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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4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2-11-19 07:27:06 查看人数:17

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1篇 电力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023电力安装工程施工承包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电力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经济责任,保质、保量、保工期、安全顺利完成工程任务,甲、乙双方经相互协商,特签定以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地点:

三、 承包范围: 设计以甲方图纸为准,甲方配电工程线路架设施工( 米)。

四、开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

五、配电工程线路架设总造价为人民币 元整(¥元),经甲、乙方双方协商,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干制,乙方负责本工程所需材料及施工。

六、工程款支付方式:甲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支付乙方前期施工材料款:¥ 元,乙方收到款后,日内组织施工,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付全部工程款。

七、技术资料:

凡是乙方施工承担工程,必须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八、损失责任:工程开工后,乙方严格按图施工,工程项目变更影响结构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凡擅自变更项目或质量事故不合格项目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九、安全生产:

工程开工前,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做好队、组二级安全教育。施工中做好每道工序的安全交底工作,乙方必须严格实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安全帽、安全标牌、警牌、安全施工日记等不许齐。本工程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包含国家强制规范要求、人身伤害保险费用,甲方不负责。

十、违约责任:

按《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保修条款:

以国家电力部门出台的保修周期一年为准,因施工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十二、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验收决算完毕一年后失效。

合同签订日期:年 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第2篇 消防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消防安装工程施工 承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的有关规定,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专项分包内容:

施工图范围内的室内外消防及送排风系统的制作安装(包括本工程内的有关变更)。风机、水泵、稳压缸等供水设备及其控制柜由发包人采购,承包人负责安装与调试等工作。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 年 月 日(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 201 年 月 日通过建筑竣工验收,与配套工程一起交付使用。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3.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 违约责任 。

3.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过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合同价款(本合同适用人民币)

本合同暂 定金 额 按以下方式计算 万元

4.1 本工程为工程量套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 1994 )》、 2002 年《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补充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常用主材(设备)组价手册》及相关定额解释及文件的规定执行;人工 工资 调整为 元每定额工,与定额人工单价差额部分只计税不计费。人工费上涨的风险已充分考虑在内,施工期若遇相关配套文件或政策性调整或人工费上涨或其他任何因素,均不执行调整。材料实行甲方签证价,按市场采购价加 计算,套 94 定额直接费加 结算进入工程总造价。(包含税金,劳动保险费、文明施工增加费、金华市标化工地等等一切税、费);

4.2 承包人在签订本补充合同前已清楚了解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资料、周围地下管网、现场条件、询标文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工地施工措施等因素。

4.3 甲供材料设备,甲供材料设备是指由发包人直接和厂家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支付合同货款;承包人负责材料设备的卸货、试验检验、场地转运、验收及保管,并对供货数量负责。

甲供设备部分采保费按供货合同采购时签订的合同价价款(不按结算价)的 1% (含税金,不再计取其它费用)进入工程结算总造价;

4.4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施工过程的各种税收、费用及其它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向政府部门缴纳。

4.5 工程结算核减(增)在 5% 以内的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超过 5% 的,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6 所有变更及核定均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发包人工程师审定签字并盖章后有效。

五、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1 本工程委托 实行工程监理。

5.2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工程师 。

5.3 分包方本工程项目经理

5.4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施工场地已具备开工条件。

②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具备条件。

③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具备条件。

④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已交验。

⑤图纸提供套数: 发包人提供 套施工图纸。

5.5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向发包人、总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计划,并在每月 25 日前提供下月度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每个月底前提供本月的有关统计报表。

②做好工地安全保卫工作机配合总包人的安全保卫工作。

③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要求由承包人自己负责:费用在总报价中包干。

④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抢工需要及临时停电、停水的可能,并做好应急措施,费用在综合单价中包干。

⑤消防联合调试的责任和义务

⑥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必须按总包人的要求,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其费用在总报价报干。

⑦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协助有资质部门进行消防电气安全检测、消防设施检测,其检测费用等一概由承包人包干。

⑧施工用电装表计量后由分包方支付。

六、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消防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七、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及结算

合同生效 后发包方按承包方施工进度支付 工程款 ,发包方按经审定的承包方月进度施工总款的 70% 支付承包方。工程完工后支付至经发包人审定的总工程款的 85% ,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 97% ,余款为质量 保证金 ,保修期为壹年。

八、质量保修

8.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8.2 质量保修工作地实施。承包人应在过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九、违约、索赔和争议

(一)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合同第 23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且无限期拖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二)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赔偿其他损失的权利。

2 、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违约扣款、赔偿等,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十、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即生效。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乙方如需提出修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发包人(章): 承包人(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 代理 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3篇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约书

订立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方)

施工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方)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建筑面积:

第四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法:

第五条:工程期限(开工、竣工时间)

第六条:工程质量标准

第七条:承包形式及材料设备供应

第八条:发包方义务:

1.开工前___天,甲方给乙方施工图一式___份,并做到“三通一平”;办好施工许可证。

(甲方可委托乙方做“三通一平”工作,另行签订协议执行)

2.按协议分工,开工前___天甲方办好材料供应并交乙方签认。

3.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验收工作,负责监督工程质量。

4.按协议负责按期拨款。

第九条:承包方义务乙方负责:

1.按协议分工负责材料供应。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形象进度表。开工前5天交甲方一式二份。

3.按施工图负责组织施工,按期竣工。

4.竣工后,5天内按规定将竣工资料整理好交甲方。

5.保证施工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进行。

第十条:违约责任及奖励条款

第十一条:其他协助条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___份,承包方、发包方各一份,报送_____、______各一份。

第十三条:合同有效期及合同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附表及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第4篇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 承包合同

注:

一、关于总包 合同范本 使用的几点说明

1. 本总包合同范本是基于集团项目管理现状(不具备完整的施工图纸、采用费率合同)为前提编写的,应用时 投标 文件应与合同条款相一致;

2. 本总包合同范本作为各公司签订总包合同的模板,同时,针对各项目实际情况及项目特征,在使用时请结合项目情况对空白处进行细化、完善。

3. 在项目总包合同签订后,在后续各分包工程的 招标 及合同签约时,请务必注意总分包施工范围、工序交接、总分包配合管理及总包服务内容与费用等条款内容,避免施工过程中的重复计价、工序交接不清等现象。

4. 实际工程中,若总包工程在招标阶段已具备完整的施工图纸,建议尽量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招标,本总包合同范本中相应条款,主要是合同价款及调整、变更签证价款的确定等条款,需配合招标文件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本次合同范本修改的几点说明:

本着尽量在签约时完善总承包合同条款,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管理难度的原则,本版本在2008年3月11日上载的《总承包合同范本》基础上做如下修改:

1. 专用条款“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由于集团开发项目全国分布范围比较广,各地省市主管部门相关操作规定也存在区别,难以统一,由原来统一规定变为在实际运用中请结合工程实际、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市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期的相关政策规定及集团相关制度填写。

2. 专用条款“23.3.7施工措施费计费标准及包含内容”,扩大及补充措施项目包干的工作范围,减少实际施工过程中遇到相关变化情况所产生的再计费问题。

3. 专用条款“31、确定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增加零星工程以单价包干的形式计价,不参与计取费税及总价下浮,单价确定详表见附件9。在实际施工中,设计变更及签证的发生,在很多情况下涉及已建工程的拆改、植筋、零星用工等情况,为了避免工程签证过程中就发生的零星项目单价确认的分歧,减少工程管理过程中的工作量,在合同签约时同步完善。

4. 专用条款“23.3.8总承包服务费” 进一步明确总承包服务费的计费范围为独立工程及指定分包工程(不含设备费)。避免因承发包双方理解的差异导致执行中的分歧。

5. 增加合同版本号,有利于执行中的修订,分类更明确。

集团成本管理部

2008年3月25日

项目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简称发包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电话:

传 真:

施工单位(简称承包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电话:

传 真: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适用图纸:本工程所使用的施工图纸采用由 设计院/公司所设计的全套施工图共 张,(其中包括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等),图纸设计日期: 年 月 日,第 版

承包范围:

除总承包管理外其他具体范围详:《承包人承揽工程具体施工范围一览表》(附件2)

不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

(1)独立工程:其他施工单位直接与发包人签定合同的工程,按其它施工单位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执行,具体详《独立工程一览表》(附件3)

(2)指定分包工程:须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负责执行,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发包人之间签定三方 施工合同 的工程,具体详《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一览表》(附件4)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投标书及其附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 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 合同履行 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 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 本合同协议书

② 中标通知书

③ 本合同专用条款

④ 本合同通用条款

⑤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⑥ 图纸

⑦ 投标书及其附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先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并在3天内完成正式回执要求,紧急情况可根据承包人要求在24小时内回复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 证人 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有确凿 证据 认定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比如不能胜任工作、主观上不合作违反双方合同、或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承诺在调查认定后给予更换。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 拆迁补偿 、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限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 临时用地 、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费用已含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取的承包人措施费中;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相关的修复、整改的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师的验收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14天内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待最终结算后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告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待最终结算后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5)。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更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待最终结算后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在必要时请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 银行贷款利率 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8)。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 ,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用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详见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2.2当合同按以上顺序仍不能解释清楚时,同一性质类型的文件按签发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证号: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证件号: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证号: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 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进度、下月的工程进度计划表各一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并根据工程预算和合同,计算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精度控制在10%以内)。承包人应在报表中注明施工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对已延误工程进行工期追赶的措施等。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监理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具体标准及要求见下表(或不采用)

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办公用房及设施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办公用房

设施

装修及环境要求:

1、 吊顶:

2、 地面:

3、 墙面:

4、 空调通风:

5、 照明与动力配电:

6、 门窗要求:

7、 其他

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承担上述房屋、设备、设施的修建、购置、安装、管理、保养和维修,并提供必要的保洁服务。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严格按照施工图和现行国家规范进行施工,并按照合同规定标准及工期按时保质完成该项目的工程建设和总承包管理工作。

a) 例会制度:本工程每周定期举行工程例会,时间: ;地点: ;承包人须派出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分包负责人参加。若承包人项目经理迟到超过半个小时每次罚款 元,每缺勤一次罚款 元。承包人在例会中向发包人报告施工计划的完成情况,需发包人解决的问题,施工计划出现偏差的纠正措施,现场人员情况等。例会由工程师主持并整理会议纪要以作为发包人结算、付款的参考依据。

b) 月计划:承包人将月计划与月报表同时报送发包人,计划本着严肃的态度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现场情况编写,若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偏差过大,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 元/次的罚款(非承包人原因除外)。

c) 工程小结:工程每进行到需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的 工程款支付申请 中应附工程小结,全面报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质量情况,并与施工总进度计划对比,对延误的工期进行合理解释等。

d) 工程款支付申请:承包人的申请应根据本合同如实填写工程进度款数额并附上工程小结报告、详细的已完工程计量单等。承包人所报的已完工程造价不得高于经发包人审定后造价的10%,否则发包人收取超出部分10%的罚款,在当月工程款支付时直接扣除。

e) 以上月计划、进度总结、工程款支付申请均应有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名,发包人有权依据这些报告的精度考核承包人项目经理。若报告与实际情况出入过大,发包人有权在必要的时候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f)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本合同约定的工地,每月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工地现场工作时间26天以上,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附件7)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合同附件7。

10.2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的要求:

10.2.1施工组织设计是承包人为指导工程施工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承包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按期、优质、经济地完成工程施工的重要措施,是考核承包人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

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含:

(1) 确定工程开工前必须完成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 合理安排施工力量,确定人力、机械、材料的需用量和供应方案;

(3) 从施工的全局出发,确定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技术组织措施;

(4) 选定有效的施工机具和劳动组织;

(5) 合理安排施工程序、施工顺序、施工方案以作为编制及实施工程进度计划的依据;

(6) 对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和空间进行合理的布置、以便统筹利用。

施工组织设计中还应明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雨季施工方案等作为发包人进行工程检查、监督的依据且作为工程预结算依据;明确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架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各管理人员一旦经发包人认定则不可随意变动,变动前应书面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建立高效的项目经理部,保证发包人所发出的一切指令能实时传送,并及时执行;对于不合格的现场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随时提出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10.2.2承包人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制定从基坑土方开挖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的包括所有分包项目在内的总施工计划,绘制综合施工网络计划和横道图。施工进度计划应预留竣工验收所需的时间,以确保合同总工期得以严格遵照执行。在总施工计划得到发包人认可的前提下,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各节点计划的按时或提前完成,并承担因未能按计划完成各节点计划而对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保证发包人按交房计划编制的配套项目的施工计划的如期实施。如按期完成脚手架、井架的拆除,雨污水管道(井)施工,施工垃圾的清运出场,配套项目施工区域场地平整到设计标高等重要节点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应充分配合发包人营销需要:当主体施工至 层时,必须拆除一楼脚手架,最大限度地减少占用一楼室外场地,以便提供出市政管线、供电、电信、燃气管线、园林环境、室外道路、广场等的施工场地;当主体完成到 层时,必须同时按交楼要求完成所有发包人指定样板房的毛坯房装修并提供临时用水用电;主体施工至 层时承包人必须保证样板房所在层的电梯厅及通道具备装修施工条件。

10.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布置施工场地,但因发包人售楼需要或其他原因需变更施工总平面图时,承包人应在7天内将变更的方案图报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计划进行监督,网络计划中的关键工期不得延误,每延误一天,罚款 元(非承包人原因除外);发包人营销要求的以上进度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将被处以 元的罚款(非承包人原因除外)。

发包人认为必须修改已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并在3天内提交给发包人。

13、工期延误

13.1本合同工期已经考虑了正常施工准备(含人、财、物料、行政审批)、节假日、地区季节性的气候、供电、供水对连续施工的影响,除非确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

(6)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检验

16、检查和返工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文明施工

20、安全文明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进入工地的道路,在工地进出口应设置指示牌、灯号及所需的交通指导员等以保持道路畅通,并负责其费用。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审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保证施工场地干净整齐。发包人有权对工地上任何不文明行为予以警告和处罚,对任何安全隐患要求整改。

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发生工人聚众闹事的情况,如发生每次处以 元罚款。

承包人的施工现场以及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应认真执行落实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若承包人的管理不力造成了对工程质量、工期、施工现场的文明形象有影响时,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预算的编制办法及格式要求

