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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医院管理办法6篇

发布时间:2023-01-03 10:24:03 查看人数:81

附属医院管理办法

第1篇 附属医院考勤管理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医院劳动纪律管理,完善职工考勤制度,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对象:所有与医院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含固定编制、合同编制、流动编制、借调人员、返聘及雇请人员等。

第三条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12时,下午2∶30- 5∶30时;实行轮班制人员按科室排班执行;劳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四条 实行二级考勤管理。一级以处、科室内考勤单位负责考勤登记及汇总确认,二级为人事部门负责,对各考勤单位的出勤登记情况进行审核、抽查。业务科室原则上以专科为考勤单位,未设专科的以大科为单位,其中下设部门固定人员较多的可单列(由人事部门核准);行政后勤部门以处室为考勤单位。

第五条 实行考勤专人负责制,每考勤单位指定考勤员、考勤责任人各一名,对部分行政后勤处室下设科室、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增设考勤员。考勤员由处、科室领导推荐报人事部门审批聘用;考勤责任人实行处(科)室领导责任制,原则上由处(科)室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担任。

第六条 考勤员、考勤责任人职责

㈠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劳动纪律管理办法》、《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假期管理办法》、《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加班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承担本部门职工劳动纪律、出勤等管理职责。

㈡ 督促本考勤单位职工按规定出勤,并指导、督促按规定办理各类请假、休假等离岗审批手续。

㈢ 考勤责任人须本着劳逸结合的原则,做好当年度职工休假计划,尽量保证职工带薪休假;支持和督促考勤员开展工作,审核、监督本考勤单位职工的出勤登记情况。

㈣ 考勤员对考勤责任人负责,对职工的劳动纪律和出勤登记进行具体管理。

1、建立出勤登记制度,每天如实登记职工出勤情况,每月26日前按要求将职工出勤、执行劳动纪律情况经考勤责任人签名确认后报人事部门;

2、每月及时将职工的出勤情况反馈职工本人确认。

第七条 奖惩措施

㈠ 医院每月发给考勤责任人、考勤员岗位补贴各100元;

㈡ 出现无特殊原因迟报、漏报、虚报、错报或隐瞒不报等违反考勤制度的情况,每次减发考勤员、考勤责任人岗位补贴各50元;

㈢ 因迟报、虚报、漏报、错报或隐瞒不报等违反考勤制度的情况给医院造成损失的,由考勤员、考勤责任人负责追回。不能追回的,由考勤员、考勤责任人负责赔偿(各负责50%);情节严重者,全院通报批评,并扣考勤员和考勤责任人当月考核性补贴的20%-30%。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考勤管理办法》(附一人〔2007〕43号文)同时废止。其他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2篇 附属医院加班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加班工作管理办法

为规范职工加班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院本部在岗职工,含正式编制、合同编制、流动编制、借调、返聘雇请人员。

第二条 加班工作原则:各处科室必须严格控制加班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尽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对一些专项工作,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而又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或正常工作时间外突发事件必须及时抢修或作应急处理的,或必须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岗位,可安排职工加班工作,但每周至少保证职工休息1天。

第三条 加班工作补偿原则

一、非当班医生周末或节假日回科室查房、住院总值班、三值医生(护理人员)24小时值班、业务科室主任值班、行政(后勤、保卫)总值班不纳入加班工作范畴。

二、每周超出40小时的工作时间计加班时数。

三、行政后勤部门人员加班工作,不计发加班补助(对必须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班的人员除外),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以相应的加班工作时数安排补休,补休假由科室统筹安排在6个月内休完。

四、业务科室人员加班工作,原则上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以相应的加班工作时数安排补休,一二值医生(护理)24小时值班计补休假1天,补休假由科室统筹安排在6个月内休完。对少数科室确因工作任务重或突发事件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医务处审核,由人事处计发加班补助。部分特殊科室加班工作已通过额外补贴体现的,不再安排补休及计发加班补助。

