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管理者范文网
当前位置:管理者范文网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 >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15篇

发布时间:2022-12-28 21:24:09 查看人数:20
  • 目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1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编制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

2.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3国家及煤炭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

3适用范围

3.1贵州____矿业有限公司。

4 管理办法细则

4.1总则

4.1.1 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促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4.1.2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总经理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按分级监控要求及时向上级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4.1.3公司各部门、各队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4.1.4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4.1.5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宁严勿宽,责任到人,加大追究的原则。

4.2 隐患治理责任制

4.2.1 公司各部门、各区队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4.2.1.1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4.2.1.2公司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评审,通过评审对排查出的隐患按a、b、c三级进行分级。

4.2.1.3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协助总经理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4公司各部门、各队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5公司安全部门主任对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公司安全部门分管副主任,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事故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事故隐患整改台账。

4.2.1.6公司各业务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责任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4.2.1.7基层区队区队长、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本项目、下同)事故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4.2.1.8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4.2.1.9基层区队、含施工单位的班组长(跟班副队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公司调度室以及公司安全部汇报。

4.2.1.10、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事故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4.3 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

4.3.1 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按事故隐患类别分为十类,分别是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

4.3.2 按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分为三级,分别是a级、b级 、c级。 a级属矿井自身一时难以处理,需要(集团)公司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b级为矿井自身能处理的;c级为区、部、队能及时或现场处理的。

4.3.3 a级隐患是指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大,需由能发公司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a级隐患。

4.3.3.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4.3.3.2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3.3.3揭煤前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3.3.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进入煤巷施工前未建立全负压通风系统的;井下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和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局扇一机供两头;主扇带病运转、备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开主扇、局扇和瓦斯抽放泵;矿井总风量不足。

4.3.3.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6超层越界开采。

4.3.3.7井下存在未熄灭火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矿井有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行为,通风、排水、提升、压风设备安全检验检测不合格。

4.3.3.9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4.3.3.10无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4.3.3.1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4.3.3.12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3.4 b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严重,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者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比较大,需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公司限期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b级隐患。

4.3.4.1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经常超限、炮后瓦斯超过3%、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解决处理或未处理到位。

4.3.4.2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4.3.4.3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4.3.4.4存在水患未按规定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在存在水患情况下作业未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

4.3.4.5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

4.3.4.6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双风机、双电源或双风机不能自动切换。

4.3.4.7斜井人车保护装置失效、提人绞车不使用动力制动、专用信号失灵。

4.3.4.8井田范围内或井田周边废弃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

4.3.4.9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

4.3.4.10无作业规程作业,未执行“一工程一措施”。

4.3.4.11未严格遵守巷道贯通程序,巷道贯通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4.3.4.12未严格遵守巷道揭煤程序。

4.3.4.13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

4.3.4.14其他

4.3.5 c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轻,或者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需由基层区(队)、基层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c级隐患。

4.3.5.1主副提升绞车、主提升皮带、压风机、主扇、主排水泵等设备保护不全、不可靠,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和检查;

4.3.5.2回采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采取措施或不执行人工强制放顶;

4.3.5.3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积尘超标;

4.3.5.4报废采区、报废采煤工作面、废旧巷道、独头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4.3.5.5采掘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旧巷、采空区时无针对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4.3.5.6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口不畅通,两巷失修严重,巷道断面小于原设计20%;

4.3.5.7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声光报警;

4.3.5.8采煤工作面缺失或失效支柱达5%以上;

4.3.5.9不按月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图纸弄虚作假;

4.3.5.10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4.3.6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4.3.7 公司安全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

4.3.8 公司安全部、工程部负责协调、跟踪、督查b级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解决b级隐患整改情况。

4.4 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4.4.1 公司业务部门、安全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4.2 公司安全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级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4.4.3 基层各区队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当月的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部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安全部进行汇总,编制成册,向能发公司、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总经理(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4.5 责任追究

4.5.1 公司定期、不定期的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作业的部门、区队,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根据公司下发的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公司安全部设立举报电话(0857-7445036),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5.2 公司每季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规范的单位,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部门、队),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其它

5.1 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5.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发生,保障分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 参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

《分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4 总则

4.1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4.2 事故隐患管理实行事故隐患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4.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 隐患排查

5.1 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组织整改,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事故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5.1.1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分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2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行各单位自查、分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检查和群众举报相结合的办法。分公司下属各单位每年至少向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汇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督促整改工作二次,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5.3 各单位组织集中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评估、论证和登记、建档。督促存在事故隐患的基层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5.4 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要成立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事故隐患及时排查和妥善治理,直至事故隐患消除。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5.4.1 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协调工作;

5.4.2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救援预案,并上报分公司和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备案;

5.4.3 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5.4.4 进行安全教育,适时组织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事故隐患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5.4.5 负责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5.4.6 组织调配救援设施、设备和人员疏散演习,保证抢险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提高人员的自救能力。

5.5 分公司要加强对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各下属单位承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6分公司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各下属单位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5.7 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人身安全的,分公司应当责令事故隐患单位从危险区域撤离工作人员,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6 隐患评估与报告

6.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四个等级。

6.1.1可能造成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或死亡与中毒(重伤)2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隐患为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1.2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不含3人);或死亡与中毒(重伤)超过10人,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1.3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造成死亡与中毒(重伤)超过5人,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1.4其他为一般事故隐患。

6.2 分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日常管理、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制度,随时发现和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及险情报告程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向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告知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一经发现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业整改。

6.2.1分公司员工有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义务;分公司要建立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发现、报告事故隐患。

6.3 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6.3.1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6.3.2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6.3.3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6.3.4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6.3.5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6.4 分公司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6.4.1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6.4.2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6.4.3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6.4.4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6.4.5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6.5 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评估,报分公司安委会确认及备案;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隐患及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较大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安委会组织评估,报集团分公司安全管理部确认及备案。

6.6 事故隐患评估确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6.6.1根据调查报告,负有评估确认职责的各单位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经初步审查,应当将事故隐患情况的相关资料书面呈报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6.6.2 负责事故隐患评估确认的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审查相关资料,并进行事故隐患现场核查,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确认事故隐患。

6.6.3 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在确认事故隐患过程中遇到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6.6.4 经确认为事故隐患的,向事故隐患单位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属于重大事故以上隐患的,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上报集团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6.6.5 事故隐患确认工作的相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6.7 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及各单位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在研究确认事故隐患时,如有必要,可以邀请当地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6.8 经确认存在事故隐患的各单位要编写书面事故隐患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6.8.1 事故隐患类别;

6.8.2 事故隐患等级;

6.8.3 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6.8.4 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6.8.5 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6.8.6 整改资金及来源;

6.8.7 其他保障措施。

7 隐患整改

7.1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7.2 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或下属各单位组织实施,分公司安委会备案,分公司有关部门督察;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分公司安委会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督察。

7.3 各事故隐患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事先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对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7.4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7.4.1事故隐患类别;

7.4.2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7.4.3整改内容、措施和目标;

7.4.4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7.4.5实施整改方案的时间安排及人员组织。

7.4.6隐患整改过程中安全措施;

7.4.7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

7.4.8其他与隐患整改工作相关的事项和说明。

7.5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7.5.1对因危害程度高、整改资金较大,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可向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评估,进行协调,研究落实整改渠道。

7.6对因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各事故单位在完成事故隐患整改后,应及时报分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7.7分公司和下属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级别实行分级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7.7.1 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7.2 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7.7.3 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形象进度;

7.7.4 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8 奖励与处罚

8.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列入分公司及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

8.2 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人员,分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8.3 事故隐患单位的员工不服从单位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隐患的,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置;造成重大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4 分公司本部及下属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公司安委会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8.4.1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督和管理制度;

8.4.2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8.4.3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

8.4.4对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迟报;

8.4.5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8.4.6对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未及时进行整改或逾期未改致使安全事故发生。

8.5 对分公司下属单位不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资金投入,致使其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分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附则

9.1 本办法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消除措施

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永恒的主题,如何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消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生产人员——机械设备——自然环境中能引发事故的不安全因素称为危险源即事故隐患。要消除或减少事故的发生,首先应从了解事故隐患方面入手,消除一切事故隐患,才能确保安全生产。消除一切事故危险源即是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达到防患于未然,如何有效地消灭事故隐患呢生产实践证明,在生产人员、机械设备、自然环境复杂多变的生产过程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了解事故隐患产生的外部因素及事故隐患引发生产事故的内在动力,才能够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事故隐患达到减少事故的发生。因此,研究事故隐患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生产事故隐患是如何产生的

