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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管理办法6篇

发布时间:2023-02-19 18:57:01 查看人数:78

顾问管理办法

第1篇 万科物业顾问项目监察期管理办法

vk物业顾问项目监察期管理办法

1.目的:

保证监察期审核的效果,维护公司的顾问服务品牌。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承接的顾问项目。

3.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内容

品质部负责监察期审核工作的总体安排。

顾问经营部审核的协调配合;

每年制作《顾问监察审核节点计划表》及项目信息提交品质管理部。

监察审核人负责现场审核及报告编制。

4.方法和过程:

4.1审核工作安排

4.1.1顾问项目人员撤出顾问项目后,顾问经营部收集委托方公司的项目进展、组织架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相关信息,以及委托方对监察期间监督审核的时间安排、人员要求、监督审核次数、监督审核要求等事项。现场顾问期结束后一周内,顾问经营部根据以上信息内容调整《顾问监察审核节点计划表》经部门经理审批后发品质管理部备案。

4.1.2由品质管理部编制《顾问监察审核工作计划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安排顾问监察期内的监督审核工作,顾问经营部协助品质管理部开展该项工作。

4.1.3品质管理部按审核计划,于审核前三天组织审核人员召开审核工作准备会,由顾问经营部详细介绍被审核方的基本情况、审核注意事项等内容。

4.1.4审核小组成员在专业方面应能相互补充,顾问经营部有责任对审核小组成员组成提出建议,第一次审核的小组成员中需有一名了解项目情况的人员参加。原则上,第一次审核的小组成员须有一名原顾问项目人员,最后一次审核须由公司总助及以上人员带队前往。

4.2审核前的注意事项

4.2.1审核小组成员审核前应了解当地法规,查阅现场顾问期间的工作报告以及上次监督审核报告,编制完善审核检查表。

4.3审核流程及注意事项

4.3.1审核首次会议:介绍审核组成员、审核目的、审核方式、审核计划、确定现场对接人。

4.3.2审核:验证上次整改事项落实情况,通过查阅文件、现场提问和现场查核的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录或拍照,及时与现场陪同人员口头沟通和确认,审核证据要求清晰明确。

4.3.3审核中应遵守委托方管理制度,保守委托方商业机密,遇委托方不便提供的资料或不便开放的处所不必强求,审核报告中说明由于委托方原因未能进行即可。对于存在的问题从产生的原因及可能带来的后果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对于不同意见避免现场争执,在末次会议前可与委托方负责人先口头沟通,对过于敏感问题可不体现在书面报告中。

4.3.4末次会议以pp形式编制审核结果汇报,内容包括:

1)上次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2)本次现场审核情况及改进建议;

3)现场问题点不同意见探讨;

4)对委托方工作配合的感谢。

4.3.5顾问监督着重审核公司整体运作及体系、制度与流程运行等状况,并针对性的提出建议,避免过分关注细节。审核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人员和顾问经营部沟通后完成《监督审核报告》,经品质管理部审批后提交委托方。

4.3.6最后一次监督审核内容:除基本内容外,审核前应与委托方沟通确定审核的关注要点,编制针对性的审核检查表;现场审核时应对历次审核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进验证,并提出后续的解决方案;对委托方项目、物业公司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

4.3.7最后一次监督审核末次会上,公司带队领导应向委托方表达今后保持联系、相互支持的友好愿望,并听取委托方关于今后持续合作的想法。

4.3.8监督审核基本内容:

分类审核内容要素描述

管理目标部门目标清晰量化

实施方案各级人员了解,业务流程支持,有考核方案

管理体系组织架构结构合理,责权明确、人员配置适当

岗位职责内容清晰、职责明确,涵盖所有业务

流程制度各项体系制度健全,可操作性强

人力资源员工素质满足任职要求,具有发展潜力

员工培训培训制度健全,培训资源充足,培训内容合理,培训效果定期评估

员工激励薪酬体系合理,激励方式有效,员工满意度高

管理效果顾客满意单项及整体满意度高

企业效益有合理利润,收益稳定

业务目标实现管理目标,现场效果好

创新发展建立自我完善机制,不断产生创新成果

5.记录表格

vkwy7.5.1-j04-05-f1 《顾问监察审核工作计划表》

vkwy7.5.1-j04-05-f2 《顾问监察审核节点计划表》

第2篇 万科物业顾问项目进驻与退出管理办法

vk物业顾问项目进驻与退出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保证顾问项目的如期进驻与退出,同时充分保障顾问外派人员顺利开展顾问工作,提高顾问工作质量。

