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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齐河县恒源运输有限公司)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于树华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于德财分管安全工作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常务领导,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三、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生产标准。
四、承运危险货物必须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明确托、承运双方责任与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明由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名称、种类、特性、包装标准、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等。
五、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虽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六、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七、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产品销售额或营业额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八、法定代表人和安全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九、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十一、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
本单位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十二、必须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十三、应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2篇 建筑安装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1、协助企业领导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和做好劳动保护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
2、组织制订和修订、审查本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4、制订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5、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
6、组织、参加全单位性的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不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工作。
7、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8、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
9、负责职工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参加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做好工伤、职业病的鉴定和管理工作,建立事故数据库或事故、职业病档案。
10、组织实施对劳动卫生的监测及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11、督促有关部门对个人防护用品和用具、保健食品、防暑降温用品加强管理和及时发放,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
12、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情况紧急时可先令其偏上作业或生产,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13、展开企业间的安全生产协作,支持劳动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
1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各种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第3篇 某公司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产、安全工作的稳定运行,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海绵钛分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管理办法是分厂对生产安全工作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各车间需严格执行。
第三条 调度室是生产安全管理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要求,进行安排。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海绵钛分厂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生产例会管理
1、生产调度会每月末进行一次,会议地点在分厂三楼会议室举行;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会议,可临时组织进行。
2、生产调度会由生产厂长组织进行,调度长、车间主任、技术员、相关职能人员及班长参加。
3、生产调度会主要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及影响产品完成时间等相关问题。
4、生产调度会由生产厂长组织签到和会议记录,对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应详细记录问题内容,落实解决问题的责任车间及责任人,解决问题的时间要求等。
5、生产厂长负责按照解决问题的时间要求,对负责解决问题的责任车间及责任人进行跟踪验证,并将问题解决结果上报厂长、生产厂长,同时通报相关职能人员。
6、生产调度会相关记录由调度长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7、生产例会每周一、三、五召开,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会议,可临时组织进行。
第六条 生产预算编制办法
1、分厂接到公司计划后,根据计划及预测计划,编制生产计划。
2、编制生产计划的内容:包括产品计划、工艺装备计划和设备保养计划,明确品种、数量、规格、产值、入库日期。
3、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完成后,上报公司审核、批准,然后分解计划到车间、班组。
4、车间接到分厂下达的生产计划有异议及看法,可在当日向分厂提出。如无异议要根据车间设备及实际情况进行分解到班组及操作员工,并明确任务完成的时间和日期,并向分厂汇报落实计划的分解情况。
5、计划外任务,可编制临时计划优先安排。
第4篇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职能部门、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岗位人员等,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范围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考核办法。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 “党政同责”指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一岗双责”指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十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公司对上级公司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三章 责任范围划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分为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建设经营单位三级。各级责任主体按照责任划分,承担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职能(业务)部门承担其职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是全集团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监管,对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使领导、监管责任,对三级分公司(厂、矿、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考核落实情况;
(二)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监督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分解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
(四)检查、考核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五)监督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六)编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管理制度,监督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先培训持证后上岗;监督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
(七)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八)监督各单位安全风险预控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培训队伍,构建管理体系,及时总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九)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十)监督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全过程,确保其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十一)按照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二)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子公司是集团公司的二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所管理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并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本公司、单位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考核制度落实情况;
(二)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所管理和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检查、考核本公司范围内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监督本公司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五)制定本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所管理和所属单位及本部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监督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先培训持证后上岗;积极协调、做好新上岗员工安全、技术培训;
