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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2-12-18 14:15:07 查看人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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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管理办法

第1篇 s煤矿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井下烧焊管理,严格落实烧焊措施和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管理规定

(一)井下、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三)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内均严禁施焊,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所有顺槽均严禁烧焊。

(四)地面煤仓烧焊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烧焊专项技术措施制定及审批

(一)措施的编制人员必须是烧焊单位的主管技术员,措施的审批人员必须为审批单位技术人员。

(二)措施内容要求详见附件。

(三)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矿规定要求进行审批、下发、贯彻学习等(必须有记录可查)。

(四)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至少提前一天编制,并根据作业方式和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保证作业安全,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烧焊作业必须当班完成。

(五)烧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烧焊时间、地点、负责人及安全要求等内容,同时包括烧焊器材的运输保管和点火工具的管理等内容。

三、烧焊措施贯彻执行

(一)烧焊施工单位必须对审批完毕的烧焊专项措施组织贯彻学习,并将学习记录备案,烧焊时必须有干部现场跟班,并且指定监护人员、瓦斯检查工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井下烧焊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特别规定》第24条等,烧焊地点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检仪,瓦检员要定时检查瓦斯情况。

(三)根据现场情况,在危及安全或不落实措施时瓦检员有权停止烧焊。

(四)井下施焊火种必须由班组长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种使用情况。

三、要求

(一)烧焊前必须由业务部门副总工程师召开专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参加,针对烧焊项目事宜进行安排,落实措施要求及相关准备工作。

(二)专题会必须按照烧焊措施明确烧焊现场参加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替换),执行签字手续。

(三)专题会决议内容和签字名单由业务部门整理,并在烧焊前报业务部门和安检部门备案。

(四)烧焊项目施工必须安排在8点班进行。

(五)运输__队、机电__队、运输__队、回收队等烧焊项目多或频繁的单位,每月必须提前制定烧焊计划,烧焊计划必须由业务部门和战线负责人审定签字,并报业务部门和安检部门备案。

四、考核

(一)烧焊单位未按程序进行措施审批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二)无明确烧焊现场参加人员名单的不得烧焊,不及时整理专题会纪要或纪要不及时报送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三)不组织烧焊专题会严禁烧焊作业,并对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四)应制定烧焊计划而无烧焊计划的不得进行烧焊,并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五)烧焊现场应提供措施学习记录,无学习记录的,立即停止烧焊施工,并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六)烧焊期间,施工现场人员严禁脱岗,违反规定者处以500元罚款。

(七)烧焊单位弄虚作假,使用以前的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八)烧焊作业,必须严格按措施执行。否则,对责任人处罚500元,发生事故的,按矿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2篇 煤矿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井下烧焊管理,严格落实烧焊措施和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管理规定

(一)井下、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三)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内均严禁施焊,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所有顺槽均严禁烧焊。

(四)地面煤仓烧焊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烧焊专项技术措施制定及审批

(一)措施的编制人员必须是烧焊单位的主管技术员,措施的审批人员必须为审批单位技术人员。

(二)措施内容要求详见附件。

(三)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矿规定要求进行审批、下发、贯彻学习等(必须有记录可查)。

(四)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至少提前一天编制,并根据作业方式和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保证作业安全,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烧焊作业必须当班完成。

(五)烧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烧焊时间、地点、负责人及安全要求等内容,同时包括烧焊器材的运输保管和点火工具的管理等内容。

三、烧焊措施贯彻执行

(一)烧焊施工单位必须对审批完毕的烧焊专项措施组织贯彻学习,并将学习记录备案,烧焊时必须有干部现场跟班,并且指定监护人员、瓦斯检查工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井下烧焊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特别规定》第24条等,烧焊地点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检仪,瓦检员要定时检查瓦斯情况。

(三)根据现场情况,在危及安全或不落实措施时瓦检员有权停止烧焊。

(四)井下施焊火种必须由班组长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种使用情况。

三、要求

(一)烧焊前必须由业务部门副总工程师召开专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参加,针对烧焊项目事宜进行安排,落实措施要求及相关准备工作。

(二)专题会必须按照烧焊措施明确烧焊现场参加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替换),执行签字手续。

(三)专题会决议内容和签字名单由业务部门整理,并在烧焊前报业务部门和安检部门备案。

(四)烧焊项目施工必须安排在8点班进行。

(五)运输__队、机电__队、运输__队、回收队等烧焊项目多或频繁的单位,每月必须提前制定烧焊计划,烧焊计划必须由业务部门和战线负责人审定签字,并报业务部门和安检部门备案。

四、考核

(一)烧焊单位未按程序进行措施审批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二)无明确烧焊现场参加人员名单的不得烧焊,不及时整理专题会纪要或纪要不及时报送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三)不组织烧焊专题会严禁烧焊作业,并对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四)应制定烧焊计划而无烧焊计划的不得进行烧焊,并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五)烧焊现场应提供措施学习记录,无学习记录的,立即停止烧焊施工,并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六)烧焊期间,施工现场人员严禁脱岗,违反规定者处以500元罚款。

(七)烧焊单位弄虚作假,使用以前的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八)烧焊作业,必须严格按措施执行。否则,对责任人处罚500元,发生事故的,按矿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3篇 煤矿矿井机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井机电管理的基础工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有关机电管理的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特制定《煤矿矿井机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本办法”。各地面生产单位机电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机电管理工作是煤炭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矿井、各部(处)室要把机电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第三条各矿井必须加强对机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技术领导的机电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矿井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机电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煤矿机电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和培训并重”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矿井发展。机电设备管理应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矿机电部(部)必须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档案、综采综掘设备技术档案、设备检测和探伤档案、安全保护设施整定和校验档案。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每半年应对档案建立情况组织一次检查,煤矿机电处门每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时重点检查各种技术档案的相关内容。

第六条 机电设备、小型电器设备、配件和各种缆线要实行计算机管理。设备实行动态达标管理,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井下所有移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新工作面安装的设备和采后收回的设备都必须执行现场验收交接手续。设备和配件管理应满足生产需要。严禁将主要设备拆套拆件使用,如需拆套拆件使用应经煤矿机电处批准。

第七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并签发防爆设备入井合格证后,方可入井。首次在煤矿井下使用的机电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及工业性试验产品,必须经煤矿批准。

第八条主要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设专职司机和维护电钳工。移动设备必须明确包机维护人员。采、掘、运等移动设备的安装,必须有设计,并计划进行安装;安装地点的矿建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后,应由矿组织机电、生产、安检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九条设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严禁出现失爆。

第十条大型固定设备必须按规定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机房悬挂“安全准用证”。主要设备的关键部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探伤,并将探伤报告存档。

第十一条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淘汰的工艺、产品,井下严禁使用非阻燃胶带及非阻燃电缆。

第十二条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检修制度,推广使用设备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等新技术。大型固定设备的大修和技术改造,竣工后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应由矿机电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将验收结果报煤矿机电处备案。

第十三条积极落实煤矿化工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煤矿化工集团机电运输主要系统准运证及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4篇 矿井小绞车管理办法

加强矿井小绞车管理,确保提升运输安全,促进煤炭生产,现制订'小绞车管理办法'。望所属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管理机构

第1条 矿 机电队是矿井提升运输系统职能的管理单位。配备专人负责矿井小绞车提升运输的技术管理工作,并承担日常小绞车检查、考核、统计、调配工作。

第2条 各采掘及辅助工区要有一名副区(队)长分管本单位提升运输工作。

第3条 各采掘及辅助工区必须有小绞车、钢丝绳、地滚、轨道及安全设施的检查维修专业人员,负责日常检查修理工作。

(二)一般规程

第4条 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四有、三好、二落实'。四有:有阻车器和栓车器、有地滚、有躲避峒、有声光兼备信号;三好:小绞车设备完好,基准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二落实:岗位责任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第5条 小绞车司机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五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喝油、打结、断丝超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

第6条 挂钩工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五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重车装得不标准不挂;超车数不挂;提升巷道内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一定要对大钩头、插销、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小绞车无余绳后方可发信号开车。

第7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必须经挂钩工同意,并打完行人点(即“乱点”信号方可上下,行人走完后必须发出行完点,如“一长二短”信号)后,再可进行正常挂钩;凡是小绞车斜巷中间横贯处设红灯,红灯亮时,不准上下人。

第8条 小绞车走钩时,不准在小绞车巷道中工作和休息。必须在该巷道中作业时,要有安全措施,经有关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再与有关人员联系好后方可工作。

第9条 斜巷运送物料如果超长,料车必须用专用的多环链连接器连接,严禁用其它物品代替,如果代用,必须持有经生产管理部部长批准的措施。

(三)技术要求

一、斜巷(上、下山)和峒室

第10条 小绞车斜巷应符合设计,巷道支护应达到合格品,斜巷净高距轫面不小于1.9m,矿车到斜巷突出部分(或距离没的管道物体)的最小距离不小于250mm,不得有断棚,漏顶现象。

第11条 斜巷必须有正规水沟,盖板齐全,流水不得冲刷道心,巷道内无矸石杂物(老料),达到畅通整齐。

第12条 小绞车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2m,棚子距小绞车最近距离不小于600mm。峒室支护达到合格品,15kw以上小绞车,峒室要有正规设计,小绞车基础要用砼浇灌。

第13条 斜巷下部停车场应设有躲避峒,躲避峒距起坡点不小于2m。其规格:高×宽×深=1.8×1.2×1m。

二、轨道和车场

第14条 斜巷轨道敷设要达到合格品(按部颁轨道质量标准),达到平直、稳固、道板不悬空。

第15条 斜巷上下停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车长数的3倍。停车场轨道要水平,上车场不得有向提升巷的斜度,以免矿车自溜下滑。

三、地滚

第16条 小绞车斜巷必须装地滚,间距不大于20m,安设齐全,转动灵活。

第17条 上口轨道变坡点(罗锅道)要装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φ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φ40mm,要安装平正,稳固、灵活。

第18条 小绞车斜巷有起伏,绳磨顶梁时,要装天滚,数量以不磨绳为准。

第19条 腰巷甩车道及下车场甩道,侧帮要装立滚,甩道道心要装扒绳轮和地滚,数量以不磨绳为准。

四、阻车器

第20条 凡小绞车斜巷上车场距变坡点(罗锅道)1~2m处必须装设阻车器,双轨道要装两个阻车器。阻车器形式提倡用自动复位阻车器,其他形式也可使用,但必须性能可靠,动作灵活,操作方便,阻车器必须经常处于阻车位置。

五、挡车门

第21条 凡小绞车斜巷从下车场起坡点向上5m处要装一道挡车门,当车通过时方准打开,过后立即关闭。

第22条 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安设二道挡车门。第一道门距迎头或扒装机10m,第二道距第一道15m,两门随掘进前移,或随扒装机前移。;

第23条 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车点向上5m设第一道挡车门,距迎头10m或距扒装机尾5m设第二道挡车门,此门随掘直前移。

第24条 铁门规格,用15kg/m钢轨焊接:高×宽=1500×800mm为宜,门轴直径不小于φ30mm。门柱可用矿用工字钢或类视强质材料,顶底窝深度:从硬面下不小于200mm,立柱角度为近山700~750,安装牢固、顶底不得加楔。柱距不小于1200mm。

