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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后管理办法8篇

发布时间:2022-10-17 07:17:17 查看人数:93

院后管理办法

第1篇 学院后勤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学院后勤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确定财务管理在经济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发挥财务工作在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二级财务管理制度

(一)公司所发生的一切财务经济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公司财务室。

(二)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接受财务室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财务室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如有违反,则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四)严格资金管理,坚持集中统一,防止财权分散和资金流失。财务室全面覆盖公司经营活动,坚决杜绝'坐支'现象,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经纪律。基层各单位的各项收入,由财务室统筹,防止资金流失,杜绝收入不上交的现象。如有发生,依照有关制度,追究基层单位负责人和会计的责任并严加处理。

(五)资金实行统筹计划安排,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公司各单位及项目因工作所需资金,必须于月初向财务室上报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然后由总经理和财会人员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和各项目缓急情况进行平衡审批安排,未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不安排资金。

(六)加强财务会计基础管理工作。凡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真实的,票具填写内容齐全。原始单据不得涂改。否则,财务室有权拒绝报销,白条和内部收据原则上不能作发票报销。

(七)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对债权债务及时清理,不能只挂帐,不清帐,如因责任心不强人为造成资金沉淀,或形成坏帐,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

(八)财会人员要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及时避免损失。

二、支票管理制度

(一)财务人员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签发支票时日期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必须填写齐全,在确实无法确定栏目内容的情况下,必须加以限制。

(二)领用支票时应登记领票人的部门、姓名、支票号码和大约所需金额和支付内容。

(三)支票存根联归还时,所附单据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

(四)金额在100元以上的经常业务,由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室办理支票领用手续。

(五)支票的使用,必须与所申请业务相符,未经财务室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六)支票使用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注销手续,最迟不得超过支票使用后3天。

(七)应加强对库存现金管理,当日未支出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在办公室或不安全的地方存放。

三、报、销、领款管理制度

(一)每一笔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单位负责人,总经理签字方能报销。

(二)财务室工作人员要熟悉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把关,每一笔业务,必须符合有关财务制度,手续齐全方可付款。

(三)工资年终效益资金,由财务室每月按新规定的工资标准定时发放。年终效益资金根据效益,进行分类合理拉开分配档次,核定审批后发放。

(四)临时工工资,各部门必须根据各工作岗位所签聘用合同,向财务室报临时工考勤表,由财务室统一制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由临时工本人到财务室领取工资。

(五)特殊情况的奖励和其他业务招待费的支出(食、烟、酒、茶等)的支出,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接待和报销,未经同意所发生的招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四、差旅费审核制度

(一)因公出差者必须事先写出申请,由总经理批准方能办理借款手续。

(二)出差借支的备用金,应由财务室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核定。

(三)出差归来后,必须在一星期内办理结算手续。

(四)财务人员应按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有关出差标准,进行严格审核,对于超标准部分,一律拒付。

五、暂付款管理制度

(一)应收款主要是在院内施工单位所用的水电费,校内外住户的水、电、暖费,所有经营类项目的收费、职工出差、工程款项预付、物资采购等款项。

(二)财务开支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财务支付给外单位的各种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等必须按照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

2.预付给个人的各种差旅费,必须持有相关的通知或总经理批准和报告。借款额必须严格控制在经费包干和规定的范围内。

3.财务室的各种暂付款,必须贯彻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个人借款。

4.各种预付款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总经理同意后,由财务室审核并办理暂付手续。

5.财务室对经营类项目,应收款项目,财务室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建立明细帐核算,统一票据管理和发放,加强平时监管力度,确保不漏项,做到应收尽收。

(三)暂付款必须遵循下列报销时间:

1.差旅费在回校后一周之内结算。

2.采购材料及物品以发票开出之日算起,一般在10天之内结算。

3.合同订货的,以合同规定的到货之日计算,3日内办理验收手续。

4.财务室每月清理一次暂付款项和应收款项,根据应收款性质和规律,及时发出催款通知,经财务室催款无正当理由仍不结算者,财务室报请总经理,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对该部门营运外的一切借款,要求部门负责人协助催款或收款。

