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管理者范文网
当前位置:管理者范文网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 > 安全生产

改造工程安全生产9篇

发布时间:2023-03-15 10:54:07 查看人数:75

改造工程安全生产

第1篇 装修改造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装修改造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1 施工现场必须有平面布置图,严格按平面图搭临时设施,安装机具,架设电线,堆入材料,铺设道路,保持现场整洁。

2 施工场地必须平整,日常无残猹废物,场内有足够的照明。

3 场地内外道路畅通,场内危险地区有明显警告标志。

4 凡进入现场人员,都要带安全帽并系好帽带,绑、扎、架设或其他操作人员,在设有明显标志。

5 '四口'(即楼梯口、预留口、电梯口、通道口)必须设可靠的防护设施,并设有明显标志。

6 施工项目部开工前,要按规定办理施工项目'安全开工许可证',无证不得施工。

7 施工项目部要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按期开展安全活动,做到记录齐全,交底清楚,内业完整。

8 施工用电一律实行'三相五线制',一切机械必须安装有效的防护(保险)装置,不带病超载运转,各种机电设备,电动工具的用电必须接零,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电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安全作业证'从事本工种作业,现场工人不得穿高跟鞋或硬底易滑的鞋。

9 电器开关设在定型开关箱内,露天箱应设防雨设备,箱内有锁,在导体上或潮湿地区施工,所用照明的电压必须是36伏或36伏以下。

10 一切机械、作业人员和所有与高压线的距离必须合乎安全规程要求,如果达不到'规程'规定量,应采取绝缘隔离措施。

11各种脚手架设备必须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搭设,拆除架设时,下面设监护人,不得随即投入,拆除物件要及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整齐。

12 现场要有足够的消防用水,消防栓,设醒目标志,施工、生活用水,防火制度。

13 施工(生产)现场有醒目的各项安全标语,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持证上岗。

14 外委劳动人员、临时工人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2篇 空调改造工程安全生产消防保卫措施

空调改造工程安全生产及消防保卫措施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要戴安全帽,严禁吸烟;

3每日施工前,组长或施工负责员要根据当天的施工特点做口头安全和消防交底,并填写“班前安全讲话记录”;施工中要精神集中,不嘻戏打闹,每项工作均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违者应予停工;

4施工现场内要注意各种危险信号及标志;

5电焊、气焊施焊应注意的事项:

5.1电焊、气焊施焊必须取得现场用火许可证,并持有劳动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消防局颁发的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

5.2施焊前应清理用火范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携带消防水桶并设专人看火;

5.3在隐蔽部位(如顶棚、夹层内等)使用电气焊时,工长必须向焊工进行书面交底,施焊完毕施工人员要请消防人员详细检查确无隐患后方可离去;

5.4电焊机设置的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焊机、把线移位或焊机移动时均需拉闸断电,每台电焊机必须装触电保护器;

5.5电焊机一、二次接线端子应有可靠的防护罩,焊把线与焊机和焊把连接应紧密牢固,焊把线应双线到施焊部位且中间无接头、无破损、绝缘良好;

5.6焊把不准与气焊的氧气、乙炔皮管放在一起,不能把焊把线盘在焊机或焊件上;

5.7气焊设备的安全附件应齐全有效,氧气、乙炔皮管完好无损,放置气瓶罐的位置和距离应符合安全要求;

5.8在焊接时,必须按操作规程和有关防火要求操作,以确保安全施工;

5.9成立义务消防队并设专人负责。

6高凳使用前应先检查其有无缺损并系好防滑绳,禁止二人同在一高凳上作业,禁止站在最高一层踏步上工作;

7没经过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架子不准上人,交付使用的架子不得随意拆改;

8使用套管机、砂轮、无齿锯、电锤、电钻等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配电箱金属外壳、二层板、机具外壳应可靠接零或接地,并采用漏电保护装置,进口电动工具、未曾使用过的新型电动工具均应熟悉使用说明书后方可操作,各类电动工具应按期检测,及时保养,使用电动旋转工具不得戴手套;

9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的防护罩和牢固的工作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小于25mm的砂轮;

10使用射钉枪不得摘下保护碗,使用时要先装钉子后装子弹,子弹由使用者负责保管,不得遗失或做他用,射钉枪要经常清洗保养,以确保枪支安全完好;

11局部照明灯、行灯、标志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8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及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12搬运料具、设备要求先勘察路面,排除路障,集体搬运要统一指挥,前后呼应,动作一致,车运料设备要绑扎牢固,垂直搬运不得超过吊车负载;

13使用电炉子要有批准手续,电炉子最好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且外壳要接零或接地,电炉子要安放在石板、砖等不燃材料基座上,其周围要有隔热防火的措施,使用中取放物品要先拉闸,使用完毕及时断电,待炉子冷却后收好;

14工长要根据施工建筑的特点、施工的对象、班组人员的状态等情况,按分项工程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和消防工作的书面交底,并协助施工班组落实具体的安全消防技术措施。

15夏季施工,必须认真执行分公司颁发的“雨季施工措施”,并由项目部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季节施工措施交底,组织实施。

