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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管理办法范本【16篇】

发布时间:2023-12-24 18:24:06 查看人数:67

防火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1篇 防火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火安全工作,保障全体建设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管处及全体参建单位。

第三条 建管处安全办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 防火组织制度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防火工作由行政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对自己分管的防火工作负责,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和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每个部位应设防火责任者标牌,做到职责明确。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适应紧急救援的需要。

第六条 各单位应配一名专职防火监督员,负责防火日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 定期召开防火会议,在重要时期每月召开一次,春秋季节半月召开一次,抓好组织制度和措施的落实,不断完善防火管理制度,使防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

第八条 在林区施工的单位,进入防火期后要严格遵守当地森林防火部门的各项规定,杜绝森林火灾。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九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板报、标语等各种宣传方式,开展消防法和防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在重要时期、重要季节每月一次。强化职工的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按章操作。应在春季进行一次实际消防演练,参加人员要达到90%以上。

第十条 各单位要每年开展一次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防火、灭火知识培训,以提高他们的自防自救能力。新上岗人员要随时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重要部位要设置永久性防火标志牌(板),根据季节的不同应设置临时性标语、条幅。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学习消防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贯彻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二)定期召开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防火安全工作问题,制定防火工作方案,对重点大问题进行决策。

(三)协调各部门达成共识,使防火工作统一进行,逐级实行防火责任制,全面落实防火责任。

(四)对各单位进行定期评比、奖罚。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工作职责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部防火第一责任者,对本项目的防火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对防火工作的指示精神,

积极学习消防法规,组织防火宣传教育。

(三)确定防火目标,将目标层层分解,结合实际制定防火制度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加以落实。

(四)为使各级防火负责人切实地履行职责,要将防火工作纳入生产管理中,做到与生产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

(五)组织有关人员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防火职责

(一)了解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目标、责任区、火灾危险性、防火工作、任务和违章责任。

(二)要认真学习消防法规、防火、灭火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

第五章 记 录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设以下记录,并要按期报表。

(一)防火安全会议记录。

(二)使火审批记录。

(三)防火安全检查记录。

(四)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记录。

(五)消防器材管理记录。

(六)防火工作情况月报表要及时上报(每月28日上报)。

(七)重要部位防火档案。

第六章 平面布局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方法和消防安全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地理特点进行施工,防火部门要依照消防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对暂设工程的平面布局、搭设材料、防火间距和消防水源等内容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对基地等固定场区的建设项目,由各单位防火部门参与研究,报当地防火主管机关审批,报建管处协调部备案。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布局应以施工项目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区等区域。各区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火作业区应选在常年主风向下侧部位,与木工作业区、仓库区、生活区距离不得小于30米。仓库所在地、材料堆放地与生活区不得小于25米,如难以达到要求,须经防火部门同意。

(二)油库、变电所(配电控制室)、锅炉房、厨房不得相邻,间距不应小于100米。

(三)在施工区域内,应设置消防水源,水源距各区域不得超过150米。

(四)厨房等长期用火部位,必须用非燃烧材料搭设。

(五)任何单位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六)各单位使用火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先审批后用火的原则,经审批合格后,核发“火源使用许可证”,方可用火,否则按非法用火对单位处2000-5000元罚款,领导200-500元罚款。

第七章 火 源

第十八条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安全操作证,并在指定地点操作。

第十九条 五级以上风天,禁止使用易引起火灾的明火,禁止室外吸烟或明火作业。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汽油、食油等易燃可燃液体点火或助燃。

第二十一条 炉灶、烟囱不得靠近木板等可燃结构,要经常进行闷顶检查,防止滋火造成火灾。

第二十二条 明火周围不得烘烤、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二十三条 烟囱附近如有油毡纸、帐篷、柴草等可燃物或炉灶使用鼓风机时,烟囱应安装灭火罩。

第二十四条 不得用木杆等可燃物品支撑或加固烟囱。

第二十五条 煤、柴炉灶烧出的炉灰,必须经熄火处理后,倒至安全地点。

第八章 电 源

第二十六条 电气作业人员须具有安全操作证,按章操作。安装电气工程应符合电气安装规程要求。如电线过墙应加保护管,户外配电装置应设防雨保护等。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路。

第二十七条 装设熔断器,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电气设备、线路,要经常检查,防止过载、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九条 线路的敷设,应按额定容量将主线和支线

单独分开,不得主线支线混合,使线路前端超负荷运行,引起火灾。

第三十条 电线连接必须牢固,不得采用搭接或用小木杆压紧等方式固定电线。

第三十一条 在电控盘下面不能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不准使用碘钨灯烘烤或照明,急需使用必须向建管处协调部申报,按临时用火审批,否则视为非法用火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员工使用的电褥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否则处50-100元罚款。

第九章 消防设施器材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灭火器和灭火工具要定期检查维修,凡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必须更换和补充,确保完好使用。

第三十五条 灭火器具必须由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挪用和损坏,如有违反处100元罚或警告。

第三十六条 用火作业区每30平方米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木工作业区、仓库区等部位每50平方米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油库、变电所、机关办公楼等重点部位应配置5个以上灭火器。灭火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取到的位置。室外配置的灭火器材应做遮光、防雨保护,以防失效。

第十章 防火制度

第三十七条 油库(加油站)

(一)油库应当设在地势较低的部位,以免起火时沿着躺油痕迹燃烧,扩大火灾范围。

(二)储油罐严禁设在室内或用盖板掩盖的坑内,油罐应直接全部埋入地下或露天架设。掩埋油罐的上部不得再进行房屋建筑。露天油罐架设的支座必须使用不燃材料,在支座下面不得搭设构造物或作其它用途。

(三)油罐放油口下面,应设集油槽或挖集油坑。

(四)油库(加油站)及其周围30米内,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如需用明火,须经防火部门同意。库内严禁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如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

(五)库内不得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库内外应当设置永久醒目的防火标志。

(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防火规定,遵章作业,对安全阀、呼吸阀和避雷器等安全装置要经常检测,保证完好有效。

(七)不得随意乱接乱拉电源线。

(八)车辆加油时,乘客不准进库(站),发动机必须熄火。

(九)遇有雷雨时,应停止加、卸油作业。

(十)地面残油应及时清除。

第三十八条 机械修理车间

(一)车间内严禁使用明火或吸烟,确需使用明火,必须经防火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室内应经常保持通风,防止易燃气体积存。

(三)清洗零件用油应统一存放在有铁盖的桶内,并应及时撤出车间。油棉纱和地面残油应及时清除。

(四)检修机械使用的照明,电压必须在36伏以下,使用灯具必须具有防护罩,并不得靠近可燃物,严禁使用碘钨灯做临时移动照明。

(五)车间内应留有通畅的防火通道。

(六)检修机械临时用油的存储量,不得超过每天的使用量,需要维修的机械入场后,应将燃料放净。

第三十九条 蓄电池充电室

(一)充电室必须设置通气孔,通气孔上部应与室内平顶平齐,防止氢气在顶部积聚。

(二)禁止吸烟或使用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装设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防腐要求,不准在室内装设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容易产生火花的电器。

(四)严禁擦火测试蓄电池,防止碰出火花而引起火灾。

第四十条 变电所(配电控制室)

(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防火规定,遵章作业。

(二)室内严禁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和其它杂品。

(三)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

(四)控制室内严禁进行其它设备的维修。

第四十一条 发电机房

(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防火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禁止使用明火或吸烟。禁止在排气管周围烘烤衣物。

(三)燃料油箱、电源控制柜、发动机之间不得太近,最少要保持3米以上。

(四)发动机燃油的存储量不易过多,以两天的使用量为限。

(五)室内要经常保持通风,防止易燃气体积存。

(六)不得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和其它杂品。

(七)地面残油等杂物应及时清除。

(八)工作室内不得维修其它设备。

(九)不得私接乱拉临时电线。

第四十二条 锅炉房

(一)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安全操作证。必须遵守防火规定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二)排出的炉渣必须经熄火处理后,倾倒在炉渣场地。

(三)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和其它杂品,不准在锅炉本体和蒸气管道上烘烤物品。

(四)禁止在临时用锅炉内焚烧废纸、废木材、废油毡纸等物品,以防造成烟囱飞火,引起火灾。

第四十三条 食堂、烧水房

(一)油炸食品时,锅内食油严禁放得太满,以防食油溢出遇明火燃烧。禁止使用食油帮助燃烧。

(二)炒菜时,油温不宜过高,防止食油自燃起火。

(三)炉灶排出的炉灰,必须经熄火处理后倒出。

(四)炉灶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

(五)不得使用木材、废纸、油毡纸等容易产生火星物品(引火除外),防止烟囱飞火,引起火灾。

(六)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气和燃油炉灶时,室内不得离人,锅、壶装水不得太满,防止水开溢出扑灭炉火,导致逸出的易燃气体遇明火燃烧。