(2)经二次催款仍不结帐者,财务室扣发借款人或当事人工资。 (3)情况严重者交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5.工资和津贴的发放时间与学院同步。

六、票据管理制度

(一)财务室应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类合法票据(支票、收据、发票)。

(二)经管人对购入的各类票据必须做好登记工作,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领用,用完后立即上交财务室登记。

(三)各部门未经特许,不得印制或购买任何票据。

(四)本部门的票据,只限于本部门使用,不得外借或挪作他用。

(五)各部门领用的票据,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如造成损失,由过失人赔偿或追究经济责任。

七、经费管理制度

(一)财务室应及时代表乙方向学校收取各项服务经费,每月初及时收取公司内部各项经营类的费用。

(二)平时的往来款项和转帐业务,应做到当月发生,当月结算,对于一些经常发生代支代收性质的款项,必须在年末前结算。

(三)财务室会同公司经理认真、科学地做好年度各单位经费包干经费预算,建立台帐,严格按包干经费执行,无特殊原因不准突破。

(四)财务室应严格控制各部门经费的使用范围,不允许随意扩大费用开支标准。

(五)财务室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经费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八、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岗位转换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二)接替者应认真接管,并继续完成接过来的未了事项,交接后如发现原经管人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等问题,仍由原会计人员负责。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材料,未了事项应写出书面材料和说明。 2.编制移交清册,写明应移交的凭证、帐表、公章、现金、支票、资料及其他财物的内容、数量、金额等。

3.会计人员办理接接时,必须由公司领导负责监交,三方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4.签字后的交接清册,与当月的会计报表一起装订,保管。

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具体包括记账凭证、会计帐薄、各种签收单、电算化会计磁盘备份数据)。

(二)会计档案要逐项清理,及时装订成册,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及时交学校档案部门保管。

十、报销标准及各部门报销时间的规定

(一)交通费

1.市内出差一般应乘坐公共汽车。急事、小型采购、携带重物或巨款者事先必须请示总经理,方可乘坐出租汽车或派出公司专车运送。乘坐出租车的应一事一报,不能累计报销。

2.出差乘坐火车。超过规定的乘坐时间时,可乘硬卧,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乘坐软卧。急事需乘坐飞机时,需经总经理批准。

3.出差补助标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班、值班费

按公司制定的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三)通讯费

根据特殊岗位和工作需要另定标准。

第2篇 某学院后勤总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学院后勤总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服务质量和车辆的运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的皮卡车、翻斗车由综合办公室管理,皮卡车司机出车由公司经理派出,外单位与司机联系用车事宜的,司机需向公司经理汇报,同意后方能出车。

二、司机需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管人员的指挥检查,按时参加安全学习及活动,确保安全行车。

三、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任务,病私事需向公司经理请假。

四、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热情为用户服务,出车准时,不刁难用户。

五、搞好车辆的维护保养,保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司机本人无法排除的需及时向经理报告。发生事故,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六、保持车辆卫生、整洁。

七、及时准确填写和上交派车公里数和行车记录单,做好各项登记记录工作,应及时把当日、当月收回的校内、外的代金券及现金上交公司财务入帐。

八、司机不得私自用车(每发现一次扣除津贴50-100元),不得浪费油料,坚持勤俭节约,严格按单车每公里耗油量核算。皮卡车,每百公里耗油量为13公升,翻斗车,每百公里耗油量为34公升,每年年终抄报公里总数,核算车辆耗油量。如有超出的核重,超出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机全部自付,从其奖金中扣除。

九、完成任务好,服务态度优良,没有重大事故发生,皮卡车可从其创收利润的总额中提成10%作为奖励。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3篇 某学院后勤管理处文件资料管理办法

