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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上工作安全措施7篇

发布时间:2023-02-12 20:24:10 查看人数:87

线路上工作安全措施

第1篇 第五章架空和电缆线路上工作的安全措施二

第九节 去树工作

第202条 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工作负责人须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布置安全措施。

第203条 在导线两侧剪树枝时,应注意树枝掉落方向,必要时应加绳索控制,防止树枝掉在导线上。禁止用手直接从高压带电线路上拿下树枝。

第204条 去树工作应携带必要的医药。上树前应观察有无蜂窝,确定站立位置及去树方法。上树时,不许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

第205条 去树工作应有专人监护,除监护树上工作人员外,必须防止砸伤行人和车辆。

第206条 去树时,禁止把安全带栓在被锯的枝叉上,小绳不应拴在身上。

第十节 变台上的工作

第207条 在变台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如果在同一天,同一线路上,几处变台上工作内容完全相同时,可用一张工作票。

第208条 在变台上工作时,如果线路不停电,只能允许在“母式变台”上工作,并应有专人监护,禁止攀登保险器杆。

第209条 在变台上工作,无论线路是否停电,必须先拉开低压侧隔离开关或取下低压保险片后,再拉开跌开式熔断器,并应将已停电的高压母线在专供接地的处所挂好接地线。

第210条 用倒链撤换变压器时,应对变台的结构进行检查,看能否承受全部重量。换变压器用吊车时,应注意吊臂与钢丝绳对邻近带电导体的安全距离。

第211条 变压器在变台上做试验时,变台杆上不许有人。如变压器在地面上进行试验时,应在周围装设临时围栏或红绳,并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还应有专人监护。

第212条 在杆上的电容器台上工作,安全措施应与变台上工作的要求相同,但在悬挂接地线前应将电容器放电。

第213条 变台杆为木杆时,应事先对杆根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糟朽情况必须先更换邦桩。

第十一节 爆破和爆破压接导线的规定

第214条 在山区或流沙地带进行挖坑工作可以采用爆破法。

第215条 爆破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爆破知识,并经过考试合格才能工作。爆破工作应有专人指挥。

第216条 应根据土壤性质、药量、爆破方法等规定爆破基坑危险区。一般钻孔闷炮危险区半径应为50米;土坑开花炮危险区半径为100米;石坑危险区半径为200米;裸露药包爆破的危险区半径应不小于300米。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药量时,应按具体情况扩大危险区范围。

第217条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有专人保管,运输、携带和存放过程中严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运输炸药时,不应使用拖拉机、自动翻斗汽车、汽车拖车、二轮摩托车、电瓶车、双套兽力车。运雷管时除不能使用上述车种外,亦不应用自行车。

携带雷管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但电雷管不许放在驾驶室内)。行车时,不许高速和急刹车。

第218条 运输中,雷管应有防震防火措施。携带雷管时,必须将引线短路。电雷管与电池不应由同一人携带。雷雨天不应携带电雷管,并应停止爆破作业。在强电场附近不应使用电雷管。

第219条 运送和填装炸药时,不应使炸药受到强烈冲击挤压。严禁使用金属物体或玻璃棒往炮眼内推送炸药,应使用木棒轻轻捣实。

第220条 电雷管的接线和点火起爆必须由同一人进行。火雷管的导火索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离开危险区范围。点火者于点燃导火索后应立即离开危险区。

第221条 爆破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应戴安全帽。准备起爆时,除点导火索的人以外,都必须离开危险区并进行隐蔽。

第222条 起爆前,要再次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人停留,并设人警戒。放炮过程中严禁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内。

第223条 如需在坑内点火放炮时,应事先考虑好点火人能迅速、安全地离开坑内的措施。

第224条 雷管和导火索连接时,应使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碰雷汞部分,严禁用牙咬雷管口。

第225条 如果有哑炮时,应等20分钟后,再去处理。不应从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药。重新打眼时,深眼要离原眼0.6米,浅眼要离原眼0.4米,并与原眼方向平行。

第226条 爆破时,应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电力线路、通讯线路等设施的影响。如有砸碰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227条 爆破点距建筑物玻璃窗应在50米以外,否则应采取防止玻璃震破伤人的措施。

第228条 施工人员在作业时不准吸烟。

第229条 带电爆破压接导线时,必须使用火雷管起爆。火雷管连同导火索或拉火管应在地面用金属物短接,全部屏蔽。带电爆破压接导线不宜使用金属壳雷管。雷管的加强帽也不应向着工作人员,以免爆破时飞出伤人。

第230条 工作人员由装置爆破系统(药包、导火索、雷管)到点燃导火索的过程,都应与炸药、雷管处于等电位状态进行。

第231条 导火索的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安全地离开危险区。爆破压接导线的危险距离(半径)一般为20米。在可能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地面起爆。

第232条 爆破压接时,应注意防止绝缘工具和绳索受损。

第233条 放炮前,须将雷管、炸药移开放炮地点,最近不小于50米。

第2篇 第五章架空和电缆线路上工作的安全措施一

第一节 线路停电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48条 线路停电工作,除应完成第三、四章规定的有关技术和组织措施外,还应遵守本章的规定。

第149条 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的产权属于用电单位,并自行负责维护者,需由供电局变电站停电时,应事先与供电局用电监察科联系并办理停、送电手续。

第150条 停电的安全措施完成后,应立即在已停电的线路开关处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示牌。线路上多组人员同时进行工作时,标示牌的数量应与工作班组数相同。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151条 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做完质量检查,拆除所有的接地线,全部工作人员离开工作现场后,方可申请送电。一经申请送电,线路即视为带电,任何人不得再登杆工作,如需要再进行工作,应重新办理停电手续。

第二节 土方工程

第152条 在可能埋有地下电缆和各种管道的地方挖坑或挖电缆沟前应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查明地下设施的确实位置,做好防护措施。挖坑(沟)过程中应特别小心,尽量使用铁锹。无特殊措施时,不许使用机械、镐、镩等工具。

第153条 在土质松软地带挖坑时应有防止塌方的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第154条 在超过1.5米深的坑(沟)内向上掷土时,应注意防止土石落回坑内,砸伤工作人员。

第155条 在居民区和通行道路附近挖的杆坑和电缆沟,应设围栏或坑盖,夜间悬挂红灯。

第156条 使用大镩挖坑时,应两腿分开,站好位置,防止碰伤脚和头部。

第157条 挖电缆沟深度超过1米时,沟旁应随时有人清土,两侧应清出走道。

第158条 挖电缆沟应先检查工具,挖沟时,人与人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碰伤。

第159条 遇有坚硬土层和开路面时,使用大锤和铁杆应带护目眼镜。打锤人不应带手套。扶钎人应蹲在打锤人的侧面。

第三节 登杆工作

第160条 登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超过安全期限,如超过安全期限或虽未过期限,但有疑问时,应检查杆根是否牢固。遇有地面冲刷、起土、上拔的塌杆,应先培土夯实或支好架杆,打好临时拉线(绳)后再行登杆。杉木杆糟朽杆径二分之一以上者,或松木杆糟朽杆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打邦桩后再行登杆。新立电杆的杆基未夯实以前,禁止攀登。

第161条 登杆前应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安全带、梯子等是否牢靠。安全带、脚扣、梯子、小绳等的机械强度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一、 使用脚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扣大小应与电杆的直径相适应;

2. 脚扣上必须有大、小皮带,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整无损。如有豁裂或糟朽应换好后再用;

3. 使用胶皮脚扣登杆时,应检查胶皮层有无脱落、离骨及平滑现象;

4. 脚扣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已摔过,如开口过大,过小或歪扭等,都应进行修理。

二、 使用安全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有无腐朽、脆裂、老化、断股等现象,所有钩环是否牢固,带上的眼孔有无豁裂;

2. 安全带上的钩环应有保险装置,防止自动脱钩;

3. 安全带应拴在可靠处,禁止栓在横担、戗板,杆尖上以及将要撤换的部件上;

4. 安全带栓好后,首先将钩环钩好,保险装置上好后再行探身或后仰,禁止听响探身。在杆上转位时,不应失去安全带保护。

三、 使用梯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子的长度应与施工场所的高度适应;

2. 梯子使用前,应检查是否牢固,有无劈裂。竹、木梯登应为榫连接;

3. 梯子的荷重应大于工作人的体重及所荷物的全部重量;

4. 梯子竖立与地面的夹角以60度为宜。在光滑及冰冻地面上应有防滑措施;

5. 梯子上的工作人员,不应探身,以防止重心偏移摔伤。同时必须把腿别在梯登中间,不要站在最上一凳上工作;

6. 梯子应有专人扶着。梯子上有人工作时不应移动梯子根,且梯子下方不许过人;

7. 梯子如架在导线上或金属架构上,应有金属钩,金属钩与梯子连接必须牢固;

8. 梯子不应架在箱、桶、平板车等不稳固的物体上;

9. 杆上索梯子时,使用的小绳直径不宜小于15毫米;

