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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款合同(16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3 13:10:05 查看人数:87

消费贷款合同

第1篇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合作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特约商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支持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_________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管理办法》,经友好协商,就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双方合作的原则

双方承诺坚持依法经营、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

第二条 耐用消费品贷款适用商品

甲方就乙方依法销售的放置于_________区(市)_________路(街)_________号的_________内的耐用商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消费者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第三条 有关名称界定

本协议所称个人耐用消费品是指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场所的正常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上,单价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_元的家庭耐用消费品或累计价值在人民币_________元以上的数件家庭耐用消费品。

第四条 甲方承诺

甲方为确保与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如下:

(一)对乙方推荐前往甲方申请个人耐用消费品借款并符合条件的消费者,保证在收妥消费者全部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告知乙方。

(二)甲方与消费者签订《_________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借款合同》之后,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依据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的款项(包括贷款和客户的自付款)划入乙方在甲方营业网点指定开设的基本结算户内。

(三)甲方划转贷款资金后,应及时将自付款转账凭证回单、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支付凭证(收账通知)、《_________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申请书》(第二联)传真给乙方,乙方据以发货。

(四)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消费者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运转情况和其他资金信息。

第五条 乙方承诺

为保障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乙方承诺如下:

(一)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发放贷款申请表、贷款资料清单、贷款宣传资料等工作,配合甲方做好营销活动。

(二)乙方保证消费者在本协议第二条所指定地点购买的商品符合国家的有关商品质量标准和商品销售的合法性。若消费者和乙方就购售的商品有争议,由消费者和乙方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解决,与甲方无关。

(三)消费者在持有甲方出具的购买个人耐用消费品自付款转账回单、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支付凭证(回单)、《_______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申请书》(第一联)及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后,乙方经核对转账回单与甲方传真一致后,为消费者办理提货手续。

(四)乙方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销售资金结算委托甲方办理。

(五)乙方保证将甲方发给消费者的全部贷款用于本协议第二条所指个人耐用消费品的货款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耐用消费品销售政策、价格等有关市场信息,以利于甲方的贷款决策。

第六条 商业秘密

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任何一方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泄密一方负有赔偿责任。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

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双方承诺经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同意不得提前终止。确因客观原因,一方需要终止协议时,应提前通知合同另一方,共同就协议终止后的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 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贷款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作期限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一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合作期满后,双方就是否延长合作期限可另行协商。

第十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盖章生效。

第十一条 协议文本份数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第2篇 个人房屋抵押消费贷款服务合同

2023个人房屋抵押消费贷款服务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以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为抵押物通过乙方提供贷款服务向银行申请的个人房屋消费贷款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 甲方通过乙方提供贷款服务向银行申请个人房屋抵押消费贷款:

期望贷款额:____________________; 期望贷款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说明:房产评估价由评估事务所评估决定;贷款额、贷款年限、贷款利率等情况由银行根据借款人资信、房屋状况等情况决定。)

二、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齐全、房屋产权明晰、对房屋享有权利的关系人知悉并同意办理贷款手续,不存在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如因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实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 甲方同意为办理贷款根据乙方或银行要求办理公证等手续、到房屋所属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 甲方同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贷款服务费,具体项目及标准如下:

a贷款服务费:期望贷款额的______%即___________元;b评估费:_________元;c公证费:根据公证处的收费标准确定;d权证费:____________元;e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贷款服务费以期望贷款额为基础计算,如与实际批贷金额不符,以实际批贷金额为准多退少补并在办理抵押登记前支付。如贷款最终未通过银行审批,关于费用问题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 如办理贷款过程中借款人撤销贷款手续的,乙方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2、 因银行贷款政策调整致贷款申请未批准的,乙方扣除评估费和300元成本费,退还其余费用。

3、 甲方批贷后暂时不用放款等情况下,甲方依然要履行本合同,全额付贷款服务费给乙方。

五、 此合同一式两份自甲方签字、乙方加盖公章之日生效至贷款事宜全部办理完毕之日止。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 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

甲 方: 乙 方:

住 所: 住所地:

电 话: 经办人:

日 期: 电 话:

日 期:

第3篇 个人消费贷款保证合同

编号:

借款人:

身份证 号码:

户籍地址:

现住地址:

贷款人:×银行×支行

地址:

借款人在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售货单位)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根据《银行个人消费贷款试行办法》,贷款人经审核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贷款金额及支付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二、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借款人办妥 贷款担保 手续。

三、借款人在此 委托贷款 人,在办妥全部贷未手续之日起的5个营业日内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借款人购买耐用消费品名义划入商品销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借款用途

四、借款专项用于《个人消费 贷款申请 书》(编号为_______________ )所载购买公司所售耐用消费品。

贷款期限

五、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________ 年________ 月,自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 年 月_________ 日止。遇合同借款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日期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载明的日期为准。

贷款利率

六、本合同贷款月利率现为______ ‰。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期为一年,期满后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和当时的利率水平确定下一年的利率。

贷款偿还

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取扫月等额还款方式,分 期9月)归还,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贷款发生的次月起每月二十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扣收或由借款人在贷款发生的次月起每月二十日前银行本贷款发放行还款,直至所有贷款本息、费用清偿为止。

八、现每月还款本息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_ 佰_________ 拾_________ 元_________ 角________ 分。本合同约定每月还款本息额执行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贷款剩余本金、贷款剩余期限和当时的利率水平确定下一年的每月还款本息额。

提前还款

九、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提前归还未到期贷款本金的,应至少提前三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该书面通知送达贷款人处即为不可撤消。贷款人在该月×日至该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二)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可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积欠本金,利随本清。贷款人不计收提前期的利息,也不退还或减免按原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贷款利息。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几项发生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责任条款。

(二)借款人发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之疾病、事故、死亡等和担保人发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合并、重组、解散、破产等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之情况。

(三)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入诉讼、监管等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的没收及其处分权的限制,或存在该种情况发生的可能的威胁。

(四)借款人与耐用消费品销售单位发生退回全部商品之情况。

合同公证

十一、贷款人和借款人在本合同签订后,贷款人认为必要时,在贷款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 强制执行 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证,如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且累计三个月未能按期如数还款的,贷款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自愿接受执行,于此情况下不再适用本合同第九章规定。

十二、同时办理 个人住房贷款 和本贷款的公证费用由贷款人负担。

十三、单独办理本贷款的公证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违约责任

十四、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对其欠款加收每日万之 的逾期罚息。

十五、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且担保人未代借款人履行偿还欠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或依法处分抵押(质)物。

十六、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资料不实或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质)物出售、出租、出售出借、转让、交换、赠予、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质)物的,均属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质)物,并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七、与耐用消费品销售单位因质量原因发生纠纷时,不得以此为理由不归还贷款本息。

合同纠纷的处理

十八、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十九、本合同及其附悠扬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的协议方为有效。

二十、本合同经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借款人签名并加盖私章后与贷款担保合同一并生效,至借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时终止。

二十一、下列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一)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

(二)借、还款凭证;

(三)《个人消费贷款抵押合同》、《个人消费贷款质押合同》、《个人消费贷款保证合同》;

(四)抵(质)押财产清单。

二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合同双方及抵(质)押登记机关、担保人、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

借款人: 贷款人:

(私章) (签名)

年 月 日 签订于

第4篇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书通用版

贷款人: 银行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电话: 电传:

借款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电话: 电传:

签订地点: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和黑体字部分,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贷款人一定积极解答。借款人有权同意本合同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借款人因 需要,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消费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借款人民币 元整。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于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为 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放款日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如迟于第一款记载的放款日发放借款,到期日可相应顺延。

三、借款分次使用计划为: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贷款人将在上述日期将约定数额借款转入借款人帐户。

分次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日。

四、若贷款人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四条 借款利率

本借款月利率千分之 .借款期限内遇法定利率调整,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则按本合同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自下年度一月一日开始,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执行,国家利率调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调整不视为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

贷款人在此特别提示借款人及时关注人民银行有关 贷款利率 调整的公告,贷款人也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情况按规定进行公告。对利率调整后的贷款归还情况,借款人如有任何不明之处,请及时征询贷款人,贷款人将进行解释。

第五条 借款本息偿还

一、双方协商采取下述第 种方式约定还款和计收利息:

(一)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付息,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20日为结息日。

(二)分期还本付息。

l、等额还本付息。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20日和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每期等额偿还借款本息 元

2、平均偿还借款本金,采取下述第——种约定分期付款:

(1)按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20日为还款日,每期应还本金 元,还款日结清当月利息。

(2)按季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自借款发放本季起每季末月20日为还款日,每期应还本金 元,还款日结清当季利息。

(三)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二、在借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应还清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

三、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还款付息日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中扣收上述款项。

四、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借款利息。

第六条 借款担保

一、下列合同为本合同的 担保合同 :

