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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实验管理办法6篇

发布时间:2022-11-21 21:39:07 查看人数:97

大学实验管理办法

第1篇 某某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某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实现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sd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包括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各类反应残留物、有机、无机、含金属废液、实验动物尸体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产废单位是指有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的学部(学院、所、中心)。

第三条 相关实验室应以危废源头减量化为原则进行危险废物回收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危废排放,节约学校资金,减轻危险废物处置压力。具体要求:

(一)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

(二)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三)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多余的、旧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应积极进行调剂。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处置流程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各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日常具体工作由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的实验室安全办公室负责,工作内容包括相关环保手续的申请和报备、对产废单位收集暂存工作的监督和危险废物处置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流程为:产生危废→分类收集→集中暂存→统一清运。

第六条 产废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和集中暂存工作的监督管理,应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第三章 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

第七条 产废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验室产废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收集标准和细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内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危废收集区,危废收集区上方张贴相关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悬挂'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登记台帐',区内放置专业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张贴相应标签且不可为敞口容器。

(二)化学类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其化学性质收集,严禁将不相容的危废混合放置。

(三)生物类危险废物应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具有感染性的生物废弃物必须经过灭菌减毒处理后方可收集暂存,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说明。

(四)具有剧毒、放射、麻醉、易制爆等特殊性质的危险废物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特别处理,在暂存过程中要同一般危险废物区分并单独保管。

第四章 危险废物的暂存

第八条 各产废单位须设立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暂存危险废物的暂存室,安排专人管理。

(一)危废暂存室应保持通风,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并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防止被盗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暂存室外部应醒目张贴危险废物标志、室内张贴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二)危废暂存室专管人员应做好危废暂存台账,明确暂存危废的种类、数量及来源,并负责与后勤保障部沟通协调,及时组织对本单位的危险废物进行清运。

第九条 学校委托实验动物中心负责收集、暂存全校实验动物尸体。

第五章 危险废物的清运

第十条 产废单位分类收集、暂存的未达国家排放标准的危险废物,由学校联系有资质的专业公司统一处理。移交时各单位须提供危险废物的名称、主要成份及数量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由学校、学部(学院、所、中心)、实验室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随意倾倒,严禁将无毒无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与实验室危险废物混合收集。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2篇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室成员四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二级单位领导协助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的“四级”责任制。学校签订“三级”责任书,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第一、二级”安全责任书的制订、修订等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与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与本单位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制定“第三级”安全责任书的规则并要求各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各成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三级),并监督各实验室的上墙张贴及执行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指导学校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国资设备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国资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主要监督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

4.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应敦促具体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2.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协调、督促三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4.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5.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定的专任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2.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监督实验室安全准入执行;

3.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4.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5.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6.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4.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

2.各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3.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

1.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各单位要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3.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辐照灭菌等),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暂存,随后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

4.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5.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开展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场所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2.各涉辐单位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3.应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实行实验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

2.实验室废弃物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国资设备管理处定时定点全校范围集中回收。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根据实验室需要,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2.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

3.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的,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验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国资设备管理处协同保卫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检查结果校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国资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二十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__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的规定》《__大学实验室安全规程》《__大学放射防护管理办法》(校发【2009】96号)同时废止。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3篇 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室成员四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二级单位领导协助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的“四级”责任制。学校签订“三级”责任书,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第一、二级”安全责任书的制订、修订等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与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与本单位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制定“第三级”安全责任书的规则并要求各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各成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三级),并监督各实验室的上墙张贴及执行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指导学校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国资设备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国资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主要监督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

4.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应敦促具体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2.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协调、督促三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4.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5.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定的专任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2.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监督实验室安全准入执行;

3.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4.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5.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6.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4.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

2.各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3.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

1.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各单位要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3.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辐照灭菌等),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暂存,随后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

4.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5.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开展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场所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2.各涉辐单位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3.应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实行实验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

2.实验室废弃物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国资设备管理处定时定点全校范围集中回收。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根据实验室需要,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2.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

3.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的,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验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国资设备管理处协同保卫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检查结果校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国资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二十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的规定》《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规程》《华中农业大学放射防护管理办法》(校发【2009】96号)同时废止。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4篇 某某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某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校师生的实验室工作安全和环保责任意识,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师生员工,包括外来实验人员(以下简称实验人员)。

第三条 学校采取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和专项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工作。

第四条 实验人员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实行强制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准入制。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体系由学校、学部(学院、所、中心)和实验室三级构成。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建立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考试平台'(以下简称'教育考试平台');本科生院负责本科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学部(学院、所、中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内实验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工作;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新进师生员工要接受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通识教育,具备一般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常识;所有实验人员需接受系统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所在学部(学院、所、中心)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应当有学时和学分要求,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进入特殊、敏感、高危等专业实验室的实验人员还要接受实验室负责人安排的专业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三章 强制准入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需取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第八条 强制准入制度的实施主要依托于'教育考试平台',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为:在线学习时间累计达到6小时;在线考试成绩合格; 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第九条 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统筹安排相关学部(学院、所、中心)的学生取得准入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校各级部门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师生员工,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某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室成员四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二级单位领导协助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的“四级”责任制。学校签订“三级”责任书,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第一、二级”安全责任书的制订、修订等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与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与本单位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制定“第三级”安全责任书的规则并要求各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各成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三级),并监督各实验室的上墙张贴及执行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指导学校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国资设备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国资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主要监督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

4.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应敦促具体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2.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协调、督促三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4.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5.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定的专任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2.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监督实验室安全准入执行;

3.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4.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5.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6.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4.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

2.各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3.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

1.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各单位要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3.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辐照灭菌等),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暂存,随后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

4.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5.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开展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场所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2.各涉辐单位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3.应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实行实验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

2.实验室废弃物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国资设备管理处定时定点全校范围集中回收。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根据实验室需要,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2.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

3.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的,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验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国资设备管理处协同保卫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检查结果校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国资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二十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__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的规定》《__大学实验室安全规程》《__大学放射防护管理办法》(校发【2009】96号)同时废止。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6篇 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室成员四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二级单位领导协助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的“四级”责任制。学校签订“三级”责任书,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第一、二级”安全责任书的制订、修订等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与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与本单位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制定“第三级”安全责任书的规则并要求各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各成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三级),并监督各实验室的上墙张贴及执行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指导学校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国资设备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国资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主要监督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

4.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应敦促具体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2.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协调、督促三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4.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5.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定的专任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2.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监督实验室安全准入执行;

3.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4.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5.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6.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4.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

2.各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3.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

1.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各单位要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3.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辐照灭菌等),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暂存,随后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

4.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5.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开展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场所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2.各涉辐单位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3.应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实行实验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

2.实验室废弃物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国资设备管理处定时定点全校范围集中回收。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根据实验室需要,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2.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

3.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的,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验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国资设备管理处协同保卫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检查结果校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国资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二十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的规定》《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规程》《华中农业大学放射防护管理办法》(校发【2009】96号)同时废止。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大学实验管理办法6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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