(六)组织召开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管理和所属单位安全风险预控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培训队伍,构建管理体系,及时总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八)组织开展所管理和所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的隐患督促整改,并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九)对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全过程,确保其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监督、指导、协调新建、扩建工程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十)负责审批所管理和所属单位年度检修计划或设备定检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制定检修质量考核标准;负责制定所管理和所属单位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制度,优先安排预防事故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计划实施及资金使用;
(十一)按照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的要求组织内部事故调查;严格执行政府、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本公司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二)对所管理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生产、建设、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
(一)落实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
(二)根据上级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检查、考核机制,保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四)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职能,保证本单位生产、建设、经营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作业场所、设备设施达到安全要求;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符合规定要求;
(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六)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动态考核机制,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先培训持证后上岗;
(七)落实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预防事故技术措施及劳动保护措施的要求,制定年度预防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及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保证“两措计划”的落实;
(八)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查找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九)保证安全技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
(十)开展安全风险预控,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做好整改工作;
(十一)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防灾减灾措施,按规定组织预案演练;
(十二)组织开展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三)建立技术监控网络,开展可靠性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水平;
(十四)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十五)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设备定检等日常工作;
(十六)坚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负责新建、改扩建工程生产准备工作;组织新建、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七)及时、如实向上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本单位非伤亡事故调查;分析本企业发生的典型事故,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工作,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十八)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编制程序与内容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程序
(一)成立以本单位行政正职为组长的编制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
(二)编制小组依据人事、劳资部门明确的岗位设置,组织所有从业人员参加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编制工作;
(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编制小组,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汇总后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审核,形成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审核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本单位安委会讨论审定后,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以正式文件发布。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内容
(一)本岗位涉及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具体内容;
(二)本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参与以及监督检查等安全生产职责的具体内容;
(三)本岗位负责管控的安全风险与防范措施;
(四)党、政领导班子各成员应负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应做到简明、具体、实用,可操作性强,上下配套、逐级衔接、不留空白,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三年修编一次。当组织机构、业务领域、生产规模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进行完善和修订。
第五章 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奖惩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安全专业委员会按照职责划分,对子公司、二级直属(管)单位实行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参照集团公司对下属单位进行检查考核,上级公司为下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有下列情形的子公司、二级直属(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安全生产机构、人员配备不满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要求的;
(二)安全生产长期不稳定,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解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的;
(三)安全风险预控、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反映出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风险高易诱发事故发生的;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形成长效机制,重大隐患未得到消除或有效控制的;
(五)不按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带班的;
(六)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应急预案存在严重缺陷并未按要求整改的;
(七)同类生产安全事故重复发生的;
(八)集团公司认定应约谈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事件。
子公司对所管理、所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约谈的办法由子公司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并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集团公司安全考核与奖罚办法》要求,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实行分级制考核。即集团公司各安全专业委员会按照职责划分,每月对子公司、二级直属(管)单位进行检查与考核;集团公司安监局每月对子公司、二级直属(管)单位党政正职进行检查与考核;子公司对所管理、所属单位参照集团公司按月度进行考核。检查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各从事具体生产、建设、经营的单位正职对分管副职进行月度检查、考核;各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科、区(车间)正职进行月度检查、考核。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人员的检查与考核,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要切实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二十七条 日常安全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依据。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资金发放、处分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所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得分100~85分为称职;84~70分为基本称职;7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二十九条 对称职人员按100%发放工资;基本称职人员按90%发放工资;不称职人员按70%发放工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科、区(车间)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每次全部人员全部称职的为合格;70%称职、30%基本称职的为基本合格;30%不称职的为不合格。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子公司、职能部门、直属(管)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责定位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职责范围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制定和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落实《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2.组织制定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查安全生产规划
3.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4.负责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组织审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全员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等,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复)训。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负责落实矿井瓦斯、水、火、粉尘等重大灾害防治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负责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9.组织审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每月至少组织并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一通三防”、防治水专项检查。
