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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制度5篇

发布时间:2023-03-21 14:03:01 查看人数:75

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第1篇 文明施工建设安全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文明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用计价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办法。

三、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用指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以及环境保护必须投入的各项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环境保护费指保证施工现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文明施工费指保证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安全施工费指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投标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要求及报价的办法。

五、投标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应有相应的措施费用报价。

施工组织设计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等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应编制保证措施计划。

六、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保证措施计划报价。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费不得优惠,但应计入投标总价。

七、发承包双方签定的承包合同中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费用的使用、支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处罚和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

八、中标人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专用于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九、工程实施过程中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及合同规定,经监理单位审查认可后由建设单位支付。

十、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涵盖的主要工作内容详见附件一。

十一、非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和其他非招标工程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十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计价的调整办法。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

1、规费单列。

规费指政府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税金另行单列)。包括工程排污费、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企业交纳的部分)、住房公积金(企业交纳的部分)、公共卫生费、噪声排放费、治安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

2、调整杭建市通知164号《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的修改意见》中措施项目一览表的项目内容,取消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现场管理费项目;增加环境保护费、二次搬运费

、缩短工期增加费、支架项目。

3、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同时提供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清单。具体可参照“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清单一览表”并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编制,可以增减项目。

措施项目清单由招标人提供措施项目名称、投标人提供数量和报价。清单编制单位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应满足现行管理要求。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1、规费应根据“规费项目一览表”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报价,一律不得优惠。

2、投标人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不得随意估算,均应分列子项并附报价清单。

无分列具体项目的措施费用报价应视为无效报价。

3、措施项目中凡属周转使用的设备、材料,均应按每单次使用摊销量报价,不得按全部投资报价。

4、投标人提供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三项措施费用报价时,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清单,结合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保证措施计划提供数量并报价。出现措施清单中未列的项目,投标人可作补充。

第2篇 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点

为了充分体现“安全是第一责任,安全是第一工作,安全是第一效益”的安全理念,进一步落实“安全发展”的原则和今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的会议精神,确保公司系统各基建工程全面实现各项安全管理目标,有重点地加强基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施工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进度、安全与造价的关系。

二、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工作

工程承包方应组织入场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学习,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检查、监督和考核。

1、进入建设工程现场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至少三天的入场教育,其中必须包括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2、现场施工人员每周至少学习1小时,民工每周必须集中培训一次。每次安全教育和培训必须记录学习和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必须签到。

3、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违章做业,存在安全隐患,则对当事人及用人单位施以严格的经济处罚。

4、唱响“安全发展”,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大力弘扬安全文化,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强化各级干部和全体建设者的责任意识。各项目公司要增加安全宣传教育投入,加强宣教、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培训教育机制。

三、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监督

1、民工正式上岗前必须体检合格,正式职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体检。

2、项目法人要监督检查承包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在招标过程中,主体工程不得采用未通过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0(环境管理体系)及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承包商。脱硫工程等主要辅助工程要优先采用通过gb/t28000、gb/t24000及gb/t19000的承包商。

四、加强对施工分包队伍的管理

1、工程分包必须报项目公司批准。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的,转包、分包队伍立即清理出场,并对主承包商给予处罚,包括终止合同,清理出场。

2、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没有资质或资质不全的一经查出,立即清理出场,并对主承包商给予处罚。

3、总承包商应将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到其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中,严禁以包代管。

五、进一步落实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制度,用好用足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或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

1、各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和职能部门的主要工作人员要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各参建方项目经理、副经理和专职安全员以及项目监理部门的总监、副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也要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如果当年完成安全责任制目标,在返还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奖励。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视情况严重程度和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扣除部分或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并同时还要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2、项目法人在建安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承包方应扣押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数额,并制定处罚细则。施工承包商签订合同后,项目法人从合同中提取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在整个建设过程中,若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组织得力,措施有效,则工程完建后,全额退还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否则除其它处罚外,还要按处罚细则扣留该项费用。

3、各项目公司不得有意节余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或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在招标中,该项费用不得列入竞争性报价。项目公司要认真审查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满足要求、缺项少项的,承包商要补充完善。落实具体措施后,项目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或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

六、加强对危险源的辨识工作

项目公司应与参建各方共同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充分识别和分析,对于低、中、高度危险源,应采用不同的措施来控制。对于高度危险源,防范措施应形成作业文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培训和演练,以便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人员和经济损失。

