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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16篇】

发布时间:2023-12-14 08:18:12 查看人数:33

公司安全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1篇 公司安全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夯实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集团公司安全奋斗目标,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要规范追查程序,按程序、按规定严格考核。

第四条本追究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发生死亡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五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矿、处级单位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六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的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

第七条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年度内同一专业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其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第八条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集团公司配合政府部门追究处理,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年度内累计发生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三章发生重伤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1人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300~500元。

第十一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元。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服务系统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或累计重伤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

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二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服务系统因工一次重伤3人或累计重伤3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第十三条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1人死亡的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一次重伤2人以上或2-3人死亡事故的,对安监处(副)处长分别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四条凡因“三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重伤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章非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500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含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

第十六条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处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七条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的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元;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八条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毎进行赔偿,人赔偿最多不超过1500元;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按上述标准进行索赔外,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对重大隐患的责任人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在工作过程中,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发现重大隐患的,对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区级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停止作业的,对矿处级(含副总)分管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年度内两次“黄牌”警告的引咎辞职。

(1)生产矿井(含建井)一个采煤面或一个掘进工作面因工程质量、瓦斯超限或煤层注水不达标等被停产整顿的。

(2)生产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挂上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的。

(3)提升、运输系统出现重大隐患被停止运行的。

(4)生产车间存在重大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

第五章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及本质安全程度评估不达标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在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检查验收中,某一专业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级的,对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黄牌”警告。采掘工作面、机电、运输、通风、巷修专业不达标或被评定为C级的,对相关区队的行政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C级的,其所在区队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二十二条年度内同一专业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级的,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

第二十三条年度内,矿井出现一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级的,对主管矿长、安监处长“黄牌”警告,矿井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级的,主管矿长、安监处长引咎辞职。

第二十四条地面厂处及非煤企业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注:因伤亡事故的影响使矿井或专业降级不达标的除外。

第六章关于安全培训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新聘用的矿、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副职,下同),在半年内仍未安排其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而上岗的,或者对在岗矿、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安排其进行复训的,对集团公司教培部门和组织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层单位新聘用的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半年内仍未安排其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而上岗,或者对在岗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安排其进行复训的,给予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要害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对责任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要害工种未按规定安排复训的,对基层单位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普通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未按规定安排其复训的,对责任单位的科区级主要负责人和基层单位教育培训部门的分管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安排上岗的,对责任单位的科区级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因未按审定的培训计划内容进行教学,或者因出卷人、监考人、阅卷人不负责任而导致较大数量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对责任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而造成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责任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敬告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集团公司教考分离规定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七章对安全装备、安技措费用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安技措费用未按规定提取、未完成计划或挪作它用的,给予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质安全型装备计划不落实的,给予矿、处级分管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对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因设备质量或管理不当,而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影响全矿井系统运行时间超过8小时,或影响一个采区系统运行时间超过16小时,或单个采掘头面时间超过24小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安全监控系统因矿日常管理、使用、维修不当,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影响全矿井系统运行时间达8小时,影响一个采区系统运行时间达16小时,或单个采掘头面时间达24小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八章对隐瞒事故行为的责任人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隐瞒工伤事故或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给予所在单位的安监处长“黄牌”警告;年度内累计出现两次的引咎辞职。

第三十六条科(区)基层单位隐瞒工伤事故或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给予科(区)长行政撤职处分。

第九章其他过错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凡因采购或自制的生产用的材料、物品、备件、设备不合格,或者因供应不及时而造成人身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采购、加工、验收等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同时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后发生,由于汇报不及时或组织、指挥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第三十九条发生工伤事故后,因医院出动不及时或抢救不力而造成工伤死亡的,视情节轻重,对医院院长、分管副院长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其他参与抢救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对基层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或者已发现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二级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发生的,或者发生一次重伤1-2人以及死亡1人人身事故的,对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人身事故的,对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对矿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考核罚款,按某矿司(****)256号及某矿司(****)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其它特殊违规行为,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职务过错责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职务过错。

(2)对调查人、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职务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4)销毁、隐匿证据或破坏现场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过错责任或从轻处理:

(1)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务的。

(2)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检举同案其它严重过错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2篇 公司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一、 为完善、规范安全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 安全检查分类:

1, 安全生产大检查;

2, 月度安全检查;

3, 专业安全检查;

4, 专业人员日常巡查;

5, 生产管理人员巡查;

6, 专项安全检查;

7, 作业人员自查。

三、 各类安全检查要求:

检查类型

时间要求

参加人员

隐患处理方法

安全生产大检查

每季度一次

公司领导、党政工及专业技术部门人员、安全专业人员

当场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安全科有隐患台帐

月度安全检查

每月不少于一次,车间主管领导带队每半年不少于四次

车间及主管领导和分管副职、安全专业人员

当场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车间有隐患纪录及整改后反馈纪录

专业安全检查

特种设备、防火防爆、危化品等各专业每年1-2次

根据检查对象确定相关专业人员及安全专业人员

集中问题进行研究,报方案请公司办公会议定

专项安全检查

防暑降温、防寒防冻、节假日等各专项工作每年一次

各有关专业人员及公司分管领导

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重大问题报请公司解决

专业人员日常巡查

不定时,每周至少1-3次

公司、车间、工段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现场指正,限时整改

生产管理人员巡查

每班次进行

当班车间、工段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及车间工段领导

纠正违章,处理隐患,

岗位安全检查

当班作业过程

作业者及班组安全员

随时纠正违章处理隐患

四、 安全检查内容:

(一)安全管理工作:

1,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建立,是否配备了专兼职安全员,专业安全人员素质是否符合要求;

2,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3,安全生产过程中是否执行了“五同时”;

4,事故的“四不放过”实施情况;

(二)生产现场安全:

1, 设备安全:

(1) 设备是否有安全防护装置;

(2) 设备的手柄、开关、按钮等是否在正确位置;

(3) 应该悬挂的警示标志是否齐全;

(4) 是否有妨碍正常运行的障碍。

2, 安全通道:

(1) 人行安全通道是否符合要求;

(2) 通道是否被其他物品侵占;

(3) 通道上空是否有危险因素。

3,工作现场安全:

(1) 地面情况;

(2) 照明情况;

(3) 防尘防毒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4) 操作者周围环境是否对安全有影响;

(5) 物品定置摆放情况。

5, 劳动防护用品:

(1) 作业者是否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 是否有人穿戴禁止穿戴的劳动防护用品。

6, 作业者的行为:

(1) 是否违反劳动纪律;

(2) 是否违反操作规程;

(3) 是否有指挥者违章指挥。

7, 特殊场地的安全检查:

(1) 仓库的防火防爆情况;

(2) 油库的防火防爆情况;

(3) 配电室的特种防护器具的安全状况及防护设施状况;

(4) 锅炉房、空压机、压力容器及起重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状况;

(5) 危化品的生产、贮存、运输等安全状况;

(6) 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五、 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查表示为了系统地、全面的检查生产中某一系统、某一部位或某一项工作内容的安全状况而制定的安全检查项目清单,包括了安全检查的内容、检查标准和检查结果。

1,检查内容:针对需要检查的对象,拟定项目内容;

2,检查标准:以国标、行标、厂标及安全技术规程为参照标准;

3, 检查结果:实事求是地填写检查结果或平分。

4,每次检查都应制定安全检查表。

六、 安全检查工作原则:

1,发现重大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马上采取预防措施,规避事故,确保人身安全;

2,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按照公司有关隐患管理办法,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处理;

3,发现作业者或指挥者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必须立即制止、纠正,并按照“奖惩办法”给于处理;

4,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都必须记录在案,填写检查记录本和隐患登记本。

七、 检查工作的管理:

1, 公司级季度安全检查由安全科组织,公司领导牵头,党政工团各有关部门参加;

2,公司月度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科组织进行,抽调专职安全员参加;

3,车间级安全检查由车间安全全组组织;

4,各专业安全检查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由各专业部门进行组织;

5, 各专项检查由分管部门组织;

6,安全科对全公司各单位各专业安全检查进行监督。

八、本办法如与集团公司的规定相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3篇 工程公司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考核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生产顺利进行,由现场安全领导小组进行考核。

考核范围、内容及要求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各班组人员必须认真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拆除现场内的一切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动用各种电器设施和临时用电线路。按照上级、公司及项目部有关文明施工的精神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工作。

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培训者不得上岗。

工伤事故。杜绝重大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控制为零,轻伤事故控制为7‰。

班组安全活动。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活动,并填写活动记录。

考核评分

项目每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综合检查,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每季度对各管理人员和各班组进行目标考核。考核分为不合格、合格、优良三个等级(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70-85分为合格,85分以上为优良)。凡评分达到85分以上的班组项目予以奖励,70分以下的班组给予处罚。

项目安全目标管理

项目经理是工程安全生产和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根据施工现场及公司对项目工作的管理目标,项目为了达到公司要求,特制定以下目标:

1、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各级专业管理目标分解到人;

2、对分解的责任目标及执行情况与经济挂钩,并有考核记录;

3、经济承包中安全生产指标,年死亡重伤率控制为零,年负伤率控制在5‰,根据工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安全生产指标;