(一)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 担保人 为

(二)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三)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发生下列事由,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采取措施:

(一)保 证人 违反 保证合同 的约定,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

(二) 抵押 人违反 抵押合同 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贷款人 抵押权 的事件

(三) 质押 人违反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在借款清偿前兑现,或其他有损贷款人质押权的事件。

第七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

一、借款人必须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工作单位、收入、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有关其资信状况的情况。

二、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但在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生效前,贷款人有权暂停放款。如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不可能生效,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以个人合法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借款本息,在借款逾期不能清偿时,贷款人有权申请司法机关对借款人个人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五、贷款人有权检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和借款人收入状况、对外担保等情况,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且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性。

六、借款本息清偿前,借款人发生下列事由,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一)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二)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定地址、经常居住地、电话及其他通讯联系方式变更

(四)涉入或即将涉入 诉讼 、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五)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六)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七)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

七、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其 继承人 或受遗赠人、 监护人 承担。

第八条 提前收贷

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贷款人有权提前收贷。提前收贷时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对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的,贷款人应提供确切 证据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扣收款项。

(一)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发生欠息

(二)借款人经营亏损或财产明显减少

(三)借款人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有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四)借款人挪用借款

(五)借款人拒绝贷款人对其经营、财务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虚构应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借款人因自然灾害、 交通事故 等因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七)其他危及借款及时清偿的情况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即构成违约:

(一)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义务

(三)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二、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

(二)解除 借款合同 ,要求借款人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三)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

(四)从借款人的帐户扣收所欠借款本息。贷款人因提前收贷为上述扣收行为时,应通知借款人

(五)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

三、贷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的,应对未发放贷款部分承担日万分之 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借款人配偶承诺

一、借款人的配偶承诺如下:

(一)如借款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则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借款本息

(二)在借款人因疾病、事故及其他客观因素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代为履行各项义务

(三)在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立即通知贷款人。

二、借款人配偶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及其配偶承担。

第十一条 罚息与复利

一、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者,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或逾期的借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复利。

二、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 贷款逾期 的,罚息利率按下列第 种约定执行

(甲)本合同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的,逾期期间仍按固定利率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

(乙)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的,逾期期间仍按浮动利率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逾期期间的浮动周期不变。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

三、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即挪用借款的,罚息利率按下列第 种约定执行:

(甲)本合同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的,挪用期间仍按固定利率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

(乙)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的,挪用期间仍按浮动利率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挪用期间的浮动周期不变。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

四、复利的计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息。

第十二条 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工作日

(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三条 管辖

本 合同履行 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除外。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其他方式 .

第十四条 费用

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生违约时,因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贷款人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借款人及其配偶签章后生效贷款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本合同在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本合同在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清偿完毕后失效。

第十六条文本

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立约双方及登记、公证机关各执壹份,副本根据需要增订。

补充条款:

贷款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代理 人(签章) 年 月 日

借款人 本人签字: 身份证 号码: 年 月 日

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第5篇 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书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资格的______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

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是指在______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消费贷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向甲方发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币别)_______万______ 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_______角_______分。

第二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三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_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贷款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信用消费贷款可用于正常消费及劳务等费用支付。

第五条 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 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在______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后由甲方用于消费。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划扣。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允许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还款承担费。

第九条 展期贷款处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 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________计收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

3.4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6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3.7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影响还款的行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______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申请表》、乙方身份证影印件、购物发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及合同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篇 消费贷款购车合同

消费贷款购车合同(范本)编号:______________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买受人(以下简称丙方):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现住址:户籍所在地址:婚姻状况: 身份证 号码:联系电话:保 证人 (以下简称丁方):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现住址:户籍所在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及相关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充分协商,就丙方购买甲,乙方机动车买卖事宜自愿订立如下协议,以供各方共同遵守。第一条买卖标的:丙方选定购买的机动车的品牌,规格,数量,价格如下表:车辆名称生产厂家车身颜色规格型号车辆/车厢尺寸发动机号车架号数量整车单价(不含 附加税 价格合计(大写): 第二条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订时,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不低于总车价的_____________. 2、丙方付清首付款后,余额丙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贷款,贷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贷款经贷款银行与丙方办理贷款手续后,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甲方账户,户名:账号:

开户行:第三条质量责任约定1、甲方、乙方出售的机动车经生产厂家出厂检验,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备产品合格证。2、丙方必须按所购机动车【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机动车“三保”期内机动车发生故障,必须到厂家指定的维修站进行维修。3、丙方所购机动车使用中发生故障,按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承偌“三保”规定处理,由此引发的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等争议与厂家及其指定维修服务站进行交涉。4、丙方认为所购机动车存在质量问题,应申请具备机动车产品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予以鉴定,所需费用由丙方承担,经鉴定确认质量问题系生产厂家的责任,应向生产厂家追究法律责任,甲方、乙方予以协助,经鉴定确认质量问题系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丙方自负。5、质量争议、“三保”争议、售后服务争议等应通过协商或 诉讼 途径解决,丙方不得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或拖延向贷款机构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向有关部门按期缴纳所购机动车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向甲乙方按期支付约定的手续费,以及甲乙方的垫付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一款第4条约定处理。第四条标的的交付办法1、丙方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向甲乙方申请提车。(1)丙方将不低于总车价的_______的首付款缴入甲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想甲乙方交够足额现金。(2)丙方向贷款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将贷款全额转入甲方账户,并将贷款。。。。(3)从丙方提车之日起,所购机动车辆毁损、灭失、扣押等风险责任由丙方承担。(4)甲乙方通知丙方提车时间后,丙方未按时提车的,从甲乙方通知确定的时间起,所购机动车辆毁损灭失风险由丙方承担。第五条 贷款担保 约定1、丙方因购买机动车辆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的贷款,银行要求甲方提供担保,故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贷款风险金及还贷 保证金 ,风险金计算标准为:贷款期限2年以下的风险金=贷款本金*1.65%*还款年限,由甲方收取,信贷期间丙方如有逾期,欠息等违约发生,不予退还。2、甲方为乙方向 银行贷款 合同提供有偿担保后,由丙方保证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丙方未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银行从甲方账户直接扣划或通过诉讼追究甲方保证责任时,甲方有权向丙方追偿,丙方应在甲方书面或电话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按银行扣划金额或甲方按保证责任承担的全部款额如数向甲方交纳,同时向甲方支付银行贷款的剩余全部利息,由甲方代为向贷款银行按期清偿,丙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按丙方应付款的金额每日一万分之三计收滞纳金,甲方因追偿所产生的 律师 费、 诉讼费 、差旅费。经办人的补助等一起损失,均由丙方承担。第六条所有权保留约定1、在丙方未还清贷款合同的贷款本息,为缴清乙方所购机动车使用中的法定税费,以及甲乙方合同约定应交付甲乙方的费用之前,乙方保留对丙方所购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丙方只享有使用权,丙方缴清上述款项,方可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2、。。。。。。。。。。。。。。。。。。。。。。。。。3、丙方为所购机动车购买全年的机动车辆损失险, 第三责任险 (不得低于3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和不计免赔险,并将被保险人约定为乙方,保险受益人指定为贷款银行,将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保险单”正本交付甲

方或乙方保存。4、丙方应向甲方或乙方交纳下一年度的保险押金5000元,丙方所交纳的保险押金只能用于购买保险,收款方不予退还现金。5、丙方申请提车,经甲乙方审核符合以上条件时,书面或口头通知丙方提车的时间、地点、乙方提车时应对车辆进行验收,并在验收交接单上签字6、在甲乙方所有权期间,丙方所购机动车必须按季度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厂进行强制二保,二保服务费用丙方承担。7、丙方最迟在贷款合同期满之日完成清偿贷款本息,缴清其所购机动车使用中的法定税费,交清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甲乙方的费用,逾期未完成的,视为丙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丙方放弃所购机动车的一切权利,机动车由甲方处置。第七条机动车营运、使用中的责任约定1、甲乙方从按合同约定将机动车交付丙方之日起,对因该机动车营运、使用中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不承担。2、丙方接受该机动车后,该机动车发生的 交通肇事 、 意外事故 引发的人员、 财产损害赔偿 责任由丙方承担责任,与甲乙方无关。3、在贷款合同有效履行期内,丙方对所购机动车享有营运自主权,营业期间,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规定,守法经营,按时足额缴纳各类税费,如因丙方营运中产生的责任引起有关部门人员向甲乙方追教时,甲乙方有权向丙方追缴垫付的全部费用,以及为追缴垫付费用所需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执行费、相关人员补助费等。第八条乙方不可撤销授权约定 1、。。。。。。。 2、丙方所购机动车,在丙方为还请贷款合同的贷款本息,未交清乙方所购机动车使用用产生的法定税费,以及与甲方、乙方合同约定应交付甲乙方的的费用之前必须注册登记乙方名下。所购机动车辆的初始登记、挂牌、检试、保险事宜由甲。乙方办理,费用由丙方承担。所需费用由丙方按甲乙方规定缴纳,否则甲乙方有权拒绝服务。3、丙方在取得所购机动车所有权之日起7日内,必须办理机动车转户手续,办理转户所需费用由丙方承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逾期不办理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注销该车辆的车籍,甲方和管理车辆的相关部门不承担注销该车户籍的任何经济赔偿责任。4、在乙方保留所有权期间,甲方应在丙方交清涉及所有机动车的法定税费后,每年为车辆办理年度审验,审验费用由丙方承担。5、在乙方保留所有权期间,丙方所购机动车辆的购车发票, 车辆购置 税纳税收据,保险单正本均交付乙方保管,待丙方取得所有权,办理机动车转户手续后进行