承包人应在接收到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后三个月内向发包人报送工程预算书书面及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底稿的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进度款支付,直至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预算书及相关资料。预算编制要求单项工程分开,分别按地下室(若无地下室,则为基础部分)、地下裙楼、地上架空层、地上转换层、地上标准层、地上顶层分开计算工程量,同时按建筑、结构、安装(分系统、内外分开)、室内外装修、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分别汇总,以方便进度款支付、结算的核对及成本数据分析。

23.2工程造价书划分细则

23.2.1土建:地下室、裙楼、架空层、转换层、塔楼及其他构筑物、工程措施项目

1)地下室:以地下室顶板建筑完成面顶标高为界。

基础:以地下室底板结构顶标高为界。包括土方挖、运、夯填;基础;承台;地梁;底板等。

结构:砌体(内外、标号、材质不同分开计);墙板(内外、材质不同分开计);砼及钢筋砼(按构件种类、标号不同分开计);钢筋按规格、级别、构件不同分开计。

建筑:门窗;外墙抹灰及保护;内墙抹灰及装饰;楼地面;顶棚抹灰及装饰;各类栏杆;金属构件;室内外平立面防水分开计;电梯厅及公共走道装饰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开计。

2)裙楼:以裙楼顶板结构顶标高为界,其中上部无塔楼部位的裙楼屋面女儿墙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建筑做法并入裙楼工程量内。

结构:砌体(内外、标号、材质不同分开计);墙板(内外、材质不同分开计);砼及钢筋砼(按构件种类、标号不同分开计);钢筋按规格、级别、构件不同分开计。

建筑:门窗;外墙抹灰、保温及装饰;内墙抹灰及装饰;楼地面(室内外、不同做法分开计);顶棚抹灰及装饰;各类栏杆;屋面保温、防水、保护层、面层;金属构件;室内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开计);电梯厅及公共走道装饰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开计。

3)架空层:以架空层顶板结构顶标高为界。

结构:砌体(内外、标号、材质不同分开计);墙板(内外、材质不同分开计);砼及钢筋砼(按构件种类、标号不同分开计);钢筋按规格、级别、构件不同分开计。

建筑:门窗;外墙抹灰、保温及装饰;内墙抹灰及装饰;楼地面(室内外、不同做法分开计);顶棚抹灰及装饰;各类栏杆;金属构件;室内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开计);电梯厅及公共走道装饰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开计。

4)转换层:以转换层顶板结构顶标高为界,其中上部无塔楼部位的转换层屋面女儿墙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建筑做法并入转换层工程量内。

结构:砌体(内外、标号、材质不同分开计);墙板(内外、材质不同分开计);砼及钢筋砼(按构件种类、标号不同分开计);钢筋按规格、级别、构件不同分开计。

建筑:门窗;外墙抹灰、保温及装饰;内墙抹灰及装饰;楼地面(室内外、不同做法分开计);顶棚抹灰及装饰;各类栏杆;屋面保温、防水、保护层、面层;金属构件;室内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开计);电梯厅及公共走道装饰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开计。

5)塔楼:从转换层(裙楼、架空层、地下室顶板)结构面以上至建筑顶标高全部工程,分层计算汇总。

结构:砌体(内外、标号、材质不同分开计);墙板(内外、材质不同分开计);砼及钢筋砼(按构件种类、标号不同分开计);钢筋按规格、级别、构件不同分开计。

建筑:门窗;外墙抹灰、保温及装饰;内墙抹灰及装饰;楼地面(室内外、不同做法分开计);顶棚抹灰及装饰;各类栏杆;屋面保温、防水、保护层、面层;金属构件;室内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开计);电梯厅及公共走道装饰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开计。

6)其他构筑物:按结构和建筑单独列项。

7)其他:

地下室、裙楼、架空层飘出部分,其屋面结构和建筑全部计入该部位。

对于结构错层的,参照上面的部位划分,按其使用功能进行划分;

屋面装饰架由特殊构件制作的应进行单独列项。

8)施工措施费项目按建筑面积分层分部位单独计算。

23.2.2安装:给排水、电气、消防、空调通风

各专业按地下室、管道井或强弱电井(密闭式)、裙楼、架空层、塔楼分别列项;

消防工程分消防水(下分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电、火灾报警系统设备、火灾报警系统工程)、防排烟、配电房co2灭火系统(弱电、管道)、配电房通风工程、应急照明疏散系统工程;

弱电预埋分电话、电视、智能、煤气、门铃、消防电、宽频、信号覆盖。

电气工程分动力、照明、防雷接地。

空调通风分通风、空调水系统、空调风系统。

23.2.3以上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均要求按承包人包工包料的分部分项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开计算汇总。

23.3工程造价计价标准

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的方式确定,具体计价标准如下:

23.3.1总计价原则:按 市有关规定,本工程按 类工程全部取费后(税前)统一下浮 个百分点。土建工程套用 安装工程套用 及工程所在地现行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与定额相配套的文件规定及 计价办法计算。管理费、利润率、规费费率按 发布 年度的推荐费率 %计取。税金按工程所在地现行省市相关部门发布的税率按下浮后工程造价为基础统一计取,不参与下浮。

