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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16篇】

发布时间:2023-12-24 09:57:06 查看人数:22

基建工程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第1篇 基建工程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基建系统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建设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主体的作用,强化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安全质量管理与考核的主导地位,深入开展基建现场安全质量工作,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各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适用于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投资建设的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建设工程。

第二章 制定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电网办[2005]474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250-2009)、《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2号)文件。

第三章 检查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检查体系按省公司基建部、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及现场工程项目部三个层次建立。

第五条 省公司基建部作为公司基建安全质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宣贯,对重要现场的抽查和指导。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作为基建安全质量检查主体,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对所有所辖项目工程进行周期性、计划性检查指导,对施工单位整改落实进行督导。

第七条 现场工程项目部作为基建安全质量自检自查主体,包括项目监理部和施工项目部两部分。

监理项目部负责对整个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的监理,对施工单位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和反馈,实现对施工安全质量的有效控制;施工项目部负责整个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和控制,是检查整改落实的实施主体。

第四章 检查流程及要求

第八条 检查实行公司基建部抽查、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检查、现场工程项目部自查的方式。

第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应每月安排检查计划,原则上每月不低于2次进行检查。建设管理单位主管基建领导和基建部主管领导每月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检查。每月25日前各建设单位应将本月安全检查情况上报公司基建部。

第十条 省公司基建部针对黑龙江地区在建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各建设单位每月上报的检查情况,于次月安排部分在建施工现场进行突击抽查。抽查组由基建部相关人员和临时抽调的部分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现场安全质量及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措施和标准的落实情况,对上月检查出的问题整改反馈情况等。

第十一条 省公司基建部组织的检查反馈以两种形式相结合。一是检查后立即进行现场反馈;二是在检查后将不符合整改通知单经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下发给现场施工项目部。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组织的检查反馈应参照省公司做法进行。

第十二条 施工项目部应对省公司基建部或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并由监理项目部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添写不符合整改反馈单上报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省公司基建部检查整改反馈应由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检查确认后上报公司基建部。对整改不合格或反馈内容较差的要退回重新整改后再上报。

第十三条 从检查整改通知单下发到反馈上报时间为7天。反馈内容应包括对整改通知单所列问题整改情况的逐条描述,配以不低于200万像素不高于300万像素的对应数码照片,一张照片不能完全说明的可拍摄多张照片予以说明;对不能整改完成的要说明原因并列出整改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 下发整改通知单、整改情况的反馈均以电子文档形式。

第十五条 各级检查要结合当时在建项目施工季节、施工进度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应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解决重要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各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必须对工程项目各重要作业工序安排检查计划,对重大工序转接,如工程项目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应重点把关,必要时可安排多次复检。

第五章 检查标准

第十六条 检查依照国家电网公司及省公司相关规程、规定、制度中相关安全质量管理要求进行,主要包括:

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

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1997版)

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2004版)4.《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250-2009)

5.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2号)

6.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q / gdw 248.2 - 2008)

7.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手册》(基建质量[2006]135号)

8.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1000kv及以下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系列规程

9《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创优规划及细则编制纲要》(基建质量[2007]89号文)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各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基建安全质量检查考核与奖惩实施细则,在检查过程中严格执行,真正起到监督、激励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安全质量管理主动性、自觉性的作用。

第十八条 省公司基建部抽查的现场,若检查后仍存在重复问题或问题未整改,省公司将在“电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简报”中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省公司基建部对各建设单位每月上报的检查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及时上报或检查不认真的单位在“电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简报”中予以通报,并在年度基层单位业绩考核中对未及时上报月度检查情况的扣0.1分/次。

第二十条 各建设管理单位应针对省公司基建部抽查后的现场及时组织整改,省公司基建部将对整改反馈情况进行考核,在年度基层单位业绩考核中对未及时反馈检查整改情况的扣0.1分/次。

第二十一条 省公司基建部抽查的项目若被停工的将在质量评级考核中一次扣减5分/项目·次,并对项目所在建设单位在年度基层单位业绩考核中扣0.5分/项目·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基建部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2篇 某基建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的类别、条件、及特殊工种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文2009修改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201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质检办特〔2010〕200号 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2010〕22号 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dlt 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3 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3.2

特种作业范围

3.2.1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3.2.1.1

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3.2.1.2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3.2.1.3

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3.2.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

3.2.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3.2.2.2

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3.2.2.3

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2.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3.2.3.1

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如:从事烟囱、冷却水塔等工程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3.2.4

起重机械作业

起重机械(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3.2.5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含电瓶车、叉车、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推土(扒)机等。

3.2.6

制冷与空调作业

对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3.2.7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如:金属检测作业、爆破作业、潜水作业、打桩机作业、建筑施工机械作业等)。

4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1 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4.1.1 年龄满18周岁及以上。

4.1.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1.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4.1.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2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项目部应建立本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可操作内容、证件有效期、培训记录等。向监理单位和电厂提交档案备案材料。

4.3 监理单位应在各项目部上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材料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整个项目工程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对档案中人员培训考证、复证情况进行验核,并向电厂备案。

4.4 “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或考核不合格者(包括补考不合格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将视为无效。

4.5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操作(施工)应按特种作业专业的安全操作规定进行,各项目部在组织特种作业施工应派持有特种作业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4.6 在工程范围内承接工程外委工程项目的各项目部,凡工作内容涉及特种作业时必须向监理单位和电厂提交特种作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将由国家规定的考核发证机关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作为表的附件一并提交,同时应准备好原件备查。各项目部应对提交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性负责。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3篇 某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对华能***电厂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的基本要求、设置要求、日常管理与维护、检查与考核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施工环节涉及场所、设备、设施及特定区域的安全标志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dl/t 1123-2009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

hc*3-076-fj31 华能**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

hc*3-079-fj34 华能***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

1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设施

为防止生产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人员误操作、人身伤害或外因引发的设备(施)损坏而设置的安全标志、设备标志、安全警示线和安全防护的总称。

3.2

安全标志

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3.3

安全色

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3.4

禁止标志

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3.5

警告标志

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3.6

指令标志

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3.7

提示标志

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3.8

说明标志

向人们提供特定提示信息(标明安全分类或防护措施等)的标记,由几何图形边框和文字构成。

3.9

环境信息标志

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图形标志。

3.10

局部信息标志

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施工区域的图形标志。

2 设置原则

2.1 安全设置基本要求

2.1.1 各施工单位必须在有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时刻清醒认识环境的危险,有效地减少事故发生。

2.1.2 标志设置后,不应有造成人体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

2.1.3 周围环境有某种不安全的因素而需要用标志加以提醒时,应设置与安全有关的标志。

2.1.4 标志应设在人们最容易看见的地方。要保证标志具有足够的尺寸,并使其与背景间有明显的对比度。

2.1.5 应从方便的角度按人员正常流向考察人们初临一个新环境时或遇到紧急情况下所需要的信息。

2.1.6 要将导向标志和提示标志结合使用,远离目标时使用导向标志,在目标位置处使用提示标志以利辨别。

2.1.7 在有必要提醒员工或他人注意的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尽量用适量的标志将必要的信息展现出来,避免漏设、滥设。

2.1.8 标志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要根据周围环境因素选择标志的材质、颜色(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及设置方式,使标志设置后能增加环境的美感。

2.1.9 同一场所的各标志之间要相互协调,应尽量使在不同位置设置的标志保持高度、尺寸、材质及颜色(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统一。

2.2 标志设置的总体协调性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

2.2.1 电厂安质部负责安全标志设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2.2.2 施工单位负责安全标志的设置与维护工作。

3 设置要求

3.1 设置方式

安全标志的设置方式在施工过程中可多样化、材质宜因地制宜,但应遵循稳固、明显、有效的原则。

3.1.1 标志不宜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及人员视线障碍物的后面。

3.1.2 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人们视读的固定障碍物(如广告牌等),并尽量避免经常被其他临时性物体所遮挡。

3.1.3 标志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3.1.4 标志尽可能只设置图形标志,不设或少设文字辅助标志。

3.2 设置地点

3.2.1 施工现场的主要入口处应按设置原则,在入口处设置注意安全、禁止吸烟、必须戴安全帽、火灾报警电话等标志;

3.2.2 施工现场及道路坑、沟、洞处设置当心坑洞、当心坠落标志;

3.2.3 施工现场较宽的沟、坑及高空分离处设置禁止跨越标志;

3.2.4 未固定设备、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及未安装牢固的构件设置禁止攀登、禁止架梯等标志;

3.2.5 吊装作业区域设置警戒标识线并设置禁止通行、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当心吊物、当心落物、当心坠落等标志;

3.2.6 高处作业、多层作业下方设置禁止通行、禁放易燃物、禁止停留等标志;

3.2.7 高处通道及地面安全通道设置安全通道标志;

3.2.8 高处作业位置设置必须系安全带、禁止抛物、当心坠落、当心落物等标志;

3.2.9 梯子、梯道处设立注意安全、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

3.2.10 电源及配电箱设置当心触电等标志;

3.2.11 临时电缆(地面或架空)设置当心电缆标志;

3.2.12 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设置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等标志;

3.2.13 仓库及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火种等标志;

3.2.14 射线作业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标识线,并设置当心电离辐射标志;

3.2.15 滚、剪板等机械设备设立当心设备伤人、注意安全等标志;

3.2.16 施工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必要的当心车辆、限速、限高、限载等标志;

3.2.17 施工现场“五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地坑口)作业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

3.2.18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宜设置:

3.2.18.1 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息防尘”、“戴防尘口罩”等标志。

3.2.18.2 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标志。

3.2.18.3 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标志。

3.2.18.4 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等标志。

3.2.19 其他有必要提醒员工或他人注意的场所。

4 标志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4.1 安全标志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施工单位负责具体管控、监理单位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4.2 危险已消除的场所,原设置的安全标志及时收回保管。

4.3 沾满灰尘、油脂类等脏污的安全标志,及时清理干净,以确保其所表达的安全信息明确无误。

4.4 安全标志破损,已影响其安全信息的表达时,及时调换。

4.5 安全标志发生位移,及时调正。

4.6 任何人不得将安全标志挪作它用。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 本标准按《华能**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4篇 基建工程脚手架安全管理要点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施工过程落地式扣件脚手架与毛竹脚手架的搭建、使用和拆除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

本标准未完全包含悬挑式、吊篮式(手动与电动)、附着式、工具式、门式、碗扣式脚手架的搭建、使用与拆除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83-1995  钢管脚手架扣件

gb50005-2003  木结构设计规范

jgj 130-200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28-2000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59-1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80-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164-2008  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术语与定义

脚手架

为建筑施工而搭设的上料、堆料与施工作业用的任何固定、悬吊或活动的临时台架及其用于承载工人和物料或进入此种台架的临时结构架。

单排脚手架(单排架)

只有一排立杆,横向水平杆的一端搁置在墙体上的脚手架。

双排脚手架(双排架)

