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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3-01-22 15:09:09 查看人数: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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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管理办法

第1篇 饮用水管理制度办法

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1】

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所指饮用水,是指学校供给教职工、学生在校期间使用的公共饮用水。

包括自来水、饮水机供给的饮用水,学校集中购买的瓶装用水。

一、管理机构

分管领导:赵学清 兼职管水员:叶美 卫生监督员:林阳

二、办公室桶装饮用水管理

1.学校实行招标方式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供水站: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2)每学期初提供一次近期《产品检验报告书》;

3)持《健康证》的送水员(备好复印件二份);

4)提供免费清洗(每学期第1、10、18周)校内饮水机(按编号)服务;

5)自备《送水数量及空桶归还登记本》《清洗服务签收本》以便收款有据;

2. 门卫保安员负责查验首次送水人员《健康证》并保存复印件。

3.当周值日教师负责在《饮水机清洗服务签收本》上签名;

二、教学楼(实验楼)学生节能(直饮过滤)饮用水管理

1.学校保证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确保水量充足。

每年拨专款派专人进行一次水质送检并公示检验报告;

2.学生饮用水作为学校安全巡查时的重点巡查对象之一。

3. 要求学生自备饮水用具,学校不得配置公用饮水用具。

4.档案室负责存放《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单》;

5.总务处管水员负责定期检查和上报出水、排水、噪音及水温等异常情况;

6.总务处负责提醒厂家(碧涞前河)在开学前对饮水机进行清洗、维护、修理(保修二年)更换过滤芯并做好记录;

7.校医、班主任及值日老师负责随时观察学生饮水前后的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处理;

8.打扫教学楼卫生间和实验楼一楼西侧的班级负责抹洗饮水机边缘及台面;

9.学校应在取水点墙面设立《饮水须知》,提示科学卫生饮水、自带饮具及节约意识;

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全校教职工、学生饮用水的安全,树立节水观念,建设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所指饮用水,是指学校供给教职工、学生在校期间使用的公共饮用水。

包括自来水、饮水机供给的饮用水,学校集中购买的瓶装用水。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各种饮用水的安全管理。

四、总务处负责按照政府的安排适时与教育处配合,开展各种安全用水和节约用水教育活动,在全校学生、教职工中树立安全用水和节水意识,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建设节约型校园。

五、总务处每日安全巡查,要注意自来水和开水器出水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如有异味、有颜色等),立即实施《成都七中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停止使用饮用水,直至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供水。

六、全校教职工、学生都有及时报告的责任。

七、新购置开水器,必须安装锁具;必须接地可靠,防止漏电。

总务处每日安全巡查,要检查开水器锁具,如有损坏,及时更换。

总务处管理员负责督促每周清洗开水器,每学期开学前安排全面清洗开水器,保证清洁。

八、学校配置的饮水机,由总务处负责管理。

教师办公室、各班级如自购使用饮水机,应指定有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安全。

九、学校如需购买瓶装饮用水,由总务处集中统一购买。

购买时应选择知名品牌饮用水,查验生产许可证、生产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严禁购买无证或假冒的饮用水。

学校教职工、学生自购瓶装饮用水,也应注意购买合格产品。

十、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后,一般事故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2】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全体学生和教师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保障学生和教师饮水卫生安全,是我们应尽的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保障师生的饮水、用水安全,根据《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领导重视师生饮水卫生工作,加大对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措施,责任到人。

二、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用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师生饮水、用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饮用、生活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三、学校饮用桶装水的生产企业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报告。

四、学生必须用自备的茶杯(壶)接水,不准用嘴直接饮水,不得将饮水移作他人饮用,以防传染病发生。

五、值日教师应重视对学生饮水的指导,发现不良情况应及时予以劝阻和教育。

要教育学生保护水龙头的清洁,防止污染。

六、从事锅炉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七、学生在校饮用水由学校专(兼)职供水人员统一按时按点供应。

第2篇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

(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 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

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

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顺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学饮用水安全卫生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1.明确专人为学生饮用水管理员。

2.教育学生养成不喝生水的良好习惯,坚持喝开水或矿泉水。

3.学校、班级要经常检查学生的饮用水情况,并随时教育学生不喝生水。

4.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有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记录。

5.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6.饮水机应远离黑板,防止二次污染。

7.学校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8.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第3篇 外来施工单位用水管理办法

1. 外来施工单位用水,必须到安监部门办理用水审批申请,填写《施工单位用水联系单》。

2. 取水地点由运行专工指定,并通知单元长安排施工单位自行连接管路,所在运行班组监督管路连接工作,保证工艺符合要求,不影响生产。

3. 施工单位的用水管路、阀门必须保证不泄漏,一旦发生泄漏、跑水或滴水现象,安监部门对施工单位按皮带运输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4. 室内用水严禁造成电气设备短路,严禁造成工具、墙面等设施淋湿污染。

5. 用水管道经过门窗时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造成门窗损坏,否则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6. 施工单位在室外用水结束后,应将过门窗管道移走,关好门窗。

7. 施工单位进入廊道开、关用水阀门,必须联系值班员,征得同意后方可操作。

8. 外施单位严禁私自动用消防水,严禁私自引接用水。

第4篇 b大学分校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管理办法

大学分校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zz校区临时用水、用电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是为了规范__大学(华东)zz校区水电收费的管理,节约水电资源,减少水电费的流失,降低学校办学成本。具体办法如下:

二、临时用水、用电管理及计量

第二条 校区内基建施工、维修工程等需临时用水用电必须装表计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安装计量表,无表不得用水用电。

