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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机安全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2-11-18 09:03:07 查看人数: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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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机安全管理

第1篇 起重机使用环节安全管理一般规定

无论何种类型的起重机的实际操作,雇主必须遵循其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说明。如制造商未提供说明,则应以行业内资深专业工程师的决定为准,并应将此决定制成文件保存。未取得制造商书面同意,雇主不得随意更改影响设备的工作能力或安全操作的安全系数。如果确实做了这些修改,那么,工作能力、操作和维护指示图,标签或印花都要随之进行相应修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减少设备原来的安全系数。

起重机附加装置的使用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额定负载力矩或制造商提供的载荷范围。雇主应将额定载荷量、工作速度,特别危害警示或说明(图8—1)张贴于设备的显著位置,且将操作说明或警示牌张贴在司机能见到的显著的地方。起重机司机的手势应符合ansi标准中该型号起重机的使用规定,并将手势图示贴于施工现场。

起重机使用环节安全管理还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载重

1.载重的大小

除非按要求进行测试,否则起重机的载荷不得超出额定载重量。

2.附加负载

(1)升降链条或升降钢丝绳不能打结或弯曲,并且不能缠绕载重体;

(2)依靠吊索或其他准许的装置,重物体应吊挂在负荷滑轮吊钩上;

(3)确保吊索没有任何障碍物。

3.移动负载

(1)在负载起升几英尺后,其吊索或升降装置之问必须保持平衡。

(2)在开始升降之前,要具备以下条件:

a.升降钢丝绳不得打结;

b.部件的线路不得绞在一起;

c.起吊物应吊挂在吊钩之下,以防摇摆。

(3)升降时,应注意:

a.禁止对移动负载进行突然的加速或减速;

b.负载体不接触阻碍物。

(4)起重机不得用来侧边牵引,除非指定人员确认了起重机的稳定性,而且起重机的负重未过载。

(5)当有人在负载或吊钩上时,禁止升降或摇摆。

(6)雇主有权要求司机不得在人的头顶运送载重体。

(7)在达到额定负载时,每次升降负载几英尺后,操作人员就应测试制动装置。

(8)负载下降到最低点,起重鼓轮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两整圈。

(9)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起重机升降同一负载时,必须指定一名资格人员负责指挥。指挥员对负载的定位、负载装置、及起重机的运行给予指示。

(10)负载悬吊时,雇主必须确保司机持续控制操作系统。

(11)当平台启动、负载及吊钩接近或超过人体高度时,应及时发出警告信号。

第2篇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起重机及施工机具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设备管理规定

按照《三门峡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在市行政区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和龙门架、外用电台等施工升降机必须具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及注册编号。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按照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厂家及产品型号,定期发布设备使用电机名录及设备淘汰名录,使用单位应依照名录选择生产厂家和选用相应型号设备。

2、安装拆卸管理规定

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必须由取得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装拆资质证书,并在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登记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外埠装拆施工企业必须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登记。

②安装拆卸前必须到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办理改制登记手续,提交《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三门峡市建筑机械起重设备技术档案》装拆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装拆施工合同、装拆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等原件等材料,经审查合格准许施工。安装施工完毕应立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经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持检测合格报告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办理准用证方可使用。准用标志应固定在设备本体醒目位置。

3、从业人员

从事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安装拆卸的指挥、作业人员及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须经过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岗位教育培训,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

(二)进场报验

1、设备选用

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净化选购或租用设备。

①自购设备要求

购置设备时应查阅该设备是否具有中文使用说明书、设计文件、生产制造许可证、起重设备产品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维修上门等随机文件,并对照沈阳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名录,确定是否为准用设备。

②租赁设备要求

租用设备应查验出租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查验租用设备有无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注册编号。

2、进场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应当组织施工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会同监理、销售或出租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查验设备相关随机文件与实际是否相符;产品标牌等标志是否齐全,附属设备、备件等专业工具与制造厂的装箱是否相符。并按照关键严格标准和技术规范重点对设备装配质量的可靠性、润滑部位润滑情况、连接部位紧固程度、安全防护装置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三)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要求

1、基础施工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基础应满足设计和使用出厂使用说明要求,能可靠承受作用在其上的全部荷载;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基础周边有排水沟或抽水设备,5平方以内无积水,基础与周边无杂物,无特殊情况基础表面应高出现场地面200毫米。

施工升降机基础如无设计要求的,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卷扬机应安装在坚实平整的位置上,远离危险作业区,基座应平整牢固,周围排水通畅,地锚设置可靠,并搭设工作棚。工作棚位置因保证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可用5公分厚木板架设或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层间距不小于600毫米;固定卷扬机的锚桩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础图、地耐力试验报告、基础所用材料复试单、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等隐蔽记录及监理验收手续等验收记录应立即立备档备查。

2、安全拆卸施工

①安全拆卸施工前,装拆单位技术负责人与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由装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装拆单位和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监护。

②装拆作业前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

⑴基础符合技术要求。

⑵对装拆舍不得各机关、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聚集电气设备、线路进行检查。

⑶装拆自升式塔机,应对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等进行检查。

⑷对装拆人员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进行检查,不合格的立即更换;

⑸检查装拆设备作业配备中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确保状态良好,技术性能满足装拆作业需要。

⑹装拆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具备作业条件。

⑺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达到要求。

③装拆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④指挥人员应熟悉装拆方案,遵守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所有参加装拆作业的人员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

⑤装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发现异常情况和疑难问题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

⑥塔式起重机装拆塔身起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升降作用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系统,专人装拆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⑵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⑶风力在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过程中突然风力达到4级以上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⑷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应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圈峝。下降时应适当收紧电缆。

⑸升降时必须套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塔身起重臂与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的最后一根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位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松动螺栓销子。⑹升降时,顶升撑脚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个动作。

⑺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扭力紧固,液压操作杆应回到中间位置,切断液压升降机的结构电源。

⑦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塔式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杠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⑵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杠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⑶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度不得超过10度。⑷附着框架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⑸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要求。

⑹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⑺装卸作业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装置。

第3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是流动式起重机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作业申请人职责: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清楚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

(三)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职责: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条 起重指挥人员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三)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五)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十一条 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三)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起重机司机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

第十四条 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条 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十七条 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第十八条 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

第二十条 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 起重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二)液压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

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定期性检查

(一)起重机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二)起重机还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从启用到报废,应定期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一)对闲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对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三)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第六章 起重机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条 每一台流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第二十七条 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定期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第二十八条 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的修理应由生产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二)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条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一)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二)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三)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靠,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四)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索、绳鼓和滑轮组;

(五)不应用手穿钢丝绳,应使用木棒或铁棍排绳;

(六)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条 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产权单位应建立起重机及专用辅具的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

(二)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三)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四)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七章 吊装作业要求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类型选择

作业前,吊装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选择起重机的类型,优先顺序如下:

(一)液压操纵伸缩臂轮胎式起重机;

(二)液压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或履带式起重机);

(三)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

在某些工作场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机,但在选择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的衍架吊臂起重机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二)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起重机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所有主臂副臂应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四)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吊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条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应确认人员资质及各项安全措施。起重司机必须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已按要求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二)关键性吊装作业及较复杂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装作业人员参加吊装作业的审核。吊装作业计划参见附录d。

(三)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四)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五)起重作业指挥人应佩戴标识,并与起重机司机保持可靠的沟通,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视觉联系;

2.有线对讲装置;

3.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六)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八)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操作手柄未复位;

3.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门锁未锁好。

第三十六条 关键性吊装作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

(一)货物载荷达到额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六)单件起重机量100吨以上、新工艺或多台起重机吊一件物品、吊装物直线长度大于70米以上、结构特殊或薄壁柔性结构的大型吊装作业;

(七)注汽锅炉吊装、储罐安装维修。

第八章 起重机司机要求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

(一)有资质的起重机司机;

(二)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实习起重机司机;

(三)专业维护和测试人员(当起重机必须通过启动来维护和测试时);

(四)有资质的起重机检查人员。

在起重机司机或其他指定人员知晓的情况下,除上述人员外,加油工、作业监督(或其他必须进入驾驶室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也可进入驾驶室从事职责范围内的作业。

第三十八条 司机的身体和心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花眼等症状。深度感知能力、视野和反应时间正常;

(三)听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协调性以及反应速度应满足要求;

(四)手的灵巧性、协调性正常;

(五)违禁药物测试结果应为阴性;

(六)经体检医生认可无身体缺陷或情绪不稳定的迹象;

(七)无癫痫病史;

(八)其他。

起重机司机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应在企业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九条 司机应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识:

(一)起重机各部件的结构和技术性能;

(二)起重机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要求;

(三)安全运行要求;

(四)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五)发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六)指挥信号;

(七)基本维护知识;

(八)其他。

第九章 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条 许可票申请。

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都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吊装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e。许可票的申请应由吊装作业负责人办理,申请前应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

(一)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二)吊装作业计划或吊装安全工作方案;

(三)起重机外观检查结果、钢丝绳和吊钩检查结果;

(四)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第四十一条 许可票的审批。

关键性吊装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吊装作业许可票由科级单位审批。

第四十二条 许可票的延期。

吊装作业许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延期次数,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固定设备装置安装维修吊装作业许可期限视工期而定,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若场地条件、吊车、吊装作业人员、方案改变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三条 吊装作业许可票的分发、关闭具体管理执行《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5篇 炼钢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一、检查标准

1、车间按月由主管设备的领导组织设备专业员及点检人员对所属天车及钢(铁)水包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安排整改,严禁带病作业。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问题必须制定控制防范措施,报设备处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做好记录,由主管设备的领导签字后妥善保存。厂主管设备的领导按周检查落实情况。

2、工段按周对天车的大小车传动机构、卷扬机构、包体等、制动系统、各种限位器、吊钩、钢丝绳、龙门吊钩钢(铁)水包的耳轴等进行重点检查确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上报车间。

3、天车司机按交接制度的规定严格双重交接,按检查路线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司机室内各部 大车传动机构 小车传动机构 主、副卷扬机构 供电滑线及电阻箱 大、小车栏杆走台、桥架 大小车行走轮及轨道 主副钩及钢丝绳。

操作手柄、按钮、开关是否灵活,各种信号是否正常,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4、车间、工段、班组坚持对天车司机的操作行为随时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落实考核,并责令立即整改。

5、以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每旬向安监处反馈,安监处设专人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对未按要求完成的按职责分别追究各级领导的管理责任,并落实考核。炼钢厂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起重机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下月工作计划,并对各车间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操作标准

1、起重机械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严禁使用。

2、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作业时设专人进行指挥。

3、作业前司机必须首先进行试车,试车时应先鸣铃,然后分别启动各机构(大车、小车、卷扬)应做到各档逐步加速,检查各机构运行速度,辨别有无异常声音。检查确认各种限位器是否齐全、灵敏、有效(电铃、照明)。

4、每班第一勾吊运钢(铁)水包时,必须试吊。将所吊物吊起距地面200毫米高度,然后下降制动,检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制动时下滑距离不许超过100毫米,否则应进行检修。

5、吊运钢水包(铁水包)时,提升、下降必须先点动,作业范围内无关人员禁止停留,如已确认包内铁(钢)水过满时,应通知地面人员撤离天车行车路线,以防因启动或制动造成钢水外溢烫伤地面人员。

6、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时,要求司机应做到起车稳、运行稳和停车稳的“三稳”操作:

a、起车稳:大、小车启动后先回零位一次,当吊物向前游摆时,迅速跟车一次,即可使吊物当其重力线与钢丝绳均处于铅垂位置时达到与车体同速运行而消除游摆;

b、运行稳:在大、小车在运行中如发生游摆现象,则可顺着吊物的游摆方向,顺势加速跟车,使车体跟上超前的吊物,以使其达到平衡状态而消除游摆;

c、停车稳:在大、小车将达到指定位置前,应将控制器手柄逐步拉回以使车速逐渐减慢,并有意识拉回零位后再短暂送电跟车一次,使吊物处于平衡而不游摆状态,然后靠制动滑行停车。

7、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过程中,禁止主、副钩同时操作,吊钩提升或下降时,严禁同时启动大车或小车,以免因误操作而发生事故。

8、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天车运行时,应将副钩升至极限高度,以防与包体发生碰撞,导致包体倾斜,造成钢水外溢。

9、起重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精神集中,禁止吸烟,按照地面指挥人员信号操作,行车过程中严禁接打手机。

10、严格按指挥信号操作,先鸣铃后启车。行车中必须鸣铃,遇有紧急停车信号,无论任何人发出信号,必须立即停车。

11、同一天车轨道上有两台以上天车作业时,两车间必须保持5米距离,必须靠近时与相邻天车司机应事先联系好,严防撞车。

12、天车作业时,严禁用一台天车撞另一台天车,因故障必须顶车移动时,必须事先联系好,确认被顶天车无吊重物,大小车上无人后方可顶车作业。

13、吊运重物时,不准长时间(15分钟)在空中停留,司机不许离开驾驶室。

14、挂吊、信号指挥人员须配带明显指挥标志,戴好安全帽,站在安全位置,准确使用指挥信号;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

15、地面挂钩人员工作前要根据地形和现场情况,起吊物件形状和重量,选配工具,吊具,设备经检查无异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16、起吊钢(铁)水包时,设专人确认龙门钩与耳轴接触状况无误后方可起吊。

17、在作业中发现天车有异常情况时,司机应立即通知地面人员,并将吊物稳妥落下,停电检查;若有突然断电时,司机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若重新工作前,对起重机行走、提升、制动系统进行检查,确认动作是否正常,无误后方可开始作业。

18、小车、提升机构限位器失效时,必须向班长汇报,请求检修;未修复不准作业,以防发生钩头碰撞滑轮后造成断绳吊物坠落事故。

19、上下天车必须由专用梯子处上下,严禁由其它部位跨越。

20、工作完毕,应将天车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至接近极限位,小车停在无供电滑线的一端,将控制手柄放在“零”位,切断操作和主控系统电源,锁好驾驶室门后方可离开。

21、起重机主钩、副钩不得同时分别吊运不同吊物。

22、作业中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

第6篇 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第四条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四)具有三个月以上的申请项目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考试,考试内容见附件1。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为:

(一)基本知识,占总分的10%

(二)专业与安全知识,占总分的70%

(三)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知识,占总分的20%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在操作现场进行,考试内容见附件2。

第七条本大纲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大纲自2006年月日起实施。《广东省特种机电设备作业人

员培训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粤质技监[2000]177号)有关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1-1

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理论知识考试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知识

(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二)安全生产法

(三)行政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3.工伤保险条例

(四)电梯、起重机械技术标准

1.电梯、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电梯、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一)机械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1.机械安全基础知识

2.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3.机械电气防火防爆基础知识

(二)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

1.电梯、起重机械安全基础知识

2.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技术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一)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四)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四、事故管理

(一)事故预防

(二)事故报告

(三)事故调查

(四)事故分析

(五)事故处理与整改措施

(六)典型案例分析

第7篇 老旧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规范

1本文件中所称老旧机械是指实际使用年限超过12年,但尚未达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还仍在使用的起重机械。

2起重机械的报废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1)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2)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3凡在工程现场使用的老旧起重机械,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整治:

3.1开展对老旧起重机械的专项检测,其检测内容:

(1)外观检查(结构变形、油漆爆裂、腐蚀程度、焊缝外观、螺栓连接、主要零部件磨损情况等);

(2)形位公差测量(主要直线度、圆柱度、平行度、垂直度、倾斜度、同轴度、对称度、位置度、圆跳动等);

(3)对臂架、横梁、底架等重要结构主要受力焊缝进行焊缝探伤,并出具探伤报告和腐蚀测厚报告;

(4)空载性能测试(起升、降落、变幅、回转、行走等测试。检查各机构和操纵、控制系统是否有异常);

(5)额定负荷试验和超负荷试验,试验过程中和试验后重点检查如整机结构、焊缝、螺栓、机构等;

(6)对本单位没有能力检测的内容,应当请权威机构核算和进行应力测试,作出鉴定结论。

3.2开展对老旧起重机的专项整治

根据机械安全技术状况检测结果进行安全技术经济论证,对具有修复利用价值的制订整改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对于局部钢结构的刚度和强度不足的,可采取补强整改;

(2)对于多数机构和结构还有使用价值的,可采取大修或改造。

4老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要求:

(1)凡属于本文件规定的老旧起重机械,虽已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但未经权威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一律降低负荷至80%额定负荷以下使用。

(2)经过整治的老旧起重机必须进行额定负荷试验和超负荷试验,按整治结论要求使用。

(3)严格使用条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加大检查频次,对主要受力结构和受力焊缝采取必要的专人监控措施。

(5)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8篇 塔式起重机拆装安全管理

随着机械化施工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进度加快,塔吊使用周期逐渐缩短,塔吊拆装频繁。由塔吊事故统计分析可知,塔吊事故的70%均发生在塔吊安装拆卸过程中。所以抓好塔吊拆装安全管理工作,就解决了塔吊安全工作的主要矛盾。如何抓好拆装安全管理可从如下几方面下手:

一、 制定周密的拆装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是施工作业的准则,严格执行拆装作业方案是安全作业的重要保证。施工方案的制定要由拆装队技术人员亲自编写。其内容应包括:

1.塔吊基础设计与施工要求:

其目的主要保证塔吊基础的稳定和强度,从而保证塔吊的稳定性。首先要满足塔吊基础地耐力的要求,按塔吊厂家提供的基础图纸要求制作基础,当立塔处的地质环境不能满足安全稳定要求时,需进行变更,重新设计,按变更设计后的图纸要求施工。同时应将这些相关资料应一同列入方案之中。

2.建筑物及作业环境

主要是对使用塔吊的建筑主体的长宽高、外型尺寸、结构形式进行描述,以确定塔吊的安装高度、附墙位置、拆除方法;作业环境包括周围建筑物、高压线和树木等障碍物、道路、汽车吊作业场地等情况描述,确认是否符合作业要求。

3. 塔吊性能状况及重量尺寸:

指所要拆装塔吊的型号、性能、高度、臂长、技术指标、设备装况及零部件外型尺寸、重量等相关数据,以使选定汽车吊及拆装作业方法。

4. 拆装方法及工艺:

按照塔吊的拆装工艺结合周围环境确定拆装方法,拆装工艺是塔吊在正常情况下的

拆装程序,而实际作业中,由于受到周围环境的限制,如障碍物、周围作业场地、汽车吊作业位置变化等,需现场实地勘察,确定安全可靠的拆装方法,包括汽车吊位置、车辆停放位置、零部件存放位置、拆装具体步骤、主要零部件拆装方法、时间进度安排等方面,是具体的作业指导书。

5. 安全技术措施:

指针对上述拆装方法及工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附墙杆的拆卸:手拉葫芦的使用方法、数量、吊点位置、起吊的指挥等;大臂起吊:吊点的确定、吊绳的高度、长度、防脱钩的安全措施;起吊各部零件:绳索工具的大小、吊点的选择;作业人员:防滑鞋、安全帽、安全带的配备及其使用。即对各项作业的实施、风险识别及运作控制。

6. 人员安排及各岗位责任:

是参加施工作业人员的具体安排,包括管理指挥、安全监督人员,确定作业人员的作业位置及岗位责任,确定现场总指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做到人人有岗,按岗定责,统一指挥,明确作业,监督有效。

7. 拆装用设备及工具:

主要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工具用品等,特别是起重机用汽车吊,要宁大勿小,工作可靠,其他工具用品要齐全完好,满足作业需求。

二、 建立方案审批制度

施工方案制定完毕后,由拆装队提交公司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审核把关,对方案的可

行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论证,提出审核意见,以便实践。要以文件形式确定审核部门人员及相关的责任。

审核人员应包括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主管技术的总工、技术部门、安全部门、设备部门的负责人等,拆装队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三、 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

塔吊的拆装是一个综合施工,涉及的各个部门均应协调配合,只有各部门通力合作,紧密配合,才能安全高效的完成拆装作业。

1.塔吊的基础设计与施工:由于地质原因,塔吊基础需要变更设计涉及到土建技术,公司技术部门应对地基承载力、基础设计、配筋等方面进行计算出图,制定施工方法,对施工进行指导,对基础进行验收。塔吊附墙点的强度变更设计也同样方法运作。

2.安技部门:应对拆装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对施工作业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并组织进行安装后的验收。

3.设备部门:对拆装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参与技术问题的论证、改善方法、作业指导、安装验收。

4.施工项目部:要按基础施工图进行塔吊基础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做好资料整理及验收。在拆装过程中,保证作业场地环境,清除障碍物,进行现场维护和场地外部相关部门人员的协调,保证电源的供给及灯光照明。

四、 遵守拆装作业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对参加拆装作业的人员应按岗位进行分工,协调作业,各岗的主要责任是:

现场指挥:负责作业的人员分配、设备调度、进行安排、指挥协调。

工程师:负责作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技术处理。

电工:负责各控制机构的电器安拆、维修、调试、验收。

钳工:负责各机构零部件的安拆、维修、调整、验收。

起重工:负责起重吊装的捆扎、挂钩、起吊等。

塔吊司机:配合拆装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规程执行情况。

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岗操作规程,严肃认真,上下协调,互相配合,确保安全作业。

五、 拆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及监控

1. 施工作业前要对所要拆装的塔吊进行检查,按岗位责任分工,各自做好自己项目

的检查记录,签字负责。检查项目包括各机构是否工作正常,各零部件是否齐全、有效,各电器件、限位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只有保证塔吊完好正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拆装作业。

2.起重设备及吊索用具的安全检查,对汽车吊及所带附属吊索用具要进行安全检查,

保证其安全可靠、规格齐全,符合作业要求。汽车吊要完好正常,使用前双方要对设备性能、索具用品、吊装方式等进行确认。

3.作业环境的检查,作业前和项目部、汽车吊三方共同对道路、场地、坏境进行复核检查,确认满足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拆装作业。

4.拆装方案审批合格后让每个参加作业的人员传阅,深刻领会方案、内容、作业程序、方法、并签字。

5.拆装方案审批合格后让每个参加作业的人员传阅,深刻领会方案、内容、作业程序、方法,并签字。

6.拆装作业前召开安全交底会,由作业总指挥向全体作业人员讲解拆装方案内容,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强化安全作业要求。

7.做好作业监控,明确各岗位人员及责任,熟悉关键作业要点,有关领导安全监督人员现场监护,内外协调,处理安全进度质量相关问题,杜绝违章指挥,传递有关指令,对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

8.拆装作业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如起重作业应捆绑牢固、吊点准确、专业指挥、

平稳起吊;绳索长度粗细应选择适中,挂钩牢固,防止脱落;螺栓要紧固到位,开口销要插入打开,做到齐全牢固;不抛落物品,防止零碎部件坠落等。

六、 安全验收

对塔吊安装(顶升附墙)施工完毕后要进行安全质量验收,填写验收表格,有关人

员签字,合格后方可使用。

1.基础验收

参加人员:基础变更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安装队人员;

验收项目:基础尺寸、砼强度、隐蔽施工项目、水平偏差、地脚连接尺寸、接地电

阻等;

验收要求:满足图纸设计要求,满足塔吊基础技术要求。

2.安全装置的调试验收

参加人员:塔吊安装技术人员、安技人员;

验收项目:各安全限位保险装置;

验收要求:符合塔吊安全技术要求。‘

3.塔吊整体验收

参加人员;塔吊安装技术人员、安技人员、设备人员;

验收项目:机械部分、钢结构部分、电器部分、安全防护装置;

验收要求:符合塔吊技术安全要求。

4. 顶升附墙验收

参加人员:塔吊安装技术人员、安技人员;

验收项目:附墙杆、围圈、连接强度等;

验收要求:符合塔吊安全技术要求。

总之,通过以上安全管理工作步骤,塔吊拆装会得到安全保证。

(陈再捷)

第9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二三事

1989年,由于工作需要,我从机械分厂技术科调到公司机动处从事设备管理工作。专业是负责设备润滑及几个生产车间的区域管理。第二年3月份,新成立的淄博市劳动保护检验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首次对公司所属的50余台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可能是考虑到管理组中其他几位同志年龄都比较大的缘故,处长对我说:“你陪他们到车间去检查吧。”没想到,几天的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发现各种安全事故隐患多达270条,最多的一台竟达十几条之多。将检查情况汇报后,处长又说:“起重机械管理这项工作也很重要,以后就你管吧”。从此,我的工作中又多了一个专业——起重机械管理。回顾十几年来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历程,其间,所见所闻及消除的大大小小故障隐患已很难统计,有些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淡忘了,可有几件事,却深印在我的脑海中,至今难忘……

快停下!