由内外两排立杆和水平杆等构成的脚手架。

结构脚手架

用于砌筑和结构工程施工作业的脚手架。

装修脚手架

用于装修工程施工作业的脚手架。

敞开式脚手架

仅设有作业层栏杆和挡脚板,无其它遮挡设施的脚手架。

局部封闭脚手架

遮挡面积小于30%的脚手架。

半封闭脚手架

遮挡面积占30%~70%的脚手架。

全封闭脚手架

沿脚手架外侧全长和全高封闭的脚手架。

模板支架

用于支撑模板的、采用脚手架材料搭设的架子。

开口型脚手架

沿建筑周边非交圈设置的脚手架。

封圈型脚手架

沿建筑周边交圈设置的脚手架。

外脚手架

设置在房屋或建筑物外围的施工脚手架。

扣件

采用螺栓紧固的扣接连接件。

直角扣件

用于垂直交叉杆件间连接的扣件。

旋转扣件

用于平行或斜交杆件间连接的扣件。

对接扣件

用于杆件对接连接的扣件。

防滑扣件

根据抗滑要求增设的非连接用途扣件。

底座

设于立杆底部的垫座。

固定底座

不能调节支垫高度的底座。

可调底座

能够调节支垫高度的底座。

垫板

设于底座下的支承板。

杆件

脚手架中横向设置或垂直于水平面的竖向杆件。

立杆

脚手架中垂直于水平面的竖向杆件。

外立杆

双排脚手架中离开墙体一侧的立杆,或单排架立杆。

内立杆

双排脚手架中贴近墙体一侧的立杆。

角杆

位于脚手架转角处的立杆。

双管立杆

两根并列紧靠的立杆。

主立杆

双管立杆中直接承受顶部荷载的立杆。

副立杆

双管立杆中分担主立杆荷载的立杆。

水平杆

脚手架中的水平杆件。

纵向水平杆

沿脚手架纵向设置的水平杆。

横向水平杆

沿脚手架横向设置的水平杆。

扫地杆

贴近地面,连接立杆根部的水平杆。

纵向扫地杆

沿脚手架纵向设置的扫地杆。

横向扫地杆

沿脚手架横向设置的扫地杆。

连墙件

连接脚手架与建筑物的构件。

刚性连墙件

采用钢管、扣件或预埋件组成的连墙件。

柔性连墙件

采用钢筋作拉筋构成的连墙件。

连墙件间距

脚手架相邻连墙件之间的距离。

连墙件竖距

上下相邻连墙件之间的垂直距离。

连墙件横距

左右相邻连墙件之间的垂直距离。

斜撑

横向斜撑

与双排脚手架内、外立杆或水平杆斜交呈之字形的斜杆。

剪刀撑

在脚手架外侧面成对设置的交叉斜杆。

抛撑

与脚手架外侧面斜交的杆件。

距离

脚手架高度

自立杆底座下皮至架顶栏杆上皮之间的垂直距离。

脚手架长度

脚手架纵向两端立杆外皮间的水平距离。

脚手架宽度

双排脚手架横向两侧立杆外皮之间的水平距离,单排脚手架为外立杆外皮至墙面的距离。

立杆步距(步)

上下水平杆轴线间的距离。

立杆间距

脚手架相邻立杆之间的轴线距离。

立杆纵距(跨)

脚手架立杆的纵向间距。

立杆横距

脚手架立杆的横向间距,单排脚手架为外立杆轴线至墙面的距离。

主节点

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三杆紧靠的扣接点。

作业层

上人作业的脚手架铺板层。

职责

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的职责

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应具有脚手架作业相关资质。

从事脚手架的施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定期组织体检。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及经医生鉴定患有不适应高空作业的病症人员严禁参加脚手架搭设施工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脚手架作业单位应提供文件,证实脚手架作业人员已经过培训和考核,具有相应资质。

脚手架施工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脚手架安全要求,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等的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有效实施。

搭设高度超过25m且不足50m的高层外脚手架、特殊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在搭设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须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审批签名。专项施工方案除应绘制架体与构筑物拉结图、现场杆件立面、平面布置图外,还应说明脚手架基础做法。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未得到批准以前,不允许开工。

施工单位的职责

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大型、特殊脚手架施工方案的编制,经内部审核后报监理审核批准,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施工方案须报电厂批准。

负责组织有资质的队伍和人员进行施工。

负责组织对现场的风险分析,进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进行现场有效监护。

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监理单位的职责

负责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大型、特殊脚手架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负责对施工单位搭设大型、特殊脚手架时进行现场监督监护。

电厂的职责

应掌握基建工程的特点,了解本工程需搭设脚手架的类型和数量,掌握需搭设的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情况。

派专人或督促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搭设大型、特殊脚手架时应进行现场监督监护。

脚手架搭设(或拆除)、使用中各级作业人员职责

脚手架搭设(或拆除)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了解周边情况。

作业前,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

根据脚手架搭建申请委托单的载荷要求,负责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范有效组织、搭建(或拆除)脚手架。

凡在楼面或其它建筑物上搭设脚手架时,均应验算承重部位的结构强度。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设在未经验算的构筑物上。严禁在各种管道、阀门、电缆架、仪表箱、开关箱及栏杆上搭设、固定脚手架。

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上下脚手架应使用斜道或梯子,不得借助脚手立杆、栏杆或构筑物等攀爬。

脚手架内侧与墙面间隙不宜超过15cm,严禁利用墙面自攻螺丝作为固定脚手架的支撑、拉结点。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可搭设抛撑。

负责并组织脚手架搭建后的自检;负责配合相关技术人员(相关技术人员是指具备建筑工程、机械工程、电气工程等中等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师)对四跨六步以下、作业层为一层的(或横距立杆根数5根以下、高度在25m 以下)一般脚手架的验收与挂牌。

负责大型、特殊脚手架搭建后信息反馈的义务并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和挂牌。

定期组织使用过程中的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巡检,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的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脚手架搭建(或拆除)工作负责人是所辖工作范围一切工作的监护人。

脚手架使用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一般脚手架的搭建,应由负责或使用该脚手架的工作负责人提出脚手架搭建申请要求并办妥相应委托手续。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的搭设申请委托,必须具有经有效审核、批准的该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或方案)方可进行。

脚手架搭建(或拆除)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周边环境进行作业危害分析,识别危险点,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负责向脚手架搭建负责人交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脚手架搭建、使用、拆除作业涉及到临时用电、登高、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负责涉及临时用电、受限空间、分部试转(或调试)等脚手架搭建、拆除作业区域的监护。

参与脚手架验收。负责落地式四跨六步以下、作业面为一层的(或横距立杆根数5根以下、高度在25m 以下)一般脚手架搭设安全性确认、验收签字。

负责并组织工作班人员做好日常上脚手架作业前的检查、安全性确认(签字)。

脚手架使用工作负责人是所辖工作范围一切工作的监护人。

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员职责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架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

在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和脚手架搭设中的安全措施。

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脚手架材质控制要求

脚手架搭设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脚手架的各种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与验收。脚手架的各种材料的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钢脚手架构配件

钢管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 12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

脚手架钢管的尺寸应按表5.1.1.2采用。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kg,宜采用φ48×3.5钢管。

表5.1.1.2脚手架钢管尺寸(mm)

截面尺寸最大长度
外径φ,d壁厚t横向水平杆其它杆
48

51

3.5

3.0

22006500

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旧钢管的尺寸、表面质量和外形应分别符合本标准5.1.1.2、7.1.1、7.1.2的规定。

钢管上严禁打孔。

对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有裂缝的钢管严禁使用。

严禁不同外径的钢管混合使用。

扣件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

脚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对有裂缝、变形扣件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毛竹

用于搭设脚手架主要受力杆件应选用三年以上的毛竹或楠竹,竹杆应挺直,质地应坚韧。毛竹材质的直观鉴别见附录a。

严禁使用弯曲不直、青嫩、枯脆、黑斑、腐烂、白麻、虫蛀及裂纹连通两节以上的竹杆。

毛竹脚手架的立杆、斜杆、顶撑、大横杆有效部分的直径小头应不小于75mm;小横杆的小头应不小于90mm;格栅、栏杆的小头应不小于60mm。

木杆件

木脚手架采用的木材或树种的强度等级应按《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中的有关规定选用,并按其特点分别使用。

针叶树种木材适用的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组别适  用  树  种
tcl7a柏木  长叶松  湿地松  粗皮落叶松
b东北落叶松  欧洲赤松  欧洲落叶松
tcl5a铁杉   油杉  太平洋海岸黄柏  花旗松一落叶松  西部铁杉南方松
b鱼鳞云杉  西南云杉  南亚松
tcl3a油松  新疆落叶松  云南松  马尾松  扭叶松  北美落叶松海岸松
b红皮云杉  丽江云杉  樟子松  红松  西加云杉  俄罗斯红松欧洲云杉  北美山地云杉  北美短叶松
tc11a西北云杉  新疆云杉  北美黄松  云杉-松-冷杉  铁-冷杉东部铁杉  杉木
b冷杉  速生杉木  速生马尾松  新西兰辐射松

阔叶树种木材适用的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适    用    树  种
tb20青冈 门格里斯木  卡普木  沉水稍克隆  绿心木  紫心木  挛叶豆  塔特布木
tbl7栎木  达荷玛木  萨佩莱木  苦油树  毛罗藤黄
tbl5锥栗(栲木)  桦木  黄梅兰蒂  梅萨瓦木  水曲柳  红劳罗木
tbl3深红梅兰蒂  浅红梅兰蒂  白梅兰蒂  巴西红厚壳木
tbll大叶椴  小叶椴

木脚手架的立杆、斜撑、剪刀撑、抛撑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ⅲ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纵向水平杆及连墙件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横向水平杆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ⅱ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木脚手架受力杆件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立杆的梢径不应小于70mm,大头直径不应大于180mm,长度不宜小于6m。

纵向水平杆所采用的杉杆梢径不应小于80mm,红松、落叶松梢径不应小于70mm,长度不宜小于6m。

横向水平杆的梢径不得小于80mm,长度宜为2.1~2.3m。

木、竹脚手架连接用的绑扎材料应选用8号镀锌铁丝或8号回火钢丝。8号镀锌铁丝单根抗拉强度值不应小于2800n,8号回火钢丝单根抗拉强度值不应小于2700n。绑扎材料严禁有锈蚀或机械损伤、严禁重复使用。

脚手板

冲压钢脚手板的材质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中q235—a级钢的规定,其质量与尺寸要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冲压钢脚手板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并应有防滑措施。

竹脚手板宜采用由毛竹或楠竹制作的竹片并列(竹串片)板、竹笆板。

竹片并列板应用直径8~10mm螺栓,间距500~600mm穿过并列竹片拧紧而成,螺栓离端部200~250mm,厚度不小于50mm,螺栓必须拧紧。竹串片板的长度以2.2~2.3m、宽度以250~350mm为宜。当采用竹笆板时,宜横向密编,纵片不得少于五道,周边应用两根竹片(竹片应一反一正)对面夹紧,并打眼穿铁丝扎牢。

如用整竹拼制时,采用大头直径30mm,小头直径20mm~25mm,一顺一倒相互排列,用14号铁丝,间距150mm进行编扎,脚手板两端及中间应对称设置四边双面竹板条,用铁丝绑扎牢固。

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其材质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中ⅱ级材质的规定。脚手板的宽度一般不应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两端应各设直径为4mm的镀锌铁丝箍两道。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脚手架搭设技术要求

采用木、竹或钢管搭设的脚手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外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

脚手架搭设的地基与基础要求

搭设落地式脚手架的地基与基础必须根据脚手架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地基承载力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外脚手架底座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

外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放线定位。

底座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

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

脚手架的立杆、斜杆底端的基础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较坚硬的土层,应将杆件底端埋入土中,立杆埋深不得小于500mm,斜杆埋深不得小于300mm,坑口直径应大于杆件直径100mm,坑底应夯实并垫以垫木,埋杆时应采用垫木卡紧,回填土应分层压实并做成土墩且有排水措施。

松软的土层应处理。在处理后的基础上放置垫木,垫木宽度不小于200mm,厚度不小于50mm,并加绑一道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地表面应为200mm,其下绑扎横向扫地杆。

岩石土层或混凝土地面,应在杆件底端加绑一道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地表面应为200mm,其下绑扎横向扫地杆。

