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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2-12-07 13:06:22 查看人数: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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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管理办法

第1篇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实验教学安全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压力容器包括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灭菌设备、气瓶和液氮存储设备等各种设备。

第二章 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正确和合理地使用压力容器是提高压力容器安全可靠性、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并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安全性能要求,负责对学生使用压力容器的培训。

第五条 使用单位须依据压力容器的有关法规和操作手册,编制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每年将压力容器数量、变动和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报送校资产设备处。

第七条 使用单位须做好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的检查,做好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须按相应程序报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 发生压力容器爆炸及重大事故,须迅速报告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校资产设备处,并立即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报送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三章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建立和有效地执行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确保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管理责任制。各使用单位除由技术负责人对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外,还应根据使用单位所使用容器的具体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压力容器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 具体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管理规范和安全技术规定。

2. 参加新进压力容器的验收和试运行工作。

3. 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 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 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操作、维修和检验情况。

6. 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及仪器使用证的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操作责任制。每台压力容器都应有专职的操作人员,压力容器专职操作人员应具有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并经过技术考试合格。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正确操作使用压力容器。

2.认真填写操作记录。

3.做好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压力容器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经常对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操作条件不正常时及时进行调整,遇紧急情况应按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5.对任何有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6.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防止因盲目操作而发生事故,教师在指导学生使用时,要先按实验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订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压力及温度波动幅度的控制值、介质成分特别是有腐蚀性的成分控制值等。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开、停机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日常检查的部位和内容要求。

4.压力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5.压力容器的防腐措施和停用时的维护保养方法。

第四章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安全与容器使用密切相关。各使用单位须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并在压力容器运行过程中,从使用条件、环境条件和维修条件等方面采取控制措施,以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取得该仪器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压力容器。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要熟悉有关容器的结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掌握处理一般事故的方法,认真填写仪器使用记录。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要平稳操作。容器开始加压时,速度不宜过快,要防止压力的突然上升。高温容器或工作温度低于0℃的容器,加热或冷却都应缓慢进行。尽量避免操作中压力的频繁和大幅度波动,避免运行中容器温度的突然变化。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运行。液化气体严禁超量装载,并防止意外受热。随时检查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保证其灵敏可靠。严禁带压拆卸压紧螺栓。

第十八条 坚持容器运行期间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操作中或设备上出现的不正常状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或消除。检查内容应包括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及安全装置等方面。正确处理紧急情况。

第2篇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确保低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使用,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预防环境污染,特制订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现场对所使用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3 引用文件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锅炉司机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劳人锅(1986)2号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3)4号

4 术语与定义

4.1低压热水锅炉:指加热水出口水温低于或等于饱和温度的锅炉,压力≤1.57mpa,出力≤4t/h。

4.2压力容器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容器:

a) 最高工作压力≥0.1 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b)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0.025 m3;

c)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5 职责

5.1各项目部负责本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5.2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及操作人员的管理。

5.3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各项目部对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6 具体内容

6.1锅炉、压力容器的拆装

6.1.1开工前,项目部应及时与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取得联系,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的平面布置,与有关建筑物的距离,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及司炉工的取证等事宜进行审查。

6.1.2施工单位按《施工技术措施编制执行程序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编制施工技术措施,报项目部审批后执行。

6.1.3施工结束后,项目部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与使用部门办理交接,填写“工序交接单”。

6.2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及维护

6.2.1使用单位负责制订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报项目部审批后执行。

6.2.2使用单位根据使用要求制订锅炉管理人员、司炉工的培训计划,报项目部批准后,按《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培训。

6.2.3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做好运行记录。

6.2.4使用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运行记录。

6.2.5使用单位在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过程中,更换的受压元件、安全附件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生产,且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性能的要求。

6.2.6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6.3项目部每年11月初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和压力容器进行安全、卫生、环境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安全隐患通知单”,视安全危害情况限期纠正或停止使用。

6.4公司安全监察部每年度对项目部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立即按《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相关规定督促项目部整改。

7 相关文件

jdjy/ohs&ems-t3-18——《施工技术措施编制执行管理办法》

jdjy/ohs&ems-t2-04——《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管理程序》

jdjy/ohs&ems-t2-21——《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8 相关记录

“安全隐患通知单”

“工序交接单”

“锅炉压力容器运行记录”

第3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1 锅炉的安全管理

1. 1 订购锅炉必须到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的锅炉专业制造厂订购合格产品。

1.2 订购的锅炉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锅炉总签上应有审查批准字样。锅炉制造厂在交货时必须提交锅炉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1.3 锅炉安装前,施工单位应逐台将锅炉及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质量证明书、安装工艺、安全措施、技术质量措施、主要工装设备等书面材料,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准施工。

1.4 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并作好各项安装记录。

1.5 锅炉安装许可证由安装单位自行办理,未办理许可证一律不准安装锅炉,否则按上级文件处理。

1.6 锅炉安装完毕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安装单位应整理安装质量技术证明资料,协助使用部门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经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填写《锅炉登记卡片》(锅炉使用登记薄),向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使用证,实行凭证使用。

1.7 使用锅炉部门应加强锅炉安全管理的领导,重视锅炉安全技术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锅炉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1. 8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12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司炉工参加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司炉工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不得独立操作。