第三条 基建施工、维修工程等需临时用水用电时,施工方应将其所需用水量、用电负荷等相关资料,报送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查通过后,到后勤管理处办理临时用水用电手续,签订临时用水用电协议,根据用水情况和用电设备的容量预缴2000-5000元的水电费(经规划建设处批准的施工单位,可不预缴水电费,在工程拨款中予以扣除实际发生的水电费),自费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并按基建施工水电价格标准缴纳水电费,否则不予供水供电。

第四条 计量装置的管理和能源费的收缴,统一由后勤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授权的单位负责。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向用户收缴能源费。

第五条 水电计量装置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报修。后勤管理处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维修、更换新表等设施的费用由其使用单位和个人自理),用户不得擅自更换水电计量装置。

第六条 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计量装置,应安装在单独封闭的铁箱内并加锁,水、电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经规划建设办公室和总务办公室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送水、送电。

第七条 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线路、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施工规范要求。

第八条 用水、用电单位和管理单位应设用水、用电管理机构,健全管理责任制度,设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三、水电费用缴纳

第九条 施工水电费,按施工企业的总水、电表计量的数量(变压器损耗按用电量分摊),每月抄表一次,工程结束结清水电费后,方可予以拨付工程款。

四、违章用水用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用水用电,禁止违章使用水电和窃水、窃电的行为。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

2、绕越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

3、伪造或开启水电计量装置的封印用水用电。

4、故意损坏水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水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6、采用其它方法窃水窃电。

第十一条 对用电用水检查中发现的窃水、窃电现象,规划建设处和后勤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水供电。窃水窃电者应按所窃水电量补交水电费,并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约金。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窃电量按以下方法确定:即在供电线路和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天数再乘以3倍计算确定。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天数再乘以3倍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天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动力用户按16小时的计算,照明用户按8小时计算。

对窃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表口径所对应流量的3倍收取水费。

第十三条 非人为因素导致的计量装置不准时,责任方应尽快查明原因,立即改正,计量表故障期间的计量按如下方法计算:取计量准确时前后十天的平均值乘以计量表故障的实际天数。

第十四条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约用水用电或窃水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责任者停止损害,并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因用水、用电单位管理不善,造成水、电系统及设备损坏,造成工程停水、停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单位和个人负责,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2022年5月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5篇 学生饮用水管理制度办法

对学校的饮用水进行管理是对学生的安全负责的行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学生饮用水管理制度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学校饮用水管理制度【1】

一、学生班级饮用桶装水的供水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已用水的各年级部要向供水单位索取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下同)、“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饮用水出厂检验报告”、“容器检验报告”等证件,在供水单位保证水质安全良好的前提下方能签订用水合同。

二、供水单位提供的饮水机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消毒,以后每学期假期消毒一次,供水单位应向学校提供饮水机消毒凭证。消毒后初次使用前用桶装水冲洗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供水单位应配备专门的人员送水,送水人员应定期参加体检,级部定期检查其体检合格报告单,同时复印一份用于存档。

四、桶装饮用水放置地点的门钥匙应为一人保管,其他人不得进入。每次换水要检查桶装饮用水的出厂日期,并检查桶口封口,发现有启封的应停止使用。

五、开启后的桶装饮用水使用时间应不超过10天,超过时间的桶装饮用水应及时更换。

六、年级组要时刻密切注意学生在春夏之交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切不可掉以轻心,如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

学校饮用水管理制度【2】

1.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校为师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建立和落实学校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师生饮水卫生安全。

2.学校需要为师生提供管道直饮水,须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有效管道直饮水卫生许可证方可使用。

3.学校提供瓶(桶)装水,要选择信誉好、水质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供水,并负责卫生监督检查。建立索证和进货台账制度。学校与供水企业签订合约,由企业的专业人员定期为饮水机消毒,更换过期、破损部件,送达水质检验报告单,经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水。

4.学校总务处专职对管道直饮水、瓶(桶)装水、烧开水以及其他方式的供水负责,专人专管。管理责任人要明确职责,正确掌握管道保养维护、清洗消毒、更换饮水设施等的操作规范和卫生要求,确保供水各环节的卫生安全。

5.及时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饮用水提出的整改措施,加强与专业监督机构的沟通,做好检查与记录,共同做好师生饮用水工作。

6.总务处要建立师生饮用水工作管理档案,接受教育、卫生部门对学校饮用水情况巡查、督查。

学校饮用水管理制度【3】

一、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学校要为学生提供饮水供应,并成立管理小组,确定管理人员和巡视安放人员。保证提供相应的经费保证,加强饮水管理。

二、 学校应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指派饮水卫生管理员(卫生教师兼管)负责监督饮水工作,安排供水管道管理人员和净水配送人员,配送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

三、 提供的饮用水和饮水机的生产单位必须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涉水产品许可批件。

四、 饮水设备、设施(饮水机、电热水器)应完好有效,及时修理和调换。电热水器箱必须加盖,饮水机需进行加框防护,防止恶意投毒破坏、灰尘杂物等进入箱内污染水质。

五、 学校平时供水做到足量、安全、卫生、有效。做好日常维护,使设备完好无损。

六、 寒暑假开学前、每两月对饮水机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定期为饮水机出水口进行消毒清洗。每天应及时处理隔夜的剩水废水,长期不用的水处理掉,更换新水。

七、 学生饮用取水时,应保证使用个人自带的饮水用具,不可用口直接接饮。

八、 学校每日安排护导人员巡视各饮水机和水龙头处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学校领导部门。

九、 蓄水池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工作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才能进行水池清洗。尽可能请专业清洗队清洗,有水池清洗消毒记录。并接受卫生部门水质检测,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十、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进入水泵房和靠近楼顶蓄水池。

