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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设备管理制度15篇

发布时间:2023-03-30 12:39:01 查看人数: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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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设备管理制度

第1篇 安全设备管理制度

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设备的长周期,安全运转。

二、企业应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实行专机专负制或包机制,做到每台设备有人负责。

三、操作人员应通过岗位训练,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三会”,才能单独操作设备。

四、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下列主要工作:

1、严格按照操作堆积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与停机。

2、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做好自查工作。

3、认真做好设备润滑工作,该注油部门,按规定注油,不能违漏。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设备整洁。

五、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机,并及时上报,不弄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机,未处理的缺陷需记在运行记录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六、维修工(机、电、仪)对分工负责包干的设备,负有保证维修质量的责任,做到:

1、定时定点检查,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2、发现缺陷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缺陷,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予以消除。

3、按质量完成维修任务。

七、车间设备管理人员应对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设备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时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做好设备的检修。

九、需要有关专业职能单位定期检测的设备、仪器仪表等,必须按规定送检并作好记录。

第2篇 矿用设备器材和安全设备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矿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抓好矿用设备、器材和安全设备、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工作。

1、设备的维修、及入库验收、存放

(1)机电修配公司、机械加工公司修复加工的设备必须保证质量并达完好标准,经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准入库。出厂设备必须喷漆,进行反腐处理。喷漆时不得将设备铭牌喷住,并用红漆将设备编号单独描出,否则机电项目部对设备质量验收合格证不予签字,矿产项目部不予支付修理费。具体反腐色标为:电机:绿色、灰色;溜子电机:黄色、桔红色;开关:灰色、绿色;真空开关:黄色;喷浆机:黄色、绿色;扒装机:灰色、桔黄色;电瓶车:黄色;调度绞车:绿色;水泵:灰色;双风机开关:蓝色;高压设备(1140v):桔黄色;无具体规定的其它设备一律为灰色,发现1台次不合格罚机电修配公司、机械加工公司经理20元。

(2)机电修配公司必须配备设备质检员,对设备的维修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出厂设备必须带有设备质量检验合格证,无质量合格证不支付修理费。

(3)设备入库(下井)前由机电修配公司进行接火试验,填写设备移交验收单,并由机电修配厂维修人员(或质检员)、设备管理人员双方签字,否则对机电修配公司经理和维修人员各罚款10元/台.件。

(4)检修出厂的设备在投入使用72小时之内,非人为因素不能使用的,由机电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析,落实责任。必要时安排机电修配公司派人现场修复。如属维修责任对机电修配公司扣除维修费并罚款100元, 如属运输或使用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对责任单位按规定进行罚款。

(5)设备库内的设备必须分类码放整齐,注明型号、编号。并保持清洁、卫生,否则,罚机电副总、分管副主任及责任人5元/台件。

(6)井下常用机电设备,机电修配公司、机械加工公司必须修复加工一定的备用数量入库,某种设备无备用时,机电项目部要根据设备待修情况及时下达设备修复通知,机电修配公司根据通知要求按规定日期修复、准备好设备,每拖一天对机电修配公司经理罚款10元/台。

(7)机电修配公司修复的设备严禁多台拼装,确无修复价值需报废时,机电修配公司书面汇报机电科,由机电科提出报废申请,报矿分管副总、机电科、经考科、综合办、财务科批准方可作报废处理。发现任意拼装设备造成设备无法修复,按设备原值对机电修配公司罚款。

(8)对外加工、维修成套设备需利用矿属设备、部件时,必须经矿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机电科,由机电科组织以上部门同意后, 发现机电修配公司乱拆乱用并私自发放,负责追回矿属设备并追究责任。

(9) 电瓶车的修复出厂,不带电瓶,但必须配齐插销、照明灯、换向手把、调速手把、换向帽和电瓶固定销。各单位电瓶车升井时,必须交齐以上配件。对井下上井的电瓶由机电修配公司修复,不作为电瓶车配套出厂,由使用单位单独领取,自己配液、充电。

2、设备的领用、发放及下井前的交接验收

(1) 采、掘工作面的安装,根据矿生产平衡安排,各安装单位提前5-10天提出各种设备的需用计划报机电科,机电科根据申请计划安排落实、办理所需设备的有关租赁事项和手续。

(2) 各单位日常使用设备的领用,由使用设备单位电工持料单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租赁手续后领取,修理单位无权直接发放,未办手续私自从机电修配公司或机械加工公司领走设备,对机电修配公司或机械加工公司和领用单位分别罚款200元。

(3) 急用设备若在下班期间领用,需由调度室安排经机电科值班人员同意, 但过后1天之内必须到机电科设备组补办手续,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元。

(4) 各单位领用设备时,领用人员必须如实说明、说清所用设备的使用地点、用途、规格型号等,否则不予发放。若设备下井后临时改变使用地点,可事后向机电科设备组说明情况,以便重新落账。凡发现胡编乱造,实际使用地点与申请使用地点不符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并联责领用人20元。

(5) 设备下井前,领用单位对所领取设备应进行仔细检查,确认符合维修及完好标准后方可下井,存在问题或领用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正当要求,机电科设备组督促机电修配公司、机械加工公司及时予以处理,机电修配公司、机械加工公司未能按时按要求给予处理,对责任单位经理罚款50元。

(6) 机电设备下井前,必须做通电试验,发现问题由修理单位进行无偿处理,否则下井后出现问题,修理单位和管理单位概不负责。修理单位有提供通电试验的义务和责任。

(7) 电气设备无防爆合格证不得下井,防爆检查工作由机电科防爆检查员主持进行,对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防爆电器设备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凡发现无证设备下井,罚设备管理员10元/台。 (8) 机械设备在井上进行试运转时,使用单位必须检查零部件的齐全完好程度,设备领取出库以后,造成的缺件、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再与运输工区交接,由运输工区负责装车下井,双方签定交接单,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运输工区承担。

(9)新设备的领用,一律由机电科设备组办理手续,由机电科编号建账,其它单位无权直接领用,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元。

(10)新进设备下井使用前,必须由机电科指导机电修配公司、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注油。对未使用过的设备必须由单位机电技术人员组织编制规程,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进行试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3、设备的使用、维护、现场交接及运输

(1) 使用单位要爱护和保养好机电设备,严格正规操作。机电科要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发现有不合理使用、违章操作等现象有权制止,制止不听对责任人罚款10元。

(2) 各单位使用的电器设备不得倒装及拆卸使用,确属运输或更换困难的须经机电科同意,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

(3) 各单位使用的设备及备用设备必须上台上架摆放整齐,保持清洁卫生,严禁倒置、歪放、躺放或置于水中,否则每发现一台次对使用单位分管区长罚款20元。

(4) 备用设备必须起到备用作用,对起不到备用作用的设备每发现一台罚机电分管区长和电工班长各20元,各备用开关、电机喇叭咀必须封堵挡板,以防受潮。

(5) 各单位不经机电科同意不得私自从其它单位或其它地点或本单位不同采区、不同掘进迎头转用设备。特殊、急用情况下,可向机电科说明情况并及时办理转账手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

(6) 单位之间正在使用的设备进行交接。须根据矿或机电科的统一安排,由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机电科共同到现场进行验收交接, 一方不到,对其区长罚20元,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移交单位处理 (或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移交单位必须按规定日期处理完存在的问题,否则对其罚款100元/天。并且接收单位有权不予接收。交接双方必须在三天之内到机电科共同办理转帐手续,由机电科填写交接验收单,否则设备仍由移交单位负责管理、撤除和支付租金。