(七)禁止易燃气体钢瓶和燃料油箱接近火炉、暖气等火源和热源。

(八)使用电热器具,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室内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五级以上风天,严禁使用明火。

(十)不得随意乱接乱拉电源线。

第四十四条 木工场(房)

(一)禁止吸烟或使用明火,如需使用明火,须经防火部门同意,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二)场(房)内存储木材量不宜过大,在通道、门口、机器设备和电气周围不得堆放木材。

(三)锯末、木屑应每天清除,不得在露天堆放。

(四)安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电动机应采用封闭型,开关和配电箱等电气设备应加防护装置,避免粉尘入内。

(五)停止作业时,必须将电源断开。

第四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场(房)

(一)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安全操作证,否则禁止单独操作。

(二)电气焊场(房)内,不得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气焊所用的气体量,不得超过两天的使用量,乙炔、氧气不得混放一起。

(三)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防火规定:

1、五级以上风天,不得进行电气焊作业。

2、对靠近天棚等可燃物的部位焊接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3、在高空焊接时,对下面的易燃可燃物必须加以清除或遮盖,并有专人监护。

第四十六条 汽车库

(一)严禁吸烟或明火作业。

(二)库内不得存放其它杂品,尤其不准存放油品及化学危险物品,及时清除污油、油棉纱等可燃物品,保证库内畅通、清洁。

(三)不得从油箱内吸取汽油,车辆入库后,要认真检查,是否留有火种,是否有漏油现象,是否断开电源。

(四)库内要经常通风,防止易燃气体积存。

(五)车库的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临时检修车辆使用的照明,电压应36伏以下。

(六)车辆停放,车头朝外,钥匙留在车上或交值班人员统管。

(七)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将物品全部卸下后,停在专用库内。

第四十七条 热处理作业场(房)

(一)火源和热源附近不得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烧热的铁件不得随意乱放,防止引燃可燃物。

(二)烘炉烟囱必须装设灭火罩,防止飞火引燃可燃物。下班时,应熄灭余火。

第四十八条 仓库

(一)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防火知识,了解掌握储存物资的性能、危险程度、保管方法和灭火方法。

(二)库内禁止吸烟或使用明火。货物进库时,必须进行认真检查,防止带入火种。

(三)汽油、酒精、信拿水、丙铜、稀料、硫酸、盐酸等化学、易燃物品应分类储存保管。

(四)库内严禁设置临时照明或乱拉电线。

(五)库内应保持清洁,存放物资要留出适当的通道,门口应设严禁烟火标志。

第四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库

(一)库房与其它房屋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0米,与修理间必须分开。库房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1米,并在墙的下部设置通风口。

(二)库房地面应采用不发火材料,装卸气瓶应轻拿轻放,不得摔、磕、碰、撞。

(三)不准对倒易燃气体或向下水道倾倒残液。

(四)仓库周围20米内,严禁使用明火或吸烟,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或照明。

第五十条 机关办公室(楼)

(一)室(楼)内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等电热器具,吸烟应将烟头扔到烟缸或指定安全地点,不得随地乱扔。在档案室、微机室等重点要害部位禁止吸烟。

(二)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线,确需使用时,应由专业人员装设。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三)办公室(楼)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四)消防设施应齐全有效。消防通道要保证畅通。

第五十一条 集体宿舍

(一)禁止私接乱拉电线和使用电炉,室内无人时,应将电褥插头拔下。

(二)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禁止在火炉周围堆放、烘烤可燃物。不准卧床吸烟。

(四)照明灯、电熨斗等热源器具,不得靠近蚊帐等易燃可燃物。

第五十二条 林区施工

(一)进入林区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林区防火部门管理规定。

(二)进入防火期户外禁止明火作业及吸烟。

(三)机动车辆及发电机的消音器必须配戴防火帽。

(四)火源使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杜绝非法用火。

(五)电器安装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六)风、电焊作业必须在指定区域备好配足灭火器材。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领导或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或警告处罚,并处单位2000-4000元罚款。

(一)电工、电气焊工等专业人员不具有安全操作证单独操作的。

(二)用木杆等可燃物品支撑或加固烟囱的。

(三)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装设的。

(四)在火源或热源附近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的。

(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六)使用碘钨灯做临时移动照明靠近易燃可燃物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领导或责任人1000-3000元罚款或警告处罚,并处单位4000-6000元罚款。

(一)擅自将灭火器材挪作他用的。

(二)违反防火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堵塞防火通道。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经防火部门通知,无故逾期不整改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领导或责任人3000-5000元罚款,并处单位6000-10000元罚款。

(一)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善自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

(二)对出现火灾事故不报告的。

(三)车库、机修车间过量存储燃料油的。

(四)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第五十六条 造成火灾的,追究领导与责任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并处单位50000-100000元罚款。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2篇 x百货商厦店内外装修防火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各部门装修的防火设计必要遵照国家、地区有关的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持有设计管理机关核发的《工程设计书》。

2、建筑内装修工程,必须经警卫部,市消防局监督机关审批,凡未经批准一经查出,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责任人50-200元的罚款,未经批准强行施工造成火灾和经济损失者,应承担经济和行政责任,造成火灾和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施工中不得擅自更改防火设计,要严格按照设计图施工,必须变更防火设计,应经得设计单位、监督机关的同意,包括原审批的消防监管机关批准。

4、建筑内装修,需疏散通道和地下建筑安全 出口,不宜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

5、货场、车库施工和装修工程,需使用明火和电气焊的应办理动火证,并由专人看护和采取预防措施。

严格遵守用电管理规定,各部门增加自用设备施工,改动供电线路,须经工程部门审批,严防因超负荷运转发生电器线路火灾。

6、施工单位需与安保部签定《施工防火安全责任书》、《施工治安安全责任书》、《场内作业审批表》。

第3篇 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辽宁省消防条例》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方元水务有限公司所有部门的防火安全管理。

1、建筑区程审批与基建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

1.1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简易建筑(包括临时建筑)工程项目,均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施工前,应将施工方案报上级消防部门审批。

1.2 凡经上级消防部门审批的工程,施工时必须落实审批意见,竣工后,应通知消防部门检查验收,不符合规定者,必须重新改建,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1.3 实施修建工程时,不准拆除、移动、破坏消防设施。

1.4 车间、厂房内一律禁止搭设简易、临时建筑。

1.5 施工现场需动用明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由施工现场单位填写申请单,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动力部审批。

1.6 堆放施工材料,不准阻塞消防通道和占压消防栓。

2、用电设备防火安全管理

2.1 安装、拆除用电设备时,须经动力部批准,并按《电气安装规程》施工。

2.2 电气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线路,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

2.3 不准擅自乱拉、乱接临时线,不准违章用电和超负荷用电。如确需拉临时线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限定拆除日期。

2.4 各种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电门箱周围不准堆放物品。

2.5 非电工人员不准拆、改和维修电气设备。

3、临时动火管理

3.1 临时动火须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动力部审批并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后,方准动火。

3.2 动火前必须清理现场易燃、可燃物,做好安全检查。

3.3 动火完毕要认真检查、清理现场、消除火种,确保安全。

3.4 凡在要害、重点防火、易燃易爆部位动火时,必须经动力部检查同意,方可动火。

3.5 易燃易爆部位动火必须有安全技术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应临时停产,保证动火安全。

3.6 厂区内严禁焚烧废纸、破布、杂草、树枝、废油污、电线、油漆等一切废旧物品。如确需焚烧时,应由动力部批准,到指定地点,专人负责,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

4、厂内吸烟管理

4.1 厂区禁止游动吸烟。

4.2 重点防火部位严禁吸烟。

4.3 各种岗位工作人员吸烟时,应到吸烟室(点),不准乱扔烟头、火柴杆。

4.4 加强吸烟室(点)管理,各吸烟室(点)要指定专人管理,每天班后检查一次不留火种。

4.5 凡违反吸烟管理规定者,给予罚款,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5、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管理

5.1 根据生产工艺和部位需要,由动力部统一配备灭火器材。

5.2 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做好“四定”(即:定部位,定种类,定制度,定专人)管理。