10.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按规定审批瓦斯日报表、井下烧焊措施等。
11.负责落实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做到瓦斯抽采达标、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1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督促落实;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
13.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法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办理工伤保险。
14.负责主持召开矿长安全办公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
15.负责每半年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1次瓦斯治理、防治水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
16.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17.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
六、组织审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8.组织审定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开展矿井综合或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19.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发生事故和重大灾害时,负责启动事故应急响应。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0.负责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集团公司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1.组织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
八、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22.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合法有效;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
23.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杜绝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24.依法办理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按照“一矿一策”原则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并督促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施工。
九、组织保障
25.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
26.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27.落实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28.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29.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八、其他
3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5篇 铁路运输公司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参照国铁《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则》,并结合铁运公司实际情况,是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的电气化安全和有效地防止触电伤亡事故而制定。
第二条 进入电气化铁路区域的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因管理不善、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站段、科室、部门和责任者,按公司《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进行处罚。
第三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做好电气化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电气化区段的现场检查和监督,做好对外告知、联系工作。
第四条 新进(公司的)职工必须经过电气化有关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考试成绩90分以上为合格),方可进入下一步的相关培训。
第五条 各站段、科室每年须认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电气化安全措施的专门学习培训和考试;或由公司有关部门统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电气化安全措施的专门学习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在电气化区段作业(考试成绩90分以上为合格)。
第六条 非电气化区段调入电气化区段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二章 通用安全规则
第七条 接触网通电的十五天前,公司将把通电日期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转告所属有关人员,从此开始视为接触网带电,所需要的作业,均须按带电要求办理。
第八条 在接触网支柱等危险设施、设备及区域,必须规范涂刷或设置“有电危险”、“切勿靠近”、“严禁攀登”等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保持完整、清晰,任何人不得在上述地点停留休息。
第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生产用具。绝缘防护用品和生产用具应有专人保管,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如有疑问或不良严禁使用,严格检验检测制度。绝缘防护用品和生产用具每半年进行检验检测,并建立相应档案,健全各项记录。
第十条 在电气化区段,除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所有人员和所携带的物件、使用的工具与接触网设备、牵引变电设备和电力机车的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禁止通过任何物体,如棒条、导线、水流等与上述设备相接触(接触网间接带电作业除外)。
第十五条 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接地的情况下,任何从业人员严禁登上各种机车、车辆顶部或站在货物上进行任何作业,严禁翻越车顶通过线路。严禁使用水流冲刷机车、车辆上部。
第十六条 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米的建筑物或构建物等设备上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由供电部门验电和装设可靠的临时接地线,并设专人监护方可作业。作业后,供电部门要确认所有工作人员都已进入安全地点,方可通知正式完工,办理送电手续,严禁作业人员再次进入作业点作业。
第十七条 发现接触网绝缘破损或断线,以及接触网上挂有线头、绳索等异物,任何人不得与之接触,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前,须严加防护。发现接触网导线断落碰地时,必须距断落碰地的导线 10米以上的距离,防止跨步电压伤人。
第十八条 在接触网支柱及带电部分5米以内金属结构上均需装设接地线,并做好测试记录。上部跨越、接近接触网的天桥、灯桥等,必须设置安全栅网,并做好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的机动车辆、运输工具装载的货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下同)不得超过4.2米和触动道口限界门的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2米以上的货物上严禁坐人。持有高长物件的行人通过道口时,不准高举挥动,须将物件保持水平状态。
供电部门要在道口限界门右侧杆上,安设有上述内容的安全提示牌。道口限界门距线路钢轨外侧不少于12米,道口栏杆距线路钢轨外侧部少于4米,栏杆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少于2米。
第二十条 电气化铁路及附近地区发生火灾,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燃烧物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4米又未停电的情况,不得用水或一般灭火器扑灭燃烧物,若用沙土灭火时,应距接触网2米以上距离。如超过4米以上,在未停电的情况下,可以用水浇,但严禁向带电部分的方向喷射,并保持水流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2米以上。
第三章 其他安全规则
第二十一条 在电气化铁路上,接触网的各导线及相连部件,均带有高压电,因此禁止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体,如棒条、导线、水流等)与上述设备接触。
第6篇 某某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控制和管理,预防因临时用电而引发灾害事故。
二、范围
非正常范围内的供电和用电均属临时用电管理范围。
三、职责
安全主任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和监督。
四、要求
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3.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4.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 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 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5行灯电压不应越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6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 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6.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7.管理职责
(1)本单位维修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五、附件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aq-ab-b38
第7篇 某某房地产公司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为保证我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而有效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和市、区关于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部署,并结合我公司房产经营管理和其它经济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公司下属各单位务必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____”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抓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加强特殊时段的安全防护检查和举措,提升全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本预案适用的工作范围
(一)房屋结构性安全维护;
(二)公房水箱供水卫生安全;
(三)住宅及办公、经营性用房的用电和防火安全;