4、项目部对各班组伤亡事故控制目标:控制年死亡重伤率为零,年负伤率为总人数的5‰,也就是说综合项目部及各班组所有成员控制年负伤率不能超过5个;

5、项目部为了创优、达标,根据工程地点,各班组负伤率也作了相应控制,具体目标划分到个人身上。钢筋组、木工组及其它分包单位年死亡重伤率为零,钢筋组年负伤率控制在3人以内;木工组年负伤率控制在3人以内;项目部成员及各分包单位年负伤率控制在1人以内;

6、项目部每月填写安全责任考核表。

安全管理目标表

施工单位(章):**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工程名称: 冶金地质生活基地一期二标段项目

伤亡控制

重伤死亡率为0,轻伤率月平均控制为1‰、年平均控制为 5‰。

指标 施工安全 合格,力争优良。

达标

文明施工

合格(或标准化施工现场)

标准

制表: 审核: 制表日期: 年月 日

注:由上级部门下达

第4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安全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资料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台账,需归档保存的部分,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管理资料除纸质文件外,还应建立电子文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资料管理台账。

第二章 安全管理资料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资料、工作依据、目标与考核、会议管理、技术措施、危险源监管及安全评价、安全投入、检查整改、培训与证书、安全活动、特种作业管理、事故管理、检测验收、应急管理、隐患治理、分包管理、安全文件、专项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安全宣传、其他。

第六条 基本资料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与业主、分包单位及其它相关方的安全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文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四)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现场平面布置图及重大危险因素分布示意图;

(六)项目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图;

(七)本级安委会和安全部门成员名单。

第七条 工作依据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上级单位或客户提交的安全工作安排、合同、要求等文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资料

(四)安全规范、标准、操作规程。

第八条 目标与考核

(一)上级的考核目标、本级的目标、内部分解的目标及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分包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年度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汇报等;

(四)考核评价及奖惩记录。

第九条 会议管理

(一)会议签到表、记录、纪要;

(二)会议研究事项的督办纪录;

(三)参加其它有关安全会议的资料。

第十条 技术措施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二)安全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交底记录;

第十一条 危险源监管及安全评价

(一)危险源辨识、评价与控制清单及危险源清单;

(二)危险源监控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清单;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记录;

(四)综合或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投入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安全投入统计报表(季、半年、年)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

(一)安全检查工作计划;

(二)各类安全检查实施记录;

(三)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及验证记录;

(四)违章行为处罚通知单、处罚记录;

(五)上级或外部组织进行的安全检查、整改资料。

第十四条 培训与证书:

(一)安全培训计划;

(二)全员年度继续教育记录;

(三)新入场人员、转岗人员、重新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安全培训记录;

(五)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参加上级、外部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

(七)违章违纪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 安全活动

(一)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定期回收保存)

(二)各类安全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按工种分类);

(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十七条 事故管理

(一)工伤事故报表;

(二)工伤事故登记表及相关医疗资料;

(三)未遂事故记录;

(四)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五)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检测验收

(一)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检查检测记录;

(二)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及相关记录;

(三)接零、接地、避雷装置检测记录;

(四)安全防护用品检测记录;

(五)特殊防护用品、安全装置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记录;

(六)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检验记录(大修验收、试车结果等) ;

(七)特殊安全设施验收记录(如工作平台、栈桥、承重脚手架、排架等) ;

(八)作业环境监测记录(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应急预案;

(二)应急物资、器材、设备存放地点及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三)培训、演练记录;

(四)预案评审及修订记录;

(五)应急响应记录。

第二十条 隐患排查治理

(一)隐患登记表;

(二)安全生产隐患评估记录;

(三)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一条 分包管理

(一)分包单位及人员一览表;

(二)各分包单位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有效证书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人复印件;

(三)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分包单位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复印件(含安全管理人员);

(五)分包单位评价、审查资料(含施工简历、近三年的业绩、不良记录等);

(六)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分包单位施工机械及复检验证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安全文件

(一)当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文件、规定、通知及回复;

(二)对外、对上报送的各类安全文件、报表、总结、汇报、请示,安全生产联系函,对外发布的安全通告、告示(纸质、照片等),尤其是可能涉及法律纠纷责任划分有关请求和工作答复、处理、协调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专项安全管理

(一)专项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

(二)专项措施方案;

(三)专项安全管理交底记录;

(四)专项安全管理会议记录;

(五)专项安全管理危险与有害因素辨识;

(六)专项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七)专项安全管理评价、验收、检测与检查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管理

(一)劳动用品发放记录;

(二)职业健康检查记录;

(三)职业病报告及处理记录。

第二十五条 安全宣传

(一)简报

(二)报道

第二十六条 其它

第三章 安全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资料应分类收集、建立台账,明确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各类资料宜原件保存,不能保存原件而保存复印件时应注明原件保存部门,以便追溯和验证。

第二十九条 各类台账应附有资料目录清单,以便核对和检索。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安全资料应整理装订,移交给上级主管部门保存备查,一般保存期不少于完工后5年。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的电子文档应与纸质文件相符,实行分类管理。

第5篇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综合管理评估办法

为切实做好安全综合管理评估工作,不断学习借鉴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通过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标杆体系,合理的评估、考核,找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差距,制定措施,实施整改,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有关安全管理标准制度,结合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及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综合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部门安全综合管理评估工作,及公司对有关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评价奖惩。

一、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分管副总经理

成  员: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职  责:审批安全综合评估管理办法;落实安全评估工作开展所需资金;审核、批准公司级安全评估报告;参与公司级安全评估。

(二)办公室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归口管理安全综合管理评估;制定评估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和奖惩考核意见。

二、安全目标控制

(一)安全目标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火灾事故。

3、不发生误操作事故。

4、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排泥场、灰场垮坝事故。

6、不发生由公司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生产事件。

7、不发生职业病病例。

(二)年度安全指标

1、年内百日安全无事故纪录个数:3个。

2、以责任为主要原因的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不大于0.33次/台·年(3次),总强迫停运次数不大于0.83次/台·年(5次)。

(三)年度工作目标

1、 生产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率100%,在岗人员培训合格率100%。

2、安全性评价中,列入当年整改计划的项目完成率100%,闭环率100%。

3、安全管理评估中,列入当年整改计划的项目完成率100%,闭环率100%。

4、各项安全检查、事故防范措施,列入当年整改计划的项目完成率100%,闭环率100%。

5、杜绝无票作业,“两票”合格率100%。

6、“两措”计划完成率100%,闭环率100%。

7、年度安全管理评估综合得分率不低于95%。

(四)其他管理要求

1、各部门应在与公司签订的《安全责任书》中规定的安全目标基础上,依据公司年度安全目标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按照安全目标“四级控制”原则,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目标及保证措施。

2、各班组按照安全目标“四级控制”原则,结合部门年度安全目标,制定本班组年度安全目标及保证措施。

3、实行年度安全目标责任制制度。由上一级行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由部门负责人与班组长、由班组长与班组全体员工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安全管理过程控制指标体系及其控制

1、根据上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安全综合管理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详见附表1),建立安全管理过程控制指标体系。

2、部门安全管理自评

2.1 按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安全管理原则,部门每月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自评。根据自评及日常安全管理情况,对所属班组记分、排名,内部通报。

2.2 部门要对自评及日常安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剖析深层管理原因,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方案、负责人,积极整改落实。

2.3 根据自评情况,编制部门评估报告,并于当月月底前,将自评报告、整改计划连同所属班组得分排名情况报送安全监察部。

3、安全管理公司级复评

3.1 安全监察部不定期对有关部门安全管理情况及自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评估标准》,在当季度总评中扣分。

3.2 上级公司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参照《评估标准》有关条款,在当季度公司复评中加倍扣分。

3.3 每季度最后1个月中下旬,安全监察部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公司级复评,公司级复评得分率作为衡量安全管理过程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

3.4 安全监察部根据总评情况编写季度评估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建议,下发整改工作事务联系单。各部门应对照评估报告,认真自查,举一反三,整改落实。

3.5 公司季度评估报告及得分排名情况,将在次季度首月公司安全分析例会上进行通报,并作为安全管理示范部门评选和奖惩的依据。

四、安全管理示范部门、示范班组评选办法

1、参评部门、班组

1.1 第一组:发电部、维修部、燃料管理部。

1.2 第二组:发电部运行各值、锅炉队、汽机队、电气队、热工队、辅机队。

1.3 第三组:汽车队、信息中心、采样班、制样班、化验班(燃料管理部)、环监站、粉煤灰生产单位、拓奇公司、国瑞电力、振兴公司、辅助生产单位、建新公司。

2、每季度综合评估结束后,参评部门评估得分率乘以部门调整系数为部门综合得分率,叁组按综合得分率分别排名。

3、各部门、班组得分率调整系数:

表一:第一组得分调整系数

序号部门调整系数
1发电部1.05
2维修部1.05
3燃料管理部1

上一页12下一页表二:第二组得分调整系数

序号班组调整系数序号班组调整系数
1运行一值1.06辅机队1.0
2运行二值1.07锅炉队1.01
3运行三值1.08汽机队1.0
4运行四值1.09电气队1.0
5运行五值1.010热工队1.005

