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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排查治理15篇

发布时间:2022-12-08 15:57:02 查看人数: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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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排查治理

第1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格式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2022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各项要求,实现安全生产进一步稳定好转,有效预防火灾、工伤等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深入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 组织领导

为了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有效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职责:安全部署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及验收工作。

三、 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

1.公司内各生产作业区;

2.公司改扩建区。

四、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登记

1.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日常隐患排查、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详细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公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成员等参加的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必须按要求向领导小组报告。公司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工作进行核查,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核查。

2.安全生产隐患的登记。在集团质量安全处监督下,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统计和分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全面掌控各作业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督办

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对所有已查出的隐患,都要登记建档。对列入治理计划重大事故隐患,做到治理责任、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四落实”,确保各类隐患整改到位。要针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认真分析原因,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堵塞漏洞,防止隐患边整改边产生。

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一患一档”。一般隐患排查治理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由工作领导小组会同集团质量安全处督办。

3.发现一般隐患立即整改:发现重大隐患,能当时排除的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要列入治理计划,在发现重大隐患后3个工作日内制定治理方案,做到治理措施、完成时间、应急防范措施、治理负责人“四到位”。治理方案上报集团质量安全处备案,并监督其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公司工作领导小组会同集团质量安全处组织验收。

4.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对各作业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抽查其所监管施工单位;每次监督检查情况都要详细记录,建立档案。

六、 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分工

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组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负责人。

2.签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书,把各项责任目标逐级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七、 工作进度安排

2022年____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安排部署阶段:根据集团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状有关内容要求,结合各作业区安全生产施工特点,研究制定各作业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督促各项目区进行隐患排查整改。

2.自查整改阶段: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单位和其他同类单位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各作业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短时间内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治理责任、限期整改,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监控。期间,领导工作小组对各作业区得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3.督促检查阶段: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各作业区要对本作业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情况逐一现场检查。在此基础上,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一是检查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是否充分调动起来;二是检查各作业区专项行动方案是否存在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等现象;三是各作业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四是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定情况;五是检查各作业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申报建档监控情况;六是检查各作业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情况;七是检查施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及设备使用情况;八是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九是检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十是检查组织打击各作业区非法安全施工情况。

4.巩固阶段:为了巩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对各作业区抽查验收完毕后,各作业区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回头查”活动,总结经验教训,各个层面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模化。

___有限公司

2022年一月十日

第2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1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责任心和参与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原则,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3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单位(个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工作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谁造成、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公司实行行政和专业主管负责制的多级排查治理防控管理模式。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能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或本管辖工作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逐级建立起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6分公司单位,负责对各自辖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负责职能范围内的隐患治理、防控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同时, 负责协助配合上级及主管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公司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分管的工作职责,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实施管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防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司各级管理层,负责本级管理工作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排查、治理及防控事故隐患的义务,超出个人处理能力的,应向本单位领导、公司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承包、承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公司职能部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统一协调、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的权利。

9 公司综合事故隐患排查每年开展二次。公司主管安全部门、职能部门每月(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分公司(单位)每周一次;车间每天一次;班组、工段每班二次;岗位每班三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整改职责和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处理。将能够整改的事故隐患,明确责任,限时进行整改,暂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 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10单位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本单位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检查部门负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负责事故隐患治理和防控的安排,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整改的事故隐患,检查单位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移送有关资料,同时记录备查。

11 接到事故隐患报告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报事故隐患需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12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将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十三、一般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单位(车间、班组、岗位)负责人或者有

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安全分级检查、隐患登记上报》制度逐级上报,同时应向公司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隐患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治理建议方案及要求。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由公司或分公司、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专业主管单位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隐患现状、治理的目的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预计经费和物资计划;

4、建议治理的单位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治理前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4 各分公司单位每周一应当按照《安全分级检查、隐患登记上报》制度向安全主管部门上报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每月25日前报,本单位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有统计、有分析)及下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上报材料应由单位安全主要负责人签字。

15隐患所在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止其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16 公司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上级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17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或责令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申请,经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8 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分公司(单位)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9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分级检查, 隐患登记上报》和有关制度,对分公司(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重点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帐。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加强监督检查,按章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者。

20分公司(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防、控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司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停产治理。

21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把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22 对公司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当收到分公司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在次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审查不合格的,下达继续整改指令。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将实施行政处罚。

23 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事故严重程度,将给予事故责任者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由上级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

24 分公司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材料的;

3、存在事故隐患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防控措施的;

4、未按要求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5、隐患整改不合格的。

25 任何单位(个人)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过程中,违反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26安全监管人员未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3篇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保证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安全生产令》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系统发电、输变配电、供用电、调度及检修试验等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执行本细则。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标准制度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因违反国家、行业及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制度,或者因设备质量、生产运行场所等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设备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本细则所指的事故事件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规定的各类事故事件,以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南方电网安监〔2011〕22号,简称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事件。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三级及以下事件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大,停电设备多、影响范围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及一、二级事件的隐患。

第四条 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事故源于隐患”的理念,充分发挥标准制度和机制效能,强化风险预控,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效。

第五条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电网的调度控制和基建工程的文明施工。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的生命线。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安监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及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是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管辖范围内设备、电网、作业等隐患排查的标准,组织、指导和督促各级单位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七条 分子公司(二级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主体,是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下级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督促和指导;地市供电局、超高压局、电厂(三级单位)和县级供电企业(四级单位)是地区电网、设备、二次系统及作业等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 三、四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三、四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隐患排查技术及方法的培训和典型事故事件暴露隐患的学习,指导、检查和督促一线班组有效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确保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及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排查标准(详见附录d、e、f),利用在线监测、局放试验、红外、紫外、超声波、超高频、地电波等技术手段,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出的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有效防止因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引发的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

第十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各类隐患的检查发现、风险评估、分类评级、重点监控、治理改进各环节的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二条 一般隐患,由三、四级单位及相关人员组织整改;重大隐患,由二级单位或由其委托三级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报告及治理方案的相关要求见附录b、c。

第十三条 三、四级单位应结合日常运行维护、设备预试定检、事故事件暴露的隐患和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治理。

第十四条 三、四级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对发现、排除隐患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4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三条 隐患排查应全面客观真实,整改治理工作务求实效。要与日常巡检、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技术监控、标准化达标、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等工作相结合,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

第二章 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生产副厂长、经营副厂长、多经副厂长、纪委书记、总工程师

成员:安监部主任、设备部主任、检修公司经理、发电部主任、厂办主任、监审部主任、人资部主任、财务部主任、物资公司主任、物业公司主任、粉煤灰公司主任、燃料公司经理、原址办主任、经营部主任、实业总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日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做好企业自查和外部评价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第六条 日常管理办公室(安监部)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每月对企业内部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汇总、上报,对企业内部排查出的一般及以上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三)对重大隐患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四)加强人身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的管理工作,督促做好相关部门对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的消除工作。

第七条 生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对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每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3日前向安监部上报本月开展情况及发现的隐患情况;

(二)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组织整改,一时无法完成的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整改到位前需加强日常管理,确保不发生人身、设备、电力安全方面的不安全事件;

(三)对已经治理完成的隐患及时上报安监部组织验收闭环。

第三章分级分类

第八条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五类。

第九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并网安全风险评估未定期开展,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十一条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四章认定原则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三条 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四条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风险评估未开展,是指未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要求开展并网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八)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九)特种设备未通过检验,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十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

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五章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各生产相关部门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日常隐患排查

