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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管理主要措施【16篇】

发布时间:2023-12-04 14:48:08 查看人数:98

电力安全管理主要措施

第1篇 电力安全管理主要措施

根据我国电力施工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经验和事故预防的要求,应重点抓好如下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搞好安全施工是电力施工企业的第一任务,为此,必须首先编制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电力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应由主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组织,以经营计划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为主,其它有关部门参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逐级上报,由企业行政正职审批后执行。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企业领导审批后,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各职能部门和专业施工处,应在分管范围内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2.安全施工措施

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送变电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动还必须要有安全施工作业票),作业指导书中必须有专题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向所有的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在交底记录上签字认可。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没有进行交底的,不准进行开工。

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处专责工程师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实施。

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全监督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施工处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须经施工技术、机械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由施工处专责工程师交底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工程)后执行。送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由施工负责人填写,经施工队(班组)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由施工队长(班组长)签发后执行。

施工技术人员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3)根据人员和机械配备情况,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4)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标准。

(5)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

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安全交底,并填写安全交底记录。作业过程需要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原审批人员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对于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根据人员、机械、环境等条件,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二、抓好班组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体人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施工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班组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应由总工程师负责,在人事教育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的配合下,每两年进行一次。

在每年年初和新工程开工前,应组织参加施工活动的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的学习、考试与取证,做到持证上岗工作。

对新入厂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代培工,实习和参加劳动的学生以及聘用的其他人员等)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是指公司级(工程项目部)、施工处级(专业工地、施工队、专业公司)、班组级。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本班组、工种安全施工特点、状况:施工范围所使用工、器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领;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文明施工要求。

送变电、水电施工企业临时招用的当地民工在施工前,必须有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员、机械操作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机械,以及职工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操作方法、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对因违章及事故责任而下岗的职工,复工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工程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必须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建立班组所有人员的安全岗位责任制

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1.班组长的岗位职责

(1)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3)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4)认真进行每天的“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5)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6)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7)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8)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送变电施工企业的班组长,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批工作。

(9)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10)贯彻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11)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2.班组技术员的岗位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2)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

(3)负责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送变电公司的班组技术员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查)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4)协助班组长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

(5)参加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组长填报事故登记表。

3.施工人员的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

(3)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4)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5)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6)正确使用与爱护安全设施,未经施工处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设施。

(7)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报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8)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9)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受伤者,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四、开展安全检查活动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发现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克服不安全因素,做到防患于未然。

1.安全检查的方法

要进行安全检查必须先成立一个安全检查小组,配备适当的力量。规模、范围较大的检查组,应由企业领导带队,由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老工人参加,深入施工现场,发动群众进行检查。如是专业检查可由专业科室牵头进行。检查前,施工处(队)、班组应先发动群众进行自查,形成群众性的检查不安全因素的活动,只要把自查、自检、互查与互检和上下检查结合起来,才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检查一般采用现场检查、召开汇报会、座谈会、调查会和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全公司性安全检查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项目工地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专业施工处(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

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

2.安全检查的内容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安全设施。

(1)查思想。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态度。指出领导在班组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检查“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是否得到了真正的落实。

(2)查制度、查管理。查企业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生产技术负责人是否抓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五同时”的要求是否得到落实(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查安全网、安全日活动是否正常;查工人群众是否参与了安全生产管理活动:查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查安全信息是否能迅速传达到班组。通过检查,评价规章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3)查事故隐患、查安全设施。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施工现场的劳动条件、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存放和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查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查孔洞、平台梯、通道是否符合要求,查消防器材是否按照规定放置并进行定期检查更换:查安全工器具是否进行定期检查试验、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等。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安全检查是一种发现事故隐患的手段,选择和落实改进措施,消除隐患,克服不安全因素,做到安全生产才是目的。对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限于物质条件不能进行及时整改的,要定出措施、定出时间、定出负责人,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有步骤、有计划的限期解决。

第2篇 电力系统安全因素管理

安全因素成为我们电力系统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根据电力系统自身情况,可采用以下几种措施:

1、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监察体系,充实安全监察人员,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安全保密'教育;搞好电力的生产、建设、营销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内部要形成完善的自上而下。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切实防止电力系统瓦解、稳定破坏和外力破坏等事故,严防大面积停电;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3、保护重点目标要措施有力。对重要的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采取军事或准军事保护。

4、加强与当地的相关安全保卫机构(如安全局、公安、武警等部门)的交流合作,联合打击各种影响电网安全的恐怖活动,保护电力设施。

5、建立有效的计算机病毒防护体系,严把软硬件安全关。电力机密信息系统所用设备及其系列产品,有条件的话,应建立自己的生产企业,实现国产化、系列化;对引进的计算机系统要在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后才能启用,以预防和限制计算机病毒伺机入侵。

6、建立完善的电力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机构。一方面要确保电力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对有关的指挥系统、网络控制系统和电力自动化控制系统等软件实施严格的控制管理;另一方面,要密切联合公安部门或国内其他专职'反计算机病毒'的安全机构,加紧研究反计算机病毒的措施,提高电力信息系统的综合防护能力。加强计算机应急反应分队建设。成立电力信息系统安全支援分队,以解决防御信息战的有关问题。

7、有条件的地方,应组建一支专业化的、具有极强战斗力的、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突击队';其职责是:打击各类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恐怖活动、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对损坏的设备进行修复,使其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安全生产。

8、全面推广应用'无差错工作法',经常性开展各类'反事故'演习活动。

随着电力行业垄断的打破、wto的加入,电力系统内外交流的进一步加强等,都易造成安全管理上新的漏洞;以及国际上贫富悬殊、社会不公、某些敌特反华势力的猖獗等等,都能构成潜在的恐怖活动重要因素。因此我们电力系统必须彻底反思自身安全工作,防患于未然,努力落实各种具有自身特色的安全措施,力争将影响电网安全的一切潜在因素消灭在萌芽之中;才能 '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才能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的运行,为社会的稳定发展作贡献。

第3篇 电力线路改造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对运用中电力线路进行调整、改造,必须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前,项目管理部门要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内容、技术方案、施工组织、安全管理等进行论证,并安排施工计划和安全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须经项目管理部门、运行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认可,电力调度负责安排停电计划及送电方案。

2、所有电力线路作业和施工工作,工作单位必须提前向管辖电力调度提出申请并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要认真填写工作票,并负责办理工作票审签手续。电力调度当值正值调度员负责审签工作票,并做好记录。

3、在一条线路上工作,只设一名工作负责人。若一条线路上同时有几项工作,可增设若干小组负责人。但仅共做人责任与电力调度发生联系(接受调度命令、向调度汇报工作、提出申请等);小组工作负责人只与工作负责人联系(接受命令、汇报工作等)。

4、在一条线路上工作,需要相邻线路或其他线路(如同塔线路、交叉线路)采取停电措施的,可办理一张工作票,但要在工作票所列的工作内容、安全措施中注明。

5、对两条或两条以上有电气关联的线路或有工作重叠的线路同时进行调整、改造工作,允许设一名工作负责人和若干小组负责人,办理一张工作票。

6、在电力线路上作业和施工,工作单位必须提前制定hse作业计划书(或作业指导书),在危险部位、环节设专责安全监护人,并在工作票中注明。

7、需要变更电气设备双重名称(名称、编号,以下简称设备名称)时,电力调度要提前下达书面通知,通知中除要注明设备原名称、新名称外,还要规定变更时间。

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设备更名通知后,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提前做好设备更名准备工作(包括变电设备名称、电力线路杆号等)。在规定的变更时间到来时,应立即启用新的设备名称,并做好运行及交接班记录。