五、对必须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班的人员,业务科室经医务处审核、行政后勤科室经人事处审核后方可计发加班补助。

第四条 加班补助标准(8小时计1天):

一、勤杂普工:以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计算。

二、其余人员:

㈠ 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每人每天75元

㈡ 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每人每天100元

㈢ 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每人每天150元

第五条 加班补助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加班补助申报周期: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

二、由申报科室考勤员填写《加班补助申请表》,由考勤责任人签批后,每月26日交人事处。业务科室加班情况由人事处统一报医务处审核,行政后勤科室加班情况由人事处审核,审核后由人事处通知财务部门发放补助。

第六条 加班补助每月结算一次,于加班申报的次次月9日随个人薪酬发放,在个人薪酬清单中显示。对加班补助有异议的,在收到薪酬清单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认可。

第七条 各处(科)室对加班补助的报领必须严格审核把关,一经查实虚报加班补助,除追缴已发的加班补助外,再按其2倍数额扣发当事人考核性补贴,并对处(科)室考勤员、考勤责任人给予各扣发当月考核性补贴50%~100%的处理。

第八条 黄埔院区、东山院区按本办法原则,根据院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3篇 附属医院职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职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优化职工队伍结构,配合医院定编定岗工作的全面开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文)和《zz大学教职工离岗退养暂行办法》(中大人事[2005]13号文)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岗退养即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是指职工达到一定年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并具备相应的工作年限,不适应现有的工作岗位;或实行定编定岗后未被现有科室聘任,院内其他科室亦无法安排工作;或由于科室改制,医院不存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不再安排工作,退出工作岗位在家休养。

第三条 离岗退养期限为医院批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离岗退养期满按医院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离岗退养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享受离岗退养待遇,不再享受在岗职工的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医院正式编制职工。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离岗退养:

㈠ 属干部身份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属工人身份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达到三十年,或连续工龄达到二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㈡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因工致残或患病难以坚持正常工作,并已连续病休达三年以上的人员,经广东省劳动鉴定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㈢ 因定编定岗或改制未能获聘用的职工(被医院解聘、辞退者除外),其年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请离岗退养由本人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职工离岗退养申请表》,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根据规定签署意见,上报人事部门审核后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批准后由人事部门与获准离岗退养的职工签订《zz一院职工离岗退养协议书》。

第八条 离岗退养职工从批准的次月起享受离岗退养待遇。

第九条 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

㈠ 离岗退养生活费

1、在离岗退养期间领取离岗退养生活费。

2、离岗退养生活费按照退休人员所享受的工资标准及津贴项目(不含离退生活补),以离岗退养前实际工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发放比例为:连续工龄35年以上的,按95%比例计发;连续工龄30-34年的,按90%比例计发;连续工龄25-29年的,按80%比例计发;连续工龄20-24年的,按60%比例计发;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按40%比例计发。

3、离岗退养生活费低于当年广州市失业救济标准水平的,按当年广州市失业救济标准补足。

㈡ 全额享受六大节日费(春节、五一节、中秋节、国庆节、校庆、元旦)。

㈢ 享受在职人员的医疗待遇。

㈣ 不享受住房公积金。

㈤ 离岗退养期间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按在职人员的同等情况调整档案工资,离岗退养期间不兑现,退休时以档案工资作为基数计发退休费。

㈤ 不评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称、不晋升行政级别和考工定级。

第十条 离岗退养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参照本人档案基本工资标准缴交社会保险费,如本人档案基本工资低于社保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则按社保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离岗退养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职工离岗退养期间不计算工龄。

第十三条 离岗退养职工退养期间不占原科室人员编制,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有损于医院形象、声誉和利益的活动,否则医院有权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不得从事其他有偿劳动,否则解除其人事关系。