第7篇 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

长城卡卡号:_________

有效期: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本合同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资格的_________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是指在_________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消费贷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向甲方发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___(币别)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三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贷款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信用消费贷款可用于正常消费及劳务等费用支付。

第五条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在_________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后由甲方用于消费。

第七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划扣。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

第八条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允许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还款承担费。

第九条展期贷款处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十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_________计收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

3.4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6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3.7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影响还款的行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__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合同附件

《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申请表》、乙方身份证影印件、购物发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及合同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8篇 借款合同 :20xx个人消费类抵押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本借款合同由以下当事人在自愿遵守《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办法》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签署。

各方当事人恪守信誉,严格履行。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借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全称):中国建设银行 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贷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会计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币别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分期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日。

第四条 借款用途

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用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提款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天,在有效提款期内,借款人一次提用。超过有效提款期,借款人未提用的借款被视为自动取消。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以实际提款金额为准。提款是指从贷款帐户划款到借款人帐户。

第六条,借款利率

月利率__________‰。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七条 利息和利息支付

借款利息从借款转入借款入帐户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实行按季付息,借款人均须在每一付息日(每季末20日)如数支付该期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从其任何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八条 还款

借款人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日,将全部借款偿清。分期付款采用递减偿还法,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利率(月利率)

分期付款以月为单位计算。

具体分期还款计划为:

(1)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5) 年 月 日

(6) 年 月 日 (7) 年 月 日

(8) 年 月 日 (9) 年 月 日

(10) 年 月 日 (11) 年 月 日

(12) 年 月 日 (13) 年 月 日

(14) 年 月 日 (15) 年 月 日

(16) 年 月 日 (17) 年 月 日

(18) 年 月 日 (19)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21) 年 月 日

(22) 年 月 日 (23) 年 月 日

(24) 年 月 日 (25) 年 月 日

(26) 年 月 日 (27) 年 月 日

(28) 年 月 日 (29) 年 月 日

(30) 年 月 日 (31) 年 月 日

(32) 年 月 日 (33) 年 月 日

(34) 年 月 日 (35) 年 月 日

(36) 年 月 日

借款人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但须提前通知贷款人。

借款到期日起,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任何帐户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三)借款人和贷款人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 借款担保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应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1.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2.抵押方式担保;3.质押方式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 (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二)以第三方保证人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三)借款人以所购汽车向贷款人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需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第十一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七)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及其违约处理

(一)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和违约金。

2.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

3.借款人的财产或质物被占用、征用、查封、冻结、没收、转移、破坏、毁损、弃置、丧失使用功能。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停止借款人提款;

3.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全部清偿;

4.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5.从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任何帐户扣收全部贷款。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贷币与贷款货币不同,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贷款货币清偿贷款;

6.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诉讼活动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7.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贷款人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__________计收利息;

借款人未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息日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该部分利息按月计算复利;

8.借款人挪用借款,贷款人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__________计收利息;

9.贷款人对逾期贷款向借款人按每日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通知

本合同项下任一当事人的通知须按第一条所列的地址进行。任一当事人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一份,贷款人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提款通知书和其他贷款人认为应成为合同附件的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借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于

第9篇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合同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样本

贷款人:银行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传真:

联系电话:电传:

借款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传真:

联系电话:电传:

签订地点: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和黑体字部分,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贷款人一定积极解答。借款人有权同意本合同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借款人因需要,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消费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借款人民币元整。

第二条借款用途

借款用于。

第三条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放款日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如迟于第一款记载的放款日发放借款,到期日可相应顺延。

三、借款分次使用计划为:

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贷款人将在上述日期将约定数额借款转入借款人帐户。

分次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日。

四、若贷款人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四条借款利率

本借款月利率千分之。借款期限内遇法定利率调整,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则按本合同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自下年度一月一日开始,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执行,国家利率调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调整不视为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

贷款人在此特别提示借款人及时关注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贷款人也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情况按规定进行公告。对利率调整后的贷款归还情况,借款人如有任何不明之处,请及时征询贷款人,贷款人将进行解释。

第五条借款本息偿还

一、双方协商采取下述第种方式约定还款和计收利息:

(一)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付息,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20日为结息日。

(二)分期还本付息。

l、等额还本付息。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20日和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每期等额偿还借款本息元;

2、平均偿还借款本金,采取下述第——种约定分期付款:

(1)按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20日为还款日,每期应还本金元,还款日结清当月利息。

(2)按季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自借款发放本季起每季末月20日为还款日,每期应还本金元,还款日结清当季利息。

(三)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二、在借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应还清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

三、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还款付息日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中扣收上述款项。

四、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借款利息。

第六条借款担保

一、下列合同为本合同的担保合同:

(一)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二)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三)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发生下列事由,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采取措施:

(一)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的约定,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贷款人抵押权的事件;

(三)质押人违反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在借款清偿前兑现,或其他有损贷款人质押权的事件。

第七条其他权利与义务

一、借款人必须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工作单位、收入、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有关其资信状况的情况。

二、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但在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生效前,贷款人有权暂停放款。如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不可能生效,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以个人合法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借款本息,在借款逾期不能清偿时,贷款人有权申请司法机关对借款人个人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五、贷款人有权检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和借款人收入状况、对外担保等情况,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且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性。

六、借款本息清偿前,借款人发生下列事由,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一)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二)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定地址、经常居住地、电话及其他通讯联系方式变更;

(四)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五)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六)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七)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

七、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监护人承担。

第10篇 “e贷通”个人消费贷款合同

2023“e贷通”个人消费贷款特别告知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理解。

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您因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进行消费时,与第三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95559向交通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e贷通”个人消费贷款额度,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释义

“额度”指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可能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余额(适用于循环额度)或贷款总额(适用于一次性额度)的最高额。

“贷款余额”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取得且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

“贷款总额”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累计取得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

“额度余额”指额度扣减贷款余额(适用于循环额度)或贷款总额(适用于一次性额度)后的金额。

“提款有效期”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期限,属于贷款的发生期间而非贷款期限。

“电子银行/渠道”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及与其业务/功能相关的网页、软件,下同)、手机银行(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及与其业务/功能相关的网页、软件,下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存款机cdm、自动存取款机crs、自助通,远程智能柜员itm、自助发卡机、电子银行体验终端,下同)等服务渠道中的一种或多种。

第二条 额度使用规则

本合同项下额度可以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具体见本合同第条约定。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每次额度使用即为发放一笔贷款。如是循环额度,贷款余额不超过额度。如是一次性额度,累计贷款总额不超过额度。

借款人可以“pos刷卡”、“特许商户pos刷卡”、“非特许商户pos刷卡”、“网上支付”、“电子银行/渠道转账”和“取现”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多次申请使用。申请使用的额度仅限用于发放人民币贷款以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具体见本合同第条约定。

▲▲本合同所述“网上支付”指借款人在贷款人认可的网上商户支付商品/服务购买价款。“特许商户pos刷卡”方式下特许商户的范围、“网上支付”方式下贷款人认可的网上商户范围由贷款人确定并适时调整,以贷款人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布的商户名单为准。

借款人以“pos刷卡”、“特许商户pos刷卡”、“非特许商户pos刷卡”或“网上支付”的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使用贷款资金的,布放该等pos机具的商户不应属于禁贷商户范围。禁贷商户范围由贷款人确定并适时调整。

▲▲额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本条及本合同第条约定的全部条件为前提:

(1)贷款余额或贷款总额未超过额度;

(2)使用申请及放款日在提款有效期内;

(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且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

(4)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办妥依法应当办理和贷款人合理要求办理的所有手续;

(5)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6)本合同生效后,没有发生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7)贷款投向的交易没有发生负面变化,交易进展正常。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的文件、凭证、单据及电子银行/渠道系统中的电子信息记录是额度使用情况的证明。

▲▲第三条 利率及利率的调整

利率的确定

“基准利率”种类及定义:(1)“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交通银行lpr报价,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3)lpr报价平均利率,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

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的,每笔贷款的放款利率按如下规则确定:

贷款利率在每笔贷款的放款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确定,具体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用于确定每笔贷款放款时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值分别按下列规则确定:

(1)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放款日当天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2)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的,基准利率值为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3)基准利率为lpr报价平均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固定天数或月或季或半年或年为一期,按期还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条。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期利率。借款人以月为一期的,期利率为月利率;借款人以季为一期的,期利率为季利率;借款人以半年为一期的,期利率为半年利率;借款人以年为一期的,期利率为年利率。月利率=年利率/12;季利率=年利率/4;半年利率=年利率/2。借款人以固定天数为一期的,期利率=日利率×固定天数,日利率的换算方式具体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

计算利息时,以该笔贷款适用的年基准利率为基础,在按照合同约定的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浮动后,按合同约定换算为月利率或日利率,计算结果无法除尽的,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六位小数。通过此种方式算得的利率为实际执行利率。

利率的调整

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本合同签订后、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

(2)借款人应前往贷款人营业网点与贷款人就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另行协商调整,其中,对于已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利率应不低于当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在双方就调整后利率达成一致前,贷款人有权不发放贷款。在约定期限内,双方未就调整后的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取消额度并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或lpr报价平均利率的,如该笔贷款的利率在放款日当日低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计算所得的利率,贷款人将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计算所得的贷款利率作为该笔贷款放款时的贷款利率执行。

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该笔贷款发放后,如按本合同第条约定,该笔贷款利率需调整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时,自本合同第条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日起,按贷款利率调整日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或lpr报价平均利率的,该笔贷款发放后,如按本合同第条约定,该笔贷款利率需调整的:

自本合同第条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调整后的利率以贷款利率调整日的基准利率为基础,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用于确定调整后的利率的基准利率值按以下规则分别确定:

(1)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的,基准利率值为贷款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贷款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2)基准利率为lpr报价平均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贷款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贷款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每次调整时,如调整后的利率低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计算所得的利率,贷款人将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计算所得的贷款利率作为当次调整后的贷款利率。

如相应利率因监管要求被取消或发布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停止发布相关利率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就该笔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的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在约定期限内未就调整后的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取消额度并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第四条 贷款发放及支付规则

▲▲借款人以“pos刷卡”、“特许商户pos刷卡”或“网上支付”的方式申请使用额度的,借款人每次使用本合同项下放款账户对应的太平洋借记卡在相关商户进行pos刷卡或在贷款人认可的网上商户支付商品/服务购买价款时,如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额度使用的先决条件和放款前提条件,贷款人按pos刷卡或网上支付金额全额放款。如该等pos刷卡或网上支付金额大于额度余额的,贷款人按额度余额全额放款。每笔贷款的贷款期限按放款时适用的默认贷款期限执行,自放款日起,计至放款日的对应日止。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在每笔贷款发放至放款账户后,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委托,直接将全部贷款资金连同所扣划的太平洋借记卡备用金账户内款项(如全部贷款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次pos刷卡或网上支付金额的)通过该借记卡账户支付给相应的商户,使相关pos刷卡或网上支付交易实时完成。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就前述贷款用于在相关商户进行pos刷卡或网上支付事宜对贷款人作出不可撤销的支付授权。

▲▲借款人以“非特许商户pos刷卡”、“电子银行/渠道转账”或“取现”的方式申请使用额度的,应在贷款人公告的电子银行/渠道业务办理时间内,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送交易指令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借款人在贷款人公告的业务办理时间外发送的交易指令,贷款人不予执行。交易指令是否发送成功及其发送时间以电子银行/渠道系统中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准。贷款人有权调整前述业务办理时间,并提前在电子银行/渠道发布公告。

借款人应按电子银行/渠道页面提示自行选择或输入相关贷款要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用额度金额(即贷款金额,适用于借款人以“电子银行/渠道转账”或“取现”的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下同)或预约额度金额(指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在非特许商户pos刷卡的贷款总额的最高额,适用于借款人以“非特许商户pos刷卡”的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下同)、贷款期限(借款人以“非特许商户pos刷卡”的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的除外)、贷款用途等,并应按电子银行/渠道页面提示(如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材料。贷款人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收到借款人对其选择或输入的相关贷款要素信息的确认指令且贷款人收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如需)并审查通过后:

(1)借款人以“非特许商户pos刷卡”的方式申请使用本合同项下额度发放贷款的,借款人每次使用本合同项下放款账户对应的太平洋借记卡在相关商户进行pos刷卡时,如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额度使用的先决条件和放款前提条件,贷款人按pos刷卡金额全额放款。如该等pos刷卡金额大于预约额度金额的,贷款人按预约额度金额全额放款。每笔贷款的贷款期限按放款时适用的默认贷款期限执行,自放款日起,计至放款日的对应日止。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在每笔贷款发放至放款账户后,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委托,直接将全部贷款资金连同所扣划的太平洋借记卡备用金账户内款项(如全部贷款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次pos刷卡金额的)通过该借记卡账户支付给相应的商户,使相关pos刷卡交易实时完成。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就前述贷款用于在相关商户进行pos刷卡事宜对贷款人作出不可撤销的支付授权。

(2)借款人以“电子银行/渠道转账”的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的,贷款人按借款人在电子银行/渠道页面选择或输入的提用额度金额全额放款。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在每笔贷款发放至放款账户后,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委托,直接将全部贷款资金通过放款账户划转给借款人指定的转账对象。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就前述贷款用于划转给相关转账对象事宜对贷款人作出不可撤销的支付授权。

(3)借款人以“取现”的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的,贷款人按借款人在电子银行/渠道页面选择或输入的提用额度金额全额放款。贷款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借款人以“pos刷卡”、“特许商户pos刷卡”、“非特许商户pos刷卡”、“网上支付”、“电子银行/渠道转账”和“取现”中任一种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的,每笔贷款的期限不应长于本合同约定的单笔贷款最长期限。

截至贷款发放时,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规定自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成功调整过默认贷款期限的,第条和第条所述“放款时适用的默认贷款期限”是指本合同约定的默认贷款期限;截至贷款发放时,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规定自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一次或多次成功调整过默认贷款期限的,第条和第条所述“放款时适用的默认贷款期限”是指借款人在该笔贷款发放前最近一次按贷款人规定自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成功调整的默认贷款期限。借款人是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成功调整默认贷款期限、借款人成功调整后的默认贷款期限以电子银行/渠道系统中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准。本合同约定的及借款人自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调整的默认贷款期限均不长于本合同约定的单笔贷款最长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可以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相应额度使用方式下贷款支付的具体方式以前述条款约定为准。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拟进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有其他瑕疵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账户不能正常使用导致无法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由此导致支付不成功或迟延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在贷款发放至放款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及/或相应提款申请书约定用途的交易对手。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须配合贷款人的核查。

定向支付(借款人以“pos刷卡”或“网上支付”的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的,如按本合同约定“不采用定向支付”的,不适用本款)

借款人以“pos刷卡”或“网上支付”的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的,如按本合同约定采用“定向支付”且贷款金额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非定向支付金额上限”的,支付对象限于本合同约定的“pos定向支付对象”、“网上支付定向支付对象”。如按本合同约定采用“定向支付”但贷款金额小于或等于本合同约定的“非定向支付金额上限”的,支付对象不限定于本合同约定的“pos定向支付对象”、“网上支付定向支付对象”。

▲▲借款人以“pos刷卡”、“特许商户pos刷卡”、“非特许商户pos刷卡”、“网上支付”、“电子银行/渠道转账”和“取现”中任一种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的,具体额度使用方式、贷款金额、放款日、到期日、用途以电子银行/渠道系统中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准。

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时,收款账户不属于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的,资金支付可能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同城交换系统办理;收款账户为异地他行账户的,资金支付均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

第五条 还款规则

还款法说明

(1)一次还本付息法,利息自放款日计至还款日,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贷款本金×期利率×期数+贷款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

(2)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利息自放款日计至还款日,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贷款本金×期利率×期数+贷款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

(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4)等额本金还款法, 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并逐期结清。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时:

(1)贷款发放当月不扣收本息,到首次还款日进行扣款。首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贷款本金×期利率×期数+贷款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

(2)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期利率×期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贷款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表》,并在贷款实际发放后及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已开通相关电子银行/渠道的,应通过适用的电子银行/渠道查询、下载(如相关电子银行/渠道提供下载)《还本付息计划表》。借款人同意按照《还本付息计划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以其本人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委托贷款人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还款。借款人指定第三方账户作为还款账户的,借款人负责通知并督促第三方出具授权贷款人从第三方账户扣划资金用于偿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书面授权书。如贷款人未收到第三方出具的书面授权书,贷款人无义务从该第三方账户扣划资金还款,贷款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与责任。