1992年3月的一个早晨,公司的4台8t、1台25t汽车起重机已整齐排列在公司厂区南边的灯光球场上。平时难得一聚的司机、司索人员互相围在一起,交谈议论,平时安静的场地一下子热闹起来了……

约9时许,随着检测站检验人员一声口令,两年一次的起重机械的年检工作正式开始了。检验工作进行顺利,到10时左右,已有2部车检验结束。

当轮到供销处的8t汽车起重机检验的时候,只见年龄约50余岁,在一旁已等候多时的司机张师傅进入驾驭室中。随着汽车发动机的嗡嗡几声吼叫,车尾部排气管一阵颤动,喷出一股青烟,汽车发动了起来。凭着他多年丰富的工作经验,熟练地将车开到指定的检验位置。几个常规检验项目过后,即将开始作载荷试验,只见放支腿、摘钩、起升吊臂、落钩、挂试重……动作既准确又熟练,一切准备就绪。此时,我正与检测站范站长站在汽车起重机的左侧,随着一位检验人员的一声“好,注意,起钩”的口令,只听得汽车发动机的声音猛然加大。随着卷筒的转动,吊臂上松垂的钢丝绳被拉紧了。突然,范站长惊喊一声:“快停下!快停下!哎,快看!”我顺着他手指的方向一看,啊!……禁不住心中倒吸一口冷气,只见汽车起重部分与底盘大架的连接板由于长期重复载荷的作用发生疲劳,呈锯齿状完全断裂分为上下两截。我们又绕到右侧看了看,连接板情况也是如此。如果吊物接近临界起重量时,极有可能发生起重部分与底盘大架分离倾翻的重大恶性事故。正当我与检测站人员一起议论此事的时候,司机张师傅也闻声下了车。当他看了这种情况以后,口中连声说道:“太危险了,真是太危险了!幸亏发现早,不然……”记得当时在场的另一位检测站的同志开玩笑说:“张师傅,刚才不知道这种情况,你作业非常自信,可现在知道了,你还敢起重作业吗?” 张师傅忙又说:“不敢,当然不敢!……”

当时令我迷惑不解的是,张师傅是一位工作多年的老起重司机,工作一向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可是这么大的性命攸关的事故隐患为什么却没有发现呢?当卸载收放好起重臂后,我又回到汽车旁,看了一眼连接板,这才恍然大悟。原来,每当汽车起重机不工作时,由于在汽车起重部分自重的作用下,连接板断裂处都是严丝合缝紧靠在一起,再加上厚厚的尘土的遮挡,如果不是特意检查,你几乎无法发现连接板已经断裂了。

一场可能就在下一次或不久之后的某次起重作业中车毁人亡的重大恶性事故隐患就这样被消除了。

安全讲解的课堂

1994年4月份上旬,机动处决定在全公司开展一次起重机械专项安全检查。几天的时间过去了,公司生产区内各车间的起重机械检验完毕,对机械分厂的起重机械检验开始了。我首先与设备员联系,叫上车间电工一起进行检查。当来到5吨桥式起重机旁时,又通知了起重司机,让其打开司机室。首先我询问了桥式起重机最近的使用情况,是否有异常现象,有无问题等。在询问的同时,又进行了紧急断电开关、警告电铃、零位保护、大小车限位开关工作的灵敏试验。当我要打开电气控制柜时,无意中抬头看了一眼操作室的照明灯。忽然,照明灯异常的接线方式引起了我的注意,只见一根电线从照明灯座的上端引出,通向上方桥架。一根电线从灯座的下端引出,通向控制柜。我便问了陪同的电工一句:“这照明线是怎么回事?”谁知,电工的回答让我吃惊:“这部桥式起重机由于没有照明变压器,220v照明电源是用380v三相动力电源线的其中一相与大车接地线相接获得的。”也就是说,实际上是把起重机金属结构、大车轨道作为零线使用当成电源回路了。这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采用三根滑线供电的起重机上没有专用零线时,严禁采用金属结构做电源回路。”这是因为当起重机接地干线意外损坏或导轨上有尘土,大车车轮与轨道接触不良时,大车相对于地面将带220v的电压。当地面工人使用吊具抓取重物时或司机上下车时,将会发生触电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我马上将国家有关标准讲给电工听,这样接线是非常危险的,很容易发生事故,曾经就有一单位这样做,发生了吊车司机触电死亡的事故案例,并讲明了如何进行整改。此时,狭小的司机操作室变成了安全讲解课堂,司机和电工都在认真听着,并不时进行询问……

第二天下午,该电工亲自给我打来电话,说照明用隔离变压器已买来,并已安装好了……

顽疾,终于被改掉了……

朋友!如果你是企业的基层安全管理工作者,如果你所在的企业也有简易升降机,你是否曾为简易升降机的围护栏门操作时不能按要求及时关闭而感到恼火与无奈过?十几年前,岗位操作工人上下完物料后不关门,扭头便走成了简易升降机使用过程中的一大安全隐患,多次治理无效,成为一大顽疾!

如今,简易升降机数量由过去的24台增至现在的49台,遍布公司各生产车间岗位,其围护栏门又是如何做到规定要求的,说来其中奥妙其实很简单,全是因为安装在围栏门上的一个小小的限位开关——门电联锁保护装置(串联在控制线路中,安装在简易升降机围栏门上的行程开关,预防上下完货物后不及时关好围栏门,发生人员坠落事故)作用的结果。

事情看似不大,可要说改变陋习,回想整改过程,真可谓一波三折……

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个别车间主任的思想认识问题。

由于长期以来简易升降机处于松散管理的状态,当时在相当一部分车间领导的思想中形成了一种惰性思维,即简易升降机自古以来就是这样使用的,也未曾发生过大的安全问题,在车间生产任务比较紧的情况下,再投入人力、物力进行整改,费工费时又费料,根本没有必要。更有的人说:“增加这么多安全装置,是安全过剩……”

面对这种情况,我及时向公司领导进行汇报,取得了他们的支持。

其次,是如何对门电联锁保护装置进行整改。

由于在过去的工作中没有接触过此类问题,是第一次整改,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没有实例可参考,所以当时各车间一时都处于一种等待观望的状态。

为了让大家少走弯路,保证一次整改成功,决定先搞一两个试点,然后以点带面展开工作。

于是,我带领两个选定试点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到外厂去学习门电联锁是如何安装的。

很快,试点单位的升降机按要求进行改造完毕。马上进行试运行,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于是其它十几个车间纷纷行动起来。不久,整改工作结束了……

可是,刚刚解决了旧问题又出来了新问题。

有几个车间反映:升降机新安装的门电联锁保护装置不好用,损坏率太高,强烈要求拆除。

刚装上去就要拆除,这是怎么回事?我马上到车间逐个调查原因。

原因很快找到了:一是操作工人在安装了门电联锁保护装置后,不了解情况,仍然按过去的操作方法进行操作,上下完物料后不关门就想继续使用。这样由于安装在升降机围栏门上的行程开关未闭合,造成升降机不动作,实际上正是门电联锁保护装置起了作用的表现。二是原围栏门本身制作安装太简陋、不规范是导致行程开关容易被撞坏的主要原因。于是我们及时通知车间:一、教育岗位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二、门电联锁保护装置坚决不准拆除,如有损坏,立即修复。

这下可忙坏了当时的设备管理员和车间电工。有时,升降机比较多的车间设备员和电工一天要被通知几次,说升降机坏了,要求维修升降机。拆除是不行的,只好另想办法。于是车间就制作更换了更加规范的围栏门,这样就降低了行程开关的损坏率。

就这样,又过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事情才算慢慢平静下来。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凭着管理工作的坚韧、执着,顽疾终于被改掉了……

《劳动保护杂志社》

第10篇 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属权范围内起重机械安全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劳动部1962年4月26日颁布)

电力工业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版

3  术语和定义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且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4 职责

4.1 安监部是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与考核,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验。

4.2 特种设备专责工程师参与起重机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购置、大修、改造、检验、停用、起用、报废的调研论证、资质审查、项目制订、协调和上报等相关工作。

4.3  设备管理部负责起重机械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

5 管理内容方法与要求

5.1总则:

5.1.1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5.1.2 本标准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

5.1.3 本标准由安监部和设备管理部共同监督,做到责任到人,明确职责,以确保本标准的实施。

5.2  购置

5.2.1 购置起重机械必须在安全监察机构鉴定认可的专业制造厂家中选购。

5.2.2 进口的起重机械必须持商检合格证。

5.3  安装、检修

5.3.1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检修的单位,必须经安监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与其签订、安装检修合同。

5.3.2 安装、检修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5.3.2.1 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大修和改造的资历。

5.3.2.2 有熟悉各类起重机械结构、安装工艺及验收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

5.3.2.3 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安装、大修、改造起重机械的质保体系、通用施工工艺、安装质量的评定标准,并有相应的检测设备。

5.3.2.4 起重工、行车工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5.3.3 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5.3.4 安装、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安装、检修单位自检合格后,由安监部向有资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

5.3.5 安装、大修、改造的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安装、检修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一式两份移交给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由公司资料室和设备管理部存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5.4  安全检验

5.4.1 起重机械每年由市技术监督局进行检验。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安全检验:

5.4.2.1 新安装、大修及改造过的起重机械,在交付使用前;

5.4.2.2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

5.4.2.3 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受到损坏的起重机械;

第11篇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作业指导书

1 目的/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了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技术性能完好,满足施工生产、节能、环境和职业健康的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全公司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2定义 2.1 大型起重机械:是指起重量在30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和龙门式起重机。

3管理规定 3.1 各单位新购和在用及租赁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专业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

3.2. 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3.3 本公司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3.4 公司动力处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各项目部/分公司要接受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3.5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

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务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

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3.6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3.7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市发放的《机械操作证》方具有操作资格,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

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

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3.8 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3.8.1 经司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并做好保养作业和检查记录,方可按指挥信号作业。

3.8.2 对违章指挥,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3.8.3 起重机发生异常要及时报告处理,严禁带故障作业。

3.8.4 司机操作时要集中精力,注意信号和作业场区,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

起重机起落臂杆、行走、回转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另一司机负责监护。

3.8.5 操作室应有操作规程、润滑图表、操作保养责任制及机长、操作室内其他人员不准进入。

3.8.6 检查保养起重机时必须停止作业。

3.8.7 起重机轨道和电缆要符合规定,经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3.8.8 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

(16吨以上必须安装力矩限位器)

3.8.9 实行多班作业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记录和检查工作。

3.8.1 0 起重量在100t及以上的(针对进口的特大型起重机械)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针对本机性能的专门培训。

3.8.1

1 坚持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 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3.8.1 2 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要有避雷装置和最高处要有警示信号装置。

3.9 专业单位的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

3.10 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gb6061-85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3.10.

1 班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3.10. 2 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的机务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3.10. 3. 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公司动力处提出处理报告。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3.10.

4 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

此项工作由机械管理部门承担,将检验的结果上报公司动力处备案。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3.1

1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证件,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3.1 2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3.1 3.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3.1

4 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3.1

5 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安全。

3.1

5.1 必须超负荷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10%),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经公司批准,由安全、机械、施工部门共同监督实施,各负其责。

3.1

5.2 。

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作业。

3.1

5.3 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

3.1

6 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公司批准方可进行。

3.1

7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3.1

8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3.1

9 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3.20 大型起重机安装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

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验收工作由专业单位组织,公司动力处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3.2

1 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在不改变原机构性能时,由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改变性能时应经公司总工审核报局批准后执行,改装后的系统必须经过试验由机械管理部门按规定经过六个月试运后办理验收,改装的资料归档保管。

3.2 2 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3.2 3. 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施工机械设备保养细则》,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机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并将保养执行情况报公司动力处,使用单位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和流程。

3.2

4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2

5 各项目部/分公司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奖罚办法。

第12篇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作业指导书

1 目的/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了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技术性能完好,满足施工生产、节能、环境和职业健康的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全公司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2定义

2.1 大型起重机械:是指起重量在30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和龙门式起重机。

3管理规定

3.1 各单位新购和在用及租赁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专业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

3.2. 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3.3 本公司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3.4 公司动力处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项目部/分公司要接受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3.5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务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3.6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3.7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市发放的《机械操作证》方具有操作资格,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3.8 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3.8.1 经司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并做好保养作业和检查记录,方可按指挥信号作业。

3.8.2 对违章指挥,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3.8.3 起重机发生异常要及时报告处理,严禁带故障作业。

3.8.4 司机操作时要集中精力,注意信号和作业场区,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起重机起落臂杆、行走、回转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另一司机负责监护。

3.8.5 操作室应有操作规程、润滑图表、操作保养责任制及机长、操作室内其他人员不准进入。

3.8.6 检查保养起重机时必须停止作业。

3.8.7 起重机轨道和电缆要符合规定,经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3.8.8 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16吨以上必须安装力矩限位器)

3.8.9 实行多班作业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记录和检查工作。

3.8.10 起重量在100t及以上的(针对进口的特大型起重机械)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针对本机性能的专门培训。

3.8.11 坚持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3.8.12 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要有避雷装置和最高处要有警示信号装置。

3.9 专业单位的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

3.10 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gb6061-85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3.10.1 班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3.10.2 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的机务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3.10.3 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公司动力处提出处理报告。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3.10.4 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此项工作由机械管理部门承担,将检验的结果上报公司动力处备案。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3.11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证件,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3.12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3.13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3.14 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3.15 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安全。

3.15.1 必须超负荷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10%),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经公司批准,由安全、机械、施工部门共同监督实施,各负其责。

3.15.2 。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作业。

3.15.3 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

3.16 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公司批准方可进行。

3.17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3.18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3.19 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3.20 大型起重机安装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验收工作由专业单位组织,公司动力处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3.21 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在不改变原机构性能时,由公司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性能时应经公司总工审核报局批准后执行,改装后的系统必须经过试验由机械管理部门按规定经过六个月试运后办理验收,改装的资料归档保管。

3.22 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3.23 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施工机械设备保养细则》,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机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并将保养执行情况报公司动力处,使用单位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和流程。

3.24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25 各项目部/分公司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奖罚办法。

第13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与安全使用的探讨

1.资料管理

塔式起重机注册登记机构或产权单位应将塔式起重机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拆装许可证、使用说明书、电气原理图、液压系统图、司机操作证、塔式起重机基础图、地质勘察资料、塔式起重机拆装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主要零部件质保书(钢丝绳、高强连接螺栓、地脚螺栓及主要电气元件等)报给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经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获得安全使用证,以及安装好以后同使用单位或部门的交接记录,同时在日常使用中要加强对塔式起重机的动态跟踪管理,作好台班记录、检查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包括小修、中修、大修)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字,在维修的过程中所更换的材料及易损件要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并将上述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2.塔式起重机基础

塔式起重机基础是塔式起重机的根本,实践证明有不少重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塔式起重机基础存在问题而引起的,它是影响塔式起重机整体稳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的事故是由于工地为了抢工期,在混凝土强度不够的情况下而草率安装,有的事故是由于地耐力不够,有的是由于在基础附近开挖而导致甚至滑坡产生位移,或是由于积水而产生不均匀的沉降等等,诸如此类,都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来不得半点含糊,塔式起重机的稳定性就是塔式起重机抗倾覆的能力,塔式起重机最大的事故就是倾翻倒塌。做塔式起重机基础的时候,一定要确保地耐力符合设计要求,钢筋混凝土的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值的80%。有地下室工程的塔式起重机基础要采取特别的处理措施:有的要在基础下打桩,并将桩端的钢筋与基础地脚螺栓牢固的焊接在一起。混凝土基础底面要平整夯实,基础底部不能作成锅底状。基础的地脚螺栓尺寸误差必须严格按照基础图的要求施工,地脚螺栓要保持足够的露出地面的长度,每个地脚螺栓要双螺帽预紧。在安装前要对基础表面进行处理,保证基础的水平度不能超过1/1000。同时塔式起重机基础不得积水,积水会造成塔式起重机基础的不均匀沉降。在塔式起重机基础附近内不得随意挖坑或开沟。

3.拆装管理

塔式起重机的拆装是事故的多发阶段。因拆装不当和安装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重点谈谈塔式起重机的拆装管理。塔式起重机拆装必须要具有资质的拆装单位进行作业,而且要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安装拆卸。拆装人员要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有一定的拆装经验并持证上岗,同时要各工种人员齐全,岗位明确,各司其职,听从统一指挥,在调试的过程中,专业电工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很重要,电工、起重机工要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拆装要编制专项的拆装方案,方案要有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向拆装单位参与拆装的警戒区和警戒线,安排专人指挥,无关人员禁止入场,严格按照拆装程序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作业,当遇风力超过4级要停止拆装,风力超过6级塔式起重机要停止起重作业。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夜间作业的,要有足够的照明并一定要按相关安拆的作业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