(四)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五)上述各项工作所涉及的安全突发事件和其它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三、组织领导
(一)公司成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公司行政办公室、工程管理科、公房科、人事科为此项工作的预案日常责任部门。
领导小组组长:
领导小组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
(二)公司下属各单位应参照此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预案机制,并报送工程管理科(附24小时电话联系方式)。
四、预案执行条件
由公司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业务分工,分别督促落实:
(一)各房管所定期对危旧房进行巡查,并结合危旧房巡查情况制定和完成维修计划; 结合住用户的实际用电负荷,制定和落实老化电线更换计划;根据公司关于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工作要求,严格按程序对水箱进行清洗和维护,保证供水卫生;结合本所管房实际状况,准备一定数量的临时住宅用房,作为安全突发事件受灾住用户的临时过渡房;
(二)商业用房的用电及防火安全管理,必须作为公司下属各单位各项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公司领导小组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危改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将施工企业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方案报送工程管理科备案,工程管理科将结合此方案不定期地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四)各单位要积极贯彻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和指导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适时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相关技能。
五、应急预备措施
应急预备措施,原则上由公司领导小组通知执行,但各单位也可根据灾害预防需要自行启动。
(一)在春节等长假之前,各房管所应组织房管人员、危旧房监护责任人对辖区内房屋的结构性隐患进行重点巡查,并及时加强维护措施;成立节日期间抢险应急分队,准备充足的维修材料、工具以及车辆,保证节日期间的应急抢险需要;
(二)在大风、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下,各房管所应组织专班对辖区内的房屋进行巡查,对住户进行询问,检查日常维修工程的施工质量,防止结构性隐患形成实际灾害,并将恶劣天气中暴露出的重点隐患列入维修计划;
(三)秋、冬干燥季节和夏季高温季节,全公司各单位要重点防范火灾隐患,组织专班对本单位的木结构、板壁结构房屋、转租用房、商业用房加强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电线,检修用电设施和消防器具,并在火灾易发区域张贴防火宣传单;
(四)公司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五)其它应急预备措施,由公司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部署。
六、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公司下属各单位必须按照救援、报警、报告同时进行的原则,完成下列程序:
(一)突发事件涉及单位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小组报告,说明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处理等基本情况;
(二)在不影响救护的前提下,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故意破坏和毁灭有关证据;
(三)尽最大努力实施抢险救援,或全力配合消防人员、医务人员进行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司其他下属单位也应配合、支持事故抢救,提供便利条件;
(四)调查处理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完成之后,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督促事故涉及单位尽快开展现场察勘工作,做好有关当事人的询问记录,掌握客观真实情况,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或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完成此项工作;对不作为、乱作为或在处理突发事件时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由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预案从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开始执行。
第8篇 电力发展公司高压试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栏网维护试验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试验室良好环境条件。
第二条 安全规定
(一) 高压试验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设备安全。
(二) 从事高压试验室(包括户外高压试验场)试验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三) 高压试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高压试验专业知识,熟悉掌握试验设备和试品性能,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内容。
(四) 新参加高压试验的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在监护下参加指定的高压试验工作,但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和监护人。
(五) 从事高压试验室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规程考试并合格。
(六) 从事高压试验的人员应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七) 应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
(八) 了解消防的一般知识,会使用试验室消防设备。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 高压试验室(场)应保持有良好的接地系统,以确保测量准确和人身安全,接地电阻不超过0.5欧,试验设备的接地点与被试验设备的接地点之间应有可靠的金属性连接,试验室(场)内所有的金属构架,固定的金属安全屏蔽遮(栅)栏均必须与接地网有牢固的连接,接地点应有明显可见的标志。
第四条 为了保证接地系统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每6年应至少测量一次接地电阻,并检查接地点的连通状态。
第五条 精密、贵重仪器、标准物质、仪表库应长期保持干燥状态,并有专人维护干燥设备的使用,保持干燥设备长期运行。定期对充电型仪器仪表进行充放电,保持仪器功能正常使用。
第六条 试验室应保持光线充足,门窗严密,通风设备完备。通往试验区域的门与试验电源联锁装置应定期检查,使之正常发挥作用。定期检查试验场的电源开关紧急按钮,确保在发生危急情况时可迅速切断电源。
第七条 试验室(场)内功能分区标示清晰。通道内布置整洁,不许随意堆放杂物。试验室周围应留有消防通道,并保证畅通无阻。
第八条 高压试验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遮拦、标示牌、安全信号灯、警铃。控制室(控制台)应铺橡胶、绝缘垫等。
第九条 根据试验室的性质和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工器具、防毒、防射线、防烫伤的防护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设施,并配备应急照明装置。并定期进行试验检查、更新,确保器具发挥作用。
第十条 试验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发现缺陷及时处理,并做好缺陷处理记录,不准试验设备带缺陷强行投入试验。试验室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应符合有关标准,定期维修。
第十一条 高压试验室建立各项技术档案的管理(包括图档、使用说明),试验设备、仪器的使用应做好登记记录,仪器借用应履行完整手续。
第十二条 电气计量装置应具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试验室电气计量装置、仪器、仪表等进行校对、检定,确保试验测量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 试验室内禁止吸烟,严禁烟火。对易燃、易爆或放电后可能产生毒性物质的设备应做好防火、防爆、防毒措施。
第十四条 试验人员在工作期间禁止喝酒,酒后以及情绪异常时不得参加试验工作。
第9篇 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车安全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内部治安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权。总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安保科负责实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总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总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总公司设立安保科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服从安保科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总公司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其它副总经理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总公司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安保科长对安全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并在分管经理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严格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四章 行车安全管理
第一则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三级审批、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新招录用驾驶员管理:
①招聘驾驶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办公室通知,由安保科会同客运分公司、机务科共同考核合格后报总公司研究同意,方可录用。
②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总公司缴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以退还。同时还须缴纳培训费1500元(不予退还),但对于正式分配或调入的驾驶员一次性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培训费500元(不予退还),才能成为总公司机动驾驶员,并跟车实习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顶班或承包车辆。
③录用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总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维护总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车主本人作为驾驶员的,必须向总公司交纳5000风险抵押金,经总公司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其准驾证,凭准驾证方可驾驶总公司所属车籍的车辆。
第十五条:承包车主聘请驾驶员上车必须在总公司机动驾驶员中聘请,不准聘请外单位及无机动驾驶员资格的人顶班上车。如私自聘请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损失概由承包车主承担,公司不预支,不垫付事故费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事故处理。每发现一次私自聘请非机动驾驶员上车顶班的,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总公司所属车主和驾驶员必须签订《行车安全责任状》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书》,未签订合同发生事故的按总损失的10%予以罚款,不享受安全奖,原则上总公司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则 安全行车