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

脚手架基本载荷要求

各类脚手架的搭设应满足以下基本载荷要求:

结构脚手架270公斤/平方米。

装修脚手架200公斤/平方米。

脚手架搭设技术要求

各种材质脚手架的纵距、步距、横距的间距不得大于表6.3.1的规定。

表6.3.1脚手架纵距、步距、横距的间距m

脚手架类型纵距

(立杆)

步距

(大横杆)

横距

(小横杆)

钢管脚手架21.81.5
竹脚手架1.51
木脚手架1.51.2

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表6.3.2的要求。

表6.3.2脚手架搭设基本要求

项目名称结构脚手架装饰脚手架
单排双排单排双排
大横杆间距(步高或步距)不大于1.60m不大于1.80m
第一步架步高一般为1.60~1.80,且不大于2.00
小横杆间距不大于1.00m不大于1.50m
15~18m高度段内铺板层和作业层的限制铺板层不多于六层,作业层不超过两层
不铺板时,小横杆的部分拆除每步保留,相间抽拆,上下两步错开,抽拆后的距离为:结构架不大于1.50;装饰架不大于3.00
剪刀撑沿脚手架纵向两端和转角处起,每隔10m左右设一组,斜杆与地面夹角为45°~60°,并沿全高度布置

钢脚手架高度在30米以下时,其立杆纵距不大于1.80m、30~40米不大于1.5m、41~50米不大于1.0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

毛竹脚手架高度在20米以下时,其立杆纵距不大于1.80m、20米~30米时不大于1.20m。

外脚手架的连墙件设置与拉结,必须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外脚手架应分别设1.2米和0.6米高两道护身栏和设18cm高档脚板;上料口四角也应设安全护栏。护栏高度为1.2m。

剪刀撑与横向斜撑搭设要求

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宜按表下表6.3.7.1.1的规定确定。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

表6.3.7.1.1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

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α45°50°60°
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n765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

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应符合本标准第6.3.8条的规定。

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

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斜撑的固定应符合本标准第6.3.8条的规定。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

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闭型双排脚手架可不设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道。

高层钢管外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脚手架最高点与高压电线间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必须符合下表要求:

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m

电压kv<11~1035110220
安全

距离m

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
沿水平方向1.01.52.04.06.0

在授电后待运、试运的升压站、主变、启动变或其他待运设备等区域处搭设脚手架时,必须办理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在运行人员做好安措,挂好接地线、设置好安全围栏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搭设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钢脚手架水平杆、斜腹杆、立杆、斜撑、剪刀撑的对接、搭接要求

水平杆

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平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纵距的1/3;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斜腹杆

斜腹杆宜采用通长杆件,当必须接长使用时,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

立杆

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和扣件固定。

斜撑、剪刀撑

斜撑、剪刀撑严禁使用对接扣件连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和扣件固定。

木、竹杆件搭接、绑扎点的铁丝余梢应内弯,以不伤害人为度;其长度不应大于150mm,毛竹绑扎点以外的余梢不得大于300mm。木、竹脚手架的绑扎,可根据具体的绑扎方式(如缠绕法、平插法、斜插法等)、用途,选用对应抗拉强度的镀锌铁丝,材料可采用8号~12号镀锌铁丝。

脚手架防护栏杆搭设要求

脚手架防护栏杆应由上、中两道横杆及栏杆柱(脚手架立杆)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中杆离地高度为0.5~0.6m。必要时,宜设置同等材质的挡脚杆(下杆)。

脚手架临边防护栏杆的搭设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毛竹搭设

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0m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0mm,并须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铁丝绑扎,且无泻滑。

木杆搭设

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稳固无动摇。

钢管搭设

钢管栏杆均采用φ48×3.5mm的管材,以扣件固定。

外脚手架外侧必须设置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挡脚板应安装在外立杆的内侧并与脚手板同步设置。

脚手架防护栏整体构造应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移动式脚手架

移动式脚手架只能在平稳、坚固的地表上使用。

移动式脚手架立杆应保持垂直,上部适当向内收紧,作业面不得超出底脚。

移动式脚手架的高度要适宜移动。立杆底部和作业层立面应分别设置扫地杆、剪刀撑或斜撑,作业面应按规定满铺脚手板。

移动式脚手架作业层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移动式脚手架宜使用带刹车的轮子,轮子与架体的接合应牢固可靠。

移动式操作平台(包括原料平台、工作平台)应根据施工荷载实际情况经设计决定,且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1991)第5.1.1条之规定。

移动式脚手架工作时应与构筑物绑扎牢固,并将其滚动部分固定住。移动前,脚手架上的材料、工具以及施工垃圾等应清除干净。移动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脚手板的铺设要求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构筑物的间距120~150mm。

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此三种脚手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脚手板应铺设平稳两头并用镀锌铁丝绑牢,不平处用木板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不稳定物体(如砖块或石块)垫。

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下方应设监护或安全网。

竹笆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且采用对接平铺,四个角应用直径1.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

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地固定。

外脚手架斜道的搭设要求

斜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斜道宜附着外脚手架或建筑物设置。

运料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宜采用1∶6,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3。

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

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运料斜道两侧、平台外围和端部均应按规范设置连墙件;每两步应加设水平斜杆;应按规范规定设置剪刀撑和横向斜撑。

斜道脚手板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脚手板横铺时,应在横向水平杆下增设纵向支托杆,纵向支托杆间距不应大于500mm。

脚手板顺铺时,接头宜采用搭接;下面的板头应压住上面的板头,板头的凸棱外宜采用三角木填顺。

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50~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宜为20~30mm。

检查与验收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脚手架检查和验收制度,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脚手架必须通过检查验收合格和挂牌后才能使用,《脚手架验收合格牌》(见附录c);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搭设的脚手架进行验收签证检查登记和抽检工作,《华能长兴电厂标段承包商脚手架验收签证专项检查表》(见附录b)。脚手架检查与验收还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节相关要求及5.4、7.1.4的要求,落地式脚手架验收记录表(见附录d)。

钢脚手架构配件检查与验收

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jgj 130-2001的规定。

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

旧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钢管弯曲变形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表8.1.5序号4的规定。

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抽样检测。

新扣件的附件(t形螺栓、螺母、垫圈)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中a3的规定;螺纹要符合《普通螺纹》(gb196)的规定;垫圈要符合《垫圈》(gb96)的规定。

新扣件不应有裂纹、气孔,也不宜有砂眼或影响其使用性能的铸造缺陷,并将影响外观质量的粘砂、浇冒口残余、披缝、毛刺、氧化皮等清除干净。

扣件与钢管的贴合面要严密合形,保证与钢管扣紧时接触良好,扣件夹紧钢管时,开口处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m。

扣件的活动部位应使其转动灵活,旋转扣件的两旋转面间隙要小于1mm。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过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t形螺栓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新、旧扣件均应进过防锈处理。

大型、特殊的扣件式脚手架验收还应符合以下抽样数目及质量判定表准:

钢管脚手架扣件抽样检查数目及质量判定标准

项次检 查 项 目安装扣件数(个)抽检数量(个)允许不合格数(个)
1连接立杆与纵(横)向水平杆或剪刀撑的扣件;接长立杆、纵向水平杆或剪刀撑的扣件。51~9050
91~15081
151~280101
281~500202
501~1200323
1201~3200505
2连接横向水平杆与纵向水平杆的扣件(非主接点处)。51~9051
91~15082
151~280133
281~500205
501~1200327
1201~32005010

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冲压钢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脚手板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报告,尺寸偏差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且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

钢板厚度不要小于2mm,表面的锈迹斑点直径不大于5mm,并沿其横截面不能多于三处,有锈蚀脱层者一般不能使用,有裂纹、凹陷严重者也不能使用。若用型钢、钢筋组合焊接脚手板,焊条要符合国家现行《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焊条》的要求,且焊条的型号应与本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新、旧钢脚手板的挠曲应控制在:≤ 4m板挠曲≤12㎜;> 4m板挠曲≤16㎜。

新、旧钢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

木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木脚手板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质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竹笆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的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5.4.2条的规定。

毛竹材

竹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2款。

竹材宜采用白露后采伐的毛竹(或楠竹)。

检验方式:将竹材在距离根部约三四节处用锯锯断或用刀砍断观察,其断面上如呈有明显斑点者或将竹材浸入水中后,竹内有液体分泌出来,而水中有很多泡沫产生者,就可推断白露以前所采伐。反之,如果杆壁断面上无斑点或浸水后无液体分泌及泡沫产生者,则可推断为白露后采伐。(注:产于四川、湖南、湖北的毛竹称为楠竹。)

原木

原木的检查与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3款。

木脚手架搭设高度就符合以下要求:

当选材、材质与构造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单排架不得超过20m,双排架不得超过25m。因需超过25m时,需按《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五章进行设计计算确定,但增加后的总高度不得超过30m。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5篇 基建工程用电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 在油区、制氢站、加油站区围墙内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

第三条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二章 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特殊作业安 全措施票”。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六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允许接入公用电网(正式运行的电源)。 第八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 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三)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 2.5m, 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四)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或金属容器内作业装设的 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12v;

(七)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 闸一保护。

第九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 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 停电处理。

第十条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 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十一条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策划部电气专业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装、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第6篇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各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减轻职业危害和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不安全情况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东方希望集团公司《安生标〔2016〕4号三级安全教育管理标准》的要求,结合基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对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外来参观、指导、检查和厂家服务人员等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东方希望集团公司《安生标〔2016〕4号三级安全教育管理标准》

q/xwrd/gl-aq-000-2016 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施工管理考核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3.1 主要负责人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分管基建的总监,或监理单位总监、副总监或各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副经理等。

3.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参建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3 其他从业人员

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3.4 厂家服务人员

指因企业购买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厂家需要来企业进行安装、调试等工作技术指导人员。

3.5 三级安全教育

指厂(公司)级、部门(项目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第一级由厂(公司)安监部组织,第二级由部门(项目部)安全工程师组织,第三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3.6 两级安全教育

指部门(项目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第一级由部门(项目部)安全工程师组织,第二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4 职责

4.1 公司的职责

4.1.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东方希望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1.2 对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对不合格人员提出撤换意见;

4.1.3 抓好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培训;

4.1.4 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的落实;

4.1.5 做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参建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安全施工作业票许可人、审批人的安全培训工作,并组织相关安全考试,做好安全培训记录;

4.1.6 监督各参建单位是否按期正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参建单位提出改正和考核意见。

4.2 施工单位的职责

4.2.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2.2 组织本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

4.2.3 组织开展本单位参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班前会、班组安全活动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归档工作;

4.2.4 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前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

4.2.5 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的落实。

4.3 监理单位的职责

4.3.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3.2 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对不合格人员提出撤换意见;

4.3.3 监督各施工单位是否按期正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施工单位提出改正和考核意见。

4.3.4 抓好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

4.3.5 组织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负责人、签发人的安全培训工作,并组织相关安全考试。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5.1.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1.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1.3 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1.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本单位相关班组的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5.1.5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1.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 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5.2.1 其它从业人员初次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经各级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相应的生产工作。

5.2.2 其它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2.3 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2.4 其它从业人员每年由本单位安监部门集中组织一次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考。考试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5.2.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2.6 其它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质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5.2.7 各参建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5.2.8 基建工程发生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按“四不放过”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5.2.9 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5.3.1 厂(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

5.3.2 安环部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部门(项目部)安全生产流程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作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3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4 参建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与要求

5.4.1 在承包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对基建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交底、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中与本承包项目有关内容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使施工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工程特点。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

