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钳工技术操作规程目的和意义
篇1
综采维修钳工技术操作规程旨在确保煤矿综采设备的高效运行,降低设备故障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通过规范操作,提高维修效率,减少因设备故障造成的生产中断,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同时也提升钳工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篇2
综掘维修钳工技术操作规程旨在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停工时间。通过规范的操作和维护,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减少维修成本。规程强调安全操作,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此外,持续的技能培训有助于提升钳工的专业素质,促进团队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
篇3
本规程旨在规范井下维修钳工的操作行为,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因设备故障导致的生产中断,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同时保护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篇4
维修钳工技术操作规程的制定,旨在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安全,减少设备停机时间,降低维修成本。通过规范操作,可以避免因错误操作导致的设备损坏和人员受伤,同时提升钳工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质量。规程的执行也有助于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综掘维修钳工技术操作规程范文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下综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维修工种
上岗条件
第2条 综掘维修钳工必须熟悉所维护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能独立工作,并经正规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者担任,且持证上岗。
第3条 未经考核合格者,不得独立从事维修工作。学徒工应在考核合格的正式维修工指导下从事有关维修实习工作。
安全规定
第4条 维修工进行操作时应不少于2人。
第5条 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后,维修工应接受相关负责人的验收。
第6条 维修工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7条
检修质量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要求,一切按照标准。
第8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工作时精神集中,不得干与本职无关的工作。
操作准备
第9条 设备检修前要将检修用的备件、材料工具设备和安全保护用具准备齐全,并认真检查和试验,确保检修顺利进行和安全操作。
第10条 作业前要切断或关闭所检修设备的电源、水源等,并挂“有人作业”警告牌。
第11条 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的施工条件进行认真的检查,以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12条 维修人员对所维修范围内设备每班的巡回检查和日常维护内容如下:
(1)检查所维护的设备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2)对设备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理。
(3)对有关的安全保护装置要定期调整试验,确保安全可靠。
(4)检查设备各部液压油量、油质和润滑油量、油质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13条 按时对所规定的日、周、月检内容进行维护检修,不得漏检漏项。
第14条 要熟练掌握设备检修内容、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检修质量和安全。
第15条 拆下的机件要放在指定位置,不得有碍作业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稳妥。
第16条 拆卸设备时必须按预定的顺序进行,对有相对固定位置或对号入座的零件,拆卸时应做好标记。
第17条 拆卸较大的零部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和下滑的措施。
第18条 拆卸有弹性偏重或易滚动的机件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19条 拆装组件时,不准用铸铁、铸铜等脆性材料或比机件硬度大的材料作锤击或顶、压的衬垫。
第20条 在检修时需要打开机盖、箱盖和换油时,必须遮盖好,以防落入杂物、淋水等。
第21条 在装配滚动轴承时,如无条件进行轴承预热处理,应用软物件进行衬垫进行锤击或顶压处理。
第22条 在对设备进行换油或加油时,油脂的牌号用途和质量应符合规定,并做好有关数据的记录工作。
第23条 对检修后的设备要进行全面的验收,须盘车的设备必须进行盘车试验,检查设备的转动情况。
第24条 设备检修后的试运转工作,应由工作负责人统一指挥,由司机操作,在主要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5条 设备经下列检修后,应进行试运转:
(1)修换轴承;
(2)电动机解体大修,调整转子、定子间隙;
(3)减速器更换齿轮;
(4)其他在检修任务书上要求试运转的项目;
第26条 试运转时监视人员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轴承等转动部分的温度;
(2)转动及传动部分的震动情况,转动声音及润滑情况;
第27条 禁止擅自拆卸成套设备的零部件去装配其他机械。
第28条 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检测仪表、警戒标志,未经矿总工程师和有关领导允许,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第29条 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安全措施,报上一级技术领导批准。
第30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种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
第31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中不准打闹,禁止饮酒。
四、收尾工作
第32条 检修后应将工具、材料、换下的零部件等进行清点。对设备内部进行检查,不得把无关的零件、工具等物品遗留在机腔内,试转前应由专人负责复查一次。
第33条 检修中被拆除或甩掉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制定专人进行恢复。
第34条 试运转前必须清除设备上的浮放物件。检修清洗零部件的废液,应倒入制定的容器内,严禁乱倒,烧焊后的余火必须彻底熄灭。
第35条 检修结束后应由有关负责人进行验收,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36条 认真填写检修记录,检修部位内容、结果及遗留问题等须记录清楚,双方签字,并将检修资料整理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