第25条 小绞车斜巷挡车门,可设计在门下方的操作机构,如钢丝绳滑轮机构或杠杆,连杆机构等。由挂钩工负责操作。下山掘进铁门要有专人负责,可在铁门旁开躲峒,随门前移,开门人员在硐内操作,手脚不准外露。也可用绳滑轮在门上下方操作。

第26条 有条件的斜巷要求装连环挡车门。

六、小绞车安装规定

第27条 小绞车滚筒中线应与绞车提升巷道中线重合,安装平稳牢固,方便操作。不爬不咬绳,不跳绳,排列口整齐。

第28条 掘进上山小绞车(倒位牛绞车)应安装在直道外则,绞车机体距轨道和棚柱不小于200mm近头,立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不小于φ400,严禁用小滑轮代替。导向轮支柱如用小滑轮代替,其直径不小于φ400,顶窝在硬面内200mm,柱下穿铁鞋。支柱角650~750。

第29条 小绞车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其绞车基础应砼浇灌,低于一年使用期的可用迎压柱固定或用地锚杆固定。用迎压柱固定时用两棵压柱,迎柱角650~750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绞车底梁可用18号槽钢,地脚螺丝和垫圆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

第30条 小绞车信号声光要兼备,符合五小器完好要求。电铃信号应装在信号板上,并安放在躲避峒壁上。

第31条 钢丝绳直径应符合绞车技术要求(或经验算)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第32条 小绞车必须用装有绳铺的保险绳的钩头,钢丝绳鼻子必须有绳口并且连接,钩头经试验并符合安全规程规定。严禁用绳鼻、铁棒与矿车连接。

七、检查维修

第33条 小绞车要实行专人定期检查维修,每周不少于一次,钢丝绳、直接装置、地滚、安全设施每周检查不少于2次;要有专人负责做好记录, 机电队设有登记台帐。

第34条 小绞车用的钢丝绳和保险绳断处不得超过20%,如有股或直径缩小10%时,必须及时更换。

第35条 直接装置、保险钩头,插销磨损不得超过尺寸的15%,闸带磨损厚度不得超过折厚1/3,且不磨铆钉。

第36条 井下使用达12个月的小绞车必须升井检修,严禁不坏不上井检修的恶习。

(四)违反该办法的处理

第37条 单位无分管提升运输工作人员、无专职维护人员的,或有专职维护人员且不正常履行职责的,则该单位质标工作下降一级。

第38条 凡没有做到'四有、三好、二落实'之规定中的任何一项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金,由责任单位落实责任者。

第39条 凡没有做到'五不开'或'五不挂'之规定中的任何一项的,一经发现或查出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的罚金。造成事故的则追究其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40条 凡没有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和第7条规定的,发现一次则处罚责任人罚金200元,造成事故的则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41条 凡有违反第8、9条之一者,每次处罚罚金200元,造成事故的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42条 凡违反第10、27、32条者,则视情节轻重,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金500-1000元。并限期进行整改合格。

第43条 凡违反第33条之规定,没有检查维修的,处罚责任人每次罚金100元,没有做记录并上报者每次处罚50元罚金。

第44条凡违反第34条和35条者,每次处罚责任人罚金100元,并限期要求立即整改合格,如造成事故则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45条凡违反第36条,业务部又下通知,不能按期升井交付检修,则处罚责任单位每延误一天100元的罚金,直至升井为止。

第5篇 矿井钻孔施工验收管理考核办法

一、钻孔施工管理及考核办法

1、井下钻孔包括瓦斯抽放钻孔、地质钻孔、探放水钻孔等。所有钻孔施工均由打钻抽放队负责。

2、钻孔施工部署由矿总工程师确定。矿总工程师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和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视其程度处罚5000-10000元/次。

3、安全副总、地测副总负责按矿总工程师的决策编制钻孔施工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发打钻抽放队组织实施。设计和下发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处罚200-500元。

4、打钻抽放队长负责组织及时组织施工,组织不力,延误工期造成损失和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视其程度处罚500-1000元/次。

5、钻孔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和措施规定执行,同时必须使用现场放线法确定钻孔挂孔地点和参数。严禁施工“任意钻”,否则,处罚100-500元/孔。

6、钻孔施工前必须按措施规定和钻机操作规程牢固可靠地架设钻机,严禁违章作业和危险蛮干。施钻地点必须通风可靠,并悬挂瓦斯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否则,视其违章程度和后果处罚200-1000元/次。

7、打钻工必须爱护打钻设备、材料和工器具。每班开钻前必须对钻机性能、防爆可靠性、作业场所安全性进行仔细检查,违章作业的处罚200-500元/次。设备、材料和工器具按规定摆放整齐有序,违反规定的,处罚100-200元/次。

8、钻进过程中必须严密观查进钻情况和瓦斯变化情况,及时测定钻进进尺,掌握岩层或煤层及其他构造情况,并及时做好观测原始记录备查。单孔施工完毕退出钻杆时,必须及时或提前通知瓦检员一起清点钻杆数量,并按规定填写好钻杆清点记录备查。否则,视其违章程度和后果处罚100-300元/次。

9、打钻工对竣工后穿煤层(或有瓦斯泄出)的钻孔,必须立即采取临时可靠堵塞措施,消除瓦斯溢出隐患。否则,处罚1000元/次.处。

10、每班出班前按操作规定要求停机、断电,清理现场设备、器材、工具,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做好作业场所的文明生产之后,在现场或就近地点向矿调度室如实汇报当班施钻情况并经同意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钻孔验收管理及考核办法

1、钻孔验收严格按矿井钻孔验收管理制度执行。由矿井验收小组负责,具体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通风副总、安全副总、地测副总组织现场验收。

2、每个钻场(或独立成组的单孔)竣工后,由打钻队向相关副总提报打钻原始记录和相关资料并申请验收。未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组织不及时的,处罚相关责任人员200-500元/次。

3、钻孔验收必须使用钻用工具和仪表。验收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严禁徇私舞弊。工作失职或失误的,处罚200-500元;徇私舞弊的,处罚1000-10000元/次,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验收完毕,由验收组长负责形成验收资料,并验收人员人人签字,报矿总工程师批示。工作失职或失误的处罚500元/次。

5、经审准的钻孔验收资料由相关技术人员或副总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绘制钻孔竣工图件,连同验收资料等形成“钻孔成果资料”,由分管部门负责存档备查、备用。工作失职或失误的处罚500元/次。

6、钻孔验收严格按矿井原制定的《钻孔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重申如下:

(1)钻孔验收时,凡钻孔方位角误差在3度内,倾角在2度内的视为合格。凡钻孔方位角误差在3-5度内,倾角在2-4度内的,扣取二分之一钻尺。凡钻孔方位角误差在5度以上,倾角在4度以上的视为不合格,不计钻尺重新施工;并处罚500元/孔。

(2)钻孔长度误差在0.5米内的视为合格,超过0.5米的视为误报或谎报进尺,处罚500元/孔。

(3)未按规定施工至设计穿透煤层而又误报或谎报的处罚1000元/孔,并予开出除出矿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某矿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使消防安全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良好局面,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矿所属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为矿行政正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消防安全职能部门是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管办)。

第五条 职责

(一)矿消防安全责任人(矿长)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矿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矿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矿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证。

4.批准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专(兼)职消防队。

6.确定矿实行逐级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矿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职责

1.依照消防法规履行矿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

2.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

3.督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4.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更新防灭火新装备、新工具,整改隐患所需费用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报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5.批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程、措施、制度、方案。

6.组织召开矿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决定对单位的奖惩事宜。

7.为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断提高防火检查设备的科技含量。

(三)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安管办)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本单位内部各部门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其执行。

3.协助本单位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并监督其执行。

4.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和整改火灾隐患的技改资金投入计划,并监督其落实。

5.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6.监督和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在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协助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8.建立防火档案,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要求开展的工作。

9.对违反消防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有关规定。

2.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3.组织进行防火检查,监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不能整改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职能部门。

4.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5.完成上级领导及消防安全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单位其他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职工的职责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汇报消防安全情况,特别要及时报告涉及火灾隐患的重大问题。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9.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0.制止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11.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向行政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条 实行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和固定设备以及防灭火设施和器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各生活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由电水暖服务中心负责,各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由驻矿服务部负责。

第八条 各驻矿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外驻单位负责(包括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矿对其实行垂直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在同一建筑物或院落办公的两个以上单位,其公用的消防车道、疏散设施由占用建筑物面积最大的单位负责管理,其他单位应服从其管理、监督、处罚。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承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各驻矿单位应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路畅通。

4.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5.保障高层地下室的消防安全。

6.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7.建立消防档案。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安装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工程管理部在召开建筑工程图纸审查会时(地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要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

2.建筑工程图纸由综合办或安管办协助项目部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

3.矿在召开建筑工程招投标会议时,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综合办或安管办对投标单位的消防资质进行审核、调查,审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中标。

4.施工过程中,凡涉及消防工程的基建项目,工程管理部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消防工程监理。

5.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6.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建筑及装修工程的预验收。

7.综合办或安管办根据建筑工程使用单位的性质、特点、确定防火单位的等级。

8.建筑工程使用单位根据确定的防火等级,建立健全有关消防制度、档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9.工程验收时,工程管理部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综合办或安管办协助项目部填写有关资料,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工程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矿实际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如下:

(一) 建筑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公共场所;

(二) 矿办公楼集控室、档案室;

(三) 地面变电所和变电站;

(四)物资供应中心(加油站);

(五)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六)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安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 矿所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安管办负责管理、监督;地面消防工作由驻矿服务部管理,安管办监督。

第十六条 凡在矿内承包安装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有建设部或施工所在地省一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凡是承包装修工程的必须有施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则,不准总承包建筑工程(有消防工程的)和单项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必须指定专人(兼职)管理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做到责任、制度、器材、措施“四落实”,建立防火档案,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 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巡查、检查制度;

3.灭火应急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4.消防控制室(矿调度室兼)值班制度;

5.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管理制度;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12.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八条 矿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第十九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和处理,未经综合办或安管办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门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其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有效、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门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正在运行的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会议或聚会结束时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问题。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矿每月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内容是:

1.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4.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管理情况;

9.易爆易燃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10.消防控制室(矿调度室兼)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1.防火巡查情况;

12.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并建立台帐。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设有自动消防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化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防火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矿防火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整改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业。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属于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限期整改的隐患还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书面反馈给上述部门。

第二十五条 涉及矿和地方整体规划而不能自行整改的重大隐患,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方案,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涉及使用安技措费用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出整改方案报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2.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再按安技措资金程序运行。

3.涉及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的相关事宜、由综合办办理。

4.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申请矿内进行验收,综合办出具验收意见书,无综合办的验收不准投入使用,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二十七条 矿所属单位,凡涉及消防设施、自动报警、应急照明的更换、增加、维修、无论经费来源,都要将基本情况报综合办或安管办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工程竣工后,要由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否则,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矿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如下: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备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电焊工。

4.电工。

5.仓库保管员。

6.油漆工。

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运输、管理人员。

8.重点单位、重点部门岗位职工。

以上第3、6、7项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每年矿应按三分之一比例派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出外地学习,不断吸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灭火新技术、新装备,以适应矿消防安全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矿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时,授课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消防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并取得《授课资格证书》,无《授课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准讲课。