七、全面开展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

建立符合电力行业实际的安全设施标准,是顺利实施安全设施标准化的前提,是确保公司基建安全长治久安的重要工作。公司将编写《安全文明施工手册》,并下发到各基层单位,作为工程管理的标准,参建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安全设施的设置可参考公司下发的《火电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并在今后招标中明确要求投标商满足公司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八、定期检查,严格管理

1、 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每天必须对工地进行安全巡检,并于次日9:00前填写巡检日志;

2、 各承包商每月要在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至少组织一次本标段的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工程安委会;

3、 工程安委会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整个工程的安全检查,加强对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承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用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杜绝无证上岗,若有无证上岗行为发生,应对用工单位进行处罚。

4、各级安全检查的结果应在检查后5日内上报公司,下月的报告中应说明对上月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

5、安全事故报表采用零事故报告制,必需在每月5日前填报表。

基建安全工作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各单位要齐心协力,从安全文化、安全责任、安全投入等基本要素入手,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大力推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是第一责任,安全是第一工作,安全是第一效益”安全理念。在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安全管理的力度、搞好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项目考核等工作,使公司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更上一层楼,实现公司安全管理目标。

第3篇 无人值守地下换热站施工建设安全防护管理问题

某公司区域热力站全部实现了无人值守智能控制,集中供热中换热站的安全可靠运行直接关系到整个系统的稳定运行。地下、半地下半地下换热站,其安全防护显得越来越重要。

1 地下换热站的安全隐患

由于地下换热站普遍存在空气质量较差、地面存在油脂及积水、操作通道狭窄、电缆线路维护不当等现象,这就埋下了许多安全隐患,也为安全防护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1.1 电缆及其电缆沟故障引起火灾

1.1.1 电缆短路事故引起火灾。供电线路、用电设备的短路会使短路点与电源间的阻抗突然减小,负载电流增大,瞬间将产生几万、甚至几十万安培的强大电流。短路所产生的绝大部分热量作用在导线上,成为电缆火灾的点火能。

1.1.2 电缆过载事故引发火灾。导电缆工作温度达到10小时以后趋于稳态,如果电缆中的电流超过安全载流,会导致热量无法及时散失,电缆外层的绝缘能力下降,造成漏电或短路,引燃绝缘外皮以及周围可燃物而引起火灾。

1.1.3 电缆沟内防护措施不当,产生溢出的水侵入电缆沟,使电缆长期受水侵蚀,导致电缆绝缘电阻下降,造成电缆接地或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1.1.4 电缆绝缘层老化。据有关资料介绍为15~20年,绝缘层老化会使电缆的过载能力差,自燃温度点降低较多,容易造成电缆自燃。

1.1.5 施工或生产过程中,由于电缆沟盖板缺失,孔洞封堵不严等原因,导致火源(烟头、电气焊火花)或小型动物进入电缆沟,引起电缆着火。

1.1.6 在日常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人员不熟悉、误操作,引起电缆头与主设备接口处产生强烈的弧光,从而击穿电缆,导致电缆火灾。

1.2 排水设施不畅引起水淹灾害

1.2.1 施工过程中,对地下穿墙套管封堵不严或换热站四周放水不严,直接导致地下水向换热站内渗漏。在雨季严重时,大量水溢流,造成站内换热站设备处于阴湿的环境中,长时间会导致站内动力设备锈蚀,电气设备启动时烧毁。

1.2.2 换热站内爆管及抢修过程中,由于作业面积狭窄,现场操作困难,排水不畅,易造成人员烫伤、击伤、划伤等人身伤害事故。

1.2.3 生产运行维护时,一二网水排污泄水,由于站内无排水沟或排水设施不畅,导致换热站内的水不能外排,处于水淹状态,容易引发水淹灾害及一系列事故。

1.3 通风设施不完善引发事故

1.3.1 换热站长期处于高温环境,配电间热量大量积聚,引发电缆绝缘层自燃进而引起火灾;设备间循环泵、补水泵轴承运作且用电负荷大,引起电机高热超载,导致电机烧毁。