5.3 搞好消防器材的维修保养,定期更换药剂,消防器材的购置、分配、维修换药由动力部统筹安排。

5.4 消防器材是灭火专用设备,不准挪用和损坏。

5.5 消防栓是固定灭火设施、专人管理、不占压、保持道路畅通,不准擅自动用水源。

6、车间作业防火安全管理

6.1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必须有保护“0”线或接地线,不准乱拉临时线。

6.2 电(气)焊工作场所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如在易燃部位施焊,须设专人看火,并配有足够的灭火器材。

6.3 氧气瓶严禁加温、烈日暴晒。气瓶阀门、喷咀不准沾染油污,气瓶咀保护罩要完整好用。

6.4 氧气或乙炔瓶与明火源距离不小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不小于5米。

6.5 喷涂油漆作业严禁吸烟或带明火作业。

6.6 各种漆料、稀释剂不准敝口存放,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当天剩余的油漆应放在指定的安全处妥善保管。

6.7 车间内安全通道必须保持整洁,畅通无阻。

7、更衣室--休息室的管理

7.1 加强防火安全教育,提高防火安全意识。

7.2 衣物不准悬挂和存放在电气设备,暖气和高温等处。

7.3 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可燃物品。

7.4 不准乱接临时线及其它电气设施。

7.5 更衣室不准吸烟,休息室应设烟灰缸,每天指定专人检查清理一次。

8、仓库安全管理

8.1 库房要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库内不准吸烟,不准明火作业。

8.2 库内储存的物品要严格分类保管,专人负责,消防通道不小于2米。通风良好。

8.3 加强消防器材的管理,保证整齐有效,会使用。

8.4 班后认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8.5 严格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9、食堂安全管理

9.1 对用火、用电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

9.2 对明火部位要分工负责,明确责任。

9.3 不准用油料上火,炉灶周围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

9.4 班后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断电源。

10、职工宿舍防火安全管理

10.1 不准乱接各种临时电源,不准超负荷用电。

10.2 各种电器装置有专人负责,做到人走灯灭。

10.3 不准用电炉子、电褥子、液化罐及其它电热设备取暖或做饭。

10.4 不准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0.5 宿舍内不准吸烟,到吸烟点吸烟时烟蒂、火柴杆要扔入烟灰盒内。

11、办公楼防火管理

11.1网络控制室、档案室、资料室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室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配备必要的防火器材。

11.2不准在室内焚烧废纸,不准使用电炉、液化气等明火设备。

11.3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关好电脑、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11.4任何人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办公楼,特殊情况应经动力部批准。

11.5楼梯、走廊等安全通道要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12、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12.1 防火负责人应围绕工作、生产和每年四大节日开展防火安全活动,对职工进行经常、定期的防火安全宣传和遵纪守法教育。

12.2 如新工人入厂和厂内变换工作在进行安全教育同时要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未经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防火安全教育由办公室和动力部负责。

12.3 对外来施工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由主管业务部门负责教育和培训。

12.4 公司每年对各级防火负责人、重点工种、重点防火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消防知识培训及考核。

12.5 各部门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对职工经常进行生产岗位的防火,安全用火、用电,消防器材的使用及扑灭初起火灾的教育和训练。

12.6各种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按要求做好记录。

13、防火安全检查

13.1 动力部负责公司防火安全的日常检查、监督与管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13.2 对检查出的火险隐患(含已整改和未整改的),要作到逐项登记,并报动力部。动力部有权下去纠正、整改、指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和推诿。

13.3 对检查出的重大火险隐患动力部必须填写防火档案,由公司作出整改计划报上级消防监督机关。

13.4 对暂时整改不了的火险隐患要采取切实的安全措施,并作出整改计划。

14、奖励与处罚

14.1 奖励

在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中对防止或扑灭火灾事故有重大贡献者,公司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14.2 处罚

凡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公司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消防处理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辞退。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4篇 某电焊作业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明确电焊作业安全管理标准,确保电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2、适应范围

适应于公司风焊、电焊作业的管理

3、内容

3.1风、电焊工必须熟悉所有风、电焊设备的构造、原理,严格遵守焊工防火安全规程,无证不准独立作业。

3.2凡离开正常固定焊接作业位置进行焊接作业的,必须严格按临时动火管理规定执行。

3.3烧焊前必须彻底清除周围易燃杂物,对附近固定的易燃结构设施,应用不燃板遮盖封闭,安放灭火器,确保防火安全。

3.4烧焊作业完成后,要认真检查四周是否遗留火种、焊接工件是否冷却,确无火险隐患才许离开;特别是高空烧焊作业时,更要彻底清除场地的易燃杂物,并派专人监督防止火星飞溅引燃其它物件。

3.5不准在有压力的容器、管道或带电设备上动火,不准在刚涂过油、漆的结构或设备上动火,凡在汽车(油箱有油)任何部位焊接,必须拆除油箱或放清油箱的汽油,并在油箱灌满水后才准许焊接。

3.3凡有易燃易爆的气体、液体、粉尘、花毛的场所,未经批准不准动火或烧焊。

3.7凡没有经过清洗、排气处理、清除危险的贮存过易燃、可燃液体及其它易燃物的容器不准烧焊。

3.8烧焊作业着火点与乙炔、氧气瓶应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乙炔瓶与氧气瓶应保持5米的安全距离,并应安装回火器,各种气瓶应有护拦固定。

3.9电焊机的二次接线要良好,严禁在机台架及各种管道上搭接,有毛病及损坏的焊接工具、设备不准使用,必须立即报检。

3.10电焊机需拉接电源时,应由电工负责,其它人员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电源,禁止将裸导线直接插入插座。

3.11焊接作业现场,应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第5篇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 目的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消防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政策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保证公司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及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施工生产生活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职责

3.1公安保卫部职责

3.1.1公安保卫部是公司防火防爆的业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法规政策规定等负责做好全公司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对公司各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1.2负责消防器材的合理配备检查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3.1.3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1.4负责义务消防队及义务兼职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3.1.5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网络的组建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明确现场消防紧急联络体制

3.1.6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处理 3.1.7会同安监部组织火灾爆炸等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3.2公司各单位职责

3.2.1生产的安全与消防安全是一项不可分割的同一项问题的两个方面各单位负责人即是本单位的消防负责人又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3.2.2 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3.2.3 负责组织本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与火灾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3.2.4 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安监部做好本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

3.2.5 严格对列管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防范责任落实到人

3.2.6对本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按照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3.2.7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认真分析原因确定责任写出事故报告并制定今后的防范措施报公安保卫部

4 程序

4.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dl5027-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公司消防管理程序及其他有关消防规程规定

4.2 成立义务消防队加强管理教育消防人员应熟知消防知识掌握消防器材的用途及使用方法

4.3 定期或不定期对义务消防人员进行检查指导和培训提高其对消防器材的使用管理及灭火作战能力

4.4 组织好每年一次的消防演习工作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4.5 消防人员应经常到施工现场仓库及生活区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消防档案

4.6 重点部位消防器材的配备应充足按照不同的要求分类配置

4.7 消防人员应定期对所有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已使用过期或损坏等问题应及时更换加强对消防设施的配置保管工作

4.8 特殊及重点防火部位发电机充氢油循环油泵注油氧乙炔站及油库近处动火等应有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4.9 接到报警消防人员应尽快赶到火灾现场准确迅速地将火灾消除使火灾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4.10 所有严禁动火的区域及部位必须悬挂明显的严禁动火标志牌

4.11施工人员必须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挪作它用妥善管理合理使用严禁在有防火标志的区域及部位动火吸烟

4.12 办公场所生活区及施工现场不准存放雷管炸药

4.13 制氧站乙炔站及液化气库内照明器材应采用防爆型

4.14现场气割人员必须做到先关气源后收工具严禁不断气源带头打结或直接将工具放入工具箱内

4.15使用电气焊工作前必须采取好可靠的防火措施严禁任意焊割火种四处飞溅

4.16氧气瓶乙炔瓶应分别存放易燃易爆及化学物品应按有关规定分类存放必须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

4.17对从事易燃易爆及化学品管理的工作人员要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发现火情根据其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主动地扑救并及时向消防部门报警

4.18 冬季应做好消防器材的防冻工作发现火情随即可用

4.19冬季采用火炉取暖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室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做好季节性消防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反馈落实做好检查记录