10. 双梯(高凳)下端应设有限制开度的拉练。高度超过4米时,下部应有人扶着,上边工作人员应尽量拴安全带作业。

第162条 杆上、杆下传递工具、材料等,禁止上下抛掷,应用小绳传递。小绳禁止拴在安全带上。

第163条 高空作业人员(包括地面辅助人员)应一律戴安全帽。帽壳内无弹力网绳者不许使用。冬季可用皮、棉帽代替安全帽。

高空作业时,杆下不许站人,并应注意行人与车辆。

第四节 在带电线路邻近或交叉处工作的规定

第164条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只能在与导电部分相绝缘的部位上进行,而且应与导电部分保持不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165条 在邻近(或交叉)其它带电线路工作时,工作人员与带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包括跨越架子)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0千伏,1.0米;35千伏,2.5米;

110千伏,3.0米;220千伏,4.0米。

检修的线路应可靠接地。

第166条 如果停电检修的线路在另外一带电线路上方,原则上应将下方带电线路停电,否则应制订安全措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 带电与停电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第165条的规定;

二、 必须在带电线路上方搭跨越架或用高车等设备,并应有防止导线脱落、滑跑的措施。

第167条 使用绞车等牵引工具时,应接地。拆导线时,亦要将所拆的导线接地,以防止感应电压。

第168条 检修线路中某一段与带电线路邻近、平行时,应在检修的线路靠近带电线路的线段上挂好接地线。邻近带电的杆塔应挂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169条 遇有检修线路与带电线路平行段较长时,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向参加工作的人员指明哪是检修的线路,哪是带电的线路,并使全体工作人员辨认清楚无误后,才能登杆工作,并应在带电线路的转角或地形有变化处的电杆上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170条 同杆并架的线路,一路带电一路检修时,应设有专人监护。

第171条 邻近带电线路的停电工作,使用非绝缘绳索时,至带电导体的距离不应上于以下规定:

10千伏,1.0米;35千伏,2.5米;

110千伏,3.0米;220千伏,4.0米。

第172条 在与带电线路上方交叉的线路上进行检修并松动导线时,应在交叉处架设跨越架(或用高车),其架宽应比线路横担长出3米,并和线路中心位置相一致。跨越架两端应有栏线柱。

第五节 立、撤电杆工作

第173条 立、撤电杆工作要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应讲明施工方法和联系信号。工作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上立、撤电杆时,应设专人看管行人和车辆。

第174条 立、撤电杆要使合格的起重工具,施工前,应在现场检查机具是否良好。禁止过载使用。

第175条 立、撤电杆过程中,杆坑内禁止有人工作。除指挥人及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撤至距杆坑1.2倍杆高的距离以外。

第176条 立杆过程中,如必须修理坑壁时,应暂停立杆工作,并采取防止杆身滚动的措施。

第177条 人工立杆的杆坑应挖有马道。使用架腿立杆,架腿不应少于两副,坑内应有滑板。

第178条 使用架腿立杆时,杆中心及架腿顶部应在一条地平垂直线上。架腿应受力均匀,只有在杆基完全填平夯实后,方可撤去架腿。使用架腿立灰杆时,架腿链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179条 利用旧杆立新杆时,应先检查杆根,必要时应架装临时拉绳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180条 使用吊车立、撤杆时,应注意事项:

一、 吊车位置应适当,吊车支架应放妥,发现下沉、倾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二、 钢丝绳套应系在杆身的适当部位,防止打“前沉”;

三、 用吊车拔杆时应先试拔,如有问题应检查有无卡盘及底盘等其它物体;

四、 起吊过程应有专人指挥,分工明确,并与司机明确指挥信号;

五、 起重臂下不许站人。

第181条 吊车在带电线路或设备附近工作时,吊臂及被吊电杆应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并应有专人监护。吊车应接地。

第182条 对于整体组立杆塔,若用拔杆法立杆时,应制定具体施工安全措施。

第六节 放、紧线和撤线工作

第183条 在跨越电力和通讯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处放、撤线时,应搭跨越架,并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取得同意,争取现场配合。与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处应根据本章第四节有关条文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

第184条 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统一指挥。所有工作人员应明确联系信号,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

第185条 在架设线路的上方或邻近有带电线路或设备时,放、紧线过程中,除将导线接地外,还应用小绳拴好,指定专人拽着,防止导线弹碰上方或邻近带电线路。

第186条 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被树枝、房檐卡住,被泥土埋住,被冰冻住现像和被其它障碍物防害。

第187条 紧线器要根据导线截面大小选用合适,紧线时应慢慢升起,尤其是在大档距的山区更应注意。

第188条 紧、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在无拉线、拉桩的电杆上紧线必须打临时拉线。在紧大截面导线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拉线、拉桩有无变形现象。紧、撤线时还应注意接线管或接头,在过滑子或横担时有无卡住现象。

第189条 用无绞盘的汽车和拖拉机紧、撤线时,需另制定安全措施。

第190条 撤线工作禁止剪断大放,应先用绳索将导线拴牢,剪断后慢慢松下。

第191条 放、撤导线时,若跨越铁路、公路和通讯、低压线时,除按本章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外,必须使导线与铁路、公路等保持如下安全距离:

铁路 公路 通讯线和低压线

水平2.5米0.6米0.6米

垂直6.0米5.5米0.6米

第七节 打邦桩和换接腿工作

第192条 对受力杆、角度杆以及杆根严重腐朽的木杆打邦桩时,应采取防止倒杆措施,并事先检查拉线。

第193条 在变台杆打邦桩时,两杆不许同时挖坑。使用大镩时应注意上方设备,并应防止碰伤地线。

第194条 搬运、竖立钢筋混疑土邦桩时,要互相配合好,防止挤、碰、压伤。

第八节 电缆施工及放、撤电缆工作

第195条 挖掘电缆沟前,应掌握有关地面下的管线资料,施工时应有专业人员监护。在公路、铁路附近施工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并设“车辆绕行”标志,夜间应设红灯。

第196条 敷设电缆前应将沟内杂物清除,敷设时应有人统一指挥。在拐弯处敷设电缆时,人应站在弯角外侧。敷设带防护层的电缆时,应戴手套和垫肩。电缆盘拆下的钉子板应放适当的位置,电缆盘上的钉子应打平。

第197条 在停电检修电缆时,除按工作票制度做好有关停电、验电、放电、挂地线的安全措施外,在施工前并应施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 进入电缆隧道或人孔井前,应先排除井内浊气;

二、 电缆沟内有两条及以上电缆平行敷设时,为确实证明哪一条是所要检修的电缆,应先用音叉鉴别无误后(即判断无电压),再使用安全刺锥放电;

三、 使用安全刺锥应注意防止人身触电事故(即万一刺错触电),安全刺锥应有木柄,扶锥人应穿绝缘鞋,并戴绝缘手套;

四、 在判断电缆时,电缆截面或型号可以作为判断参考,但不能绝对相信记录。

第198条 运行中电缆有明显外伤时,工作人员不应触及电缆外伤部位,处理时应申请停电,不准带电锯钢带(皮)和用喷灯封补铅皮。

第199条 同一沟内敷设的数条电缆,移动其中运行中的电缆时,除应经领导批准外,还应制定现场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其它电缆亦应加以防护,且移动的电缆长度不应超过100米,移动距离不得超过2米。10千伏及以上的电缆禁止带电移动。

第200条 搬运电缆胶时,应带防护手套。搬运加热后的电缆胶时,应用有嘴和带盖的桶,传递时应注意不要使电缆胶溅出或翻倒。

第201条 在高处加灌电缆胶时,下面不准站人,工作人员还应戴防护眼镜。加热电缆胶或熔铅时,工作人员还应系鞋盖,戴口罩,且站在上风侧,现场应有防火和防上水滴入烧热的电缆胶内的措施,在用勺取熔铅时,勺应先加热。

第3篇 架空和电缆线路上工作安全措施

第一节 线路停电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48条 线路停电工作,除应完成第三、四章规定的有关技术和组织措施外,还应遵守本章的规定。

第149条 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的产权属于用电单位,并自行负责维护者,需由供电局变电站停电时,应事先与供电局用电监察科联系并办理停、送电手续。

第150条 停电的安全措施完成后,应立即在已停电的线路开关处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示牌。线路上多组人员同时进行工作时,标示牌的数量应与工作班组数相同。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151条 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做完质量检查,拆除所有的接地线,全部工作人员离开工作现场后,方可申请送电。一经申请送电,线路即视为带电,任何人不得再登杆工作,如需要再进行工作,应重新办理停电手续。

第二节 土方工程

第152条 在可能埋有地下电缆和各种管道的地方挖坑或挖电缆沟前应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查明地下设施的确实位置,做好防护措施。挖坑(沟)过程中应特别小心,尽量使用铁锹。无特殊措施时,不许使用机械、镐、镩等工具。

第153条 在土质松软地带挖坑时应有防止塌方的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第154条 在超过1.5米深的坑(沟)内向上掷土时,应注意防止土石落回坑内,砸伤工作人员。