8、因电力线路(包括架空和电缆线路)调整改造需要变更设备名称的,设备更名应与施工改造工作同时进行。一般地,宜以设备第一次停电后、确认工作许可之时作为设备名称变更时间。

在此情况下,电力调度员要向工作负责人、变电站值班员及相关调度下达设备更名命令,并做好调度记录。工作负责人、变电站值班员在接到设备更名命令后,要在工作票、运行记录中做好变更记录,并通知有关人员执行变更后的设备名称。

9、当线路工作不能在计划时间内按期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应在规定结束时间之前一个小时向电力调度省情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当线路工作因故中断时,工作负责人应向电力调度申请办理工作中断和转移,并做好现场安全保护措施。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已全部或部分拆除、或不能满足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在此工作之前必须重新办理调度申请和工作票。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发生变化,可继续执行办理延期手续后的工作票,但开始工作之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向电力调度申请办理工作许可,并检查现场安全措施与工作票所列内容相符。

10、需要线路带电后才能进行的工作(如核对相序、带负荷测试等)是电力线路施工改造的重要内容,必须在工作票中列明。

核对线路相序工作一般由工作(施工)单位负责。线路施工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在确保人员撤离、接地线拆除、无送电障碍后,可直接向电力调度申请线路送电,并通知工作班成员;在得到调度许可后方可进行核相。

需要调整相序时,工作负责人可直接向电力调度申请线路停电。在接到调度工作许可命令后,工作负责人必须按工作票所列内容重新设置安全保护措施,在检查无误后方可安排调相。

11、线路调整改造工作全部内容完成之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向电力调度办理工作终结手续;需在得到调度确认之后,工作人员方可撤离。

12、电力线路调整改造工作结束后,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在三日内将竣工资料报送电力调度、运行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4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实现以人为本

当前全国电力紧缺,电力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巨大的发展机遇,作为电力生产一线的管理者,如何围绕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提高安全管理实效,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是值得深思和积极实践的一个崭新课题。

一、实施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的现实意义

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就是以尊重职工,爱护职工,维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为出发点,以消灭生产过程中的潜在隐患为主要目的。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的提出和实践,应有以下二个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是电力企业要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宏伟目标,要求用较短的时间、较少的环节和较少的代价,最大可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而推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突出职工的中心地位,不断增强安全管理实效,确保安全生产的有序可控、长期稳定,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基本前提和保证。其次就是当前的安全管理方法,虽然采取了“安全性评价”、“危险点预控”等方法,但与安全生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当前急需一种更为科学有效的方法来逐步完善安全管理。推进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管理是当前推进安全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迫切要求,也是安全管理工作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

二、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

1、有利因素。首先近年来电力企业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指导思想,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模式,安全管理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其次,通过常抓不懈的安全教育活动,特别是《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随着电力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得到了全面提高,为推进人本管理创造了良好的大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2、不利因素。有些职工对人本管理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人本管理无非就是管人治人的方法,支持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还有的认为人本管理只能靠物质才能实现。管理者发现问题往往以罚代教,久而久之,职工逆反心理和对立情绪加剧,挫伤了职工保安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职工的安全意识存在差距,执行标准化作业的内动力不足,管理者盯得紧,干得就标准一些,检查少、管理松,就存在求快图省事的违章现象。职工落实规章制度被动行为多,主动行为少,没有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在日常工作中没有真正把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变为自觉行动,不能切实作到领导在不在一个样。

三、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管理的具体措施

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管理就是通过推进安全生产的人性化管理,把制度建设为主的管理方法与提高个人积极作用的工作方法结合起来,在工作中突出职工自身价值,引导职工树立安全新理念,养成安全生产良好习惯,创造安全生产优良环境,增强职工保安全的内动力,这是探索立体保安全的新渠道,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手段。

1、千方百计,以人性化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必须放弃过去死板生硬的安全教育方式,大力推进人性化教育模式。在教育中把个人的平安健康与家庭生活联系起来,使其理解“你的安全就是家庭的幸福”、“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道理,引起职工心灵的共鸣,深刻领会个人的安全与家庭的幸福、生活的甜美息息相关,使职工发自内心地重视安全,在工作中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为安全”的转变。

2、人性化管理,积极探索以人为本管理新模式。在实施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管理的过程中,一是本着人性化管理原则,对现有的规章制度、作业方法、考核标准等进行一次认真梳理,及时修订和充实完善,使管理制度从约束人向激励人转变。二是改进安全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对职工的过错行为和违章违纪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使职工做到心服口服,切忌使用粗暴手段训斥职工,执行经济处罚时也需要有理有据,切忌随意处罚。三是注重培养职工安全生产的良好习惯,把职工执行规章制度与培养良好行为习惯有机结合起来,提升职工保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党政工团齐抓“厂兴我荣”的人性化思想。把安全管理活动从企业内部和生产现场推广到职工的日常生活中去,力争使职工在工作之余获得良好的休息,过上和睦美满的家庭生活,从而减轻疲劳,在工作中能够更加精神集中,从根本上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温暖”活动,解决好职工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从而最大限度获得职工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搞好“安康杯”竞赛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议案征集活动,发动职工把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写成提案,提交工会,对有价值的提案要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奖励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力争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5、积极创建以人为本的企业安全文化。在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管理中,应着力培育职工热爱企业,忠于企业,关心集体,奋发向上的良好品质,唤起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使命感,改变单纯的物质利益追求,从而可形成热情共鸣、任务共保、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企业安全文化应为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和精神动力,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纳入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范畴,走人性化与法制化想结合的管理之路。追求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理念,应该成为企业安全文化的核心。

利用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方法,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意识和工作导向,使每一个职工都认识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就是生产力”,认识到“安全就是自己和企业最大的效益”,使每一位职工都把“安全第一”的价值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以人为本安全管理要体现在关心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上,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手段,关心职工的思想和生活,营造和谐工作氛围,使职工能够集中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的长治久安。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安全标兵等多种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方法,发挥企业安全文化激励功能,激发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以人为本安全管理使广大职工自觉享受工作环境和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保障,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的每一项任务,努力追求卓越的安全生产成果。

第5篇 浅谈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力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此同时,为了在安全、优质、高效中满足市场需求,集团公司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常抓不懈的同时,还建立了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工作的实效强化机制,作为一名下属公司的主管生产副经理,我在骄傲的同时,也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想要得到不断的提升,就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查找不足,发现问题,并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刻的分析,有针对性的拿出解决方案,为此,我就多年来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所发现的问题谈以下浅见:

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督管理意识不强 。就公司现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分析来看,其监督管理意识不强的思想问题存在于其中,致使安全生产过程中各种问题的频现,有的甚至直接导致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比如说,在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管理者习惯性的、被动的、针对一些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即当问题出现的时候才进行一系列的监督和管理,而没有在问题发生前进行预防性的管理,引发这种行为的最终原因就是其监督管理超前意识不强,没有忧患意识,这一问题,直接导致在日常施工中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中的危险点考虑不周全,防范措施不全面,不利于总结、落实和完善日常工作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也使公司安全问题受到了严重威胁,从而引发一些安全生产事件。

