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管理者范文网
当前位置:管理者范文网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 >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3篇

发布时间:2023-01-02 12:51:01 查看人数:46

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第1篇 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码头企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jtj 237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jtj 297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

jt 556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

aq 301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不断持续改进,确保安全生产。

3.2

危险、有害因素hazardous elements

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3

风险risk

发生特定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3.4

隐患potential accidents

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5

安全绩效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6

相关方interested party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企业外的团体或个人。

3.7

变更change

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

4 一般要求

4.1原则

4.1.1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本标准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1.2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应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为基础,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4.1.3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应体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通过有效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4.1.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保持,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2建立

4.2.1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立过程,包括初始评审、策划、培训、实施、自评、改进与提高等6个阶段。

4.2.2初始评审阶段: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标准的要求,对企业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初始评估,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等基本管理信息,找出差距。

4.2.3策划阶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的要求,针对初始评审的结果,确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方案,包括资源配置、进度、分工等;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台帐、档案、记录等;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4.2,4培训阶段: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内容培训。

4.2.5实施阶段:根据策划结果,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各项要求。

4.2.6自评阶段: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找出问题,提出完善措施。

4.2.7改进与提高阶段:根据自评的结果,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绩效。

4.3评定和监督

4.3.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4.3.2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4.3.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4.3.4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5 核心要求

5.1目标

5.1.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订文件化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

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应:

(1)形成文件,并得到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4)与企业的其他方针和目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5)公众易于获得。

5.1.2企业应签订各级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各部门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指标,以保证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完成。

5.2机构设置与职责

5.2.1机构设置

5.2.1.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5.2.1.2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1.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至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5.2.2职责

5.2.2.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5.2.2.2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各级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5.2.2.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5.3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3.1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5.3.1.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5.3.1.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5.3.1.3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5.3.1.4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5.3.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3.2.1企业应制订并执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5.3.2.2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识别与获取;

(3)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4)安全投入保障;

(5)安全生产奖惩;

(6)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7)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

(8)安全培训教育;

(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0)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

(11)风险评价;

(12)隐患治理:

(13)重大危险源管理;

(14)危险作业许可;

(15)消防管理;

(16)危险化学品管理;

(17)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管理;

(18)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19)装卸设备安全管理;

第2篇 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港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

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00)

《建筑灭火的设计规范》(gb50140-2005)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 11602-2007)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 t9002-2006)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安全生产标准化

企业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深化、细化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监控危险源,规范生产行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使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建立预防机制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确保安全生产。

3.2安全绩效 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3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企业外的团体或个人。

3.4资源 resources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4一般要求

4.1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为基础,以隐患排查治理和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为重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4.2建立、运行和改进

4.2.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 的动态循环模式。

4.2.2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的要求,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评定和监督

4.3.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4.3.2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4.3.3各级政府的港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4.3.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4.3.5达到 条件的可评为三级。

4.3.6达到 条件的可评为二级。

4.3.7达到 条件的可评为一级。

4.3.8对评审定为二、三级的由地级及以上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批准。

4.3.9对评审定为一级的由省级港口管理部门批准。

5核心要求

5.1方针和目标

5.1.1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

5.1.2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应当既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又已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5.1.3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5.1.4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应既有事故控制的目标又有管理过程控制的目标。

5.1.5企业应按照属下管理部门和单位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

5.2组织机构和职责

5.2.1组织机构

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2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5.3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保障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和不断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5.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4.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5.4.1.1企业应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5.4.1.2企业应遵守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5.4.2安全管理制度

5.4.2.1企业应制定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

5.4.2.2企业应当制定明确怎样贯彻执行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

5.4.2.3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下列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没有重大危险源的则不用制定);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没有特种设备的则不用制定);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没有特种设备的则不用制定);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没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则不用制定);

(8)《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则不用制定);

(9)《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10)《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1)《交叉作业管理制度》;

(12)《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13)《设备管理制度》;