第155条 在居民区和通行道路附近挖的杆坑和电缆沟,应设围栏或坑盖,夜间悬挂红灯。

第156条 使用大镩挖坑时,应两腿分开,站好位置,防止碰伤脚和头部。

第157条 挖电缆沟深度超过1米时,沟旁应随时有人清土,两侧应清出走道。

第158条 挖电缆沟应先检查工具,挖沟时,人与人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碰伤。

第159条 遇有坚硬土层和开路面时,使用大锤和铁杆应带护目眼镜。打锤人不应带手套。扶钎人应蹲在打锤人的侧面。

第三节 登杆工作

第160条 登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超过安全期限,如超过安全期限或虽未过期限,但有疑问时,应检查杆根是否牢固。遇有地面冲刷、起土、上拔的塌杆,应先培土夯实或支好架杆,打好临时拉线(绳)后再行登杆。杉木杆糟朽杆径二分之一以上者,或松木杆糟朽杆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打邦桩后再行登杆。新立电杆的杆基未夯实以前,禁止攀登。

第161条 登杆前应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安全带、梯子等是否牢靠。安全带、脚扣、梯子、小绳等的机械强度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一、 使用脚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扣大小应与电杆的直径相适应;

2. 脚扣上必须有大、小皮带,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整无损。如有豁裂或糟朽应换好后再用;

3. 使用胶皮脚扣登杆时,应检查胶皮层有无脱落、离骨及平滑现象;

4. 脚扣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已摔过,如开口过大,过小或歪扭等,都应进行修理。

二、 使用安全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有无腐朽、脆裂、老化、断股等现象,所有钩环是否牢固,带上的眼孔有无豁裂;

2. 安全带上的钩环应有保险装置,防止自动脱钩;

3. 安全带应拴在可靠处,禁止栓在横担、戗板,杆尖上以及将要撤换的部件上;

4. 安全带栓好后,首先将钩环钩好,保险装置上好后再行探身或后仰,禁止听响探身。在杆上转位时,不应失去安全带保护。

三、 使用梯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子的长度应与施工场所的高度适应;

2. 梯子使用前,应检查是否牢固,有无劈裂。竹、木梯登应为榫连接;

3. 梯子的荷重应大于工作人的体重及所荷物的全部重量;

4. 梯子竖立与地面的夹角以60度为宜。在光滑及冰冻地面上应有防滑措施;

5. 梯子上的工作人员,不应探身,以防止重心偏移摔伤。同时必须把腿别在梯登中间,不要站在最上一凳上工作;

6. 梯子应有专人扶着。梯子上有人工作时不应移动梯子根,且梯子下方不许过人;

7. 梯子如架在导线上或金属架构上,应有金属钩,金属钩与梯子连接必须牢固;

8. 梯子不应架在箱、桶、平板车等不稳固的物体上;

9. 杆上索梯子时,使用的小绳直径不宜小于15毫米;

10. 双梯(高凳)下端应设有限制开度的拉练。高度超过4米时,下部应有人扶着,上边工作人员应尽量拴安全带作业。

第162条 杆上、杆下传递工具、材料等,禁止上下抛掷,应用小绳传递。小绳禁止拴在安全带上。

第163条 高空作业人员(包括地面辅助人员)应一律戴安全帽。帽壳内无弹力网绳者不许使用。冬季可用皮、棉帽代替安全帽。

高空作业时,杆下不许站人,并应注意行人与车辆。

第四节 在带电线路邻近或交叉处工作的规定

第164条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只能在与导电部分相绝缘的部位上进行,而且应与导电部分保持不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165条 在邻近(或交叉)其它带电线路工作时,工作人员与带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包括跨越架子)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0千伏,1.0米; 35千伏,2.5米;

110千伏,3.0米; 220千伏,4.0米。

检修的线路应可靠接地。

第166条 如果停电检修的线路在另外一带电线路上方,原则上应将下方带电线路停电,否则应制订安全措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 带电与停电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第165条的规定;

二、 必须在带电线路上方搭跨越架或用高车等设备,并应有防止导线脱落、滑跑的措施。

第167条 使用绞车等牵引工具时,应接地。拆导线时,亦要将所拆的导线接地,以防止感应电压。

第168条 检修线路中某一段与带电线路邻近、平行时,应在检修的线路靠近带电线路的线段上挂好接地线。邻近带电的杆塔应挂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169条 遇有检修线路与带电线路平行段较长时,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向参加工作的人员指明哪是检修的线路,哪是带电的线路,并使全体工作人员辨认清楚无误后,才能登杆工作,并应在带电线路的转角或地形有变化处的电杆上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170条 同杆并架的线路,一路带电一路检修时,应设有专人监护。

第171条 邻近带电线路的停电工作,使用非绝缘绳索时,至带电导体的距离不应上于以下规定:

10千伏,1.0米; 35千伏,2.5米;

110千伏,3.0米; 220千伏,4.0米。

第172条 在与带电线路上方交叉的线路上进行检修并松动导线时,应在交叉处架设跨越架(或用高车),其架宽应比线路横担长出3米,并和线路中心位置相一致。跨越架两端应有栏线柱。

第五节 立、撤电杆工作

第173条 立、撤电杆工作要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应讲明施工方法和联系信号。工作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上立、撤电杆时,应设专人看管行人和车辆。

第174条 立、撤电杆要使合格的起重工具,施工前,应在现场检查机具是否良好。禁止过载使用。

第175条 立、撤电杆过程中,杆坑内禁止有人工作。除指挥人及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撤至距杆坑1.2倍杆高的距离以外。

第176条 立杆过程中,如必须修理坑壁时,应暂停立杆工作,并采取防止杆身滚动的措施。

第177条 人工立杆的杆坑应挖有马道。使用架腿立杆,架腿不应少于两副,坑内应有滑板。

第178条 使用架腿立杆时,杆中心及架腿顶部应在一条地平垂直线上。架腿应受力均匀,只有在杆基完全填平夯实后,方可撤去架腿。使用架腿立灰杆时,架腿链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179条 利用旧杆立新杆时,应先检查杆根,必要时应架装临时拉绳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180条 使用吊车立、撤杆时,应注意事项:

一、 吊车位置应适当,吊车支架应放妥,发现下沉、倾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二、 钢丝绳套应系在杆身的适当部位,防止打“前沉”;

三、 用吊车拔杆时应先试拔,如有问题应检查有无卡盘及底盘等其它物体;

四、 起吊过程应有专人指挥,分工明确,并与司机明确指挥信号;

五、 起重臂下不许站人。

第181条 吊车在带电线路或设备附近工作时,吊臂及被吊电杆应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并应有专人监护。吊车应接地。

第182条 对于整体组立杆塔,若用拔杆法立杆时,应制定具体施工安全措施。

第六节 放、紧线和撤线工作

第183条 在跨越电力和通讯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处放、撤线时,应搭跨越架,并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取得同意,争取现场配合。与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处应根据本章第四节有关条文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

第184条 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统一指挥。所有工作人员应明确联系信号,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

第185条 在架设线路的上方或邻近有带电线路或设备时,放、紧线过程中,除将导线接地外,还应用小绳拴好,指定专人拽着,防止导线弹碰上方或邻近带电线路。

第186条 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被树枝、房檐卡住,被泥土埋住,被冰冻住现像和被其它障碍物防害。

第187条 紧线器要根据导线截面大小选用合适,紧线时应慢慢升起,尤其是在大档距的山区更应注意。

第188条 紧、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在无拉线、拉桩的电杆上紧线必须打临时拉线。在紧大截面导线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拉线、拉桩有无变形现象。紧、撤线时还应注意接线管或接头,在过滑子或横担时有无卡住现象。

第189条 用无绞盘的汽车和拖拉机紧、撤线时,需另制定安全措施。

第190条 撤线工作禁止剪断大放,应先用绳索将导线拴牢,剪断后慢慢松下。

第191条 放、撤导线时,若跨越铁路、公路和通讯、低压线时,除按本章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外,必须使导线与铁路、公路等保持如下安全距离:

铁路 公路 通讯线和低压线

水平 2.5米 0.6米 0.6米

垂直 6.0米 5.5米 0.6米

第七节 打邦桩和换接腿工作

第192条 对受力杆、角度杆以及杆根严重腐朽的木杆打邦桩时,应采取防止倒杆措施,并事先检查拉线。

第193条 在变台杆打邦桩时,两杆不许同时挖坑。使用大镩时应注意

上方设备,并应防止碰伤地线。

第194条 搬运、竖立钢筋混疑土邦桩时,要互相配合好,防止挤、碰、压伤。

第八节 电缆施工及放、撤电缆工作

第195条 挖掘电缆沟前,应掌握有关地面下的管线资料,施工时应有专业人员监护。在公路、铁路附近施工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并设“车辆绕行”标志,夜间应设红灯。

第196条 敷设电缆前应将沟内杂物清除,敷设时应有人统一指挥。在拐弯处敷设电缆时,人应站在弯角外侧。敷设带防护层的电缆时,应戴手套和垫肩。电缆盘拆下的钉子板应放适当的位置,电缆盘上的钉子应打平。