5.4.2 为强化安全教育,切实履行建设方的主体责任,公司安环部根据基建工程的施工要求和具体特点,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作业。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具体特点;

基建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

基建工程施工区域内的主要危险作业项目和场所,安全注意事项;

电力系统基建工程典型事故教训;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职业健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基建工程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5.5 班组安全活动的要求与内容

5.5.1 班组安全活动的要求

各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人员按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强化日常安全学习工作,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班组安全活动应至少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班组兼职安全员应按照活动计划安排,具体负责安全活动的组织开展工作;

安全活动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

各施工单位应对活动形式、内容、记录要求等进行规定,监理单位和公司安环部应定期检查。

5.5.2 班组安全活动的内容

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结合事故案例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防火、防触电、防机械伤害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隐患排查、违章纠正等活动;

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学习讨论;

现场作业危险点分析和风险管控;

安全技术讲座,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其他。

5.6 班前会的要求与内容

各施工单位班组必须每天召开班前会,由班组长主持进行,班前会内容应包括:

5.6.1 学习本班组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6.2 提出前一天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5.6.3 布置当日的工作内容、注意事项和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6.4 听取班组员工的对工作的安全建议。

5.7 参观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7.1 进入基建现场前,接待参观单位应向参观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介绍。在现场参观期间,接待单位应派专人陪同监护。

5.7.2 安全注意事项介绍的主要内容: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参观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5.8 检查指导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8.1 进入基建现场前,接待检查指导的单位应向检查指导人员进行现场重要施工信息介绍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交底。

5.8.2 现场重要施工信息介绍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交底主要内容:

现场主要的施工情况和重大的作业安排。

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5.9 厂家服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9.1 在进入基建现场进行服务工作前,除了必须履行必要的工作许可手续外,接待部门(项目部)应向厂家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建立教育档案,教育结束后,受教育人和教育人应在教育档案上签字。接待部门(项目部)应将教育档案(复印件)交监理单位和安环部备案。

5.9.2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办负责检查与考核。

6.2 本标准按《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施工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7篇 某基建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要点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的组织管理、设施及使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基建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194-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jgj46-2005(j4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dlt 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施工用电规定和组织管理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 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施工用电组织管理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施工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

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

凡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专业人员进行接引或变动。接引或变动前应对设备做好电气检查记录。进行接引或变动电源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 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配电室的值班巡视工作应按《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检修断开电源应如下规定执行。

对准备停电进行作业的电气设备,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

在停电电气设备上作业前,做到:

运行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

严禁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作业;必须拉开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

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将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设备倒送电。

断开电源后,必须将电源回路的动力和操作熔断器取下,就地操作把手拆除或加锁,并挂警告牌。

在靠近带电部分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戴静电报警安全帽,作业时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表3.2.11.4的规定。

表3.2.11.4 工作人员工作时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设备电压

设备电压

kv

距离

m

设备电压

kv

距离

m

≤13.8

35

110

0.35

0.6

1.5

220

330

500

3.0

4.0

5.0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恢复送电如下规定执行。

停电设备恢复送电前,必须将工器具、材料清理干净,拆除全部接地线,收回全部工作票,撤离全部作业人员,向运行值班人员交办工作票等手续。接地线一经拆除,设备即应视为有电,严禁再去接触或进行作业。

严禁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在线路或设备上进行任何作业。

施工用电设施管理

35kv及以下施工用电变压器的户外布置。

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及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应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式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有腐朽、劈裂。铁横担、铁包箍不得锈蚀或有裂纹。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4.6.1—表4.6.3的要求。

表4.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

1

2

2.5

表4.6.2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线路电压

kv

<1

1~10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m

人员频繁活动区

6

6.5

非人员频繁活动区

5

5.5

极偏僻区

4

4.5

公路及主要道路

6

7

铁路轨顶

7.5

7.5

构筑物顶部

2.5

3

表4.6.3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线路电压(kv)

<1

1~10

35

最小水平距离(m)

1

1.5

3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距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电力线必须位于弱电线上方。线间距离应满足表4.8的要求。

表4.8 同杆线路最小距离 m

杆型

直线杆

分支(或转角)杆

10kv与10kv

0.8

0.45/0.6a

10kv与低压

1.2

1.0

低压与低压

0.6

0.3

低压与弱电

1.2

a距上面的横担取0.45m,距下面的横担取0.6m

通信、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线上,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m,钢线应接地。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直接埋设,埋深不得小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明显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100mm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m。电缆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止触电的措施。

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开关柜或配电箱应坚固,其结构应具备防火、防雨的功能。箱、柜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牢固。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导线进出开关柜或配电箱的线段应加强绝缘并采取固定措施。

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配电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一保。

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距离大于5m时应设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至固定式开关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40m,且应用橡胶软电缆。

施工用电的运行及维护班组应配备足够的绝缘工具。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要求见表4.17。

表 4.17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要求

序号

名称

电压等级

kv

试验

周期

试验时间

min

交流耐压

kv

泄漏电流

ma

附注

1

绝缘棒

6~10

一年

5

44

2

绝缘夹钳

≤35

一年

5

三倍线电压

3

绝缘手套

高压

六个月

1

8

≤9

4

绝缘手套

低压

六个月

1

2.5

≤2.5

5

橡胶绝缘鞋

高压

六个月

2

15

≤7.5

6

验电笔

6~10

六个月

5

40

发光电压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施工用电使用规定

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多路电源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的,开关旁应标明负荷名称,单相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

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头应选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

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手动操作开启式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

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橡胶软电缆。

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不得架设在脚手架上。

施工照明使用规定

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的高层构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

碘钨灯等特殊照明灯的金属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支架不得带电移动。

工棚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的墙面或顶棚不得小于2.5cm。穿墙时应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应有保护罩,其电源线应使用橡胶软电缆。

行灯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其一、二次侧都应有熔断器。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二次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或接零。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得接地。

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照明采用220v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灯具必须有保护罩,电源线必须用橡胶软电缆,穿过墙洞、管口处应设保护套管,装设高度应为施工人员触及不到的地方。严禁用220v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接地及接零

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及变压器的金属外壳。

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铁工等的工作平台。

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铁制的集装箱式办公室、休息室及工具间。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至接地网上;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上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当施工现场采用低压侧为380/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时,应按gb 50194的规定,采用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分工的接零保护。

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或保护地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接地。

接零保护的规定

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起重机轨道接零后,应再重复接地。

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严禁接任何开关或熔断器。

接引至移动式和手提式电动机具的保护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积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

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地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勾挂。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保护零线。

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另一部分采用接零保护。

使用外借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的保护方式一致。

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8篇 某基建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拆卸的管理工作、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基建工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令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如:起重机械、客货电梯、升降机、各种工程机动车辆。

4 职责

4.1 各承包施工单位对进入本项目工程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护保养符合国家法规、地方条例和有关规定负责。

4.2 监理单位对各承包施工单位进场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护保养符合国家法规、地方条例和有关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4.3 电厂对各承包施工单位进场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护保养符合国家法规、地方条例和有关规定负有监督、协调管理职责。

4.3.1 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租赁的特种设备应当在签订的特种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4.3.2 验明各承包施工单位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承揽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的资质(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

4.3.3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特种设备性能要求,监督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承包单位技术责任人签字,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安装、拆卸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4.3.4 验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有的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修特种设备操作证,

4.3.5 验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岗位责任制、维护保养制度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特种设备的进场

5.1.1 各承包施工单位(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供进场审核(以单台设备为单位)。

5.1.1.1 各承包施工单位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承揽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的资质(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

5.1.1.2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5.1.1.3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5.1.1.4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5.1.1.5 租赁的特种设备应当在签订的特种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5.1.2 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各承包施工单位申请的特种设备符合进场要求,签署审核意见,按类别建立进场设备清册,并报电厂备案。

5.1.3 电厂按类别建立进场设备清册,登记进、退场日期,每月一次报股份公司工程部质安处。

6 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

6.1 各承包施工单位(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对下列安全事项负责。

6.1.1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特种设备性能要求,编制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6.1.2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特种设备及现场施工条件;

6.1.3 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6.1.4 制定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1.5 将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6.1.6 各承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各承包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6.1.7 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后,各承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6.1.8 对投入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每周测量一次垂直度和沉降量,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6.2 项目监理单位对下列安全事项负责。

6.2.1 审核建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并按类别建立进场特种设备清册;

6.2.2 审核特种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2.3 审核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监理单位总监签字;

6.2.4 旁站监督特种设备安装单位执行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6.2.5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施工作业使用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6.2.6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施工作业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施工作业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电厂报告。

6.3 电厂对下列安全事项负责

6.3.1 根据施工现场给出塔式起重机的布置位置;

6.3.2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6.3.3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在接到项目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7 特种设备的检查、维护

7.1 起重机械的检查、保养、维修和检验规定

7.1.1 起重机械的检查

7.1.1.1 经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次使用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

7.1.1.2 经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月应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检查,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检查。

7.1.1.3 经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年对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实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7.1.1.4 起重机械遇到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大风后,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7.1.1.5 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起重机械应进行一次以1.25倍额定载荷的静载试验,试验时间为10分钟。

7.1.2 起重机械的保养、维修

7.1.2.1 经常使用(在检修期间内)的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起重机械驾驶员或进过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

7.1.2.2 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内容:定期维护保养的周期、内容按企业定期检查的周期、内容进行。

7.1.3 起重机械检修的有关规定:

7.1.3.1 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将起重机械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械工作的位置;

7.1.3.2 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7.1.3.3 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切断主电源、加锁并悬挂标志牌;

7.1.3.4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7.1.3.5 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吊钩上的缺陷严禁补焊处理;

7.1.3.6 起重机械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7.2 客货电梯、升降机的检查、保养、维修和检验规定

7.2.1 客货电梯、升降机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分为每周、每季、每年。

7.2.2 客货电梯、升降机检查、保养、维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7.2.2.1 在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时,电梯轿厢内不准载客或装货,同时应在电梯各层门厅前、轿箱内操纵箱、机房控制柜等处悬挂“检修停用”、“禁止合闸”等警告牌。

7.2.2.2 客货电梯、升降机进行检查、试验、修理、清洁工作时应将机房电源开关断开,以保证安全。

7.3 工程机动车辆的检查、保养、维修规定

7.3.1 工程机动车辆检查、保养、维修,分为例保、定期检修保养、大修。

7.3.1.1 出车前应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例保),检查合格才能出车。

7.3.1.2 工程机动车辆的检查保养、大修按车辆的有关规定(如车辆使用、检查、维护说明书)执行。

8 检查与考核

8.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8.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9篇 某基建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范围内基建、生活、办公区及与基建相关联的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焊接检修场所、锅炉等。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1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与定义

3.1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间接方式的作业:

3.1.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3.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3.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2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贮存或贮存过可燃气体(液体)、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系统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变压器本体及与本体相连接的设备;危险化学品库、氧气和乙炔站;防腐作业期间的相关设备。

3.3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4 动火管理

4.1 动火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出管辖范围内工程各节点的重点防火部位,执行动火审批和许可证制度,并向项目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1.2 重点防火部位施工现场动火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4.2 动火审批权限。

4.2.1 一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和电厂的安质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许可,电厂分管基建的副厂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一级动火期限为1天,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2 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部门(工段)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安监人员、消防保卫人员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三天,二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3 一、二级动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由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动火许可证交还给施工单位留存;一份交监理单位留存;一份交电厂安质部留存。

4.2.4 一、二级动火许可手续的各级人员应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部批准书面公布,并向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2.5 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4.2.6 当油、氢、制粉等系统一经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电气开关室电缆沟(井)开始铺设电缆时,动火作业宜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4.2.7 若动火工作与生产区域或试运行的设备、系统有关时,应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并履行分级审批手续。

