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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2-10-21 10:42:14 查看人数: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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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第1篇 大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明确大型吊装作业的方案制定、审批和执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进行的陆上大型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2. 术语

2.1 大型吊装作业:单台吊机的负载超过其额定荷载的90%或由多台吊机联合进行的吊装作业。

3. 职责

3.1 项目组的职责

3.1.1 大型吊装作业必须制定施工方案。方案由项目组或施工组织单位负责编制。

3.1.2 项目组负责人/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在作业前必须召集相关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方案技术、安全交底, 编制交底记录,经参加各方人员签字后,由技术部门存档。

3.1.3 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相关各方进行jsa 风险分析,对评估出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项目负责人应编制并存档jsa 风险评估表。

3.2 施工单位职责

3.2.1 吊装作业开始前,施工负责人应组织召开专项安全会议,对即将开始的作业进行分工布置和安全提示。

3.2.2 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各方进行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

3.2.3 项目安全监督和施工单位的相关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吊装方案和公司各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2.4 参与吊装作业的项目组人员、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吊装方案。

4. 管理内容

4.1 吊装作业前

4.1.1 施工单位负责根据吊装方案要求,准备充足施工中所使用的施工机具。

4.1.2 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在作业前对以下各项作出检查:

l吊装作业所选择的各台吊机符合吊装方案的要求,证书齐全、有效。

l吊机已进行了全面检查,处于良好状态,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l吊车司机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了解所使用吊车的性能,熟知吊装作业指挥信号的含义。

l每台吊机的荷载符合安全要求(单台吊机作业时,吊机的最大荷载不得超过其安全吊装量的95%;多台吊机联合作业时,各台吊机的最大荷载不宜超过其安全吊装量的80%)。

l吊装作业所使用钢丝绳的类型、长度、直径、抗拉强度、破断拉力符合吊装方案中的要求。钢丝绳已进行过检查,没有任何损伤。

l吊装作业使用的卸扣的承载能力符合吊装方案要求。(必要时进行ndt探伤检查)。

l拖拉固定使用的钢丝绳、倒链、卷扬机、滑轮组符合方案要求,并已作出检查,结果正常。

l吊点在吊装前已进行ndt 检验。(若吊点需重复使用,则在吊装后还需进行二次检验)

l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吊车司机、司索人员熟悉吊装方案(吊机及索具要求、吊点及重心位置、被吊物重量及尺寸、挂扣方式),并已对是否符合吊装要求做出自检。

l吊装作业指挥人员与吊车司机之间保持通畅的联络方式。

l吊装现场的天气状况符合作业要求(风力小于6 级、能见度良好)。

l吊装作业区域内地面坚实平整,无影响作业安全的障碍物及隐患。

l吊装作业现场已设立隔离区,非吊装作业人员远离现场。

l通往吊装现场的道路通畅。

l所有施工吊机已按方案就位,索具按照方案要求固定完毕。

4.1.3 检查完毕后,施工单位安全人员组织施工各有关人员填写《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检查表》。填写完毕后,通知吊装指挥人员可以进行作业。

4.2 吊装作业中

4.2.1 吊装指挥人员在确定吊装条件已充分具备后,宣布吊装作业开始。

4.2.2 吊装指挥人员站在能同时看到被吊物及吊车的视线清楚的位置。

4.2.3 所有的被吊物在被吊运时都要根据需要系牵引绳。(系牵引绳会影响安全的情况除外)。牵引绳要有足够的长度以保证作业人员与被吊物间的安全距离。

4.2.4 在司索人员远离被吊物及被吊物周围没有障碍物的情况下,指挥人员发出起吊信号。指挥手势或信号要准确、清楚,所处位置应能使各司机都能看得清楚。若使用对讲机,要保证各对讲机之间的信息传递。

4.2.5 在吊索张紧受力后,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应进一步确认索具的固定情况,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被吊物离开地面或垫墩300mm 左右,应停顿1 分钟左右时间,对吊索、卡环及吊机等的状态进行观察,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继续吊装作业。

4.2.6 起吊后保持被吊物平�,吊具所在平面应垂直于被吊物,不得横拉、斜吊。吊装动作平缓,避免突然运动或被吊物摆动。

4.2.7 在吊装过程中,各台吊机的司机必须听从统一指挥,除停止信号外不得接受他人的指挥信号。

4.2.8 尽可能减少被吊物空中悬停时间,防止钢丝绳疲劳折断发生坠落事故。若需悬停于某一位置,则在此期间内吊车司机禁止离开驾驶室。

4.2.9 在吊机行走时应鸣号,提示周围人员吊装作业正在进行中。

4.3 吊装作业完成

4.3.1 确认被吊物准确就位后,摘钩,复员设备,宣布吊装作业结束。

4.3.2 施工单位的安全人员负责保存bfcec-mr-27/r01《大型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表》。

5. 相关文件

5.1 bfcec-mr-20 作业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2篇 公司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是流动式起重机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安全职责

第八条 作业申请人职责: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清楚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

(三)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职责: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条起重指挥人员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三)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五)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十一条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三)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起重机司机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

第十四条 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条 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十七条 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第十八条 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

第二十条 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起重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二)液压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

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定期性检查

(一)起重机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二)起重机还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从启用到报废,应定期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一)对闲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对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三)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第六章起重机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条 每一台流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第二十七条 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定期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第二十八条 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的修理应由生产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二)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条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一)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二)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三)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靠,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四)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索、绳鼓和滑轮组;

(五)不应用手穿钢丝绳,应使用木棒或铁棍排绳;

(六)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条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产权单位应建立起重机及专用辅具的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

(二)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三)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四)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七章吊装作业要求

第三十三条起重机类型选择

作业前,吊装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选择起重机的类型,优先顺序如下:

(一)液压操纵伸缩臂轮胎式起重机;

(二)液压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或履带式起重机);

(三)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

在某些工作场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机,但在选择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的衍架吊臂起重机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二)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起重机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所有主臂副臂应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四)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吊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条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应确认人员资质及各项安全措施。起重司机必须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已按要求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二)关键性吊装作业及较复杂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装作业人员参加吊装作业的审核。吊装作业计划参见附录d。

(三)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四)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五)起重作业指挥人应佩戴标识,并与起重机司机保持可靠的沟通,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视觉联系;

2.有线对讲装置;

3.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六)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八)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操作手柄未复位;

3.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门锁未锁好。

第三十六条关键性吊装作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

(一)货物载荷达到额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六)单件起重机量100吨以上、新工艺或多台起重机吊一件物品、吊装物直线长度大于70米以上、结构特殊或薄壁柔性结构的大型吊装作业;

(七)注汽锅炉吊装、储罐安装维修。

第八章起重机司机要求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

(一)有资质的起重机司机;

(二)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实习起重机司机;

(三)专业维护和测试人员(当起重机必须通过启动来维护和测试时);

(四)有资质的起重机检查人员。

在起重机司机或其他指定人员知晓的情况下,除上述人员外,加油工、作业监督(或其他必须进入驾驶室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也可进入驾驶室从事职责范围内的作业。

第三十八条司机的身体和心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花眼等症状。深度感知能力、视野和反应时间正常;

(三)听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协调性以及反应速度应满足要求;

(四)手的灵巧性、协调性正常;

(五)违禁药物测试结果应为阴性;

(六)经体检医生认可无身体缺陷或情绪不稳定的迹象;

(七)无癫痫病史;

(八)其他。

起重机司机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应在企业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九条司机应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识:

(一)起重机各部件的结构和技术性能;

(二)起重机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要求;

(三)安全运行要求;

(四)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五)发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六)指挥信号;

(七)基本维护知识;

(八)其他。

第九章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条 许可票申请。

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都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吊装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e。许可票的申请应由吊装作业负责人办理,申请前应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

(一)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二)吊装作业计划或吊装安全工作方案;

(三)起重机外观检查结果、钢丝绳和吊钩检查结果;

(四)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第四十一条许可票的审批。

关键性吊装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吊装作业许可票由科级单位审批。

第四十二条许可票的延期。

吊装作业许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延期次数,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固定设备装置安装维修吊装作业许可期限视工期而定,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若场地条件、吊车、吊装作业人员、方案改变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三条吊装作业许可票的分发、关闭具体管理执行《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1 目的

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吊装作业时,其事先必须 作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及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以达零灾害之目标。

2 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区内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3 定义

吊装作业: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吊装机具: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 作业安全管理

4.1基本要求

4.1.1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1.2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1.3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1.4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1.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1.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1.7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备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的规定。

4.1.8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2吊装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4.2.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安全帽国家标准》gb2811的规定。

4.2.2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2.3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作吊装锚点。未级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2.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2.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2.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3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4.3.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4.3.2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4.3.3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衡吊起。

4.3.4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4.3.5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4.3.6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4.4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4.4.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第4篇 吊装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吊装作业是我场不可缺少的工作工序,它涉及面广,涉及工序多,吊装人员工作频率高、时间长,少有不慎就容易出现安全问题,因此我们根据我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⑴ 不管是吊装什么物体龙门吊司机和挂钩人员首先要检查物体体是不是我们要正常吊装的物体,而后考虑挂钩的平衡问题,同时,要考虑钢丝绳是否能吊动该物体,严禁超重吊装。

⑵ 吊装前应检查行车道是否有障碍物,吊具是否良好,行车是否正常。

⑶ 吊装期间龙门吊司机和指挥人员配合要默契,对出现指挥有着明显的安全隐患问题,行车司机有权拒绝操作。

⑷ 货物吊起后,严禁大小车同时走动,吊钩起到一定的高度小车将货物走行到行车一侧避开厂内其它物体后,大车方可起动,落钩时,司机要密切关注指挥者的站位和手势,如果指挥者和其它物体有碍降落物体时司机应响铃警示或呼喊。

⑸ 物体就位前和就位后指挥者应做到物体摆放整齐、平稳、不挤、不压其它物体和地下设施。

⑹ 吊装作业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在吊装作业期间接打电话、看报纸、小说及织毛衣等与之无关的工作,违者给予不少有50元的罚款,因此而产生事故后果的将严肃处理。

第5篇 某公司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是流动式起重机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安全职责

第八条  作业申请人职责: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清楚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

(三)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职责: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条起重指挥人员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三)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五)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十一条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三)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起重机司机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

第十四条 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条 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十七条 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第十八条 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

第二十条  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起重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二)液压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

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第6篇 液体化工储罐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安全要求、应急措施的管理等。

本规定适用于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各仓储企业的吊装作业。

2、编制依据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 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港公安局、宁波市镇海众安仓储管理有限公司等有关规定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吊装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二级: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20t(包括20t);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2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作业安全、劳动保护、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机械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培训、应急器材、应急救援措施按国家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规定执行。

5.2、吊装作业为施工项目,需进行施工备案(按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5.3、吊装作业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5时,节假日、夜间禁止作业,确因生产需要应到宁波市镇海众安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众安公司)办理特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5.4、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定,业主单位在作业前应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确保吊装机具安全可靠。

5.5、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6、业主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落实;一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吊装物体虽不足20t,但形状复杂、钢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7、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业主单位负责人审查,业主单位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8、吊装作业委托外协单位的,应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外来施工人员须经港区派出所审查教育合格,经众安公司和业主单位现场安全教育合格,报众安公司备案后,方可进入施工。