(1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15)《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1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18)《贯彻执行〈职业病防冶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管理制度》;

(19)《发包和出租管理制度》;

(20)《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22)《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绩效考核制度》;

(2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4)其他依法应当制定的制度。

5.4.2.4企业应当制定明确除依法管理之外怎样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5.4.2.5《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明确主管部门和分工,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企业各管理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

5.4.2.6《明确怎样贯彻执行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根据本企业管理机构的具体情况,把法规、标准的要求予以分解、细化,制定有可操作性的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明确负责贯彻、执行这些具体措施和要求的部门和岗位。

5.4.2.7《企业依法制定的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本单位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和其它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本企业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本企业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已按《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本企业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本企业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8)《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本企业有关人员贯彻执行与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有关的法规、标准的规定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9)《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0)《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1)《交叉作业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2)《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3)《设备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5)《警示标志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本企业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其它法规中有关的规定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8)《贯彻执行〈职业病防冶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9)《发包和出租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20)《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本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报告事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落实防范、整改措施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22)《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绩效考核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2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自觉、严格遵章守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和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的责任、程序、方法和奖励标准。

明确对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的责任、程序、方法和标准。

5.4.2.8《明确除依法管理之外怎样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对全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危险辨识,分辨、识别和确认何时、何处有何危险有害因素。

(2)进行安全评价,针对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除遵守相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外,还应采取有效的消除、控制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

(3)明确本单位有关人员贯彻执行消除、控制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措施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5.4.3操作规程

5.4.3.1企业应制定下列操作规程:

(1)《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

(2)《特种设备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除特种设备作业和特种作业外的各生产性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5.4.3.2《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应符合的要求:

5.4.3.3《特种设备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除特种设备作业和特种作业外的各生产性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应符合的要求:

5.4.4应急预案

5.4.4.1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4.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5.4.5评估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4.6修订

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5.4.7文件和档案管理

5.4.7.1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5.4.7.2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活动档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档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和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并加强对档案的有效管理。

5.4.7.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5安全生产活动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9重大危险源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10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5教育培训

5.5.1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5.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入厂(矿)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4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5.5.5安全文化建设

5.5.5.1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5.5.2企业应按《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5.5.3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应达到《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导则》的要求。

5.6生产设备设施

5.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5.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6.3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5.7作业安全

5.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企业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7.2作业行为管理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5.7.3警示标志

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7.4相关方管理

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7.5变更

企业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5.8隐患排查和治理

5.8.1隐患排查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应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5.8.2排查范围与方法

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5.8.3隐患治理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8.4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

5.9重大危险源监控

5.9.1辨识与评估

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5.9.2登记建档与备案

企业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5.9.3监控与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5.10职业健康

5.10.1职业健康管理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5.10.3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5.11应急救援

5.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5.11.2应急预案

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5.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11.4应急演练

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11.5事故救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5.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5.12.1事故报告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5.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5.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5.13.1绩效评定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5.13.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第3篇 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码头企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jtj 237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jtj 297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

jt 556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

aq 301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不断持续改进,确保安全生产。

3.2

危险、有害因素hazardous elements

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3

风险risk

发生特定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3.4

隐患potential accidents

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5

安全绩效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6

相关方interested party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企业外的团体或个人。

3.7

变更change

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

4 一般要求

4.1原则

4.1.1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本标准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1.2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应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为基础,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4.1.3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应体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通过有效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4.1.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保持,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2建立

4.2.1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立过程,包括初始评审、策划、培训、实施、自评、改进与提高等6个阶段。

4.2.2初始评审阶段: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标准的要求,对企业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初始评估,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等基本管理信息,找出差距。

4.2.3策划阶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的要求,针对初始评审的结果,确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方案,包括资源配置、进度、分工等;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台帐、档案、记录等;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4.2,4培训阶段: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内容培训。