4.2.8 除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在现场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固定场地进行焊割作业的,可以不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仍需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4.3 动火的现场监护。

4.3.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许可证的填写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4.3.2 一、二级动火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持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进行监护,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3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及项目监理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3.4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应指定人员,并和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3.5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5 动火工作原则

5.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5.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5.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5.4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5.4.1 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5.4.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5.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5.4.4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4.5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6 确保动火安全的技术措施

6.1 油罐区、燃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

6.1.1 需动火的设备和管道与运行或备用系统已全部隔绝。

6.1.2 需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特别对低位设备和管道应按规定用蒸汽或其它方法进行有效冲洗。确实做到管道已泄压、无油、无可燃气体。

6.1.3 完成冲洗后,各隔绝阀门应挂警告牌,与油罐或回油管相连的阀门应加堵板、上锁。

6.1.4 对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应拆开通往运行或备用设备相连接的法兰,油罐一侧的管道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在运行和备用设备可靠装上严密的堵板,并将动火管道两端通大气。通气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通火的管径。与燃油设备和管道连接的第一只蒸汽阀门及仪表一次阀上也应装设堵板。如特殊部位确有困难时,须经有关人员商定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如:喷入泡沫灭火液、用蒸汽封住等,但必须有一端通大气。

6.1.5 对需要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还可以采用泥巴(或肥皂)、灌水、打入泡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6.1.6 油罐、油管道等动火,应密切注意当时风向、风力、周围环境和设备连接情况,动火地点应处于下风向。若在高处动火,特别是气焊切割,应采取防止火星飞溅的措施。油罐动火,需强制通风48h,动火期间不得停止强制通风。

6.1.7 进入油罐、污油池等箱体内部动火工作时,应把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全部拆开、隔绝,存油清除干净,用蒸汽反复冲洗干净,并采取强力通风排除油气后,用测燃仪检查内部应无可燃气体。

6.1.8 电气工具不准放在油罐箱体内部。照明应使用12v防爆灯。在油罐箱体内不宜长时间工作。箱外应有专责联络人,并应经常保持联系。检修工具应使用铜或其它有色金属制做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6.1.9 电焊、气焊设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应距油库区外10m。电源应装在油罐围墙外。电源线应完好无损。电源线通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止轧坏的措施。禁止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

6.1.10 在燃油设备上电焊作业,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须焊接的同一设备上,其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约1m距离内,禁止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或借用其它管路代替回路接地的方法,禁止使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

6.1.11 动火现场必须配足灭火器材。动火手续未办理或安全措施不符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动火。

6.2 储煤、制粉、输煤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2.1 原煤仓动火前,应先进行对流通风或其它强行通风,内部和周围积煤必须清除干净。

6.2.2 在磨煤机进出口处动火前应将磨煤机内煤粉走空,打开进出口,检查、监视内部有无火星和积煤自燃。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动火。

6.2.3 输煤系统动火必须将设备停止运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6.2.4 传动机械、支架、罩壳、分离器、碎煤机、电动磅秤、通风设备、各种管道动火前,要将周围积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净,皮带、落煤斗管口等应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开。

6.2.5 落煤斗、落煤管、吸尘器等动火前,应将内部存煤(粉)放尽,皮带上积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绝,并要采取降温措施。

6.2.6 堆取料机等设备动火,应在停止使用条件下才可进行,动火前应清理周围杂物、易燃物,皮带上积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应采取降温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

6.2.7 在皮带上方动火前必须用水将皮带冲湿,工作完毕后必须用水冲洗导料槽内部,确保无火种遗留。

6.2.8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它杂物,方可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终结手续。

6.3 汽轮机、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3.1 动火前必须将油放尽,动火部分在动火前必须清楷、冲洗干净。

6.3.2 动火工作员工必须了解油系统清况,动火前,必须将动火部分与系统可靠隔绝。

6.3.3 油箱动火时,应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放尽箱内存油,冲洗干净,并打开盖子后再动火。

6.3.4 变压器在运行状态下,一般不进行动火作业。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工作属一级动火。

6.3.5 变压器附件动火,如能将附件与本体断开,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进行的,可不用动火安全措施票。

6.4 脱硫防腐作业

6.4.1 施工区域必须采取严密的全封闭式隔离措施,严格执行出入制度,严禁火种进入。

6.4.2 减少吸收塔、烟道内的可燃物,脚手板、盖板等采用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积物料。

6.4.3 吸收塔、烟道内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设备的温度不能过高施工时照明设备应远离衬胶好防腐涂层,以防烘烤产生明火。

6.4.4 脱硫系统的吸收塔、箱、罐及烟道衬鳞片防腐,施工过程中均会挥发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应在吸收塔内安装两台防爆型轴流通风机,保证通风良好减少挥发气体的积聚。

6.4.5 在防腐之前,所有相关的焊接工作,特别是在吸收塔、烟道上的支吊架、测点接管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结束后,不得进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关热处理作业。

6.4.6 吸收塔防腐施工完成后,吸收塔入口、出口烟道安装连接作业前,必须用防火布或金属板全部封堵,缝隙堵塞严实,所有的管口全部严密封堵,确保无电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内,施焊、切割时,设立监护人,配足灭火器,跟踪监护,确保安全。

6.5 其它动火规定

6.5.1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有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放尽,用清水将箱体内外冲洗干净,拆开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绝,并在阀门上挂危险牌(有的应上锁)。

6.5.2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通向箱体的一侧拆开,另一侧通大气,并用清水冲洗隔绝。

6.5.3 在氢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氢气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

7 检查与考核

7.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7.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10篇 基建工程作业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措施要点

为规范公司投资建设的新建及改、扩建基建工程作业现场临时用电,控制安全风险,防范人身事故,依据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制定本措施要点。

一、职责

(一)业主项目部

负责组织本单位在建工程作业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以及指导、监督、检查。

(二)监理项目部

负责施工项目部作业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对施工项目部临时用电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施工项目部

1、对工程作业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负总责;

2、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编制作业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经监理项目部审批同意后执行;

3、负责临时用电系统的使用、维护、保养、拆除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订制配电箱;

4、负责对作业现场临时用电过程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并落实;

5、负责建立作业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台帐和相关资料。

二、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一般要求

1、施工项目部按国家规程、规范编制作业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符合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经监理项目部审批后执行。

2、施工项目部应按审批的方案进行用电布设,完成后须经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施工用电设施的编制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 必须经过实地考查,了解总体情况;

(2)根据野外(露天)施工的特点,各种设施必须具备防水、防火功能;

(3)供电线路的走向必须合理,在尽量减少支线的情况下能满足各工作点的用电需求,避免产生重复接线;

(4)对施工现场的总体负荷必须充分估算,根据总体负荷选择相应的施工变压器和总配电箱;按总体负荷计算出电流值,根据电流值大小选用合适的导线或电缆。

4、施工项目部作业现场专职电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必要的电气及安全操作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书;

(2)掌握触电后的应急救援方法,如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3)身体检查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精神病、色盲等。

5、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由现场专业电工负责运行及维护,做好日常管理台帐,监理项目部对电工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2)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箱门上附有负责人名字及电话。

(3)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5)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6)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

(7)连接使用的各种用电机具、工具等严格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工程安全和环境管理设施规范应用手册(2007版)》、《广西电网公司施工机具管理办法(q/csg-g*pg213038-2022)》执行。

(二)现场施工用电设施要求

1、变压器

(1)32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 m,腰栏距带电部分不能小于0.2 m,柱埋深不少于2 m。

(2)56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应装设在不低于0.5 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 m的栅栏,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离,10kv及以下的不小于1m;35kv不小于1.2m。

(3)变压器安装点必须悬挂上“止步,高压危险”等警示标志。

(4)变压器在安装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试验。

(5)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的接地必须接触良好,连接牢固,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6)变压器的高、低压侧均应装上空气开关,以保护其本体。

2、配电线路

(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2)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3)电力线如用绝缘铝绞线时,其截面应根据负荷而定,但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o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16mm2。

(4)动力、照明线在同一横担上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n、l2、l3、pe;

(5)架空线路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宽度大于0.4mm的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不应小于140mm。

(6)架空线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必须使用拉线保护,且在拉线离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油漆示警。

3、电缆线路

(1)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2)临时使用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必须加设防护钢管。

4、配电箱及开关箱

(1)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2)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4)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5、电器装置的选择

(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禁止使用hk2型、hk8型闸刀开关,禁止使用瓷插式熔断器及hd裸露型开关。

(2)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a、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b、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c、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d、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e、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3)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零线有一个连接点,且严禁断开电路。

(4)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其设置和选择原则同总配电箱要求。

(5)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第11篇 基建工程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管理要点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施工升降机安装与使用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齿轮齿条式、钢丝绳式和混合式施工升降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梯、矿井提升机、无导轨架的升降平台。

本标准不适用于额定起重量不小于500kg的强制式、曳引式和液压直顶式简易升降机。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055-2007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gbt l0054-2005  施工升降机

db 42-2007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程

jgj 160-2008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术语和定义

施工升降机

用吊笼载人、载物沿导轨做上下运输的施工机械。

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

采用齿轮齿条传动的施工升降机。

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

采用钢丝绳提升的施工升降机。

混合式施工升降机

一个吊笼采用齿轮齿条传动,另一个吊笼采用钢丝绳提升的施工升降机。

货用施工升降机

用于运载货物,禁止运载人员的施工升降机。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用于运载人员及货物的施工升降机。

导轨架

用以支撑和引导吊笼、对重等装置运行的金属构架。

底架

用来安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及围栏等构件的机架。

地面防护围栏

地面上包围吊笼的防护围栏。

附墙架

按一定间距连接导轨架与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结构,从而支撑导轨架的构件。

吊笼

用来运载人员或货物的笼形部件,以及用来运载物料的带有侧护栏的平台或斗状容器的总称。

天轮

导轨架顶部的滑轮总成。

层站

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结构上供吊笼停靠和人货出入的地点。

层门

层站上通往吊笼的可封闭的门。

层站栏杆

层站上通往吊笼出入口的栏杆。

施工升降机的一般要求

施工升降机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t10054-2005《施工升降机》中5.1.1~5.1.3的要求。

对垂直安装的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4.2的规定。对倾斜式或曲线式导轨架的齿轮齿条施工升降机,其导轨架正面的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4.2的规定。

表4.2安装垂直度公差值

导轨架架设高度 h(m)h≤7070100150h>;200
垂直度公差值(mm)不大于导轨架架

设高度的1/1000

≤70≤90≤110≤130

人货两用或额定载重量400kg以上的货用施工升降机,其底架上应设置吊笼和对重用的缓冲器。

施工升降机上的电动机及电气元件(电子元器件部分除外)、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金属外壳的对地绝缘电阻应符合《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的要求。

在进行安装、拆卸和维修时,若在吊笼顶部进行控制操作,则其他操作装置均不应起作用,但吊笼的安全装置仍起保护作用。

在施工升降机底部(防护围栏)易于观察的位置固定标牌;货用施工升降机必须有不允许载人的明显标志。

传动系统齿轮与齿条,滚轮运转应平稳,不应有冲击,振动及异常响声。

上一页12下一页物料提升机

卷扬机

卷扬机应符合以下规定:

卷扬机不得用于运送人员;

露天作业的卷扬机应有防雨措施;

卷扬机安装地点应平整,与基础或底架的连接应牢固,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卷扬机用于起吊重物时,应安装上升行程限位开关且灵敏可靠,根据施工情况,如使用超载保护、超速保护、下降行程限位开关时,应保证其灵敏可靠;