1.运行日常巡回检查。

2.设备“点检”和定期分析。

3.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等。

(二)定期隐患排查

1.技术监督定期(预防性)检查、试验、化验等。

2.重大危险源评估、并网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两措”检查等。

3.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春检、秋检、防汛度汛等。

(三)专项隐患排查

1.保电工作检查:包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

节、国庆节等)、两会保电,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保电检查。

2.结合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或事故等组织开展的专项或专业检查。

3.结合集团公司要求和企业自身需要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等。

隐患排查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组织生产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有序进行。日常排查应发动全员参与、认真细致,定期排查应全面系统、专业深入,专项排查应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第二十条 根据隐患分级标准,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实行三级监督管理,其中:

ⅰ级重大隐患由集团公司监督管理;

ⅱ级重大隐患由分公司监督管理;

一般隐患由本厂监督管理,并对隐患治理情况加强过程监控。

第二十一条 加强隐患的闭环管理。充分利用月度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专题会议,分析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

第二十二条 重大隐患执行审查与挂牌督办制

(一)企业自评为重大隐患的,应即时向分公司书面汇报。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等重大隐患,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二)分公司对重大隐患评审认定构成重大隐患的,将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并挂牌督办。

(三)大唐南京电厂根据督办要求,及时讨论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闭环整改。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及时兑现奖惩。对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重大隐患并得到有效防范、治理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如上级督查发现重大隐患而未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四条 各生产相关部门每月3日前向安监部上报上月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安监部审核汇总后4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2、附表3),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元月3日前报送上年度总结。

第二十五条 重大隐患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按附表1填报;经评估为ⅰ级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唐南京发电厂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s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集团公司董发〔2022〕4号文件及宏源〔2022〕142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及时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隐患排查的方式及安全信息的收集方法:

1、煤矿矿长每周组织一次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分析会议(安全办公会),总结上周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对未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查找出未整改完成的原因,是人为的原因,追究责任,给予处罚;再根据下周矿井的生产作业情况、单项工程及矿井各系统情况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分析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落实责任人。

2、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根据分管专业分别每月组织召开技术例会、顶板分析会、“一通三防”分析会、机电专业例会等专题会议,总结上月度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对未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查找出未整改完成的原因,是人为的原因,追究责任,给予处罚;再根据下月矿井的生产作业情况、单项工程及矿井各系统情况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分析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落实责任人。

以上安全隐患登记在“隐患排查分析表”及“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上,安全监察科要据此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的登记。

3、煤矿设立井口安全信息管理中心(站),全面负责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发现的安全隐患的登记、筛选、下发安全隐患通知单,详见《井口安全信息中心(站)管理制度》。安全监察科负责把此类安全隐患负责分类、登记。

4、集团公司领导及有关部室人员到煤矿进行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以“附表3: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形式下达煤矿,煤矿安全监察科负责把此类安全隐患制定“三定表”,并登记在“附表2:安全隐患治理台帐”上,并做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谁签字,谁负责”落实治理整改。“三定表”必须及时反馈、汇报到公司(矿)安全监察部门。

5、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领导在煤矿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煤矿安全监察科负责把此类安全隐患制定“三定表”,并登记在“附表2:安全隐患治理台帐”上,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要求及时进行上报。

二、煤矿安全隐患管理责任:

1、班组长的职责:负责本班组作业、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工作。要做到本班组生产作业、施工全过程中经常性的检查安全隐患问题。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安排整改处理,对本班组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必须向区队和矿调度室汇报;对生产作业、施工场所、区域范围内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及危协人身安全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停止生产作业、施工,并向矿调度室和区队汇报,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施工。

2、区队长的职责:负责本区队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验收工作。要对本区队生产作业、施工场所、区域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安排整改处理。对本区队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矿调度室及矿级领导汇报。对本区队生产作业、施工场所、区域范围内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及危协人身安全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安排受危协区域的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施工,并向矿调度室和矿级领导汇报,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施工。

3、各煤矿安全监察科是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个层次查出的安全隐患的收集、汇总、分类、登记。当日值班人员负责填写“三定表”,并将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及验收情况登记在《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上。

4、煤矿安全监察科长是安全隐患治理流程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当日的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及登记情况的全部审阅,同时将当日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和存在的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上报安全副矿长、矿长。对逾期未完成隐患治理的责任进行追查分析,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罚。

5、煤矿安全副矿长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责任人,对安全监察科的日常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要掌握当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存在的重大、主要不安全隐患及处置方案上报矿长,对逾期未完成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及单位组织追查分析,查明责任。

6、煤矿矿长是安全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有全面的领导、高度重视、彻底根治的责任,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和主要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安全措施,并跟踪治理落实完成的情况。

7、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每日要安排值班人员,负责当日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信息收集、登记、汇总,并将煤矿隐患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部长。

8、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是公司安全隐患治理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对各煤矿当日隐患治理情况的审阅,要掌握煤矿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对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治理逾期未完成的负责人进行追查分析,查明责任,并负责对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公司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

9、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察、督查、检查。掌握煤矿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重大及主要不安全隐患治理逾期未完成的负责人组织追查分析,查明责任。

10、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验收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负有分管领导责任。

11、总经理是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总负责人;对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对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项治理措施,并全面掌握治理完成的情况。

三、有关规定要求:

1、对于存在的主要及重大不安全隐患,由各分管矿级领导负责制定专项整改措施,对严重危协安全生产的,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公司安全监察部必须每天安排有专人值班,负责收集公司部室及煤矿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即“三定表”的内容落实完成情况),并做好对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掌控,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部长、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并列为重点关注的问题,每天通报治理进展情况。安全监察部至少每周一次对各煤矿的安全隐患治理整改情况进行认真督查、抽查落实完成情况,并于每周四的安全办公会议进行通报,对安全隐患治理弄虚作假及到期未完成整改的,给予查明原因、找出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

3、各煤矿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一患一档“。一般隐患由所在区队进行治理整改、验收;主要安全隐患由矿分管领导制定措施,协助区队治理整改,且进行验收;重大安全隐患需上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制定措施、应急预案,协助煤矿进行治理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

4、发现一般隐患立即整改;发现重大隐患,能现场排除的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制定治理方案,做到治理措施、完成时间、应急防范措施、治理责任人“四到位”。治理方案要上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及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将履行其监察、督查、检查职责,以督促其重大不安全隐患治理整改、复查、验收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5、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按照职责范围的要求,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各煤业子(分)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通知单必须报安监部,以便安监部进行监察、监督;安全隐患检查、排查情况必须在第二天的早调会上进行通报.

四、隐患管理流程:(下页)

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责任追究:

1、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200元的处罚。

2、对安全隐患治理弄虚作假及到期未完成整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处罚500元的处罚。

3、对不按规定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有关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给予有关责任人100元的处罚。

4、职能部室对安全隐患到期未整改完成的,监督落实整改工作不到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及部室负责人各300元的处罚。

5、因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导致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蒲县宏源煤业集团2022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考核办法”严肃追究责任人。

四、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第6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为了响应并达到,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制定了项目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面提高项目部安全文明生产整体素质水平和安全防范能力。

二、组织领导

为认真开展好本次专项行动,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开展专项行动。

1、领导小组:

组 长:任瑞明

成 员:高兴财、白美占、姜新龙、张义、刘小雨、贺峰、王利军。

2、责任分工:

任瑞明为总负责人,白美占、姜新龙、张义、王利军为总组织检查人。脚手架由刘小雨负责,临时用电用水由王利军、贺峰负责,消防保卫由白美占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由高兴财、白美占主负责,其它部分由施工班组长各负其责。

3、奖惩制度

进入现场不带安全帽者发现一例罚款50元。有举报者奖励100元。

高处作业不带安全带发现一例罚款100元。有举报者奖励200元。

严禁酒后上岗,不服从指挥者罚款100元。有举报者奖励200元。

违章作业,无证操作者发现一例罚款100元。有举报者奖励200元。

严谨不申请私自动用明火,不服从指挥违章作业未经允许私自拆除或挪用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者发现一例罚款200元,有举报者奖励400元。

三、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我项目部施工现场部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临电使用情况以及有关资料准备。

四、工作内容和重点

1、排查的重点,主要以脚手架、模板的安装拆除;塔吊及其它施工机械的安拆、检测、验收、使用及维护保养;安全帽、安全带及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进场检验、发放、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帐户设立及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人员培训.安全防护及用品采购使用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升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公司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隐患排查具体工作方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落实和整改,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责任人,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和或群众举报的涉及政府监管的隐患,是否明确了责任,并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3、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情况。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针,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部隐患排查方案,并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本施工项目内重大事故隐患个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制定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项目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和重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施工项目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每周周二为安全生产总结会,每次安全隐患排查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对限期未整改的通告批评,严重的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再现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项目部全提人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表准》落实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脚手架的搭设.使用.管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5、预防高处坠落事故:

制定应急预案.

