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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3-01-15 11:39:04 查看人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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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管理

第1篇 工厂现场安全管理标准

工厂现场安全管理的标准

1、厂区交通通道标准要求:

(1)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井盖、下水道盖等必须保持完好,发现损坏的及时修复。

(2)公司区域内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溶媒库、危险品库以及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地段,必须设有交通信号或明显标志。

(3)公司区域内交通道路两侧路灯必须保持完好,有足够照明。

(4)利用通道一边停置车辆的应有划线(白色)标志,但不得超过通道中心线。

(5)道路土建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6)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一至二米,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高度不得低于五米。

2、厂区内车辆管理标准要求:

(1)不得在转弯处及公司主干道上停置车辆。

(2)自行车、摩托车按规定存放在车棚内或指定位置,禁止在厂区内骑车。

(3)轿车、吉普车、面包车等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严禁出租车进入厂区。

(4)厂区内各种车辆执行限速5公里/小时的规定,倒车、进出库房或厂房门口,限速3公里/小时。

(5)一切运载车辆应注意安全行驶,不允许乱停乱放,需停置的车辆必须停靠在定置线内,严禁违章搭载和野蛮行车。

(6)手推车载货时,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一米,左右不准超过二十厘米,全长不准超过三米,载重量不准超过五百公斤,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7)机动车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四米,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二米。

3、车间内安全通道标准要求:

(1)安全通道标记应醒目、清晰,通道平坦,无台阶、坑、沟或斜坡,双线平行、笔直。

(2)车行道宽1.8m,人行道宽1m。

(3)安全通道必须畅通,各类材料、设备、工位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道。

(4)安全通道应有醒目标志,“安全出口”等安全标志牌应有夜光效果,高度不得超过1米。

4、生产区域地面状态标准要求:

(1)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无积水、无油脂、无绊脚物等。

(2)在生产区域内所设置的坑、壕、池应加盖或有护栏。

坑:指深0.5m、凡脚能踩入坑内的均称坑,无规定面积的要求。

壕:深≥0.2m,宽≥0.1m。

池:指深0.8m或地上边沿高0.8m,存放液体的。

凡在厂房内搭建平顶房,并利用平顶作堆场的,或者利用厂房屋顶作工场的,应有足够的承重强度或防护栏杆。

(3)及时清除工业垃圾、废溶媒、废水及废物等。

5、生产区域内物品、设施管理标准要求:

(1)摆放整齐,平稳可靠,摆放不得妨碍操作;

(2)生产岗位办公桌上不得放水杯。

(3)生产工作场所应悬挂职业健康安全警识标识,张贴应不得低于1.5米,过时的、破旧的应及时清除或更换。

(4)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5)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采用的贮存方式应与其性质相适应,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6)危险品和普通物品同库存放时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7)遇水燃烧、易燃、易爆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地贮存。

(8)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暂存库最大堆放量不得超过3日量,生产现场最大堆放量不得超过2日量,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9)危险化学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禁止野蛮装卸,运输过程中应有可靠的防止发生晃动或滑动的安全措施。

(10)废油漆、油料、纸箱、泡沫等由环保中心回收处理;油漆等易燃品应统一存放在车间库房内。

(11)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执行“三定”管理。即定人管理、定位管理、定期更换管理。

(12)灭火器箱、消防箱前不得放置其他物品,消防箱内必须配备f扳手,水带应采用双头卷。

(13)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要经安保部审定,原则为不影响生产现场的正常操作,便于取用、醒目的固定位置,并放置于特制的箱内,有明显标志,严禁悬挂于墙上。

(14)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乱扔乱放,应单独存放,并在工作期间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要求:

(1)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3)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4)施工中动火现场必须清除易燃物品,将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沟、电缆沟等予以封闭,用坚固不燃的隔板或者阻燃毡布与周围隔开,防止火花飞溅。

(5)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夏季不得放在日光下曝晒,且气瓶上严禁放置电焊地线。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7)焊机要采取防晒、防雨或防接触蒸汽和水进入的措施,其电源和控制箱也应防雨,并保持清洁,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5米,控制箱应上锁。

(8)电焊作业现场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9)施焊、割作业场所半径10米内不得存有易燃易爆物品,且在动火前按公司规定办理动火证后,才能施焊、割作业。在更换焊条时,严禁乱扔焊条头。

(10)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机械防护装置(如防护罩、保护盖等),且不得任意拆除。

(11)临时线需用绝缘良好的电缆线,其截面应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要求,悬空架设或沿墙放设,室内离地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3米,禁止在树上、脚手架或金属栏杆上挂线,穿越门窗(尤其是金属门窗)使用时要加装固定防护套。

(12)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应距0.3米以上,在道路交叉处应高于4.5米。

(13)临时线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器设备应有防雨雪设施。

(14)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36v以下的电压。

第2篇 《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企业安全生产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评价说明

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应用检查评价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说明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下列方法应用6种,每种3分,共18分

1. 1. 注“δ”的属必考核项

2. 2. 其它任选3种。

3. 3. 少一种扣3分。

4. 4. 渗透到职能部门业务,应用到生产车间日常管理、职工的自我约束中去。

5. 5. 查证要点见“解析”表1-2-1。

18

1

δ安全检查表

2

δ事故树分析

3

δ目标管理

4

事件树分析

5

安全性评价

6

abc分析

7

信息管理

8

预先危险性分析

9

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

10

行为科学与心理学

11

pdca循环

12

人机工程

13

计算机辅助管理

14

电化教育

15

生物节律

1 设置原因

传统安全生产管理思想、理论和方法,奠定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在保证安全生产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传统安全生产管理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科技进步和生产的发展,存在着滞后于生产发展的现象。只有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以系统物质流、信息流的综合观点,积极、主动开展事故预防预测,研究探讨事故发生规律,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提高安全生产决策能力和促进新技术成果的应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才能适应整个现代化管理发展的要求,克服传统安全生产管理之不足。