4.2.5实施阶段:根据策划结果,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各项要求。

4.2.6自评阶段: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找出问题,提出完善措施。

4.2.7改进与提高阶段:根据自评的结果,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绩效。

4.3评定和监督

4.3.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4.3.2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4.3.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4.3.4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5 核心要求

5.1目标

5.1.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订文件化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

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应:

(1)形成文件,并得到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4)与企业的其他方针和目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5)公众易于获得。

5.1.2企业应签订各级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各部门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指标,以保证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完成。

5.2机构设置与职责

5.2.1机构设置

5.2.1.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5.2.1.2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1.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至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5.2.2职责

5.2.2.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5.2.2.2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各级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5.2.2.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5.3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3.1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5.3.1.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5.3.1.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5.3.1.3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5.3.1.4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5.3.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3.2.1企业应制订并执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5.3.2.2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识别与获取;

(3)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4)安全投入保障;

(5)安全生产奖惩;

(6)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7)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

(8)安全培训教育;

(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0)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

(11)风险评价;

(12)隐患治理:

(13)重大危险源管理;

(14)危险作业许可;

(15)消防管理;

(16)危险化学品管理;

(17)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管理;

(18)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19)装卸设备安全管理;

(20)特种设备、强检设备安全管理;

(21)设备检维修管理;

(22)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

(23)相关方管理;

(24)职业健康管理;

(2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26)变更管理;

(27)应急救援管理;

(28)文件和档案管理等。

5.3.2.3企业应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5.3.3操作规程

5.3.3.1企业应根据装卸工艺、设备设施的特点和装卸货种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

(1)装卸、储存作业操作规程;

(2)装卸、储存设备设施操作规程;

(3)船舶靠离泊作业操作规程;

(4)系解缆作业操作规程;

(5)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

(6)电气作业操作规程;

(7)消防系统操作规程等。

5.3.3.2企业应在新装卸工艺、新设备、新货种投入运营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5.3.4修订

5.3.4.1企业应明确评审利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装卸工艺、装卸设备发生变更时;

(5)当装卸货种危险性发生变更时;

(6)当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7)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8)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9)其它相关事项。

5.3.4.2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3.4.3企业应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4风险管理

5.4.1风险评估

5.4.1.1企业应组织制定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5.4.1.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定合适的评估方法,定期、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估。

5.4.1.3企业风险评估应贯穿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试投产、运营等各阶段。

5.4.1.4企业风险评估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地理位置与周边环境;

(2)自然条件;

(3)总平面布置;

(4)装卸/储存货种、工艺、设备;

(5)水工结构及码头附属设施;

(6)地基处理与铺面结构;

(7)配套设施:如供电、照明、防雷防静电、通讯控制、消防等;

(8)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素质等。

5.4.1.5常用风险评估方法有:

(1)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

(2)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3)英国帝国化学公司(ici)蒙德(mond)火灾、爆炸、毒性指标评价法;

(4)道化学公司(dow)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

(5)软件模拟预测评估,等。

5.4.2风险控制

5.4.2.1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

应考虑:(1)可行性;(2)安全性;(3)可靠性;

可采取:(1)工程技术措施;(2)管理措施;(3)培训教育措施;(4)个体防护措施。

5.4.2.2企业应将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4.3重大危险源

5.4.3.1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人危险源辨识(gbl8218)》的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入危险源登记建档。

5.4.3.2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实施重人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

5.4.3.3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

5.4.3.4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

5.4.3.5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4.3.6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5.5安全投入及工伤保险

5.5.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5.5.2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5.5.3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5.4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6教育培训

5.6.1教育培训管理

5.6.1.1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制订并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5.6.1.2企业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教育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5.6.1.3企业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5.6.2资质培训

5.6.2.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6.2.2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装卸作业管理人员、申报人员等应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6.2.3企业应组织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6.2.4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前应参加再培训。