23.3.2人工、材料、机械费总计价标准:工程预算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暂按合同签订当月 登载的信息价计算,工程结算按施工期内信息价的算术平均价计算(发包人指定品牌及价格的材料、设备除外),无信息价的材料或合同约定认定品牌价格的材料,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根据工程所在地现行市场行情协商认价。若认价有争议,自发包人下发认价单后7天内承包人未签字盖公章完成确认手续、不接受发包人询价价格而提出要求改为甲供,发包人可指定供货商或改为甲供,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改甲供后的计价办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执行,同时在承包人结算总价中扣除发包人实际供应本项材料设备费用的10%作为发包人管理费。

23.3.3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计价: 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的品种及要求详: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清单 附件6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认价的材料或设备价格(认价中已含采保费)不参与总价的下浮。即:

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分部分项工程的税后造价=〔(取完费后不含税造价-认价材料(设备)费)×(1-总价下浮百分点)+认价材料(设备)费〕×(1+相应税率)

23.3.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计价: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及数量详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计价按承包人包工包料的计价程序计算,按完税后的价格退还发包人所供应材料设备价款,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费用不参与总价下浮,同时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发包人供应材料费(不含设备费,材料用量按额定用量,若材料为板材,不含磨边加工费及波打线加工费)的1.5%、发包人供应设备费的1%作为承包人的存储、保管及从存储点至安装点的二次搬运费用(已含本项费用税金,不含卸车费)。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在开工前或者竣工后供应的材料设备费用,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存储、保管及二次搬运费,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费用的建安工程类发票由承包人提供。即: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分部分项工程的税后造价=〔(取完费后不含税造价-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额定用量费用)×(1-总价下浮百分点)+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实际用量费用〕×(1+相应税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额定用量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额定用量费用*1.5%(设备费为1%)-超额材料设备费用×(1+相应税率)

如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改为承包人采购,计价标准同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计价。任何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包人有责任及义务进行接收保管。

23.3.5土石方运距:本工程的土石方场外运输费用,预算时按 公里内运距计算费用。结算时按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工程师共同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实际运距调整。(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按招标要求明确土石方堆场及运距,则结算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运距计价,运距不再进行调整)

23.3.6商品砼及运距:本工程均采用商品砼,商品砼价格按本专用条款23.3.1~23.3.4款规定计算,不论实际运距大小,均不作调整。

23.3.7施工措施费计费标准及包含内容:本工程相关施工措施费用,承包人按工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单价包干计取,进度款支付的预算造价按施工图建筑面积×包干单价,其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结算造价按国土局出具的竣工查丈面积×包干单价计算,不参与取费税及总价的下浮,并不因任何原因增补(包括不可抗力及政策因素)。承包人应提供措施费详细清单支出,确保安全、文明措施等费用支出到位。

施工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施工措施费承包单价具体含以下内容:

(1) 履约担保手续费;

(2) 工程保险费;

(3) 环境保护费;

含施工噪音环保措施、施工期间的现场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防护措施、施工工地环卫费等所有环境保护费用,包括总包及分包工程在内的所有环境保护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发包人提定分包单位另行收取。

(4) 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包括全部临时设施(指承包人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的搭设、搬迁、维修、拆除及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费用或摊销费用,含因设计变更产生、施工场地小及发包人销售需要引起的临建搬迁及建筑垃圾清理外运;包括承包人、各分包单位、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的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施工临时道路的铺设及修复、场外租地及交通费、承包人及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等涉及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全部费用。

(5) 夜间施工增加费:指为缩短工期在夜间施工时所发生的夜班补助、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施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 赶工措施费:指为满足工期要求而采取的相应组织或施工措施发生的费用及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设备的损耗及增加(含周转材料等)、其他保证合同工期措施费。

(7) 二次搬运费: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施工材料、设备等不能一次到位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同时含甲供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

(8)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9) 脚手架、独立安全水平挡板费;

(10)垂直运输机械费;

(11)各类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场外往返运输及安拆、路基铺垫、轨道铺设及基础费用、机械/设备/材料过隧道路桥费、;

(12)施工排水、降水费;

(13)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14)工程建筑垃圾清运费、特殊施工工艺增加费;

(15)施工期中的必要措施费,含:场地平整、预应力管桩桩芯空孔清理及砼浇注、桩顶设计标高以上砼浮浆凿除、施工期间必要的各种降水止水措施费(止水帷幕除外)、各类固定模板用对拉螺杆制安及拆除、螺杆孔的填补及防水、管道孔的填补及防水、地下室外墙施工缝防水处理费、后浇带防水处理费、地下室土建部分的照明增加费、固定钢筋用的马凳筋和铁垫件、固定预埋件的支架、后浇带收口网、楼地面架立负筋的板凳筋、金属构件与墙体连接填补及防水、套管塞缝、弱电预埋穿铁丝费用、管线暗埋的开槽刨沟、暗埋管线的划线标识、洁具及配件和台面安装的打胶费用、停水停电措施、硬地法施工、防洪防风措施、主体施工时的梁柱搭接处、梁墙搭接处及墙墙搭接处必要的砼强度等级提高、维持交通增加、特殊工程技术培训、上市政道路行使增加费、不可预见费及风险包干费、其他文明工地措施、以及其他施工技术措施等的费用;