第三十二条 矿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所占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要有内容、有测试、有记录、不能走过场。

第三十三条 矿应制订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每年11月9日为矿消防宣传日,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安排较大声势的宣传活动。

第三十四条 通过消防安全的学习和培训,使员工达到“四懂”、“三会”、“一熟悉”)即懂得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防火措施;懂得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熟悉本岗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 矿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

2.各组的职责;

3.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措施;

5.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 矿内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矿内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矿内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管理、备查。

第三十八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矿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基本情况;

2.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的情况记录;

9.消防工作考评办法;

10.消防奖惩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1、3、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人员、时间、部门、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条 其他驻矿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矿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由矿给予表彰奖励,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矿应一次性奖励5000至20000元。

1.单位(班组、部门)或个人因消防安全工作特别突出,受省级以上单位表彰的。

2.在国家巨额财产和人民生命受到严重危胁时,挺身而出使危险中止者。

3.在抢救特大火灾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身负重伤者。

4.在重大火灾现场指挥果断,战术得当,使火灾危害降至最低程度者;

5.其他消防工作表现特别突出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由矿一次性奖励500至5000元,并在增长工资时优先考虑。

1.单位(包括部门、班组)和个人因消防工作突出,受地、矿级表彰者。

2.在扑救重大火灾中表现勇敢、对制止火灾起到关键作用者。

3.发现火灾及时报警,使国家万元以上财产免受损失者。

4.在抢救重大火灾中奋不顾身,表现勇敢并受伤者。

5.在防灭火中有研究成果者。

6.重大火场指挥正确,能尽快扑灭火灾者。

7.在矿举行的消防知识竞赛中名列前三名(奖团体)者,技能比赛名列前三名者。

8.其他消防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第四十三条 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属地消防法规,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处罚规定。

(一) 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包括部门、班组)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实行消防安全逐级防火责任制的。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定不清,无法落实的。

3.单位未确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单位,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4.未按规定履行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

5.防火安全责任人和岗位员工不履行自己消防安全职责的。

6.重点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

7.矿各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程序或职责的。

8.不按规定进行消防业务培训的或培训不扎实的。

9.不按规定进行灭火和疏散预案演练、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10.单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不配合火灾扑救的。

11.未经同意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12.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巡查的。

13.单位(包括部门、班组)所整改的火灾隐患一时整改不了但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的。

14.未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的。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人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制定的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不规范的。

2.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其他行为。

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4.违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之一的。

5.违反消防安全整改行为之一的。

6.不按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每缺一项、经提出逾期不改正的。

7.制定的消防档案每缺一项、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8.非重点单位不建立必要的消防档案每缺一项、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9.消防宣传无计划、无措施、组织不力的。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在禁止烟火场所吸烟、动用明火的。

2.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占用消防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4.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器材或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指出不改正的。

5.违反规定储存、运输、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6.存在一般和重大火险隐患经通知后,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

7.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8.拒绝、阻挡安监人员执行公务的。

9.从事消防安全的特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的。

10.对主管部门要求推行的消防安全措施拒不执行的。

11.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其他场所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备的。

12.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疏散通道、室内外消防栓等处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13.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14.消防设施、器材不按规定定期检测、维护、保养,使其不能完好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1.起火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发现火灾不迅速报警的。

2.谎报火警或者拒绝为他人报警提供方便的。

3.破坏火灾现场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4.违反矿规定擅自维修消防器材的或灭火器材损坏或检验维修过器的。

5.损毁、偷窃公共消防设施的。

6.对灭火抢险负有责任的人,在灭火抢险中不服从调动、指挥的。

7.疏散通道不畅、疏散门上锁、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根据不同情况令其停产停业整改。

1.施工单位擅自改变公安消防部门已审图纸和方案进行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建筑装修消防工程许可证的。

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的。

4.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一般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消防安全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渎职行为、以权谋私的,交矿纪检部门查处。违反有关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矿安管办。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k矿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建设矿井安全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天原煤矿建设项目指挥部建设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矿建指挥部日常安全执法小组,负责对矿井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组长:指挥长

副组长:副指挥长(分管及协管工程部、投控部的副指挥长)

监督检查执法小组:工程部及投控部人员

日常安全执法小组设在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日常安全执法工作由工程部、投控部负责并适时提出处罚(理)意见;处罚执行工作由综合办负责。

三、建设矿井日常安全检查的处罚规定

(一)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1、各子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云南天原集团煤矿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按要求向指挥部备案的,处罚矿长(矿总经理)200元/次、安全副矿长(矿安全副经理)200元/次;制度不完善,且经通告后未限期整改的,每缺少一项处罚矿长200元/项、安全副矿长200元/项;

(注明:矿长(矿总经理 )以下简称矿长;安全副矿长(矿安全副经理)以下简称安全副矿长;

2、各子项目公司必须结合本单位生产建设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行业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公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不符合矿情的,且经通告后未限期整改的,处罚矿长200元/次;

3、安全管理制度未下发、未贯彻落实,经查实处罚安全副矿长和责任领导200元/次;

(二)安全技术管理

1、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矿井雨季三防计划等安全文件未按时编订、审批和上报,对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处罚款200元/人;经通报限期仍未整改的,加倍处罚;

2、无批准的单项(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以及未进行组织施工人员贯彻学习或考试不合格就擅自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生产安全作业,处罚矿总工程师400元/次、安全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员400元/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

3、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抽放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防尘灭火系统图、通讯系统图等图纸资料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符,及时填绘;未按规定绘制且限期不予纠正的,处罚该矿总工程师100元/次.项;

4、矿井通风系统调整、机电安装工程、瓦斯排放、启封密闭、井下电焊作业、矿井石门揭煤和防突作业、探水探煤作业、严重失修巷道维修、停送电作业、“三超”材料运输、遇地质变化等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井总工程师和分管矿级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无批准的措施即组织施工的,处罚矿总工程师300元/次、安全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员200元/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

5、矿井抽放钻孔施工、探煤探水钻孔施工、注浆堵水施工等无施工设计、无措施施工、原始记录及施工结束后无竣工图纸和记录的,处罚矿总工程师400元/次。

(三)安全培训

1、无安全培训计划,或不按批准的计划进行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次;经通报限期仍未整改的,处罚安全副矿长500元/次;

2、擅自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次;

3、特种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处罚当事人500元/人并处罚安全副矿长100元/人/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

4、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生产、安全、机电、通风等)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或证件逾期未参加培训的,处罚该矿法人代表或矿长500元/人次;拒不整改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5、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证件逾期未参加培训的,处罚子项目公司矿长100元/人次;拒不整改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四)值班、带班、跟班管理及现场管理

1、各子项目部未按要求制定值班、带班管理制度或办法的,或未报指挥部备案的,给予子项目公司矿长200元的处罚;

2、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次数不够,处罚200元/个;矿级领导个人全年出现5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给予降职或调离岗位,并取消年度绩效考核奖励;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未认真填写交班记录,给予50元/次的处罚;

3、矿级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带班,且弄虚作假,一经查出,给予有关责任人500元/人的处罚;并全额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4、矿级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带班,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查出并予以处罚的,应带班管理人员承担全额个人罚款部分和单位罚款的30%,矿长和当天值班领导各承担单位罚款的8%,

5、加强矿井建设期间和事故矿井整顿期间的领导值班管理,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协调生产安全工作;发现一次无矿级领导在矿值班的,处罚应值班矿领导200元/次;

6、坚持执行科队管理人员井下现场跟班作业制度,对采掘作业、危险区段巷道维修作业、重大安全隐患处理作业、瓦斯排放作业、抢险救灾作业、矿井地质发生较大变化等,必须有队级及以上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现场跟班落实措施,指挥作业,排查险情,监护安全,否则处罚矿长、分管矿领导100~200元/人.次;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安全隐患整改

1、各子项目公司未对矿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重点管理的,每发现一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和备案的,处罚矿长、总工程师各300元/次;每发现一处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进行监测、检查、管理的,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次;

2、各子项目公司未按照规定(每周至少一次)认真组织开展矿井全面的安全质量检查,处罚矿长、安全副矿长200元/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查、不建档、不处理的,处罚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等相关责任领导200元/人.次;对查出的生产安全隐患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整改的,处罚分管矿级领导100元/条;由于处理安全隐患不及时、不到位或不按整改措施执行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加倍处罚;

3、矿井发生以下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处罚矿长500-1000元/次,并处罚子项目部2000--10000元。

(1)瓦斯燃烧;

(2)瓦斯积聚;

(3)短线放炮;

(4)斜坡跑车;

(5)大面积冒顶(10m2以上);

(6)由于操作或者管理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上的;

(7)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8)部门以上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的;

(9)其它认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4、为加强各子项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对以下安全隐患每查出一处,处罚子项目公司的分管领导并处罚子项目部。

(1)矿井通风系统紊乱,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

(2)矿井超通风能力作业,存在无风、微风或瓦斯(包括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作业;

(3)矿井局部通风管理混乱,存在局扇拉循环风,存在风筒严重擦挂、漏风、吊挂不平直、拐死弯,风筒出口距掘进碛头超过规定距离的1.4倍及以上;

(4)矿井通风设施管理混乱,存在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风流短路、角联通风、通风设施漏风,未及时对盲巷设置有效栅栏、警示或进行有效封闭等;

(5)矿井瓦斯管理混乱,存在瓦斯检查仪带病作业、瓦斯检查“三对口”不符,存在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现象;瓦斯报表未逐日审签等;

(6)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系统管理混乱,各类传感器应设未设或悬挂不符合要求,传感器未按期调校,监控分站或传感器故障率超过5%,瓦斯电闭锁或风电闭锁不符合要求,测点定义错误,监控系统无人值守、监控系统记录不完善、监控监测报表未逐日审签等;

(7)有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层防火管理混乱,日常检查或管理不符合要求,未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采取防治自然发火措施的;

以上(1)---(7)条处罚矿总工程师200—500元/处 ,安全矿长200元/处,并对子项目部处罚500—1000元;

(8)矿井运输管理混乱,存在“三超”运输无措施作业的,斜坡“一坡三档”设施不齐全、不完善或未有效使用,斜井提升设备安全保护不符合要求,斜井提升信号不齐、不明,斜井人、车同行,运输装备各连接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等;

(9)矿井供电管理混乱,全矿井无计划停电超过30分钟以上的;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中断2小时以上的;存在双电源、局扇“三专”、电气设备保护、电气防爆管理不符合要求等现象;井下电缆不符合阻燃要求,电缆连接存在“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

(10)井下放炮管理混乱,“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炮眼填充、瞎炮处理、放炮距离、放炮警戒、火工品储运和使用、管理不符合要求等;

(11)顶板安全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失修巷道存在行人或行车现象;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规定,存在空顶作业;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工作面无专用的安全钎子;围岩破碎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护等;

以上(8)---(11)条处罚安全矿长及生产矿长各200—500元/处 ,并对子项目部处罚500—1000元;

(12)防治水管理混乱,未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未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月度防治水工作计划》;未按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水文地质工作,未按规定预测预报对生产及安全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在施工过程中,当井下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出现突(涌)水征兆、接近可疑水区和可疑老空区时,未及时发出临时水文地质预报未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临近老空、老巷、老窑或相邻小煤矿、含(导)水断层、封闭不良钻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或有出水征兆的水害可疑区等未进行探放水设计及制定措施而依然施工的;

