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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安全管理5篇

发布时间:2023-01-12 09:03:08 查看人数:46

用户安全管理

第1篇 高危及重要用户用电安全管理

高危及重要用户的用电事故,不仅会给自己带来重大危害,并且易给电网带来很大的冲击,很可能造成大面积的停电、电网崩溃,给社会、经济、人民生活和安全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做好用户用电安全管理,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是十分必要的。

一、重要用户用电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高及重要用户是指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或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化工、电气化铁路等行业,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户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电力系统具有发、供、用同时完成并随时处于平衡状态,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能带来不良连锁反应,导致设备严重损坏或大面积停电,甚至造成电网崩溃。高危及重要用户(以下称用户)的用电事故,不仅会给自己带来重大危害,并且易给电网带来很大的冲击,很可能造成大面积的停电、电网崩溃,给社会、经济、人民生活和安全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做好用户用电安全管理,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是十分必要的。

二、影响用户用电安全的因素

1、不重视,管理松散

对安全用电重要性认识不够,疏于管理,安全用电规章制度不健全,工作机构和人员的配置和素质远远达不到工作需要,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有的用户虽然安全用电机构和人员及规章制度较完善,但管理松散,工作不到位,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设备陈旧, 缺乏管理、维护

工作规程、运行规程不健全,不能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检修和试验,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处理,用电设施陈旧,超负荷运行、带病运行。缺乏对设备运行、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和线路运行的规范管理。

3、电源配置不规范

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能满足安全供电要求,不具备多回路供电和自备应急电源,这样无法应对因用户自己事故停电和电网突发停电时造成的影响,电网供电可靠性提高,一些用户停电危机意识逐渐淡薄,原有自备电源长时间搁置无法使用或已废弃,已起不到自备电源作用。

4、工作人员不能满足要求

缺少用电技术人员,电工素质低,达不到工作的要求,没有进行技术和安全培训。有的电工无进网作业证等。

5、没有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没有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停电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不能正确、迅速、有效地处理事故,造成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6、其它在进行施工时,出现施工设施铲断电缆、触碰导线;用户出现用电事故,造成电网停电;由于设计问题、环境问题等原因造成停电等。

三、应采取的措施

用户的工作性质、组织结构、供用电方式、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用电可靠性、安全性的要求是相同的,否则,就会发生严重的问题。因此,用户都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治理安全隐患,保证用电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四、建议

用户的用电安全关系着安全生产的大局和社会稳定,保证用户的用电安全不仅仅只取决于用户自己和供电企业,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用电安全,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1、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和处理问题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用电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用户的名单和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实行公告公示,跟踪治理和整改的全过程,进行工作指导,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

2、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进行安全用电宣传,宣传《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户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用户安全供电对社会稳定、安全生产,人民甚或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对安全用电,保户电力设施的认识,形成保护和爱护供电用电设施的良好社会风气。

3.做好规划

在进行城乡和电网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电网和用户供电线路的用电线路的用电安全问题,如周围安全环境如何,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要求等,电缆、供电线路等供用电设施应设置提醒标志,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实际处理树障。

第2篇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范围)

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化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六条(分级标准)

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灾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具体分级细则,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备案。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和调整)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和重要电力用户分级细则的规定向供电企业申报成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当会同电力用户共同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等级,并由供电企业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核定后,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华东电监局备案。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发生变化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

第八条(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

供电企业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要电力负荷的容量以及分布;

(二)供电电源配置;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四)应急电源配置和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五)供用电保障措施;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对供电的实际需求、电力负荷特性、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供电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第十条(供电保障)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第十一条(安全用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制度,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开展分类服务,对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月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对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开展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并指导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或者对用电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事先告知)

供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第十四条(应急处置)

发生突发供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即时处置,快速抢修和恢复供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指导用户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用电。

发生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报告。

第十五条(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制订相关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规程。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和试验,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处于良好状态,启动时间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需要使用外部应急电源的,应当具备外部应急电源的接入条件。