2 项目内容

现代科学管理方法运用于安全管理要做到有内容、有形式、有效果。现代科学管理方法主要有: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检查表、事故树分析、安全评价、预先危险性分析、故障类型分析、abc分析法、生物节律、安全行为科学与心理学、安全信息管理、pdca循环、计算机辅助管理和电化安全教育等。其中安全检查表、事故树分析、目标管理必须评价。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的应用,不是孤立的个人应用,不能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摆花架子、装门面,而是要求企业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现代化管理体系,形成保障安全生产的整体效应。因此,各种科学管理方法,必须渗透到企业职能部门业务管理中去;渗透到生产车间日常管理中去;渗透到职工自我管理、企业自我约束中去。同时要将传统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与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有机结合起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作,保证安全生产。

3 评价方法

评价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的应用要贯彻有效性原则,做到有形式、有内容、有效果。

有形式。即方法是先进的、科学的、可行的。不限定推荐范围。

有内容。即以现代科学管理思想、理论和方法结合本企业实际,与各职能部门业务、车间日常生产或职工生产操作结合起来。

有效果。科学管理方法渗透到企业职能部门业务管理中去,渗透到生产车间日常管理中去,渗透到职工自我管理和企业自我约束中去,形成整体效应,推动企业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减少工伤事故,改善安全卫生状况。

各种方法查证要点见表1-2-1《现代科学管理评价查证表》。

序号

评价项目

查 证 测 定 要 点

文本资料

抽查考试

现场(执行)记录

说明

1

安全检查表

1) 查阅各类常用检查表:项目正确、有检查时间、检查人。

2) 纳入安技部门业务范围。

查车间、班组有关人员定期使用或日常使用情况

1) 车间班组普遍使用安全检查表,对危险点监控有效,使用面不低于50%,重点危险点必用。

2) 抽查一工人以检查表为蓝本对照检查,判断检查效果。

2

事故树分析

1) 逻辑分析和事故符号无原则错误。

2) 能联系本行业多发性事故或重大事故。

3) 职能部门必用方法。

1)安技人员能了解事故图的逻辑关系,并能定性分析。

2)应用点操作者对事故树基本事件有所了解。

1)出现中间事件能给予制止。

2)对结构重要度较大的事件能有效控制。

3)具有一定预测能力。

3

目标管理

目标明确,有目标分解、实施、检查、控制、评价等内容。

1) 全厂职工明确安全生产总目标。

2) 查有关人员如何进行目标控制。

1)各项指标达到目标。

2)目标分解有效。

3)目标分解落实。

4

预先危险性分析

1) 能正确分析系统内危险因素。

2) 准确判断形成事故原因及危险等级。

3) 采取措施正确。

1) 是否成为常用方法。

2) 有效估计和排除开发系统固有危险。

1)避免不必要设计变更。

2)比较经济的保障系统安全性。

5

pdca循环

1) 制定规划、实施整改、检查结果、分析提高等四环节应无原则错误。

2) 数理统计分析应正确。

1)查有关人员如何应用数理统计方法,确定目标、制定对策。

1) 能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2) 实施整改有效。

6

安全行为科学与心理学

1) 分析资料能符合行为科学和心理学基本规律。

2) 具有相当数量分析资料。

1)查资料所提供对改变人的不安全行为的理解。

1)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有效果。

7

计算机辅助管理

1) 应用计算机进行事故统计分析,事故树分析,安全性评价等。

2) 应用于危险部位的控制。

1) 查有关人员对计算机应用的看法。

2) 了解危险部位有关的基础资料。

1) 提高安全工作效果

2) 提高危险部位的安全性。

8

故障类型分析

10能查明故障类型和对系统影响。

排除故障措施正确。

1)是否已成为职能部门或车间常用方法。

1) 用于工程安全保障跟踪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2) 消防故障措施有效。

9

电化教育

电化教育制度、教学计划花名册、教材等。

了解有关人员、查电化教育制度。

能提高安全教育效果。

10

事件树分析

1) 应用本厂事故实例,归纳逻辑正确。

2) 成为安技部门人员应会业务知识。

1) 安技人员、应用点生产管理人员能从多种可能结果中找出关键事件,并提出应采取的措施。

2) 工人了解如何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发生。

1) 应用点措施有效。

2) 提高事故预测、不安全因素动态发展、危险辨识能力。

11

a、b、c、分析法

1) 能抓住关键照顾一般进行分析,达到控制总体的目的。

2) 危险性分析正确。

1)a类对象的管理者、操作者能理解abc分析法并了解如何控制。

1)控制点采取措施切实有效。

12

生物节律

1) 查企业有关生物节律应用的规定。

2) 生物节律图无原则错误。

1)查有关人员对生物节律临界期下限等如何加强人为管理。

1) 能按生物节律应用规定执行, 如劝告、警告或禁止工作。

2) 行为约束有效。

13

安全人机工程

1) 能正确地进行人体测量,生理特点分析,动作分析,动作测定,机械、工具和环境改善应符合实际。

2) 成为职能部门业务范围。

1)查有关人员验证所测定数据的可靠性。

1)查应用安全人机工程改进机械、工具、场地、环境等具体实例。

14

信息管理

1) 查企业信息管理应用规定。

2) 计算机信息管理或人工信息管理必须能体现企业信息反馈程序。

1)有关管理人员能应用信息为安全生产采取相应对策。

1) 应用信息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决策能力。

2) 有效预防事故。

现代科学管理评价查证表

4 计分方法

本项目应得分为18分,目标值6种,每种3分。某种方法应用脱离工厂实际搞形式,没有明显的效果,该项不得分。

第3篇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加工厂(以下简称棉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国务院批准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结合棉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棉厂安全消防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当地消防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棉厂作为消防保卫的重点,督促落实消防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供销商业系统的棉花加工厂(轧花厂、絮棉厂)、棉花仓库,棉花露天货场,棉花转运站,棉花收购站国营农垦、兵团系统的棉厂;同时适用于乡镇、农民个体或联营的棉厂。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时研究、布置和检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和奖惩。

