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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六怎么写(精选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1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六

【第1篇】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六怎么写7000字

7.4爆破器材的贮存

7.4.1一般规定

7.4.1.1爆破器材应贮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里;特殊情况下,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方准在库外存放。

7.4.1.2贮存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置爆破器材库,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建库;库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发给“爆破器材贮存许可证”后,方准贮存爆破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非法贮存爆破器材。

7.4.1.3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

――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有较完善的防盗报警设施;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4.1.4爆破器材库的贮存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地面库单一库房的最大允许存药量,不应超过表21的规定;

――地面总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应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一年生产用量。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应超过三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表21 地面库单一库房的最大允许存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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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硐室式库的最大容量不应超过100t;

――井下只准建分库,馊萘坎挥τ赫ㄒ┤缫沟纳昧浚黄鸨鞑氖缫沟纳昧浚

――乡、镇所属以及个体经营的矿场、采石场及岩土工程等使用单位,其集中管理的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应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并应不大于表22的规定。

表22 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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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专库存放。

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爆破器材同库存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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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6当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仍应符合表21的规定;当危险级别相同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一个品种的单库最大允许存药量;当危险级别不同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危险级别最高的品种的单库最大允许存药量。

7.4.1.7库房建立后'任何单位不应在爆破器材库的危险区域内修建任何建(构)筑物。

7.4.2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

7.4.2.1库区的布局与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库区不应布置在有胶椤⒒潞偷叵滤疃:φ牡胤剑松柙谄у卮

――相邻库房不应长边相对布置。雷管库应布置在库区的一端;

――在库区周围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小型库不应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

――库区办公、警卫及生活服务等建筑物,应布置在安全的地方;

――库区道路的纵坡坡度不宜大于:主要运输道路6%,手推车道路2%。

7.4.2.2爆破器材库的结构,应遵守gb50089及gb50154的有关规定。井下爆破器材库要求见6.5.4的有关规定。

7.4.2.3爆破器材库区的消防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根据库容量,在库区修建高位消防水池:库容量小于100t者,贮水池容量为50m3(小型库为15m3);库容量100t~500t者,贮水池容量为100m3;库容量超过500t者,设消防水管;

――消防水池距库房不大于100m,消防管路距库房不大于50m;

――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库区周围,应修筑防火沟渠,沟渠边缘距库区围墙不小于10m,沟宽1m~3m,深1m。

7.4.2.4爆破器材库房设置防护土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土堤堤基至库房墙壁的距离为1m~3m,有套间的一侧可达5m或按运输要求确定;

――土堤与库房之间,应设有砖石砌成的排水沟;

――允许用块石或混凝土砌筑不高于1.0m的堤基;堤基上部应用泥土、砂质粘土等可塑性和不燃材料修建,不应用石块、碎石和可燃材料修建;

――土堤高出库房屋檐1m,顶部宽度1m,底部宽度根据土堤所用材料的稳定坡面角确定。

7.4.3爆破器材库的照明、通信和防雷设施

7.4.3.1地面爆破器材库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贮存爆破器材库房的用电负荷按二级负荷供电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

――从库区变电站到各库房的低压线路,宜采用铜芯铠装电缆埋地敷设。当全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埋地长度(m)应不小于两倍的电缆埋入处的土壤电阻率(gm)的平方根,但不应小于15m。室外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危险库房。在电缆入户端应将其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库房内不应安装灯具,宜自然采光或在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铁制配电箱中;

――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应急灯,不应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7.4.3.2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

――井下库区的电压宜为36v;

――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不应安装灯具;

――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铁制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洞室里;

――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区,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其他井下库区应使用蓄电池灯、防爆手电筒或汽油安全灯作为移动式照明。

7.4.3.3爆破器材库区各类建筑物的防雷级别的确定与防雷装置的设置应参照gb50089的有关规定。

7.4.4爆破器材的贮存&收发与库房管理

7.4.4.1每间库房贮存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贮存药量。

7.4.4.2爆破器材的贮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m高度的垫木;

――爆破器材的码放,宜有0.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0.4m;

――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

――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7.4.4.3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7.4.4.4进入库区不应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7.4.4.5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7.4.4.6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

7.4.4.7库区应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库区。

7.4.4.8爆破器材库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治安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等,宜分区分库分品种贮存,分类管理。

7.4.4.9库区不应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7.4.4.10爆破器材的收发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总库区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许整箱(袋)发放;

――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7.4.4.11应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7.4.5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和临时性存放爆破器材

7.4.5.1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设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等威胁的地方。

允许利用结构坚固但不住人的各种房屋、土窑和车棚等作为临时性爆破器材库。

7.4.5.2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库房宜为单层结构;

――库房地面应平整无缝;

――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窗、门应为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

――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小于2m;

――库内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库内应设置独立的发放间,面积不小于9m2;

――应设独立的雷管库房。

7.4.5.3临时性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为:炸药10t,雷管20000发,导爆索10000m。

7.4.5.4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性爆破作业,用安装有特制车厢的汽车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器材存放量不应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在经过核准的专用同一车上装有炸药与雷管时,雷管不得超过2000发和相应的导火索与导爆索;

――特制车厢应是外包铝板或铁皮的木车厢,车厢前壁和侧壁应开有0.3m×0.3m的铁栅通风孔,后部应开设有外包铝板或铁皮的木门,门应上锁,整个车厢外表应涂防火漆,并设有危险标志;

――宜在车厢内的右前角设置一个能固定的专门存放雷管的木箱,木箱里面应衬软垫,箱应上锁;

――不应将特制车厢做成挂车形式;

――车辆停放位置,应确保爆破作业点、有人建筑物、重要构筑物和主要设备的安全;

――白天、夜晚均应有人警卫;

――加工起爆管和检测电雷管电阻,应在离危险车辆50m以外的地方进行。

7.4.5.5用船只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只,应停泊在航线以外的安全地点,距码头、建筑物、其他船只和爆破作业地点不应少于250m;

――船上应设有单独的炸药舱和雷管舱,各舱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并与机舱和热源隔离;

――爆破器材的存放量不应超过2t;

――存放爆破器材的框架应设凸缘,装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固定牢固;

――船上应悬挂危险标志,夜间挂红灯;

――船上应有人员警卫;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舱,应用移动式蓄电池提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

――船上严禁烟火,并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船靠岸时,岸上50m以内不准无关人员进入;

――海上不应使用非机动船存放爆破器材。

7.4.5.6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作业地点只应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大型爆破,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应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拆除爆破和地震勘探及油气井爆破时,不应将爆破器材散堆在地,雷管应放在外包铁皮的木箱里,箱应加锁。

7.4.5.7在特殊情况下,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爆破器材可临时存放在露天场地,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存放场应选择在安全地方,悬挂醒目标志(白天插红旗,晚上挂红灯);

――爆破器材应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存放爆破器材的场地不应堆放任何杂物;

――炸药堆与雷管不应混放!其间距离应不小于25m;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不应直接堆放在地上;

――在爆破器材堆上,应覆盖帆布或搭简易的帐棚;

――距存放场周边50m范围内严禁烟火。

7.4.5.8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7.5爆破器材的检验和销毁

7.5.1爆破器材的检验

7.5.1.1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

7.5.1.2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应由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7.5.1.3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7.5.1.4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炸药库主任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或销毁。

7.5.2爆破器材销毁的一般规定

7.5.2.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或再加工。

乡镇管辖的小型矿场、采石场或小型爆破企业,对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应自行销毁或自行加工利用,应退回原发放单位按规定进行销毁或再加工。

7.5.2.2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5.2.3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亲ㄖ叭嗽辈⒕排嘌怠

销毁后应有二名以上销毁人员签名,并建立台帐及档案。

7.5.2.4销毁爆破器材,不应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进行。

7.5.2.5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后,可用焚烧法销毁。

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7.5.2.6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7.5.2.7不应在阳光下曝晒爆破器材。

7.5.2.8销毁场地应选在安全偏僻地带,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距铁路、公路不应小于50m。

7.5.3爆破器材的销毁方法

7.5.3.1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7.5.3.2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清除销毁场地周围半径50m范围内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

7.5.3.3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有坚固的掩蔽体,掩蔽体到爆破器材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

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体的情况下,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

7.5.3.4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引爆前或点火前应发出声响警告信号。在野外销毁时还应在销毁场地四周安排警戒人员,控制所有可能进入的通道,不准非操作人员和车辆进入。

