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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7篇

发布时间:2023-04-07 17:33:01 查看人数:89

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维修工是本工区机电设备、运输系统维修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和操作者,负责本工区掘进工作中的机电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机电维修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相关安全生产知识、机电业务技能,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掌握并遵守《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电气防爆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懂得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

第2条遵守矿规矿纪及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认真进行机电设备维修和管理。

第3条带齐所用工具(专用工具)、仪器仪表,携带便携式瓦斯监测仪。

第4条做好巡回检查,及早发现隐患并及时处理。保证安全生产,避免机电故障影响安全生产。

第5条工作中不得撤离职守,有关控制台及电气设备的维修操作必须专人操作,在用的各种电器保护不得随意甩掉。

第6条交班时必须将本班设备运转情况、存在问题和应注意事项交待清楚,当班发生的机电事故,当班必须妥善处理,处理不了的与下一班电工共同处理或在检修班处理,并向工区值班人员汇报清楚。

第7条发现难以处理的隐患、故障及时向上反映并讲明白自己的分析、判断依据的处理建议。

第8条严格按本工种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9条工作前要对设备停止运转,切断电源,并闭锁。检修液压系统、支架时要先将液压卸载,并关闭阀门,严禁带压检修或更换严禁高压口敞口对人。

第10条维修时要严格的按要求及相应质量标准进行,保证一次合格。

第11条严格按规定定期检测电器设备性能,并做好记录,及时提出设备维修的备品备件计划,确保维修需要。

第12条发生机电事故后要及时进行抢修。

第13条检修工作前要检查工作环境,保证支护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4条加强技术交流和业务学习。

第15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对操作失误,违章操作负直接责任。

第17条不检查工作环境,支护不合格或因运吊设备造成支护变形负主要责任。

第18条不巡回检查,应发现的故障、隐患不能及时发现,造成影响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19条工作质量差,检修质量不标准,造成设备带病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20条设备运行、日检、月检、交接班等记录弄虚作假,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判断失误或操作失误造成影响安全生产,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当班处理故障所做的改动不向下班及领导如实反映,造成影响,负主要责任。

第23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维修工

1、机电维修工对所属范围内的所有工作负全面责任。

2、机电维修工必须经过正规的培训,持证上岗。

3、熟知“三大规程”中关于“机电维修”的各项规定,严格正规操作。

4、负责机电设备的完好率达到标准,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两坚持”、“四不漏”,杜绝失爆。

5、随时检查机电设备运转和安全设施使用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严禁机电设备带病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6、所有机电设备各有其位,建档挂牌,做好各种记录,按标准化要求管理,达到文明生产标准。

7、严禁带电作业,严格执行停送电、挂牌制度,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8、熟知各种机电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原理,熟练检查、判断和维修。

9、对当班各种机电设备的工作状况和存在问题,必须向下一班交代清楚,不留隐患。

10、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11、保质保量的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3篇 机电维修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 机电维修队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2、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对设备进行维护及检修,严禁带电搬运设备,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3、负责机电运输设备的完好,确保完好率达到98%以上。

4、服从领导安排,完成矿、队长交办的机电设备的安装、撤除任务。

5、修旧利废,节约材料,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

6、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安排,随叫随到,为生产一线服务好。

7、在质量体系下,做好各项工作记录,月末交资料室存档。

8、严格执行油脂管理规定,定期给设备加换油并作好记录。

第4篇 洗煤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维修工是其所辖设备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维修班长的领导下,对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机电维修工必须掌握洗煤厂机械设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机电维修工必须保证所辖设备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 经常对所辖设备进行巡检,及时处理设备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4条 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掌握所辖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

第5条 及时对所辖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 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 机电维修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第8条 机电维修工接受本班班长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技术员的指导,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第9条 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10条 对班长安排的各项作业任务,负有全面贯彻执行的义务。

第11条 对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消灭各种事故、障碍、异常、缺陷,负有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人身安全、预防和消灭各种人员伤亡事故,搞好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设备的机电维修工艺、进度和质量、原始记录的准确、齐全、文明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14条 熟知和掌握本范围所属机械设备的构造性能和一般技术特征及机械联系。

第15条 严格检查各种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完好,安全是否可靠。

第16条 使用钻床时,不得戴手套,不准开着车用手紧钻头卡,不准用手拿着钻,钻下的铁肖不准用嘴吹。

第17条 使用200伏以上的手电钻时,必须戴绝缘手套。

第18条 用錾子进行工作时要戴眼镜,对面不得有人。

第19条 零件存放要整齐,对锋利加工的工具,用完后放于安全地方,不要将锋口暴露在人易碰着的地方。

第20条 修好的机器,开车前必须检查各处转动部分有无故障,再开车试验。

第21条 检修设备、各部件组装、整机、装配必须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机内不得有异物,以防试车时发生事故。

第22条 使用大锤时不准戴手套,大锤正面不准站人,保证大锤不掉头。

第23条 使用的电焊机,要放置易散热的地方,其温度不得超过70度,一次与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完整、易于辩认,其线路必须绝缘良好,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其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

第24条 所用电焊把子,必须完整无破损,有可靠的绝缘,必要时要另加防护档板。

第25条 在工作前,首先检查电焊机接地是否良好、牢固,所用工具是否完整无缺。流动电焊机,使用前要由维修电工接线送电。

第26条 在焊接工作场地内,不得存放有火油、气油、易燃易爆物品,否则不准焊接工作,电焊把子要放在安全地点,完工后和下班时应切断电源,消灭火种。

第27条 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时,禁止将气瓶放在靠近火源、热源的地方,应与暖气片相距一米以上,夏季露天作业时,应将气瓶存放在阴凉处,搬运氧气瓶时,要注意轻放,注意防止瓶头瓶口碰坏。