建筑市场的塔式起重机采用固定式机型较多,而且安拆比较频繁,在安装拆卸过程中的危险源很多如基础、安装场地、大件吊装等,在安装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这里着重谈谈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连接和顶升过程危险源的控制。塔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连接一般有两种方式.即高强度螺栓连接和销轴连接。塔式起重机高强度螺栓连接是靠摩擦力来传递结构内力的,要求连接面清洁,有较高的摩擦系数。拧紧力矩值非常重要,特别是预紧力矩。预紧的目的在于增强连接的可靠性和紧密性,以防止受载后连接件出现缝隙或发生相对滑移,以保证最终的安装质量。塔式起重机构件的连接很多都采用受剪销轴连接方式,这些销轴主要承受剪切力。但在实际使用中,由于各工作机构的起动、制动和吊臂回转等影响,经常会产生轴向移动,因此其轴向固定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塔式起重机拆装作业中,要特别注意连接销轴的轴向固定,不能随意用小规格开口销甚至铁丝来代替原设计的横向插销。塔式起重机运行几年后,容易磨损或脱落,使销轴有可能向内侧位移脱落,造成折臂事故。建筑市场的塔式起重机普遍采用液压顶升方式。顶升过程是塔式起重机的重要安装步骤,也是在安装中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在安装过程中出现事故比例较高。在顶升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安全规程,在顶升过程中的应注意以下问题:事先制定可行的顶升方案,每次顶升前应对安装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要求安装指挥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技术文件和顶升环节中的安全控制点;顶升过程由专人负责指挥,专人操作液压机组,专人紧固连接件;不得在夜间进行顶升;要注意电缆放松长度是否满足需要,注意检查电缆移动有无卡阻;风速超过5级,不论风向如何,一律禁止顶升;顶升操作人员在顶升过程中必须精力集中,注意观察,如遇到卡阻或者其他故障,必须停止检查,直到故障排除;顶升结束后,检查和紧固塔身标准节的螺栓连接或销连接;重新调整顶升套架导轨间隙,使导轮与塔架主弦杆完全脱离接触;检查液压机组操作柄是否拨回零位;切断液压顶升机组的电源并改好防雨罩。

4.安全距离

塔式起重机在平面布置的时候要绘制平面图,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小区,住宅楼多,塔式起重机如林,更要考虑相邻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距离,在水平和垂直两个方向上都要保证不少于2m的安全距离,相邻塔式起重机的塔身和起重臂不能发生干涉,尽量保证塔式起重机在风力过大时能自由旋转。塔式起重机后臂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少于50cm。塔式起重机与输电线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关要。

5.安全装置

为了保证塔式起重机的正常与安全使用,塔式起重机在安装时必须具备规定的安全装置,主要有: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高度限位装置、幅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吊钩保险装置、卷筒保险装置、风向风速仪、钢丝绳脱槽保险、小车防断绳装置、小车防断轴装置和缓冲器等。这些安全装置要确保它的完好与灵敏可靠。在使用中如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不得私自解除或任意调节,部分单位或操作人员私自解除或任意调节安全装置,在超载时作业导致塔式起重机标准节角钢开裂,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倾覆的教训必须要引起对塔式起重机安全保险装置的高度重视。

6.稳定性

塔式起重机高度与底部支承尺寸比值较大,且塔身的重心高、扭矩大、起制动频繁、冲击力大,为了增加它的稳定性,就要分析塔式起重机倾翻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条:一、超载。不同型号的塔式起重机通常采用起重力矩为主控制,当工作幅度加大或重物超过相应的额定荷载时,重物的倾覆力矩超过它的稳定力矩,就有可能造成塔式起重机倒塌。二、斜吊。斜吊重物时会加大它的倾覆力矩,在起吊点处会产生水平分力和垂直分力,在塔式起重机底部支承点会产生一个附加的倾覆力矩,从而减少了稳定系数,造成塔式起重机倒塌。三、塔式起重机基础不平,地耐力不够,垂直度误差过大也会造成塔式起重机的倾覆力矩增大,使塔式起重机稳定性减少。因此,我们要从这些关键性的因素出发来严格检查检测把关,预防重大的设备人身安全事故。

7.电气安全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塔式起重机的专用开关箱也要满足“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漏电保护器的脱扣额定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动作时间不超过0.1s。司机室里的配电盘不得裸露在外。电气柜应完好,关闭严密、门锁齐全,柜内电气元件应完好,线路清晰,操作控制机构灵敏可靠,各限位开关性能良好,定期安排专业电工进行检查维修。

8.安全操作与使用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主要是人的因素,是对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管理,塔式起重机平时的安全使用关键在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检查维修关键在机械修理工和电气维修工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了解机械构造和工作原理,熟悉机械原理、保养规则,熟悉掌握塔式起重机技术性能;维修、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司索人员、指挥人员等相关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塔式起重机是否能安全使用,要经常性地加强技术培训。操作人员、维修电工和机械维修工要在运行前、运行中经常性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钢丝绳、吊钩、各传动件、制动系统、安全保护装置、螺栓连接、吊具索具等重点部位。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对起重机作好日常检查和保养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及时发现故障,可及时处理故障,杜绝事故的发生。使用中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认真做好塔式起重机定期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等保养工作。操作人员不得酒后作业,不得带病或疲劳作业。建立健全塔式起重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司机、司索人员、指挥等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塔式起重机维护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等。要做到塔式起重机管理制度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进一步加强安全责任制,使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在实处。使用时严格按照塔式起重机机械操作规程和塔式起重机“十不准、十不吊”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野蛮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吊装前必须对每一件吊物进行重量估计,严禁盲目起吊,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等。

9.安全检查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后和日常使用中都要对它进行检查。金属结构焊逢不得开裂,金属结构不得塑性变形,连接螺栓、销轴质量符合要求,在止退、防松的措施,连接螺栓要定期安排人员预紧,钢丝绳润滑保养良好,断丝数不得超标,绝不允许断股,不得塑性变形,绳卡接头符合标准,减速箱和油缸不得漏油,液压系统压力正常,刹车制动和限位保险灵敏可靠,传动机构润滑良好,安全装置齐全可靠,电气控制线路绝缘良好。尤其要督促塔式起重机司机、维修电工和机械维修工要经常进行检查,要着重检查钢丝绳、吊钩、各传动件、限位保险装置等易损件,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严格杜绝机械带病作业。

结束语

通过加强对塔式起重机以上几个方面的安全管理,能够有效的预防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的各种事故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实践证明,只要各个施工企业、生产厂家、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塔式起重机检测机构都能按照上述各个环节来做,加强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专项治理,就能够有效控制重大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14篇 浅谈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建筑施工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前低矮的建设还可以用肩挑背扛来完成,现有的高楼大厦就必须用起重机械来完成。起重机械用得最多,但也最容易出安全事故。目前,全国每年起重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重较大,在工业城市中起重事故死亡人数占全产业死亡人数的7%~15%,有的地方和部门高达20%。在发生事故较多的特殊工种中,起重作业事故的次数占34.7%,事故死亡人数占19.53%。2001年全国建筑施工中共死亡1045人,其中起重机械安拆时发生倒塌事故死亡78人,占死亡总数的17.03%;起重伤害死亡48人,占4.2%。

分析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两条:一是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二是操作工及管理干部素质差、技术水平低、责任心不强。所以我认为要搞好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首先要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责任心的教育和操作工人技术培训,让操作工真正做到“三好四会”(管好、用好、修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使用的企业必须取得建设厅(部)“起重机械拆装、使用”的资质;起重机械司机、指挥、司索工必须经过培训学习,取得省建设厅(局)颁发的“起重机械拆装、使用资格证书”及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证”。搞好起重机械设备从购置、拆装、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一、 起重机械的前期管理

1、 起重机械设备在建筑系统一般要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井)架等,购置前首先要进行选型和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论证起重机从它的生产性、可靠性、维修性、耐用性、适应性、安全性等技术指标和投资额、运行费、收益等经济指标。

2、 对生产厂进行考查。起重机械生产厂必须有国家(建设部)的生产许可证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生产厂的生产工艺、设备、工夹具、模具、材料、外购件等应能保证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三是起重机械要有检测报告,是经过产品鉴定的合格产品。

3、 对起重机械设备到货验收、安装、调试、试运行、试验、验收投产使用及走合期使用情况的分析、评价和信息反馈等。

二、 起重机械的拆装管理

1、 拆装单位必须建立分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拆装检测验收制度、拆装前零部件检查制度、技术安全交底制度、拆装档案管理制度、职工技术培训考核制度等。

2、 拆装单位在拆装起重机械设备前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严格执行制定的拆装方案和拆装工艺。

3、 拆装必须进行技术安全交底,交底必须要每个被交底人清楚明白安拆步骤、过程和每个人的工作、职责。被交底人清楚明白后在交底书签字认可。

4、 起重机械拆装时企业安全管理部(处)、机械设备管理部(处)及单位(租赁站、塔机队)管理部门人员必须在场指导、监督。拆装前必须编制拆装方案和工艺(由租赁站塔机队编制),并由企业设备管理部(处、科)进行审核、审批,非正常拆装方案由企业设备部(处、科)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

5、 起重机械在拆装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电气、液压、机械各部机械及钢结构完好后方可进行拆装。装拆区域必须设置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在装拆区域内行走和逗留。起重机械每完成一个拆装项目时,都必须由塔机工长检查验收、签证;每完成一道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装拆工作。