二是监督管理过程中人员的监管力度不足、责任心不强。在生产工作中,安全监督行为的严谨程度,直接影响到安全是否到位,而制定完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流程,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中,各类客户的用电需求越来越多、越来越精细化,势必导致我们电力工作在生产、运行中的安全要求日趋复杂,我们也迫切需要更为先进的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与之相配合。只有强调和巩固对各类生产、运行的监管内容的领会程度,才能提高监管人员自身对各种危险点发展的判断力,从而促进地电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的完善。

从目前公司的监督和管理整体水平来看,其在整个管理监督过程中没有呈现出人对不断发展、充实的各类监管要求完全掌握的完整性和可扩充性的状态,这种状态导致了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的不到位。比如说未监督到基层工作人员的对事故、事件的真实推演工作,没有进行精密的设计和构建,缺乏规范化的指导和设计并让所有的监管人员熟知其中的道理,也没有根据施工计划或在市场导向性的前提下,进行过监督和管理的深层推演,极大的不利于公司现行的安全生产,直接导致基层安全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能时,无法准确判断事件的发展轨迹,更无法在第一时间及时制止基层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最终导致人身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是监督管理工作缺乏战略化。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即安全生产缺乏战略化的全盘监督管理,没有做到360度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在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忽视了人对制度化的规范和制度上的规章的执行力,同时也导致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现象的出现,严重的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在电力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过程中,我们需要在思想上做好进一步的落实和完善战略化方案的准备,使电力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能够与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

针对以上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刻不容缓,只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丰富安全生产的监察内容,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的监察力度,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我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断进步。

二、优化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是强化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意识,对于目前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来说是一种突破,尤其是针对公司目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来说,不仅要强化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还要具有较强的监督管理超前意识,要将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来,即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使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与安全生产工作切实结合,并不断的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手段,提升我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力度,在问题出现之前就能够从主观上引发注意并进行干预和纠正,最终保证安全、可靠,从而促进监督管理工作的完善。

二是完善规章制度。针对公司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面对不断出现的新趋势、新问题,缺乏对应贴切的、合理的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这一问题,急需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只有在完善的规章制度基础上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这样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能够更好的发挥优势作用。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要突出的体现规划、制定对应监管要求过程的优势,即针对目前不断变化的市场供电需求,统计其所需要的技术要求、工作要求、标准要求等为基础,根据现阶段公司安全生产的具体情况来完善监督制度,从而体现出监管制度的严密性和时代性的特点,进一步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强化责任监督管理。在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的落实和完善电力行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制度的执行力,体现出人的责任意识,在整个管理的过程中突出这种责任意识,最终将会带动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得到全面的发展和完善。要明确责任,即将监督和管理工作这一责任的形式落实到每一个人的身上,这样就能使集体的责任层层具体分解,也能使得每一个监督和管理者能够重视自己的责任,这样就能更好的带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得到更好的体现。当然在强化监督管理责任的同时,也要强化过程管理,在管理的过程中体现出责任意识,带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总之,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在日常工作中保持积极的、持续的、切合实际的工作态度,对安全生产进行不断探索和总结,借以寻求一条科学的、完善的监督管理道路,只有这样,才会使我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优势作用,提升我们电力施工生产中的安全保障性,降低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用保障安全的行为,为集团公司的良好发展奠定基础。

第6篇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

第9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3个。

第14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15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

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21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

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

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

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27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和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29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和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在发供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

发电、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3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37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43条

新入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学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44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

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仿真机培训;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45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主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地区(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创造条件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5、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6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47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2、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本企业生产、建设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3、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4、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的运行、检查、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48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49条

生产性企业和高度部门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50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1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逐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2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第53条

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第54条

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55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56条

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57条

安全分析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58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第59条

安全检查。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处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60条

安全简报。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61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供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62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并网发电企业资产或管理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明确对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63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直属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直属发电企业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64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5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6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2、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3、电网经营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

第67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通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是否满足上网的安全条件。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仅限于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部分。

第68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69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十章省电网经营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70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变化,对纳入到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及时调整并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71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对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省电网经营企业通过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72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与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73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县级供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县级供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4条

新纳入到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电业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电网经营企业可以不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但必须按照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程序由地区(市)电力公司上报。

1、改制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

2、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3、改制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年内未召开董事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第75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不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有关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可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第76条

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逐级统计上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一章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

第77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78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79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80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2、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3、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4、聘任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81条

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业通告。

第82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所有施工企业代表均不同意或弃权,决议无效。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

第83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聘任。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的施工企业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

第84条

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

1、监督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3、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85条

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86条

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第87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第88条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89条

国家电力公司和有关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90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二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91条

生产性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92条

生产性企业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93条

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两级机械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94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93条所列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95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96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97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较。

第98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99条

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100条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第101条

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第102条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临时工进行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从事在危险的工作。

第103条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三章考核与奖惩

第104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105条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106条

国家电力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发、供电企业,水、火电施工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107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8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9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公司系统内企业、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章附则

第11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111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112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第7篇 电力管理部门的安全责任制

(1)贯彻国家有关电力安全法规、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并按有关规程一、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3)负责电力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安全措施审查。

(4)负责对参与本单位承装、承修电力工程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核。

(5)负责辖区临时用电计划的审核和、批准与监督、检查。

(6)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及教育。

(7)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对电力设备方面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和验收。

(8)参与对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第8篇 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有效指导现场工作人员正确维护和使用工器具,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指电力安全工器具是指为防止触电、灼电、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包括: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安全照明灯具、防毒面具、绝缘杆、绝缘夹钳、绝缘罩、绝缘升降板、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垫、验电笔、绝缘硬梯、脚扣、绝缘绳索、绝缘斗臂车、接地线等。

1.3电气工具和用具包括:手枪钻、砂轮机、切割机,电动拉铆枪、电动坡口机、电磨头、电剪刀、交直流焊机、磨光机、手提电钻、冲击钻、电锤、电吹风、曲线锯、钻床、台钻、风葫芦、电动板手等。

2职责

2.1安全工器具使用部门承担其维护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安全工器具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2经营策划安监部负责安全工器具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

2.2设备技术部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绝缘工器具、电气工具和用具、登高安全工具的检测、试验、登记、上报工作。

3管理要求

建立安全用具、工器具的档案:各部门、班组对所辖范围的安全用具、工器具均要设立档案,具体要求如下:

3.1.1部门安全用具和工器具的管理

——在设备清册的管理上:各部门按下表格式填写,在填写过程中,按工器具类别的顺序进行填写,以便于查看某类工器具的使用情况。填写表格如下图: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部门

编号

生产厂家

领用

日期

存放地点

备注

——安全用具、工器具检验登记的管理:各部门下表格式填写,在填写过程中,按设备清册的顺序填写(建议对于每年检验两次或更多者,在本次检验填写后空出一格,用做本年度下次检验的再次填写,这样做的目的是便于检查,防止漏检等)。填写格式如下图,