(7) 机电设备上井时,由使用单位将设备可靠的进行稳固封车后交给运输工区,经运输工区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提运,否则造成设备在井巷内损坏按第2(2)条处罚运输工区。

(8) 凡属超长、超高、超宽、超重或大型精密设备,有可能造成颠覆的设备,由运输工区和使用单位必须编写带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提运,否则造成事故或损坏设备按第2(2)条处罚运输工区和使用单位。

(9) 各单位需用设备装车后,由运输工区运至使用地点,不得在中途乱卸乱放,每发现一台件中途乱卸乱放,对运输工区罚款20元/台。

(10) 大型、精密设备的上、下井,由运输工区制定专门的防护措施并派专人跟车运送,否则造成的损坏由运输工区承担。

(11) 修理单位在修复设备的同时,应对设备同体的运载装置进行检查,改进修理,由于运载装置出现问题导致损坏设备,按设备原值处罚修理单位。

(12) 使用设备的单位,应对设备同体的运载装置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由于检查不周损坏设备要对使用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罚款。

(13) 对应改造运载装置的设备,没有进行改造以前严禁下井,使用单位强行下井造成设备的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并按原值进行罚款。

4、新增设备的验收

(1) 新增设备进矿,必须由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拆箱验收,其它人员不得拆箱拿取零件和图纸资料,否则给予50元罚款,并将相关物件按时交回。

(2) 以机电科设备组为主,按装箱单和说明书逐一清点,并负责登记、编号、建帐,收管图纸、资料交机电科资料室存档。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机电科及定货单位负责向厂家办理调换或修复等事宜。

(4) 验收后暂不安装使用的设备要入库妥善保管,以防零部件丢失、锈蚀损坏等。

5、设备更新改造、和报废

(1) 设备的更新改造,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充分发挥年度维简资金的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和生产需要,由综合办、机电科统一编制年度计划,报上级批准后执行。使设备逐年更新,并逐步达到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

(2) 设备的报废,每年在更新设备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批分期将一些老旧、杂乱、低效高耗的设备淘汰报废,努力提高设备效能,降低成本。按上级规定,由机电科、财务科编制年度报废申请报告后,向矿分管领导汇报,签署意见上报,经上级批复后报废。

6、设备的日常维修规定

(1)建立设备维修包机制,明确包机范围和职责。

(2)按照设备定期检修制度,有计划地做好设备预防性检修工作。

(3)按照设备日历化检修制度,每天按包机范围,做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

(4)建立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对设备维修所需的专用件实行建帐立卡,做好备件的验收、入库、储存和保养以及回收修旧利用工作,保证设备维修供给。

(5)按照设备技术测定和探伤管理规定的周期,做好主要大型设备的技术测定和主要部件的探伤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由矿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分析,提出整改意见,为设备维修提供科学依据。

(6)认真编制设备维修安全技术措施,设备概况、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详实、针对性强,并将措施传达落实到每一位维修施工人员,抓好现场落实工作,确保维修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7)加强对维修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检修标准》、《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集团公司安全技术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理论,不断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素质,为设备维修奠定坚实基础。

(8)防爆设备入井前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 “防爆合格证”、 “煤安标志”,并检查其安全性能,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做好防爆性能检查。

(9)加强对提升系统和供电系统等主要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做好提升系统各种保护、提升装置、连接装置、钢丝绳和罐道的检查、试验和维修,供电系统电气预防性试验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组织整改处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10)为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各职能部门应加强现场设备安全检查力度,对现场设备、器材隐患进行排查,及时组织整改处理,将现场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11)机电专业要建立安全设备维修责任制度和追究制度,严格考核管理。制定各级和各类维修人员的责任制度,明确分工范围,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设备维修各项制度和工作组织严密、条理清楚、运行规范。

(12)机电专业要建立维修质量考核制度。将设备维修质量纳入机电专项竞赛活动考核、先进评比、奖金分配等活动中,按季度、年度进行考核兑现,切实保证设备维修按期、按质完成。

考核:

(1)机电专业建立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建立设备维修责任制度和追究制度;建立维修质量考核制度。各工区建立日历化检修制和设备维修包机制,明确检修内容、包机范围和职责。缺一项对工区罚款100元,联责机电运输科分管科长和有关工区区长各20元。

(2)对设备维修所需的专用件实行建帐立卡,做好备件的验收、入库、储存和保养以及回收修旧利用工作,保证设备维修供给,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

(3)按照设备定期检修制度,有计划地做好设备预防性检修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

(4)按照设备日常维护制度,每天按包机范围,做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元。

(5)按照设备技术测定和探伤管理规定的周期,机电运输科应做好主要大型设备的技术测定和主要部件的探伤工作,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

(6)及时编制设备维修安全技术措施,并将措施传达落实到每一位维修施工人员,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并签字,不传达学习、签字或代签,对工区技术员罚款50元。现场不落实按停止作业追究责任。

(7)防爆设备入井前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 “防爆合格证”、 “煤安标志”,并检查其安全性能,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8)使用中做好防爆性能检查,坚决消灭设备失爆,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

(9)做好提升系统各种保护、提升装置、连接装置、钢丝绳和罐道的检查、试验和维修;供电系统电气预防性试验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组织整改处理,否则对单位罚款500元,有关责任人各罚款20元。

(10)机电专业要加强现场设备安全检查力度,将现场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元。

7、以上考核由机电运输科负责建立考核台帐。

第3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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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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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合本公司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投入生产使用。

3. 职责

3.1 主要负责人

3.1.1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三同时”管理。

3.2 安全主任

3.2.1 协助主要负责人对“三同时”档案进行管理。

4. 运作程序

4.1 总要求

4.1.1 凡公司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

4.1.2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设施资金的足额投入。

4.2 可行性研究

4.2.1 公司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时,由主要负责人提出项目建议书,并委托有资质研究院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4.2.2 对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如危险化学品仓库,喷油车间等,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应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对策的具体方案。___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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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对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

4.2.4 对于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

4.2.5 负责可行性研究的研究院和负责安全生产评价的中介机构不能是同一单位,且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4.2.6 主要负责人应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3 设计

4.3.1 公司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时,主要负责人应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

4.3.2 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4.3.3 安全设施设计应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4.4 施工

4.4.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施工前,主要负责人应报相关政府部门立项审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4.4.2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施工时,主要负责人应聘请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聘请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不能是同一单位。

4.4.3 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4.5 验收

4.5.1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主要负责人应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4.5.2 主要负责人应将安全验收评价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单项验收。

___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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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设施单项验收合格后,主要负责人应向建设单位申请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4.6 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安全设施单项验收合格和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正式投产使用后,不得将安全设施闲置不用或拆除,应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4.7 生产设备设施的变更

4.7.1 生产设备设施的变更包括设备设施型号变更、配件更换、电气设备变更、安全设施变更和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等。

4.7.2 施工过程中或设备设施生产使用过程,若需要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变更时,应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设计,并填写《设备设施变更申请书》,经过原设计单位签字同意。

4.7.3 在生产设备设施变更的全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8 “三同时”档案管理

安全主任协助主要负责人收集与“三同时”相关的资料,并建立“三同时”资料档案,永久保存。“三同时”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可行性报告研究、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2)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许可证;

4) 材料供货证明资料;

5) 安全设施单项验收合格证明、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 安全设备设施变更申请和变更意见书;