第197条 在停电检修电缆时,除按工作票制度做好有关停电、验电、放电、挂地线的安全措施外,在施工前并应施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 进入电缆隧道或人孔井前,应先排除井内浊气;

二、 电缆沟内有两条及以上电缆平行敷设时,为确实证明哪一条是所要检修的电缆,应先用音叉鉴别无误后(即判断无电压),再使用安全刺锥放电;

三、 使用安全刺锥应注意防止人身触电事故(即万一刺错触电),安全刺锥应有木柄,扶锥人应穿绝缘鞋,并戴绝缘手套;

四、 在判断电缆时,电缆截面或型号可以作为判断参考,但不能绝对相信记录。

第198条 运行中电缆有明显外伤时,工作人员不应触及电缆外伤部位,处理时应申请停电,不准带电锯钢带(皮)和用喷灯封补铅皮。

第199条 同一沟内敷设的数条电缆,移动其中运行中的电缆时,除应经领导批准外,还应制定现场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其它电缆亦应加以防护,且移动的电缆长度不应超过100米,移动距离不得超过2米。10千伏及以上的电缆禁止带电移动。

第200条 搬运电缆胶时,应带防护手套。搬运加热后的电缆胶时,应用有嘴和带盖的桶,传递时应注意不要使电缆胶溅出或翻倒。

第201条 在高处加灌电缆胶时,下面不准站人,工作人员还应戴防护眼镜。加热电缆胶或熔铅时,工作人员还应系鞋盖,戴口罩,且站在上风侧,现场应有防火和防上水滴入烧热的电缆胶内的措施,在用勺取熔铅时,勺应先加热。

第九节 去树工作

第202条 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工作负责人须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布置安全措施。

第203条 在导线两侧剪树枝时,应注意树枝掉落方向,必要时应加绳索控制,防止树枝掉在导线上。禁止用手直接从高压带电线路上拿下树枝。

第204条 去树工作应携带必要的医药。上树前应观察有无蜂窝,确定站立位置及去树方法。上树时,不许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

第205条 去树工作应有专人监护,除监护树上工作人员外,必须防止砸伤行人和车辆。

第206条 去树时,禁止把安全带栓在被锯的枝叉上,小绳不应拴在身上。

第十节 变台上的工作

第207条 在变台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如果在同一天,同一线路上,几处变台上工作内容完全相同时,可用一张工作票。

第208条 在变台上工作时,如果线路不停电,只能允许在“母式变台”上工作,并应有专人监护,禁止攀登保险器杆。

第209条 在变台上工作,无论线路是否停电,必须先拉开低压侧隔离开关或取下低压保险片后,再拉开跌开式熔断器,并应将已停电的高压母线在专供接地的处所挂好接地线。

第210条 用倒链撤换变压器时,应对变台的结构进行检查,看能否承受全部重量。换变压器用吊车时,应注意吊臂与钢丝绳对邻近带电导体的安全距离。

第211条 变压器在变台上做试验时,变台杆上不许有人。如变压器在地面上进行试验时,应在周围装设临时围栏或红绳,并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还应有专人监护。

第212条 在杆上的电容器台上工作,安全措施应与变台上工作的要求相同,但在悬挂接地线前应将电容器放电。

第213条 变台杆为木杆时,应事先对杆根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糟朽情况必须先更换邦桩。

第十一节 爆破和爆破压接导线的规定

第214条 在山区或流沙地带进行挖坑工作可以采用爆破法。

第215条 爆破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爆破知识,并经过考试合格才能工作。爆破工作应有专人指挥。

第216条 应根据土壤性质、药量、爆破方法等规定爆破基坑危险区。一般钻孔闷炮危险区半径应为50米;土坑开花炮危险区半径为100米;石坑危险区半径为200米;裸露药包爆破的危险区半径应不小于300米。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药量时,应按具体情况扩大危险区范围。

第217条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有专人保管,运输、携带和存放过程中严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运输炸药时,不应使用拖拉机、自动翻斗汽车、汽车拖车、二轮摩托车、电瓶车、双套兽力车。运雷管时除不能使用上述车种外,亦不应用自行车。

携带雷管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但电雷管不许放在驾驶室内)。行车时,不许高速和急刹车。

第218条 运输中,雷管应有防震防火措施。携带雷管时,必须将引线短路。电雷管与电池不应由同一人携带。雷雨天不应携带电雷管,并应停止爆破作业。在强电场附近不应使用电雷管。

第219条 运送和填装炸药时,不应使炸药受到强烈冲击挤压。严禁使用金属物体或玻璃棒往炮眼内推送炸药,应使用木棒轻轻捣实。

第220条 电雷管的接线和点火起爆必须由同一人进行。火雷管的导火索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离开危险区范围。点火者于点燃导火索后应立即离开危险区。

第221条 爆破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应戴安全帽。准备起爆时,除点导火索的人以外,都必须离开危险区并进行隐蔽。

第222条 起爆前,要再次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人停留,并设人警戒。放炮过程中严禁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内。

第223条 如需在坑内点火放炮时,应事先考虑好点火人能迅速、安全地离开坑内的措施。

第224条 雷管和导火索连接时,应使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碰雷汞部分,严禁用牙咬雷管口。

第225条 如果有哑炮时,应等20分钟后,再去处理。不应从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药。重新打眼时,深眼要离原眼0.6米,浅眼要离原眼0.4米,并与原眼方向平行。

第226条 爆破时,应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电力线路、通讯线路等设施的影响。如有砸碰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227条 爆破点距建筑物玻璃窗应在50米以外,否则应采取防止玻璃震破伤人的措施。

第228条 施工人员在作业时不准吸烟。

第229条 带电爆破压接导线时,必须使用火雷管起爆。火雷管连同导火索或拉火管应在地面用金属物短接,全部屏蔽。带电爆破压接导线不宜使用金属壳雷管。雷管的加强帽也不应向着工作人员,以免爆破时飞出伤人。

第230条 工作人员由装置爆破系统(药包、导火索、雷管)到点燃导火索的过程,都应与炸药、雷管处于等电位状态进行。

第231条 导火索的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安全地离开危险区。爆破压接导线的危险距离(半径)一般为20米。在可能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地面起爆。

第232条 爆破压接时,应注意防止绝缘工具和绳索受损。

第233条 放炮前,须将雷管、炸药移开放炮地点,最近不小于50米。

第4篇 第五章架空和电缆线路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九节 去树工作

第202条 路带电的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工作负责人须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布置安全措施。

第203条 在导线两侧剪树枝时,应注意树枝掉落方向,必要时应加绳索控制,防止树枝掉在导线上。

禁止用手直接从高压带电线路上拿下树枝。

第204条 去树工作应携带必要的医药。

上树前应观察有无蜂窝,确定站立位置及去树方法。

上树时,不许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

第205条 去树工作应有专人监护,除监护树上工作人员外,必须防止砸伤行人和车辆。

第206条 去树时,禁止把安全带栓在被锯的枝叉上,小绳不应拴在身上。

第十节 变台上的工作

第207条 在变台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

如果在同一天,同一线路上,几处变台上工作内容完全相同时,可用一张工作票。

第208条 在变台上工作时,如果线路不停电,只能允许在“母式变台”上工作,并应有专人监护,禁止攀登保险器杆。

第209条 在变台上工作,无论线路是否停电,必须先拉开低压侧隔离开关或取下低压保险片后,再拉开跌开式熔断器,并应将已停电的高压母线在专供接地的处所挂好接地线。

第210条 用倒链撤换变压器时,应对变台的结构进行检查,看能否承受全部重量。

换变压器用吊车时,应注意吊臂与钢丝绳对邻近带电导体的安全距离。

第211条 变压器在变台上做试验时,变台杆上不许有人。

如变压器在地面上进行试验时,应在周围装设临时围栏或红绳,并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还应有专人监护。

第212条 在杆上的电容器台上工作,安全措施应与变台上工作的要求相同,但在悬挂接地线前应将电容器放电。

第213条 变台杆为木杆时,应事先对杆根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糟朽情况必须先更换邦桩。

第十一节 爆破和爆破压接导线的规定

第214条 在山区或流沙地带进行挖坑工作可以采用爆破法。

第215条 爆破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爆破知识,并经过考试合格才能工作。

爆破工作应有专人指挥。

第216条 应根据土壤性质、药量、爆破方法等规定爆破基坑危险区。

一般钻孔闷炮危险区半径应为50米;土坑开花炮危险区半径为100米;石坑危险区半径为200米;裸露药包爆破的危险区半径应不小于300米。

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药量时,应按具体情况扩大危险区范围。

第217条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有专人保管,运输、携带和存放过程中严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