4.20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重在检查措施的实施

4.21 办理动火工作票的范围

a.受热面开始安装后的锅炉房

b.土建交付后的汽机房除氧煤仓间磨煤机房集控室附属厂房

c.电缆敷设后的电除尘

d.输煤皮带运至现场或电缆开始敷设后的输煤系统

e.油区油处理区变压器电缆夹层及隧道易燃易爆物品和贵重精密设备存放场所

f.消防部门认定的其它部位和场所

4.22 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gbj16的规定

4.23 材料堆放场所仓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护

4.24 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其他消防规定执行公司消防管理程序

5 记录表格

表s70-1:基建动火工作票

动火部门

班组

工作负责人

动火执行人

动火具体部位

动火方式

申请动火期限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至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

应采取的防火安全措施

检查落实情况

消防监护人签字

审批人

签字

消防人员

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

班长或技术员

6相关文件清单

《消防管理程序》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第6篇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7篇 化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1、 库内物资要分类、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m2、垛与垛之间不少于1m、垛与墙之间不少于0.5m、垛与梁柱之间的间距不少于0.3m,主要道路的宽度不少于2m,甲、乙类危险品专库贮存,并标明物品的名称。甲、乙类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分库存放。

2、 甲、乙类物品库内不准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不准用可燃材料塔建隔层。

3、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4 、 照明灯垂直下方间距小于0.5m范围内,不得储存物品。

5、 每个仓库应在房外或房门入口处单独安装开关,保管人员离开后应断电。

6、 库区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禁火标识。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库。

7、 库内应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并确保完好备用。

第8篇 检维修作业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和减少检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保护员工安全和企业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安全防火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方在各单位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安全防火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是指生产装置大检修、中、小修以及装置开停工等。中、小修主要包括:生产系统检修、设备检修、日常维修和抢修等作业。

3  管理职责

3.1  机动设备处是公司检维修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检维修的组织与领导。

3.2  生产运行处是装置停开车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检修前后工艺处理和置换的确认管理。

3.3  安全环保处是公司检维修的安全、环保监督部门,负责检维修施工过程的安全防火、环保监督。

3.4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检维修作业的安全防火监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中、小修安全防火管理

4.1.1  装置停车由生产单位的生产调度部门统一指挥。装置停车要详细制定停工方案,具体包括停车清洗、吹扫置换以及盲板隔离等项内容。停工方案要进行详尽的说明并附相应的流程或示意图表。停工方案要经过严格审批,停车各项操作要严格停工操作规程,并按照《安全生产逐级确认制》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按检修职责分工做到步步确认,以确保停车过程安全,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检修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

4.1.1.1  停工、检修、恢复开车方案的主要内容

4.1.1.2  停工检修范围和停工程序;

4.1.1.3  各种物料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4.1.1.4  工艺处理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1.1.5  制定盲板图表。

4.1.2  中、小修施工作业前的准备

4.1.2.1  检维修作业前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安全检修组织机构,明确检修安全防火负责人、项目安全防火负责人,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安排好安全防火监护人员;

4.1.2.2  施工单位应对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检维修前的安全防火技术教育,检修施工人员还须接受生产单位的安全防火技术教育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特殊工种作业证,未经教育及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1.2.3  生产单位应向检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1.2.4  施工单位应配齐检维修作业所使用的工、机具,并逐个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工、机具不准使用。要根据检维修特点备好安全带、防毒面具及灭火器材(生产单位提供防毒面具和防火器材)等;

4.1.2.5  检维修作业前,生产单位要对检维修的装置、设备进行清洗、置换处理,合格后交给检修作业单位,并对作业全过程跟踪监护;

4.1.2.6  切断电源和联锁,注意清除油污,物料按规定退出装置区;

4.1.2.7  对输送、储存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按规定进行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加堵盲板,使之与相关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

4.1.2.8  在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的盲板处挂上警示牌;

4.1.2.9  装置内的地沟、电缆沟、工业排水沟、阴井、地漏等要有效封闭;

4.1.2.10  检修设备、管线的清洗与置换

4.1.2.10.1  氮气、蒸汽、有毒或易燃物质的管线要同设备断开、或按规定堵加盲板;

4.1.2.10.2  设备、管线检修前需彻底清洗置换、分析合格。有毒物质不准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允许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含量不准超过安全动火允许浓度;

4.1.2.10.3  检修施工现场的易燃物质要清除干净。

4.1.2.11  检修设备、装置的交接

4.1.2.11.1  厂机动设备科主持,以生产车间、生产技术科为一方,以检修单位、机动设备科为另一方进行检修设备、装置的交接,安全环保科进行监督;

4.1.2.11.2  设备、装置交接,需填写交接书,交接书包括下列注意内容:

a)整个设备、装置清洗、置换情况,及取样分析数据;

b)所有加堵盲板位置,主要阀门、水封状态;

c)贮存危险物料的部位及数量。

4.1.2.11.3  交接双方根据交接书所填内容到现场共同确认,确认后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然后开始检修。

4.1.2.11.4  交方交出的设备或装置,需达到安全检修的条件。

4.1.2.11.5  检修施工单位检修结束,交回生产单位的设备或装置,需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

4.1.2.12  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要与生产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并在检维修交接书中签字;

4.1.2.13  检维修施工前,必须办理《安全检修任务书》及相关的票、证、书,必须对检维修施工过程进行风险评价,填写风险评价书(表),各种票、证、书、表必须认真工整填写、严格审批。

4.1.2.13.1  装置检修、系统检修、设备大修、关键设备中修、危险性大的检修项目,要填写《检维修风险评价报告书》。一般设备中、小修,以及日常维修要填写《检维修风险评价报告表》;作业风险和消减措施由生产单位的工艺技术人员进行评价和制订。

4.1.2.13.2  不带压紧固螺丝,静止部位的螺丝紧固,以及更换水阀门(d>100mm)等可不办理安全检修任务书;

4.1.2.13.3  电气设备检修,办理《工作票》的同时填写《检维修风险评价报告书(表)》,严格按公司《电气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4.1.2.13.4  需停表处理的控制仪表、联锁装置、计量仪表、孔板、调节阀以及大、中修的控制仪表,均需填写《仪表安全检修任务书》。

4.1.3  安全检修任务书、工作票的审批与使用

4.1.3.1  重要的检修《安全检修任务书》由检修设备所在单位设备员填写,安全监督会签,生产主任(科长)审核,安全环保科、机动设备科提出审核意见,设备厂长批准后,由机动设备科下达检修单位。

4.1.3.2  一般性检修(中、小修)《安全检修任务书》由检修设备所在单位设备员填写,安全监督会签,生产主任(科长)批准后交检修单位。

4.1.3.3  检修前要检查《安全检修任务书》或《工作票》是否履行审批手续,安全防火措施是否详尽、具体、落实,危险检修项目是否有方案。

4.1.3.4  《安全检修任务书》或《工作票》,检修人员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1.3.5  《安全检修任务书》使用期满,而检修任务未完时,检修负责人应在期满前一天持原《安全检修任务书》任务书或《工作票》按原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4.1.4  中、小修作业的一般安全防火要求

4.1.4.1  进入检维修现场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4.1.4.2  严格执行各类票证书制度,工业用火、动火、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都要办理相关的票证书,票证书要认真填写,措施详尽。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1.4.3  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计划,报作业所在单位批准。危险性大的检维修项目要实行风险管理,生产单位要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责任人。

4.1.4.4  对装置内不检修的设备,要采取好安全措施,要设有明显标志。

4.1.4.5  检修现场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料,停车时排出的易燃、可燃物料装桶后,要及时运到安全地点,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1.4.6  施工单位作业过程中要接受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1.4.7  检修施工单位检修结束,交回生产单位的设备或装置,需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

4.1.4.8  盲板拆装要有专人负责,要将拆装时间、部位、数量、拆装人员姓名记入盲板拆装记录,并绘制盲板图以备检查。

4.2  大检修安全防火管理

4.2.1  大检修的组织

4.2.1.1  凡是大检修项目,均应由项目所在单位提出检修申请,报公司生产运行处批准后,按安全检修要求成立大检修指挥部,办理各种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4.2.1.2  装置停工大检修应详细制订大检修方案,具体包括装置简单流程及主要物料性质、检修组织机构及职责、重点检修项目进度表、检修装置停开车时间表、公用工程停送时间表、检修盲板图、停开工主要控制点网络图、厂际和厂内管理线处置方案、原料及中间物料存储表等项内容。停工过程中的清洗、吹扫置换以及抽加盲板等项工作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逐级确认制》,各级管理人员按检修职责分工做到步步确认,以确保停车过程安全,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检修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