7) 与“三同时”相关的其它资料。

5. 相关/支持文件:(无)

6. 表单/记录

6.1 《设备设施变更申请书》

第4篇 安全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1、建立健全以岗位负责制为基础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设备管理负责制,主要设备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责。

2、加强对设备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制定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3、对大型、特殊、专用设备用油坚持定期分析化验制度。

4、设备发生缺陷,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在工作记录中详细记录。

5、岗位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设备缺陷要详细记录并逐级上报,同时精心操作,加强观察,注意缺陷发展,防止缺陷扩大。

6、实行系统的设备巡检标准、保证体系,确保职责明确、检查有效。同时,做好信息传递与反馈,建立检查登记台账。

7、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8、对于设备管理中由于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等造成设备事故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对于精心操作、忠于职守、设备使用维护良好者,将给予奖励。

第5篇 安全设备电气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一、安全设备及装备包括:

主扇、局扇、监控系统,各种探头断电仪、瓦检器,便携式瓦检仪、风表等。

二、电气设备包括:变压器、开关、绞车、综保、电钻、水泵、发电机、配电设备等。

三、维修管理制度:

1、对主扇每月检修一次,局扇每半年检修一次,其他安全装备仪表每年送检和校验一次。

2、采掘工作面使用的煤电钻每10天重作一次线头。

3、电气设备必须定期检修,检修的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每次检修都必须作好记录。

4、凡是机电设备入井前必须填写检查合格证,未经检修的电器设备和失效设备严禁入井,并填写入井卡。入井卡包括:检修设备、日期、检修人、检修结果及性能入井日期等。

5、入井设备必须设置设备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6、严禁井下带电检修或带电移动。

7、井下电器设备升井后送入专用设备库,严禁乱丢乱放,损坏设备的完好性能。

8、设备库房必须设专人保管,设备库应保持清洁整齐,严禁乱摆乱放。

巷道维修管理制度

1、井下使用巷道必须符合以下规格:

(1)主下山、高为2.0m,腰宽为2.2m,断面为4.4m2。

(2)主运车入巷道貌岸然高为2.0m,腰宽为2.5m,断面为5.0m2。

(3)采面运输高为1.8m,腰宽贡为2.0m,断面为3.6m2。

(4)采面回风巷(老巷除外)高为1.4m,腰宽为2.2m,断面为3.08m2。

(5)帮顶必须用劈材按双数背好帮顶。其余巷道断面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2、巷道貌岸然必须保持整洁、卫生。运输巷道必须设置水沟,消灭巷道积水,有水管、电缆和安设局扇的巷道风筒必须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5m。

3、矿井使用巷道貌岸然的失修率不超过3%,对井下巷道每月检查一次,对威胁安全生产的失修巷道。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修理。

4、架棚巷道的支护材料、木头直径小于12cm。严禁用杂草树枝背帮背顶。

5、凡用顶柱支护的巷道、靠帮柱必须紧贴煤样,并带帽,帽子规格为50×300×200,柱子打在硬底上,迎山角一般为5度。

6、井 下 失修巷道的修理,必须采取由外往里由下往上,倾角超过40度由上往下进行,只能拆一棚换一棚,防止冒顶,危及人员安全。

7、对顶板破碎的巷道维修,必须采取在修好的棚子上面打上穿劈,维护好前方顶板后,再拆掉前方失修棚子。进行修理架棚,依次进行。

8、需要砌砼的巷道,必须采取先修复巷道,架设好临时支护,然后在修复的巷道下面进行砌砼工作,并按专门措施进行施工。

第6篇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有效是重要的保证。特制定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如下:

1、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树立高度的消防意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的规定,保障安全设施、设备资金的方面投入。

2、购入的安全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必须从是有资质企业生产的产品。

3、各种设施设备要分类、编号、入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4、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应经常对灭火器的压力进行检查,如发现过期或压力不足,应及时充粉、更换。

5、消防设备、设施不能随意移动、转借或损坏,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丢失,应按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消防泵必须至少每周定期启动一次,检验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有效,消防水带老化、泄漏时要及时更换。

7、防雷防静电设施应按气象部门要求定期监测,保证接地电阻满足要求。

8、对监控设施要进行常规保养、维修,保证正常、有效使用。

第7篇 现场安全设备标志管理制度

1 范围

1.1本标难规定了厂现场安全及设备标志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1.2本标堆适用于厂属生产区域安全及设备的标志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淮,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推。

中电投集团公司《发电企业业绩目标和评估准则》

3 管理机构和职责

3.1为了进一步搞好文明生产工作,保证生产现场、生产设备标示整齐、规范,做到现场标示清晰,确保工作人员不误碰误动设备,不误入带电间隔,不出现因标示不清晰而出现的各种事故和异常。根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业绩目标和评估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以进一步加强标志的管理。

3.2本制度提出的标志包括:指示性标志、警示标志、禁令标志、辅助标志、交通标志、消防标志、安全标志、设备标志等(以下总称各类标志);

3.3标志管理实行三级管理网络,厂部成立以生产副厂长为组长,安生部、计划与市场营销部、党群工作部、运行车间、检修公司、靖源公司为工作小组的管理机构。履行标志管理的领导职能。车间以及班组成立相应的管理小组,负责全厂相应标志的现场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和职责

4.1各标志的含义

4.1.1指示性标志包括各种门牌、橱柜标牌、料架标牌、各种定置线、模拟小母线、张贴的公开信息、办公用品的标示以及其他指示性标志;

4.1.2警示标志主要是指为了保证人身安全布置的警醒性的标志,在可能出现危险或出现危险趋势的场所均应布置适当、醒目的标志;

4.1.3禁令标志是指为了确保安全文明生产以及生产、工作秩序而布置的必须强制遵守或执行的警示标志;

4.1.4交通标志是指道路安全标志以及厂房内安全通道、交通廊道等的指示性标志:

4.1.5消防标志是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消防区域以及火险等级划分等标志:

4.1.6安全标志是指为确保安全生产,依据行业有关规定、规程规定所布置的标志:

4.1.7设备标志是指为辨识生产设备,确保生产调度安全而根据设备名称以及设备编号所设置的标志;

4.1.8辅助标志是指除以上标志外,具有辅助说明的标志;

4.2各类标志管理范围的划分:

4.2.1指示性标志由厂长工作部负责管理;

4.2.2设备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标志、交通标志、消防标志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管理;

4.2.3辅助标志和禁令标志根据其内容和属性归相应归口部门负责管理。

4.3各类标志管理的主要内容

4.3.1各种标志的制作必须选择正规的专业厂家,其式样、内容应规范、合理、美观;

4.3.2各种标志的布置必须符合现场条件,能够满足现场需要,并且布置整齐、合理,色调一致,整体协调;

4.3.3各种标志的安装必须根据现场采用合适、恰当的固定方式,不宜采用铁丝或采用绳线绑扎的方式固定;

4.3.4各种标志的式样设计应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以及集团公司的《中电投视觉系统》的有关规定;

4.3.5安全标志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以及相应安全法规、管理规定等的要求,确保日常生产以及现场作业的安全;

4.3.6设备标志应根据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编号统一布置。设备定货、技改、大修等应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调整设备标志,并将设备标志是否正确列入竣工验收的内容。

4.4管理职责

4.4.1各种标志的增加或撤除应经相应管理部门批准,特殊的应经生产副厂长批准。

4.4.2标志管理部门应建立各种标志的档案,并且及时记录标志变更情况。

4.4.3车间及相应班组应做好各种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现场维护工作。车间和班组应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标志分解到人,落实责任。

