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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安全管理4篇

发布时间:2022-12-24 20:06:16 查看人数:61

大桥安全管理

第1篇 某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施工期桥区水域水工工程、水工作业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江江苏段大桥施工期从事大桥建设、施工以及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主管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范围(以下简称桥区水域)为桥轴线上、下游各一定范围内的两岸联线间水域。

具体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通航情况和施工需要确定。

第五条桥址、桥区水域范围、桥区水域船舶航路的确定与变更、通航尺度、施工作业事项、船舶防风要求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信息,由海事管理机构以航行通(警)告等方式发布。

第六条大桥施工期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桥建设、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施工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条大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施工设计、水文测图等技术资料;

(三)申请办理或协同施工单位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及时通报施工进展情况;

(四)负责同步建设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

(五)负责设置、调整、维护桥区水域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标志;

(六)备妥满足桥区水域施工现场应急需要的值守拖轮,确保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

(七)组织协调桥区水域内施工单位定期按应急预案演练,组织施工区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

(八)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措施;

第八条大桥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间作业安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按规定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在核定水域范围内施工作业;

(三)施工作业影响船舶航行时,适时向有关单位及船舶通报施工信息;

(四)妥善遮蔽夜间有碍航行安全的照明灯光,有效处理焊接、切割等作业产生的影响船舶安全的火花;

(五)及时清除遗留在施工区水域的碍航物;

(六)负责施工船舶的管理,督促其依法办理签证等相关手续;

(七)负责施工作业人员的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八)配备警戒船,负责施工区的安全警戒;

(九)定期组织施工作业的应急演练。

第九条大桥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配齐合格的船员,保持适航状态,满足施工作业条件,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施工作业水域内施工作业;

(二)除按规定显示信号外,白天应悬挂黄色施工专用旗一面,夜间应显示紫色环照灯一盏;

(三)在规定的vhf频道上守听,保持与过往船舶的联系,及时通报施工信息;

(四)穿越通航分道的施工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行驶的船舶;

(五)不得超载、超客;

(六)施工船舶应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内停泊,并遵守停泊秩序。

前款所述的施工船舶是指经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施工作业水域内为大桥建设提供服务的船舶,包括施工工程船、工程辅助船、测量船、送料船、交通船等。

第十条在桥区水域设置施工作业码头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辅助设施,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船舶航经桥区水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必须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人员操作;

(三)通过桥区水域的机动船,应在进入桥区水域前鸣放声号一长声,发现航道、航标异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

(四)通过桥区施工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在同一航路内追越和并列行驶,严禁停车淌航;

(五)能见度不良时,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十二条拟通过桥区水域的危险品船舶、客轮和1000总吨或主机功率588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

具体报告要求由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正在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或可能危及船舶和大桥施工作业安全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或现场海巡船(艇)报告。

第十四条船舶(队)经过桥区时,与桥墩、桥梁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任何船舶、浮动设施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行穿越、抛锚、掉头、测量、编解队、过驳、采掘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活动。

严禁在桥区水域内进行试航、捕捞、水上游览等活动。

第十六条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应服从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管理。

发生异常情况,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严禁非施工船舶进入施工区水域。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者,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江苏沿海水域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网点制度

第2篇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施工期桥区水域水工工程、水工作业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江江苏段大桥施工期从事大桥建设、施工以及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主管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范围(以下简称桥区水域)为桥轴线上、下游各一定范围内的两岸联线间水域。具体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通航情况和施工需要确定。

第五条 桥址、桥区水域范围、桥区水域船舶航路的确定与变更、通航尺度、施工作业事项、船舶防风要求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信息,由海事管理机构以航行通(警)告等方式发布。

第六条 大桥施工期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桥建设、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施工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条 大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施工设计、水文测图等技术资料;

(三)申请办理或协同施工单位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及时通报施工进展情况;

(四)负责同步建设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

(五)负责设置、调整、维护桥区水域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标志;

(六)备妥满足桥区水域施工现场应急需要的值守拖轮,确保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

(七)组织协调桥区水域内施工单位定期按应急预案演练,组织施工区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

(八)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措施;

第八条 大桥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间作业安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按规定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在核定水域范围内施工作业;

(三)施工作业影响船舶航行时,适时向有关单位及船舶通报施工信息;

(四)妥善遮蔽夜间有碍航行安全的照明灯光,有效处理焊接、切割等作业产生的影响船舶安全的火花;

(五)及时清除遗留在施工区水域的碍航物;