从《黑龙江省1994年——2004年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汇编》10年来全省煤矿生产事故类型及发生事故的性质的归纳、总结、分析来看,生产事故的发生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即生产人员、机械设备、自然环境。

1、生产作业人员是生产活动的主体,由于文化程度、职业素质、安全生产观念、技术水平及心理素质等方面的不同都在实际生产中影响着煤矿企业的安全发展,从业人员各方面素质高就可能在实际生产中减少事故的发生反之增加事故的发生。而现实煤矿生产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文化水平低安全培训时间短,法律法规观念差等原因造成现煤矿生产企业的员工达不到安全生产“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安全生产大家管理,各个重视,互相监督制止三违和消除事故隐患人人有责的的现代煤矿生产管理的要求,从以上分析中发现煤矿企业必须要重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所起的决定因素,又是一个活跃的事故隐患危险源,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隐患引发事故率最高,危害性最大,是事故隐患中最活跃的因素。

2、机械设备是现代煤矿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减小劳动强度的发展方向,现时煤矿生产机械设备发展是提高机械化程度,向大功率、高性能的设备得到广泛应用。机械设备的因素造成的事故隐患本身不引发事故,之所以能引发事故,是因为人对机的性能不完全了解,在操作、维护上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由于机械本身的因素而出现的事故隐患,普遍表现在年久失修、带病工作、超负荷运作及其受井下潮湿因素侵蚀等。

3、自然环境因素因井下作业环境复杂多变,主要表现在瓦斯、煤尘、水、火、顶板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隐患。这类事故隐患分长期性事故隐患和短期性事故隐患。长期性事故隐患主要有:水患威协、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的自然发火倾向、瓦斯涌出、顶板压力等。短期事故隐患主要有:地质构造变化,瓦斯、煤尘、涌水出现突然异常变化等。环境因素中的长期事故隐患,在生产过程中,已找到了有效的防范方法,除加大强化管理力度,在开采设计、设备配置等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确保长期事故隐患不引发事故。另外,短期事故隐患引发的事故,是由于这类事故隐患的突发性所造成的,其引发事故的原因是:在生产过程中,突遇短期事故隐患,而现场作业人员对事故隐患认识不高处理不及时,应变能力差,不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而酿成事故。

二、事故隐患排查及消除

1、事故隐患排查及消除的关键是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最有效的方法。根据生产具体情况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能有效地控制事故的发生,尤其是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2、事故隐患排查的关键 事故隐患排查的关键是,抓现场管理。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应遵守的原则是:(1)、不安全不生产;(2)、事故隐患未彻底处理不生产;(3)、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4)、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事故隐患整改;(5)、交班时事故隐患未处理彻底,必须向下一个班交待清楚。

执行这项工作的关键人物是跟班段队长,其具备的专业知识的多与少,责任心的强与弱,直接影响现场事故隐患的发现、排查及其预防。因此,抓好事故隐患排查的关键是:抓跟班段队长的安全管理,提高跟班段队长安全素质。

3、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重大事故隐患具有长期性,一旦引发事故,危害性特别巨大。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原则有其特殊性:首先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针对性强的防范措施,以控制其引发事故。现场管理者责任心的强弱及其拥有的安全技术水平高低决定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带来危害。提高现场安全管理者的安全技术水平,是及时防范重大事故隐患,不让其带来危害的关键是排查重大事故隐患要快速,做到资金、材料设备、技术措施落实到位,不要怕花钱、不要怕费时、费力,切不可有侥幸心理,切不可急功近利。

三、如何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是煤矿企业永恒的主题,质量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因此煤矿安全生产必须通过质量标准化建设加以实现。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根本是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实现个体作业行为的规范化。行为规范化就是要求从业人员的行为要符合每项工作、每道工序的作业标准和安全要求。只有规范的个体作业行为,才能保证个体行为结果的标准化,每个个体行为都标准化了,我们的整个工作也就标准化了。那么如何才能实现个行为规范化呢关键要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多种渠道和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和增强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技术技能,由于从业人员各方面的素质参差不齐,要求安全管理方法也要千差万别,但是有一条必须坚持不懈,那就是要始终保持并行成一种行为习惯。这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这就需要煤矿全体干部员工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事故隐患的引发事故人的因素最活跃,消除事故隐患首先要抓住人为这个关键,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强化做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教育,增强人的安全责任心,层层落实责任制,广泛地学习、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做到人人都能深刻地认知事故隐患,处理事故隐患得心应手。才可能达到在生产过程中消除事故的目的。

第4篇 准确处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都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具体执法行为,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但在实际执法中,如何依法依规确定区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并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正确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事故隐患的含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这一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明确规定有具体的禁止性条款和责任条款。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作业规程、技术条件等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又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标准规定,存在事故隐患,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排除或者消除,确保安全生产。

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如何明确分辨两者,并正确对待和准确处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由此可见,两者的性质不同,就决定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过程、执法方式和执法结果的不同,当然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也是不同。

正确辨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法律属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其他的违法行为一样,除了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当事人如何处理的依据就是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和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等等都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监部门除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外,按违法情节轻重,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事故隐患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动态性的特点,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特别是物的危险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极有可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而,只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才能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作业场所、设施及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这些事故隐患,判定依据除相关法律法规外,主要是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比如《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1992)、《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和制造的一般要求》(gb/t8196-2003)等等。对事故隐患的处置,就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排除或者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正确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法规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除了要求当事人改正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笔者认为,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并从法理上来理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采取不同的执法方式区别对待。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当场纠正,或者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程度轻重不同,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而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要认真对待,因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前兆,从理论上讲,只要隐患存在,事故就会必然发生。同时,要把事故隐患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注意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责令立即停止作业等处理措施等相应的处理措施。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作者单位: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05-31

2015-05-32

第5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建议对策措施

序号

作业场所

存在隐患

对策与措施

1

1#2#空分塔

未作压力容器定期检测。(1997.10投于使用)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周期进行检测。

2

1#2#空分塔

1.下塔两个dg50弹簧式安全阀定检周期已到(2008.6) 2. 塔顶2个dg150弹簧式安全阀和1个dg100弹簧式安全阀未定检。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检测,并加强日常巡回检查。

3

两个进气塔 进口

进口处空气未定期分析空气内烃类及碳氢化合物含量。

根据《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应作空气内烃类及碳氧化合物分析。

4

室外设备 及管道

部分设备设施、阀门、连接法兰部分锈蚀严重。

维修、更换。

5

氧气管道

1.管道漆色脱落,或部分未涂漆,未标指示箭头; 2.部分法兰连接处无防静电跨接;

按《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保持漆色、指示箭头完整;法兰处加设防静电跨接;

6

1#2#空压机

作业场所噪声较大。

定期检测,并对从业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第6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

1 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发生,保障分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  参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

《分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4  总则

4.1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4.2 事故隐患管理实行事故隐患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4.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  隐患排查

5.1 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组织整改,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事故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5.1.1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分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2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行各单位自查、分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检查和群众举报相结合的办法。分公司下属各单位每年至少向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汇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督促整改工作二次,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5.3 各单位组织集中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评估、论证和登记、建档。督促存在事故隐患的基层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5.4 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要成立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事故隐患及时排查和妥善治理,直至事故隐患消除。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5.4.1 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协调工作;

5.4.2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救援预案,并上报分公司和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备案;

5.4.3 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5.4.4 进行安全教育,适时组织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事故隐患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5.4.5 负责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5.4.6 组织调配救援设施、设备和人员疏散演习,保证抢险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提高人员的自救能力。

5.5 分公司要加强对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各下属单位承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6分公司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各下属单位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5.7 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人身安全的,分公司应当责令事故隐患单位从危险区域撤离工作人员,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6 隐患评估与报告

6.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四个等级。

6.1.1可能造成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或死亡与中毒(重伤)2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隐患为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1.2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不含3人);或死亡与中毒(重伤)超过10人,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1.3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造成死亡与中毒(重伤)超过5人,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1.4其他为一般事故隐患。

6.2 分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日常管理、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制度,随时发现和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及险情报告程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向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告知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一经发现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业整改。

6.2.1分公司员工有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义务;分公司要建立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发现、报告事故隐患。

