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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生产管理制度答案汇编(5篇)

更新时间:2024-05-10 查看人数:55

产品生产管理制度答案

有哪些

产品生产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并保障安全生产。以下是一些关键的管理制度:

1. 质量控制体系:设立严格的质检标准,包括原料检验、生产过程监控、成品检验等环节。

2. 生产计划管理:制定科学的生产计划,合理分配资源,确保按时交付。

3. 设备维护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良好运行状态。

4. 安全生产制度:实施安全培训,执行操作规程,预防安全事故。

5. 员工培训与考核: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评估,提升员工能力。

6. 环境保护政策:遵守环保法规,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7. 库存管理:优化库存,防止过度积压和短缺。

流程

1. 订单接收与生产计划制定:销售部门接收订单后,与生产部门协调制定生产计划。

2. 原材料采购与检验:采购部门根据生产计划采购原料,质量部门进行验收。

3. 生产调度与监控:生产部门根据计划安排生产任务,监控生产进度。

4. 过程质量控制:设立多个质量检查点,确保每个步骤符合标准。

5. 设备维护与故障处理: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日常维护,及时处理故障。

6. 安全检查与应急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

7. 成品检验与包装:质量部门对成品进行最终检验,合格产品进行包装。

8. 库存管理与发货:仓储部门管理库存,根据订单需求安排发货。

目录内容

1. 引言 - 制度目的与重要性 - 制度适用范围

2. 质量控制体系 - 质量标准设定 - 检验流程 - 质量问题处理

3. 生产计划管理 - 订单处理流程 - 生产计划制定 - 计划调整机制

4. 设备管理 - 设备采购与保养 - 故障报告与维修 - 设备效率评估

5. 安全生产制度 - 安全培训与教育 - 操作规程 - 安全事故应对

6. 员工培训与考核 - 培训计划 - 绩效考核标准 - 能力提升途径

7. 环保政策 - 环保法规遵守 - 废弃物处理 - 清洁生产措施

8. 库存管理 - 库存控制策略 - 订货点设置 - 库存盘点与报告

9. 实施与监督 - 制度执行 - 内部审计 - 制度修订

10. 结语 - 制度的重要性重申 - 对全体员工的期望

通过这些管理制度,我们期望构建一个高效、安全、质量可控的生产环境,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同时也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各层级管理者需严格执行,并适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制度,以适应市场变化和企业需求。

产品生产管理制度答案范文

第1篇 注塑产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程序

注塑产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流程

1.0目的

为了确保对注塑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各工序按规范作业,以保证这些检验处于受控状态。保证产品的制造过程满足出厂标准, 确保产品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2.0 范围

适用于注塑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各检验工序控制。

3.0职责

3.1品质部工程师负责注塑原辅料、在制品和成品的检验和监督,及时向生产部门反馈质量情况

3.2.巡检负责按客户要求或相应的工艺文件进行注塑过程的产品质量控制.

3.3抽检负责对当班的注塑产品出货前全面检查

3.4检验中如有疑问及争执,须由品质主管或工程师协调处理。

4.0 工作程序

4.1 来料检验和试料:

4.1.1 当采购物料回厂后,无论是新料或是粗粒料,当班巡检必须抽不同位置三处以上分多个小包装样品,每袋5kg左右进行机台试料,试料合格后必须作下检验记录,特别要求写清楚进料时间,厂家,并督促仓管进行产品时间、厂家的标识等,试样过程中留样要进行编号并收藏保管,直到材料开始正常生产为止;

4.1.2 每次换料生产时,要求不同的材料批次进行不同的标识区别,便于发生不良后进行产品追溯,具体操作是在巡检报表中注明换料的时间、厂家、产成品的包装顺序号等,发生异常可以追溯到哪个厂家、什么时间进货,哪天生产,从第几箱开始等;

4.1.3 试料合格后要填写来料检验报告,经品质主管审核确认后,和留样一起包装待查,若为不良则由材料工程师和采购、生产等部门进行评审和协调处理,报相关领导确认后执行。

4.2 首检、记录和标识:

4.2.1注塑生产过程中,操作工必须做好自检记录,检验产品的外观,巡检员做好开机产品的首件签字封样,并填写《首检记录卡》,生产过程中要按巡检要求进行产品抽检工作,每次检验项目要完整,并同时对打包产品、作业台产品和机台随机产品三个环节进行验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协调处理,并如实、认真填写《巡检记录》;

4.2.2 巡检要求操作工对自检不合格的产品进行返工,并对返工产品进行记录、标识和复查,直至达到产品质量要求,否则不允许盖章进仓,对不合格的产品在交接班时要确保信息完全传达给下班次巡检员,以防零部件、材料误产、误用;