序号

名称

部门

编号

检验人

检验日期

所在

班组

设备状况

备注

——检验报告:负责安全用具和工器具进行检验的部门和班组,对所检验的安全用具和工器具,均要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并按类别和时间进行分类保管。

3.1.2班组安全用具和工器具的管理

——设备清册的管理:各班组在填写过程中,各班组按工器具类别的顺序进行填写,填写表格与部门填写相同;

——安全用具、工器具检验登记的管理:各班组在填写过程中,按设备清册的顺序填写(建议对于每年检验两次或更多者,在本次检验填写后空出一格,用做本年度下次检验的再次填写,这样做的目的是便于检查,防止漏检等)。填写格式与部门相同。

——检验报告:负责安全用具和工器具进行检验的班组,对所检验的安全用具和工器具,均要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并按类别和时间进行分类保管(此项工作班组管理或部门统一管理都可以,无论谁管理,都要妥善保管好,保证其原始报告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安全用具和工器具进行检验的班组或部门,应向被检验工器具的部门提供检验情况(指检验结果是否合格等)。

3.1.3个人安全用具和工器具的管理

——个人使用的安全用具和工器具每次在使用前,要求使用者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安全工器具有无不合格现象,一旦发现受损、变形、不完整等不合格现象或试验超周期严禁使用。

3.2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定:

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预防性试验测试标准,规定了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请各部门按以下规定执行:

3.2.1验电器: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起动电压试验

1年

起动电压值不高于额定电压的40%,不低于额定电压的15%

试验时,接触电极应与试验电极相接触

2

额定电压试验

1年

在接触电极上施加额定电压并保持5min,在该时间段内指示器能正常工作且显示信号没有间断

3

工频耐压试验

1年

额定电压(kv)

试验长度(m)

工频耐压(kv)

1 min

5min

10

0.4

45

/

35

0.9

95

/

63

1.0

175

/

110

1.3

220

/

220

2.1

440

/

330

3.2

/

380

500

4.1

/

580

3.2.2 携带型短路接地线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成组直流电阻试验

不超过5年

在各接线鼻直接测量直流电阻,对于25mm2,35mm2,50mm2,70mm2、95mm2、120mm2的各种截面,平均每米的电阻值应分别小于0.79mω、0.56mω、0.4mω、0.28mω、0.21mω、0.16mω

同一批次抽测,不少于2条,接线鼻与软导线压接的应做该试验

2

接地绝缘棒的工频耐压试验

1年

额定电压(kv)

工频耐压kv

试验电压加在护环与紧固头之间

1min

5min

10

45

1

35

95

1

63

175

1

110

220

1

220

440

1

330

380

500

580

3.2.3 绝缘杆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工频耐压试验

1年

额定电压(kv)

试验长度(m)

工频耐压(kv)

1min

5min

10

0.7

45

/

35

0.9

95

/

63

1.0

175

/

110

1.3

220

/

220

2.1

440

/

330

3.2

/

380

500

4.1

/

580

3.2.4绝缘夹钳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工频耐压试验

1年

额定电压(kv)

试验长度(m)

工频耐压(kv)

持续时间(min)

10

0.4

45

1

35

0.6

95

1

63

0.7

175

1

110

1.0

220

1

220

1.8

440

1

3.2.5绝缘硬梯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静负荷试验

1年

施加1765n静压力,持续时间5min

2

工频耐压试验

1年

额定电压(kv)

试验长度(m)

工频耐压(kv)

1(min)

5(min)

10

0.4

45

/

35

0.6

95

/

63

0.7

175

/

110

1.0

220

/

220

1.8

440

/

330

2.8

/

380

500

3.7

/

580

3.2.6 绝缘罩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工频耐压试验

1年

额定电压(kv)

工频耐压(kv)

时间

(min)

6~10

30

1

35

80

1

3.2.7 绝缘手套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工频耐压试验

半年

电压

等级

工频耐压(kv)

持续时间(min)

泄漏电流(ma)

高压

8

1

≤9

低压

2.5

1

≤2.5

3.2.8橡胶绝缘靴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工频耐压试验

半年

工频耐压

(kv)

持续时间(min)

泄漏电流

(ma)

25

1

≤10

3.2.9 绝缘斗臂车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工频耐压试验

1年

额定电压(kv)

试验长度(m)

工频耐压(kv)

1(min)

5(min)

10

0.4

45

/

35

0.6

95

/

63

0.7

175

/

110

1.0

220

/

220

1.8

440

/

330

2.8

/

380

500

3.7

/

580

3.2.10 绝缘绳索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工频耐压试验

半年

试验长度

(m)

工频耐压(kv)

持续时间

(min)

0.5

105

5

3.2.11安全带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静负荷试验

半年

种类

试验静

拉力(n)

载荷时间(min)

大带

2205

5

腰带

2205

5

小带

1470

5

2

冲击试验

半年

80kg重量做自由坠落试验

用于悬挂安全带,按gb6096-85方法进行试验

3.2.12安全帽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冲击性能试验

制造之日起2年,以后1年

冲击力小于4900n

按使用场合不同分批进行抽查,按gb2811(2812)-89方法进行试验

2

耐穿刺性能试验

制造之日起2年,以后1年

钢锥不接触头模表面

3.2.13 脚扣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静负荷试验

1年

施加1176n静压力,持续时间5min

3.2.14 升降板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静负荷试验

半年

施加2205n静压力,持续时间5min

3.3 电气工具和用具预防性试验规定

3.3.1 预防性试验前应检查以下项目:

——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软电缆或软线是否完好无损;

——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裂;

——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无障碍。

3.3.2 测量工具的绝缘电阻

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不小于7(兆欧)

3.3.3绝缘耐电压试验

带电零件与壳体零件间加电压500v—2500v,绝缘电压试验的时间应维持1分钟。

3.3.4安全工器具经试验合格后,必须及时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

3.4 电力安全用具和工器具使用规定

3.4.1 各部门应根据各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有关标准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制订相应的安全工器具安全操作规程。

3.4.2对工器具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设备的结构、特点、性能,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并经过必要的考试,合格者允许使用安全工器具。未经过电力安全工器具培训的人员不允许使用。

3.4.3 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工具的允许使用范围;

——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

——工具使用前应着重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工具的存放和保养方法;

——操作者注意事项;

——工具检验、试验部门、时间,工具检验时限。

3.4.4 使用单位(部门)必须建立工具使用、检查和维修的技术档案。

3.4.5各单位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范围配置必需的安全工器具,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个人防护用品由个人保管)。

3.4.6 安全工器具在发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须进行日常检查。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尤其是影响人身安全的工器具,要加强使用前的检查,如在使用安全帽前必须由使用人员对外观、帽带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带要对外观、锁扣牢固等情况认真检查。使用前对安全工器具关键部位的检查必须严格,做到超前控制,防患于未然,并及时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3.4.7 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检查、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4.8 工具的维修必须由专门指定的维修部门进行,同时应配备必须的检验设备或仪器。

3.4.9 工具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仍达不到应有的安全技术要求必须办理报废手续。

3.4.10 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按照预防性试验项目、周期、要求进行试验,未按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不得在生产工作中使用。