6.3 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6.3.1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6.3.2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6.3.3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6.3.4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6.3.5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6.4 分公司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6.4.1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6.4.2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6.4.3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6.4.4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6.4.5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6.5 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评估,报分公司安委会确认及备案;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隐患及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较大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安委会组织评估,报集团分公司安全管理部确认及备案。

6.6 事故隐患评估确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6.6.1根据调查报告,负有评估确认职责的各单位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经初步审查,应当将事故隐患情况的相关资料书面呈报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6.6.2 负责事故隐患评估确认的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审查相关资料,并进行事故隐患现场核查,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确认事故隐患。

6.6.3 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在确认事故隐患过程中遇到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6.6.4 经确认为事故隐患的,向事故隐患单位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属于重大事故以上隐患的,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上报集团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6.6.5 事故隐患确认工作的相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6.7 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及各单位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在研究确认事故隐患时,如有必要,可以邀请当地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6.8 经确认存在事故隐患的各单位要编写书面事故隐患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6.8.1 事故隐患类别;

6.8.2 事故隐患等级;

6.8.3 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6.8.4 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6.8.5 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6.8.6 整改资金及来源;

6.8.7 其他保障措施。

7 隐患整改

7.1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7.2 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或下属各单位组织实施,分公司安委会备案,分公司有关部门督察;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分公司安委会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督察。

7.3 各事故隐患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事先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对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7.4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7.4.1事故隐患类别;

7.4.2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7.4.3整改内容、措施和目标;

7.4.4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7.4.5实施整改方案的时间安排及人员组织。

7.4.6隐患整改过程中安全措施;

7.4.7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

7.4.8其他与隐患整改工作相关的事项和说明。

7.5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7.5.1对因危害程度高、整改资金较大,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可向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评估,进行协调,研究落实整改渠道。

7.6对因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各事故单位在完成事故隐患整改后,应及时报分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7.7分公司和下属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级别实行分级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7.7.1 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7.2 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7.7.3 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形象进度;

7.7.4 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8 奖励与处罚

8.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列入分公司及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

8.2  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人员,分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8.3 事故隐患单位的员工不服从单位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隐患的,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置;造成重大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4  分公司本部及下属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公司安委会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8.4.1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督和管理制度;

8.4.2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8.4.3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

8.4.4对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迟报;

8.4.5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8.4.6对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未及时进行整改或逾期未改致使安全事故发生。

8.5 对分公司下属单位不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资金投入,致使其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分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附则

9.1 本办法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控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指挥部的管理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及分类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1.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它5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5 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二章 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管理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内容

一旦发现事故隐患, 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安全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事故隐患类别 ;

2. 事故隐患等级 ;

3. 影响范围 ;

4. 影响程度 ;

5. 整改措施 ;

6. 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

7. 整改目标。

第四条 组织管理

在工程项目进场后,由指挥长及各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组成隐患管理小组。隐患管理小组应覆行以下职责 :

1. 分析和确定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控制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 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 制定应急计划, 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业主备案;

3. 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 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 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 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6.负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计划和整改方案。

第五条 整改要求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 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 可采取停工待整的方式处理,及时将整改方案上报有关部门,得到批准,并整改完毕,且通过验收后方可复工。

第三章 事故隐患监控方法

第六条 监控点的选择与确定

1. 易燃、易爆场所;

2. 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 ;

3. 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 ;

4. 有高处坠落危险的场所 ;

5. 有机械伤害的场所 ;

6. 有拥塌危险的场所 ;

7. 噪声、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的场所。

第七条 管理实施

1. 凡列入“监控点”的场所统一说置标志牌, 标明单位名称、监控要求、责任人、检查方法等内容。

2. 绘制“两图”, 即绘制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监控”组织网络图和“监控点”分布图。在两图中标明监控点的分布、责任人等。

3. 坚持每一个监控点有一本台账, 真正做到检查记录可查, 资料台账存档。

4. 搞好“四项管理 ”, 即:“监控法”目标管理 ,“监控法”检查管理,责任人监控任制管理; 监控安全指标奖惩管理。

5. 制订应急预案: 对危险程度较大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监控点 ”制订应急预; 预案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事故形式、事故的危害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救灾技术方案、救灾措施、救灾领导小组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联络、救护、疏散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第八条 工作程序

1.召开专门会议, 统一思想, 形成共识, 研讨贯彻落实方案。

2.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3.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4. 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地选择并确定“监控点”。

5. 编写“监控点”控制要点, 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

6. 制订应急预案。

第四章 监控点检查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监控点责任人和当班人员, 必须严格按照检查周期, 进行认真细致的巡回检查, 严密监控, 并形成详细的原始记录, 以供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检查考核。

第十条 监控检查中发现问题, 正确地进行技术分析, 查清原因, 采取防止缺陷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 并将缺陷内容、发生时间、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安全部门。

第十一条 对暂不能消险的缺陷、隐患, 除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及时合理安排整改。

第十二条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 采取果断措施, 立即停止生产运行, 及时报告业主和指挥部指挥长,研究整改方案, 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教育, 加强责任人对各监控点、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每月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对各监控点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并作出科学性的综合分析论证。

第五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

第十五章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向洛湛建指汇报,并在24小时内将调查报告书面报洛湛建指。

(1)电话报告的内容包括:

①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②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

③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④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处理方案及计划;

⑥事故报告单位。

(2)事故调查必须做到: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②事故的技术鉴定;

③查明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项目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以及事故的性质;

④提出处理方案;

⑤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⑥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⑦提出事故报告。

(3)重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指挥部和安质环保部负责维护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消除

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永恒的主题,如何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消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生产人员——机械设备——自然环境中能引发事故的不安全因素称为危险源即事故隐患。要消除或减少事故的发生,首先应从了解事故隐患方面入手,消除一切事故隐患,才能确保安全生产。消除一切事故危险源即是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达到防患于未然,如何有效地消灭事故隐患呢生产实践证明,在生产人员、机械设备、自然环境复杂多变的生产过程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了解事故隐患产生的外部因素及事故隐患引发生产事故的内在动力,才能够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事故隐患达到减少事故的发生。因此,研究事故隐患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生产事故隐患是如何产生的

从《黑龙江省1994年——2004年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汇编》10年来全省煤矿生产事故类型及发生事故的性质的归纳、总结、分析来看,生产事故的发生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即生产人员、机械设备、自然环境。

1、生产作业人员是生产活动的主体,由于文化程度、职业素质、安全生产观念、技术水平及心理素质等方面的不同都在实际生产中影响着煤矿企业的安全发展,从业人员各方面素质高就可能在实际生产中减少事故的发生反之增加事故的发生。而现实煤矿生产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文化水平低安全培训时间短,法律法规观念差等原因造成现煤矿生产企业的员工达不到安全生产“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安全生产大家管理,各个重视,互相监督制止三违和消除事故隐患人人有责的的现代煤矿生产管理的要求,从以上分析中发现煤矿企业必须要重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所起的决定因素,又是一个活跃的事故隐患危险源,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隐患引发事故率最高,危害性最大,是事故隐患中最活跃的因素。

2、机械设备是现代煤矿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减小劳动强度的发展方向,现时煤矿生产机械设备发展是提高机械化程度,向大功率、高性能的设备得到广泛应用。机械设备的因素造成的事故隐患本身不引发事故,之所以能引发事故,是因为人对机的性能不完全了解,在操作、维护上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由于机械本身的因素而出现的事故隐患,普遍表现在年久失修、带病工作、超负荷运作及其受井下潮湿因素侵蚀等。

3、自然环境因素因井下作业环境复杂多变,主要表现在瓦斯、煤尘、水、火、顶板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隐患。这类事故隐患分长期性事故隐患和短期性事故隐患。长期性事故隐患主要有:水患威协、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的自然发火倾向、瓦斯涌出、顶板压力等。短期事故隐患主要有:地质构造变化,瓦斯、煤尘、涌水出现突然异常变化等。环境因素中的长期事故隐患,在生产过程中,已找到了有效的防范方法,除加大强化管理力度,在开采设计、设备配置等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确保长期事故隐患不引发事故。另外,短期事故隐患引发的事故,是由于这类事故隐患的突发性所造成的,其引发事故的原因是:在生产过程中,突遇短期事故隐患,而现场作业人员对事故隐患认识不高处理不及时,应变能力差,不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而酿成事故。