7.5.3.5只有确认雷管、导爆索、继爆管、起爆药柱、射孔弹、爆炸筒和炸药能完全爆炸时,才允许用爆炸法销毁。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分段爆破,单响销毁量不应超过20kg并应避免彼此间发生殉爆。

7.5.3.6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按销毁设计书进行,设计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7.5.3.7如果把全部要销毁的爆破器材一次运到销毁场地,而又分批进行销毁,则应将待销毁的爆破器材放置在销毁场地上风向的掩体后面,其距离由设计确定。

7.5.3.8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采用电雷管、导爆索或导爆管系统起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火雷管起爆。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确保全部从事销毁工作的人员能撤到安全地点。导火索应从下风向敷设到销毁地点,并将其拉直,覆盖砂土,以避免卷曲。雷管和继爆管应包装好再埋人土中销毁。

7.5.3.9用爆炸法销毁爆炸筒、射孔弹、起爆药柱和有爆炸危险的废弹壳,应在深2m以上的坑(或废巷道)内进行,并应在其上面覆盖一层松土。

7.5.3.10销毁爆破器材的起爆药包应用合格的爆破器材制作。

7.5.3.11销毁传爆性能不好的炸药,可用增加起爆能的方法起爆。

7.5.3.12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用焚烧法销毁。焚烧前,应仔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和其他起爆材料。

不应用焚烧法销毁雷管、继爆管、起爆药柱、射孔弹和爆炸筒。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不应一起焚烧。

7.5.3.13应将待焚烧的爆破器材放在燃料堆上,每个燃料堆允许烧毁的爆破器材不应多于10kg,药卷在燃料堆上应排列成行,互不接触。不应成箱成堆进行焚烧。

待焚烧的有烟或无烟火药,应散放成长条状。其厚度不应大于10cm,条间距离不应小于5m,各条宽度不应大于0.3m。同时点燃的条数不应多于3条。

焚烧火药,应防静电、电击引起火药意外燃烧。

7.5.3.14不应将爆破器材装在容器内焚烧。

7.5.3.15点火前,应从下风向敷设导火索和引燃物,只有在一切准备工作做完和全体工作人员进入安全区后,才准点火。

7.5.3.16燃料堆应具有足够的燃料,在焚烧过程中不准添加燃料。

7.5.3.17只有确认燃料堆已完全熄灭,才准走进焚烧场地检查;发现未完全燃烧的爆破器材,应从中取出,另行焚烧。焚烧场地完全冷却后,才准开始焚烧下一批爆破器材。

焚烧场地可用水冷却或用土掩埋,在确认无再燃烧的可能性时,才允许撤离场地。

7.5.3.18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用溶解法销毁。

在容器中溶解销毁爆破器材时,对不溶解的残渣应收集在一起,再用焚烧法或爆炸法销毁。

不应直接将爆破器材直接丢人河塘江湖及下水道中溶解销毁,以防造成污染。

7.5.3.19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使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7.6炸药的再加工

7.6.1粉(粒)状硝铵炸药的再加工

7.6.1.1当粉(粒)状硝铵炸药结块或含水量超标时,不应用于井下爆破作业;可将其烘干和粉碎后用于露天爆破,但炸药结块较坚硬时不得再加工,应及时销毁。

7.6.1.2炸药的烘干和粉碎等再加工,应在专设的加工工房或露天工棚内进行。含硝酸酯的炸药,不得粉碎。

7.6.1.3采用轮碾机和凉药机再加工粉状硝铵炸药时,可按原加工工艺碾压和干燥。无凉药机时,出药温度应低于45℃,以防重新结块。

7.6.1.4不具备室内加工条件,而采用室外干燥粉碎和包装炸药,应在天气晴朗,风力小于三级的白天进行。垫板及运送炸药的容器,应采用坚固、撞击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7.6.1.5每批再加工的粉(粒)状炸药的总量不应超过1t。

7.6.1.6人工粉碎粉(粒)状硝铵炸僮魅嗽庇υ┳饕捣⒋骺谡郑τ寐痢⒛镜炔徊鸹ǖ墓ぞ撸庸し坑τ辛己玫耐ǚ绶莱旧枋

7.6.2含水炸药的再加工

7.6.2.1乳化炸药在储存期内发生轻度破乳,出现颗粒时,不应用于爆破作业。应及时退回生产厂进行再加工,再加工的炸药可用于露天大直径深孔爆破或硐室爆破。

7.6.2.2乳化炸药再加工的一般程序是:剥去包装纸,将药投入搅拌机内加热搅拌至75℃~80℃,加入总量为0.5%~1.0%的乳化剂,再经搅拌乳化,冷却后出料包装。

7.6.2.3再加工的炸药,应测定爆炸性能后方可使用。

7.6.2.4再加工的炸药应及时使用。

7.6.3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解冻

7.6.3.1已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使用前应加以解冻,可在地面或井下仓库以及专设的解冻室内进行。

7.6.3.2在爆破器材库内自然存放解冻时,库内温度应维持在10℃~30℃,解冻时间不应少于2d。每批解冻的炸药,应编号、记录入库和出库的时间。

7.6.3.3在解冻室解冻时,应采用水暖系统,室温不应超过30℃,并设超温警报装置。当解冻室作其他用途时,应彻底清洗地面和墙壁。继续用作解冻室时,应事先将一切杂物清洗干净方可使用。

7.6.3.4库内或室内进行解冻时,工作人员不应超过两人,不应做与解冻无关的其他工作。

解冻后的炸药,应及时运往爆破地点使用。

书写经验23人觉得有用

写这类规程,得有点耐心,尤其是涉及专业领域的,像是gb6722-2025关于爆破安全的这部分。开头最好先把背景说清楚,比如这个规程适用于哪些场合,为什么要专门制定这一部分。要是能结合一些实际案例就更好了,这样读者会更有感觉。

比如,有些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用到爆破技术,这时候就得特别小心,因为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事故。这一步要是写得模糊不清,后面的内容可能就不好理解。不过有时候写的时候容易漏掉关键点,比如没提到某些特殊环境下的注意事项,这就会让人觉得不够全面。

接着就是具体的操作步骤,这部分得详细,从准备阶段开始,一直到实施结束都要涵盖。像装药量的计算,这可是个重点,数字要是算错了,后果不堪设想。这里头可能就会出点小问题,比如单位换算的时候没注意,写成“kg”却忘了标注成“g”,这种小差错很容易被忽略,但确实会影响结果。

还有就是对人员的要求,谁负责什么得交代明白。有些人可能觉得自己经验丰富就不听指挥,这很危险。写这部分的时候得强调纪律性,可有时候写的人可能会觉得大家都懂,就一带而过,这就容易埋下隐患。

最后还得提醒一下应急措施,万一出了状况该怎么处理。这部分不能太笼统,得具体到每个环节,不然到时候慌了手脚反而更麻烦。写的时候可能会遇到描述不清楚的地方,比如某个设备的具体型号没有标明清楚,或者联系方式只留了个大概的方向,这都会影响执行效率。

【第2篇】爆破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怎么写750字

一、联结导火索和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人内。

二、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米,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三、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四、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五、峒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体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

六、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范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持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人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七、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要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插人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欧姆以内。

3、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4、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5、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米以外。用于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米以外。

6、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书写经验27人觉得有用

写爆破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时候,得先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找出来,特别是那些跟爆破有关的,像《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这种,还有行业里的通用标准,比如《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这些都是基础。然后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比如地形地貌、周边环境什么的,这些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规程。

接着就是把具体的步骤列清楚,从准备阶段开始,到实施阶段,再到后期处理,每个环节都不能漏掉。准备阶段得检查设备,确保所有的器材都符合要求,还得对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大家都了解自己的职责。实施阶段的话,得严格按照计划来,放炮前要确认周围的安全状况,确保没有无关人员在附近,放炮后也要及时清理现场,防止意外发生。

在写的过程中,有些细节特别重要,比如装药量的计算,这直接影响到爆破的效果和安全性。装药量要是算错了,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还可能引发危险。还有就是起爆方式的选择,有的地方适合电雷管,有的地方更适合导爆索,得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有时候写的时候可能会因为赶时间,草草了事,这样很容易出问题。比如有一次我看到一个规程,里面关于防护措施的描述就比较模糊,只说要设置警戒线,但没具体标明距离是多少,这样的规程就不太靠谱。还有一次,我在审查一个规程时,发现它对特殊天气下的操作完全没有提及,这在实际工作中是很危险的。

书写注意事项:

规程里最好能附上一些示意图或者表格,这样更直观,也能减少误解。比如,爆破区域的平面图,标注出各个关键点的位置,像炸药堆放区、起爆点、撤离路线之类的,这样工作人员一看就明白。不过要是画图的时候不仔细,搞错了比例尺,那反而会误导人。

最后一点,规程不是写完就完事了,得定期回顾和更新。随着技术和设备的进步,原有的规程可能不再适用,这时候就得重新修订。像前几年流行的电子雷管,现在好多地方都在推广使用,如果规程里还没提到这个,那就得赶紧补上。

【第3篇】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五怎么写11450字

6安全允许距离与环境影响评价

6.1一般规定

6.1.1爆破、爆破器材销毁以及爆破器材库意外爆炸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爆破各种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6.1.2各种爆破器材库之间以及仓库与临时堆放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相应的殉爆安全距离。各种爆破作业中,不同时起爆的药包之间的距离,也应满足不殉爆的要求。

6.1.3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6.2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6.2.1评价各种爆破对不同类型建(构)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应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

6.2.2地面建筑物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水工隧道、交通隧道、矿山巷道、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安全允许标准如表4。

6.2.3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可按式(1)计算。

式中:r――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炸药量,齐发爆破为总药量,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单位为千克(kg);

v――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振动安全允许速度,单位为厘米每秒(cm/s);

k、a――与爆破点至计算保护对象间的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可按表5选取,或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表4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序号 保护对象类别 安全允许振速(cm/s)

<10hz 10hz~50hz 50hz~100hz

1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0.5~1.0 0.7~1.2 1.1~1.5

2 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a 2.0~2.5 2.3~2.8 2.7~3.0

3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a 3.0~4.0 3.5~4.5 4.2~5.0

4 一般古建筑与古迹b 0.1~0.3 0.2~0.4 0.3~0.5

5 水工隧道c 7~15

6 交通隧道c 10~20

7 矿山巷道c 15~30

8 水电站及发电厂中心控制室设备 0.5

9 新浇大体积混凝土d:

龄期:初凝~3d

龄期:3d~7d

龄期:7d~28d

2.0~3.0

3.0~7.0

7.0~12

注1:表列频率为主振频率,系指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注2:频率范围可根据类似工程或现场实测波形选取。选取频率时亦可参考下列数据:硐室爆破<20hz;深孔爆破10hz~60hz;浅孔爆破40hz~100hz。

a 选取建筑物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质量、新旧程度、自振频率、地基条件等因素。

b 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振速,应经专家论证选取,并报相应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c 选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构筑物的重要性、围岩状况、断面大小、深埋大小、爆源方向、地震振动频率等因素。

d 非挡水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安全充许振速,可按本表给出的上限值选取。

表5 爆区不同岩性的k、a值

岩性 k a

坚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软岩石 250~350 1.8~2.0

群药包爆破,各药包至保护目标的距离差值超过平均距离的10%时,用等效距离re和等效药量qe分别代替r和值q。re和值qe的计算采用加权平均值法。

对于条形药包,可将条形药包以1~1.5倍最小抵抗线长度分为多个集中药包,参照群药包爆破时的方法计算其等效距离和等效药量。

6.2.4 6.2没有包括的一般保护对象的爆破振动安全标准,可参照6.2的规定由设计论证提出;特别重要的保护对象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应由专家论证提出。

城镇拆除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

6.2.5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应进行必要的爆破振动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保保护对象的安全。

6.2.6在复杂环境中多次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从确保安全的单响药量开始,逐步增大到允许药量,并按允许药量控制一次爆破规模。

6.3爆破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6.3.1露天裸露爆破大块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应大20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在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式中:rk――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人员的最小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 一次爆破的炸药量,秒延时爆破取最大分段药量计算,毫秒延时爆破按一次爆破的总药量计算,单位为千克(kg)。

6.3.2地表大药量爆炸加工时,应核算不同保护对象所承受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值,并确定相应的安全允许距离。在平坦地形条件下爆破时,可按式(3)计算超压。

式中:△p――空气冲击波超压值105pa;

q―― 一次爆破的梯恩梯炸药当量,秒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毫秒延时爆破为总药量,单位为千克(kg);

r――装药至保护对象的距离,单位为米(m)。

空气冲击波超压的安全允许标准:对人员为0.02×105pa;对建筑物按表6取值。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应根据保护对象、所用炸药品种、地形和气象条件由设计确定。

表6 建筑物的破坏程度与超压关系

破坏等级 1 2 3 4 5 6 7

破坏等级名称 基本无破坏 次轻度破坏 轻度破坏 中等破坏 次严重破坏 严重破坏 完全破坏

超压 ,105pa <0.02 0.02~0.09 0.09~0.25 0.25~0.40 0.40~0.55 0.55~0.76 >0.76

建筑物破坏程度 玻璃 偶然破坏 少部分破呈大块,大部分呈小块 大部分破成小块到粉碎 粉碎 ― ― ―

木门窗 无损坏 窗扇少量破坏 窗扇大量破坏,门扇、窗框破坏 窗扇掉落、内倒,窗框、门扇大量破坏 门、窗扇摧毁,窗框掉落 ― ―

砖外墙 无损坏 无损坏 出现小裂缝,宽度小于5mm,稍有倾斜 出现较大裂缝,缝宽5m~50mm,明显倾斜,砖跺出现小裂缝 出现大于50mm的大裂缝,严重倾斜,砖跺出现较大裂缝 部分倒塌 大部分到全部倒塌

木屋盖 无损坏 无损坏 木屋面板变形,偶见折裂 木屋面板、木檩条折裂,木屋架支坐松动 木檩条折断,木屋架杆件偶见折断,支坐错位 部分倒塌 全部倒塌

瓦屋面 无损坏 少量移动 大量移动 大量移动到全部掀动 ― ― ―

钢筋混凝土屋盖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出现小于1mm的小裂缝 出现1mm~2mm宽的裂缝,修复后可继续使用 出现大于2mm的裂缝 承重砖墙全部倒塌,钢筋混凝土承重柱严重破坏

顶棚 无损坏 抹灰少量掉落 抹灰大量掉落 木龙骨部分破坏下垂缝 塌落

内墙 无损坏 板条墙抹灰少量掉落 板条墙抹灰大量掉落 砖内墙出现小裂缝 砖内墙出现大裂缝 砖内墙出现严重裂缝至部分倒塌 砖内墙大部分倒塌

钢筋混凝土柱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无破坏 有倾斜 有较大倾斜

6.3.3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考虑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允许距离。

6.3.4地下爆破时,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

6.3.5水下裸露爆破,当覆盖水厚度小于三倍药包半径时,对水面以上人员或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的计算原则,与地面爆破时相同。

6.3.6在水深不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水中冲击波的安全允许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人员:按表7确定。

表7 对人员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装药及人员状况 炸药量/kg

≤50 >50~≤200 >200~≤1000

水中裸露装药/m 游泳 900 1400 2000

潜水 1200 1800 2600

钻孔或药室装药/m 游泳 500 700 1100

潜水 600 900 1400

对船舶:客船1500m。

施工船舶:按表8确定。

非施工船舶:可参照表8和式(4)根据船舶状况由设计确定。

表8 对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装药及人员状况 炸药量/kg

≤50 >50~≤200 >200~≤1000

裸露装药/m 木船 200 300 500

铁船 100 150 250

钻孔或药室装药/m 木船 100 150 250

铁船 70 100 150

一次爆破药量大于1000kg时,对人员和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可按式(4)计算。

式中:r――水中冲击波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 一次起爆的炸药量,单位为千克(kg);

k0――系数,按表9选取。

表9 k0值

装药条件 保护人员 保护施工船舶

游泳 潜水 木船 铁船

裸露装药 250 320 50 25

钻孔或药室装药 130 160 25 15

6.3.7在水深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时,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应通过实测和试验研究确定。

6.3.8在重要水工、港口设施附近及水产养殖场或其他复杂环境中进行水下爆破,应通过测试和邀请专家研究确定安全允许距离。

表10 爆破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爆破类型和方法 个别飞散物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m

1.

露天

岩土

爆破

a a)破碎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

浅孔爆破法

400

300

b)浅孔爆破 200(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

c)孔药壶爆破 300

d)蛇穴爆破 300

e)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f)深孔药壶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g)浅孔孔底扩壶 50

h)深孔底扩壶 50

i)硐室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2. 爆破树墩 200

3.森林救火时,堆筑土壤防护带 50

4. 爆破拆除沼泽地的路堤 100

5.