16吊装及搬运

16.1吊装工作的受力点应牢固可靠,吊点或锚点在建筑物上时应经核算,不允许任意将锚点栓于未经核算的砖柱、砖墙或其它建筑物上,防止破坏结构,造成事故。

16.2搬运重物时应统一指挥、协调一致。搬运前应将路线上障碍物清走,以确保安全。

16.3组装时,应握紧工具(扳手、锤子等),以免用力过猛而滑脱伤人。

16.4搬运设备等重物时,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工作区,防止发生事故。起吊重物下严禁站人或行走。

16.5吊装用的机具吊索具等,在使用时要进行细致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准使用,严禁超负荷使用。

16.6使用滚杠拖运设备,管子粗细应一致,填滚杠时,大拇指应放在滚杠的上表面,其他四指伸入管内,严禁戴手套和一把抓滚杠。

16.7在倒链吊起的部件下检修、组装时,应将链子打结保险,并必须使用道木或支架等垫稳。

16.8吊管或设备时,应先试吊后起吊。利用倒链时,必须绑牢固,并有防滑措施,设专人指挥,以免滑脱伤人。

16.9用小车运管或重物时,应先清理好道路,并把重物放在车上绑牢,以防滑下伤人。

第3篇 改造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改造工程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1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三防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2 加强全员安全意识教育,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经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项目经理部在公司总部和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

3 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或特殊、关键工序开始前,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按照国家安全管理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爆破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规范机械操作和爆破施工作业,按照ohs18000体系的相关内容分析本工程的危险源并建立相关档案,全面预见和分析各岗位特别是危险岗位违章操作的危害,并在施工作业中严格避免。

4 保证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全额到位,在使用过程做到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

5 按施工平面布置图规定位置安放施工机械和堆放材料。

6 施工区域与高压电线等的距离要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7 各危险部位、项目的警告标志齐全。

8 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9 安全守则、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宣传标语等需张贴、张挂于显眼或人员集中处。

10 设置齐全的安全宣传标语牌、操作规程牌。

11 夜间施工时,施工现场必须有足够的照明。施工住地(包括民工住地)要设置路灯,用于上下攀登的通道必须设有足够的照明灯具。

12 雨季施工时,应及时排除施工现场积水。

13 台风、暴雨期间,成立防台领导小组和抢险突击队。

14 用电安全严格遵守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tj46--2005)的规定,搞好本合同段工程的用电安全工作。

第4篇 装饰改造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组织措施

改造装饰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组织措施

第1节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1 安全创建目标:确保实现'安全文明工地'。

2 负伤频率控制在5‰以内。

3 无伤亡、设备事故。

4 安全教育面:100%。

5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的有关检查评分表达标90分以上。

第2节项目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以公司总经理挂帅,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各职能门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及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领导小组,协调部门与项目间、项目内部各施工班组之间的关系,监督施工中安全防范措施的实施。并按照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各级安全责任制。

第3节项目安全生产教育

3-1 项目安全教育原则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安全教育应根据教育对象、特点,有针对性的组织进行。项目安全教育的原则有下列几点:

1 项目班子必须先受教育。

安全生产工作是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项目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者。'安全工作好不好,关键在领导',而'关键的关键又在于领导的安全意识强不强'。因此,树立安全思想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领导在思想上重视了就能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带头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地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增强安全管理的领导水平。

2 思想和方针政策的教育。

通过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教育,提高各级员工的政策水平,使之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

3 劳动纪律教育。

反对违章指挥,反对违章作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减少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4 安全知识方面的教育。

项目经理部所有员工都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和参加每年按规定学时进行的安全培训。

3-2 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

新工人(包括新招收的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农民工及实习和代培人员)都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教育要有详细的内容和记录,教育人与被教育人都必须签字。

1 三级安全教育程序

1.1 公司或分公司安全科组织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主要内容是文明施工教育、安全法规教育、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现场各区域各阶段预知教育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时间不少于一天。

1.2 项目部进行的安全教育。由项目部安全部门组织保卫、劳资等部门配合参加。新工人经教育考试合格者,才准许进入生产岗位,不合格者必须补课,教育考试80 分以上合格,教育面要求达到100%,考试成绩填入安全教育卡。对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要建立档案和填写安全生产教育卡,新工人工作一个阶段后还应进行重复性的安全再教育,以强化安全生产的意识。

1.3 班组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由新工人所在班组织进场人员学习操作规程:

2 三级教育的具体内容

2.1 公司教育

公司进行安全基本知识、法规、法制教育,主要内容是:

2.1.1 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2.1.2 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法制观念;

2.1.3 本单位施工(生产)过程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纪律;

2.1.4 本项目安全生产形势,事故的发生原因及教训;

2.1.5 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

2.2 项目教育

项目部进行的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教育,由所在现场组织进行,时间不少于一天。主要内容是:

2.2.1 施工特点及施工(生产)安全基本知识;

2.2.2 施工安全规章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2.2.3 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2.4 机械设备、电气及高处作业等安全基本知识;