表三:第三组得分调整系数

序号班组调整系数序号班组调整系数
1汽车队17信息中心1
2振兴公司1.038粉煤灰生产单位1
3拓奇公司1.059辅助生产单位1
4国瑞电力1.0410建新公司1
5采样班111化验班(燃管部)1
6制样班112环监站1

五、奖惩办法

(一)季度安全管理示范部门、示范班组奖

1、季度评比第一组第一名,授予季度“安全管理示范部门”称号,给予“安全管理示范部门”2000元的奖励,并奖励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专工各200元。

2、季度评比第二组前三名,分别授予季度“安全管理示范班组”称号,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的奖励,并分别奖励班组主要负责人、安全专工各500元、300元、200元。

3、季度评比第三组前三名,分别授予季度“安全管理示范班组”称号,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的奖励,并分别奖励班组主要负责人、安全专工各200元、150元、100元。

4、否决条件

⑴ 评价季度内发生责任性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或发生由上级公司认定的不安全事故(事件)。

⑵ 评价季度内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⑶ 评价季度综合得分率不足95%。

(二)安全管理进步奖

季度评估中,安全管理有明显进步,总排名较前一季度上升3个及以上名次,且当季度得分率不低于平均得分率的班组,授予安全管理进步奖,并给予1000元的奖励。前一季度管理滑坡或因其他异常情况排名较低者除外。

(三)年度安全管理示范部门、示范班组奖

1、一至四季度评估得分分别按30%、20%、20%、30%权重相加计算部门(班组)年终总评得分,依据总评得分排名评选年度安全管理示范部门、班组。

2、年终第一组第一名的部门,授予“年度安全管理示范部门”称号,给予2000元奖励,并奖励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专工各500元。

3、年终第二组前三名的班组,分别授予“年度安全管理示范班组”称号,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并分别奖励班组主要负责人、安全专工各800、600元、500元。

4、年终第三组前三名的班组,授予“年度安全管理示范班组”称号,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并分别奖励班组主要负责人、安全专工各500元、300元、200元。

5、否决条件

⑴ 年度安全管理示范部门否决条件

① 评价年度内发生责任性一类障碍及以上不安全事件。

② 评价年度内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③ 评价年度综合得分率不足95%。

⑵ 年度安全管理示范班组否决条件

① 评价年度内发生责任性一类障碍及以上不安全事件。

②评价年度内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件。

③ 评价年度综合得分率不足95%。

(四)安全管理创新及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奖

1、管理创新,采取有效措施、手段、管理方法,在安全管理实践中取得明显效果,并被公司采纳和推广的,授予有关部门安全管理创新奖,并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奖励。

2、潜心研究安全管理方法、理论,致力解决安全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提出合理建议,被公司采纳、推广,并取得一定实效的个人,授予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奖,并一次性给予200~1000元奖励。

3、申报集体(个人)如实填写“安全管理创新(突出贡献)奖申请表”(附表2),经安全监察部审查核实,报公司审议后确定奖励额。

(五)考核办法

1、第一组:公司季度复评部门综合得分率低于平均得分率1%以下的,每降低1%,考核部门300元,并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专工各100元。

2、第二组:公司季度复评班组综合得分率低于平均得分的最后三名班组,分别考核倒数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3000元、2000元、1000元,同时分别考核班组主要负责人、安全专工各300元、200元、100元。

3、第三组:公司季度复评班组综合得分率低于平均得分的最后三名班组,分别考核倒数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600元、400元、300元,同时分别考核班组主要负责人、安全专工各150元、100元、50元。

4、公司季度复评实际得分率低于85%的部门(班组),追加考核部门(班组)主要负责人、安全专工各200元。

5、未按规定每月开展评估工作,或评估流于形式的,取消获奖资格,对部门(管理人员)、班组分别考核500元、1000元,联责考核部门、班组主要负责人500元和安全员300元。

6、不开展实际工作,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应付检查的,一经查实,考核有关责任人500元,联责考核主要负责人200元。得分率按其他部门最低得分率减5%计算,并按得分率累加考核。

7、未对公司季度复评中发现的管理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采取有效整改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管理未得到改观者,每项考核责任部门(班组)200元,项目整改负责人100元,联责考核部门(班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班组)其他管理人员各100元。

(六)参评奖惩其他要求

各部门结合部门实际,按照公平、公正、奖惩严明的原则,以部门对所属班组评估排名为基础制定奖惩办法,报安全监察部备案。安全监察部随机抽查部门奖惩分配情况,部门自评失实、搞平衡的,一经查实,次季度公司级复评时部门综合得分率减5%,同时取消安全管理示范部门评选资格。

(七)安全评优

年度安全管理评估第一组最后一名,第二组后四名,第三组后四名的部门、班组,不参与所有集体安全项目的评先,有关管理人员不参与个人安全项目的评先;安全先进个人的评选原则上在获得年度安全管理示范部门、示范班组的集体中产生。

六、附则

(一)本方案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监控,降低和避免违章(指安全性质违章,下同)、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辖区范围生产安全平稳,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黑名单”管理办法是指为有效控制相关外来作业单位违章、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平稳,确保分公司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有序,对违章、事故总量超过核定控制数量的外来单位,先进行红、黄牌警告,再列入“黑名单”,通过分公司公示栏或oa办公系统、安全信息网络等手段予以公告,并给予处罚惩戒和实施更加严格重点监督检查考核的管理办法。

(三)“黑名单”管理办法遵循依规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和依法对劳务承包等外来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分公司辖区内的装卸劳务承包、承租作业、工程施工、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外来作业单位。

(一)红、黄牌警告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挂黄牌警告,给予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一个月度内,发生严重“三违”行为(a、b类)3次的。

(2)一个季度内,违反分公司消防环保管理规定2次的。

(3)半年内连续发生轻微责任事故的。

(4)拒不执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指令或者不配合、抗拒安全管理工作的。

(5)在分公司安全环保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及时按照整改时限和措施要求完成整改,在隐患整改期间不按要求抓好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且不按时回复的。

(6)年内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2次的。

(7)其它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决定挂牌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红牌警告和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立即整改。

(1)半年内累计被挂黄牌警告2次的。

(2)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4)年内被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3次的。

(5)其他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挂牌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1.年内累计挂红牌二次的。

2.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年内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4次的。

4.其他由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三、“黑名单”办法管理程序和要求

(一)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统计相关单位违章、事故数量,并根据本规定,对符合挂黄红牌条件的单位,报请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栏内公告、通报;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报请分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栏内公告并发文通报。

(二)分公司主体单位要加强本部门(单位)属地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整改和预控措施,防范违章、事故发生。

四、处罚办法

(一)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警示谈话1次的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处罚。

(二)被挂黄牌1次的单位,每次扣罚1000-3000元。

(三)被挂红牌1次的单位,每次扣罚5000-10000元。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责令停工整顿1个月。期满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对其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重新恢复作业资格,验收不合格的,将作退出港口作业的处理。

(五)年内曾被分公司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其安全生产信息情况将作为分公司下一年度是否与其续约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铁路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本办法不影响根据分公司其他规定对事故、违章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铁路分公司外来作业反“三违”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港铁司安〔2022〕12号)同时废止。

第7篇 某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和安全、文明生产各项管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q/wfl211015s现场管理实施办法

q/wfl20115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3职责

3.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是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由总经理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及责任区域见(附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每年进行调整。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安全、文明生产的组织领导工作,企管部负责安全、文明生产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工作。

3.2各部门负责配合安全与文明生产管理的检查和执行工作。

4劳动安全管理

4.1操作人员在使用机器、设备、工具之前应先检查其有无异样和初始状况,确认状况正常和无异样时方可使用。操作人员使用新设备或初次使用机器,对国家有强制要求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或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4.2电动机、传动装置和生产线在发动或启动前,操作人员应用口哨、喊声、喇叭、手势、旗帜等方式告知周边人员,确认安全后才能开动。

4.3应防止机器设备的空转,操作人员在确保设备断点停机后才能进行清扫、加注油等工作。

4.4对存在一定压力、温度、速度、密度范围内的生产,操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

4.5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操作其它岗位的机器、设备。

4.6公司员工须穿工作制服后才能进入工作现场。在工作中非经许可不得脱下工作制服,不得穿着露出脚趾的鞋子进入工作现场。

4.7在材料装卸、切断、加工使用以及在有毒液体或高温飞溅场合,操作人员应穿防护鞋和戴手套。

4.8在粉尘量大和气体挥发、锻铸、焊接、切割等工作环境,操作人员应带口罩及防护眼镜。

4.9使用强烈腐蚀性化学品时,操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器具,并避免与身体接触。

4.10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使用电气器材时,操作人员应先检查是否绝缘。维修、更换应先关闭电源开关。

4.11使用塔架或高空作业,操作人员应先检查扶梯是否牢固。操作起重机、塔吊时,应注意物件下方或附近是否有人。

4.12工具箱不宜放在高处,工具应随时分类整齐的放置在工具箱中,尖锐工具应及时上防护圈套。

4.13玻璃片、钉子、螺丝、铁丝不得随意弃于工作现场,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

4.14高压、高温、超低温、高毒等危险或特种作业应由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并派专人现场监督协助。

