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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市场调查报告4篇

发布时间:2023-05-11 10:45:11 查看人数:39

物价局市场调查报告

第1篇 物价局关于水资源情况与水价调查报告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进入以来的近十年,我国可供利用的淡水资源总量约为2.8万亿立方米,占全球水资源的6%,仅次于巴西、俄罗斯和加拿大,居世界第四位。扣除难以利用的洪水径流和散布在偏远地区的地下水资源后,我国实际可供利用的淡水资源仅为1.1万亿立方米。在水资源相对丰富的总体情况下,存在以下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一、中国水资源总量和水污染情况

三是水资源时间分布不均匀,旱涝灾害频仍。我国降雨主要受太平洋暖湿气流和西伯利亚寒潮的影响,不同年份、不同季节降雨量变化大,南方降雨比较丰沛,北方普遍干旱少雨,导致北方城市和沿海城市(结构性缺水)严重缺水。我国大部分地区全年降雨主要集中在春末和夏季四个月(约占全年70%以上),连续丰水或连续枯水的情况在北方尤其严重。据水利部统计,1980水文系列与19561979年水文系列相比,黄河、淮河、海河和辽河4大流域降雨量平均减少6%,地表水资源量减少17%。海河流域因沿线多为严重缺水地区,地表水资源量更是锐减41%,北少南多的水资源格局进一步加剧。

四是水资源利用效率偏低,水资源严重浪费现象并存。截止,我国农业用水利用系数仅为0.47,远低于发达国家0.70.8的水平。农业用水有一多半在输水、配水和田间灌溉过程中被白白浪费了。一些年久失修的灌区,跑冒滴漏现象严重,有效利用系数只有0.20.4。工业节水潜力巨大。按可比价格计算,我国万元gdp用水量虽然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2909立方米下降到的297立方米,但仍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两倍多。

五是水污染矛盾突出。水污染主要是由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和其他面源污染造成的。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我国水体污染矛盾日益凸显。,我国污水排放量为556.7亿吨。其中:工业废水占44.2%,生活污水占55.8%。水污染主要是由cod过量排放造成的。其中,城镇生活排放cod占总排放量的60%,工业及其他排放约占40%(造纸业又占工业cod排放量的35%)。

综上所述,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和水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当前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之一,破解水的难题,对于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已经刻不容缓。

二、中国水价现状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价格是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最直接、最灵敏的信号,是调整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最有效的手段。如果把水资源总量、人均淡水资源量、人口增加情况看作是不变量和已知条件,供给和需求之间通过价格的变化来调节,那么未来,我们可以用来解决水问题的最有效的手段无疑是价格的设定。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工业发展初期,我们长期忽视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水价既不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更不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污染成本,加剧了我国水资源的短缺和水环境的恶化。特别是工业加速发展阶段,由于认识不到位,使我国再次重蹈了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而且代价更为惨重。党的十七大报告已经明确,要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这就为水价改革指明了方向。而只有当水价真正反映了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时,一个节水型社会和可持续利用的水资源体系,水环境的优化才能真正建立。

如果再考虑我国水资源的匮乏程度和治理水污染、优化水环境的需要,则水价偏低的问题则更加突出。根据国际经验:水价(自来水价格)=水资源费+供水成本(城市管网、引水渠道的建设、维护成本)+污水处理费+税金+利润。其中: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供水成本。一个不争的基本事实是处理一吨污水的成本要远高于供一吨自来水的成本。水资源费供水成本。从我国水资源稀缺的角度考虑,水资源费需要大幅度提高,才能反映资源的稀缺性。水作为居民生活须臾不可或缺的必需品,供水既是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又具有垄断性。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职责分工看,各国政府均将引水渠、城市供排水系统的基础设施作为公共品投入,所以我国在自来水实际价格制定时所包含的供水成本和污水处理费仅指维护城市供水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正常的运行维护费用。

为了缓解水资源匮乏、水污染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水源建设和污水处理的投入。在此,仅举两例:

除中央统一出台的重大政策之外,各地政府近年来在水利工程供水、城市管网改造、污水处理等方面也增加了投入。仅上海市进入本世纪以来,投入水方面的资金就超过了100亿元。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中国政府进入本世纪以来,对解决水资源短缺、治理水污染、优化水环境已尽了最大的努力。