3.4.11安全工器具应严格按照产品公司家规定的使用寿命期限使用,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工具禁止使用。对虽未超过使用寿命期限,但存在缺陷或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严禁使用,特别对不合格的验电器、绝缘杆、绝缘手套、橡胶绝缘靴、安全带、脚扣等安全用具,在部门安全员的监督下,就地烧毁和销毁。

4报告和记录

安全用具、工器具的档案

安全用具、工器具检验登记

5附则

5.1 本规定由经营策划安监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5.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9篇 电力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电力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中的安全,保证公司安全目标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依据《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结合电力施工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1.3本办法适用于新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范围内所有的电力施工单位和个人。

1.4各单位必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工作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施工工作同时进行,使现场施工安全工作逐渐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1.5电力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通过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加以预控。

2、 管理机构

2.1电力施工安全实行分级管理,公司主要领导为全公司第一安全责任人,公司、安监科及生产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电力施工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并负责指导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2.2电力施工实行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各施工单位现场必须确定并落实好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3、 责任制

3.1施工项目负责人职责:

1. 施工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4.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与落实。

6.按时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7.指导本工地专职安全员的工作。充分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8.负责本工地职工的安全教育。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9.负责组织不定期安全施工检查与整改。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的规定,确保在本 工地施工范围内做到文明施工。

10.认真执行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3.2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在工地负责人和安监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班(组)整改。

3.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5.协助工地负责人督促班(组)加强安全建设。

3.3施工人员安全施工责任:

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措施,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理整顿现场。

5.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7.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8.对无安全施工措施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指导。

4、安全施工措施

4.1所有电力施工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待清楚,并有施工文字记录,否则不得开工。

4.2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多工种交叉作业、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在运行生产区域内的带电作业等工程,都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专责人负责,并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

4.3施工负责人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施工的主要危险点,并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 考核与奖惩

5.1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能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规定,野蛮施工,违章作业,不履行施工安全管理,依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对不按时提前上报施工信息的班组,作每次200元处罚。

5.2 同类习惯性违章行为从重处罚原则,对同类安全违章行为在上次处罚金额的基础上按双倍进行处罚。一年内同一班组发生三起及以上习惯性违章行为,根据公司安全领导审议,将对责任人进行下岗1-3个处理,对班组负责人作降职处理。

5.3 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无违反安全规程、无违章行为发生,通过安全督查核实,公司将对施工班组给予200-500元奖励。同一班组一年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将作为年度评优、评先优先考虑。

6、 附则

7.1本办法若与上级颁发的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7.2本办法由公司安监科负责解释。

7.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实现电力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时间

第十条 电力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大纲,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

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由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

(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

(三)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电力安全生产技术等;

(四)电力应急管理基础理论、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以及应急处置基本流程;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电力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其更新: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

(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

(三)电力安全管理实践和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电力安全生产技术;

(五)安全培训技能、方法等;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标准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三)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五)工作环境、工作岗位及危险因素;

(六)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

(七)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九)预防事故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十)有关事故案例;

(十一)电力应急基本技能;

(十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首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其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培训。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八条 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考核,应当坚持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力企业应当制定电力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考核、发证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家能源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和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中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对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辖区内电力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电力安全培训的开展情况;

(二)电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专兼职教师配备及持证情况;

(四)培训大纲的执行和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开展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电力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安全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

(二)电力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四)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以班组长、新员工、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电力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从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电力安全培训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五)将自身承担的电力安全培训工作转包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能保障安全培训所需费用的;

(二)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的,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

(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持证未持证或未经培训就上岗的电力企业从业人员,一经发现,严格执行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的制度。

第三十二条 电力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相关负责人是指电力企业中主管、分管或者协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电力企业中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电力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参与电力建设工程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

第11篇 电力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 贯彻国家有关电力安全法规、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 负责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并按有关规程一、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3) 负责电力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安全措施审查。

(4) 负责对参与本单位承装、承修电力工程单位元的安全资质审核。

(5) 负责辖区临时用电计划的审核和、批准与监督、检查。

(6) 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及教育。

(7) 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对电力设备方面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和验收。

(8) 参与对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第12篇 对于电力安全管理新思路探索

一、更新观念,提高对安全管理的认识

(一)树立安全系统管理理念

安全工作是一个结构复杂的开放系统,它包含人员、设备、物料、检测手段、工艺方法、信息和环境等多种因素,是一项系统工程。安全管理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具有“全方位、全过程、全员性、全天候”的特点,受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制约,需要在从生产到流通直至消费的各个环节中,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技术、法制、宣传教育等各种手段,促进各方面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协调好整个系统中每个要素,使其运转处于正常、平稳状态,达到保障安全的目的。

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要摒弃一些错误认识,如认为安全管理主要局限于生产领域,只针对生产领域去了解和处理存在的危险和隐患,片面、零碎地解决安全问题,认为安全生产主要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等等。要树立以安全系统为研究对象,针对由人员、设备、电网、自然和社会环境等要素构成的动态安全系统,用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对企业安全各要素进行战略重组,树立全方位、多层次、全员参与、全过程、一体化地解决具体问题的安全系统管理理念。

(二)树立安全人本管理理念

在安全管理中,人既是保护的对象,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第一要素,人是事故的受害者,又往往是肇事者,当然要强调以人为本。

所以,我们在管理安全生产中,要摒弃由于受封建社会文化和传统计划经济影响而形成的重物轻人,或重技术不重人,靠权力不靠人的以物为中心的思想。要把安全管理活动中人的因素提到中心地位,深入细致地研究人的思想行为变化和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方法,树立安全人本管理理念。

(三)树立动态管理理念

在建设、生产过程中,受科学、技术、经济等的限制,我们的认识有局限性,从而引发或加剧各种事故隐患,而且还会导致一些新的事故产生;人的生理极限也会造成某些行为失误,引发事故,人的智力局限也会引起种种失误,受社会、心理、教育等因素影响会不自觉地制造危险,所以不可能杜绝一切事故。安全活动中人、物、人与物三要素均衡协23理想化的绝对安全,在现实中并不存在。

安全只是人们生理上和心理上对伤害和损失这种概率事件的承受、容忍程度。安全度和危险度是一种互补关系:安全度=1-危险度,危险度=危险发生后果×危险发生概率。社会把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安全需要的最低危险度定为安全指标,只要事故率低于此指标,人们就认为是安全的。在不同地区经济、技术条件下和不同环境中,安全指标往往是不同的。

安全系统中的人、设备、环境等,随时间推移、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变化,不变是相对的,变是绝对的,它是一个人、物、人与物的关系三者有机结合的动态系统。

所以,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要摒弃那种把安全理解为绝对,制定不切实际的高指标的做法;

摒弃那种只注意安全相对静止的一面,对安全生产中的人、设备、电网结构、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认识不足,依靠突击式、运动式的方法抓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技术条件和不同环境,科学制定不同的安全指标;同时安全管理要立足于变,密切注意、跟踪内外条件随时间、空间的变化,及时适应变化,不断变革、改进,不断提高应变力,安全工作永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二、探索新思路,加强安全管理