2、范围

适用顾问经营部。

3、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内容

顾问经营部负责根据顾问服务合同与被顾问方确定现场进驻日期

人力资源部负责顾问外派人员的甄选、强化培训与考核上岗

项目经理负责与顾问经营部对接顾问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1进驻前的准备

4.1.1甄选项目组人员

4.1.1.1人力资源部于进驻前三个月组织项目经理、项目助理的甄选。

4.1.1.2进驻前二个月确定项目组人员。

4.1.2项目组人员强化培训及考核上岗

4.1.2.1具体培训内容及考核方式详见《顾问项目人员能力清单》;

4.1.2.2进驻前提前15天完成顾问项目组人员强化培训考核。

4.1.3人力资源部应于进驻前组织顾问人员签订《保密合同书》。

4.1.4资料交接与文件申请

选派之项目经理与顾问经营部相关人员进行项目资料交接,申请顾问工作所需文件。相关文件申请工作由顾问经营部协助完成。

文件资料清单如下:

序号名称对接部门备注

交接资料1项目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顾问经营部复印件

2《物业管理顾问项目信息记录表》

3项目前期资料当地物业管理法规、文件

4顾问项目物业资料(图纸、详规、数据等)

5前期提交顾问书、建议函

6前期双方工作对接情况

申请文件1体系文件(非受控版本)品质部复印件

2体系文件之质量记录表格(电子版)品质部内网

3行政制度汇编总办、房管部内网

4人事操作指南人力资源部内网

5财务制度汇编财务管理部

6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操作手册(电子版)顾问经营部

4.1.4顾问前期工作对接

4.1.4.1选派之项目经理确定后,顾问经营部即与其对接顾问前期的顾问工作,说明前期顾问工作事项、委托方反馈情况,以及须项目组在常驻期继续跟进的工作。

4.1.4.2顾问经营部应将顾问项目档案转交项目经理,包括顾问前期制定的顾问书、建议函及递交给委托方的其它资料,由项目组在常驻期间,有延续性地提供顾问服务。

4.1.5编制顾问计划及相关文件

4.1.5.1项目经理完成常驻期顾问服务工作计划、常驻期顾问服务工作进度、《常驻期顾问书提交计划表》及顾问书《进驻说明册》,报顾问组相关成员审批。常驻期顾问服务工作计划、常驻期顾问服务工作进度须根据顾问合同条款对工作事项、时间进度进行规划。

4.1.5.2项目组制作进驻演示pp稿。

4.1.5.3顾问项目组于进驻前提前10天完成顾问工作对接。

4.1.5.4顾问项目组于进驻前提前7天完成编制顾问计划及相关文件。

4.1.6整理办公物资、个人物资

4.1.6.1办公用品清单(参考)

序号名称数量备注

1手提电脑1台如甲方可提供办公电脑,则省去

2打印机1台_如甲方可提供,则省去

3'万科顾问工作室'标牌1块

4现场顾问人员办公桌名牌2套

6硬皮笔记本2本_如公司有统一笔记本,可申领

7日常办公文具_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购买

8领带、工服根据公司工服管理有关规定

9公司文件袋30个

10万科周刊、物业管理各1本报总办订阅

11顾问书包装30套含封底、透明装订胶片、装订圈

注:1.带 _ 号者建议在项目所在地购买

4.2顾问项目现场进驻

4.2.1由顾问项目经理与被顾问方对接召开进驻说明会的场地/议程、参加人员及当地相关媒体报道情况。

4.2.2组织召开服务说明会:常驻顾问期开始之日,由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领导带领顾问现场人员,在项目地与委托方共同召开顾问服务说明会,由项目经理通过pp电子演示文稿向委托方进行常驻期顾问服务说明。

4.2.3确定建议函、顾问书对接人及处理渠道。

4.2.3.1应与委托方确定建议函、顾问书对接专人。(对接人宜为委托方主要管理人员)

4.2.3.2建议函对接、处理方式:

4.2.3.3建议委托方对顾问书采取以下对接方式:

以上工作可采取建议函的方式,在召开服务说明会时,一并递交给委托方。

4.2.4由带队领导向委托方递交顾问书《进驻说明册》。

《进驻说明册》内容包括:万科集团与公司简介、提供现场顾问服务知会甲方的函、顾问人员专业履历、现场期间双方沟通渠道、现场期顾问服务计划、顾问书提交计划、顾问服务工作进度计划等。

4.3项目退出

4.3.1组织召开现场顾问服务结束说明会

常驻期结束之日,由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领导及项目组人员,在项目地与委托方一起召开现场顾问服务结束说明会,由项目经理以pp电子演示文稿的方式向委托方及被顾问公司进行顾问现场工作总结。

