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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材管理规范8篇

发布时间:2023-01-08 07:33:11 查看人数:27

器材管理规范

第1篇 化工企业消防器材管理规范

1、  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通风干燥明显的地方。

2、  消防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不得暴晒、雨淋或放在潮湿的场所。腐蚀性强的场所要采取防护隔离等措施,易冻坏的器材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3 、 对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外观锈蚀严重的要送消防检测站进行检验。干粉灭火器(车)、1211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半年查一次,可采用称重法、干粉严重结块、气压减少不能备用,要及时外送检修。

4、  公司办公区、仓库、木工房等公共区域的消防器材专人管理,各车间要明确一名安全人员负责消防器材日常管理。

5、  各厂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置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所配备器材有所在岗位负责管理。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2篇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规范

各种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都称为爆破器材。为了确保安全,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要特别注意爆破器材的储存和保管工作。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建立爆破器材库,并要有专人管理,不得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严防炸药变质、自爆或被盗窃而导致重大事故。

一、爆破器材的储存

爆破器材库分为矿区总库和地面分库。总库专对地面分库或井下爆破器材库供应炸药,禁止从总库将炸药直接发放给爆破作业人员。

矿区总库存储的炸药不得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一年生产用量。

地面分库存储的炸药不得超过本单位3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井下爆破器材库存储的炸药为3天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为10天生产用量。

二、爆破器材的保管

爆破器材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①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②爆破器材是否受湿、受热或分解变质。③经常检查门、窗、锁是否完好。④消防设备是否齐全和有效。⑤防雷设施是否可靠。

三、爆破器材的运输

(1)同时运输两种以上爆破器材时,应当遵守表10-1的规定,但雷管应当装在专用箱(盒、袋)内。

(2)从地面炸药库向井下炸药库运送炸药时,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口上、下的把钩工做好运输准备,并且不得在交接班时间运输爆破器材。

(3)护送人员一定要乘罐笼护送爆破器材下井,每层罐笼只准搭乘两人。运输爆破器材的罐笼或吊桶里,除放炮员或护送员外,不准无关人员搭乘。同时,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运送。

四、爆破器材的销毁

爆破器材是否需要销毁,应当经过库房保管员和试验人员的检验,不能把有效期作为惟一标准。经过检验确认失效或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及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编写书面报告,说明需要销毁的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原因,以及计划销毁的地点和时间,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

第3篇 消防重点单位重要部位消防器材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陕西省地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消防安全等级,确保公司系统生产区、办公区、家属区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和《公司系统生产区、办公区、家属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的消防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的消防器材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保卫部是集团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消防器配置标准、统一购置,并对下属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集团各级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设置、使用、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消防器材配置标准

第四条 集团公司消防器材按照防火单位的危险等级、火灾种类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配置。

第五条 110kv变电站(工业建筑中危险级)

(一)控制室:5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主控制室控制屏数大于24个,灭火器数量增加为8具)

(二)高压室: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三)设备区:8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2台,灭火器箱1个。

(四)辅助厂房:5kg干粉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辅助厂房建筑在2层以上,灭火器数量增加为8具。)

(五)消防器具:消防砂箱(砂箱数与主变数相同),消防铲8把,消防斧2把,消防铅桶12个。

第六条 35kv变电站(工业建筑中危险级)

(一)控制室:5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

(二)高压室: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三)设备区:8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四)辅助厂房:5kg干粉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辅助厂房建筑在2层以上,灭火器数量增加为8具。)

(五)消防器具:消防砂箱或沙池(砂箱数与主变数相同),消防铲6把,消防斧2把,消防铅桶8个。

新建110kv、35kv典型设计消防器材配置适用此标准。(标准配置表附后)

第七条 办公区(民用建筑中危险级)

(一)七层以下办公楼每楼层配置4kg干粉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高层住宅楼按设计规范灭火器数量要求配置。

(二)配电室:4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三)调度室、机房:4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

(四)库房:根据实际面积大小配置5kg干粉灭火器4-6具。(有露天仓库的配置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个,灭火器箱1个)。

(五)修试中心: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个,灭火器箱1个。

第八条 供电所(民用建筑轻危险级)。配置5kg干粉灭火器6具,设有物资库房、修试所的相应增加5kg干粉灭火器2-4具。

第九条 物资公司应急物资仓库(工业建筑中危险级),其中:室内仓库4个,露天仓库一个,配电室一个。

配置:35kg干粉推车10个,8kg干粉灭火器16具,4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5kg干粉灭火器12具,灭火器箱8个。

第十条 公司系统家属区(民用建筑轻危险级)。七层以下家属楼每单元配置4kg干粉灭火器3具(1、3、5层挂钩、托架放置)。高层住宅楼按设计规范灭火器数量要求配置,设有配电室、锅炉房的按办公区配电室标准配置。

办公楼设有消防栓的,灭火器数量相应减按70%配置;

设有灭火系统的,相应减按50%配置;

设有消防栓和灭火系统的,相应减按30%配置。

第三章 消防器材设置

第十一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相对固定和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的地点,同时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标志;设置位置有视线障碍的,应设置发光标志,每个设置点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多于5具。