5.9、吊装作业实行统一报备制度,在进行施工备案同时向众安公司安全部门进行吊装作业报备并填写《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吊装作业报备表》,报备作业最长允许时间为一个月,超过报备时间应重新报备;各业主企业根据报备情况开具《作业证》后方可执行施工,《作业证》应按照一个施工地点开具一张《作业证》,《作业证》有效期限为10天,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

5.10、作业前及作业中必须做好

5.10.1、吊装作业前,业主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0.2、业主单位应做好吊装作业前的风险辨识,吊装作业前应书面通知相邻企业并进行会签,共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5.10.3、吊装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必须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查,确认安全。

5.10.4、吊装作业前,业主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车辆防火罩。

5.10.5、业主单位、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如需封道、占道的按《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动土、断路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5.10.6、吊装作业要有专人管理,业主方、作业方每天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5.10.7、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6、吊装作业完工后

6.1、每天作业完工,应做到工完场清。

6.2、吊装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并清理作业用的工具、安全警戒标志、路障及禁戒绳等。

6.3、各种吊装设备、工具不准在化工区过夜,确因生产需要应到众安公司办理特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及防盗措施。

6.4、施工结束要做好收工验收工作。

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众安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附件1: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吊装作业报备表

第7篇 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吊装伤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避免企业的财产损失,根据《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移动式起重机是指移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吨的起重机。

第三条 公司对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a类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隔离执行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六条 吊装作业指挥人员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七条 司索工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测算货物重量与起重机额定起重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司机

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三章  技术安全措施

第九条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及吊装方式分为普通吊装和关键性吊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凡属关键性吊装作业的,应参见附件1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

(一)货物载荷超过额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六)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吊装作业。

(七)吊装物越过有人的建筑物、运行的设备或装置的。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检查

(一)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1. 新购置的。

2. 大修、改造后。

3. 移动到另一个现场。

4. 连续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

5. 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

6. 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

7. 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

8. 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二)经常性检查

起重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有安全装置被损坏或失效(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三)定期性检查

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对起重机进行定期性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除此之外,移动式起重机还应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验。从设备启用到报废,定期检查均应保留检查记录。

(四)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1. 对闲置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照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2. 对闲置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3. 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的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起重机械检查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维护和修理

(一)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移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二)每一台移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三)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四)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五)起重机的修理应由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2. 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3. 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六)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1. 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地面,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上,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2. 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3. 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4. 维护时,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子、绳鼓和滑轮组。

5. 在穿钢丝绳时应使用木棒或铁棍。

6. 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7. 凡2米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8. 其他。

(七)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配置有金属标牌。标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起重机、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等。

2. 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3. 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4. 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十二条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司机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三条 在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第十五条 关键性吊装作业,生产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到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普通吊装作业可采取区域巡监的形式,对吊装作业现场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司机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持续作业一般不超过2小时,如需,则应中途休息或配备双司机轮流作业。

第十七条 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

(二)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

(四)起重机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

(五)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

(六)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

(七)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

(八)所有主臂副臂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九)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十)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钓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十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第十八条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较复杂的吊装作业还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hse作业计划书)。

(二)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

(三)指挥信号明确并符合规定。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四)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空间或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五)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六)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司机应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是否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七)起重机司机应与指挥人员保持可靠的沟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 视觉联系。

2. 有线对讲装置。

3. 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八)密切注意货物摆动、提升、下降对起重机稳定性的影响。

(九)严禁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严禁斜拉斜吊。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十)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十一)起重机吊钩的防脱钩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

(十二)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十三)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 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 操作手柄未复位。

3. 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 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 门锁未锁好。

(十四)在起重机运行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起重机上。

(十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十六)严禁在使用钢绳悬吊的载荷上进行焊接;严禁使用钢丝绳、吊带吊装气瓶。

第十九条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一)指挥信号不明、错误或乱指挥不吊。

(二)重量不明,埋入地下或超负荷不吊。

(三)工件捆绑不牢、棱角未包未垫、捆绑方法错误和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或焊接时不吊。

(四)吊索具不合格或报废时不吊。

(五)吊物上有人,用人作配重或吊物上有散浮件时不吊。

(六)光线不良,照明不良不吊。

(七)歪接斜吊(大于5%)不吊。

(八)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九)起重机电铃、吊钩限位器缺陷时不吊。

(十)制动器等部件不可靠时不吊。

第二十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二)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三)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西南司质〔2009〕92号)同时废止。

第8篇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为加强公司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制订本办法。

2名词解释

2.1作业方:指实施具体作业操作的公司基层班组或施工承包商。

2.2起重吊装作业:指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起重吊装作业危害识别

3.1起重吊装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制定起重吊装作业方案,方案中进行起重吊装作业危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3.2 将安全措施填入《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内。

3.3 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和《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应一起上报。

4起重吊装作业程序

4.1起重吊装作业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4.1.1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 时,为一级起重吊装作业;

4.1.2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80t 时,为二级起重吊装作业;

4.1.3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时,为三级起重吊装作业。

4.2起重吊装作业办理程序

起重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未办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起重作业。

4.2.1起重吊装作业由作业方提前一天制定出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填写《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经作业部门安全员审核合格后,部门负责人审批。

4.2.2负责审批人员,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

5起重吊装作业方案

5.1.1起重吊装作业由作业方提出申请,并编制《起重吊装作业方案》按程序报送;

5.1.2《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工件的重量、几何尺寸、重心位置、施工方法、技术工艺要求和施工要求等)。

(2)施工机具最大受力时的强度和稳定性核算。

(3)平、立面布置图(包括周围环境、地点、地下障碍物),工件运输路线、拼接、起重吊装位置、桅杆竖立与拆除的位置及移动的路线,卷扬机、地锚与索具的布置,电源及起重吊装警戒线等。