三、当前水价改革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水价改革对于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节约用水、促进治理水污染和优化水环境无疑是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仅靠价格改革是不可能完全解决中国的缺水问题和水污染治理问题的。水作为居民生活必需品,供水与污染处理行业作为带有垄断性和外部性双重属性的行业,需要在推进价格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把价格作为一个外生变量来予以统筹考虑。这其中的难点一是如何准确界定市场和政府的责任,即在水价中有哪些需要居民承担,哪些需由政府无偿投入?二是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水的管理体制机制符合中国的国情,可以促进水环境的优化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综上所述,为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我国水价客观上有一个逐步上调的过程。但当前水价的改革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矛盾。一是越是缺水的地方,经济越不发达,群众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越弱,水价越低,调整水价会增加当地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不调整水价,长期看,供水企业没有积极性,供水能力萎缩,最终将制约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经济越发达的地区,水污染越严重,而由于认识不到位,结构性缺水矛盾将越来越突出。三是目前提高水价与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需求,特别是保护低收入群体利益缺乏刚性和制度保证。四是农业用水价格低、农业用水效率低与农民承受水价上调能力弱的矛盾突出。

针对我国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严重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水管理体制和水价改革的政策建议:

其一,准确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责任。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所有基础设施应由政府无偿投入,包括新水源的开发、引水渠的建设、水资源的生态保护、补偿等。其所需资金应来源于水资源费和供排水、污水处理企业所缴纳的税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中央政府负责全国水资源调配规划,跨省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源的保护开发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等。从长远看,应将水资源费改成水资源税,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居民和社会相应承担供水管网和污水处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其二,改革现行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供水、污水处理通过招标选择经营企业,政府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服务质量标准体系,选择符合要求的中、外企业经营供水和污水处理。经营供水和污水处理的企业的投资回报率采取按高于社会资金平均投资回报率2-3个百分点核定。水价按此原则制定,水价不足以弥补投资约定由政府退税或财政补贴。这样,一方面可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另一方面可减轻社会负担。

其四,足额在水价内征收污水处理费。以污水处理费占供水终端价格50%为目标,逐步调高污水处理费标准。逐步实行所有污水均经处理达标排放。在将来,污水处理制度要推广到农村地区。农村凡是实行集中供水的村庄,均应相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特别是规模化养殖企业要考虑优先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其五,推行下游地区向上游地区补贴污水处理资金的阶梯式污水收费政策。由于水污染具有外部性,上游地区往往没有治污的内生动力,必须用制度予以约束。如长江流经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五省二市,仅靠重庆市自身治污是不够的,下游湖北应向重庆补贴一定治污资金,依次类推。重庆在收到湖北治污资金后,如不能达标排放,则应向湖北补偿罚金,这一制度可由中央政府出台统一政策,由地方政府通过谈判达成可操作性方案。重庆排污是否达标,由湖北省与重庆市环保部门共同监管。这种做法,在流域均可推广应用,而首先国家必须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其六,改革农业用水体制和价格。在南方丰水区,自流灌溉、农民自行围堰筑塘灌溉,可以免收水资源费。除此之外,所有经水利工程、引水渠、抽采地下水进行农作灌溉的,均要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所收资金建立专户,除用于兴修农业水利设施外,全额按田亩补贴农民。能实行农业计量用水地区,一律实行计量用水。向农民所收取的水费首先通过农产品价格上涨,由全社会负担。所收水费全额返还补贴给按田亩面积缴纳水费的农民,有利于促进农业用水的节约和水资源的保护,同时要通过收取农业水费向社会传达水资源有偿使用的信息。

记得有一句广告词说:如果我们不节约用水,那人类看到的最后一滴水将是自己的眼泪。此话虽然夸张,但已说清了节水的极端重要性。

第2篇 关于物价局涉企收费情况的调查报告

按照平凉市物价局的安排部署,我局从6月10日开始,对华亭、庄浪两县部分单位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涉及的单位

这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单位是华亭的国土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交通部门及其下属的运管、地方道路管理、公路段和建设部门下属的规划、质检、试验、房屋管理以及庄浪县的交警、质检、驾协、环保、工商、消防等涉企收费单位2023年1月以来的收费行为。

二、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

从检查看,各涉企单位收费政策执行较为规范,各项收费政策执行较为到位,国家各项收费减免政策执行良好。如:国土部门按规定收取征地管理费、土地证书工本费、矿产资源管理费、采矿登记费等费用、规划部门由于政府划拨经费充足,免收涉企各项费用、公路段按规定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和超限超载车辆补偿费、环保部门按规定标准收取排污费、消防部门收取消防人员培训费、质检部门按规定收取计量检定费和质量检测费、交警部门按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收取行驶证工本费、安全检测费等费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规定取消了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取消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费用。