4.15企管部应配备简易劳保医疗用具用品,遇到意外伤害,轻者可即时处置。重者须急送指定医院救治。

5消防安全管理

5.1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1.1进行公司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防火安全责任制。

5.1.2对各厂房、办公室、仓库、油漆房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

5.1.3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设计方案审定工作和最终验收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5.1.4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并协助消防管理机关对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

5.2企管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1每季度对公司的防火物资、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更换和增补。

5.2.2在每月月底、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厂房、办公室、仓库、油漆房、配电房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同时加大重点防火部位的巡视检查频度。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设施,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改正或者停止使用,确保公司各部门的防火安全。

5.2.3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和上级管理部门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或其他活动,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消防机关。

5.3各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1定期对本部门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

5.3.2监督并检查本部门落实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及规定的情况,对本部门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六同”。5.3.3配合消防管理机关、上级管理部门和公司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织的其他活动,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小组。

5.3.4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排除,出现火灾应及时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扑救,并向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及时汇报,不得瞒报、漏报或延报火灾情况。未经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许可不得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5.4公司全体员工要爱护公司的防火设施、消防器材和避雷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和挪用。

5.5消防安全的宣传和教育

5.5.1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5.5.2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司各项例会进行安全教育,及时通报公司安全情况。

5.5.3企管部应通过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通告栏、宣传画、横幅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5.5.4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充分重视公司及部门防火安全工作,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要求落实对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带领员工自觉遵守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组织员工开展防火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员工防火安全意识和遵守防火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5.6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5.6.1公司各级主管不得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5.6.2建筑设施的强电系统不得私自安装或改造,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

5.6.3对重点部门的防火部位和设施要指定专人负责,下班前拉闸断电,熄灭灯火。

5.6.4人员集中的会议室、计算机房、办公室等处应建立内部管理责任,加强检查,保证人员离开时及时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5.6.5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1)企管部负责室内外消火栓和其它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并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2)消防器材的采购、配置由企管部负责,其采购参照q/wfl20115-2008a0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在各责任区内如发现消防器材及设施损坏,应由各部门及时报告企管部,企管部应及时查明原因,负责更换和修理,并负责对责任事故的处理。

5.6.6公司内部用火管理规定:

1)未经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批准,禁止在厂区内燃烧树叶杂草等物品,禁止在厂区内使用明火。

2)冬季确需使用电暖气取暖的部门,严禁将衣物及可燃物品靠近或直接搭在电暖气上。并注意用电负荷量是否符合线路承载能力要求。

3)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及员工、保安集体宿舍内严禁私自使用电炉和其它插入式电热器具烧水、做饭。因科研生产需要使用电炉或其它电热器具的,应指定专人看管,使用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4)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禁火区及禁止吸烟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5.6.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1)公司各部门涉及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汽油、酒精、乙醚、稀料等)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有关的作业。

2)公司各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原则上应做到“五定”:

──定人:凡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使用人员应由生产现场负责人或班组长指定专人负责;

──定点: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应建立固定存放地点并贴上标识,严禁随意乱放;

──定量:应根据生产作业需要购进,每次购进不得超过50公升;各使用点的使用人员应根据每日实际用量领用;

──定容器:在采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使用固定容器,其中汽油、稀料等应使用金属容器;

──定措施:各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各使用点的防火措施。

3)企管部对各部门的“五定”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5.6.8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公司应对员工进行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培训,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2)消防演练前,企管部应制定详细的演练方案,应按照报警、扑救、应急疏散、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进行演练。

3)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的人员。

4)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公司员工联合演练,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灭火战术、火场救援、应急疏散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相互协作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5)消防演练由企管部指派的“火场总指挥”统一指挥,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证安全。

6)企管部应当对演练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记录留档。

6文明生产管理

6.1精神文明

在生产活动中要做到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同志间互相尊重,紧密配合,积极创造出轻松

愉快的良好生产氛围。

6.2环境文明

公司生产和办公现场环境管理要求参照q/wfl21101《5s现场管理实施办法》。

7奖励与责任处罚

7.1公司设立综合安全奖,对认真执行国家和武汉市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使公司财产和人员免受损失和伤害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7.2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影响的,由企管部做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上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8篇 房地产公司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办法

某房地产公司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办法

1、总则

(1)为调动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维护项目生产施工的正常秩序,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及建议项目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施工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目标管理,项目经理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3)公司生产管理部门环境安全监督在接受公司监督管理不代表公司行使对各生产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常理。

(4)安全生产奖罚以事实为依据,公开、公正、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5)本办法以公司内部经济奖罚为主,达到国家行业奖励标准,由公司推荐上报奖励,触犯有关国家生产发力、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奖励

(1)凡在年度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以及企业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能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②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方面,有创新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地。

③安全生产设施齐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合理、有效,无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及时,全年未发生任何大小事故,获得市级以上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

④在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中,名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工地责任人500元、300元、200元。

3.处罚

(1)公司安全监督小组及参加月度施工现场综合检查的部门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记忆1000―5000元处罚。

①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措施。

②深入工地不到位,对工地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单位内部的专项检查。

③在履行检查职责过程中,未发现、未提出存在问题,导致不良后果的。

④在日常工作或联系点活动中,由于本部门或本人作为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

(2)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的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1000元的处罚。

①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制定本单位及项目部的安全上产目标和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

②不经常深入工地,对工地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发现消除,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单位内部的专项检查的。

③对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施工项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资金、物资不予支持的。

④项目部管理职能配备不全,采购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导致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

⑤未按照要求为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以及安全员无证上岗的。

⑥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阻挠调查、掩盖事实、不参与调查、处理、善后工作的。

⑦对上级部门的专项检查、安全生产活动不积极创造条件配合、对提出的问题不及时督促项目部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⑧未按照规定为本公司项目部编制有效、合理的专项方案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

(3)项目部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的处罚。

①未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分解,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不明确,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规定或指定后不落实到位的。

②未按规定组织进行项目部定期安全专项检查的。

③对安全员的工作不支持,对安全员提出的隐患和建议不采纳整改的。

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违章智慧的,未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要求,一旦发生事故,危害较大的。

⑤现场5人以上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未系挂安全带和其他严重违反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

⑥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阻挠调查、掩盖事实,不参与调查、处理、善后工作的。

⑦对上级部门的专项检查,安全生产活动不积极创造条件配合,对提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⑧未按照规定组织施工班组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的,不组织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⑨现场管理存在隐患,施工现场环境恶劣,由上级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而不及时整改的。

⑩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未为施工班组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的,现场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的。

*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的,现场未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的。

*深基坑支护,特殊架体,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部位设施未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和投入使用后未按照规定例行维护保养造成安全隐患的。

*临时施工用电,未执行jgj46-2005标准,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三级原电二级保护和设备未进行有效接地的,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大于0.15的。

*与高压线的距离不涉足安全距离且没有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无效擅自施工的。

*安全技术档案未及时记录,专项施工方案抄袭没有针对性,不能指导实际施工,施工记录不能及时、真实、有效地反映施工情况的。

*发现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设施等方面的缺陷和隐患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问题得不到及时整改的。

*未及时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能指导安全施工的。

*未对施工安全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控制,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挖沟、洞深超过1.5m,未按规定放坡或使用支撑,大面积取土未按顺序挖洞取土的。

21在电源和用电两端,未装设开关箱,开关箱未防雨,对地高度低于1.3m,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未拉闸加锁的。

22电焊机一、二次侧的接线柱没有罩壳,一次侧电源线使用的橡皮电缆超过5m,二次侧使用的橡皮铜芯软电缆长度超过30m的。

23卷扬机没有绳筒保险,前轧后攀桩不符合要求,未使用点动开关的。卷扬机与第一导向漏轮距离少于12m的。

24龙门架、井字架揽风绳不得用钢丝绳、麻绳、钢丝、钢筋等代

替,高度10-15m的未设一组缆风绳,每增加10m未加设一组,缆风绳栓在树木、电缆等物件上,龙门架未安装超高限位、停靠装置、围档、防护、分层标志、警示铃的。

25吊篮未使用工具式,悬挂吊篮的公司绳围绕挑梁少于3圈,卡头的卡子少于3个的,吊篮未独立悬挂,与相邻吊篮连在一起的。

26杠机械传动部分,未设置防护罩,杠圆盘机上没有防护罩壳,平刨上没有护手装置的。

(4)施工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200元的处罚。

①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违章作业的。

②未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不使用和损坏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设施的。

③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者嫁祸他人的。

④对批评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⑤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酒后作业的。

⑥施工现场的脚平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擅自拆动的。

⑦违反规定擅自改动现场临时用电线修的,宿舍内电线私搭乱接的。

⑧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操作者未按规定佩戴绝缘手套、穿胶鞋的。

⑨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吸烟、明火生活、作业的。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向下抛扔任何物品的。

⑩杠支模未按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进行下到工序,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的。

4.惩罚程序

(1)奖励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公司,公司生产部门建议环境安全监督组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2)处罚针对在综合检查中对下发的不符合规范标准整改通知书及隐患通知书不及时整改甚至屡教不改的,公司给予处罚。