技术学院后勤管理处文件资料管理办法

为使后管处及各科室资料管理更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归档材料完整、准确、系统,更好地为后勤管理工作服务,根据学院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我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后管处资料管理工作实行二级管理体系,“一级管理”是指处室档案资料的综合管理,“二级管理”是指科室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的管理。

一、“一级管理”和“二级管理”的文件资料:

“一级管理”的资料主要包括:

1、上级机关、学院、相关部门的发文以及后管处的行文,后管处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申请报告等文件;

2、后管处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3、各科室定期收集交处室归档的资料;

4、新校区建设资料;

5、后管处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如后勤党支部工作、节能工作、安全工作、廉政建设工作、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等;

“二级管理”的资料主要包括:

1、综合科主要包括:①综合科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会议纪要、联系单、签证单、审批单、整改通知单、申请报告;②爱卫会的工作台账;③物管餐饮商务监管考评的工作台账;④绿化方面资料;⑤单身教工宿舍的管理及水、电、气的计量资料;⑥教职工购房补贴资料等等。

2、基建科主要包括:①基建科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会议纪要、联系单、签证单、审批单、整改通知单、申请报告;②基建零星项目的全套过程资料;③设备、管线维修监管考评台账等等。

3、卫生所主要包括:①卫生所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会议纪要、审批单、申请报告;②门诊台账;③药品采购审批表、药库管理台账;④医保管理台账;⑤学生教职工体检、预防接种资料;⑥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妇幼保健、儿童统筹、健康教育等工作台账等等。

二、文件资料分类:(除处室行文外)

a类文件资料包括:向上级部门申报的相关资料,如申请报告、审批表;

b类文件资料包括:与学院相关部门之间的各类工作联系;

c类文件资料包括:处室或科室内部使用管理文件,如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各项台账记录;

三、文件资料管理的具体工作:

主要包括:文件的起草、编号、审批、收集分类、移交归档、查阅借用等方面。

1、文件的起草:各科室的各类文件,均应按统一格式起草。

2、文件的登记:按不同的文件类型编制目录及时登记。

3、文件的编号:后管-科名(处、综、卫、基)-类别(a、b、c)-年份(06)-序号。

4、文件的审批:需相关部门、院领导审阅的文件(招标书、合同协议等),必须在首页上《审阅记录》,以便记录审阅意见。

5、文件的收集、分类:主要包括部门内和部门外的两大文件的收集工作,其中内部文件主要包括七大类:①合同协议;②会议纪要;③工作联系单(签证单、验收单、整改通知单);④申请报告;⑤招投标;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⑦工作台账;外部文件主要包括:相关部门传递读阅文件等。

6、文件的移交、归档:主要是指各科室收集汇总的文件移交处室统一保管,即二级管理转交给一级管理,归档的文件必须是办理完毕和结案的文件材料,尽可能提供文件材料与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并归档。每年度分6月底和12月底两次集中归档资料,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当事人可协商另定时间移交档案,归档资料中若有文件需经常调用查阅,则部门应自行复印一份留用备查。资料移交验收合格后,完成《资料移交清单》的填写、签字工作,移交清单一式2份,一份交移交人,一份由接受人自存。

7、文件的查阅、借用:文件资料的查阅、借用须办理登记手续,比较重要的文件资料应经领导批准,且复印留底,防止丢失。

第4篇 学院后勤服务经费管理办法

某学院后勤服务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后勤服务经费的预算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服务经费的管理坚持实事求是、整体划块、分项计算、动态管理的原则,施行合同约定、成本核算和绩效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学校后勤总公司后勤服务经费的管理。后勤总公司应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合同规定完善其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费构成

第四条 后勤服务经费由学校拨付资金和服务收入性资金组成。

第五条 学校拨付资金指为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需求,按照服务项目和合同约定,以满足公益性服务为原则,拨付给后勤总公司使用的资金。其中水、电、燃气和必要的政府规费属于刚性费用。

第六条 服务收入性资金是指后勤总公司利用学校设施设备,为校内居民、有关经营性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后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 经费计算