2.2.5 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

2.2.6 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具、用品使用的基本知识。

2.3 班组教育

班组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由班组长主持,或班组安全员及指定的技术熟练、重视安全生产的老工人讲解。主要讲解本工种岗位安全操作及班组安全制度、纪律。教育内容是:

2.3.1 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2.3.2 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

2.3.3 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知识;

2.3.4 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

2.3.5 本岗位的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

2.3.6 签订安全责任合同。

2.4 班前安全教育活动制度的主要内容:

2.4.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要求,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

2.4.2 班组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

2.4.3 组织班组人员学习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自保能力;

2.4.4 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不冒险蛮干;

2.4.5 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2.4.6 检查的重点是班组使用的架子和设备,手动、电动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作业安全。

3-3 项目经常性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1 把经常性的普及教育贯穿于管理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教育方法,以取得良好的效果。经常性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1.1 上级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及有关文件、指示;

1.2 部门、科室和每个职工的安全责任;

1.3 遵章守纪;

1.4 事故案例及教训和先进安全技术、革新成果等。

2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调换工作岗位

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位操作。

3 班组应每周安排一个安全活动日,各班组可利用班前或班后时间进行。其内容是学习党和国家及企业随时下达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文件,回顾上周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周安全生产要求,分析班组工人安全思想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形势,表扬好人好事,批评违章作业,吸取事故教训。

4 要加强纠正违章教育,对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章规程而导致发生重大险情,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职工,必须进行'三不放过'教育。针对违反的规章条文及事故危害,使受教育者充分认识自己的过失和应吸取的教训。对于情节严重的违章事件,除教育外,还应通过适当的形式给予经济处罚以达到扩大教育面的目的。

第4 节项目安全防护措施

4-1 正确使用'三宝'

1 安全帽

1.1 安全帽必须使用建设部认证的厂家供货,无合格证的安全帽禁止使用。

本工程使用的安全帽一律由项目部统一提供,各单位不准私购安全帽。

1.2 安全帽必须具有抗冲击、侧压力、绝缘、耐穿刺等性能,使用中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使用期为2.5 年。

2 安全带

2.1 采购安全带必须要有劳动保护研究所认可的产品合格证书。

2.2 安全带使用2 年后,根据使用情况,必须通过抽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2.3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架子工除外),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用,要选择悬挂牢固构件上。

2.4 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

3 安全网

3.1 安全网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安全网》(cb5725-85)及《密目安全网》(gb16909-97)的规定方准进场使用。锦纶安全网其规格为3m×6m;绿色密目安全网规格为1.5m×6m,用作内挂立网。使用内挂绿色密目安全网应由国家认证的生产厂家供货,安全网进场要做防火试验。

3.2 安全网在存放使用中,不得受有机化学物质污染或与其他可能引起磨损的物品相混。当发现污染应进行冲洗,洗后自然干燥,使用中要防止电焊火花掉在网上。

3.3 安全网拆除后要洗净捆好,放在通风、遮光、隔热的地方,禁止使用钩子搬运。

4-2 做好'四口'防护

1 孔洞防护

1.1 1.5m×1.5m 以下的孔洞应预埋通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

1.2 1.5m×1.5m 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

2 电梯井口防护

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2m 的金属防护门。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密,未经上级主管技术部门批准,电梯井内不得做垂直运输通道和拉圾通道。同时增加人工挖孔桩洞口的防护。

3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口防护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防护栏杆或用立挂安全网做防护,回转式楼梯间应支设首层水平安全网。

4 阳台、外走廊边口防护

阳台、外走廊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封闭。

4-3 加强临边防护措施

1 临边防护措施

建筑物楼层临边井架与建筑物通道侧边、外脚手架边,无维护结构时,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加一道防护栏杆。

2 高处作业防护措施

2.1 无外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的高处作业防护:

凡高度在4m 以上的建筑物,首层四周必须支搭固定3m 宽的水平网(高层建筑支6m 宽双层网),网底距下方物体表面不得小于3m(高层建筑物不得小于5m),高层建筑每隔四层还应固定一道3m 宽的水平安全网。水平安全网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与建筑物之间缝隙不大于10cm,并且外沿明显高于内沿。无法支搭水平网的,必须逐层设立网全封闭。支搭的水平安全网,直至没有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2.2 建筑物出人口防护

建筑物的出入口应搭设长3~6m,宽于出入通道两侧各lm 的防护棚,棚顶应铺满不小于5cm 厚的脚手板,非出人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封严。

2.3 临近施工区域的防护

临近施工区域,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地方,必须支搭防护棚。

2.4 高处作业用凳及脚手板要求

高处作业使用的铁凳、木凳应牢固,两凳间需搭设脚手板。

2.5 高处作业严禁投掷物料。

4-4 落实龙门架防护措施

1 吊盘停车安全装置

常用的吊盘停车安全装置是安全支杠。安全支杠装置由安全杠和安全卡两部分组成。

安全卡的结构采用耳形安全卡。

2 吊盘钢丝绳断后的安全装置

吊盘钢丝绳断后的安全装置是采用55cm 长的φ42mm×3.5mm 无缝钢管内装直径32mm 圆钢制成的可伸缩的'舌头',通过管内弹簧的作用,可在吊盘钢丝绳断后的瞬间将'舌头'弹出管外,搁在井架或龙门架的横杆上,以保证吊盘不致往下跌落。

