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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16篇】

发布时间:2023-12-22 06:40:05 查看人数:84

某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1篇 某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共同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人员。

第三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分三级:**公司、各部门、各风厂和项目部。各级责任主体按照职责的划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副总经理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各项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六条 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坚持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失职造成事故的,按照责任划分,进行追究和处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其分工

第七条 **公司接受集团公司、**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对公司各部门、风厂、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等。

(二)根据集团公司、**公司的要求,制定**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职能;充分发挥三级安全网的作用;实现安全生产四级控制。

(四)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动态考核机制,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五)建立技术监控网络,开展可靠性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水平。

(六)建立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七)认真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每年应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并保证两措计划的落实。

(八)开展生产、基建的安全性评价,对查评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做好整改工作。

(九)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机制,组织预案演练。

(十)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一)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的检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十二)做好风力发电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维护和日常消缺等工作的安全与质量管理,加强基建工程的安全与质量管理。

(十三)组织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月度安全分析会和基建工程安全委员会会议。查找安全生产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十四)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坚持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监督“三同时”的落实。要保证施工队伍具有相应的安全资质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安全职责。

(十五)建立安全奖惩制度,严肃安全考核,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第八条 **公司各风厂、项目部接受**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对所管理的生产及基建工程直接进行安全管理,承担直接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学习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集团公司和**公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本风厂、项目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本风厂、项目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

(四)组织好本风厂、项目部安全网活动,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五)结合《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按期实施。

(六)接受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七)对本风厂、项目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考核并按要求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八)结合新建项目生产准备工作、做好新上岗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定安全培训计划,严格执行。

(九)对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结合生产实际提出可行建议,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十)对本风厂、项目部的生产信息及时上报**公司。

(十一)负责制定所管设备的检修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制定检修质量考核标准。

(十二)对本风厂、项目部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处罚意见,上报**公司。

(十三)认真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结合本风厂、项目部实际,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危急事件管理、技术监控、可靠性管理、防汛、防火灾、防冰雪等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组织本风厂、项目部对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制定整改措施;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五)对本风厂、项目部所管辖的安全工器具要定期检验,建立管理档案。

第九条 各班组受公司和风厂领导,直接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等。

(二)充分发挥班组安全员的作用;实现安全生产四级控制;保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完成班组安全生产的职能。

(四)自觉接受风厂和公司的培训,提高班组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结合技术监控结果,加强设备的试验维护,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水平。

(六)认真执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按时完成反事故措施。

(七)认真完成生产、基建的安全性评价,对查评出的问题做好整改工作。

(八)认真演练**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九)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做好风力发电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维护和日常消缺等工作的质量见证。

(十一)按时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查找安全生产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十二)严肃执行**公司安全奖惩制度,严肃安全考核,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十三)及时、如实向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避免事故频繁或重复发生。

第三章 奖惩规定

第十条 对安全生产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物质、精神奖励。

第十一条 **公司与各部门、风厂以及风厂与班组之间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根据安全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特大事故、重大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

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处罚相关领导,以及相关部门、风厂和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铝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强化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杜绝职业危害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铝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和个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噪音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组织机构

(一)成立铝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常务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

副组 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经营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行政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成员: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 生产技术部主任 监察部主任 办公室主任 人力资源部主任 财务部主任 计划部主任 政治工作部主任 工会办公室主任营销中心主任 采购中心主任 电解一厂副厂长(主持工作)电解二厂厂长 电解三厂厂长 电解四厂厂长 铸造厂厂长 阳极组装厂厂长 净化厂厂长 动力厂厂长 维修厂厂长运输部主任 仓储部主任 质检部主任 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齐邦劳务公司经理

职责:全面领导和指导铝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的标准、规范和要求,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经费的投入和使用,负责职业健康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二)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主任: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

常务副主任:生产技术部副主任

成员: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成员、生产技术部安全主管

铝业公司职业健康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职责: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铝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监督和检查,调查处理各类职业健康安全事件,协调解决铝业公司及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事项。

第五条职责

(一)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电投集团公司及蒙东能源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要求,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2.负责设置或指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

3.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

4.负责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健康措施。

5.负责监督铝业公司有关部门及各生产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工作,对职业安全健康的申报、监测、评价等进行监督,督促职业安全健康各项措施的落实。

6.负责收集、汇总铝业公司已识别、评价的危险源,编制“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和“重要危险源清单”提交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7.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当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时,及时组织位开展调查,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9.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统计、分析及报表。

10. 不定期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二)生产技术部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电投集团公司及蒙东能源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要求,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2.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各生产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督促有关措施落实。

3.负责铝业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危害申报、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落实职业安全健康各项工作和措施,并对所属单位有关工作进行检查。

4.负责各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统计与分析。

5.负责识别全公司范围的环境因素,负责组织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的具体实施。

6.负责组织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

7.负责组织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保持正常运转。

8.负责对职业健康安全的运行控制进行策划、安排并检查运行情况,包括开展日常和定期的安全检查。

9.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10.负责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1.负责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经费的投入。

12.负责制定并实施职业危害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人力资源部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中电投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要求,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2.负责职业病防治与劳动保护管理。组织制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及发放,组织落实职业危害培训教育和职业病人员疗养等工作。

3.负责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含劳务派遣工)上岗前、在岗时(每年一次)、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保持相关记录。负责组织机关人员健康体检工作(两年一次)。

4.负责对职业病患者不适合本岗位工作的调离。

5.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6.负责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7.员工在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四)各生产单位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中电投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要求,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2. 负责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3.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

4.负责识别本单位范围的环境因素/危险源。

5.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措施及职业健康措施的实施。

6.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保持正常运转。

7.负责在员工上岗前,将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因素及后果和预防措施预先告知、交底,并对其进行本岗位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

8.负责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

9.负责组织员工认真贯彻工艺纪律、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五)员工职责

在生产过程中,员工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第三章 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六条制度建立

公司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第3篇 发电公司锅炉炉内检修平台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锅炉炉内检修平台安全管理,规范平台组装和拆除、使用和监护、维护和保养、检查和试验等环节安全管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风险,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锅炉炉内检修平台,是指为工作人员检修、检查炉内受热面和设备所提供的作业平台。

(三)本办法适用于××电厂(项目部)锅炉炉内检修平台通用性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制造厂有关产品使用说明书、图纸的相关要求与本办法配合执行。

二、安全管理职责

(四)××电厂(项目部)是锅炉炉内检修平台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中:设备管理部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落实锅炉、电气专业包机责任人员,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填写维护报养记录等;安全生产技术部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联系断绳保护器的定期校验,备份包机责任人员名单,保存组装和拆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资格证件,验收表格等资料)。

(五)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安全监管。

三、安全管理要求

(六)组装和拆除

1.平台组装和拆除,必须履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核、批准、交底程序。

2.平台组装前,必须对卷扬机、滑轮组、钢丝绳、制动器等机械、电气、控制等部件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3.平台组装后,施工单位、电厂必须履行自查,试运行、验收程序,重点检查栏杆、跳板等是否牢固、紧固等,验收合格且经生产厂长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电厂负责制定验收表格,规定验收具体内容)。

(七)使用和监护

1.平台使用时,平台操作人应根据施工负责人的指令要求进行平台升、降,并履行监护人职责。

2.平台使用时,炉外必须设置专人对钢丝绳、滑轮组、控制柜等进行检查,与炉内操作人保持通信畅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3.平台上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使用速差自控器和安全带,严禁失去防坠落保护。

4.平台使用时,严禁上下交叉作业,平台下方禁止人员通行或停留。

5.平台上工作人员使用的工器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工具袋应拴挂在防护栏杆上。

6.平台严禁超载使用(包括整体超载、局部集中超载)。

7.平台上总人数严禁超过9人。

(八)维护和保养

1.平台的机械、电气、控制等部件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定期维护保养;平台组装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电厂负责制定维护保养表格,规定维护保养具体内容)。

2.平台的维护保养实行一人维保、一人监护;维护保养记录长期保存。

(九)检查和试验

1.平台的断绳保护器必须定期校验,确保动作可靠。

2.平台的上、下限位装置必须试验完好,确保动作可靠。

(十)其他

1.平台组装和拆除、维护和保养的外包单位、人员,以及平台操作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

2.平台使用前,平台操作人应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3.人员上、下平台应增强自身安全防护意识,身体、精神状况不佳时严禁上、下平台工作,施工负责人应严格把关。

4.平台组装时、使用中、拆除时,必须保证炉内照明亮度满足工作要求。

5.平台作业相关人员进出炉膛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四、罚则

(十一)违反上述规定条款之一,属一般“三违”行为的,按照200元/人.次进行处罚;构成较严重“三违”、严重“三违”行为的,执行公司相应处罚处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公司年度安全一号文进行问责。

五、附则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进行反馈。

第4篇 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主管安全职责

负责完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领导提出的有关安全方面的要求。协助部室领导做好安全工作。检查公司各部室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推进工作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班组安全教育实施情况,每天至少参加两个部门班前班后会,检查督促部室日常安全教育、安全文化宣传工作,并详细记录日常安全检查表。

3、每两天至少完成一次日常安全检查,对公司各部室及相关方的:三违情况、作业环境、安全设施、劳动保护措施、安全教育、隐患整改、特种作业、危险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大型吊装作业、预热器清堵作业、篦冷机清大块作业、水泥生产筒形库清库作业、交叉作业、高温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其他危险作业)、安全用电、安全标志、危险源及场所、其他检查项目。针对查出问题下整改通知单,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并详细填写安全检查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单的现场验收。

3、每周至少一次参加部门级安全生产例会,跟踪公司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并详细记录好安全检查表。

4、管理本部室的安全工具、设施、标志等器材,负责对现场消防器材、开关箱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语等其它物品的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人员违章等,对不能处理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依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使处罚权。

6、检查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的使用,检查评定安全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是否达标,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的调查,不隐瞒事故情节,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7、负责各自管理范围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落实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组织人员处理,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委会,并立即组织现场抢救,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每月25日提交本月工作总结,详细说明工作量,提交下月工作计划。

10、完成安环办主管、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5篇 发电运营公司安全例行工作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安全例行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例行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职责

3.1安全监督与生产部负责对公司属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与考核管理工作。按照上级与公司相关规定,加强对各部门与各值(班、组)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保证各种安全生产例行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实现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3.2运行项目部、集控运行组负责对部门各值(班、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工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加强对各值(班、组)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保证各种安全生产例行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实现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3.3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班组和执行部门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工作。加强对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班组和执行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保证各种安全生产例行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实现公司和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4.安全例行工作

4.1班前会与班后会

4.1.1班前会、班后会每日由值(班、组)长主持召开,严格执行公司和部门交接班管理规定,做到按时召开、切合实际、突出重点。

4.1.2班前会应认真了解系统与设备运行方式,根据系统、设备运行状况及气候变化情况,做好事故预想。安排操作(工作)任务时做好危险因素分析,布置好安全措施。要针对系统、设备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设备缺陷,提出巡视检查(巡盘、巡屏)要求和巡视(巡盘、巡屏)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4.1.3班后会应认真总结、评价当班(当日)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与完成情况,对工作成绩给予表扬,对出现的不安全问题或违章现象给予批评、纠正,制定整改措施。