二、事故隐患排查及消除

1、事故隐患排查及消除的关键是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最有效的方法。根据生产具体情况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能有效地控制事故的发生,尤其是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2、事故隐患排查的关键 事故隐患排查的关键是,抓现场管理。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应遵守的原则是:(1)、不安全不生产;(2)、事故隐患未彻底处理不生产;(3)、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4)、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事故隐患整改;(5)、交班时事故隐患未处理彻底,必须向下一个班交待清楚。

执行这项工作的关键人物是跟班段队长,其具备的专业知识的多与少,责任心的强与弱,直接影响现场事故隐患的发现、排查及其预防。因此,抓好事故隐患排查的关键是:抓跟班段队长的安全管理,提高跟班段队长安全素质。

3、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重大事故隐患具有长期性,一旦引发事故,危害性特别巨大。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原则有其特殊性:首先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针对性强的防范措施,以控制其引发事故。现场管理者责任心的强弱及其拥有的安全技术水平高低决定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带来危害。提高现场安全管理者的安全技术水平,是及时防范重大事故隐患,不让其带来危害的关键是排查重大事故隐患要快速,做到资金、材料设备、技术措施落实到位,不要怕花钱、不要怕费时、费力,切不可有侥幸心理,切不可急功近利。

三、如何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是煤矿企业永恒的主题,质量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因此煤矿安全生产必须通过质量标准化建设加以实现。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根本是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实现个体作业行为的规范化。行为规范化就是要求从业人员的行为要符合每项工作、每道工序的作业标准和安全要求。只有规范的个体作业行为,才能保证个体行为结果的标准化,每个个体行为都标准化了,我们的整个工作也就标准化了。那么如何才能实现个行为规范化呢关键要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多种渠道和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和增强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技术技能,由于从业人员各方面的素质参差不齐,要求安全管理方法也要千差万别,但是有一条必须坚持不懈,那就是要始终保持并行成一种行为习惯。这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这就需要煤矿全体干部员工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事故隐患的引发事故人的因素最活跃,消除事故隐患首先要抓住人为这个关键,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强化做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教育,增强人的安全责任心,层层落实责任制,广泛地学习、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做到人人都能深刻地认知事故隐患,处理事故隐患得心应手。才可能达到在生产过程中消除事故的目的。

第9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分厂、车间和安全环保科,实施监管监察。

三、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分厂、车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分厂、车间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 分厂、车间的职责

一、分厂、车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安全生产,严禁从事非法生产。

二、分厂、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三、分厂、车间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四、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五、安全环保科及分厂、车间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六、安全环保科及分厂、车间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员工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七、分厂、车间将生产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分厂、车间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八、安全环保科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分厂、车间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分厂、车间报送安全环保科,安全环保科及时向生产副总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九、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分厂、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十、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分厂、车间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分厂、车间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要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十二、分厂、车间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分厂、车间和员工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一、公司实行三级巡回检查,由生产岗位工人和检修组值班维修工人、各单位设备管理员、设备科设备管理技术人员来完成。

二、三级巡检包括岗位工人的点检,维修工的当班巡检,各单位设备主管领导或设备员的每周巡检,设备科人员的每月巡检。

三、巡检的重点是:从设备角度对影响产量、质量、料耗、能耗、安全、污染、寿命等的故障进行检查,通过专群结合的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运转率,降低设备的密封点泄露率,保持安、稳、长、满、优的生产。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包括生产、基建、检修、交通、仓库、生活等方面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雨、防暑降温、防各种伤害以及机、电、仪、建(构)筑物的安全情况。

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有:综合性、专业性、季节性、经常性等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要求:各种检查,必须有明确的要求、目的、内容和具体计划;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一、综合性安全检查:分公司、车间(部)、工段三级

1、公司级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进行2-4次,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参加,对全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安全环保汇总,并及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或检查简报。

2、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年进行1-2次,由车间领导负责召集设备、工艺、安全等技术人员,对本车间所有设施进行综合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对口上报公司有关部门或领导,以此同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检查应详细记录(包括参加人员名单)保存。

3、工段级安全检查:每周进行1次,由工段长负责组织进行,检查情况由车间主任或安全员向车间书面汇报。

二、专业性安全检查:由各专业主管部门的领导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安全装置、运输车辆以及劳动卫生、消防等进行专业检查,并将检查与整改情况对口上报。

三、季节性安全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季节气候特点,组织有关单位对防暑降温、防洪防雨、防雷电、防霜防冻、防火防爆等进行预防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整改情况上报。

四、经常性安全检查:分岗位员工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

1、各生产班组长及岗位员工,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必须坚持进行交接班检查,开好交接班会,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2、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结合自己的工作业务,深入生产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

一、安全隐患整改

1、各级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制定出确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做到“三定”(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不三推”(即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并限期整改。

2、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要采取应急的防护措施,及时逐级上报,并纳入公司安全生产议事日程,限期整改或停工停产整改,做到条条落实、项项圆满。

3、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和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好记录,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台帐;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由安全质检科汇总并存档。

4、公司对重大隐患项目的整改,应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为:(1)隐患项目,(2)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3)实际整改情况。“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安全质检科填写,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发,由整改单位负责人签收,隐患整改后,报安全环保科存档。

第五章 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和管理

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做成的原料、帮成品或成品损失,为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管理。

2、生产装置、电气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因非正常损坏,造成设备损失、减产或停产事故,为设备事故,由设备科负责管理。

3、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产品或半成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料和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采购的物料不符合规格要求,而影响生产和检修计划的完成等,为质量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由化验室负责管理;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修建科负责管理;机电设备检修质量事故由设备科负责管理;原料或产品由于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质量事故由仓储科负责管理;采购物料质量事故由供应科负责管理。

4、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交通运输事故,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

5、发生失去控制的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6、由于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

7、伤亡事故,指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

8、因各种原因造成各种有害物质大量流失,严重污染大气、水源,致使人员伤亡和经济严重损失甚至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环境,造成公害者,为污染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

9、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因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经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未造成人员伤害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称为未遂事故,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10、凡由于外界原因影响,或客观上尚未被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为自然事故,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

11、凡蓄意制造的事故,为破坏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12、公司各类事故管理,由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各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管的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和建档,各部门必须按时将各类事故情况报送安全环保科,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公司各类工伤事故的综合统计和存档。

二、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伤亡事故统计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抢救和救护

1、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2、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应亲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工作,保证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3、在组织抢救是应保持冷静,注意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拍照。

4、对有害物料大量泄漏的事故现场和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防护器具,对烧伤、烫伤及中毒等受伤人员,要做好现场急救工作,或边抢救边送医院资料。

5、抢救时,要根据伤者的受伤情况采取正确的抢救方法,在运送伤员途中要注意保护受伤部位,防止伤势加重。

五、事故报告程序

1、凡发生事故,最先发现者除应立即处理外,嗨应立即向领导报告,然后逐级上报。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2、发生事故的基层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和处理,并根据事故情况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按本制度“一”之规定上报,报送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六、事故调查与处理

事故调查:

1、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亲自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修改。

2、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以事故单位领导为主,有关人员参加,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基层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施工方案,检修票证等)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事故处理:

1、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及其影响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公司察看、开出公司、以至刑事处分。

3、凡发生重大事故,由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各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管的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亲自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4、凡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逐级上报、不开事故分析会、不按规定时间交事故报告书者,将对其进行处罚或经济制裁,还要追究其责任。

5、对于防止重大事故和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班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委会审查、核实,总经理批准,给予表彰奖励。

七、责任划分:

1、公司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延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2、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纸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以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而发生的事故责任。

6、经过相关培训员工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未经过相关培训员工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派往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7、学徒工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10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逐步形成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及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为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分类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各部室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及时报送事故隐患相关信息。

第六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隐患建档监控,定期统计分析,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 各部室是本部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室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对事故隐患建档监控,申请治理经费,明确各级人员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按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月报表》(附件1),每月25日前向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报送。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应详细列表(附件2)。

第八条 除公司统一安排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活动以外,各部室每月须集中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并实施监控和治理。

第九条 公司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控制。

(一)对一般事故隐患,各部室内部自行组织整改,报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备案。

(二)对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确认后,落实相关责任部室,制定整改计划,并将整改方案向集团公司申请核准,项目核准后,列入并调整当年“两措”计划和安全费用计划,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列入政府重点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应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协调,定期汇报,接受监管。