(1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和抽放(采)管理存在重大隐患,不遵守“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抽放不达标就进行作业、钻场或巷道距突出煤层的法向距离低于规定的最小距离等;

(14)揭煤期间未严格按照揭煤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误穿(接)煤层的;

(15)未按规定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的以及对生产及安全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以上(12)---(15)条处罚矿总工程师200—500元/处 ,安全矿长及生产矿长200元/处,并对子项目部处罚500—1000元;

5、发生以下“三违”情况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次,并由子项目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1)携带烟火下井的;

(2)酒后下井的;

(3)爬、登、跳车的;

(4)一年内发生4次“三违”的;

(5)电工井下带电作业的;

(6)运输放“飞车”;

(7)瓦斯超限作业的;

(8)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

(9)空顶10m2或者空顶长度超过5米的;

(10)其他严重违章作业的;

(六)重点场所、重要岗位的安全管理

1、坚持重点场所(如绞车房、水泵房、爆破材料库、主要风机房、主要变电所、物质库房、安全监控室、调度值班室等)、重要岗位(主扇司机、瓦斯抽放司机、瓦斯检查员、绞车司机、水泵司机、调度值班员等)的工作人员手上交接班管理,严厉打击脱岗、窜岗行为,确保工作不脱节、责任不断岗,发生脱岗、窜岗的处罚当事人100元/次;对于包庇、纵容脱岗、窜岗等行为的,处罚相关矿级领导100元/次;

2、出入井人员必须加强登记、检身管理,如实、准确登记,认真检身,避免违规携带烟火、穿化纤衣服入井;发现出入井人员登记不清、数量不明、或人员违规入井等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理,给予安全副矿长100元/次的罚款;同月内发现两次以上,加倍处罚;

(七)“三同时”建设

1、矿井每年编制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并一同报审;未按要求编制的,限期补报,并处罚责任单位总工程师200元/次;

2、对批准实施的安全工程、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不按计划施工,经通报后仍无正当理由不认真执行的,处罚矿长、分管矿领导200元/次,造成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加倍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3、建设工程验收必须包括安全技措工程的验收,否则处罚责任单位500元/次,并要求重新验收;

(八)应急救援

1、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和救援的培训教育,按批准的计划和措施进行反风演习、救灾演习,加强矿井抢险救灾物质储备管理,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对不按计划实施演习、减少抢险救灾物质储备或挪用抢险救灾物质等责任人员、矿长和分管矿领导,处罚200元/人;对延报、谎报、瞒报灾害事故情况、逃避抢险救灾职责的责任人员,处罚款500元/人,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维护安全管理秩序

1、各子项目公司应制定制度、办法,落实有关人员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畅通无阻;对瞒报、延报、谎报生产事故和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罚500~1000元/人/次;

2、指挥部各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必须从严、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三违”行为应提出处理或处罚意见,对在检查中走马观花、视而不见、见而不提、提而不处理的有关人员,予以100元/次的处罚;

3、上级领导、职能部门对安全管理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上级领导、职能部门沟通,争议问题可提请争议单位主管领导裁决;无异议的应坚决服从、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馈;对拒不执行、虚假执行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4、抵制矿井的生产管理制度,打击报复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干扰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次序,处罚其500元~2000元/人·次;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处罚比照上述的处罚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云南天原煤矿建设项目指挥部领导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8篇 矿井机电供电设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矿井井下供电管理,确保井下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运行可靠,杜绝各类电气事故发生,确保井下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办法,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责范围

第1条 机电队是本 矿安全供电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矿井机电调度,供电管理,机电、运输、筛选专业技术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设备检修、机电设备安装设计等业务工作。

第2条 采掘工区分管机电的副区长(技术员)、机电大班长、通风瓦斯监测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供电管理工作。

第3条 井下生产单位,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线路、电气设备及安全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试验工作。

第4条 凡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必须经 机电队专职验收人员按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具备入井防爆合格证的要求方能入井使用。

第5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认真履行各种停送电手续;电气维修人员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和工作票制度,禁止在瓦斯超限区域(超过1%)内进行检修作业。

第6条 井下电气设备安装使用,必须要有正规设计;并按设计安装施工;电缆吊挂符合标准,所有安装完毕的工程,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机电、安检、通风、监测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达到安全保护设施齐全、电气闭锁装置灵敏可靠、设备试运行正常,由机电业务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合格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第7条 掘进工作面的供电系统按规定装设'三专'(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两闭锁'(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设施,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超限时能立即切断局部通风巷道内的一切电源。

第8条 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设施的维护使用及检查统报,由掘进工区,通风瓦斯监测电工按《矿井风电闭锁管理办法》操作执行。

二、管理规定

第9条 井下供电应做到:⒈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⒉绝缘层无破裂。⒊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⒋有螺钉和弹簧垫。⒌有密封圈和挡板。⒍有接地装置。⒎缆线挂整齐。⒏硐室设备清洁整齐。⒐防护装置全。⒑绝缘用具全。⒒图纸资料全。⒓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⒔安装使用煤电钻、照明、信号的必须安装综合保护装置。⒕坚持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第10条 矿井机械、电气设备不分地面和井下实行挂牌管理制,每台设备责任到人,井下设备每天由机电防爆检查员配合使用单位电工检查一遍,杜绝失爆设备运转,发现设备失爆,立即停止运转切断电源,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11条 调度室、 机电队,必须张贴与井下使用情况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由分管供电技术员负责根据井下供电负荷变化情况,随时修改、更换,每月由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区长审定一次,每季报送生产管理、机电副总 矿长一份。

第12条 掘进迎头的供电系统、风电、瓦斯电闭锁及采煤工作面的瓦斯电闭锁安设更改,必须经机电副总审定,报总工程师批准同意,方能组织实施。

第13条 井下供电负荷的增加或变更,必须履行井下用电申请手续,由施工单位提前申请,绘制供电示意图,报 机电队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变更,禁止井下乱搭乱接现象。

第14条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禁止超负荷,带故障运行;发生故障的电气设备和电缆不准甩掉保护装置使用,由维修电工和操作人员进行监护管理,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使用,由使用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15条 井下高压供电系统的馈电设备、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设有短路,过负荷和欠电压释放保护,每月由 机电队的分管技术员负责组织检查校核一次。

第16条 井下低压电网中,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和熔断熔体的选择,应按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每季由 机电队的分管技术员负责全面计算、校核、检查、整定一次,当负荷变化时应及时调整

整定值。

第17条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自动切断馈电线漏电的检漏装置,必须每天定时对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发现故障或网络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检漏装置每半年升井更换检修一次,保证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每月由 机电队主管技术员负责组织一次人工最远点漏电接地试验。

第18条 采掘工作面使用的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使用前必须由维护电工进行1次跳闸试验。

第19条 采掘工作面的各种采掘、运输、装载机械、钻机、电钻等的橡套电缆,必须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造成损伤,每班生产前由司机(电缆看护工)和机电维修工对橡套电缆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后才能生产。

第20条 采煤工作面的采煤机与工作面的运输机应装设能停止工作面刮板机闭锁装置,转载机与破碎机应装设电气闭锁装置,在工作面机头处设置急停按钮,保证特殊情况下能立即停转载机、破碎机。

第21条 井下36v以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构架等,都必须安设保护接地,由 机电队分管供电技术员和使用单位分管人员负责按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检查与测定工作细则要求的规定执行。

第22条 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使用中的电气及电缆绝缘电阻检查,每月由 机电队技术人员(使用单位配合)进行一次摇测,结果报工区存档备查。发现设备(线路)绝缘低于规定时,使用单位立即进行处理。

第23条 固定敷设的电缆及供电设备,每周由 机电队专职电工检查一次,检查处理安全情况,报工区存档备查。

第24条 井下供电接地电网电阻值每季由 机电队主管技术员组织测定一次,结果机电副总工程师,工区存档备查1份。

第25条 供电系统新安装电气设备的电缆绝缘和接地电阻测定,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测定,报机电技术业务部门和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26条 本办法如有遇行业管理规定相抵触之处以行业管理规定为准,解释权属中岭矿业有限责任 矿。

第27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9篇 矿井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管理办法

1、掘进工作面,必须完善'三专两闭锁'后,才能组织生产。

2、掘进工作面安装风机,由机电科设计绘制供电系统图,经机电副总批准后执行。

3、各类型风电闭锁接线图由机电工区统一提供,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准改动。

4、风机闭锁技术规范

(1)多台风机应集中地点安放(20米范围内)且每台都要安设闭锁。

(2)风电闭锁风机开关不受断电仪的控制,动力开关必须受瓦斯、风机开关的控制。即风机开关停电停风后,动力开关自动掉闸切断动力电源。

(3)风电闭锁试验原则:一是试验时间为每天上午10:00检漏试验后进行;二是风机开关停电后,动力开关不能送电,必须在风机运转以后人工复电属正常,否则为不正常。

5、风机闭锁瓦斯电闭锁安装完善试运转后,由安装单位提前一天书面提出验收移交申请,由机电科组织安检、通风、生产及使用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移交。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由参加人员在'风机安装验收移交单'上签字,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进行使用维护。使用单位不按时参加验收则算无条件接收。如遇临时应急安装或更换的风机,机电科、安检派人现场检查验收。

6、使用单位必须坚持每天一次的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检查试验制度,每天将检查结果汇报主管部门并做好记录。若汇报闭锁不正常,矿调度和安检必须立即停止掘进头作业,撤出人员并安排和督促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处理好后方可恢复生产。

7、业务部门(安检、调度、机电、通风)对风电闭锁试验每月不定期进行2次抽查、发现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不起作用的要立即督促整改,并组织分析追查处理。

8、有关处罚规定

(1)风机的安装若无图纸施工则一律视为'三违'现象,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台次。

(2)安装单位不按图纸进行搭火者,罚款50元/次。

(3)未经验收移交就使用风机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台班,对其责任人罚款50元。

(4)对安装单位提出的验收移交申请,若机电科不及时组织验收移交,每次机电科罚款200元/次,由矿调度室实施。

(5)对机电科通知到位验收的单位,如不能按时安排人员参加验收移交的罚款50元/次。

(6)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做闭锁试验的罚款50元/台天。不按规定汇报风电闭锁试验情况的罚款50元/天。由矿调度实施。

(7)风电闭锁检查,经业务部门查出虚报、假报者,对责任单位以每天200元罚款,并对责任人处500元罚款。若发生事故的由虚报者承担一切责任。

第10篇 矿井钻孔施工、验收管理及考核办法

一、钻孔施工管理及考核办法

1、井下钻孔包括瓦斯抽放钻孔、地质钻孔、探放水钻孔等。所有钻孔施工均由打钻抽放队负责。

2、钻孔施工部署由矿总工程师确定。矿总工程师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和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视其程度处罚5000-10000元/次。

3、安全副总、地测副总负责按矿总工程师的决策编制钻孔施工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发打钻抽放队组织实施。设计和下发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处罚200-500元。

4、打钻抽放队长负责组织及时组织施工,组织不力,延误工期造成损失和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视其程度处罚500-1000元/次。

