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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安全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3-01-03 18:12:09 查看人数: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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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安全管理

第1篇 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

氧气瓶、乙炔气瓶是储存和运输氧气、溶解乙炔气体的专用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为了保障气瓶的使用安全,国家先后颁布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等法规和标准,对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充装、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都做出了科学和明确的规定。

1、 使用的气瓶必须是国家定点厂家生产的。氧气瓶必须是按规定定期检验过的,超检验期的气瓶严禁充装。新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有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2、气瓶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验合格,压力表定期校验合格。各工区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

3、项目部、各工区物资设备部门要制定气瓶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回收、退返的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管理台帐。与信誉度高的厂家或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安全责任。

4、采购气瓶时必须确认瓶身贴有质监部门的检验标识和质量合格标签,否则不准进货。同时应查看手轮是否完好、是否漏气,瓶体外观有无缺陷,并配有瓶帽和防震胶圈。

5、加强气瓶装卸车和运输的安全管理,杜绝野蛮装卸:

5.1 运输时应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碰击和滚动,禁止用吊机或起重电磁吸盘直接吊运钢瓶。

5.2 氧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瓶间应使用木架或橡皮隔离,以防止互相撞击。汽车装运氧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同一方向,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

5.3 夏季运输和露天作业时,氧气瓶要采取遮阳措施,防止曝晒,避免气体膨胀造成超压。

5.4 车上严禁烟火,并应配有灭火器材。

5.5 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乙炔气瓶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或同仓储存。运输途中乙炔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

5.6 气瓶卸车时,要配备一定劳力,轻缓卸车,严禁抛滑、推倒、顺地面滚动,较远搬运应使用手推车,平稳装运。分发至各工地的气瓶,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建立领用登记册,由工地负责人签认,负责妥善保管及回收。

6、 气瓶的储存:

储存氧气瓶的库房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应符合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气瓶库房应设置有足够泄压面积的泄压装置;门窗应向外开;地面应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产生火花;储存气瓶库房与住宅的距离应不小于50m;与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氧气瓶不准与乙炔瓶或其他可燃性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库房内照明和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通风应良好;仓库周围10m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明火作业和吸烟;氧气瓶应垂直立放,并应置于架子上。库房内的气瓶应将满瓶、空瓶分开存放,空瓶瓶身应用石笔标记。

7、 氧气瓶使用时,首先要做外部检查。检查重点是瓶阀、接管螺纹、减压器、压力表等是否有缺陷。如发现有漏气、滑扣、表针动作不灵或爬高等,应及时报请维修,切忌随便处理。禁止带压拧紧阀杆,调整垫圈。检查漏气,应使用肥皂水,不得使用明火。

8、 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8.1 从事气焊、切割作业的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违章违纪。

8.2 氧气瓶禁止与油脂接触。操作者不能穿有油污过多的工作服,不能用手、油手套和油工具接触氧气瓶及其附件。

8.3 使用气瓶时,应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可燃易爆物质等,其使用时安全距离应在10m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使用的安全距离应不少于5米,并不能同室存放。乙炔瓶禁止卧放使用,以防丙酮液体泄漏流出。

8.4 禁止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安装减压器前,应先开启瓶阀吹掉瓶嘴处污物,减压器与氧气瓶连接后,在开启氧气瓶阀门时,人要站在侧后面。开启瓶阀动作要轻缓,应监视压力,以免气体冲破减压器。严防气瓶阀门泄漏或者开气速度过高,以防高速气流与瓶口摩擦产生静电和火花。减压器如发生自动燃烧,应迅速把氧气瓶的阀门关闭。

8.5 冬季使用气瓶时,瓶阀或减压器可能出现结霜、冻现象。可用热水或蒸汽解陈,严禁用火焰烘烤或用铁器敲打瓶筒。也不能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以防气体大量冲出造成事故。

8.6 氧气瓶内的氧气不应用尽,氧气瓶压力降至0.196mpa时应停止使用,并标写“空瓶”标志。要求保留0.1mpa以上的余压以防止其它气体倒流进入瓶内。

8.7 氧气瓶和瓶阀不得粘有油脂。不得与矿物油、有机油料、可燃粉尘、有机纤维及易燃易爆气体接触或共同存放。焊工不得用粘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氧气软管等。瓶网、减压器、氧气软管沾有油脂,应清擦干净才能使用。软管如老化有裂纹时应及时更换。

8.8 氧气瓶库房和氧气使用现场应备有氮气、二氧化碳、1211和干粉等灭火器材,附近应设置消火栓及干砂。

8.9 严禁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乙炔发生器。禁止用液化石油气罐替代乙炔气瓶。

8.10 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吊至高处作业并使用,如确实需要使用时,可将胶管加长,或设置作业平台支放稳固。

8.11 从事气焊切割作业人员,要加强自身安全与保护,按规定配备并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减少职业危害,确保安全。

9、购买、更换气瓶时,瓶体外观有缺陷、无瓶帽和防震胶圈的气瓶一律不予更换,以确保安全。

第2篇 危化品生产使用安全管理技术要点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位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防爆泻压、消防设施等要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

1、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同库储存和同车混合运装。

2、遇水爆炸、易潮解、遇湿易燃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在潮湿或易积水处储存,瓶装液化气体与受高温、低温、曝晒易分解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露天存放,在装运时应采取防碎、隔热、防潮措施。

3、储存仓库必须通风、阴凉、干燥、远离火种、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4、物品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不超高、不超宽,做到“五留距”,即留墙距、柱距、顶距、灯距、垛距,不得超量存储。

5、货物堆垛底下应使用衬垫,一级易燃液体和一级氧化剂等化学品不得使用水泥制品、石块及摩擦碰撞容易引起火花的材料衬垫。

6、允许露天存放的货物堆垛,要根据不同包装和物品需要,除堆码底有衬垫之外,还要有遮盖物,但不得使用芦苇、油毡等物遮盖。

7、包装必须完整、密封,稍有破损,马上采取补救措施。

8、装卸和搬运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滚、翻、抛及拖拉、摩擦、撞击,避免摩擦、日晒、雨淋、撒漏,不得使用电瓶铲车装卸。