在施工作业楼层外脚手架要满铺脚手板安全网要严密绑扎牢固,要有首层硬防护.每两层要有水平网绑扎牢固严密。

在施工完毕的楼层要做好楼层防护不得有不严密的地方

外用电梯防护门要牢固符合要求安全网要绑扎牢固严密进入电梯口要有双层硬防护防止有物体坠落打击。

脚手架施工人员必须要佩带安全带,要穿胶鞋上岗,有上岗证。

塔吊在吊装过程中材料要统一规格,要有信号工指挥,要遵循“十不吊”的原则。

在楼层面上施工不得打闹玩耍,追逐。

6、预防触电事故:

制定应急预案.

施工现场临电要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机.一闸.一箱.一漏。接零、接地要符合要求,施工现场除了专业电工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配电室,电工在操作时要戴绝缘手套,电工要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才能进入操作。

7、脚手架工程注意事项:

在架子的施工准备、搭设、使用、拆除以及运输、保管的全过程中,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患于未然,努力防止或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钢管如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不得使用。扣架应有出厂合格证,发现有脆裂、变形、滑丝的禁止使用。

木脚手板应用厚度不小于5cm的松木板,宽度以20-30c m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不得使用。板两端8cm处应用镀锌铁丝箍绕2-3圈。

搭设或拆除架子作业中,架子上作业的人员应穿防滑鞋,配挂好安全带。架设材料应随要随用,以免放置不当时掉落,收工前所有架上材料必须全部搭设完成。

挂架由塔吊提升或降落时,应绑扎牢固,并检查扣件不得有松动现象。必须用卡环吊运,不准使用吊钩。任何人不得站在架子上随架子升降。施工过程中要经常对安全网进行检查和维修,严禁向安全网内扔各种物料和垃圾。风、雪之后上架作业时,应把架面上积雪、积水清除干净,避免发生滑跌。六级以上大风及大雨、大雾天,平台上的操作人员应立即离开,暂停高空作业。不得在修补平台上堆放其它材料或多人挤在一起。要专架专用,作业层上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不得集中堆载。

脚手钢管.扣件.脚手板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劣质产品上楼,在搭设过程中立杆.横杆.剪刀撑要符合规范要求。

安全网.水平网要符合国标,在绑扎过程中要绑扎牢固.严密。不得有漏绑的地方。

连墙件要按要求设置,要牢固。

楼内的随层防护要层层搭设,严密.牢固。

8、模板工程注意事项:

模板工程使用的材料要符合国标,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在模板脚手架搭设过程中要立杆.横杆.扫地杆要符合要求在拆模时要按模板拆除方案进行拆除,不得随意拆除防止坍塌事故。拆除的模板要及时清理。

模板加工、堆放区域要远离钢筋加工车间。电焊操作前,要有安全防火措施。加强现场临电管理,经常检查配电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模板操作区域严禁电线穿过。模板安装前要检查吊装用绳索,卡具及每块模板上的吊环是否完整有效,并设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密切配合。高空作业时,模板安装应有缆绳,以防模板在高空转动,风力过大,应停止作业。模板起吊应做到稳起稳落,就位准确,禁止用人力搬运模板,严防模板大幅度摆动或碰到其它模板。

9、防止土方坍塌注意事项

施工作业前要做好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工作.土方开挖时在基坑周围设专人看巡回边坡的稳定性,发现问题及时警告,并上报给有关管理人员,,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做出反应,提出处理意见.在开挖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和现场实际情况做好边坡安全防护措施和边坡支护方案,并经有关人员审批.在开挖过程中要根据开挖的土质实际情况调整方案和措施.基槽挖土过程中及雨后复工,要随时检查土壁稳定和排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10、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现场建立防火责任制,在组织施工时落实安全用火要求,实施防火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在施工过程中实施安全消防交底制度,形成书面文字。 在进行现场平面布置时,施工干道兼作消防通道,宽度不小于3.5m,道路不准堆放材料。在本工程平面布置范围内的临时设施、仓库、材料堆场要有足够得灭火工具和设备,对消防器材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库房易燃易爆品要设置库房保管。注意工程施工不同的施工阶段的防火要求,特别是后期装修阶段,对材料、电气焊要加强管理。

1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措施

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必须符合有关验收标准。现场机械设备的使用操作必须符合有关操作规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上岗证。

经常注意现场机械设备检查、维修、养护,严禁机械带病作业,超期限作业。尤其注意本工程现场塔吊,施工井架的防雷、避雷装置有效齐全。对现场各类机械操作人员施工前,要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对使用各种机械及小型电动工具得人员,先培训,后操作,有专人现场指导,对违章操作的人,立即停止并严肃批评。

每周由项目经理或项目常务副经理组织有关施工人员对现场机械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2、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的采购、进场检验、发放、使用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保证使用者的安全,使用者要正确使用,不得违反安全使用及操作规程.严禁使用老化或过期的安全防护用品, 对老化或过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及时替换和补充.

(二)、安全档案资料是反映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同时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分析、研究、掌握安全动态,以便改进工作,达到预测、预报、预防事故的目的,必须及时做好做全,真实反映情况。

针对在检查中查处的问题、隐患,采取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办法,限期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绝不允许冒险施工作业,同时每月28日将项目部隐患排查检查结果及治理情况如实向公司汇报,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安全监督部门汇报。

五、各级目标及管理措施

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照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各项法规和各项规定,制定本项目工序、工种的安全操作细则,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月轻伤频率控制在3‰以下;重伤率为零;杜绝残废事故;杜绝重大机械伤害事故;杜绝火灾事故;触电事故为0;机械事故为0;火灾爆炸事故为0;中毒、中暑事故为0;我方责任一般交通事故为0;职业病为0;

1、严格按内蒙古自治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场内各种建筑材料堆码成垛,实行禁烟、无垃圾管理,保持场容、市容环境卫生,确保呼和浩特市合格达标现场。

2、大门入口则面墙上设立六牌一图一表。

3、现场设施工区与生活和办公区隔离,划分文明施工责任区,责任落实到人,实行日检查将罚制度,并不断总结和改进工作。

4、为保障施工现场、周围的生活行人(车)环境不因为我方施工而受影响,现场施工时整个施工现成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材料进行封闭,同时整个施工现场地面进行经常洒水,工地设立清洗处,保证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

5、材料堆放、临时设施、地区道路和围墙等布设按审定的施工平面图执行。

6、现场道路平整,形成循环畅通,不积水、积雪,无建筑垃圾,同时可作为消防通道使用。

7、现场料具堆放整齐,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水泥库、料具堆放场及各材料场设置标牌和相应警示牌,并有专人负责,执行将罚制度。