三、存在的问题

在这次涉企收费检查中,总体感觉各涉收单位收费行为较为规范,依法收费观念有所加强,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对国家宣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比如国家宣布取消了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加班线路牌工本费,而运管部门继续收取。

二是不按国家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如建设部门收取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国家规定按工程造价的1.4‰收取,而建设部门的质监站按6‰、8‰不等的标准收取.建设部门的房屋登记管理收费,国家规定新建设商品住房初始登记按件收取,只收取每件80元的登记费,不收其他费用,而建设部门的房管登记机构没有按规定执行,收取了登记费的同时,还收取交易费、丈量费等费用,加重了企业群众的费用负担,交警部门自立项目收取驾驶证登记证明费等。

三是票据填写不规范。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在开票时,只开收费金额,不填写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了检查的难度,对违法事实也不好认定。

四、原因分析

一是个别单位领导依法收费观念淡薄,不理解、不学习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存在能收一点是一点的侥幸心理。

二是财政拨入经费不足。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影响,有些部门虽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但财政不拨工资经费,造成这些部门只能靠手中权力,强制收费。

三是上级主管部门强制收费。象有些收费项目国家宣布取消,但基层到上级办理业务,上级部门要收费,基层部门只能向管理对象收费以弥补经费支出,负担转嫁到群众身上。

四是政策界限不明确。象有些部门收取的培训费,现行政策文件没有此项收费,而原先的收费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取消,执收单位仍然收费,加重了群众费用负担。

五、对策建议

1、加强价格法律法规的培训。物价部门要对各执收单位的主要领导、收费人员进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的培训,经过培训,使他们对项价格法律有更深刻地了解,提高他们依法履行价格法规政策的自觉性。

2、继续深入开展收费公示制。在巩固原有收费公示成果的基础了,按照现行收费文件,对原有的公示牌、栏等进行及时更换,通过发放收费公示表、公示册、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扩大收费监督的覆盖面,有力维护广大群众的监督权、参与权与知情权,形成全社会都来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

3、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结合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对各单位的机构职能进行重新划定,对真正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财政应全额拨入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从根本上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4、对现有的收费项目标准重新进行清理。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相关政策要求,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职责分工,在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取消(停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建议,对未按程序报批,擅自设立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属于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要本着减轻企业负担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严格限定收费范围和收费频次。对个别部门和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团和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并收取费用的,要坚决取消。

第3篇 物价局涉农乱收费调查报告模板

治理涉农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是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中央1号文件的重要举措。随着近些年治理涉农乱收费工作的持续开展,向农民乱收费的状况得到控制,农民负担有所减轻,农业生产、农村经营环境趋向好转。但是,向农民乱收费的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一、涉农收费存在的问题及呈现的新特点

为减轻农民负担,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也取消了一些收费项目或降低了一些涉农收费标准,但一些部门领导没有把这些政策提高到改善党群关系、维护农村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对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治理乱收费的要求没有从行动上进行落实,有的甚至违背政策规定乱收费、乱罚款。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一些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在制定收费政策时考虑部门利益过多,必然出现新的乱收费问题。主要表现为:自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超标准收费;继续收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搭车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押金、保证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等。

由于近年治理涉农乱收费力度进一步加大,一些收费单位为了规避检查,向农民乱收费又呈现了一些新情况,显现了一些新特点:一是乱收费方式变化多端,由过去的集中收取向分散收取转变,由大额收费向小额、零星、经常性收费转变;二是收费手段更加隐蔽。收费不给票据、不开收据,让举报人无凭无据;三是乱收费过程五花八门。一些部门利用自身业务管理权限,仍然搭车收费,不服务也收费;四是乱收费形式花样翻新。有的农村中小学收费时让班主任或年级组收,一不开票二不入帐;以上这些都给监督检查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二、涉农收费产生的原因及治理的对策

(一)涉农乱收费屡禁不止的原因

涉农乱收费为何屡禁不止,原因是很多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宣传力度因素。一是价格部门受人力物力的限制,忙于应对各种收费管理和价费监督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主动性、广泛性和经常性不够,只注重在重大法制宣传日和大型活动中进行宣传,深入农村乡镇、村组宣传很少,更谈不上到偏远乡组、村组去宣传;二是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信息不畅通,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观念不强,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一些部门乱收费有意见也不知去何处申诉;另外虽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都设有涉农收费公示牌(栏),但动态管理不够,已取消的或降低了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没有及时作相应的调整或变更,使得政策信息滞后;三是一些农民办事求快、不索要票据的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2、财政体制因素。地方经济困难,财政投入不足是乱收费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一是由于财源紧缺,财政对一些部门的投入不足或不到位,使一些部门为了维持正常的运转或创收而乱收费,“经费短缺,债台高筑”成了一些部门乱收费的借口;二是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乱收费行为的发生,但凭借权力收费与部门利益挂钩的关系并未切断,本质上还是收得越多,返还越多,这种多收多得的收费机制成为驱使各部门乱收费的大动力。