9、存放处应设立明显醒目的禁止警告标志和安全周知卡,以告知相关人员注意安全。

10

、禁火禁烟措施落实,管理到位,防范设施消防器材齐全好用。

11、用多少,领多少,余物回仓库保存,不随意放在生产岗位。

第3篇 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乙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必须直立固定,严禁卧放或倾倒,防止瓶内的丙酮随乙炔流出,甚至会通过减压器而流入椽皮管 ;应避免剧烈震动、碰撞,以免瓶内多孔性填料下沉而形成空洞,影响乙炔的储存。运输时应使用专用小车,不得用吊车吊运;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2.乙炔减压器与瓶阀之间连接必须可靠,严禁在漏气的情况下使用。否则会形成乙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一旦触及明火就会立刻爆炸。

3.要用专用板手开启乙炔气瓶。开启乙炔瓶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拧开瓶阀不宜超过1.5转。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 。

4.瓶内气体不能用光,必须留有一定余压。当环境温度小于0℃时,余压为0.05兆帕;当环境温度为0~15℃,余压为0.1兆帕,当环境温度为15~25℃时,余压力0.2兆帕,当环境温度为25~40℃时,余压为0.3兆帕。

5.焊接工作地乙炔瓶存量不得超过5只。超过时,车间内应有单独的贮存间。若超过20只,应放置在乙炔瓶库。

6.乙炔瓶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电石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同库存放。作业点与氧气瓶,明火相互间距至少离开10米(高空作业时应按与垂直地面处的两点间距离计算)。

7. 瓶阀冬天冻结,严禁用火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热水解冻。

第4篇 井下胶轮车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煤业)井下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山煤煤业矿井生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煤煤业各生产、建设矿井和外委施工队伍所有在井下运输巷道、地面工广道路上使用的胶轮车,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本规定。

第三条 矿井井下必须使用防爆胶轮车的单位,防爆胶轮车只允许在煤矿井下运输巷道、煤矿地面工厂道路上行驶,严禁在其它公路上行驶。

第四条 山煤煤业生产技术部是辅助运输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山煤煤业所使用的各类胶轮车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胶轮车及驾驶员的各类证件的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山煤煤业各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建井工程公司、综采安装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胶轮车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建井工程公司、综采安装公司的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学习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道路交通法规和行业、企业有关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的规定;

2.负责建立健全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的标准实施细则、规程、制度。标准实施细则、规程和制度包括:胶轮车检查、检修、检测标准实施细则,胶轮车操作规程,胶轮车修理规程,各级胶轮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检查检测工岗位责任制,维修工岗位责任制,胶轮车维护保养制度,胶轮车安全管理等制度;

3.凡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矿井是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的主体,是本单位胶轮车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的适用许可、登记建档、使用、入井检查登记、制动性能检测及其安全管理;负责本单位胶轮车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年检;负责监督检查外委施工队伍(包括建井工程公司、综采安装公司)胶轮车日常维护保养、检修;

负责对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驾驶员安全资格的审查;负责本单位胶轮车驾驶员管理和安全教育;

4.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负责胶轮车行驶道路和线路的安全指示、警示标志及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负责对专业化维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二)山煤煤业机电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胶轮车设备管理的技术业务指导工作;

2.负责胶轮车专业化维修服务的技术业务指导工作;

3.配合生产技术部对胶轮车辅助运输进行业务管理。

第三章 井下胶轮车及驾驶员管理

第六条 胶轮车入井资格

(一)防爆胶轮车入井资格:

1.必须有国家煤矿安全标志中心颁发的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即“ma”标志;

2.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安装矿用柴油机车安全监控保护装置;

3.防爆火工品运输胶轮车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火工品运输许可证》;

4.顺槽用载货防爆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8 吨,石门、集中巷用载货防爆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10 吨,特种车辆按其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二)其它胶轮车入井资格:

1.禁止任何型号规格的三轮车、拖拉机入井;

2.胶轮车制动系统必须灵敏可靠,工作制动可采用油刹或气刹或油气混刹,但必须配置可靠的断气等安全驻车制动装置,严禁使用手拉或脚踩拉线(杆)驻车制动的胶轮车;

3.胶轮车发动机必须为柴油机,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

4.胶轮车必须完好,最大外形尺寸满足巷道行驶条件,并据其额定载重量和最大外形尺寸划定行驶范围;

5.运人胶轮车和司机统一由各矿井(筹建处)负责。顺槽用其它载货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3 吨,石门、集中巷用其它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5 吨,特殊地点使用的额定载重10 吨及以上的其它载货胶轮车,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加装制动降温装置;

6.胶轮车必须安装矿用柴油机车安全监控保护装置,监控保护装置必须具备瓦斯超限保护,发动机超温保护,co 超限保护,超速记忆保护,发动机运行时间记忆。保护动作时自动停机。车辆保护、运行参数记录周期大于7 天,并能实时采集。

第七条 胶轮车入井许可

在使用单位的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许可登记,验车,对车辆进行许可载重核定,并统一编号,出具车辆《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并交复印件备案存档,填写入井车辆登记表(内容包括名称、型号规格、额定载重或载人、制动方式及型式、外形尺寸、发动机型号规格及编号、车架编号、颜色等);

第四章 胶轮车井下安全管理

第八条 胶轮车驾驶员入井管理

(一)必须持有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安全资格证》,特种车辆还必须持有《特种车辆操作证》;

(二)必须按规定严格着装: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佩(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严禁携带烟、火等违禁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三)严禁酒后上岗,不得疲劳驾车;

(四)必须熟悉井下路线、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

(五)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结构、性能和原理;具备一定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判断处理能力;

(六)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七)驾驶员应系好安全带;

(八)必须服从业务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挥,积极配合业务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证件、人员、载人(物)和车辆状况的检查。

第九条 胶轮车入井管理

(一)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必须设有入井车辆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三)胶轮车每次入井都必须在井口进行验证、检查登记;

(四)入井胶轮车防护设施完好,转向、制动、传动、信号系统灵敏可靠;

(五)前灯、尾灯完好,照度符合要求,喇叭、后视镜、雨刮器、车厢环扣及各种仪表齐全完好,车辆整洁;

(六)轮胎完好,轮胎表面防滑凸凹纹磨损不超规定,无硬伤;