(4)主要起重吊装施工机具、材料一览表。

(5)劳动组织及岗位责任制。

(6)风险识别和应急措施,注明应配备的防护物品种类及数量。

(7)对起重吊装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8)操作步骤的要求。

(9)施工指挥命令的下达程序。

(10)安全注意事项、现场安全环保措施和监督手段。

6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措施和要求

6.1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6.2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3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2007的规定。

6.4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5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6.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7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6.8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安全监督批准。

6.9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的管理规定;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6.10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6.11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6.12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13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14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6.14.1指挥信号不明;

6.14.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6.14.3斜拉重物;

6.14.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6.14.5重物下站人;

6.14.6重物埋在地下;

6.14.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6.14.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6.14.9重物越人头;

6.14.10安全装置失灵。

7起重吊装操作人员职责

7.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7.2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中必须按信号员的指挥信号操作,但不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7.3起重臂、吊钩下面有人,吊物上下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4严禁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7.5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吊。

7.6吊物捆绑、调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不得起吊。

7.7看不清场地、吊物和指挥信号不得起吊。

7.8起重机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和吊物不能靠近电线。必须在电线附近作业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起吊。

7.9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7.10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时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7.11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7.12两台以上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7.13遇5级以上大风,不得进行20吨以上的吊装,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起重作业。

8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8.1听从信号员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2根据吊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和索具。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吊时须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靠。

8.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垂直,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上;多人捆绑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8.4严禁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起重机司机联系,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8.5吊挂重物时,吊索接触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必须使用专用吊具。

8.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地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7吊装必须使用引绳,人员与吊物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必须用引绳等辅助。

8.8吊物装车拉运时必须捆绑牢靠,经吊装信号确认安全后方可启运。拉运超高物体时,必须专人押运,随时观察空中障碍物情况,保证运输安全;卸车时,必须详细检查捆绑绳索或铅丝是否全部解开,确认后方可起吊。

9起重吊装作业信号员职责:

9.1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9.2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

9.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以检查全部机具受力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将吊物放下,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9.4吊装过程中任何部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9.5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及设备的安全。吊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9.6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10起重吊装作业负责人职责

起重吊装作业负责人由作业方现场作业指挥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10.1作业负责人是起重吊装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10.2认真督促吊装操作人员(司机)、司索人员(起重工)、作业信号员和监护人等履行安全责任,检查作业前安全措施,确认落实后在《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10.3起重吊装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起重吊装作业的人员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方案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10.4作业过程中,对现场作业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或接到作业监护人异常报告时,有权停止作业;

10.5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应负责恢复。

11起重吊装作业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由作业方派出作业现场监护人。作业监护人的安全责任如下:

11.1服从作业负责人的领导,有责任守护作业人员安全;

11.2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内容,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

11.3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11.4作业前,必须对照《起重吊装作业方案》逐项检查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落实后在《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11.5坚守岗位,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11.6作业结束后,作业监护人要进行恢复核实。

12起重吊装作业监督的安全责任

由作业部门派出作业监督人,作业监督的安全责任如下:

12.1必须全面了解起重吊装作业过程,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监督责任;

12.2熟悉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发现突发风险,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2.3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照《起重吊装作业方案》逐项检查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确认符合后在《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在作业过程中保管《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

12.4坚守岗位,监督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作业相关人员的作业,发现有违反《起重吊装作业方案》既定程序的行为,有权暂停作业;

12.5遇作业操作员、起重工、信号员作业监护人严重违章,作业管理无法保证安全等情况,作业监督人有权停止作业、收回《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12.6作业结束后,作业监督要进行最终复核。

13起重吊装作业的其他要求

13.1起重吊装信号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3.2禁止使用起重吊装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吊篮等进行作业时,应在起重吊装作业方案中制定详细可靠的作业方案。

13.3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3.3.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切断总电源开关。

13.3.2轨道式起重机必须锚定。

13.3.3将吊索、吊具收回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13.3.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3.3.5维护保养起重机械时,必须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14附则

14.1《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安全保卫部、作业部门、作业方各一份。

14.2《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应存档保存一年以上。

第9篇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1、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4.5.1.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吨;

4.5.1.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100吨;

4.5.1.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吨。

4.5.2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4.5.2.1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5.2.2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5.2.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5.2.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2.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5.2.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5.3作业中安全措施

4.5.3.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4.5.3.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5.3.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5.3.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5.3.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4.5.3.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5.3.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5.3.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

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4.5.4.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4.5.4.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4.5.4.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4.5.4.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4.5.4.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4.5.4.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

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5.4.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

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4.5.4.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5.4.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4.5.4.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4.5.4.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4.5.4.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5.4.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4.5.5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4.5.5.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4.5.5.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4.5.6《吊装安全作业证》管理(格式见附录9)

所有外来吊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证》,由施工车间负责办理,吊装人员、指挥人员签字,单位班(组)长确认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初步审核,公司分管安全员再次审核后,三级吊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人批准,一、二级吊装应由生产主管或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批准,必要时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施工完毕后由安全环保科保存作业证。

第10篇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是流动式起重机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作业申请人职责: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清楚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

(三)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职责: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条  起重指挥人员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三)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五)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十一条  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三)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起重机司机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

第十四条 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条 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十七条 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第十八条 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

第二十条  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  起重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二)液压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

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定期性检查

(一)起重机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二)起重机还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从启用到报废,应定期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一)对闲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对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三)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第六章  起重机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条  每一台流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第二十七条  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定期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第二十八条  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的修理应由生产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二)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条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一)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二)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三)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靠,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四)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索、绳鼓和滑轮组;

(五)不应用手穿钢丝绳,应使用木棒或铁棍排绳;

(六)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条 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产权单位应建立起重机及专用辅具的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

(二)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三)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四)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七章  吊装作业要求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类型选择

作业前,吊装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选择起重机的类型,优先顺序如下:

(一)液压操纵伸缩臂轮胎式起重机;

(二)液压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或履带式起重机);

(三)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

在某些工作场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机,但在选择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的衍架吊臂起重机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二)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起重机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所有主臂副臂应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四)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吊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条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应确认人员资质及各项安全措施。起重司机必须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已按要求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二)关键性吊装作业及较复杂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装作业人员参加吊装作业的审核。吊装作业计划参见附录d。

(三)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四)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五)起重作业指挥人应佩戴标识,并与起重机司机保持可靠的沟通,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视觉联系;

2.有线对讲装置;

3.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六)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八)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操作手柄未复位;

3.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门锁未锁好。

第三十六条 关键性吊装作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

(一)货物载荷达到额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六)单件起重机量100吨以上、新工艺或多台起重机吊一件物品、吊装物直线长度大于70米以上、结构特殊或薄壁柔性结构的大型吊装作业;

(七)注汽锅炉吊装、储罐安装维修。

第八章  起重机司机要求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

(一)有资质的起重机司机;

(二)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实习起重机司机;

(三)专业维护和测试人员(当起重机必须通过启动来维护和测试时);

(四)有资质的起重机检查人员。

在起重机司机或其他指定人员知晓的情况下,除上述人员外,加油工、作业监督(或其他必须进入驾驶室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也可进入驾驶室从事职责范围内的作业。

第三十八条 司机的身体和心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花眼等症状。深度感知能力、视野和反应时间正常;

(三)听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协调性以及反应速度应满足要求;

(四)手的灵巧性、协调性正常;

(五)违禁药物测试结果应为阴性;

(六)经体检医生认可无身体缺陷或情绪不稳定的迹象;

(七)无癫痫病史;

(八)其他。

起重机司机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应在企业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九条 司机应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识:

(一)起重机各部件的结构和技术性能;

(二)起重机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要求;

(三)安全运行要求;

(四)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五)发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六)指挥信号;

(七)基本维护知识;

(八)其他。

第九章  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条 许可票申请。

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都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吊装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e。许可票的申请应由吊装作业负责人办理,申请前应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

(一)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二)吊装作业计划或吊装安全工作方案;

(三)起重机外观检查结果、钢丝绳和吊钩检查结果;

(四)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第四十一条 许可票的审批。

关键性吊装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吊装作业许可票由科级单位审批。

第四十二条 许可票的延期。

吊装作业许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延期次数,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固定设备装置安装维修吊装作业许可期限视工期而定,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若场地条件、吊车、吊装作业人员、方案改变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三条 吊装作业许可票的分发、关闭具体管理执行《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11篇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目的

规范公司所属各单位吊装作业,避免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所有吊装作业,新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3编制依据

gb5082-85 《起重吊装指挥信号》

hg23015-1999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4释义

4.1吊装作业: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2重大吊装作业:吊装物体(或土建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大于等于40t或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4.3吊装机具: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4《吊装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5职责

5.1 公司工程部负责审核重大吊装作业方案,对吊装作业进行专业监督管理。

5.2 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3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4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作业人员职责

a)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b)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 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d) 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 吊装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5.4.2 监护人员职责

a) 对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 对吊装作业现场负责监护,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当发现违章行为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

c) 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吊装作业监护人由施工单位指派,申请单位可根据作业需要增派监护人。

5.4.3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吊装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种资质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5.4.4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重大吊装安全作业票必须由施工单位领导签署)。

5.4.5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必须到现场了解吊装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吊装作业。(重大吊装安全作业票必须由申请单位领导审批)

6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吊装物体质量大于10t时需办理《吊装安全作业票》,作业涉及占道、临时用电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当天,超过规定时间需要继续作业的,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6.1.3 吊装物体(或土建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大于等于40t时,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和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工程部审核备案。

6.2 管理内容

6.2.1起重吊装机具必须是按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

6.2.2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6.2.3吊装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对起重吊装设备的制动器、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

6.2.4无过载限定装置的吊车不得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吊装作业。

6.2.5施工单位在办理作业票时,须向审批人提供承包商及人员资质;机具的最近一次安全检验报告;吊装设备的检查记录;装有过载限定装置的证明。

6.2.6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前熟悉吊装现场环境,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警戒线,并设专人看护,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作业现场。

6.2.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标准(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6.2.8夜间吊装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室外吊装作业。

6.2.9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施工单位专业工程师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2.10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6.2.11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轿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在进入防火防爆区域前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2.12在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6.2.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2.14在高压架空线附近进行吊装作业时,机臂与架空电线间距应符合电气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

6.2.1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2.16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17进行吊装作业前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应检查确认起重机具、人员资质、作业环境是否符合。内容包括:

a) 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b) 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c) 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的危险区域并设警戒。

d) 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e) 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f) 检查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

g) 检查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意见。

h) 检查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i) 检查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j)检查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

k) 检查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l) 检查人员分工与职责是否明确。

m) 检查施工用电是否能保证整个吊装过程正常供给。

n) 检查天气预报情况是否符合作业要求。

0) 检查施工人员、指挥人员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p) 其它方面的准备工作。

6.2.18吊装作业中,起重指挥人员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必须按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b)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c)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d)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e)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f)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6.2.19 吊装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b)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c)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d)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e)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f)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g)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路线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h)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i)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j)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k)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l)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作业。

m)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6.2.20 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c)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d)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e)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f)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g)人员与吊物应保持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就位。

h)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6.2.21 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6.2.22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a)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b)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c)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d)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e)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7工作程序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8附则

本细则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9附件

《吊装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第12篇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1、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4.5.1.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吨;

4.5.1.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100吨;

4.5.1.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吨。

4.5.2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4.5.2.1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5.2.2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5.2.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5.2.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2.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5.2.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5.3作业中安全措施