第十条 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月报表

附件2: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报告表

第11篇 电力机械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依据《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制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按期限整改”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电力机械厂各部门、车间、控股公司及多经单位。

第二章 定义与分级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六条 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 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确定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评估为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八条 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我厂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消除,同时纳入本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实行分级督办,做到闭环管理。

第九条 “事故”界定,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及煤矿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第十条 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我厂建立厂部、部门(控股公司、车间、多经单位)、班组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分级负责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所在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厂安全监察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已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总结评估,并汇总、编制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及生产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通报各部门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是本专业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或辖区)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部门、陕西省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在专业(或辖区)范围内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评估、核定各部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三)督促、指导、检查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各部门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四)汇总、统计、分析全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要求向省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落实上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好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结合日常工作和专项行动排查本部门的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及设施、所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缺陷、缺失进行排查,实施预评估。

(二)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独立完成治理人员违章、管理违章和缺陷的消除工作,并实施闭环管理;对需协调和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事故隐患和设备缺陷,及时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汇报。

(三)根据本部门安排,负责事故隐患和缺陷的控制监测、治理等相关工作,包括编制、实施一般事故隐患的控制措施、治理方案,实施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工作。

(四)了解、掌握本部门所管理的事故隐患治理进度,及时销号。

第十八条 各部门将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和设备,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各级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见附件1)。

第二十条 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生产设备运行方式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电网设备评估;各级春秋季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障碍、异常、违章的原因分析。

第二十一条 部门对于本部门发现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应立即进行预评估和界定,对属本部门独立完成治理的人员违章、管理违章和设备缺陷,纳入缺陷管理流程,立即安排治理并消除,实施闭环管理;对需厂部协调和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分别填写缺陷汇报表和一般(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及时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对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界定评估,如属设备缺陷即纳入缺陷管理流程;如属一般事故隐患即纳入本部门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安排治理(控制),实施闭环管理。并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填写好“评估”和“治理”意见1份)送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如属重大事故隐患,经分管领导签名后,应按照专业分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24小时内)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由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核定。

安全监察部每月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隐患(包括本单位发现的、各项专业检查发现的、上级检查发现和核定的)进行一次总结评估,审定、汇总“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按照十一类和重大、一般进行分类编号,整理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进展情况,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汇总、编制下发事故隐患治理计划。

第二十三条 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列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未能按治理计划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分级负责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重新制定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部门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厂安全监察部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由安全监察部上报省公司组织进行。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在三日内抄送厂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对所负责的、已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同时汇报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预警通告机制。因检修、故障等使电网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事故隐患风险,应由相应调度部门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章 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和报送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安全员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条 事故隐患信息报送执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数据库,做到“一患一档”。

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第三十二条 部门对新排查发现的、需上报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报厂有关职能部门(24小时内);每月对本部门负责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形式报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备查;建立完善本部门事故隐患数据库和档案。

第三十三条 厂安全监察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建立完善本厂事故隐患数据库和档案。

第三十四条 安全监察部应在月度、季度安全例会上和厂务扩大会上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察部应按相关规定向省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督办机制

第三十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第三十七条 安全监察部、各部门分别对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指定专人管理、督促整改。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察部根据掌握的事故隐患信息情况,以《安全监督通知书》形式进行督办。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七章 考 核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十条 对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内,厂部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经核实后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瞒报事故隐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按《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从严处罚。厂部将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措施

安全,是我们企业的吉祥宝,守住了这个宝,也就守住了职工的幸福,守住了企业的效益,守住了一片和谐美好的天空。有人说:“听不进安全第一的劝告,是耳朵的幼稚;不懂得防范为重,责任重于泰山是心灵的幼稚;不深入一线,排除各种安全隐患,还他人以安全则是行为的幼稚。”平安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安全是我们企业永恒的主题,正是平安与安全保障着我们一切工作的顺利开展。“安全源于长期警惕,事故出于瞬间麻痹”, 我们医疗器械产品事业部作为生产制造部门,不能因为追求产量而轻视安全,也不能因为追求效益而忽视安全,更不能因为工作忙、工作条件稍好一些就藐视安全。

一、医疗器械产品事业部

为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预防措施如下;

一、加强对操作者的安全培训,使职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所必须知识和技术,提高他们对危险的辨别和反映能力。

1、生产部必须对新老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现场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教育,主要内容是:

⑴本单位生产特点及安全基本知识;

⑵本单位(包括生产现场)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⑶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⑷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⑸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

⑹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品、用具使用的基本知识;

2、各车间必须对新老员工每年进行一次本工种、岗位安全操作及班组安全制度、纪律教育,主要内容是:

⑴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⑵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

⑶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⑷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对策;

⑸本岗位的作业环境及使用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

二、加强设备管理

三、明确责任,加强

2.4 在检查生产、施工的同时,应检查安全生产、施工情况,生产、施工中主要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发现安全隐患应组织及时整改。

2.5 应把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和防止事故发生作为重要任务,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时,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

2.6 按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督促员工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用具。对脚手架、金属架管材、扣件、安全网等大型工具,定期进行检查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出库或及时从现场撤出,凡运进现场材料,应按平面规划布置堆放整齐稳固,不得任意超高。

5.3 检查督促生产、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安全设施的配置是否齐全、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妥当、职工劳保着装是否齐备、物资摆放是否合理以及其它设施的布置是否规范等事项。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5.4 调查、研究生产、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

5.5 协助项目经理、部门主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员工安全教育,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事务。

5.6 负责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及维护。

5.7 开展每周、每月安全生产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督促生产班级及个人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9 对违章作业和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者,损坏生产、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安全标志等行为进行制止。

5.10 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忽视安全工作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或越级反映。

6、车间主任职责

6.1 具体负责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带领本车间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规,应经常对全车间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尤其应加强青工教育,作好新职工入公司和调动工作岗位职工的三级教育。重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报部门主管记入职工个人培训档案或记入班前(后)会记录

6.2 车间主任为本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6.3 必须认真执行上级机关和本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有关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任务的同时,都要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6.4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车间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对查出不安全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对整改不了的应及时上报部门领导以求得解决。

6.5应定期分析车间安全生产状况,研究不安全因素的预防对策。发生安全事故要迅速组织救治,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协助有关部门追查事故原因。

6.6现场主管应有权处罚一切(可跨越部门)违反安全制度、规定的行为。

7、班组长安全职责

7.1 督促教育班组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制止本班组违章和冒险作业。

7.2 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施工教育,负责岗位安全交底。

7.3 开展两级2安全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或处理。

7.4 根据本班组员工的体力、技术、年龄、情绪等情况分配工作,以免发生事故。

7.5 监督本班组员工爱护安全设施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8、生产、施工人员职责

8.1 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和冒险作业。

8.2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在自己操作范围、部位或自己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等,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班组长或有关负责人。

8.3爱护各种安全设施和标志,使安全设施发挥良好作用。

8.4 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增强自我安全生产意识,事故防范意识。

(一)安全生产基本守则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规、规定以及工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在设备、设施及生产过程中有危及安全生产和职工身体健康的事故隐患,职工有责任和权力向上级报告或提出整改建议;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作业,并及时报上级。

3.对既无安全措施,又无可靠把握的违章指挥,甚至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职工有权抵制或拒绝接受。

4.操作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独立操作。电气、起重、冲压(剪)、木工平刨、机动车辆的驾驶、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气割)、爆破等特殊作业人员、均应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教育合格证进行操作。

5.进入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长发辫放入帽内;操作旋转机床时,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襟);不准穿脚指脚跟外露的凉鞋、拖鞋;不准赤脚赤膊;不准系领带或围巾;尘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或面具;在易引起爆炸的场所,不准穿能聚静电的服装;厂区不能流动吸烟和乱丢烟头,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吸烟。

6.操作前,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防护、信号连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设备应定人、定岗操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他人设备或从事自己不熟悉的工作。

7.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多人同时作业是,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工作场所不准打闹、睡觉和做本职无关的事;严禁酗酒者进入工作岗位;不准在车间内骑自行车或将小孩带入生产作业现场。

8、凡运转的设备,不准跨越运转部位传递物件,不准触及运转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铁屑;不准站在旋转工作或能爆裂飞出的物件、碎屑部位的正前方进行操作、调整、检查、清扫设备;装卸、测量工件或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断电停车;不准无罩或敞开防护罩开车;不准超限,超负荷使用设备机具;工作完毕和停电时,应切断电源,才准离岗。