6、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全面检查、调试和试验,确认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各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新购或大修后第一次安装还必须做超载试验,超载试验由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进行。

7、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必须按照“安装验收记录”所列逐条验收,验收由安装单位(出租方)企业安全部(处)、设备管理部(处)、租赁公司(站)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安全员、队长、操作司机和使用方(项目、租用方)的安全员、机械员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上述人员都在“安装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验收记录中有数字量化的条款必须进行量化。

三、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1、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2、 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设备明显处挂“合格准用牌”、“安全操作规程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牌”和操作人员姓名,塔机还应挂“十不吊牌”。

3、 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班组,并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塔机每个班组不得少于6人,施工升降机双笼不得少于4人,单笼不得少于2人,门架不得少于2人。

4、 起重机械机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起重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5、 机组人员每天必须做好“日检”及交接班工作,并认真真实填写好“日检记录”、交接班记录和运转记录并存档。安全员、机械员(项目做好“周检记录”),起重机械队(或租赁站)做好“季检记录”,企业机械设备部(或独立的设备租赁公司)做好“半年检查记录”和起重机械设备的“年审”。安全装置缺损、失效,不灵的不准使用、停机整改。

6、 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使其达到使用和安全的也应报废,使用14年以上的必须报废。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一律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必须作破坏处理。若有特殊情况(如放置年限久未用等)必须技术鉴定(探伤、应力测试等)报建设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使用。

7、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的各级管理机械。企业要有机械设备管理部(处)、质量安全管理部(处),分公司(租赁公司)要有设备科,并设安全员、队长、技术负责人等。各级人员必须有岗位职责,专人负责。

四、 起重机械设备维修管理

1、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维修制度,按照起重机械设备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预防维修”(它的特点是“定期检查、按需修理”,即根据机械的运作周期,通过一定的检测手段,检查了解机械的技术状态,发现存在的问题、缺陷和隐患,有针对性地安排修理计划,以排除这些隐患和缺陷,从而保证机械利用率和完好率)。

2、 努力开展预知维修即采用先进的检测诊断技术(如设备故障诊断仪,超声波测厚仪……),对机械设备进行不解体检测,结合信息分析和处理,准确地了解机械设备的实际状态,根据检测和诊断中发现的缺陷来安排修理项目。

3、 维修企业和单位对大修理和专项修理后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出具详细的维修资料,并出具修理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对大修后的机械设备应保修六个月,平常的维修中修也必须有完整的修理记录。

五、 起重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

1、 起重机械设备要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建账立卡,每年至少要对照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2、 起重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经济档案。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技术经济档案要有人负责保管。

3、 企业要健全起重机械设备统计报表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析报告。

4、 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微机管理,提高信息、数据处理能力,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促进设备管理现代化。

六、 起重机械设备的事故管理

1、 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原因造成起重机械设备的非正常性损坏者属机械设备事故。

2、 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等级: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事故等级按以下界限划分:

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0000元;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0~50000元;重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0元以上(直接损失价值按机械设备损坏后修复至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

3、 塔式起重机发生倾覆、摔臂、拆臂、脱轨、塔帽脱落;吊钩、吊具坠落,施工升降机发生“飞车”及对重摔落;门(井)式架发生吊篮摔落等不论有无伤人及经济损失大小,必须按重大事故处理。

4、 机械事故发生后,应保持现场,查明原因、损失、损失责任者,及时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起重机械队(或租赁分公司)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批;大事故由单位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租赁分公司)组织,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参与调查处理,报企业主管单位备案;重大事故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并报建设主管单位(省建设厅、市(县)建设局)备案。同时发生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5、 对各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和损失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严肃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视其轻重、损失大小等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制裁。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者,要依法制裁。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谢达全)

第15篇 桥门式起重机事故分析及安全管理

总则

桥门式起重机(桁吊)它是在固定的跨间内装卸和搬运物料的一种机械设备。桥门式起重机有着特殊的使用特性,如果不加强管理和检查,一旦出现事故,就会造成伤亡。引发桥式起重机起重吊运作业事故主要危险因素有:未发信号,使用不合格吊具超载吊运,安全防护装置失灵,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吊物捆绑不牢,歪拉斜挂吊运,棱角快口没有衬垫等。在起重机事故案例统计中,桥式起重机发生事故数量所占比例为18.8%,事故发生率是所有起重机械里面很高的。因此必须加强对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教育,提高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1 解析起重机的机械事故案例

起重伤害与事故是指起重机械在作业过程中,由机具、吊物等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起重机械所发生的事故占有很大比例,高达25%左右,据资料显示其中死亡事故占15%左右。其中在吊具打击中,有3起脱钩事故,占吊具打击事故的50%;在断绳事故中,有5起过卷事故,占断绳事故的38.5%;在108起事故中,有2起是超载事故,占事故总数的1.9%。吊物脱落打击事故占总事故数的25%,其伤亡人数占总伤亡人数的20.7%,居首位;其次是断绳伤害事故,分别为12%和12.1%;居第3位的是挤压伤害事故,分别为12%和9.3%。由此可见,吊物脱落打击、断绳和挤压伤害事故是起重机械作业过程中的多发性事故。

2 安全管理措施

桥式起重机在地铁施工中应用普遍,减轻了工人劳动强度,提高了生产效率,对实现自动化和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在桥式起重机管理、使用及维护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足,致使事故率较大,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桥式起重机在地铁应用并在企业设备中占有相当重要的比重,其作业效率情况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也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搞好桥式起重机的安全管理。

2.1 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起重机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的规定,使用起重机械作业时,实现全国统一的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对在用起重机要进行认真的检查,如存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消除;维修保养不彻底的起重机禁止投入使用;严格防止侥幸和冒险的行为发生,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原则,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2 操作原则

起重机操作的要领是稳、准、快、安全、合理。稳是指在起升和运行过程中,吊钩和吊运物应停于所需要的位置,不产生游摆和晃动;准是指能把吊钩平稳准确地停在所需要的位置;快是指在稳和准的基础上,使各运行机构协调地配合工作,以最少的时间,最近的运行距离完成吊运工作。这里所说的稳、准、快、安全、合理几个方面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不稳不准就不能快;不保证安全生产,常出事故,快也就失去意义;只注意安全而不快,也就不能充分发挥起重机的效率;如果操作不合理,不但影响快,而且影响设备寿命。只要做到稳、准、快、安全、合理地操作,才能充分发挥起重机在生产中的作用。

2.3 安全教育

桥式起重机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指挥不当,缺乏经验,考虑不周,捆绑不牢,或司机操作不合理,精神不集中,或者设备有未被排除的故障,带病工作的原因,都可能造成人身或设备事故。因此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是很有必要的。安全教育有定期教育和班前教育两种形式。

(1)定期教育。定期教育一般是由厂安全技术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定期(一年或半年)组织全厂起重司机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知识,主要内容是:①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详细解释;②学习交流有关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的知识;③从本厂和外厂的事故例证中总结经验教训;④总结推广本厂和外厂的安全生产经验。

(2)班前教育。班前教育每天由生产班长或安全员利用接班前的几分钟时间,向司机讲述有关安全生产的注意事项,其内容一般有以下几方面:①交流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经验与教训;②指出本班组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交待应注意事项,及时堵塞事故漏洞;③讲述安全生产有关知识,提醒司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等。

2.4 使用过程中要遵守“十不吊”的原则

起重吊运“十不吊”规定的内容是前人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是起重吊运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是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起重吊运作业人员必须掌握的最基本的安全操作规程。主要有:①超载或被吊重量不明时不吊;②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③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④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⑤起重机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⑥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⑦外拉斜吊重物时不吊;⑧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⑨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⑩物体装得太满时不吊。

3 结束语

通过对桥式起重机典型事故的分析,提出了安全管理的措施。桥式起重作业也是事故发生频繁的作业,从事起重吊运的作业人员,必须要有一定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具有高度责任感,熟练掌握起重吊运的操作规程和一些规章制度,始终注意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为了确保桥式起重机的安全作业,提高生产率,各个企业单位同时也应该安装各类可靠灵敏的安全装置,经常开展员工安全教育,经常注意开展安全检查,制定详细的安全检查表,时刻注意桥式起重机的保养和管理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坚决杜绝侥幸心理,真正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起重吊装知识

1、在下列情况下,司机应发出警告信号:

⑴起重机起动后即将开动前;

⑵靠近同层其它起重机时;

⑶在起吊下降吊物时;

⑷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⑸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

⑹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3.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

不准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不准用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4.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