5.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执行。

第9篇 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创造良好施工生产环境,减少各类事故,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作为施工生产的永恒主题,做到“三个不变”即:“安全第一”的位置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能变;主管领导抓安全不能变;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不能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和直属单位统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可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四条公司年度安全控制目标。公司安全生产的控制目标为“三消灭、两严防、一控制”。即消灭员工因工死亡事故,消灭因工程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险性以上事故和影响公路或航运交通安全的事故,消灭车辆、机械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严防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严防分承包企业员工死亡事故。大力控制员工因工伤亡事故。具体指标是:

公司年员工因工死亡率为0,年重伤率控制在0.6‰以下,年非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年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年度安全控制目标,在年度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中予以明确。公司与所属各单位在年初签订安全包保责任状,明确责任目标和具体的奖罚条款及额度,公司年终进行考核,对实现安全生产的单位党政主管行文通报表彰,并兑现安全生产奖金;对未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党政主管行文通报批评,并实行经济处罚。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单位绩效考核、评选优质工程、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安全责任状规定的目标者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

二、组织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和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负责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

三、组织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规划,组织制定和贯彻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组织定期或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六、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进行技术培训,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总工程师安全职责。各级总工程师是本级施工技术管理的总负责人,同时对本级的施工安全技术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制度。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控制方案、操作细则,做好技术交底,组织实施。

二、在编制、审定施工技术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文件和处理技术问题时,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推广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三、负责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培训,指导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规范作业。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参与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指导实施纠正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依据工程合同,合理组织生产。确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人力、物资、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文明施工,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严格施工过程控制,确保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三、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并定期(每季度一次)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

四、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常识、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教育。搞好新工人的岗前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技术培训,并严格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五、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防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六、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队长(领工员)对本队(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按照项目施工计划安排和安全控制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施工过程安全控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盲目蛮干,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二、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教育工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章作业。关心职工生活,合理安排劳动力,对有禁忌职业病的人员,不准安排其从事禁忌工种的工作。

三、严格落实制定施工技术安全措施或施工安全控制方案,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监督检查。

四、落实“三工”制度。组织检查施工生产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卫生装置,创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施工作业环境。

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安全生产活动,搞好总结与评比,鼓励先进,学习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六、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并落实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工人安全职责。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拒绝从事无安全保障与未经培训的特殊工种的作业;努力学好技术与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作业能力和安全防护能力;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在生产中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员(安全长/安全员)职责。公司、项目部、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监督员负责本级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作业安全、交通运输安全、防毒防尘防爆以及消防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批示,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本级的落实。

二、制订本级安全控制目标、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计划。会同施工技术、质量等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施工技术交底书,参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做到文明施工。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交通运输的安全状况,及时分析本级安全生产形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事故调查,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意见。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工作。

五、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发现重大隐患或特别危急情况时,应停止其作业或操作,下达安检通知书限期整改,并立即报告领导,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机关汇报。

第十五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等相关资源,确保其正常发挥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

㈠、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安全、人身安全、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以及运输安全工作,对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㈡、制订安全生产规划,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

㈢、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必要时发出《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参与企业资质年检和评先选优工作,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㈤、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对安全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办证工作。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㈥、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结案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当好事故定性定责的“主裁判”。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企业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对外部劳务必须实行安全合同管理。

一、对分承包方进行评价时,对其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进行评价,选用合格分承包方。在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奖罚的条款。

二、项目部对招用的零散劳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对其纳入全员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建筑法》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的规定,加强对外部劳务的安全管理。

一、项目部应对工程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项目部选派技术骨干带招用的零散劳务组成的施工队伍,应视同企业职工队伍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三、项目部招用的零散劳务与企业职工混合编组作业,应同企业职工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四、要督促分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尤其要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的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

五、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积极推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执行“三工”安全制度,与企业同步开展“安全月”、“五比”劳动竞赛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活动。

六、监督检查分承包方安全生产的内业资料管理,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生产中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现场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与重点。各级抓安全的力度应放在现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搞好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组织文明施工,积极争创各级安全文明工地。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应根据环保的要求,做好防污降尘工作,施工便道通行危险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设置各类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防止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加强对防尘防毒的治理与管理,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的各类施工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做好铁路复线的“四电”、隧道、桥梁、房建、起重等施工作业的安全控制。特别是既有线“四电”施工作业,要针对不同的特殊条件与环境,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并认真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不准盲干、冒进。严防铁路行车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挖断既有线光、电缆及损坏既有站场设备的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应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根据施工特点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必要时应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配置,并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严格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搞好车辆维修保养与驾驶员安全教育,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公司组织进行上、下半年的安全质量大检查,项目部组织本工程的季度安全检查,工点负责人及安全员应经常进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在安全检查中,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需限期进行整改的,下达《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整改,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城市施工要求,设置围挡,实行封闭式管理。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取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要求,投入必要的施工临时费用和劳动保护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六章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实行“安全包保责任状”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多种有效奖罚的方式,做到奖罚严明。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或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奖励。

一、公司依据与所属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进行年终考核,对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行文通报表彰,公布奖励。

二、工程项目部、电气化公司连续四年(项目经理的安全成绩按实际施工时间连续计算),物业公司、通信中心连续六年,实现安全生产,由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公司。经公司审核后授予《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一次性奖励党政主管各2000元。对年度获得市地(含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级、省部级授予的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的,经公司核准后,在当年安全工作包保责任状的基础上,再分别提高30%-50%的奖金。

三、对年度获得集团公司安全文明工地,获得市地级(含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安全文明工地,获得省部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单位,经公司核准后,分别奖励项目部党政主管3000元、5000元、8000元。以上各项奖励在年度同时获得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四、以上奖励按照公司批准文件,由公司财务支付奖金。

五、当单位党政主管获奖时,本单位应按党政主管个人获奖数额的80%奖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或安全长),60%奖励安全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其奖金由本单位财务支付。

六、对获得集团公司以上的安全奖励,提取25%奖励工程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处罚。

一、对个人的处罚。

㈠、公司依据与所属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年终考核后,对未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实施处罚,并行文通报。

㈡、发生职工一次轻伤3人以上的工伤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发生的险性事故、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事故,对事故单位的经理、书记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

㈢、发生职工因工重伤事故、非因工死亡事故、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对事故单位的项目经理、书记分别处以1000-5000的罚款。

㈣、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经理、书记分别处以10000-30000元,施工队长5000-15000元罚款。

㈤、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给企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项目部经理、书记分别处以20000元罚款。

㈥、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领导和其他责任者,将按照国家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责任者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有限赔偿办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实施有限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㈦、当单位党政主管受罚时,本单位应按党政主管个人受罚数额的80%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或安全长),60%罚安全管理人员。

二、对单位的处罚。

根据国家、地方及上级有关安全的处罚规定,凡发生事故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中国铁十四局集团实行经济处罚时,罚款由事故单位自负,其经济处罚标准如下:

㈠、因工伤亡事故处罚标准。

1、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罚款2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罚款4万元。

3、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8万元。

4、发生一次死亡3-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0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2万元。

㈡、发生职工非因工死亡事故或由我方负主要责任造成企业外人员伤亡事故的经济处罚。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罚款2万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

㈢、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经济处罚。凡发生自带和混合编组作业的零散劳务死亡事故的,同企业职工一样实施罚款;工程分承包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对总承包单位处以罚款,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罚款6万元。

㈣、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公路运输及航运安全的经济处罚。发生险性事故的,一次罚款6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罚款10万元;发生重大事故的,一次罚款20万元。

㈤、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发生挖断既有光、电缆、车辆、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罚款2-10万元。

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以上条款规定罚款外,将加重处罚。

1、无故不按规定时限调查结案的,每件事故加罚5万元。

2、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和其它应快报的事故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每件事故加罚10万元;已获得荣誉和奖金的,除追回奖金、奖牌外,再处以与奖金等额罚款。

3、对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及其它应快报事故的单位有关领导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者,处罚隐患单位1-2万元。

5、凡有一个月以上不按规定上报安全月报的,除通报批评外,处以单位200-2000元罚款。

三、对个人、单位的经济处罚,罚款一律上缴公司财务,由公司财务依据文件追缴。

第七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发的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搞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找不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三十四条凡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照业务对口,分别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进行事故调查,由安全监察部门综合统计上报。凡发生的各类等级安全事故均影响事故单位的安全成绩,并按照本办法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的规定,实施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事故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并按系统逐级上报。凡发生一次5人及以上负伤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各类死亡事故;由我方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事故及因工程施工危及铁路、公路、航运交通运输安全的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用各种快报方法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原因及责任一时难以查清的,也要将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待查清原因及责任后,重新补报。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企业发生各类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伤事故、一次轻伤3-4人的事故、无人员伤亡但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不含)的事故,由公司领导和主管业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发生死亡事故、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团公司、事故单位领导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集团公司领导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因违章施工发生的影响铁路、公路、航运运输的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必须及时亲临事故现场,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事故处理。发生事故的单位按规定逐级上报调查处理报告。重大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向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上级审批结案。死亡、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或负伤5人及以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团公司批复结案,并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备案。发生重伤事故、一次轻伤3-4人事故和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的事故,由公司批复结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凡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在上报调查报告时,要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附党政主管领导的检查书及事故现场的照片、事故现场图。发生交通事故和工程施工造成企业外部人员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再附上地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裁决书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因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伤亡事故处理结案一般在15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按上级指定的时间结案。