第十二条 灭火器摆放应稳固,其铭牌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第十三条 灭火器不得露天放置,推车式灭火器应防止在遮阳防晒、挡雨防潮的消防小间内。

第十四条 变电站消防砂箱或沙池不小于2立方米并保持充和干燥,消防铲、消防斧、消防铅桶涂成红色。

第四章 消防器材购置办法

第十五条 按照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0年、推车式12年的使用年限规定,集团公司灭火器材集中采购每10年一次,配置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下列消防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的灭火器材购置由集团公司统一拨付资金购置。

(一)110kv 、35kv变电站。

(二)供电单元各市、县分公司办公区的调度室机房、修试所、物资库房、配电室、供电所。

(三)物资总公司应急物资仓库。

第十六条 购置采取集中统一招标,确定供货厂家、型号、价格,各市分公司、物资总公司分散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办公区楼层、家属区等其余防火部位的灭火器材配置,由所属单位保卫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按照配置标准核算后自行配置。

第五章 消防器材使用

第十八条 手提式灭火器使用方法(适用强化水型、干粉灭火器)。使用时将灭火器迅速提到火场,在距起火点5米处,放下灭火器,先撕掉安全铅封,拨掉保险销,然后右手紧握压把,左手握住喷射软管前端的喷嘴(没有喷射软管的,左手可扶住灭火器底圈)对准燃烧处喷射。

灭火时,应把喷嘴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左右扫射,并迅速向前推进,直至火焰全部扑灭。

第十九条 推车灭火器使用方法 。一般由两人操作,使用时将灭火器迅速拉到或推到火场,在离起火点10米处停下。一人将灭火器放稳,然后撕下铅封,拨下保险销,迅速打开气体阀门或开启机构;一人迅速展开喷射软管,一手握住喷射枪枪管,另一只手勾动扳机,将喷嘴对准燃烧场,扑灭火灾。

第六章 消防器材检查与维护

第二十条 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登记配置类型、数量、时间、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保卫部门或消防管理责任部门专责人每月对器材维护情况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责任人维护职责的落实情况,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指针是否指在绿区),保险销和铅封是否完好,摆放是否稳固,有无埋压,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检查要在消防台帐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 保卫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每12个月对所属防火区域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是: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铭牌是否完整清晰;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和损伤;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灭火器经功能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维修、更换。

第二十三条 正常情况下灭火器配置后每两年集中送厂家维修、检测、换药一次,集团公司统一配置的防火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灭火器材,维修资金由集团公司每两年分块向各市分公司、物资总公司拨付,维修采取供货厂家分批在各市分公司集中维修的方式进行。

第七章 消防器材报废处理

第二十四条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一)手提式强化水灭火器--8 年。

(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

(三)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2 年。

第二十五条 灭火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报废:

(一)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二)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三)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四)筒体严重变形的。

(五)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 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六)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七)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第二十六条 灭火器经维修厂家确认报废后,报所属单位保卫部门同意,在筒体无压力的状况下对报废灭火器进行打孔、压扁和锯切,报废灭火器的型号、数量、报废日期要在消防管理台帐上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2月5日发布的《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系统生产区、办公区、家属区消防器材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陕地电发[2022]258号)同时废止。

第4篇 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规范

(1)炸药炸药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发生快速化学反应,释放大量热量,产生大量气体,因而对周围介质产生强烈的机械作用,呈现所谓爆炸效应的化合物或混合物。炸药一般有酸铵类炸药、水胶炸药、硝化甘油炸药和乳胶炸药。其中硝酸铵类炸药是我国矿山最广泛使用的工业炸药。硝酸铵类炸药曾称“硝安炸药”或“硝铵炸药”,是经硝酸铵为主加有可燃剂或再加敏化剂(硝化甘油除外),可用雷管起爆的混合炸药。该炸药的特点是氧平衡接近于零,有毒气体产生量受到严格限制。硝酸铵炸药均为粉状,用纸包装加工成圆柱形药卷,外涂一层石蜡防水。硝酸铵炸药的贮存期为4~6个月。

(2)起爆器材起爆器材可分为起爆材料和传爆材料两大类。雷管是爆破工程的主要起爆材料,导火线、导爆管属于传爆材料,继爆管、导爆线既可起起爆作用,又可起传爆作用,是两者的综合。

①雷管:雷管由外界能激发,能可靠地引起其后的起爆材料或各种工业炸药爆轰的起爆材料。雷管有火雷管与电雷管两种。使用导火索引爆的雷管称火雷管,用通电点火引爆的雷管称为电雷管。由于煤矿井下存在瓦斯和煤尘。因此,煤矿井下禁止使用明火起爆,只能采用电能激发的电雷管。电雷管可以分成如下几种:激发后瞬时爆炸的称“瞬发电雷管”,隔一定时间爆炸的称 “延期电雷管”。按延期间隔时间不同,延期电雷管又可以分为“秒延期电雷管”和“毫秒延期电雷管”。 ②导火索:导火索又叫导火线,用于引爆火雷管。由于导火索点燃后,自身是一发火体,因此不能在有瓦斯或矿尘爆炸的场所使用。③导爆索:导爆索又叫传爆线,是以副爆药为索芯,以棉、麻、纤维等为被覆材料,能够传递爆轰波的索状起爆材料。导爆索可用来传递爆轰波并直接引爆炸药或与之相连的另一根导爆索。④继爆管:继爆管是专门与导爆索配合使用的延期起爆器材,借助于继爆管的微差延期继爆作用与导爆索一起实现微差爆破。⑤导爆管:导爆管是一种非电起爆器材,不能直接起爆炸药,只能传递爆轰波起爆雷管,由雷管引爆炸药。导爆管不能用于有瓦斯或矿尘爆炸危险的场所。

