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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办法3篇

发布时间:2023-01-29 12:15:16 查看人数:82

出租屋管理办法

第1篇 物业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办法作业指导文件

物业作业指导文件: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

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屋租住人员的管理,维护空置房的安全,预防各种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对管理区域内的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

3.定义

3.1出租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办公室、商业用房。

3.2空置房:是指开发商未售出房屋、业主未正式入住房屋、小区配套的空置管理用房。

4. 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职责

管理处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出租屋、空置房的租赁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

管理员定期统计出租屋、空置房清单,并知会监控中心

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统计、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情况,并向经理汇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向经理汇报

安全员熟悉管理服务区域空置房、出租屋情况,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员进行处理

每天巡视空置房、出租屋,异常情况需上报部门

保洁人员每月清扫一次空置房,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维修人员每月检查保养一次空置房内的设备设施

5. 方法及过程控制

5.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5.1.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租住人员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5.1.2 业主或管理处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5.1.3业主或管理处不得将住宅楼、未设用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出租、出借给他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音、振动、热污染等影响其它客户正常工作和生活的服务项目。

5.1.4 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5.1.5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将承租人及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在《租住临时人员情况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定期检查,人员变动及时变更。

5.1.6 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管理处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及时举报、制止、协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往公安机关。

5.1.7安全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租房和空置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

5.1.8安全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5.1.9 安全员在巡视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人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1.10安全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运物资出入管理服务区域时按《出入口管理办法》执行。

5.1.11保姆、家教、钟点工、业主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5.2 空置房管理

5.2.1 空置房的钥匙管理依据《钥匙管理规定》执行。

5.2.2清洁管理

5.2.2.1清洁范围

主要包括空置房屋的门、窗、地面、屋顶、墙面以及室内各种设备设施等。

5.2.2.2清洁顺序

一般应遵循由里至外,由上至下的顺序操作。

5.2.2.3清洁方法

a、对覆盖在门体表面的灰尘可采用板刷抹布等进行擦拭;

b、地面可用扫帚清扫后用湿墩布等进行擦拭;

c、窗户可用板刷和扫帚清扫窗户缝及窗台尘土,再用湿抹布、玻璃刷、报纸等擦拭;

d、墙面、顶面可用掸子进行清扫,对有污染的墙面可用细砂纸进行打磨;

e、对于外露的室内设备施设及管线、开关等可用抹布进行擦拭;

5.2.2.4清洁标准

a、表面干净整洁无明显尘土;

b、无油性类、涂料类等污染;

c、玻璃明亮无明显污迹;

5.2.2.5管业部设专人(空房管理员)定期对空房进行统计,制定清单。

5.2.2.6清洁人员依据空房清单每月对空置房屋进行打扫至少一次,并注意室内施是否完好,发现问题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分析损坏原因并安排维修。

5.2.2.7管业部主管每月对空置房屋进行检查并记录在《空房清洁工作记录表》中。

5.2.3安全管理

5.2.3.1安全部巡视员依据空房清单每日对空房周边进行巡视,保证房屋门窗关闭完好,遇有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具体参照《安全员巡逻管理办法》。

5.2.4空置房设施检查、防护与维修

5.2.4.1工程人员每月依据空房清单检查空房内所有设施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房屋设备/设施巡查记录表》中,并判断是否需要维修,在特殊恶劣天气过后对顶层空置房屋增加一次检查,供暖期对所有空置房屋加一次检查。

5.2.4.2设施检查内容

a、门、柜是否开裂、开关是否顺畅;

b、设施设备的各种配件是否齐全;

c、木地板是否开裂、起鼓、其它门、地、楼口是否过大;

d、天花墙线接口是否开裂,曲脚板是否开裂;

e、卫生间龙头、喷淋、恭桶等五金件是否完好,洁具瓷面是否正常无损,瓷砖有否色差、缺损;

f、厨房内灶具、排烟系统是否完整,台面柜门是否完整无损;

g、供暖系统温度是否正常,有无渗漏等现象;

h、灶具及开关是否缺损,插头是否齐全,电视接收插头是否缺损或失灵;

i、对讲、门铃是否正常等

5.2.4.3维修过程

a、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内的,由工程部向开发商及时反馈,并跟踪维修情况,作好相关记录;

b、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的保修期限,小

区空房设施超出保修期则开具《工程维修单》进行维修(采取有偿服务)并作好相关手续。

c、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的保修期限,大厦空房设施进行维修,向工程部主管汇报,由工程部开具《工程维修单》进行维修;

d、维修人员对空置房屋内的设施进行保养、维修,及时填写《设备/设施保养维修记录表》;