运输炸药时,不应使用拖拉机、自动翻斗汽车、汽车拖车、二轮摩托车、电瓶车、双套兽力车。

运雷管时除不能使用上述车种外,亦不应用自行车。

携带雷管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但电雷管不许放在驾驶室内)。

行车时,不许高速和急刹车。

第218条 运输中,雷管应有防震防火措施。

携带雷管时,必须将引线短路。

电雷管与电池不应由同一人携带。

雷雨天不应携带电雷管,并应停止爆破作业。

在强电场附近不应使用电雷管。

第219条 运送和填装炸药时,不应使炸药受到强烈冲击挤压。

严禁使用金属物体或玻璃棒往炮眼内推送炸药,应使用木棒轻轻捣实。

第220条 电雷管的接线和点火起爆必须由同一人进行。

火雷管的导火索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离开危险区范围。

点火者于点燃导火索后应立即离开危险区。

第221条 爆破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应戴安全帽。

准备起爆时,除点导火索的人以外,都必须离开危险区并进行隐蔽。

第222条 起爆前,要再次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人停留,并设人警戒。

放炮过程中严禁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内。

第223条 如需在坑内点火放炮时,应事先考虑好点火人能迅速、安全地离开坑内的措施。

第224条 雷管和导火索连接时,应使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碰雷汞部分,严禁用牙咬雷管口。

第225条 如果有哑炮时,应等20分钟后,再去处理。

不应从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药。

重新打眼时,深眼要离原眼0.6米,浅眼要离原眼0.4米,并与原眼方向平行。

第226条 爆破时,应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电力线路、通讯线路等设施的影响。

如有砸碰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227条 爆破点距建筑物玻璃窗应在50米以外,否则应采取防止玻璃震破伤人的措施。

第228条 施工人员在作业时不准吸烟。

第229条 带电爆破压接导线时,必须使用火雷管起爆。

火雷管连同导火索或拉火管应在地面用金属物短接,全部屏蔽。

带电爆破压接导线不宜使用金属壳雷管。

雷管的加强帽也不应向着工作人员,以免爆破时飞出伤人。

第230条 工作人员由装置爆破系统(药包、导火索、雷管)到点燃导火索的过程,都应与炸药、雷管处于等电位状态进行。

第231条 导火索的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安全地离开危险区。

爆破压接导线的危险距离(半径)一般为20米。

在可能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地面起爆。

第232条 爆破压接时,应注意防止绝缘工具和绳索受损。

第233条 放炮前,须将雷管、炸药移开放炮地点,最近不小于50米。

第5篇 架空和电缆线路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一节 线路停电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48条 线路停电工作,除应完成第三、四章规定的有关技术和组织措施外,还应遵守本章的规定。

第149条 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的产权属于用电单位,并自行负责维护者,需由供电局变电站停电时,应事先与供电局用电监察科联系并办理停、送电手续。

第150条 停电的安全措施完成后,应立即在已停电的线路开关处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示牌。线路上多组人员同时进行工作时,标示牌的数量应与工作班组数相同。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151条 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做完质量检查,拆除所有的接地线,全部工作人员离开工作现场后,方可申请送电。一经申请送电,线路即视为带电,任何人不得再登杆工作,如需要再进行工作,应重新办理停电手续。

第二节 土方工程

第152条 在可能埋有地下电缆和各种管道的地方挖坑或挖电缆沟前应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查明地下设施的确实位置,做好防护措施。挖坑(沟)过程中应特别小心,尽量使用铁锹。无特殊措施时,不许使用机械、镐、镩等工具。

第153条 在土质松软地带挖坑时应有防止塌方的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第154条 在超过1.5米深的坑(沟)内向上掷土时,应注意防止土石落回坑内,砸伤工作人员。

第155条 在居民区和通行道路附近挖的杆坑和电缆沟,应设围栏或坑盖,夜间悬挂红灯。

第156条 使用大镩挖坑时,应两腿分开,站好位置,防止碰伤脚和头部。

第157条 挖电缆沟深度超过1米时,沟旁应随时有人清土,两侧应清出走道。

第158条 挖电缆沟应先检查工具,挖沟时,人与人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碰伤。

第159条 遇有坚硬土层和开路面时,使用大锤和铁杆应带护目眼镜。打锤人不应带手套。扶钎人应蹲在打锤人的侧面。

第三节 登杆工作

第160条 登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超过安全期限,如超过安全期限或虽未过期限,但有疑问时,应检查杆根是否牢固。遇有地面冲刷、起土、上拔的塌杆,应先培土夯实或支好架杆,打好临时拉线(绳)后再行登杆。杉木杆糟朽杆径二分之一以上者,或松木杆糟朽杆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打邦桩后再行登杆。新立电杆的杆基未夯实以前,禁止攀登。

第161条 登杆前应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安全带、梯子等是否牢靠。安全带、脚扣、梯子、小绳等的机械强度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一、 使用脚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扣大小应与电杆的直径相适应;

2. 脚扣上必须有大、小皮带,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整无损。如有豁裂或糟朽应换好后再用;

3. 使用胶皮脚扣登杆时,应检查胶皮层有无脱落、离骨及平滑现象;

4. 脚扣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已摔过,如开口过大,过小或歪扭等,都应进行修理。

二、 使用安全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有无腐朽、脆裂、老化、断股等现象,所有钩环是否牢固,带上的眼孔有无豁裂;

2. 安全带上的钩环应有保险装置,防止自动脱钩;

3. 安全带应拴在可靠处,禁止栓在横担、戗板,杆尖上以及将要撤换的部件上;

4. 安全带栓好后,首先将钩环钩好,保险装置上好后再行探身或后仰,禁止听响探身。在杆上转位时,不应失去安全带保护。

三、 使用梯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子的长度应与施工场所的高度适应;

2. 梯子使用前,应检查是否牢固,有无劈裂。竹、木梯登应为榫连接;

3. 梯子的荷重应大于工作人的体重及所荷物的全部重量;

4. 梯子竖立与地面的夹角以60度为宜。在光滑及冰冻地面上应有防滑措施;

5. 梯子上的工作人员,不应探身,以防止重心偏移摔伤。同时必须把腿别在梯登中间,不要站在最上一凳上工作;

6. 梯子应有专人扶着。梯子上有人工作时不应移动梯子根,且梯子下方不许过人;

7. 梯子如架在导线上或金属架构上,应有金属钩,金属钩与梯子连接必须牢固;

8. 梯子不应架在箱、桶、平板车等不稳固的物体上;

9. 杆上索梯子时,使用的小绳直径不宜小于15毫米;

10. 双梯(高凳)下端应设有限制开度的拉练。高度超过4米时,下部应有人扶着,上边工作人员应尽量拴安全带作业。

第162条 杆上、杆下传递工具、材料等,禁止上下抛掷,应用小绳传递。小绳禁止拴在安全带上。

第163条 高空作业人员(包括地面辅助人员)应一律戴安全帽。帽壳内无弹力网绳者不许使用。冬季可用皮、棉帽代替安全帽。

高空作业时,杆下不许站人,并应注意行人与车辆。

第四节 在带电线路邻近或交叉处工作的规定

第164条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只能在与导电部分相绝缘的部位上进行,而且应与导电部分保持不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165条 在邻近(或交叉)其它带电线路工作时,工作人员与带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包括跨越架子)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0千伏,1.0米; 35千伏,2.5米;

110千伏,3.0米; 220千伏,4.0米。

检修的线路应可靠接地。

第166条 如果停电检修的线路在另外一带电线路上方,原则上应将下方带电线路停电,否则应制订安全措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 带电与停电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第165条的规定;

二、 必须在带电线路上方搭跨越架或用高车等设备,并应有防止导线脱落、滑跑的措施。

第167条 使用绞车等牵引工具时,应接地。拆导线时,亦要将所拆的导线接地,以防止感应电压。

第168条 检修线路中某一段与带电线路邻近、平行时,应在检修的线路靠近带电线路的线段上挂好接地线。邻近带电的杆塔应挂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169条 遇有检修线路与带电线路平行段较长时,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向参加工作的人员指明哪是检修的线路,哪是带电的线路,并使全体工作人员辨认清楚无误后,才能登杆工作,并应在带电线路的转角或地形有变化处的电杆上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170条 同杆并架的线路,一路带电一路检修时,应设有专人监护。

第171条 邻近带电线路的停电工作,使用非绝缘绳索时,至带电导体的距离不应上于以下规定:

10千伏,1.0米; 35千伏,2.5米;

110千伏,3.0米; 220千伏,4.0米。

第172条 在与带电线路上方交叉的线路上进行检修并松动导线时,应在交叉处架设跨越架(或用高车),其架宽应比线路横担长出3米,并和线路中心位置相一致。跨越架两端应有栏线柱。

第五节 立、撤电杆工作

第173条 立、撤电杆工作要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应讲明施工方法和联系信号。工作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上立、撤电杆时,应设专人看管行人和车辆。

第174条 立、撤电杆要使合格的起重工具,施工前,应在现场检查机具是否良好。禁止过载使用。

第175条 立、撤电杆过程中,杆坑内禁止有人工作。除指挥人及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撤至距杆坑1.2倍杆高的距离以外。