十一、 每逢冬季应对水管系统进行检查,做好必要的防冻防护措施,尤其是室外、屋顶的管路必须包扎防冻保温层。

十二、 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取水指导,避免烫伤事故。并教育学生节约水电、爱护公物。

第6篇 学生饮用水管理办法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保障师生的饮水、用水安全,根据《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领导重视师生饮水卫生工作,加大对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措施,责任到人。

二、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用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师生饮水、用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饮用、生活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三、学校饮用桶装水的生产企业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报告。

四、学生必须用自备的茶杯(壶)接水,不准用嘴直接饮水,不得将饮水移作他人饮用,以防传染病发生。

五、值日教师应重视对学生饮水的指导,发现不良情况应及时予以劝阻和教育。要教育学生保护水龙头的清洁,防止污染。

六、从事锅炉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七、学生在校饮用水由学校专(兼)职供水人员统一按时按点供应。

学校饮用水管理制度【2】

1.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校为师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建立和落实学校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师生饮水卫生安全。

2.学校需要为师生提供管道直饮水,须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有效管道直饮水卫生许可证方可使用。

3.学校提供瓶(桶)装水,要选择信誉好、水质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供水,并负责卫生监督检查。建立索证和进货台账制度。学校与供水企业签订合约,由企业的专业人员定期为饮水机消毒,更换过期、破损部件,送达水质检验报告单,经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水。

4.学校总务处专职对管道直饮水、瓶(桶)装水、烧开水以及其他方式的供水负责,专人专管。管理责任人要明确职责,正确掌握管道保养维护、清洗消毒、更换饮水设施等的操作规范和卫生要求,确保供水各环节的卫生安全。

5.及时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饮用水提出的整改措施,加强与专业监督机构的沟通,做好检查与记录,共同做好师生饮用水工作。

6.总务处要建立师生饮用水工作管理档案,接受教育、卫生部门对学校饮用水情况巡查、督查。

学校饮用水管理制度【3】

一、 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 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用。

三、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学校的水塔蓄水池每学年进行一次清洗。师生的饮水机由供水方每学期进行消毒不少于二次。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四、师生直接饮用的桶装水必须是标有生产日期和qs认证标志的,并每月向供水方索取检验报告,以确保广大师生用上安全、放心的纯净水。

五、相关责任人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保持其外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六、如发现有人为造成影响正常饮水情况,包括损坏饮水机、桶,由损坏者照价赔偿。

七、注意安全、节约用电。当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房间所有电源,包括饮水机电源。严禁自行拆御饮水机,如有故障及时到总务处更换。

八、锅炉房供水设备每学期使用前必须进行排污、清洗。

九、锅炉房提供师生饮用的开水须保证达到100℃。

十、接受当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为了保证学校饮用水卫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饮用水消毒制度如下:

一、饮用水消毒由专职水工负责,总务处抽检。

二、消毒方法是采用漂白粉在水中水解方法:

1、井水、流动水源的消毒,在夏秋季节每天消毒2次左右,冬春季节每天消毒1次。

2、持续消毒法:根据我校的井水、楼顶水箱的容量,可因地制宜地采用消毒方法,但每个楼顶水池一定做到持续消毒法。如:漂白精粉末悬挂自行溶解消毒法。并对本水池的管末进行含氯量抽测如实记录(余氯量在0.05─0.1之间),根据记录做好消毒的调整,确保消毒的准确,饮水的安全。

三、记录要如实,并有消毒地点、时间、效果、检测人。每天一次(余氯量在0.05─0.1之间)。

四、做好饮用水的安全卫生宣传,不喝生水,学校供应足够开水和桶装水。

五、消毒人员严格按制度操作,如不履行职责,如出现安全事故,追究消毒人员相关责任。

第7篇 桶装饮用水管理办法

桶装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1】

一是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须是取得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并年检合格,才具有为学校供水资格;

二是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须持续保持必备的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环境条件和检验条件,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做到不合格产品坚决不出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是饮用水生产企业作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企业产品出厂前做到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同时应定期在市级质检机构进行强制检验,并为学校提供检验报告;

四是加大对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督抽查力度,对年内只要有一次抽查不合格企业,取消对学校供水资格;

五是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饮用水的企业和故意生产劣制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一律拒绝进入校园。

对学校内部自身的管理要求:

学校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管理规章制度,由总务处具体分管桶装饮用水质量、卫生等相关工作。进入校园的桶装饮用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桶装水厂家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销售的桶装饮用水标识上标注qs标志。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索证制度,除索取上述证明材料外,对每批供应产品须索取该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

三、学校要严格执行登记和备案制度。进入校园的桶装水,每一批次的索证情况学校都要有专门记录和复印件备案。

四、学校要选择有一定生产规模、知名度大、产品质量比较稳定、售后服务较好的企业,合同期不得超过一年。

五、饮水机必须由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饮水机的清洁。

六、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健康证,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

七、学校设立独立的桶装水存放间,环境符合卫生要求,同时安排专职人员管理和运送,确保桶装水在运送过程的安全。

八、教室做好通风、防尘、环境整洁,桶装水启封后,应在一周内饮用完,不要放置在阳光照射的地方。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

(2007年7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个人以及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水利、环保、质监、价格、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供水单位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阶段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卫生审查认可书;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按照书面意见的要求改进后,重新提出申请。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供水单位供水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

供水单位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水质净化及消毒设施;

(三)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四)有供水设施清洗和水质消毒、检验等卫生管理制度;

(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六)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供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守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规定;

(二)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行;

(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禁止与排水设施相连;