5、钻孔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和措施规定执行,同时必须使用现场放线法确定钻孔挂孔地点和参数。严禁施工“任意钻”,否则,处罚100-500元/孔。

6、钻孔施工前必须按措施规定和钻机操作规程牢固可靠地架设钻机,严禁违章作业和危险蛮干。施钻地点必须通风可靠,并悬挂瓦斯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否则,视其违章程度和后果处罚200-1000元/次。

7、打钻工必须爱护打钻设备、材料和工器具。每班开钻前必须对钻机性能、防爆可靠性、作业场所安全性进行仔细检查,违章作业的处罚200-500元/次。设备、材料和工器具按规定摆放整齐有序,违反规定的,处罚100-200元/次。

8、钻进过程中必须严密观查进钻情况和瓦斯变化情况,及时测定钻进进尺,掌握岩层或煤层及其他构造情况,并及时做好观测原始记录备查。单孔施工完毕退出钻杆时,必须及时或提前通知瓦检员一起清点钻杆数量,并按规定填写好钻杆清点记录备查。否则,视其违章程度和后果处罚100-300元/次。

9、打钻工对竣工后穿煤层(或有瓦斯泄出)的钻孔,必须立即采取临时可靠堵塞措施,消除瓦斯溢出隐患。否则,处罚1000元/次.处。

10、每班出班前按操作规定要求停机、断电,清理现场设备、器材、工具,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做好作业场所的文明生产之后,在现场或就近地点向矿调度室如实汇报当班施钻情况并经同意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钻孔验收管理及考核办法

1、钻孔验收严格按矿井钻孔验收管理制度执行。由矿井验收小组负责,具体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通风副总、安全副总、地测副总组织现场验收。

2、每个钻场(或独立成组的单孔)竣工后,由打钻队向相关副总提报打钻原始记录和相关资料并申请验收。未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组织不及时的,处罚相关责任人员200-500元/次。

3、钻孔验收必须使用钻用工具和仪表。验收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严禁徇私舞弊。工作失职或失误的,处罚200-500元;徇私舞弊的,处罚1000-10000元/次,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验收完毕,由验收组长负责形成验收资料,并验收人员人人签字,报矿总工程师批示。工作失职或失误的处罚500元/次。

5、经审准的钻孔验收资料由相关技术人员或副总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绘制钻孔竣工图件,连同验收资料等形成“钻孔成果资料”,由分管部门负责存档备查、备用。工作失职或失误的处罚500元/次。

6、钻孔验收严格按矿井原制定的《钻孔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重申如下:

(1)钻孔验收时,凡钻孔方位角误差在3度内,倾角在2度内的视为合格。凡钻孔方位角误差在3-5度内,倾角在2-4度内的,扣取二分之一钻尺。凡钻孔方位角误差在5度以上,倾角在4度以上的视为不合格,不计钻尺重新施工;并处罚500元/孔。

(2)钻孔长度误差在0.5米内的视为合格,超过0.5米的视为误报或谎报进尺,处罚500元/孔。

(3)未按规定施工至设计穿透煤层而又误报或谎报的处罚1000元/孔,并予开出除出矿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二十九条采区和掘进巷道的电气安装必须要有设计,作业规程的设计中包括、供电系统图及设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要标出开关型号,电缆截面、长度、保护整定值、最小两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设计应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没配机电副总工程师由机电部长负责),然后方可安装。安装后,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必须检查过流、漏电、接地等各项保护是否与设计和规程要求相符,否则不准投入运行。

第三十条 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㈠馈电线路必须装设带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如果没有这两种装置,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馈电线路的检漏保护装置。检漏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每天应有专职电工对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试验,试验结果要详细填入“检漏保护试验记录簿”内。发现检漏保护装置有故障或网路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

㈡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应试验一次,严禁保护不灵敏使用;有条件的矿井推广使用风煤钻。

㈢井下低压电动机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的保护及远方控制装置,40kw及以上启动频繁的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使用真空接触器。

(四)采煤工作面电源必须具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且断电范围必须是切断工作面和上下两巷所有电源。

(五)掘进工作面应设双风机双电源(一套工作,一套热备用),并且能够做到自动切换。电源必须具有风电闭锁和瓦斯超限闭锁功能,当且闭锁必须是掘进巷道和工作面的全部电源。

第三十一条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保护,要根据设备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合格的熔断器,有关维护人员应定期核对。

第三十二条接地保护按《煤矿井下接地保护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井下低压电缆要悬挂整齐,电缆吊挂应采用合格的电缆钩,禁止用金属丝吊挂,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采用“鸡爪子”、“羊尾巴”及其它一些不合格的接线方式,严禁用动力接线嘴接入控制电缆,控制接线嘴接入动力电缆。检修后的电缆要经过升压和浸水耐压试验。

第三十四条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检修时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标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

第三十五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㈢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㈣检修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打接地线。

第12篇 s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井井下爆破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__集团井下爆破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__矿井下爆破作业。

第三条 专职爆破工指服务于矿井炮掘队组的爆破工,兼职爆破工指服务于机掘、综采队组的爆破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通风区负责专职爆破工的人员、业务、工资的管理;负责发爆器的统一管理、发放和修理。

第五条 科教中心负责全矿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办理、换证及培训工作;负责对运输、装卸以及参与爆破作业的班组长等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 物资采供部负责采购符合要求的爆破器材,包括炸药(含刚性被筒炸药)、雷管、发爆器、爆破母线、火药箱、雷管箱、水炮泥袋;负责爆破材料库的管理;负责建立火工品领退制度;负责为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提供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七条 武装保卫负责对爆破工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查,并具体负责爆破员作业证、ic卡的办理、换证工作。

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爆破作业地点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爆破工的出入井进行检身、登记。

第九条 机电管理部负责每月对通风区发放室的发爆器、爆破母线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第十条 井下各爆破施工单位负责按要求编制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安排熟悉火工品性能的职工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火工品;负责井下火药箱、雷管箱的领用、日常管理以及炮泥、水炮泥、水针的领用、加工;负责在静压水管前加阀门、三通、安装水针;负责固定爆破母线时麻绳的吊挂以及竹(木)炮棍的准备。

第三章 爆破工管理

第十一条 井下爆破工必须经人事劳资部、科教中心、武装保卫、通风区严格审查个人资料后,并具备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员作业证、ic卡后,方可持证上岗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二条 每半年由通风区对井下爆破工人员情况进行核定,并建立爆破工个人档案,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爆破工个人档案包括:姓名、所在单位、采掘工龄年限、获得爆破工安全工作资格证和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间、证件号码、培训时间、籍贯、家庭住址等事宜。

第十三条 井下所有爆破工(包括兼职爆破工)接通知到通风区参加例会及业务培训。

第四章 爆破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炮掘队组需要放炮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小时向通风区提交爆破申请,通风区安排专职爆破工。

第十五条 爆破工应严格按照爆破器材管理跟踪卡要求领退火工品,履行签字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 领取火工品

(1)爆破工下井应带齐符合要求的发爆器、爆破母线和其它用具,并对发爆器和爆破母线作全面检查。

(2)爆破工凭爆破器材管理跟踪卡及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员作业证、ic卡到指定火药库领取火药、雷管,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不得转借。

(3)电雷管、炸药的领取富余量不得超过作业规程或措施规定数量的10%。

第十七条 运输与存放

(1)人力由爆炸材料库向工作地点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携带运送,炸药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熟悉爆炸材料性能的人员)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二人必须同时行进,相距至少20米。

(2)炸药、电雷管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炸药、电雷管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 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开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爆炸材料不得私藏、私带、乱扔、乱放、乱丢,不得私自带上井,必须当班领用,使用不完的当班必须办理退库手续。

(4)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并派专人看管。工作面不放炮时,由爆破工看护雷管箱和火药箱,工作面放炮时,由生产队组当班班长指派专人看护雷管箱和火药箱,履行交接手续。

(5) 严禁人员坐在炸药箱与雷管箱上。

第十八条 装配起爆药卷

(1)装配起爆药卷时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非聚能穴端)装入(乳化炸药等无聚能穴的炸药除外),装入的方法:

药卷扎眼装配。先将药卷顶部揉软,再用一根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尖头木棍或竹棍,在药卷顶端中心垂直扎一孔眼,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中,然后用电雷管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全部捆扎打结,并把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2)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3)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体的放炮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与雷管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4)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6)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第十九条 装药、封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爆破:

①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超过规定;

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③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

④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⑤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2)当爆破工确认符合装药条件后,可进行装药。装药应按照清孔-验孔-装药-封孔程序进行。

(3)装药前,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装药时,要一手抓住电雷管的脚线,另一手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放在眼口处的药卷轻轻地推入炮眼底,使炮眼内的各药卷间彼此密接,推入时要用力均匀,不能用炮棍冲撞或捣实。对于仰角较大的炮眼,可在药卷后边顶上一段炮泥,一起送入眼底,用炮泥卡住药卷。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型炸药。

(4)装药工作不准与其它工作平行作业(如确需平行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且只准爆破工、班组长和班组长指派的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严格按爆破图表进行装药。

(5)紧靠药卷填上0.03m-0.04m的粘土炮泥,然后装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6)装填炮泥时要一手拉住雷管的脚线,使脚线紧贴炮眼侧壁,但不能拉的过紧,防止拉坏脚线或管口;另一手装填炮泥,最初填塞的炮泥应慢慢用力,轻捣压实。

(7)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情况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②炮眼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③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④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⑥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8)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泡泥外剩余的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可塑性的材料制成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长度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9)装药后,需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二十条 联线

(1)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联线应按照作业规程或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吊挂爆破母线采用以下方法:

三角架法:三角架采用木质或其它不导电的材质做成,将三角架固定在巷壁上,母线挂在三角架上。

麻绳悬吊法:采用麻绳加挂钩悬挂母线,麻绳一端固定在煤帮或顶板上,另一端悬垂,利用挂钩悬挂母线。

(3)爆破母线和电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爆破母线的悬挂必须采用木制或其它非导电体框架固定,不得直接挂在金属网上),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4)爆破母线要做到专人专线,井下爆破作业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不得多人混用同一条母线。防突工作面爆破作业时,如采用固定爆破母线,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5)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6)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7)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顺序和联线方法进行联线。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前,爆破工要对爆破母线外皮破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破损要及时修补,避免网路与外界相连,发生漏电、短路或雷管提前爆炸等意外事故。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爆破工一人操作,母线与脚线、脚线与脚线的连接处应用绝缘胶布包紧。

第二十一条 爆破

(1)通风区维修人员要负责定期校验发爆器峰值电压、放电时间、输出冲量等性能参数,建立发爆器性能校验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发爆器发放前做好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2)爆破前,爆破地点附近的电气设备、通风设施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和加固(具体的保护范围和方法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掘进工作面爆破前要将监测探头移出安全地点,爆破后要及时将监测探头移回原位)或移出工作面。

(3)爆破时,爆破工将发爆器钥匙旋转于充电位置,待电池电压检测完,网络电阻显示稳定后,班组长首先按动a遥控上的解锁键,安监工再按动b遥控器上的解锁键,待第二位数码管显示“6”并闪烁时,爆破工旋转钥匙进行爆破。