第176条 立杆过程中,如必须修理坑壁时,应暂停立杆工作,并采取防止杆身滚动的措施。

第177条 人工立杆的杆坑应挖有马道。使用架腿立杆,架腿不应少于两副,坑内应有滑板。

第178条 使用架腿立杆时,杆中心及架腿顶部应在一条地平垂直线上。架腿应受力均匀,只有在杆基完全填平夯实后,方可撤去架腿。使用架腿立灰杆时,架腿链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179条 利用旧杆立新杆时,应先检查杆根,必要时应架装临时拉绳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180条 使用吊车立、撤杆时,应注意事项:

一、 吊车位置应适当,吊车支架应放妥,发现下沉、倾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二、 钢丝绳套应系在杆身的适当部位,防止打“前沉”;

三、 用吊车拔杆时应先试拔,如有问题应检查有无卡盘及底盘等其它物体;

四、 起吊过程应有专人指挥,分工明确,并与司机明确指挥信号;

五、 起重臂下不许站人。

第181条 吊车在带电线路或设备附近工作时,吊臂及被吊电杆应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并应有专人监护。吊车应接地。

第182条 对于整体组立杆塔,若用拔杆法立杆时,应制定具体施工安全措施。

第六节 放、紧线和撤线工作

第183条 在跨越电力和通讯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处放、撤线时,应搭跨越架,并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取得同意,争取现场配合。与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处应根据本章第四节有关条文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

第184条 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统一指挥。所有工作人员应明确联系信号,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

第185条 在架设线路的上方或邻近有带电线路或设备时,放、紧线过程中,除将导线接地外,还应用小绳拴好,指定专人拽着,防止导线弹碰上方或邻近带电线路。

第186条 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被树枝、房檐卡住,被泥土埋住,被冰冻住现像和被其它障碍物防害。

第187条 紧线器要根据导线截面大小选用合适,紧线时应慢慢升起,尤其是在大档距的山区更应注意。

第188条 紧、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在无拉线、拉桩的电杆上紧线必须打临时拉线。在紧大截面导线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拉线、拉桩有无变形现象。紧、撤线时还应注意接线管或接头,在过滑子或横担时有无卡住现象。

第189条 用无绞盘的汽车和拖拉机紧、撤线时,需另制定安全措施。

第190条 撤线工作禁止剪断大放,应先用绳索将导线拴牢,剪断后慢慢松下。

第191条 放、撤导线时,若跨越铁路、公路和通讯、低压线时,除按本章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外,必须使导线与铁路、公路等保持如下安全距离:

铁路 公路 通讯线和低压线

水平 2.5米 0.6米 0.6米

垂直 6.0米 5.5米 0.6米

第七节 打邦桩和换接腿工作

第192条 对受力杆、角度杆以及杆根严重腐朽的木杆打邦桩时,应采取防止倒杆措施,并事先检查拉线。

第193条 在变台杆打邦桩时,两杆不许同时挖坑。使用大镩时应注意

上方设备,并应防止碰伤地线。

第194条 搬运、竖立钢筋混疑土邦桩时,要互相配合好,防止挤、碰、压伤。

第八节 电缆施工及放、撤电缆工作

第195条 挖掘电缆沟前,应掌握有关地面下的管线资料,施工时应有专业人员监护。在公路、铁路附近施工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并设“车辆绕行”标志,夜间应设红灯。

第196条 敷设电缆前应将沟内杂物清除,敷设时应有人统一指挥。在拐弯处敷设电缆时,人应站在弯角外侧。敷设带防护层的电缆时,应戴手套和垫肩。电缆盘拆下的钉子板应放适当的位置,电缆盘上的钉子应打平。

第197条 在停电检修电缆时,除按工作票制度做好有关停电、验电、放电、挂地线的安全措施外,在施工前并应施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 进入电缆隧道或人孔井前,应先排除井内浊气;

二、 电缆沟内有两条及以上电缆平行敷设时,为确实证明哪一条是所要检修的电缆,应先用音叉鉴别无误后(即判断无电压),再使用安全刺锥放电;

三、 使用安全刺锥应注意防止人身触电事故(即万一刺错触电),安全刺锥应有木柄,扶锥人应穿绝缘鞋,并戴绝缘手套;

四、 在判断电缆时,电缆截面或型号可以作为判断参考,但不能绝对相信记录。

第198条 运行中电缆有明显外伤时,工作人员不应触及电缆外伤部位,处理时应申请停电,不准带电锯钢带(皮)和用喷灯封补铅皮。

第199条 同一沟内敷设的数条电缆,移动其中运行中的电缆时,除应经领导批准外,还应制定现场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其它电缆亦应加以防护,且移动的电缆长度不应超过100米,移动距离不得超过2米。10千伏及以上的电缆禁止带电移动。

第200条 搬运电缆胶时,应带防护手套。搬运加热后的电缆胶时,应用有嘴和带盖的桶,传递时应注意不要使电缆胶溅出或翻倒。

第201条 在高处加灌电缆胶时,下面不准站人,工作人员还应戴防护眼镜。加热电缆胶或熔铅时,工作人员还应系鞋盖,戴口罩,且站在上风侧,现场应有防火和防上水滴入烧热的电缆胶内的措施,在用勺取熔铅时,勺应先加热。

第九节 去树工作

第202条 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工作负责人须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布置安全措施。

第203条 在导线两侧剪树枝时,应注意树枝掉落方向,必要时应加绳索控制,防止树枝掉在导线上。禁止用手直接从高压带电线路上拿下树枝。

第204条 去树工作应携带必要的医药。上树前应观察有无蜂窝,确定站立位置及去树方法。上树时,不许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

第205条 去树工作应有专人监护,除监护树上工作人员外,必须防止砸伤行人和车辆。

第206条 去树时,禁止把安全带栓在被锯的枝叉上,小绳不应拴在身上。

第十节 变台上的工作

第207条 在变台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如果在同一天,同一线路上,几处变台上工作内容完全相同时,可用一张工作票。

第208条 在变台上工作时,如果线路不停电,只能允许在“母式变台”上工作,并应有专人监护,禁止攀登保险器杆。

第209条 在变台上工作,无论线路是否停电,必须先拉开低压侧隔离开关或取下低压保险片后,再拉开跌开式熔断器,并应将已停电的高压母线在专供接地的处所挂好接地线。

第210条 用倒链撤换变压器时,应对变台的结构进行检查,看能否承受全部重量。换变压器用吊车时,应注意吊臂与钢丝绳对邻近带电导体的安全距离。

第211条 变压器在变台上做试验时,变台杆上不许有人。如变压器在地面上进行试验时,应在周围装设临时围栏或红绳,并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还应有专人监护。

第212条 在杆上的电容器台上工作,安全措施应与变台上工作的要求相同,但在悬挂接地线前应将电容器放电。

第213条 变台杆为木杆时,应事先对杆根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糟朽情况必须先更换邦桩。

第十一节 爆破和爆破压接导线的规定

第214条 在山区或流沙地带进行挖坑工作可以采用爆破法。

第215条 爆破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爆破知识,并经过考试合格才能工作。爆破工作应有专人指挥。

第216条 应根据土壤性质、药量、爆破方法等规定爆破基坑危险区。一般钻孔闷炮危险区半径应为50米;土坑开花炮危险区半径为100米;石坑危险区半径为200米;裸露药包爆破的危险区半径应不小于300米。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药量时,应按具体情况扩大危险区范围。

第217条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有专人保管,运输、携带和存放过程中严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运输炸药时,不应使用拖拉机、自动翻斗汽车、汽车拖车、二轮摩托车、电瓶车、双套兽力车。运雷管时除不能使用上述车种外,亦不应用自行车。

携带雷管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但电雷管不许放在驾驶室内)。行车时,不许高速和急刹车。

第218条 运输中,雷管应有防震防火措施。携带雷管时,必须将引线短路。电雷管与电池不应由同一人携带。雷雨天不应携带电雷管,并应停止爆破作业。在强电场附近不应使用电雷管。

第219条 运送和填装炸药时,不应使炸药受到强烈冲击挤压。严禁使用金属物体或玻璃棒往炮眼内推送炸药,应使用木棒轻轻捣实。

第220条 电雷管的接线和点火起爆必须由同一人进行。火雷管的导火索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离开危险区范围。点火者于点燃导火索后应立即离开危险区。

第221条 爆破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应戴安全帽。准备起爆时,除点导火索的人以外,都必须离开危险区并进行隐蔽。

第222条 起爆前,要再次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人停留,并设人警戒。放炮过程中严禁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内。

第223条 如需在坑内点火放炮时,应事先考虑好点火人能迅速、安全地离开坑内的措施。

第224条 雷管和导火索连接时,应使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碰雷汞部分,严禁用牙咬雷管口。

第225条 如果有哑炮时,应等20分钟后,再去处理。不应从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药。重新打眼时,深眼要离原眼0.6米,浅眼要离原眼0.4米,并与原眼方向平行。