第十六条 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不得泄露医院机密,如因此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医院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同时有权解除其人事关系,停发一切待遇。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刑、劳教(包括判处管制、缓刑)的,予以开除处理。

第十七条 因医院岗位需要被雇请的离岗退养职工,其待遇按医院雇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已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离岗退养的,离岗退养生活费执行原标准不变,其余条款按本办法执行。

第4篇 附属医院大件物品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e大学附属医院大件物品、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规范大件物品、大宗物资采购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现根据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要求,参照兄弟院校经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大件物品、大宗物资界定标准

大件物品为单件金额达2万元及其以上的物品;大宗物资为每批金额达5万元及其以上的物资。

二、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议标。

三、采购原则

1、保证质量,保证物品价格合理。

2、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办事。

3、统一办理、批量购买,择优选点。

4、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维护学校利益。

四、采购范围

1、科研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与软件等。

2、基建维修类:基建或维修项目中甲方供应的各种成批材料、大型设备。

3、行政办公类: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及系统软件。

4、图书资料类:包括图书文献资料及数据库系统软件。

5、学生用品类:公寓化生活用品、院、系服装、军训服装等。

6、医药类:药品、医疗器械等。

7、饮食服务类:根据后勤改革后的体制和运行机制确定相应的范围。

8、其它类:机电设备、音象设备、家具、绿化苗木及其它大批量物资。

五、采购组织

(一)根据采购任务,学校后勤处、设备处、图书馆、学生处、产业处按照各自的采购职能成立相应的大件、大宗专项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和承担采购任务的部门负责人组成,采购部门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大件、大宗专项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审定采购内容。

2、批准成立专项采购招(议)标工作组。

招(议)标工作组要注意吸收使用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参加(专家人选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临时选聘)。

3、处理采购工作中发生的重要事宜。

4、对采购中和采购后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大件、大宗专项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下设专项采购招(议)标工作组,成员由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和使用单位、采购部门的有关同志组成,组长由采购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招(议)标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组对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采购过程和质量负直接责任。根据采购物资金额的大小,确定工作组人数(一般3-7人),大件物品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每批金额达50万以上的,工作组还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人数不得少于9人,必要时可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独立的评标组。

专项物资采购招(议)标工作组及组长的职责为:

1、制定招(议)标文件或详细购物标准,安排购物日程。

2、坚持多渠道,广泛收集信息,并在工作组会上对信息进行筛选,并向有关厂家发布信息或邀标函,收取标书或报价书。

3、根据需要安排人员到有关厂家考察。

4、举行招(议)标会议,按程序评标后确定中标单位。

5、处理招(议)标过程中的有关工作。

六、采购程序

(一)常规采购程序

1、招(议)标工作组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其他学校、单位购置物品的情况;了解有关厂家以往在我校供货的情况;了解该物资若干品牌厂家的产品情况及当前价格。

2、采购部门原则上每个月底向采购领导小组汇报当月物品采购情况,提交下月《采购计划一览表》。在落实资金的前提下,承担采购任务的单位填写《e大学大件、大宗物资采购申请表》、《专项物资采购招(议)标工作组成员情况表》,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3、招(议)标工作组应参照“招标文件”样本编制招标文件或详细购物标准,准备有关资料。

4、招(议)标工作组向有关厂家发出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性能、质量、数量等信息或邀标函,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样品、文字材料、报价书等;竞标厂家应具有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规范证件和说明企业生产规模的基本材料、外地产品应具有进场许可证。报价书由供货单位盖章并密封,形成暗标,采购部门统一收取标书后应由专人保管,招(议)标会前任何人不得拆封。

5、如确有必要,招(议)标工作组应安排人员到有关厂家考察、调研,了解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

6、招(议)标工作组举行会议,对各厂家所提供的样品或文字材料编号后,按照购物标准进行评议,当场拆封暗标,在综合质量、价格、供应商资质、信誉度等情况后确定一家或几家为中标单位。