第七条 可纳入学校后勤服务经费计算范畴的服务项目包括:

(一)教学及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

(二)学生公寓物业管理服务;

(三)职工住宅物业管理服务;

(四)校园环境物业管理服务

(五)学校水、电、暖、汽及开水供应服务;

(六)学生食堂饮食及浴室管理和服务;

(七)防洪排涝、防雷防电、节能减排及环境治理;

(八)为确保上述服务项目的正常运行而进行的必要的小型维修服务。

第八条 学校拨付资金应根据服务项目和类别,以服务合同和服务质量标准作为经费计算的主要指标,综合国家定价及市场因素,以学生人数、单位面积作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工、材料、水电燃气运行和若干专项进行分项计算。

第九条 服务收入性资金中的收费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其中对于经营单位的水电费,后勤总公司可实行二级表加价收费。

第四章 经费预算

第十条 学校拨付资金预算以年度为单位,后勤总公司在当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后勤服务经费使用情况以总报表形式报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相关服务项目、标准和考核情况进行审核,按照具体服务项目、单位面积和计费标准提出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报学校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作调整,当市场水、电、燃气价格波动幅度超过10%或确实有新增服务项目和工作任务时,后勤集团公司可提供相关增加费用报表和实证材料,经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可追加相应拨付资金。

第五章 经费拨付与管理

第十二条 拨付资金由学校每月按照全年总经费的8%支付,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支取。因学校发展需要或遇重大改造项目需使用大笔资金时,后勤总公司可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提前支付部分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在拨付资金总额中除去刚性费用后提留4%作为后勤服务质量保证金。具体管理和使用按照《zz学院后勤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拨付资金在财务处单独建账,专户管理,由后勤总公司根据工作业务自行支配,应形成详细的财务收支报表,并接受年度审计。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服务收入性资金由后勤总公司自行收取或由学校代扣并在财务处建账管理,应严格财务制度,落实收支两条线,资金主要用于缴纳相关成本费用、弥补拨付资金运行缺口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后勤总公司在后勤服务项目内单项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和10000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的购置与更新,应向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严格界定拨付资金和服务收入性资金,禁止故意混淆服务范围和以拨付资金冲抵服务收入性资金现象,一经核实,除核减相应经费外,处以2-5倍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学院后勤资产管理办法

学院(校)后勤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后勤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三类。为加强学校后勤资产管理,特制定该办法:

第一条物资采购

1、各类专用物资的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包括专控商品),根据《学校物资采购办法》有关规定,由后勤基建处组织采购,使用部门应按规定参与采购物资的质量、厂家、型号、价格认定。

2、一般常用物资,由物资保管员抄报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后勤基建处进行采购。

第二条物资验收

1、进行物资验收时,要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验收。在注重物资质量、数量检查的同时,物资采购的厂家、型号及要求要认真核对,发现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问题,物资保管员有权提出质疑,并不予进帐入库。