▲▲借款人应不迟于还款日当天将该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以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因还款账户中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等)导致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人归还款项(包括借款人自主还款和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扣划所得款项)不能足额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贷款人有权自行决定借款人各笔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只要该等抵偿顺序不违反贷款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监管要求的强制性规定。贷款人应将抵偿债务的结果通知借款人。双方对本款事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要求变更还款账户时,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另订协议,在该协议确定的新账户启用前,仍使用原账户。

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时,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或者,以现金、支票等至贷款人规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第六条 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约定: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不得提前归还贷款本金;

(2)贷款发放日起一年以内,不得提前归还贷款本金;

(3)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金额应符合本合同第条的约定;

(4)提前还款时应结清已还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约定计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

(5)提前还款时本合同项下若存在逾期贷款或欠息则应先归还逾期贷款或欠息。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在还款日前至少提前十五个银行工作日通过适用的电子银行/渠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后的剩余本金、剩余还款期数和期还款额。协议生效且提前还款资金到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且缩短剩余还款期数的,不修改本合同关于利率的约定,基准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不退还已计收的利息,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期间的利息。

第七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借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居民的,在中国境内居住已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如担保人为公司的,在签订本合同时,借款人不是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也没有关于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计划。

▲▲借款人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名单内的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或地区。

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贷款人有权按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办理支付的,贷款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 因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账户不能正常使用导致放款或支付未成功的,贷款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贷款人向借款人通知下列事项:

(1)放款金额、放款时利率、放款日、还款日、到期日;

(2)根据本合同约定,因基准利率调整予以调整的期还款额;

(3)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本合同第条约定了宽限期的,贷款宽限期自各期还款日的次日起算。借款人在宽限期内归还该期贷款,贷款人认同借款人为按时还款。宽限期内不计收罚息和复利。若超过宽限期仍未还款,贷款人有权从该期还款日起计收罚息和复利。

▲▲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用于补偿提前还款日至贷款到期日的利息。

第九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借款人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如有)用于收取对应经营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经营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借款人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借款人应将资金回笼账户内的资金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

本合同项下贷款仅能用于消费,借款人不应将贷款用于购买住房或其他用途,不应将贷款用于股票、期货或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用途。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借款人应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支付应符合本合同约定。

▲▲借款人应承担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结算费用(如有),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及贷款人公布的当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

▲▲借款人应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收入情况、还款行为和还款资金来源等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合理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借款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4)商号及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

(5)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6)如担保人为公司的,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借款人成为或可能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7)贷款投向的交易发生负面变化或交易进展出现异常情况。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借款人应以本人名义在贷款人处开立太平洋卡账户/储蓄账户作为放款账户。具体放款账户见本合同第条约定。

借款人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积极配合贷款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

▲▲借款人保证,借款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贷款人或贷款人员工提供、给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约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卡、旅游等)或其他非物质利益;不将贷款人提供的资金或服务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与贪腐或贿赂有关的活动;借款人如知晓任何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形,应及时如实、完整、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线索和相关信息,按照贷款人的要求配合相关事宜。

▲▲第十条 额度的调整及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均视为本合同的“提前到期事件”:

(1)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或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未获贷款人认可;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4)第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的安全;

(5)借款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6)担保物的权属发生争议、或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7)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本款所称“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一笔贷款出现逾期或银行卡出现恶意透支;

(8)借款人在履行与其他银行签订的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本款所称“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一笔贷款出现逾期或银行卡出现恶意透支;

(9)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

当出现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

(1)调低、暂停或取消本合同项下额度;

(2)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贷款;

(3)对借款人已提用但尚未使用的贷款,停止办理支付;

(4)要求借款人在限定时限内与贷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5)要求借款人按贷款人的要求变更支付方式;

(6)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第十一条 违约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发生调整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罚息利率,自贷款利率调整日起,按调整后的罚息利率计收逾期或挪用贷款的罚息,但复利不分段计算,以收取复利时适用的罚息利率计算。

罚息及复利计算

(1)逾期贷款的罚息=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日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按实际天数计算;

(2)挪用贷款的罚息=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日利率)×挪用本金金额×挪用天数,挪用天数从挪用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按实际天数计算;

(3)复利包括欠息复利和罚息复利两个部分,其中:

欠息复利=应付未付贷款利息×收取复利时适用的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日利率)×逾期天数,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按实际天数计算;

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积数×收取复利时适用的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日利率),罚息复利积数是指按逾期或挪用天数累计计算的逾期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和。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包括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与保密约定)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贷款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扣划约定

借款人授权,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贷款人有权扣划借款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抵偿顺序以本合同第条的约定为准。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时,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双方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另有约定的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及变更

合同的效力

(1)借款人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借款人为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合同由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剩余的正本文本由贷款人保存。

(2)本合同项下各条款间相互独立,各条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某条款或某部分条款无效的,其他条款仍有效。

▲▲合同的变更

(1)第二十一条约定的期还款额因调整基准利率而变更。贷款人将按照调整后的利率、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期数确定新的期还款额,并依本合同通知借款人。

(2)借款人要求且贷款人同意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变更后的贷款期限、变更贷款期限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期还款额。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缩短贷款期限的,基准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延长贷款期限,如基准利率适用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剩余的贷款本金适用贷款期限延长后对应的基准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如基准利率适用交通银行lpr报价或lpr报价平均利率,剩余贷款本金适用的利率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借款人要求且贷款人同意变更还款方式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贷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期还款额。

第十五条 通知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借款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贷款人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贷款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贷款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贷款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借款人者为准。就同一事项,贷款人对借款人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借款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传真号码、借款人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借款人同意,除非贷款人收到借款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借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借款人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讯地址的,以借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借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第条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借款人者为准。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对于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借款人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贷款人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或支付利息时,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需向贷款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贷款人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借款人同意或授权贷款人进行披露的。

借款人确认已签署《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提供授权书》。贷款人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查询、使用和保存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前,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发生变化,致使贷款人发放贷款将违反该等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的,贷款人有权暂停发放贷款,双方应就相关内容另行协商。如双方未能就本合同的修改达成一致,贷款人将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本合同自动终止。

本合同项下经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额度内容

额度金额:人民币(大写金额) 。

本合同项下额度是 。

借款人可以通过 的方式申请使用额度,且仅限用于发放人民币贷款以用于 。

提款有效期为 个月,提款有效期的起始日、届满日以本合同签订后贷款人通知的日期为准。

额度使用的其他先决条件:

第十九条 利率内容

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放款利率的确定:

(1)基准利率种类: ;

(2)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 。日利率=年利率/ 。

本合同项下采用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的,还款以 为一期,首期自首次放款日起计算。

▲▲ 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实际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的,各笔贷款利率:

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本合同签订后、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第条所称“约定期限”指自人民银行调整日起 □月□天;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或lpr报价平均利率的,该笔贷款首次发放后,如遇相应利率因监管要求被取消或发布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停止发布相关利率的,第条所称“约定期限”指自利率被取消或停止发布之日起 □月□天。

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该笔贷款按本合同约定适用的利率 。

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该笔贷款按本合同约定适用的利率 。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

放款账户账号为: 。

贷款期限

借款人以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方式申请使用本合同项下额度发放贷款的,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 个月。其中:借款人以“pos刷卡”、“特许商户pos刷卡”、“非特许商户pos刷卡”或“网上支付”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的,每笔贷款的期限均为: 个月(“默认贷款期限”)。

放款前提条件:

截至贷款发放时,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规定自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成功调整过起贷金额的,本条所述“当时适用的起贷金额”是指人民币(大写金额) ;截至贷款发放时,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规定自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一次或多次成功调整过起贷金额的,本条所述“当时适用的起贷金额”是指借款人在该笔贷款发放前最近一次按贷款人规定自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成功调整的起贷金额。借款人是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成功调整起贷金额、借款人成功调整后的起贷金额以电子银行/渠道系统中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准。

额度使用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须在贷款发放后 日内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借款人以“pos刷卡”或“网上支付”的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的,本合同项下贷款是否采用“定向支付”:

第二十一条 还款

借款人选择的还款法为:

还款日:

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 天的宽限期。

提前还款补偿金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 %。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时,提前还款本金金额不得少于 。

还款账户为: 。

第二十二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各方同意将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争议管辖法院(即“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修改为:

借款人:

商号名称: 组织形式:

商号地址: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贷款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借款人已通读合同全部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借款人签署本合同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异议,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借款人: 贷款人(单位印章):

(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第11篇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合作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特约商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支持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_________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管理办法》,经友好协商,就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双方合作的原则

双方承诺坚持依法经营、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

第二条耐用消费品贷款适用商品

甲方就乙方依法销售的放置于_________区(市)_________路(街)_________号的_________内的耐用商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消费者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第三条有关名称界定

本协议所称个人耐用消费品是指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场所的正常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上,单价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_元的家庭耐用消费品或累计价值在人民币_________元以上的数件家庭耐用消费品。

第四条甲方承诺

甲方为确保与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如下:

(一)对乙方推荐前往甲方申请个人耐用消费品借款并符合条件的消费者,保证在收妥消费者全部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告知乙方。