(七)必须配不小于8kg 的灭火器和2 个故障警示牌,灭火器材及车辆自备的维修器材齐全完好;

(八)油位、水位符合规定,无漏油、漏液、漏气、漏电现象;

(九)入井胶轮车不准安装音响设备;

(十)胶轮车必须配有合格的机载或便携式瓦检仪,驾驶员在进入不同工作区域时必须检测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报警、停机、断电(具有车载瓦斯报警停机功能的必须自动停机,携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必须手动停机);

(十一)防爆胶轮车电气系统、排气系统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防爆要求;

(十二)入井胶轮车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尾部应粘贴反光标识。

第十条 胶轮车运料管理

(一)坡度在0~±5°的巷道,按核定载重量装料;坡度在±5°~±8°的巷道,应按不超过核定载重量80%装料;坡度在±8°~±10°的巷道,应按不超过核定载重量60%装料;坡度大于10°的巷道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车辆载重以车辆行驶全路线中最大坡度限载标准为准;

(二)运输物料车辆驾驶室除驾驶员外严禁乘坐其他人员(特殊情况需制定专项措施),货厢内严禁乘人;

(三)运输易发生滚动、滑动、掉落等物料时,必须采取固定措施并固定牢靠;

运输散料时,不得超高,防止洒落;

(四)原则上不得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物料,确因生产需要运输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在车辆前后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超长物料不得超出车辆货厢的三分之一,超宽物料不得超出货厢宽度100 毫米,超高物料不得超出货厢高度300 毫米,必须设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跟车人员应下车,在设备倾倒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

(五)运输物料不得遮挡前后灯;

(六)运输氧气、乙炔等危险物品时,必须分装分运,并用缓冲材料固定牢靠;

(七)严禁非火工品专用防爆胶轮车运输火工品;

(八)必须在指定地点卸料,并码放整齐,不得随意停车卸料

第十一条 胶轮车运人管理

(一)具备自卸功能的车辆严禁运人;

(二)运人车必须加设护栏、顶棚,严禁在没有封闭的车厢内运乘人员;

(三)严格按照车辆限乘人数乘坐,严禁超员;

(四)乘车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其它违禁物品;

(五)乘车人员必须服从驾驶员管理,在指定位置乘坐,严禁在车上嬉闹、喧哗;

(六)必须在车辆停稳后按顺序上下车,严禁拥挤抢乘;

(七)车辆行驶时,乘坐人员应关闭矿灯,严禁人员站立,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及所携带物伸出车外;

(八)车辆行驶中,严禁追车、扒车、跳车;

(九)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发现异常后,应立即告知驾驶员停车,待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行车;

(十)严禁人、物混运,带有专用电钳工工具时,应将其放在车厢底板上,以防紧急制动时造成事故;

(十一)车辆行驶前,必须确认车门、防护栏、防护链关闭锁紧;

第十二条 胶轮车进入顺槽使用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一)胶轮车运行路线的宽度应大于胶轮车最大宽度400 毫米;

(二)运行段道路路面应进行硬化;连续下坡超过1000 米时应设置紧急避险带;

(三)巷道内每300 米应设一个行人躲避硐室;

(四)胶轮车轮胎应使用带有防滑功能的越野轮胎;

(五)巷道内应设置齐全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胶轮车入井必须在井口检查站接受检查,并填写入井信息。

第十四条 胶轮车井下行驶管理

(一)分时段运行原则:

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应根据生产需要,将运人与运料胶轮车入井行驶时间分开,运人时段内,运料胶轮车不得运行;

火工品运输胶轮车在运送火工品时不得与其它车辆同时运行;

(二)行车遵循靠右行驶原则,严禁超速行驶:

1.井下7°及以下主要运输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30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20km/h;井下7°~10°主要运输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20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15km/h;

2.井下7°及以下其它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20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15km/h;井下7°~10°其他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15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10km/h;

3.会车时必须相互鸣笛,并提前向对面车辆发出信号(变换灯光),会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

4.交叉点、弯道、硐室、风门、前方有车辆、设备等物料及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提前鸣笛减速;

5.遇到行人、车辆时,必须变为近光,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经过施工地段,必须提前50 米减速鸣笛,距离人员3 米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或在人员指挥下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三)避让原则及顺序:

1.下行车让上行车;

2.货车让人车;

3.小车让大车;

4.轻型车让特种车;

5.空车让重车;

6.遇有行人时,车辆避让行人;

7.特殊时段,特殊路况下,按照专项措施执行。

(四)正常行驶禁止拖挂车辆或其他物体,处理故障或特殊作业时制定专项措施;

(五)人员在车辆行驶线路作业时,必须穿戴反光衣服,在作业地点两端40米外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六)井下大于10°的巷道运输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坡度大于车辆额定爬坡能力时,禁止行驶。特殊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措施,采取辅助牵引;

(七)严禁用矿灯直射干扰驾驶员;

(八)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必须时刻观察沿线的标识,不得碰撞管线等设施;

(九)车辆同向行驶时,坡道上车距不得小于80 米;平道上车距不得少于40米。

(十)车辆下坡行驶严禁空档滑行;

(十一)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鸣号、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

(十二)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

(十三)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

(十四)井下严禁随意停放车辆。停车时必须停放在躲避硐室或宽敞、不妨碍行车的安全地点:

1.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进行安全制动,挂档;

2.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 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十五)长时间停车必须熄火并进行安全驻车制动;在坡道上停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不得无故在斜坡上停车。如遇特殊情况需在斜坡上停车时,必须在车辆后方设置明显的反光标识牌,车前近光灯不得关闭,并可靠驻车;

2.在下坡上停车时,车辆必须停稳,将变速杆推到倒档位置,且可靠驻车,并在后轮胎下前侧采取防止下滑措施;

3.停在上坡路段,将变速杆推到前进1 档位置,且可靠驻车,并在后轮胎下后侧采取防止下滑措施。

(十六)车辆在泥泞、松软等运行条件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必须随车携带垫木、镐、锹等材料和工具,以备急用;

(十七)路况不满足行车条件时,严禁车辆通行;

(十八)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前后40 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