第三十八条事故统计。事故统计包括事故单位发生的所有伤亡事故。自带和混合编组作业的零散劳务发生伤亡事故的,与企业职工一样统计上报。工程分承包方发生的因工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上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根据批复情况统计列报。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裁决书为准)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单位做事故伤亡统计并上报。公司所属各单位每月2日前向公司快报上月安全情况,公司每月6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在次年1月8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年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三十九条严格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纪律。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上级和公司有关事故报告、事故统计规定,按程序及时准确的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无论责任大小,都要列入统计,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漏报、故意拖延不报,更不能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与奖励。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往公司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中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政府或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10篇 石油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石油集团、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含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盗抢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事故分类。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一)员工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二)交通事故:系指公司所属机动车辆等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损坏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烧毁)或住宅受灾的事故;

(四)盗抢事故:系公司财物被偷盗或抢劫等造成损失发生的事故;

(五)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化工及燃气泄漏、设备损毁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

第六条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小事故:是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公司员工伤亡事故、火灾和盗抢事故、涉及与生产有关的火灾及爆炸事故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综合办公室共同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较大以上事故由产品经销公司视情况协同调查处理。

第八条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并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公司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包括一般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根据响应级别按规定时间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属于重大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至产品经销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或安全环保质监部)不得超过2小时,各类事故的书面上报材料不超过3天。

事故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产品经销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或安全环保质监部)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章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事故时,公司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立即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事故造成一定社会性影响的,应及时成立信息综合组,按新闻发言人制度,处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并建立直报集团公司的信息渠道。

第十四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公司应按分管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方面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思想素质,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机密;同时事故调查组应遵循调查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小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应由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机动设备、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较大事故由公司配合当地政府组织调查,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机动设备、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产品经销公司将视情况派人参加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交通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公司内部按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公司内部按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室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有关缺陷;

(二)确

定事故责任者(包括肇事者责任和领导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等;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九)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公司(单位)领导,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一)公司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则或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的;

(二)无视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落实、人员不落实、或工作无人负责的;

(四)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发生事故的;

(五)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七)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

(八)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

(九)未经竣工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条件擅自投产,使用的;

(十)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十一)不据实列支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资金不到位,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十二)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忽视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的。

第二十五条实行领导干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除国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对确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副职,业务分管副职等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党务干部的党内处分参照执行)。组织处理分批评教育、主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第二十六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二)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三)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

(五)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

第二十七条事故处理审批权限

(一)小事故、一般事故,由公司自行审批处理;

(二)较大事故由公司处理,处理意见报产品经销公司备案;

(三)重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与地方政府充分协商沟通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的性质;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七章 事故汇报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事故基本查清后应向产品经销公司正式汇报。

第三十条公司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主要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产品经销公司汇报。

公司发生重大事故,由产品经销公司视情况决定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三十一条公司汇报事故时,应准备事故调查书面材料、事故现场录像带、事故现场照片等有关资料。

第八章 事故统计与建档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及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均应登记和统计上报。

第三十三条事故按月度统计上报。事故报表包括综合事故报表和基础数据报表,其中综合事故报表包括员工伤亡事故报表、交通事故报表、火灾事故报表由综合办公室别统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若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的,应追究公司主管领导,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均须有完整档案。事故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人证、物证材料;

(六)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七)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处分决定和受处分者的检查材料;

(十一)有关该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二)调查组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第三十六条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重大及以上事故档案在集团公司保存。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档案,公司也应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的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法定程序修改后的相关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领导办公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hb公司事故事件报告表

第11篇 石油销售公司安全环保现场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各级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规范现场作业,实现标准化场所、标准化岗位、标准化作业的要求,达到公司各作业环节安全受控,确保生产经营平稳运行,特制定中油江苏销售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办法,本办法规定了对现场监督管理的方法和违章违纪人员实行处罚的管理标准。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油江苏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库站及到公司从事生产、运输、施工作业、其它服务单位的人员。

第三章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安全环保现场监察方法

第三条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实行持证上岗,由储运安全处、人事处等部门联合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发放安全环保现场监察证。

第四条安全环保现场监察的方法,采用查资质、查程序、查记录、查现场作业中的“三违”行为、查设备运行中的不安全状态。

第二节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处罚办法

第五条根据集团公司“反违章六项禁令” 和“hse九项原则”对作业人员和管理者的规定动作,严格追究违章人员的属地管理和直线责任。

1.严禁特种作业人员不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根据职责划分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罚5分,分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持无效操作证上岗操作,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库站负责人罚3分,对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严禁不按规定着工作服,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4.严禁给未熄火机动车辆加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5.严禁直接向塑料容器或木制容器内直接加注汽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6.严禁喷溅式装卸油品,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7.严禁在非装卸油区灌装油品,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8.严禁雷暴天气从事装卸油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9.严禁未达到稳油时间、有效释放静电进行装卸油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0.严禁用汽车油罐车自带泵抽排储油罐底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11.严禁汽车油罐车打开罐盖进行卸油作业,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2.严禁油罐膨胀阀不按规定启闭,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对违反人员单位负责人罚1分。

13.严禁未释放人体静电进入泵房、发油台、栈桥、油罐等爆炸危险区域,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4.严禁在加油、装卸油现场和油罐区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15.严禁使用非防静电绳进行计量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6.严禁不戴防护手套取用有毒试剂,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17.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电器和非防爆工具,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8.严禁计量员把油品直接倒入油罐,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9.严禁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牌、设置警戒线、隔断设施和监护措施从事电气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对监护人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20.严禁带电检修,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对监护人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21.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4分。

22.严禁无证开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23.严禁驾驶员不系安全带驾车,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

24.严禁不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安排施工作业,对违反规定主管部门负责人罚3分。

25.严禁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施工作业,对未按规定进行双交底及未按规定要求参与识别的部门管理人员罚3分。

26.严禁违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3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7、 严禁违反岗位操作程序操作,对违规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27.严禁动火、高处、有限空间、动土和临时用电等作业无许可作业票,对作业票管理人员罚4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8.严禁涂改、代签、补签作业票,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9.严禁作业票超期使用或超出审批作业范围作业,对作业票主管部门负责人罚4分。

30.严禁作业中操作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对监护人罚2分。

31.严禁饮酒进入岗位生产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32.严禁危险化学品车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准运证运输,对油库未按规定复核证件人员罚2分,对调运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3.严禁危险化学品驾驶员未持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资格证和内部准驾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对油库未按规定复核证件人员罚2分,对调运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4.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中驾驶员离开作业现场,对现场监护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5.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导静电拖带未与地面可靠连接,对作业人员罚1分。

36.严禁要求部门或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7.严禁要求无证员工上岗作业或替岗作业,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8.严禁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违反规定人员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反违章六项禁令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9.严禁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车辆,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0.无安全合同而私自用工的,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1.因违章驾驶在一年内被交通管理部门记分达12分的,其后一年内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42.站(库)已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在巡检记录中未体现或体现未做防范措施,对巡检人员罚2分,对站(库)负责人罚1分。

43.新工人未经安全教育而安排上岗的,罚库(站)负责人4分。

第六条 对第三方违章的处罚

1.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没有办理火票或火票存在严重欠缺而动火的,对动火人罚款200-10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2.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而擅自施工动火的,对动火人罚款200元/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3.没有办理进有限空间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缺陷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对进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罚款200-5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次。

4.进行高处作业没有办理高处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欠缺的,对高处作业人员罚款200-5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高处作业者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或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物件等违反规定行为,罚款200-500元/次。

5.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办理用电票或用电票存在严重欠缺的,罚款200-500元/次张;乱拉、乱接电或线路绝缘不好等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罚款500元/处。

6.施工动土作业不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缺欠,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对动土作业单位罚款500-2000元/次张。

7.施工作业现场乱堆乱放,废旧料没有及时清理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

8.未经分公司安全及消防部门批准,挖占油库消防道路或堵塞道路的,罚款1000-5000元/次。

9.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库站内违章搭建临时工棚的,罚款500-1000元/次。

10.无安全合同而私自施工的单位,罚相关单位2000-10000元。

11.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本工种特种操作证作业,罚款500元/人。

12.特种作业设备存在严重欠缺,未作相关安全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罚款500-5000元/台件。

13.由于第三方人员违章而造成事故发生的,其单位和事故责任者除了负责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外,依据相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事故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14.屡次违章者按本规定处罚加倍处罚,其他违章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罚分说明

1.对累计记分6分的库站基层违章人员,将由片区进行违章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对累计记分10分的违章人员,由分公司安全科对违章人员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对年内累计记分12分的违章人员,建议人事劳资部门予以辞退。

2.对累计记分10分的机关和片区管理人员,扣发当月业绩工资50%,年内累计积分超过20分的,降级使用。

3.员工每罚1分扣罚业绩工资50元。在上级公司检查中被查处的问题,公司将加倍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处罚执行办法