4.1.4总经理工作部车辆管理班组在安排出车任务时,提出行车安全注意事项,做好出车前的安全检查与准备工作,重点做好雨、雪及沙尘等特殊气候下的行车安全。做好驾驶人员和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交通安全。

4.2安全日活动

4.2.1安全日活动要做到持之以恒、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并做好记录。部门安全日活动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召开,各值(班、组)安全日活动由值(班、组)长或安全员主持召开,活动次数与具体要求按公司、部门规定执行。

4.2.2安全日活动的主要内容

4.2.2.1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与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安全事件通报(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4.2.2.2总结分析当月、本倒班(周)安全生产情况,重点分析本部门、本值(班、组)发生的安全事件和不安全现象,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认真落实整改;

4.2.2.3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有针对性的组织讨论分析,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2.3公司领导、安全监督与生产部管理人员,运行项目部负责人应定期参加部门和值(班、组)的安全日活动,认真检查了解基层贯彻落实上级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精神以及安全生产工作规程、规定与工作要求的情况,检查、掌握基层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并监督落实整改。

4.3月度安全生产工作会与安全生产分析会

4.3.1公司月度安全生产工作会与安全生产工作分析会一并组织进行,每月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主持召开一次。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监督与生产部全体人员参加。通报公司安全生产指标与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分析发生的安全事件,分析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综合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采取预防安全事件发生的对策,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并监督落实整改。会议主要内容:

4.3.1.1安全监督与生产部通报公司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设备缺陷的发现与处理情况,“两票”与机组开停机执行情况,各电站主要设备检修情况及存在的重大设备缺陷情况,安全事件分析,并网运行考核情况,主要工作完成情况,下月发电量计划与主要工作任务计划等;

4.3.1.2运行项目部重点通报各电站设备(系统)运行情况、设备检修开展情况,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采取和已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下月主要计划工作任务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对部门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重点汇报(事件概况、原因分析、应采取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4.3.1.3集控运行组重点通报黄河上游、大通河流域水情、凌汛情况,梯级电站水库运行和集控运行等情况;

4.3.1.4其他职能部门通报本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通报下月工作计划与主要工作任务安排等;

4.3.1.5各部门月度安全生产会议材料(幻灯片)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至安全监督与生产部;会后安全监督与生产部负责编写《会议纪要》和《安全生产技术简报》。

4.3.2部门月度安全生产工作分析会每月由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一次。运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分析会由部门负责人、值长、副值长、(班、组)长、安全员及有关人员参加。职能部门的月度安全生产工作分析会由本部门全体人员参加,认真分析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认真落实整改。运行项目部应按照《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公司运行分析管理规定》要求,认真开展运行分析工作,及时编写、上报《运行分析月报》或其他书面材料。

4.3.3发生安全事件后应根据事故调查规程、上级与公司相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组织召开安全事件分析会,从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设备缺陷、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等方面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分析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预控措施并认真落实整改,杜绝类似安全事件的再度发生。正常情况下的安全生产分析会(如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以及上级下达的工作安排等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上级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工作安排,检查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督促落实情况。

4.4安全生产例行检查

4.4.1安全生产例行检查作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交流经验、促进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检查的内容要具有针对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防止重特大事故、人身伤害事故、误操作事故和交通事故为重点,结合季节、气候特点和生产现场工作的实际需要,认真组织做好迎峰度夏、防汛抗震、防寒防冻、防火防盗和节假日安全检查。做到各类专业检查与其它日常性安全检查相结合,提高安全检查的实效性。

4.4.1.1春、秋(冬)季安全检查。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春、秋(冬)季安全检查规定以及关于开展春、秋(冬)季安全检查的通知要求与安排进行,认真编制检查提纲,并重点检查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设备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4.4.1.2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如安全隐患排查、防汛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交通安全检查、继电保护装置专项检查等)。结合季节与工作特点、设备运行状态、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4.4.1.3节假日与重大活动前的安全生产检查。按照上级通知要求与工作安排,结合生产现场工作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确保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电网和电站的安全、稳定、可靠与经济运行;

4.4.1.4其它日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各部门、值(班、组)应按照上级与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进行日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进行落实整改。

4.4.2公司组织进行的安全生产例行检查情况及时在公司月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分析会上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认真监督落实整改,并将有关信息刊登在由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编写的《会议纪要》或《安全生产技术简报》上。

4.5安全监督与安全网例会

4.5.1公司定期召开安全监督与安全网例会(可与年中、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一并组织进行),会议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主持召开。公司领导、安全监督与生产部负责人及安全监督专责、各部门负责人、值长与安全员、分工会主席以及有关人员参加,安全监督与生产部负责编写会议纪要。

4.5.2安全监督与安全网例会会议内容

4.5.2.1研究制定安全监督与安全网工作计划,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制定开展反违章活动工作计划与安排;

4.5.2.2总结、交流安全监督与安全网工作经验,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先进经验;

4.5.2.3分析执行标准、规程、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等。

4.6年度(中)安全生产工作会

4.6.1每年年初、年中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主持召开年度(年中)安全生产工作会,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值长和安全员、分工会主席及有关参加。安全监督与生产部负责编写会议纪要。

4.6.2年度(中)安全生产工作会的主要内容

4.6.2.1总结公司上年度(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布置本年度(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或重点工作任务;

4.6.2.2表彰在年度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员工。

5.工作要求

5.1各类安全生产例行工作必须按照上级和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

5.2开展春、秋(冬)季等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应按照上级通知要求、安排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认真编制检查提纲,明确检查重点并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认真执行。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工作计划,下发整改通知,并监督认真落实整改。

5.3安全监督与生产部应按照公司安全事件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规定,负责每月编写并及时下发《安全生产技术简报》。

5.3.1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指标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开展和完成等)情况进行通报,科学地分析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与安全隐患,提出下一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点与安排。

5.3.2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安全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与责任,提出有效整改措施以及防止类似安全事件再度发生的预防控制措施。

5.3.3宣传上级与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政策、方针与工作规定,转载安全事件通报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介绍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交流。

5.4安全监督与生产部每年应会同公司属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编写并下发年度《安全事件汇编》。

6.检查与考核

6.1安全监督与生产部,定期对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工作要求及时在公司月度安全生产工作会上进行通报。每年由安全监督与生产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部门、值(班、组)的安全生产例行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安全生产例行工作开展好的部门、值(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工作失职并造成重大安全事件(或严重影响)的部门、值(班、组)予以考核并通报批评,考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6.2 运行项目部、集控运行组定期对各值(班、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情况与工作要求及时在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上进行通报。

7.支持性文件

7.1《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电企业业绩目标和评估准则》;

7.2《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运行管理规定》;

7.3《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运行管理制度》。

第6篇 公司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三条 任何单位安装和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或者常压热水锅炉。

第四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锅炉方面的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小型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一只压力表。压力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蒸汽锅炉和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一只水位表。

第七条 常压热水锅炉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的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常压热水锅炉严禁改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八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完毕后,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参加。

第九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

第十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7篇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公司煤气管道周围及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连续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煤气输送管道、煤气柜、阀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需要维修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发生火灾及爆炸危险性系数较高的现场动火维修、抢修等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在工作区域内的管道煤气停运状态下,通过氮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相关安全隔离和防范措施后进行的现场维修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日常维修检查及煤气管道区域或车间生产装置及设备全部停运,且装置经氮气置换合格后的动火作业。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两联,一、二、三级动火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一级动火终审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执行;二级动火终审由分厂领导审批执行;三级动火由车间负责人审批执行。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照《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应当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动火项目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四、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应设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火;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五、 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3、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动火期限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属车间或班组负责人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车间主任或班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车间或分厂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5、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飞溅出的火花,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理。

6、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被动火车间主任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动火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9、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临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程序和使用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六、本规定从下发日起执行。

第8篇 南化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1.2 承包商伤亡事故应当作公司内部安全事故对待、处理和考核。

1.3安全事故包括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人身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和放射事故。

1.3.1 火灾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3.2 爆炸事故。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3.3 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3.4 生产事故。由于“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等事故。

1.3.5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1.3.6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1.3.7 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等,造成人员伤害、环境污染,以及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4 下列事故为集团公司级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般分为4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2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3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4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尚未构成集团公司级的事故,纳入公司级及各单位级事故管理。

1.5 下列事故(事件)为上报总部备案事故。

1.5.1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上报总部备案事故包括:

1.5.1.1 南化公司辖区内(含厂区外独立油库、码头、铁路油品作业区、长输管道及站场等)发生的,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尚未构成集团公司级事故的火灾、爆炸、油气泄漏和放射事故。

1.5.1.2一次性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的事故。

1.5.1.3 承包商在南化公司辖区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死亡、重伤、急性中毒,或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1.5.2 承运商在公路、水路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泄漏事故,以及水路运输中发生撞船、搁浅事故。

1.5.3 被授权使用中国石化形象标识的单位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泄漏事故。

1.5.4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1.6 下列事故为上报南化公司事故:

1.6.1造成轻伤一人以上的事故。

1.6.2 满足上报集团公司和总部备案条件的任何事故。

1.7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7.1 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照当地工伤保险

规定执行。

1.7.2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照下列情况计算:

1.7.2.1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1.7.2.2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计算。

1.7.3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照下列情况计算:

1.7.3.1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照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1.7.3.2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1.7.4 火灾损失按照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中关于火灾损失额的计算方法计算。

1.7.5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照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2.1 事故报告

2.1.1 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凡属上报南化公司的事故,在进行现场处置时,应立即向安全环保处、生产处总调度室报告,由总调启动应急预案。承包商及外来人员发生事故后,凡属上报南化公司的事故,在向其主管上级汇报的同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区域所在单位报告,事故所在单位应立即向安全环保处、生产处总调度室报告,并按应急预案程序启动。

企外交通事故应在当天内向安全环保处报告。

2.1.2 各单位在报告时,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

2.1.3发生集团公司级事故或总部备案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处按照《中国石化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有关报告程序执行。

2.1.4 事故书面报告的时间规定

2.1.4.1 发生轻伤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应在15天内将《事故报告》(附件1)、《伤亡事故登记表》(附件2)报送安全环保处。

2.1.4.2 发生满足上报集团公司条件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必须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职务、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原因分析向公司领导报告,同时填写《事故快报》(附件3)报安全环保处,并在12小时内由安全环保处负责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2.1.6 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2.1.7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新情况,要及时上报补充报告。公司发生有较大影响的事故,由公司政工处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2.1.8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1.9 各单位辖区周边发生的,可能对公司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事件,也要作为紧急信息报告安全环保处。