(16)因配合发包人售楼需要而造成的工序调整、施工干扰降效费用;施工现场变压器防护、可预见自然灾害发生前的各种加固防范措施费用;

(17)本项费用税金;

(18)除以上注明外其他措施费。

23.3.8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内容详见38.3“总包对分包工程管理责任”,为此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总承包服务费,计费范围为独立工程及指定分包工程(不含设备费)。承包人不得向独立工程单位、分包单位另行收取此项费用。此项费用按分包工程合同总价的 %的固定费率包干,已含此项费用税金,不参与取费税及下浮(其中总分包管理费用 %,总分包配合费用 %)。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独立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如在开工前已完成、或者在承包人工程竣工后施工的、甲供材料设备费用(详附件5),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服务费。

24、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供本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份,含工程量详细计算书及电子文档。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① 采用转帐支票方式;

② 每月 日支付上月实际已完工程造价的 %,不含施工措施费;

③ 施工措施费按地下室结构顶板封顶、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工程初验通过三阶段支付,其中地下室顶板封顶 天内支付施工措施费预算造价的 %,主体结构全部封顶 天内支付施工措施费预算造价的 %,工程初验通过后 天内支付施工措施费预算造价的 %;

④ 工程初验通过后 天内付至全部实际已完工程造价的 %;

⑤ 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包括消防、燃气、电梯、环保、人防等全部配套工程,并领取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合格后 天内付至实际已完工程造价的 % ;

⑥ 待工程全部结算完成并办理好三算单后 天内付至结算价的 %;

⑦ 剩余结算价的 %作为保修款,保修期按国家规定。全部竣工验收之日起满 天后,发包人支付结算总价 %,满 天后,支付结算总价的 %,同时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保修款项;

⑧ 总承包服务费按当月签订的分包合同价款为计费基础,50%随进度款一并支付,余款随总承包结算价款一并支付;

⑨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每一笔工程款,需提供等值的 市建安工程类的正式税务发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费用建安工程类发票由承包人提供,费用已含在承包人总造价中。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及罚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当季度核对确认完上季度已发生的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待最终结算后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品种及规格详: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5

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部位施工前 天报送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到货时间需用计划表,供发包人采购(如承包人需要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材料进场前 天提出),保证首批材料供料时间,中间过程提前 天报计划表供发包人采购,承包人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量或规格有误,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的费用在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属承包人超额订购或超额使用的材料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超额材料用量不得超过额定用量的20%,否则收取超额部分的材料费用的10%作为罚款,从承包人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供材料数量、规格的变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 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27.2发包人于甲供材料到场前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甲供材料进场后,承包人应安排适当卸货位置,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对规格、数量、质量共同进行详细验收,并对数量、质量签字认可,同时,承包人直接全部办理领用手续,相应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逾时承包人未验收,视为承包人已验收合格并认可发包人、监理方所做的验收记录,结算计价按发包人、监理方所做的验收记录为依据,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发包人如不供应的,以下可分别填写不采用)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更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发包人所供材料、成品、半成品实行限额领料,额定用量依据施工图纸及变更、签证等技术资料,按以下标准计算的数量作为施工使用中的控制用量:

(1)材料用量参照 中相应子目的消耗量及损耗率标准。材料消耗量按 相应章节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图纸及变更、签证等技术资料,增加损耗后计算的数量作为额定用量,即额定用量=按图纸及变更、签证等技术资料计算工程量*(1+损耗率)。

(2)材料用量由承包人包干使用,超额部分(含承包人超额订购或超额使用的材料费用),发包人按采购该材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含材料供货单价*超额材料用量;超额材料二次加工费;税金)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附件5)外,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材料设备全部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八、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

30、其他变更及现场签证

30.1现场签证的定义

现场签证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做出处理的额外工作,并且无法用图纸表示的现场工作量,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的经济签证文件,其中包括:

① 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修改导致的在施工中发生的拆改工作量;若由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修改造成承包人停窝工,执行本条款第②项内容。

②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及已完工程的损坏、返工费用;其中若发包人提前48小时通知,且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时限在3天以内的,发包人不予签证承包人工期和费用损失,由承包人内部协调消化停窝工人员。

③ 特殊情况下,发包人指令与工程有关的处理费用。

30.2现场签证时效性要求

鉴于工程签证的时效性,现场签证必须于发生签证工作量的第一时间申请办理现场核量,承包人在现场签证确定后14天内,提出签证报告单,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双方确定现场签证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签证报告单时,视为该项签证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签证报告单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签证报告单已被确认。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签证报告单,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量,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31、确定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计价标准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款规定执行。