2、必须严格执行见物验收制度。特殊情况(如抢修等)已使用的物资,必须进行现场验收。

3、专用物资验收,要得到使用部门的确认,使用部门未在发票上签字,不得验收入帐。

4、物资验收必须自觉接受财务部门的指导,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验收入帐。

5、物资验收要按规定填写验收单,要登明供货单位、票据号码、价格、数量、用途及骏收日和使用期限。

第三条物资领用

1、要严格物资领用审批制度。正常维修和规定内使用物资200元以下由专职管理员审批。200元以上的物资和专用物资领用由专职管理员审核后报处长审批。

2、学校物资不得用于校外与学校无关的工程,外单位特殊情况的借用,由后勤基建处处长批准。

第四条资产保管

1、各类物资要分类建帐管理,固定资产及使用期限大于两年的物品要建卡保管,确保帐、物、卡相符。

2、库存物资要分类堆放整齐,保持库容整洁,切实做好防火、防窃、防霉工作,确保库存物资完好无损。

3、物资保管员要熟悉库存物资的特性、存量和保管要求,为学校管好物、用好物,确保物尽其用,逐年减少库存。

4、拆卸、更换及使用后多余材料要及时回收入库,并建立物资回收帐册。若再次使用,要做好使用记录,及时消帐。

第五条资产报废

l、物资到达使用期限或自然损坏,使用部门应及时填写物资报废申请,经后勤基建处和监察审计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由物资保管员交财务处、国资办办理报废销帐手续。特殊情况物资需要提前报废或延期使用,使用部门必须向后勤基建处提交书面申请,否则应由使用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2、报废审批权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3、报废物资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处置,处置物资全部收费统一上缴财务处。

第六条资产清核

1、要逐月抄报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使用情况报表,每年汇总,报后勤基建处存档。

2、要经常进行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每月汇总检查情况,报后勤基建处备案。

3、维修工程中使用的维修材料,要周周结清,逐月汇总,报后勤基建处审核。

4、固定资产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清产核资。主动接受财务处、国资办的指导。清产核资情况要报监察处、审计处备案,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学院后勤产业处外聘员工管理办法

医学院后勤产业处外聘员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后勤产业处外聘员工队伍的管理,规范外聘员工用工程序,根据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及后勤产业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入职管理

(一)外聘员工录用条件

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思想品行端正,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愿意从事后勤服务工作。

2、有责任感,身心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3、遵守学校和后勤集团的各种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具有较高的纪律性。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

5、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具有岗位需要的身心素质。

6、男性年龄控制在18―55岁之间,女性年龄控制在18―50岁之间,如确有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但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0岁(含60岁),女性不得超过55岁(含55岁)。

(二)外聘员工录用程序

1、外聘人员由学院人事处会同后勤产业处用人部门一同招聘。面试合格者到校医院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体检费用个人自理。

2、工资于外聘员工到部门上岗当日起计发。

3、后勤产业处办公室负责合同管理,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并对其进行考核。

(三)新招外聘员工报到时,应向后勤产业处办公室出示下列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1、员工登记表。

2、体检表。

3、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4、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

需提供专业技术岗位或特殊岗位的资格证书按各部门要求办理。

第二条 外聘员工的管理及劳动合同的签订

1、外聘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聘用期限、聘用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一式叁份,员工个人、用工部门、后勤产业处办公室各一份。

2、外聘员工签订合同后,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为不符合用工条件,集团可以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①向后勤产业处提供虚假信息(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工作履历、劳动关系、保险购买等情况),或个人填写内容不真实。

②考核不合格。

③不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④工作态度消极、缺乏团队合作精神,沟通能力不强。

⑤违反后勤产业处及部门的规章制度。

⑥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第三条 外聘员工的离职

(一)离职情形

1、外聘员工辞职:合同期内,外聘员工辞职需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后勤产业处与外聘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外聘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学院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外聘员工存在下列情形,后勤服务处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学校和后勤服务处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③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拘留或处理的。

④道德品质败坏、盗窃、打架斗殴或有其它不道德行为的。

⑤由于工作失职,出现责任事故,对后勤产业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后勤服务处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后勤服务处提出拒不改正的。

⑦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⑧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或者经过培训后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⑩符合提前辞退的其它情况。

4、劳动合同期满或外聘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外聘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二)离职程序

1、向部门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在申请中注明离职理由等相关事项。

2、归还后勤服务处或部门的各种文件、资料、通讯设备、劳动工具、等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按照用工部门要求完成工作交接。

若外聘员工拒绝按照后勤产业处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由学院人事处出具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证明。

第四条 外聘员工的劳动报酬

1、外聘员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其它三部分组成。

2、工资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底。其中,不足一月者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

第五条 社会保险与福利

1、员工经后勤产业处正式聘用后,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情形,需缴纳社会基本保险的,学院将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具体缴纳标准按照南充市社会保险规定缴纳。其中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部分由后勤产业处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2、外聘员工在合同期间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费用按照南充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自行报销。