2.2 事故调查

2.2.1 事故调查权限

2.2.1.1 不满足上报南化公司事故条件的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亲自组织事故调查,并按规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2.2.1.2 发生轻伤事故和1人及以上重伤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调查。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死亡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处参与调查,并按《中国石化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发生事故的单位,无任是公司级还是集团公司级的事故,所在单位的行政一把手要亲自组织召开单位内部的事故分析会。

2.2.1.3事故调查结束后要将相关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具体内容见2.4。

2.2.2 安全环保处负责公司范围内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归档等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2.2.3.1 人身事故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2.2.3.2 火灾和爆炸事故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2.2.3.3 设备事故由机械动力处负责。

2.2.3.4 生产事故由生产处负责。

2.2.3.5 放射事故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2.2.3.6 交通事故由保卫处负责。

2.2.10 公司级事故调查报告须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经公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

2.2.11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2.3 事故处理

2.3.1 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有关处理规定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2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3 对违反中国石化《安全生产禁令》、《南化公司安全生产禁令》的人员以及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3.3.1 没有履行安全职责或因“三违”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3.3.2 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不按期实施整改和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3.3.3 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3.3.4 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3.3.5 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3.3.6 发生事故后,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认真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2.3.4 处理建议的提出和审批权限

2.3.4.1不满足上报南化公司事故条件的,由各单位自行处理。

2.3.4.2 满足上报南化公司事故条件的,由公司进行处理或责成事故单位进行处理,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

2.3.4.3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公司劳资处、干部处和安全环保处。

2.4 事故档案管理

2.4.1 事故档案是指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4.2 事故档案管理应与事故调查处理同步进行。事故调查组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字材料,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2.4.3 事故档案由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或部门负责管理。

2.4.4 事故档案主要包括:

2.4.4.1 事故调查报告及领导批示。

2.4.4.2 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2.4.4.3 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2.4.4.4 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2.4.4.5 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2.4.4.6 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2.4.4.7 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2.4.4.8 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2.4.4.9 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等。

2.6.4.10 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2.6.4.11 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2.6.4.12 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2.6.4.13 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2.6.4.14 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事故调查报告)。

2.6.4.15 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2.6.4.16 相关单位对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意见函。

2.6.4.17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2.6.4.18 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3 附件

3.1 中国石化事故快报

3.2 中国石化备案事故快报

3.3 中国石化事故调查报告

3.4 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

3.5 中国石化各单位(年)月事故统计表

3.6谈话、询问笔录

第9篇 公司安全管理准则9

公司安全管理准则(九)

□ 总则

一)本公司为维护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之损害特订本准则。

二)本准则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空袭、火灾、窃盗、风灾、地震、水灾及身体伤害的预防及抢救之一切措施。

三)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四)安全管理之指挥监督除身体伤害由平时业务上的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外,应组织统一安全卫生委员会及消防队。本公司人员均有防止灾变及抢救损害的职责。

五)领班以上的干部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准则,并监督训练属下人员确实遵守。

六)本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应视其智力体力调配适当的工作,俾危险发生时,能从容应付。

七)代理人员必须熟悉被代理人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八)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并应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

□ 火灾防护

九)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但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吸烟不在此限。

十)工场门户应向外开,工作时间不得下锁。

十一)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之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十二)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十三)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同时要熟练使用方法。

十四)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十五)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应有监工人员在场。

十六)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十七)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检查。下班时并应检查处理后始得离开工作场所。

十八)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物发生故障时,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人员,后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十九)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二十)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二十一)火灾时工作单位主管应一面参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速通知本公司的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并应通知其他单位戒备,如有大钟应即敲打。

二十二)火警发生时,电话总机应优先接通火警电话。

二十三)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二十四)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灌救。

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如火焰封住出路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 窃盗防范

二十五)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之橱柜中,指定专员负责保管。

二十六)守卫人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

二十七)夜间值勤的守卫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在公司内巡逻。

二十八)主管对经管财物人员应随时注意其私生活是否严谨,以防监守自盗。

二十九)携出物品时,应先取具公司规定之物品携出证件,保卫人员凭证查验放行。

三十)办公室应于夜间加班人员离去后关闭门窗,并确实下锁。

三十一)窃案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报有关单位侦察。

□ 风灾、水灾、地震之防护

三十二)气象机关发布台风警报后,守卫及有关单位应随时注意收听报告台风动向的广播转知总经理、经理或厂长。

三十三)台风接近本地区前,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关闭门户,如有特别防范设备,亦应装上。

熄灭炉火,关闭不必要之电源或煤气。

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点。

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应搬进室内,或加以适当之遮盖。

准备手电筒、蜡烛、油灯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门窗如有损坏,应紧急修缮。

指定必要人员,集中待命,准备抢救灾害。

准备必需药品及干粮。

三十四)强烈台风袭击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关闭电源或煤气来源。

非绝对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时应严密戒备。

重要文件或物品应有专人看管。

门窗破坏时,警戒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

三十五)公司房舍有被洪水冲及之处,应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三十六)为防止震灾,易燃物不应放在高处,以免落地造成灾害。

□ 身体伤害的预防

三十七)有危险性之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派人在场监督。

三十八)发生伤害时,应急将受伤者送劳工保险指定医院治疗。

三十九)工作地点的顶上可能落下伤人物体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盔帽。

四十)使用强烈腐蚀性的浓酸时,应使用安全的工具,避免与身体接触。

四十一)在灰尘飞扬中工作者,应带上口罩及眼镜。

四十二)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缘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

四十三)操作起重机时,应注意吊起物体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四十四)使用塔架或扶梯,应严密检查是否坚固。

四十五)玻璃、洋钉或铁丝等不得任意抛弃。

四十六)不得穿着松弛衣裤操作机器或走近操作中之机器。

四十七)工具应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应尽量放在地面。

四十八)尖锐工具应有防护圈盖,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四十九)锻铸或焊接时应注意远离他人,并应戴必要的眼罩。

五十)汽车机车、堆高机、起重机其驾驶员必须领有驾驶执照或为公司指定人员,无照人员不得驾车,亦不得练习驾车。

五十一)驾驶汽车或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五十二)特种作业的监督人员应明了该项作业的特殊危险,随时告知其属下工作人员。

五十三)遇停电时要立刻关闭总开关,送电时在开各开关之前,要先开总开关。开主开关时须预先

与关系者联络。

五十四)凡电器机器的修理,更换保险丝检查或其他有触电之危险时必先关闭开关而后行之。

五十五)高压电线作业未先确认死线前不可进行作业。

□ 机械工具的处理

五十六)使用机械工具前必须先检点有无异状,无异状时始可使用。

五十七)初次用的机械或新装置使用的机械类,必须得所属主客的准许,并听取说明后始可操作之。

五十八)原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开始发动时应先用口号(呼声)或适当的方法联络同事周知,再确认周围的安全状态后行之。

五十九)机械的清扫注油时应转动停止后行之,但得特别许可时不在此限。

六十)如无必要避免机械的空运转。

六十一)计器类要经常做正确的保养,尤其是密闭加压机械更要严加留意。

六十二)对于压力计、温度计及其他计器类要特别小心操作,并在其规定的示度范围内使用。

六十三)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装卸、切断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损,除非经特别允许作业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 空袭的防护

六十四)关于空袭的防护,应严格遵守政府防空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六十五)本办法所称空袭避难,系指发布紧急警报后,或突然遭受空袭时,人员、车辆、重要文件所应采取的避难行动。

六十六)实施避离时,应遵守下列事项:

关闭门户,熄灭炉灶烟火,关闭自来水龙头。

应接受服勤人员的指导,不得在街巷之间、防空壕洞前或户外徘徊观望。

敌机临空投弹时,应躺伏地上,紧靠墙基,将头部及胸部稍微抬起,使腕着力于地,并以棉花掩塞耳孔,口略张开,以防爆炸及震动的伤害。

守卫及接线员注意警报音响,或携带半导体收音机,收听广播消息。

凡参加消防队组织的人员,应依照规定执行勤务。

六十七)紧急警报发布后,人员行动准则如下:

公司的人员,应立刻携带重要文件、帐册、财务等进入指定的地下室或坚固建筑物底层,实施避难。

工厂人员,携带重要文件、帐册、财务等应就近利用地形地物,实施掩蔽。

六十八)紧急警报发布后,车辆(包括甲、乙种车辆)行动准则如下:

在市区内行驶中的车辆,应就近向马路两旁疏开停放,但在干道向郊外行驶中的车辆,得继续驶往郊外疏散。

在市区停放的车辆,应一律禁止行驶。

在郊区的车辆,不得进入市区,就近疏开掩蔽。

六十九)紧急警报发布后,消防人员应立即出动,驶往指定地点,分别执行下列各项任务:

维持秩序。

指挥人车避离掩蔽。

保护公司安全。

七十)夜间听到警报,守卫人员立即熄灭一切灯火,严禁露光。

第10篇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职责

1、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安全管理机构对公司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安全管理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安全管理机构必须监督经营单位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7、安全管理机构应监督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8、安全管理机构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

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9、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0、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1、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2、安全管理机构必须监督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

用规则佩戴、使用。

13、安全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4、安全管理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15、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7、安全管理机构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0、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11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12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规范反违章管理,保证公司系统安全局面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章是事故之源,违章是伤亡之源。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规范现场作业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

第三条  反违章工作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原则。公司系统每一位员工都有反违章的权利和义务,发现有违章行为,均应立即制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级供电、发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业、多经和非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地市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包括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

第二章  违章界定

第五条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  按照违章的性质,分为管理违章、行为违章和装置违章。

(一)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二)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三)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第七条  按照违章可能造成的事故、伤害的风险大小,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是指可能对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构成较大危害、容易诱发事故的违章现象,其他违章现象为一般违章。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反违章职责,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反违章工作中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全面负责,为反违章工作提供人员、物质条件和管理平台。

第十条  各级分管副职是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负全责,策划、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组织和实施各项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落实反违章工作,定期进行班组生产承载力评估分析,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管理违章、装置违章进行统计、分析、整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监督主体。制定完善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并严格监督反违章工作,负责反违章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分析通报反违章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工区、专业所、车间、县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工区)是反违章工作的实施主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生产活动,强化作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章。

第十四条  班组是反违章工作的执行主体。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开展自查自纠反违章,把违章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五条  各级党群组织应围绕反违章开展思想政治、创优评先等工作,培育企业反违章安全文化,提高员工安全自保互保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系统反违章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网省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网省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调处理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网省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反违章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反违章工作。

(二)指导地市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地市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持续改进。

第十八条  地市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要求,制定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和开展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