4.2.1.3  大检修指挥部应编制和审核大检修计划,明确检修项目、内容和人员分工,使各项目负责人充分了解项目细节和施工要领。

4.2.1.4  大检修指挥部应确定各项目的安全防火负责人,明确项目的安全防火负责人与厂或车间的专职安全防火人员的职责分工及相互联系程序。

4.2.1.5  大检修指挥部的办公室应有施工计划进度表、人员分工表、联络配合程序、安全防火人员网络图及大检修项目主要安全防火事项及措施。

4.2.1.6  对多单位、多工种联合作业的化工装置检修,应建立联合指挥部,并明确检修中的安全防火总负责人、有关安全防火事项,由总负责人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2.1.7  所有的大检修项目,除应执行国家及公司现有的安全防火规定外,还应针对具体检修作业的内容、范围提出具体的安全防火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临时安全防火检修规定。明确检修作业程序、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火纪律,并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工作。

4.2.1.8 生产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按检修内容进行检修项目的风险评价,制定安全防火施工方案,并经大检修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检修作业。

4.2.2  大检修作业前的准备

4.2.2.1  大检修前,检修单位应根据检修项目、内容和要求,准备好施工机具;联系生产单位提供检修需用的防护器材、消防器材及检测仪器,并指派专人负责。提前校对好测爆仪,并用检修中可能遇到的易燃易爆介质,对测爆仪进行检验及标定。

4.2.2.2  生产单位在检修前,对通过现场的管沟、阴井和地漏等,要采取可靠的封闭措施。

4.2.2.3  检修前,各单位应对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防火教育,使参加大检修的各类人员熟知组织领导班子和各级安全防火负责人名单、安全防火制度、规定及注意事项,明确检修项目、内容、计划、进度、作业程序、检修质量和安全防火标准、工作范围、区域划分、联络方法及危险工程紧急情况处理等。

4.2.2.4  装置的停车、置换、清洗和隔离应指定专责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上下工序的联系工作。对停车后装置及设备内清出的可燃物料,应及时组织力量运到装置外安全地带,严禁在装置区内储存。

4.2.2.5  装置停车经置换、中和、清洗、吹扫,并分析合格后,生产单位与检修单位应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交付检修。

4.2.2.6  上述准备工作就绪后,大检修指挥部的安全防火负责人应组织各级安全防火人员和检修项目负责人对大检修的安全防火准备工作进行最后一次检查和确认,确保检修项目的安全防火措施已落到实处。重点是安全防火施工方案、隔断措施、动火分析及有否物料贮存,并确定动火等级。

4.2.3  大检修作业中的安全防火要点

大检修的动火作业,除应遵守公司相关安全防火管理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4.2.3.1  厂和车间的大检修首次动火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项目,应由厂或车间的主管领导、检修单位的领导及厂安全防火部门负责人共同到现场确认动火条件,监视动火的实施。

4.2.3.2  动火人应由安全防火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在同一动火部位有几个焊工同时作业时,允许办理一个动火证,但每一个动火人都必须在动火证上逐一签字。

4.2.3.3  一个看火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动火点,允许一个人担当几个动火点的看火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动火点。

4.2.3.4  对虽然停车,但仍存有可燃物料的作业现场,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它安全地带进行动火作业时,一般不应在现场进行动火,应尽量减少特殊危险动火。

4.2.3.5  需动火的部位与其它生产系统应有可靠的隔离措施。尤其动火点与尚存有可燃物料的系统和罐区的隔离,宜采用拆除一段联系管段的措施。

4.2.3.6  高空焊接作业时,下面的木脚手架应采用非燃材料遮盖,在操作部位下方每层都应设看火人。

4.2.3.7  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导线不应与气焊胶管敷设在一起。不应用存有易燃易爆物料的生产设备或与其相联系的金属构件作为电焊接地线。

4.2.3.8  大检修期间应对所有消防安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安全联锁系统、安全阀、爆破板、阻火器等同时进行检查、维护和检验。

4.2.4  大检修的验收

4.2.4.1  大检修结束之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防火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清点工具、器材等,防止遗留于设备和管道内;测厚、探伤等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并全部结束;设备的防护装置以及因检修而拆除的盖板、栅栏等是否按要求安装和恢复;安全消防设施是否投用;检修现场是否已清理干净。

4.2.4.2  试车前应检查核实以下项目:

4.2.4.2.1  盲板是否按要求抽去或堵上;

4.2.4.2.2  各阀门是否按规定打压、灵活完好,并符合试车前开或关的要求;

4.2.4.2.3  工艺设备和管线是否分段进行了打压和气密性试验,并符合要求;

4.2.4.2.4  全部管道和仪表是否复位;

4.2.4.2.5  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是否恢复、完整;

4.2.4.2.6  转动部件手盘车是否正常;

4.2.4.2.7  冷却系统、润滑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4.2.4.2.8  所有安全附件、仪表、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好用、灵敏可靠;

4.2.4.2.9  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是否处于备用状态;

4.2.4.2.10  安全水封、隔油池等是否已经充水。

4.2.4.3  上述工作结束以后,大检修指挥部应指派专人组织检修人员和生产人员进行交接、验收和试车。根据规程要求分别进行耐压试验、气密试验、调整、负荷试车和验收工作。

4.2.4.4  试车后,应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正式移交生产单位,并将有关技术资料及检测报告一并交付生产单位。

4.2.4.5  验收手续办完后,在正式投产前,应拆除临时电源,检修用临时挡火墙、安全界标、栅栏以及检修用的各种临时措施,除去阴沟上封闭物,检查坑道排水和清水状况,同时应特别注意是否有妨碍运转操作或高温设备附近有无竹、木脚手架等可燃物品。并按开车要求进行清扫、置换、分析合格后,正式进入开车程序。

4.3临时检修、抢修

4.3.1装置发生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故障时,工厂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并通知公司相关人员。

4.3.2公司相关部门和公司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迅速组织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4.3.3临时检修、抢修作业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条款执行。

4.3.4从事设备临时检修、抢修作业的检修人员必须熟悉所在装置的情况,30%以上应为公司正式员工,外雇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经过工厂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者。

4.4  一般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1  焊接的一般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1.1  雨天不准露天进行电焊作业。在潮湿的地沟、金属构架及天车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并有防触电措施。

4.4.1.2  电焊作业的零线与焊口之间距离不准大于600mm,且与焊件良好接触。

4.4.1.3  电焊机的零线、接地线和焊接工作回线均不准搭在其它设备装置上,也不准接在管线、仪表保护套管及设备上。

4.4.1.4  焊接、切割密闭空心件时,必须留有排气孔。

4.4.1.5  不准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4.4.1.6  不准用明火检查气瓶漏气。减压阀冻结,要用温水解冻不得用火烤。

4.4.1.7  乙炔、氧气带要严密不漏,接头处要把牢。

4.4.2  电焊机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2.1  电焊机要放在干燥处,雨天要有防雨措施。

4.4.2.2  各电焊机之间、焊机与墙之间,均应留有不小于1米的空道。

4.4.3  电焊把线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3.1  电焊把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线且绝缘良好,无破损。如有破损需用胶布缠好。

4.4.3.2  不准将把线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上。

4.4.3.3  把线不准沾油,沾油必须清理干净。

4.4.4  氧气瓶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4.1  氧气瓶不准靠近热源,夏季要有防晒措施。不准接触油脂,与明火应保持不小于10米距离。

4.4.4.2  瓶中氧气不准用尽,需保留用50kpa的余压。气瓶安全附件要完好。

4.4.4.3  氧气瓶不准与可燃气体放在一起,同乙炔气瓶应保持不小于5米距离。搬运时,应防止撞击。

4.4.5  乙炔气瓶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5.1  使用、运输、储存乙炔气瓶时,其环境温度不准超过40℃。

4.4.5.2  不准敲打、撞击气瓶,不准靠近火源和电气设备存放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

4.4.5.3  乙炔气瓶不准倒置,不能同氧气瓶混放运输。

4.4.6  设备内动火作业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6.1  需进行内部动火作业的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管道进行可靠隔离,绝对禁止其它系统的介质进入检修设备。

4.4.6.2  凡用惰性气体置换过的设备,进入前必须用空气置换出惰性气体,并测定设备内的氧含量,一般在18%-21%(v)之间时方可进入。

4.4.6.3  附有搅拌等机械装置的设备,在进入前应把传动皮带卸下,启动机械的电源断开并上锁,使其在检修过程中不能启动,再在电源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4.4.6.4  设备内动火作业时,一般应指派两人在设备外部进行监护,监护人应熟悉检修设备的操作情况,了解介质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症状和火灾、爆炸特性;监护人员应位于能经常看见设备内作业人员的位置,眼光不得离开操作人员;监护人除向设备内作业人员递送工具、材料外,不准从事其它工作,更不得擅离岗位。