(3)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

①爆破材料的储存。为防止爆破器材变质、自燃、爆炸、被盗以及有利于收发和管理,《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器材必须存放在爆破器材库里。爆破器材库由专门存放爆破器材的主要建构筑物和爆破器材的发放、管理、防护和办公等辅助设施组成。爆破器材库按其作用及性质分总库、分库和发放站;按其服务年限分为永久性库和临时性库两大类;按其所处位置分为地面库、永久性硐室库和井下爆破器材库等。

②爆破材料的运输。爆破器材运输过程中的主要安全要求是防火、防震、防潮、防冻和防殉爆。爆破材料的运输包括地面运输到用户单位或爆破材料库,以及把爆破材料运输到爆破现场(包括井下运输)。地面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在井下运输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要求。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爆破作业必须按爆破设计说明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5篇 消防器材日常管理规范

1、消防梯保持完整完好;

2、水枪经常检查,保持开关灵活、喷嘴畅通、附件齐全无锈蚀;

3、水带收藏时应单层卷起,竖放在架上;

4、各种管接口应接装灵便、松紧适度、无泄露,使用时不得摔压;

5、消火栓按室内、室外的不同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及时加注润滑油,消火栓应经常清理,冬季采用防冻措施。

第6篇 消防器材管理措施规范

1、消防器材定人定点,分片包干负责。

2、施工现场采用“五五”编制灭火器材(即:5把铁锹、5个钩、5个斧、5个桶、5个灭火器,灭火器采用8公斤的) 严禁挪作它用,每个防火架有专人负责,丢失、挪用、损坏、污染均由负责人承担。

3、消防器材架放平、放稳,保证牢固、可靠,并有防雨、防晒棚,四周道路平整畅通,无积水,3m以内无杂物存放。

4、定期检查灭火器有效日期,对失效和用过的灭火器及时更换。

5、消防器材定期保养,有破损的及时更换修补,保证消防器材齐全、完好使用。

6、消防器材摆放整齐,灭火器距灭火器间距相等,不少于5cm。

7、现场易燃易爆区,增设一组消防器材,并配有干砂灭火。

8、现场消防栓、消防井、水源充足畅通,消防枪、水龙带定期检查,发现破损及时更换、修理。

9、高层消防泵、消防竖管及每隔层设置的水龙带、枪、箱完好,确保有效利用。

第7篇 _商厦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管理规范

商厦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管理规范

目的:为保证消防器材性能的完好,为消防灭火工作提供有效的保证。

适用范围:适用于百货事业部各商厦消防设施的管理。

消防设施是指用于扑救初起火灾的干粉和1121灭火器及其它灭火专用轻便器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商厦设施,是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因此,任何器材和消防设施必须保证灵敏可靠,完备好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1、保卫部全面负责商厦所属的消防报警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负责定期检查、实验和维护修理,以确保完备,并建立档案登记。

2、商厦保卫部负责维护、管理商厦公共场所内的消火栓。在重大节日对器材、装备进行检查,春秋季进行试喷抽查。

3、各部门、班组对本岗位的消防器材由义务消防员进行兼管,定期进行维护,禁止无关人员挪动、损坏消防设施,防止消防器材丢失,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保卫部。

4、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挪用消防器材、各部门、班组消防器材因管理不善而发生丢失、损坏,该部门、班组应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5、禁止无关人员动用消火栓内设备,禁止将消火栓用于其它工作。动用消火栓必须向保卫部报告。

6、对商厦内部防火的灭火器,发现无火灾而喷放灭火器者,如属有意,除照价赔偿外,要按照消防法及治安管理条例给予行政教育和经济处罚。

第8篇 化工消防器材管理规范

1、 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通风干燥明显的地方。

2、 消防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不得暴晒、雨淋或放在潮湿的场所。腐蚀性强的场所要采取防护隔离等措施,易冻坏的器材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3 、 对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外观锈蚀严重的要送消防检测站进行检验。干粉灭火器(车)、1211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半年查一次,可采用称重法、干粉严重结块、气压减少不能备用,要及时外送检修。

4、 公司办公区、仓库、木工房等公共区域的消防器材专人管理,各车间要明确一名安全人员负责消防器材日常管理。

5、 各厂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置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所配备器材有所在岗位负责管理。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器材管理规范8篇

(1)炸药炸药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发生快速化学反应,释放大量热量,产生大量气体,因而对周围介质产生强烈的机械作用,呈现所谓爆炸效应的化合物或混合物。炸药一般有酸铵类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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