(二)指导工区的反违章工作,对工区的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制定落实改进措施。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反违章培训教育,分层次、分专业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提高职工的反违章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条  宣传反违章工作经验,树立反违章工作典型;及时曝光违章现象,定期汇编典型事故,开展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进行《安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调考和考试。严格审核“三种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资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应坚持宣贯与打击,指导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的违章现象,必须立即指出,及时纠正,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可通过安全检查、专项监督、现场稽查进行,也可结合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分析、基层调研等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反违章监督检查标准,明确监督检查的流程、内容、要求,规范反违章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地市公司应建立作业信息网上公布制度,及时公布作业信息,明确作业任务、时间、人员、地点,利于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的落实以及现场安全稽查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宜组织专门人员,配置专用交通工具和装备,开展安全稽查工作,建立安全稽查的常态机制。

安全稽查人员宜由在职生产管理人员、安监人员或有关领导担任,也可抽调或外聘。安全稽查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经验,熟悉当前安全生产相关规程制度,作风正派,原则性强,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八章  奖励考核

第二十八条  反违章考核应奖罚并举,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章实行分级考核,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考核”的原则,下级单位和部门发现并按规定给予考核的,上级单位和部门不再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对反违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人员行为规范、安全管理到位的作业现场,可给予无违章现场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反违章工作开展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工区、班组,以及发生违章行为的个人,应予以批评和考核。

(一)按照违章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违章考核可分为口头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形式,可实行“连带处罚”。对违章构成事故者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各单位奖惩办法执行。

(二)对违章频发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违章记分管理制度,根据违章种类(行为违章、装置违章、管理违章)和违章性质(严重违章、一般违章)对违章进行记分,实行分级管理,并作为安全考核和评先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针对反违章工作的组织管理、督导检查、分析评估、教育培训、奖励惩罚等环节,应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开始实施。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第13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技术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环境污染,针对生活工作环境、施工过程中已知的或潜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方法。

第三条 各单位总工程师是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人,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管理的责任单位,项目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原则

第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施工环境资料、设计文件、安全防护设施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

第五条 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是在危险因素辨识清楚的基础上,运用技术方法对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确定施工方法、程序和资源配置。

第六条 合法合规性原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为前提。

第七条 可行性原则:在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充分结合现有的施工能力、设备、人员素质情况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可操作性原则:安全技术措施应做到对象明确、目的清楚、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第九条 先进性原则: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设备、工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内容及编制方法

第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简介:简要介绍安全技术措施要解决的对象;

(二)编制依据:技术文件、标准、合同;

(三)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方法、工作流程和资源配置。

(四)注意事项: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五)检查标准。

第十一条 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

(一)土石方明挖工程、地下工程、斜井工程、竖井工程;

(二)爆破工程;

(三)大型排架和高栈桥工程;

(四)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五)高处临空、临水施工工程,高边坡施工工程;

(六)两层以上交叉和系统性电气作业、起重吊装作业;

(七)大型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与拆除工程;

(八)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使用;

(九)预防自然灾害(防泥石流、防台风、防雷击、防地震、防暑降温、防冻、防寒、防滑等)的措施;

(十)其它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程项目。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流程(见下图)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流程图

第十三条 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一)收集施工项目所处的施工环境资料、工程图纸、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等,并开展查勘现场。

(二)收集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工艺、同类技术文件。

(三)开展危险因素辨识、确定评价资料。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一)根据工程情况、工期要求、现场环境开展平面规划。对具有危险性的临时设施按有关规定进行布置并明确标识。

(二)现场勘察,确定影响作业安全的环境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危险因素。

(三)根据设计文件、工期要求、施工环境、作业流程,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分析工艺流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五)根据施工设备状况和使用条件(使用时间较长、工作环境特殊),制定防止超负荷运行、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措施。

(六)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特点,规定作业程序,规范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

(七)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按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验-修订完善的模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和执行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项目经理批准,并报监理批准后执行。

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安全技术措施应由编制部门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应向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应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流程组织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记录。

第14篇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推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安全作业环境,倡导绿色施工,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是指通过落实相关各方管理责任、开展全过程管理和进行量化评价考核,实现输变电工程安全制度执行标准化、安全设施标准化、个人防护用品标准化、现场布置标准化、作业行为规范化和环境影响最小化,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条 公司在加强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的同时,鼓励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倡导积极采用有利于保障施工安全的技术装备、施工工艺和管理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单位建设管理的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kv送出线路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其它输变电工程建设可参照执行(管理流程图见附件1)。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监督、指导、评价、考核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引导各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设标准化施统一配送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管理工作,持续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

第六条 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以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本办法,监督、检查、评价、考核参建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组织研发和推广应用新型、适用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

(三)监督所属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统一配送工作。

第七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以下同)及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落实本办法,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学习有关管理制度,技术标准,检查、评价、考核工程参建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

(二)组织审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中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内容,按规定在合同中计列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监督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足额投入。

(三)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落实,对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不称职的管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并对相关人员、单位提出考核意见。组织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学习,经验交流活动。

第八条 监理企业(监理项目部)责任

(一)落实本办法,在本单位进行宣贯和教育培训,确保监理项目部人员能够胜任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监理工作。

(二)依照本办法及监理合同,监督、检查、评价检查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有效实施。

(三)向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反馈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的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和考核建议。

第九条 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部)责任

(一)落实本办法,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照规定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保证工程项目足额使用,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有效实施。

(二)按照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配置标准,购置、制作、统一配送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以及试验、检验和日常维修、保管等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改进、完善或研发新型、适用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持续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

(三)组织开展进场施工人员(含分包人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教育培训和交底,督促、检查作业现场落实。定期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保证检查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治理。

(四)考核评价工程项目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撤换工作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处罚相关责任人及分包单位。

第十条 设计单位责任

(一)落实本办法,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完善工程本体安全设施设计,为各类安全设施的使用创造条件。

(二)及时交付地下电缆、管道、接地网等地下设施图纸,保证变电工程“四通一平”工作开展,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创造条件。

(三)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 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标准化要求为工程现场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日常检查、保养等管理工作。按标准化要求布置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现场,教育、培训、检查、考核施工人员按规范化要求开展作业,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配置标准详见附件2。

第一节 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 安全隔离设施

(一)危险区域与人员活动区域间、带电设备区域与施工区域间、施工作业区域与非施工作业区域间、地下穿越入口和出口区域、设备材料堆放区域与施工区域间应使用安全围栏实施有效的隔离。安全围栏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

(二)高处作业面(包括高差2m及以上的基坑,直径大于1m的无盖板坑、洞)等有人员坠落危险的区域,安全围栏应稳定可靠,并具有一定的抗冲击强度。

(三)变电工程滤油作业区和油罐存放区等危险区域、相对固定的安全通道两侧应采用钢管扣件组装式安全围栏或门形组装式安全围栏进行隔离。

(四)带电设备区域与施工区域间应采用安全围栏进行隔离,安全围栏宜选用绝缘材料,并满足施工安全距离要求。

(五)施工作业区域与非施工作业区域间、设备材料堆放区域四周、电缆沟道两侧宜采用提示遮栏进行隔离。

(六)交叉施工作业区应合理布置安全隔离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孔洞防护设施

(一)施工现场(包括办公区、生活区)能造成人员伤害或物品坠落的孔洞应采用孔洞盖板或安全围栏实施有效防护。

(二)盖板应满足人或车辆通过的强度要求,盖板上表面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三)直径大于1m、道路附近、无盖板及盖板临时揭开的孔洞,四周应设置安全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牌。

第十四条 施工用电设施

(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标准布设。施工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时,应编制安全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施工用电专篇,明确安全用电和防火措施。

(二)现场生活、办公、施工临时用电系统应实施有效的安全用电和防火措施。

(三)直埋电缆埋设深度和架空线路架设高度应满足安全要求,直埋电缆路径应设置方位标志,电缆通过道路时应采用套管保护,套管应有足够强度。

(四)各级配电箱装设应端正、牢固、防雨、防尘,并加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附近配备消防器材。

(五)总配电箱、开关箱内应配置漏电保护器。配电箱内应配有接线示意图和定期检查表,由专业电工负责定期检查、记录。电源线、重复接地线、保护零线应连接可靠。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防护设施

(一)起重机械(含牵张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牵张设备应设置地锚锚固。

(二)采用抱杆组塔时,抱杆、绞磨、卷扬机、地锚、滑车、钢丝绳、绳卡、卸扣等起重工器具应正确配置。

(三)分段分片吊装组塔时,应使用控制绳进行调整。为保护设备或杆塔、构架镀锌层,宜使用吊带。

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防护设施

(一)构架安装和铁塔组立时应设置临时攀登用保护绳索或永久轨道,攀登人员应正确使用攀登自锁器;

(二)变电工程高处作业应使用梯子、高处作业平台,推荐使用高空作业车。

(三)线路工程平衡挂线出线临锚、导地线不能落地压接时,应使用高处作业平台。

(四)塔上作业上下悬垂瓷瓶串、上下复合绝缘子串和安装附件时,应使用下线爬梯。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应使用绝缘梯或绝缘平台。

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

(一)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宿舍、加工区、配电箱及重要机械设备附近,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砂箱、水桶、斧、锹等消防器材,并放在明显、易取处。

(二)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油料、氧气瓶、乙炔气瓶、六氟化硫气瓶等)等危险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实施有效隔离,并与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临时休息棚保持安全距离,危险品存放处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消防器材应使用标准的架、箱,应有防雨、防晒措施,每月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定期检验,保证处于合格状态。

第十八条 架线跨越作业防护设施

(一)架线跨越作业应搭设跨越架或承力索,跨越架搭设高度、宽度应满足要求,搭设强度应能承受发生断线或跑线时的冲击载荷。

(二)带电跨越时,跨越架或承力索封顶网应使用绝缘网和绝缘绳。

(三)跨越架需经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搭设,验收合格后使用。架体上应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看护。跨越铁路、公路时,跨越架应设置反光标志,跨越公路时,还应在跨越段前200m处设置限高提示。

第十九条 预防雷击和近电作业防护设施

(一)杆塔和构架组立后、牵张设备放线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带电设备区域的施工机械和金属结构、钢管脚手架、跨越不停电线路时两侧杆塔的放线滑车等应装设工作接地线。

(二)牵张设备出线端的牵引绳及导线上应装设接地滑车。附件安装时,作业区两端应装设保安接地线。

(三)停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和绝缘棒对停电设备或导线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压后装设工作接地线。

第二十条 有害气体防护设施

(一)在存在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深基坑、地下隧道和洞室等,应装设和使用强制通风装置,配备必要的气体监测装置。人员进入前进行检测,并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毒、防尘面具。

(二)地下穿越作业应设置爬梯,通风、排水、照明、消防设施应与作业进展同步布设。施工用电应采用铠装线缆,或采用普通线缆架空布设。

第二节 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不同施工作业要求,按照个人防护用品标准化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使其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 作业人员一般防护

(一)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

(二)从事机械作业的女工及长发者应配备工作帽。从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毒面罩、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三)从事坑井、深沟下作业的施工人员时应配备雨靴、手套、保安照明等或手电、安全绳等。从事混凝土浇筑、振捣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胶鞋(或绝缘鞋)和手套(或绝缘手套)。