1.9 锅炉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的锅炉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必须进行水质处理,锅炉蒸发量大于10吨/时必须进行除氧。

1.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锅炉使用部门按规定对锅炉每年至少进行停炉内外部检查与检修以及水质监测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用煤种的热效试验,并将结果及时填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1.11 锅炉的改造、大修必须征得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工作,未经考试合格的焊工一律不准承担受压部件的焊接工作。

1.12 锅炉的订购、调拨、报废均应报请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1. 13 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q/sz g59.34标准及相关法规逐级上报,不得延误和隐瞒。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本着撍牟环殴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2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2.1 各部门增置压力容器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厂购置,并及时向压力容器制造厂索取下述资料。

a)产品合格证;

b)质量证明书;

c)压力容器总图、监检报告等,中压以上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还应索取强度计算书等技术资料。

2.2 压力容器未投入运行前,使用部门应将上述资料送交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建档,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

2.3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经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4 公司内各部门压力容器调转迁移时,有关部门应办理移交手续,并报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备案。

2.5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及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送交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2.6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a)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

b)压力容器开、停车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c)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及工作温度;

d)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部位,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预防措施;

e)压力容器停用、封存、保养的方法。

2.7 压力容器应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应经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2.8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发现下列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报有关部门。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温度超过允许使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下降时;

b)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出现裂纹鼓包、变形及泄漏时;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断裂及紧固件损坏时;

d)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

2.9 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来源处有安全阀的储气缸及氧气集水器可以不安装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进行校验。

2.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制定压力容器年检计划,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2.11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压力容器检修及防腐处理,并按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做好受检前的准备工作。

2.12 压力容器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外观检验,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装有腐蚀性介质的压力容器每二年进行一次内外检查。

2.13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未经允许不得在压力容器上开孔、接管。如工艺要求必须进行上述工作时,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焊接施工方案,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

2.14 焊接后的压力容器经探伤、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使用部门要认真填写《压力容器检查修理记录》,送交主管部门存档。

3 压力表的管理

3.1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应灵敏准确,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为6个月。

3.2 户外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包括进厂房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压力表)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3 户内压力管道及承压设备上配置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4 各部门送检的压力表一律由计量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定(动能系统有检定权的部门可自检)。检定合格的压力表要贴检定标识,并加上铅封后方为检定有效。

3.5 氧气、乙炔(霞普气、金火焰)气瓶减压器上的压力表应按上述规定定期送检。氧气管道及相关设备上使用的氧气压力表严禁用其它压力表代用。

3.6 经检定不合格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回收、封存、报废。

3.7 各部门应按生产工艺不同要求,配置备用压力表。各部门使用、贮存的压力表应由专人保管,动力员(机械员)负责检查。

4 安全阀的管理

4.1 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应灵敏准确,并定期进行校验。

4.2 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安全阀的定期校验,校验周期为1年。一般安全阀的检验压力=(05.1)×工作压力。

4.3 各使用部门内部的安全阀,由动力员(机械员)提出校验申请计划(安全阀型式、口径、安全阀地点、工作压力、介质工作温度),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送具有校验资格的部门实施校验。

4.4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进行日常维护。安全阀维护分工的划分为:

a)户外安全阀(包括使用部门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安全阀)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b)各部门内部使用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4.5 已经过备案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的动力员(机械员)通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验。

4.6 多级压缩机末级安全阀在设备上进行检验,前几级安全阀由使用部门卸下,送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检验。

4.7 经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由检验人员填写检验单,一式三份,由使用部门分别送交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存查和使用部门动力员(机械员)自存。

5 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

5.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及配置的压力表、安全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运行危及安全生产的,要下发《安全隐患整顿通知书》,责令责任部门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主管部门。

5.2 对于使用多年且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鉴定为危及安全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新,否则主管部门有权下发《停用通知单》,停止设备的运行。

5.3 各部门未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而自行安装、运行且不具备建档、办证条件的锅炉、压力容器,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

5.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的情况,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第4篇 某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

2.承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七条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二)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取证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第十条制造企业取证申请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第十一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应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制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报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二条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1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范围。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

第十六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制造企业必须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第十八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后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制造企业需要增加许可的产品种类、级别、项目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新的书面申请,经受理、试制、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颁发新的《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条制造企业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发生主体材料、结构型式、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发证部门根据制造企业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认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另行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通知企业。

第二十一条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

第四章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第二十三条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

从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制造企业必须对产品安全性能负责,并配合检验机构开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

第5篇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规定办法

0 目的

为加强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 范围

沧州分公司压力容器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2 技术管理要求

2.1 安全阀

安全阀管理按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管理办法》gzd/shcz 11.008—2000(a/0)中的要求执行。

2.2 爆破片装置

2.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采用爆破片装置。

a) 压力快速增长;

b) 对密封用更高的要求;

c) 容器内物料会导致安全阀失效;

d) 安全阀不能使用的其他情况;

2.2.2 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时,应符合gb150-1998附录b的有关规定。凡串连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2.2.3 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压力容器,应在爆破片装置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致安全地点,不得直排大气。

2.2.4 爆破片装置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对于充装处于饱和状态或过热状态的气液混合介质的压力容器,设计爆破