8、按生活区及区要求设职工宿舍、办公室、茶炉、食堂和厕所,并有专人管理、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9、工作面保持清洁,作到“工完场清”。施工机械执行专机定人管理和使用,并持有相关的上岗证,下班后清洗干净。

10、室内各项制度、图表上墙。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理。

11、生活区和现场用电执行审批制度,严禁乱接乱拉电线,统一规定线路和闸箱要求。

12、设门卫,进入现场的人员、车辆进行登记、监督。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佩带胸卡。

13、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树立全员环保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噪音和环境污染,自觉保护市政设施 ,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4、噪声控制:基础主体阶段:夜间≤55分贝,白天≤75分贝;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期间:夜间≤55分贝,白天≤65

15、施工现场目视无扬尘,道路运输无遗落;

16、固体废弃物逐步实现资源化、无害化及减量化;

17、对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收集、存放、合法消纳100%以上;固体废弃物回收率95%以上;无毒、无害固体废弃物收集、存放、合法消纳95%;

18、工程施工区域界外5m内目测无扬尘;

19、油料滴洒面积不超过0.4平米;

20、烟气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按相关标准不超标;

21、运输遗洒污染公共场所和道路事件为0,相关方投诉为0;

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连宾利国际商务会馆工程项目部

2022年6月3日

第7篇 隐患排查治理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劳动和工作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

2、 加强业务学习,努力钻研设备的机件状况、性能和操作要领,以及熟悉现场作业情况,提高操作技能水平和工作效率。

3、 了解设备的性能和技术参数以及当前状况,按时对设备进行保养和送修,使设备时刻保证良好状态。

4、 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经常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法,推广先进经验,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道路畅通。

5、 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忠于职守,认真履行隐患排查工作相关规定。

6、 参与日常路产管护巡查,熟悉管辖路段路况和车辆通行力状态,提供救助、施救服务,及时查出隐患,按规定准确及时做好隐患记录。

7、 完成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8篇 sd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管一〔2022〕20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政综〔2022〕197号)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企业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决定在全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

全面、深入排查治理非煤矿山各类事故隐患,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企业安全管理行为,督促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隐患整治长效机制,提高矿山企业防灾抗灾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有力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排查重点

(一)安全管理

矿山建设项目是否经相关部门审批,开采设计、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是否完备;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职工培训记录、考试试卷等档案是否完备;地下矿山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和避灾线路图是否齐全,露天矿山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是否齐全;安全评价报告书和检测、检验报告书是否有效;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资料是否归档保存;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否有效开展,标准化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转;地下矿山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是否制定实施计划并有效实施。

(二)地下矿山

1、安全出口:每个矿井是否至少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并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是否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是否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2、矿井通风:是否全面实现机械通风并完善矿井通风系统,通风构筑物是否齐全完好;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场所是否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是否有完善的漏电、接地、过流等保护装置;井下作业地点风质、风量和风速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已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的采掘工作面、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是否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

3、采掘工程:矿山企业是否按设计规定的采矿方法进行开采,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是否被开采或者毁坏;顶板的最大允许暴露面积是否超过设计规定;采空区是否按开采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地表陷落区域内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栅栏。

4、防治水措施:是否制定并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摸清矿区水文地质状况及废弃采空区积水情况,是否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洪、防透水、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矿井井口标高是否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是否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是否满足规程和井下排水的要求。

5、防灭火措施:是否制定并落实地面、井下防火制度;主要进风巷道、机房、硐室和仓库等设施是否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是否有防火标志,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进风井口及机房、硐室等20米范围内是否有可燃、易燃物和火源存在;空压机(含移动空压机)是否安装在地面或通风良好、无可燃、易燃物的专用硐室内。

(三)露天矿山

1、是否严格执行“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露天采矿原则,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生产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凿岩平台宽度、分层高度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2、矿山爆破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设计及规程要求。

3、是否完善防洪排水措施,采场工作帮是否定期进行检查,是否有效清理坡面上的危岩、浮石。

4、是否采用机械化铲装,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是否定期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四)尾矿库

1、在役尾矿库运行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是否按设计规范排放尾矿。

2、尾矿库库内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观测设施、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滩顶高程是否满足防汛的要求;四等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3、是否落实防暴雨、防山洪的措施,应急物资器材是否充足;汛期前是否开展检查、维修和疏浚排洪设施,确保畅通,是否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有效清除排洪口周边杂物。

4、上游式筑坝法是否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每级子坝堆筑完毕是否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是否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5、××市人民关于《关于下达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书(××政综〔2008〕234号)落实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和使用情况。

(五)排土场

1、实际堆存量大于6万立方米且下游有人员聚集场所、居民区(点)、企业和其它重要设施的排土场是否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对评价报告确定的事故隐患,是否制定落实整治措施。

2、是否制定排土场作业规程,作业管理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第6条的规定;排土线是否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是否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是否有2%~5%的反坡;排土卸载平台边缘是否有固定的挡车设施。

3、山坡排土场周围是否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捡矿活动。

4、汽车排土作业时,是否在作业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安全标志;排土场滚石区是否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及时制定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有效落实主体责任,认真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于9月1日前将上报市局矿山科。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30日以前,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格对照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关键环节、重点装置和重点场所的检查,全面排查、治理、整改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制订整改计划,要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限期整改到位,要及时将排查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治理的安排部署、排查治理隐患的内容、数量、责任人等情况及时上报各县(市、区)安监部门。

(三)督促检查阶段:8-9月,各县(市、区)安监部门组成检查组,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9-10月,市安监部门对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抽查部分企业;10月份,省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巩固治理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省级督查组将在11月份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再检查,检查各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整改、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王建生,成员:申秀伟、叶森林、郑定胜、马旺林、杨琪。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应成立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做好安排部署,要结合本单位、本地的实际,精心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重点矿区和重大危险源,安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打非治违”工作相结合,加强工作实效。

(三)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安监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信息共享,有效运用“一岗双责”有力抓手,强化职责分工,联合行动、密切配合,增强合力。

(四)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各矿山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要充分应用各种舆论宣传途径,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安监部门要对在排查治理中走过场的企业进行通报,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并于11月10日前上报市安监局矿山科。

第9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集团公司董发〔2011〕4号文件及宏源〔2011〕142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及时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隐患排查的方式及安全信息的收集方法:

1、煤矿矿长每周组织一次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分析会议(安全办公会),总结上周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对未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查找出未整改完成的原因,是人为的原因,追究责任,给予处罚;再根据下周矿井的生产作业情况、单项工程及矿井各系统情况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分析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落实责任人。

2、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根据分管专业分别每月组织召开技术例会、顶板分析会、“一通三防”分析会、机电专业例会等专题会议,总结上月度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对未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查找出未整改完成的原因,是人为的原因,追究责任,给予处罚;再根据下月矿井的生产作业情况、单项工程及矿井各系统情况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分析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落实责任人。

以上安全隐患登记在“隐患排查分析表”及“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上,安全监察科要据此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的登记。

3、煤矿设立井口安全信息管理中心(站),全面负责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发现的安全隐患的登记、筛选、下发安全隐患通知单,详见《井口安全信息中心(站)管理制度》。安全监察科负责把此类安全隐患负责分类、登记。

4、集团公司领导及有关部室人员到煤矿进行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以“附表3: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形式下达煤矿,煤矿安全监察科负责把此类安全隐患制定“三定表”,并登记在“附表2:安全隐患治理台帐”上,并做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谁签字,谁负责”落实治理整改。“三定表”必须及时反馈、汇报到公司(矿)安全监察部门。

5、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领导在煤矿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煤矿安全监察科负责把此类安全隐患制定“三定表”,并登记在“附表2:安全隐患治理台帐”上,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要求及时进行上报。