(十九)车辆在上、下坡路段或巷道不够宽的地点禁止调头,车辆调头应在会让硐室或巷道宽度允许调头的平巷;

(二十)倒车时必须观察周围无人员、无障碍后,缓慢倒车,运送特殊物料或特殊地点或空间较小地点倒车时,应由跟车人员指挥倒车,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倾倒或滑行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第十五条 胶轮车行车路线规定

(一)行车巷道及躲避硐室的高度、宽度符合要求;

(二)行车线路上的管线吊挂满足行车要求;

(三)底板平整,混凝土路面无严重破损;无淤泥、杂物、障碍物;积水连续长度不超过5 米,深度不超过0.2 米;

(四)主要运输巷有安全行车标志、道路两帮设置反光标志,上下坡段、弯道、交叉口、硐室、风门等地点必须设置醒目标识;

(五)在行车巷道进行临时施工时,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40 米前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的警示牌。人员避让后车辆方可慢速通过;

(七)长距离斜坡的折返段应按设计设置紧急避险带,且根据实际情况中部加设避险装置。

第十六条 特种车辆[指支架搬运车、ed 系列车、多功能车(叉车)、装载机械类]入井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特种车辆司机必须同时取得《特种车辆操作证》、《安全资格证》;

(二)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标志;

(三)特种车辆入井必须结合矿井运输线路实际,编制井下行车会车管理制度,井上下设置临时车辆调度人员;

(四)特种车辆行车速度规定:大巷内重载时不超10km/h,空载时不超20km/h;进入作业地点后,重载时不超5 km/h, 空载时不超10km/h;

(五)车辆作业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六)特种车辆每次入井前必须进行完好检查,对制动、转向、灯光等性能进行检查试验;

(七)装车必须掌握好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同时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单车装运超宽、超高物件时,设备与铲板之间加有垫木,防止侧滑;

(八)装卸车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指挥人员在设备倾倒半径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九)牵引车辆时必须有三人同时进行,两人操作,一人监护指挥;

(十)车辆载运大型设备行走时,必须明确跟车人员的乘坐位置,特种车辆运行时只能乘坐跟车人员1 人;

(十一)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车辆运行线路上的风门,必须设专人看管;

(十二)运行线路上方的管线距底板净高度不得低于3.2m,巷道悬挂电缆高度距底板不得低于2.2 米;水管与电缆悬挂在巷道一侧;

(十三)冬季综采设备安装回撤期间,矿井应在地面或井下提供足够的车辆存放点,保证车辆的冬季安全运行,注意防冻;

(十四)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特种车辆运行线路上不得进行其它作业。

第十七条 车辆故障检修规定

(一)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如果出现故障不能行驶的,应立即汇报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必须在故障车辆前后40 米外,设置明显的危险警标;

(二)车辆检修应尽量在避开行人和车辆行驶路线的安全地点或倒车硐室内进行,检修前,必须将车辆固定牢靠;

(三)车辆检修完毕,必须将现场清理干净。

第五章 胶轮车日常检查、维修保养、检修和安全检测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一)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由驾驶员及维修包机人负责。当班不使用的胶轮车必须入库,停放整齐,胶轮车每班入库前必须及时进行清洗,每天必须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

(二)胶轮车由驾驶员及维修包机人负责,每天进行一次行驶制动性能检查。

由驾驶员和专职检查检测人员负责,每周进行一次制动性能检查检测;由煤业公司辅助运输业务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

(三)胶轮车驾驶员每班交接车时,必须对所驾驶车辆进行全面检查, 包括装载物料、随车工具、附件等,并确认油量、水量满足使用(发动机应加防冻液或纯净水)。交接班时,交班驾驶员必须向接班驾驶员详细交待当班车辆的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确认完好无问题在交接记录本上签字交接车;

(四)胶轮车驾驶员发现车辆异常或出现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判断并排除故障,如无法判断排除应立即汇报, 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现场处理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驾驶员对工作中出现异常或存在问题的胶轮车在交车时,应向维修人员说明车辆异常或存在问题,在交接记录本上签字交车;

(六)使用单位必须按胶轮车《使用、维修、保养手册》规定的保养、检修周期,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做好保养和检修记录,并存档留查;

第十九条 大修后的胶轮车也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 井下严禁存放胶轮车燃油。

第二十一条 鉴定报废的车辆禁止使用。

第六章 胶轮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胶轮车驾驶员应及时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资质培训和证件审核,各矿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培训台帐。每周组织胶轮车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人员不少于2 小时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8 小时的安全培训。每班班前会对驾驶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提示内容应结合当天的任务、运行条件、运行环境等具体情况进行告知和预警。由煤业公司辅助运输业务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

第七章 资料

第二十三条 胶轮车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分管人员岗位责任制,车辆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各种车辆操作规程,驾驶员岗位责任制,检查检测工岗位责任制,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包括车辆日常检查、点检记录、车辆润滑记录、车辆维护保养记录、车辆检修记录、车辆制动性能检测记录、车辆备件消耗记录、司机交接班记录、车辆定期检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相关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油料材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车辆台帐。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山煤煤业机电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5篇 某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使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专门安排用于完善和改进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确保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保障员工生命和身体健康,严格依法安全生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安监总局、省有关文件,依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计划与使用管理。

二、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第四条公司安全费用专项用于以下范围

(一)新增、改造、维护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器材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

(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等;

(三)劳动保护用品、岗位保健、防暑降温费用;

(四)职业危害治理、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支出;防汛排涝、防寒防冻专项支出;

(六)对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七)消防设施、器材和装备;

(八)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及复审、特种作业人员体检;

(九)特种设备的检测、安全设施及装备检测;

(十)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修订、发布;

(十一)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

(十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十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

(十四)工伤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五)安全生产奖励;

(十六)工伤保险费用;

三、安全费用列支标准

第五条公司年度安全费用由以下部分构成

(1)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及复审;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职工健康体检;劳动保(防)护用品费用、岗位保健、防暑降温费用,消防器材,工伤保险费用;

(2)新增、改造、维护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器材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

(3)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支出;防汛排涝、防寒防冻专项支出;

(4)对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消防设施和装备;特种设备的检测、安全设施及装备检测;

(5)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修订、发布;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工伤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特种作业人员体检。