4.2.3 品质主管每天要将巡检报表收回并检查巡检记录的情况,对记录有不实或存在疑问则找相关巡检员了解确认,如属工作粗心、失误、责任心不足则要求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当天的绩效考核进行考核扣罚,对多次未按检验工作指导执行的巡检员将考虑换岗或劝退;

4.2.4各注塑工段完成品合格后,巡检在《产品生产流程卡》上盖章,才能进仓或转入下一道工序,注塑的成品、半成品、合格和不合格品等,应按规定的区域整齐放置,并按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原则进行标识,检验员有权对过程进行控制和协调,对标识不规范有权勒令员工整改或停机整顿。

4.3 过程的再确认:

4.3.1 换料和新加料后产品的检验和确认

巡检过程中机台有换料、加料时,巡检要按首件检验标准,逐项确认产品的外观、工程尺寸、性能强度和组件装配度等各项品质参数,调查和了解所用物料的批次是否发生变化,便于记录和预防不良的发生;

4.3.2 修模后产品的检验和确认

当模具发生异常维修结束上机试样时,巡检要按首件检验标准,逐项确认产品的外观、工程尺寸、性能强度和组件装配度等各项品质参数,并对照前期样品,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若模具属重大维修事项则由品质工程师依照以上项目检查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必要的时候还需进行长时间的验证跟踪;

4.3.3 新人作业后产品的检验和确认

当机台发生换人,新人作业等,领班、巡检必须加强巡检次数,明确告之产品的注意事项并确保员工全部理解,过程中反复检查新手作业熟练程度,发生异常要及时纠正,必要时候换熟练员工作业,保证品质的稳定性;

4.3.4 停水断电后产品的检验和确认

生产过程中,由于外部原因发生停水、断电等造成机台异常作业而重新开机生产,此时,机台的工作处于不稳定状态,巡检员要按首件检验标准,逐项确认产品的外观、工程尺寸、性能强度和组件装配度等各项品质参数,并对照前期样品,确定产品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并持续跟进直到机台运行、产品质量趋于稳定为止;

4.3.5 过程调机后产品的检验和确认

生产过程中,产品发生变异,车间领班或生产主管重新调机,当改变机台成型参数而原问题得到克服后,巡检要重新确认其他检验项目的品质是否出现变异,各种性能是否达到要求,如通过提高温度来克服产品外观不良是否会影响塑胶的物性而使产品变脆等,避免发生新的不良问题造成批量品质事故发生;

4.3.6 交班过程产品的检验和确认

车间在交班过程中,由于人员发生变动、新换材料未确认已到换班时间、上班次巡检忘了彻底交接或其他原因等给机台生产埋下质量隐患,对可能造成批量质量事故的风险,接班巡检员除严格执行检验外,必须确认上班次的巡检表、自检表,了解材料使用情况等,及时熟悉上班次的品质情况,采取措施,确保对影响过程能力的变化及时做出反应。

4.4 不良品处理流程:

4.4.1 让步放行

当生产急需而模具存在问题,工艺无法修正或过程控制疏忽造成批量问题产品发生时,严格执行放行评审流程,通过评估可以让步放行时,由车间办理让步放行申请,经巡检确认、工程审核后交相关领导批准后让步放行,相关主管落实责任并进行扣罚处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待处理品巡检不得盖章,仓管不得入仓或转序;

4.4.2 返工重验

当过程控制疏忽或员工未按检验要求进行产品加工,造成批量不良需要加工处理时,由车间依照《注塑车间管理规定》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进行产品返工,返工不计加工费,必要时候要对员工进行扣罚考核,返工结束经过巡检重验合格后方可盖章入库或转序;

4.4.3 报废处理

对产品的放行执行评审流程的有关规定,通过评审无法回用时,需执行报废处理,由生产车间申请报废,经相关品质主管签字确认,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重大不良事故必须请示总经理裁决处理,私自报废或遗弃,一经发现三倍重罚。

4.5 过程的改进:

4.5.1品控人员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进行分析、找出改进的方法,并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实施控制,联络车间处理,对未改善的机台、模具有权实行停机整改,直到问题解决后方可生产;

4.5.2 不良

品的处理都必须落实责任,实施扣罚,并通过调查报告实施纠正预防措施,责令相关部门、人员改善,经品质部验证合格后方视为结案,过程的跟进和反馈由品质部负责安排落实,其他部门必须配合执行;

4.5.3 注塑过程的改进涉及到修改工艺文件或质量管理文件时应按照文件和资料管理程序的要求,针对发生的异常和过程发生失控的原因,探讨检验规范和作业指导书中的不足和漏箭项目,逐步完善过程控制文件,提高过程控制能力。