第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棉花的消防安全工作,经常了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棉厂要组成以厂长为首的安全委员会(或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安全消防工作,其中有一名分工安全工作的厂长参加专门管理,检查日常安全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厂长及消防人员必须熟悉安全业务知识,学会消防指挥技术。

第八条 棉厂要有健全的义务消防组织。凡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职工都要编入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种专业消防组。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消防规章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扑灭初起火灾。由消防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小组,专管消防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和使用。并负责义务消防队的技术训练。

第九条 棉厂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厂、班组、岗位三级负责制。

一、棉厂负责人和分管防火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指示。

2.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4.划分防火责任区、责任车间、仓库、堆垛、指定区域、车间、库、垛防火负责人。

5.及时指导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

6.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并做好对新职工、临时工和外来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7.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8.领导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工作,加强管理教育,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

9.组织和带领职工、警卫、消防人员进行护厂值班和夜间巡逻。

10.组织制订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11.负责对消防有功和失职人员实施奖惩。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

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及时制止违章行为,落实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火险隐患情况。

4.具体安排值班、巡逻工作。

三、岗位防火负责人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或向领导提出改进意见。

2.做好交接班过程中的防火安全工作。组织本岗位职工下班时要关好门窗、检查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彻底清扫落地棉、飞绒、尘杂、垃圾等易燃物,保持工作场所清洁。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定期组织本岗位职工维修保养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

4.发现火情要立即报警,并参加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如实地向调查人员反映着火前后的情况。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要把对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并主动同当地居民搞好联防。

第十一条 要充分利用壁报、黑板报、有线广播、训练班、大字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和公安消防部门制订的有关消防法规。

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制订的消防安全条例、规定、制度等。

三、棉花消防业务和养护知识。

四、消防安全和棉花养护的经验及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二条 对生产旺季招收的季节工,要严格按照《棉花加工厂用工办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择优录用。进厂前必须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挑选责任心强、纪律性强、体力能适应棉厂工作的青壮年入厂。开工前要组织职工特别是季节(临时)工人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安全和法制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学习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分配的工种边操作、边表演、边讲解,并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位。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要制度化。棉厂每月要确定一至两天为“安全活动日”,分析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定、文件和消防知识,解决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消防工作的重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义务消防队在开工前和加工中期要进行消防演习。每年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消防知识考核。

第十四条 要向外来人员宣传防火安全知识和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后,要适时召开现场会,进行现场教育。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要对棉厂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省(市、自治区)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地市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县至少每季检查一次,要实行棉厂月检查,班组日检查,消防安全员随时检查的制度。

第十七条 每次消防安全检查都要有记录,并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负责人,整改后要作整改记录。对暂时无力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制订临时安全措施,列入整改计划。公安消防部门对棉厂的检查情况要记入重点单位的防火档案。

第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要根据实际需要,对重大火险隐患,向棉厂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五章 建筑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棉厂厂房、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乡村和农民的棉花仓库(以下简称棉库)必须符合《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棉厂的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储存区分开,各区之间设墙分隔。

第二十一条 棉库不得作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搭建其他房屋。

第二十二条 电瓶车充电室、机动车库和油库,必须建在储存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仓库、货场的设置。

一、储存区宜设在厂内加工旺季季风的上风方向,以尽量避免烟囱等火星随风飘落。

二、仓库建筑应该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屋顶承重构件和外墙均为非燃烧体时,可不受此限。

三、每幢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库为6,000平方米,每1,500平方米要设防火墙。

四、每露天货场总贮量,如超过5,000吨宜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0米。

五、露天货场每个棉垛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50平方米。

六、露天货场堆垛必须分组。每组不应超过8个棉垛,垛与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

七、露天、半露天堆场的棉垛与其他堆场、建筑、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八、棉库区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四条 棉库、露天货场周围要经常清除垃圾、杂草、落叶等物,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物。储存区下水道必须保证畅通。

第二十五条 棉厂内必须装置避雷设备。

第六章 车间生产

第二十六条 棉厂必须采用能够清除特殊杂质的工艺和设备,要利用气力输送落杂、磁铁、清花机、人工挑拣等多项技术及管理措施,保证将易产生火星的特殊杂质、火柴、石子、砖头、瓦片、铁丝、铁片等在进入轧花机工作厢前排出。

第二十七条 要健全加工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使用的制度。按照标准检修机器设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机器运转中摩擦起火。

第二十八条 机器设备的传动、转动部分必须设置安全罩、安全架,并尽量做到密封。地沟盖板必须配齐,安全牢固。车间要设工具箱,工具不得乱放,并保持整洁。防止落棉、尘杂缠绕转动部位引起升温和工具等硬质物件掉入地沟碰撞和摩擦起火。

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打包车间应边生产边运棉花,存放皮棉不得超过200市斤。下班后打包车间不准存棉也不得有落棉及其他物件。

第三十条 进入车间的工人身上不准围、披裹包皮布,不准戴手套,不准穿高跟鞋、拖鞋、钉铁掌的鞋。女工的发辫不得露在外面,不准蒙头巾、戴围巾,必须戴工作帽,以防人身事故和铁掌碰擦引起火星。