4.4.6.5  设备内作业的电动工具及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干燥设备内电压应≤36v,在潮湿环境或密闭性好的金属设备内电压≤12v,若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应符合防爆要求。

4.4.6.6  作业前应根据设备容积和形状,作业危险性大小和介质的性质,做好个人防护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4.4.6.7  设备内作业,生产单位应每半小时监测一次有毒有害物质、可燃气体、氧含量、粉尘含量等。

4.4.7  物料罐带料动火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7.1  应使动火点位于料面以下;

4.4.7.2  补焊前应测定壁厚,补焊处的壁厚应满足焊接时不被烧穿的要求(一般应≥3mm),根据测得的壁厚确定焊接时的电流值,防止因电流过大烧穿被焊处,造成跑油着火。电焊机接地点应尽量接近动焊点;

4.4.7.3  若罐存在裂缝,动火前应用石棉绳将裂缝塞严,外面再用钢板补焊;

4.4.7.4  动焊时贮罐应打开人孔,接通大气;

4.4.7.5  应选用有经验的人员进行监护,必要时可请专业消防队进行现场监护。

4.4.8  物料管线带料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4.4.8.1  测定补焊处管壁厚度,决定补焊电流及补焊方案,防止烧穿;

4.4.8.2  清理周围环境,清除一切可燃物;

4.4.8.3  与动火临近的管道应做好防火及隔热措施;

4.4.8.4  降低管道内油品压力(始终保持微正压),但应保持管道内油品流动;

4.4.8.5  用钻和石棉绳等堵塞漏处,然后打卡子进行补焊;

4.4.8.6  对泄漏周围的空气要进行分析,符合动火要求后方可动火;

4.4.8.7  焊接作业应由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的焊工担任,施焊要稳、准、快,焊接顺序应先下后上,焊点应对称;

4.4.8.8  高压油管焊接,应降压后打卡子焊接。

4.4.9  低压设备、管道的带气动火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9.1  做好组织工作,要有专人指挥,关键岗位要有专人操作;

4.4.9.2  对设备和管道内的氧含量要严格控制,必须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得超过0.5%;

4.4.9.3  保持系统稳定的微正压;

4.4.9.4  测定壁厚,根据壁厚设定电焊机的电流值;

4.4.9.5  分析补焊点周围可燃气体的浓度,当被测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比);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气体,其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比)方可动火;

4.4.9.6  焊气柜时,应将烧焊点位于水槽水面下1米左右。

4.4.10  抽堵盲板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0.1  对需要检修装置和设备,应加堵盲板进行可靠隔离;

4.4.10.2  抽堵盲板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审批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作业方案和检查落实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作业前生产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带领操作人员查看现场,并交待作业程序和安全防火注意事项;

4.4.10.3  盲板的制作应根据阀门或管道的口径,同时要考虑能够承受管路工作压力;当管道内为易燃易爆介质时,制作盲板不得使用破裂时能产生火花的材料;盲板应有较大的突耳,并涂上特殊的颜色,使插上的盲板显而易见;

4.4.10.4  介质为易燃易爆介质时,抽堵盲板作业点周围25米范围内不准用火;作业过程中

应指派专人巡回检查,必要时应停止下风侧的其它工作;与作业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作业现场;当在室内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必须开窗或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通风设备强制通风;采用行灯照明时,则必须采用电压小于36伏的防爆灯;

4.4.10.5  抽堵盲板前应仔细检查系统内压力是否已经下降,余液是否排净;一般要求管道内介质温度小于60℃,介质压力煤气类小于1.96kpa,氨气类剌激性物质应小于0.49kpa方可作业,若温度、压力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有特殊的安全措施,并办理特殊的审批手续;对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时,卸压后应保持系统正压,以防止空气吸入系统;

4.4.10.6  抽堵可燃气体盲板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若必须使用铁制工具时,应在接触平面上涂以石墨、黄油等不产生火花的介质;抽堵盲板时应配带好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时应站在上风侧;抽堵盲板作业时应有生产单位专人监护,特别是火灾危险性大的作业,要求作业现场必须有两名以上专业人员及消防车辆、医务人员实施现场监护;抽堵盲板连续作业时间一般应控制在半小时之内,否则应更换作业人员;

4.4.10.7  抽堵盲板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登记与核查工作,加堵盲板要记录时间、地点、作业人姓名、数量;抽去盲板时也应一一记录,并对照抽堵盲板方案进行复查,防止漏堵或漏抽。

4.4.11  其它工业用火、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施工动土作业等要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有关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4.4.12  检修现场清理的安全要求

4.4.12.1  清理工作要自上而下进行。

4.4.12.2  清理物品不准由高处向下抛掷,必要时须设警戒区,由专人监护。

4.4.12.3  设备内部清理要干净,不能留任何杂物。

4.4.12.4  用水清理地面、设备时,不准将水溅到电气设备上。

4.4.12.5  清理腐蚀性介质时,不要溅到其它设备上。

4.4.12.6  清理设备的污水,不准排入生活下水管线。

4.4.12.7  检修结束,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设备、管线复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5  装置开工安全防火管理

4.5.1  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开工方案应包括安全防火措施。

4.5.2  装置开工由生产单位的生产调度部门统一指挥。装置开车要详细制定开工方案,具体包括开工前的吹扫置换、抽加盲板、接引物料以及投料试车等内容。开工方案要进行详尽的说明并附相应的流程或示意图表,各项操作步骤要具体,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和监护人。开工方案要经过严格审批,开车各项操作要严格执行开工操作规程,并按《安全生产逐级确认制》的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按开车职责分工做到步步确认,以确保开车过程安全。

4.5.3  装置开工正常后,要组织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

4.6  外委检维修作业的施工队伍要严格执行《公司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9篇 施工防火安全管理

为了预防火灾的危害,保障工程的顺利施工,根据《消防条例》、《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施工中的特点,特制定以下几点防火措施:

1、工地成立以工程项目经理为组长的防火领导小组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防火巡察并建立有施工班组长参加的义务消防队,负责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组织抢救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调查火警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2、在禁火区(工棚、仓库、办公室)设有明显防火标志,项目部设置消防器具。

3、施工作业面合理布置,库房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易燃物品要隔离单独堆放(如油类)。

4、电气焊作业时,应做好防火措施,施工员应做好安全交底手续工作,严禁在焊割作业场所贮放油类及其它易燃物品。

5、不准乱拉搭电线,仓库只能使用40w以下灯泡,严禁使用电炉, 明火作业与架空电线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明火作业应批准后施工。

6、各种电动机要经常注意维修保养,不要空载运行,作业后要随手切断电源,以免电机部件长时间摩擦发生高热起火。

第10篇 小区装修管理手册-安全防火装修期限

小区装修管理手册:安全防火、装修期限

第五章安全防火要求

1、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市消防局对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要求。

2、所有施工单位负责人均为该施工场所消防负责人,需签《万豪世家小区施工消防安全责任书》,所有进入万豪世家小区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每100平米必须配置一个4kg灭火器。

3、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线路不得凌乱,布线、接头、插板均需符合安全标准,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以责令停工整顿,直到符合要求方可重新施工。

4、施工单位若需动用明火或带用火器具进入小区,需先申请《明火动用许可证》方可作业。施工单位在使用易燃易爆及化工用品时,应做好防火安全措施,物业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有权监督执行。

5、禁止在灯具旁(特别是房屋内装饰的射灯下面)堆放任何物品,以免因射灯温度过高引起火灾事故。

第六章装修期限

1、小区的装修期限一般为90天。

2、在规定期限内如未能装修完毕,须提前三天向物业服务公司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3、如因特殊原因,办完装修审批手续后不能按时施工,须提前一天到物业服务公司客服中心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装修报停手续,停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的,应将《室内装修许可证》交回重新办理手续。

第11篇 施工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为了预防火灾的危害,保障工程的顺利施工,根据《消防条例》、《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施工中的特点,特制定以下几点防火措施:

1、工地成立以工程项目经理为组长的防火领导小组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防火巡察并建立有施工班组长参加的义务消防队,负责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组织抢救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调查火警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2、在禁火区(工棚、仓库、办公室)设有明显防火标志,项目部设置消防器具。

3、施工作业面合理布置,库房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易燃物品要隔离单独堆放(如油类)。