5.6.2.5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前应参加再培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6.3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5.6.3.1企业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5.6.3.2企业应按新工艺、新设备、新货种投入运营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6.3.3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公司级、部门(作业队)级、班组级二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5.6.3.4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进行部门(作业队)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6.3.5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

5.6.3.6企业应对相关方进港人员进行进港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临时进港证,保存安全教育记录。

5.6.4安全文化建设

5.6.4.1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6.4.2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6.4.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5.6.4.4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5.6.4.5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

5.6.4.6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5.6.4.7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5.7生产工艺及设备设施

5.7.1生产工艺

5.7.1.1企业应根据码头总平面布置、装卸货种、吞吐量等情况选择合适的符合规范要求的装卸、储运、扫线、倒罐、伴热/保温等工艺。

5.7.1.2作业人员应了解装卸货种的危险性、管道安全流速、最高允许压力、介质温度等信息。

5.7.2设备设施建设

5.7.2.1企业应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7.2.2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设立阶段、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规范管理。

5.7.2.3企业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督,保证施工过程处于有序管理状态。

5.7.2.4企业应制订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5.7.2.5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5.7.2.6应建立设备设施台账,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

5.7.3特种设备及强检设备

5.7.3.1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对特种设备、强检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5.7.3.2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强检设备台帐和安全技术档案。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定期检验和定期白行检查的记录;

(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洲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没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5.7.3.3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7.3.4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1次检查,并保存记录。

5.7.3.5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5.7.3.6企业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7.3.7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7.4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5.7.4.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台帐。

5.7.4.2企业应确保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至少应做到:

(1)按照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3)按照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 556《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的要求在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进行电气连接并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

(4)按照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在港区建构筑物安装防雷设施;

(5)按照68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6)按照68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设置电力装置;

(7)按照gbll65 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8)按照jtj297《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护舷等防撞装置;

(9)按照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储罐液位、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10)港区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8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5.7.4.3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5.7.4.4安全防护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5.7.4.5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5.7.5设备检维修

5.7.5.1设备设施应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5.7.5.2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检维修方案,方案中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

5.7.5.3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5.7.6设备拆除、报废

5.7.6.1应制订并执行设备拆除和报废制度。

5.7.6.2拆除作业前应到现场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制订拆除方案。

5.7.6.3欲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报废前应进行清洗,清洗、检测合格后方可报废。

5.8作业安全

5.8.1作业现场

5.8.1.1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

5.8.1.2应办理机动车辆进入装卸区、罐区现场相关手续,机动车辆应佩戴标准阻火器、按指定线 路行驶。

5.8.1.3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企业应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管理措施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8.1.4作业区域内有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8.1.5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5.8.2作业许可

5.8.2.1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

(1)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破土作业

(4)临时用电作业

(5)高处作业

(6)断路作业;

(7)吊装作业;

(8)设备检修作业;

(9)抽堵盲板作业;

(10)其他危险性作业。

5.8.3作业行为

5.8.3.1应制订船舶靠离泊作业、装卸作业、罐区作业、过驳作业等操作规程,规范作业人员作业行为,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8.3.2应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

5.8.3.3作业人员在进行5.7.1中规定的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5.8.3.4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5.8.4警示、报警标志

5.8.4.1企业应按照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

5.8.4.2企业至少还应设置以下安全警示标志:

(1)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按照gbzl58《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装卸、储存货种的特性参数、危险性、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3)装卸、储存区域设置风向标;

(4)码头及较长的引桥上没置警示红灯;

(5)管道上设有管内介质名称、流向的标志;

(6)软管上设有最大工作压力、最高/最低丁作温度标忠;

(7)码头前沿设有禁止无关船舶停靠的标牌;

(9)道路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10)人员撤离路线指示标志及临时集合点标志:

(11)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8.4.3作业场所应设置以下报警装置:

(1)火灾报警装置;

(2)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

(3)广播/对讲装置。

5.8.5相关方管理

5.8.5.1企业应制订并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5.8.5.2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5.8.5.3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5.8.5.4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

