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推广机构适用)
资产管理产品 电子合同 业务服务协议(推广机构适用)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乙方受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委托提供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业务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办理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流转、保管及查询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加入使用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乙方接纳甲方为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用户,办理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流转、保管及查询等事宜,双方须遵守协商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条 甲方职责
(一)甲方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和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乙方提供的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 身份证 书,进行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下载、上传及查询等事宜。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甲方登录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需为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二)甲方须遵守乙方制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以下简称《数据接口规范》)以及其他与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定,并尊重乙方对上述规定的修订。
(三)甲方须负责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身份认证及合同电子签名工作,并对委托人电子签名和合同签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甲方须及时登录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上传委托人已签署电子合同数据。对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核对拒绝的电子合同数据,甲方应及时查询、核对补正或取消,并登录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上传补正后的电子合同数据或进行取消操作。
(五)甲方因技术故障、网络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条 乙方职责
(一)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使用电子合同管理系统所需的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
(二)乙方负责维护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乙方负责就使用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事宜,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四)乙方负责保管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上传的标准化电子合同文本用以备查。
(五)乙方受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委托仅提供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乙方不是电子合同的当事人;电子合同相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及电子 合同当事人 之间因电子合同有关的争议等事项,均与乙方无关。
(六)乙方负责接收甲方上传的有关委托人签订电子合同信息,并将其及时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进行核对。
(七)乙方制订、修改《业务指引》、《数据接口规范》以及其他与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相关的业务规定时,若涉及甲方的修改应当充分征求甲方意见后确定。
(八)乙方因技术故障、网络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泄露电子合同的上传、下载及核对等相关业务资料。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其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本协议其他部分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六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七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二)本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2、甲方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资产管理产品的推广机构;
3、乙方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提供本协议所规定的服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 人签字后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
第2篇 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托管人适用)
资产管理产品 电子合同 业务服务协议(托管人适用)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乙方受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委托提供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业务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办理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流转、保管及查询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加入使用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乙方接纳甲方为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用户,办理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流转、保管及查询等事宜,双方须遵守协商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条 甲方职责
(一)甲方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和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乙方提供的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 身份证 书,进行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下载、核对、上传及查询等事宜。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甲方登录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需为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二)甲方须遵守乙方制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以下简称《数据接口规范》)以及其他与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定,并尊重乙方对上述规定的修订。
(三)甲方须及时登录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下载有关待甲方核对的电子合同数据,将其进行核对,并将相关核对结果及时上传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
(四)甲方因技术故障、网络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条 乙方职责
(一)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使用电子合同管理系统所需的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
(二)乙方负责维护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乙方负责就使用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事宜,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四)乙方负责保管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上传的标准化电子合同文本用以备查。
(五)乙方受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委托仅提供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乙方不是电子合同的当事人;电子合同相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及电子 合同当事人 之间因电子合同有关的争议等事项,均与乙方无关。
(六)乙方负责接收资产管理产品推广机构上传的有关委托人签订电子合同信息,并将其及时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进行核对。
(七)乙方制订、修改《业务指引》、《数据接口规范》以及其他与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相关的业务规定时,若涉及甲方的修改应当充分征求甲方意见后确定。
(八)乙方因技术故障、网络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泄露电子合同的上传、下载及核对等相关业务资料。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其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本协议其他部分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六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七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二)本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2、甲方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资产管理产品的托管人;
3、乙方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提供本协议所规定的服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 人签字后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
第3篇 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补充协议(管理人适用)
资产管理产品 电子合同 业务服务补充协议(管理人适用)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为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业务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办理电子合同流转、保管及查询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职责
(一)甲方须在每次资产管理产品正式发行前,按乙方规定向乙方电子合同系统上传由管理人、托管人签字盖章的标准化电子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二)甲方在办理电子合同变更、清盘及募集失败业务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告知推广机构及委托人相关情况。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和损失。
第二条 乙方职责
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在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中上传的标准化电子合同文本用以备查,保管年限不少于20年。
第三条 服务费用
(一)乙方向甲方收取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费,具体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见本协议附件。
(二)甲方应在乙方收费通知单指定期限内向乙方支付上年度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费。
第四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是《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管理人适用)》的补充协议,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附件包括:《电子合同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 人签字后生效。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
附件:
电子合同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一、收费标准
产品电子合同签署份数(n)
年收费金额
n≤200份
3,000元
2005,000元
3
5,000< n≤10,000份
6,000元
4
10,000< n≤50,000份
7,000元
5
n>50,000份
8,000元
二、收费方式
(一)乙方根据以上收费标准,按单只资产管理产品(系列产品视同单只产品)向甲方计收电子合同服务费。
(二)从资产管理产品成立日所在年度起,在资产管理产品存续期内,以每年12月31日电子合同份数为基数,乙方按上述收费标准,于每年年初向甲方收取上一年度电子合同服务费。
(三)对于上半年度(6月30日前,含当日)成立的资产管理产品,全额收取首年电子合同服务费;对于下半年度成立的资产管理产品,减半收取首年电子合同服务费。(四)上一年度收取过电子合同服务费的资产管理产品,清盘日所在年度不再收取电子合同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