4、电气焊作业时,应做好防火措施,施工员应做好安全交底手续工作,严禁在焊割作业场所贮放油类及其它易燃物品。

5、不准乱拉搭电线,仓库只能使用40w以下灯泡,严禁使用电炉, 明火作业与架空电线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明火作业应批准后施工。

6、各种电动机要经常注意维修保养,不要空载运行,作业后要随手切断电源,以免电机部件长时间摩擦发生高热起火。

第12篇 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为加强消防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 公司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各部室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责任人为成员。防火领导小组成员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

(二) 施工现场成立防火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并指定1-2名消防安全员。

(三) 防火领导小组工作的职责是: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2、 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

3、 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防火责任制度。

4、 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切违章现象消除整改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逐级报告,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

5、 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灭火、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

6、 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技术训练,要求人人做到“四知”:知报警电话,知重点部位,知消防水源位置,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7、 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要求值班人员身体健康,掌握一定的灭火技能在日常值班工作中能及时有效地扑救初级火灾。

8、 对公司内部(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自动报警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有关公共部位的防火。

(四) 电气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线路要定期检修。主管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张挂于显见地方。要配足灭火设备,并有专人管理,定期年审,过期失效的消防设施,停止使用。

(五) 办公大楼的安全防火

1、 办公楼和家属院是重点防火部位,由办公室主任主管,以保安员为骨干,成立消防队。

2、 对消防设施要加强管理,分工明确,定期检查。

3、 报警系统要有专人值班。

4、 严禁存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违章装修,改变房间用途;随意拉线、改线、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道口、厕所、走廊等处焚烧垃圾。

5、 严禁车辆随意停放,必须预留足够的逃生、救援通道。

6、 各办公室要达到人走灯灭,关闭空调及各类电器电源。

7、 微机室、电话总机室应严格按规定走线,夜间要有专人值班。

二、 消防设施的管理

(一) 按北京市相关要求配备灭火器,并加强管理。

(二) 消防设施的管理

1、 一切消防设施不得随意乱动、挪用;室外消防栓有明显标志,严禁埋压、圈占。

2、 消防器材及灭火工具要有专人负责保管,要放在明显、通风处。注意防潮。要定期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应及时报废、更换或维修。

3、 要爱护消防器材及灭火工具,对无故损坏者要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三、 奖励、处罚及其他

(一)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有突出成绩的部室和个人,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将报请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三) 本管理规定由公司安全防火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13篇 萃取电积车间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萃取电积车间防火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确保萃取电积车间的生产安全,保证员工人身和设备安全,针对萃取电积车间萃取剂中的煤油具有易燃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萃取电积车间主任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萃取电积车间应该严格执行禁火区的管理,进入萃取车间严禁带入打火机、火柴、香烟,严禁带入可能产生静电的手机、照相机、摄像机及电子设备。

第四条 萃取车间严禁动火操作,严禁电焊机、氧气、乙炔气等设备进入萃取平台,严禁在萃取槽周围、有机相池周围使用电焊、氧焊设备,因检修需要使用电氧焊设备,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报公司或者子公司安全管理部们,经过审核批准并且同时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和监督措施后才能够动火,没有动火证任何人、任何情况都不准使用电焊、氧焊设备,这是铁的纪律,任何人不能违反。

第五条 萃取槽、混合槽、有机相槽、有机相管路检修时,确实需要动火时,除按程序申办动火证外,还必须放空箱中、槽中的油相,用水冲洗干净,用麻布擦干净,并在周围放置灭火器材,经动火审批人检查认可签字同意后才能动火,检修结束后,要立即撤出动火设备,只有在动火设备确认撤出后,才能组织恢复生产。中方监察人员必须对全过程监察及负责,不能离开现场。

第六条 在使用塑焊设备、塑料管切割设备、电饹铁等设备,必须保证这些设备的电缆是防爆型的,整段电缆不能有接头,也不能有破损;电缆不能从油面和萃取槽、混合槽、有机相槽穿过,必须绕行放在地板上(不能从空中穿过);塑焊设备、电饹铁不使用时必须关掉电源,禁止未关电源就将塑焊器、电饹铁放在检修点,防止因塑焊器、电饹铁发热引起火灾事故;严禁使用电线连接任何设备和电器。

第七条 严禁使用临时照明灯,临时照明必须使用防爆型手电筒。

第八条 严禁使用临时电源插口,车间应安装防爆型电源插口及防爆型电源接线盒,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临时插口,必须经车间主任书面批准,临时插口必须是防爆型插口。接线插头、插板必须使用防爆型,还需专人保管(专用专管)。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电线电缆有无破损、插头插板有无损坏,凡有电线电缆破损、插头插板损坏的一律禁止使用。接线插头必须使用防爆型。

第九条 萃取平台、有机相槽附近禁止拉接临时电线、电缆;禁止带电搭接电线或撤除电线;禁止带电开启电器设备接线盒;禁止安装、使用无防爆功能的电器设备和照明灯;禁止在带电时打开防爆灯的外罩及更换灯泡。

第十条 萃取平台、有机相槽周围严禁放置任何金属物品;严禁用金属物品敲击萃取槽、混合槽、有机相槽、萃取槽上的设备;严禁用金属物品敲击萃取平台上的钢地板、钢屋架;严禁用使用的金属工具敲击萃取平台所有物件。

第十一条 严禁外来人员进入萃取平台。

第十二条 生产技术部每周对萃取防爆电器检查一次,车间主任必须每天进行一次检查,公司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凡有设备损坏必须进行更换,严禁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设备。

第十三条 穿线管到电器设备接线盒的电缆要用金属软管保护,禁止电缆外露。

第十四条 萃取电积车间要加强门卫的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车间。

第十五条 萃取电积车间内部严禁任何人吸烟。

第十六条 萃取电积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注意通风。

第十七条 保证萃取电积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第十八条 萃取电积车间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有效,随时可用。

第十九条 萃取电积车间在对煤油罐补充煤油时须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 萃取电积车间要定期检查消防水和消防栓,并且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萃取电积车间每年要组织一次消防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且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萃取电积车间每年要在雨季到来之前检查避雷针的接地情况,并且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萃取电积车间值班员必须巡查整个车间安全状况,并作巡查记录,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赞比亚湿法冶炼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日

第14篇 电力施工现场安全防火管理规范

吐鲁番由于气候干燥、雨水短少,因此属于火灾事故高发展期。电力施工现场一不小心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特别容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伤亡。火灾事故会暴露单位和个人防火安全意识薄弱,应急自救能力差,存在违章操作,没有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措施,没有编制安全应急预案等违规现象,也从根本上暴露了一些施工现场面临的防火安全问题。因此安全防火工作刻不容缓。公司安质部为了避免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做了以下工作。

一、 建立了健全安全防火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责任到人。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和对突发性火灾事件的处理。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停工前后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 科学、合理地规划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布局,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隐患。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划分作业区。特别是明火作业区、可燃材料堆放区、危险物品仓库等,并设置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

三、 安全教育。

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基本的消防常识,学会使用消防灭火器材,掌握扑救火灾初期的应急方法。特别要加强对电、气焊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之持证上岗。

四、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临时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配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电源线的拆装必须统一由专业电工操作,杜绝乱扯乱挂的现象;员工食堂、宿舍等场所严禁用电炉子做饭、取暖,不得用“热得快”烧水,照明灯具、电热毯等必须定时开关,人员离开时必须关闭电源。

五、加强了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

严格落实易燃易爆场所动火审批制度,氧气、乙炔两者不能混放,焊接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在焊接点附件采用非燃材料做遮挡隔离板,防止焊珠四处迸溅而造成火灾隐患;施工现场外设立了吸烟区,不得在施工现场,库房、宿舍和床上等易燃易爆场所吸烟。

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同心同德,齐抓共管。

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有效地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质部

2023年6月17日

第15篇 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纺织工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库房和露天货场)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消防监督条例》和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国发[1981]160号通知等有关法规,对纺织企业和专业的原料、成品仓库(以下简称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必须严格贯彻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原成(供销)科长和仓库负责人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为仓库管理的首要任务,认真做好。厂长、经理(包括分管仓库的副厂长、副经理)和专业仓库主任,对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经常到原成库检查、督促。

第二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要建立健全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全体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受专职消防队(员)的指导。专职消防队(员)每季最少应组织一次仓库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技术的训练和演习,并制订库区灭火作战方案,使义务消防队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 原成(供销)科长和保卫科长每月应分别对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班、组长每天要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分配到原成库的新工人应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消防技术训练,懂得消防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四条 分管原成库的厂长、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原成(供销)、保卫、安技、消防等有关部门到库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条 原成库应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做好库区和库内的清整洁工作,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经常检查安全情况。