(二)甲方与消费者签订《_________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借款合同》之后,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依据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的款项(包括贷款和客户的自付款)划入乙方在甲方营业网点指定开设的基本结算户内。

(三)甲方划转贷款资金后,应及时将自付款转账凭证回单、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支付凭证(收账通知)、《_________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申请书》(第二联)传真给乙方,乙方据以发货。

(四)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消费者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运转情况和其他资金信息。

第五条乙方承诺

为保障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乙方承诺如下:

(一)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发放贷款申请表、贷款资料清单、贷款宣传资料等工作,配合甲方做好营销活动。

(二)乙方保证消费者在本协议第二条所指定地点购买的商品符合国家的有关商品质量标准和商品销售的合法性。若消费者和乙方就购售的商品有争议,由消费者和乙方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解决,与甲方无关。

(三)消费者在持有甲方出具的购买个人耐用消费品自付款转账回单、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支付凭证(回单)、《_______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申请书》(第一联)及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后,乙方经核对转账回单与甲方传真一致后,为消费者办理提货手续。

(四)乙方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销售资金结算委托甲方办理。

(五)乙方保证将甲方发给消费者的全部贷款用于本协议第二条所指个人耐用消费品的货款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耐用消费品销售政策、价格等有关市场信息,以利于甲方的贷款决策。

第六条商业秘密

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任何一方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泄密一方负有赔偿责任。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终止

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双方承诺经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同意不得提前终止。确因客观原因,一方需要终止协议时,应提前通知合同另一方,共同就协议终止后的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贷款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一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合作期满后,双方就是否延长合作期限可另行协商。

第十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盖章生效。

第十一条协议文本份数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第12篇 银行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长城卡卡号:

有效期:

贷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本合同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资格的______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

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是指在______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消费贷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向甲方发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币别)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_______角_______分。

第二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三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_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贷款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信用消费贷款可用于正常消费及劳务等费用支付。

第五条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在______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后由甲方用于消费。

第七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划扣。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

第八条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允许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还款承担费。

第九条展期贷款处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十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________计收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

3.4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6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3.7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影响还款的行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3篇 银行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

借款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长城卡卡号:

有效期:

贷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本合同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资格的______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

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是指在______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消费贷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向甲方发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币别)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_______角_______分。

第二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三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_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贷款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信用消费贷款可用于正常消费及劳务等费用支付。

第五条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在______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后由甲方用于消费。

第七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划扣。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

第八条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允许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还款承担费。

第九条展期贷款处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十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________计收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

3.4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6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3.7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影响还款的行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14篇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书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书通用版样本

贷款人:银行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传真:

联系电话:电传:

借款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传真:

联系电话:电传:

签订地点: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和黑体字部分,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贷款人一定积极解答。借款人有权同意本合同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借款人因需要,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消费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子问题开始}第一条借款金额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借款人民币元整。

{子问题开始}第二条借款用途

借款用于.

{子问题开始}第三条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放款日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如迟于第一款记载的放款日发放借款,到期日可相应顺延。

三、借款分次使用计划为:

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分次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日。

四、若贷款人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子问题开始}第四条借款利率

本借款月利率千分之.借款期限内遇法定利率调整,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则按本合同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自下年度一月一日开始,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执行,国家利率调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调整不视为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

贷款人在此特别提示借款人及时关注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贷款人也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情况按规定进行公告。对利率调整后的贷款归还情况,借款人如有任何不明之处,请及时征询贷款人,贷款人将进行解释。

{子问题开始}第五条借款本息偿还

一、双方协商采取下述第种方式约定还款和计收利息:

(一)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付息,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20日为结息日。

(二)分期还本付息。

l、等额还本付息。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20日和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每期等额偿还借款本息元;

2、平均偿还借款本金,采取下述第——种约定分期付款:

(1)按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20日为还款日,每期应还本金元,还款日结清当月利息。

(2)按季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自借款发放本季起每季末月20日为还款日,每期应还本金元,还款日结清当季利息。

(三)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二、在借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应还清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

四、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借款利息。

{子问题开始}第六条借款担保

一、下列合同为本合同的担保合同:

(一)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二)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三)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发生下列事由,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采取措施:

(一)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的约定,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贷款人抵押权的事件;

(三)质押人违反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在借款清偿前兑现,或其他有损贷款人质押权的事件。

{子问题开始}第七条其他权利与义务

一、借款人必须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工作单位、收入、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有关其资信状况的情况。

二、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但在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生效前,贷款人有权暂停放款。如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不可能生效,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以个人合法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借款本息,在借款逾期不能清偿时,贷款人有权申请司法机关对借款人个人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五、贷款人有权检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和借款人收入状况、对外担保等情况,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且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性。

六、借款本息清偿前,借款人发生下列事由,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一)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二)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定地址、经常居住地、电话及其他通讯联系方式变更;

(四)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五)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六)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七)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

七、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监护人承担。

{子问题开始}第八条提前收贷

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贷款人有权提前收贷。提前收贷时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对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的,贷款人应提供确切证据。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扣收款项。

(一)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发生欠息;

(二)借款人经营亏损或财产明显减少;

(三)借款人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有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四)借款人挪用借款;

(五)借款人拒绝贷款人对其经营、财务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虚构应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借款人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因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七)其他危及借款及时清偿的情况;

{子问题开始}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即构成违约:

(一)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义务;

(三)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二、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

(二)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三)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

(五)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

三、贷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的,应对未发放贷款部分承担日万分之的违约责任。

{子问题开始}第十条借款人配偶承诺

一、借款人的配偶承诺如下:

(一)如借款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则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借款本息;

(二)在借款人因疾病、事故及其他客观因素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代为履行各项义务;

(三)在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立即通知贷款人。

{子问题开始}第十一条罚息与复利;

一、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者,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或逾期的借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复利。

二、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按下列第种约定执行;

(甲)本合同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的,逾期期间仍按固定利率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乙)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的,逾期期间仍按浮动利率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逾期期间的浮动周期不变。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三、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即挪用借款的,罚息利率按下列第种约定执行:

(甲)本合同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的,挪用期间仍按固定利率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乙)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的,挪用期间仍按浮动利率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挪用期间的浮动周期不变。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四、复利的计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息。

{子问题开始}第十二条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工作日;

(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子问题开始}第十三条管辖

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除外。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其他方式.

{子问题开始}第十四条费用

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生违约时,因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子问题开始}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贷款人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借款人及其配偶签章后生效;贷款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本合同在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本合同在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清偿完毕后失效。

{子问题开始}第十六条文本

本合同正本壹式份,,立约双方及登记、公证机关各执壹份,副本根据需要增订。

补充条款:

贷款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借款人本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

配偶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

第15篇 个人消费循环贷款最高额贷款合同

2023个人消费循环贷款最高额贷款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甲方(贷款人):详见专用条款

乙方(借款人):详见专用条款

一、总则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二、贷款额度、用途、期限

2.1甲方经审核乙方提交的贷款申请,审批同意向乙方发放循环贷款,循环贷款以核准的贷款额度向乙方发放贷款。本合同所称“贷款额度”是指乙方在该额度项下一次或分次使用的贷款本金余额之和的最高上限(以下简称“额度”);所称“贷款”是指乙方在其额度项下具体使用的每笔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2.2 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以专用条款第1条为准。

2.3 乙方应将贷款用于消费,其额度项下贷款应有具体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2.4本合同项下贷款额度有效期限以专用条款第2条为准。乙方每次提款的贷款期限自乙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项下贷款约定的还款日不得超过专用条款第2条约定的贷款额度有效期到期日。贷款额度有效期到期日为本合同额度到期日。贷款额度到期不得展期。

2.5在约定的额度和期限内,乙方可以一次或多次向甲方申请提款。申请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营业网点、pos机刷卡消费、网上在线支付、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申请内容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

三、贷款利率、罚息和复利

3.1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确定规则及采用的lpr期限以专用条款第3条中约定为准。

本合同项下lpr系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乙方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lpr发生调整的,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若贷款额度发放日为lpr公布日,则9时30分之前发放的贷款额度,适用的lpr为贷款额度发放日前最近一个月lpr;9点30分(含)之后发放的贷款额度,适用的lpr为该日公布的lpr。

3.2本合同签订后,在采用浮动利率的情况下,如遇全国银行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调整,则本合同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第4条中予以明确:

3.2.1不随之调整。

3.2.2 固定日调整:调整日为每年度的1月1日,即根据当年1月1日前最近一个月lpr结合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条约定的加/减基点数调整。

3.2.3按频率调整:自贷款发放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条约定的频率进行调整,即根据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月lpr结合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条约定的加/减基点数调整(利率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日在调整月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3.3 本合同实际执行贷款利率发生变更的,本合同项下的罚息利率、复利利率自动相应变更,并与实际执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3.4 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约定而进行的利率调整,双方无须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3.5本合同按日计息,从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额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贷款不满一个结息周期的,利随本清,但若遇结息日时,仍应在结息日及时结息。