4.3.2向委托方递交《现场服务结束说明册》。

《现场服务结束说明册》内容包括:现场顾问服务总体情况总结、被顾问方总体运作诊断评估。

4.3.3项目组人员返深后1周内与顾问经营部进行办公物资及资料交接。

5.相关文件

vkwy7.5.1-z04-06《顾问项目人员能力清单》

6.记录表格

vkwy7.5.1-j04-f2《常驻期顾问书提交计划表》

第3篇 q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取得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按照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行。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注册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五条

企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当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未取得执业资格而在企业辅助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称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其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或评定取得。

第六条

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第七条

企业根据经营管理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八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领导人负责。

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领导人负责。

第九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以上各项职责,企业可按目前实际情况和工作发展需要,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逐步履行。

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以上职责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依法成立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具体职责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者因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万科物业顾问客户关系管理办法

vk物业顾问客户关系管理办法

1.目的:

与合作方保持有效沟通,强化万科物业顾问对合作方负责的品牌形象,进一步深化万科物业在行业内的美誉度。

2.职责:

顾问经营部负责组织和落实。

3.方法与过程控制:

3.1建立客户资料库。

3.1.1业务拓展人员负责将客户信息、联系方式记录在《顾问业务跟踪记录表》中。

3.1.2部门负责人负责整理合作中客户与已合作客户的联系方式。

3.2意向合作客户关系管理

3.2.1日常联系。日常联系参照《顾问谈判工作指引》执行。

3.1.2邀请参观。客户表现出较强合作意愿时,应主动邀请客户到我司参观,促进双方的合作。

3.1.3赠阅书籍。根据业务拓展需要,可向客户赠阅集团出版的书籍。

3.1.4年底节日问候、感谢。顾问经营部每年底整理以往曾联系的客户清单,统一寄送贺卡,感谢客户对万科的认可。

3.2合作中客户关系管理

3.2.1定期联系。顾问经营部每月至少与甲方沟通一次,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与甲方沟通一次,了解项目进展、甲方对顾问工作的评价与要求等,沟通情况记录在《顾问工作沟通记录表》中。

3.2.2现场拜访。合同期内,顾问经营部或分管领导每年至少前往项目现场拜访一次甲方领导,相关情况应记录在《顾问工作沟通记录表》中。

3.2.3赠阅书籍。顾问合同签订后,顾问经营部应将需赠阅《万科周刊》的合作方高层名单及订阅申请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理办公室协助办理赠阅事宜。合作方第一负责人应长期赠阅,其他人员由顾问经营部酌情考虑是否赠阅。

3.2.4项目关键节点祝贺。项目奠基、入伙等关键节点,顾问经营部应提醒分管领导与甲方高层联系,向甲方表示祝贺,同时部门向甲方发送相应的贺函。

3.2.5节日问候。五一、国庆、中秋、元旦、春节等节日前,部门应以发送短信、邮件、电话、寄送贺卡等形式向甲方领导表示节日的问候。

3.3已合作客户关系管理

3.3.1定期联系。顾问经营部负责定期主动以电话、e-mail等方式与合作方高层联系沟通,了解合作方企业动态,保持双方之间合作伙伴及朋友的关系。顾问经营部负责人每季度应至少与合作方进行一次沟通,从合作方获取的有效信息,如合作方对加强双方合作的设想等,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视情况与合作方高层进行不定期的沟通。

3.3.2每年春节前,顾问经营部应整理需要邮寄贺卡的合作方人员名单,提请公司领导统一向合作方第一负责人寄送贺卡,其余合作方人员的贺卡,由顾问经营部负责寄送。

3.3.3拜访。如公司人员出差地是对方所在城市或临近城市,可考虑前往拜访合作方。拜访前应请示公司领导,明确拜访目的。根据公司业务拓展及品牌推广需要,顾问经营部可制定拜访合作方的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实施前应经公司领导审批。

4.相关文件

vkwy7.5.1-j04-02《顾问谈判工作指引》

5.记录表格

vkwy7.5.1-j04-07-f1 《顾问业务跟踪记录表》

vkwy7.5.1-j04-07-f2 《顾问工作沟通记录表》

第5篇 人力顾问公司借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力资源顾问公司借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加快公司资金周转速度,规范公司借款审批手续,督促借款及时归还,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

三、借款原则

1、500元以下的小额款项原则上不办理借款事宜,采用直接报销形式。

2、凡有借款未结清的,不得再行借款。

3、普通员工当日单笔现金借款原则上不得超过2千元,2千元以上的需由本部门负责人办理借款。

4、严禁多头借支、多头报销。

5、同一事项借款不得拆分借款。

四、借款方式

1、借款按支付方式可分为现金借款与支票借款。

2、现金借款的支出范围限差旅费、劳务费。大额现金借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均需提前1天与财务部联系,以便财务人员事先从银行提取所需款项。

3、支票借款主要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支付印刷费、物流费、房租、物业、水电费等商务性借支行为。