外露传动部位防护罩应齐全完好;

短路和过载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装置工作应灵敏可靠;

滑轮与钢丝绳应匹配;

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作为物料提升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升降机基础应能承受最不利工作条件下的全部载荷;

基础周围应有排水措施。

附墙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隔、悬高高度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附墙架的材质应与架体相同,不应采用木质和竹竿等做附墙架;

附墙架与物料提升机架体之间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附墙架及架体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缆风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提升机无法用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

提升机高度在20m及以下时,缆风绳不应少于1组,提升机高度在21-30m时,缆风绳不应少于2组;

高架提升机不应使用缆风绳。

安全防护装置

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工作可靠有效。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必须灵敏有效,动作可靠,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安全装置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吊笼(篮)停留时不应有下滑,在空中再启动上升时,不应有瞬时下滑;

sc型升降机的每个吊笼上应装有渐进式安全器,其制动距离应为0.25-1.2m,不应采用瞬时式安全器;

吊笼门升降应自如,连锁性能应良好,只有当吊笼门完全关闭后,吊笼才能启动;

人货两用升降机和额定载重在400kg以上的货用升降机,其底座上应安装吊笼和对重的缓冲装置;

断绳保护装置应完好,反应应灵敏,动作应可靠;

sc型升降机均应设置一对以上防坠安全钩。

限位开关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升降机应设置自动复位型的上、下限位开关;

上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当提升速度小于0.8m/s时,上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笼触发限位开关后,留有的上部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8m;当提升速度大于0.8m/s时,上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笼触发限位开关后,上部安全距离应能满足下式的计算值:

l=1.8+0.1v2

式中:l――上部安全距离(m);

v――提升速度(m/s);

下限位开关安装位置应能保证吊笼额定载荷下降时触板触发该开关,使吊笼制停,此时触板离触发下极限开关还应有一定行程。

极限开关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极限开关应能切断总电源;

非自动复位型的极限开关,其动作后必须手动复位后才能使吊笼重新启动;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上极限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上极限开关与上限位开关之间的行程距离:ss型升降机为0.5m;sc型升降机为0.15m;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吊笼碰到缓冲器之前,下极限开关应首先动作。

施工升降机运动部件与建筑物和固定施工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25m。

施工升降机附近有架空线路时,应满足最小安全距离的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防护围栏

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设置地面防护围栏。

地面防护围栏可采用实体板、冲孔板、焊接或编织网等制作。网孔的孔眼或开口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地面防护围栏的网孔孔眼或开口尺寸(单位为㎜)

与相近运动部件的间隙(a)孔眼或开口的尺寸(b)
a≤22b≤10
22≤a≤50b≤13
50≤a≤100b≤25
注:若孔眼或开口是长方形,则其宽度不应大于表内所列最大数值,其长度可大于表内所列最大数值

地面防护围栏的任一25000mm2的方形或圆形面积上,应能承受350n的水平力而不产生永久变形。

地面防护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8m。对于钢丝绳式的货用施工升降机,其地面防护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5m。

围栏登机门应装有机械锁止装置和电气安全开关,使吊笼只有位于底部规定位置时,围栏登机门才能开启,且在门开启后吊笼不能起动。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围栏登机门应装有电气安全开关,是吊笼只有在围栏登机门关好后才能起动。

当附件或操作箱位于施工升降机防护围栏内时,应另设置隔离区域,并安装锁紧门。

停层防护

一般要求

各停层处应设置层门。

层门不应突出到吊笼的升降通道上。

层门应保证在关闭时人员不能进出。

层门可采用实体板、冲孔板、焊接或编织网等制作,网孔门的孔眼或开口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承载性能应符合规定。

层门不得向吊笼运行通道一侧开启,实体板的层门上应在视线位置设置观察窗,窗的面积不应小于25000mm2。

全高度层门开启后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0m。在特殊情况下,当进入建筑物的入口高度小于2.0m时,则允许降低层门框架高度,但净高度不应小于1.8m。

高度降低的层门两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1m的护栏,护栏的中间高度应设横杆,踢脚板高度不小于100mm。侧面护栏与吊栏的距离应为100mm~200mm。

水平滑动层门和垂直滑动层门应在相应的上下边或两侧设置导向装置,其运动应有挡块限位。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机械传动层门的开、关过程应由吊笼内乘员操作,不得受吊笼运动的直接控制。

层门应与吊笼电气或机械联锁。只有在吊笼底板离某一登机平台的垂直距离±0.25m以内时,该平台的层门方可打开。

层门锁止装置应安装牢固,紧固件应有防松装置。

层门锁止装置及其附件的安装位置应设在人员不易碰触之处。层门锁止装置应加防护罩,且维修方便。

升降机各楼层安全出入口防护应符合jgj 80-19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见附录a)。

物料提升机的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安全停靠装置:吊篮运行到位后,停靠装置应将吊篮定位,该装置应能承受所有载荷;

断绳保护装置应能使满载断绳时,吊篮的滑落行程不大于1m;

吊篮安全门应采用机电连锁装置,当门打开时,吊笼不应工作;

上料口防护宽度应大于提升机最外部尺寸长度,低架提升机应大于3m,高架应大于5m;应能承受100n/m2均布荷载;

上极限位器安装位置为:到天梁最低处的距离不应小于3m;

非自动复位型紧急停电开关安装位置应能使司机及时切断提升机的总控制电源,但工作照明不应断电;

信号装置:由司机控制的音响信号,各楼层装卸人员应都能听到;

高架提升机(30m以上)除具有低架提升机所有安全装置外,还应有下列安全装置:

下极限限位器:应满足在吊篮碰到缓冲器之前限位器能够动作,吊笼停止下降;

缓冲器:应采用弹簧或弹性实体;

超载限制器:当超过额定载荷时,应能切断起升控制电源。

提升机架体地面进料口处应搭设防护棚,,防护棚两侧应挂立网。

当提升高度超过相邻建筑物的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时,应设置避雷装置,所连接的pe线应作重复接地。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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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临时用电含基建工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 在油区、制氢站、加油站区围墙内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

第三条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二章 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特殊作业安 全措施票”。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六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允许接入公用电网(正式运行的电源)。 第八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 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三)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 2.5m, 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四)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或金属容器内作业装设的 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12v;

(七)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 闸一保护。

第九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 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 停电处理。

第十条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 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十一条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策划部电气专业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装、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第13篇 某基建工程脚手架安全管理要点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施工过程落地式扣件脚手架与毛竹脚手架的搭建、使用和拆除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

本标准未完全包含悬挑式、吊篮式(手动与电动)、附着式、工具式、门式、碗扣式脚手架的搭建、使用与拆除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83-1995 钢管脚手架扣件

gb50005-2003 木结构设计规范

jgj 130-200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28-2000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59-1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80-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164-2008 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术语与定义

脚手架

为建筑施工而搭设的上料、堆料与施工作业用的任何固定、悬吊或活动的临时台架及其用于承载工人和物料或进入此种台架的临时结构架。

单排脚手架(单排架)

只有一排立杆,横向水平杆的一端搁置在墙体上的脚手架。

双排脚手架(双排架)

由内外两排立杆和水平杆等构成的脚手架。

结构脚手架

用于砌筑和结构工程施工作业的脚手架。

装修脚手架

用于装修工程施工作业的脚手架。

敞开式脚手架

仅设有作业层栏杆和挡脚板,无其它遮挡设施的脚手架。

局部封闭脚手架

遮挡面积小于30%的脚手架。

半封闭脚手架

遮挡面积占30%~70%的脚手架。

全封闭脚手架

沿脚手架外侧全长和全高封闭的脚手架。

模板支架

用于支撑模板的、采用脚手架材料搭设的架子。

开口型脚手架

沿建筑周边非交圈设置的脚手架。

封圈型脚手架

沿建筑周边交圈设置的脚手架。

外脚手架

设置在房屋或建筑物外围的施工脚手架。

扣件

采用螺栓紧固的扣接连接件。

直角扣件

用于垂直交叉杆件间连接的扣件。

旋转扣件

用于平行或斜交杆件间连接的扣件。

对接扣件

用于杆件对接连接的扣件。

防滑扣件

根据抗滑要求增设的非连接用途扣件。

底座

设于立杆底部的垫座。

固定底座

不能调节支垫高度的底座。

可调底座

能够调节支垫高度的底座。

垫板

设于底座下的支承板。

杆件

脚手架中横向设置或垂直于水平面的竖向杆件。

立杆

脚手架中垂直于水平面的竖向杆件。

外立杆

双排脚手架中离开墙体一侧的立杆,或单排架立杆。

内立杆

双排脚手架中贴近墙体一侧的立杆。

角杆

位于脚手架转角处的立杆。

双管立杆

两根并列紧靠的立杆。

主立杆

双管立杆中直接承受顶部荷载的立杆。

副立杆

双管立杆中分担主立杆荷载的立杆。

水平杆

脚手架中的水平杆件。

纵向水平杆

沿脚手架纵向设置的水平杆。

横向水平杆

沿脚手架横向设置的水平杆。

扫地杆

贴近地面,连接立杆根部的水平杆。

纵向扫地杆

沿脚手架纵向设置的扫地杆。

横向扫地杆

沿脚手架横向设置的扫地杆。

连墙件

连接脚手架与建筑物的构件。

刚性连墙件

采用钢管、扣件或预埋件组成的连墙件。

柔性连墙件

采用钢筋作拉筋构成的连墙件。

连墙件间距

脚手架相邻连墙件之间的距离。

连墙件竖距

上下相邻连墙件之间的垂直距离。

连墙件横距

左右相邻连墙件之间的垂直距离。

斜撑

横向斜撑

与双排脚手架内、外立杆或水平杆斜交呈之字形的斜杆。

剪刀撑

在脚手架外侧面成对设置的交叉斜杆。

抛撑

与脚手架外侧面斜交的杆件。

距离

脚手架高度

自立杆底座下皮至架顶栏杆上皮之间的垂直距离。

脚手架长度

脚手架纵向两端立杆外皮间的水平距离。

脚手架宽度

双排脚手架横向两侧立杆外皮之间的水平距离,单排脚手架为外立杆外皮至墙面的距离。

立杆步距(步)

上下水平杆轴线间的距离。

立杆间距

脚手架相邻立杆之间的轴线距离。

立杆纵距(跨)

脚手架立杆的纵向间距。

立杆横距

脚手架立杆的横向间距,单排脚手架为外立杆轴线至墙面的距离。

主节点

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三杆紧靠的扣接点。

作业层

上人作业的脚手架铺板层。

职责

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的职责

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应具有脚手架作业相关资质。

从事脚手架的施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定期组织体检。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及经医生鉴定患有不适应高空作业的病症人员严禁参加脚手架搭设施工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脚手架作业单位应提供文件,证实脚手架作业人员已经过培训和考核,具有相应资质。

脚手架施工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脚手架安全要求,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等的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有效实施。

搭设高度超过25m且不足50m的高层外脚手架、特殊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在搭设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须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审批签名。专项施工方案除应绘制架体与构筑物拉结图、现场杆件立面、平面布置图外,还应说明脚手架基础做法。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未得到批准以前,不允许开工。

施工单位的职责

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大型、特殊脚手架施工方案的编制,经内部审核后报监理审核批准,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施工方案须报电厂批准。

负责组织有资质的队伍和人员进行施工。

负责组织对现场的风险分析,进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进行现场有效监护。

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监理单位的职责

负责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大型、特殊脚手架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负责对施工单位搭设大型、特殊脚手架时进行现场监督监护。