第六条 仓库工作人员下班后,库区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卫人员负责。仓库管理员(班、组长)和夜间值班警卫人员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验收,下班时要对库房逐一检查封库。

仓库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卫人员保管。

第七条 库区应设警卫人员昼夜值班,并设有报警装置。夜间值班警卫人员每班最少2人,每隔一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保卫科要检查巡回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警卫人员评奖、晋级的考核条件。

第八条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区。库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单位人员进库区联系工作,上级机关来库检查,除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应由仓库人员陪同。库外人员进库区一律都要登记。

第九条 库区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临时工,警卫人员不得安排老、弱、病、残人员担任。

第十条 外单位(如棉、麻供应站和商品检验部门等)在原成库内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企业安全制度,违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评改正的不准进入库区。

第十一条 库区、库内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脚以外的其它物资。

第十二条 任何人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易燃物品。入库处应有明显告示,警卫人员要对进入库区人员提示,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原成库不得做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建筑其它房屋。

第十四条 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增建相应的原成库,并与扩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原成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新建、改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库区应建围墙。应与生活区和其它区域隔开。

第十七条 仓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应设在库区内。如设在库区内,则不得与库房连接,更不得设在库房内;并严禁在库房内住人和搭设可燃材料的搁层。

第十八条 库房、露天货场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烟囱高度超过30米时,其间距应按烟囱高度计算。现有距离不足者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库区严禁搭建易燃棚。库用电瓶充电室应设在库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条 库区应装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应符合水利电力部《电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库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离库区30米以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保卫科、仓库负责人审查,企业领导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职消防员在场监护。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消灭火种,经认真检查,方可离开现场;值班警卫人员要加强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第二十二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库房。如进入库区,必须安上防火罩,减速行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可燃物,停车后应立即熄火,仓库要派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在开进库区站台前,应安上防火罩,蒸汽机车要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站台内清炉和停留。仓库要派人监护,直至机车驶离库区。刮大风时卸车,必须加强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库内照明应采用投光灯采光。搬运、吊拉、提升用的机动车辆,应用电瓶供电,并装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五条 库区动力电源未改电瓶以前,库内用电的电源应在库外安装插座,用四芯胶皮软线接人库区,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线应敷设在不易碰撞挤压的地方,不能有接头,并严禁使用塑料线和再生胶软线。电线上和电闸、插座下不准存放原料成品。

第二十六条 库区电线一般应设地缆线,不宜架设架空线。如暂时采用架空线,应该在库棚和货垛的外侧通过,架空线下禁止堆垛。高压架空线与仓棚、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5米,电线杆高度超过10米时,其间距不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倍半。

第二十七条 库区严绕使用行灯,一般不要架设临时电线。如必需架设临时电线时,应经仓库负责人、保卫科、安技科审查,厂长批准。临时线最多使用一个星期,使用期间有专人管理,在仓库工作人员离库时,必须随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八条 工厂和专业仓库的区域内,运输原成品的通道上空,架空电线必须离地面5米以上,吊拉、支撑要牢固,防止断线。

第二十九条 库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有专人负责,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每年至少应进行二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经修复验收后再启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三十一条 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最少应达到如下要求:

第16篇 气、生物质电厂燃料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1 目 的

为了加强凯迪各生物质电厂燃料及料场的安全防火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特制订本办法。

2 范 围

本办法适用于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厂”)燃料收加储运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

3 定 义

3.1 动火“五不”原则:防、消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明火作业下方的可燃物品,在未清除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前不动火;作业场所,没有足够有效消防器材不动火。

3.3 动火“四要”原则:动火施工单位,要指定现场看护人;现场安全看护人和动火操作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周围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停止动火并采取措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报警和立即扑救,防止事态扩大;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明火作业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4 动火“一清”原则:施工人员和看护人,对施工后的现场,必须彻底清除遗留火种,经检查确认安全可靠方可离开

4 职 责

4.1 电厂总经理:是燃料安全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燃料的安全防火工作。

4.2 电厂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编写料场消防制度并监督执行。

4.3电厂燃料安全防火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四要”、“一清”原则;将消防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做到与发电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执行安全防火制度,依法纠正违章;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4 发电维护部:定期对料场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并监督隐患整改。

4.5 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公司安全防火工作;.制定本公司的安全防火制度和措施;组织安全防火检查,定期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训练;主持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通报工作。

5 程 序

5.1 组织机构及工作内容

5.1.1 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电厂总经理

副组长:燃料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

组 员:各部部长、专工、值长、站长、义务消防员等

5.1.2 成立储料场义务消防队

指挥小组:总指挥 副总指挥

救火组:组 长 成 员

救护组: 组 长 成 员

物资组:组 长 成 员

联络组: 组 长 成 员

5.1.3 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在每年度1月份,由电厂总经理与燃料副总、生产副总签订安全责任状;燃料副总与外部收购站站长等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责任状;生产副总与发电维护部副部长、料场站长、管理人员等签订安全责任状。(安全责任状模板见附录)

5.1.4 电厂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员要积极参与安全防火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业务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2 日常管理

5.2.1 电厂成立以总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防火领导小组,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做好各项安全防火工作。

5.2.2 电厂发电维护部对料场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主持召开燃料安全防火会议,解决安全隐患,并做好会议记录。

5.2.3 由料场管理员、保安人员对料场定期巡检、堆垛测温,巡检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认真填写巡检记录;掌握各季节燃料堆垛内温度变化情况,杜绝因堆垛温度过高造成燃料自燃。

5.2.4 对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要立即报告,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站长负责巡检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玩忽职守、未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者,根据相关奖惩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2.5 料场门前要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牌和禁止吸烟警示牌。站内严禁人员吸烟,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以及助燃物进入,外来人员未经站长同意不得进入料场。

5.2.6 保安室门前设置火种袋。在外来人员需要进入料场时,保安人员必须提醒外来人员把随身携带的打火机、香烟、火柴等存放火种袋内,由保安员妥善保管,在离开时带走。

5.2.7 进入料场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加装防火帽。保安人员要对进场机动车辆检查,查看送料车防火帽加装情况、发动机上部积料清理情况。

5.2.8 保安人员要维持好正常的收购秩序,指挥车辆按要求行驶、排队、停靠,及时疏通道路,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5.2.9 对长期在料场内装卸作业的装载车等车辆,要经常清理防火帽内的积炭、发动机上的积料,确保安全可靠;装载机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装载机制动片的温度和制动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发热现象。

5.2.10 一切机动车辆不准在料场内停留、加油、保养、维修;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及时做好防火措施并尽快拖出场外修理。

5.2.11 联系当地派出所做好周围群众逐户走访、解释工作,严禁在料场周围6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

5.2.12 值班室内张贴消防平面图,详细标明燃料堆垛、消防通道、消防器材、设施等布置情况。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标志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

5.2.13 消防设施要由专人保管和维护,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如消防龙头、水管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移作他用。

5.2.14 避雷针周围杂物做到及时清理,避雷针半径2米范围内不得有堆料。避雷装置要经常检查、维护,并定期测试。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必须检测完毕,并做好记录。

5.2.15 每季度举行一次消防演习,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5.2.16 发现火灾时,必须迅速按照消防预案紧急处理,拨打“119电话”通知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5.2.17 工作人员或维修人员需在料场动火作业时,要严格按照动火审批程序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在完成安全措施布置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2.18 坚持动火 “五不”、“四严”、“一清”原则;动火作业前做到“五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动火结束后,在工作人员撤离前,要根据情况对动火设备、物品、作业现场做洒水降温处理;在工作人员撤离后,要安排人员留守监护2小时以上,在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5.2.19 加强料场内用电安全管理,严禁私拉乱扯临时用电线路;站内严禁使用电炉、火炉烧饭、取暖,严禁焚烧物品。

5.2.20 认真做好交接班,详细填写值班记录;并将堆垛温度变化趋势、上一班出现的问题等情况向下一班交代清楚。未办理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5.2.21 料场应当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防火记录。

6 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 记 录

7.1附录a:料场防火安全责任状模板

7.2附录b:交接班记录本

7.3附录c:安全活动记录表

7.4附录d:安全巡检记录表

7.5附录e:堆垛测温记录表

7.6附录f:来客来访登记表

防火安全管理办法范本【16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火安全工作,保障全体建设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管处及全体参建单位。第三条 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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