(四)从事水上运输或跨越江河、湖泊架线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救生衣。

(五)冬季施工期间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寒类防护用品。雨期施工应为室外作业人员 配备雨衣、雨鞋等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特殊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防护

(一)从事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在杆塔上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宜(全高超过80m杆塔应)佩戴全方位防冲击安全带。在垂直攀登过程中的施工人员应配备攀登自锁器,高处短距离垂直移动或水平移动应配备速差自控器、二道防护绳和水平安全绳。

(二)带电和近电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从事高压电气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必要时配备防静电服(屏蔽服)。从事手持电动工具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

(三)从事焊接、气割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面罩、防护眼镜。在高处进行焊接、气割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四)在有尘毒危害环境下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毒面具(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尘口罩、密闭式防护眼镜和防护手套。

第三节 现场布置

第二十四条 总体要求

(一)通过施工总平面布置及规范建筑物、装置型设施、安全设施、标志、标识牌等式样和标准,以期达到现场视觉形象统一、规范、整洁、朴素、美观的效果。

(二)现场施工总平面应按实际功能划分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办公区、人员住所和材料站应远离河道、易滑坡、易塌方等存在灾害影响的不安全区域。工程参建人员要集中住宿,驻地要尽可能选择人口密集、治安良好、交通便捷、通信畅通的社区;在偏远农村地区,施工驻地要尽量靠近村委会、治安报警点,并在驻地醒目位置张贴就近派出所联系人和报警电话。

(三)施工作业场地应进行围护、隔离、封闭,实行区域化管理。按作业内容分为施工作业区、混凝土搅拌区、材料加工区、设备材料堆放区等。

(四)施工作业现场全面推行定置化管理,策划、绘制平面定置图,规范设备、材料、工器具等堆(摆)放。

第二十五条 现场办公区布置

(一)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办公室应独立设置,做到布置合理、场地整洁,临时建筑设施主色调与现场环境相协调。

(二)工程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应与施工区、生活区分开隔离,并做到布置合理、场地整洁、墙体无污物。

(三)施工项目部在办公区或施工区设置“四牌一图”。设置会议室,将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工程施工进度横道图、应急联络牌等设置上墙。适宜位置设置宣传栏、标语等宣传类设施。

(四)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应应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利用电子邮件、传真、无线通讯等方式实现图文、声讯信息的即时、可靠传递。

第二十六条 现场生活区布置

(一)包含分包的所有施工人员宿舍应通风良好、整洁卫生、室温适宜。现场生活区应提供洗浴、盥洗设施和必要的文化娱乐设施。项目部生活区应设置水冲式厕所,缺水地区可采用旱厕,并保持洁净。

(二)食堂应配备厨具、冰柜、消毒柜、餐桌椅等设施,做到干净整洁,符合卫生防疫及环保要求。应根据现场人员民族构成,单独设立小餐桌等措施,确保少数民族员工用餐方便。炊事人员应按规定体检,并取得健康证,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

第二十七条 变电站(换流站)工程施工区布置

(一)实行封闭管理,采用安全围栏进行围护、隔离、封闭,有条件的应先期修筑围墙。开工初期应首先完成站区环形道路的基层路面硬化工作。道路两旁应设置公示栏、标语等宣传类设施。应搭建临时大门,控制人员车辆进出。

(二)工具间、库房等应为轻钢龙骨活动房、砖石砌体房或集装箱式房屋。临时工棚及机具防雨棚等应为装配式结构,上铺瓦楞板。

(三)材料、工具、设备应按定置区域堆(摆)放,设置材料、工具标识牌、设备状态牌和机械操作规程牌。

(四)作业区应进行围护、隔离,设置施工现场风险管控公示牌等内容。

(五)施工现场应配备急救箱(包)及消防器材,在适宜区域设置饮水点、吸烟室。

(六)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现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现场施工安全风险作业状况,具体实施中应考虑永临结合,节约费用。

第二十八条 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区布置

(一)施工区域应设置施工友情提示牌、施工现场风险管控公示牌、应急联络牌等,配备急救箱(包)及消防器材。

(二)土石方、沙石、水泥、机械设备等应按定置区域堆(摆)放,材料堆放应铺垫隔离,标识清晰,主要机械设备应设置设备状态牌和操作规程牌。

(三)基础施工场地采用安全围栏进行围护、隔离。外来人员流动频繁的杆塔组立现场、张力场、牵引场等,应采用提示遮拦进行维护、隔离,实行封闭管理。牵、张场应布置休息室、工具房和指挥台,设置临时厕所。

(四)有条件的线路工程,可在高风险作业施工现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第四节 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工程建设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法律法规,倡导绿色施工,尽力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一)尽可能少占耕(林)地等自然资源,严格控制基面开挖,严禁随意弃土,施工后尽可能恢复植被。

(二)导地线展放作业尽可能采用空中展放导引绳技术,减少对跨越物的损害。

(三)采取措施控制施工中的噪声与振动,降低噪声污染。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尽力保持地表原貌,减少水土流失,避免造成深坑或新的冲沟,防止发生环境影响事件。

(一)砂石、水泥等施工材料应采用彩条布铺垫,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现场设置废料垃圾分类回收箱。

(二)混凝土搅拌和灌注桩施工应设置沉淀池,有组织收集泥浆等废水,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池塘。

(三)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实施遮盖、封闭等措施,减少灰尘对大气的污染。

第五节 作业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一般要求

施工人员通过不断的培训学习,提高安全技能水平,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遵章守规,做到作业行为规范化。

(一)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带胸卡,着装整齐,正确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二)特种作业、特殊工种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非此类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三)施工作业前应检查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落实,做到措施不落实不作业,严格依照施工方案施工,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纪律,不违章作业。

(四)爱护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遵守使用规范,未经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批准,严禁拆除、移动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对于确需临时拆除的设施,应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事后应及时恢复。

(五)施工人员应有成品和半成品保护意识,自觉维护施工成品、半成品和防护设施,严禁乱拆、乱拿、乱涂和乱抹。

第三十二条 特殊作业要求

(一)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全过程中不得失去保护,并有防止工具和材料坠落的措施。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应与带电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设置提醒和警示标志,按要求设置专人监护。

(二)进行上下交叉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施工人员应采取相应的、有效的防高处落物、防人员坠落、防碰撞措施,并相互照应,密切配合。

(三)起重作业中,施工人员不得进入起重臂、抱杆及吊件垂直下方、受力钢丝绳内角侧,应正确使用起重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在施工机械附近作业时,施工人员不得在机械作业半径内逗留、行走或工作。

(四)停电作业时,施工人员在未接到停电许可工作命令前,严禁接近带电体。在接到停电许可工作命令后,原带电体经过验电确认无电压、挂接工作接地线后,施工人员方可进行停电作业。工作接地线一经拆除,原带电体即视为带电,严禁施工人员靠近作业。

(五)施工用电设施应由专业电工操作、维护管理,布设时应由专业电工指导监督,严禁私拉乱接。

(六)车辆运输作业,车况应良好。严禁无证和酒后驾驶。严禁超速、超重运输,载物应捆绑牢固,严禁人货混装和自卸车载人。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作策划

(一)业主项目部编制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策划,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要求,并向参建单位交底。

(二)监理项目部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安全控制措施、要点。

(三)施工项目部按照业主项目部编制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策划,编制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经施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列与提取

(一)公司投资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在编制估算、概算书时,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列要求,按照规定的科目和费率计列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对环境复杂、“急、难、险、重”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特殊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用于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所需支出。

(二)项目法人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在招标、合同签订时,应依据相关规定单独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不纳入竞争报价。

(三)建设管理、监理等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四)建设管理单位在拨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应按照工程现场投入计划和实际情况,单独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建设初期,可适当超前支付先期布置所需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三十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与使用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计提、使用应立足满足工程现场安全防护和环境改善需要,优先用于保证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和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所需的支出,具体使用范围见附件3。

(二)施工企业应及时向施工项目部拨付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专业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专业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劳务分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总包单位统筹管理使用,确保相关费用全部用于分包人员和分包现场的安全生产。

(三)未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所需费用,经建设管理单位批准同意,履行签证手续纳入工程结算,在总体施工费用中予以落实。对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费不足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应补充资金,满足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超出部分从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施管理

(一)施工项目部分阶段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报审计划,明确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和文明施工设施的种类、数量、使用区域和计划费用,报监理项目部审核、业主项目部批准。

(二)施工项目部按照审批后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计划,选配使用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和文明施工设施,进行设施和用品的采购、制作,提交施工企业统一配送。

(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进场前,应经过性能检查、试验。施工项目部应将进场的标准化设施报监理项目部和业主项目部审查验收。

(四)施工项目部应安排专人对安全装备设施进行登记管理,并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领用发放台账和检查试验登记台账。

(五)施工作业前,施工班组应按要求布设安全设施,领取安全防护用品,并发放给施工人员。

第三十七条 教育培训与交底

(一)施工项目部应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向有关人员培训交底,明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标准化布置要求以及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和文明施工设施的使用区域和配置标准。

(二)施工作业前,施工项目部应开展施工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分专业、分工种向施工人员讲解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和文明施工设施的使用、维护要求以及作业行为规范。

第五章 检查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公司组织开展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检查和管理评价工作,并根据检查和评价情况对工程参建单位进行考核。检查和评价工作均可采用《输变电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表》(见附件4)。

第三十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检查工作

(一)省级公司、工程参建单位应定期组织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检查,检查可结合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安全巡查等活动组织开展。

(二)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布置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配置完成后,由施工项目部提出验收申请,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照标准化布置和配置要求进行验收,提出改进意见,施工项目部负责整改落实。

(三)施工过程中,施工班组应每天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的使用情况和施工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检查,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抽查,提出改进措施,保持安全常态化。

(四)监理项目部应对重要设施、重大工序转接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对重要及危险的作业工序及部位进行旁站,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并填写安全旁站监理记录表。

第四十条 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一)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阶段性组织开展安全管理评价。评价工作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业主项目部组织有关专家、工程参建单位共同开展。省公司级单位组织管理评价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在建工程总数的10%。

(二)110(66)kv及以上新建变电工程在土建及构架安装初期、电气安装中期分别组织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三)35kv新建变电工程、110(66)kv及以上变电改扩建工程,在电气安装中期,组织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四)施工周期超过5个月且线路长度大于10km的线路工程,在杆塔组立初期和架线施工初期,应分别组织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五)施工周期少于5个月,或长度大于5km、小于10km的线路工程,在杆塔组立初期或架线施工初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管理评价工作;长度小于5km的线路工程,可根据工程特点确定是否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六)当一个变电工程配套的多条输电线路工程项目同属一个项目部管理时,可作为一个项目组织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 检查和评价工作结束后,组织单位(部门)应及时公布检查评价结果,提出问题清单和整改要求。工作完成一周内,按《输变电工程安全管理评价报告(模板)》(见附件5),将整改情况报建设管理单位。