3、监管查处力度因素。一是由于农村地域广阔,人口居住分散,点多面广,情况复杂,检查任务相当繁重,价格监管、检查覆盖至农村的力量相对薄弱,致使很多乱收费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二是各级党委、政府和一些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乱收费问题开口子、批条子、讲面子,很难真正做到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使得乱收费行为屡禁不止,致使很多乱收费案件得不到有效的处理;三是经济制裁力度小,只退还多收款不罚款,只收小头留大头,加之受法律赋予物价部门处罚手段所限(如无扣押权、无划拨权等),乱收费行为很难真正受到应有的制裁。

(二)治理涉农乱收费违法行为的对策

1、进一步提高治理涉农乱收费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按照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思路,做好涉农价格监管和检查应当成为价格部门的工作重点。一要始终站在发展的高度、稳定社会的角度,把治理涉农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强化农村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真正摆上议事日程;二要认真履行价格部门的调控、管理、监督、服务的工作职能,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具体目标,针对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既要注意及时查处乱收费行为,及时疏导社会矛盾,又要研究价格管理中有关问题,积极探索如何运用价格职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新方法新思路。三要利用公示牌、墙报等宣传工具,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的引人注目、宣传面广、迅速及时、效果显著的作用,通过大力宣传价格政策、价格法律法规,让农民群众知道价格在市场中是怎样形成的,知道什么是价格违法、价格欺诈,从而自觉抵制涉农乱收费的行为,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四要重点抓好涉农收费明码标价工作,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加大涉农价费公示工作力度,要突出公示重点,统一公示内容。凡经批准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都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都要及时更新和告知,并做到持之以恒,保护农民对价费政策的知情权,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进一步做好涉农价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一是在涉农价费的监管上把好“五关”,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即把好政策关,把好管理权限关,把好成本监审关,把好审批程序关,把好涉农负担关;二是构建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有必要完善监管组织,延伸触角,形成网络。要充分发挥农村义务物价监督员、物价信息员、成本调查户的作用,适时掌握农村价格和收费的动态,寻找减轻农民负担的突破口,有针对性开展物价检查工作,使涉农乱收费在全方位的监督控制下难以生存,使本地区涉农价格和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得到明显改善,农民负担得到进一步减轻;三是不断改进价格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坚持检查和预防并重。对具有违法违规倾向的价格和收费行为要及时调查和掌握实情,对有关单位通过召开告诫会的方法,警告和劝戒有关单位及时防止和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四是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畅通农民举报投诉渠道。强化价格举报工作,积极办理各类价格投诉举报,实施办理,有案必复。

3、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大查处查处力度。强化责任意识,要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是否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社会是否稳定作为考核干部,特别是单位、部门领导的一项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据,全面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在对涉农乱收费的治理上,要有效的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局面,对屡查屡犯的价格违法单位,不仅要责令清退多收价款,实施经济制裁,还要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价格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大案要案,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形成震慑涉农乱收费行为的强大舆论声势,以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第4篇 物价局涉农乱收费调查报告格式

治理涉农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是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中央1号文件的重要举措。随着近些年治理涉农乱收费工作的持续开展,向农民乱收费的状况得到控制,农民负担有所减轻,农业生产、农村经营环境趋向好转。但是,向农民乱收费的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一、涉农收费存在的问题及呈现的新特点

为减轻农民负担,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也取消了一些收费项目或降低了一些涉农收费标准,但一些部门领导没有把这些政策提高到改善党群关系、维护农村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对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治理乱收费的要求没有从行动上进行落实,有的甚至违背政策规定乱收费、乱罚款。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一些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在制定收费政策时考虑部门利益过多,必然出现新的乱收费问题。主要表现为:自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超标准收费;继续收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搭车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押金、保证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等。