5 监督检查和奖惩或责任

5.1本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5.2相关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5.3本标准由相应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并根据厂《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标准》的有关部分进行考核。

6 附则

6.1本标准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6.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8篇 安全设备卫生管理奖惩制度

一、为加强公司安全、设备、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各科室和各单位、采掘队。

三、公司总经理、各单位负责人、采掘队队长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四、公司安全环保科会同其它职能科室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

五、安全先进单位奖励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

2、认真开展各项安全文化活动、氛围良好、效果明显的。

3、在年度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创新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成绩优秀的。

六、重点工程项目奖励基本条件:

1、能够按计划、设计要求,完成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并通过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2、在重点工程建设期间无重伤以上安全事故发生的。

七、安全先进个人奖励基本条件:

1、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2、在事故救援中,积极指挥、参与,使人员、财产免受损失或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

3、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报事故隐患,提出有效改进措施,避免发生重大损失的。

4、能够坚持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实效的。

八、奖励办法及标准:

1、安全先进单位必须符合全部奖励条件方可评为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给予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2000-3000元奖励。

2、符合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奖励条件的,给予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1000-2000元奖励。

3、符合个人奖励条件之一的,可获得100-300元奖励。

4、安全先进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奖励,由公司安全环保科提出建议,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重点工程项目奖励,由公司安全环保科进行考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先进个人奖励由各单位提议或公司安全环保科提议,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九、处罚办法及标准:

(一)对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或发生死亡事故的,取消评先资格。

(二)重点工程项目未按“三同时”进行,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取消奖励,重点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按照现场管理标准进行管理。

(三)个人在工作中有“三违”行为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负面影响的,取消评先、奖励资格。

(四)安全责任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10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1000元,采掘队10000元。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网络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年度责任书的。

3、未设立安全教育培训室,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台帐、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4、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实的。

5、未与承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施工等级要求的,有关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安排施工计划的。

6、新增加及退出的施工单位(采掘队),未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上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资质审验合格证明、退出证明的。

7、非专业资质队伍实施大型特种机械设备拆、装作业的,或对已投入使用的重大安全设备、设施未经取得专业资质机构的检测合格的,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大型机械设备转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9、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未与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未在施工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的,或未对施工队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0、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减轻其安全事故责任合同的。

11、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

12、未执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的。

13、雇用未成年人的。

(五)安全宣传培训

1、未按规定对新职工进行72学时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1000元/人次;未按规定组织全体职工进行20学时再培训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人次,采掘队500元/人次。

2、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和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作业的,或每年未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的,扣单位负责人5000元/人次,采掘队10000元/人次。

3、未按照上级和公司规定开展各种安全专项活动的(无方案、计划、总结),扣单位负责人200元/次,采掘队2000元/次。

4、调整工作岗位或脱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未通过相应的安全培训教育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1000元/人次。

5、各单位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1000元/人次。

6、各单位未制订《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次,采掘队1000元/次。

7、各单位每年未组织2次全员安全知识考试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次,采掘队1000元/次。

(六)安全检查

1、对在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环保检查中被罚款或被通报批评的,扣单位负责人500元/次,采掘队5000元/次。

2、对因安全生产、文明管理不良,被当地省、市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曝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扣单位负责人1000元/次,采掘队10000元/次。

3、未上报参加安全检查人员名单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人次;对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无故不参加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200元/人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的或在整改中走过场、弄虚作假、瞒报,属一般隐患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项.次,采掘队1000元/项.次;属重大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扣单位负责人500元/项.次,采掘队5000元/项.次。

4、每周组织安全检查低于2次,查出的隐患未下发整改指令书,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中无隐患整改时限、整改要求、检查人、责任人、监管责任人签字、无复查记录的,整改回执书签字不全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项.次,采掘队500元/项.次。

5、检查中未能发现明显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查处的,扣单位负责人500元/次,采掘队5000元/次。

6、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态度恶劣,有辱骂行为、抵触情绪、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扣单位负责人500元/次,采掘队5000元/次。

(七)安全会议

1、对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安全环保专题会议,迟到、早退、不遵守会议纪律(手机铃响)的,扣单位100元/人次,采掘队200元/人次;无书面汇报材料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份,采掘队100元/份;无故不参加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500元/人次;未组织安全会议落实上级、公司会议精神的,扣单位负责人200元/次,采掘队1000元/次。

2、每月单位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环保专题会议少于2次或者未按要求召开各项安全专题会议,对上级部门、公司会议精神未进行落实、监督各施工单位、班组落实的,会议无完整会议记录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次,采掘队500元/次。

3、对公司、上级领导部门在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安全现场会,组织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1000元/次。

(八)信息上报

1、未按时上报各类安全计划、总结、报表、汇报、回执书、安全信息、经验材料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份,采掘队100元/份。

2、上报材料内容不充实,无具体落实措施、无单位负责人签字、无单位公章、代签、假签名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份,采掘队200元/份。

(九)安全防护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5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500元,采掘队5000元。

1、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及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具设备的。

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或私自拆除、闲置的。

3、特种设备未经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4、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5、未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应急预案和日常监控措施的。

6、未定期对井下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的,对空气超标的场所强行职工作业的,机械通风设施配备不足的或私自闲置、停用、拆除通风设备的。

7、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井下空气自救器的。

(十)现场管理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10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200元,采掘队2000元。

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生产作业的。

3、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或对已经批准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的。

6、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7、储存或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或者与职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生产场所和职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场所或职工宿舍出口的。

9、未按规定对作业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的,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和隐患的。

10、未按规定架设、安装和使用作业机具、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

11、作业现场达不到文明、卫生标准,扬尘、废水及噪声等得不到有效治理,危及作业人员健康及安全的。

12、作业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牌或现场临时设施、机具、材料及设备随意放置或乱堆乱放的。

13、职工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的。

14、现场动火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或消防设施不能满足完好、有效条件的。

15、忽视现场安全管理,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16、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或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的。

17、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班组安全活动无实质内容的。

18、对各类安全生产奖罚故意不予落实兑现的。

19、井下与井上无通信联络或通信不畅的。

20、井下未按要求架设输电线路,配电室不符合安全要求,输电线路有裸露的,作业面未使用安全电压的。

21、主巷道和采场顶板有浮石、险石,未采取防片帮冒顶措施的,支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2、井下未采用机械通风,掘进面未安装局扇,装岩机移动电缆未安装漏电保护设施,通风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空气质量达不到井下作业规定的。

23、斜井未安装阻车器、安全门,竖井提升系统未安装防坠、过卷限速保护装置的,未设信号装置或安全设施损坏和未投入使用的。

24、卷扬机机座不牢固,钢丝绳卡安装方法不当,数量不足,连接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5、井下作业的矿车、插销孔、插销栓、连接链不符合安全要求,对磨损程度大的未及时维修、更换的。

26、井下没有合理的防排水系统、设施、未配备用泵,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27、井下未建立简易救护站或救护器材不能正常使用的。

28、井下漏斗、溜井无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29、空压机未装水冷器的。

30、未加强机械设备日常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造成设备超负荷运转或带病作业。

31、未按《爆破安全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运输、储存、使用、爆破器材、危险化学品的;未建立严格的审批、领取、使用、回收制度,乱放、乱扔、私存、转让危险化学品、爆破器材的。