第三十一条 当班工人上班前必须认真检查主机及传动设备。生产中做到勤听、闻、看、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下班后必须彻底清理轧花机,剥绒机的工作厢,清除厢内的一切特殊杂质,彻底打扫工作现场,搞好交接班。对不使用的车间(包括下班后不接着开工的车间)、仓库必须认真检查后切断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第七章 储存保管

第三十二条 棉花实行专仓堆存,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棉厂储存区应划分籽棉货区、皮棉货区、棉籽货区、棉库区。

第三十三条 成包皮棉入库前,必须在收、发货区观察二十四小时以上,并派专职或义务消防人员监护。

第三十四条 棉花入库前要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火种、水湿霉烂、变质、油渍、包装破损等异状,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堆垛要垫好垫基,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垛底必须通风,以防潮湿霉烂。

第三十六条 堆垛时包要放平,一般不得竖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露天堆垛,垛高不得超过8米,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

第三十七条 库内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其他通道不小于1.5米,垛距墙不小于0.5米,距柱不小于0.2米。

第三十八条 储存区及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物品。装卸、搬运工作的现场和通道要保持整洁、平坦。

第三十九条 装卸、堆垛、卸垛作业结束后,要对储存区和站台进行彻底检查,排除异常情况。新堆的垛,在二十四小时内要加强巡回检查。

第四十条 棉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非保管人员随便进入,如确需设办公室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上不得设门窗。

第四十一条 要加强棉花养护工作。堆垛要及时封顶,要定期测温,下雨前后必须查库。要根据天气变化对棉花温、湿度的影响,适时采取通风或倒垛措施,防止霉烂变质。皮棉、籽棉、棉籽垛的温度超过38℃或籽棉水分超过12%时要及时处理。

第八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二条 棉厂除生活区及指定的吸烟室外,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信号弹。

第四十三条 严格门卫登记制度,收留一切进入生产区和货区人员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四条 运输棉花的车、船上严禁烟火,在厂外运输时必须用蓬布封盖严密,并配备灭火器材。车辆进入厂区前,棉厂要有专人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厂区。

第四十五条 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装置防火帽(或熄火),并不准进入棉库。

第四十六条 进入厂区的蒸气机车必须装置防火罩,并要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厂区停留或清炉。

第四十七条 进入棉库的电瓶车、铲车、叉车及上垛用的吊车,必须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四十八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棉花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棉花。任何车辆都不得在货区和棉库内停放和修理。

第四十九条 原则上不准在生产车间、货区、仓库及附近烧电焊。在生产车间、离储存区30米以内需要临时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保卫部门审查,报告厂部研究批准,将作业场所附近的机器设备、地沟等处的油污、棉绒及飞绒清扫干净,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人在场监护。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得落下火种。有风(五级以上)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第五十条 在棉厂的维修工房安装和使用火炉,必须符合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指定专人看管,备足灭火器材,做到人离火灭,对厂内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五十一条 不准用易燃,可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炉附近堆放或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炉内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火炉烟筒不准顺向货区安装。

第九章 电源管理

第五十二条 棉厂生产区、储存区与生活区的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安装和维修。

第五十三条 棉厂用电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车间、货场的电线,一律改用暗线,不用明线。老化的和安装不合要求的电线,必须更换。

第五十四条 车间照明必须用有防护罩的灯具和壁开关,不得使用无防护罩的灯具和拉线开关。露天货场的照明灯杆距棉垛不应小于杆高的1.5倍。电灯应有防雨措施。货场使用吊车后必须加接地线,以防雷击。

第五十五条 棉库内禁止安装电器设备,如需临时照明作业,应采用橡皮电缆工作灯、工作灯要加防护罩,插座必须设在库房外,用完后及时拆除。

第五十六条 棉库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储存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五十七条 储存区的电源应当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当单独安装开关箱,开关箱应当设在库房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五十八条 在储存区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撞击、碰砸和车轮辗压。

第五十九条 打包机、上垛机等设备,不得使用倒顺开关,必须改用离合器或电磁开关。车间及货区原则上不得装设熔断器、闸刀开关及插座,如确需装设,必须加有防火密封装置。储存区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六十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车间的保险丝装置要有防护罩。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六十一条 对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应至少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对避雷装置也必须经常检测,维修。

第十章 消防设施

第六十二条 棉厂,棉花仓库,露天货场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消防给水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供水。

其中棉厂应设置应急用的消防蓄水池和水塔,容积不小于下表的要求:

工厂规模消防蓄水池-容积立方米数量水塔-容积立方米数量

1台型厂402301

2台型厂502301

3台型厂602401

4台型厂802501

第六十三条 固定抽水泵要安装双套设备,一套通向水塔,一套通向管网;同时安装两套动力(电机和内燃机)。棉厂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机动泵。要做到消防泵天天发动,周围出水。

第六十四条 车间、货场、库房要配置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安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严禁移作它用。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棉花短绒及其他物品。

第六十五条 消防车、泵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要建立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缸、消防栓、消防管网、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第六十六条 棉厂应安装消防通讯和信号报警设备。

第十一章 扑救与奖惩

第六十七条 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六十八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 对发生火灾事故。要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消防监督机关又已通知要其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4篇 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工厂 安全管理检查表

工厂安全管理检查表

说明

1) 本表用于检查工厂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潜在危险性,涉及面广,是一种综合性的安全检查表,必要时还应参照相关的标准和有关检查表。

2) 表中分四类内容,第一类:基础安全管理,是依据具有法规效力的指令、文件、通知和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经验方法提出,供企业参考;第二类:特种危险安全管理;第三、四类:操作安全管理和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一、 基础安全管理

1. 安全组织

1.1 成立以厂长(经理)为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车间部门设安全领导小组,班组设安全员、企业按规模及生产管理特点配备安技人员。