由于近年治理涉农乱收费力度进一步加大,一些收费单位为了规避检查,向农民乱收费又呈现了一些新情况,显现了一些新特点:一是乱收费方式变化多端,由过去的集中收取向分散收取转变,由大额收费向小额、零星、经常性收费转变;二是收费手段更加隐蔽。收费不给票据、不开收据,让举报人无凭无据;三是乱收费过程五花八门。一些部门利用自身业务管理权限,仍然搭车收费,不服务也收费;四是乱收费形式花样翻新。有的农村中小学收费时让班主任或年级组收,一不开票二不入帐;以上这些都给监督检查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二、涉农收费产生的原因及治理的对策

(一)涉农乱收费屡禁不止的原因

涉农乱收费为何屡禁不止,原因是很多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宣传力度因素。一是价格部门受人力物力的限制,忙于应对各种收费管理和价费监督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主动性、广泛性和经常性不够,只注重在重大法制宣传日和大型活动中进行宣传,深入农村乡镇、村组宣传很少,更谈不上到偏远乡组、村组去宣传;二是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信息不畅通,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观念不强,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一些部门乱收费有意见也不知去何处申诉;另外虽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都设有涉农收费公示牌(栏),但动态管理不够,已取消的或降低了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没有及时作相应的调整或变更,使得政策信息滞后;三是一些农民办事求快、不索要票据的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2、财政体制因素。地方经济困难,财政投入不足是乱收费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一是由于财源紧缺,财政对一些部门的投入不足或不到位,使一些部门为了维持正常的运转或创收而乱收费,“经费短缺,债台高筑”成了一些部门乱收费的借口;二是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乱收费行为的发生,但凭借权力收费与部门利益挂钩的关系并未切断,本质上还是收得越多,返还越多,这种多收多得的收费机制成为驱使各部门乱收费的大动力。

3、监管查处力度因素。一是由于农村地域广阔,人口居住分散,点多面广,情况复杂,检查任务相当繁重,价格监管、检查覆盖至农村的力量相对薄弱,致使很多乱收费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二是各级党委、政府和一些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乱收费问题开口子、批条子、讲面子,很难真正做到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使得乱收费行为屡禁不止,致使很多乱收费案件得不到有效的处理;三是经济制裁力度小,只退还多收款不罚款,只收小头留大头,加之受法律赋予物价部门处罚手段所限(如无扣押权、无划拨权等),乱收费行为很难真正受到应有的制裁。

(二)治理涉农乱收费违法行为的对策

1、进一步提高治理涉农乱收费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按照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思路,做好涉农价格监管和检查应当成为价格部门的工作重点。一要始终站在发展的高度、稳定社会的角度,把治理涉农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强化农村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真正摆上议事日程;二要认真履行价格部门的调控、管理、监督、服务的工作职能,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具体目标,针对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既要注意及时查处乱收费行为,及时疏导社会矛盾,又要研究价格管理中有关问题,积极探索如何运用价格职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新方法新思路。三要利用公示牌、墙报等宣传工具,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的引人注目、宣传面广、迅速及时、效果显著的作用,通过大力宣传价格政策、价格法律法规,让农民群众知道价格在市场中是怎样形成的,知道什么是价格违法、价格欺诈,从而自觉抵制涉农乱收费的行为,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四要重点抓好涉农收费明码标价工作,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加大涉农价费公示工作力度,要突出公示重点,统一公示内容。凡经批准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都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都要及时更新和告知,并做到持之以恒,保护农民对价费政策的知情权,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进一步做好涉农价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一是在涉农价费的监管上把好“五关”,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即把好政策关,把好管理权限关,把好成本监审关,把好审批程序关,把好涉农负担关;二是构建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有必要完善监管组织,延伸触角,形成网络。要充分发挥农村义务物价监督员、物价信息员、成本调查户的作用,适时掌握农村价格和收费的动态,寻找减轻农民负担的突破口,有针对性开展物价检查工作,使涉农乱收费在全方位的监督控制下难以生存,使本地区涉农价格和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得到明显改善,农民负担得到进一步减轻;三是不断改进价格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坚持检查和预防并重。对具有违法违规倾向的价格和收费行为要及时调查和掌握实情,对有关单位通过召开告诫会的方法,警告和劝戒有关单位及时防止和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四是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畅通农民举报投诉渠道。强化价格举报工作,积极办理各类价格投诉举报,实施办理,有案必复。

3、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大查处查处力度。强化责任意识,要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是否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社会是否稳定作为考核干部,特别是单位、部门领导的一项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据,全面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在对涉农乱收费的治理上,要有效的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局面,对屡查屡犯的价格违法单位,不仅要责令清退多收价款,实施经济制裁,还要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价格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大案要案,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形成震慑涉农乱收费行为的强大舆论声势,以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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