4、为加强现金管理、控制现金支出,除了必须使用现金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项均需采取支票转帐方式支付。

五、还款规定

1、劳务费、差旅费之外的借款。借款人须在自借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还清。

2、差旅费借款按以下规定办理

a、借款人当月返回公司的,必须在返回公司后当月内销帐。

b、当月不能返回公司的,借款人须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财务部说明理由,并于返回公司后及时销帐。

c、公司派出的长期出差人员借支差旅费的,每月将报销单据寄回公司,委托部门相关人员办理手续。

3、如借款确需延长还款周期,应提出说明并由主管副总裁批准并送交财务部方可。

六、还款方式

1、直接报销冲帐。借款人用报销款直接冲抵欠款。

2、现金还款。借款人报销冲帐后仍未还清欠款的,以现金将余额部分还清,并由财务人员开具收据结清借款人的欠款。

七、未及时还款处理方式

财务部门每月出具欠款统计表,对欠款长达1个月以上的(含1个月),发送欠款催缴通知书,催促欠款人在规定时间内(7日之内)还清欠款;限期内未归还者,由财务部通知人力资源部执行扣款对定,将于当月在本人工资中扣除,直至欠款还清为止。

八、审批人责任

借款审批人对每一笔借款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并配合财务部对未按时归还的借款进行追缴。

九、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公司有关借款的管理规定废止.

第6篇 万科物业顾问现场监控管理办法

vk物业顾问现场监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监控现场顾问服务运作效果,整体把握现场顾问服务实施情况,不断完善顾问服务运作流程。

2.范围

适用已进驻的顾问项目。

3.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内容

顾问经营部负责组织对现场顾问业务的监察工作

顾问专家组成员负责现场评估工作

注:顾问专家组由公司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1顾问业务状况评估

4.1.1顾问经营部根据顾问项目进展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每年不得少于两次)组织顾问专家组分阶段到项目现场进行考察,对顾问项目运作状况进行诊断评估。顾问合同对现场评估的频次、评估人及评估内容等有明确要求的,按合同要求执行。

4.1.1.1顾问经营部根据顾问业务开展情况提出评估申请及《顾问业务诊断评估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

4.1.1.2申请批准后,顾问经营部组织参加人员讨论具体工作分工;

4.1.1.3评估人员赴项目现场进行考察、评估,评估结束后一周内,提交《顾问业务诊断评估报告》,发送顾问组全体成员。

4.1.1.4《顾问业务诊断评估报告》包括现场顾问工作开展的情况、被顾问方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现场顾问工作需改进的建议等。

4.1.1.5《顾问业务诊断评估报告》作为顾问项目的考核依据,由顾问经营部保存,保存期为该顾问合同结束后一年。

4.2顾问项目现场工作汇报

4.2.1顾问项目月度工作报告。报告分内部版与外部版,内部版仅限于向公司报送,报送委托方使用外部版。

4.2.1.1现场顾问组需每月初总结上月工作具体开展情况,以《项目月度顾问工作报告(内部版)》形式发送分管领导、顾问专家组全体、顾问经营部全体。

4.2.1.2《项目月度顾问工作报告》作为现场顾问项目组的考核依据,并由顾问经营部保存,保存期为该顾问合同结束后一年。

4.2.2顾问项目现场即时信息报告

4.2.2.1顾问项目现场重大庆典、特殊或重大事项发生时,如项目开盘、入伙、发生质量事故、媒体负面报道等等,现场项目组须即时知会部门经理,以便制订相关应对措施。

4.2.2.2顾问项目现场即时信息须摒弃'报喜不报忧'的现象。

4.3顾问项目述职报告会

4.3.1每年组织一次各项目组进行项目述职报告会。各项目组及顾问经营部分别提交《顾问项目述职报告》、《阶段性顾问综述报告》。

4.3.2顾问经营部根据顾问业务开展情况拟定述职报告会召开日期,并至少提前二周通知各项目组。

4.3.3项目组完成《顾问项目述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前阶段顾问目标达成情况、被顾问公司运作情况、顾问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及下阶段工作计划等。

4.3.4顾问经营部比较、分析各项目组顾问服务开展情况,并形成《阶段性顾问综述报告》。

4.3.5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顾问经营部完成《顾问项目述职报告会资料汇编》,并发送至顾问专家组相关人员。

5.记录表格

vkwy7.5.1-j04-04-f1 《顾问业务诊断评估计划》

vkwy7.5.1-j04-04-f2《顾问业务诊断评估报告》

vkwy7.5.1-j04-04-f3《 项目月度顾问工作报告(内部)》

vkwy7.5.1-j04-04-f4 《 项目月度顾问工作报告(外部)》

顾问管理办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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