1.3.2 站内由于保温外皮损害,保温材料释放有毒有害气体,如果换热站内未采取通风措施,

可能引发人员中毒事故。

1.3.3 地下换热站往往处于地下车库的死角,空气流通不畅,如果换热站内无通风措施,造成站内无氧气,不能保障工作人员正常的空气质量,会导致人窒息甚至死亡。

1.3.4 换热站内没有良好的通风措施,一旦换热站内发生火灾又不能很好地与外界隔离,会使火灾蔓延,事故扩大化。通风可以防止地下热力站湿度过大,防止结露损坏电气设备。

1.4其它安全隐患

1.4.1 地下换热站照度不达标。由于换热站内的照明灯具往往安装在空间顶部,站内为大管道工艺施工,空间狭小造成操作空间有阴影,不利于维修检查,容易发生撞击、碰伤等事故。

1.4.2 通讯连接不畅。地下换热站往往手机、对讲机信号质量差,不能保证正常的通讯状态,一旦事故发生,不能很好地及时处理,造成事故的扩大化。

1.4.3 设备大修不方便。换热站内缺乏吊装孔,循环泵一旦发生事故需要更换时,则不能及时进行调配,造成停供时间延长,负面影响极大。

2 地下换热站的安全隐患给企业带来的危害

地下换热站的安全隐患主要基于其本身的火灾、水淹、窒息、撞伤、停供等性能,地下换热站的危险性主要集中于设备损害、经济损失、人员伤害、企业影响四个方面。

2.1换热站火灾,不仅导致烧毁大量昂贵的电缆及其它主要电气设备装置,直接导致大面积停供,而且抢修、恢复时间长,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社会效益明显降低。

2.2换热站水淹、无通风措施都能导致站内设备报废,对人员产生伤害。

3 地下换热站的安全防护措施。

通过对我公司地下换热站危险性分析,本文将从工程的施工建设与安装维护、消防设施的配置及安全管理三个方面谈谈构建换热站的消防安全模式,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3.1 施工建设与安装维护

在换热站设计时,充分考虑到其特殊性,换热站应设两个外门,向外开。考虑到一次网高温发生泄露后可能烫伤,应在地上位置设置关断阀门井,以便换热站发生水淹时迅速关闭阀门。

根据设备负载合理选择电缆,并在工程造价允许的情况下,

留有一定的电缆富裕容量。新装和更换的电缆要选择合格的正规厂家生产的阻燃电缆。施工时尽量使用整段电缆或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避免发生电缆中间接头接地短路或爆破。电缆沟需要良好的密封盖板,电缆沟内设集水坑防止沟内积水,减缓电缆老化。

加强换热站内外洞口的封堵,严禁外水内流,避免小型动物的破坏。站内做好排水沟,并能够迅速有效的将站内积水外排。集水坑最好设置在站外,强排措施应到位。

设置良好的通风设施,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避免设备处于高温、潮湿的环境下作业。通风措施应满足换气次数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强制通风设备。站内发生火灾时应能够与外界迅速隔离。

换热站内照明灯具选用防火防、爆防、潮灯具,安装高度建议采用吊装和壁装相结合的方式,保证操作空间的能见度,并设置应急照明系统。站内工艺管道布置应合理,活动通道宽度应符合设计规范,保障人员顺利通行。

规范地下车库基站的建设,解决地下站信号质量差的问题。换热站顶板设置吊装孔,吊装支架,有利于循环泵、板换的检修和设备运输。站内设置备用水泵,以便发生事故时及时更换。

3.2 消防设施的配置

受换热站空间及工艺安装的影响,不适于安装火灾报警装置,那么如何加强换热站防火、防盗、防潮显得尤为重要。

设置有效的防火门阻燃隔断,可以有效防止电缆火灾蔓延,将火灾控制在小范围内,降低扑救难度,减少企业经济损失。

配置灭火装置。可以装设悬挂式定温式1211自动灭火器,当电缆沟内达到一定温度时,实施自动灭火功能。也可使用干粉或co2灭火器等在有限空间内进行灭火,避免火灾进一步蔓延。同时应在换热站外门口设置消火栓,一旦事故扩大,可以及时扑救。

换热站应采用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换热站为单独的防火分区,应设置消防排烟风机。站内安装除湿设备。

自控方面:站内安装水淹报警器、红外防盗器,直接将信号上传至中空室,实现实时监控。

3.3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防止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重要措施。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对于减少企业危险事故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