(6)按人均20元计提奖金在公司成本中列支,用于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安全生产奖励。

四、管理职责

第六条总经理的职责: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检查、监督安全投入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生安全环保部职责:负责安全费用专款专用的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费用的投入和管理。负责防暑降温用品和药品费用的投入和管理、消防设施和装备、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及复审、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特种设备的检测、安全设施及装备检测、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修订、发布、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报刊杂志、专业资料、工伤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安全生产奖励、劳动保护用品费用的投入和管理等费用的投入和管理。

第八条办公室职责:负责工伤保险费用的投入和管理、各类体检、宣传报道安全文化建设方面费用的投入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维权监督检查。

第九条生产设备部职责:负责新增、改造、维护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器材(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防暑降温、防汛排涝、防寒防冻设备设施;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和整改、监控;设备事故处理应急设备等费用的投入和管理。负责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操作技术编制、培训教育等费用的管理

五、工作程序

第十条生安全环保部按月申报小劳保计划,按年申报大劳保计划,批准后进行领用发放。

第十一条生安全环保部按使用情况申报消防器材计划,经批准后领用发放。在当月奖金中提取的人均20元根据安全检查和评价的结果,对职工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防暑降温、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及复审、各类体检、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根据计划或文件由相关部门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应急救援设备的检测、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修订、发布、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报刊杂志、专业资料、工伤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根据实际需要打专题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由生安全环保部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或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列支。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费用需经安全部门管理人员签名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新、改、扩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费用从工程费用中列支。

第十七条根据各类检查、隐患排查、日常点巡检中发现的各类需要完善、改造和维护的安全设施或设备,由相关责任单位上报计划,设备处要优先安排此类问题所需的费用,列入维修费用、备件或材料费用。

第十八条各类安全费用的主管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每月进行统计、分析、评价,每季度将台帐报生安全环保部,对公司汇总的安全费用进行统计、分析、评价。

六、附则

第十九条各部门都要严格规范安全费用管理,对不按照本规定使用、上报安全费用的责任单位,公司将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本规定有生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带锯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作业前,检查锯条,如锯条齿侧的裂纹长度超过 1omm, 锯条接头处裂纹长度超过1omm, 以及连续缺齿两个和接头超过二个的锯条均不得使用。裂纹在以上规定内必须在裂纹终端冲一止裂孔。锯条松紧度调整适当后先空载运转,如声音正常,无串条现象时,方可作业。

2作业中,操作人员应站在带锯机的两侧,跑车开动后,行程范围内的轨道周围不准站人,严禁在运行中上、下跑车。

3原木进锯前,应调好尺寸,进锯后不得调整。进锯速度应均匀 , 不能过猛。

4在木材的尾端越过锯条500mm后,方可进行倒车。倒车速度不宜过快。要注意木搓、节疤碰卡锯条。

5平台式带锯作业时,送接料要配合一致。送料、接料时不得将手送进台面。锯短料时,应用推棍送料。回送木料时,要离开锯条 5omm 以上。

6装设有气力吸尘罩的带锯机,当木屑堵塞吸尘管口时,严禁在运转中清理管口。

7锯机张紧装置的压砣(重锤), 应根据锯条的宽度与厚度调节档位或增减副砣,不得用增加重锤重量的办法克服锯条口松或串条等现象。

第7篇 安全生产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2]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8篇 吊篮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为了确保我项目部吊篮使用安全,保证项目部施工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望各作业班组严格遵守:

1、 吊篮使用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证件并经过项目部培训、考核,严禁未经培训和未经主管人员同意擅自操作吊篮。

2、 作业人员应相对固定,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

3、 作业人员酒后、过度疲劳或情绪异常时不得上岗操作,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的人员不得进入吊篮作业。

4、 吊篮必须有二名以上人员进行操作,电动吊篮可以单人升空作业。

5、 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鞋、塑料底鞋、拖鞋或其他易滑的鞋子进行作业。

6、 作业时严禁在悬吊平台内使用梯、凳、搁板等攀高工具和在悬吊平台外另设吊具进行作业。

7、 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随时注意工具、材料,不准向吊篮外抛任何物件,保持吊篮整洁。

8、 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入吊篮,不得在空中攀援窗户进出吊篮,严禁在悬空状态下从一悬吊平台攀入另一悬吊平台。

9、 悬吊平台在升降运行中,应保持钢丝绳垂直状态,钢丝绳不得有折弯、鼓起和粘附砂浆等杂物。

10、 每日使用前必须按日常检查进行检查,并进行空载运行,确认设备正常状态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每天工作完毕,按日常要求做好维护保养。

11、 吊篮内载荷应尽量保持均匀,严禁超过额定载荷,严禁长期满载使用或用作起重运输进行频繁升降。

12、 施工现场严禁利用吊篮或钢丝绳作为电焊起弧或接线回路,利用吊篮进行气焊作业时,严禁在悬吊平台内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爆物品。

13、 在正常施工作业期间,应按要求对吊篮进行定期检查,并进行维修保养。

14、 吊篮升空作业范围内应清除各种突出物或障碍物,施工期间严禁开启外开窗户。

15、 作业完毕,悬吊平台应停放至最底层位置,并可靠固定。

16、 在雷暴雨、大雾、大雪及风速大于6级的恶劣气候环境,严禁吊篮作业。

17、 夜间施工时,施工现场应有充足照明,并在施工范围内设置警戒信号灯。

18、 在雨、雪、腐蚀性环境中施工时,应做好作业人员、安全装置、电气箱及钢丝绳、生命绳的防潮、防水、防腐蚀等防护措施。

19、 在使用、检查中发现吊篮故障、变形、腐蚀、损坏及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由专职人员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损坏零部件,经检查测定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吊篮带病作业。

20、 检修或更换电器件时,应切断电源,吊篮维修必须严格遵守地面维修原则和由指定专职人员进行,严禁非指定专职人员擅自拆检和在空中进行拆检。必须在空中拆检时,维修人员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甘肃六建兰石化12街33-35#楼项目部