电厂的职责

应掌握基建工程的特点,了解本工程需搭设脚手架的类型和数量,掌握需搭设的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情况。

派专人或督促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搭设大型、特殊脚手架时应进行现场监督监护。

脚手架搭设(或拆除)、使用中各级作业人员职责

脚手架搭设(或拆除)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了解周边情况。

作业前,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

根据脚手架搭建申请委托单的载荷要求,负责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范有效组织、搭建(或拆除)脚手架。

凡在楼面或其它建筑物上搭设脚手架时,均应验算承重部位的结构强度。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设在未经验算的构筑物上。严禁在各种管道、阀门、电缆架、仪表箱、开关箱及栏杆上搭设、固定脚手架。

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上下脚手架应使用斜道或梯子,不得借助脚手立杆、栏杆或构筑物等攀爬。

脚手架内侧与墙面间隙不宜超过15cm,严禁利用墙面自攻螺丝作为固定脚手架的支撑、拉结点。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可搭设抛撑。

负责并组织脚手架搭建后的自检;负责配合相关技术人员(相关技术人员是指具备建筑工程、机械工程、电气工程等中等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师)对四跨六步以下、作业层为一层的(或横距立杆根数5根以下、高度在25m 以下)一般脚手架的验收与挂牌。

负责大型、特殊脚手架搭建后信息反馈的义务并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和挂牌。

定期组织使用过程中的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巡检,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的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脚手架搭建(或拆除)工作负责人是所辖工作范围一切工作的监护人。

脚手架使用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一般脚手架的搭建,应由负责或使用该脚手架的工作负责人提出脚手架搭建申请要求并办妥相应委托手续。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的搭设申请委托,必须具有经有效审核、批准的该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或方案)方可进行。

脚手架搭建(或拆除)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周边环境进行作业危害分析,识别危险点,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负责向脚手架搭建负责人交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脚手架搭建、使用、拆除作业涉及到临时用电、登高、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负责涉及临时用电、受限空间、分部试转(或调试)等脚手架搭建、拆除作业区域的监护。

参与脚手架验收。负责落地式四跨六步以下、作业面为一层的(或横距立杆根数5根以下、高度在25m 以下)一般脚手架搭设安全性确认、验收签字。

负责并组织工作班人员做好日常上脚手架作业前的检查、安全性确认(签字)。

脚手架使用工作负责人是所辖工作范围一切工作的监护人。

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员职责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架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

在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和脚手架搭设中的安全措施。

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脚手架材质控制要求

脚手架搭设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脚手架的各种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与验收。脚手架的各种材料的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钢脚手架构配件

钢管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 12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

脚手架钢管的尺寸应按表5.1.1.2采用。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kg,宜采用φ48×3.5钢管。

表5.1.1.2脚手架钢管尺寸(mm)

截面尺寸

最大长度

外径φ,d

壁厚t

横向水平杆

其它杆

48

51

3.5

3.0

2200

6500

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旧钢管的尺寸、表面质量和外形应分别符合本标准5.1.1.2、7.1.1、7.1.2的规定。

钢管上严禁打孔。

对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有裂缝的钢管严禁使用。

严禁不同外径的钢管混合使用。

扣件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

脚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对有裂缝、变形扣件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毛竹

用于搭设脚手架主要受力杆件应选用三年以上的毛竹或楠竹,竹杆应挺直,质地应坚韧。毛竹材质的直观鉴别见附录a。

严禁使用弯曲不直、青嫩、枯脆、黑斑、腐烂、白麻、虫蛀及裂纹连通两节以上的竹杆。

毛竹脚手架的立杆、斜杆、顶撑、大横杆有效部分的直径小头应不小于75mm;小横杆的小头应不小于90mm;格栅、栏杆的小头应不小于60mm。

木杆件

木脚手架采用的木材或树种的强度等级应按《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中的有关规定选用,并按其特点分别使用。

针叶树种木材适用的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

组别

适 用 树 种

tcl7

a

柏木 长叶松 湿地松 粗皮落叶松

b

东北落叶松 欧洲赤松 欧洲落叶松

tcl5

a

铁杉 油杉 太平洋海岸黄柏 花旗松一落叶松 西部铁杉南方松

b

鱼鳞云杉 西南云杉 南亚松

tcl3

a

油松 新疆落叶松 云南松 马尾松 扭叶松 北美落叶松海岸松

b

红皮云杉 丽江云杉 樟子松 红松 西加云杉 俄罗斯红松欧洲云杉 北美山地云杉 北美短叶松

tc11

a

西北云杉 新疆云杉 北美黄松 云杉-松-冷杉 铁-冷杉东部铁杉 杉木

b

冷杉 速生杉木 速生马尾松 新西兰辐射松

阔叶树种木材适用的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

适 用 树 种

tb20

青冈 门格里斯木 卡普木 沉水稍克隆 绿心木 紫心木 挛叶豆 塔特布木

tbl7

栎木 达荷玛木 萨佩莱木 苦油树 毛罗藤黄

tbl5

锥栗(栲木) 桦木 黄梅兰蒂 梅萨瓦木 水曲柳 红劳罗木

tbl3

深红梅兰蒂 浅红梅兰蒂 白梅兰蒂 巴西红厚壳木

tbll

大叶椴 小叶椴

木脚手架的立杆、斜撑、剪刀撑、抛撑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ⅲ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纵向水平杆及连墙件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横向水平杆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ⅱ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木脚手架受力杆件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立杆的梢径不应小于70mm,大头直径不应大于180mm,长度不宜小于6m。

纵向水平杆所采用的杉杆梢径不应小于80mm,红松、落叶松梢径不应小于70mm,长度不宜小于6m。

横向水平杆的梢径不得小于80mm,长度宜为2.1~2.3m。

木、竹脚手架连接用的绑扎材料应选用8号镀锌铁丝或8号回火钢丝。8号镀锌铁丝单根抗拉强度值不应小于2800n,8号回火钢丝单根抗拉强度值不应小于2700n。绑扎材料严禁有锈蚀或机械损伤、严禁重复使用。

脚手板

冲压钢脚手板的材质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中q235—a级钢的规定,其质量与尺寸要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冲压钢脚手板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并应有防滑措施。

竹脚手板宜采用由毛竹或楠竹制作的竹片并列(竹串片)板、竹笆板。

竹片并列板应用直径8~10mm螺栓,间距500~600mm穿过并列竹片拧紧而成,螺栓离端部200~250mm,厚度不小于50mm,螺栓必须拧紧。竹串片板的长度以2.2~2.3m、宽度以250~350mm为宜。当采用竹笆板时,宜横向密编,纵片不得少于五道,周边应用两根竹片(竹片应一反一正)对面夹紧,并打眼穿铁丝扎牢。

如用整竹拼制时,采用大头直径30mm,小头直径20mm~25mm,一顺一倒相互排列,用14号铁丝,间距150mm进行编扎,脚手板两端及中间应对称设置四边双面竹板条,用铁丝绑扎牢固。

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其材质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中ⅱ级材质的规定。脚手板的宽度一般不应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两端应各设直径为4mm的镀锌铁丝箍两道。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脚手架搭设技术要求

采用木、竹或钢管搭设的脚手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外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

脚手架搭设的地基与基础要求

搭设落地式脚手架的地基与基础必须根据脚手架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地基承载力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外脚手架底座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

外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放线定位。

底座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

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

脚手架的立杆、斜杆底端的基础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较坚硬的土层,应将杆件底端埋入土中,立杆埋深不得小于500mm,斜杆埋深不得小于300mm,坑口直径应大于杆件直径100mm,坑底应夯实并垫以垫木,埋杆时应采用垫木卡紧,回填土应分层压实并做成土墩且有排水措施。

松软的土层应处理。在处理后的基础上放置垫木,垫木宽度不小于200mm,厚度不小于50mm,并加绑一道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地表面应为200mm,其下绑扎横向扫地杆。

岩石土层或混凝土地面,应在杆件底端加绑一道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地表面应为200mm,其下绑扎横向扫地杆。

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

脚手架基本载荷要求

各类脚手架的搭设应满足以下基本载荷要求:

结构脚手架270公斤/平方米。

装修脚手架200公斤/平方米。

脚手架搭设技术要求

各种材质脚手架的纵距、步距、横距的间距不得大于表6.3.1的规定。

表6.3.1脚手架纵距、步距、横距的间距m

脚手架类型

纵距

(立杆)

步距

(大横杆)

横距

(小横杆)

钢管脚手架

2

1.8

1.5

竹脚手架

1.5

1

木脚手架

1.5

1.2

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表6.3.2的要求。

表6.3.2脚手架搭设基本要求

项目名称

结构脚手架

装饰脚手架

单排

双排

单排

双排

大横杆间距(步高或步距)

不大于1.60m

不大于1.80m

第一步架步高

一般为1.60~1.80,且不大于2.00

小横杆间距

不大于1.00m

不大于1.50m

15~18m高度段内铺板层和作业层的限制

铺板层不多于六层,作业层不超过两层

不铺板时,小横杆的部分拆除

每步保留,相间抽拆,上下两步错开,抽拆后的距离为:结构架不大于1.50;装饰架不大于3.00

剪刀撑

沿脚手架纵向两端和转角处起,每隔10m左右设一组,斜杆与地面夹角为45°~60°,并沿全高度布置

钢脚手架高度在30米以下时,其立杆纵距不大于1.80m、30~40米不大于1.5m、41~50米不大于1.0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

毛竹脚手架高度在20米以下时,其立杆纵距不大于1.80m、20米~30米时不大于1.20m。

外脚手架的连墙件设置与拉结,必须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外脚手架应分别设1.2米和0.6米高两道护身栏和设18cm高档脚板;上料口四角也应设安全护栏。护栏高度为1.2m。

剪刀撑与横向斜撑搭设要求

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宜按表下表6.3.7.1.1的规定确定。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

表6.3.7.1.1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

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α

45°

50°

60°

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n

7

6

5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

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应符合本标准第6.3.8条的规定。

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

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斜撑的固定应符合本标准第6.3.8条的规定。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

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闭型双排脚手架可不设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道。

高层钢管外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脚手架最高点与高压电线间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必须符合下表要求:

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m

电压kv

<1

1~10

35

110

220

安全

距离m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在授电后待运、试运的升压站、主变、启动变或其他待运设备等区域处搭设脚手架时,必须办理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在运行人员做好安措,挂好接地线、设置好安全围栏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搭设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钢脚手架水平杆、斜腹杆、立杆、斜撑、剪刀撑的对接、搭接要求

水平杆

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平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纵距的1/3;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斜腹杆

斜腹杆宜采用通长杆件,当必须接长使用时,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

立杆

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和扣件固定。

斜撑、剪刀撑

斜撑、剪刀撑严禁使用对接扣件连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和扣件固定。

木、竹杆件搭接、绑扎点的铁丝余梢应内弯,以不伤害人为度;其长度不应大于150mm,毛竹绑扎点以外的余梢不得大于300mm。木、竹脚手架的绑扎,可根据具体的绑扎方式(如缠绕法、平插法、斜插法等)、用途,选用对应抗拉强度的镀锌铁丝,材料可采用8号~12号镀锌铁丝。

脚手架防护栏杆搭设要求

脚手架防护栏杆应由上、中两道横杆及栏杆柱(脚手架立杆)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中杆离地高度为0.5~0.6m。必要时,宜设置同等材质的挡脚杆(下杆)。

脚手架临边防护栏杆的搭设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毛竹搭设

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0m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0mm,并须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铁丝绑扎,且无泻滑。