二、煤矿安全隐患管理责任:

1、班组长的职责:负责本班组作业、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工作。要做到本班组生产作业、施工全过程中经常性的检查安全隐患问题。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安排整改处理,对本班组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必须向区队和矿调度室汇报;对生产作业、施工场所、区域范围内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及危协人身安全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停止生产作业、施工,并向矿调度室和区队汇报,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施工。

2、区队长的职责:负责本区队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验收工作。要对本区队生产作业、施工场所、区域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安排整改处理。对本区队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矿调度室及矿级领导汇报。对本区队生产作业、施工场所、区域范围内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及危协人身安全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安排受危协区域的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施工,并向矿调度室和矿级领导汇报,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施工。

3、各煤矿安全监察科是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个层次查出的安全隐患的收集、汇总、分类、登记。当日值班人员负责填写“三定表”,并将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及验收情况登记在《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上。

4、煤矿安全监察科长是安全隐患治理流程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当日的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及登记情况的全部审阅,同时将当日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和存在的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上报安全副矿长、矿长。对逾期未完成隐患治理的责任进行追查分析,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罚。

5、煤矿安全副矿长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责任人,对安全监察科的日常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要掌握当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存在的重大、主要不安全隐患及处置方案上报矿长,对逾期未完成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及单位组织追查分析,查明责任。

6、煤矿矿长是安全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有全面的领导、高度重视、彻底根治的责任,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和主要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安全措施,并跟踪治理落实完成的情况。

7、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每日要安排值班人员,负责当日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信息收集、登记、汇总,并将煤矿隐患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部长。

8、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是公司安全隐患治理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对各煤矿当日隐患治理情况的审阅,要掌握煤矿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对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治理逾期未完成的负责人进行追查分析,查明责任,并负责对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公司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

9、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察、督查、检查。掌握煤矿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重大及主要不安全隐患治理逾期未完成的负责人组织追查分析,查明责任。

10、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验收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及主要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负有分管领导责任。

11、总经理是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总负责人;对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对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项治理措施,并全面掌握治理完成的情况。

三、有关规定要求:

1、对于存在的主要及重大不安全隐患,由各分管矿级领导负责制定专项整改措施,对严重危协安全生产的,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公司安全监察部必须每天安排有专人值班,负责收集公司部室及煤矿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即“三定表”的内容落实完成情况),并做好对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掌控,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部长、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并列为重点关注的问题,每天通报治理进展情况。安全监察部至少每周一次对各煤矿的安全隐患治理整改情况进行认真督查、抽查落实完成情况,并于每周四的安全办公会议进行通报,对安全隐患治理弄虚作假及到期未完成整改的,给予查明原因、找出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

3、各煤矿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一患一档“。一般隐患由所在区队进行治理整改、验收;主要安全隐患由矿分管领导制定措施,协助区队治理整改,且进行验收;重大安全隐患需上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制定措施、应急预案,协助煤矿进行治理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

4、发现一般隐患立即整改;发现重大隐患,能现场排除的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制定治理方案,做到治理措施、完成时间、应急防范措施、治理责任人“四到位”。治理方案要上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及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将履行其监察、督查、检查职责,以督促其重大不安全隐患治理整改、复查、验收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5、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按照职责范围的要求,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各煤业子(分)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通知单必须报安监部,以便安监部进行监察、监督;安全隐患检查、排查情况必须在第二天的早调会上进行通报.

四、隐患管理流程:(下页)

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责任追究:

1、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200元的处罚。

2、对安全隐患治理弄虚作假及到期未完成整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处罚500元的处罚。

3、对不按规定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有关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给予有关责任人100元的处罚。

4、职能部室对安全隐患到期未整改完成的,监督落实整改工作不到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及部室负责人各300元的处罚。

5、因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导致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蒲县宏源煤业集团2011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考核办法”严肃追究责任人。

四、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第10篇 zz卫生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卫生局文件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及时、全面、有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中秋国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提供有力保障,为我镇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 工作目标

在排查活动的基础上,及时、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建立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100%,及时有效地整改事故隐患,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防监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健全完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重特大事故救治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实施医疗急救。

三、 排查治理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

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4、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毒麻限制药品的贮存、领用,安全

管理及使用情况。

5、消防设施完好率情况,

6、内部安全保卫人防、物防、技防状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结合本院的实际,确定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及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四、排查治理方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1、排查治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本院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结合起来,突出重点,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排查治理与落实责任相结合。要认真落实责任,切实把责任落到实处。

3、排查治理与基础建设相结合。要大力探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推进隐患排查治理的全面化、经常化、制度化。

4、排查治理与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要在排查治理工作过程中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五、工作措施

1、全面实施排查,及时整改隐患。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切实落实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2、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统计报告。将隐患排查情况及时统计上报。

3、总结提高,完善制度,构建长效机制。要边排查治理,边总结经验,完善规章制度,提高隐患排查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构建长效机制。

六、工作阶段

按照卫生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院的实际,安全生产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

1、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结合实际,制订排查治理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完成工作部署。

(二)排查治理阶段

依照本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单位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治理。坚持边查边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列出计划限期整改,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总结验收阶段

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将作为“平安医院”建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责任。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明确分管领导,成立相应组织,迅速作出工作部署,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保障。一定要把工作做深做细,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凡是由于排查工作不认真而疏漏安全隐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按照排查治理范围内容要求,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抓好本院疏散通道、电气线路、毒麻限制药品、放射源的安全排查,经常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及时解决隐患治理工作中的难点,积极做好防范工作。

(三)加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墙报、标语、横幅等形式,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排查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主体责任。

始兴县太平镇江口卫生院

2022年9月30日

第11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抓好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第24号)、《神华集团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22)4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乌东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乌东煤矿及区域内所有地面等单位。

第二章 重大隐患认定

第三条 隐患的定义、分级、分类

1.隐患的定义

隐患是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2.隐患的分级

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 重大、中等、一般三级。

(1)重大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有较大的技术难度,需较大资金保障。该级隐患由公司负责。该级别隐患在没有整改、验收、评价之前,煤矿必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并认真实施,确保安全。

(2)中等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有一定的技术难度,需要矿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或者需要多部门共同协作整改完成。由矿负责整改的隐患。

(3)一般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无技术难度,不需资金投入。按照区域管理的模式由班组、区队负责整改的隐患。

3.隐患的分类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可分为: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隐患。

(一)“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2.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费用的。

4.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的。

5.生产矿井(包括联合试运转超过6个月的矿井)“六证”不全的。

6.未按中国神华要求建立并运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

7.生产矿井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8.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

9.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编制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违反规定组织生产或检修作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0.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具体指:(1)煤矿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2)煤矿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或者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布置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11.未按正规设计形成完整的矿井和采区通风、排水、供电、监控等系统,安排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的;未按规定编制采区设计或未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12.在井下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13. 采煤工作面2个安全出口不畅通进行回采的。

14. 违反规定进行放顶煤开采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5.超层越界开采的,具体指:(1)国土资源单位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16.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消除威胁组织生产的。

17.过采空区尤其是未冒落或冒落不充分的房采区、旺采区、老窑、空巷等,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面积冒顶隐患,冒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三)“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8.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9.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2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或调整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时,没有调整设计和制定安全措施的。

2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按规定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的;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按规定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的。

22.矿井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未按规定形成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的。

23.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4. 采掘工作面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串联通风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

25. 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26.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7.贯通巷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8.采掘工作面氧气浓度不足、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作业的。

(四)“瓦斯防治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9.未按规定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瓦斯检查人员配备数量不足的;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

30.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的。

31.井下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后未按规定停电、撤人,不采取措施处理隐患继续作业的。