5.0 引用标准:

iso9001:2000版 《质量手册》相关条款、各程序文件。

6.0 相关记录

《员工自检日报表》、《巡检检验日报表》、《来料试样记录表》、《首检记录卡》、《返工报告》、

《回用申请表》、《产品报废单》、《质量调查报告》、《质量异常周报表》、《纠正预防措施表》

《质量整改验证表》、《模具维修验证表》等相关表单。

编制:

审核:

第2篇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业产品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产品(含食品及其相关产品)。

本规定所称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资质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被依法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实施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和吊销生产许可证,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生产许可的撤回、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三)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部门或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条 撤回、撤销生产许可,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撤销下级部门决定的生产许可。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撤回、撤销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撤回、撤销的意见,并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第九条 作出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撤销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的吊销

第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一)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三)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吊销生产许可证,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办案程序管辖权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的,应当通报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办案程序的规定,提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听证权利。

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听证规则进行听证。

第十四条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将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书面建议和有关情况,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至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批复。

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准予生产许可部门同意吊销的批复,向被许可人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

第四章 注销手续的办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对因其他情形应予注销生产许可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事实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准予生产许可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公告注销生产许可的被许可人名单或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许可撤回、撤销、吊销、注销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许可承办机构、执法机构的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生产许可被注销后,被许可人仍继续生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查处无证生产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第3篇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过程,加强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大力推广配方肥尤其是缓释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记录档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记录档案至少保存两年,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生产过程问题的追查。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记录档案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农业投入品采购记录表;二是种植业农事生产记录表;三是农产品销售记录表。

三、生产记录由主要负责人填写,并由相关人员对其记录进行定期检查。

通过健全生产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全面真实地掌握农产品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情况、质量控制标准、产品生产数量和销售去向,既有效地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标准,也加强了农产品生产者的自律约束。

第4篇 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类档案管理职责

1.熟悉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类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归档范围的确定。

2.制定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3.指导、督促、检

第5篇 水产品生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菜篮子”水产品生产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菜篮子”水产品生产项目按照《省年扶持“菜篮子”水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所有水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的审批和上报、管理程序及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包括如下内容:

1、基础设施建设。

2、养殖设备装备水平建设。

3、档案渔业建设及技术培训。

第五条项目审批上报程序

1、项目审批上报程序包括项目申请、评议审查、上报省水产局批准三个主要环节。

2、项目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愿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

3、评议审查:接到申请后,县水务局组织人员对申请内容进行核实,并对项目预测效果进行论证。

4、上报省水产局批准:县水务局评议审查合格后上报,经省水产局批准后,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项目管理程序

1、项目管理程序是指报经省水产局批准后,项目开始实施到项目完成阶段的工作。包括项目实施、中期检查、总结验收、评估等环节。

2、项目实施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的实施,水务局、财政局、项目实施地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

3、项目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自验,水务局、财政局、项目实施地镇人民政府参加,初验合格后由水务局、财政局上报省水产局、省财政厅或者省发改委,接受省级部门验收,需要接受农业部抽检的项目,由省级部门组织抽检验收。

第七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1、基础设施建设:由项目实施单位成立项目领导小组,项目领导小组对工程项目全权负责,进行统一管理,小组成员可根据项目需要由项目单位人员、项目实施地镇人民政府、财政局、水务局等单位人员组成。

2、养殖设备装备水平建设: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实施。

3、档案渔业建设及技术培训:由项目实施单位在水务局的指导下具体实施。

第三章项目工程管理

第八条项目工程管理是指项目工程施工过程管理,包括招投标管理、工程材料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资金与核算管理、竣工验收管理。

第九条招投标管理

一事一议、单位(或者群众)自筹资金、先建后补项目,可不实行招投标管理程序,采取项目实施单位自建的形式组织建设;其余项目按照县人民政府和县发改局的相关文件政策执行。

第十条招投标管理细则

按现行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工程材料采购管理

项目工程所需材料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付款。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材料采购也需实行招投标。具体事项由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施工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材料和工程项目的完整,保证项目施工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施工管理内容

1、选择建筑施工单位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报水务局备案。

2、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派遣工程监督人员或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返工,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要求。

3、项目工地所需材料实行进出库登记管理制度和材料采购验收制度。

4、项目工程开工后,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或设计图纸严格施工,现场确需变更的,需由项目实施单位请示水务局、项目实施地镇人民政府,现场确认后另行制定方案,施工单位按照另行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不得挪用和留作他用。确保项目资金足额到位使用。

产品生产管理制度答案汇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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