(一)完善符合安全系统管理的工作机制

按照安全系统管理的思想,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是企业各项工作的综合反映,即企业管理的综合反映。安全生产工作要渗透到各部门、各环节,与各部门具体业务结合起来,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都有安全生产的职责,故安全生产不光是安全生产部门和人员的事,而是人人有责,应由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同时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是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不仅仅是各职能部门人员的责任,也是安全生产管理者的职责。所以安全生产管理者和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建立伙伴关系,通过安全生产管理者和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使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实践与公司安全生产的战略目标一致。要形成这种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了解公司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要更多地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者提供服务和咨询,让安全生产管理者参与本部门与安全生产相关政策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者要了解与本公司的管理相关的各种管理知识,有效地参与各部门相关政策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

(二)建立安全生产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的机制

安全效益表现为长期过程,并借助实际事故的少发生才会表现出来。电力系统绝大部分事故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不良影响与干扰等叠加而成,具有偶然性。如果仅仅以利润和事故来考核,就会使得管理者对安全工作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依靠突击式、运动式的方法抓安全;心存侥幸心理的管理者就会忽视、放松安全管理,形成削减、挤占安全投入的短期行为,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换取利润;也会使职工心存侥幸心理,致使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所以要建立安全生产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过程考核。对安全生产管理者和各部门既要以利润和事故进行考核,同时更要用安全性评价结果对他们进行过程考核。对职工既要以工作完成量和事故进行考核,同时更要用平常违章的数量、安全生产技能等安全能力和行为进行过程考核。并且要采取相应的激励机制,使这种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综合考核结果与管理者、职工的个人需求和发展结合起来,以激发他们自觉地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激发他们的创新精神,实现安全的自主管理。

(三)研究充实完善安全工作的定量分析水平

由于安全投资一般不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而主要通过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来体现其价值,安全投资的经济效益融合在我们生产过程和社会中,不可能单独地、及时地显现出来,表现为长期过程。因此要尽可能通过有效的方法把安全投资以后产生效益的最佳程度表达清楚,使我们更明确地清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使政府、社会、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看到安全投资的经济效益,从而自觉地加强安全投入,重视安全投资,重视安全工作。所以要不断地研究充实完善我们安全工作的定量分析水平,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安全投资带来的经济效益分析充实完善起来,改变现在安全工作中定量分析相对较少,模糊性较强的现状。

(四)以人为本进行安全管理

在安全管理中不仅要依赖生产中的技术装备、生产组织水平,更要以人为本,深入细致地研究人的思想行为变化,把人文关怀贯穿于安全管理的全过程。改进宣传教育工作,建设安全文化,强化安全意识,塑造安全人格,提高人的安全素质。

要注重调动员工的安全管理积极性,使之成为安全因素。更加深入到职工的微观心理层面,根据他们的不同需求,采取不同方式有效地激励,持续不断地激发并满足职工的需要。对取得成功的职工进行积极引导并保持激励的效果,不断为他们创造新的需要,使他们能不断前进,为遭受挫折的职工提供一个又一个新的机会,以保护他们的积极性,不使他们产生消极和对抗行为,给他们新的希望。

结束语

在工作中,要根据职工的个性、心理、生物节律合理安排工作,合理搭配工作群体。为防止由于人的生理原因造成失误,在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执行标准化作业等管理措施的同时,要加强技术上的容错能力建设。在安全管理上要切实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拒绝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撤离避险权。

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安全管理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具有全方位、多层次、全员参与、全过程的特点,受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制约。我们必须与时俱进,更新观念,探索新思路,系统地想对策,一体化地解决问题,达到安全生产良性循环的最佳状态。

对于电力安全管理新思路探索

第13篇 建立电力安全三级联动体系提高农村供电安全管理水平

农电体制改革后,随着农村集体及个人电力资产的移交,使得农村供电所的管理体制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其安全责任也随着产权延伸到用户。而农村供电网络分散,线路及设备维护面广,管理范围及管理成本成倍增加,从而加大了供电企业的安全责任风险及成本负担。因此,如何加强农电安全管理,正确处理电力安全与电力发展、电力安全与企业效益的关系,规避安全责任风险,强化安全营销管理理念, 建立电力安全三级联动体系,提高农村供电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建立健全组织,完善规程及制度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管生产、管安全”的原则,按安全管理年活动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及时消除辖区内中低压电网中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确保农村供电网络安全、经济运行。

结合实际成立安全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本所工作的开展,并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各级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严格对其工作情况监督考核,按考核情况兑现其工资。

建立健全乡、村两级领导组织机构。成立由辖区综治办、城建、国土、公安、林业等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其领导小组的成员变动保证在一个月内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成员基本情况、电力设施基本情况、各类案(事)件登记、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登记台帐。领导小组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农村电力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使农村电力安全管理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

实行计划到人目标到人,将配电线路事故率、“两措”计划完成率、两票合格率、缺陷消除率、配电台区设备完好率等指标细化到人,考核到人。

修订完善线路操作规程,在工作中严格按规程要求开展各项工作,通过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 立足标准,强化责任,落实计划

按规程要求通过电工、村组、用户三结合的方式清除线路树障,提高供电可靠性。采取每月20日的集中学习、分散学习及互帮互学的方式,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变更安全活动内容,结合实际开展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等活动。以活动为载体,大力加强安全用电知识宣传,营造企业安全文化。

制订落实防洪抢险预案、事故处理工作预案。坚持“三铁”反“三违”,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安全员深入现场,加大安全稽查力度,对违章及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一律按规定给予处罚,逐步规范职工工作行为。

扎扎实实开展安全例行工作。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分析会,将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计划的处理,对处理全过程进行跟踪。对农改工程中配电台区所用的破股旧导线定期更换,安全距离不够的线路增加电杆,有计划的开展调杆、调线工作,确保供电安全、可靠。

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结合现场制定工作流程、操作流程,在各个方面纠错防错,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认真执行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对安全工器具按要求进行保管和试验。认真开展标准化作业,实行运行操作标准化,检修作业程序化和行业行风规范化。

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及用电秩序管理,在落实乡包片、村包段、户包杆的基础上,将电力安全管理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步考核,在辖区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以行政村为主体,以行政组为单元,以农户为“细胞”,将进入到农户承包土地范围内和村级公共土地范围内的高低压线路、杆塔、配电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护、维护线路通道砍伐清障、险情及安全隐患情况报告等内容按所属地段进行分段编号,划分到行政村,细分到农户,责任到农户个人,明确政府与村级组织、村级组织与农户个人、政府与供电所、供电所与村级组织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采取由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与村级组织、供电所企业分别签订《电力设施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村与农户签订《输配电线路维护协议》,制定严格的百分制量化及奖惩细则,政府年终抽出专人,组织专班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选出8个先进村及12个先进个人给予奖励,使电力安全管理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人,全面系统地实现“村包片、组包段、户包杆”的电力安全管理村、组、户三级保护维管模式。

加强台区三级保护及用户漏保管理,实施用户责任到杆,电工责任到户。加大用户用电情况检查力度,特别是严厉打击违章用电、窃电行为。加大电力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在繁华地段沿线路设置永久性宣传标语,在乡村公路电杆、配电台区上悬挂警示牌以及刷涂宣传标语。并组织供电员工深入用户宣传安全用电知识,讲解违章用电的危害,使村民普遍受到教育。经常深入用户宣传安全用电知识,检查其用电线路及设备健康情况,对危及安全的要求用户整改。