1.2 根据年度工厂方针,编制企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具体有四大内容:安全教育计划:安全活动计划;安全检查及重大不安全因素整改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3 企业每季在厂长领导下,召开一次安委会。要有文字记载或会议记录。厂级生产调度会,要有安全生产具体内容,并有记录。

每月可根据企业情况由安技部门召开安全例会,要有记录。

2. 安全教育

2.1 新职工入厂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做到不积压、不延迟、不补课、不遗漏,教育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料归档。

2.2 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应熟悉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接受主管、行业局(公司)、企业组织的安全知识考核。

2.3 厂领导应布置教育,设备、安技部门每年对班组长进行一定形式的、有针对性的班组安全知识及安全管理的业务培训。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加强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2.4 特殊工种操作者必须持有主管部门、专业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按规定参加复训考核。

一般机械等操作工人,应由企业职能部门考核,每年考核不少于一次。发证并凭证操作。

2.5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厂区内要有固定的安全宣传阵地和定期的宣传形式(黑板报、安全简报、电影、电视、展览、图片、宣传专栏等)。

2.6 职工调岗应由调入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建立调岗教育手续

职工长期休假在三个月以上,复工时应由使用部门进行复工前的安全教育。

2.7 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部门必须对从事生产的工人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

3. 安全检查

3.1 企业每季必须由主管厂长组织安全大检查;车间组织月检查;班组组织周检查。各级检查必须认真记录,作出整改计划。

3.2 企业在定期检查时还应安排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日检查、事故性检查,由有关部门参加制定计划,并落实整改。认真对待上级的检查,整改及时并按时上报。

重点企业要坚持中层以上干部值班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巡回检查,并记录。做到有人上班就有安全值班。

4. 安全管理制度

4.1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各项管理制度。基本制度有:①企业职工安全守则;②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③各种安全操作规程;④安全生产教育制度;⑤工伤事故报告制度;⑥特殊工种管理制度;⑦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⑧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⑩干部值班制度;⑾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⑿防火、防爆、剧毒、化学物品、要害部门等安全管理制度;⒀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⒁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4.2 安全生产必须做到“五同时”并有记录和资料

各类安全管理资料齐全,包括计划、总结、试验报告、报表、图表和档案建立完善,内容准确,无差错,无漏项,记载及时。

5.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1 企业应列出年度安措项目,在10月份订出下年度安措计划,汇总于全厂下年度计划内。

5.2 企业应在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每年提取10%~20%用于安措开支

5.3 安措计划应做到设计、资金、材料、施工四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做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6. 事故统计报告及处理

6.1 要按规定保护工伤事故现场,定性准确,做到“四不放过”,并对每件事故都有分级处理结案意见

6.2 工伤事故按分类要求填报准确、及时、无漏报,资料建档,全年有分析汇总

6.3 轻伤事故由车间会同有关部门报告;重伤事故及时上报上及管理机关。

7. 经济承包中的安全生产

7.1 各类经济承包合同都应有承包安全的内容和具体安全措施。经济承包责任人应是安全责任人

7.2 承包期间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7.3 有承包安全生产的考核办法

8. 防暑降温

8.1 企业每年应定时制订防暑计划,项目必须完善,有资料可查;

8.2 高温季节应有有效的防暑措施;

8.3 降温风扇、冷冻设备等均需有专职部门管理、保管、维修、建立台帐。

9. 工业卫生、防尘防毒职业病的管理

9.1 企业应有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管理工业卫生工作,并建立尘毒危害作业工人的健康档案和高温露天作业工人的健康档案,并组织定期体格检查。

9.2 绘制和建立全厂尘、毒作业点的分布图和资料档案,并标明达标、超标情况,建立治理项目的设备台账。

9.3 防尘毒设备有专职部门负责、专人管理,定期检修,有台账。设备运转率达90%,治理方案应经审查后列入安措计划,做到资金、材料、施工三落实。

9.4 做好女工“四期”保护,落实到人头,有据可查。企业应建立女工卫生室,有专人管理,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特别是特殊工种,要做到均衡生产,劳逸结合。

尘毒作业工人的职业病患者由专职部门和工会共同负责管理,治疗及待遇按国家规定办理,要有档案资料。

二、特种危险安全管理

1. 蒸气锅炉

1.1 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运行锅炉应有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运行执照,并有当年的年检记录,应有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建立锅炉档案;

1.2 司炉工应经当地劳动部门考试合格,凭证操作,并应有安全操作规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运行记录、交接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1.3 锅炉房的建筑结构应符合要求,对各类安全附件应定期试验和校正,并登记入档。

2. 空气压缩机

按《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和《空气压缩机站及其设施的安全要求》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2.1 动力部门对压力容器,储力罐有使用、维修、试压、安全附件定期检查报告等内容的技术档案,并有专人负责;

2.2 全厂的受压管道,压力容器布局合理;

2.3 空压机房结构牢固,门窗向外开,并有消声设备和隔音操作室,操作人员坚守岗位。

3. 乙炔站和乙炔发生器

按《乙炔站设计规范》和《移动式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要求》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3.1 乙炔站的建筑设计和电器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3.2 回火防止器、水位表、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等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附件校验,有原始记录;

3.3 乙炔器岗位操作点都应有回火防止器,使用部门每周进行完好情况检查并记录,对上述点应有平面分布图;

3.4 移动式乙炔器安全附件齐全可靠,进行日保养、周检查。电石和电石渣存放合理。

4. 行车

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4.1 起重行车的各类安全装置、信号装置齐全可靠,在明显部位标明最大起重量;

4.2 起重行车应按规定要求定期组织检测。并有档案资料;

4.3 操作人员上、下梯及平台必须安全可靠,轨道固定螺帽不得松动。轨道接头应符合安装标准规定;