(4)爆破工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一炮三检即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瓦斯浓度小于1%和局部瓦斯无积聚超限方可打眼装药和爆破。每次爆破必须将瓦斯检查结果填写至“一炮三检”记录本。爆破工、安监工、班组长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爆破制”。由爆破工持警戒牌,班组长持检查牌,安监工持爆破牌,具体过程为:

①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将自己携带的警戒牌和发爆器(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时携带)交给班组长。

②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派人进行警戒,并检查顶板支护完好、切断放炮区域电源后,将自己携带的检查牌交给安检工。

③安检工监督爆破工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等情况无问题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

④爆破工进行脚线连接,在与母线连接时必须确认母线另一端扭结为短路,然后由里向外悬空布设母线,待其最后离开工作面至安全起爆地点后,向班组长汇报。

⑤班组长、安检工进一步确认警戒及各项放炮准备事宜完成后,班组长将放炮器交给爆破工,爆破工按照放炮规定完成放炮任务。

⑥爆破时,爆破工先将母线扭结解开,牢固地接在发爆器的接线柱上,吹口哨数声后,至少再等5秒,方可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再将开关钥匙转到放电位置起爆。

(5)爆破后,必须立即取下发爆器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接成短路,将三牌各归原主。

(6)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7)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通电爆破前,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8)爆破后发现的未爆雷管、炸药,必须由爆破工统一回收,交回爆炸材料库。

(9)一个爆破工只配一部发爆器,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巷道前后多头同时作业、多头同时爆破、多台发爆器同时爆破。

(10)爆破前后严格执行洒水降尘制度,爆破前后,施工队组必须对放炮地点前后30m范围进行洒水降尘。炮掘工作面应采用放炮喷雾,顺槽间横川采用爆破掘进时,应采用手动喷雾,每次爆破前必须将喷雾打开,待爆破后炮烟散尽方可关闭喷雾,并且喷雾时间不得小于15分钟。无水不准爆破、未使用水泡泥不准爆破。

(11)井下严格执行爆破停电制度。回采工作面爆破,必须停工作面及回风巷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停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设备的电源;盘区进风巷道爆破,只停爆破地点下风侧盘区进回风巷道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盘区回风巷道爆破,只停爆破地点下风侧盘区回风巷道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第二十二条 起爆点到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

(1)井下爆破作业过程中在警戒线处必须设置带反光标志的警戒牌、栏杆或拉绳。并符合下列要求:

警示牌的规格:350mm×500mm;印有“前方爆破严禁入内”的警标。

警戒绳的规格:直径5mm-20mm麻花绳;长度以各矿巷道断面自行而定。

(2)直线巷道爆破,煤巷不小于75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小于120米。

(3)拐弯巷道爆破,当巷道拐弯掘进超5米,但从爆破工作面到掩护地点不足直线巷道爆破距离时,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小于50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小于75米,并保证从拐弯处到掩护地点不小于10米,当爆破工作面到放炮掩护地点超过直线爆破距离时,执行直线巷道爆破距离规定。

(4)回采工作面爆破地点距两侧掩护地点的距离不小于75米,崩大块煤矸时,不小于45米,拐弯处爆破(前后缺口)爆破地点距离两侧掩护地点不小于40米。

第二十三条 爆破后检查

(1)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烟吹散后,爆破工与班长、安监工一起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否则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

(2)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后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3)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代清楚。若当班出现班后炮,但下一班不再申请爆破工,出现这种情况,由班组长、安监工加强出煤过程中的检查,如果发现有拒爆、残爆情况,应将未爆破的电雷管交予安监工,由安监工通知通风区,通风区安排爆破工将电雷管交到火药库。

(4)出现班后炮情况时,队组要做好爆破业务的配合工作,积极将剩余的火工品及时退库。接班班长、安监工、爆破工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如出现电管丢失或拉上井的现象,追究接班班长、安监工、爆破工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拒爆、残爆的处理

(1)由于联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如果出现煤、矸卡溜煤(矸)眼时,确需进行爆破时,由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时严禁装药爆破。

(4)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二十六条 密闭墙前、敷设瓦斯抽放管道附近20m范围以内不允许爆破,如因巷道维修等特殊原因确无其它办法时,可以采用爆破方法,但必须由施工作业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措施中应有防止爆破瞬间高电压放电产生火花和爆破火焰的技术措施,抽放管路应设法排空或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加以可靠的保护。但在密闭墙施工后,7天内严禁在附近100m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七条 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米范围内,严禁爆破。严禁使用爆破方法启封密闭墙。

第二十八条 当班放炮结束后,严禁将火药、雷管留在工作面,施工单位要及时派专人协助爆破工退库。

第二十九条 井下发现乱扔、乱丢的雷管、火药时要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由库保管员及时向物资采供部汇报。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条 考核依照__矿“一通三防”绩效考核标准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通风区代矿解释。

第13篇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各矿高压供电系统内的作业和管理,保证矿井供电安全,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电力公司操作票工作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矿井现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两票”,指高压电气作业、操作所必需填写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工作票:是准许在电气设备上作业的书面命令,也是明确安全职责,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是安全措施实施的书面依据。

操作票:是操作人员为避免误操作而进行操作程序预想的书面记录,值班人员(维修人员)正常进行的各项倒闸操作均填写操作票,并按操作票所列内容按顺序操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及管理要求

1、负担全矿供电的35kv、110kv变电站,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河南省电力公司操作票工作票管理规定》等行业标准,严格执行两票等管理规定。

2、地面各变电所(配电室)、机房、选煤厂、综采预安装,井下各变电所、高压配电点等高压设备(如6kv)严格按本细则执行。

3、一人值班和无人值班的变电所、配电点内的操作原则上由责任单位操作和监护,如有困难可由停送电联系单位(检修单位)派专人负责操作的联系和监护工作。如需采取验电、放电等安全措施时,必须由该变电所(配电点)的责任单位安排合格监护人员执行。正常情况下,严禁单人独岗作业,事故处理除外。

4、单一分、合断路器的操作不需办理操作票,如水泵、扇风机、压风机、胶带机等的启、停操作,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实验动作后的恢复送电工作,分、合跌落保险操作等,但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联系票并做好相关记录。

5、涉及多变电所协作的大型检修,必须按照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在各协作变电所安排熟练的联系人员,负责停送电的联系(现场办理联系票)及倒闸操作、采取安全措施、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的协助和监护工作。

6、采掘单位及地面单位检修高压设备、高压电缆及高压连接器等检修或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计划检修需按照规定编制措施,在协作变电所安排熟练的联系人员,负责停送电的联系(现场办理联系票)及倒闸操作、采取安全措施、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的协助和监护工作。

7、停送电联系票、工作票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并审批完毕,现场提前30分钟送达变电所(配电点),事故处理或应急处置除外。

第四条 工作票使用范围、填写要求及管理规定

凡在高压电气设施上作业或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检修、维修、维护、试验、改造等)时,必须填用工作票。

1. 工作票的填用要求、管理规定

1.1 工作票应在工作前1日送达运行人员,临时工作的工作票可在当日工作开始前送达。

1.2 工作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每个变电站所用的工作票应按实际收到时间进行顺序编号(在左上角注明)。

1.3 工作票应使用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清楚,字迹工整,不得任意涂改。若需更改时,在写错处划两横线注销后修改,修改人员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

1.3.1 工作票的下列几项不得涂改:设备的名称和编号;工作地点;接地线装设地点;计划工作时间。

1.3.2 必须在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栏内填写双重名称,即设备编号和用途名称,其他有关项目填写设备编号。

1.3.3 凡在工作中需要进行的高压试验项目,必须在工作票的工作栏写明。

1.4 变电所值班人员接到工作票后,应根据工作任务和现场设备实际运行情况,认真审核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并符合现场条件。如不合格,应返回工作负责人,拒绝受理该工作票。

1.5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多日工作,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并将工作票交回运行人员。次日复工时,需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先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并召开现场会,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1.6 全部工作完成,现场清理完毕、施工人员全部撤离现场后,工作负责人向运行人员详细交待施工情况和遗留缺陷,会同运行人员现场验收、核对现场安全措施符合工作票上所填内容,双方签字记入时间方告终结。

1.7 工作票执行后在备注栏内加盖“已执行”章或填写“已执行”字样。使用过的工作票由变电所现场保存(无人值守变电所、配电点由区队保存),每月由专人统一整理,收存,工作票保存期为1年。

1.8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票许可人3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1.9 若因工作任务扩大需要变更安全措施,必须重新办理工作票,履行许可手续。

1.10工作票一式两份,不得任意涂改;两份工作票中的第二联在工作时必须始终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作为进行工作的依据;第一联由值班员收执,存放在固定地方,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工作票许可工作及完工时间等记入运行日志及与之相关联的记录中。井下采区变电所可采用一份工作票。

1.11 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设备名称及操作术语

1.11.1 断路器(开关)的操作称“分开”“合上”,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的操作称“拉开”、“合上”。

1.11.2 操作地线称“验”、“挂”、“拆”。

说明:挂地线的位置以刀闸为准,称“电缆侧”、“断路器侧”、“母线侧”、“主变压器侧”等。上述规定不包括时,按实际位置填写。

1.11.3 小车(断路器)操作称“推入”、“拉至”。

如:将7#小车(断路器)推入试验位置;推入工作位置;拉至试验位置;拉至检修位置。

说明:小车(断路器)的工作位置指两侧插头已经插入插嘴(相当于刀闸合好),试验位置指两侧插头离开插嘴,但小车未全部拉出柜外;检修位置指小车已全部拉出柜外。

1.11.4 封闭式开关柜带电显示器称“三相灯亮”和“三相灯灭”。如:检查8#开关柜带电显示器三相灯亮、检查17#开关柜带电显示器三相灯灭。

第五条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职责

1.工作票签发人

工作票签发人应熟悉供电系统情况、作业人员技术水平、《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并且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并经矿批准的人员担任,并书面公布,未经书面公布的任何人员均无权签发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

工作票签发人安全职责:

1.1 工作的必要性;

1.2 工作是否安全;

1.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等。

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工作负责人应由区队领导书面批准,必须由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但不得签发工作票。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安全职责:

2.1正确安全的组织工作;

2.2 结合现场设备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教育;

2.3 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规程,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4 值班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2.5 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2.6 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3.工作许可人(值班负责人、运行人员)

工作许可人由变电所的值班员担任或机电部、队派出的专业人员担任,应有区队领导书面批准。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并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安全职责(值班负责人、运行人员):

3.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3.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3.4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有疑问时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4. 工作班成员安全职责

4.1 工作班成员应具有自我防护能力;

4.2 认真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

4.3 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 操作票的使用范围及填写要求、管理规定

凡对(高压)电气设备进行的各项操作均填写操作票,并按操作票所列内容按顺序操作。

操作票由操作人根据停送电联系票或工作票的工作要求填写,填写前操作人应了解本所设备的运行方式和运行状态及本次操作的目的和操作顺序,有疑问时应询问清楚无误后执行,并符合以下规定:

1.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但必须按照规定作相关好记录:

1.1 事故处理。

1.2 分、合断路器的单一操作,如高压启动柜的启、停,跌落保险的分、合,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实验跳闸后的恢复供电等。