加强员工电气培训,对危险部位定期进行安全巡检和维护,针对设备老化情况、运行环境进行排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维护记录。加强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定期组织事故预防及应急疏散演练。

加强安全管理,对换热站配电间、设备间予以监控,每天定时组织人员巡视检查,避免外部环境引发火灾。

4 案例分析

结合在某站生产实例,对其现状进行安全性分析,提出合理化的安全预防措施,为其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4.1 生产现状

在我公司某换热站,坐落于某小区地下车库内,换热站内生产运行情况为:

(1)电缆沟内采用整段电缆,直接从配电间通向设备,电缆穿镀锌钢管辐射状敷设,电缆沟采用绝缘橡胶覆盖在铁板上;

(2)站内照明为壁装防爆灯,无应急照明设备;

(3)站内循环泵为单台泵运行,补水泵为一用一备配置;

(4)配电间比设备间地面高400mm,站内大小为300mm×300mm排水沟,集水坑内设置一用一备排污泵,排水沟内有积水;

(5)设备间与车库之间外墙安装超低噪声轴流风机3台,可实现自动控制;

(6)站内设备间有co2灭火器两瓶,消防锹一把、消防水桶一个;

(7)站内一二次网进站管墙壁上有水流痕迹,雨季地下水有向站内溢流的现象;

(8)一次网管道保温有脱落现象,触摸补水泵电机,有过热现象。换热站内已安装视频监控,所有运行参数和现场情况直接上传至中控室。

4.2 安全性分析

针对目前安全生产状况,站内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如果安全措施不到位,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甚至危及人员的生命安全。建议进一步的整改措施:

(1)组织员工对电缆沟进行清理,加强电缆维护工作,配电间内安装轴流风机,避免设备在高温环境下运行。

(2)换热站内增加应急照明设备,并有应急指示灯,便于人员疏散。站内增加备用循环泵,避免造成设备抢修不及时,大面积停供,高低区机组补水泵共用槽钢基础,容易产生共振,应单独制作基础槽钢。

(3)排水沟应有坡度,坡向集水坑。沟底重新找坡,保证水外排。站内加装除湿机两台,设备间和配电间各一个。

(4)配电间设置co2灭火器两瓶、消防锹一把、消防水桶一个,并采用防火门,设备间门口设置消防栓。

(5)轴流风机外装防火阀,有效防止火灾蔓延,将事故控制在小范围内。

(6)进站管道处做柔性防水套管,防止地下水溢流。工艺管道保温修补,防止一次网烫伤。检查补水泵故障,及时维修。

第4篇 大学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建设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范围内从事基本建设、改扩建及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对其施工、监理范围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建设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负协助管理责任。

第四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指派的现场管理人员要对安全文明施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按照建设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防止安全事故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第五条 施工现场四周围墙设置高度应不低于1.8米,在主要路段工地施工的围墙设置应不低于2.5米。围墙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建有门楼和值班室。围墙及门楼材料要坚固,做到稳定、整洁、美观。

第六条 施工门楼前必须设置企业标志,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平面布置图、效果图,以及各种现场管理制度。

第七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值班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卡,不得准许非现场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条 现场施工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同时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帽,以便供外来参观和检查人员使用。

第九条 主要出入口和通道口应设置有顶盖的安全防护,临近道路和其它建筑物的外墙立面或有其它要求的外墙立面应采取封闭施工。

第十条 现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范要求,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 加强现场成品保护和周边环境保护。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成品的安全责任主体,要派专人看守,建设单位应予以协助。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和损坏周边环境。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必须硬化,排水通畅,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

第十三条 施工材料、机具及设备应按平面布置图合理摆放在施工现场内,不得混合堆放,且标识正确、清楚。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要严格按规定分类入库管理。无论是施工材料还是施工用机具与设备,均不得随意摆放在场外。

第十四条 对于单体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其道路必须畅通无阻,现场出入口处道路必须设置车辆冲洗槽、沉淀池,配备冲洗设备。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对于难以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派专人及时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整洁、干净。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废料和垃圾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清。严格按要求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严禁未经批准随处乱倒建筑废料和垃圾。