3 超高限位装置

超高限位装置采用在天滑轮下方4m 处设限位开关,当吊盘接触时卷扬机断电。

4 上下联络装置

4.1 音响信号装置:在每层楼的进料口安装联系信号音响开关。

4.2 垂直运输架的安全防护与卷扬机司机联系,便于吊盘升降操作。

5 其他防护措施

5.1 龙门架的支搭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高度在10~15m 应设一组缆风绳,每增高10m 加设一组,每组四根,临近建筑物或脚手架一侧应采取拉结措施。缆风绳应用直径不小于12.5mm 的钢丝绳,并按规定埋设地锚。严禁捆绑在树木、电线杆等物体上,严禁用别杠调节钢丝绳长度。

5.2 龙门架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5m 的防护棚,另三个侧面必须采取封闭的措施,每层卸料平台应有防护门,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杆,并设挡脚板,吊盘出人口应有安全门,两侧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吊盘定位托杠必须采用定型装置。

5.3 吊盘运行中不准乘人。导向滑轮必须单独设置牢固地锚,不得捆绑在脚手架上。

5.4 导向滑轮至卷扬机卷筒的钢丝绳,凡经通道处应予以遮护。

5.5 天轮与最高一层上料平台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6m。必须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盘上升最高位置与天轮间的垂直距离

不小于2m。

5.6 龙门架搭设完毕,应进行空载与重载试运行。运转正常,安全装置可靠,经验收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5 节施工项目安全检查

5-1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1.1 总公司每季度对本工程进行一次检查。

1.2 分公司每月组织一次检查。

1.3 项目部每半月组织一次检查。

2 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2.1 班组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2.2 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2.3 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

3 专业安全检查:

3.1 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等搭设与使用的安全检查。

3.2 塔吊,垂直运输机(架)检查。

3.3 施工用电及电动机械设备检查。

3.4 防尘,防毒、防火检查。

3.5 其他。

4 季节性、节假日安全生产检查:

4.1 冬雨季施工安全检查。

4.2 节假日加班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5 自检、交接检:

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的搭设,塔吊、垂直运输机(架)等大型施工机械的安装,现场施工用电线路架设等需经班组自检,企业有关部门专业验收检查合格后,与使用单位办理交接安全检查手续,方可使用。

5-2 安全检查记录与隐患整改

1 安全检查记录

1.1 总公司、分公司的定期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1.2 分公司、项目部、施工队的安全生产检查可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内容执行。

1.3 各类经常性安全检查及季节、节假日安全检查记录可在相应的'工作日志'上记载。

1.4 脚手架和井架(龙门架)的搭设、大型机械设备安装、施工用电线路架设等专检、自检及交接验收检查记录使用专用表格。

2 隐患整改:

2.1 隐患登记,分析:

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分级根据隐患信息,对安全生产进行动态分析,从管理上、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上分析原因,为各级加强安全管理与防护提供依据。

2.2 整改:

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以督促整改单位消除隐患。对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组、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立即整改。

2.3 复查:

被检查单位收到'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指令书'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2.4 销案:

有关部门复查被检查单位整改隐患达到合格后,在原'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停工指令书'上签署复查意见,复查人签名,即行销案。

5-3 安全生产的奖惩

安全生产检查要贯彻有奖有惩的原则。

1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1.1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

1.2 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进步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1.3 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2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1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2.3 发现有事故隐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2.4 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嫁祸他人的,

2.5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2.6 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和治理尘毒作业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职工继续在尘毒作业环境下从事生产,导致职业病的;

2.7 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2.8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汲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6 节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6-1 接地与防雷

1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与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施工现场的所有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1.1 电机、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1.2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1.3 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1.4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1.5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设的钢管、钢管外架、镝灯等。

2 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3 保护零线的截面不小于25mm2,采用多股铜线,不准使用独股铝线。

4 保护零线采用五芯线从变压器中性点开始至点箱一分箱一开关箱到各种机械设备连通。

5 保护零线采用绿、黄双色线;保护零不准与工作零混用,保证工作零、保护零分别使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6 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外用电梯、外架、塔吊的接地体,应制作独立的接地装置,用角钢、钢管、圆钢制作,不得使用螺纹钢。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防雷冲击电阻不大于30ω。

7 在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做重复接地,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

6-2 安全电压

在楼梯间内的照明和使用行灯,采用36v 安全电压照明,在潮湿的环境使用24v 安全电压照明。

在特别潮湿环境条件、场所、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采用12v 安全电压照明。

6-3 电气设备设置

1 配电系统设置室外防水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及流动电箱,开关箱与分配电箱距离不超过40m,开关箱至用电设备的距离不超过3~5m。

2 照明线路设在各级配电箱的右侧,动力开关上侧引入;照明漏电保安器上,照明线

路不得和动力线路混合使用空开。

3 每台用电设备都必须设置独立漏电保安器,严禁用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的电气设备。

4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5 配电箱制作由加工厂完成,现场电工只负责保管和使用,配电箱的安全技术要求单列到加工厂电工班。