6.支持性文件

7质量记录和表格

第2篇 出租屋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出租屋安全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 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条 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 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

(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

(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 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出租屋安全管理规定2: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 根据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在我公司实施承租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 综合管理部是出租房屋(场地)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房屋出租时应按以上规定,根据承租方的租房(场地)用途,应使出租房屋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时需经过消防安全验收。

三、 综合管理部应按照61号令的规定,在房屋(场地)出租合同中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灭火器材的配备、老化线路的更换等),与承租方签定安全协议,并进行造册登记,报送安全保卫部。

四、 房屋出租合同中必须在明确房屋(场地)用途的同时,规定承租方不得随意增大设备负荷,不得随意对线路、房屋结构等变更改造,否则,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应有承租方承担。

五、 承租方若因需要改变租赁房屋(场地)的用途或增大设备负荷、对线路、房屋结构进行改造时,必须首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且必须保证出租房屋(场地)用途等改变后,仍能达到消防安全

要求。

六、 不准将房屋(场地)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承租人。

七、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的,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安全保卫部并积极配合进行查处。

八、 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证承租方的安全。

九、 房屋停止租赁时,应及时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冒名顶替出租转租。

第3篇 物业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

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屋租住人员的管理,维护空置房的安全,预防各种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

3.职责

岗位工作内容

部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空置房、出租屋的租赁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

管理员定期统计出租屋、空置房清单,并保留在控制中心

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统计,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情况,并向经理汇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派出所协助处理

安全员熟悉管理服务区域空置房、出租屋情况,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员进行处理

每天巡视空置房、出租屋,异常情况须上报部门

保洁人员每季度清扫一次空置房

维修人员每季度检查保养一次空置房内的设备设施

4.定义

4.1出租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办公室、商业用房。

4.2暂住人员: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

4.3暂住证: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暂住证明。

4.4空置房:是指开发商未售出房屋、业主未正式入住房屋、小区配套的空置管理用房。

5.方法和过程控制

5.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5.1.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租住人员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5.1.2业主或管理处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业主或管理处不得将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出租、出借给他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5.1.3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5.1.4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登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

5.1.5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管理处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协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1.6安全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和空置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

5.1.7安全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5.1.8安全员在巡逻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1.9安全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运物资出入管理服务区域时按《出入口管理办法》执行。

5.1.10 保姆、家教、钟点工、业主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5.2空置房管理

5.2.1空置房的钥匙应统一保存在控制中心,并履行领用登记手续。

5.2.2保洁人员在清扫空置房时发现异常情况,有义务通知当班巡逻人员。

5.2.3维修人员定期对空置房内的电器设备、给排水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对房屋渗漏水情况进行处理。

5.2.4空置房的安全巡逻管理见《安全员巡逻管理办法》。

6.支持性文件

gzwy7.5.1-a01-01《安全员巡逻管理办法》

gzwy7.5.1-a01-02 《出入口管理办法》

7.质量记录和表格

gzwy7.5.1-a01-01-f2 《安全员巡查记录表》

gzwy7.5.1-a01-02-f2 《 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

gzwy7.5.1-a01-02-f3 《人员临时出入卡》

gzwy7.5.1-a01-09-f1 《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

gzwy7.5.1-s01-f2 《设备/设施保养维修记录表》

出租屋管理办法3篇

物业作业指导文件: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办法1.目的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屋租住人员的管理,维护空置房的安全,预防各种安全事故。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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