1.对违章者及事故单位的罚款由安全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执行。

2.公司内部人员违章违纪的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根据规定开具罚款通知书,送交违章人员或单位,由财务处收缴;

3.外来相关服务单位违章违纪的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根据规定开具罚款通知书,发至相关被处罚单位及有关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责任单位从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交到公司财务处或由公司财务处负责从其上交的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4.公司财务处负责奖惩资金的帐务处理工作。

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6.公司对罚款的管理和使用,由公司财务处收缴建帐,公司安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用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7.分公司处以罚款的款项,由分公司安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用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各分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12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规范反违章管理,保证公司系统安全局面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章是事故之源,违章是伤亡之源。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规范现场作业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

第三条  反违章工作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原则。公司系统每一位员工都有反违章的权利和义务,发现有违章行为,均应立即制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级供电、发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业、多经和非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地市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包括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

第二章  违章界定

第五条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  按照违章的性质,分为管理违章、行为违章和装置违章。

(一)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二)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三)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第七条  按照违章可能造成的事故、伤害的风险大小,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是指可能对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构成较大危害、容易诱发事故的违章现象,其他违章现象为一般违章。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反违章职责,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反违章工作中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全面负责,为反违章工作提供人员、物质条件和管理平台。

第十条  各级分管副职是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负全责,策划、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组织和实施各项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落实反违章工作,定期进行班组生产承载力评估分析,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管理违章、装置违章进行统计、分析、整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监督主体。制定完善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并严格监督反违章工作,负责反违章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分析通报反违章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工区、专业所、车间、县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工区)是反违章工作的实施主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生产活动,强化作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章。

第十四条  班组是反违章工作的执行主体。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开展自查自纠反违章,把违章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五条  各级党群组织应围绕反违章开展思想政治、创优评先等工作,培育企业反违章安全文化,提高员工安全自保互保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系统反违章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网省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网省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调处理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网省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反违章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反违章工作。

(二)指导地市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地市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持续改进。

第十八条  地市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要求,制定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和开展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

(二)指导工区的反违章工作,对工区的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制定落实改进措施。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反违章培训教育,分层次、分专业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提高职工的反违章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条  宣传反违章工作经验,树立反违章工作典型;及时曝光违章现象,定期汇编典型事故,开展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进行《安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调考和考试。严格审核“三种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资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应坚持宣贯与打击,指导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的违章现象,必须立即指出,及时纠正,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可通过安全检查、专项监督、现场稽查进行,也可结合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分析、基层调研等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反违章监督检查标准,明确监督检查的流程、内容、要求,规范反违章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地市公司应建立作业信息网上公布制度,及时公布作业信息,明确作业任务、时间、人员、地点,利于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的落实以及现场安全稽查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宜组织专门人员,配置专用交通工具和装备,开展安全稽查工作,建立安全稽查的常态机制。

安全稽查人员宜由在职生产管理人员、安监人员或有关领导担任,也可抽调或外聘。安全稽查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经验,熟悉当前安全生产相关规程制度,作风正派,原则性强,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八章  奖励考核

第二十八条  反违章考核应奖罚并举,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章实行分级考核,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考核”的原则,下级单位和部门发现并按规定给予考核的,上级单位和部门不再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对反违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人员行为规范、安全管理到位的作业现场,可给予无违章现场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反违章工作开展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工区、班组,以及发生违章行为的个人,应予以批评和考核。

(一)按照违章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违章考核可分为口头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形式,可实行“连带处罚”。对违章构成事故者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各单位奖惩办法执行。

(二)对违章频发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违章记分管理制度,根据违章种类(行为违章、装置违章、管理违章)和违章性质(严重违章、一般违章)对违章进行记分,实行分级管理,并作为安全考核和评先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针对反违章工作的组织管理、督导检查、分析评估、教育培训、奖励惩罚等环节,应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开始实施。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第13篇 某有限公司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及时获取适用、有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和保持获取、识别及更新的途径,保证安全管理的运行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控制管理。

3主要职责

3.1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政府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发布的安全管理、保卫和消防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识别、传达、实施和更新本公司安全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2技术部负责根据国家政府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发布的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识别、传达、实施和更新本公司基础设施、设备方面相关的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负责获取、识别、传达、实施和更新本公司测量方面相关的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3涉及到质量、环境、安全、测量以外其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识别、传达、实施和更新由相关部门负责。

4工作程序

4.1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

4.1.1获取范围

a)国际公约;

b)国家法律;

c)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

d)国务院部委和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制度、文件等;

e)国内外标准、行业标准等。

4.1.2获取途径

按以下四种途径及时或定期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a)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

b)报纸、刊物、书籍、媒体等;

c)相关方。

4.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与确认

安全环保部负责识别国家发布的适用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对其适用性、有效性进行识别和确认,编制形成相关法律法规清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其他部门对于涉及到本部门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应对其适用性、有效性进行识别和确认,编制形成相关法律法规清单,安全环保部汇总。

4.3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传达与实施

安全环保部对识别出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员工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对相关方进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传达。

其他部门对于涉及到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也应及时传达到有关员工并组织实施。

4.4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更新

4.4.1安全环保部、技术部要确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时更新。

4.4.2对从外部获取的或当工艺、设备、产品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对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有效性进行识别,填写《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信息表》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4.4.3各单位在收到公司最新的法律法规清单后,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进行确认、更新。

4.5各单位、人员可查阅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文本。当需要纸质文本时,应由职能部门办理文件发放登记手续。

第14篇 某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共同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人员。

第三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分三级:**公司、各部门、各风厂和项目部。各级责任主体按照职责的划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副总经理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各项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六条 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坚持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失职造成事故的,按照责任划分,进行追究和处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其分工

第七条 **公司接受集团公司、**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对公司各部门、风厂、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等。

(二)根据集团公司、**公司的要求,制定**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职能;充分发挥三级安全网的作用;实现安全生产四级控制。

(四)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动态考核机制,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五)建立技术监控网络,开展可靠性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水平。

(六)建立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七)认真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每年应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并保证两措计划的落实。

(八)开展生产、基建的安全性评价,对查评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做好整改工作。

(九)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机制,组织预案演练。

(十)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一)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的检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十二)做好风力发电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维护和日常消缺等工作的安全与质量管理,加强基建工程的安全与质量管理。

(十三)组织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月度安全分析会和基建工程安全委员会会议。查找安全生产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十四)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坚持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监督“三同时”的落实。要保证施工队伍具有相应的安全资质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安全职责。

(十五)建立安全奖惩制度,严肃安全考核,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第八条 **公司各风厂、项目部接受**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对所管理的生产及基建工程直接进行安全管理,承担直接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学习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集团公司和**公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本风厂、项目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本风厂、项目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

(四)组织好本风厂、项目部安全网活动,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五)结合《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按期实施。

(六)接受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七)对本风厂、项目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考核并按要求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八)结合新建项目生产准备工作、做好新上岗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定安全培训计划,严格执行。

(九)对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结合生产实际提出可行建议,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十)对本风厂、项目部的生产信息及时上报**公司。

(十一)负责制定所管设备的检修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制定检修质量考核标准。

(十二)对本风厂、项目部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处罚意见,上报**公司。

(十三)认真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结合本风厂、项目部实际,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危急事件管理、技术监控、可靠性管理、防汛、防火灾、防冰雪等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组织本风厂、项目部对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制定整改措施;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五)对本风厂、项目部所管辖的安全工器具要定期检验,建立管理档案。

第九条 各班组受公司和风厂领导,直接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等。

(二)充分发挥班组安全员的作用;实现安全生产四级控制;保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完成班组安全生产的职能。

(四)自觉接受风厂和公司的培训,提高班组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结合技术监控结果,加强设备的试验维护,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水平。

(六)认真执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按时完成反事故措施。

(七)认真完成生产、基建的安全性评价,对查评出的问题做好整改工作。

(八)认真演练**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九)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做好风力发电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维护和日常消缺等工作的质量见证。

(十一)按时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查找安全生产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十二)严肃执行**公司安全奖惩制度,严肃安全考核,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十三)及时、如实向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避免事故频繁或重复发生。

第三章 奖惩规定

第十条 对安全生产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物质、精神奖励。

第十一条 **公司与各部门、风厂以及风厂与班组之间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根据安全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特大事故、重大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

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处罚相关领导,以及相关部门、风厂和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有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太原铁路局及山西省三晋路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晋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五个不动摇”的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抓早防小、分工负责、逐级考核、责任追究的原则,贯彻落实“1233”安全工作法。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包括怀铁金桥宾馆、恒利修配厂、恒利招待所。恒利施工队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的安全工作包括人身安全、设备安全、交通安全、行业安全以及防火、防盗、防破坏、防食物中毒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思想和工作方法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五个不动摇”的指导思想。“五个不动摇”就是: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动摇,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动摇,坚持强化设备基础不动摇,坚持从严务实抓管理不动摇,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干不动摇。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要全面贯彻落实“1233”安全工作法。“1233”安全工作法是一个完整的工作方法体系,“1”就是:树立一种精神(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不过夜”的精神)。“2”就是坚持“两主”原则(主要领导用主要精力抓安全)。第一个“3”就是狠抓“三基”建设(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第二个“3”就是围剿“三个主义”(坚决反对和大力克服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不敢碰硬的好人主义;不解决问题的形式主义)。