(四)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管网末梢盲端易污染处应当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五)有与其消毒方式相适应的消毒设备、设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六)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者铺设污水渠道等。

第十条 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二)水箱或者蓄水池应当专用并加盖、上锁,不得渗漏;

(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

(四)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供水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二次供水设施有管理单位的,由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没有管理单位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 管道直饮水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用户龙头出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直饮水水质卫生标准;

(二)设立专用制水间,制水间面积应当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建筑物结构完整;铺设地面、墙壁、天花板,应当使用防水、防腐、防霉和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地面应当有一定坡度,有废水排放系统;

(三)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应当根据水源水质进行配备,确定合理的处理工艺流程,处理工艺中应当有水质消毒措施;

(四)输水管道不得与市政或者自建供水系统直接相连。

第十二条 瓶装、桶装水的生产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建立卫生防护区,防护区界应当设置相对固定标志;

(二)采水设备、输水管道及贮水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三)按照规定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洗手、消毒、更衣、厕所等设施;

(四)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外界微生物和其他有害物对水质的污染,过滤材料应当定期清洗和更换,采用的消毒方法应当达到灭菌效果,不得在水中加入任何防腐剂;

(五)包装容器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场所应当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用清洗、消毒场地和设备,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共用;

(二)建立原材料验收制度;

(三)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四条 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产品卫生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产品材料和配方;

(三)生产工艺及简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六)产品设计包装;

(七)产品说明书;

(八)产品中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九)完整产品样品。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供水单位的卫生安全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等进行监督监测和检验评价。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增加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频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供水单位报送有关材料;供水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集中式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应当每日对水质进行检验,每季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验报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并向相关部门报送检验报告。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二十条 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按照规定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建设、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断污染途径;

(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时,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解决临时供水,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农村简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农村简易供水,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农村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管理,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水源的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定期消毒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简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对违反生活饮用水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的;

(二)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供水的;

(三)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未取得产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安排未经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

(二)导致生活饮用水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污染情况的;

(三)供水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并报送检验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等职责的;

(二)未依法受理、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事项予以审查认可或者许可的;

(四)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自备水源供水等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再处理(如过滤、软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饮水供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直接饮用的水的供水方式。

瓶装、桶装供水:是指从事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瓶装、桶装生活饮用水的生产企业提供的供水方式。

村简易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简易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农村分散式供水:包括农村水井、水窖、池塘、山泉等由个人自行取用的供水方式。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包装容器、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桶装饮用水安全承诺书【3】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法律、法规之规定,增强企业法人第一责任人意识;

二、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

三、严格使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自来水消毒剂,禁止使用未经批准及标识不清、不全的消毒剂;

四、严格操控自来水生产工艺流程,并按规范投加消毒剂,保证管网末梢水余氯含量;

五、严格建立自来水消毒剂索证、索票制度,健全每日耗量台帐管理,消毒剂仓储符合相关要求;

六、严格水质监测制度,经常开展浑浊度、肉眼可见物及游离余氯等指标测定;

七、严格落实水质风险报告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环保、卫生部门;

八、严禁瞒报水质异常情况,严禁未经健康体检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自来水生产实行卫生许可制,未经卫生许可不得生产自来水。

承诺单位: 承诺人:

宝坻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4】

二○__年九月五日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承诺书(二次供水单位)

为保证我单位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安全保障承诺书。

一、贯彻落实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认真抓好落实,主动进行自查,积极整改到位。

二、制定和完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制度,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持有效

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上岗。有职业禁忌者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三、二次供水蓄水设施(池、箱)周围10米内无有任何污染源,并做好卫生安全防护,排水管开口有防护网(罩),蓄水池入孔加盖加锁,有专人管理,确保蓄水池池壁完好无渗漏,并保证每半年清洗和消毒一次。

四、因停电、维修、蓄水设施(池、箱)清洗消毒等原因造成的停水,履行告知用户义务,并经微生物检测合格后恢复供水。

五、供水设施所使用的净化消毒设施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进货时索取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资料和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资料不全时不予购买和使用。

六、定期对水质进行检验,以保证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要求。

七、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对日常监督捡查和行政处罚资料、供管水人员的健康证和培训证、蓄水池(箱)消毒记录和水质检测报告留存归档,确保资料齐全,以备检查。

八、制定和完善生活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故紧急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按照预案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人:

年 月 日 6

宁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承诺书【5】

同意修建自来水工程,并承诺如下:

1、水源井是由设计单位、村委会、村民代表共同商定的,若工程实施时候该水源井的水量、水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同意放弃工程实施。

2、工程实施时涉及的占用耕地、林地、道路等,由村委会协调处理,村民服从村委会同意安排,所发生的补偿等费用由村委会或用水户解决。

3、保证工程批复后不以任何理由放弃工程实施,为工程实施提供方便,不以任何理由干扰或阻碍施工。否则愿承担一切损失。

4、用水户承担入户管道开挖施工费和室内外工作坑,也可自己开挖。

5、保证用水户达到90%以上。

6、愿意交承诺保证金每户100元,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放弃保证金。

村民委员会(章、签字)

年 月 日

用水户签名:(不够可签到背面)

第8篇 小区公共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办法

一.公共用水管理规定

1.公共用水以满足需求和节约用水为原则。

2.公共用水包括办公用水、卫生清洁用水、绿化用水和其他工程维修用水。

3.公共用水设备的维修由工程部门按日常维修和计划养护进行。公共用水的监管由工程部、安管部及物业部巡查人员负责。

4.各公共用水的部门负责人须对本部门强调节水意识,制定用水节水方案,掌握节水方法。对浪费水源之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处以十倍水费的处罚。