(六)负责施工船舶的管理,督促其依法办理签证等相关手续;

(七)负责施工作业人员的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八)配备警戒船,负责施工区的安全警戒;

(九)定期组织施工作业的应急演练。

第九条 大桥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配齐合格的船员,保持适航状态,满足施工作业条件,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施工作业水域内施工作业;

(二)除按规定显示信号外,白天应悬挂黄色施工专用旗一面,夜间应显示紫色环照灯一盏;

(三)在规定的vhf频道上守听,保持与过往船舶的联系,及时通报施工信息;

(四)穿越通航分道的施工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行驶的船舶;

(五)不得超载、超客;

(六)施工船舶应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内停泊,并遵守停泊秩序。

前款所述的施工船舶是指经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施工作业水域内为大桥建设提供服务的船舶,包括施工工程船、工程辅助船、测量船、送料船、交通船等。

第十条 在桥区水域设置施工作业码头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辅助设施,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 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船舶航经桥区水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必须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人员操作;

(三)通过桥区水域的机动船,应在进入桥区水域前鸣放声号一长声,发现航道、航标异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

(四)通过桥区施工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在同一航路内追越和并列行驶,严禁停车淌航;

(五)能见度不良时,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十二条 拟通过桥区水域的危险品船舶、客轮和1000总吨或主机功率588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具体报告要求由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正在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或可能危及船舶和大桥施工作业安全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或现场海巡船(艇)报告。

第十四条 船舶(队)经过桥区时,与桥墩、桥梁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任何船舶、浮动设施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行穿越、抛锚、掉头、测量、编解队、过驳、采掘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活动。

严禁在桥区水域内进行试航、捕捞、水上游览等活动。

第十六条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应服从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管理。发生异常情况,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严禁非施工船舶进入施工区水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江苏沿海水域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第3篇 泰州大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模式创新

1 前言

泰州大桥位于长江两岸的泰州市和镇江、常州市之间,起自宁通高速、讫于沪宁高速,全长约62公里,由北接线、跨江主桥、夹江桥和南接线四部分组成,主桥工程采用了“三塔两锚”的新型悬索桥结构,核准总投资93.7亿元,建设工期5年半。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建设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对保障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安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义务得以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安全工作逐步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通过制定招标准入条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力度,使得工程建设劳动作业环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有了很大的改善。

近年来,桥梁安全事故频发,如广东九江大桥撞塌、湖南堤溪沱江塌桥等事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群死群伤现象,这无疑给泰州大桥的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自2007年12月正式开工以后,泰州大桥建设单位始终将安全管理作为重点工作,在安全管理模式上进行一系列的实践和创新。

2 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泰州大桥安全管理的难点分析

2.1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广泛调研国内外的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现状,笔者认为,大型工程项目在建设安全管理过程中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

(1)各参建单位亟须纳入系统化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众多,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以及众多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施工组织及管理比较复杂。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各参建单位虽然都有一套自身内部的安全管理体系,但各参建单位之间的权责关系不明晰、信息沟通程序不明确、管理控制程序不确定,不能够为建设项目提供高效、通畅的管理,不利于加强对对工程建设项目总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2)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力度不足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力度不足。一是管理力量显得不足:较多建设单位设未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仅配备一两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尽管现场经验丰富但理论知识不足;二是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尽管制定了种类比较齐全的各项管理制度,但多停留在纸面上,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在实际操作中也没有得到有效的传达和落实;三是管理手段欠丰富:多以对工地不定期巡查作为主要手段,安全工作主要交给施工和监理单位去完成,未能实现对从业单位强有力的监督和指导。

(3)安全生产考核评价需进一步完善

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众多,各参建单位都建立了自己的一套考核指标体系。但是,在以下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首先在主管部门监管层面,对建设单位及下属各从业单位缺乏明确的考核指标,监管工作缺乏有效的抓手;其次在建设单位管理层面上,考核指标多为定性考核,主观因素太多,难以客观评价各参建单位的安全工作情况,也没有在操作中得到有效的落实;最后在施工单位内部管理层面,各单位都有一套自己的考核指标体系,但形式多样,水平也参差不齐,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尺来衡量和比较各单位的管理水平。

(4)安全生产费用监管不到位

安全生产费用是工程建设安全的基础保障。虽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提出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但由于过于宏观,且缺乏具体的计量范围和内容,使得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成为工程建设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一是使用不合理,如生产设备费用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二是账目不清楚,存在未设立专项帐户管理、相关的发票凭证不全、使用金额和票据金额不一致等情况;三是监管不到位,基本上由施工单位自行统计,总监办、建设单位没有进行有效的核算和监督。