第十六条(设备配置及运行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

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非电性质安全措施)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及演练)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停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供电企业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资料保存及保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编制的监督)

供电企业未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或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拒不提出重要电力用户申报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安全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和宣传教育。

华东电监局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受电装置作业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发布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临时特殊供电保障)

电力用户申请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供电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与电力用户共同做好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原有重要电力用户的要求)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重要电力用户,不符合本办法关于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的,供电企业应当会同重要电力用户共同制定其他供用电安全措施和电力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3篇 双电源用户安全管理探讨

1双电源用户及目前的状况

(1)属下列情况者,称为双电源用户:

1)用户由供电部门提供2个不同电源供电;

2)用户由供电部门提供1路电源供电,而自备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

3)用户由供电部门提供1路主供电源,又从不同电源供电的另一用户处取得备用电源。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批准双电源供电:

1)突然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2)突然中断供电将引起环境严重污染者;

3)突然中断供电将造成城市生活瘫痪或连续

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

4)突然中断供电将在政治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5)上级指定的供电不能中断者。

(3)双电源用户目前有2种:

1)拥有自备发电机;

2)具备2路10kv电源进户,其中1路作为备用电源。

(4)拥有自备发电机的用户,使用自备发电机

时,将双头开关手动切换到自备电源侧,断开与公用电源的连接;采用自动装置的用户,装置会自动切换到自备电源侧,同时断开与公用电源的连接;无双头开关和自动切换装置的用户,须断开公用电源进线开关,再将自备电源接到自己的用电回路中。

(5)具备2路10kv电源进户,其中1路作为备用电源的用户,都有自己的供电所、固定的专业运行维护人员、配套的运行设备和健全的运行管理制度。当使用备用电源时,按照规定的倒闸操作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与正常供电线路断开,接入备用供电线路。

2双电源用户存在的问题

(1)用户的自备电源保安措施如自动装置、双

头开关,并不归供电部门管理,自动装置、双头开关能否保证可靠动作,能否在投入备用电源时将与公用电源连接的开关断开,避免反送电,是供电部门关心的一个问题。

(2)有些用户不熟悉有关用电的法律法规内容,为了保持自己的生产作业和商业经营正常进行,遇有停电情况,就临时借用一台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使用,他们不与当地供电部门签订《双电源(自备电源)供用电协议书》,在启用自备发电机时,又不与供电单位联系,而供电单位也无法对这些用户进行登记、管理。他们缺乏必要的用电安全知识,能否在使用自备发电机前,将公用电源进户开关断开,确保不反送电,是供电部门关心的另一个问题。

(3)具备2路10kv电源进户,其中1路作为备用电源的双电源用户,虽然有自己的供电所、专业运行维护人员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是,他们并不归供电部门管理,2路10kv电源进户开关处于合闸位置,且这2路10kv电源来自不同的变电站。用户使用其中1路电源时,自己可以通过内部的倒闸操作来完成,他们的倒闸操作能否保证供电单位的电网安全运行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供电部门关心的又一个问题。

(4)有些用户的表返线架设在供电单位的杆塔

上,他们使用备用电源时,造成本已停电杆塔上的导线带电,威胁作业人员的安全,这也是供电部门关心的问题。

3双电源用户给供电单位造成的影响

(1)某供电所进行10kv模环加油站支线14~

15号杆更换导线工作,由工作负责人监护对该分支线进行停电,取下了支线高压熔断器,并在14号杆挂设接地线一组。工作班成员×××负责拆除15号杆旧导线,但在剪断a相导线过程中,由该支线供电的模环加油站的自备发电机被擅自启动,造成低压反送电,致使×××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2)某供电所职工×××带领民工进行10kv

隆胜支线立杆移设变台施工,该职工在拉开支线隔离开关后开始工作,当该职工在杆上作业时,由此线路供电的低压用户石板材厂私接的自备电源反送电,造成该职工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3)某供电所进行线路改造,拆除由10kv七