片装置应计算泄放口径,确保不产生空间爆炸。

2.2.5 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最

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05倍。

2.2.6 爆破片每个大修周期更换一次,一般为二年。

2.3 紧急切断装置

2.3.1 易熔塞的易熔合金熔融温度为70±5℃。

2.3.2 油压式或气压式紧急切断阀应保证在工作压力下全开,并持续48小时不致引起自然闭止。

2.3.3 紧急切断阀自始闭起,应在10秒钟内闭止。

2.3.4 受液化气体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试件应不少于10分钟;耐压试验前、后,分别以0.1mpa和罐体设计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

2.3.5 受油压或气压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保压试件应不少于10分钟。

2.3.6 阀门每年检修一次,更换全部密封件和修复密封面原有光洁度,使阀门保持良好的密封性。

2.3.7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2.4 压力表

2.4.1 压力表选用要求

a) 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b) 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c) 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d) 安全阀校验台上使用的压力表不应低于0.4级。

2.4.2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a) 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者观查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

振动的不利影响;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形

阀;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上应有开启标记和紧锁装置;压力表与压力

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b)用于水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

管。

b) 用于具有腐蚀性和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c)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2.4.3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a) 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距离超过了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b) 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c) 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d) 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e) 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

f) 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2.4.4 压力表检定周期与设备检修周期同步。

2.5 液面计

2.5.1 液面计选用

a) 根据压力容器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b) 盛装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应选用防霜液位计或选用夹套型或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

c) 用于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应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d)要求液面指示平稳的,不应采用浮子(标)式液面计

e)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计。

2.5.2 液面计安装

a) 安装使用前,低、中压容器用液面计,应进行1.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高压容器的液面计,应进行1.2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

b)设施和警报装置;

c)液面计上最高、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明显的标志。

2.5.3 液面计每四年进行一次检修,检修周期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

2.5.4 液面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a) 超过检修周期的;

b) 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c) 阀件固死;

d) 出现假液面;

e) 液面计指示模糊不清;

2.6 测温仪表

2.6.1 压力容器测温仪表选用及安装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第七册)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2.6.2 测温仪表保护套管一般4~5年检查一次,对于安装在腐蚀及磨损严重地方的保护套管,停工检修期间均应检查。

2.6.3 测温仪表使用前,应经技术校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2.6.4 测温仪表检定周期与检修周期同步,如有特殊要求,另行规定。

2.7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2.7.1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应具备以下功能

a) 当快开门达到预定关闭部位方能升压运行的联锁控制功能;

b) 当压力容器的内部压力完全释放,安全联锁装置脱开后,方能打开快开门的联锁联动功能;

c) 具有与上述动作同步的报警功能;

2.7.2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应经试用和技术鉴定后,方可使用。

3 管理办法及分工

3.1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除符合以上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

管理规程》,以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使用。

3.2 安全附件的检验分为运行检查、停机检查。运行检查由车间巡检人员完成,停机检查由专业人员完成。

3.3 车间负责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清查、登记、编号、保存档案、拆装、送栓等工作。

3.4 检修和调校安全附件的分工和责任:

3.4.1 压力表由使用车间拆装、填表、送交机动部计量站调验和记录;玻璃板液面计由使用车间拆装、清理、试压;石英管液面计由制造厂家进行拆装、修理;浮球液面计、测温仪表由使用单位统计、填表,交渤海四公司仪表专业拆装、修理、调校。各单位之间应互相协作,认真负责,详细记录和保存。

3.4.2 压力表的指示范围和液面计上下液位须用红油漆标出。红油漆线宽1.5~2毫米,长15~20毫米(注意:红漆线延伸到压力表壳3~5毫米)。

3.4.3 安全阀外表面全部涂大红调合漆;安全阀编号喷(或写)黑色油漆;编号数码要规整。注意:安全阀名牌不能涂油漆,应保持清洁。

4 形成的记录

4.1 压力容器的使用车间应建立:《安全阀检修校验情况表》、《安全阀统计表》、《安全附件统计表》、《压力表检修校验记录表》、《液面计检修校验记录表》。

4.2 机动部计量站和渤海四公司仪表专业应建立:《压力表检修校验记录表》、《测温仪表校验记录表》和《浮球液面计检修校验记录表》。

4.3 渤海公司机械厂应建立:《安全阀检修校验定压统计表》。

4.4 机动部建立:《安全阀统计表》、《安全附件统计表》。

5 检查与考核

按沧州分公司《日常绩效检查考核标准》考核。

6 附则

6.1本标准由机动部负责解释。

6.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6篇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

2、承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1的盛装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1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四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二)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中国安全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第十条 制造企业取证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受理的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第十一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应当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制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报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二条 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一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产品的范围。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

第7篇 窨井容器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由于窨井、容器内空气不流动,内存或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不能被空气迅速地稀释、置换,或转换为合格气体,给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很大的威胁;并且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受内存有毒有害气体环境、空间限制,难于迅速展开有效的救援工作,造成事故危害快速加剧。为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作到检修工作本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划分

1、窨井、容器内检修特殊作业方案由维修主任负责编写,车间主任、设备科长负责逐级审核,分厂设备副厂长负责批准。

2、窨井、容器内特殊动火作业方案由安全员负责编写,车间工段长、维修主任配合,车间主任、安全科负责逐级审核,主管副厂长负责批准。

3、工段长和维修主任对监护人、检修人员的体力、技能负责;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其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车间安全员负责安全检修方案的培训,维修主任负责检修方案的培训,并负责作业过程的监督、检查。

