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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处罚实施4篇

发布时间:2023-03-21 15:39:01 查看人数:78

安全生产处罚实施

第1篇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

为保证安全生产纪律的有效约束,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埋,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安全纪律罚款50元/人次。

2、施工中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酒后作业,穿拖鞋高跟鞋上班罚款50元/人次。

3、无证操作机电设备,私自将设备交非专业人员操作罚款 100元/人次。

4、接到隐患整改单后无正当埋由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罚款 100元/人次。

5、班组长不按时组织安全活动,不按时上交活动记录罚款 100元/人次。

6、脚手架上钢管、钢筋、模板、木仿、扣件、卡具及其他工具未及时清除罚款 100元/人次。因上述物件未及时清除发生坠落罚款500元/人次。

7、高处作业向下抛扔物品罚款200元/人次。

8、擅自拆卸安全栏、门、网、脚手架、安全设施、安全标志罚款100元/人次。

9、在禁火区(库房、木工房)吸烟、现场烧明火罚款50远/人次。

10、宿舍内使用电炉罚款50远/人次。

11、电焊、氧割后未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完场清消除隐患发生火灾罚款1000远/人次。

12、上下施工攀、翻脚手架罚款50远/人次。

13、违章指挥罚款50元/人次

14、工长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罚款50远/人次。

15、携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罚款50元/人次。

16、造成未遂事故重大险情罚款500-1000元/人次。

17、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财产损失,按上级有关规定处埋,责任自负;触犯律,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埋。

第2篇 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实施细则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自己、对家人、对公司、对社会负责,有效预防控制安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制订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黔南州烟草专卖局(公司)所有从业人员以及进入我公司的外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管理。

3职责

3.1各级综合办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

3.2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或人员进行相关方告知,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

3.3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4处罚标准

4.1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4.2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因工作失职,经教育不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200至500元经济处罚。

4.2.1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或员工利益的;

4.2.2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或国家财产损失的;

4.2.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2.4对制止和批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甚至拉帮结派搞不正之风的;

4.2.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造成停产或影响产品质量的;

4.2.6偷拿、盗窃、窝藏国家财产,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

4.2.7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秩序的;

4.3公司员工违犯安全生产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至200元经济处罚。

4.3.1在生产和工作中,违犯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的。

4.3.2当班发现事故隐患不报,或弄虚作假,故意拖、漏报,企图逃避责任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4.3.3不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经教育仍不整改的。

4.3.4在发生事故、灾情(火灾、洪灾)等特殊情况下,不及时报告,不积极参与救灾,出现临阵脱逃甚至乘机作乱的。

4.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分别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4.1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规定及本细则,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2不重视、不支持安全工作,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及特大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

4.4.3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又不及时采取积极有效防范措施,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4 发生事故时,不积极组织抢救;事故后不采取积极有效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4.5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导致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6 因施工、安装及检修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7 盲目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8 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9因随意拆除或损坏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10 歪曲事实真相,企图推卸事故责任的。

4.5危险源分级控制管理不符合以下要求,扣责任单位2000~5000元,扣责任领导300~500元:

4.5.1  对本单位危险源开展危险辨识、评价并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级控制管理;

4.5.2  新投产建设工程在试生产期间,组织开展危险辨识及危险源分级控制工作;

4.5.3  建立危险源控制点的管理档案,各项基础资料齐全;

4.5.4  各级责任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各级危险源进行检查与控制管理;

4.5.5  对危险源控制点运行中的失控因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

4.5.6  作业区域责任人对分管的a、b级危险源检查滞后(每月25日为界)或到位未签字,扣责任人工资100元/次;

4.5.7 作业区域每月3日前将上月《危险源控制点信息卡》报送安监股,每季度报安监科,否则,扣责任单位责任人工资100元/次;

4.5.8 对危险源控制点的事故隐患按“四定”(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要求落实整改。

4.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扣发3至6个月奖金的经济处罚。

4.6.1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及技术引进项目的安全、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 对重大事故隐患,州局(公司)以上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已提出要求和整改意见,或接到地方政府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改的,或下次检查再次出现的;

4.6.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的检验、安装、改造、维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不整改的;

4.6.3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检查、巡查等制度的;

4.6.4未按规定上报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表和事故隐患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4.6.5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6.6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施工生产的;

4.6.7未建立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值班制度的;

4.6.8未编制相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

4.6.9安全施工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4.6.10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呼吸器材的。

4.6.11易燃易爆物品未建立管理制度的;

4.7 违反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4.7.1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和费用由驾驶人负担。

4.7.2违反交通规则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4.7.3如违反下列规定,处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4.7.3.1驾驶员不得任意将车辆交给非本车驾驶员使用驾驶;

4.7.3.2本系统驾驶员上岗证未按期年审驾驶本系统车辆的;

4.7.3.3未经批准擅自因私出车的;

4.7.3.4将车交给公司职工或非公司人员学习汽车驾驶的;

4.7.3.5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产生的修理费,应依情节轻重,由驾驶员负担;

4.7.3.6 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4.7.3.7 在维修过程中,驾驶员对修理费用作假,一经核实不予报销,并处以此费用的2倍罚款;

4.7.3.8严禁用油卡为其他单位或私人的车辆加油,一经核实,此月车辆用油费由驾驶员承担;

4.7.3.9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机动车辆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一经发现,处驾驶员1000元的罚款;

4.7.3.10全年交警部门累计违章处罚扣分超过(含10分)10分的,取消年度安全奖,达12分的,取消行业驾驶员上岗证;