32、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岗位操作规程的。

33、因调度不力或司机责任心不强、违章操作,造成电机车撞车、翻车、掉道、追尾事故的。

34、空压机工、卷扬工、信号工等重要岗位无故脱岗、串岗、睡岗的。

35、下井人员不听从信号工调度的,非信号工随便操作信号设备的。

36、尾矿库存在乱挖滥采现象,未及时恢复的,尾矿库未设立警示标志的、制度不健全的、无日常监控记录的、未实行均匀放矿的、未执行24小时值班的。

37、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配件、衣物及地面等。

38、火焊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放设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39、使用充装、运输和使用安全部件不完好的氧气瓶、乙炔瓶和氢气瓶。

40、用叉车翻斗车运送氧气瓶和乙炔瓶。

41、作业人员用脚踩机泵、手轮、压力表、栏杆进行高空作业。

42、有人在起吊物件时钢丝绳三角区下。

43、在易燃易爆区作业使用电线绝缘不好或有破损的防爆电动工具。

44、用黑色金属工具在易燃易爆区内开关阀门和打压作业。

45、在道路或装置地面拖拉管线及物件。

46、生产现场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或女职工穿高跟鞋、披肩发露出工作帽外。

47、穿钉子鞋进入生产装置和易燃易爆罐区。

48、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和罐区,尤其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试设备。

49、在高压配电装置作业时无人监护。

50、装置内临时用电设施,收工时未按操作规程拉下一次送电开关。

51、进入检修、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

52、没有办理安全作业票,进入塔、容器、下水井等有毒缺氧环境作业。

53、没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从事高处作业。

54、没办理作业票检修、拆卸设备、机泵等。

55、机动车、内燃机车,未按规定装阻火器,未经批准进入罐区、库区、生产装置和一切易燃易爆场所。

56、在道路上或地下施工时,现场未设置标志、安全围栏、警示灯等。

57、操作人员带压拆卸容器、设备、机泵、阀门、管线。

58、就地排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

59、损坏、拆卸在用的各种安全防爆设施的。

60、未按规定、制度,维修安全装备,并经常保持完好可靠。

61、吊车、叉车、翻斗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或作业。

62、通勤车上路时,装载液化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63、在生产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导致坑口停产、选厂停机,直接影响生产达1-8小时,给予当事人待岗一个月处理;直接影响生产达24小时,给予当事人待岗三个月处理;直接影响生产一天以上的,给予当事人待岗六个月处理。

(十一)设备管理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50元,采掘队1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200元。

1、未建立单位设备领导组织,设备无监护责任人的。

2、未按规定上交设备检修计划及方案的,因检修计划不周,造成计划外检修停产的。

3、检修后未填写设备检修记录的。

4、未按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造成设备停车影响生产的。

5、未建立设备台帐,无设备运行、检修记录的。

6、设备出现故障,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的。

7、操作工每班巡检设备少于8次的,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告知维修工给予处理的,设备超负荷运转或带病作业的。

8、设备包机、包片维修工每天巡检少于4次的,发现跑、冒、滴、漏、飞现象没有及时处理的。

9、因值班人员巡检不到位,造成设备带病作业或引发设备事故的。

10、设备搬迁或挪用未做记录、上报处理,无移交手续的。

11、每月设备检查少于4次的,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立即整改的。

12、设备发生事故,谎报、迟报、瞒报的,未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上报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的。

(十二)环境卫生管理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50元,采掘队1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200元。

1、每周一未对各自卫生区(包括地面、楼道、楼梯、桌面、门、窗、玻璃等生产、生活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扫的。

2、卫生区未经常保持清洁、死角未清扫的,在正常上班期间,发现区域内卫生不合格的。

3、机关各科室每天早上、下午上班前未对办公室、楼道、楼梯等办公区域打扫的。

4、办公室桌面不整齐、干净的,书本、文件堆放不整齐的,桌面放有与办公无关东西的,文件柜、抽屉内堆放不整齐的。

5、在机关大院、办公区内随地吐痰、扔烟头、纸屑的。

6、饭菜中发现有不卫生现象的。

7、食堂操作间有脏、乱、差现象的,干菜、鲜菜等食品堆放不整齐的,卫生死角整理不干净的。

8、会议室、招待室未及时打扫保持清洁的。

9、浴池、厕所内每天未清扫的,夏季每天未消毒的。

10、司机未保持车内外清洁的,小车返公司后3小时之内未对车辆进行清洗的,铲车司机未对驾驶室进行定期清扫的。

11、职工宿舍未按照6s管理标准,经常保持卫生、清洁、物品堆放有序的。

12、因管理不善生产、生活、工作中产生的“三废”造成环境污染的。

13、未对安环科提出的卫生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的。

(十三)公司各单位、岗位管理

1、安全环保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的,未在经理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

(2)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的,未对新入公司职工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的。

(3)未对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的,未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教育室的。

(4)未组织制订、修订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

(5)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的,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6)未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的,未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进度的。未协助领导组织好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和协助解决的。

(7)未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督促安全、环保、劳动保护设施按“三同时”原则执行的。

(8)未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管理的。

(9)未深入现场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10)未监督检查安全消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

(11)未将各类事故进行汇总统计上报,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的;未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

(12)未组织各单位的安全、环保考核评比工作,指导各单位开展各项安全、环保宣传活动的。

(13)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维护保养、管理的。

(1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环保会议的。

(15)未汇总和审查公司的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期实施的。

(16)未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和通报全公司的安全、环保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和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验的。

2、生产技术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未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同时”制度,根据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安排经费计划的。

(2)未及时传达、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五同时”的。

(3)在编制生产计划和总结生产完成情况时,未同时计划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

(4)在编制、检查基本建设和工程计划的同时,未编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制止,违章指挥的。

(6)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计划时,未同时联合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的。

(7)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未正确处理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的。

(8)未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的。

(9)未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生产例会上给予表扬或批评。

(10)未调查处理、统计、上报一般生产性事故,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11)总结年度计划工作时,未综合分析公司管理中的安全状况和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执行情况的。

(12)未编制或修订安全操作规程,未对工艺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经常督促检查的。

(13)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未编制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措施项目的,削减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挪用安措资金费用的。

(14)未制订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全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

(15)未严格执行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卫生环保设施“三同时”原则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6)未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

(17)未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的。

(18)未组织安全、环保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问题的。

(19)未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因工艺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参加其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

(20)未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的。

(21)未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和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未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山相关图纸的。

(22)未定期对矿山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采空区、尾矿库等情况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的。

(23)未加强尾矿库、采空区等重点生产场所的技术管理,严格制定并执行防治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监测设备。

(24)每季度未组织一次重大灾害调查,制定相应的专项防治措施的。

3、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保证落实“三同时”的。

(2)未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制订或审查建筑安装施工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的。

(3)未做好基建与生产的联系、配合、交接工作,防止事故发生的。

(4)未组织对外包工及外来基建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签订施工合同无安全责任条款,发生事故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理的。

(5)未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使新建项目留下隐患的。

(6)未在规定权限内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的。

4、机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贯彻有关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制订和修改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

(2)未对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进行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

(3)未组织对工业建筑、设备安装、起重机械、炉具、压力容器、各种气瓶、防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连锁装置、高压管件等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工作,以及特种设备进行登记的。

(4)在制订或审查有关工艺设备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无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的。

(5)未组织本专业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解决,按期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

5、综合办公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积极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环保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环保文件、资料的,对安全环保科的有关资料,及时组织会审打印、下发。

(2)未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3)未对临时来公司参观学习、办事人员检查登记和进行安全教育的。