3.6 乙方未使用额度或使用贷款于当日归还的不计息。乙方未使用额度=贷款额度-额度项下乙方已使用且尚未结清的全部贷款本金余额之和。

3.7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未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就逾期部分,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计收罚息和复利。对逾期本金,以逾期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照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复利利率按日计收复利。逾期罚息及复利利率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条约定的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加收50%执行,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3.8若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专用条款第3条约定的实际执行贷款利率加收(上浮)100%执行。

3.9 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贷款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3.10 通用条款第三条约定的利率、罚息和复利的浮动和/或调整不再另行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四、贷款发放、支付

4.1贷款的发放分为贷款额度发放及额度项下贷款发放,贷款额度发放是指乙方满足通用条款第七条之提款先决条件下,经甲方审核通过,乙方取得在甲方核准额度范围内向甲方申请发放贷款的资格,甲方审核通过之日即为贷款额度发放之日,甲方审核通过之日以甲方系统及内部文件记载为准,贷款额度发放后甲方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额度发放日非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约定的合同签订日;额度项下贷款发放是指在贷款额度发放后,甲方在此额度限额及有效期内将通用条款2.1条所指的“贷款”一次或分次发放至专用条款第5条约定的乙方个人结算账户,项下贷款发放日以该笔贷款发放至乙方个人结算账户的时间为准。贷款的支付系指乙方授权并委托甲方将贷款资金从乙方个人结算账户直接支付至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象(受托支付)或由乙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自主支付)。

4.2乙方在满足通用条款第七条之提款先决条件下,授权甲方将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的额度直接发放到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上,账户详细信息见专用条款第5条之约定。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本合同额度项下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本款乙方指定账户。

4.3在贷款期内,乙方授权甲方可直接从乙方个人结算账户扣收应还本息。乙方应保证个人结算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偿还应付贷款本息。若乙方需要变更个人结算账户或对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其他变更,乙方须到甲方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若个人结算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超期或任何其他类似变化事项,乙方须在甲方处开立新的个人结算账户,并在该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偿还到期应付本息。如乙方个人结算账户余额不足,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可从乙方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收。

4.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额度项下贷款金额为30万元(不含)以上须采用甲方受托支付方式。贷款金额为30万元(含)以下,可采用乙方自主支付方式,但不适用乙方自主支付方式的,应采用甲方受托支付方式。

4.5 甲方按上述约定向乙方发放贷款的,双方不再签订单笔贷款合同。

五、贷款使用、归还

5.1乙方可以在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和归还贷款。使用贷款后额度相应减少,贷款余额增加;归还贷款后额度相应增加,贷款余额减少。同时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额度项下贷款按以下约定使用和归还:

5.1.1 通过网点柜台申请的,额度项下单笔贷款起贷金额为1万元,并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发放。

5.1.2通过pos机刷卡消费的,乙方应首先使用专用条款第5条约定之个人结算账户内活期存款余额进行消费,当个人结算账户内活期存款余额小于乙方拟消费金额,且差额大于等于1000元时,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满足本合同所述条款及甲方要求的前提下,自动使用额度项下贷款(甲方自动将贷款金额发放到乙方使用的个人结算账户中)。乙方使用pos机刷卡消费渠道申请额度项下贷款的,单笔额度项下最低贷款金额为1000元(含),最高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含)。单户额度项下贷款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含)。

5.1.3通过网上在线支付进行受托支付的,乙方应首先使用专用条款第5条约定之个人结算账户内活期存款余额进行消费,当个人结算账户内活期存款余额小于乙方拟消费金额,且差额大于等于1000元时,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满足本合同所述条款及甲方要求的前提下,自动使用额度项下贷款(甲方自动将贷款金额发放到乙方使用的个人结算账户中)。乙方使用网上在线支付渠道申请额度项下贷款的,单笔额度项下最低贷款金额为1000元(含),单户额度项下贷款余额不得超过30万元(含)。

5.1.4通过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自主支付的,乙方使用其中任一渠道,单笔额度项下最低贷款金额为1万元(含),单户使用电子银行渠道申请的全部额度项下贷款余额累计不得超过30万元(含)。

5.1.5若乙方通过上述多种方式使用额度或使用方式有重复的,则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自主判断额度的使用方式,并依其现时业务规则予以调整。同时,甲方也有权根据业务规则自主决定上述贷款使用渠道的开放和关闭。

5.1.6乙方自主还款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网点柜台、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甲方有权根据业务规则自主决定上述还款渠道的开放和关闭。

5.2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包括:(具体本息偿还方式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条)

5.2.1 利随本清:指贷款发放后,在约定的还款期限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方式。

5.2.2 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指乙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条约定的还款周期结付贷款利息,但最后一期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贷款到期时归还贷款本金。

5.2.3标准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指乙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条约定的还款周期结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时归还贷款本金,还款日固定在第3、6、9、12月;贷款发放后的首次付息日的确定方式如下:(1)结息周期为每季度的,首次付息日为放款后最近的3、6、9、12月的固定还款日;(2)结息周期为每半年的,首次付息日为放款后最近的6、12月的固定还款日;(3)结息周期为每年的,首次付息日为放款后最近的12月的固定还款日。

5.2.4等额本息:指乙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条约定的还款周期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法。其中,按还款周期确定的每期还款金额包括每期应还利息、本金。每期还款额不足0.01元部分全部上调至0.01元,每期扣款额以甲方实际扣款金额为准。

5.2.5等额本金:指乙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条约定的还款周期偿还等额本金,贷款利息根据剩余本金计算并随本金逐期递减的还款方法;其中,按还款周期确定的每期还款本金等于贷款总额除以贷款期数。

乙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条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在额度有效期内,还款方式不作更改。

六、贷款担保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专用条款第7条约定的方式进行担保。

6.2若经甲方认可的担保人向甲方提交的担保登记材料存在虚假,导致甲方担保权利丧失的,则甲方有权立即宣布乙方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担保人履行直接还款责任。

6.3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抵押担保的,自贷款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若经甲方认可的担保人未将办妥以甲方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所有能够证明抵押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交存甲方,则甲方有权立即宣布乙方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七、提款先决条件

乙方在申请甲方放款前,应满足如下先决条件:

7.1 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在甲方处开立用于贷款、付息及还款的个人结算账户。

7.2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贷款担保的,则该担保已设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7.2.1 如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为保证,则保证合同(和/或)经甲方认可的保证人出具的担保承诺函已生效。

7.2.2 如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为抵押,则抵押合同已生效且办妥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7.2.3 如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为质押,则质押合同已生效且已将办妥质押物(权利)的质押登记手续和质押物(权利凭证)交付甲方。

7.2.4 如本合同项下贷款为其他形式担保的,则该担保已有效设立并能对抗第三人。

7.2.5如甲方要求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同时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的,原则上该多种担保须同时满足上述担保条件。但是,在部分担保已有效设立的情况下,若经甲方审核确认,甲方亦可同意向其发放贷款,同时其它担保手续继续完善。

7.3 在申请本业务的过程中,乙方已向甲方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且这些文件和资料继续保持有效。

7.4 担保物需办理保险的,则该保险已有效办理,并以甲方为保险的第一请求权人(第一受益人)。

八、乙方声明与承诺

8.1 乙方声明如下:

8.1.1 乙方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8.1.2 乙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8.1.3 乙方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8.1.4 乙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甲方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事件。

8.2 乙方承诺如下:

8.2.1在额度有效期间内,额度下的每笔贷款均为乙方本人使用。乙方承诺不以专用条款第5条约定之账户介质的丢失、盗抢、毁损、挂失、更换等为由拒绝履行还款责任。

8.2.2 按照甲方要求,如实提供贷款审查过程中应提交的资料,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额度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调查、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8.2.3 按本合同之规定清偿本合同额度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利息。

8.2.4在乙方的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乙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或乙方经营状况、健康状况及家庭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甲方债权实现时,应自确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8.2.5 乙方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8.2.6 不以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理由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

九、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的违约事件:

9.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归还贷款本金或支付贷款利息义务的。

9.2 乙方在甲方或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其他分支机构办理的信用卡出现恶意透支。

9.3 乙方在甲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其他分支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出现了贷款逾期或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9.4 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贷款或不按合同约定挪用贷款。

9.5 乙方抵/质押物(权利)价值出现明显下降,或出现权属争议等情况。

9.6 抵/质押物(权利)价值出现不可逆转地严重下降,或法律权属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借款人未按经营机构要求另行提供抵/质押物等情况。

9.7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在任何方面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9.8 乙方在任何方面未能实现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承诺或违反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