第226条 爆破时,应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电力线路、通讯线路等设施的影响。如有砸碰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227条 爆破点距建筑物玻璃窗应在50米以外,否则应采取防止玻璃震破伤人的措施。

第228条 施工人员在作业时不准吸烟。

第229条 带电爆破压接导线时,必须使用火雷管起爆。火雷管连同导火索或拉火管应在地面用金属物短接,全部屏蔽。带电爆破压接导线不宜使用金属壳雷管。雷管的加强帽也不应向着工作人员,以免爆破时飞出伤人。

第230条 工作人员由装置爆破系统(药包、导火索、雷管)到点燃导火索的过程,都应与炸药、雷管处于等电位状态进行。

第231条 导火索的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安全地离开危险区。爆破压接导线的危险距离(半径)一般为20米。在可能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地面起爆。

第232条 爆破压接时,应注意防止绝缘工具和绳索受损。

第233条 放炮前,须将雷管、炸药移开放炮地点,最近不小于50米。

第6篇 架空和电缆线路上工作安全措施(一)

第一节 线路停电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48条 线路停电工作,除应完成第三、四章规定的有关技术和组织措施外,还应遵守本章的规定。

第149条 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的产权属于用电单位,并自行负责维护者,需由供电局变电站停电时,应事先与供电局用电监察科联系并办理停、送电手续。

第150条 停电的安全措施完成后,应立即在已停电的线路开关处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示牌。线路上多组人员同时进行工作时,标示牌的数量应与工作班组数相同。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151条 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做完质量检查,拆除所有的接地线,全部工作人员离开工作现场后,方可申请送电。一经申请送电,线路即视为带电,任何人不得再登杆工作,如需要再进行工作,应重新办理停电手续。

第二节 土方工程

第152条 在可能埋有地下电缆和各种管道的地方挖坑或挖电缆沟前应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查明地下设施的确实位置,做好防护措施。挖坑(沟)过程中应特别小心,尽量使用铁锹。无特殊措施时,不许使用机械、镐、镩等工具。

第153条 在土质松软地带挖坑时应有防止塌方的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第154条 在超过1.5米深的坑(沟)内向上掷土时,应注意防止土石落回坑内,砸伤工作人员。

第155条 在居民区和通行道路附近挖的杆坑和电缆沟,应设围栏或坑盖,夜间悬挂红灯。

第156条 使用大镩挖坑时,应两腿分开,站好位置,防止碰伤脚和头部。

第157条 挖电缆沟深度超过1米时,沟旁应随时有人清土,两侧应清出走道。

第158条 挖电缆沟应先检查工具,挖沟时,人与人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碰伤。

第159条 遇有坚硬土层和开路面时,使用大锤和铁杆应带护目眼镜。打锤人不应带手套。扶钎人应蹲在打锤人的侧面。

第三节 登杆工作

第160条 登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超过安全期限,如超过安全期限或虽未过期限,但有疑问时,应检查杆根是否牢固。遇有地面冲刷、起土、上拔的塌杆,应先培土夯实或支好架杆,打好临时拉线(绳)后再行登杆。杉木杆糟朽杆径二分之一以上者,或松木杆糟朽杆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打邦桩后再行登杆。新立电杆的杆基未夯实以前,禁止攀登。

第161条 登杆前应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安全带、梯子等是否牢靠。安全带、脚扣、梯子、小绳等的机械强度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一、 使用脚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扣大小应与电杆的直径相适应;

2. 脚扣上必须有大、小皮带,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整无损。如有豁裂或糟朽应换好后再用;

3. 使用胶皮脚扣登杆时,应检查胶皮层有无脱落、离骨及平滑现象;

4. 脚扣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已摔过,如开口过大,过小或歪扭等,都应进行修理。

二、 使用安全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有无腐朽、脆裂、老化、断股等现象,所有钩环是否牢固,带上的眼孔有无豁裂;

2. 安全带上的钩环应有保险装置,防止自动脱钩;

3. 安全带应拴在可靠处,禁止栓在横担、戗板,杆尖上以及将要撤换的部件上;

4. 安全带栓好后,首先将钩环钩好,保险装置上好后再行探身或后仰,禁止听响探身。在杆上转位时,不应失去安全带保护。

三、 使用梯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子的长度应与施工场所的高度适应;

2. 梯子使用前,应检查是否牢固,有无劈裂。竹、木梯登应为榫连接;

3. 梯子的荷重应大于工作人的体重及所荷物的全部重量;

4. 梯子竖立与地面的夹角以60度为宜。在光滑及冰冻地面上应有防滑措施;

5. 梯子上的工作人员,不应探身,以防止重心偏移摔伤。同时必须把腿别在梯登中间,不要站在最上一凳上工作;

6. 梯子应有专人扶着。梯子上有人工作时不应移动梯子根,且梯子下方不许过人;

7. 梯子如架在导线上或金属架构上,应有金属钩,金属钩与梯子连接必须牢固;

8. 梯子不应架在箱、桶、平板车等不稳固的物体上;

9. 杆上索梯子时,使用的小绳直径不宜小于15毫米;

10. 双梯(高凳)下端应设有限制开度的拉练。高度超过4米时,下部应有人扶着,上边工作人员应尽量拴安全带作业。

第162条 杆上、杆下传递工具、材料等,禁止上下抛掷,应用小绳传递。小绳禁止拴在安全带上。

第163条 高空作业人员(包括地面辅助人员)应一律戴安全帽。帽壳内无弹力网绳者不许使用。冬季可用皮、棉帽代替安全帽。

高空作业时,杆下不许站人,并应注意行人与车辆。

第四节 在带电线路邻近或交叉处工作的规定

第164条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只能在与导电部分相绝缘的部位上进行,而且应与导电部分保持不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165条 在邻近(或交叉)其它带电线路工作时,工作人员与带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包括跨越架子)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0千伏,1.0米;35千伏,2.5米;

110千伏,3.0米;220千伏,4.0米。

检修的线路应可靠接地。

第166条 如果停电检修的线路在另外一带电线路上方,原则上应将下方带电线路停电,否则应制订安全措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 带电与停电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第165条的规定;

二、 必须在带电线路上方搭跨越架或用高车等设备,并应有防止导线脱落、滑跑的措施。

第167条 使用绞车等牵引工具时,应接地。拆导线时,亦要将所拆的导线接地,以防止感应电压。

第168条 检修线路中某一段与带电线路邻近、平行时,应在检修的线路靠近带电线路的线段上挂好接地线。邻近带电的杆塔应挂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169条 遇有检修线路与带电线路平行段较长时,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向参加工作的人员指明哪是检修的线路,哪是带电的线路,并使全体工作人员辨认清楚无误后,才能登杆工作,并应在带电线路的转角或地形有变化处的电杆上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170条 同杆并架的线路,一路带电一路检修时,应设有专人监护。

第171条 邻近带电线路的停电工作,使用非绝缘绳索时,至带电导体的距离不应上于以下规定:

10千伏,1.0米;35千伏,2.5米;

110千伏,3.0米;220千伏,4.0米。

第172条 在与带电线路上方交叉的线路上进行检修并松动导线时,应在交叉处架设跨越架(或用高车),其架宽应比线路横担长出3米,并和线路中心位置相一致。跨越架两端应有栏线柱。

第五节 立、撤电杆工作

第173条 立、撤电杆工作要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应讲明施工方法和联系信号。工作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上立、撤电杆时,应设专人看管行人和车辆。

第174条 立、撤电杆要使合格的起重工具,施工前,应在现场检查机具是否良好。禁止过载使用。

第175条 立、撤电杆过程中,杆坑内禁止有人工作。除指挥人及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撤至距杆坑1.2倍杆高的距离以外。

第176条 立杆过程中,如必须修理坑壁时,应暂停立杆工作,并采取防止杆身滚动的措施。

第177条 人工立杆的杆坑应挖有马道。使用架腿立杆,架腿不应少于两副,坑内应有滑板。

第178条 使用架腿立杆时,杆中心及架腿顶部应在一条地平垂直线上。架腿应受力均匀,只有在杆基完全填平夯实后,方可撤去架腿。使用架腿立灰杆时,架腿链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179条 利用旧杆立新杆时,应先检查杆根,必要时应架装临时拉绳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180条 使用吊车立、撤杆时,应注意事项:

一、 吊车位置应适当,吊车支架应放妥,发现下沉、倾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二、 钢丝绳套应系在杆身的适当部位,防止打“前沉”;

三、 用吊车拔杆时应先试拔,如有问题应检查有无卡盘及底盘等其它物体;

四、 起吊过程应有专人指挥,分工明确,并与司机明确指挥信号;

五、 起重臂下不许站人。

第181条 吊车在带电线路或设备附近工作时,吊臂及被吊电杆应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并应有专人监护。吊车应接地。

第182条 对于整体组立杆塔,若用拔杆法立杆时,应制定具体施工安全措施。

第六节 放、紧线和撤线工作

第183条 在跨越电力和通讯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处放、撤线时,应搭跨越架,并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取得同意,争取现场配合。与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处应根据本章第四节有关条文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

