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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管理规程

发布时间:2024-02-02 20:59:01 查看人数:77

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实验室易燃易爆、剧毒及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____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品的界定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品,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 __是我__危险品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建立和健___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___是危险品管理和使用的主管单位,由分管实验室工作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1、落实具体的安全管理人员;

2、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术培训;

3、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

4、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当有事故发生时查清事实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条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三章危险品的采购

第六条申购程序:

1、各实验室根据教学任务需要提出申购危险品计划,经实验室主任拟定数量后报本院系分管实验室工作主任批准。

2、各院系报送申购计划至教学实践与实验室管理科审批。审批后由教学实践与实验室管理科备案,并由资产设备处按申购计划采购。

3、采购回来的危险品应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使用单位妥善保管,不得放置在临时存放地点。

第七条危险品的采购必须由资产设备处指定专人负责,运输中采购员要押运,直到办完验收入库为止。外购时,应严格执行公安、铁路交通等部门规定。

第四章危险品的存放

第八条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九条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条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等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存放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分类、分库存放,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5、盛装压缩气体的钢瓶,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十二条库房搬运应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第十三条剧毒药品的保管要做到:

1、剧毒药品保管要有专柜,专柜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药品存放、发放时,二人均需在场,互相监督签发;

2、保管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应符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

3、剧毒药品储存,必须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存放,不得与其它药品混放;

4、剧毒药品柜内,要有所存药品卡片账,并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

5、存放剧毒药品的容器或其它相关容器,必须贴有特殊标志的标签。

第十四条 严禁外人进入危险品仓库内,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库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危险品一旦缺损或丢失时,应立即向院系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向校保卫处报告。

第十六条长假期间,使用危险品较多的实验室,其保管条件不完备时,应将在用的危险品送入危险品仓库集中保存。

第五章危险品的领用

第十七条领取危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危险品专柜,并指定专人领取和保管,且必须做到随用随领。

第十八条领用危险品时,领取人应填写危险品申领表,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后,到危险品仓库领取,所领物品要当面清点品种、数量,并在领取凭证上签收。

第十九条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使用危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第二十一条盛装危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认真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对于废水、废气、废料要按照公安和环保等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

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中类、项的划分和品名的编号。

1.2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 分类

2.1 危险货物分为九类

2.1.1 第1类 爆炸品(e_plosives)

2.1.2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ompressd gases and liquefied gases)

2.1.3 第3类 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

2.1.4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flammable solids 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and substances emitting flammable gases when wet)

2.1.5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o_idizing substances and organic pero_ides)

2.1.6 第6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poisons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

2.1.7 第7类 放射性物品(radioactive substances)[zk)]

2.1.8 第8类 腐蚀品(corrosives)

2.1.9 第9类 杂类(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zk)]

2.2 各类可分为若干项(division)

3 第1类 爆炸品

3.1 本类货物系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

3.2 本类货物按危险性分为五项。

3.2.1 第1项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mass e_plosion hazard)

3.2.2 第2项 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projection hazard but not a mass e_plosion hazard) 国家标准局1986-10-07发布 1987-07-01实施

3.2.3 第3项 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fire hazard and either a minor blast hazard or a minor projection hazard or both , but not a mass e_plosion hazard

3.2.4 第4项 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present no significant hazard)本项货物危险性较小,万一被点燃或引燃,其危险作用大部分局限在包装件内部,而对包装件外部无重大危险。

3.2.5 第5项 非常不敏感的爆炸物质(very insensitive substances)本项货物性质比较稳定,在着火试验中不会爆炸。

4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4.1 本类货物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

4.1.1 临界温度低于50℃时,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1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4.1.2 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1.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715kpa 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reid vapour pressure)大于274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4.2 本类货物分为三项:

4.2.1 第1项 易燃气体(flammable gases)

4.2.2 第2项 不燃气体(non flammable gases)本项货物系指无毒、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

4.2.3 第3项 有毒气体(poisonous gases)本项货物的毒性指标与第6类毒性指标相同。

5 第3类 易燃液体

5.1 本类货物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但不同运输方式可确定本运输方式适用的闪点,而不低于45℃。

5.2 本类货物按闪点分为三项:

5.2.1 第1项 低闪点液体(liquids in low flashpoint group)本项货物系指闭杯试验闪点低于-18℃的液体。

5.2.2 第2项 中闪点液体(liquids in intermediate flashpoint group)本项货物系指闭杯试验闪点在-18℃至<23℃的液体。

5.2.3 第3项 高闪点液体(liquids in high flashpoint group)本项货物系指闭杯试验闪点在23℃至61℃的液体。

6 第4类 易燃固体、易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6.1 第1项 易燃固体本项货物系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质。

6.2 第2项 自燃物品本项货物系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

6.3 第3项 遇湿易燃物品本项货物系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些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7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7.1 第1项 氧化剂本项货物系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敏感。

7.2 第2项 有机过氧化物本项货物系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 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

8 第6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8.1 第1项 毒害品本项货物系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变化,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50≤500mg/kg,液体 ld50≤20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尘、烟雾及蒸气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10mg/l的固体或液体,以及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农药。

8. 2 第2项 感染性物品本项货物系指含有致病的微生物,能引起病态,甚至死亡的物质。

9 第7 类 放射性物品

本类货物系指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4×10 4bq/kg的物品。

10 第8 类 腐蚀品

10.1 本类货物系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与皮肤接触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a的固体或液体。

10.2 本类货物按化学性质分为三项:

10.2.1 第1项 酸性腐蚀品(corrosives presenting acidic properties)

10.2.1 第2项 碱性腐蚀品(corrosives presenting alkalinous properties)

10.2.3 第3项 其它腐蚀品(other corrosives)

11 第9类 杂类

11.1 本类货物系指在运输过程中呈现的危险性质不包括在上述八类危险性 中的物品。

11.2 本类货物分为两项:

11.2.1 第1项 磁性物品本项货物系指航空运输时,其包件表面任何一点距2.1m处的磁场强度 h≥0.159a/m。

11.2.2 第2项 另行规定的物品本项货物系指具有麻醉、毒害或其它类似性质,能造成飞行机组人员情绪烦燥或不适,以致影响飞行任务的正确执行,危及飞行安全的物品。

12 危险货物品名编号

12.1 编号的组成

危险货物品名编号由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明危险货物所属的类别、项号和顺序号。

12.2 编号的表示方法

12.3 编号的使用

每一危险货物指定一个编号,但对其性质基本相同,运输条件和灭火、急救方法相同的危险货物,也可使用同一编号。

12.4 举例

品名×××,属第4类,第3项,顺号100,该品名的编号为43100。该编号表明该危险货物属第4类第3项遇湿易燃物品。

注: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局批准。1987-07-0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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