32.矿井或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以及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等指标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的。

3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井建设、水平延深、新采区设计时,未按规定编制瓦斯抽采设计的;矿井未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瓦斯地质图的;矿井未按规定及时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等相关参数的;矿井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和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违反规定排放瓦斯的。

3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容易自然煤层时,未采取预抽为主的综合瓦斯治理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五)“安全监控系统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5.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6.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7.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擅自提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3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39.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的。

40.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瓦斯、烟雾、主扇开停等报警信息没有及时汇报并跟踪落实处理的;人为修改监测数据的。

(六)“火灾危害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1.对新揭露煤层未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4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的;未按规定建立灌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系统和束管等监测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4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

4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45.采空区或地表存在火区或高温点,未采取有效手段,查明火区(高温点)位置、面积和深度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威胁进行采掘作业的。

(七)“水害防治管理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6.矿井无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未按《神华集团公司关于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的十项规定》(神华安〔2010〕284号),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47.矿井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及防治水图件,未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的;未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及水害预测预报的;无主要含水层地下水动态观测网(站)或未定期监测的。

48.矿井排水系统不健全,水仓容量及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未形成新水平防、排水系统开拓掘进的;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基本建设矿井,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施工三期工程的。

49.未制定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或探放水钻孔超前距离、止水套管长度不符合规定的;没有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用煤电钻代替的;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或保安煤柱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没有坚持有掘必探的。

(八)“水害隐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0.采掘工作面超越老空(窑)水警戒线,未先探后掘的。

51.当上、下煤层间距小于下煤层回采导水裂隙带高度时,在下煤层回采前未打钻疏干上煤层的老空(窑)积水的。

52.急倾斜煤层上覆存在老空(窑)积水、灌浆注水或其它水患未处理进行开采的。

53.受底板灰岩承压水威胁煤层,采区设计前,没有采用三维地震或其它技术查明采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岩溶陷落柱、落差较大的断裂构造、灰岩含水层等赋存情况的。

54.在灰岩含水层上部的煤层(岩层)布置巷道工程,没有采用物探等技术超前探清巷道前方的突水异常区,并用钻探对突水异常区进行验证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危险进行掘进施工的。

55.受底板灰岩水害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缺少下列防治水工作之一的:(1)未采用物探等技术查明工作面底板含(隔)水层厚度变化、灰岩富水性及可能存在的导水断层、岩溶陷落柱等突水异常区的;(2)未对突水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钻探工程未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探防水措施,并组织实施的;(3)未对勘探成果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的;(4)具有突水威胁的工作面,未根据其底板隔水层条件及突水系数的大小,采取疏降开采、在构造破碎带及突水异常区进行局部注浆改造、对含水层进行整体注浆改造等治理措施的;(5)防治水工程竣工后,未经分(子)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擅自组织回采的。

56.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含水砂层),在掘进、回采前,未对含水层(含水砂层)采取超前疏干措施,或措施没有经分(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的。

57.煤田火区剥采留下的采坑、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等未填平压实的,对原有地面裂缝未堵塞形成积水的,矿井地表泄洪通道不畅通受阻的;井口及工业广场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洪水倒灌井下的。

58.未制定暴雨紧急撤人制度、水害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救灾演练的。

59.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0.井下无避水灾路线或避灾路线不合理或避灾路线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九)“供电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1.矿井未形成取自不同母线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的。

62.矿井电源线路上分接其它负荷或装设负荷定量器的。

63.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单回路供电的。

64.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不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

65.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未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

6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的。

(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电气设备安全保护不完善或失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7.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机电设备或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68.使用非阻燃皮带、电缆、风筒或入井前未进行阻燃性能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9.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没有安全标志、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乙炔气瓶、压力管道、提升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起重机械、斜井人车和井上下机动车辆等)的;没有按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的。

70.防爆设备选型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失爆的。

70.斜井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封闭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的。

72.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十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进行施工”,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3.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未通过核准批复、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建设的。

74.项目在设计、建设之前,未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地质勘探程度未达到相应级别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承揽相关施工、监理任务的。

75.遇以下情形,没有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并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的,或者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的:(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5)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

76.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或者随意压减工期,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未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77.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78.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等主要安全生产系统未按设计建成,不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进行联合试运转的。

79.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80.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与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鉴定安全协议的;随意肢解工程或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

(十二)“其他重大隐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1.未在规定期限内建立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

82. 爆破材料储存、运输、使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违章处理瞎跑、残炮的;火工品丢失被盗的。

83.未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或系统不完善的;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煤(岩)尘严重超标的。

84. 有毒、剧毒物品及放射源未按相关规定管理的。

85.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安全监察机构及企业内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重大隐患。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职能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专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全面负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专业的重大隐患,按照定隐患、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限期整改。

(二)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对本单位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分(子)公司研究决定。

(三)负责对ⅱ类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复查验收,销号管理。ⅱ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并将复查验收结果报分(子)公司备案;ⅰ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向分(子)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出验收复查意见,并签字存档备查。

(四)做好重大隐患的上报工作。每日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上报公司;每月将本单位及各级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上报公司(表样见附件1)。

(五)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第六条 矿本质安全科主要负责重大隐患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汇总上报、分析建档和ⅰ类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制定、挂牌督办、验收销号等工作。

(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单位监督检查存在的重大隐患,按照“五定”原则组织或督促限期整改。

(二)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并挂牌督办,督导治理,限期整改。接到各单位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出验收复查意见,并签字存档备查。

(三)做好重大隐患汇总上报工作。矿本质安全科每月20日前将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局(表样见附件1)。对日常新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监察局(特殊情况须立即上报)。

(四)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第七条 重大隐患报告和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隐患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在井口或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其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治理进展情况等(模板见附件2)。

第九条 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单位、督办单位、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表样见附件3)。

重大隐患的档案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 重大隐患未彻底整改前,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产停建整改;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严防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被责令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矿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矿本质安全科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被公司责令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还必须报公司备案或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隐患,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纪检单位和有关业务单位报告。安全、纪检单位和业务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鼓励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举报重大隐患,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或表彰。

第十三条 隐患排查方式

采取“一、三、五”流程安全检查、专业检查、跟班检查、区队自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

1.矿长对全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3.职能部门、业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4.本安办办公室负责全矿隐患排查治理的收集、确认、统计、上报工作和对隐患整改的检查、落实与考核工作。

5.各区队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管辖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五、隐患排查要求

1.安全隐患的种类主要分为:顶板管理、瓦斯治理、矿井通风、机电管理、火工品管理、水害防治、采掘布置和其它八种。

2.各单位每月必须组织对所管辖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隐患自查工作,每月20日前将隐患排查小结上报本质安全科,逾期不报的单位,给予该单位行政正职罚款200元/次。

3.由本安办每月组织对矿所有专业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无故不参加的单位,对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4.每月23日前由本质安全科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隐患排查会议对确定的重大级、中等级、一般级隐患由本质安全科负责每月25日前上报公司安监局。

5.各队、办、驻矿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自查和整改。

六、隐患整改要求

1.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矿本质安全科备案并制定措施、应急预案,提交公司请求解决。

2. 对于重大隐患,本质安全科等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局部、全部停工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3.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止作业;对难以暂时停止使用或停止作业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对于重大隐患,各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矿反映,由矿本质安全科向公司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6.隐患整改坚持“谁存在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隐患的单位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

7.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单位,凡单位能整改地不准推向矿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8.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危险源检测整改书》要求,对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矿本质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9.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本质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

10.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11 .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由本质安全科以“五定”形式下发各单位整改,并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跟踪落实。

(乌东煤矿本质安全科电话:0996-6803155;邮箱:)