水下

爆破 a)水面无冰时的裸露药包或浅孔、深孔爆破:

水深小于1.5m

水深大于6m

水深1.5~6m

与地面爆破相同

不考虑飞石对地面或水面以上人员的影响

由设计确定

b)水面覆冰时的裸露药包或浅孔、深孔爆破 200

c)水底硐室爆破 由设计确定

6.

破冰

工程 a)爆破薄冰凌 50

b)爆破覆冰 100

c)爆破阻塞的流冰 200

d)爆破厚度大于2m的冰层或爆破阻塞流冰一次用药量超过300kg 300

7.

爆破

金属物 a)在露天爆破场 1500

b)在装甲爆破坑中 150

c)在厂区内的空场中 由设计确定

d)爆破热凝结物 按设计,但不小于30

e)爆炸加工 由设计确定

8.拆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由设计确定

9.

地震

勘探

爆破 a)浅井或地表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100

b)在深孔中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

10.用爆破器扩大钻井b 按设计,但不小于50

a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允许距离应增大50%

b当爆破器具置于钻井内深度大于50m时,安全允许距离可缩小至20m。

6.4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

6.4.1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10的规定;对设备或建设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6.4.2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6.5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允许距离

6.5.1一般规定

6.5.1.1 6.5的规定只适用于使用爆破器材企业的仓库。

6.5.1.2设置爆破器材仓库或露天存放爆破器材时,贮药点至库区外保护对象的外部允许距离,应按以保护对象重要程度划分的防护等级分别确定;贮存点之间的内部允许距离,应按不殉爆原则确定。

6.5.1.3允许距离的起算点是仓库的外墙墙根、药堆的边缘。

6.5.1.4确定外部距离时,可不考虑炸药性质和仓库有无土堤;确定内部距离时,应考虑炸药性质和土堤的影响。

6.5.1.5库区内有一个以上仓库或药堆时,应按每个仓库或药堆分别核定外部距离和内部距离。

6.5.2地面仓库外部安全允许距离

6.5.2.1每个仓库或药堆至小型工矿企业围墙或100户~200住户村庄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表11的规定。

6.5.2.2每个仓库或药堆至其他保护对象的允许距离,应先按表12确定各该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并以规定的系数乘以表11规定的距离来确定。

表11 地面爆破器材库或药堆至村庄(100户~200户)边缘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200

>150 ≤150

>100 ≤100

>50 ≤50

>30 ≤30

>20 ≤20

>10 ≤10

>5 ≤5

安全允许距离a/m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a表中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到下列几种特定地形时,其数值可适当增减: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20m~3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10°~25°,爆破器材库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10%~30%;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30m~8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25°~35°,#爆破器材库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30%~50%;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5°,沟宽40m~100m左右,沟内两山坡脚下爆破器材库直对布置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50%;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5°,沟宽40m~100m,沟的纵坡4%~10%,爆破器材库沿沟纵深和沟的出口方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适当增加10%~40%。

表12 各种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

被保护对象 防护等级系数

≤10户的零散住户 0.5

10户~50户的零散住户 0.6

50户~100户的村庄 0.8

100户~200户的村庄,小型工矿企业的围墙 1.0

乡、镇的规划边缘 1.2

被保护对象 防护等级系数

县城的规划边缘,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围墙 2.0

大于10万人的城市规划边缘 3.0

i级铁路线

ii级铁路线

iii级铁路线 0.8

0.6

0.5

高速公路

i级公路

ii、iii级公路

iv级公路 0.8

0.6

0.5

0.4

通航船舶的河流航道 0.5

高压输电线路

35kv输电线路

110kv输电线路

220kv输电线路

330kv输电线路

500kv输电线路

0.4

0.5

1.8

1.9

2.0

油库 0.6

6.5.3硐库外部安全允许距离

爆破器材硐库和覆土库的外部安全允许距离应按gb50154确定。

6.5.4井下爆破器材库、发放站与井下主要设施和通道的安全允许距离

6.5.4.1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和岩体破碎带内;

――炸药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100m,壁槽式库不小于60m;

――炸药库距经常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25m,壁槽式库不小于20m;

――炸药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30m,壁槽式库不小于15m;

――井下炸药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应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和缓冲井下空气冲击波;

――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专门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

――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

――贮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6.5.4.2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m以内的联通巷道,需要支护时应用不燃材料支护。库内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6.5.4.3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井下爆破器材库附近,应设置岩粉棚,并应定期更换岩粉。

6.5.4.4井下爆破器材库单个硐室贮存的炸药,不应超过2t;个壁槽不应超过0.4t。

6.5.4.5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爆破器材库距工作面超过2.5km或井下不设爆破器材库时,允许在各水平设置发放站。

6.5.4.6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发放站存放的炸药不应超过0.5t;雷管不应超过一箱;

――炸药与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墙隔开,墙的厚度不小于0.25m。

6.5.4.7井下爆破器材库区,不应设爆破器材检验与销毁场。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与销毁,应在地面指定的地点进行。

6.5.4.8不应在井下爆破器材库房对应的地表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应在距库房30m范围内掘进巷道。

6.6爆破器材库的内部安全允许距离

6.6.1地面库的库间安全允许距离

6.6.1.1 a1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3的规定。

表13 a1级仓库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30~≤50 >20~≤30 >10~≤20 >5~≤10 >2~≤5 >1~≤2 ≤1

仓库类型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110 90 80 65 50 40 30

有土堤地面库/m 80 70 60 50 40 35 25

注:本表适用于黑索金、铵锑黑炸药、黑梯药柱和胶质炸药和此类炸药为主装药的专用爆破器具。

6.6.1.2 a2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4的规定。

表14 a2级仓库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100~≤150 >50~≤100 >30~≤50 >20~≤30 >10~≤20 >5~≤10 ≤5

仓库类型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60 50 45 35 30 25 20

有土堤地面库/m 40 35 30 25 20 20 20

注:本表适用于梯恩梯、以梯恩梯为主的专用爆破器具、雷管、导爆索。其中雷管和导爆索按其装药量计算存药量。

6.6.1.3 a3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5的规定。

表15 a3级仓库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150~≤200 >100~≤150 >50~≤100 >30~≤50 >10~≤20 ≤20

仓库类型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50 45 38 32 26 20

有土堤地面库/m 35 30 27 24 20 20

注1:本表适用于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

注2:硝铵类炸药指以硝酸铵为主要成分的炸药,包括粉状铵锑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乳化粒状炸药、粒状粘性炸药、震源药柱等。

6.6.1.4当相邻库房或药堆为不同类别炸药时,应分别查表确定安全允许距离并取最大值。

6.7外部电源与电爆网路的安全允许距离

6.7.1电力起爆时,电雷管爆区与高压线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16的规定;与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17、表18、和表19的规定。

表16 爆区与高压线的安全允许距离

电压/kv 3~6 10 20~50 50 110 220 400

安全允许距离/m 普通电雷管 20 50 100 100 ― ― ―

抗杂电雷管 ― ― ― ― 10 10 16

表17 爆区与中长波电台(am)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5~25 25~50 50~100 100~250 250~500 500~1000

安全允许距离/m 30 45 67 100 136 198

发射功率/w 1000~2500 2500~5000 5000~10000 10000~25000 25000~50000 50000~100000

安全允许距离/m 305 455 670 1060 1520 2130

表18 爆区与移动式调频(fm)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1~10 10~30 30~60 60~250 250~600

安全允许距离/m 1.5 3.0 4.5 9.0 13.0

表19 爆区与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电视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1~10 10~102 102~103 103~104 104~105 105~106 106~5×106

vhf安全允许距离/m 1.5 6.0 18.0 60.0 182.0 609.0

uhf安全允许距离/m 0.8 2.4 7.6 24.4 76.2 244.0 609.0

注:调频发射机(fm)的安全允许距离与vhf相同。

6.7.2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入爆区应事先关闭。

6.8爆破对环境有害影响的控制

6.8.1有害气体

6.8.1.1有害气体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煤矿、钾矿、石油地蜡矿、铀矿和其他有爆炸性气体及有害气体的矿井中爆破时,应按有关规定对气体进行监测;

――在下水道、贮油容器、报废盲巷、盲井中爆破时,人员进入之前应先对空气取样检验。

6.8.1.2预防瓦斯爆炸应采取下列措施:

――通风良好,防止瓦斯积累;