5.凡非公共用水使用人偷用公共用水的,处以五十倍水费的罚款。

6.公共用水点全部装设水表,由工程部每月底抄表统计一次,汇报公司领导。

二.公共用电管理规定

1.公共用电以方便业主、有利形象、满足需要和节约用电相结合。

2.公共用电由工程部门综合各方面意见,根据不同季节制定适当的开关时间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3.公共用电的开关需明确责任人一名或两名,责任人由有电工操作证或经过类似培训的人员担任。

4.公共用电应装设准确的计量仪表,每月抄表统计一次向领导汇报。

5.临时性的公共用电(如节假日等)须经部门主任同意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

时由值班人员作好记录。

6.公共用电设备、设施应按维保计划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

三.生活用水管理规定

1.生活用水由市政直供和2次加压两种形式供给。生活用水设管理责任人一名,该责任人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

2.水电工应每周对加压水泵及管道系统检修一次,当日值班员每两小时一次巡查,确保水源供应不停顿。市政停水或维修确需停水时须提前24小时以::公告形式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

3.整个系统应采取封闭式,以防受到污染,各水池清洗入口须加盖加锁,以确保安全,并防止非管理人员接近水源。各透气管口要采取倒口式并加网,整个系统外围应保持干净整洁,机房每星期清洁一次,水池外部每两星期一次。

4.按照深圳市二次供水的有关规定,对各水池进行每年两次定期清洗消毒,并由水质检测单位对水质采样化验并出具化验单,资料应齐全并由工程主任妥善保存。

5.生活水系统与排水系统及污水系统隔离。

6.每年对管道系统进行除锈刷漆一次,生活水系统管内的防锈除锈每年一次。

7.二次供水由专门管理责任人定期巡查记录,每月底向上级汇报供水系统和水质状况。

四.跑水事故应急处理规定

1.水系统跑水事故为紧急事件,所有工程人员同为参与处理责任人,工程主任为事故现场负责人。

2.发现跑水的第一责任人(工程部人员)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工程部其它人员,并迅速查明跑水原因。

3.现场工程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关闭跑水位置前的伐门,断绝水源。

4.如果跑水对机电设备设施造成危险时应将机电设备设施转移(如果能转移,如电梯)到安全位置,如果不能转移则应先采取堵截或疏导水流,使之不影响机电设备安全。

5.如果水已进入强电系统,则应先断掉本系统电源,特别注意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6.处理事件的负责人随时将现场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以便确定最佳处理方案。

7.事故处理完毕,事故责任人、负责人24小时内将整事件写出总结备案,并上报公司领导。

8.跑水事件应急处理人员安排

五.工程部停电应急处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停电的操作程序,保障业主(客户)对停电时的情况处理、安排。

2.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各管理处工程部

3.应急处理规程

3.1值班人员或第一时间发现停电人员应立即用对讲机或其它方式通知其它工程部人员和办公室前台及监控中心,工程部全体人员在得知停电后应立即赶往配电房。

3.2当日值班人员应迅速判断停电原因(市政停电或机房故障停电),启动应急发电机并网工作,应急发电机常规情况下应处于自动启动和并电位置,同时检查应急发电机各运行参数是否正常,各油水位等是否正常。

3.3值班人员以外的其他维修人员应首先启动电梯应急救人程序放出被困人员,然后协助值班人员检查配电房情况。

3.4工程部主任接到停电通知后,应立即赶往现场,检查停电和发电情况。判明停电原因,证实电梯困人解救情况,通知监控中心向业主广播停电情况。如果是市政停电,致电供电部门了解停电原因和恢复供电时间,如果是配电房内故障停电,应立即组织人员抢修,同时将大体情况向领导汇报。

3.5应急发电机运行期间,值班人员应随时检查发电供电情况,并抄表记录。

3.6市政(或故障)恢复供电时,值班人员应按照配电房操作规程逐个合闸供电,同时检查应急发电机停机情况并记录停机时间。

3.7由工程部主任和值班人员同时确认恢复供电各处正常无误后离开现场,填写停电(或故障)处理记录

第9篇 z学生公寓用水管理办法使用制度

学生公寓用水管理办法及使用制度

为有效地保护和节约水资源,减少浪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及使用制度。

一、管理办法

1、抓好节水宣传工作。

(1)各校区公寓可在公寓楼内利用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做好节水宣传工作,树立人人节水光荣、浪费可耻的理念。

(2)洗漱间、卫生间有节水等宣传标语,时刻提示节约用水。

(3)要相互监督节约用水。

2、建立用水管理机构,加强管理。

(1)中心管理机构:中心经理任组长,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各校区公寓管理员任组员。

(2)各校区管理机构:管理员任组长,维修工、楼长、楼宇值班员、防火通道值班员、保洁员任组员员。

3、计划用水、定时供水。

4、安装节水设施:(1)安装水表;(2)安装先进节水器具。

5、加强管理、维修。维修工、楼长要经常检查巡视。

二、使用制度

1、洗衣服时严禁将水龙头开的过大和用多个水龙头同时开冲洗衣服。

2、严禁用完水不关水龙头。

3、严禁破坏水龙头、阀门等设施。

4、发现跑、冒、滴、漏要及时维修,杜绝长流水。

5、经检查发现违背上述规定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6、重视重复用水和废水利用。

7、公寓工作人员要认真管理和爱护公寓内所有供水设施。

8、有无能力解决的问题,要按程序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10篇 大厦节约用水管理办法(7)