4.5.3.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4.5.3.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5.3.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5.3.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5.3.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4.5.3.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5.3.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5.3.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

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4.5.4.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4.5.4.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4.5.4.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4.5.4.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4.5.4.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4.5.4.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

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5.4.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

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4.5.4.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5.4.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4.5.4.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4.5.4.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4.5.4.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5.4.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4.5.5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4.5.5.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4.5.5.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4.5.6《吊装安全作业证》管理(格式见附录9)

所有外来吊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证》,由施工车间负责办理,吊装人员、指挥人员签字,单位班(组)长确认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初步审核,公司分管安全员再次审核后,三级吊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人批准,一、二级吊装应由生产主管或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批准,必要时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施工完毕后由安全环保科保存作业证。

第13篇 起重与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起重机械和吊装作业的安全与否,是与多方面因素有关,如: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使用、管理等。针对多方面因素提出:目前施工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设计、制造企业与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关系;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完善和改进;对起重机械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及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研发建议;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况变换等是事故易发环节;起重作业人员素质高低对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影响,以及起重机械作业常见事故分析与预防。

近些年,国内外发生多起大中型起重机械和吊装作业的安全事故,损失惨重,影响极坏。从事故的原因和破坏中可以发现,起因是多方面的,有管理方面的漏洞,有设计、制造方面的质量技术问题,有违章指挥、作业方面的因素。为此,如何控制吊装事故,确保起重机械安全作业,是当前起重机械和吊装作业重点研究的问题。本文就以上各方面问题加以分别叙述。

1.目前施工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设计、制造企业与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关系

1.1施工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重点

施工企业在从事起重机械方面,主要是起重机械的安装作业和使用操作,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案措施进行实施,特别是要针对具体项目或某台起重机械的施工,由相应资质的人员编制详细的安装作业指导书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向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需持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关键、要害部位和工序等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监督、落实并签字确认。

施工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主要重点还有:

⑴起重机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于该起重机的显著位置;

⑵起重机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起重机,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⑶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起重机安全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起重机的安全技术档案;

⑷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报请起重机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不许继续使用。

1.2设计、制造企业与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关系

近年来,我国起重机械发展速度相当快,潜力非常巨大。同时,我们也看到,中国劳动力相对便宜,制造成本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状况有以下几个因素令人担忧:

(1)整体技术含量偏低,突出表现在钢结构件制作材料和电气控制系统水平较低;

(2)规模化发展不够,突出表现在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造成资源浪费,专业化发展严重滞后;

(3)国际知名品牌寥寥无几,除部分港机外,能够打入国际市场并享有一定声誉的知名品牌几乎没有;

(4)恶性竞争严重,合理利润难保,并造成安全措施投入极少,事故率居高不下。

起重机设计时应满足的条件:

⑴ 起重机金属结构和机械零部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抗屈服能力;

⑵ 整机性能良好,机械的性能、精度能稳定地满足作业工艺要求,主要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规定的条件要求;

⑶ 整机必须具有必要的抗倾覆稳定性。

起重机金属结构制造时应满足的条件:

⑴ 发现主要受力构件有下列变形并不能修复的应予以报废:主要受力构件(支梁、支腿)失去整体稳定性的;经过检查,发现腐蚀严重,实际承载能力低于原设计承载能力的87%,或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10%;

⑵ 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采取措施后无法阻止裂纹的扩展,应停止使用;

⑶ 主要受力构件产生塑性变形,使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应予报废;

⑷ 一般桥式类型起重机,当小车吊额定载荷并处于跨中位置时,主梁跨中的下挠值超过跨度的1/700,不能修复的,应予以报废。

起重机的电气、仪表、传动、运行、制动、平衡等关键部位和系统在设计、制造时,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2.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仍有不完善或有待改进的地方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曾先后下发过若干关于规范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细则等,对降低包括起重机械在内的特种设备的事故的确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从各地、各行业、各主管部门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1)需要进一步细化、量化和统一相关规范、标准,避免由于跨地区、跨行业所执行的标准不统一,如:液压提升用的钢绞线与常规起重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就不统一;

(2)引用或借鉴国外或行业外的标准时,应经过严格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必要试验、局部试用、专家审核等程序方可进入实施标准。现已发现有部分引用或借鉴国外或行业外的错误标准,误导执行者或使执行者无法实施;

(3)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核、批准、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责,避免任何人随意签字(章)确认。目前我国起重机械设计、制造和施工企业资质的准入门槛确实太低了,借用、挂靠、分包现象非常普遍;

(4)执行(实施)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起重机械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宣贯、学习、讲解、讨论和理解。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岗位职责进行实施,严格控制资质不符或无证人员实施。

3. 对起重机械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及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研发建议

针对起重机械事故的真正主要原因分析,对众多新上马的起重机械制造厂技术研发人员的建议或忠告,作为起重机械制造的技术研发人员应该注意:

(1)对自己设计、计算、开发的起重机械负责,是对产品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用户负责,更是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负责;

(2)避免买、卖、借用他人图纸稍加改动便随意升级起重机械的各项性能;

(3)增加、改进、完善起重机械的安全自控系统。如:负荷接近承载能力的预报警、超载自动制动等有效自动控制系统,适当去除部分有操作人员手动关闭电源强制违章作业的功能;

(4)对起重机械结构和部件的局部强度和整体稳定性可以给予适当的余量。近些年来,塔式起重机除发生结构和部件的局部强度破坏事故,还有多起塔机空载行走后仰破坏事故;以及履带或汽车式起重机带副杆工况,用主钩作业时产生的杆抖动,造成副杆折杆事故等。这些可能就是整体稳定性的问题。

4.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况变换等是事故易发环节

从前面典型起重机械事故案例分析的章节中也可以看到,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作业以及使用起重机械变换工况作业时是事故的易发环节:

(1)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频繁,管理和作业人员都认为是熟练作业,没有象吊装作业那样的高度重视,甚至有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没有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技术措施;

(2)起重机械拆卸作业比安装作业更容易发生事故,辅助吊装的有关参数难以确认,吊装工况是由最高向低或最重向轻或最远向近或最难处开始作业,然后向更安全的工况进行,所以拆卸作业的开始阶段最容易出现问题;

(3)起重机械变换工况作业时也是事故的易发环节,如:塔机和桥门机等起重机械,在负重时的起步行走或突然停止;吊车降杆或转向时,履带或支腿下的地基和铺垫都是受力变化过程,如果地基和铺垫处理不当,非常容易发生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危险。图1为地基处理不好等原因造成大型吊车整体倾覆。

5. 起重作业人员素质高低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有关键影响

从事起重作业的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和司索工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起重作业人员主要指起重司索人员、起重指挥人员、起重司机和起重机械安装人员等。

国内外发生多起起重吊装作业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其事故教训极为深刻,分析此类事故原因,大部分事故属起重作业指挥或操作人员缺乏起重作业安全技术,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违章指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比如:现在有很多指挥大型吊装时,只用对讲机而不用指挥旗和哨,虽然事小,但属于严重违章。因为起重吊装作业是群体作业,指挥旗和哨是要让大家知道吊装的动作,不是指挥对司机的单独命令。

因此,提高起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素养,预防特种作业中的“三违”事故是当前安全生产的迫切任务之一。

在特种作业人员群体中,起重作业人员群体文化素质和安全技术素质总体偏低,特别是那些分包队伍、个体户等,没有接受正规的学习培训,个别单位审查、批准资质不严,容易发生人身或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所以对起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是能起到关键作用的,同时任务仍然很繁重.

6. 起重机械作业常见事故分析与预防

6.1 起重机械常见事故

(1)挤伤事故

挤伤事故,是指起重机械作业时,作业人员被挤压在两个物体之间所造成的伤人事故。其原因是起重机械现场缺少安全监督指挥人员,现场吊装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或进行了严重违章、野蛮操作等人为因素。发生挤伤事故的多为吊装作业人员和从事检修维护人员。常见的挤伤事故有以下几种:

①吊具或吊载与地面物体间的挤伤事故。车间、仓库等室内场所、地面作业人员处于吊具或吊载与机器设备、墙壁、立柱等障碍物之间,在进行吊装、指挥、操作或从事其他作业时,由于吊载剧烈摆动冲撞作业人员发生的挤伤事故。

②升降设备的挤伤事故。升降机械维修人员或操作人员不遵守操作规程发生被挤压在吊笼与架体之间而造成的挤伤事故。

③吊物摆放不稳发生倾倒的挤伤事故。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吊物放置方式不当或摆放不稳、现场管理混乱而发生的。

④翻转作业中的撞伤事故。从事吊装、翻转、倒个作业时,由于吊装方法不合理、装卡不牢、吊具选择不当、指挥及操作人员站位不好,造成吊载失稳、吊载摆动冲击等造成翻转作业中的砸、撞、碰、挤、压等各种伤亡事故。起重机械挤伤事故,是发生在起重机械作业中最常见的伤亡事故,其危险性很大,后果严重。

(2)触电事故

触电事故,是指从事起重操作和检修作业人员由于触电遭受电击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起重机械作业经常处在有电或靠近电源的环境作业状态,触电也是发生在起重机械作业中常见的伤亡事故。最具普遍性的就是接触电气设施漏电触电事故。

(3)高处坠落事故

高处坠落事故,主要是指从事起重机械作业的人员从起重机体等高空处发生向下坠落至地面的摔伤事故,也包括工具、零部件从高空坠落使地面作业人员致伤的事故。高处坠落主要发生在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中:

①检修吊笼时或吊笼设备不合格而坠落。

②检修作业人员操作不当,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系安全带)而发生坠落。

③检修作业等人员跨越起重机时坠落。

④维修工具零部件坠落砸伤事故。

(4)吊物(具)坠落事故

起吊机械吊物(具)坠落事故,是指起重机械作业中吊载、吊具等重物从高空坠落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常见的吊物(具)坠落事故有以下几种:

①脱绳事故,是指重物从捆绑的吊装绳索中脱落溃散发生的伤亡毁坏事故。

②脱钩事故,是指重物吊装绳或专用吊具从吊钩口脱落而引起的重物失落事故。

③断绳事故,是指起升绳和吊装绳因破断造成的重物失落事故。造成起升绳断的主要原因有:a起吊拉断钢丝绳超载,由于作业人员对吊物的重量不清楚,贸然盲目起吊,发生超负荷起吊现象。b起升限位开关失灵造成过卷拉断钢丝绳,c钢丝绳因长期使用又缺乏维护保养造成疲劳变形、磨损、损伤、断丝等,达到或超过报废标准仍然使用等。

④造成吊装绳破断的主要原因有:a吊钩上吊装绳夹角太大(>120°),无平衡梁,使吊装绳上的拉力超过极限而拉断;b吊装钢丝绳品种规格选择不当或仍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捆绑吊装重物造成的吊装绳断裂;c吊装绳与重物尖锐角边接触处无护垫等保护措施而造成棱角割断钢丝绳,出现吊装绳破断事故。

(5)吊钩破断事故

吊钩破断事故,是指吊钩断裂造成的重物失落事故。造成吊钩破断事故的主要原因:

①吊钩材质有缺陷;

②吊钩因长期磨损,使断面减少已达到报废极限标准却仍然使用;

③经常超载使用造成疲劳破坏以至于断裂破坏。

(6)过卷扬事故

过卷扬事故,是指吊钩冲顶造成的重物失落事故。其主要原因是:

①没有安装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或限制器失灵,使吊钩继续上升直至拉断钢丝绳;

②起升机构主接触器失灵(如主触头溶断,动作迟缓),不能及时切断电源。起重机械吊物(具)坠落事故,主要发生在起重机构取物缠绕系统中。除了脱绳、脱钩、断绳、断钩和过卷物外,每根起升钢丝绳两端的固定也十分重要。如钢丝绳在卷筒上的极限安全圈是否能保证在3~4圈以上、是否有下降限位保护钢丝绳在卷筒装置上的固定压板、及锲块固定是否安全可靠,另外,钢丝绳脱落槽(脱离卷筒绳槽)或脱轮(脱离滑轮)事故也会发生失落事故。吊物(具)坠落,是发生在起重机械作业中最常见的伤亡事故,也是发生在各类起重机械作业中的带普遍性的伤亡事故,其危险性极大,后果非常严重。

6.2 起重作业事故的特点

(1)发生在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中的事故较多。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起重机械挤压碰撞人、高空坠落等伤害事故,主要是在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中发生。

(2)事故的伤害类型较集中。其直接原因主要有吊物坠落、挤压碰物、触电、高空坠落等,其占全部起重机械作业事故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4%、30%、10%和8%,4项合计约占82%。其中,以吊物坠落和挤压碰撞两类突出,两项约占64%。发生在起重机械作业中的事故固然有技术和设备原因,但主要还是管理原因,属于管理原因的主要有:

①对起重机械作业有关人员缺乏安全教育,无证操作现象时有发生。

②管理不严格,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违章作业现象屡禁不止。

③维修保养不及时,带病运行现象屡见不鲜。

④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等,缺乏系统安全管理。

6.3 安全对策措施

(1)健全制度 要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起重机械司机、指挥作业人员、维修人员安全操作规章以及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制度等。

(2)加强培训教育 要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起重机械司机、指挥作业人员、起重司索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提高其安全技术素质,做到持证上岗作业。

(3)实行系统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是一个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全面、规范、有序。

(4)强化安全监察力度

各级监督部门和人员要依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

①对起重机械制造厂家的制造资格,进行安全认证,对其生产的起重机械产品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把好起重机械出厂关。

②对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维修的企业进行安装、维修资格的安全质量认证,不具备专业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能力的企业不能承担安装工作。

③对新安装或大修、改变重要性能的,要进行技术合格验证,对有定期常规检验的,未经检验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④对起重机械作业中发生伤亡事故的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起重机械和吊装作业的安全,不仅是单靠哪一个部门、哪一个单位、哪一个环节或哪一个人就能完全控制,也需要齐抓共管啊。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严格控制资质,严肃规范标准,强化监督检验;设计、制造单位严把质量技术关,做到产品真正安全可靠;企业、单位要加强培训教育和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吊装方案安全措施,强化监督检查;起重作业人员必须遵章守纪,提高个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安全意识,杜绝违章,科学施工,确保起重机械和吊装作业的安全。

第14篇 化工装置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相关票证的管理。

本规定具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2811 安全帽

gb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吊装作业:在检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装机具:本公司吊装机具指公司使用的:桥式起重机、装卸机、门式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 安全作业管理基本要求

4.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 gb 6067。

4.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3. 吊装质量大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4.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安全部主管批准后方可实施。

5.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进入__公司检修现场吊装作业前必须按照__公司下达的《设备检(维)修作业票(风险评价、检修记录)》或《装置施工任务书》的要求与相关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并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4.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分、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4.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对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和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 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5.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5.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3 正式吊装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5.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着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6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6.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6.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6.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品;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形成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和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6.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6.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

6.11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在空中。

6.12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13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滑);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6.14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6.15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7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7.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7.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7.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7.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清除的故障。

第15篇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吊装作业管理,对吊装作业中的危险进行有效控制,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现场吊装作业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dl5009.1-92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安生[1994]227号

4 术语与定义

4.1高处作业:在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高处进行的作业。

4.2交叉作业:在建筑与安装施工过程中,工序交叉、作业面互相渗透或重叠的作业。

5 职责

5.1专业公司负责编写本单位吊装措施或作业指导书,报项目部审批。

5.2实施吊装作业的班组负责按吊装措施交底,落实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和自检。

5.3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及专业公司专职安全员负责吊装作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6 具体内容

6.1作业前专业公司应结合现场作业条件和环境特点,对吊装作业做危害辨识,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报项目部审批。

6.2施工前由专业公司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班组进行书面技术交底,交底方和接收

方履行签字手续。交底主要内容有:

a) 吊装作业内容、吊装作业步骤、使用的机器具及安全技术要求;

b) 吊装作业现场条件和环境特点;

c) 吊装作业人员资质、素质、身体状况要求;

d) 作业安全防护技术;

e) 必须佩戴的防护用品及其正确使用方法;

f) 紧急情况应急措施。

6.3对于重大吊装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经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项目部总工、工程部专业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相关人员应参加措施交底工作。

6.4吊装作业班组按交底落实安全防护设施,熟悉吊装措施,特别是起重工应明确吊装物体的重量、形状、吊点的确定、钢丝绳等吊装索具选用、绑扎技术等;司机应明确吊装机械目前的性能、工况。

6.5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相关人员、专业公司专职安全员依据规程、规范的要求对安全防护设施、吊装作业环境、吊装机器具的安全使用及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6在恶劣气候下(五级以上强风、大雨、大雪、大雾),禁止露天吊装作业。

7 相关文件(无)

8 相关记录

“安全施工作业票”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记录”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1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起重作业。第三条对于大型或重型设备的吊装必须编制专门的设备吊装方案,并应得到公司hse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20t以上的重物和刚结构工程主体的吊装,或吊物不足2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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