――封闭采空区,以防氧气进入和瓦斯溢出;

――按规程进行布孔、装药、填塞、起爆,以防爆破引爆瓦斯;

――采用防爆型电器设备,严格控制杂散电流。

6.8.1.3地下爆破作业点的爆破有害气体浓度,不应超过表20的标准。

表20 地下爆破作业点有害气体允许浓度

有害气体名称 co nnom so2 h2s nh3 rn

允许浓度 按体积(%)

按质量/mg/m3 0.00240

30 0.00025

5 0.00050

15 0.00066

10 0.00400

30 3700bq/m3

6.8.1.4炮烟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按gb18098测定的方法来监测爆破后有害气体的浓度;

――露天硐室爆破后,重新开始作业前,应检查工作面空气中的爆破有害气体浓度,且不应超过表20的规定值;爆后24h内,应多次检查与爆区相邻的井、巷、硐内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

――地下爆破作业面炮烟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时,应在爆破前后测定爆破有害气体浓度。

6.8.1.5预防炮烟中毒应采取下列措施:

――使用合格炸药;

――做好爆破器材防水处理,确保装药和填塞质量,避免半爆和爆燃;

――井下爆破前后加强通风,应采取措施向死角盲区引入风流。

6.8.2防尘与预防粉尘爆炸

6.8.2.1城镇拆除爆破工程中,在确保爆破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宜采取以下措施,减少粉尘污染:

――适当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

――建筑物内部洒水;

――各层楼板设置塑料盛水袋;

――起爆前后组织消防车或其他喷水装置喷水降尘。

6.8.2.2在有煤尘、硫尘、硫化物粉尘的矿井中进行爆破作业,应遵守有关粉尘防爆的规定。

6.8.2.3在面粉厂、亚麻厂等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地点进行爆破时,离爆区10m范围内的空间和表面应作喷水降尘处理。

6.8.3噪声控制

6.8.3.1爆破噪声为间歇性脉冲噪声,在城镇爆破中每一个脉冲噪声应控制在120db以下。复杂环境条件下,噪声控制由安全评估确定。

6.8.3.2城镇拆除及岩土爆破,宜采取以下措施控制噪声:

――不用导爆索起爆网路,在地表空间不应有裸露导爆索;

――不用裸露爆破;

――严格控制单位耗药量、单孔药量和一次起爆药量;

――实施毫秒爆破;

――保证填塞质量和长度;

――加强覆盖。

6.8.3.3爆区周围有学校、医院、居民点时,应与各有关单位协商,实施定点、准时爆破。

6.8.4养殖业、水中生物保护

在靠近有养殖业水产资源的水域实施岩土爆破或水中爆破时,应事先评估爆破飞石、水中冲击波和涌浪对水中生物的影响,提出可行的安全保护措施:

――尽量减少向水域抛落爆岩总量和一次抛落量;需向水域大量抛入岩土时,应事先评估其对水中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可行性报告,经环保和生物保护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水下爆破应控制一次起爆药量和采用削减水中冲击波的措施;

――起爆前应驱赶受影响水域内的水生物;

――受影响水域内有重点保护生物时,应与生物保护管理单位协商保护措施。

6.8.5涌浪控制

靠近水域实施岩土爆破时,应调查岸滩的坡度、长度、坡底及水深情况;提出涌浪对岸边建筑物、设施以及水上船舶&设施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并于爆前会同各有关单位协商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6.8.6振动液化控制

6.8.6.1在饱和砂(土)地基附近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邀请专家评估爆破引起地基振动液化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提出预防土层受爆破振动压密、孔隙水压力骤升的措施;评估因土体“液化”对建筑物及其基础产生的损害。

6.8.6.2实施爆破前,应查明可能产生液化土层的分布范围,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增加土体相对密度,降低浸润线,加强排水,减小饱和程度;控制爆破规模,降低爆破振动强度,增大振动频率、缩短振动持续时间。

7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7.1一般规定

7.1.1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拥有爆破器材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应组织制定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7.1.2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地区内的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7.2爆破器材的购买

7.2.1爆破器材应持证购买。

7.2.2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破器材。

7.2.3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破器材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

7.3爆破器材的运输

7.3.1一般规定

7.3.1.1本标准只涉及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外部运输爆破器材的运输规定。

7.3.1.2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凭有效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和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达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凭证在有效期间内,按指定线路运输。

7.3.1.3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7.3.1.4不应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7.3.1.5爆破器材运输车(船)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

――结构可靠,机械电器性能良好;

――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7.3.1.6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有专人在场监督;

――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装载爆破器材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用起重机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质量不应超过设备能力的50%;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

7.3.1.7爆破器材从生产厂运出或从总库向分库运送时,包装箱(袋)及铅封应保持完整无损。

7.3.1.8同车(船)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应遵守表23的规定。

7.3.1.9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车(船)装运,但其数量不应超过:炸药1000kg,雷管1000发,导爆索2000m,导火索2000m。雷管应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箱(袋)不应放在装雷管的保险箱上。

7.3.1.10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7.3.1.11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7.3.1.12装运爆破器材的车(船),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

――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按指定路线行驶;

――车(船)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开车(船)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15℃时运输难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和船舱底部应铺软垫;

――车(船)完成运输后应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7.3.1.13个人不应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允许在托运行李及邮寄包裹中夹带爆破器材。

7.3.2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爆破器材,除执行铁道部门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不应溜放;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专线停放,与其他线路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辙器应锁住,车辆应锲牢,其前后50m处应设危险标志;机车停放位置与最近的爆破器材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药车厢与起爆器材车厢之间,应用一节以上未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

――车辆运行的速度,在矿区内不应超过30km/h、厂区内不超过15km/h、库区内不超过10km/h。

7.3.3水路运输

7.3.3.1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用筏类工具运输爆破器材;

――船上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船头和船尾设危险标志,夜间及雾天设红色安全灯;

――遇浓雾及大风浪应停航;

――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7.3.3.2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应符合下列条件:

――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应有电源;

――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应关严;

――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对邻近的蒸汽管路进行可靠的隔热。

7.3.4道路运输

7.3.4.1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木板或胶皮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汽车排气管宜设在车前下侧,并应配带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

――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汽车行驶速度: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下限,在扬尘、起雾、大雨、暴风雪天气时速度酌减;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m;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志;

――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3.4.2公路运输爆破器材途中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确需停留住宿必须报告投宿地公安机关。

7.3.5航空运输

用飞机运输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和我国有关航空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

7.3.6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破器材

7.3.6.1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7.3.6.2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采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在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

7.3.6.3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7.3.6.4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雷管,50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书写经验62人觉得有用

写一个专业的规程,得先把相关的背景材料都弄清楚。比如这次说的gb6722-2025爆破安全规程,这可不是随便就能起草的,需要对爆破工程特别熟悉才行。前期调研很重要,现场的情况、以往的经验教训都要考虑到,不然写出来的规程可能就脱离实际了。

写的时候要注意条理性,每一条都是关键点。比如说爆破前的准备工作,得包括人员资质检查、设备状态确认什么的。这些内容不能含糊,得具体到每一个细节。像有些地方提到器材检查,不仅要检查器材本身是否完好,还得看看是不是符合最新的国家标准,这一步要是漏了,后续出了事就麻烦了。

还有就是语言表达上要精准。像“确保安全距离”这样的表述就不能含糊其辞,要明确具体的数值是多少米,不同的爆破类型可能要求不一样。有时候为了方便理解,还可以配上图表或者示意图,这样直观一些。

不过有时候写着写着就容易忽略一些小环节。比如刚才说到的安全距离,可能前面提到了,后面又忘了重复强调,这就有点欠妥。还有些专业术语如果用得不当,容易让人误解,特别是对新手来说。像“起爆网络连接”这部分,最好能给出几个常见的连接方式,并且标明每种方式适用的场景。

再就是格式方面也得注意。规程一般都有固定的格式要求,像编号、标题、正文这些部分都要按规矩来。要是编号混乱了,查找起来就很麻烦。另外,正文里的段落不宜过长,太长了容易让人读着费劲。每一段最好控制在三五句话左右,这样层次分明,阅读体验也好。

写完后还得反复核对,尤其是那些涉及数字和公式的部分。有时候打字的时候手滑,把“100”写成了“10”,这种小差错虽然不大,但影响可不小。还有些地方可能因为时间紧,草草写完了,后来才发现表述有问题。比如某个步骤顺序搞错了,结果执行起来就乱套了。