木杆搭设

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稳固无动摇。

钢管搭设

钢管栏杆均采用φ48×3.5mm的管材,以扣件固定。

外脚手架外侧必须设置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挡脚板应安装在外立杆的内侧并与脚手板同步设置。

脚手架防护栏整体构造应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移动式脚手架

移动式脚手架只能在平稳、坚固的地表上使用。

移动式脚手架立杆应保持垂直,上部适当向内收紧,作业面不得超出底脚。

移动式脚手架的高度要适宜移动。立杆底部和作业层立面应分别设置扫地杆、剪刀撑或斜撑,作业面应按规定满铺脚手板。

移动式脚手架作业层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移动式脚手架宜使用带刹车的轮子,轮子与架体的接合应牢固可靠。

移动式操作平台(包括原料平台、工作平台)应根据施工荷载实际情况经设计决定,且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1991)第5.1.1条之规定。

移动式脚手架工作时应与构筑物绑扎牢固,并将其滚动部分固定住。移动前,脚手架上的材料、工具以及施工垃圾等应清除干净。移动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脚手板的铺设要求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构筑物的间距120~150mm。

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此三种脚手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脚手板应铺设平稳两头并用镀锌铁丝绑牢,不平处用木板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不稳定物体(如砖块或石块)垫。

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下方应设监护或安全网。

竹笆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且采用对接平铺,四个角应用直径1.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

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地固定。

外脚手架斜道的搭设要求

斜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斜道宜附着外脚手架或建筑物设置。

运料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宜采用1∶6,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3。

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

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运料斜道两侧、平台外围和端部均应按规范设置连墙件;每两步应加设水平斜杆;应按规范规定设置剪刀撑和横向斜撑。

斜道脚手板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脚手板横铺时,应在横向水平杆下增设纵向支托杆,纵向支托杆间距不应大于500mm。

脚手板顺铺时,接头宜采用搭接;下面的板头应压住上面的板头,板头的凸棱外宜采用三角木填顺。

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50~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宜为20~30mm。

检查与验收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脚手架检查和验收制度,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脚手架必须通过检查验收合格和挂牌后才能使用,《脚手架验收合格牌》(见附录c);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搭设的脚手架进行验收签证检查登记和抽检工作,《华能长兴电厂标段承包商脚手架验收签证专项检查表》(见附录b)。脚手架检查与验收还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节相关要求及5.4、7.1.4的要求,落地式脚手架验收记录表(见附录d)。

钢脚手架构配件检查与验收

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jgj 130-2001的规定。

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

旧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钢管弯曲变形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表8.1.5序号4的规定。

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抽样检测。

新扣件的附件(t形螺栓、螺母、垫圈)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中a3的规定;螺纹要符合《普通螺纹》(gb196)的规定;垫圈要符合《垫圈》(gb96)的规定。

新扣件不应有裂纹、气孔,也不宜有砂眼或影响其使用性能的铸造缺陷,并将影响外观质量的粘砂、浇冒口残余、披缝、毛刺、氧化皮等清除干净。

扣件与钢管的贴合面要严密合形,保证与钢管扣紧时接触良好,扣件夹紧钢管时,开口处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m。

扣件的活动部位应使其转动灵活,旋转扣件的两旋转面间隙要小于1mm。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过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t形螺栓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新、旧扣件均应进过防锈处理。

大型、特殊的扣件式脚手架验收还应符合以下抽样数目及质量判定表准:

钢管脚手架扣件抽样检查数目及质量判定标准

项次

检 查 项 目

安装扣件数(个)

抽检数量(个)

允许不合格数(个)

1

连接立杆与纵(横)向水平杆或剪刀撑的扣件;接长立杆、纵向水平杆或剪刀撑的扣件。

51~90

5

0

91~150

8

1

151~280

10

1

281~500

20

2

501~1200

32

3

1201~3200

50

5

2

连接横向水平杆与纵向水平杆的扣件(非主接点处)。

51~90

5

1

91~150

8

2

151~280

13

3

281~500

20

5

501~1200

32

7

1201~3200

50

10

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冲压钢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脚手板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报告,尺寸偏差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且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

钢板厚度不要小于2mm,表面的锈迹斑点直径不大于5mm,并沿其横截面不能多于三处,有锈蚀脱层者一般不能使用,有裂纹、凹陷严重者也不能使用。若用型钢、钢筋组合焊接脚手板,焊条要符合国家现行《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焊条》的要求,且焊条的型号应与本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新、旧钢脚手板的挠曲应控制在:≤ 4m板挠曲≤12㎜;> 4m板挠曲≤16㎜。

新、旧钢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

木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木脚手板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质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竹笆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的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5.4.2条的规定。

毛竹材

竹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2款。

竹材宜采用白露后采伐的毛竹(或楠竹)。

检验方式:将竹材在距离根部约三四节处用锯锯断或用刀砍断观察,其断面上如呈有明显斑点者或将竹材浸入水中后,竹内有液体分泌出来,而水中有很多泡沫产生者,就可推断白露以前所采伐。反之,如果杆壁断面上无斑点或浸水后无液体分泌及泡沫产生者,则可推断为白露后采伐。(注:产于四川、湖南、湖北的毛竹称为楠竹。)

原木

原木的检查与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3款。

木脚手架搭设高度就符合以下要求:

当选材、材质与构造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单排架不得超过20m,双排架不得超过25m。因需超过25m时,需按《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五章进行设计计算确定,但增加后的总高度不得超过30m。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14篇 基建工程人员安全教育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对华能xxx电厂基建工程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内容、实施和检查考核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xx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电监安全[2007]38号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hcx3-076-fj31  华能xxx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

hcx3-079-fj34  华能xxx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基建工程人员是指项目建设、监理及所有参建单位的所有用工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

3.1.2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施工人员都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3.2 安全教育内容

3.2.1 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施工人员应接受与其从事工作和工种相一致的专业培训和上岗培训。

3.2.2 施工单位应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2.3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2.4 现场安全常识、结合施工性质的安全规章制度教育,如高空作业、现场安全用电、事故报告、劳动纪律教育等。

3.2.5 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的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

3.3 安全教育工作要求

3.3.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3.3.2 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3.3 施工单位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培训档案。

3.3.4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3.5 凡增补、更换工种的,上岗前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

3.4 安全教育实施

3.4.1 电厂安质部根据工程不同时期的施工要求和具体特点,对施工单位采取是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施工单位传达上级的安全管理精神和工作要求,并根据管理需求提出安全学习教育要求,提供相应的安全学习与安全教育材料。

3.4.2 监理单位负责审核和检查施工单位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状况,抽查培训效果,监督有效培训。

3.4.3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报监理单位和电厂安质部备案。

3.4.4 施工单位应按安全教育工作要求,开展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年度的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施工作业安全培训和考试,并做好培训记录。提供相关的培训记录材料报监理单位和电厂安质部备案。

3.4.5 当出现人员增补、更换工种的情况,施工单位在其上岗前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及时报监理单位和电厂备案。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按《华能xx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xxx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15篇 某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的防火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火灾报警和施救、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六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t 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3 术语和定义

3.1

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2

消防设施:

指消火栓、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等各种专门用于防火、火灾报警、灭火以及发生火灾时用于疏散逃生的设施、器材。

3.3

消防安全标识

指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或者文字标识,包括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的标识、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识、灭火设备的标识、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或场所的标识等。

4 职责

4.1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4.1.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4.1.2 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1.3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4.1.4 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4.1.5 对所辖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1.6 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1.7 建立义务消防队;

4.1.8 组织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2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2.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2.2 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

4.2.3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4.2.4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4.2.5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4.2.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4.2.7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5 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5.1 电厂

5.1.1 应监督、协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保卫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督促限期消除,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1.2 协调、组织、监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节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5.1.3 负责组织编写消防、突发事件等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1.4 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5.1.5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5.2 施工单位

5.2.1 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避雷及防静电接地等防护设施完整,设置明显标志。

5.2.2 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2.3 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2.4 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全部参建人员应熟悉和了解常用灭火器材及本施工作业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布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5.2.5 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并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5.2.6 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

5.3 电厂和各施工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防火档案是记录本单位消防工作和消防基本情况的文书档案,也是消防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防火档案应由保卫部门进行管理,以便于防火工作的开展。防火档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3.1 电厂(施工单位)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5.3.2 各类防火制度和实施细则。

5.3.3 各级防火领导人、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委员会、防火领导小组的名单。

5.3.4 各级防火承包合同书。

5.3.5 各单位义务消防员名单。

5.3.6 各部位、场所消防设施的布置、配备情况。

5.3.7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5.3.8 与消防有关的活动、会议和防火检查情况的记录。

5.3.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3.10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6 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6.1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水管网。消防用水若与其他用水合用时,要保证在其他用水量达到最大流量时,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

6.2 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

6.3 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置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设置灭火器一个。且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6.4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6.5 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水带、灭火器、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

6.6 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冬季防冻采用禁止明火取暖。

6.7 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8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应分阶段办理动火许可手续或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6.9 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6.10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保证良好的通风,门、窗应向外开启。

6.11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6.12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

6.13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6.14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6.15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6.16 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6.17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

6.18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6.19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7 火灾报警及施救

7.1 基建现场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发现火情,发现人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拨打“厂内火警”和“119”报警,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7.2 火灾事故报警要点:

7.2.1 火灾地点;

7.2.2 火势情况;

7.2.3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

7.2.4 火灾现场人员受困情况;

7.2.5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3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7.4 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7.5 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7.6 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7.7 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8 易燃易爆物品贮存

8.1 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在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8.2 易燃易爆物品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8.3 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设置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8.4 危险品仓库内若要动火检修,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8.5 不得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8.6 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的房间内处理。

8.7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施应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8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其特性严格分库保管,严禁项目部下属部门内或私人存放,对用剩余量应立即退库保存。

8.9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领、双人用、双帐)。在领用时需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

8.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繁多,发生火灾、爆炸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扑救方法各异。各单位应根据仓库内贮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制订现场灭火规则。化学化验室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各单位储存、使用规定制订防火灭火规则。

9 检查与考核

9.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9.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16篇 某基建工程人员安全教育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对华能***电厂基建工程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内容、实施和检查考核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电监安全[2007]38号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hc*3-076-fj31 华能***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

hc*3-079-fj34 华能***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基建工程人员是指项目建设、监理及所有参建单位的所有用工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

3.1.2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施工人员都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3.2 安全教育内容

3.2.1 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施工人员应接受与其从事工作和工种相一致的专业培训和上岗培训。

3.2.2 施工单位应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2.3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2.4 现场安全常识、结合施工性质的安全规章制度教育,如高空作业、现场安全用电、事故报告、劳动纪律教育等。

3.2.5 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的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

3.3 安全教育工作要求

3.3.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3.3.2 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3.3 施工单位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培训档案。

3.3.4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3.5 凡增补、更换工种的,上岗前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

3.4 安全教育实施

3.4.1 电厂安质部根据工程不同时期的施工要求和具体特点,对施工单位采取是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施工单位传达上级的安全管理精神和工作要求,并根据管理需求提出安全学习教育要求,提供相应的安全学习与安全教育材料。

3.4.2 监理单位负责审核和检查施工单位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状况,抽查培训效果,监督有效培训。

3.4.3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报监理单位和电厂安质部备案。

3.4.4 施工单位应按安全教育工作要求,开展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年度的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施工作业安全培训和考试,并做好培训记录。提供相关的培训记录材料报监理单位和电厂安质部备案。

3.4.5 当出现人员增补、更换工种的情况,施工单位在其上岗前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及时报监理单位和电厂备案。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按《华能**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基建工程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16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基建系统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建设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主体的作用,强化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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