9、机械电气设备的保养维修安装应由专人负责。工作前,应切断电源;同时在动力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时设人监护或采取防止意外接通的技术措施。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非工作人员禁止摘牌合闸。一切动力开关在合闸前,应细心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准合闸。

10、一切电气、机械设备及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可靠接零(地)装置,并保持其连续性。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配电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并戴好绝缘手套后操作。行灯和机床、钳台局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不得超过12伏。

11、行人要走指定通道,注意警示标志,严禁跨越危险区和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通过和停留;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上跳下、爬上或抛卸物品;在厂区路面或车间内进行土建施工时,要设安全遮栏和标记,放设红灯标记。

12、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动火、易燃或承载区力的容器管道动火施焊,爆破或爆破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和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

13、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作业场所进餐、饮水。

14、变配电室、氧气站、乙炔站、制氧站、锅炉站、油库、油漆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15、生产过程发生有害气体、液体、粉尘、渣滓、放射线、噪声的场所或设备措施、必须使用防尘、防毒装置和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保持可靠有效。操作前应先检查和开动防护装置、设施运转有效方能进行作业。

16、搞好生产环境的安全卫生,车间、库房的安全通道畅通;现场物料堆放整齐、稳妥、不超高;及时清除工作场地散落的粉尘、废料和工业垃圾。

17、新安装的设备,新作业场所及经过大修或改造后的设施,需经安全验收后,方准进行生产作业。

18、严格交接班制度。重大隐患必须记入值班记录;末班下班时,必须断开电源、气(汽)源,熄灭火种,检查,清理场地。

19、发生重大事故恶性未遂事故,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20、全体人员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章穿戴使用劳保用品,自觉遵章守纪,保证安全生产。

(4)使用设备的五项纪律:

a. 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b. 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加油。

c. 遵守设备交接班制度。

d. 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

e. 发现异常、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5)十不准:

a. 不准离开开动着的设备和委托他人代管。

b. 不准开动不属自己的设备。

c. 不准无关人员走近设备乱动操作手柄。

d. 不准超负荷运转。

e. 不准设备带病运转。

f. 不准取下设备防护装置或敞开变速箱工作。

g.不准在运转中变速、不停车反转、用手或用倒车制动。

h. 不准在设备导轨上放置工、卡、量具、工件、物件及敲打工件。

i. 不准开无效率空车。

j. 不准酒后操作设备。

2、维护保养的基本要求

(1)整齐:工具、工件、附件放置整齐,安全防护装置、线路、管道安全完整。

(2)清洁:设备内外清洁,各滑动面、丝杆、齿条、齿轮等处无油垢,无碰伤,无擦伤。各部分不漏水、不漏油,切削垃圾要清扫干净。

(3)润滑:按时加油换油,油质符合要求;油壶、油枪和油杯齐全;油毡、油线、油标清洁;油路畅通。

(4)安全: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和交接班制度;熟悉设备结构和遵守 操作规程,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安全无事故。

3、交接班制度的基本要求

凡轮班制设备均要执行交接制度,要做到以下几点:

(1)交接任务。

(2)交接产品工艺质量要求。

(3)交接设备运转保养状态。

(4)交接安全措施。

(5)交接工、卡、量具和随机附件。

(6) 交接中要作好记录,有问题及时报告有关人员或领导处理。

4、工作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工作前:要根据设备结构、性能细心检查各部位状态是否正常,按规定加油润滑。

工作中:要按操作规程,注意设备运转情况。如发现异常停车,待处理好后方可继续开车。

工作后:要做好清扫工作,滑动要加润滑油。切断电源,作好交接班记录。

(五)公司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新员工进入生产、施工现场前必须认真学习和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得上岗。

2、进入生产、施工现场,必须正确配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在二米及其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4、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5、无相应特种行业(电工、焊工等)操作证人员,严禁操作相应的机电设备。

6、建筑材料和构件要堆放整齐稳妥,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7、危险区域要有明显标志,要采取防护措施,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8、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9、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10、生产、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易滑和带钉的鞋,不得赤脚、赤膊操作。

11、生产、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加固后经施工负责人同意。

12、生产、施工现场的洞、坑、井架(龙门架)、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措施并有明显标志。

13、不准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

14、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衡,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

15、拆下的脚手架、支撑要及时整理,元钉要及时拔除。

16、生产、施工工具使用后随时装入工具袋。

17、脚手板两端要扎牢,防止探头板。

18、脚手架要注意超载危险。

19、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20、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21、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挽入帽内。

22、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23、生产设备、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行中修理。

24、_光和y射线探伤作业区,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25、生产、施工现场应标志明显,过道畅通,物资工具摆放有序。

26、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零(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七)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与外单位相边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十)其它安全知识

1、电动葫芦在使用中有哪些安全要求

(1)开动前应认真检查设备的机械、电气、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是否完好可靠。

(2)不得超负荷起吊。起吊时,手不准握在绳索与物件之间。吊物上升时严防撞顶。

(3)起吊物件时,必须遵守挂钩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捆扎时应牢固,在物体的尖角缺口处应设衬垫保护。

(4)使用拖挂线电气开关起动,绝缘必须良好。正确按动电钮,操作时注意站立的位置。

(5)单轨电动葫芦在轨道转弯处或接近轨道尽头时,必须减速运行。

(6)凡有操作室的电动葫芦必须有专人操作,严格遵守行车工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4、车工应遵守哪些安全操作规程

为保证车削加工的安全,操作者应做到:

(1)穿紧身防护服,袖口不要敝开,长发要戴防护帽,操作时不能戴手套。

(2)在机床主轴上装卸卡盘应在停机后进行,不可用电动机的力量取下卡盘。

(3)夹持工作的卡盘、拨盘、鸡心夹的凸出部分最好使用防护罩,以免绞住衣服及身体的其他部位。如无防护罩,操作时应注意距离,不要靠近。

(4)用顶尖装夹工件时,顶尖与中心孔应完全一致,不能用破损或歪斜的顶尖,使用前应将顶尖和中心孔擦净。后尾座顶尖要顶牢。

(5)车削细长工件时,为保证安全应采用中心架或跟刀架,长出车床部分应有标志。

(6)车削形状不规则的工件时,应装平衡块,并试转平衡后再切削。

(7)刀具装夹要牢靠,刀头伸出部分不要超出刀体高度1.5倍,垫片的形状尺寸应与刀体形状尺寸相一致,垫片应尽可能的少而平。

(8)除车床上装有运转中自动测量装置外,均应停车测量工件,并将刀架移动到安全位置。

(9)对切削下来的带状切屑、螺旋状长切屑,应用钩子及时清除,严禁用手拉。

(10)为防崩切屑伤人,应在合适的位置上安装透明挡板。

(11)用砂布打磨工件表面时,应把刀具移动到安全位置,不要让衣服和手接触工件表面。加工内孔时,不可用手指支持砂布,应用木棍代替,同时速度不宜太快。

(12)禁止把工具、夹具或工件放要车床床身上和主轴变速箱上。

11、使用氧气瓶要采用哪些安全措施

为了保证安全,要使用氧气瓶时应采用以下措施:

(1)使用前要仔细观看气瓶肩部球面部分的标志。特别是注意“下次试压时间“。并在使用过程中按照要求定期对气瓶作技术检验。不得使用超过应检期限的气瓶。

(2)使用时,首先要做外部检查,检查重点是瓶阀、按管螺纹、减压器等。如果发现有漏气、滑扣、表针动作不灵或“爬高“等,应及时维修,切忌随便处理。禁止带压拧紧阀杆,调整垫料。检查漏气时应用肥皂水,不得使用明火。

气瓶与电焊在同一场使用时,瓶底应垫上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防止由于产生静电造成燃烧或爆炸。

冬季使用电瓶时,瓶阀或减压器可能出现结霜现象,或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也不能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以防气体大量冲出造成事故。

(3)在使用和贮运气瓶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震动和撞击。

搬运气瓶要轻装轻卸,必须用专门的抬架或小推车,禁止直接使用钢丝绳等吊 运氧气瓶。使用和贮存时,应用栏杆或支架对气瓶加以固定,防止倾倒。

(4)氧气瓶应远离高温、明火和熔融金属飞溅物〔相距10米(m)以上〕。夏季使用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开启瓶阀或减压器时动作要缓慢,以防喷出高速气流中的静电火花放电、固体微粒的碰撞热和降擦热、气体受突然压缩时放出的热量(绝热压缩)等引起氧气瓶和减压器爆炸着火。