大厦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厦节约用水的管理,适用于公司的用水管理工作。

4.20办公楼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工程管理部经理为公司节约用水的主管领导。

2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每年度的用水计划。

3工程管理部负责与北京节约用水管理中心的联络工作,根据节水中心的指示和要求,健全节约用水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全员的节约用水意识。

4根据节约用水管理中心每年下达给我公司的总用水指标,工程管理部根据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每月对公司用水情况进行记录分析,对发现超计划用水的部位,应及时查明原因,督促其节约用水。

5机电专业负责对管理区域内的用水设施的管理维修及设施的巡视检查工作,并做好下列工作。

6制定用水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改造的工作计划。

7定期巡视给水系统,发现有跑、冒、滴、漏及时处理。

8每月对用水计量表进行巡检,保证计量装置的准确性。

9对于易发生跑水的部位,如:机房设备、管井、水箱加强巡视。

10对于关不严的龙头、阀门、混合器、冲水开关要及时修理或更换。防止造成水资源浪费。

记录

《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附加说明:

1.本标准由工程管理部组织起草、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2.本标准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11篇 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规范青海威斯特有限责任公司生活饮用水的取水、净化、供给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矿生活饮用水安全、优质、高效运行,满足全矿日常生活饮用水需求,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青海威斯特有限责任公司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

3 职责

3.1 总调度室:负责全矿生活水的日常调度管理,满足全矿生活水需求,保证生活水高效运行。

3.2 环境安全管理处:

3.2.1 负责全矿生活饮用水质的检查与监督,保证生活水优质。

3.2.2 建立生活饮用水化验检测机制,负责联系青海省疾控中心(水质外检单位)及水样送检工作。

3.3 总经理办公室:

3.3.1 负责全矿生活饮用水的日常管理、生活饮用水软化系统的日常运行及管理工作。

3.3.2 负责生活饮用水软化系统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出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为综合楼、行政楼净化水设备定期加净化物料。

3.3.3 负责综合楼、行政楼、选硫分厂宿舍楼给排水系统、饮用水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检查,控制日常生活水用量。杜绝“长流水”的现象。发现问题及时联系设备动力处。

3.3.4 负责用简单易操作的方式、定期对食堂生活饮用水的测试,是否有毒物质等异样。

3.4 设备动力处:

3.4.1 负责全矿生活饮用水系统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3.4.2 负责水源至出供用水管道供水管道维护保养,并对现有生活水处理工艺进行持续改进和指标优化,负责正常运行巡检工作。

3.4.3 负责综合楼、行政楼、新建宿舍楼内饮用水设备(热水器、净化水设备)的定期检查、清理、维护、维修、保养。热水器一个月定期清理一次。

3.5 选矿厂:

负责水源日常运行管理。负责水源供水,其中工业高位水池水不得食用。负责区域内生活水生物养生的水质监测及正常运行巡检工作。

3.6 华都公司、金建公司:

负责本公司生活水池以下(包括水池)到出水口供用水管道和食堂生活水池的日常管理。

4 控制要求

4.1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85。

4.2 工作程序

4.2.1 生活水供水网络

管道

管道

生活区各宿舍楼 (总经理办公室)

高位水池(设备动力处)

水源(选矿厂)

(设备动力处)

(设备动力处)

4.2.2 生活水供给管理

a) 总经理办公室、环境安全处、设备动力处、选矿厂第一责任人是矿区生活水安全管理负责人。

b) 相关部门指定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供排水管道的日常检查;设备动力处对矿区管道巡查每星期至少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c) 公司组织对矿区生活水池定期清洗,并有清洗记录。

4.2.3 水源管理

a) 水源内,必需保持清洁,无杂草污物,由值班人员负责打扫干净。

b) 水源内出现死鱼等异常现象,工作人员及时报告环境安全管理处。

c) 供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当水源水质遭到严重污染时,应及时报告总调度室及有关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污染源进行调查,提出控制和清理污染的建议和对策,以保证源水水质。

d) 值班人员在下雨时如果水质浑浊,或其他不合格情况可向总调度室报告暂停供水。

4.3公司食堂饮用水测试有异味、异样,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总调度室汇报。购买食堂饮用水测试操作工具(活鱼、银器、hp试纸等)的费用不计入食堂费用内。

4.4 生活水突发事件处置

4.4.1 各部门或个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具备有很强的水质安全防范意识,发现生活水出现问题时,立即向总调度室、环景安全管理处汇报。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并通过放入活鱼、乌龟等至临时检测手段来初步判断是否存在水质问题;同时,环境安全管理处必须以最快速度取样进行水质成分化验,以验证、确认生活水质指标是否达标。

4.4.2 在生活水化验单位通过检测并确认生活水质不达标标的情况下,须第一时间通知总经理办公室(8388686)。总经理办公室再将水质检测结果异常情况汇报至公司领导,并根据矿公司领导的处置要求布置。

4.4.3 若遇生活供水设施(如:供水管道、设备等)故障导致供水中断的情况,总经理办公室立即通知设备动力处水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并组织抢险抢修,以保障公司和个人正常用水;同时,根据事件突发严重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单位或领导。

5 相关文件

5.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5.2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gb5750-85

5.3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

6 相关记录

6.1 净化水工作操作记录(wst.mq-01-325.01)

6.2 生活水巡查记录(wst.mq-01-325.02)

第12篇 幼儿园饮用水管理制度办法

幼儿园饮用水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幼儿饮用水卫生,保障师生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1、幼儿园饮用水为统一供应的自来水或桶装水,幼儿园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检测,以保证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2、幼儿园安排专人对饮水设施及饮用水进行管理。做到专人专管、定期清洗、消毒。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3、 对幼儿园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4、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5、装饮用水的保温桶,每学期进行消毒不少于五次。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