第28条 氧气瓶不能与乙炔气瓶放在一起,两瓶间最小距离10米,两瓶距明火要20米以上,两气瓶与焊接地点相距不小于10米,同时要注意避开电闸。

第29条 进行电气焊工作时,电气焊工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前要对所使用工具详细检查后方可使用,否则不能使用。

第30条 进行电气焊工作时,施工现场要配备两支合格的灭火器,消防沙箱(沙量不少于0.2m3),现场有可靠的水源,烧焊前、后都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洒水冲尘,烧焊完毕,留专人观察一小时以上,确保现场无起火危险,方可撤离。

第31条 高空作业时,必须使用质量便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带要高挂低用,安全带不能栓在有尖锐棱角的物件上。

第32条 单项较大检修项目,要按项目规定措施施工,日常维修项目按洗煤厂通用措施进行施工。

第33条 机电维修工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34条 及时参加所辖设备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35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36条 负责进行所辖设备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37条 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38条 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

二、责任追究

第3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40条 所辖设备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41条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机电维修工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所辖设备的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42条 机电维修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

第43条 对所辖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44条 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所辖设备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46条 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

第47条 参加所辖设备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所辖设备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

第48条 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4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维修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

第5篇 洗煤厂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维修工是其所辖设备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维修班长的领导下,对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机电维修工必须掌握洗煤厂机械设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机电维修工必须保证所辖设备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  经常对所辖设备进行巡检,及时处理设备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4条  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掌握所辖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

第5条  及时对所辖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  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  机电维修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第8条  机电维修工接受本班班长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技术员的指导,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第9条  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10条  对班长安排的各项作业任务,负有全面贯彻执行的义务。

第11条  对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消灭各种事故、障碍、异常、缺陷,负有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人身安全、预防和消灭各种人员伤亡事故,搞好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设备的机电维修工艺、进度和质量、原始记录的准确、齐全、文明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14条  熟知和掌握本范围所属机械设备的构造性能和一般技术特征及机械联系。

第15条  严格检查各种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完好,安全是否可靠。

第16条  使用钻床时,不得戴手套,不准开着车用手紧钻头卡,不准用手拿着钻,钻下的铁肖不准用嘴吹。

第17条  使用200伏以上的手电钻时,必须戴绝缘手套。

第18条  用錾子进行工作时要戴眼镜,对面不得有人。

第19条  零件存放要整齐,对锋利加工的工具,用完后放于安全地方,不要将锋口暴露在人易碰着的地方。

第20条  修好的机器,开车前必须检查各处转动部分有无故障,再开车试验。

第21条  检修设备、各部件组装、整机、装配必须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机内不得有异物,以防试车时发生事故。

第22条  使用大锤时不准戴手套,大锤正面不准站人,保证大锤不掉头。

第23条  使用的电焊机,要放置易散热的地方,其温度不得超过70度,一次与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完整、易于辩认,其线路必须绝缘良好,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其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

第24条  所用电焊把子,必须完整无破损,有可靠的绝缘,必要时要另加防护档板。

第25条  在工作前,首先检查电焊机接地是否良好、牢固,所用工具是否完整无缺。流动电焊机,使用前要由维修电工接线送电。

第26条  在焊接工作场地内,不得存放有火油、气油、易燃易爆物品,否则不准焊接工作,电焊把子要放在安全地点,完工后和下班时应切断电源,消灭火种。

第27条  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时,禁止将气瓶放在靠近火源、热源的地方,应与暖气片相距一米以上,夏季露天作业时,应将气瓶存放在阴凉处,搬运氧气瓶时,要注意轻放,注意防止瓶头瓶口碰坏。

第28条  氧气瓶不能与乙炔气瓶放在一起,两瓶间最小距离10米,两瓶距明火要20米以上,两气瓶与焊接地点相距不小于10米,同时要注意避开电闸。

第29条  进行电气焊工作时,电气焊工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前要对所使用工具详细检查后方可使用,否则不能使用。

第30条  进行电气焊工作时,施工现场要配备两支合格的灭火器,消防沙箱(沙量不少于0.2m3),现场有可靠的水源,烧焊前、后都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洒水冲尘,烧焊完毕,留专人观察一小时以上,确保现场无起火危险,方可撤离。

第31条  高空作业时,必须使用质量便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带要高挂低用,安全带不能栓在有尖锐棱角的物件上。

第32条  单项较大检修项目,要按项目规定措施施工,日常维修项目按洗煤厂通用措施进行施工。

第33条  机电维修工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34条  及时参加所辖设备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35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36条  负责进行所辖设备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37条  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38条  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

第6篇 机电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机电工长、班长领导下,负责搞好本职范围内的机电设备管理和安全使用工作,保证设备完好和安全运转。

二、严格执行工种操作规程,加强机电设备的维护和检修,保证检修质量,杜绝电气失爆。

三、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保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7篇 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学习和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监狱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安全指令、指示。

第2条在带工队长下和班组长的带领下,干好机电维修工作范围的各项工作,并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机电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4条熟悉由变电所到工作面的供电系统;熟悉机电设备性能、原理、作用,并严格按规程要求操作;做到判断事故准确,处理事故安全迅速。

第5条认真落实“包机制”,对所管电气设备、管线经常检查维修,确保各种电气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严禁带电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等),切断电源时,所有开关把手应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

第6条严格执行电气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保证设备完好,安全供电无失爆。

第7条努力学习业务,提高技能。当班出现的问题要当班处理,实在处理不了的要汇报,并在现场交接班。

第8条遵章守纪,搞好自主保安,严禁“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机电维修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机电维修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1条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机电维修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机电设备的,机电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机电设备出现失爆或达不到机电设备管理验收标准的。机电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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