2. 操作票填写要求、管理规定

2.1 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操作票任务栏内应写双重名称,操作项目栏中只填写设备编号即可。

一个操作任务,指根据联系票或工作票的一种操作进行的不间断的操作。一个操作任务填写项目超过1页时,应在各页的备注栏中注明“转下页no:×××”,“接上页no:×××”。

2.2操作票应统一编号,按编号顺序使用,每个变电所在一个年度内不得使用重复号。操作票要用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不得任意涂改。操作票下列4项不得涂改:

2.2.1 设备名称编号;

2.2.2 有关时间和参数;

2.2.3 设备状态;

2.2.4 操作动词。

其他若个别字体写错,可在错字上划两横线注销,在后面重新填写,修改处必须签名或盖章。

2.3 操作票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颠倒顺序,也不能增减步骤、跳步、隔步,如需改变应重新填写操作票,并在作废的操作票备注中盖“作废”章或写明“作废”字样。

2.4每执行完一步操作后,应在该项后面执行栏划“√”。

2.5执行后的操作票应移交管理单位,每月由专人进行整理后收存,操作票保存期为1年。

2.6 操作票应由当班操作人填写,监护人审核。无人值守的变电所,操作票由负责操作的维修人员填写,由发令人或工作负责人就地审核或通过电话复诵方式审核。

2.7 下列操作应列入操作步骤:

2.7.1 根据工作票或联系票中设备名称和编号对照将要进行倒闸操作的电气设备确认是否一致。

2.7.2 分开、合上断路器(开关),拉开、合上隔离开关(刀闸)。

2.7.3 分开、合上断路器(开关)后检查断路器(开关)位置。

2.7.4拉开、合上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式开关拉出、推入运行位置前检查断路器(开关)在断开位置。

2.7.5 验电和挂、拆地线,或拉、合接地刀闸。

2.7.6 倒回路操作时多母线并列运行后检查负荷分配。

2.7.7 挂、拆安全标示牌及装、拆遮栏等。

2.8 执行操作票时,必须清楚填写实际操作开始和终了时间。

第七条 对值班人员(运行人员)倒闸操作的基本要求

1. 应熟悉供电系统和相应电气设备基本原理,熟练掌握操作和事故应急处理技能,熟知本岗的规程和制度;且必须持证上岗。

2.能及时发现运行的设备缺陷和故障,应掌握一般的维修技能。

3.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4. 操作人员所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按规定定期试验并保持完好,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前必须检查确认合格。

5.执行操作票时,监护人必须逐步高声唱票并做好监护工作,操作人员逐步操作并检查确认。

第八条.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程、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14篇 煤矿井下准军事化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为了规范我矿井下职工的安全行为,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培养职工的团队精神,提高全矿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准军事化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如下:

一、意义

通过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使我矿职工进一步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养成纪律严明,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雷厉风行的良好习惯和工作作风,进一步强化职工的自保、联保、互保意识和工作协调能力,全面实现我矿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二、目的

通过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把我矿职工养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章作业,纪律严明,严守岗位,敬业爱岗,团结协作,拼博向上的过硬职工队伍。

三、对象

井下一、二线队组、机关及业务科室所有下井人员(包括各级领导)。

四、井下准军事化具体要求:

1、着装、举止

(一)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穿矿发放的工作服,保持衣帽整洁,不得穿破烂工作服。脏衣服及时洗,烂衣服及时补。

(二)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三)工作场所遇到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时,不准说粗话、脏话,塑造文明矿工形象。现场跟班干部遇到领导干部下井检查时,要陪同检查,便于发现问题,现场安排处理。

(四)准军事化管理规范用语:

⒈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时,领导应说:“您好!”职工回答:“领导好,欢迎检查指导。”

⒉培训抽考时,领导应说:“您好,请问……”职工回答:“谢谢领导指导!”。

⒊接电话时应说:“你好,___单位,请问……”

⒋打电话时应说:“你好,我是___,请问……”

⒌召开班前会时,领导应说:“大家好!”职工回答:“领导好!”

2、班前会

(一)班前签到

⒈凡参加班前会的职工必须提前10分钟在会议室坐好,关闭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以及吸烟。迟到或早退的,应主动向主持人报告,经允许后进出会议室,不得影响会议的正常进行。

⒉值班队长在班前会上要衣着整洁,端坐在会议室,对当班人员进行点名签到。点名签到时,职工必须喊“到”,主动起立,点到下一名同志时自行坐下。签到完毕后,值班队长按备课内容主持召开班前会。班前会内容要有专人记录,确保班前会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下井职工要在班前会记录本上签名。

(二)班前排查

⒈在安排生产任务之前,要对当班职工存在的不安全迹象进行排查,做到察言观色。观察昨天轮休或请假的职工是否休息好;班前是否有人饮酒;邻里或家庭是否发生矛盾产生思想波动,情绪异常;职工是否身体不适等。如有上述情况之一者,要劝其回家或安排其它工作,从而消除因职工思想、体力存在不稳定因素而带来的潜在隐患。

⒉查有无上花班情况。对上花班或者长期不上班的职工,要报告劳资科、教培中心进行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⒊对“三员两长”进行重点安排。如班组长不在,要指派一人代替。

⒋新工人必须有师傅带领上班。师傅未来,必须指定临时师傅。

(三)讲任务

介绍圆班生产任务完成情况,针对上一班工作现场存在的隐患或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点评、解析,提出应急措施和整改方法,重点明确本班要完成的指标和每位职工的任务,分析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并明确工资定额及奖罚办法,增强当班职工完成任务的信心和决心。

(四)讲安全

⒈讲安全生产形势和事故案例,学习本队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

⒉进行安全明细化管理讲评,通报本班上一工作日的安全明细化评分情况,分析扣分原因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⒊根据当班生产任务和井下工作现场的情况,强调安全注意事项,针对每个环节、每道工序、每个作业点以及工作面存在的隐患逐条逐项地讲清讲透,让每个作业人员明白工作面存在的隐患和处理办法以及本岗位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使职工在下井前就清楚工作面的情况。班前会要安排好零散作业人员,讲清安全注意事项,所有零散岗位必须选派安全意识强、技术素质高、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两人以上一起作业的必须明确安全负责人。各队组必须建立零散作业人员安全管理逐班登记薄,实行班前签到、班后销勤的办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五)讲培训

⒈以“每日一题”的形式进行。“每日一题”可以通过业务知识培训、班前知识问答、安全预知教育、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来开展。各区队要根据工作特点,确定阶段培训计划和“每日一题”内容,有规范的备课本。队组技术人员讲解时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循序渐进,讲深讲透。讲一题,就要让工人理解一题,掌握一题,能学用结合,学以致用。职工要认真听讲,真正做到互问互答,产生互动效应。

⒉每位职工必须配备专门的笔记本 <>,认真记录“每日一题”内容,便于今后复习、掌握。

⒊每月最后一个周三,要对当月的培训内容进行答卷考试,检验学习效果,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班,补考合格后方可上班。

(六)安全宣誓保持队形,紧握右手,举起与右耳平齐,面对全家福或安全誓词,由值班队长带领全班职工进行安全宣誓。

3、入井

(一)更衣、候车

⒈开完班前会后,队值班员向调度室汇报本队出勤和下井人数。班组长带队从会议室进入澡堂更衣。更衣后,领取矿灯、自救器和随身携带的材料、工具。矿灯、自救器一律佩戴在腰间,灯线放在脖子上,不得斜挎矿灯,灯头不许在地上拖拉,并及时到达井口候车。

⒉各队当班、跟班副队长首先到井口考勤,说明下井人数,并交下井人员名单,然后带领下井人员排队,接受检身。

(二)井口检身

⒈井口检身工要统一着装,穿规定服装,站在检身处,对每位入井人员进行检测和摸排。

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井:喝酒和精神不正常人员;衣服不整洁的;穿化纤衣服或携带烟草或点火用品的;没有带好安全帽的;不穿胶靴或没有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的;携带电话等不防爆电器的;人数不清的;班组长、安全员、副队长不齐全的;未携带入井作业证件的;携带斧、锯及锋利工具不入包者。

(三)乘车、行走

1、乘电瓶车

乘车时,由站台安全员负责各队乘车顺序。各队乘车人员排好队按顺序上车,上车后必须关好车门,在车厢内要坐正,禁止躺、卧或将身体露出车外。乘车人员全部乘车后,安全员必须检查车门是否关好、是否有工具伸出车外等情况,严禁超员乘坐。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职工携带长柄工具必须放入工具车,不准随身携带;人车未进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候车,不准乱跑;人车在运行途中遇到其它车辆,其它车辆必须提前停车,人车通过后方可行驶;人员进入安全地点后,人车方可运行;途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司机要及时停车;下车后,必须走人行道,由当班班组长在前,副队长在后,安全员进行监督;巷道行走严格执行轨道巷禁入制度,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2、乘胶轮车

1)入井人员严格按照车辆限乘人数乘坐,严禁超载。

2)乘车人员在乘车前必须在候车地点排队候车,严禁进入胶轮车运行区域。

3)乘车地点周围严禁停放除人车以外任何车辆。

4)乘车人员在乘车时必须服从站台安全员和副司机指挥。

5)乘车时严格在各乘车点乘车,不得混乘。

6)乘车时由乘车队组班组长配合站台安全员、副司机指挥人员依次乘车,副队长、安全员负责监管,严禁乘车秩序混乱,违者上报调度室。。

7)乘车队组副队长在本队所有职工全部上车后才可上车。

8)乘车人员在车厢内严禁打闹,破坏车辆。

9)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所有乘车人员必须抓好扶手。

10)乘车人员严禁携带超宽、超长料乘车。

11)乘车人员严禁携带火工品。

12)乘车人员到达下车地点后通知副司机,由副司机给司机发停车信号。

13)乘车人员只有在车门打开后,方可在副队长带领下依次下车。

3、乘猴车

1)所有乘车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依次乘坐;严禁在钢丝绳下往来穿行。

2)每把吊椅只允许乘坐1人,人员在候车时,必须排好队,严禁哄抢座椅。

3)到达下车地点后,乘坐人员必须及时下车,严禁任何人员私自中途下车。

4)随身携带的物品长度不得超过1.5米,宽度或高度不得超过0.5米,重量不得超过10公斤,且必须顺着前进方向放于运行方向的右侧,并不得拖地运行。

5)乘车人员严禁在途中嬉闹、瞌睡,严禁用手、脚推蹬巷道内其它物体。

6)乘车人员应保持正确的姿势,双腿分放于吊杆两侧,双脚踩在脚踏杆上,面向前进方向,严禁随意站立,严禁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托绳轮。

7)乘车人员应集中精力,注意观察运行前方钢丝绳和绳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人车操作工或维护人员汇报。

8)乘车人员在乘坐途中,发现有吊椅掉道等现象,要立即使用拉线急停保护停车,然后迅速下车,并向人车司机进行汇报。

9)运行途中任何人不得随意上下车和在巷道内行走;非正常停车时,如果在短时间内不能恢复运行,操作工应通知乘车人员下车,

10)携带物品的人员下车前先将物品轻掷于下车位置右侧,下车后及时将物品予以转移,以免影响后续人员通行。

11)人车严禁运送除雷管之外的任何爆炸物品,运送雷管时严禁同时运送任何人员,且运送前必须通知人车司机,否则不得运送。

4、井下行走

1)严格执行巷道行走规定,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2)通过弯道、交岔点、风门等处时,应“一停、二看、三通过”,随时注意来往车辆。