7、招(议)标工作组和中标单位签定购物协议,规定成交物品的交接时间、验收方式、付款办法及违约处罚等内容,根据协议需预付款者,需携带协议副本及采购工作组长签字的暂付款单,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货款结算应严格执行质量保证金规定,购物协议须先由采购工作组组长签名、采购部门盖章,连同《e大学大件、大宗物资招(议)标情况登记表》、验收报告一起送审计处审核盖章后,财务部门方可付款。

8、大件、大宗物资由招(议)标工作组负责验收,必要时可聘请专家、专业质检部门参加,验收后填写《大件、大宗物资验收登记表》(如因保质期而延期付款的,应在付款到期日填写“无质量问题表”通知财务部门付清余款)。采购领导小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予以追究责任。

9、采购验收后,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或建立有关台帐,并由采购部门将全套招(议)标材料分类立卷,归入校档案馆。基建工程中的设备采购同时要符合基建有关程序,相悖之处应按基建工程程序执行。

(二)急购物品、独家经营或特定物品、续购物品的确认及采购程序

1、急购物品

急购物品是指未列入计划、确因情况紧急必须在2天内购回的极少数物品。使用部门确需急购物品时,应首先填写《急购物品确认书》,经分管校领导确认并签字后,送有关采购部门,采购部门接《急购物品确认书》后,应在部门内部组成工作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应询价3家以上),并认真填写《e大学询价采购物品记录表》。大件物品单价在6万元以上、大宗物资每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原则上不能确认为急购物品。

2、独家经营或特定物品

使用单位需采购独家经营或特定物品时,应先填写《独家经营或特定物品确认书》,连同有关政策依据(特定物品)或调研报告(特定物品)一并送交分管校领导确认并签字后,送有关采购

部门,采购部门应按招(议)标工作组产生办法组成工作组,拟定谈判方案,通过谈判确定购销合同,并认真填写《e大学谈判采购物品记录表》。

3、续购物品

续购物品是指同一或不同使用单位在6个月之内再次购买同一供货商的同一物品,且该价格基本不变,根据原购销合同新增购的大件大宗物品。采购部门拟用续购方式采购物品时,事先填写《续购物品申请表》,提供相应的市场价行情,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七、关于采购工作中有关费用的收取、管理与使用

1、有关费用的收取

参照物资采购招(议)标中的常规做法,按每次标的大小适当收取标书工本费(50-100元)。

2、有关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属于教学、行政设备方面物资采购中的考察费和聘请专家论证、评标、验收等费用从承担采购任务的部门的相关经费中列支(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应将该项支出列入预算),属于基建方面物资采购中的考察费用从基建费用中列支。

八、参照执行的有关问题

1、大件物品为每件金额2万元以下、大宗物资为每批金额5万元以下的,应由采购部门组成采购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市场价格调研),询价不得少于3家,并填写《e大学市场调研采购物品记录表》,按编号先后保存归档,以便查核。

2、各院(系)、部门利用自有资金(含由财务处代管的定项捐助款)购置大件、大宗物品,原则上应委托学校有关采购部门统一采购,特殊情况应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意见,报纪监审办公室备案。大件物品单价在6万元以上、大宗物资为每批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招(议)标工作组须由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学校采购部门的有关同志参加,人数不得少于7人,组长由学院或部门负责人担任。各院(系)、各部门及产业处自行承担采购任务时,要妥善保存好有关材料,以便查核。

3、校办企业购置大件、大宗物品,由产业处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纪监审办公室备案。

九、采购纪律

1、各院(系)、各部门的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2、严格实行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组长负责制。

3、大宗物品的采购必须集中进行,不得化整为零处理。

4、在大件、大宗物品采购过程中,招(议)标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秉公办事的原则。不得收受供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回扣,不得接受供方宴请。如实在无法谢绝,应按规定及时登记上报。