6、使用的饮水设施和桶装水应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7、幼儿园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幼儿园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8、在园内定期利用周计划进行饮用水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喝矿泉水,纯净水。

9、经常宣传相关饮用水卫生安全常识。

10、饮水设施及饮水桶必须无毒无害。接受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幼儿饮用水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幼儿饮用水卫生,保障幼儿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1.幼儿园设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员,管理员为保健教师刘__、费__,饮用水卫生管理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2.每天为幼儿准备充足的开水,做到冬暖夏凉。

3.管理员每天为各班准备足量的开水,并注意适温。

4.保温桶必须每天清洗消毒。

5.幼儿喝水的水杯一人一杯,每天洗净消毒。工作人员不使用幼儿水杯。

6.提供幼儿饮水空间,保证幼儿自由饮水。指导幼儿科学的饮水方法,养成幼儿良好的饮水习惯。

7.幼儿园对饮水设施定时进行维护,保证饮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密切关注教师、幼儿饮用水安全。

8.保健教师杨静为饮用水安全责任人。

幼儿园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制度【3】

一、经常检查线路、插座、开关及电器设备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用电安全。

二、加强用电管理,注意节约用电,每天下班前将空调、计算机、饮水机、照明灯关闭,杜绝长明灯。

三、检查维修电路时,必须注意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操作安全。

四、加强教师、幼儿用电安全知识教育,使之掌握正确使用电器的方法。发现用电故障,及时报告,

五、加强用水管理,经常检查、维修水管、接头、水龙头等,杜绝跑、滴、渗等浪费现象。

六、对全体教师、幼儿加强节约用水教育,使之提高节水观念,增强环保意识。

七、对经常用的水、电材料,应有适量储存,以备随时维修使用,保障幼儿园正常用电、用水。

第13篇 水利局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节水优先”治水思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备水源用水单位、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考核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地自备水计划用水率应当达到100%,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应当达到95%以上。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新城、工业园区、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节约用水办公室或水资源管理机构是当地的节水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用水制度的具体实施。

纳入市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按照“水资源费谁征收谁负责计划用水管理”原则,界定责任;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保证管理的延续性,维持现有管理的公共供水计划用水单位,这些单位的实际用水量纳入所在区域计划用水率测算。

发改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用水计划的制定与下达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业企业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与节水管理部门建立水量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实时监控。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计划用水管理平台,与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建立水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保证计划用水管理规范、高效、严格。

第四条用水计划制定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用水定额。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修订本市用水定额。

节水管理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书面通知用水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用水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书面反馈建议和用水情况说明;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和用水情况说明。

用水情况说明应当包括用水单位基本情况、用水需求、用水水平及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

对未提交用水计划建议的单位,节水管理部门自主确定用水计划,计划水量不超过该单位近三年最低年用水量。对连续2年及以上不提交用水计划建议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酌情考虑,逐年递减该单位用水计划。

节水管理部门依据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的原则,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核定用水计划:

(一)用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核定取水量;

(二)用水计划和预测产量或规模的比值,不得超过国家、省、市定额规定的单位取水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会同发改、住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下达管辖范围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新增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

第五条用水单位调整用水计划,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说明用水计划调整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节水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

用水单位申请增加用水计划前,应已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有下列情形的用水单位,可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增加用水计划:

(一)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

(二)用水人员增加,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

(三)生产工艺变化、产品结构调整等用水结构发生变化,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

(四)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施工,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

(五)其他非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

用水单位申请调整用水计划,需向节水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水单位调整用水计划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二)用水单位是新改扩建项目的施工用水,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的立项批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节水管理部门应到用水单位现场予以核实。

因重大旱情或突发水污染事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正常供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急用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节水管理部门可以核减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量。重大旱情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解除后,应即时恢复原用水状况。

用水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核减其年计划用水总量:

(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四)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或者未重复利用尾水的企业,逾期不改正的。

第六条各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计量网络,建立内部用水考核体系。计划用水户安装计量设施必须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产品,并应采用新型计量设施,以提高计量精度。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分类计量。

未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其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核定用水量。

第七条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用水统计台帐和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测试,按月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用水、节水报表。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做好用水统计。没有开展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不得参与节水型企业(单位、学校)的评比工作。

节水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用水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在非常规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五)对严重浪费水的行为予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第八条节水管理部门对纳入计划用水单位,实行月统计、季考核。

计划用水单位季实际用水量超过季用水计划的,节水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超计划用水行政提示,协助查找超量原因,提高用水效率。

第九条节水管理部门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定额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定额计划内征收费用外,还应当收取加价费用;超定额计划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对超定额计划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

(一)超5%以上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

(二)超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

(三)超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

(四)超30%以上的部分加收5倍水资源费。

取用公共供水的超定额计划用水户,对超定额计划部分,按以下原则加收费用:

(一)超10%以下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1倍加收费用;

(二)超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2倍加收费用;

(三)超20%以上不足25%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3倍加收费用;

(四)超25%以上不足30%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4倍加收费用;

(五)超30%以上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5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加价收取的费用,应当专户储存,规范使用,专项用于实施节水措施、科研培训及节水管理、宣传、奖励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按季度对各地计划用水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督查,实地查看用水计划编制及调整情况、用水统计台帐、超计划用水行政提示及加价收费情况,抽查重点监控名录内单位的计划用水实施情况。

依据督查结果,形成全市季度用水计划制度实施情况通报,纳入各地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3日起施行。

第14篇 工业区办公楼用水用电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办公楼用水用电管理办法

为保障园区办公楼水电供应,加强水电管理,减少浪费,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园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节水、节电管理指导原则。