4.4 严禁无证操作,严格执行“十不吊”和交接班制度,重型行车设地面指挥;

4.5 钢丝绳、吊钩应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更换,电器及线路必须安全可靠。

5. 电气

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要求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5.1 企业电气设施应有专门技术人员负责,有高压系统图、低压分布图、架空线路图、电缆设置图、接地网络图以及电气设备的技术状况等档案资料;

5.2 企业应有严密、系统的供、用、发电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5.3 各类电气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零(地)并符合规定要求;

5.4 变配电所建筑应符合设计要求,室内做到“五防一通”。各种记录完整、绝缘用具、防雷装置、油质、消防器材,按规定时间试验,并有试验报告等完整资料存档。

5.5 变压器、油开关、电容器等无漏油和异声;各种保护装置(互锁、联锁、信号、仪表、警告牌、栏杆等设施)完整无缺;高压配电所内应有事故照明,并配备手电筒。

5.6 外线电杆、铁塔、避雷针应无倾斜和损伤,拉线桩完好,各级电压架空线之间,及与道路、建筑、树木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5.7 各种移动电具应有专人保管,定期三个月检查维修一次,有记录台帐。

5.8 临时线路应有审批制度,严格执行申请、安装、检查、使用、拆除的手续,严禁在刺割、腐蚀、易燃、易爆等场地敷设地面临时线。

5.9 电气试验室场,应有可靠的保护设施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6. 厂内运输起重设备

按《工厂企业内运输安全规程》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6.1 厂内起重运输设备都应确保完好,安全运行,各种安全制动、信号等齐全、完好、可靠;

6.2 厂内起重、运输设备必须有专职部门管理,建立以帐、定期检修、有记录;

6.3 建立以确保安全为重点的奖惩考核办法,严禁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7. 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参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7.1 建筑结构应符合防爆要求,通风排气装置有效,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7.2 有完整的采购、运输、保管、使用、回收、处理等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7.3 配备完善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合理;

7.4 防爆场所的电气

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8. 油库

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第五章第二节检查。

9. 冲压机械及木工机械

按《冲压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和《木工刨床的安全要求》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9.1 对冲压、木刨机械、企业应列入危险设备加强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检修;

9.2 操作设备应有操作证,严格遵守规程,不准拆除防护装置,发生故障及时检修;

9.3 冲压模具应有完整的工艺,安全技术措施应列入工艺卡片。

10. 高压气瓶

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检查。

11. 手持电动工具

按《手持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检查。

12. 登高梯

按《固定式钢直梯、斜梯》检查。

三、 操作安全管理

1.按国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检查第4级劳动强度等级工人比率;

2.特种作业持证操作面;

3.危险作业审批面;

4.操作工人违章率;

5.操作工人安全知识考核及格率;

6.千人负伤率。

四、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1. 厂区干道和场地照明

厂区干道应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厂区照明应符合《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2. 厂区及场所环境

2.1 厂区道路应平坦、畅通、路灯明亮、坑壕、池应有围栏或盖坂;

2.2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整齐,不妨碍交通;

2.3 厂区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定期疏通。垃圾堆场有专人管理,定期清除;

2.4 建筑物、工棚及建筑设施,坚固安全;

2.5 公用消防设施配备齐全、有效、有专人管理、定期检修并有检修换药标签;

2.6 厂区内的指示、警告、禁令、交通标志和禁止警告牌、指令安全标志应完整准确;

2.7 工作场所的设备、工作面等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道的宽度不应小1m。所有机械、电气柜、升降口、平台均应有相当的防护装置。

2.8 各种物料、工具等堆放整齐、平稳、不超高。废料及时清理,有明显通道;

2.9 门窗完好,通风采光合理,照明安全适度。各种管道应按规定安装,色标分明。各工种操作人员按规定要求穿戴防护用品。

3. 有害作业点治理率。

4. 按国标《高温作业分级》检查第4级高温工人占全厂工人的比率。

5. 危险、易燃易爆等要害部位标志。

6. 有害因素测定达标率。

7. 按国标《职业性接融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检查接触ⅰ、ⅱ级毒物危害等级工人比率。

8. 按国标《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检查第4级生产性粉尘工人比率。

9. 防尘防毒设备合格率。

第5篇 某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工作,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达到有效利用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某工厂安委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全过程。

3、工作职责

3.1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与员工健康监护档案标准表格,同时监督、指导各部门正确使用;

3.2各部门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与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填写与保存,最终上报安委办确认存档。

4、工作内容

4.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的建立

4.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安监、卫生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参考依据,某工厂安委会与各部门需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4.1.2本单位应建立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4.1.2.1 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文件;

4.1.2.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计划、目标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4.1.2.3 职业健康专(兼)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职能及人员分工;

4.1.2.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4.1.2.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提供保存清单,注明保存地点)包括:

4.1.2.5.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4.1.2.5.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4.1.2.5.3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资料;

4.1.2.5.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4.1.2.5.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4.1.2.5.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4.1.2.5.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4.1.2.5.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4.1.2.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4.1.2.7 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对策;

4.1.2.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

4.1.2.9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4.1.2.9.1工艺改造技术措施档案;

4.1.2.9.2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

4.1.2.10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的清单,实配备的清单,使用情况等;

4.1.2.11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

4.1.2.12各种监督文书;

4.1.2.13各种设备、危险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4.1.2.1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4.1.2.15各种汇总资料,包括:

4.1.2.15.1单位职业健康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有毒、有害因素分布;

4.1.2.15.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4.1.2.15.3职业有害因素接触情况汇总表;

4.1.2.15.4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4.2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4.2.1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记录员工职业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材料,按国家规定永久妥善保存。