(6)氧气瓶中氧气不能全部用尽,应留有余气0.2~0.3兆帕(mpa),使气瓶保持正压,并关紧阀门防上漏气。目的是预防可燃气倒流入瓶,而且在充气时便于化验瓶内气体成分。

(7)氧气瓶阀不得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等接触瓶阀和减压器。

以上安全措施,对氩气瓶和等离子弧焊等焊接工艺使用的其它气瓶,如氩瓶、氮气瓶也基本适用。

12、使用乙炔瓶要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使用乙炔瓶的安全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同使用氧气瓶安全措施的(1)~(5)条。

(2)必须用合格的乙炔专用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3)瓶体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0℃(有些烫手),应立即停止使用,在采取水降温并妥善处理后,送充气单位检查。

(4)乙炔瓶存放和使用时只能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乙炔瓶直立靠牢后应静候15分钟左右,才能装上减上减压器使用。开启乙炔瓶的瓶阀时,不要超过一圈半,一般只开3~4圈。

(5)存放乙炔瓶的室内场所应注通风换气,防止泄漏的乙炔气滞留。

五、安全生产检查及处罚

1、安全生产检查

4、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4.1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工作,全面落实责任制,争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做好安全达标工作,实现重大伤亡事故为零的目标,实行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4.2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与各部门和各项目部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时,必须载明安全生产要求条例。

4.4经检查生产现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生产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拒不改进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现场违规违章的,每项对责任单位处以100~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对违章人处以50元罚款。应付行政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4.5各部门或项目部如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按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理外,并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分别对责任部门处以罚款:死亡1人罚款3000~5000元;多人事故(指一次发生2或2人以上的轻伤事故,按重伤1人计算)罚款1000~3000元;如有重伤、死亡则分别予以处罚。对造成死亡、重伤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性质和造成后果程度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重、特大经济损失的,按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安全法规执行。

4.7 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真象的增加一倍的相应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上述处罚对同一行为公司与上级处罚不予重复,执行上级部门处罚。

4.9在施工生产中,对下列违反安全法规者,分别给予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5、对个人违章罚款项目:

5.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100元。

5.1.1酒后上岗操作者;

5.1.2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者;

5.1.3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好安全帽,悬空作业不挂安全带者;

5.1.4特种作业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和不持证上岗者;

5.1.5穿拖鞋、高跟鞋、硬底带钉易滑鞋或赤脚到工地生产劳动者;

5.1.6在工棚宿舍内生火、乱丢烟头和使用电炉者(并没收电炉);

5.1.7在易燃、易爆存放场所抽烟、生火者;

5.1.8损坏或未经许可拆除施工现场安全标牌、安全防护设施和其它安全防护装置;

5.1.9违章拆除脚手架或随吊物上下者;

5.1.10机床操作工在工作时看书、打毛线或有类似行为者;

5.1.11从高处向下乱扔各种建筑材料、工具等;

5.1.12乱拉乱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者。

5.1.13对使用机电设备违章罚款项目:

5.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

5.2.1吊装工、机操工违返安全“十不吊”者。

5.2.2施工现场一切用电设备及照明、开关箱,不按要求装设漏电保护的,和使用安全电压者;电器开关无箱、无锁、无防雨措施者。

5.2.3机械设备不作保护接零、接地者。

5.2.4用铅、铁丝代替保险丝,或选用保险丝型号不当者。

5.2.5擅自开动他人设备者。

6、本规定的各项罚款的处置:

6.1 由事业部生产部开具处罚通知;

6.2 对因故当时不能交纳罚金者,限期交纳,超过了限期加重罚款。

6.3 事业部组织的安全业务学习、会议、活动等,凡通知参加的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否则给予罚款10~50元,累计不参加将重罚。

第13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消除措施

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永恒的主题,如何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消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生产人员——机械设备——自然环境中能引发事故的不安全因素称为危险源即事故隐患。要消除或减少事故的发生,首先应从了解事故隐患方面入手,消除一切事故隐患,才能确保安全生产。消除一切事故危险源即是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达到防患于未然,如何有效地消灭事故隐患呢?生产实践证明,在生产人员、机械设备、自然环境复杂多变的生产过程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了解事故隐患产生的外部因素及事故隐患引发生产事故的内在动力,才能够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事故隐患达到减少事故的发生。因此,研究事故隐患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生产事故隐患是如何产生的

从《黑龙江省1994年——2004年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汇编》10年来全省煤矿生产事故类型及发生事故的性质的归纳、总结、分析来看,生产事故的发生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即生产人员、机械设备、自然环境。

1、生产作业人员是生产活动的主体,由于文化程度、职业素质、安全生产观念、技术水平及心理素质等方面的不同都在实际生产中影响着煤矿企业的安全发展,从业人员各方面素质高就可能在实际生产中减少事故的发生反之增加事故的发生。而现实煤矿生产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文化水平低安全培训时间短,法律法规观念差等原因造成现煤矿生产企业的员工达不到安全生产“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安全生产大家管理,各个重视,互相监督制止三违和消除事故隐患人人有责的的现代煤矿生产管理的要求,从以上分析中发现煤矿企业必须要重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所起的决定因素,又是一个活跃的事故隐患危险源,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隐患引发事故率最高,危害性最大,是事故隐患中最活跃的因素。

2、机械设备是现代煤矿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减小劳动强度的发展方向,现时煤矿生产机械设备发展是提高机械化程度,向大功率、高性能的设备得到广泛应用。机械设备的因素造成的事故隐患本身不引发事故,之所以能引发事故,是因为人对机的性能不完全了解,在操作、维护上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由于机械本身的因素而出现的事故隐患,普遍表现在年久失修、带病工作、超负荷运作及其受井下潮湿因素侵蚀等。

3、自然环境因素因井下作业环境复杂多变,主要表现在瓦斯、煤尘、水、火、顶板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隐患。这类事故隐患分长期性事故隐患和短期性事故隐患。长期性事故隐患主要有:水患威协、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的自然发火倾向、瓦斯涌出、顶板压力等。短期事故隐患主要有:地质构造变化,瓦斯、煤尘、涌水出现突然异常变化等。环境因素中的长期事故隐患,在生产过程中,已找到了有效的防范方法,除加大强化管理力度,在开采设计、设备配置等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确保长期事故隐患不引发事故。另外,短期事故隐患引发的事故,是由于这类事故隐患的突发性所造成的,其引发事故的原因是:在生产过程中,突遇短期事故隐患,而现场作业人员对事故隐患认识不高处理不及时,应变能力差,不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而酿成事故。

二、事故隐患排查及消除

1、事故隐患排查及消除的关键是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最有效的方法。根据生产具体情况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能有效地控制事故的发生,尤其是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2、事故隐患排查的关键 事故隐患排查的关键是,抓现场管理。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应遵守的原则是:(1)、不安全不生产;(2)、事故隐患未彻底处理不生产;(3)、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4)、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事故隐患整改;(5)、交班时事故隐患未处理彻底,必须向下一个班交待清楚。

执行这项工作的关键人物是跟班段队长,其具备的专业知识的多与少,责任心的强与弱,直接影响现场事故隐患的发现、排查及其预防。因此,抓好事故隐患排查的关键是:抓跟班段队长的安全管理,提高跟班段队长安全素质。

3、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重大事故隐患具有长期性,一旦引发事故,危害性特别巨大。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原则有其特殊性:首先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针对性强的防范措施,以控制其引发事故。现场管理者责任心的强弱及其拥有的安全技术水平高低决定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带来危害。提高现场安全管理者的安全技术水平,是及时防范重大事故隐患,不让其带来危害的关键是排查重大事故隐患要快速,做到资金、材料设备、技术措施落实到位,不要怕花钱、不要怕费时、费力,切不可有侥幸心理,切不可急功近利。