1.坚持节约用水、用电的方针,积极推广节水、节电新技术、新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用电的宣传教育,形成自觉养成“人走灯灭”的良好习惯。

2.实行以职能管理部门为主和各部门共同管理的办法。资产管理部是园区水电管理工作的主管责任部门,负责园区办公楼水、电的管理和监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各办公室的水、电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3.园区对各行政办公室实行用电许可制度,对每个办公室配置相应的用电设施,对超过规定的电器设施一律进行收缴。

4、杜绝主体内、外水电乱搭乱接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条、用电的规定。

1.各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园区的“空调使用规定”,对违规使用者将按照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2、各办公室要节约用电,养成 “人走灯灭”的良好习惯,在天气好阳光充足时倡导办公室关闭照明灯例行节约每一度电。要杜绝办公室无人开灯(含饮水机)、开电风扇、开电器取暖等浪费的现象出现;严禁在办公室使用电炉及大功率取暖器,违者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罚50元。

3、办公室的空调开启后不得同时开启电风扇及小功率电暖器,一经发现将按照违规使用空调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4、园区各会议室及值班室的用电管理由党政办具体负责并进行管理。

第三条、用水规定。

1. 园区用水的管理、维修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各职能部门辖区内的厕所日常用水由该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原则上一楼资产管理部、二楼劳资财务部、三楼党政办公室),发现水管或阀门漏水要及时通知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要及时进行维修,杜绝长流水现象出现。

2、小车班洗车用水的管理由党政办负责管理,洗车时要使用高压水枪洗车,力求节约用水。园区按照每车每月10吨水进行考核,超过用水量时要追究其原因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严禁外来车辆到园区洗车处洗车,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4.养成自觉节水习惯,随手关闭水龙头,杜绝长流水现象,为者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罚50元。

5、资产部协同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用水、用电检查,并将巡查中发现的违规用水、用电现象及办公室人员进行处罚并将检查情况在园区通报。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学校饮用水管理办法

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1】

一、管理机构

分管领导:赵学清 兼职管水员:叶美 卫生监督员:林阳

二、办公室桶装饮用水管理

1.学校实行招标方式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供水站: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2)每学期初提供一次近期《产品检验报告书》;

3)持《健康证》的送水员(备好复印件二份);

4)提供免费清洗(每学期第1、10、18周)校内饮水机(按编号)服务;

5)自备《送水数量及空桶归还登记本》《清洗服务签收本》以便收款有据;

2. 门卫保安员负责查验首次送水人员《健康证》并保存复印件。

3.当周值日教师负责在《饮水机清洗服务签收本》上签名;

二、教学楼(实验楼)学生节能(直饮过滤)饮用水管理

1.学校保证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确保水量充足。每年拨专款派专人进行一次水质送检并公示检验报告;

2.学生饮用水作为学校安全巡查时的重点巡查对象之一。

3. 要求学生自备饮水用具,学校不得配置公用饮水用具。

4.档案室负责存放《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单》;

5.总务处管水员负责定期检查和上报出水、排水、噪音及水温等异常情况;

6.总务处负责提醒厂家(碧涞前河)在开学前对饮水机进行清洗、维护、修理(保修二年)更换过滤芯并做好记录;

7.校医、班主任及值日老师负责随时观察学生饮水前后的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处理;

8.打扫教学楼卫生间和实验楼一楼西侧的班级负责抹洗饮水机边缘及台面;

9.学校应在取水点墙面设立《饮水须知》,提示科学卫生饮水、自带饮具及节约意识;

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全校教职工、学生饮用水的安全,树立节水观念,建设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所指饮用水,是指学校供给教职工、学生在校期间使用的公共饮用水。包括自来水、饮水机供给的饮用水,学校集中购买的瓶装用水。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各种饮用水的安全管理。

四、总务处负责按照政府的安排适时与教育处配合,开展各种安全用水和节约用水教育活动,在全校学生、教职工中树立安全用水和节水意识,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建设节约型校园。

五、总务处每日安全巡查,要注意自来水和开水器出水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如有异味、有颜色等),立即实施《成都七中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停止使用饮用水,直至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供水。

六、全校教职工、学生都有及时报告的责任。

七、新购置开水器,必须安装锁具;必须接地可靠,防止漏电。总务处每日安全巡查,要检查开水器锁具,如有损坏,及时更换。总务处管理员负责督促每周清洗开水器,每学期开学前安排全面清洗开水器,保证清洁。

八、学校配置的饮水机,由总务处负责管理。教师办公室、各班级如自购使用饮水机,应指定有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安全。

九、学校如需购买瓶装饮用水,由总务处集中统一购买。购买时应选择知名品牌饮用水,查验生产许可证、生产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严禁购买无证或假冒的饮用水。学校教职工、学生自购瓶装饮用水,也应注意购买合格产品。

十、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后,一般事故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学校饮用水管理制度【2】

一、 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 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三、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学校的自来水供水蓄水池每学年进行一次清洗。师生的饮水机由供水方每学期进行消毒不少于二次。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四、师生直接饮用的桶装水必须是标有生产日期和qs认证标志的,并每月向供水方索取检验报告,以确保广大师生用上安全、放心的纯净水。

五、相关责任人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保持其外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六、如发现有人为造成影响正常饮水情况,包括损坏饮水机、桶,由损坏者照价赔偿。

七、注意安全、节约用电。当天工作、学习结束后必须关闭房间所有电源,包括饮水机电源。严禁学生自行拆御饮水机,如有故障及时到总务处更换。

八、桶装水领用为每天的下课时间,课时停止发水。

九、接受当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用水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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