第四十二条 对检查和评价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和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排除,短时间不能完全排除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建设管理单位或业主项目部对检查和评价结果及整改闭环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执行不力、评价为“较差”等级的工程项目,检查组织单位(部门)应责令停工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检查和评价结果纳入对监理、施工项目部综合评价内容,在工程结算时,依据合同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总部将省公司级单位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基建安全管理考核评价依据。省公司级单位将建设管理单位评价结果作为对相关单位基建安全管理考核评价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4〕140号之国网(基建/3)187-2014)同时废止。

第15篇 x地产公司出入安全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出入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对公司人员出入和吸烟的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如下:

第一条 前台接待(公司访客)

1.接洽工作业务访客由前台将客户安排在一楼会议桌,做好客户接待工作后通知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接待。

2.公司前台上班时间须专人执守,包括午休时间。

3.任何访客不得进入办公区域。

4.流动推销人员不予接待。

第二条 办公区域吸烟管理

1.公司办公大楼内,严禁人员吸烟,包括会议室、接待区域、楼梯道内等区域(独立封闭的办公室除外)。

2.公司员工在接待来访人员时,来访人员禁止在办公大楼区域内吸烟。如来访人员违反规定,公司将对接待来访人员的员工处罚。前台在场不予制止时,一并给予处罚。

3.此项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条 危险物品存放

公司内不得擅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如发现有人擅自将上述物品带入公司,应及时提醒并与总经理办公室联系。

第四条:非工作时间的安全工作

下班前,各部门应注意将门、窗关好,计算机电源关闭,总经理办公室应安排巡视检查并将公司公共区域门窗关好,总电源关闭。

第16篇 管道储运公司库区安全管理规定

一 一般规定

进入库区的所有人员、车辆交通、作业安全、应急管理应执行《管道储运公司、分公司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

库区内设备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或gb50737-2022《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储罐应有编号,罐区管线宜有介质标识及流向标识;

原油库区应设有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内应设专用受警录音电话;

库区内油罐、输油泵等设备、设施的操作,应严格执行其单体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

防爆区不得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

库区在易于观察的位置、照明好的地方宜设置风向标;

库区内要保持清洁、无油污、无积水、无其他可燃物;

库区内管线、法兰、阀门等设备无渗漏,管架完好;

油库冬季运行应执行《输油站(库)冬季运行安全规程》;

库区防恐安全管理执行《管道储运公司、分公司防恐工作细则》;

事故应急预案应执行管道储运公司库区现场处理方案,并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2)》进行响应。

二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2.1 储罐及其附件管理

2.1.1 新建或改建油罐的建造和验收应符合gb50128-2022《立式圆筒型钢制焊接储罐施工规范》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1.2 浮顶油罐中央排水管的放水阀应处于常开状态,中央集水坑应加盖金属网罩。

2.1.3 浮顶油罐日常运行过程中不宜将浮项支柱落到罐底。

2.1.4上罐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上罐时必须穿戴劳动保护服装,严禁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上罐;

上罐人员应消除人体静电后方可上罐;

不得使用非防爆的电器和用具;

雪天应清除盘梯和浮梯上的积雪后上罐;

油罐盘梯同时上(或下)不宜超过4人;

浮顶油罐的浮梯同时上下不应超过3人且不应同一步调行走,固定顶油罐顶上人数不应超过5人,且不应集中在一起,上下油罐时应手扶栏杆;

遇五级及以上大风或雷雨天气时不宜上罐作业,特殊情况上下罐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1.5 储罐及附件安全管理

2.1.5.1 检查要求:

油罐编号、铭牌完整清晰、罐体无腐蚀穿孔现象。

油罐人孔、清扫孔应严密无渗漏,进出罐阀、排污阀、排水阀完好灵活、无渗漏。

浮顶油罐浮顶中央集水坑内无油污、无杂物、浮碟(球)式单向阀应灵活好用,中央排水管排水畅通,无渗漏。

浮顶油罐浮顶紧急排水装置水封槽液位符合设计要求。

浮顶油罐浮顶立柱密封套无开裂,立柱开口销无缺失。浮顶油罐浮舱人孔盖齐全,编号清晰,启盖灵活,浮舱内无油污、积水,焊缝无渗漏。

浮顶油罐蒸汽除蜡装置和加热盘管无渗漏。

浮顶油罐二次密封承压板无损坏,泡沫挡板内无积水、无油污。盘梯、平台、量油孔和浮梯等处应无油污和杂物;平台和浮梯无明显变形;量油孔、取样孔防止产生火花的衬垫完好,取样口平时应处于密闭状态。

油罐浮梯、平台等处护栏,应完好无腐蚀断裂现象。

浮顶静电导出线及附件电气连接线无缠绕现象,两端连接牢固,无锈蚀。

感温光栅无异常、无破损或断裂现象。

量油管、导向管运行时表面有无明显划痕、严重的摩擦,无卡阻。

浮梯轨道上无杂物,浮梯滚轮滚动灵活、无卡阻。

液压安全阀、呼吸阀、阻火器每月检查一次,冬季每周检查一次;呼吸阀灵活好用,液压安全阀的油位符合要求,油质合格,阻火器防火网完好,并做好检查记录。

每月检查一次浮顶上和浮顶密封装置内是否有积油,并及时清理。

在油罐进出油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浮顶运行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进出油作业并及时处理。

2.1.5.2 检查周期

1 动态储罐:进油前、进油中、进油后各检查一次。

2 静态储罐:每7天检查一次。

3 浮舱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2.2 加热炉管理

2.2.1 加热炉运行时,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炉,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工作压力、介质温度等参数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得不到有效控制。

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渗漏等。

安全附件失效。

燃烧装置损坏、衬里烧塌等。

发生火灾。

加热炉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

其他异常情况。

2.2.2 日常管理

2.2.2.1 检查内容及要求:

1 炉体、孔门等密封严密、无泄漏,附件完好、灵活。

2 炉膛、炉管及衬里正常。辐射管无弯曲、脱皮等异常现象;

3 炉内耐火衬里无脱落、破损;炉体外表面温度符合规范要求。

3 燃油压力、温度等工艺参数无异常,燃烧器雾化良好,火焰明亮,烟囱不冒黑烟。

4 加热炉进出口压力、温度等工艺参数正常,出炉温度符合工艺要求,两管程温差不超过3℃;燃烧器电加热器温度控制在80℃以上。

5 加热炉及其附属设备、设施自控数据远传正常。

6 助燃风系统、燃烧器风机运行正常,风机无异常振动、响声。

7 燃油泵运行正常,无异常振动、响声;

8 罐位正常、罐体附件齐全完好。

9 烟道挡板及空压机系统正常,空压机无渗漏,供气压力满足要求。

2.2.2.2 巡检周期:

1 正常运行:2小时一次

2 监护期间:1小时一次。

3 停运期间:4小时一次。

4 封存期间:15天一次。

2.2.3 输油站库应实施加热炉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每年应进行 1 次,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加热炉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加热炉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加热炉安全附件检查等。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加热炉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应及时消除。

2.2.4 加热炉本体及安全附件的年度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加热炉的保温层及设备铭牌是否完好。

加热炉的外表面有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损伤等现象。

加热炉的受压元件有无渗漏。

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自动点火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额定燃料用量或炉管、换热管压降是否异常。

紧固螺栓有无松动。

基础有无不均匀下沉、倾斜等现象。

炉膛内部和燃烧道耐火衬里有无裂缝、松动或脱落。

炉管有无凹陷变形等。

2.3 信息及通信设备管理

2.3.1 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库区视频监控安防设施(不含周边界监控设备)。

根据每日巡检情况及时检修并汇报工业电视系统工作情况,需登高作业时必须检查并佩戴齐全安全防护装置。

按《维护规程》要求定期对监控主机、线缆及探头等设备进行接地、密封圈等进行预检预修,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工业电视主机及监控终端是监控专用设备,严禁用作其他用途,除监控软件、防病毒软件之外,严禁安装其它各种软件,严禁访问互联网。

工业电视主机的参数设置未经过系统管理员同意,不能随意改动。

工业电视主机严禁以直接插拔电源方式开关机。

2.3.2 库区通信光缆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定期对通信光缆铺设路径进行巡查,严禁在光缆附近进行违规作业。

定期对具有金属材料光缆进行接地地阻检测,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库区光缆检修如遇金属加强材料光缆,要提前做好防火防爆处理。

2.3.3 库区通信电缆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库区专业工作人员要了解线路设备和沿线的环境变化按《维护规程》要求对架空线路的垂直、挂钩、外护层认真检查,对异常现象及时处理,剪除影响线路的树枝,移除妨碍线路安全的植被,清理线路上的杂物,排除隐患。

检查吊线与电力线、广播线交越处的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并起到保护作用。

如遇库区管道或人(手)孔有破损,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发生要做好警示标志,及时修复或更换。要定期清除孔内杂物,抽取孔内积水。

用户引入线部分要保证支撑件牢固、绑扎合格,无托、磨现象,无市电侵入危险。

2.3.4 库区用电话、调度电话安全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行政电话拨打非法信息台,使用有源话机应符合库区防火用电规定。

禁止调度员点击“免打扰”按钮。

禁止使用调度ip话机拨打行政电话。

2.4 仪表管理

库区仪表及scada系统必须按期维护,确保完好,发生故障及时抢修。

库区内电动阀门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远控功能测试。

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油库的自控联锁保护及泄压系统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

2.5 计量管理

2.5.1 油罐检尺、测温、取样

计量员上罐前穿戴防静电工作服、严禁穿能引起火花的鞋。

上罐前用手接触罐体附件,确保人体静电接地。

上、下罐背工具箱,以便空出手扶盘梯;冬季上罐时采取防滑措施。

根据风向站在上风口位置,打开计量口进行计量操作。

雷电、冰雹、暴雨期间禁止进行上罐操作。

使用便携式电子温度计(pet)时先将pet壳体放到罐体上接地。

到浮顶操作时,应携带手持式仪器检测可燃或有毒气体,并由始终站在顶部平台人负责监护。在确认有危险浓度的挥发油气情况下,应戴上呼吸器,穿全保护服。

2.5.2流量计、体积管及水标间

对配备不少于3台流量计的管线,不允许单台流量计运行(特殊情况下除外)。

流量计启、停时,应先开启备用流量计且运行正常后,再停运待停流量计。

确保流量计在(30~80)%qma*流量范围内运行(检定时除外)。

对停运的流量计、体积管,在无须排空时,开进口(或出口)端一侧阀门,以防止憋压。

2.5.3化验室

在化验室醒目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牌。

开启通风设施,保持化验室内空气清新。

根据油品性质和化验项目需要,选择防毒呼吸器、护目镜、耐腐蚀手套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

不得用湿布擦拭或湿手接触电气设备,不得将电气设备和导线置于潮湿的地方。

通常情况下化验室内溶剂油、酒精、洗剂、棉纱等易燃品存放量不超过一周使用量。

三 电气管理

3.1 电气设置与管理

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储罐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