4、区域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窨井、容器内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全面责任。

5、实施动火、检修作业的单位(含外来施工单位)和个人对作业场所的环境以及票证办理符合性的验证负责;动火人对所用工器具的安全性负责。

6、分厂安全科、工艺科、设备科、生产科依据作业环境做好现场协调、做好安全技术指导、监督检查、。

三、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本工段准备工作

(1)明确应检修的项目以及检修作业的具体环境和条件。

(2)对内存的水体(氨、醇类、油类、烃类等可燃物质)、对淤泥中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分析和安全评价,根据分析数据、安评、实际作业情况,决定对水体、淤泥在作业前是否需要清理、清除(入内清理、清除时,遵守本安全规定的有关事项)。

(3)当窨井、容器内有工艺管道通过且不能加盲板时,要对其放空、导淋等可能出现的微小漏点进行安全评价,采取治理漏点、放空、导淋加盲板(导淋根部易漏)等措施。(佩带合适的防护用具进行处理)

(4)根据作业现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检修方案、安全(含动火)方案,组织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评审,按规定逐级审批。

(5)安全隔绝:加盲板或拆下一段与之相连的管道,不能用水封或阀门代替盲板,并挂标示牌;

(6)窨井、容器入口及通道上的障碍物必须及时清理干净,确保作业人员在情况异常时能够迅速撤离,方便救援工作顺利实施。

(7)动火前、动火过程中采取机械强制通风。标准:有明显风感,出风口位于作业面下方部位,并对风源进行确认(风源应在空气清新处)。

(8)不准向窨井、容器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进行置换。(富氧条件下,所有可燃物变成易燃物,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9)动火前必须进行取样分析,工段长负责指定取样的具体位置,确保取样有代表性,取样人应做好个人的安全防护(可佩带长管式防毒面具,采取应急的后备安全措施)。

(10)分析合格判定:nh3≤0.17%,co+h2≤0.5%,o2在20-21%之间;水体、淤泥分析可能产生的挥发性物质:ch4、h2s、nh3、醇类、烃类、油类等可燃、易燃物,要求作业环境内气体可燃物总含量不大于0.5%。

(11)分析合格后(连续3次取样分析合格),办理动火作业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及相关作业票证),逐级进行审批,特殊情况审批程序实行升级管理。

(12)取样与动火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13)入内前进行样气点火试爆,不爆方可允许动火作业,分析样品留至动火结束。

(14)入内作业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一般作业场所照明电压应≤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12v);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专业电工检查电线绝缘状况,电线接口部位应用绝缘胶布缠好、缠牢,同时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灵敏好用,符合标准要求),并方便断电使用,。

(15)区域维修电工班长应做好作业前临时用电线路、作业工具的全面测试和检查,保证作业工具安全使用。

(16)指派有经验、懂业务的监护人(两人以上),车间主任亲临现场指挥,做好全面协调;安全员做好方案、措施的全面落实,确保执行到位,保证作业安全。

2、安全教育工作:

(1)检修前对参加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讲明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安全教育内容:检修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检修方案和动火作业方案(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应措施)。

3、电气焊检修作业人员准备工作

(1)资格要求: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独立承担作业的能力,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并且具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2)参加动火检修人员必须着劳动布工作服 (上衣、裤,不准穿化纤衣服)、劳保鞋。

(3)作业人员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带、安全绳;防毒用具合格好用---防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醇各种滤毒罐、长管防毒面具、防护镜、氧气呼吸器;防尘面罩、防寒、防热服、防化衣、等等)。

(4)试压试漏:动火前动火人必须检查电气焊工具,检查乙炔、氧气开关阀是否灵敏、到位,检查和验证气带、割把是否存在漏气(做气密性试验),如漏必须立即更换;进入窨井、容器内时,严防碰撞割把上的两气开关,两气气带、带间接口部位不准进入窨井、容器内,不准强行拉带。

(5)试火:先把割把点着火竖到窨井、容器最下部,试火无异常,作业者方能实施作业。

(6)作业点火:先开氧气阀1/2圈,再开乙炔气阀1/2圈,点火。时间要求:三个步骤3秒内完成。超过3秒,必须重新分析、试火、试爆。

(7)间距: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间距不小于10米。

4、安全措施检查与落实

(1)由作业单位(车间主任、工段长、监护人)和被作业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共同签字确认,方可允许入内实施特殊检修作业和特殊动火作业。

(2)安全绳与安全带进行安全连接,系在安全带上或作业人员腰部。

(3)检查是否准备足够清水以备应急使用(可以启用消防系统)。

(4)监护人应结合动火作业人共同检查长管和防护面罩的气闭性,安全员做好监督检查;作业场所宽敞的可使用空气呼吸器进行个人安全防护。

5、应急救援措施:

(1)作业前应联系当班调度、车间管理人员、安全科等部门到作业现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措施。

(2)加强监测发现异常马上停止作业,待处理正常后重新办理票证,由双方负责人确认合格后方允许检修或动火作业。

(3)监护人员应具备在异常情况下实施救援的体力、技能,并配备相应的救援安全保护设施,必须坚守岗位,如需离岗,必须通知工段长以上管理人员派人顶替,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此间出现问题由顶替人全部负责。