3)在采区巷道行走注意力集中,随时注意巷道顶板及底板情况。

4)在采区巷道行走,通过一道风门后,必须随手关闭,严禁同时打开两道及以上风门。

5)在采掘工作面行走要走工作面的行人道,严禁在支护不全或顶、帮有问题的地方站立或休息。

6)人员行走要与运行中的煤机、工作面支护、回料、打眼、装药等作业地点保持5米以上安全距离。

7)煤壁区必须先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8)不准在工作面互相打闹、嬉戏,严禁在井下睡觉,严禁进入空顶区域作业、休息。

9)工作面因故停风,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在跟班副队长的指挥下及时、有序地撤离工作面。

10)携带物件、器具行走,要注意力集中,避免碰伤人或触碰电线等,尤其禁止触碰电机车架空线及运行车辆。多人扛抬设备或物料在主运巷道行走时,要事先与运输调度人员联系,取得同意后,停车再抬运,扛抬行走要协调配合,相互照应,安全抬运。携带爆破器材行走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保持一定的间距,中途不准逗留。

5、其他井下行走要求

1)所有下井职工,都应熟悉行走路线,特别是避灾路线,熟悉本矿井规定的各种信号、巷道标志等。

2)井下人员行走应有序,不得随意挪移、触摸沿途设备,爱护各种设施。

3)已设置栅栏和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巷道,严禁擅自进入。

4)通过负压较大的风门时,应先打开卸压窗卸压,再打开风门,人员都通过后及时关闭风门,并同时关上卸压窗。

5)行进中接近放炮警戒区域时,必须听从警戒人员的指挥。

6)沿途如发现巷道支护有问题或设备、电缆有明火,以及有不明烟雾和透水预兆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矿调度室和有关领导汇报,并采取力所能及的相应措施处理,同时做好自我保护。

7)无论乘车或行走时,非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准无端发出各种紧急信号。

4、施工作业

(一)、开工

1、开工前,副队长协同安全员对工作面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并召开班前会,会议要对接班时工作面情况进行说明,同时安排处理上班隐患,并对本班工作进行详细分工。严格执行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实行“人交人,手交手”。当班“三员两长”必须与下一班“三员两长”在作业现场进行交接班。安全员在将本班安全质量评估情况及遗留问题、存在的问题向接班安全员交待的同时,必须向跟班副队长说明班评估结果及存在的问题,由跟班副队长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质量班评估表签字认可。交接班人员必须在作业现场将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遗留问题相互交接清楚。

2、进入工作面后要先处理隐患,处理完成后,由安全员进行全面复查,确认无误后,由安全员悬挂“开工”牌,下令开工。工作面不具备开工条件,有隐患没有处理,悬挂“整改”牌的,由副队长负责组织处理完隐患后,方可挂牌开工。

3、开工后,各工种要严格按照本工种的岗位作业标准、工序标准进行施工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岗位操作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队组可自行制定操作标准,但必须比煤矿安全操作标准严格。

(二)、安全巡视

1、“三员两长”每班在作业过程中必须至少巡回检查三次,其它时间安全员、副队长、班组长必须紧盯现场。重点查工作面隐患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职工“岗位描述、手指口述”开展情况以及岗位遵章作业情况。

2、安全员负责巡视隐患和职工遵章作业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督促处理;发现不安全违章行为,必须立即制止纠正;发现工作面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根据检查情况,认真填写班评估表。

3、瓦检员负责按规定检查瓦斯、通风和防尘设施情况,发现隐患必须立即督促处理;发现瓦斯超限,必须按规定停产、撤人、汇报。

(三)、收工

交接班结束后,由跟班副队长负责召集、清点人数,在工作面会议室进行现场讲评。安全员对各岗位遵章作业情况进行讲评;跟班副队长对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讲评;班组长对生产组织及人员工作分工情况进行讲评。

5、出井

(一)、讲评结束后,由跟班副队长负责整队,再次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按照行走、乘猴车、人车的有关规定出井。

(二)、人车到达井口站台停稳车,司机鸣长号后,副队长先下车,排队到井口集合,副队长和井口检身员在井口确认人数,经确认无误后,列队离开,交防护用品和工具后洗澡。

(三)、所有人员不得在人车未进入车场停车位置时下车。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零散作业人员的教育,自觉走成行、排成队,不得拥挤、抢跑、抢座。

五、考核部分

准军事化管理的关键在“管”字上,矿各级人员都有权利和义务抓好准军事化的管理。要充分认识职工安全准军事化管理的重要性,党政领导要重点抓,安全方面管理人员和队干部要具体抓,把我矿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要求区队尽快制定出执行准军事化管理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用制度约束人,利用好安全绩效工资,把考核落实到每个职工身上,使每个职工懂得准军事化管理制度的严格性和紧迫性,自觉遵守准军事化管理的各项制度。

1、区队没有制定准军事化管理的考核制度的,对区队领导各罚款50元。

2、包保领导要亲自抓好准军事化管理。所辖队组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连带包保领导处罚。

3、班前安全教育时间不充足,有迟到、早退或不遵守纪律现象未处理,班前会记录不真实,班前排查不仔细,未讲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未密联系工作实际讲每日一题,新工人当班无师傅的,每项处罚值班队干部30元。

4、未按照规定带队职工入井、出井的,每次罚跟班副队长、安全员、班组长各30元,同时联责队干各50元。

5、所有人员入井后,排队沿规定路线到指定的本队人车就座,严禁随意乘坐人车。不按指定车入坐的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本人30元;连续三次违反本规定者,住安全教育学习班。

6、所有人员乘坐猴车时不能嬉戏打闹,由安全员进行监督,发现一次对其处罚30元,当班副队长30元,联责队干各50元,并在矿早班前会上通报。

7、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时,要监督检查各队组准军事化的执行情况。安全管理科要不定期、不定时抽查各队组的准军事化执行情况,一次发现队组3人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连带处罚当班安全员、班组长、副队长各50元,该队队长、支部书记各100元。当月发现本队2次3人以上同时违反本规定的,记集体“三违”一次。

8、班组办要对班前会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动态抽查,包队干部要认真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对整改不及时的,每次罚队干各50元。

9、对监督检查准军事化的管理人员进行阻挠、打击报复者,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安全管理科

二零一四年二月

第15篇 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建设矿井安全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天原煤矿建设项目指挥部建设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矿建指挥部日常安全执法小组,负责对矿井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组长:指挥长

副组长:副指挥长(分管及协管工程部、投控部的副指挥长)

监督检查执法小组:工程部及投控部人员

日常安全执法小组设在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日常安全执法工作由工程部、投控部负责并适时提出处罚(理)意见;处罚执行工作由综合办负责。

三、建设矿井日常安全检查的处罚规定

(一)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1、各子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云南天原集团煤矿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按要求向指挥部备案的,处罚矿长(矿总经理)200元/次、安全副矿长(矿安全副经理)200元/次;制度不完善,且经通告后未限期整改的,每缺少一项处罚矿长200元/项、安全副矿长200元/项;

(注明:矿长(矿总经理 )以下简称矿长;安全副矿长(矿安全副经理)以下简称安全副矿长;

2、各子项目公司必须结合本单位生产建设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行业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公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不符合矿情的,且经通告后未限期整改的,处罚矿长200元/次;

3、安全管理制度未下发、未贯彻落实,经查实处罚安全副矿长和责任领导200元/次;

(二)安全技术管理

1、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矿井雨季三防计划等安全文件未按时编订、审批和上报,对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处罚款200元/人;经通报限期仍未整改的,加倍处罚;

2、无批准的单项(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以及未进行组织施工人员贯彻学习或考试不合格就擅自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生产安全作业,处罚矿总工程师400元/次、安全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员400元/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

3、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抽放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防尘灭火系统图、通讯系统图等图纸资料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符,及时填绘;未按规定绘制且限期不予纠正的,处罚该矿总工程师100元/次.项;

4、矿井通风系统调整、机电安装工程、瓦斯排放、启封密闭、井下电焊作业、矿井石门揭煤和防突作业、探水探煤作业、严重失修巷道维修、停送电作业、“三超”材料运输、遇地质变化等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井总工程师和分管矿级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无批准的措施即组织施工的,处罚矿总工程师300元/次、安全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员200元/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

5、矿井抽放钻孔施工、探煤探水钻孔施工、注浆堵水施工等无施工设计、无措施施工、原始记录及施工结束后无竣工图纸和记录的,处罚矿总工程师400元/次。

(三)安全培训

1、无安全培训计划,或不按批准的计划进行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次;经通报限期仍未整改的,处罚安全副矿长500元/次;

2、擅自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次;

3、特种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处罚当事人500元/人并处罚安全副矿长100元/人/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

4、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生产、安全、机电、通风等)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或证件逾期未参加培训的,处罚该矿法人代表或矿长500元/人次;拒不整改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5、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证件逾期未参加培训的,处罚子项目公司矿长100元/人次;拒不整改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四)值班、带班、跟班管理及现场管理

1、各子项目部未按要求制定值班、带班管理制度或办法的,或未报指挥部备案的,给予子项目公司矿长200元的处罚;

2、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次数不够,处罚200元/个;矿级领导个人全年出现5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给予降职或调离岗位,并取消年度绩效考核奖励;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未认真填写交班记录,给予50元/次的处罚;

3、矿级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带班,且弄虚作假,一经查出,给予有关责任人500元/人的处罚;并全额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4、矿级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带班,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查出并予以处罚的,应带班管理人员承担全额个人罚款部分和单位罚款的30%,矿长和当天值班领导各承担单位罚款的8%,

5、加强矿井建设期间和事故矿井整顿期间的领导值班管理,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协调生产安全工作;发现一次无矿级领导在矿值班的,处罚应值班矿领导200元/次;

6、坚持执行科队管理人员井下现场跟班作业制度,对采掘作业、危险区段巷道维修作业、重大安全隐患处理作业、瓦斯排放作业、抢险救灾作业、矿井地质发生较大变化等,必须有队级及以上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现场跟班落实措施,指挥作业,排查险情,监护安全,否则处罚矿长、分管矿领导100~200元/人.次;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安全隐患整改

1、各子项目公司未对矿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重点管理的,每发现一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和备案的,处罚矿长、总工程师各300元/次;每发现一处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进行监测、检查、管理的,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次;

2、各子项目公司未按照规定(每周至少一次)认真组织开展矿井全面的安全质量检查,处罚矿长、安全副矿长200元/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查、不建档、不处理的,处罚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等相关责任领导200元/人.次;对查出的生产安全隐患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整改的,处罚分管矿级领导100元/条;由于处理安全隐患不及时、不到位或不按整改措施执行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加倍处罚;

3、矿井发生以下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处罚矿长500-1000元/次,并处罚子项目部2000--10000元。

(1)瓦斯燃烧;

(2)瓦斯积聚;

(3)短线放炮;

(4)斜坡跑车;

(5)大面积冒顶(10m2以上);

(6)由于操作或者管理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上的;

(7)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8)部门以上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的;

(9)其它认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矿井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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