4.7.3.11单位领导私自出车,除按贵州省政府规定处理外,还要按烟草行业有关规定处理。

4.8消防安全

4.8.1对以下违反消防安全制度、规定的单位(个人)作出100元的处罚:

4.8.1.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4.8.1.2未定期召开安全消防会议,无参加会议人员签字,无会议记录的;

4.8.1.3对单位责任消防区域,无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记录的;

4.8.2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4.8.2.1在禁烟区、收烟棚内、烟叶仓库内吸烟的,对区域责任人分别作出100元、200元、500元的罚款;

4.8.2.2对开展危险作业未按照《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视其情节对危险作业实施部门负责人作出200至500元罚款;

4.8.2.3随意动用灭火工具,不听劝阻者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对毁坏消防设施者作出罚款200至1000元的罚款;

4.8.2.4对能及时整改的火险隐患拖而不改,以致造成火灾者,对部门负责人作出处罚500至2000元的罚款;

4.8.2.5违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管理的,对项目实施部门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4.8.2.6违反施工现场、仓库消防管理规定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4.8.2.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擅自更改建筑物用途的,对责任部门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4.8.2.8不保护火灾现场或者在起火原因调查和火灾报告核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4.8.2.9对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4.8.2.10对违反炉具使用管理规定未办理炉具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炉具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当事人罚款200元处罚;

4.8.2.11使用炉具取暖下班或人离开未切断电源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当事人罚款200元处罚;

4.8.2.12取暖设备附近放置、悬挂、覆盖易燃易爆物品,烘烤衣物等可燃物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当事人罚款100元处罚;

4.8.2.13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9内部治安违法违规

4.9.1对违反《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如下行为的,给予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处罚500至2000元:

4.9.1.1忽视治安保卫工作,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大形式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的;

4.9.1.2对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中漏洞和隐患,在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

4.9.1.3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9.1.4对违反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

4.9.1.5对违反保密规定,对涉密文件、图纸、档案不严密保管,以致发生盗窃或丢失的。

第3篇 煤矿安全生产对管理人员的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对管理人员的处罚实施细则

(一) 副总及以上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50元/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报矿 处理。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

(二)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3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4、业务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3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站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100元/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工程部签发开工合格证方可开工。工程部不组织,罚1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档工资。

11、政工部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

(三) 生产、辅助工区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5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级工资。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不落实处理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对责任者罚50元/次,“规程、措施”签字依据,及时送一份到安检站,否则,每份罚20元,并限期送达。

6、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

7、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50元/次。

8、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50元/次。

9、负责人、书记对调入本区(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订的,罚负责人、书记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第4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违纪处罚实施细则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管理人员违章违纪造成事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务请各位管理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1.不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本人持证培训,处罚50-200元/次;

2.不积极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会议,不积极传达贯彻会议或文件精神,处罚50-200元/次;

3.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违章指挥作业,处罚100-300元/次;

4.未按安监、环保、特设等政府职能部门检查提出的隐患整改要求按期消除事故隐患,处罚100-500元/次;

5.未按公司领导和安全部门检查提出的隐患整改要求按期消除事故隐患,处罚50-300元/次;

6.对员工发现并提出的违章作业和事故隐患不理彩、不组织整改消除,或者对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不理彩、不采纳,处罚50-200元/次;

7.发生事故后未及时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不作调查分析,或者不提出处理意见,处罚100-300元/次;

8.不吸取事故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处罚100-500元/次;

9.对违章违纪或安全事故进行处罚时,故意降低处罚标准或寻找客观理由使之免于处罚,处罚50-300元/次;

10.安排未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或者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处罚50-200元/次;

11.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处罚50-200元/次;

12.安排不符合岗位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处罚50-200元/次;

13.安排童工或超龄人员上岗作业,处罚50-200元/次;

14.不顾员工身体和精神实际状况,强令员工加班加点、超负荷作业,处罚50-300元/次;

15.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或其它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不纠正、不教育、不处罚,处罚50-200元/次;

16.随意调换特种作业人员和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人员岗位,临时拉人顶岗,处罚50-200元/次;

17.未执行班前会制度,或无班前会记录,处罚50-200元/次;

18.未执行交接班制度,或无交接班记录,处罚50-200元/次;

19.未执行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制度,或无安全检查记录,处罚50-200元/次;

20.未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或无隐患整改记录,处罚50-200元/次;

21.未执行现场纠正“三违”制度,或无纠正处罚记录,处罚50-200元/次;

22.在班前会或其它会议上,不进行岗位针对性培训教育、不进行岗位安全措施交底、不对违章违纪进行处理、不通报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处罚50-200元/次;

23.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和各类设施不按计划检修维护、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处罚50-200元/次;

24.重大的起重吊装作业、运输作业、高空作业、立体交叉作业、易燃易爆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未指定监护人,处罚100-300元/次;

25.安排或默认在大风、霜冻、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必须作业时未采取防滑、防坠落等有效防范措施,处罚100-300元/次;

26.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遇有大风、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处罚100-300元/次;

27.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设施,处罚50-200元/次;

28.擅自决定移动、拆除、挪用消防设施,处罚50-200元/次;

29.擅自决定移动、拆除厂区视频监控系统,处罚50-200元/次;

30.现场各类材料、工具、设备等摆放混乱,不符合现场定置管理的要求,处罚50-200元/次。

说明

1、本细则是对各级管理人员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之一;

2、凡短时期内重复违反上述条款加倍处罚;

3、违反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重大设备设施损坏事故,处罚按公司调查处理通报文件执行。

4、本细则未涉及到的违章违纪行为、或者是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按生产系统具体规定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5、本细则从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南通______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安全生产处罚实施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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