2.2泰州大桥安全管理的难点分析

泰州大桥作为正在建设中的特大桥梁工程,施工组织及管理非常复杂,且施工过程中采用大量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这些都给全桥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表现在:

(1)参建单位及人员众多,组织管理非常复杂

全线划分为11个监理标段,38个主体工程施工标段和2个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标段,参建人员目前已有数千人,施工组织及管理非常复杂。

(2)工程建设气候条件较差,地质水文条件要求高

建设现场易遇雷电、台风等自然灾害,地质、水文条件对工程要求也比较高,水上施工易受水流、潮汐、大风、河床冲刷等不利因素的影响。

(3)施工过程中采用大量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主桥采用世界第一的2_1080特大跨径三塔两跨悬索桥;中塔采用世界高度第一的纵向人字型钢塔,塔高192米,总重13000吨;中塔采用世界上入土最深的水中沉井基础,下沉至标高-70米的深度。这些都给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4)高处、水上作业多,历时长

南、北锚碇分别采用高41m、57m高的沉井,南、北塔塔顶高程180m,中塔采用76m高沉井基础、192米高钢塔结构,这些施工都属于特高处作业,而且整个作业贯穿工程建设始终,历时较长。

(5)施工机械众多,水上交通运输繁忙

全桥从基础工程到上部结构安装,都使用了大量的机械设备,尤其是使用了大量危险性较大的起重机械。悬索桥中塔的作业平面搭在水上,施工人员、材料和机具的运送都要依靠船舶,极易发生事故,而且作业平台需警惕受到船舶的撞击。

第4篇 大桥预制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大桥预制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贯方针和基本国策,是企业的头等大事。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管理、安全纪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处理、奖励与惩罚等实施细则与条例,各施工处都必须贯彻本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领导、各个单位、部门及全体员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应负责任的制度。按不同的职责承担不同的责任原则来划分,保证时时、处处的安全工作都有人切实负责,不致有任何遗漏。

1、项目部的安全职责

项目部主要是监督管理施工处对承包合同中安全指标和安全要求的执行情况,确保全线工程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

(1)施工处进场后,与项目部签定安全生产合同。

(2)在审批施工处的开工报告时,要审查开工报告中是否有健全的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制定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准开工。

(3)加强对施工处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4)检查监督施工处在施工过程落实安全生产的执行情况,对于难度大、危险性高的工程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指导施工处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对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反安全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法规的行为经教育劝阻无效,以及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和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责令施工处立即停工整顿。

(5)组织开展劳动安全竞赛,明确奖罚制度,参加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6)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7)负责安全生产情况报表的上报工作。

(8)贯彻实施__公司“三体合一”管理体系一体化的相关管理规定。

2、施工处的安全职责

施工处在执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即施工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施工安全。

(1)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处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处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3)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工程实际,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全员的安全意识教育,保证全体员工都必须熟悉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岗到人。

(4)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于从事一些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上岗。

(5)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必须按规定对全体员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消防防火知识的培训教育,并应组织建立一支经过训练的义务消防队伍。

(6)施工处应在本施工现场周围配备、维护一切必要而合适的警示标志牌。

(7)施工处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暴雨、台风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8)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9)施工处必须保证各种机具设备、安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处于完好状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10)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穿戴防护用品,并由管理人员随时进行检查,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11)在下挖工程中,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的埋置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若发现有危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即停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12)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13)根据施工特点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应的演练及评价。

(14)发生安全事故时,马上启动应急预案,紧急采取措施进行救伤抢险,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15)贯彻实施__公司“三体合一”管理体系一体化的相关管理规定。

(16)按业主、监理办和__公司要求做好台帐记录等各种内业资料。

二、安全技术管理

1、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防止一般化。

2、施工现场道路、排水系统、电气线路、材料堆放、临时和附属设施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环保、防火要求,并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没有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检修机械设备要同时检修防护装置。

4、脚手架、井字架和安全网,搭设完必须经施工处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护保养,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5、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围,都要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各种防护设施、警告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

6、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员工进行交底,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技术员、施工队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7、混凝土搅拌站、木工车间、沥青加工点及喷漆作业场所等,都要采取措施,使工作环境达到国家标准。

8、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止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到来之前,应对临时设施和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