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中国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3.2 电气运行管理

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及维护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管道储运电气运行规程》。

库区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定期巡视(至少每天巡检一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夜间巡视)。

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一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

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等应按《预防性试验规程》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

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3.3 电气检修管理

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进行带电检修时,应按有关安全规定作业。

四 消防应急系统管理

4.1 消防给水系统

原油库区应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水罐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补水时间不宜超过96小时,自动补水系统完好;消防稳压系统设定压力不应低于0.7mpa,并满足《石油化工企业稳高压消防系统运行与维护规程》(q/sh 0460)要求;严寒地区消防给水管网应采取保温措施。

应消防给水泵房明示消防给水系统流程图和操作程序说明。

消防给水泵应每班盘车1次,每周试运行1次(不少于15min),内燃机应每周试机1次,定期润滑,确保完好。

每日巡查消火栓及控制阀门状况,每季度做1次消火栓出水和控制阀门启闭试验。距消火栓、阀门1.5m以内范围内无障碍,地下消火栓及阀门井内无积水、无杂物,便于操作。

每季度对罐区固定喷淋系统环管、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应对立管下部排渣口进行1次排渣,每年对油罐进行一次喷水试验。

4.2 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泡沫站应明示流程图、操作程序说明,有泡沫液类型、泡沫液储量、有效期、责任人明示牌,系统管路上有泡沫流向标识;每日不少于1次巡查。

泡沫灭火系统应保证接警后2min内泡沫灭火系统投正常运行。

泡沫泵每天盘泵不少于1次,每周试泵1次,每月润滑1次,每年利用泡沫试验台进行一次泡沫喷射试验1次,每2年选择一座油罐进行1次泡沫灭火喷射试验。

每月检查1次泡沫栓、泡沫产生器,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

泡沫系统每次使用后应对泡沫混合系统、泡沫混合液管路等应用清冲洗干净,清除锈渣。

泡沫液的配置、储存及检测应符合《泡沫灭火剂质量监督和管理要求》(q/sh 0562)的要求。

固定及半固定式灭火系统阀门、消防炮、消火栓、两分水器应每季度检查保养1次,做到阀门完好、启闭灵活,消防炮转动部件灵活无锈蚀,消火栓开启方便。

4.3 消防自控系统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3×104m3的浮顶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自控系统的操作应符合《原油罐区固定消防及控制系统操作维护规程》的要求。

消防自控系统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消防设施检测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消防自控系统、消防给水及泡沫灭火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单位不具备维修和保养条件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每天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功能是否正常。

每季度应用专用设备检测仪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是否正常及确认灯显示是否清晰;试验火灾报警装置的声光报警显示,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备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每季度用手动或自动检查泡沫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自动喷水系统的控制设备、自动监视系统的控制设备、所有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的控制显示功能。

每月对电动阀门进行1次远程开/闭试验,确保灵活好用。

每月检查罐区手动报警系统是否完好。

4.4 消防道路

消防道路的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应能保证大型消防车辆通过。

消防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得有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不得堵塞和占用消防通道;大型库区应标出高喷消防车停车位。

4.5 灭火器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和《输油站消防设施设置和灭火器材配备标准》(q/shgd 0022)要求。

灭火器应实行“四定”管理,即:定岗位、定数量、定型号、定责任人,挂“四定”及检查卡片,每月检查2次,并填写检查卡。

灭火器应保持清洁,气压在绿色区域、部件、铅封完整、喷嘴、喷管畅通,重量符合规定,外观完好。

4.6 防火堤

防火堤应满足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不应渗漏。

管线穿防火堤处应设套管并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防火堤的雨水排出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其开关状态必须易于辨认,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阀门。罐区排水阀门应为常闭状态,雷雨应及时打开。

每日巡查防火堤排水阀门状况和水封系统运行情况;每月对防火堤排水阀门进行1次启闭试验;每季度进行1次润滑保养。

4.7 库区排水管理

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噪声排放源应设置图形标识。临海、临水的库区排污口应加设截断阀等控制措施。

泵区、计量间、收发球装置区应设置污油池(罐)。在紧急状态和设施维修时将原油泄放至污油池(罐)或紧急放空池内,池内原油应及时回收。

独立的临海、临江油库,应根据溢油口的情况配备围油栏,长度一般不少于400米。油码头后方的临海、临江油库,防溢油扩散设施可依托油码头。

防火堤内应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道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装置。

油罐切水或经原油污染的水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排放至外环境。

4.8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管理

罐区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安装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

罐区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探头清洁,无杂物覆盖,探测器固定牢固,无松动。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控制器巡回检测正常,声、光报警正常。

每月试验一次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每年检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范围、报警值符合规定

五 输转高含硫化氢原油安全防护管理

5.1 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管理

5.1.1 输油站(库)至少配置2台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集中管理使用。

5.1.2 抢维修队至少配置4台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如个别抢维修队抢维修作业班组较多,可能存在同时进行硫化氢抢维修作业的情况,每班至少配备1台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

5.2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管理

5.2.1 输油站(库)至少配置2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进入硫化氢浓度超标区域(硫化氢浓度大于10㎎/m3小于50㎎/m3 )的人员必须配置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5.2.2 抢维修队至少配置4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如抢维修队抢维修作业班组较多,存在同时进行硫化氢抢维修作业情况时,每班配备至少2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进入硫化氢浓度超标(硫化氢浓度大于10㎎/m3小于50㎎/m3 )抢修施工区域人员必须配置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5.3 安全防护管理内容及要求

5.3.1 硫化氢中毒防范措施

对含硫化氢的原油接卸、输转工艺应从码头接卸开始,运销处、二级单位生产部门应对输转过程的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中的硫化氢浓度等绘制动态分布图或表,制定相应的输送方案、工艺和管理措施。二级单位应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对含硫化氢的原油应从码头接卸开始,对储存、转输过程中原油中硫化氢含量、含硫化氢原油储存罐号、场所、输送管线、接收站队(油库)、炼厂等各生产环节形成信息通报机制,由各生产环节制定相应的工艺和管理措施,严格执行人员防护和储运含硫化氢原油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因原油比例输送、顺序输送、流程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原油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运销部门要立即通知有关二级单位及基层单位。中控室(调度控制中心)应设置含硫化氢原油信息动态显示牌。储存含硫化氢原油的储罐、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醒目的中文“当心硫化氢中毒”警示告知牌或在地面用红色警示线标示硫化氢区域范围,并在醒目位置设置风向标。正在输送含硫化氢原油的设备应设置临时性的硫化氢警示标识。

做好设备、管线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生活污水系统与工业污水系统应进行隔离,防止硫化氢窜入。禁止含硫化氢污水排入其他污水系统或就地排放。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整治,并建立台帐。

进入输转过含硫化氢原油的罐、加热炉等设备前,应切断进出原油管线,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取样分析硫化氢含量及氧含量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入作业。

在可能存在或泄漏硫化氢的设备、设施上更换阀门、垫片,清扫、维修仪表及抢修、堵漏等作业,以及拆卸、解体、更换可能含硫化氢的设备、管线、仪表等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检修施工安全许可票”,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护。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阀门、管线等设备上手动作业时,应有2人同时到场,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并站在上风向,1人作业,1人监护。

对含硫化氢原油的储罐进行上罐巡检、计量及人工取样含硫化氢原油时,应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并有2人同时到场,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站在上风向,1人作业,1人监护;分析、化验含硫化氢原油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同时化验分析人员应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

硫化氢检测仪器报警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检查泄漏点、准备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一切动火作业,迅速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立即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无法控制时,要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在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进行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要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建立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畅通;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及时送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进行抢救,同时通知有关单位。

5.4 职业健康教育及监护

5.4.1 凡进入含硫化氢环境的人员均应接受硫化氢防护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每年再培训1次。培训内容包括硫化氢的基本毒性及防护知识、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检测仪器及防护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工作区域硫化氢分布、急性硫化氢中毒急救措施等。

5.4.2 接触硫化氢岗位的作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及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5.4.3 每月一次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检测,并将结果向员工公布、存档。

5.4.4 外来人员(含承包商)应接受硫化氢防护相关培训并执行本规定。

5.5 硫化氢报警仪的设置和防护器具的使用与管理

5.5.1 凡在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配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应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中控室(调度控制中心)。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低位报警点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应设置在50mg/m3。

5.5.2 凡进入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须随身携带硫化氢报警仪;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部位活动(包括油罐密封、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输油泵阀、盗油破坏地点等)时,均应随时检测现场浓度。

5.5.3 所使用的检测报警仪(固定式、便携式)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资质的部门校验,校验结果记录备查。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5.5.4 禁止任何人员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六 工艺运行安全管理

6.1 工艺运行参数控制

承担收油及长输管道外输任务的油库,其原油进、出库压力及温度执行《原油管道工艺安全运行操作规程》q/sh1200 0048之规定。

原油进库压力,应满足原油进罐所需的压力,且不大于库内相应管道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原油出库压力,应保证输油量及装船、装火车量所需的压力,且不大于库内相应管道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

原油进库温度应高于原油凝固点3℃以上;原油出库温度应满足外输、转输、装船、装火车等作业的工艺需要,且低于油品初馏点5℃以上,并在相应管道防腐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内。

6.2 输油设备运行参数控制及操作

6.2.1 原油储罐

正常运行时,油罐的液位应控制在安全罐位上、下限之间;当运行需要时,由徐州调控中心通知可在极限罐位上、下限之间运行。储罐正常运行期间安全罐位和极限罐位应执行《原油管道工艺安全运行操作规程》q/shgd 0048之规定。

油罐的最高储油温度应低于储存原油初馏点5℃以上;油罐的最低储油温度应高于储存原油凝固点3℃以上。

油罐的操作及进、出罐流量的控制应执行《立式圆筒钢制焊接原油罐操作与维护保养》q/shgd 0043之规定。

储罐进出油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要有明显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措施,防止跑、冒等事故的发生。

6.2.2 输油泵机组

泵机组切换操作前,应提前与油流方向下游单位的调度联系,并通知本库的相关岗位。

泵机组切换宜采用“先启后停”的运行方式。

泵机组切换期间,应调节启、停泵机组的负荷,保持出库压力基本平稳,防止出库压力超高。

6.2.3 加热炉

加热炉运行中不得超温、超压,不应频繁地突然升温和降温。

加热炉正常停炉时,要按照“先降温后停炉”的顺序进行操作。停炉过程中要保持燃料的温度和压力稳定。

加热炉切换前,应对启用加热炉进行全面检查与准备。待启用炉正常运行后,方可按停炉程序停运待停加热炉。

加热炉运行中出现炉管破裂、突然停输、燃料泄漏等故障时,应紧急停炉。

加热炉炉管破裂时,应立即切断燃料来源,导通原油旁通流程,然后关闭加热炉的原油进、出口阀门,打开紧急放空阀,并启动灭火设施。

6.2.4 阀门

正常开关阀门时,应缓开缓关。

打开两端压差较大的闸板阀,可先用阀体上的旁通阀调压,待压力平衡后,再打开闸板阀。

球阀和非调节型平板阀操作时,应全开或全关。

手动阀开完后,需将手轮倒回半圈至一圈。

6.3 工艺流程切换

流程操作应严格遵循“先开后关”的原则,确认新流程已经导通并过油后,方可切断原流程。

具有高低压衔接部位的流程,操作时应先导通低压部位,后导通高压部位;反之,先切断高压部位,后切断低压部位。

库内工艺流程切换时,应保持整个系统运行压力的相对稳定。

油库在工艺流程切换操作前,应与受影响的上下游调度联系,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操作。