第十七条:总公司所属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车辆进、出站必须遵守场区安全管理规定。营运线路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行驶8小时。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带学徒和将车交给无准驾证和证驾不符合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配备和保管好车上消防器材、防冻、防滑及打击车匪路霸器材,且保证完整好用。严禁载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档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及总公司的速控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做好车辆“三勤三
检”工作,精心爱护,检测维护,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事故。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接受总公司的车况检查,对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车行驶,按规定时间检测,凭合格单报班。
第二十三条:站、乘人员必须密切配合驾驶员搞好旅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严禁“三品”上车,保证关门起步,停稳开门。车辆启动前,站、乘人员必须检查货、梯、车门等处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次予以罚款50----200元。
第三则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一律本着“四不放过”原则。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写出事故经过及检讨交安保科,在驾驶员会上作出认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如车主在肇事拘留期间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人负责事故处理,安保科派人协助。如承包车
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予配合,总公司安保科有权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车主负责。
第二十六条:承包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按照承包车主与被聘请人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平均承担事故损失(如两人签有安全管理协议,按协议内容承担损失和费用),事故处理预支费用由当事承包车主支付和打借条,事故未结算前总公司借支的费用先扣到承包车辆。
第二十八条:发生违章引起的扣证扣牌由驾驶员自己处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证驾不符人员驾驶发生交通肇事,其损失由车主全额承担,总公司不垫付事故费用,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预支费用50000元以内由当事车主支付,50000元以上总公司借支50%。事故费用核销:经保险公司理赔,差额在50000元以下由当事车主全部承担,差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万元)总公司核销30%,当事车主承担70%,差额在10万元以上总公司核销40%,承包车主承担60%。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总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3%给予罚款。
第四则 车辆保险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由安保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额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㈠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
㈡第三者险;以保险公司当年同意承保最高额度投保。
㈢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主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和总公司安保科),不得谎报和瞒报;统一由安保科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及索赔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回的款项由安保科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转帐单进总公司帐,任何个人不得到保险公司索要或取闹。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投保和续保,不
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续保车辆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属单位下发续保通知;所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承包车主并协助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所属单位有
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承包车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
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建
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职责。
第三十七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源线路、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规定储存、保管、检查和使用,对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整体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火灾事故处理:
①发生火灾,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报“119”火警,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②接到报案,总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及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施救、调查处理。
③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所属单位和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行政、刑事处理。
第六章 劳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根据岗位工种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带使用,严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所属单位岗位工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或制度,并严格按规程作业。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发现“三违”现象,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为安全班组提供活动场地、活动时间及一定的活动经费。各安全班组要切实按规定开展活动,作好记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和职工监督职能。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杜绝违章,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工伤事故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应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立即上报总公司安保科和有关部门。
②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由安保科会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两天内写好事故报告分送总经理、安保科和工会;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并迅速将事故报交通局,劳动局及总工会。
③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500元,并承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及直接财物损失,同时由事故单位组织及时召开现场会。
④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报请劳动部门处理。
第七章 内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所有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必须严格遵纪守法,遵守总公司的一切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安保科管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刻维护总公司利益和声誉,确保内部稳定。
第五十条:总公司老站门卫、现场管理组、夜间巡逻组、宿舍区门卫由安保科直接管理;检测站门卫由该单位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厂门卫由
中心站、修理厂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且严格门卫值班制度,门房严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纠纷,由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牵头,工会和安保科派人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二条:总公司宿舍区职工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由安保科牵头,职工所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工会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偷窃财物、无理取闹、拦车堵塞交通、损害公私财物及其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安保科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所属出租门店和宿舍区的住户必须与安保科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服从安保科管理,搞好治安工作综合治理。严禁外来人员占房或长期留宿。
第八章 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总公司和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①总公司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法制及消防知识培训教育,二次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班组长培训。各单位要相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②重大节、假日前后,要针对安全生产的情况和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③班组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组织一次职工安全会议,驾驶员必须每月参加市驾驶员协会和安保科组织的安全学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30元。并按规定参加交警部门的年度审验培训学习,否则,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十七条:新进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由总公司办公室通知,安保科培训建立档卡。