4.2.2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内容包括:

4.2.2.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4.2.2.2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4.2.2.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4.2.2.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

4.2.2.5个体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2.5.1 员工基本情况;

4.2.2.5.2员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4.2.2.5.3相应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4.2.2.5.4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报告;

4.2.2.5.5职业病报告卡;

4.2.2.5.6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处理和安置记录;

4.2.2.5.7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它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5、工作记录

5.1《某工厂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5.1.1《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台帐》

5.1.1.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5.1.1.2年度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5.1.1.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5.1.1.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

5.1.1.5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3号);

6.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2]第23号);

6.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7号)。

第6篇 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 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是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责任组织机构,对某工厂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以及上级工作指示,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某工厂安全管理重要议事日程;

3负责制定和建立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并负责监督、检查与落实执行情况;

4负责指导和落实各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时调整和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听取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负责组织制定、颁发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及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

6在新、改、扩建项目中,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规定,负责审定职业健康安全专项技术措施,职业健康安全资金的投入纳入建设项目资金概算;

7确保职业健康、职业病防治和作业场所环境改善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费、检测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等)应列入年度安全或职业健康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7篇 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与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工作,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达到有效利用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某工厂安委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全过程。

3、工作职责

3.1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与员工健康监护档案标准表格,同时监督、指导各部门正确使用;

3.2各部门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与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填写与保存,最终上报安委办确认存档。

4、工作内容

4.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的建立

4.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安监、卫生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参考依据,某工厂安委会与各部门需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4.1.2本单位应建立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4.1.2.1 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文件;

4.1.2.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计划、目标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4.1.2.3 职业健康专(兼)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职能及人员分工;

4.1.2.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4.1.2.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提供保存清单,注明保存地点)包括:

4.1.2.5.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4.1.2.5.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4.1.2.5.3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资料;

4.1.2.5.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4.1.2.5.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4.1.2.5.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4.1.2.5.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4.1.2.5.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4.1.2.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4.1.2.7 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对策;

4.1.2.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

4.1.2.9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4.1.2.9.1工艺改造技术措施档案;

4.1.2.9.2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

4.1.2.10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的清单,实配备的清单,使用情况等;

4.1.2.11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

4.1.2.12各种监督文书;

4.1.2.13各种设备、危险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4.1.2.1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4.1.2.15各种汇总资料,包括:

4.1.2.15.1单位职业健康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有毒、有害因素分布;

4.1.2.15.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4.1.2.15.3职业有害因素接触情况汇总表;

4.1.2.15.4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4.2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4.2.1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记录员工职业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材料,按国家规定永久妥善保存。

4.2.2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内容包括:

4.2.2.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4.2.2.2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4.2.2.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4.2.2.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

4.2.2.5个体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2.5.1 员工基本情况;

4.2.2.5.2员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4.2.2.5.3相应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4.2.2.5.4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报告;

4.2.2.5.5职业病报告卡;

4.2.2.5.6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处理和安置记录;

4.2.2.5.7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它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5、工作记录

5.1《某工厂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5.1.1《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台帐》

5.1.1.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5.1.1.2年度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5.1.1.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5.1.1.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

5.1.1.5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3号);

6.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2]第23号);

6.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7号)。

第8篇 工厂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工厂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各种消防设施、应由技术部人员和消防员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随时保证其性能良好。

2.各种消防设施,在非火警情况下,非消防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不得移动或挪作他用,更不得损坏。

3.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由安全保卫部门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4.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各走道应保持畅通。

5.各部门要对所辖区域的灭火器和消防设备加强清擦,防止污垢堵塞灭火器喷口。

6.安全保卫部派专人经常检查,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及时教育,对不听制止或造成设备损坏,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第9篇 某工厂安委会办公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 坚持贯彻、落实安全“五同时”的原则,组织制定、修订或完善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和编制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并贯彻、落实

2 在事业部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在事业部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工作指导下,全面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安监及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3定期召开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分析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动态,及时解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及时组织对新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在岗期间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及防护能力;

5做好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安排好新老员工工种分配和调整工作;负责对从事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做岗前身体检查,在岗员工按照专业检查机构要求,每2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6定期组织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完好状况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有效;

7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台帐,定期更新健全接触职业危害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8如实报告职业病事故,并做好调查处理及工伤认定工作;

9组织落实接触职业危害员工岗前、岗中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

10负责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的管控内容;

12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负责对公司范围内一般职业病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重大职业病事故的统计和上报。

13本单位工会、人事行政部、生产部、技术部和设备部、储运部、供应部、酸奶部等职能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履行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协助安委会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第10篇 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一、二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工厂区外各子公司独立办公、生产作业区域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工厂区:指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区域。

2.2厂内机动车辆:指在工厂区内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3 职责

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1.2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3.2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2.1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2.2负责对本公司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3.2.3负责对本公司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2.4负责对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3.2.5负责本公司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机动车辆管理

4.1.1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要求执行。

4.1.2没有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厂内机动车辆需经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4.1.3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厂内机动车辆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式样由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并下发。

4.1.4检验不合格及报废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工厂区内上路行驶。

4.2驾驶人员管理

4.2.1工厂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2.2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工厂区路径物流管理规定》,以及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2.3驾驶人员应当经常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2.4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等不得驾驶机动车。

4.2.5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厂区路径物流及外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4.2.6应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未参加审验及审验不合格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4.3交通标志和道路管理

4.3.1工厂区内实行与国家统一的交通标志,机动车应按交通标志行驶与停放。

4.3.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

4.3.3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或者交通标志损毁、灭失的,道路养护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4.3.4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4.4机动车通行管理

4.4.1机动车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5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5km/h。厂内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0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3km/h。

4.4.2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4.4.3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4.4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4.5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4.4.6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4.4.7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不得逆向行驶。