流程的操作与切换,应集中调度、统一指挥,并实行操作票管理制度。非特殊及紧急情况(如即将或已经发生火灾、爆管等重大事故),任何人未经调度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操作或改变流程。

七 雷雨季节管理

7.1 运行管理

各级单位要加强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异常天气期间的值班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风势、雨势情况,评估台风对所在地输油生产运行的影响,并及时向徐州调控中心汇报。

各首末油库要根据异常天气情况掌握好来油量、库存及输转量,保证异常天气期间安全运行。

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宜暂停收、发、输转作,确需停运,应请示上级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

7.2 雷雨季节前管理

7.2.1 防雷防静电

罐区接地电阻、接地线检查,确保接地线完好,接地电阻符合标准要求。

油罐浮顶、扶梯、罐壁之间的静电导出线连接牢固,导线完好。

油罐密封装置与浮顶、配线金属管与罐壁、取样口、通气阀、阻火器、呼吸阀等电气连接线完好、无松动。

油罐二次密封导静电片与罐壁紧密接触。

7.2.2 罐体设备

密封装置:一、二次密封完好。油气浓度检测<25%lel。

浮顶立柱密封套、浮舱密封条完好,无脱落、开裂现象。

中央排水系统:集水坑排水畅通、无杂物,中央排水阀门完好,启闭灵活。

4 泡沫堰板底部排水孔畅通,无杂物堵塞。

5 液压安全阀、呼吸阀、阻火器等附件完好,浮舱无渗漏。

6 罐顶操作平台应保持清洁,取样口应处于密闭状态。

7.2.3 消防安全

消防设施检测在有效使用期限内。

泡沫、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全面试验,功能完好。

对罐区所有泡沫发生器、 罐顶平台消防箱内消防器材、泡沫输送管线、泡沫罐、泡沫比列混合器、应急物资的储备物资、灭火器、消火栓、消防炮等消防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完好。

罐顶感温光栅固定牢固,无脱落、无异常及报警测试良好。

稳高压消防水系统稳压正常。

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7.2.4 罐区排水

防火堤内截油排水阀完好。

防火堤外排水阀开关灵活。

防火堤严密,无开裂现象。

罐区排水沟畅通、无堵塞。

7.2.5 电视监控系统

电视监控系统运行可靠,摄像镜头清洁,图像清晰,与消防系统联动良好。

7.3 雷雨季节期间

7.3.1 防雷防静电

接地线、静电导线、电气连接线:每周检查一次

7.3.2 罐体设备

静电导出线:动态储罐进油前、中、后各检查一次,静态储罐2周检查一次。

油气浓度:一月检测一次

中央排水系统、阻火器等附件:2周检查一次

7.3.3 消防安全

消火栓、泡沫发生器、固定炮、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2周检查一次。

消防泵:每周试运行一次。

7.3.4 电视监控系统

雷雨期间加强对原油储罐的安全监控

7.4 暴雨之后对储罐和罐区消防、排水等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7.5 应急处置

7.5.1 原油罐区宜安装雷电预警系统,预警系统应覆盖整个罐区及油品码头装卸区域。

7.5.2 雷电预警时,输油站(库)发布应急预警信息,站(库)所有在岗应急人员入岗待命,做好以下应急准备:

根据雷电强度、雨量、风向,消防队长立即组织制定灭火作战方案(按照灭火预案制定作战计划)(黄岛油库),方案(计划中)中应对灭火时消防水及泡沫液的使用进行合理安排;准备好防火服、医药急救箱、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等应急物资。

站(库)领导组织对二次密封油气浓度超标(或较大)的储油罐(或部位)通过工业电视系统重点监视,并参与灭火作战方案的制定。

岗位员工对稳高压消防系统进行重点检查,压力值不低于0.7mpa,消防给水罐补至标准水位,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备(试)用完好。

7.5.3 储罐遭受雷电袭击,但暂未发生着火爆炸,全站(库)立即进入战备状态,并开展如下处置:

公司、处两级调度停止储罐进油和出油作业,工艺要求不能中断操作时,应降低至正常流速的50%下运行,且不大于1m/s。

消防队员登上瞭望塔进行瞭望,发现有火光或烟气时立即报告。

消防队长安排消防车进入应急准备状态,消防值班室值班员通过工业电视系统密切监视储罐遭受雷电袭击(二次密封油气浓度超标(或较大)的储罐)情况,岗位(消防泵房)值班员密切监视感温电缆(光栅)报警及(岗位密切监视)工艺运行情况,并与上级调度保持信息互通。

7.5.4 储罐遭受雷电袭击发生着火、爆炸时,应开展如下处置:

消防队立即启动灭火作战技术方案(灭火预案),调集消防车、启动固定式消防设施集中火力对着火点进行扑救;

站(库)、输油处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拨打119请求地方或临近消防队支援,拨打922-1000请求启动公司级应急响应,并按照预案程序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八 检测管理

8.1 库区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测,主要包括:

8.1.1 库区防雷接地及可燃气体报警器检定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对避雷针(器)接地,变压器接地、(6~10)kv电机接地进行测试,每年检测 2次(春秋季各一次)。

防雷接地电阻测试: 高大建筑物每年春季监测1次;成品油储罐、微波塔、原油储罐每年检测2次(春秋季各检测1次)。防雷接地电阻测试只作为企业内部防雷管理与维护。

可燃气体报警器检定每年鉴定1次。

8.1.2 工艺管网检测:

工艺管网防静电接地电阻和法兰间接触电阻测试:库区应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应不大于0.03ω。

各油库对日常巡检中发现明显腐蚀以及保温层进水等怀疑发生腐蚀的部位,补充涂层检测、管体测厚检测。

库区工艺管道管体腐蚀监测点,应每年定期检测一次,并通过数据对比分析腐蚀扩展趋势。

8.1.3 储罐检测

罐在役年度检测;储罐应每2年进行1次。各油库负责储油罐年度检测中的油气浓度测量(雷雨季节每月检查1次)、储罐测厚(一年1次)及储罐附件的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检测中心,检测中心负责储罐年度检测中其他项目的检测工作,检测完成后将检测报告发送各库区。检测中心负责对各库区储罐年度检测工作进行考核。

8.1.4 储罐阴极保护系统检测:

1) 储罐阴极保护电源(恒电位仪)检查

储罐阴极保护系统管理人员应每天巡检一次恒电位仪的运行情况,并记录恒电位仪运行参数。

储罐阴极保护相关负责人(监管者)应至少每周查看一次恒电位仪设备档案台帐及运行记录本,检查巡检、运行参数、检维修、停运(事故)等方面的记录是否完整、规范、及时。

原则上,恒电位仪停机不能超过10天,因异常状况停机后,油库应及时安排检修,10天内确实无法恢复正常运行的,应考虑采取其它措施,但停机时间最多不能超过1个月。

2) 储罐阴极保护电位(罐地电位)

各油库负责阴极保护检测的人员利用长效参比电极检测储罐阴极保护电位,每年检测两次,6-7月、11-12月各一次。

3) 绝缘法兰(接头)检测

各油库的储罐阴极保护检测人员每月25日前检测进/出库区绝缘法兰(接头)两侧的管道对地电位,当与上次测试结果差异过大时,应采取更先进、准确的检测方法对绝缘法兰(接头)的性能进行进一步鉴定。

油库的储罐阴极保护检测人员应做好管道绝缘法兰(接头)处的避雷设施(如锌接地电池)的检测,每季度检测一次,确保避雷设施的有效性、避免或减轻雷电对库区管网和储罐阴极保护系统的影响。

九 库区内施工安全管理

9.1 作业人员管理

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本岗位的操作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规定穿戴统一防静电工作服,安全防护用品齐备,安全帽必须系好下颌带。

作业人员必须执行库区入库须知的相关规定,严禁酒后、携带火源(火种)、非防爆通讯器材进入库区。

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库区禁止通行的区域,不动、不碰与作业无关的库区设施。

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在库区内进行拍照摄影,因工作需要拍照的,应经库区管理单位同意。

作业人员要熟练掌握维抢修作业的专业技能和维抢修设备、工机卡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进入库区前,作业人员应按库区管理规定接受管理单位的hse安全教育,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库区准入手续,并按要求佩戴入库证件进入指定区域。

作业前,必须制订维抢修方案,并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实的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告知并签字确认。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作业人员要熟知突发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及安全规范,严格履行相应应急救援抢险职责,懂得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路线、应急处理和自救、互救。

9.2 车辆管理

进入库区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专业资质厂家生产的机动车排气管安全防火罩,消防器材完好。

进入库区机动车辆,必须执行库区管理规定接受检查并登记,要按库区规定的速度、路线行驶,指定位置停放,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在入库前应仔细清除车内烟头、烟灰,严禁将火种带入。

检维修作业用的吊车、挖掘机等机动车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作业要求停放,并指定专人指挥;其它机动车到达指定作业区域后,车辆须停稳并熄火,并停放在上风口距维抢修点警戒区以外的区域。

9.3 检维修及施工管理

检维修施工作业须按要求认真执行《检维修施工安全许可票》办法。

罐区施工不得断路或在消防公路上堆积障碍物,不得在防火堤上开口

施工现场必须有明显的警戒标志,材料摆放整齐,有通畅的安全通道。

在库区内动火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在动火手续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后,现场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火票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票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办理手续,方可动火。

在库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办理用电票,持票作业。进入罐内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加设漏电保护装置。罐外临时用电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在库区高处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在库区破土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化破土作业管理规定》。库区主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土,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等。严禁在施工现场堆积泥土,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在进入罐内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对罐内的有毒有害气体及可燃气体进行检测,并有专人监护,以确保人员及环境的安全。

起重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起重作业场地平整、坚实,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确认内容主要包括吊装警戒区域的划定,安全警戒标识、区域隔离等。

在库区内进行无损检测作业时,应严格做好防护,射线检测工作地点必须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及警告牌,设好警戒区,并有专人监护。

所有涉及生产网络安全的维护作业,应执行《管道储运有限公司scada系统生产网络管理规定》。每项维护作业都应遵守《输油管道scada系统维护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新设备,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的无组织排放,推进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与储罐管理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依托其应急能力和资源。

某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16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共同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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