9、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厂(车间)和贮存易燃易爆器材的仓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三、安全纪律

1、企业员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2、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按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徒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现场。

5、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并不得攀登脚手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6、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并保持齐全,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四、安全教育

1、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员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项目部及时转达各种安全教育的文件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2、施工处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4、电工、焊工、架子工、爆破工、机械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按国家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并要按规定进行复审。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五、安全检查

1、施工处除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每月组织一次大型检查。并留下检查记录。

2、每次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有记录,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

3、对

检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登记、整改、检查、跟踪,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六、事故调查和处理

1、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必须遵照《企业职工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__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事故报告要及时,不准隐满、虚报或拖延不报。

2、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处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七、惩罚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增强法制观念,保障员工在施工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和健康,结合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合同段施工安全管理惩罚规定。

1、施工处在开工前没有按照项目部和__公司有关规定成立各种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或没有制订有关管理条例者给予罚款5000元。

2、施工处在开工时没有设立专职安全员或者安全员另有兼职者给予罚款3000元。

3、施工方案中没有安全技术保证措施或者施工前没有安全技术交底者给予罚款3000元。

4在施工作业场点不设立安全标志牌(如安全纪律、安全制度、防机械伤害、防触电等)每处罚款200元。

5、招收民工或临时工上岗前不进行体检或上岗前安全教育的每人罚款200元。

6、凡招聘未满18周岁参加施工作业的,每人给予罚款400元。

7、进入施工场地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的,不戴安全帽罚款100元,不穿工作鞋罚款100元,不穿救生衣罚款200元,高处作业不挂扣安全带罚款200元。

8、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0元。

9、露天使用的电动机无防雨措施的罚款100元。

7、天型吊装设备操作台无防雨措施的罚款100元。

10、卷扬机、电动葫芦无限高,限位装置的罚款100元。

11、砂轮机、电锯传动皮带轮、明齿轮联轴节、搅拌机的危险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起作用的,罚款100元。

12、电动设备或设施(如保险盒、闸门开关、插座等带电部分不采取屏护措施即无电木盖的光头电闸)或烂了不及时更换的罚款100元。

13、电焊机电源线超过5米以上的及接线柱无防护的罚款100元。

14、电气设备不按规定采取接地(接零)保护的罚款100元。

15、用电开关用铜丝、铁丝作为保险丝的罚款200元。

16、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移动式电气设备不装漏电保护开关的罚款100元。

17、工棚、宿舍乱拉乱接电源线路的罚款100元。

18、电气设备开关箱无防雨措施或违反一机一闸一漏电规定的罚款100元。

19、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接开关接线柱或插头而直接将导线插入电源插座或勾在保险丝上的罚款100元。

20、漏电开关、空气开关损坏或失灵没有更换的罚款100元。

21、深度在1.5米以上开挖基坑不按施工规范装设防护措施的罚款200元。

22、清凿二米以上桩头使用竹梯的罚款100元。

23、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挂设安全网的罚款200元。

24、立体作业上下作业等不错开互相垂直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罚款200元。

25、坠落高度超过二米的临边处不按规定装设防护栏的罚款200元。

26、电梯口、塔吊口及其预留洞口无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200元。

27、高处作业靠近人行通道没有采取密封作业的罚款200元。

28、高处作业嬉戏、打闹或乱扔物件的罚款200元。

29、吊重作业违规使用钢丝千斤绳罚款200元。

30、张拉千斤顶直对面两端在张拉时站人的,及不设防护装置的,罚款200元。

31、吊装作业前,起重设备各部件不检查,罚款200元。

32、吊装工具(如钢丝绳、千斤顶、滑轮组、手拉葫芦、牵引绳、千斤绳)等不配套,超负荷使用的罚款200元。

33、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要求, 超出其标准使用范围的(如锚固基础不牢立杆歪曲, 上下顶托超出其1/2的长度高层排架斜撑水管不埋入地面等) 罚款200元。

34、遇到停电或其他特殊情况,重物悬在空中,不采取措施将重物落在实处的罚款200元。

35、龙门吊吊钩没有吊物时,吊钩低于二米的罚款100元。

36、氧气瓶、乙炔瓶在使用安全距离不够的,下班时氧气表和乙炔表不收回的,每处罚款100元。

37、变电房供电房的建筑不用砖瓦结构或与生活区生产区仓库小于安全规范距离的罚款1000元。

38、消防水池内无水每次罚款500元。

大桥安全管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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