三、如何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是煤矿企业永恒的主题,质量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因此煤矿安全生产必须通过质量标准化建设加以实现。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根本是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实现个体作业行为的规范化。行为规范化就是要求从业人员的行为要符合每项工作、每道工序的作业标准和安全要求。只有规范的个体作业行为,才能保证个体行为结果的标准化,每个个体行为都标准化了,我们的整个工作也就标准化了。那么如何才能实现个行为规范化呢?关键要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多种渠道和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和增强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技术技能,由于从业人员各方面的素质参差不齐,要求安全管理方法也要千差万别,但是有一条必须坚持不懈,那就是要始终保持并行成一种行为习惯。这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这就需要煤矿全体干部员工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事故隐患的引发事故人的因素最活跃,消除事故隐患首先要抓住人为这个关键,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强化做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教育,增强人的安全责任心,层层落实责任制,广泛地学习、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做到人人都能深刻地认知事故隐患,处理事故隐患得心应手。才可能达到在生产过程中消除事故的目的。

第14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1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责任心和参与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原则,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3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单位(个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工作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谁造成、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公司实行行政和专业主管负责制的多级排查治理防控管理模式。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能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或本管辖工作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逐级建立起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6分公司单位,负责对各自辖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负责职能范围内的隐患治理、防控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同时, 负责协助配合上级及主管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公司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分管的工作职责,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实施管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防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司各级管理层,负责本级管理工作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排查、治理及防控事故隐患的义务,超出个人处理能力的,应向本单位领导、公司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承包、承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公司职能部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统一协调、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的权利。

9 公司综合事故隐患排查每年开展二次。公司主管安全部门、职能部门每月(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分公司(单位)每周一次;车间每天一次;班组、工段每班二次;岗位每班三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整改职责和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处理。将能够整改的事故隐患,明确责任,限时进行整改,暂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 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10单位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本单位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检查部门负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负责事故隐患治理和防控的安排,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整改的事故隐患,检查单位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移送有关资料,同时记录备查。

11 接到事故隐患报告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报事故隐患需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12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将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十三、一般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单位(车间、班组、岗位)负责人或者有

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安全分级检查、隐患登记上报》制度逐级上报,同时应向公司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隐患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治理建议方案及要求。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由公司或分公司、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专业主管单位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隐患现状、治理的目的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预计经费和物资计划;

4、建议治理的单位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治理前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4 各分公司单位每周一应当按照《安全分级检查、隐患登记上报》制度向安全主管部门上报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每月25日前报,本单位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有统计、有分析)及下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上报材料应由单位安全主要负责人签字。

15隐患所在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止其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16 公司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上级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17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或责令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申请,经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8 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分公司(单位)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9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分级检查, 隐患登记上报》和有关制度,对分公司(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重点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帐。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加强监督检查,按章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者。

20分公司(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防、控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司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停产治理。

21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把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22 对公司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当收到分公司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在次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审查不合格的,下达继续整改指令。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将实施行政处罚。

23 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事故严重程度,将给予事故责任者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由上级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

24 分公司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材料的;

3、存在事故隐患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防控措施的;

4、未按要求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5、隐患整改不合格的。

25 任何单位(个人)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过程中,违反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26安全监管人员未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15篇 发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3.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d四类。

a类:难度大,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解决不了,须由中煤集团公司解决的事故隐患。

b类:难度较大,电厂解决不了须由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解决的事故隐患。

c类:由发电厂解决的事故隐患。

d类:由发电厂各部门解决的事故隐患。

4.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5.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参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执行。

第二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发电厂厂长是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各分管领导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组织评审;职能科室对分管业务内隐患排查、整改负管理责任;安监站(科)对隐患排查、整改负有监督、监察、上报建档闭环的责任;技术科对隐患排查整改负有整改落实、分析的责任;电力调度中心对隐患排查负有现场落实、闭环的责任;分场的负责人对本分场的隐患排查、整改负全面责任;分场的主任工程师,对本分场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分场的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职工个人对本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电厂实行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 各班组每班要进行隐患排查,并且要有记录。各班组每班把排查的隐患和缺陷进行分类。由分场专业主任根据本专业生产系统实际情况确定隐患排查内容,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向当班值长或调度员和专业主任汇报,排查的缺陷按发电厂消缺流程进行处理。

2.每旬由运行、检修各专业主任组织联合隐患排查,每旬报表由各运行、检修把排查的隐患共同在隐患排查旬报表上签字,编写:(运行部门、检修部门的主任工程师)审核:(运行部门、检修部门的派驻安全员)批准:(运行部门、检修部门的主任)。每月的旬报表运行分场、检修分场负责把隐患地点、隐患名称写清楚报技术科、安监科备案,技术科负责把各分场隐患旬报表进行评级,d级隐患技术科立即落实分场进行整改,c级隐患月末开分析会。

3.每月由检修、运行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联合隐患排查,并形成纪要。并把隐患排查的结果报各技术科及安监科备案。

4.试验室检修班组每旬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每月必须对所有变电站(所)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每月每人至少参加一次。

5.送变电工区线路班每月必须进行两次线路隐患排查,并做好记录。

6.每月末,老厂、供电部及热电分厂由各生产领导牵头,各技术科组织调度、技术、环保、安监、器材供应等部门进行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及整改分析会。在会上确定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隐患类别、落实资金、备品备件等,形成会议纪要。经分管生产副厂长签字后,报安监站。

7.党委、工会、后勤、营销、保卫、器材供应要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形成会议纪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安监站。

8.各职能部门每月必须定专业、定系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9.部门所有报表必须书面和电子版(a6)同时上报。

10.每月2日,发电厂由厂长组织全厂进行c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分析会,承包集团、职能管理部门等参加,会议落实隐患整改有关事项,并形成纪要。

11.安监科根据纪要,形成月度隐患排查报告,经厂长确认后报公司安监局、徐州安监局及南京电监办。

12.安监科、电力调度中心根据全厂隐患排查会议纪要,督促各分场进行隐患整改闭环。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发现事故隐患,应按逐级上报原则汇报,紧急情况时,可直接向安全站(科)、厂部、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监控。

1.班组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当班消除或处置,并做好记录。当班确实解决不了的隐患,应及时向当班值长(或调度员)和专业主任汇报,并由分场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2.各部门排查出的隐患,能自行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由各分场主任工程师组织制定防范措施,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技术科、安监科。

3.一般隐患中的d类,由分场主任工程师、各专业主任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经分场负责人审批后,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由分场主任安全员组织隐患最终验收,分场主任安全员负责统计d级隐患整改率,验收合格后报分场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

4.一般隐患中的c类隐患按照发电厂每月的隐患分析会由技术科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责成责任部门立即整改和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安监科组织c类隐患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销号。

5.一般隐患中的a类、b类隐患按照中煤公司和上海能源股份公司的批文,按期严格落实整改。

6. a类、b类隐患整改后,由安监站(科)组织有关人员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公司组织验收。

第六条各部门每旬报表每月11日、21日、月底报安监科、技术科;每月报表于每月1日报安监科;各部门每季、每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季度首月5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安监科。统计分析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坚持“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销号,并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报本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实现闭环管理。

第八条对各类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每次排查事故隐患时,都要做好记录。

第十条各部门应全面规范隐患排查内容,编制隐患排查表,持表进行排查。隐患排查内容应包括综合排查和专业排查两个方面,综合排查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体制机制、组织体系、责任落实、“三违”治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责任追究、“三同时”、应急救援等方面;专业排查应结合国家关于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要求,全面排查本单位生产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现场管理、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第十一条 安监部对a类、b类事故隐患实行跟踪落实,闭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由上级单位安全监察局实行跟踪落实,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及时汇报厂部,技术科负责组织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实施事故隐患限期整改。根据中煤安〔2010〕58号文件规定原则上d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3天,c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7天,b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实施事故隐患整改超时升级制度。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主体自动上升一级。即d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c级,由厂部负责整改;c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b级,由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整改;b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a级,由中煤集团公司负责整改。对于升级的事故隐患厂部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第十五条 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厂部给予警告,并对关规定对部门及主要责任人进行考核。(违反第1、2、3、4条每次处罚部门1000元,处罚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200元;违反第5、6条每次处罚部门2000元,处罚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500元)

1. 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或排查后未及时登记、上报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整改的;

3. 隐患排查迟报、瞒报、漏报的;

4.未完成的事故隐患部门未写出说明原因和防范措施的;

5.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主体自动上升一级的;

6.各部门主任或专业主任未进行联合排查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煤安〔2010〕58号文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未按时或者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5.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6.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七条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厂部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15篇

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都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具体执法行为,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但在实际执法中,如何依法依规确定区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并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正确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事故隐患的含义…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事故隐患信息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15篇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15篇20人关注

    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都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具体执法行为,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的法定 ...[更多]

相关专题

安全生产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