6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气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撞击、强裂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周围不得堆放有碍操作、维修的物品。

7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的箱体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皮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的下皮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0.6~1.5m。箱体采用铁板制作,铁板厚度大于1.5mm。

6-4 漏电保安器设置

1 漏电保安器装设在配电箱电流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2 漏电保安选用泄漏电流型漏电保安器,其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总配电箱漏电动作电流放宽到8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

3 若漏电保安器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可不设分路熔断器和自动开关。

4 使用于特别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5 漏电保护器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连续使用一个月的漏电保护器,要认真检查其特性后方可使用,发现问题及时送加工厂更换。

6 手动开关电器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5.5kw 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 的动力电路采用自动开关电器。

6-5 电气设备的安装

1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安装在绝缘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箱体内。电器设备之间、设备与板四周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工艺标准的要求。

2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3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导线的型号及截面应严格执行临电图纸的标示截面,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4 各种箱体的金属构架、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做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经过接线端子连接。

5 配电箱后面的排线需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用卡钉固定在盘板后,引出及引入的导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或留出适当余度,以便检修。移动箱的进、出线须用橡皮绝缘电缆。

6 导线剥削处不应伤线芯和过长,导线压头牢固可靠,多股导线不应盘圈压接,应加装压线端子。

7 电缆线路的安装

7.1 电缆线路采用穿管埋地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

7.2 电缆在室外、道路侧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小于0.6m,并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 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7.3 进楼层电缆垂直敷设位置沿电梯井壁,固定点每楼层不少于一点,水平敷设沿墙、壁或门口定,最大弧度距地2.4m,不得小于1.8m。

7.4 室内导线敷设及照明装置采用绝缘铜线和4mm2 绝缘铝线,低压采用100mm2 绝缘铜线及绝缘铝线,用塑料夹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手把灯用绝缘铜线,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7.5 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场所,接头应牢固可靠,并做好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张力。

7.6 室外灯具距离地面不得小于3m,室内灯具距离地面不低于2.4m。

7.7 螺口灯头及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7.7.1 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

7.7.2 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

7.8 各种用电设施、灯具的相线经必须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7.9 照明灯具优先拉线开关,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2~3m,与门口的水平距离为15~20cm,拉线出口向下。

6-6 电气设备的维护

1 施工现场的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四次检查和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2 检查、维修配电箱、开关箱时必须将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3 配电箱内盘面上应标明各回路的名称、用途,同时要作出分路标记。

4 总、分配电箱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指定专人负责。

5 各种配电箱内不允许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清洁,不得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6 施工现场内临时用电的安装和维修或拆除必须由经过培训后取得上岗证书的专业电工完成,电工的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初级电工不允许进行中、高级电工作业。

7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以下操作顺序:

7.1 送电: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7.2 停电: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注:发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8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h 以上,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9 用电人员应做到:

9.1 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9.2 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9.3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9.4 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载、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9.5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7 节现场机械设备安全措施

1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2 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3 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4 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其使用。

5 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6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 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8 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9 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10 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1 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须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

12 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13 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4 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企业领导对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8 节现场消防防火安全措施

1 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防火教育,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防火工作档案。

2 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3 使用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4 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盗、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5 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应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火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6 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7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必要时,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8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9 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同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om。

10 在施工程要坚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别在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或从事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防火要求。

第5篇 某空调改造工程安全生产消防保卫措施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要戴安全帽,严禁吸烟;

3每日施工前,组长或施工负责员要根据当天的施工特点做口头安全和消防交底,并填写“班前安全讲话记录”;施工中要精神集中,不嘻戏打闹,每项工作均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违者应予停工;

4施工现场内要注意各种危险信号及标志;

5电焊、气焊施焊应注意的事项:

5.1电焊、气焊施焊必须取得现场用火许可证,并持有劳动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消防局颁发的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

5.2施焊前应清理用火范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携带消防水桶并设专人看火;

5.3在隐蔽部位(如顶棚、夹层内等)使用电气焊时,工长必须向焊工进行书面交底,施焊完毕施工人员要请消防人员详细检查确无隐患后方可离去;

5.4电焊机设置的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焊机、把线移位或焊机移动时均需拉闸断电,每台电焊机必须装触电保护器;

5.5电焊机一、二次接线端子应有可靠的防护罩,焊把线与焊机和焊把连接应紧密牢固,焊把线应双线到施焊部位且中间无接头、无破损、绝缘良好;

5.6焊把不准与气焊的氧气、乙炔皮管放在一起,不能把焊把线盘在焊机或焊件上;

5.7气焊设备的安全附件应齐全有效,氧气、乙炔皮管完好无损,放置气瓶罐的位置和距离应符合安全要求;

5.8在焊接时,必须按操作规程和有关防火要求操作,以确保安全施工;

5.9成立义务消防队并设专人负责。

6高凳使用前应先检查其有无缺损并系好防滑绳,禁止二人同在一高凳上作业,禁止站在最高一层踏步上工作;

7没经过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架子不准上人,交付使用的架子不得随意拆改;