(4)事故抢救和人员救护时,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才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救援,不可盲目救援造成更大损失。

(5)安全带与应急绳进行安全连接,保证在应急情况下能够将受伤

人员及时拉出抢救。

6、特殊情况作业,有分厂主管领导全面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作业论证会,以会议纪要为准,履行各自职责,保证作业安全。

四、考核

1、厂内人员未按照相关条款执行或未履行职责的按照分厂《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考核。

2、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要立即制止,并联系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其施工单位领导,解决违章现象,防止事故发生,否则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连带考核现场监火、监护人。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一分厂安全科。

第8篇 中低压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总则

1、压力容器的压力和温度等级划分:凡操作压力在0.07-1.6mpa(表压)者为低压容器;操作压力在1.610mpa者为中压容器。凡容器壁温低于-20℃为低温压力容器;高于450℃为高温压力容器。须遵循低温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锅炉、气瓶、槽车等压力容器按国家公布的有关规程执行,不属于本规程范围。

2、中低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检验遵循下列规程:

①jb741-73《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

②jb127-73《碳素钢及低合金钢焊制球形容器技术条件》;

③化工部和一机部1977年颁布的《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

④炼油化工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⑤国外进口设备按国外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也可参考国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维护

1、容器所属车间(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技术特性,制定容器安全使用守则,并列入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必须定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不得超温、超压运行,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并报告。

2、有特殊要求的容器应做好下列事项:

①有腐蚀性介质的容器,应用与母材相同的材料做现场挂片试验;

②镶有金属衬里或防腐涂层的容器,降温泄压不宜过快,以防损坏衬层。

3、附件维护和要求:

①安全阀的起跳压力应按规定调整,一般为操作压力1.05-1.10倍,回跳压力不低于操作压力0.9倍。调定后加铅封。若安全阀另有规定应严格遵循之;

②容器和安全阀之间不得装有切断阀,但容器装有易燃、易爆、有毒及粘稠解质时,允许装切断阀,但切断阀必须全开并加铅封;

③压力表须经校验合格方可使用,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压力表使用范围应为量程的1/3-2/3;

④液位计应有液位上、下限标志,并经1.5倍操作压力试压;

⑤盛有易燃、可燃介质的容器应有良好的接地线,接地电阻不超过4欧姆,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第三条检查

1、外部宏观检查:

①外部宏观检查(用肉眼或10倍以下放大镜)可在运行状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

②检查筒体、密封处、焊缝、接管开孔等处无泄漏、裂纹、变形等情况,有保温层的容器,检查保温层是否完好,有否漏液漏气现象;

③了解运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有否超温过热现象,有无异常振动或响声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④检查设备基础有无倾斜、裂纹或下沉等情况,检查容器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2、内部检查和抽查:

①内部检查和重点抽查应结合设备的停车检修进行,但每三年至少一次。对有腐蚀性和临氢系统的容器每1-2年检查和测厚一次;

②清洗容器的内表面,宏观检查筒体和焊缝有无裂纹、起皮、鼓包变形等缺陷;测量腐蚀深度和查明腐蚀分布情况,测定筒体和封头的壁厚;

③对涂有防腐层的容器,检查防腐层完好情况,查明破损部位、程度及分布情况,对有衬里层的容器,检查衬层情况,并以外侧测定壁厚或作超声波检查,以查明筒体内壁情况和衬层的贴合情况;

④抽查重点应在应力集中部位,t型焊缝、修补处、受冲刷处、焊缝返修和异种钢材焊接处、等级较低的焊缝等处,可用超声波、磁力、着色或_射线折片等方法检查评定。

第四条修理

1、容器的改造、材料代用、筒体挖补、部分更换筒体封头等,应在修理前制定方案并进行核算,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报请厂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使用的材料、焊条、坡口形式、焊接工艺、焊接热处理以及质量检验按原容器图纸及制造技术条件进行,或参照相应有关规定。

2、容器的防腐层、金属衬里层的修复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3、安全要点:

①单系统或全系统停车时,容器的降温泄压必须严守操作规程;不许带压拆卸紧固件,不得擅自上紧带压容器上的螺栓或其它紧固件(工艺操作规程允许的除外);

②切断容器的电源;

③检修容器必须在无压力情况下进行;加上盲板使之与生产系统隔断,用惰性气体置换、空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经安全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④严格遵循动火规定进入容器,使用12v以下安全灯。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的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有良好的接地线;

⑤工作人员进入容器必须有安全措施,脚手架、升降工具等必须安全可靠,注意通风。容器外有人监护联络,严守岗位,并应掌握急救方法,严格遵守其他有关安全规程。

第五条管理

1、容器所属车间(单位)须对容器编号、登记、建档,其资料内容如下:

①容器制造图;

②容器出厂制造合格证;

③容器安装检验记录;

④设备卡片及运行事故记录;

⑤历次维修改造详细资料记录和检查鉴定记录。

2、车间设备技术人员负责设备档案的建立和设备动态记录,制订安全使用规则,提出计划检修项目和检查鉴定项目。

3、机动处对容器的管理进行监督,并安排定期检修和鉴定项目。审核第一条规定的修理内容。

4、各级管理人员遇到下列情况,除及时向上报告外,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停止容器运行:

①容器超温、超压经处理仍然无效;