2022 年 8 月

第9篇 桁吊设备使用维护安全管理

桁吊设备是广泛运用于工作库房的机械设备,因其结构庞大,机构复杂、载荷多变、运行空间广等原因决定了其危险因素较多,一旦发生事故,便会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加强桁吊设备使用维护安全管理,使其安全有效运行已势在必行。下面就如何加强桁吊设备的使用维护安全管理谈下个人的看法和意见。

一、把好桁吊设备选材关,用质量合格的产品保证桁吊设备安全可靠。

一是选择的桁吊设备应该是经国家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过质量监督检验,安全质量合格的产品,确保桁吊设备制造的安全质量符合要求。二是选择桁吊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是经过国家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过安全质量认证的,选择具备从事桁吊设备安装、维修资格的企业进行桁吊设备安装、维修,确保桁吊设备安装、维修的安全质量关符合要求。三是对新安装的、大修的、改变重要性能的桁吊设备必须要经过特殊的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发给使用合格证后方准投入运行,确保桁吊设备安全技术检验符合要求。

二、把好桁吊设备维护保养关,用精心维护使桁吊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手段,是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一是完善和规范桁吊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要根据桁吊设备的维护说明和国家安全规定,完善和规范桁吊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明确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的内容、标准、要求,建立桁吊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登记。二是要明确专人负责桁吊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使用。桁吊设备负责人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带教,并经考核合格,达到“四会”要求:即“会检查、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才允许负责桁吊设备。对负责人要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允许上岗。负责人要每天检查桁吊设备,定期对桁吊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认真填写桁吊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登记。三是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对在检查维护保养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详细记录,及时进行处理,排除故障,确保桁吊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带故障运行,保证桁吊设备能够安全正常地使用。

三、把好桁吊设备使用关,用规章制度的严格落实确保桁吊设备使用安全。

桁吊设备使用需要指挥人员、桁吊司机和司索人员三类人员共同使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使用过程中安全。

一是使用前要充分准备。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手套等装具;检查清理作业场地,确定搬运路线,清理障碍;检查桁吊设备、吊装工具、附件应完好无故障,熟悉搬运物品的种类、数量、包装及周围环境;预测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对策。二是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开机作业前,桁吊司机要确认安全状态方可开机,指挥人员清理无关人员远离工作现场,司索工要准确估计吊物质量及质心,合理选择吊具,决不可超载或使用有问题的吊具;桁吊司机必须用手柄开关来操纵,不可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来停车,严禁三机构同时动作;吊运过程中,被吊物的高度要高于地面设备和其他物体0.5米以上,吊件下面不得站人,不得将吊件从人头顶上吊过,吊件上不准有浮动的物件、工具;严格按指挥信号操作,对紧急停止信号,无论何人发出,必须立即执行;司索工挂钩要坚持“五不挂”:即起重或吊物质量不明不挂,重心位置不清楚不挂,尖棱利角和易滑工件无衬垫物不挂,吊具及配套工具不合格或报废不挂,包装松散捆绑不良不挂;桁吊司机严格遵守“十不吊”的规定:即超载不吊;指挥信号不明,光线暗淡不吊;歪拉斜吊不吊; 快口棱角未加垫不吊;埋在地下物件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吊;在吊物下直接加工或站人或吊物上有浮动件不吊;六级以上强风无防护措施不吊;违章指挥不吊。三是使用后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用后将桁吊设备恢复到初始状态;执行例行保养、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填写工作登记。

桁吊设备使用,关乎人身安全,关乎国家财产。因此我们应该时时注意,处处提防,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10篇 氧气、乙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因在近期的安全检查中发现,各施工单位机修厂在使用氧气和乙炔时,存在严重的违章作业,此行为给从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为加强各施工单位机修厂氧气和乙炔的安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对氧气和乙炔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1、进行氧气、乙炔焊割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若各机修厂聘用无证人员进行氧气和乙炔进行焊割作业,一经发现将给予聘用方500元/人次的罚款,并要求其清退无证人员进行氧气和乙炔焊割作业。

2、严禁将电源线搭放在氧气瓶、乙炔瓶设备和管线上。违者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氧气和乙炔运输贮存时必须加瓶帽及钢瓶护圈以防摔坏瓶阀,严禁用滚动方式搬运氧气瓶和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小车搬运。严禁将氧气瓶和乙炔瓶进行同车运输,违者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4、氧气瓶和乙炔瓶阀门应使用专用工具开启,严禁使用凿子、锤子等非专用工具开启。违者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5、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放置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篷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的爆晒。若未按要求进行遮护,将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6、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应与动火点保持1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氧气瓶和乙炔瓶应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违者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第11篇 氧气、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对氧气、乙炔气瓶装卸、运输、储存、保管及现场作业做如下规定,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安监站不定期进行检查。

一、装卸、运输安全管理

1、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防震胶圈是否齐全,瓶帽应紧牢,安全附件齐全有效,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2、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撞击损坏和爆炸。

3、运输气瓶的车辆且只能装运一种气瓶,不能混装,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4、在用车辆、手推车运输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滚滑,防撞击、跌落,禁止用电磁机械装卸气瓶。

二、储存、保管安全管理

1、气瓶存放场所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仓库距离有人建筑必须大于15m。

2、仓库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远离明火,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3、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

4、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5、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避免阳光曝晒,氧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乙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40℃。

6、仓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室内不设电器装置,必须选用防爆型电灯,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存储场所应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

7、仓库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要悬挂操作规程。

8、仓库内必须配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9、仓库内外要设置“严禁烟火”标志,气瓶区有明确区分醒目标识如“氧气危险”“乙炔危险”等。

10、在储存场所的15m范围以内,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11、空瓶和满瓶必须要清晰的在瓶体上标明(如:空瓶可在瓶体上写“空”,有气体的要写“满”或者“有”),并且空满瓶要分开存放,以免混淆。

12、严禁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三、气瓶堆放安全管理

1、氧气瓶、乙炔瓶严禁卧放。

2、气瓶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防止倾倒或滚动,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