(4)未积极协调、督促公司所属各单位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安全工作规定贯彻落实的。

(5)未对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的。

(6)未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行驶的。

(7)未搞好所管辖单位的安全工作,制定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

(8)未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对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的。

(9)未加强职工食堂管理,导致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

(10)未对新进公司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分配到各单位的,未会同安环科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的。

6、工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的。

(2)未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的。

(3)未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未进行抵制、纠正和控告的。

(4)未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规程的。

(5)未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的。

(6)未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和疗养的。

(7)未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的;未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8)未把安全生产列入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

(9)未参加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的。

(10)未协助行政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

(11)未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有效地搞好安全生产。

7、人事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制定公司培训计划,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考核工作的。

(2)未做好职工的安全档案管理工作的。

(3)未把安全、环保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的。

(4)未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生产人员配备的。

(5)未按规定安排未成年人上岗作业的。

(6)未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岗位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临时用工协议中无安全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的。

(7)未参加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及工伤鉴定工作的。

(8)未组织新工人体检工作,分配时未执行有关职业禁忌症和女职工保护规定,根据职业禁忌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分配和调整的,未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岗、脱岗制度的。

8、物资管理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管理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严格发放的。

(2)未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的。

(3)未对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按标准发放的。

(4)未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管理,使其安全可靠性能不符合公司要求的。

9、财务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认真落实公司安全措施经费的足额提取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定期核算的。

(2)未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开支费用到位的。

(3)未将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纳入公司经济分析内容的。

(4)未保证用于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饮料费用开支、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经费的。

(5)未配合安全环保部门对安全环保管理奖惩予以落实的。

10、保卫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安全生产保卫工作的。

(2)未对企业内炸药、雷管、导爆管、剧毒、危险物品进行管理和审批的。

(3)未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通道畅通的。

(4)未做好矿区的消防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按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积极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的。

11、考核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的。

(2)未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召开每月两次安全专题会的。

(3)未配合公司安环部门有效落实安全环保奖罚制度的。

12、质检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保证国家安全环保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

(4)未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技术考核。

(5)未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的。

(6)未组织召开每月两次安全专题会,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合理化意见的。

(7)未参加公司的安全大检查的,未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的。

13、坑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坑口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的。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坑口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

(3)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坑口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的。

(4)未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技术考核的。

(5)未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的。

(6)未组织坑口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的。

(7)未建立坑口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坑口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的。

14、选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厂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的。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选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

(3)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选厂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的。

(4)未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技术考核。

(5)未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意见的。

(6)未组织全厂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的。

(7)未建立选厂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选厂和班组安全人员作用的。

(8)未贯彻有关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制订和修改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

(9)未对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进行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

(10)未组织对工业建筑、设备安装、起重机械、炉具、压力容器、各种气瓶、防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连锁装置、高压管件等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工作,以及特种设备登记工作的。

(11)在制订或审查有关工艺设备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无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的。

(12)未组织本专业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解决,按期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

15、班组长(工段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100-200元罚款。

(1)未贯彻执行公司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本班组(工段)安全生产的。

(2)未组织班组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的。

(3)未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的。

(4)未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的。

(5)未组织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的。

(6)未搞好生产设备、安全、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的。

(7)未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

16、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50-100元罚款。

(1)未协助领导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2)未组织参与制订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的。

(3)未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的。

(4)未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未对新工人进行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安全教育的。

(5)未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安全措施的。

(6)未对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进行管理,掌握尘毒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的。

(7)每天未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的。

17、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50-100元罚款:

(1)未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的。

(2)未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未交接安全情况的。

(3)未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的。

(4)未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的。

(5)未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的。

(6)上岗未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的。

(7)未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未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十四)事故处理

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并给予经济处罚,通报全公司。

1、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轻伤事故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200元、主管安全副职100元、有关责任人50元、采掘队负责人2000元。

2、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重伤事故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500元、主管安全副职400元、有关责任人200元、采掘队负责人5000元。

3、一年内,因责任原因,发生特种设备(车辆)事故(损失在30000元以下的),按设备损失的20%对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设备副职、班组长、有关责任人(3:3:2:2)进行罚款。

4、一年内,因责任原因,发生特种设备(车辆)事故(损失在30000元以上的),按设备损失的30%对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设备副职、班组长、有关责任人(3:3:2:2)进行罚款。

5、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轻伤和重伤事故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安全副职、有关责任人、采掘队负责人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加倍。

6、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起多人轻伤、重伤事故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1000元、主管安全副职800元、有关责任人400元、采掘队负责人10000元。

(十五)法律责任

1、各单位和采掘队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事故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并按照以下标准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未及时采取防范应急措施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迟报(必须在事故发生5分钟内上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罚款,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3)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4)在事故调查中不积极主动配合事故处理,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5、各单位、采掘队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十、附 则

1、各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生产成本,罚款统一交到公司财务部门或者由计划考核部门从当月考核中扣除;采掘队的罚款直接交到财务部门或者由财务部门从当月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公司下发的各项罚款,各单位在接到罚款通知单或者督察通报,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完罚款手续,对逾期不按时完成的,公司将对其下发停产整顿通知书,进行停产整顿治理,并按每超一天加罚100元处理。

3、公司其他制度与本制度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对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有异议的,可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如实反映情况,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为准。

5、本《制度》已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9篇 安全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1、建立健全以岗位负责制为基础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设备管理负责制,主要设备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责。

2、加强对设备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制定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3、对大型、特殊、专用设备用油坚持定期分析化验制度。

4、设备发生缺陷,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在工作记录中详细记录。

5、岗位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设备缺陷要详细记录并逐级上报,同时精心操作,加强观察,注意缺陷发展,防止缺陷扩大。

6、实行系统的设备巡检标准、保证体系,确保职责明确、检查有效。同时,做好信息传递与反馈,建立检查登记台账。

7、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8、对于设备管理中由于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等造成设备事故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对于精心操作、忠于职守、设备使用维护良好者,将给予奖励。

第10篇 安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设备、器材的检查、维修等方面管理工作,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全面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使用和购置的安全仪器仪表、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有煤矿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生产厂家资质证书等,不得使用和购置非矿用设备、器材和不合格、淘汰产品。

二、企业在拟定购置安全设备、器材计划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质量等由矿技术负责人把审查关,经项目部经理审批后执行。

三、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由设备使用单位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企业根据不同的在用设备、分别制订维修保养计划,设备操作人员和电钳工按相关规定负责实施,并做好维修保养和设备运行记录,建立在用设备台帐管理制度。企业在用设备台帐内容:

1、设备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和购置、投入使用时间;

2、使用运行中维修、保养情况;

3、设备相关资质证书、合格证、说明书等。

五、安全仪器仪表的校试、维修等,送有专业资质单位进行校验,使用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和管好仪器仪表。

六、严格执行在用设备使用有关规定和技术操作规范,不得违章操作和设备带病运行。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做到无“鸡爪子”、“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失爆现象,接地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七、对超期服役、安全性能差、存在较大隐患和质量问题的设备器材实行报废处理。报废器材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交其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11篇 企业安全设备管理制度

设备管理的好坏,对企业产品的数量、质量和成本等经济技术指标,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要严格按照设备、设施的运转规律,抓好设备的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维护,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确保安全生产。

1.范围

适用于企业生产过程的设备管理

2.设备管理的组织和原则

2.1公司的设备由运营中心下属的生产管理部统一管理,具体包括对设备规划、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实行综合管理。