第三章 安全生产领导组

第七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组,受三晋公司安委会领导,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

第八条      安全生产领导组成员:

主  任:总经理  党支部书记

副主任:副总经理

组  员:各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安全生产领导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教育、检查、监督、指导、考核,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路局、三晋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工作安排。

2. 组织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长远规划,根据长远规划制订年度安全目标、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

3.教育全体职工牢固树立“五个不动摇”的安全指导思想。贯彻落实“1233”安全工作法。

4.负责建立公司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等安全组织,领导其开展工作。

5.定期召开领导组安全例会,听取各分支机构和有关部门安全工作总结、安排,解决提出的安全问题,分析、预测和考核安全情况,制订预防措施并组织落实。

6.对公司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如实向上级汇报事故原因、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第十条  修配厂、怀铁金桥宾馆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受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组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由修配厂、怀铁金桥宾馆参照本章第九条的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组讨论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制

第十一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按照直线职能式的组织机构,纵向总经理、支部书记向三晋公司党政领导负责,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向总经理负责,一直延伸到每一个职工。横向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负责,一直扩展到每一个岗位。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制就是建立“没有一项安全工作没有人负责,没有一个人不负安全责任”的机制。明确每个人在安全生产链上的岗位职责、工作权限和工作标准,用现代管理的方法解决各项安全工作“谁来负责、负什么责、负责到什么程度、不负责怎么办、负不了责怎么办”的问题。并切实落实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达到确保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的责任。其工作职责是:

1. 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法令、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适合企业实际的安全保证体系。

2. 负责组织安全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通过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让全体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解决安全工作中的思想问题,坚持安全工作的“五个不动摇”。

3. 贯彻落实路局“1233”安全工作法,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落到实处。

4. 分解落实三晋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的方针目标,制订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实施措施,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5. 参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会议,定期向安委会或主管领导汇报公司安全工作,组织落实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

6. 组织制订和修订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7. 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组安全例会,听取各分支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安全工作总结、安排,解决提出的安全问题,分析、预测安全工作,制订预防措施并组织落实。

8. 定期检查并考核副职和各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工作职责,兑现奖惩。

9. 负责包保重点单位的安全工作,经常深入基层实行“三同”, 检查、监督、指导安全工作和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了解和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推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调查安全工作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并及时制订预防措施和解决办法。

10.根据安全工作需要,负责解决安全资金、安全物资。

第16篇 自来水公司安全管理设施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公司的安全工作,实行安全专干监管,部门负责人主管,班组长协管的三级管理体系;

第二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主管领导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个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尽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一条 总经理安全职责

总经理是公司法人、公司运营负责人,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条 安全专干安全职责

1、安全专干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供、销、运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审核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审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稳定安全专业;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7、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会议、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地向公司及总经理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各部门主管领导安全职责

1、在安委会的领导下,对生产、安全、环保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的审定;

3、协助安委会解决重大隐患整改;

4、组织生产设备、电气、安全事故分析;

5、建立健全生产运营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负责应急预案审定,组织定期演练。

第四条 各级部门负责人职责

1、厂长(经理)是本部门的安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安全监督,布置,督促本部门安全工作的落实。按公司下达的安全控制目标组织开展工作;

3、制定本部门的安全规程、制度,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的学习。审查隐患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组织对职工的安全考核工作;

4、严格执行“五同时”,对重大安全问题作出决策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5、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防暑降温和保健物品,重视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落实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

6、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组织开展反事故演练;

7、严格事故管理,严格安全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第五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1、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对班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组织员工学习安全规程、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新工人进班组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培训;

3、每日巡查岗位安全措施和各种设备,做好维护保养,消灭跑、冒、滴、漏,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4、教育和督促员工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严格制止违章作业。要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5、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组织班组人员讨论事故发生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六条 安全员职责

1、协助所在单位领导开展各项安全活动,业务上接受专职安全员领导,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逐级上报;

3、监督检查所在单位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以部门为单位,部门负责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以安全生产事故率为考核标准。安全事故率与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条 月度考核于每月月底进行一次,根据考核要求执行奖罚。年底,以安全事故率为零作为参与年度评先(部门、班组、个人)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四条 设立专帐管理。公司建立安全管理资金专帐;专门用于安全管理方面的奖励与处罚。费用在年度计划中预算,视年度经营情况增减;

第五条 安全管理分安全责任和安全事故两大类考核。安全责任为一般安全违规行为(如未戴安全帽、设立警示牌等);安全事故按程度、等级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重大事故(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

第四章 考核标准

制水分公司:

第一条 值班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条 值班人员晚班和零点班不得睡觉;

第三条 安全防护设施(绝缘鞋、手套、棍、防毒面具、灭火器等)定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条 高空作业应系安全带并检查好安全设施方可操作。危险作业区域应设置监护人;

第五条 严禁上班穿拖鞋、高跟鞋、大摆裙、留披肩发;

第六条 起吊重型设备,必须设保护人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水质监测站: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剧毒药品严格履行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 检验报告严格按程序出具;

第三条 化验残液严格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上班时间,实验室内严禁外人入内;

第五条 实验室严禁烟火;

第六条 实验操作必须着白大褂、戴塑胶手套,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供水分公司:

第一条 骑摩托不得带长水管(超过3米);

第二条 启井盖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第三条 夜间作业或井内、地下作业,必须使用或悬挂警示标志;井内作业必须有一人以上的监护人;

第四条 施工余土及时清理。

纯水分公司:

第一条 操作工人严格按程序操作,消毒、搬运、灌装环节更应注意的细节,严格遵守;

第二条 送水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不超载(装载不得超过4瓶水/次),不抢道,不超速,不乱停靠;

第三条 生产车间严禁生产车间严禁烟火;

第四条 生产车间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第五条 严禁消毒不严,造成二次污染。

安装分公司:

第一条 严格按施工规定施工,施工中注意安全防护,佩戴安全帽及设立警示标识、穿戴黄马甲、帆布手套;

第二条 开挖土方时,其他人员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同时在旁边施工;

第三条 接电时,保持双手干燥,并严格按规定操作;

第四条 工作时间内不得喝酒;

第五条 启井盖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井内作业必须有一人以上的监护人。

机修厂:

第一条 严格按规程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条 严格按规定放置工具用具及物品(如氧气、乙炔等);

第三条 车间内严禁吸烟;

第四条 生产场地严禁穿拖鞋及打赤脚;

第五条 严禁带电作业(如搭接临时电源等);

第六条 在进行电器设备检修时,必须设一人以上的监护人。

水表检定站:

第一条 严格按水表校验规程操作;

第二条 使用专用工具并严格按要求打封;

第三条 不合格品不得流出;

第四条 喷漆工作中,必须佩戴专门的防护物品。

稽查大队:

第一条 执行查处工作时必须戴安全帽;

第二条 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

共同遵守的安全标准:

第一条 人离灯关,下班前必须关闭饮水机开关,并检查室内电器设备的开关是否关闭;

第二条 安全防护设施(消防栓、灭火器等)定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条 及时收集、整理安全资记录、档案;

第四条 驾驶机动车辆(摩托车)的,必须戴安全帽。严禁酒后开车;

第五条 外聘民工管理实行谁使用(使用部门)谁负责制度。由使用部门与其签定《安全协议》。

第五章 操作细则

第一条 每月,部门根据公司的安排(见附表1)进行互检和对职工的安全考核实行记分。考核、奖罚、记分同步进行。考核记分为十分制(见附表2),分5个子项目。违规1次按考核项目规定扣分;凡出现事故1次,则按等级(一般、严重、重大)分别扣2、3、4分。部门违规,扣部门分;个人违规,除扣个人分外,班组和部门同时按同等标准扣分;

第二条 每月28号,各部门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考核记分表)上报至公司安全专干;

第三条 每月公司评选出安全工作先进部门、班组各1个,落后部门、个人各1个,并予以张榜公布;

第四条 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出现安全事故,个人、部门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出现3次以上的安全违规行为,个人、部门均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条 部门连续出现3例(连续3个月出现事故或一个月出现3起事故)事故,该部门负责人自动辞职;

第六条 造成安全事故,处罚的比例均按5:2:2:1(当事人、当班班长、部门负责人、安全专干)执行,无当班班长的按6:2:2(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安全专干),处罚金全部计入专帐;

第七条 严重事故的处理由安全委员会召集组成事故调查小组,作出处理意见,出具书面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并全司通报。

第六章 免责情况

安全事故如确系不可抗力因素或外力因素造成的,责任人,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一条 安全专干的职责主要是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做出详细记录。各部门有义务向安委会提供作业地点;

第二条 部门负责人必须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活动、维护好本部门的消防设施并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协助安全员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安全专干应定期组织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安全工作动态和情况;

第四条 安全专干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模拟应急演习;

第五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记录、资料;

公司安全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16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夯实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集团公司安全奋斗目标,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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