第九章 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总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保科协助做好安全检查的组织、计划、协调、资料整理和总结工作。
第五十九条: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组织进行总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参加。每月一次的车况检查由机务科牵头,安保科及客运分公司配合进行。
第六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调度(含现场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总公司所有车辆执行发班前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车检组实施,驾驶员凭车辆安全合格证报班。调度不得安排未经检查和不合格的车辆应班。
第六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保科应经常深入现场查找隐患。
①发现隐患,应尽快向总公司安保科进行反映登记,由安保科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②对总公司安保科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认真执行,制订整改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按规定时间整改。并由安保科进行复查,发现没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或个人罚款100----300元。
③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或重大隐患,应及时上
报,同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否则必须停止生产经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总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的总公司属石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和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经总公司第四届二次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于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第10篇 分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
为加强对公司所属各分公司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安全总体目标的实现,特制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
1、认真学习国家电力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管理规定、规程、制度及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出适合于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体系。
2、贯彻ohsms18000标准后,各种安全台账和记录作为作业文件全部进入电脑,安全基础管理实现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具体要求
1、各分公司经理安全责任要到位,亲自组织落实上级
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亲自宣传贯彻有关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亲自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工作专题会、亲自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
2、分公司必须有专职的安监部门或安监人员,安监人员要持证上岗。
3、坚持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原则,编制切实可行有效的安全施工措施,在施工前进行交底,按《管规》规定需要填写安全作业票的项目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严格按照施工措施有序施工,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按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安全规程要求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5、录用分包工程队伍时,确保建委的安全资格证和劳动部门的安全资格认可证齐全。
6、未遂事故要按事故对待,每月5日前要向公司安监部报出本单位上月安全事故月报表。
7、各分公司发生事故时,一定要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当日电话报告公司安监部,在事故发生一周之内将事故发生的经过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安监部,不得隐瞒事故。
8、分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班组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做好记录。
9、每月组织召开由专职安全员、技术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
10、制定安全奖惩制度,对违章作业人员进行的罚款要做为安全奖励经费,由分公司安监部门或专职安监员掌握使用。
11、每年终要向公司安监部报送安全工作总结和提出下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12、坚持开展班组班前会及班后会和周五安全日活动。
13、分公司使用的倒链等工器具,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检验,并做好记录
14、各分公司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办法。
第11篇 文山电力公司安全管理员职责
公司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1、监督国家有关安全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全员安全生产的观念,保证安全生产,保证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2、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安全工作规程学习、竞赛、考试等活动。
3、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建立事故档案,积累反事故经验,做好发、送、变、配电设备事故记录,设备故障、异常记录,职工伤亡记录,人身未遂险情记录和职工违章记录,负责编制系统内安全事故案例汇编。
4、监督检查各单位工作票、操作票的贯彻执行情况,两票逐月统计,计算合格率。负责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月报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5、负责起草季度、年度安全总结和计划。
6、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7、对各级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进行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8、结合文山电力系统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
9、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季度安全分析总结会议及临时安全分析会议。
10、协助制定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制度。
11、认真执行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决定。
12、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季度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计划实施。
13、负责督促贯彻执行上级安全会议精神和文件精神,并做好执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14、认真完成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12篇 实业公司安全管理程序文件
实业总公司安全管理程序文件
1文件控制过程图
文件控制过程图
1.1文件控制
第一条 目的
对公司安全管理文件进行控制,确保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所使用的文件有效。
第二条 范围
适用于与安全管理工作有关的文件的形成和控制。
第三条 职责
1、由总经理或其委托授权人负责批准发布;
2、公司安全负责人负责审核批准程序文件;
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4、各单位或部门负责编制技术文件与更新和并负责本部门与安全管理有关文件收集、使用和保管。
第四条 程序
1、过程流程见图
2、文件分类及保管
a)安全管理文件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备案保存。
b)记录文件是直接涉及到的相关部门的文件,由办公室备案保存。
第五条 文件编号
1、安全管理文件的编号规定
aq / qy - 2005
发布年号
公司代号
安全管理手册代号
2、程序文件的编号规定
aqc_/qy (×××) - 2005
发布年号
对应第×节第×个程序
公司代号
程序文件代号
3、记录表格的编号规定
aq(××××) ××
记录表格序号
对应条款号
安全记录代号
4、各部门其他安全文件编号规定
qy/××-××- 2005
发布年号
文件序号
部门代号
公司代号
各部门代号:
jy--经营部 zh--综合部bg--办公室
zj--质检部 kn--__公司 hs--//公司
g_--更新厂 cl--支护材料厂 qt--其它
第六条文件的编写、审核、批准、发放
文件发布前必须得到授权人批准,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1、手册由安全生产管理者代表组织编写、审核,总经理批准发布,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发放。
2、程序文件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综合部部长审核,安全生产管理者代表批准发布,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发放。
3、其他文件由相应部门负责人组织编写,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安全生产管理者代表批准,本部门负责登记、发放。
4、为确保文件使用的各场所都能得到相关文件的适用版本。文件的发放和接收部门均要分别填写《文件发放/接收记录》,并办理签收手续。
5、文件的控制
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公司受控文件清单,经管理者代表批准。
6、 文件的更改
a)文件需更改时,由提出更改的部门申请,填写'文件更改单',其中手册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经管理者代表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更改。程序文件由原编制部门提出,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管理者代表批准,文件更改应存档备查。版本号以英文大写字母a、b、c ……为序,修改次数以阿拉伯数字0、1、2……为序。
b)其他文件的更改由各相应主管部门填写《文件更改单》,经原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由各相应部门指定人员进行更改,发放和处理,并在更改后的文件上进行修订状态的标识,以确保其得到识别。
c)所有被更改的原文件必须由相应主管部门收回,以确保有效文件的唯一性。
7、文件的保存
a)各部门文件由本部门负责保存,主管部门要对各部门文件保管情况进行检查;
b)任何人不得在受控文件上乱涂画改,不准私自外借,确保文件的清晰,便于识别和检索。
安全记录控制过程图
未经批准
经批准
1.2安全管理记录
第一条 目的
对安全管理所要求的记录予以控制,确保其记录真实、完整有效。
第二条 范围
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所要求记录。
第三条 职责
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的记录。
2、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部门的记录。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批准本部门编制的记录格式。