5.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或停留,应使吊物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

6.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吊钩不载荷运行时,应升至一人以上高度。

7.运行时,两台起重机大车运行轮之间要保持不小于500mm的距离。

8.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

9.吊运过程中,不允许同时操作三个机构(即大车、小车、卷扬不能同时动作)。

10.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电源开关切断,起吊件未放下或锁具未脱钩,不准离开工

作现场。

11.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12.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3.检修时起重机应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ecpl”生命挂牌挂锁。地面要设围栏,并挂“

禁止通行”的标志。不准在起重机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

14.起重机司机要做到“十不吊”

⑴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⑵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⑶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规则不吊;

⑷桥吊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⑸歪拉斜挂不吊;

⑹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着有活动物不吊;

⑺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⑻带棱角缺口未垫好不吊;

⑼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⑽液态或流体盛装过满不吊;

司机在工作完毕后的职责

1.工作完毕,将起重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滑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

停放位置。

2.起重机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等。

3.电磁吸盘和抓斗起重机,应将吸盘或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悬吊;

4.所有控制器手柄应回零位,将紧急开关扳转断路,拉下电源柜刀开关。

5.司机在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交接记录本中,特别

是不安全因素必须交待清楚,并交给接班人。

回答者: wuhui5156 - 初级经理 七级 2009-8-24 15:21

第一条:带有驾驶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有专人驾驶。严禁非驾驶人员操作。

第二条:起重机司机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方能按指定机型独立操作。

第三条:起重机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

2、吊钩、滑轮、卷筒达到报废标准。

1、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刹不住额定载苛。

2、限位开关失灵。

3、主要受力件有裂纹、开焊。

4、主梁弹性变形或永久变形超过修理界限。

5、车轮裂纹、掉片、严重啃轨或'三条腿'。

6、电气接零保护挂靠失去作用或绝缘达不到规定值。

7、电动机温升超过规定值。

10、转子、电阻一相开路。

11、车上有人(检查、修理指定专人指挥时除外)。

12、露天起重机当风力达六级及以上。

13、新安装、改装、大修后未经验改合格。

14、轨道行车梁松动、断裂、物件破碎、终点车档失灵。

第四条:一般通用桥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1、工作前严禁饮酒。

2、不准带无关人员上车。

3、开车前先检查机械、电气、安全装置是否良好;车上有无可碰、卡、挂现象;确认一切正常,打铃告警后,再送电试车。

1、检查试车中发现有第三条规定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车。

2、操作中必须精力集中,与下面密切配合。操作时不准吸烟、吃东西和与他人谈话。

3、 操作中严格执行'十不吊':

① 超过额定负苛不吊。

②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③ 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 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⑤ 歪拉斜挂不吊。

⑥ 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⑦ 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⑧ 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⑨ 埋地物品不吊。

⑩ 干部违章指挥不吊。

4、操作中要始终做到稳起、稳行、稳落。在造近邻车或接近人时必须及时打铃告警。

5、 吊运物品坚持'三不越过':

① 不从人头上越过;

② 不从汽车、火车头上越过;

③ 不从设备上越过;

6、 运行时,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均应立即停车。

10、操作带翻、游翻、兜翻时应在安全地方进行。

11、起吊重物时,距地面距离不许超过0。5米。

12、吊运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升至100毫米高度停车检查刹车能力

13、吊运过程中,不允许同时操作三个机构(即大车、小车、卷扬

不能同时动作)。

14、正常情况下不准打反车。

15、严禁使用两台起重量不同的起重机共吊一物。用两台起重能力

相等的起重机共吊一物时,应采取使两台起重机均能保持垂直起重

措施,其吊物重量加吊具重量之和的不准超过两台起重机起重能力

总和的80%。且须总工程师或其指派的专人在场指挥,方能起吊。

16、上下车时需由梯子平台通过。不准从一台车爬至另一台车。不

准沿轨道行走。

17、车上不准堆放活动物或其他物品,工具应加以固定。

18、同一跨轨道上有两台以上吊车时,不准相互推车碰撞。

19、吊钩不载荷运行时,应升至一人以上高度。

20、露天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加以固定。

21、在处理故障或离车时,控制器必须放于'0'位,切断电源。不

准悬挂重物离开车。下班时把小车停于驾驶室一端,吊钩升至规定

高度。

22、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特别是不安全因素必须交待清楚。

第五条:电动梁式吊车、电动葫芦操作规程:

1、操作前必须做到:

① 向交班人或参阅交接班记录了解设备状况。

② 详细检查卷场限位开关、制动器力矩。

③ 检查钢丝绳、吊钩、吊具和电器部分。

④ 观察车上有无可能掉下来的东西,紧固件有否松动,并试验空

车。

2、操作中做到:

① 必须保持钢丝绳卷绕正确,发生出槽乱卷现象应及时下降理正

后再起吊。

② 吊物件时禁止从人头、火车头、汽车头及设备上越过。

③ 吊物操作要平稳,不准摆晃。

④ 同一跨轨道有两台以上吊车时不准推拉碰撞。

⑤ 发现有第三条情况之一者应停车。

3、离开工作地时应将吊物放下,吊钩升到规定高度,切断电源。

第六条:带有驾驶室的电动跑车,除执行梁式吊车、电动葫芦操作

规程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开动行走机构时,应先看转辙器(叉道)是否接通。

2、在弯道上不能全速行驶。

第七条:特种天车除执行第四条规程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操作吊运熔化金属、液体浮渣及浇铸天车:

(1) 起吊前,须注意吊是否将包环吊牢。

(2) 将金属包吊至距地面100毫米以内的高度试验制动器可靠性

(3) 包内液体距包沿之距离不得小于100毫米。

(4)不得将天车停于浇铸钢渣位置。

(5)不准利用天车扯拉'凝固金属'。

(6)吊运金属包时不准从易燃易爆物品上和冰、水面上通过。

(7)发现有漏包现象时,应打铃告警、找安全地方放下,运行中

金属包距地面距离不得大于0。5米。

(8)在起吊时,应注意辅助吊钩动作,不准钢丝绳与金属包相碰

接触。

(9)当天车移动时,应注意避免吊钩及金属包挂住地面物品,不

准从设备上越过。

(10)倾倒液体金属或浮渣时应平衡均匀,以免迸溅到工作场地。

(11)如因有浮渣,液体金属倒不出时,不应再翻复金属包。

2、操作电磁盘及抓斗天车:

(1) 起重电磁盘工作时,只可在指定路线内移动重物。

(2) 起重电磁盘工作时,应经常注意电压变化情况,如有突然下

降或超出规定值时,应停车检查。

(3) 起重钢丝绳及电缆应正确卷绕在卷筒上。

(4) 起重电磁盘不准超高退磁卸物,不吸物时不准通电。

(5) 电磁盘工作不准超'jc'制。

(6) 抓斗工作时,为避免物品物品掉出,应交抓斗闭合紧密,不许可摇晃。

(7) 当抓斗没有完全闭合前,抓斗需稍提起再闭合,以防止过载。

(8) 抓斗起升时,应使负苛均匀传至每支钢丝绳上。

(9) 抓斗工作前,各机构需进行短时间空运转,查看是否正常。

(10)电磁、抓斗不得吸、抓固定物品。不准升高卸物破碎。形状不规则的硬质物品不准抓。

(11)抓斗、磁盘重与重物重量之和不得超过天车的额定起重量。

(12)不工作时磁盘、抓斗应落至地面。

3、吊运毛坯天车:

① 在起吊时须确信捆绑、夹持紧固。

② 将毛坯送进或取出炉子时不得碰击炉口及其他物品。

③ 不准使夹持毛坯的夹钳或其它装置留在炉子中。

第八条:起重机驾驶人员交接班必须实行班点检,详细记录每班检查及运转情况。班检内容包括:

1、有声信号声音宏大。

2、控制器触头应接触良好,保证调速正常。

1、 各制动器必须灵活可靠(特别是卷扬机构)。

2、 锥度轴上的联轴器不准松动。

3、 大、小车缓冲器完整可靠。

4、 集电托及软线不准有挂、卡、碰、脱现象。

5、 各安全开关必须完整、灵活、可靠(特别是升降机构)。

6、 大、小车轨道不准有障碍物。

7、 电动机碳刷、滑环必须光滑,接触良好,调速正常。

10、钢丝绳的紧固、卷绕必须正确,其损坏不得超过报废标准。

11、吊钩、滑轮转动灵活,不准有裂纹、破裂现象,防松螺母必须可靠。

12、空运转试车,确信安全可靠,方可工作。

重机安全管理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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