②容器筒体或主要承压部件发现裂、鼓包、变形有破坏危险,或发生泄漏足以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

③发生火灾危及人身、设备的安全;

④安全附件失灵,采取措施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

⑤其他严重情况。

5、容器检修年计划由车间随同设备检修年计划上报;

容器的检验记录、理化试验鉴定报告,车间和机动处各存档一份。

6、受压容器发生事故后,按照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9篇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实验教学安全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压力容器包括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灭菌设备、气瓶和液氮存储设备等各种设备。

第二章  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正确和合理地使用压力容器是提高压力容器安全可靠性、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并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安全性能要求,负责对学生使用压力容器的培训。

第五条  使用单位须依据压力容器的有关法规和操作手册,编制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每年将压力容器数量、变动和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报送校资产设备处。

第七条  使用单位须做好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的检查,做好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须按相应程序报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  发生压力容器爆炸及重大事故,须迅速报告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校资产设备处,并立即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报送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三章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建立和有效地执行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确保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管理责任制。各使用单位除由技术负责人对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外,还应根据使用单位所使用容器的具体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压力容器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  具体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管理规范和安全技术规定。

2.  参加新进压力容器的验收和试运行工作。

3.  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  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  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操作、维修和检验情况。

6.  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及仪器使用证的发放工作。

第10篇 容器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进入设备内部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作业时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爆炸事故,保障企业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适用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 术语或定义

3.1 设备:加热炉、分馏塔、储罐、容器、槽车、油舱、水舱以及管道、烟道、排水管道、排水涵洞、下水井等。

3.2 进入设备作业:凡人员进入或探入上述设备、设施内部的作业统称为进入设备作业。

3.3 作业单位:实施进入设备作业的施工单位。

3.4 属管单位:设备所在单位或制度划定的单位。

4 职责

4.2 环安处:负责监督和检查进入设备作业属管单位、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4.1 属管单位:负责确定和落实进入设备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指定作业的安全监护人。

4.2 作业单位:负责实施进入设备作业,负责按属管单位的要求落实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一级承包商负责指定合格的作业监护人和安全监督人。

5 工作程序或要求

5.1 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由属管单位管理人员负责填写,属管单位领导负责审批。

5.2 进入设备作业,作业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属管单位必须指定安全监护人在作业人员出入口监护。无监护人及未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严禁进入设备作业。

5.3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5.3.1 进入设备作业的施工负责人根据施工作业计划,向属管单位提出申请。属管单位根据作业现场具体情况确定和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安排安全监护人;

5.3.2 属管单位管理人员负责联系化验中心对设备内的氧气、可燃气、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负责将分析合格后的《作业现场气体分析单》附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并签字认可;组织安全监护人共同向作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并负责与安全监护人一起逐条落实进入设备作业的安全措施;

5.3.3 属管单位领导在对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签发《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

5.3.4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属管单位存档,第二联由安全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

5.4 安全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5.4.1 安全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参数,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常识和正确指导作业人员疏散;

5.4.2 安全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5.4.3 安全监护人应清楚进入设备作业的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应急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4.4 每次作业结束和封闭设备时必须清点进出设备的人数;

5.4.5 安全监护人要随身携带《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

5.5 进入设备作业人员应遵循的原则

5.5.1 作业负责人持《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5.5.2 进入设备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不符时,不得进入设备作业;

5.5.3 安全监护人不在现场监护时不得进入设备作业;

5.5.4 职业卫生着装和作业器具不符合安全规定不得进入设备作业;

5.5.5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5.5.6 进入设备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数量和连续作业时间;

5.5.7 每次作业结束和封闭设备时必须清查带入设备内的工具。

5.8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在正常生产区域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全面停工大检修期间,《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天,间断作业要重新做气体化验分析。

5.9 进入危险性较大或有残留固体废弃物或有特殊要求的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应将施工安全措施和《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报环安处和公司领导审批,环安处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组织作业单位和属管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5.10 进入设备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5.10.1 属管单位领导指定专人对作业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指导和提示),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5.10.2 属管单位对要进入的设备必须做好吹扫、蒸煮、置换、通风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与系统隔离,盲板应挂牌标示编号,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

5.10.3 对带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断开连接部件等措施。

5.10.4 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爆炸下限>4%时,指标为<0.5%;爆炸下限≤4%时,指标为<0.2%;氧含量指标为19.5-21.5%),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设备内部应控制在常温常压,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检测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5.10.5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同时遵守临时用电、起重、破土、用火、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还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5.10.6 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作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终止反应,经吹扫、蒸煮、置换、通风处理,取样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5.10.7 设备出入口应保证畅通无阻,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5.10.8 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进入设备作业,有吊笼设施的设备,检验、维护、年审要符合国家规定方可使用。

5.10.9 设备内部施工作业所需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特别潮湿设备和金属设备内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不超过6v且绝缘良好。

5.10.10 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必要时经环安处批准,由消防队派气防车和气防人员到现场实施监护和应急救援工作。

5.10.11 作业人员进入设备前,应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疏散路线和疏散方法。进入设备内作业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10.12 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直接通氧气)。

5.10.13 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配戴长管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佩戴长管面具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设备外新鲜空气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5.10.14 作业期间出现人员中毒、窒息等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5.10.15 安全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待设备经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重新进入设备作业。