【第4篇】炸药爆破的安全管理规程怎么写1800字

1、爆破人员应经爆破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爆破证参加施工现场爆破工作,无证人员不得参加爆破施工操作。

2、施工现场爆破时应设有爆破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爆破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爆破方案制订。爆破措施、计划和爆破方案应按照传爆能力,考虑周围建筑物、设备设施和人员安全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经三信家园项目部有关负责人审核审批后备案,方能组织实施爆破。

3、爆破组应根据爆破方案确定危险场所并划出爆破危险场所区域,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把爆破危险处所与安全区隔开,施工时有专职警戒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护,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待施工人员、行人、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区后方准起爆。

4、点火引爆时应按照有关爆破的方案、时间程序合理组织爆破施工。炮工必须有安全牢固的掩蔽所,道路必须畅通。

5、爆破炸药、雷管、导火索应根据当天爆破计划用量组织进场,爆破材料应有专人警卫保管,现场临时储药小仓库必须设在隐蔽、安全的地方。领用时进行登记,用完盘点数量,专人妥善管理,注意运输安全,不得转手。

6、严格执行爆炸材料的保管、消防等有关制度,严防破坏或发生意外。

7、炸药与雷管应分开贮存,存放地点不得小于殉爆安全距离,雷管与炸药贮放距离不得小于2m。

8、爆破材料贮放地点与建筑物及道路应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炸药、雷管、导火索(或电引爆器),应分类分别放好,并存在干燥地方,注意防火和预防产生火星。

9、爆炸时尽量采用减小声响及飞石措施,掌握好爆破时间。

10、爆破材料应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应用专车运输,并按指定的路线运输,不得使用自卸汽车、拖车、二轮摩托车、自行车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用汽车运输时,车箱应清洁,不得放钢铁工具,装载不得超过容许载重量的2/3,速度不应超过20km/h。人力运送每人不超过25㎏,且相距应不小于5m。

11、爆破材料的装卸均应轻拿轻放,不得有摩擦、震动撞击、坠落等发生。炸药与雷管、导爆管、传爆线、硝酸铵炸药及里火药均不得在同一车内装运。由持证人员专门押运,他人不得同车乘坐。爆破材料车辆禁止靠近烟火、火焰及高温场所、电源、磁场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12、押送人员及炮工禁止在衣袋中随身携带爆破危险物。

13、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力剪断或用石器、铁镐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案上,不得放置雷管。

14、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15、装药要用木竹棒载塞,严禁用力抵入或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性油炸药。

16、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应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②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ω之内。

③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④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⑤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m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m以外。

⑥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17、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线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18、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19、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力爆破通电源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采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分钟;如采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分钟。

②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③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60㎝以外另外打眼放炮。

④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⑤在处理瞎炮时,不准把带有雷管的药包从炮孔内拉出来,或者拉住电雷管上的导线把电雷管从药包内拔出来。

20、爆破作业应认真贯彻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前后各个施工工序的操作检查处理,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以确保爆破安全。

莆田市城厢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信城市家园项目经理部

二00三年元月十五日

书写经验55人觉得有用

编写安全管理规程,尤其是涉及炸药爆破这类高风险作业的规程,关键是要结合具体的工作场景和实践经验。这不仅是对安全负责,也是对参与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保障。在动笔前,得清楚这项工作的特殊性,比如炸药本身具有极高的危险性,稍有疏忽就可能引发严重后果。

第一步,得明确规程的目标和适用范围。目标就是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进行,减少意外发生。适用范围则需要具体到某类工程或项目,比如隧道开挖、矿山开采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时候写作者可能会忽略一些细节,比如没有明确指出适用的具体环境条件,这样就可能导致后续执行时出现偏差。当然,这里的偏差不是指方向性的错误,而是可能影响到某些特定环节的操作标准。

接着,规程内容应当涵盖操作流程、设备检查、人员培训等方面。操作流程要详细列出每一个步骤,从准备阶段到实施阶段再到收尾阶段,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要求。设备检查这部分尤其重要,因为炸药爆破离不开各种专用设备,如雷管、起爆器等,这些设备的状态直接影响到整个作业的安全性。如果设备存在隐患,哪怕是很小的问题,也可能埋下安全隐患。

人员培训也不能忽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有时候,由于工作繁忙,企业可能会放松这部分的要求,认为只要经验丰富就行。这种想法其实是不对的,即使经验丰富的老手,也需要定期接受培训,以便了解最新的技术和规定。

书写注意事项:

应急预案也必不可少。预案应该包括事故发生后的应对措施,比如紧急撤离路线、救援联系方式等。预案的制定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需要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和完善。如果预案长期未修订,就可能出现与当前实际情况脱节的情况,从而降低预案的实际效用。

小编友情提醒:

规程的编写还需要注重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有些规程看起来很完美,但在实际应用中却难以执行。这就要求编写者在起草过程中多与一线工作人员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毕竟,他们才是最终执行规程的人,他们的反馈对于提高规程的质量至关重要。

【第5篇】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一怎么写4200字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爆炸加工和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加工、检验与销毁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其管理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工程爆破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098 工业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测定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154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库设计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爆破blasting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3.2爆破作业人员

指从事爆破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

3.3爆破有害效应

爆破时对爆区附近保护对象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如爆破引起的地震、个别飞散物、空气冲击波、噪声、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粉尘、有毒气体等。

3.4爆破作业环境

爆破作业环境泛指爆区及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及其对爆破安全的影响。

3.5露天浅孔爆破

特指露天岩土开挖、二次破碎大块时采用的炮孔直径小于50mm、深度小于5m的爆破作业。

3.6城镇浅孔爆破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在人口稠密区用浅孔爆破方法开挖和二次破碎大块的作业。

3.7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在爆区边缘100m范围内有居民集中区、大型养殖场或重要设施的环境中,一次使用1t以上炸药的深孔爆破作业。

3.8硐室爆破

采用集中或条形硐室装药,爆破开挖岩土的作业。

3.9定向爆破

采用硐室或深孔装药,使爆破岩土按预定方向运动并堆积在设定范围之内的爆破作业。

3.10拆除爆破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按设计要求用爆破方法拆除建(构)筑物的作业。

3.11水下爆破

在水中、水底或临水介质中进行的爆破作业。

3.12高温爆破

炮孔孔底温度高于60℃的爆破作业。

3.13金属爆破

爆破破碎、切割金属的作业。

3.14聚能爆破

采用聚能装药方法进行的爆破作业。

3.15预裂爆破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前起爆,从而在爆区与保留区之间形成预裂缝,以减弱主爆破对保留岩体的破坏并形成平整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3.16光面爆破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后起爆,以形成平整的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3.17爆炸加工

利用炸药爆炸的瞬态高温和高压,使物料高速变形、切断、相互复合(焊接)或物质结构相变的加工方法。包括爆炸成形、焊接、复合、 合成金刚石、硬化与强化、烧结、消除焊件残余应力、爆炸切割金属等。

3.18延时爆破

采用延时雷管或继爆管使各个药包按不同时间顺序起爆的爆破技术,分为毫秒延时爆破、秒延时爆破等。

3.19单段爆破药量

采用延时爆破技术分段爆破时,每段爆破的炸药总量。

3.20预装药

大量深孔爆破时,在全部炮孔钻完之前,预先在验收合格的炮孔中装药或炸药在孔内放置时间超过24h的装药作业。

3.21盲炮

因各种原因造成药包拒爆的装药。未能按设计起爆的装药或部分装药。

3.22起爆器材

用来引爆炸药的器材。如工业雷管、各种索状起爆材料以及起爆器具。

3.23爆破器材

工业炸药、起爆器材和器具的统称。

3.24起爆网路

向多个起爆药包传递起爆信息和能量的系统,包括:电起爆网路,非电起爆网路和混合起爆网路。

3.25许用炸药

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在煤矿矿井中使用的炸药。

3.26现场混制炸药

特指在爆破现场混制铵油炸药、重铵油炸药和乳化炸药。

3.27爆破地震

爆炸能量引起爆区周围介质质点相继沿其平�位置发生振动而形成地震波,地震波向外传播途中造成相关介质质点振动过程的总和,称为爆破地震。

3.28爆破振动

爆破地震引起介质特定质点沿其平�位置作直线的或曲线的往复运动过程。

3.29振动速度

地震波作用下,介质质点往复运动的速度。

3.30振动频率

特定质点每秒振动的次数。

3.31主振频率

介质质点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4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4.1爆破工程分级管理