8使用套管机、砂轮、无齿锯、电锤、电钻等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配电箱金属外壳、二层板、机具外壳应可靠接零或接地,并采用漏电保护装置,进口电动工具、未曾使用过的新型电动工具均应熟悉使用说明书后方可操作,各类电动工具应按期检测,及时保养,使用电动旋转工具不得戴手套;

9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的防护罩和牢固的工作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小于25mm的砂轮;

10使用射钉枪不得摘下保护碗,使用时要先装钉子后装子弹,子弹由使用者负责保管,不得遗失或做他用,射钉枪要经常清洗保养,以确保枪支安全完好;

11局部照明灯、行灯、标志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8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及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12搬运料具、设备要求先勘察路面,排除路障,集体搬运要统一指挥,前后呼应,动作一致,车运料设备要绑扎牢固,垂直搬运不得超过吊车负载;

13使用电炉子要有批准手续,电炉子最好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且外壳要接零或接地,电炉子要安放在石板、砖等不燃材料基座上,其周围要有隔热防火的措施,使用中取放物品要先拉闸,使用完毕及时断电,待炉子冷却后收好;

14工长要根据施工建筑的特点、施工的对象、班组人员的状态等情况,按分项工程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和消防工作的书面交底,并协助施工班组落实具体的安全消防技术措施。

15夏季施工,必须认真执行分公司颁发的“雨季施工措施”,并由项目部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季节施工措施交底,组织实施。

16吊装及搬运

16.1吊装工作的受力点应牢固可靠,吊点或锚点在建筑物上时应经核算,不允许任意将锚点栓于未经核算的砖柱、砖墙或其它建筑物上,防止破坏结构,造成事故。

16.2搬运重物时应统一指挥、协调一致。搬运前应将路线上障碍物清走,以确保安全。

16.3组装时,应握紧工具(扳手、锤子等),以免用力过猛而滑脱伤人。

16.4搬运设备等重物时,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工作区,防止发生事故。起吊重物下严禁站人或行走。

16.5吊装用的机具吊索具等,在使用时要进行细致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准使用,严禁超负荷使用。

16.6使用滚杠拖运设备,管子粗细应一致,填滚杠时,大拇指应放在滚杠的上表面,其他四指伸入管内,严禁戴手套和一把抓滚杠。

16.7在倒链吊起的部件下检修、组装时,应将链子打结保险,并必须使用道木或支架等垫稳。

16.8吊管或设备时,应先试吊后起吊。利用倒链时,必须绑牢固,并有防滑措施,设专人指挥,以免滑脱伤人。

16.9用小车运管或重物时,应先清理好道路,并把重物放在车上绑牢,以防滑下伤人。

第6篇 改造工程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1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三防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2 加强全员安全意识教育,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经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项目经理部在公司总部和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

3 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或特殊、关键工序开始前,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按照国家安全管理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爆破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规范机械操作和爆破施工作业,按照ohs18000体系的相关内容分析本工程的危险源并建立相关档案,全面预见和分析各岗位特别是危险岗位违章操作的危害,并在施工作业中严格避免。

4 保证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全额到位,在使用过程做到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

5 按施工平面布置图规定位置安放施工机械和堆放材料。

6 施工区域与高压电线等的距离要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7 各危险部位、项目的警告标志齐全。

8 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9 安全守则、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宣传标语等需张贴、张挂于显眼或人员集中处。

10 设置齐全的安全宣传标语牌、操作规程牌。

11 夜间施工时,施工现场必须有足够的照明。施工住地(包括民工住地)要设置路灯,用于上下攀登的通道必须设有足够的照明灯具。

12 雨季施工时,应及时排除施工现场积水。

13 台风、暴雨期间,成立防台领导小组和抢险突击队。

14 用电安全严格遵守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tj46--2005)的规定,搞好本合同段工程的用电安全工作。

第7篇 黄山机场4d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对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以“无重大影响安全运行事故,无重大空防安全事故,无重大安全施工事故,无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安全目标,各单位根据总目标细化制定自身安全目标,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

第六条 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接受相关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工程建设单位为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黄山机场分公司,工程建设期间成立4d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分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分公司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安全办日常工作由工程组牵头负责。

第八条 领导小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批示精神

(二)督促指导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

(三)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四)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五)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

(六)协调并监督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组织对整个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综合检查

(九)负责向上级和有关方面报告整个工程安全施工情况。

第九条 监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各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本标段安全生产工作。各项目部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处理安全生产日常事务。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总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各参建单位安全责任人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应把施工单位以往的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资格预审能否通过的重要条件和评标时衡量其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同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报价时列支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施工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的要求对从业单位的安全行为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监督指导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及监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条 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制订针对项目特点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紧急情况下相邻标段相互支援制度,配备单个标段没有而整个项目需要的应急救援设备,配合施工单位的事故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和各从业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接受上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研究制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考核评比细则,并根据考评细则进行考评的奖惩。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推动整个工程安全文化的建设。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勘察单位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勘察成果进行设计,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勘察单位的建议,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并出具相应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第五章 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所监理标段范围的安全生产负全面全过程的检查、监督、监控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规模配备满足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四条 监理机构应落实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及时传递安全生产信息,督促承包人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护措施和防险抢险预案。