其中零星工程以单价包干的形式计价,不参与计取费税及总价下浮,单价确定详附件9:

除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外,双方签发的其他引起图纸外增加费用的文件均不作为结算依据,仅供参考。

31.5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当季度核对确认完上季度已发生的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待最终结算后支付。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承包人对整个工程的所有竣工资料(含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负监督汇总整理之责。

承包人需提供的竣工图、竣工档案资料数量及标准要求:(请结合工程实际、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市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期的相关政策规定及集团相关制度填写)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监理方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商签发移交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移交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移交证书签发后,承包商应将工程交付给业主,承包商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

在签发移交证书后,承包商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商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清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但在保修责任终止之前,承包商有权在现场保留为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设备、承包商装备及临时工程。如承包商未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商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业主可以:

(1) 委托他人将承包商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商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2) 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业主可从应付承包商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在必要时请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

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份(含电子文档)、竣工验收报告、审定的施工方案、上报的结算书、移交的设备清单、审定的变更和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确认单、工程联系单及双方往来文件。上述结算资料均要求提供原件,且经发包人确认。凡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等非发包人的原因致使竣工结算不能如期完成,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造价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造价5%以内(含5%),则发包人视为正常范围;若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造价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造价5%~10%(>5%、<10%)时,发包人将按照最终审定的工程造价 %的比例收取罚款;若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造价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造价10%(含10%)时,发包人将按照最终审定工程造价 %的比例收取罚款;并降低承包人在发包人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如情节严重,将取消今后参与发包人工程的投标资格。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完成结算。

33.3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后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后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完成竣工结算后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详见附件8)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专用条款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对于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提前 天通知发包人各专业分包人进场时间及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场时间和需要发包人协调的其它影响施工的因素,对大型设备及较特殊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按照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现场情况为发包人留有足够的组织进场时间,若因承包人通知不及时而影响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且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计划提前指定分包单位,并提供分包单位相关资料给承包人。

38.3总包对分包工程管理责任

承包人负责安排、统筹、管理及紧密配合所有分包工程(含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独立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配合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整个工程建设的需要承担工地管理、图纸、工程进度、供货期、系统验收等一切所需之协调管理和服务,以便各施工单位能够相互配合地顺利施工。并对整个工程建设(包括所有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独立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等)承担质量及工期的统筹管理责任。

38.3.1分包工程单位在进场前 天与承包人签订总承包管理协议书(该管理协议书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承包人就分包的所有工程管理对发包人负责,配合发包人协调本工程全面的进度。

38.3.2提供承包人在工地内现成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仓库予分包工程单位在互不妨碍下使用,或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合理地方供分包工程单位设置临时办公室和架设所需的辅助设施及仓库。

38.3.3提供工地的通道、道路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为分包工程单位提供所需的工作面。承包人须安排、协调及指导分包工程单位关于进出口、通道、道路的使用和其它工地内场地安排等事宜。

38.3.4提供承包人在工地内现有的爬梯、脚手架等共同使用,使用时间不能超过承包人本身所需的时间。

38.3.5提供塔吊、人货两用梯、提升井架等工地上现有装置及机械给分包工程单位使用,所需使用的时间须与分包工程配合。

38.3.6承包人在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分包工程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予分包工程单位合理时间进行供应及放置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

38.3.7承包人负责完成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所有预留洞口(包括门窗塞缝、补槽等类似工作)的封堵;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间的缝隙;预留管子槽、孔洞、榫眼、预埋套筒使用后的填充密封工作,对穿过混凝土结构的预埋套管之内外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38.3.8承包人负责竣工时全面清理工作,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独立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及其设备。

38.3.9承包人负责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给独立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单位。

38.3.10发包人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临时用水水源到 , 内管线及储水设施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协调各分包工程单位的临时用水位置及需要,提供足够的水源接驳点供各分包工程单位使用,从水源接驳点接出的临时用水系统由各分包工程单位负责,包括在不需要时的拆除。

38.3.11发包人负责提供工程所需临时用电电源到 (包括临时变电所及掣柜), 内的管线及动力、照明设施则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协调各分包工程单位的临时用电位置及需要,提供足够的电源接驳点供各分包工程单位使用,含临时用电配电箱,从临时用电配电箱接出的临时用电系统由各分包工程单位负责,包括在不需要时的拆除。

38.3.12对于各分包工程,承包人负责完成设计图纸已经标注的所有预留预埋工作及交接基层的施工;完成所有设备基础;完成所有管道与管道、管道与建筑结构间封堵、收口,并确保不渗漏。并在各分包工程单位进场时,按下述的时间和方式向各分包工程单位完成预埋工程及基层的交接工作:

在各分包工程开工之日起7天内,在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协调下与各分包工程单位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所有已完成预埋工程及基层的工作交接(包括质量及数量的验收及交接),并由承包人在后续7天内完成验收形成的缺陷修改清单所列的所有整改工作。如果分包工程单位进行工作交接时未提出任何整改项目,则视为其已全部满意接收了所有承包人已完成的预埋工程及基层,再发现与预埋及基层相关的任何缺陷,均由分包工程单位负责解决。

38.3.13承包人负责对指定分包工程、独立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验收备案资料进行检查、整理和归档。指定分包工程的验收备案资料统一以承包人的名义,指定分包工程单位、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商负责其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竣工资料达到验收备案要求。

38.3.14发包人在保障工程顺利进展的前提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承包人施工范围(附件2)、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范围(附件4)及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范围(附件5),并在承包人施工前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接受,并不得因为发包人调整上述范围(或增加或减少)而要求索赔或调整合同计价标准。调整后工期及进度计划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执行,增加指定分包工程配合管理费的计取按专用条款第六款办理。

38.4分包工程的结算及进度款支付办法

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由发包人与分包人直接办理结算,具体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三方合同办理;承包人直接分包的工程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办理结算。

为增强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和协调力度,分包工程工程款的支付须经承包人审核同意后,发包人方予以支付,但如果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存在故意刁难,恶意拖延等类似行为,发包人可以拒绝承包人的意见,直至取消承包人的本项权利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7、合同备案、鉴证

47.1合同备案、鉴证承办人:(现场签字)

发包方:

承包方:

48、补充条款

49、营销配合

① 承包人应无条件满足发包人的售楼活动安排,按发包人指定位置和要求的时间及时修建看楼通道;清理发包人指定的场地以便发包人立广告牌;配合发包人在大楼任意立面位置或其他位置挂广告条幅;按交楼要求及时施工完发包人指定的房间作样板房以配合样板房的装修;提供按发包人要求装修的施工电梯和按发包人要求着装的高素质电梯操作人员以满足客户看楼需要等。

② 承包人应无条件满足发包人因售楼需要而进行的时间安排(见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或调整的时间安排,承包人亦不能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结构

层数

跨度

工程造价(暂定,万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设备安装内容

附件2:承包人承揽工程具体施工范围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范围

施工范围交接工序分界

注意事项

附件3:独立工程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范围

施工范围交接工序分界

注意事项

附件4: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范围

施工范围交接工序分界

注意事项

附件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材料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要求

供货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6: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材料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要求

供货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7:经发包人和监理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附 件8:工程质量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____年;

⒊ 装修工程为____________年;

⒋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⒌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⒎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⒈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9:零星项目清单价格表

序号

项目名称及特征说明

单位

工程量

综合单价(元)

说明

杂工

工日

砖瓦工

工日

3

机械工

工日

4

混凝土工

工日

5

钢筋工

工日

6

模板工

工日

7

架子工

工日

8

抹灰工

工日

9

油漆工

工日

10

电工

工日

11

其他普通工

工日

12

其他技术工

工日

13

拆(凿)除素混凝土

m3

梁、柱、板(含砼渣土清运)

14

拆(凿)除钢筋混凝土

m3

梁、柱、板(含砼渣土清运)

15

凿毛混凝土面

m2

梁、柱、板面(含砼渣土清运)

16

混凝土梁、板打洞(含补洞)

直径≥3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土清运)

17

混凝土梁、板打洞(含补洞)

直径<3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土清运)

18

砖墙开洞(含补洞)

直径≥300mm、含人工、材料、砖渣土清运

19

砖墙开洞(含补洞)

直径<300mm、含人工、材料、砖渣土清运

20

机械钻孔(钢筋砼)

孔洞直径≤5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运等

21

机械钻孔(钢筋砼)

50<孔洞直径≤1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运等

22

机械钻孔(钢筋砼)

100<孔洞直径≤2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运等

23

机械钻孔(钢筋砼)

孔洞直径>2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运等

24

砖墙开线槽

m

水电预埋线管(含人工、材料、砖渣土清运)

25

砼开线槽

m

水电预埋线管(含人工、材料、砼渣土清运)

26

拆除地面砖

m2

含清运渣土

27

拆除墙面瓷砖

m2

含清运渣土

28

拆除红砖墙

m3

含清运渣土

29

拆除轻型砌块

m3

含清运渣土

30

钢筋植锚φ32

包括但不限于:钻孔、清孔、洗孔费,钢筋、植筋人工费,植筋胶、膨胀螺栓费,拉拔试验费,检测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等

31

钢筋植锚φ25

同上

32

钢筋植锚φ22

同上

33

钢筋植锚φ20

同上

34

钢筋植锚φ18

同上

35

钢筋植锚φ16

同上

36

钢筋植锚φ14

同上

37

钢筋植锚φ12

同上

38

钢筋植锚φ10

同上

39

钢筋植锚φ8

同上

40

钢筋植锚φ6

同上

说明:上述单价为包干单价,均含完成项目内容的全部费用,不再参与计取税费及总价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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