三、强化优质服务理念,提高电力安全营销管理水平

以开展供电优质服务工作开拓电力市场,以公开服务承诺的内容,取得社会的理解、支持和监督,以搞好优质服务提高电力安全及营销管理水平。通过宣传向社会公开优质服务承诺的内容,真正做到“五统一”、“四到户”、“三公开”。公开故障报修、业扩报装等一系列便民利民的措施和制度,做到集镇故障报修服务不超过45分钟,偏远地区故障报修服务不超过2小时。业扩报装程序规范化,及时对新增客户的报装接电申请进行审查后接电,避免私拉乱接。建立特殊服务,对农忙时间无法来所办理用电手续的客户,由管片电工代其办理。对辖区内的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建立特殊客户档案,定期上门服务,提高客户参与电力管理的热情。

加强内部约束,通过教育学习和制度约束提高职工的优质服务意识及安全管理意识,让职工真正从内心认识到开展工作的现实意义,从而激发其工作热情,提高安全服务意识,变“被动服务”为“上门服务”,变“粗犷服务”为“规范服务”,为地方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在优质服务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临时用户采取临时接线供其道模及抽水使用方便用户,同时管片电工现场监护,降低临时用电的安全风险。

逐步健全完善停电制度,减少因停电抢修造成客户的损失。制定科学的停电检修计划,从时间上避开用电大户的用电高峰期,从技术措施上,各线路适当安装分支控制设备,做到有针对性、区域性的停电,同时故障查询时,减少停电时间和面积,提高供电可靠率。

通过开展农村供电所安全管理年活动,使各项工作程序化、流程化、标准化,使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在极大程度上消除安全隐患,规范供用电秩序,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营销管理水平,逐步取得安全、效益双丰收。

第14篇 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外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工器具、施工机具、备品备件、应急装备及贵重检验检测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包括汽车吊、斗臂车、绞磨、应急发电车、便携发电机、液压机、变压器储油罐、滤油机、sf6回收处理装置、配电变压器、红外线成像仪等)外借管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的齐全完备及安全可靠,最大限度满足正常生产维护及应急抢修需求、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减少企业资产损失,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外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外借管理规定

第三条外借的含义:借用方不属于通辽供电公司系统所属生产单位,称为外借。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原则上不得外借或从事与电力生产无关的工作。其中安全工器具严禁外借。

第五条确因工作关系需要外借时,必须履行完整的审批程序。

㈠借用价值3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生产用具

借用方与借出方协商→签订《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协议》(协议格式见附件二)→借用方领取所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

㈡借用价值3万元以上的电力安全生产生产用具

由借用方填写《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审批单》(审批单格式见附件一)→经借出方确认具备借出条件→报送领导逐级会签→借出方与借用方签订《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协议》(协议格式见附件二)→借用方领取所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

借用价值3万元以上15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借用价值15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借用价值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分管副总经理(总工)审批;借用价值50万元以上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总经理审批。

较为贵重的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等应由专人保管及使用。外借时,借出方应派熟悉该用具的人员跟踪操作并对设备的安全性负责。

不按本规定履行程序的借用关系认定为私自外借。

第六条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出、入库要履行手续并做好登记。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行政正职为电力安全生产用具保管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保管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私自外借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八条发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私自外借问题,保管单位行政正职要在适当场合向公司经营者集团“说清楚”。同时,视情节轻重对保管单位进行经济考核。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审批单(范本)

附2: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协议(范本)

附1:

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审批单(范本)

借出方

借用时间

借用方

归还时间

借用明细

用具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总价值(大写):约万元。

借用单位申请

借用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年月日

借出单位意见

借出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年月日

领导会签

总经理

分管副总

经理(总工)

分管副总

工程师

安监部

生技部

附2:

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协议(范本)

甲方(借出方):

乙方(借用方):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借用甲方安全生产用具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借用明细

序号

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参考单价

(万元)

1

2

3

4

总价值(大写):约万元。

二、借用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在借用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归还前,乙方所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的所有权归属甲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将所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转借给第三方。

四、借用期间,乙方对所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的完好性负责。归还时须先经由甲方鉴定,如果所借用具有任何损坏,则乙方必须向甲方照价赔偿。

五、如果乙方需要延长借用期限,必须提前和甲方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因乙方到期不归还所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且未办理延长借用手续所造成的甲方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六、需要补充协议内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15篇 供电公司电力安全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见附件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工器具”系指电力作业、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登高、绝缘、起重等专业工器具。专业工器具的种类见附件二。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工器具(以下简称工器具)的购置、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专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在购置、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工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新购置的各类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出厂试验。

第七条 在用的各类工器具必须进行周期性检验。绝缘和登高工具可由内部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即绝缘工具统一由修试中心试验车间进行检验,登高工具统一由南区供电公司登高工具检验室进行检验。起重机具由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外送检测的工器具,送检单位应及时向检测单位索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单位禁止使用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材料库管理职责

(一)工器具的采购及发放执行上级部门物资供应流程的制度规定。

(二)采购的工器具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工器具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应选用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厂家,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经过鉴定的产品,不准采取试用的方法购进新型工器具。

(四)工器具入库前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验收人员必须熟悉所验收工器具的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验收内容包括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日期、产品执行标准、产品编号(如无编号且检验合格的,验收单位应自行编号)等,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者方可入库或发放到使用单位,不合格者予以退货。

(五)建立工器具采购、发放档案和台账。

第十条 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关于工器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编制总公司工器具内部检测有关操作规程和检验标准。

(二)定期组织对内部检验单位检验工艺进行专业性检查。

(三)定期组织对工器具检测设备的仪器、仪表进行校验。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购置工器具专用检测设备,并及时建立在用工器具检测设备档案,制定检修、维护、保养、校验及更新制度。负责校验、更新、停用(或临时停用)、拆除和报废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工作。

(二)负责组织工器具检测设备投用前的检查、验收。

(三)负责对工器具检测设备运行状况、操作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建立在用工器具台账,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工器具的配备、校验情况。

(二)定期组织对工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校验、报废及人员培训等情况的专业性安全检查。

(三)根据检测单位和使用单位上报的在用工器具检测和使用的异常情况,及时发布特殊批次工器具的继续使用、停用或报废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检验单位职责

(一)绝缘、登高工器具应参照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进行周期性试验。

(二)检验单位应建立检验台帐。对送检工器具应按批次、分单位统计检验结果。对于同批次检验不合格比例超过20%(含20%)的工器具,该批次工器具应统一报废。对于同批次检验不合格比例超过10%(含10%)的工器具,检测单位应根据送检工器具单位和专业情况,及时上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检验单位应分单位按批次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内容包括送检单位、工器具编号、规格型号、检验日期、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检验报告一式两份,分别由送检单位和检验单位保存。保存期限至工器具报废1年后。

(四)检验合格的工器具应在适当位置(不妨碍工器具性能且醒目的部位)统一粘贴 “检验合格证”标签。检验合格标签须注明检验人、检验日期及下次检验日期。

第十四条 三级单位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器具管理制度、分工和工作标准。明确工器具管理的专(兼)责人。

(二)负责编制符合实际的工器具配置计划,每年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配足工器具。

(三)负责工器具的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建立工器具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领取和发放使用的工器具应统一编号。

