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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安全技术规程

更新时间:2024-05-15 查看人数:76

放射防护安全技术规程

内容

1. 引言 放射防护安全技术规程旨在确保在放射性物质操作和应用中,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安全得到充分保障。本规程依据国内外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实践经验,为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提供指导。

2. 基本原则 2.1 最低剂量原则: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辐射暴露至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2.2 时间、距离和屏蔽原则:通过控制暴露时间、增加与辐射源的距离及使用适当的屏蔽材料来降低辐射风险。

3. 工作场所安全 3.1 设施设计:放射性工作场所应具备防泄漏、防扩散的设计,并设置必要的监测设备。 3.2 标识与警告:明显标识放射性区域,警示潜在风险。 3.3 定期检查: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和设备安全检查,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4. 个人防护 4.1 个人剂量监测:所有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记录并定期评估辐射暴露。 4.2 防护装备:根据工作性质和辐射强度,使用适当的防护服、手套、眼镜等。 4.3 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放射防护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5. 操作规程 5.1 操作前准备:详细规划操作步骤,评估风险,准备应急方案。 5.2 操作过程:遵循“三核”原则(核实、核对、核查),确保操作无误。 5.3 废弃物管理:安全处理和储存放射性废弃物,遵守相关法规。

6. 应急响应 6.1 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现场隔离、人员撤离和医疗救援等环节。 6.2 应急演练: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升应对能力。 6.3 事故处理: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人员安全,防止事态扩大。

7. 监督与评估 7.1 内部审计:定期进行内部放射防护审查,评估规程执行情况。 7.2 外部监管:配合国家和地方监管部门的检查,确保合规运营。 7.3 不断改进:根据审计和监管反馈,持续优化放射防护措施。

标准

1. 本规程参照《国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iaea gsr part 3)。

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

3. 遵循《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 严格执行《gbz 1-2002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规范》和《gbz 130-2020 放射性工作场所辐射防护规定》等相关国家标准。

以上规程旨在提供全面的放射防护指导,各相关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确保放射性工作的安全进行。

放射防护安全技术规程范文

1.放射防护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省及《天脊集团射线作业管理制度》(天脊发[2004]52号)、《天脊集团放射防护管理办法》(天脊发[2005]3号)、《天脊集团放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天脊发[2005]65号)等相关规定。

2.对新、改、扩建有放射性工作场所的项目,必须报告公司放射防护管理部门,进行放射防护“三同时”审批验收。

3.涉及放射性工作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4.建立放射工作台帐,内容包括:放射源及放射装置相关资料,放射工作人员体检、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射线作业存根等。

5.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5.1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5.2遵守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监督;

5.3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5.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6.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限值不超过20msv。

放射源实行身份证管理制度。

8.放射源安装或储存处,应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9.放射源防护铅罐的防护层厚度必须有2倍的安全系数。

10.安装在设备外部的放射源,其防护铅罐应加锁保护。

11.放射源或放射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装,确需拆除或改装的须报经公司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准在现场及其它场所随意存放放射源;对待安装或临时拆除的放射源和含源容器必须及时存放到机动管理部指定源库临时存放,并严格办理射线作业票证审批及出、入库手续。

12.使用有放射源仪表的设备检修时,也应视为射线作业,由放射源使用单位书面通知维护单位(仪表厂),并书面报环保安全部、武装保卫部,执行《天脊集团射线作业管理制度》及《射线作业票证》审批程序。

12.1检修作业单位和放射源仪表维护单位(仪表厂)均需对设备上的放射源安全性负责(包括防盗、防放射源损伤致射线泄露、防人员受超剂量照射等)。在8小时内作业能完成的,由检修作业单位及维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对离线放射源的安全进行管理,并有记录;在8小时内完不成作业又不能确保离线放射源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将放射源拆除送机动管理部指定源库临时存放。

12.2使用过放射源的空容器(铅、不锈钢)不得擅自处理,必须存放在机动管理部指定源库。

13.校验源的存放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放火、防盗、防射线泄露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与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放在一起;在存放处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时必须登记、检查,做到交接严格,帐目清楚,帐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14.对需倒装的放射源,事先必须调查清楚名称、规格、几何形状及物化性能,在确定责任人、操作步骤、倒装地点,备齐工具用品后,必须经过二次以上的模拟操作方可正式倒装。

15倒装放射源时,必须穿戴专用防护工作服、帽;使用专用工具;佩戴个人计量检测仪器。倒装结束,必须用辐射仪进行监测检查,待确认无误后,方可撤离倒装现场。

16.用于放射源操作的一切防护用品及工具要在指定的地方存放,严禁携带至生活区。

1对射线作业操作,应遵守以下操作规程:

11作业前:

11.1严格执行《射线作业票证》审批程序。

11.2拟定详细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组织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共同学习;

11.2.1熟练技能,尽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作业;必要时采用多人轮流作业,尽可能缩短受照时间。

11.2.2尽可能使用远距离操作器械进行远距离操作。

11.2.3在人与源之间设置防护屏,如铅防护屏,铅堡等。

11.3绘制作业点现场平面图,设置安全警戒线,警戒线与作业点距离一般不小于10m。

11.4详细检查工具、仪器、设备是否正常,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备齐。

12作业时:

12.1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齐全个人防护用品,如铅衣、铅橡胶手套、铅眼镜等;

12.2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接受剂量监测监督;

12.3严格执行所制定的安全防护措施;

12.4安全监护人在作业期间不得擅自离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或在周边逗留。

13作业后应认真检查放射源及含源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对放射源从防护装置中掉出,应:

13.1如剂量不太大时,与剂量监测配合,以最快的行动用夹钳夹入防护装置内。

13.2如剂量很大时,人员应先迅速撤离,制定对策,准备好防护措施和工具后,少数人员重新进入现场快速用夹钳夹入防护装置内。

13.3绝对禁止徒手拣拾裸源或将裸源抛扔远处。

13.4发生放射源失控事故,应根据事故类型启动相应级别的《天脊集团放射事故救援预案》。

18.对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源,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运输防护措施,经环保安全部核查、监测,武装保卫部审查,派专人押运监护,并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放射源装卸和搬运时,切勿采用肩扛、背负、抱揽等直接接触身体的办法。

放射防护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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