里线供电的后项宅支线1~7号杆,9号杆后段线路改由10kv工业线供电。后项宅支线拆除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安排做好了10kv工业线停电、验电、挂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工作班成员×××按照分工进行后项宅支线9号杆搭接跳线,在搭接a相跳线过程中,接在后项宅支线13号杆的后项宅村配变的一个装潢厂自备发电机启动,造成低压电源引入,致使该职工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4)某供电所作业人员在检修作业中,低压线

路已停电,当作业人员穿越低压线准备处理缺陷时,用户的自备发电机发电,送到低压线路上,作业人员此时接触低压线,造成一名作业人员触电身亡。

(5)某供电所作业人员在停电作业中,用户启

动了自备发电机,造成作业人员1人触电身亡、2人受伤。

(6)某供电局在一次城网改造施工中,低压线路已停电,更换低压导线时,作业人员突然感到一根导线有电。经检查,原来是用户的表返线架设到了供电单位的杆塔上,在使用自备发电机发电时,造成表返线带电,险些发生供电单位作业人员触电事故。

(7)具备2路10kv电源进户,其中1路作为备用电源的某购物广场,一天,发现正常供电线路的设备有异常情况,决定使用备用供电线路,停用正常供电线路的设备进行检修。2路10kv电源进户开关处于合闸位置,他们在自己供电所内进行倒闸操作过程中,发生误操作,致使供电单位变电站的一条10kv配电线路开关跳闸,重合不成功,影响了电网的安全运行。

4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

(1)加大安全用电、电力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在系统图上或签发工作票时,都要标明或注明用户自备电源的位置、杆号等;拆除与公用配电线路同杆架设的用户表返线。

(3)对用户自备发电机必须确切掌握,供电部门要责成专人定期登记、检查、管理,建立双电源用户档案;拥有自备发电机用户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时,其档案的内容也应进行相应的修改;供电部门的线路运行人员要对所管辖线路自备发电机的用户,做到心中有数。

(4)用户装设双电源前,应向供电单位申报并提供电气接线图和有关技术参数,经审定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供电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5)要求采用双电源的用户,必须与供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协议,并共同遵守。

(6)供电单位应要求双电源用户认真填写“双电源防止反送电措施登记书”,并定期到用户处检查双电源保安措施;线路运行人员与营业内线人员发现不安全隐患时,要求双电源用户立即整改;双电源用户的安全基础管理资料一定要与现场实际相符。

(7)用户双电源设备接线发生变动前,应按新装设双电源的规定办理。

(8)未经供电单位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者,必须立即拆除,并按《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采用自动装置的双电源用户,投入自备电源后,与共用电源连接处应有明显断开点。

(10)对具备2路10kv电源进户,其中1路作为备用电源的双电源用户,所在供电区域的供电局应掌握其电源进户柱上真空开关或跌落式熔断器,10kv备用电源进户柱上的真空开关或跌落式熔断器在正常情况时应在断开位置,用户如果想使用10kv备用电源,应通知所在供电区域的供电局,由供电局的有关人员认真检查用户供电所内无问题后,再由供电局的有关人员拉开正常供电线路进户柱上的开关或跌落式熔断器,然后,合上备用供电线路进户柱上的开关或跌落式熔断器,确保电网安全和防止返送电。

(11)凡接用双路及以上电源的用电单位,必须明确规定主供电电源、备用供电电源,用户应经常使用主供电源,未经供电部门同意不得任意倒用备用电源;发生事故时,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先操作后向供电部门如实报告,并做好记录,随时接受供电部门的检查。

(12)凡接用双路及以上电源的用电单位,未经供电部门书面同意,不允许向外转供电,更不允许将备用电源向外转供,否则,将按《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双路及以上电源的用户必须制定完善可靠的安全运行措施,实行专人管理,并严格执行,同时还要接受供电部门进行的用电检查,发现违约、违章用电,应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14)用户使用便携式发电机必须单独接线,不得与供电部门的电网有任何电气联系。