第三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特点,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临时工程方案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计算书进行复核。

第三十七条 监理机构应通过安全技术旁站、日常巡查、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现象和隐患。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的,监理机构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并向建设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

第三十九条 监理机构应加强对大型临时设施的质量和安全监理力度,质量安全监理应覆盖临时设施的材料采购、加工、安装、调试、使用、拆除等各阶段,确保临时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十条 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设备安全性能进行监控,做好设备进场、安装、验收、使用、拆除等各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检查预案中的组织措施到位情况,并积极配合施工单位的事故救援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根据安全监理细则,对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实行全面、全过程的动态管理,由安全监理填写《安全监理日志》。

第六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其标段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应具备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证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证件。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应覆盖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和从项目经理到一线工人的各级人员。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及其项目部应设置安全专职管理部门,赋予安全部门足够的管理权限,并应按照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实际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不涉及工程安全评估的标段,按照至少每5000万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请工程组定),同时每个班组应配备1-2名兼职安全员。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并配合建设单位根据安全考核评比细则进行的考核评比工作。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五十条 各标段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本标段的施工单位负责。

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须单独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监督和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应与为其提供劳务协作单位人员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权利及义务。

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对象应包括:新员工、转场工人、变换工种工人、从事特殊作业工人、各级管理人员和外协单位管理人员等。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留有专门的培训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交底制度,项目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工程开工前或工序转换前向一线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范交底,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被交底人要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相应的检查标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奖惩台帐,促进施工人员遵章守纪进行施工。

第五十五条 在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保障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将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有关材料上报建设单位。项目交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管理资料报送建设单位。

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施工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应认真审核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施工单位在整个工程开工和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制订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保障施工安全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或方案应列出危险源清单、主要控制点和实施要点并独立成篇报监理机构审批。

第五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通讯联络方式应在现场醒目位置公布。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的作业现场和生活区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要有安全可靠的围栏,有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牌、安全标语,主要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要悬挂在醒目处。

第五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六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六十二条 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方案,保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第六十四条 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对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法定单位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进行查验,将有关证书上报监理机构审查,并在设备的醒目处明示。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机械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在使用中对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自检或委托有关法定单位进行检验检测;检查不合格的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报废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详细的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台帐,对其合法使用证明、施工用途及时段、维护保养记录及相配套的作业人员上岗证件进行详细记录。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其大型临时工程和专用特种机械的设计应委托由建设单位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审核,并派驻专门人员对部分定制设备进行全程监造。

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政府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施工单位要立即予以整改。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章操作、被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发生的损失自负。对于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还要按照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九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机场4d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对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以“无重大影响安全运行事故,无重大空防安全事故,无重大安全施工事故,无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安全目标,各单位根据总目标细化制定自身安全目标,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

第六条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接受相关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工程建设单位为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黄山机场分公司,工程建设期间成立4d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分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分公司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安全办日常工作由工程组牵头负责。

第八条领导小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批示精神

(二)督促指导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

(三)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四)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五)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

(六)协调并监督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组织对整个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综合检查

(九)负责向上级和有关方面报告整个工程安全施工情况。

第九条监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各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本标段安全生产工作。各项目部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处理安全生产日常事务。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总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各参建单位安全责任人档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应把施工单位以往的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资格预审能否通过的重要条件和评标时�量其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同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报价时列支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施工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的要求对从业单位的安全行为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监督指导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及监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条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制订针对项目特点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紧急情况下相邻标段相互支援制度,配备单个标段没有而整个项目需要的应急救援设备,配合施工单位的事故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和各从业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接受上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研究制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考核评比细则,并根据考评细则进行考评的奖惩。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推动整个工程安全文化的建设。

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勘察单位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勘察成果进行设计,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勘察单位的建议,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并出具相应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第五章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所监理标段范围的安全生产负全面全过程的检查、监督、监控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规模配备满足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四条监理机构应落实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及时传递安全生产信息,督促承包人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护措施和防险抢险预案。

第三十五条监理机构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特点,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临时工程方案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计算书进行复核。

第三十七条监理机构应通过安全技术旁站、日常巡查、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现象和隐患。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的,监理机构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并向建设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

第三十九条监理机构应加强对大型临时设施的质量和安全监理力度,质量安全监理应覆盖临时设施的材料采购、加工、安装、调试、使用、拆除等各阶段,确保临时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十条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设备安全性能进行监控,做好设备进场、安装、验收、使用、拆除等各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检查预案中的组织措施到位情况,并积极配合施工单位的事故救援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监理机构应根据安全监理细则,对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实行全面、全过程的动态管理,由安全监理填写《安全监理日志》。

第六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其标段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应具备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证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证件。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应覆盖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和从项目经理到一线工人的各级人员。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部应设置安全专职管理部门,赋予安全部门足够的管理权限,并应按照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实际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不涉及工程安全评估的标段,按照至少每5000万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请工程组定),同时每个班组应配备1-2名兼职安全员。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并配合建设单位根据安全考核评比细则进行的考核评比工作。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五十条各标段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本标段的施工单位负责。