4.1.1硐室爆破工程、大型深孔爆破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复杂环境岩土爆破工程,应实行分级管理。

4.1.2各类爆破工程的分级列于表1。a、b、c、d级的爆破工程,应按相应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审批。

表1 爆破工程分级 爆破工程类别 爆破工程按药量 q(t)与环境分级

a b c d

硐室爆破a 1000≤q≤3000 300≤q<1000 50≤q<300 0.2≤q<50

露天深孔爆破 ― q≥200 100≤q<200 50≤q<100

地下深孔爆破 ― q≥100 50≤q<100 20≤q<50

水下深孔爆破 q≥50 20≤q<50 5≤q<20 0.5≤q<5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q≥0.5 15≤q<50 5≤q<15 1≤q<5

拆除爆破 q≥0.5 0.2≤q<0.5 q<0.2 ―

城镇浅孔爆破 ― 环境十分复杂 环境复杂 环境不复杂

注:爆破作业环境包括三种情况:环境十分复杂指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一、二级文物、极重要设施、极精密贵重仪器及重要建(构)筑物等保护对象的安全;环境复杂指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三级文物、省级文物、居民楼、办公楼、厂房等保护对象的安全、环境不复杂指爆破只可能危及个别房屋、设施等保护对象的安全。

a一次用药量大于3000t的硐室爆破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其等级按a级管理。装药量小于200kg的小硐室爆破归入蛇穴爆破,应遵守5.1.7的有关规定。

4.1.3拆除爆破工程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工程,除按表1规定的药量进行分级外,还应按下列环境条件和拆除对象进行级别调整。

4.1.3.1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a级;

――环境十分复杂;

――拆除的楼房超过10层,厂房高度超过30m,烟囱高度超过80m,塔高度超过50m;

―― 一级、二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2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b级:

――环境复杂;

――拆除的楼房5层~10层,厂房高度15m~30m,烟囱高度50m~80m,塔高度30~50m;

――三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3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c级:

――环境不复杂;

――拆除楼房低于五层,厂房高度低于15m,烟囱高度低于50m,塔的高度低于30m;

――四级、五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4爆区周围500m以内无建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并且一次爆破用药量不超过200kg的拆除爆破,以及不属于a级、b级、c级、d级的爆破工程,不实行分级管理。

4.1.4根据爆破工程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环境的特殊要求,应由设计、安全评估和审批单位商定,适当提高相应爆破工程的管理级别。

4.2爆破企业与爆破作业人员

4.2.1一般规定

4.2.1.1从事爆破设计、施工的企业应经国家授权的机构对其人员和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1.2爆破企业应按允许的作业范围、等级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从事设计和施工的企业,应取得双重资质。

4.2.1.3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4.2.1.4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承接爆破工程的设计、安全评估、施工和监理工作。

4.2.1.5爆破企业#作业人员及其承担的重要爆破工程均应投购保险。

4.2.2爆破设计单位

4.2.2.1承担爆破设计的单位应符合下述条件:

――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破设计证书”;

――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其经营范围包括爆破设计;

――有符合规定数量、级别、作业范围的持有安全作业证的技术人员;

――有固定的设计场所。

4.2.2.2“爆破设计证书”应标明允许的设计范围及在各范围内承担设计项目的等级(一般岩土爆破,硐室爆破×级,深孔爆破×级,拆除爆破×级,特种爆破等);只限在本单位使用,不允许转借、转让、挂靠、伪造,不允许超越证书许可范围承担业务。

4.2.2.3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设计的单位,应符合表2中相应条件;承担不属于分级管理的爆破工程设计的单位,应符合表2中d级所列条件;承担特种爆破设计的单位,应有两项以上同类设计的成功业绩。

4.2.3爆破施工企业

4.2.3.1爆破施工企业应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在其施工资质证书中标有爆破施工内容。该证书应标明允许承接爆破工程的范围和等级,资质未标明者只能从事一般岩土爆破。

表2 承担a、b、c、d级爆破工程设计单位的条件

工程等级 设计企业条件人员 业绩

a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人,持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a级或两项b级成功设计

b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b级或两项c级成功设计

c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人,持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c级或两项d级成功设计

d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d级或两项一般爆破成功设计

表3 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施工企业的条件

工程等级 施工企业条件人员 业绩

a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有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b级以上(含b级)相应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b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有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c级以上(含c级)相应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c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有持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d级以上(含d级)相应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d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有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一般爆破施工经验

4.2.3.2从事爆破施工的企业,应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安全员、爆破员;应持有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设立爆破器材库的,还应设有爆破器材库主任、保管员、押运员、并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安全贮存许可证”。

4.2.3.3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的施工企业,应符合表3中相应条件;承担特种爆破施工的企业,应有两项以上同类爆破作业的经验。

4.2.3.4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应有持同类证书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工作;一般岩土爆破工程及特种爆破工程亦应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施工。

4.2.3.5施工企业的安全职责

――管理本企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工应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处理本企业爆破事故。

4.2.3.6爆破施工单位与爆破设计单位联合承担爆破工程时,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并得到业主的认可;其资质条件可以按两个单位的人员、业绩呈报。

4.2.4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4.2.4.1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试し馈⒎治龊痛

书写经验55人觉得有用

写这类规程,先得明白它的核心是什么。规程,说到底就是指导具体工作的流程和规则,尤其像gb6722-2025这样的爆破安全规程,得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第一步是要明确适用范围,哪些情况适用,哪些情况不适用,这很重要。比如爆破作业涉及的环境复杂多样,有些地方可能不适合大规模爆破,这就需要在规程里写清楚,不然出了事就麻烦了。

起草的时候,专业术语少不了,毕竟这是给专业人士看的文件。像“盲炮处理”、“起爆网络连接”这些术语得用对了,不能含糊其辞。不过有时候写着写着,可能会不小心把“盲炮”写成“暗炮”,虽然意思差别不大,但要是被行家看到,总觉得不太严谨。还有,数字单位也要注意统一,有时候写到“米”和“千米”混用,就容易让人误解,这点得特别小心。

再就是安全措施这部分,必须详细具体。比如说爆破前要检查周围环境,确保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这个步骤绝不能省略。有时候起草人可能因为赶时间,就把“检查周围环境”简写成“环境检查”,虽然没大错,但总觉得少了点什么。还有,关于警戒线的设置,规程里应该标明具体的距离标准,不能模棱两可。

书写注意事项:

规程里还要包含应急处理办法。万一爆破过程中出现了意外情况,比如发生塌方或者设备故障,现场人员该怎么应对,得提前想好。这里边可能会出现一些小问题,比如描述应急措施时,句子结构有点松散,读起来不够紧凑。还有,有些关键环节的描述可能不够清晰,导致执行时容易产生歧义。

小编友情提醒:

规程完成之后,最好找几个有经验的人审阅一下。他们可能会提出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某个步骤是不是太繁琐了,或者某些条件设定是不是太苛刻。当然,审阅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一些小瑕疵,比如把“爆破器材”写成了“爆炸器材”,虽然不会影响整体理解,但还是会影响文件的专业形象。

【第6篇】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怎么写6750字

1公司的安全职责

1.1 管理本企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工应该办理有关证件登记及签证手续;

1.2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1.3 处理本企业的爆破事故。

1.4 爆破施工单位与爆破设计单位联合承担爆破工程时,双方应签定合同,明确责任并得到业主认可;其资质条件可按两个单位的人员、业绩呈报。

2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2.1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2.2 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主持制定爆破工作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人员的资质;

——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安全作业证。其职责是: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4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其职责是: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和搬运制度;

——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2.5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工作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6 爆破员的职责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严格遵守本规程的安全操作细则;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3施工准备

3.1 施工组织

3.1.1 a级、b级岩土爆破工程和a级拆除爆破工程,都应成立爆破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爆破工作的各项工作。

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能为:

——指挥部应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指挥长全面负责指挥部的工作并对副指挥长的工作进行分工;

——指挥部应设置:施工组、起爆组、物资供应组、安全保卫与警戒组、安全检测组与后勤组,各职能组的具体设置、人员配备及职能范围由指挥长确定;

——指挥部和各职能组的每个成员,都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责。

3.1.2 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指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

3.2 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施工场地规划内容涉及:

——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需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减少施工作业相互干扰的措施;

——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

——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进出厂主要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

——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安排。

3.3 开始施工前,应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通讯联络

4.1 爆破指挥所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不成立指挥部的,在起爆站和警戒哨所间应建立并保持联络。