3、外聘员工在合同期间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章造成的工伤、伤亡事故后果自负。

第六条 外聘员工的劳动纪律

1、外聘员工应遵守后勤服务处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①严格遵守后勤服务处的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需提前1天向所在部门领导递交请假条。

②严格遵守后勤产业处及用工部门的上班时间,特别是寒暑假后开学报到的时间。若外聘员工无故迟到或不到,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③服从后勤产业处和部门的工作安排并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④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非后勤产业处安排的工作;

⑤不得向后勤产业处和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比如身份证、个人简历等问题。

⑥不得有违法和违_道德规范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⑦外聘员工结束在后勤产业务处的工作时,应当做好交接工作,交清集团的各类文件及财物。

⑧外聘员工不得损害部门和后勤产业处名誉和利益。

第七条 外聘人员合同期满,根据情况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不再续聘的,或因故中止聘用关系的由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__医学院后勤产业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学院后勤公司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学院后勤公司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为规范后勤总公司物资(服务)采购行为,保证采购工作规范、高效、透明实施,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服务)采购是指学校授权由后勤总公司自主采购的保证后勤工作正常运行的物资和服务,包括生产资料采购和委托社会服务采购。

第二条 物资(服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质优价廉、诚实信用的原则,既保证生产工作高效运行,又保证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第三条 物资(服务)采购原则上以定点采购为主,非定点采购为辅。定点采购是指各部门应从后勤总公司核准准入的合格供应商名录中进行物资(服务)采购。特种材料和非常用材料可进行非定点采购。

第四条 非学校授权的物资(服务)采购,由后勤总公司向职能部门报告,纳入学校采购。

第二章 物资(服务)采购供应商准入及管理

第五条 物资(服务)采购合格供应商准入和管理由监察中心负责。

第六条 物资(服务)采购合格供应商由监察中心组织,办公室、结算中心、实体业务部门参与,共同考察筛选。

第七条 物资(服务)采购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法人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具有提供满足后勤总公司生产所需物资(服务)的能力。

(三)具备持续稳定的合格物资(服务)供应渠道和市场信誉。

(四)具备物资(服务)交付后的服务和支持、配套服务能力。

(五)应承诺所销售物资(服务)显着低于同期同物资(服务)的市场价格。

第八条 物资(服务)采购合格供应商须经后勤总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

第九条 监察中心应对物资(服务)采购合格供应商建立名册,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条 监察中心每年应组织办公室、结算中心、实体业务部门对后勤总公司物资(服务)采购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提出保留、清退、重新选择的建议。

第十一条 列入后勤总公司物资(服务)采购合格供应商名录的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的应予以清退:

(一)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后勤总公司物资(服务)采购合格供应商准入资格的。

(二)提供的物资(服务)价高质劣。

(三)售后服务不及时,不到位,或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

(四)与采购人串通虚假采购套取资金的。

(五)不接受后勤总公司组织监督检查的。

第三章 物资(服务)采购流程

第十二条 各部门采购物资应先填写《后勤总公司物资采购计划审批表》,详细填写采购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后交由监察中心审核。

第十三条 监察中心根据物资库存及实际需要审核各部门的采购计划,同意采购的填写同意意见,不同意采购的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 各部门采购物资计划经监察中心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进行再次审核,审核同意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物资采购计划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原则上由使用部门自主采购,在采购中应做好价格谈判和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专项物资采购、固定资产物资采购、单笔物资采购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后勤总公司党政联席会同意。

第十七条 对确需外包的服务项目,由职能部门提交后勤总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八条 外包服务项目由监察中心组织,办公室、结算中心、实体业务部门参与,共同对预选供应商进行考察和价格谈判。

第十九条 服务外包供应商和外包价格须经后勤总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

第二十条 外包服务项目应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

第四章 采购物资(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后勤总公司采购的物资原则上实行“零库存”,即根据即时和实际需要采购。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部门是采购物资的管理者,应做好出入库管理和使用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物资的验收工作,填写出入库凭据。