5.8.6变更管理

5.8.6.1企业应制订并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l生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

5.8.6.2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5.9消防管理

5.9.1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必须依法通过审核,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必须通过消防验收,验收后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5.9.2应按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gb 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5.9.3企业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经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5.9.4企业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并执行防火安全检查、动火审核批准、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消防培训教育、消防演练演习等制度,制订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9.5消防器材及设施应有专人负责,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存检验、维修记录,确保所有消防器材及设施可靠、有效,随时可用。

5.9.6应保障码头、罐区、建筑物、公共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9.7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演习。

5.9.8应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10职业健康

5.10.1职业危害申报

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5.10.2职业危害告之

5.10.2.1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5.10.2.2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5.10.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

5.10.3.1应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兼职的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10.3.2应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分析和提出建议,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5.10.3.3应在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5.10.3.4应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5.10.3.5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5.10.4个体防护用品

5.10.4.1应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5.10.4.2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铅封。

5.10.4.3应将损坏或者过期作废的个体防护用品及时回收和做妥善处置,保留回收记录,以防止污染环境和流落到其他人员手中非预期使用造成危害。

5.10.4.4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个体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5.11隐患排查与治理

5.11.1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并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5.11.2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5.11.3隐患排查

5.11.3.1企业应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11.3.2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

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5.11.3.3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

5.11.4隐患治理

5.11.4.1对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企业应及时组织隐患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

5.11.4.2对于一般事故隐患,企业应立即组织整改,。

5.11.4.3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组织制订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11.4.4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f卜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11.4.5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包括治理项目名称、治理方案、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内容。

5.11.5隐患报备

5.11.5.1企业应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5.11.5.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5.11.5.1条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5.11.6企业应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5.1 2应急救援

5.12.1当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12.2应急预案

5.12.2.1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针对某种具体的、特定类型的紧急情况,制订专项预案,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5.12.2.2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5.12.2.3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5.12.2.4应对所有员工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演练,评价演练效果,评价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记录。

5.12.3应急救援组织

5.12.3.1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

5.12.3.2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5.12.3.3应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

5.12.4应急装备物资

5.12.4.1应按照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5.12.4.2应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并保证其24小时畅通。

5.12.4.3应对应急物资及装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13事故调查与处理

5.13.1事故报告

5.13.1.1应制订并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鼓励员工报告所发生的事件、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按规定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13.1.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l小时内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13.1.3企业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5.13.2事故调查和处理

5.13.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13.2.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13.2.3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并切实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13.3事故分类管理

5.13.3.1企业应建立事故/事件档案和事故/事件管理台帐,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将事件、一般事故、需要上报的事故分类管理。

5.13.3.2企业应定期组织事故/事件案例回顾分析讲座,以杜绝类似事故/事件的再次发生。

5.14检查与绩效评定

5.14.1检查

5.14.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实施。

5.14.1.2企业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计划。各种安全检查均应编制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果等内容。

5.14.1.3企业各种安全检查表应作为企业有效文件,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完善。

5.14.1.4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并与责任制挂钩。

5.14.1.5企业安全检查形式和内容应满足:

(1)综合性检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负责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安全检查。厂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车间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2)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构建筑物、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监测仪器等进行专业检查。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3)季节性检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相关人员进行,根据当地各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日常检查分岗位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日常检查:

(5)节假日检查主要是对节假目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的检查。

5.14.2自评

5.14.2.1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定,验证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事故报送及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排查与治理等情况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5.14.2.2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5.14.2.3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绩效评定。

5.14.3持续改进

5.14.3.1企业应对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

5.14.3.2企业各种检查的主管部门应对各级绸织和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5.14.3.3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风险评价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3篇

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码头企业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标准化规范信息

  • 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3篇
  • 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3篇46人关注

    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码头企业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 ...[更多]

相关专题

安全生产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