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须单独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监督和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应与为其提供劳务协作单位人员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权利及义务。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对象应包括:新员工、转场工人、变换工种工人、从事特殊作业工人、各级管理人员和外协单位管理人员等。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留有专门的培训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交底制度,项目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工程开工前或工序转换前向一线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范交底,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被交底人要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相应的检查标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奖惩台帐,促进施工人员遵章守纪进行施工。

第五十五条在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保障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将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有关材料上报建设单位。项目交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管理资料报送建设单位。

第五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施工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应认真审核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施工单位在整个工程开工和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制订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保障施工安全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或方案应列出危险源清单、主要控制点和实施要点并独立成篇报监理机构审批。

第五十七条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通讯联络方式应在现场醒目位置公布。

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的作业现场和生活区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要有安全可靠的围栏,有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牌、安全标语,主要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要悬挂在醒目处。

第五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

第六十条施工单位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六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六十二条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方案,保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第六十四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对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法定单位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进行查验,将有关证书上报监理机构审查,并在设备的醒目处明示。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机械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在使用中对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自检或委托有关法定单位进行检验检测;检查不合格的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报废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详细的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台帐,对其合法使用证明、施工用途及时段、维护保养记录及相配套的作业人员上岗证件进行详细记录。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其大型临时工程和专用特种机械的设计应委托由建设单位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审核,并派驻专门人员对部分定制设备进行全程监造。

第六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接受政府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施工单位要立即予以整改。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章操作、被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发生的损失自负。对于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还要按照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九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安全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旧城改造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旧城改造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严格履行安全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3、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和设施设备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4、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承包项目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因素,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

5、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调查,认真制定落实防范措施,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二、项目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承包工程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施工特点,提出贯彻实施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配合项目经理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对所属职能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其执行情况。

4、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研究分析,提出整改意见。

三、项目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监督检查本项目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2、每天进行现场检查,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指令暂停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好每周一次的职工安全教育活动。做好检查记录,认真收集资料,及时上报各种报表。

5、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上报,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统计分析调查报告。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6、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和女工保护工作。

四、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工程项目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对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

3、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4、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合格的防护设施、设备投入使用。

5、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6、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五、工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技术工作的规定、制度。对所辖班组(劳务队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督促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安装的电气和机械设备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施工生产中不违章指挥,按要求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要违章作业。

5、支持安全员工作,配合安全人员有目的地进行监督、检查工作,认真采纳接受安全员和其他人员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6、发生因工伤亡要做好现场保护和抢救工作。

六、动力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机电、动力设备的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运行制度。

2、对所有设备的安全防护装备及附件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督促操作人员进行日常维修。

3、负责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定期教育,禁止无证上岗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人员要严肃处理。

4、对进场的设备检查验收其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新购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明及技术资料必须完整。

5、发生机电设备事故要及时处理上报,认真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6、支持安全员工作,认真整改安全隐患。

七、材料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供施工生产用的材料、机具和附件等,在购入时必须要有出厂合格证明,发放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回收时必须检修。

2、采购劳保用品,必须符合规格标准。特别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负责采购、保管、发放、回收劳保用品,并向项目分管劳动保护的负责人提供使用情况。

4、对批准的安全设施所用材料应纳入计划,及时供应。

对下属员工经常进行安全意识和纪律教育。

八、劳资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新进场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入场安全教育。

2、对新进场队伍,检查其人员是否与所提供名单相符,施工中3、3、应检查其有无私招乱聘。若人员有变化,应及时要求提供符合实际的名单。

4、对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经教育无效的应提出处理意见。

5、参加工作事故的调查,认真执行对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对劳保用品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九、保卫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 消防保卫的法规、规定,协助领导做好消防保卫工作。

2、协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3、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狠抓事故苗头,消除治安灾害事故隐患。重点抓好防火、防爆、防毒工作。

4、对发生的重大事故,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抢救,查明性质;责任事故由有关部门处理,对性质不明的事故要参与调查,对破坏和破坏嫌疑事故负责追查处理。

十、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督促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4、经常检查班组作

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5、发生工伤事故,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十一、劳务队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组织学习和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交底,对本队(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2、组织好班前安全活动,班前班后安全自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队伍设专(兼)职安全员,带头督促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4、开展好安全竞赛活动,注意发现安全生产中好人好事,及时表扬并纳入评比内容。

5、随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和身体状况,并在分配工作时适当考虑。杜绝私招乱聘,人员增减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及时报告详细名单。

6、发生事故后,保护现场,即将上上报,并组织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改造工程安全生产9篇

改造装饰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组织措施第1节项目安全管理目标1安全创建目标:确保实现"安全文明工地"。2负伤频率控制在5‰以内。3无伤亡、设备事故。4安全教育面:100%。5按…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改造工程信息

  • 改造工程安全生产9篇
  • 改造工程安全生产9篇75人关注

    改造装饰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组织措施第1节项目安全管理目标1安全创建目标:确保实现"安全文明工地"。2负伤频率控制在5‰以内。3无伤亡、设备事故。4安全教育面:100% ...[更多]

相关专题

安全生产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