第十六条 生活区必须与施工作业区分开。正在施工的工程不得用作施工单位职工宿舍、项目部办公室。生活临时用房要按甲方指定地点新建,工程完工后应将其场地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要采取防粉尘、防噪音、防灯光措施,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一般不得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时段内施工。特殊情况须经基建处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人。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现场要配足必备的灭火器材,提供充足的消防水源,并建有临时休息室,严禁作业人员乱扔烟头。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自冲式男、女厕所,严禁作业人员随地大小便。

第三章安全文明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华中农业大学的校纪校规。各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其职工加强安全文明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和文明管理措施,落实责任人,坚决杜绝不安全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严禁打架斗殴、赌博、行窃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加强职工生活区管理。生活区的食堂、厕所与垃圾箱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生活区与现场作业区相邻时,场内须设置带盖的垃圾桶。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应分开堆放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加强职工宿舍内用电管理,职工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所有车辆不得在校园内高速行驶和鸣号,所有建筑材料运输车辆不得在纬二路道路上行驶,因施工需要,须经基建处领导批准。

第四章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和甲方指派现场的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和监督,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和不安全、不文明的行为应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经基建处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任何处理处罚决定,基建处应出据处理处罚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五份,施工单位、处办公室、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公司、基建处主管领导各一份。对于经济处罚决定,其处理处罚通知书应另加一份送校基建财务科,由校基建财务科从被处罚单位工程款项中扣减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告诫整改、责令停工整顿、罚款等处理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现场围墙及安全保护设施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规范要求,进行告诫整改或责令停工整顿,必要时应进行经济处罚。

(二)现场施工人员违反施工管理规定和施工操作规范,在告诫整改不听的情况下,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三)施工人员在施工过场中破坏或损坏周边环境、应保护成品,除赔偿损失外,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四)施工车辆未经清洗上路行驶,污染路面而未及时清扫干净,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五)施工单位对职工管理不严,出现打架斗殴、盗窃、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轻则告诫整改和进行经济处罚,发现一起可处以500000元的罚款。重则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经批准,其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和施工车辆擅自进入纬二路道路行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规定,经教育不改者,可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第5篇 水电站工程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各项水电站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明确区公司、各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合同单位(如设备安装和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物资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尽可能地减少事故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人身、机械设备和工程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行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结合水电站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各项水电站工程施工及施工区内交通的安全管理,参建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在参与工程建设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第四条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由区公司统一领导,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督促管理,监理单位现场监督管理,施工承包单位等有关合同单位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工程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承包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等合同单位的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分别对工程安全施工和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区公司水电建设部

1、按照“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责成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对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督促和管理。

2、审批和发布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核定重大安全设施的经费。

3、按照工程施工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基础条件与外部环境。

4、协助或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整、处理。

第七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

1、对工程施工安全负有全面的督促管理责任,下属的工程部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工作,主持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的月、季度安全工作会。

2、委托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和区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3、在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环境、施工强度和施工干扰对工程施工安全的影响,按施工合同规定,为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创造必要的条件。

4、审查投标施工企业的资质、工程业绩、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施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等级,认定投标施工企业的能力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施工的要求。

5、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提出有关施工过程中的人身、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重伤、死亡和职业病率的控制指标、事故或超标的经济责任及其奖罚的规定。必要时,可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

6、审定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费用,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审批,监督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实施及其费用的使用。

7、委托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区消防安全、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水域的航运和水上、水下作业的安全进行管理。

8、委托施工单位分别负责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的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所有权属自身的除外)。

9、当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且施工或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通过监理或直接令其停工或停工整顿,必要时中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10、协助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11、负责建立工程的安全档案。

12、负责编制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批后实施。

13、督促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培训。

第八条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监理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2、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第九条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是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主体,全权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接受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安全的责任。

2、建立、健全适应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包括本企业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和非本企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5个;500~1000人,不得少于3人;500人以下,不得少于2人。安全管理人员中,应有技术人员且有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3、按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行业法规和施工合同等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应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等安全投入,应做到安全施工,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危害。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订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其经费计划,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实施前,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业主单位备案。

5、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施工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6、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

7、对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的资格审查,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并承担责任。

8、组织对本单位的一般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对重大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设计单位

1、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保证工程安全。

2、设计单位应把施工安全贯彻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承担委托设计合同规定的责任。

3、对施工风险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必要时,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和安全监测系统的工作。

4、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委托设计合同规定做好观测、预报工作,向业主单位及时提出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的建议。