2.2公司的设备实行分级管理

2.2.1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生产设备的综合管理,负责设备检修计划的制订、执行及故障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生产能力,不断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完好率。

2.2.2生产车间负责正确使用设备,做到定人、定机、定岗;及时发现设备故障,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2.2.3生产车间制定专人负责定期对设备进行日常润滑保养,减少设备磨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降低能耗,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2.3设备管理必须密切为生产工艺服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保全保养并重”的方针,做到专业维修和操作保养相结合。

2.4设备管理必须狠抓设备的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科学检修三个环节,广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提高设备产出率。

3.设备的基础管理

3.1生产管理部应对公司的所有设备按照规定逐台进行统一编号,建立设备卡片和台账,建立设备档案,做到随机附件和技术资料齐全。如有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应及时全套翻译入档。

3.2财务部门应至少每年对所有设备进行一次复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3.3生产管理部要根据设备在生产中的重要程度和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结合设备的可靠性、维修的难易程序、设备停机损失、购置原值等因素,将设备划分为重点检修设备、一般检修设备和随时维修设备。不同的设备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和维修方式。

3.4设备的封存

3.4.1因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停用半年以上的设备应进行封存。

3.4.2封存由生产管理部进行,封存要有明显的标识。

3.4.3设备封存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并采取防尘、防锈和防潮措施。

3.4.4所有封存设备都要达到完好设备的要求,并列入设备检查范围。

3.5设备的档案管理

3.5.1生产管理部设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技术档案和状态档案的管理工作。

3.5.2设备的技术档案是指设备的安装、零部件、自制设备、特种设备、使用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

3.5.3状态档案是指设备的分布、购进和安装日期、使用年限、维修记录等资料。

3.5.4设备管理员负责整理、保管本部门应归档的资料,负责与公司档案室进行相关的业务联系并及时归档本部门的资料。

3.5.5已归档的设备档案资料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归档资料。

4.设备的购置

4.1生产管理部应广泛收集设备科技发展的资讯以及市场信息,并收集使用单位对有关设备的使用意见,为新设备的购置提供资料。

4.2对于新设备的购置,生产管理部应提出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和维修性等要求,并对关键设备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把好选型和安装验收质量关,为搞好设备的后期管理奠定基础。

4.3对于配套设备及进口设备的规划选型工作,由生产副总组织生产车间、研发部、物业管理部、财务部等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4.4选购的设备应备有齐全的设备安装、使用、润滑、维修等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易损件。选购含有压力容器的设备要“三证”资料齐全。

4.5设备到货后,由生产管理部组织物管部、生产车间、库管和供方派员共同参加开箱验收,并认真做好开箱记录,按装箱单核对主设备、附件、工具、备件和技术资料,办理入库和安装手续。

4.6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要按说明书及有关规定进行性能检查、试车和试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4.6.1验收后生产管理部应负责将安装资料收集、整理、存档。

5.设备的使用与保养

5.1生产工人在独立使用设备前,必须对其进行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维护基础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2设备操作人员对设备必须做到“三懂”,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四会”,即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特殊工种,须由国家劳动部门发给操作合格证,持证上岗。

5.3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实行定人定机方式。对于由多人操作的设备和生产线,实行机长制,由机长负责,原则上机长由设备所在车间的工艺技术员担任。

5.4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设备的操作规程,严禁设备超负荷、超范围和带故障运转。如现场管理人员强令操作员工超负荷、超范围和带故障使用设备时,生产管理部有权制止,操作人员有权拒绝。

5.5设备操作人员要按时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并保证设备运行记录的连续性。

5.6生产管理部应根据生产计划和设备本身的特点,采用预防检修的方式。对于生放设备应利用一切生产空隙安排好维修和检修工作,并认真安排好大修、中修计划。

5.7对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等,生产管理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进行维修、保养、检修和报检。

5.8设备的保养由操作工的日常清洁保养、维修工专业维修保养加中修、大修计划检修三部分组成。生产管理部根据设备情况制定保养的内容、时间、责任人,由于保养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失或事故,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9设备的日常保养以操作工为主,操作工应当按照生产管理部制定设备日常保养要求和规定进行保养,预防设备的损坏和事故发生。

5.10维修工和操作工要严格按照润滑周期表执行加油润滑,落实 “五定” (指定时、定点、定量、定质、定人)管理,防止设备断油的现象。

5.11车间主任、生产管理部经理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设备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6.设备的维修

6.1设备发生故障,操作工人不能解决时,应立即填写设备报修单通知生产管理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排除,并填好维修记录。

6.2在接到设备报修以后,生产管理部经理应根据设备的故障程度和原因,派出相应的维修人员前往车间进行修理。

6.3维修人员在维修完毕后,应通知使用单位的员工进行验收,并在报修及验收单上签字,对维修用时和维修材料进行确认。

6.4对于公司现有技术力量无法完成的设备报修,应由技术员填写外协修理申请单,经生产管理部经理审核后,报生产副总审批。外协修理申请单应详细注明维修设备的名称、故障原因、外协厂家和预计费用。

6.5在维修完成以后,使用部门和生产管理部应当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对重大设备改造和大修后和验收还要有研发技术部门参加。

6.6对于经常发生故障的部位,生产管理部应认真分析,制订改善维修措施,尽量从根本上消除故障以及发生原因。

6.7设备大修、中修的检查验收

6.7.1设备大修、中修完工验收必须严格按说明书或大、中修计划书中规定的各项检修内容、技术标准要求进行。

6.7.2对无法修复到出厂标准的老、旧设备,原制造有严重缺陷的设备,经过两次以上大修的设备,严重损坏过的设备,在保证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精度标准,或根据工艺要求另行制订大修的标准。

6.7.3凡降低修理项目精度标准的设备,必须在大修、中修任务书中注明。

6.7.4设备大修、中修后应及时进行内、外部检查,空运转试验,升压、升温试验,负荷运行试验,试生产等必要的技术性能试验,必须达到设备出厂标准和符合原安装的生产工艺要求。

6.7.5设备大修、中修验收由生产车间、研发技术部、生产管理部参加,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交接单,一式三份,生产车间、技术部、生产管理部各一份。

6.7.6验收后生产管理部应将大修、中修资料收集、整理、存档。

7.设备改造与更新

7.1生产管理部必须根据产品发展规划,结合工艺改进和设备技术状况制订设备改造和更新计划。

7.2设备改造与更新方案的审批

7.2.1一般设备的改造与更新,由生产管理部提出方案,报运营中心批准。

7.2.2凡纳入新建或技改项目中的重大设备改造与更新,应由运营中心组织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7.3设备技术改造应结合大修进行。设备更新原则上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更新。

7.3.1经过多次大修,技术性能不能达到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7.3.2技术性能落后,经济效果很差的。

7.3.3通过修理、改造虽恢复性能但不经济的。

7.3.4耗能大或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不经济的。

7.3.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7.4设备更新工作应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生产副总具体负责,并应举行以生产管理部为主,生产车间、研发技术、质量、财务各部门参加的论证会,研究更新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生产管理部负责实施。

8.备品备件的管理

8.1备品备件是指设备维修所用的替换零部件,常用的备品备件应保持一定的库存。短缺时由设备管理人员提出采购申请,生产管理部经理审核,生产副总批准。

8.2备品备件由生产管理部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办理领用手续,具体单据由保管员负责保管,财务部应定期审查所有单据和对库存物品进行盘点。