第184条 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统一指挥。所有工作人员应明确联系信号,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

第185条 在架设线路的上方或邻近有带电线路或设备时,放、紧线过程中,除将导线接地外,还应用小绳拴好,指定专人拽着,防止导线弹碰上方或邻近带电线路。

第186条 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被树枝、房檐卡住,被泥土埋住,被冰冻住现像和被其它障碍物防害。

第187条 紧线器要根据导线截面大小选用合适,紧线时应慢慢升起,尤其是在大档距的山区更应注意。

第188条 紧、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在无拉线、拉桩的电杆上紧线必须打临时拉线。在紧大截面导线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拉线、拉桩有无变形现象。紧、撤线时还应注意接线管或接头,在过滑子或横担时有无卡住现象。

第189条 用无绞盘的汽车和拖拉机紧、撤线时,需另制定安全措施。

第190条 撤线工作禁止剪断大放,应先用绳索将导线拴牢,剪断后慢慢松下。

第191条 放、撤导线时,若跨越铁路、公路和通讯、低压线时,除按本章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外,必须使导线与铁路、公路等保持如下安全距离:

铁路 公路 通讯线和低压线

水平2.5米0.6米0.6米

垂直6.0米5.5米0.6米

第七节 打邦桩和换接腿工作

第192条 对受力杆、角度杆以及杆根严重腐朽的木杆打邦桩时,应采取防止倒杆措施,并事先检查拉线。

第193条 在变台杆打邦桩时,两杆不许同时挖坑。使用大镩时应注意上方设备,并应防止碰伤地线。

第194条 搬运、竖立钢筋混疑土邦桩时,要互相配合好,防止挤、碰、压伤。

第八节 电缆施工及放、撤电缆工作

第195条 挖掘电缆沟前,应掌握有关地面下的管线资料,施工时应有专业人员监护。在公路、铁路附近施工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并设“车辆绕行”标志,夜间应设红灯。

第196条 敷设电缆前应将沟内杂物清除,敷设时应有人统一指挥。在拐弯处敷设电缆时,人应站在弯角外侧。敷设带防护层的电缆时,应戴手套和垫肩。电缆盘拆下的钉子板应放适当的位置,电缆盘上的钉子应打平。

第197条 在停电检修电缆时,除按工作票制度做好有关停电、验电、放电、挂地线的安全措施外,在施工前并应施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 进入电缆隧道或人孔井前,应先排除井内浊气;

二、 电缆沟内有两条及以上电缆平行敷设时,为确实证明哪一条是所要检修的电缆,应先用音叉鉴别无误后(即判断无电压),再使用安全刺锥放电;

三、 使用安全刺锥应注意防止人身触电事故(即万一刺错触电),安全刺锥应有木柄,扶锥人应穿绝缘鞋,并戴绝缘手套;

四、 在判断电缆时,电缆截面或型号可以作为判断参考,但不能绝对相信记录。

第198条 运行中电缆有明显外伤时,工作人员不应触及电缆外伤部位,处理时应申请停电,不准带电锯钢带(皮)和用喷灯封补铅皮。

第199条 同一沟内敷设的数条电缆,移动其中运行中的电缆时,除应经领导批准外,还应制定现场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其它电缆亦应加以防护,且移动的电缆长度不应超过100米,移动距离不得超过2米。10千伏及以上的电缆禁止带电移动。

第200条 搬运电缆胶时,应带防护手套。搬运加热后的电缆胶时,应用有嘴和带盖的桶,传递时应注意不要使电缆胶溅出或翻倒。

第201条 在高处加灌电缆胶时,下面不准站人,工作人员还应戴防护眼镜。加热电缆胶或熔铅时,工作人员还应系鞋盖,戴口罩,且站在上风侧,现场应有防火和防上水滴入烧热的电缆胶内的措施,在用勺取熔铅时,勺应先加热。

第7篇 架空和电缆线路上工作安全措施(二)

第九节 去树工作

第202条 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工作负责人须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布置安全措施。

第203条 在导线两侧剪树枝时,应注意树枝掉落方向,必要时应加绳索控制,防止树枝掉在导线上。禁止用手直接从高压带电线路上拿下树枝。

第204条 去树工作应携带必要的医药。上树前应观察有无蜂窝,确定站立位置及去树方法。上树时,不许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

第205条 去树工作应有专人监护,除监护树上工作人员外,必须防止砸伤行人和车辆。

第206条 去树时,禁止把安全带栓在被锯的枝叉上,小绳不应拴在身上。

第十节 变台上的工作

第207条 在变台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如果在同一天,同一线路上,几处变台上工作内容完全相同时,可用一张工作票。

第208条 在变台上工作时,如果线路不停电,只能允许在“母式变台”上工作,并应有专人监护,禁止攀登保险器杆。

第209条 在变台上工作,无论线路是否停电,必须先拉开低压侧隔离开关或取下低压保险片后,再拉开跌开式熔断器,并应将已停电的高压母线在专供接地的处所挂好接地线。

第210条 用倒链撤换变压器时,应对变台的结构进行检查,看能否承受全部重量。换变压器用吊车时,应注意吊臂与钢丝绳对邻近带电导体的安全距离。

第211条 变压器在变台上做试验时,变台杆上不许有人。如变压器在地面上进行试验时,应在周围装设临时围栏或红绳,并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还应有专人监护。

第212条 在杆上的电容器台上工作,安全措施应与变台上工作的要求相同,但在悬挂接地线前应将电容器放电。

第213条 变台杆为木杆时,应事先对杆根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糟朽情况必须先更换邦桩。

第十一节 爆破和爆破压接导线的规定

第214条 在山区或流沙地带进行挖坑工作可以采用爆破法。

第215条 爆破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爆破知识,并经过考试合格才能工作。爆破工作应有专人指挥。

第216条 应根据土壤性质、药量、爆破方法等规定爆破基坑危险区。一般钻孔闷炮危险区半径应为50米;土坑开花炮危险区半径为100米;石坑危险区半径为200米;裸露药包爆破的危险区半径应不小于300米。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药量时,应按具体情况扩大危险区范围。

第217条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有专人保管,运输、携带和存放过程中严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运输炸药时,不应使用拖拉机、自动翻斗汽车、汽车拖车、二轮摩托车、电瓶车、双套兽力车。运雷管时除不能使用上述车种外,亦不应用自行车。

携带雷管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但电雷管不许放在驾驶室内)。行车时,不许高速和急刹车。

第218条 运输中,雷管应有防震防火措施。携带雷管时,必须将引线短路。电雷管与电池不应由同一人携带。雷雨天不应携带电雷管,并应停止爆破作业。在强电场附近不应使用电雷管。

第219条 运送和填装炸药时,不应使炸药受到强烈冲击挤压。严禁使用金属物体或玻璃棒往炮眼内推送炸药,应使用木棒轻轻捣实。

第220条 电雷管的接线和点火起爆必须由同一人进行。火雷管的导火索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离开危险区范围。点火者于点燃导火索后应立即离开危险区。

第221条 爆破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应戴安全帽。准备起爆时,除点导火索的人以外,都必须离开危险区并进行隐蔽。

第222条 起爆前,要再次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人停留,并设人警戒。放炮过程中严禁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内。

第223条 如需在坑内点火放炮时,应事先考虑好点火人能迅速、安全地离开坑内的措施。

第224条 雷管和导火索连接时,应使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碰雷汞部分,严禁用牙咬雷管口。

第225条 如果有哑炮时,应等20分钟后,再去处理。不应从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药。重新打眼时,深眼要离原眼0.6米,浅眼要离原眼0.4米,并与原眼方向平行。

第226条 爆破时,应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电力线路、通讯线路等设施的影响。如有砸碰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227条 爆破点距建筑物玻璃窗应在50米以外,否则应采取防止玻璃震破伤人的措施。

第228条 施工人员在作业时不准吸烟。

第229条 带电爆破压接导线时,必须使用火雷管起爆。火雷管连同导火索或拉火管应在地面用金属物短接,全部屏蔽。带电爆破压接导线不宜使用金属壳雷管。雷管的加强帽也不应向着工作人员,以免爆破时飞出伤人。

第230条 工作人员由装置爆破系统(药包、导火索、雷管)到点燃导火索的过程,都应与炸药、雷管处于等电位状态进行。

第231条 导火索的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安全地离开危险区。爆破压接导线的危险距离(半径)一般为20米。在可能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地面起爆。

第232条 爆破压接时,应注意防止绝缘工具和绳索受损。

第233条 放炮前,须将雷管、炸药移开放炮地点,最近不小于50米。

线路上工作安全措施7篇

第一节线路停电工作的安全措施第148条线路停电工作,除应完成第三、四章规定的有关技术和组织措施外,还应遵守本章的规定。第149条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的产权属于用电单位,并自行负责维护者,需由供电局变电站停电时,应事先与供电局用电监察科联系并办理停、送电手续。第150条停电的安全措施完成后,应立即在已停电的线路开关处悬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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