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部门对留存物资应做好库存管理,建立物资领用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外包服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外包服务供应商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认为外包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五章 物资(服务)采购监督及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察中心负责对各部门采购物资的价格和质量,外包服务的价格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察中心应建立后勤总公司物资价格信息库,定期对采购物资价格与市场价格进行分析比对。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采购物资应严格遵守采购纪律,如发现有下列行为的除进行经济赔付和处罚外,视违纪程度,还将给予警告、转岗、报送学校等方式处理。

(一)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干扰采购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与供应商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的。

(四)采购过程中接受供应商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的。

(五)采购过程中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

(六)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的。

第三十条 监察中心应定期向职能部门了解外包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情况,主动监督外包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情况,对不能满足后勤总公司要求的,及时提出清退和更换建议。

第六章 采购物资(服务)报账流程

第三十一条 后勤总公司物资采购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报账,不积压、不累积,原则上单笔结算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物资采购完成后应持发票和出入库清单报账,出入库清单应有办理人员签字,发票应有采购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监察中心审核人签字。

第三十三条 外包服务项目依据合同约定付款。

第三十四条 物资(服务)采购发票须经总经理(或授权人)签字后方能报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8篇 学院后勤总公司人事管理办法

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经总公司职工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合理发挥人力资源在后勤经营服务管理中的作用,遵照国家、学院有关人事管理精神,根据《上饶师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上饶师院后勤服务总公司章程》的要求和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二条“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原学院事业编制人员和以后从学院进入总公司的事业编制人员,仍保留其事业编制性质不变。其行政级别、工资待遇在其档案中保留,在医疗、住房、工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称评聘等方面享受学院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经费由学院解决。总公司其他人员及从社会新招、新进人员属企业编制,与学院无人事关系,其住房、医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进入社会保险系列。

第三条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身份、编制及部门所有的界限,按需设岗,以岗定酬、竞争上岗、择优录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

第四条一级聘一级的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学院聘任或任命,中心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聘任,员工由中心主任聘任。

第五条精干、高效的原则。进行岗位结构的调整,双向选择,实现有效岗位,满负荷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总公司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章管理人员的聘用

第七条中心主任面向全校公开竞聘,由学院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选定,总经理聘任,聘期两年,实行服务目标和经济目标的“双目标”责任办法。

第八条中心副主任在中心主任提名、职工推荐的前提下,经总公司考核后予以确定,由总经理聘任,聘期两年。

第九条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干事、秘书、会计、出纳等管理人员在自愿申请,经总公司考核予以确定,由总经理聘任,聘期两年。

第五章职工的聘用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总公司办公室会同中心主任制定各中心岗位、职数计划,职工自愿选岗(可选2个)竞聘,经总公司竞聘领导小组按竞聘程序确定后,由中心主任聘任,聘期一年。

第十一条对各中心确因发展需要新增设岗位和职数,由中心提出用人申请,经中心和总公司办公室联合考核后,由中心主任试聘6个月,期满合格转为正式聘任。招收录用临时工的有关条件参照饶师专字(99)06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续聘、解聘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职工聘期已满,经考核合格,本人提出续聘申请,可按规定程序予以续聘。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1、聘用后,经查实确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以上以及旷工3天以上的;

5、聘期内不能履行聘约的;

6、自动离岗、辞职的;

7、违纪违规,造成不良后果的;

8、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

9、无事生非,影响干部、职工团结的;

10、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对解聘的事业编制人员,报院人事部门处理。

第七章试岗、转岗、待岗、失业

第十四条对没有被录用以及新进人员,在岗位、职数有空额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并按规定考核后,可试岗6个月,试岗合格者转为正式聘用,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第十五条因岗位、职数调整、变动等客观需要以及身体上的原因,管理人员、职工应予以转岗,转岗实行本人自愿选择和组织把关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六条对未被聘用又未被试岗的人员,实行待岗办法,待出现岗位、职数空额后,再竞争上岗。