第四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四条 各单位未认真履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因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10〕133号)的规定,上升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在本安体系考核总分中直接扣分:

(一)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扣1分。

(二)未按本规定上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三)未按本规定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四)未按本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管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五)未按本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复查验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六)未按本规定建立重大隐患建档台账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七)对举报重大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八)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且未及时报告说明充分理由的,每一条扣1分。

第十六条 凡被公司查出,各单位未查出的重大隐患,按照本安体系考核扣分标准的双倍扣分。

二、工作分工

按照专职专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我矿隐患挂牌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排查出的隐患分级、挂牌,督促整改工作;基层单位负责隐患整改落实工作;矿领导负责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的督促工作。

三、工作程序

1.隐患报告

严格落实对本矿隐患的排查治理上报工作。各职能科室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按规定上报公司的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每月、每季、每年按规定进行汇总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现场要采取撤人或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责令、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要求,并按要求上报公司。

2.挂牌督办

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一般、中等隐患,由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按照矿领导、职能部门、区采队、班组长落实人挂牌落实督办后,本安办在地面候罐室煤悬挂“隐患单位”公示牌;在隐患地点树立“隐患标志牌”,明确隐患内容,内容包括:分管矿领导、分管职能部门、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3.摘牌销案

挂牌督办的隐患治理工作完成后,一般、中等级隐患由挂牌督办小组组织矿相关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摘掉“事故隐患单位”公示牌和“事故隐患标志牌”,并在公示栏上给予公布,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整改。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摘牌销案后,逐级上报公司相关科室。

四、有关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煤矿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建设安全矿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制定督办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

第12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监察部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报告、整改、监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按照《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京昊华经生发[2010]175号文相关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必须做到“三全”,即安全隐患排查要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范围要涵盖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所有过程和所有人员,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的死角和盲点。

第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必须做到“四到位”,即安全隐患治理要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安全培训措施四到位,避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再发生事故。

第七条各生产矿隐患排查分两级,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其中一般隐患分矿级和科段级,所有上报材料中的隐患应包括矿级隐患,以及未消解的科段级隐患。矿级隐患必须由副矿长以上管理人员负责。

第八条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向公司汇报,公司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产生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二章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对全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安监部负责对各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生产技术研发部负责制定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以及安全隐患治理各项措施。

第十三条 各生产矿矿长是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各专业副矿长是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生产矿安监站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六条 坑井安监站长对本坑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七条 各科段长是本科段作业范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班队长对本作业工作面(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三章安全隐患排查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煤矿各班队长每班组织对本班作业范围的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及时记录在施收工会记录本上,并在隐患排查看板上显示。

第二十条 煤矿各科段正职每天组织对本段作业范围的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向矿安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主管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在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前,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各专业技术的隐患排查。

第二十二条 煤矿矿长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相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书面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 煤矿矿长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并填写《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月度登记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治理结果等。公司安全监察部把各矿情况汇总后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排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排查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纸版经矿长签字后留存备查,上报公司安监部电子版。下半月的全面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合并召开,最迟于28日前上报公司安监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公司隐患排查会,每月召开一次,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采购、运销等部室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高管参加,组织研讨确定公司级隐患,研定隐患的治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隐患的分类、认定及治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隐患的分类。把安全隐患分为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采区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监控、运销等10个专业,性质分为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矿级及科段级)和生产过程中特殊生产工艺的特别隐患(指生产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如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掘进巷道贯通等在生产中容易发生事故的安全薄弱环节)。

第二十七条 安全隐患的认定。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严格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国家局133号)进行认定,一般隐患和特殊生产工艺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手册》中各专业所规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隐患的治理。 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根据国家规定必须停产进行治理;对于一般隐患和特别隐患的治理要做到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安全培训措施四到位,并且在治理过程要由管理人员和安监员跟班作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查出班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班队长处罚50~500元。

1、 班队到工作面后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隐患排查后不记录的;

3、隐患排查后不安排专人治理的;

4、隐患处理后不验证的;

5、隐患排查后不在隐患排查看板公示的。

第三十条科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科段长处罚100~1000元。

1、科段不按规定排查的;

2、排查后不公示的;

3、排查后没有在派班指令单上派班的;

4、不在班前会上通报的;

5、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向矿报告而被矿检查发现的;

6、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7、没有去现场治理、验证的;

8、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处罚500~2000元。

1、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隐患排查后有漏项的;

3、不安排责任人治理的;

4、对隐患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6、没有去现场治理、验证的;

7、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二条 煤矿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3000元。

1、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排查出来没有及时汇报,并被公司发现的;

3、没有制定专项措施,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治理的;

4、隐患排查档案和隐患排查资料不全的;

5、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6、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0~2000元。

1、公司生产技术研发部不按照规定组织隐患排查;

2、相关专业和部门不按时参加的;

3、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制定相关措施治理的;

4、公司安全监察部对相关措施验证不到位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前追 后究”

1、“前追”是指如果上一级管理人员在某地区发现了某一隐患,而下一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作业地区、同一班次没有发现,要对其追究责任。

2、“后究”是指某作业地区漏查安全隐患的、安全隐患治理不认真或不及时、制定的隐患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或不能落实的、因为隐患没有被发现而发生事故的等情况,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净水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净水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在全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对事故隐患实行分部门管理和分级负责制。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二类:

一是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净水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上报公司领导,并视情况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或停止使用的措施决定,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对其进行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上报公司并马上做出停产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净水厂工作分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各部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净水厂安全组织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彻底整改。

2、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

4、净水厂各部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厂长,由主管厂长负责协调解决;主管厂长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厂长,召开厂长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本厂无法协调解决的,要立即向市自来水公司报告。

5、净水厂办公室要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情况等详细登记造册。

6、净水厂办公室要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厂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

第14篇 zz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我矿各类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右玉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右玉县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大排查大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右安字【2022】2号)文件精神和集团公司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巩固和发展当前安全生产成果,进一步推进矿压防治、瓦斯治理和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积极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推动我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顺利完成全年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夯实基础。

二、总体思路

狠抓“两个薄弱环节”:狠抓顶板、机电运输管理,遏制零星事故;突出“三个重点”:突出抓好矿压防治工作、“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强化“四个保障”:一是强化基础保障、二是强化技术保障、三是强化资金保障、四是强化素质保障;抓好“五个落实”:做到隐患治理责任到人、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严厉处罚“三违”行为,加大隐患查处力度,建立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期间,狠反“三违”、消除隐患、遏制事故,实现无“三违”、无人身事故和二级非伤亡事故,科室制定反违章实施细则,确保安全生产。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落实右玉县人民政府和集团公司关于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总体安排和要求,抓好我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矿委会研究决定成立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

组 长:刘世江(矿长)

副组长:苗广东(总工程师)

降日升(安全副矿长)

张宗礼(生产副矿长)

吴继刚(机电副矿长)

陆生标(矿长助理)

成 员:郝义清 梁建国 苏锦山 郑 波 张 虎

刘振山 杨计栓 乔旋琪 苑胜岗 王 伟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检科,梁建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

五、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矿各生产单位。

(二)排查治理重点: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技术管理情况,矿压预测预报和防治,“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顶板管理、工程质量及现场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隐患。地面机房、地面工程、外包工程及煤场的安全管理。

六、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一) 矿压防治:矿压防治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矿压监测和预报是否完善和有效;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矿压防治计划和长远规划,各类台帐记录是否按时填写。

(二)矿井通风: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关于矿井通风方面的要求,各类通风管理制度的完善,通风系统的合理性;通风设施的完善和可靠性;采区通风情况,矿井总风量和作业地点的实际风量是否达到要求;有无无风和微风作业现象;局部通风和掘进工作面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反风演习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要按规定进行。