5.11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是进入设备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由属管单位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5.12 为加强对进入设备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实施作业的一级承包商或作业车间必须指定安全监督人。安全监督人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现场作业情况、作好记录,安全监护人在安全监督人按规定完成进入设备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后,根据作业监护、监督情况签字确认检查表真实性。作业完毕后,安全监督人将《进入设备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交属管单位附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上存档。

6 相关文件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ms/fl-09-gl-38-2004)

7 相关记录

7.1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qhse/fl-09-cw-26-08-2004)

7.2 《进入设备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qhse/fl-09-cw-26-14-2004)

8 附加说明

8.1 本制度发布实施之日,原《福建炼化公司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福炼生安[2003]45号)同时废止。

8.2 本制度由环安处负责解释。

第11篇 医院压力容器管理办法规定

为加强××医院在压力容器的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依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 医院制定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2. 依据职责,安全管理各科室压力容器设备,指导科室不断改进和加强压力容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压力容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3. 应建立健全压力容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科室的职责,保证压力容器全过程管理的落实。 科室负责压力容器全过程管理,并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4. 压力容器科室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2) 指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3) 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更新等全过程管理。

4) 检查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使用检验情况,编制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办理延期检验手续。

5) 负责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及实施情况报告。

6)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参与抢救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协调调查和处理。

7)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作业。

8) 负责组织编制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9) 负责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符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

10) 组织需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的倒空、置换或提出延期检验的书面申请。

11) 负责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的监控使用措施。

12) 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5. 采购科室主要职责:

1) 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

2) 负责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和有效地设计图样或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型号采购压力容器。

3) 负责组织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加压力容器的到货验收,并及时向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设计部门规定要求的技术文件资料。

4) 对采购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质量负责。

6. 压力容器使用科室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本制度及实施细则。

2) 编写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3) 申报压力容器更新计划,参加压力容器采购、安装验收。

4) 负责按规定使用和维护压力容器,提出检验、修理、改造计划及延期检验申请,并参加相关工作。

5) 向压力容器主管部门提交压力容器的设计条件、选型、停用、封存和报废等有关报告。

6) 向压力容器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报告。

7) 编写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9)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10) 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销申报。

7. 负责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和管理技术资料。

第12篇 压力容器库房管理规定办法

1范围

适用于压力容器使用的材料、焊接材料和主要受压元件的保管与发放的控制要求。

2职责

2.1 库房保管员应熟悉本职业务工作职责及相关标准,并认真贯彻执行。

2.2 材料责任人、焊接责任人对库房具有监督检测的职责。

3对入库的控制

3.1 对材料、焊材、外购、外协件、锻件、机加工件,首先核对实物、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数量,检验是否合格,手续是否完整无缺,标记是否清晰,资料是否齐全方可入库,不经检查合格的不得入库。

3.2 按《材料、零部件管理控制程序》规定,及时做好材料标记的移植,并报请材料检查员确认。

3.3 按《焊材管理控制程序》规定,及时会同采购员。检查员做好入库验收。

4材料、零部件的保管

4.1 对已入库的物资按规定做好分类摆放工作,并做好贴标签或书写工作。对不锈钢的零部件半成品的堆放,需配木质堆放架。

4.2 应加强对库房材料、零部件的保管检查,严防锈蚀污染,损坏或变形,受潮变质。发现锈蚀问题应及时申报、及时处理。

4.3有腐蚀性、有危害的物质,不得与金属材料混放, 并保持库房内的干燥与通风。

4.4 不锈钢在保管过程中,不得与铁材直接接触,避免铁离子污染。

5焊材的保管

5.1 焊接材料应贮存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室内,室内不许放置有害气体、腐蚀性物品及其它材料, 并应保持清洁。

5.2 保管员负责将验收合格的焊接材料按品种、规格、牌号和批号, 每批数量生产日期以及到货日期进行编号建立台帐。 并在每盒焊条、每盘焊丝、每袋焊

剂的包装上, 贴上认定标签(标签的内容包括:名称、牌号、规格、批号、公司内编号、数量、入库日期、保管员、检查员)。

作业指导书

编 号

ylrq/r03.12-2022

压力容器库房管理规定

版 号

1

更改次数

0

章节号

12

本章 共2 页第 2 页

5.3 所有的焊接材料均应按种类、牌号、规格、入库时间分类存放,离墙、离地面的距离各不小于300㎜ 的木板或置于货架上,并挂上明显标志,避免混放。

5.4 焊材库内应配备防潮去湿机,并设置温度计、湿度计,保管员每天要分上午、下午两次填写焊材库温度、湿度记录表, 以保持室内温度不低于 5 ℃,相对湿度不大于 60%。

5.5 保管员应熟悉各类焊材的一般性能、使用要求和保管常识,定期察看所保管焊材有无受潮、锈蚀、污损等情况,对贮存中所发现的焊材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