4.2 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指挥长和爆破工作领导人决定。

4.3 通讯联络可以使用小型无线电、无线电话或便携式对讲机。

5验收

5.1 装药前要对炮孔、药壶、蛇穴、硐室进行逐个测量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

5.2 爆破施工验收应有爆破设计人员参加。

5.3 对验收不合格的泡孔、药壶、蛇穴、硐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进行设计修改。

6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一般规定)

6.1 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6.2 硐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属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

6.3 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6.4 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6.5 大、中型爆破工程,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编制爆破作业方案,报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县、市公安局同意后,方进行爆破作业。

6.6 大型的或重要的爆破工程,其主要的爆破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6.7 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破材料,应根据使用条件选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部标准。新型的爆破材料,必须经过兵器工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对过期的或质量有怀疑的爆破材料,必须经过检查其性能,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使用。

6.8 爆破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6.9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6、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7、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8、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9、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10、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11、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12、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13、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10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3、使用竹制或木质炮棍装药;

4、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5、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竹或木制长杆处理;

6、禁止烟火;

7、禁止用明火照明;

8、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9、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0、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11、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12、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13、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14、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6.11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6.12 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6.13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

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6.14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6.15 爆破警戒与信号

6.15.1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6.15.2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煤矿在爆破空气冲击波危险范围外的回风巷道设置岗哨,必须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岗哨应配带自救器。

6.15.3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6.16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6.16.1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6.16.2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6.16.3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6.16.4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6.17 盲炮处理

6.17.1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3、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4、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5、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6.17.2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6.17.3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2、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3、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4、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6.17.4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2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6.17.5 处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2、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7火花起爆

7.1 导火索的加长,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要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米。

7.2导火索埋入炮孔内的长度不应超过4米。在竖井内或在点火人员撤离不方便的地点起爆时,不得采用火花起爆。

7.3 导火索点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一次点火(主要采用导爆管或电阻丝等,这样安全可靠)。

2、多人点火时,应有专人指挥,各点火人员应明确分工。

3、一人点火数超过五个或多人点火时,应使用信号导火索或信号雷管控制点火时间。

7.4 火花起爆应指定专人计算炮数,如响炮数与点炮数不一致时,检查人员应在最后一炮响后不少于20分钟方可进入爆破作业区。

7.5 火花起爆时,从点燃最后一炮止。在未听到第一声起爆和最后一炮响止的时间内,在安全隐蔽洞内的人员绝对禁止把头伸出洞外观望。

8电力起爆

8.1 在同一串联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电雷管,各雷管(脚线长度为两米)之间的电阻差值不得大于:

康铜桥线:铁脚线 0.35ω(欧姆)

铜脚线 0.25ω(欧姆)

镍铬桥线:铁脚线 0.85ω(欧姆)

铜脚线 0.35ω(欧姆)

8.2 检查电雷管和电爆网路的电阻时,必须使用爆破电桥或专用的爆破仪表,其输出的电流值不得大于30毫安。

8.3 检测电雷管的电阻值时,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隐蔽僻静地点进行,并应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8.4 采用起爆器起爆时,电爆网路的连接方法和总电阻值,应符合起爆器说明书的要求,起爆应经试验后,方能使用。

8.5 当爆破区或洞室内即将运入炸药包(体)时,应将所有电器装置和动力照明线路等完全断电,洞室内使用防爆安全矿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当爆破区内已经装如起爆药包遇有雷电时,应将已经连接好的各主、支线端头解开,并分别绝缘。

8.6 起爆前,应检测电爆网路的总电阻值,如总电阻值和计算电阻值相差70%以上时,应在查明原因并清除故障后,方可起爆。

8.7 起爆后,如发生拒爆,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主线短路。如使用即发电管时,应在短路后不小少五分钟,方可进入现场;如使用延期雷管时,应在短路后不少于十五分钟,方可进入现场。

8.9 在有杂散电流、静电、感应电或高频电磁波等可能引起电雷管早爆的地区和雷击区爆破时,不应采用电力起爆。

9导火索起爆

9.1 导火索的连接方法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当采用搭接连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得少于15厘米,并应绑紧牢固。

如采用孔外多段微差起爆时,可使用继爆管连接,但应保证前一段网络起爆后,不得破坏后一段网路。

9.2 起爆导火索应使用两个雷管,在一个网路上如有两组导爆索时,应同时起爆。

9.3 导爆索网路应避免交叉敷设,如必须交叉敷设时,应用厚度不少于15厘米的衬垫物隔开。

导爆索平行敷设的间距不得少于20厘米。

10一般爆破

10.1 采用炮孔爆破开挖基坑(槽)、管沟时,炮孔的位置、角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药前应清除炮孔内的泥浆和岩粉,装入起爆药包或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冲击。

10.2 使用机械装粉状硝酸铵类炸药时,如采用电力起爆,应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静电引起早爆事故。

10.3 竖井施工时,应有可靠的通风措施。当竖井深度超过5米时,宜设带有制动的提升设备。

10.4 在山谷或通风不良的地区进行洞室爆破时,应待有害气体消散完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爆破地点进行检查。附近的洞室、巷道、涵洞等,应经检查对人体无害时,人员方可进入。

11其他爆破

11.1 拆除爆破施工前,应详细了解被拆除物的结构性能,查明附近建筑的种类,各种管线的分布和设备仪表的要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绘制平面图及有关剖面图。

11.2 拆除爆破前,应对附近的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飞石、震动、和冲击波的破坏。

11.3 建筑物拆除爆破后,必须在倒塌稳定,经检查确认安全时,施工人员方可进入现场。

12爆破的安全距离

12.1 在露天进行爆破时,避免人员受个别飞石击伤的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得少于表中所列数值,在布置爆破警戒范围时应严格执行。

飞石安全距离计算公式:

r=20k×n2×w

式中:r—飞石安全距离 (米)

n— 最大一个药包的爆破所用指数(注)

k—与岩石性质、地形等有关的系数。

一般选用1.0~1.5

w—最小抵抗线 (米)

(注)n=r/w

式中:r—漏斗半径 (米)

w—最小抵抗线长度(米)

内部作用爆破n小于1;松动爆破n等于1;抛掷爆破n大于1。

爆破飞石最小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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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经验45人觉得有用

写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时候,得先搞清楚是干什么的。规程,就是给那些干爆破活儿的人定规矩,让他们知道怎么做才安全。开头这部分最好说清楚背景,比如说为什么需要这个规程,是为了防止事故还是为了符合什么规定之类的。

比如说开头可以这么写:“为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进行,减少事故发生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这样写既明确了目的又带点专业范儿。

接下来就该具体说了。每个步骤都得详细描述,不能含糊其辞。像装药这一块,就得讲清楚用什么材料、用量多少、放置位置这些细节。记得要提醒操作人员注意安全距离,别离得太近了,不然炸伤自己可不好。

还有就是起爆环节,这里特别要注意,不能马虎。得交代清楚使用的起爆器材型号、连接方式以及检查方法。有时候线缆接错了,后果很严重,所以必须强调仔细核对每一步。

书写注意事项:

对于突发情况也要提前想好应对措施。比如万一雷管拒爆了怎么办,现场指挥员该怎么处理,附近工人该如何撤离等等。这些都是规程里必须涵盖的内容。

不过有时候写着写着会发现有些地方表达得不太清晰,比如在描述某个装置安装顺序时,可能一不小心就把前后顺序颠倒了。这种情况其实很正常,只要不影响理解就行。还有些地方可能会漏掉关键点,这就需要反复检查才能发现。

规程里的专业术语不能少,但也不能堆砌太多,不然普通人看着费劲。适当的通俗化解释能让更多人明白。比如提到“盲炮”这个词时,最好补充一句说这是指没有正常引爆的炮孔,避免让人摸不着头脑。

最后别忘了附上一些注意事项。像天气恶劣时应暂停作业,夜间施工要增加照明设备,这些都是日常工作中容易忽视的小节。虽然这些东西看起来不起眼,但积少成多也能影响整个工程的安全性。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六怎么写(精选6篇)

写这类规程,得有点耐心,尤其是涉及专业领域的,像是gb6722-2025关于爆破安全的这部分。开头最好先把背景说清楚,比如这个规程适用于哪些场合,为什么要专门制定这一部分。要是能结合一些实际案例就更好了,这样读者会更有感觉。比如,有些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用到爆破技术,这时候就得特别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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