5、招(议)标人员要严格遵守采购工作中的保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供货方泄露学校有关采购秘密。如有与投标方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立即取消其招标组成员资格,学校将对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者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6、采购物品的验收,要以样品或产品说明书、合同规定的配置和性能指标为准则,严格把好质量关。如发现实物与样品不符或出现破损、数量不足和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应做好记录,按协议内容追究供货方的责任。

7、一些需要长期购买的批量物资,应对供应物资实行跟踪监控,并对供货单位定期评议,实行淘汰制,不搞一次招标定终身。

8、采购单位购置大件、大宗物品未按本暂行办法的程序进行招(议)标的,学校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或预付货款。

十、附则

1、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2、对未尽事宜,采购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和采购物品的种类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报纪监审办公室备案。

附表:

1、《e大学大件、大宗物资采购申请表》

2、《急购物品确认书》

3、《e大学市场调研采购记录表》

4、《独家经营或特定(名牌)物品确认书》

5、《e大学谈判采购物品记录表》

6、《续购物品申请表》

7、《某部门某月采购计划一览表》

8、《e大学采购大件、大宗物资招(议)标情况登记表》

9、《e大学大件、大宗物品验收登记表》

第5篇 附属医院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医院正当权益、保护医院利益和规避合同风险,促进医院对外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活动的开展,规范合作行为,确保合同履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z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医院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与外单位以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名义签订的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的所有合同。

第三条 医院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监督和合同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职能部门合同管理的分工

第四条 医院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部门对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即授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管理。

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合同业务为:

一、人事处负责医院人事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

二、设备科负责设备及医用耗品的采购及维护等合同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金融业务往来合同的管理;

四、后勤处负责基建、修缮、房屋租赁、物资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五、药学部负责药品、试剂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六、科教处负责各类专业培训、合作办学、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合同的管理;

七、院长办公室负责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的管理及全院合同的协调工作。

其它未列明的合同原则上按管理职能归属相关科室管理。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管理

第五条 医院所有对外合同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z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遵照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签订,确保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对所管理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查合同他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一)营业执照。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等;

(二)从事合同项目的资质证明等;

(三)合同他方的法人代表身份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四)必要时要求合同他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负责起草或审核合同草案,组织相关人员与合同他方进行合同谈判,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按医院要求组成项目小组,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

三、负责对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进行审查。一般包括合同他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四、负责或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五、负责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

第七条 合同初稿由职能部门起草后,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定稿,主管部门必要时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定稿后的合同,由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报院长审批并组织签订,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经院长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各类合同的补充及变更照此程序办理。

第八条 非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未经医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医院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代表医院签订任何合同。

第九条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主管部门负责跟踪落实合同的执行情况,并监督合同他方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异常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重大合作项目须每年检查合同落实情况并将书面总结呈交分管院领导。

第四章印章、合同档案和合同备案的管理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在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时,必须按规定使用“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印章。若有需要,可申请合作“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印章。

第十一条 “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印章以及法人代表章由院长办公室妥善保管、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符合规定审批程序的合同,方可加盖“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 ,履行登记手续,连同审批、会签、《授权书》等资料一并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份数视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签订完毕,正本合同由主管部门保管,如涉及款项结算事项的,其中必须有一份标注“财务”专用字样的合同作为款项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职能科室按照合同的分工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相关资料的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合同档案整理立卷后,凡保管期在16年以上(含16年)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合同档案,移交院办综合档案科保存。

第十五条 部门保管的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

一、执行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10年;

二、执行期在10年以下5年以上(含5年)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5年;

三、执行期在5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3年;

四、执行期在1年以下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2年。

第五章 合同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医院成立由院办、监察、财务和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合同监督、检查工作小组。院办负责牵头与组织协调,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医院各部门所管理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科室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报批、审核、备案,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负责签订合同的人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科室或个人在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要财物或收受贿赂,医院视情节严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合作协议、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相抵触,一律以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6篇 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院药品、设备、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的管理,保证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入库;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 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的人员。