5、参加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规定及要求

第十一条 参加建设的单位和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与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二条 做好上岗培训和安全考试工作,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或作业。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按规定对炸药、雷管、汽油等一级危险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与使用严格进行管理与监督,防止爆炸与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对高空、带电、大件超重运输、高边坡开挖、隧洞与深井挖掘衬砌、爆破、水上水下等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应有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现场安全设施的检查与监督,防止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要加强对施工爆炸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机械设备、建筑施工、居民住宅的损坏等事故。为此作以下规定:

1、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爆破规程》和所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拟订施工爆破安全管理细则,实行爆破作业全过程管理。

2、各施工单位应作爆破计划,主体工程、重要或特殊部位应作爆破设计,按规定报监理单位审核。大型爆破作业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3、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爆破,有明确的区别警报信号,有确定的警戒范围(一般大于400米)。必要时,采用控制爆破,将爆破飞石控制在警戒范围内。施工爆破都必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警报信号、统一组织警戒。

4、炸药、雷管、导爆索等火工器材的生产厂家和供货单位,应保证产品的质量。采购供应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使用时,若发生炸药爆燃、雷管拒爆、导爆索不传爆等事故时,应做好原始记录,查明原因,稳妥处理。

5、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批爆破方案和爆破设计,督促使用单位进行火器材质量的抽查,加强爆破作业的现场检查、监督,制止违章作业。

6、工程施工区内修建的道路(含桥涵、排水沟、电缆沟、停车场),应由施工单位进行养护和管理。应制订工程区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细则,按规定设置道路交通与安全标志,干扰较大和交叉路口应设岗指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与行人安全。

各施工单位应合理组织施工,尽量减少或避免施工与道路交通的相互干扰。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防止交通和施工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主体工程与永久建筑物,生产、生活公用设施工都应配备消防设施与器材,临时性工棚的安全隔离应符合消防规定,并配有足量的消防器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按规定制订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细则,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消防人员与设备器材。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与所承包的工程施工或生产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应接受地方政府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的监督。

有消防要求的工程的立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均应邀请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参加,并按规定办好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期的防汛和安全渡汛工作,主要由施工单位组织、部署。业主、设计和其它有关单位都应做好各自的安全防汛工作,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合理设计、布置、施工供配电网络及变电所,满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复杂或干扰较大的施工作业区和道路交叉处以及临时性工程的配电线路设施,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倒杆、断线、车辆挂线或撞杆等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按有关电气安全施工与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对变电所、输配电网络进行施工作业和运行管理,保证安全可行供电。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以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和部门都应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中严格执行“三同时”的原则。

第二十条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生人身伤害、机械设备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按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作的检查交流

1、施工承包单位等合同单位应各自进行周、月、季检查,半年交流,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参加。

2、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和总结。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不得从事施工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施工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施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施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为其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为其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规程制度

第二十八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在贯彻中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区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管理规定、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奖惩规定,安全档案管理规定等。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人员应以身作则,在施工中认真总结经验,对规程制度执行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对规程进行补充或修订,避免安全生产在规章制度上存在的漏洞。

第三十一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不得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不得降低上级的安全要求。

第五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二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

1、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经理为业主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施工安全的全面管理。

2、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业务受区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及水电建设部的领导。

3、设立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员,长期驻工地管理施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1、监督施工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安全施工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督。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重点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

3、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4、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5、定期和不定期总结分析安全施工中的薄弱环节和不安全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意见。

6、对监督检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做好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

7、监督各参建单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8、及时用快报、通报、录像等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区公司及有关单位、部门反馈事故信息。

9、对各参建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章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机械设备事故。

第三十五条 凡发生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快速上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和生产经营部,同时报监理单位。

第三十六条 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和生产经营部,同时报县安监部门、监理单位。

第三十七第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八条 在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告时限的,由事故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与结案,必须严格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原则和合同规定进行。监理单位参加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作为确定人身伤害事故等级依据的受伤程度、经济损失和事故分析,可分别按劳安字(1991)23号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安全施工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在安全施工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事故者,应给予处罚。触犯刑法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施工奖励基金的使用应由公司安监部门根据企业的安全施工奖惩制度负责审核。

第四十二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应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安全施工奖惩制度。奖惩要和安全责任制密切挂钩。

第四十三条 安全施工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区公司与区公司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有关合同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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