6对出库的控制

6.1 材质有保存期要求,要严格执行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发放,并做好台帐。

6.2 发料时库房管理人员应按领料单或明细表认真核对所发料的材质、规格、数量,严防错发及漏发。

6.3 保管员应及时将出库材料、焊材、零部件等分类汇总, 登记入账。

6.4 每月盘点库存物资一次,认真做好报表,做到准确及时。

6.5 库房人员必须及时向材料科和生产部反馈库内急缺物资及有关信息。

8质量记录

8.1 压力容器材料台账ylrq/r04.30-2022

8.2 压力容器零部件台账ylrq/r04.31-2022

第13篇 各物料运送皮带容器运输物料管理办法

为杜绝物料皮带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废弃物和设备零部件进入原料中导致堵料咀、划烂皮带等事故发生,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在物料运输过程中岗位工必须做好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时刻观察各使用设备使用及运输情况,不得因设备磨损严重,导致各种零部件及钢结构材料落入料中,一当落入必须随时捡出,在捡出后必须报调度室,由调度值班长进行确认并对检出废弃物的前一道工序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100—200元,杂物的直径和长度规定为120mm以上,对所处罚的金额奖励下一道工序。

二、在物料进入本车间原料库内,要严格把关,对物料中各种金属或非金属废弃物及时捡出,若因不及时检出被下一道工序发现,根据第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若在物料运输过程中,在料仓、皮带、振动筛等运输器具中捡出有以上所述的设备零部件或金属、非金属废弃物,经设备科确认属于那个环节产生,对主管该环节的车间罚款500元,对涉及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五、若因本车间或本岗位各个环节检查不到位,导致料咀堵,划烂皮带,使高炉、烧结机停产。划烂皮带由发生事故的本车间负责,堵料咀由料咀前一段皮带的责任车间负责。具体考核根据技术科规定的生产考核办法和设备科规定的设备考核办法执行。(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和影响生产时间进行考核)

六、各车间在发生以上故障后不得盲报、虚报。若发现哪个车间隐瞒故障,根据情节大小对责任车间罚款5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14篇 化工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压力容器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化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化工行业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全过程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三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与所承担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设计手段。应对其所设计的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化工部确认受理后,由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送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化工部审查批准,送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压力容器设计蓝图上必须盖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第四条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制造质量所必需的加工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焊接工人必须经过考试,取得相应认证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准焊接受压元件。

制造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所在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制造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化工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单位,不准制造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对于产品质量低劣又无有效改进措施的制造单位,取消其制造资格。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检验部门,应对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逐台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检验结果负责。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槽(罐)车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化工主管部门鉴定才准批量生产。

第五条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才准生产。安全附件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化工主管部门鉴定才准批量生产。

第六条 压力容器安装前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安装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承担项目相应的施工机具、技术力量和必要的检验手段,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施工。安装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保证施工质量。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应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经试运行合格后,办理竣工交接手续。

第七条 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办理压力容器使用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的拥有量及其对安全技术性能的要求,设置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抓好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直至报废的全过程。

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发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第八条 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役前检验、定期检验和综合评定工作。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自行选择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从事化工企业检验工作的人员,除经有关部门考核,资格认证外,还须经企业或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后,方可从事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检验。检验单位必须保证检验质量,检验后应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任何部门的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在化工行业进行检验工作,必须执行hg27003-93《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并接受化工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企业自主选择的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对压力容器进行的检验,由企业缴纳检验费。由国家及有关部门选择检验单位圣企业进行监督检验,企业不承担检验费。

第九条 修理和改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对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压力容器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又无修复价值时,应做报废处理,并将使用证交回发证机构,同时报当地化工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已报废的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设备使用。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化工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本地区化工企业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化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压力容器的拥有量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化工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压力容器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督促化工企业和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根据化工生产特点制定有关化工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和规范;

3、对化工行业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情况时,有权责令该单位予以纠正。

4、检查压力容器使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解决;

5、组织或参与化工行业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职责

1、必须坚决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法规,按要求做好压力容器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2、有计划地安排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确保安全生产;

3、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全面负责;

4、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发生特大事故后,为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要保护好现场。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必要时应邀请科研等有关单位,共同调查分析事故,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

事故分析中的试验费用,由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因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的原因,发生压力容器事故而造成重大损失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压力容器安全法规,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企业化工主管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医院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院在压力容器的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依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 医院制定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2. 依据职责,安全管理各科室压力容器设备,指导科室不断改进和加强压力容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压力容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3. 应建立健全压力容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科室的职责,保证压力容器全过程管理的落实。 科室负责压力容器全过程管理,并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4. 压力容器科室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2) 指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3) 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更新等全过程管理。

4) 检查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使用检验情况,编制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办理延期检验手续。

5) 负责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及实施情况报告。

6)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参与抢救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协调调查和处理。

7)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作业。

8) 负责组织编制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9) 负责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符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

10) 组织需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的倒空、置换或提出延期检验的书面申请。

11) 负责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的监控使用措施。

12) 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5. 采购科室主要职责:

1) 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

2) 负责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和有效地设计图样或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型号采购压力容器。

3) 负责组织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加压力容器的到货验收,并及时向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设计部门规定要求的技术文件资料。

4) 对采购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质量负责。

6. 压力容器使用科室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本制度及实施细则。

2) 编写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3) 申报压力容器更新计划,参加压力容器采购、安装验收。

4) 负责按规定使用和维护压力容器,提出检验、修理、改造计划及延期检验申请,并参加相关工作。

5) 向压力容器主管部门提交压力容器的设计条件、选型、停用、封存和报废等有关报告。

6) 向压力容器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报告。

7) 编写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9)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10) 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销申报。

7. 负责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和管理技术资料。

容器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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