第四条 全院(含黄埔院区、东山院区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以下条 件人员,均自动入选为专家库专家:

㈠在职职工;

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副高);行政、后勤科室管理岗位八级以上职员(含八级);熟悉相关业务的部分院本部中级职称人员(指超声、核医学、检验、麻醉、基建和设备等科室人员);

㈢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家因退休、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退出专家库;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在院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㈠接受医院聘请;

㈡依法独立参加医院组织的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不受任何部门或者个人的干预;

㈢获得参加活动的劳务报酬(医院年终亦对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人员给予表彰);

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㈠学习了解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

㈡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㈢遵守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不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不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他人透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

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的人员;

4、主管当次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科室的人员。

㈤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地进行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㈥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参加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停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违反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的;

㈡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㈢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的;

㈣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㈤向他人泄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的;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统一设库,分类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㈠专家库按专科、大科、全院分级分类建库,其中护理系列独立建库;

㈡为满足特殊项目(如腹腔镜等设备)的招标、采购评审的需要,专家库建立相应子库,子库的使用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㈢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粤卫〔2006〕227号文)的要求,医院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用于药品遴选专家的抽取。药品遴选专家库使用和管理按《关于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和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的通知》(附一办〔2007〕10号)及按本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执行。

㈣院区(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由院区自行建立专家库并参照本办法第十条 相关规定负责专家的抽取,特殊情况除外。院区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本办法第十条 相关规定报院本部执行;10万元以下的,由院区自行使用院区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审。

㈤凡符合省、市规定的招标项目,按照省、市规定进行招标。如需我院选派专家,按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执行;个别特殊情况,可由招标项目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㈥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而医院专家库中相关类别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招标项目,申请科室可按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申请使用学校的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或由申请科室按不超过评标小组成员总数的1/3比例提出拟指定人选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㈦专家库设在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专家抽取程序:

㈠需要抽取专家的科室在医院网页下载填写《专家抽取条 件表》,列明专家抽取条 件和后备抽取条 件,由科室负责人签名,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活动前两个工作日送院长办公室文秘科。

申请科室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院长办公室不予受理;所造成工作贻误的后果,由申请科室承担。

㈡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于招标、采购评审活动前一个工作日,在监察室的监督下,按下列顺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1、首先按专家抽取条 件要求随机抽取专家;

2、按专家抽取条 件要求抽取的结果如未能满足所需专家数时,再按专家后备抽取条 件要求随机抽取;

3、按专家后备抽取条 件抽取如仍未能满足要求时,立即反馈申请科室负责人,由其补充或修改抽取条 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再继续抽取。

㈢抽取人按名单顺序现场电话通知被抽取人,被抽取人应当立即答复能否参加活动。

㈣抽取人按名单顺序通知完毕,专家人数仍未满足要求,抽取人应再次按抽取条 件随机抽取差额人数,直至满足要求。

㈤专家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有特殊原因,专家不能如期参加活动,应及时报告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安排另行抽取。

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完毕,抽取人应详细填写《专家抽取情况报告书》和《专家签到表》,由抽取人和监督人签名确认后,《专家抽取情况报告书》由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存档备查,《专家签到表》于评审活动当天密封交申请科室。

第十二条 专家库抽取人、监督人、抽取资料归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他人泄露被抽取的专家名单及相关信息;否则,视情节按医院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专家库由院长办公室、人事处共同管理和维护,各自职

责是:

㈠人事处负责于每年6月份定期提供专家更新资料(含符合条 件的新增专家名单、副高职称以上的退休人员名单);

㈡院长办公室负责:

1、综合档案科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2、信息网络科负责专家库管理软件的维护及资料更新;

3、文秘科负责专家抽取活动的安排及抽取资料的归档。

第十四条 后勤处、监察室负责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协助落实相关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 监察室负责对专家的抽取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属医院管理办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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