4.4.8机动车应当在工厂区内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引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4.4.9机动车出入工厂、车间,倒车、调头、转弯、过十字路口时,应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行人管理

4.5.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4.5.2行人通过路口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3行人不得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4.5.4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4.6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迅速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撒离现场,自行协调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否则,应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5相关文件

5.1《工厂区路径物流及外环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及保存期(无)

第11篇 集团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某集团公司一、二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工厂区外各子公司独立办公、生产作业区域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工厂区:指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区域。

2.2 厂内机动车辆:指在工厂区内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1.2 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3.2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2.1 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2.2 负责对本公司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3.2.3 负责对本公司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2.4 负责对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3.2.5 负责本公司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机动车辆管理

4.1.1 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要求执行。

4.1.2 没有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厂内机动车辆需经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4.1.3 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厂内机动车辆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式样由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并下发。

4.1.4 检验不合格及报废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工厂区内上路行驶。

4.2 驾驶人员管理

4.2.1 工厂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2.2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工厂区路径物流管理规定》,以及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2.3 驾驶人员应当经常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2.4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等不得驾驶机动车。

4.2.5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厂区路径物流及外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4.2.6 应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未参加审验及审验不合格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4.3 交通标志和道路管理

4.3.1 工厂区内实行与国家统一的交通标志,机动车应按交通标志行驶与停放。

4.3.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

4.3.3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或者交通标志损毁、灭失的,道路养护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4.3.4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4.4 机动车通行管理

4.4.1 机动车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5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5km/h。厂内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0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3km/h。

4.4.2 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4.4.3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4.4 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4.5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4.4.6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4.4.7 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不得逆向行驶。

4.4.8 机动车应当在工厂区内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引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4.4.9 机动车出入工厂、车间,倒车、调头、转弯、过十字路口时,应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 行人管理

4.5.1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4.5.2 行人通过路口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3 行人不得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4.5.4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4.6 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迅速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撒离现场,自行协调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否则,应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12篇 某某工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某工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私人机动车辆的管理,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私人机动车辆信息,建立私人机动车辆管理台帐。

第二条 职工购置的私人机动车辆,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应凭个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得以单位名义办理。

第三条 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领取机动车辆号牌、办理相关行车证件和手续、购买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四条 拥有、使用私人机动车辆的职工应及时在基层单位登记,并签订“私人机动车辆安全使用承诺书”。

第五条 拥有、使用私人机动车辆的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严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胜利油田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职工上、下班应乘坐工委提供的通勤车辆。不得私自驾驶私人机动车辆上下班和从事公务活动。

第七条 驾驶私人机动车辆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__工委所属各单位。

第九条 附则

(一)职工是指__工委在岗的正式工、集体工、内聘工、劳动合同工、企业员工。

(二)私人机动车辆是指职工个人购置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

(三)通勤值班车辆指单位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__工委hse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私人机动车辆安全使用承诺书

第13篇 汽车工厂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一、人员组成

1、人员名单: 组长:___ 组员:__安管员:__

2、组织机构网络图

二、主要职责

1、组长职责

(1)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统一协调安排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3)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4)组织实施检查和不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6)组织管理专职人员及义务安全员.

2、组员职责

(1)执行安全法规,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保障本企业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2)确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

(3)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组织建立专职安全队伍;

(5)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不定期组织实施演练.

3、专职安管员职责

(1)认真学习安全培训消防知识,持证上岗;

(2)遇到紧急情况及时上报,处理,必要时要及时报警;

(3)会使用灭火器材;

(4)经常检查,保养,维修消防器材。

第14篇 某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

1 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是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责任组织机构,对某工厂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以及上级工作指示,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某工厂安全管理重要议事日程;

3负责制定和建立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并负责监督、检查与落实执行情况;

4负责指导和落实各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时调整和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听取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负责组织制定、颁发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及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

6在新、改、扩建项目中,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规定,负责审定职业健康安全专项技术措施,职业健康安全资金的投入纳入建设项目资金概算;

7确保职业健康、职业病防治和作业场所环境改善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费、检测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等)应列入年度安全或职业健康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15篇 某集团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某集团公司一、二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工厂区外各子公司独立办公、生产作业区域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工厂区:指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区域。

2.2 厂内机动车辆:指在工厂区内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1.2 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3.2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2.1 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2.2 负责对本公司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3.2.3 负责对本公司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2.4 负责对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3.2.5 负责本公司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机动车辆管理

4.1.1 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要求执行。

4.1.2 没有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厂内机动车辆需经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4.1.3 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厂内机动车辆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式样由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并下发。

4.1.4 检验不合格及报废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工厂区内上路行驶。

4.2 驾驶人员管理

4.2.1 工厂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2.2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工厂区路径物流管理规定》,以及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2.3 驾驶人员应当经常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2.4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等不得驾驶机动车。

4.2.5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厂区路径物流及外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4.2.6 应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未参加审验及审验不合格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4.3 交通标志和道路管理

4.3.1 工厂区内实行与国家统一的交通标志,机动车应按交通标志行驶与停放。

4.3.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

4.3.3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或者交通标志损毁、灭失的,道路养护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4.3.4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4.4 机动车通行管理

4.4.1 机动车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5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5km/h。厂内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0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3km/h。

4.4.2 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4.4.3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4.4 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4.5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4.4.6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4.4.7 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不得逆向行驶。

4.4.8 机动车应当在工厂区内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引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4.4.9 机动车出入工厂、车间,倒车、调头、转弯、过十字路口时,应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 行人管理

4.5.1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4.5.2 行人通过路口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3 行人不得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4.5.4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4.6 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迅速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撒离现场,自行协调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否则,应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工厂安全管理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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