(15)双电源供电的用户,未经供电部门许可,2个电源不得并列运行,并且必须加装连锁装置,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防误操作而造成误并

列;对连锁装置应定期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16)凡2路电源均由供电部门供电的10kv或10kv以上的双电源用户,由供电部门签订调管协议,逐步纳入供电部门的调度管理范围。

(17)对双电源用户的安全生产、人员培训、设备检修试验,应纳入供电单位的安全管理范围之内。

(18)供电部门与双电源用户应经常保持联系,供电部门计划检修要事先通知双电源用户,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双电源用户启用自备电源要事先通知供电部门,在得到许可时,方可启用自备电源。双方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实行有效的相互监督机制。

第4篇 电力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范围)

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化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六条(分级标准)

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灾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具体分级细则,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备案。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和调整)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和重要电力用户分级细则的规定向供电企业申报成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当会同电力用户共同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等级,并由供电企业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核定后,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华东电监局备案。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发生变化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

第八条(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

供电企业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要电力负荷的容量以及分布;

(二)供电电源配置;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四)应急电源配置和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五)供用电保障措施;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对供电的实际需求、电力负荷特性、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供电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第十条(供电保障)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第十一条(安全用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制度,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开展分类服务,对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月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对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开展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并指导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或者对用电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事先告知)

供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第十四条(应急处置)

发生突发供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即时处置,快速抢修和恢复供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指导用户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用电。

发生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报告。

第十五条(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制订相关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规程。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和试验,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处于良好状态,启动时间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需要使用外部应急电源的,应当具备外部应急电源的接入条件。

第十六条(设备配置及运行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

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非电性质安全措施)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及演练)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停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供电企业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资料保存及保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编制的监督)

供电企业未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或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拒不提出重要电力用户申报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安全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和宣传教育。

华东电监局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受电装置作业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发布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临时特殊供电保障)

电力用户申请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供电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与电力用户共同做好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原有重要电力用户的要求)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重要电力用户,不符合本办法关于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的,供电企业应当会同重要电力用户共同制定其他供用电安全措施和电力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5篇 天然气用户接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某某公司天然气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对天然气用户接入安全管理,确保供、用气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股份公司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度、法规。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天然气用户接入安全管理执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二级单位自用气及所有天然气用户。

第五条自用气及天然气用户应制定本单位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hse管理措施,确保供、用气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生产运行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批各用户用气申请;

(二)负责特殊情况下停供气指令的下达。

第七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安全管理职责:

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天然气用户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 油田特种工程管理中心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用户接气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程执行油田用气相关安装规范和标准,并在完工后进行现场验收。在供气前对用气方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填写《供气安全条件确认书》。

(二)在签订天然气供用协议的同时,与天然气用户签订hse协议书,明确hse责任。

第九条 油气运销部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用户的接气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施工过程执行油田用气相关安装规范和标准,并在完工后进行现场验收。在供气前对用气方的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填写《供气安全条件确认书》;

(二)在签订天然气供用协议的同时,与天然气用户签订hse协议书,明确hse责任;

(三)负责对外销用户天然气计量器具把关和确认。

第十条采油(气)厂安全管理职责。

(一)用气接入时,报生产运行处审批;

(二)负责自用气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天然气用户职责:

(一)是天然气用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责任主体,负责用气设施的建设和安全管理。

(二)接受供气管理单位对天然气接入的监督检查和安全条件确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 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用户接入前,向分公司生产运行处申请,按照审批意见,到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用户在接入端应安装紧急切断阀,用于紧急情况或用户检维修时与供气管网的切断。

第十四条 用户用气设施达到要求后,到管道管理单位办理《某某公司天然气用户安全条件确认书》。由管道管理单位对用户接入供气管网的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安全条件不合格的,由用户整改。

第十五条 审核通过后,由管道管理单位为用户供气。

第十六条 严禁未经分公司生产运行处审批,私自接用气。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附件:《某某公司天然气用户安全条件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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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安全管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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