(三)瓦斯治理:主要对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完善和合理性进行检查;瓦斯抽采指标是否达到有关要求;是否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生产作业计划相匹配,实现抽、采、掘平衡,以及瓦斯抽放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情况,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的完善。

(四)采掘工程质量:采煤和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是否按规定每月进行会审、补充和完善;生产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采掘工艺施工;采煤工作面的超前支护和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采掘工作面的定员编制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

(五)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两顺槽的超前支护长度、支护质量必须符合规定,及时放顶,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采煤工作面两顺槽及掘进工作面后巷管理是否措施到位。

(六)机电管理:主要检查机电管理各项制度是否完善;井下机电设备以及保护设施必须完好可靠;是否存在机电设备失爆现象;主副立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井下使用的开关和高低压柜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动作灵活可靠;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方面是否到位;机电设备及配件安全标志管理是否登记、验收、台账齐全。

(七)运输管理:材料运送和人员运送管理情况;斜巷提升信号及警示装置是否齐全完善,是否执行警戒制度,有无“人车混行”现象,斜巷一坡三挡和防跑车装置是否合理有效;轨道敷设要符合要求,连接装置,插销、连环和保险绳是否符合要求;绞车钢丝绳及制动装置是否定期检查,并有记录。

(八)火工品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定期检查井下火工品库。火工品库存放量要符合有关规定,认真作好存放和领退记录;使用单位严格执行火工品领、用、退制度;爆破作业地点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禁装药和打眼平行作业等违章作业行为,禁止明火放炮;严格按规定处理瞎炮;是否执行作业地点火工品专人专管和使用专用木箱存放。

(九)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以及落实方面: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健全完善;按规定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十) 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方面: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考核评级办法》执行;对照标准查隐患,按照要求定措施,责任到人抓落实,质量标准化评级一级。

(十一)自然灾害的防治方面:矿井周围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泥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是否落实防治及治理措施;必须作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停电、停风等紧急事件的预防措施,恢复供电、通风前是否措施到位,并严格落实;必须抓好“雨季三防”工作,安排、部署要到位,隐患整改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十二)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方面: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健全;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演练;矿长和调度值班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

(十三)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方面:是否成立系统建设领导小组,是否制定系统建设方案,进度是否严格按照方案进行,目前建设情况是否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各项建设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十四)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及火工产品管理方面:矿井年度制定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是否落实,各单位对职工是否定期组织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特殊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三违”帮教,师徒帮带和职工自保互保联保责任的落实情况,火工品领、用、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排查治理办法及灾害预防

1、隐患排查:认真做好例行检查,组织好每旬安全大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四个会战检查。一是以矿长为组长的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二是主管矿长要根据安全管理重点,每月组织职能科室人员至少对管辖范围内的隐患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三是专业科室每月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对矿井进行三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及四个会战检查。四是安全主管科室每月组织其他科室及工程技术人员对矿井进行三次安全隐患排查。

2、隐患整改治理: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五定”的原则进行整改验收,确保各类隐患整改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在短期内能完成的,立即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加以防范。并在每周的安全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整改落实情况。

3、自然灾害预防:进入雨季,做好“雨季三防”工作,精心安排,周密部署,提前做好“雨季三防”所需物资,清理排洪沟渠,防止灾害事故。

八、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重在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零星事故的发生,也是右玉县县委县政府及集团公司长期以来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战略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尤其是各单位一把手要提高认识,振奋精神,亲自安排,切切实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全年全面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打好基础。

2、作好宣传和发动工作。针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学习和宣传,充分利用例会时间,专门进行学习和培训,认真传达集团公司和矿上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向职工大力宣传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目的的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让职工充分认识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营造氛围,人人参与。

3、切中重点,狠抓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突出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矛盾和问题。加大力度狠反“三违”,消除隐患滋生根源,防范事故,确保安全。

4、对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行动期间排查出的问题,相关单位要在8月31日前全部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问题,要指派专人负责,制定措施,加以防范。各科室对排查出的问题在8月31日前进行汇总,并以通报的形式下发到各单位。

5、对在隐患排查行动期间因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的,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事故处罚规定加倍处罚;对查出的隐患不能按期整改,且未采取措施的,对分管领导、队长及班组长进行严肃处理;查出的“三违”人员加倍处罚。

第15篇 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南宁矿业有限公司现开采3煤层下分层,上分层已于2006年开采完毕。为确保复采区域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南宁矿业有限公司开采3煤层下分层之前,先在原葛石煤矿主副井筒进行维修排水,现排水标高稳定在-125m,采掘活动在-110m标高以上,虽然开采不存在较大水患威胁,为预防老巷、老空低洼处存有小股积水,施工前必须进行探放水,把水患隐患彻底消除,才能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2005年5月南宁煤矿在-26水平掘进石门时因没有详细的葛石煤矿开采资料,水患预测预报不及时,技术人员缺乏,与葛石老空掘透,老空水涌出造成-26水平以下淹井。经全力排水于2005年7月恢复生产;2007年的华源8.17重特大水害事故,相比我们还记忆犹新。试想南宁煤矿在掘进-26水平石门之前,在没有详细的葛石煤矿资料的情况下,进行钻探,是否会避免-26水平以下淹井?2007年的华源集团在水体下开采,没有绝对的防治水措施侥幸开采,能确保安全吗?

必须清醒地看到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从思想深处必须深刻地反思发生的安全事故;深刻地剖析发生事故的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必须深入地进行隐患排查治理,通过深刻地反思和排查,看看在安全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存在多少隐患、存在哪些漏洞;下决心下功夫下大力气有针对性地认真加以改进,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才能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具体措施是:

一、大反违章

查找事故的根本原因,就是由违章作业造成,违章作业是安全生产的大敌。要消除违章作业,就必须强化安全理念的灌输教育,从思想上引起高度的重视。要认真贯彻落实三大规程,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操作。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全面落实集团公司制定的岗位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强化“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加强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

二、查隐患

彻底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提高对安全生产隐患的认识,提升安全生产隐患查找和辨识的能力,调动员工查找隐患的自觉能动性,发挥技术人员查找隐患的作用,全面进行安全生产回头看,落实领导干部值班和带班下井制、管理人员走动式管理制、基层干部值班和跟班上岗制等。一查人的思想隐患进行治理;二查生产隐患进行治理;三查掘进隐患进行治理;四查地质防治水隐患进行治理;五查地面安全隐患进行治理。

三、堵漏洞

认真贯彻落实郝桂明董事长提出的“四个必须和三个转移”,“四个必须”,即:凡是安全工作必须做到持之以恒;凡是安全制度和措施必须执行到位;凡是安全文化理念必须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凡是安全隐患必须严格整改。“三个转移”,即:安全思想认识要向深度统一转移;安全管理要向上下一致转移;安全工作要向全面落实转移。查隐患、找漏洞、补不足,从制度上和管理上拾缺补遗,进一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有效推动安全生产稳步发展。一堵安全生产中的漏洞;二堵管理上的漏洞。

四、提建议

1)、坚持依靠方针,尊重民主权利,发挥参政议政作用。2)、一切为了员工群众,一切依靠员工群众。3)、集中广大员工群众的智慧,广泛开展群众性提合理化建议活动。4)、工会牵头围绕生产、安全方面提合理化建议,要做好建议的搜集整理,有价值的予以采纳,并对建议者进行鼓励。

五、保安全

一是通过安全理念灌输教育保安全;二是通过解决挡手问题保安全;三是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保安全;四是通过堵塞漏洞保安全;五是通过提升执行力保安全。

安全生产排查治理15篇

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净水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在全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对事故隐患实行分部门管理和分级负责制。一、事故隐患的分类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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