3、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

4、禁止将气瓶放置在可能导电的地方。

5、乙炔存放场所严禁存放氯气、氧气及易燃物品。

6、单个单位内乙炔气的储存量不能超过240 m(相当40瓶)。

四、气瓶使用安全规定

1、氧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

2、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

3、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

4、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枪)的间距应在10m 以上。

5、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

6、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

7、操作前,必须确认作业现场无易燃易爆物品,乙炔气瓶、氧气瓶及橡胶软管的接头、阀门及紧固件应紧固可靠,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现象每月利用肥皂水检查一次漏气,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8、开启气瓶阀门时,要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操作者面部不要面对减压阀,但要仔细观察压力表的指针是否灵敏正常,减压后的压力应该在压力表的绿色指示范围内。

9、点火时,先微开预热氧阀,再开乙炔气阀,迅速点火,调整火焰,待工件预热至燃点,再开高压切割氧进行切割。开启时不应过猛,以防喷射出熔融铁水。

10、当割炬由于强烈加热而发出爆鸣声时,必须立即关闭乙炔气阀门,并将割炬放入水中冷却。注意最好不要关氧气阀。

11、熄灭火焰时,应先关切割氧,再关乙炔气和预热氧气阀门。操作中如发生回火,应立即关切割氧气阀,再关乙炔气阀和预热氧,待割炬冷却后,方可继续使用。

12、乙炔气软管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脱落、破裂、着火时,应将割炬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阀门,停止供气,严禁用弯折软管的方法消除氧气软管着火,乙炔气软管着火时,可用弯折着火点供气端一段胶管的方法将火熄灭。

13、割件表面切割前应先清除氧化皮及油污等,以防氧化皮剥落分离时伤害眼睛和阻塞割嘴,产生回火。

14、氧气瓶中的氧气、乙炔气瓶中的乙炔气严禁全部用完,氧气瓶至少应留有不小于1mpa的剩余压力,而乙炔气瓶中剩余压力不应小于0.1mpa。

五、其它安全规定

1、不要在水泥地上进行焊、割,必要时工作物下垫铁板,以防水泥飞溅伤人。

2、工作结束或离开现场后,必须关闭割炬并放好,且必须立即关闭氧气、乙炔气瓶,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整理好橡胶皮管,灭绝火种,并清扫工作现场。

第12篇 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与技术措施

由于化学品普遍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因此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并且采取积极的技术措施,防止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对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伤害。

(一)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国务院于2002年5月12日批准公布并施行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除该条例之外,《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使用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作了规定。

综合这些规定,主要内容有:

1.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2.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4.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6.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7.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8.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9.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10.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定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11.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未采取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3.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14.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5.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1)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

(2)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3)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4)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16.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预防职业中毒的综合性措施

工业毒物的种类繁多,影响面大,职业中毒约占职业病总数的一半。多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为预防职业中毒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对职业中毒的防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预防职业中毒必须采用综合性的防治措施。

1.组织管理措施

企业的各级领导必须十分重视预防职业中毒工作,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防职业中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内部接触毒物的性质,制定预防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2.消除毒物

在生产中,利用科学技术和工艺改革,使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的物质。

3.降低毒物浓度

降低空气中毒物含量使之达到或者低于最高容许浓度,是预防职业中毒的中心环节。为此,首先要使毒物不能逸散到空气中,或消除工人接触毒物的机会;其次,对逸出的毒物要设法控制其飞扬、扩散,对散落到地面的毒物应及时消除;第三,缩小毒物接触的范围,以便于控制,并减少受毒物危害的人数。降低毒物浓度的方法包括:

(1)改革工艺。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过程,避免开放式生产,消除毒物逸散的条件;采用远距离程序控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人接触毒物的机会;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等等。如用真空灌装代替热灌法生产水银温度计,用四氯乙烯代替四氯化碳干洗衣物,用静电喷漆代替人工喷漆等。

(2)通风排毒。应用局部抽风式通风装置将产生的毒物尽快收集起来,防止毒物逸散。常用的装置有通风柜、排气罩、吸气罩等,排出的毒物要经过净化装置,或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后排空。

(3)合理布局。不同生产工序的布局,不仅要满足生产上的需要,而且要考虑卫生上的要求。有毒的作业应与无毒的作业分开,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离设施及防范手段。

(4)安全管理。对生产设备要加强维修和管理,防止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4.个人防护

做好个人防护与个人卫生,对于预防职业中毒虽不是根本性的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起着重要作用。

除普通工作服外,对某些作业工人还需供应特殊质地或式样的防护服。如接触强碱、强酸应有耐酸耐碱的工作服,对某些毒物作业要有防毒口罩与防毒面具等。为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状况,减少毒物作用机会,应设置盥洗设备、淋浴室及存衣室,配备个人专用更衣箱等。

5.增强体质

合理实施有毒作业保健待遇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发体育锻炼,注意安排夜班工人的休息,组织青年进行有益身心的业余活动,以及做好季节性多发病的预防等,对提高机体抵抗力有重要的意义。

6.严格进行环境监测、生物材料监测与健康检查

要定期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将其控制在最高容许浓度以下。实施就业前健康检查,排除职业禁忌证者参加接触毒物的作业。坚持定期健康检查,早期发现工人健康问题并及时处理。

(三)预防职业中毒的通风排毒措施

工业毒物进人人体的途径有三种,即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其中主要是呼吸道。从大量事故案例来看,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排毒,是防范事故的一个重要技术措施。

通风按其动力分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按其范围又可分为局部通风和全面通风。通风排毒措施是一种简便易行又十分有效的防毒措施。

1.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是指有毒物质比较集中,或作业人员经常活动的局部地区的通风。局部通风有局部排风、局部送风和局部送、排风三种类型。

2.全面通风

全面通风是用大量新鲜空气将作业场所的有毒气体冲淡至符合卫生要求的通风方式。全面通风多用于毒源不固定,毒物扩散面积较大,或虽实行了局部通风,但仍有毒物散逸点的车间或场所。全面通风只适用于低毒有害气体、有害气体散发量不大或作业人员离毒源比较远的情形。全面通风不适用于产生粉尘、烟尘、烟雾的场所。

3.混合通风

混合通风是既有局部通风又有全面通风的通风方式。如局部排风,室内空气是靠门窗大量补人的,在冬季大量补人冷空气,会使房间过冷,往往要采用一套空气预热的全面送风系统。

(四)预防职业中毒的个体防护措施

根据有毒物质进入人体的途径,相应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劳动者在使用化学品时的安全。