8.3保管员应确定最高、最低储备量,做好备品配件定额储备管理,确保设备维修需要。

8.4备品备件由维修人员提出领用申请,生产管理部经理审批,保管员按领料单发放。当备品备件进行直提、直购时,需补办申领手续。

8.5生产管理部应做好领用备品备件的保管、保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备品备件。

8.6重要专用维修工具由生产管理部经理提出申请,生产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一般维修工具由维修工提出申请,生产管理部经理审核,生产副总批准。

8.7生产管理部应做好备品备件和维修工具的使用管理。

9.设备的闲置与报废

9.1闲置设备是指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停用的生产设备,设备闲置在半年以上的应进行封存管理,设备的封存和启封时必须由生产管理部和财务部共同进行。

9.2因生产结构或技术原因长期不用,连续停用一年以上的闲置设备,应积极组织外调、出租或转让,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9.3设备报损、报废条件:

9.3.1因意外事故或灾害,造成主要部件、主要结构严重损坏而无法使用的设备。

9.3.2制造质量低劣,达不到最低工艺要求的设备。

9.3.3生产使用造成损坏、无修复价值的设备。

9.3.4机器陈旧,技术性能不能满足生产要求,且无法改造的设备。

9.3.5耗能高,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

9.3.6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

9.4报损、报废设备的处理方法

9.4.1按现有价值整件或整机出售。

9.4.2拆卸、转让可利用的零部件。

9.4.3不能利用的部件按废料处理。

9.5报废申请由使用部门提出,生产管理部进行专业审查同意,报设备使用部门所在系统总监审批。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还须由申请部门转财务管理部进行固定资产减速损处理。

9.6不得把已报损、报废的设备用于生产、维修。

9.7处理报废设备收入的资金,只能用于设备的更新和改造。

10.附则

10.1本制度由生产中心制订,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10.2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解释、监督和检查。

10.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类似的规章制度自行废止。与之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12篇 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3)

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三)

1、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系指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预防职业卫生事故、防止事故扩大,以及在应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等。

2、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实行部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3、设备管理部门(人员)要建立完整的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档案,制定其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制度。

4、设备管理部门(人员)负责组织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保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

5、组织编制、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6、根据工艺要求,如有必要,须建立严格的安全联锁系统的管理制度。生产期间安全联锁系统应100%投入使用。

7、报警器应由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校验。

8、职业卫生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

9、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装备的能力。

10、执行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

第13篇 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1、煤矿井上井下安全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器材必须分类由专人管理、检查、维修,按通风系统、运输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防灭火系统等方面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其他单位不得擅自保管。

2、安全装备、仪器仪表、器材等必须按标准进行检查、维护,并定期送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效验、检定,否则不得投入使用。检查维修必须按规定填写检查维修记录,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各系统安全装备、仪器仪表、器材主要包括如下:

(1)通风系统有主要通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空压机以及瓦斯监控系统,器材有瓦检器、便携式瓦检仪等。

(2)运输系统有主要提升机、架空人车、人车、调度绞车、钢丝绳、保险绳、轨道、挡车器等。

(3)供电系统有地面变压器、配电柜、主要通风机、提升机房的各类开关;井下各类电器设备的开关、电煤钻、电缆、各类通讯器材设备等。

(4)排水系统有井下排水用的大小水泵、排水管以及防尘设施等。

(5)防灭火系统有消防水管、消防化学药剂、沙袋等器材。

4、煤矿必须每周组织一次井上井下安全生产设备专人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井上、井下不能正常安全工作的设备,必须及时运出地面进行修理。

5、每一个项目检查组或检查人必须严格依据相关项目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必须作好相应的记录。

6、每一个项目检查完毕后,在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技术负责人主持的检查工作情况汇总会议上进行汇报,做出检修方案或措施,再派专人进行修理。

7、地面必须有备用的安全生产设备,以便井下的设备损坏时能及时更换,被损坏的设备必须尽快修好。

8、地面库房必须把备用或已检修好的安全生产设备分类堆放,不得与已坏的设备、器材混堆在一起。

9、对已被损坏的安全生产设备、器材,在无法修理时,必须及时购买更换,以备急时之需。

第14篇 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系指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预防职业卫生事故、防止事故扩大,以及在应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等。

2、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实行部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3、设备管理部门(人员)要建立完整的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档案,制定其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制度。

4、设备管理部门(人员)负责组织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保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

5、组织编制、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6、根据工艺要求,如有必要,须建立严格的安全联锁系统的管理制度。生产期间安全联锁系统应100%投入使用。

7、报警器应由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校验。

8、职业卫生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

9、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装备的能力。

10、执行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

第15篇 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指导思想,以及“管理、装备与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落实“三大规程”的规定,形成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机制,现编制如下管理制度:

类别序号安 全 设 备、器 材 检 查 维 修 内 容执行单位执行人执行单位

负责人

督促人检查单位

01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进行调试、校正至少一次。通防队汪朝雄敬沅林敬沅林安全监察科
02甲烷传感器、便携式报警仪、检测设备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通防队汪朝雄敬沅林敬沅林安全监察科
03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每天检查一次。通防队瓦检工敬沅林敬沅林安全监察科
04便携式自救器应每班进行外观检查。机运队收发工阳 敬何 彪安全监察科
05两用瓦检仪必须每班在进风巷进行调试一次。通防队瓦检工敬沅林敬沅林安全监察科
06局部风机出现故障,必须撤离作业人员,立即更换或抢修。通防队

机运队

瓦检工

维护电钳工

敬沅林

阳 敬

何 彪安全监察科

07工业广场、机电设备硐室的灭火器、砂包等消防器材。机运队硐室司机阳 敬田洪高安全监察科
08材料库房的灭火器、砂包等消防器材。调度室宋 蛟陈 彬杨树明安全监察科
09办公室、住宿区、食堂的灭火器、砂包等消防器材。综合科李淑钊金叶飞胥正雄安全监察科

10检漏继电器及运行情况,每天进行一次动作试验。机运队值班司机阳 敬何 彪安全监察科
11每月至少对继电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年应检修一次。机运队值班电工阳 敬何 彪安全监察科
12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每班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机运队值班电工阳 敬何 彪安全监察科
13根据动力设备的功率调整整定值(搬迁或安装后重新调整整定值)。机运队维护电钳工阳 敬何 彪安全监察科
14对井上井下的防雷设施、电器设备接地装置每半年进行校验一次。机运队维护电钳工阳 敬何 彪安全监察科
15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通防队瓦检员敬沅林敬沅林安全监察科
16各种压力设备的安全阀、压力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机运队维护电钳工阳 敬何 彪安全监察科

17提升设备的过卷、超速、制动闸、防跑车装置、保险绳等,应每班检查其灵敏可靠,开车前检查一次。机运队信 挂 工

绞 车 司机

阳 敬何 彪安全监察科
18机车的照明、尾灯、撒沙、制动装置、警铃等随时观察达到安全可靠行车。机运队机车司机阳 敬何 彪安全监察科
19矿车防脱装置、插销、连接器应逐一检查,钢丝绳断丝检查每班一次。机运队信 挂 工阳 敬何 彪安全监察科
20斜坡上下车场必须安装红绿灯,并有“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警示标志。机运队信 挂 工阳 敬何 彪安全监察科

一、对以上未涉及已使用的安全设备、器材由所辖片区责任单位加强管理与维护。

二、凡违反上述制度规定,将按矿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水城县陡箐乡福利煤矿

二oo七年一月

安全设备设备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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