第十七条长期未能竞聘到岗位或拒不参加竞聘、接受聘用或被解聘的人员,进入失业行列。

第八章内退、退休

第十八条对分离前在册的后勤正式编制人员,根据饶师专(1997)18号及校办(1998)12号抄告单的规定,经本人自愿申请,学校批准,可办理内退手续。

第十九条原学院正式编制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回学院由学院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条正常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企业编制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总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九章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实行“以岗定薪,薪随岗易,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工资分配原则。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实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年薪工资等多种灵活的工资形式。

基础工资分为三种情况:事业编制人员的基础工资由工资表上的前两项构成;在饶师专劳司字(1992)01号文件出台前办理的大集体人员,基础工资按赣劳计(1999)50号“关于企业工资标准的统一和过渡”套改后的标准执行;在饶师专劳司字(1997)01号文件出台后办理的大集体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基础工资统一定为100元/月。

岗位工资由岗位工作内容、技能、医疗、社保、企业各种补贴构成。

效益工资根据各中心经营服务情况、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工作表现及贡献大小情况予以确定,以月奖、季奖、学期奖、年度奖的方式由中心掌握予以分配。

年薪制工资由月基本薪与剩余年薪构成。

经营承包单位还可采取按劳、按资、按生产要素分配等更为自主、更为灵活的分配形式。

鉴于总公司正式工较多,为确保改革后职工整体收入不降低,职工工资构成采取“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为主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1、试岗人员在试岗期间只发给工资构成的60%;2、事业编制人员在待岗1年内发给待岗工资300元/月;3、失业人员总公司不承担其任何待遇;4、内退人员由学院按规定解决其待遇;5、原事业编制人员在其聘任岗位上总收入低于档案工资的70%,前3年内按70%补足;6、事业编制人员退休后,回学院享受同类人员同等待遇;7、正常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企业编制人员退休后,享受社保部门规定的待遇。8、一个月内请事假在3天以上的,不享受当月效益工资和奖金;一年内累计事假在1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效益工资和奖金;9、职工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的待遇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为激发公司全体员工的创造热情,为公司、为学院多做贡献,对下列人员给予奖励。

1、有重大发明创造,为总公司创造年纯利润达5万元以上的,按纯利总额的20%奖励;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公司一次性节支10万元以上或创收10万元以上的,按节支、创利总额的20%奖励;

3、获院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按授奖单位同等数额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4、保护公共财产,使国家和集体利益免遭重大损失的,给予重奖;

5、在完成责任目标的同时,超额完成经济目标任务的中心,超额部分利润的40%,作为中心所有职工的奖励,具体分配办法由中心主任确定;30%作为总公司发展基金,20%作为中心设备添置基金,10%作为中心负责人奖金。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旷工、擅离岗位、消极怠工、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2、不服从工作分配,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社会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事故和严重损失的;

4、以各种方式捞取国家和集体资产,损公肥私的;

5、有第十三条所列各种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对职工的处罚视情节轻重分为:罚没就业风险押金,扣发工资,记过,解聘,除名。

第十一章休假规定

第二十七条职工有特殊情况请事假必须办理请假审批手续,5天以内由中心主任审批,5天以上由总公司审批,未办理事假审批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病请病假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有效诊断证明和请假条。5天以内,由中心主任审批,5天以上由总公司审批,未办理病假审批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事业编制人员可休婚假、产假、丧假。企业编制人员的婚、产、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职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但如何休息应根据岗位情况由各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二章职工教育、培训与人事考核

第三十一条职工应接受和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与岗位培训,提高文化水平和岗位技能。

第三十二条职工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任期满考核三种形式,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体五个方面。

第三十三条职工考核结果与其工资待遇、聘任、聘用挂钩。

第十三章仲裁

第三十四条对劳动人事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可依法定程序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予以解决。

第三十五条总公司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该调解委员会由后勤基层工会代表、总公司职工代表、各中心主任和分管人事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中心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结合中心实际,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在总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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