1.呼吸防护措施

正确使用呼吸防护器是防止有毒物质从呼吸道进人人体引起职业中毒的重要措施之一。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防护只是一种辅助性的保护措施,根本的解决办法还在于改善劳动条仵,降低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浓度。用于防毒的呼吸器材,大致可分为过滤式防毒呼吸器和隔离式防毒呼吸器两类。

2.皮肤防护

皮肤防护主要依靠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手套、口罩、眼镜等,这些防护用品可以避免有毒物质与人体皮肤的接触。对于外露的皮肤,则需涂上皮肤防护剂。由于工种不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也因工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操作者应按工种要求穿用工作服等防护用品,对于裸露的皮肤,也应视其所接触的不同物质,采用相应的皮肤防护剂。

皮肤被有毒物质污染后,应立即清洗。许多污染物是不易被普通肥皂洗掉的,而应按不同的污染物分别采用不同的清洗剂。但最好不用汽油、煤油作清洗剂。

3.消化道防护

防止有毒物质从消化道进人人体,一是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有毒工作场所作业时,应按照规定不饮水不吃食物,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体内;二是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洗手,注意搞好个人卫生。

第13篇 火工产品储存、使用和油库安全管理

1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临时火工产品储存仓库、油库,必须事前将设计方案报地方公安机关审批,并在监理、业主同意后修建。

2火工产品储存仓库、油库,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齐消防设施,满足防雷电、防盗窃、消防功能以及通风、湿度等要求,在地方公安机关和监理、业主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储存火工产品及油料。

3各施工单位采购火工产品必须手续完备,安全合法;火工产品管理、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证明。

4建全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储存和发放火工产品必须按照咸阳市公安局要求的统一格式进行登记,做到责任明确、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库房内存储的火工产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火工产品必须分库存放,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将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内;严禁在库区内进行其它活动;进入厍区必须关闭手机。

7发现火工产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变质过期的火工产品应及时清理,造册登记,报公安机关、监理和业主,予以销毁。

8各施工单位必须明确专人审批、发放、领用火工产品;专人负责施工区转运至施工作业面。领出的火工产品,必须专人守护,直至施工爆破作业使用完毕。

9对未使用的火工产品,必须当日退库,现场安全人员必须负责检查,并手续完备。

10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拿、私用、藏匿、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火工产品,严禁使用火工产品炸鱼、兽和作其它用途。

11施工区内,火工产品储存仓库以外的其它所有场所,禁止存放火工产品。

12油库、炸药库值班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检查库内的所有设施的完好状况,出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做好库区内的清洁工作。

13对存在下列情形者,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1)油库、炸药库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储存炸药、油料。

(2)购进的火工产品,手续不全,不符合规定的。

(3)储存的火工产品帐物不符合者。

(4)性质相抵触的火工产品同存一室。

(5)库房内存放其它物品,除罚款外,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6)发现火工产品丢失、被盗,隐瞒不报者。

(7)过期变质火工产品的销毁,未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者。

(8)领出的火工产品丢失者。

(9)使用后剩余的火工产品未及时退库。

(10) 违反本章第4.10条规定之一者,除处以罚款外,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1)施工区内炸药库以外存放火工产品。

14对下列情形,给以经济处罚:

(1)不经批准,擅自修建油库、炸药库,除责令停工外,罚款10000元。

(2)火工品管理、使用人员未经过专门培训,无证上岗者,除责令立即更换外,处以每人次罚款2000元。

(3)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或在库区内进行其他活动,处以罚款500-1000元。

(4)在库区内吸烟或将用火或将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处以罚款5000-10000元。并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5)施工单位领用火工产品手续不全,处以罚款1000- 5 000元。

(6)凡违反本章第4.12条规定之一者,处以罚款1000元,并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第14篇 手钳使用安全管理规则

一、 应用手钳切断硬导线,特殊制造的除外。

二、 应用手钳夹持过热的物件作业,防止手钳过热可能引起的工具退火。

三、 不应用钳口反复摇动和拖拉导线。

四、 不应用尖嘴钳等轻型钳弯曲厚重金属。

五、 不允许用手钳当锤使用或以锤敲打钳把。

六、 应注意钳把塑料的绝缘性,不可用不可靠的绝缘钳进行电器的修理。

七、 不允许用长钳柄增加钳口的剪切、夹持力方法进行作业。

八、 不应将手钳当扳手使用旋紧或松开螺母或螺栓。

第15篇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内容

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内容

为防止电梯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引起伤亡事故,必须加强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司梯人员的操作安全管理、乘梯人员的安全管理、电梯困人救援的安全管理。

1、实施安全教育

由电梯管理员负责对电梯机房值班人员、电梯司梯人员和乘梯人员实施安全教育,使他们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熟知电梯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乘梯安全规则。

2、电梯司梯人员操作安全管理

为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司梯人员均持证上岗。并制定了相应的司梯人员安全操作守则:

1) 保证电梯正常运行,提高服务质量,防止发生事故;

2) 要求司机坚持正常出勤,不得擅离岗位;

3) 电梯不带病运行、不超载运行;

4) 操作时不吸烟、不闲谈等;

5) 执行司机操作规程:

a、每次开启厅门进入轿箱内,必须作试运行,确定正常时才能载人;

b、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立即按停止按钮和警铃。并及时要求修理;

c、遇停电时,电梯未平层禁止乘客打开轿箱门,并及时联系外援;

d、禁止运超大、超重的物品;

e、禁止在运行中打开厅门;

f、工作完毕时,应将电梯停在基站并切断,关好厅门。

3、加强对乘梯人员的安全管理

制定电梯乘梯人员安全使用乘梯的警示牌,悬挂于乘客经过的显眼位置。敬告乘梯人员安全使用电梯的常识。乘梯须知应做到言简意赅。警示牌要显而易见。乘梯须知内容是:

a、 用手按钮,严禁撞击

b、 不许吸烟,勿靠厢门

c、 运行之时,挤门危险

d、 危险物品,禁止进梯

e、 保持清洁,勿吐勿丢

f、 若遇危险,请按警铃

g、 超载铃响,后进退出

h、 儿童乘梯,成人携带

i、 楼内火灾,切勿乘梯

使用安全管理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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