第四条 工作程序
1、记录控制过程见图
2、记录的格式
a) 各部门的记录格式,由本部门组织编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交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并备案。对其国家、行业或上级规定的记录表格,可沿用其原制表格的格式的编号,但也应备案。
b)各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记录表格格式设计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有关文件更改的规定。
3、记录的填写
a)记录填写要及时,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晰,重要记录需经核对、审核、批准。
b)记录不准随意更改,如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数据,采用划改,并在更改处签名。
c)记录以书面和表格形式为主。
4、记录的保管及贮存
a)各部门应负责本部门类各记录的汇总、编目,要保持记录的顺序号或日期,便于查问。在成套记录封面或侧面注明记录名称,日期、便于存取和检索。
b)记录要存放于文件柜或档案袋时,储存环境要通风、防潮、防虫和鼠害等。
c)安全管理部门编制公司《安全管理记录清单》,将公司所有与安全管理有关的记录汇总,包括名称、记录格式编号、保存期、保管部门等内容,报安全管理者代
表审批,并汇集备案记录的原始样本。
d)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各部门记录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5、记录的处理
第13篇 公司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3、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组织其参加培训考核;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5、主持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全面工作,每季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并监督落实每月安全生产例会召开,解决经营活动中不安全因素,向职工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6、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7、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9、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10、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11、组织制定、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监督应急救援演练;
12、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4篇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总公司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见附件1)和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见附件2)。
第四条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总公司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总公司职能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三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分ⅰ类、ⅱ类、ⅲ类违章。检查出一次ⅰ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6000-10000元;检查出一次ⅱ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000-6000元;检查出一次ⅲ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1000-3000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一个季度内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三级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 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罚款,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月度进行通报,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罚款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安全生产建设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25日起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2.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附件1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一、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无“现场作业指导卡”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
(三)安排无证员工从事特种作业。
(四)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六)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七)工程项目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八)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入总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一)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二、操作行为
(一)电力专业
1.无人监护作业。
2.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3.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4.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5.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6.工作负责人未确认工作班成员全部撤离现场,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7.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10.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11.在安全距离不足的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
12.跨越架搭设时无专人监护,宽度不足,承重不够,安全距离不足。
13.进入sf6开关室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15.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等工器具。
(二)交通专业
1.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档滑行。
2.驾驶机动车辆时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4.未按规定执行“两交一定”制度。
5.穿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6.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7.车辆带病行驶或驾驶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8.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9.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吊车直接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10.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三)地面工程施工
1.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2.地下情况不明进行破土作业。
3.高处作业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措施。
4.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进行吊装作业。
5.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6.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7.使用未经注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8.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10.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电气设施。
(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
1.未办理许可手续作业。
2.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3.无人监护作业。
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5.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7.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8.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9.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10.使用超校验期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五)油气充装作业
1.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和对液化气储罐(含汽车罐车)、钢瓶过量充装。
2.未按规定擅自排放液化气残液。
3.在未清除周围火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装卸和加油加气作业。
4.岗位员工未培训取证或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加油、加气机。
5.进行瓶对瓶或罐对瓶充装。
6.在车辆载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况下充装。
7.为塑料桶等非导体容器加油。
8.未经许可对油、气容器施焊。
9.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10.施工现场,使用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备。
附件2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一、ⅰ类违章行为
(一)不按规定填写、审核票证。
(二)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进行安全交底或工作班成员未履行确认手续。
(三)工作完毕,未验收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四)电力调度员向无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调度命令。
(五)电力调度员下达错误的调度命令未造成后果的。
(六)倒闸操作前未进行模拟操作。
(七)操作前未核对运行方式及设备状态。
(八)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
(九)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或拆除拉线。
(十)在不稳固的杆塔上作业。
(十一)杆塔上作业未使用“双保险”保护措施。
(十二)高处作业转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
(十三)放紧线时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