9.9 乙方出现重大变故导致其还款能力明显不足。

9.10 乙方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9.11 乙方在还款期间触犯法律或涉及诉讼、仲裁或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9.12 在贷款期内,乙方以贷款资金支付货款,又完成贷款资金对应货物之退货交易的,乙方在收到退货款三日内应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未偿还的,视为违约。

9.13 出现了对或可能对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况。

9.14 担保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担保合同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

9.15 担保人财产被查封、冻结、扣押。

9.16 担保人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担保人履行其担保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

十、甲方权利

10.1 上条所述违约事件是否发生,完全由甲方作出判断并通知乙方。一旦发生上条所述任何违约事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0.1.1 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

10.1.2 有权冻结乙方贷款额度,终止继续向乙方提供贷款;

10.1.3宣布所有已贷出款项立即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并可直接从乙方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10.1.4 要求追加担保或更换抵(质)押物;

10.1.5 向有关征信机构、媒体或其他金融机构公布乙方名称及违约行为;

10.1.6 宣布行使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

10.2 甲方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而对乙方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若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了损失,乙方应全部赔偿。

10.3因乙方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或存在其它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而导致甲方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的,则甲方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0.4 由于乙方信用状况恶化,甲方可以有效地自动取消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贷款发放。

十一、特别约定

11.1 在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11.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1.3 甲方有权在额度有效期内,根据乙方贷款使用、归还情况和信用等状况,核定继续向乙方发放贷款及/或发放贷款的条件,调整乙方借款额度并通知乙方。

11.4甲方与乙方根据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单笔借款借据(包括纸质借款借据和电子借款借据,以下简称借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本合同之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金额及贷款用途与借款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据为准。

11.5 双方一致认可专用条款第2条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限是额度发放和归还期限,不是实际借款发放和归还的期限。实际借款期限由单笔借据具体约定。

11.6乙方授权甲方在其提出借款申请(或审核申请)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在信贷业务审核及贷后风险管理范围内使用其信用报告。同意甲方将乙方的个人信息报送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不得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乙方的个人信用信息。

11.7乙方出现未按约还本付息状况,其不良信用记录将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此带来的信用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11.8本合同到期后,在乙方偿还所有本息且满足甲方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可以登录甲方手机银行专业版等电子银行渠道线上申请续贷,并在甲方手机银行客户端签署本合同电子文本。在线上申请新贷款并签署本合同电子文本与甲方形成的权利义务与本合同的约定一致。

乙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线上申请新贷款,甲方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甲方将贷款资金发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第5条约定的账户中。

11.9乙方通过甲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线上申请贷款、线上签署本合同、线上使用贷款等,必须登录专业版手机银行或专业版网上银行,并通过交易密码、动态令牌、usbkey等方式校验乙方身份。凡通过校验的,均视为乙方本人行为,其行为与在纸质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应妥善保管手机设备(含手机号码)、动态令牌、usbkey、手机银行登录账号及密码、交易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确保不向任何人泄露以上信息。对于因账号、密码泄露所致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本人账号及密码申请贷款、签署合同、使用贷款的,应立即通知甲方,要求甲方停止提供贷款。同时,乙方应理解甲方对乙方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甲方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乙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1.10乙方在甲方手机银行客户端签署本合同电子文本,甲方根据业务流程,可能在纸质文本上加盖甲方印章。若合同双方部分主体签署电子文本,部分主体签署纸质文本或以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签订本合同的,均系其订立本合同的有效意思表示,本合同将正常成立及生效。甲方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有争议的,以甲方保留的合同等文件版本和留存的电子数据为准。

11.11乙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应以书面方式作出。贷款期间,乙方变更其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重要事项的,需及时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的,其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1.12本合同各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乙方和/或担保人发给甲方的文件,则需在甲方实际收到后方可视为送达。

11.13 本合同及其相关条款自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甲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章)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1.1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依法或经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十二、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第8条中予以明确。

12.3本合同项下通知事项及所涉债务催收、各类司法诉讼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等审理、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同本合同专用条款首部各主体联系信息。上述诉讼法律文书通过上门送达、邮寄等方式按照上述约定地址送达的,视为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受送达人承担。

合同各方如需变更约定的送达地址,应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在变更前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相对方;未以前述方式通知变更的,原约定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12.4若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十三、附 则

13.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各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其它方的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除取得信息提供方书面同意外,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方披露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另有要求以及以甲方清收为目的披露或者使用的除外。

13.2本合同由专用条款、通用条款、附件、补充协议等构成。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与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补充协议有约定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以下无通用条款正文)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甲方(贷款人):

住所地/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住所地/通讯地址: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本贷款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即甲方不具有确定的义务以本贷款额度向乙方发放贷款。

2、(1)本合同项下额度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额度到期自动作废,不再继续使用。

(2)额度项下贷款最长可使用期限为下列第_______项约定期限:

①额度项下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②额度项下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年。

3、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年利率,执行□ 固定利率: %,按照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五年期以上)lpr (选填“加”或“减”) ____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1基点),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不做调整;□浮动利率:按照贷款额度发放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近一个月(□一年期□五年期以上)lpr_______(选填“加”或“减”)_______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1基点)。

4、在执行浮动利率时,如遇上述lpr调整,则本合同实际执行贷款利率按通用条款第_______条进行调整。(选填3.2.1/3.2.2/3.2.3)

选择通用条款3.2.3时,自贷款发放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每_______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月lpr结合本合同约定的加/减基点数调整。

5、乙方个人结算账户信息: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项方式还款:

①利随本清;

②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指乙方按每(□双周□月□季□半年□年)一次的结息周期结付贷款利息,还款周期为双周的,利息还款日为该还款周期第二周第_____日;还款周期为月的,利息还款日为应还款当月的_______日;还款周期为季的,利息还款日为应还款季度末月的_______日;还款周期为半年的,利息还款日为应还款半年度末月的_______日;还款周期为年的,利息还款日为应还款年度末月的_______日。贷款到期时归还贷款本金;

③标准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指乙方按(□季□半年□年)一次的结息周期结付贷款利息,利息的还款日固定在每年的(□3□6□9□12月)的_______日,贷款到期时归还贷款本金;

④等额本息:按(□双周□月□季□半年□年)的还款周期偿还一次本金及相应利息,每次还款偿还的金额相等,还款周期为双周的,还款日为该还款周期第二周的第_______日;还款周期为月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当月的_______日;还款周期为季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季度末月的_______日;还款周期为半年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半年度末月的_______日;还款周期为年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年度末月的_______日;

⑤等额本金:按(□双周□月□季□半年□年)的还款周期偿还一次本金及相应利息,每次还款偿还的本金相等,还款周期为双周的,还款日为该还款周期第二周的第_______日;还款周期为月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当月的_______日;还款周期为季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季度末月的_______日;还款周期为半年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半年度末月的_______日;还款周期为年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年度末月的_______日。

7、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授信业务按下列第_______项方式进行担保:

(1)保证,担保人向甲方出具了个人贷款担保承诺函(和/或)担保人必须与甲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详见( )年( )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

(2)抵押,担保人必须与甲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详见( )年( )字第(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

(3)质押,担保人必须与甲方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详见( )年( )字第(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因签订、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依法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____________(重庆仲裁委员会/重庆仲裁委员会渝东仲裁分院/重庆仲裁委员会渝西仲裁分院/重庆仲裁委员会渝南仲裁分院/重庆仲裁委员会大足仲裁院/重庆仲裁委员会南川仲裁院/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如在重庆仲裁委员会及其分院仲裁则优先适用重庆仲裁委员会颁行的《重庆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选择简易程序进行仲裁;

(3)提交____________(重庆仲裁委员会/重庆仲裁委员会渝东仲裁分院/重庆仲裁委员会渝西仲裁分院/重庆仲裁委员会渝南仲裁分院/重庆仲裁委员会大足仲裁院/重庆仲裁委员会南川仲裁院/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如在重庆仲裁委员会及其分院仲裁则优先适用重庆仲裁委员会颁行的《重庆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选择普通程序进行仲裁;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______份,甲方、乙方各执_____份,担保人____份,抵/质押登记机关_____份,其他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专用条款正文)

(本页为编号为( )年( )字第( )号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循环贷款最高额贷款合同》的签署页)

甲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印):

乙方声明:甲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16篇 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样书经典版

借款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

长城卡卡号:_________

有效期: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本合同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资格的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消费贷款的自然人。甲方向乙方申请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向甲方发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___(币别)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期限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三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借款利率为(月/年)息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贷款的适用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信用消费贷款可用于正常消费及劳务等费用支付。

第五条 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 用款方式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后由甲方用于消费。

第七条 还款方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划扣。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本合同项下贷款允许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还款承担费。

第九条 展期贷款处理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_________计收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

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6 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3.7 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影响还款的行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第十三条 费用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__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申请表》、乙方身份证影印件、购物发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及合同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签字) 代表人: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消费贷款合同(16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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