(十四)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未放倒搬运,与带电部分安全距离不足。
(十五)登梯作业时无人扶持或移动梯子。
(十六)使用人字梯时,梯子不装保护绳。
(十七)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化学品。
(十八)低压直接带电作业。
(十九)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ⅰ类违章行为的。
二、ⅱ类违章行为
(一)倒闸操作不执行唱票复诵制。
(二)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三)电力调度员下令前未填写调度操作票,或下令时不按规定录音。
(四)未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五)非工作班成员参与现场作业。
(六)专责监护人从事其他工作。
(七)无关人员进入高压试验区。
(八)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试验后不充分放电。
(九)工作结束后,电气设备上遗留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驾驶室内装载或悬挂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
(十一)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施工未设置遮栏(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未挂红灯警示。
(十二)临时用电设备未装设保护接地。
(十三)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ⅱ类违章行为的。
三、ⅲ类违章行为
(一)管理人员、监护人员在现场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
(二)在票证上代人签名。
(三)电力调度值班员和接令人不互通姓名,不使用规范术语,不复诵命令。
(四)倒闸操作时,操作完一项未做“√”记号。
(五)接地线编号不对应。
(六)不按规定悬挂标示牌。
(七)配电室、控制室、电缆间等放置杂物。
(八)允许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变电站。
(九)进入作业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间断手续。
(十一)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不呼唱。
(十二)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或管线不合格等缺陷的空气压缩机。
(十三)低压用电接线不规范。
(十四)用铝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十五)使用无绝缘罩的低压刀闸、拉线开关。
(十六)使用无防滑措施单梯,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不规范(约为60度)。
(十七)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材料等。
(十八)使用无防护罩的电焊机,或接地线、焊线、电源线不符合要求。
(十九)电气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二十)戴手套在旋转设备上工作。
(二十一)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用砂轮机的侧面打磨物件。
(二十二)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ⅲ类违章行为的。
第15篇 房地产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河口房地产公司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目的: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适用于“望江花园”项目工程部
3.职责:监理公司负责落实日常的管理工作,项目工程部巡查并执行处罚规定。
4.1 安全管理若存在以下安全隐患,每项罚款500~ 元。
4.1.1 开工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专项方案应包括:外脚手架搭拆方案;塔吊、井架安拆方案;施工用电方案;高支模方案;土方开挖及深基坑支护方案;各项方案需经监理机构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各专项方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编制内容。没有专项方案的每一项罚款处理;有方案没有审批的每一项罚款处理。
4.1.2 塔吊、井架、施工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前应提交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经监理机构审查并报劳动部门验收取得准用证。没有经过劳动部门验收和准用证不得使用,违者罚款处理。
4.1.3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持证上岗,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的罚款处理。
4.1.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并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持证上岗,没有上岗证的罚款处理。
4.1.5 新员工入场施工单位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作业前应进行安全交底,并将安全教育、安全交底记录报监理机构。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的每次罚款处理。
4.1.6 任何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未戴安全帽的每人罚款处理。
4.1.7 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未系者每人罚款处理。
4.1.8 严禁在施工现场穿拖鞋、裙子和赤膊施工。违反者将每人罚款处理。
4.1.9 非特种作业人员不许攀爬井架,违者每人罚款处理。
4.1.1 0施工用井架不许搭乘人员上下,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1.1 1四口及五临边应做好防护,不合格每处罚款处理。
4.1.1 2严禁在施工现场喝酒、赌博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1.1 3施工现场严禁明火,如施工确实需要使用明火,需向甲方工程部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1.1 4严禁在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旁吸烟,违者每人罚款处理。
4.1.1 5施工现场应有防火措施、设置防火器材和工具并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1 6危险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没有标牌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1 7在建工程外侧应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并应超过施工高度
1.5 米,安全网应是安全监管部门准用产品。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1 8外脚手架立杆基础应硬化并设扫地杆和排水设施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1 9建筑物内严禁利用门窗框、栏杆、楼梯扶手等搭设脚手架,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2 0建筑物应设置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上下人行通道,没有通道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2 1施工现场的塔吊、井架必须安装保险装置、避雷装置和通讯装置,未安装的每台罚款处理。
4.1.2 2卷扬机钢丝绳要经常检查,发现钢丝绳有老化、锈蚀、缺油等现象要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罚款处理。
4.1.2 3搅拌机作业平台应当稳固,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应达到使用安全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每项罚款处理。
4.1.2 4电锯应设置防护罩和防护挡板,防护罩和防护挡板缺一项罚款处理。
4.1.2 5楼层卸料平台要设置防护门,地面进料口要搭设防护棚。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2 6施工机械临时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2 7配电箱应采用一机一闸,门、锁、防雨措施齐全,配线整齐。不符合的每处罚款处理。
4.1.2 8电线电缆过道应有保护,电杆上要有横项、绝缘子,不得将电线架于脚手架上。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2 9电线电缆不得有老化、破皮、绝缘差的现象。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3 0潮湿作业及手持灯应当使用36v安全电压,未使用36v安全电压的每处罚款处理。
4.1.3 1施工和生活照明用电线路乱接、乱拉、无插头,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元处理。
4.1.3 2保险丝与机械设备容量应相匹配,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3 3发生安全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采取保护措施,故意隐瞒不报和措施不得力的罚款处理。
4.2 文明施工的管理,若存在以下不文明施工现象,每项罚款500~1500元。
4.2.1 施工现场入口处应挂五牌二图,无五牌二图或内容不全的每处罚款处理。
4.2.2 开工前应绘制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安排围墙、办公生活区、工程材料、构配件、加工场、塔吊、井架、施工电梯、施工道路、洗车槽、临时水电线路、通讯线路等的平面位置,经甲方和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按图布置,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需要更改,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更改。没有平面图或平面图没有经过审批罚款处理,没有按图布置的每处罚款处理。
4.2.3 施工现场应当封闭管理,入口设置洗车槽和沉淀池并配备高压冲洗枪,驶出工地的车辆必须在洗车槽内清洗干净方可上路行驶。排水应经沉淀后才能排出,违者罚款处理。
4.2.4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当畅通,场内不得有大面积积水。不符合的每处罚款处理。
4.2.5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垃圾池,施工和生活垃圾分别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2.6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出现脏、乱、差的,并不及时整改的每处罚款处理。
4.2.7 施工现场应设置厕所。不设厕所或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罚款处理。
4.2.8 施工现场应有防尘防噪音措施,夜间未经许可不得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的物质。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2.9 市政道路上禁止行驶履带式机械,如确需通过,经市政主管同意并采取措施方可通过。违者每次罚款处理,并承担修复费用。
4.2.1 0禁止在人行道与环境铺装面上行驶任何机动车辆,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2.1 1不得在水泥路面上、楼地面上堆放砂浆和混凝土,应使用灰槽。天花、墙面抹灰时铺彩条布保护地面。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2.1 2在楼层施工时要做到工完场清,垃圾要清运干净,机械、工具排放整齐。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2.1 3不得从高空、门窗洞口倾倒垃圾、杂物等,违者每次罚款。
4.2.1 4不得在现场和楼内随意大小便,在墙面上乱写乱画,违者每次罚款100―500元处理。
4.2.1 5对成品(半成品)墙面、地面,安装完成后的门窗、水电设施、电梯、机电设备等要进行成品保护。违者每处罚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