(四)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工器具及时进行报废销毁,并将全过程资料及时、准确地记入台帐。

(五)负责组织人员每半年对各基层单位工器具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定期检验报告、检查记录应齐全。

(六)负责每半年将工器具台帐抄报安全监督部门。

(七)负责定期组织将在用的工器具送检。送检时,将工器具台帐同时送达检测单位。将下列工器具送检:

1、《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工器具。

2、维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工器具。

3、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工器具。

4、出现质量问题的同批工器具。

5、在使用中突然损坏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及设备损坏的工器具。

第十五条 基层单位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器具管理制度、分工和工作标准。明确工器具管理的专(兼)责人。组织员工参加工器具使用的培训。

(二)负责工器具的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建立工器具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定期将在用的工器具送检,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工器具及时上交三级单位报废销毁,并将全过程资料及时、准确地记入台帐。

(三)公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交。个人工器具自行保管。工器具严禁它用。

(四)每季度对工器具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班组管理职责

(一)执行上级工器具管理制度,组织班组成员参加工器具使用的培训,明确工器具管理的专(兼)责人。

(二)建立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对岗位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工器具。

(四)每月对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岗位员工职责

(一)参加工器具使用的培训,熟悉行业标准,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工器具。

(二)使用工器具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三)对超出使用期限的、未按检验周期进行检验的、标识不清的工器具,有权拒绝使用,并及时上报。

(四)对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

第三章 检查及使用

第十八条 检查及使用的总体要求

(一)三级单位应定期统一组织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培训,凡是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工器具的岗位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培训。

(二)工器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电力行业标准 dl5009.3-1997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等规程和产品使用要求。

(三)使用人员在使用工器具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

(四)对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停止使用。

(五)绝缘工器具使用前应擦拭干净。

(六)使用绝缘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第十九条 安全帽

(一)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塑料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对到期的安全帽,应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每年抽检一次,抽检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报废。

(二)使用安全帽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安全帽的帽壳、帽箍、顶衬、下颚带、后扣(或帽箍扣)等组件应完好无损,帽壳与顶衬缓冲空间在25~50mm。

(三)安全帽戴好后,应将后扣拧到合适位置(或将帽箍扣调整到合适的位置),锁好下颚带,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四)高压近电报警安全帽使用前应检查其音响部分是否良好,但不得作为无电的依据。

第二十条 安全带

(一)安全带使用期按照《安全带》(gb6095-85)的要求,一般为3~5 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工作环境恶劣、使用频度高的电力线路架设专业,使用期不应超过1年。

(二)安全带的腰带和保险带、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材质应有耐磨性,卡环(钩)应具有保险装置。保险带、绳使用长度在3 米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三)使用安全带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组件完整、无短缺、无伤残破损;

2.绳索、编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3.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

4.挂钩的钩舌咬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5.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四)安全带应系在牢固的物体上,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在棱角锋利处。安全带要高挂和平行拴挂,严禁低挂高用。

(五)在杆塔高空作业时,应使用双重保护。

第二十一条 脚扣

(一)脚扣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金属母材及焊缝无任何裂纹及可目测到的变形;

2.橡胶防滑块(套)完好,无破损;

3.皮带完好,无霉变、裂缝或严重变形;

4.小爪连接牢固,活动灵活。

(二)正式登杆前在杆根处用力试登,判断脚扣是否有变形和损伤。

(三)登杆前应将脚扣登板的皮带系牢,登杆过程中应根据杆径粗细随时调整脚扣尺寸。

(四)特殊天气使用脚扣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五)严禁从高处往下扔摔脚扣。

第二十二条 绝缘手套

(一)绝缘手套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若发现有发粘、裂纹、破口(漏气)、气泡、发脆等损坏时禁止使用。

(二)进行设备验电,倒闸操作,装拆接地线等工作应戴绝缘手套。

(三)使用绝缘手套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内。

第二十三条 绝缘杆

(一)使用绝缘杆前,应检查绝缘杆的堵头,若发现破损,应禁止使用。

(二)使用绝缘杆时人体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注意防止绝缘杆被人体或设备短接,以保持有效的绝缘长度。

(三)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罩的上口应与绝缘部分紧密结合,无渗漏现象。

第二十四条 绝缘隔板和绝缘罩

(一)绝缘隔板只允许在35kv 及以下电压的电气设备上使用,并应有足够的绝缘和机械强度。用于10kv 电压等级时,绝缘隔板的厚度不应小于3mm,用于35kv电压等级时不应小于4mm。

(二)绝缘隔板和绝缘罩使用前应检查表面洁净、端面不得有分层或开裂,绝缘罩还应检查内外是否整洁,应无裂纹或损伤。

(三)现场带电安放绝缘档板及绝缘罩时,应带绝缘手套。

(四)绝缘隔板在放置和使用中要防止脱落,必要时可用绝缘绳索将其固定。

第二十五条 电容型验电器

(一)电容型验电器上应标有电压等级、制造厂和出厂编号。对110kv 及以上验电器还须标有配用的绝缘杆节数。

(二)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验电器的工作电压应与被测设备的电压相同。

(三)非雨雪型电容型验电器不得在雷、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使用。

(四)使用电容型验电器时,操作人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鞋),手握在护环下侧握柄部分。人体与带电部分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五)使用抽拉式电容型验电器时,绝缘杆应完全拉开。

(六)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测试确证验电器良好。如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验电,不接地不能指示者,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可在验电器绝缘杆尾部接上接地线。

第二十六条 核相器

(一)核相器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二)核相器绝缘杆部分的使用与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绝缘杆”中的要求相同。

第二十七条 绝缘靴

(一)绝缘靴使用前应检查:不得有外伤,无裂纹、无漏洞、无气泡、无毛刺、无划痕等缺陷。如发现有以上缺陷,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二)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筒内,并要避免接触尖锐的物体,避免接触高温或腐蚀性物质,防止受到损伤。严禁将绝缘靴挪作它用。

(三)雷雨天气或一次系统有接地时,巡视变电站室外高压设备应穿绝缘靴。

第二十八条 绝缘胶垫

绝缘胶垫应保持完好,出现割裂、破损、厚度减薄,不足以保证绝缘性能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九条 接地线

(一)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长度应满足工作现场需要;接地线应有透明外护层,护层厚度大于1mm。

(二)接地线的两端线夹应保证接地线与导体和接地装置接触良好、拆装方便,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在大短路电流通过时不致松动。

(三)接地线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绞线松股、断股、护套严重破损、夹具断裂松动等不得使用。

(四)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感应电触电。

(五)装设接地线,应先装设接地线接地端;验电证实无电后,应立即接导体端,并保证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接地线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连接。

(六)设备检修时模拟盘上所挂地线的数量、位置和地线编号,应与工作票和操作票所列内容一致,与现场所装设的接地线一致。

(七)个人保安接地线仅作为预防感应电使用,不得以此代替《安规》规定的工作接地线。只有在工作接地线挂好后,方可在工作相上挂个人保安接地线。

(八)个人保安接地线由工作人员自行携带,凡在 110kv 及以上同杆塔并架或相邻的平行有感应电的线路上停电工作,应在工作相上使用,并不准采用搭连虚接的方法接地。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应拆除所挂的个人保安接地线。

第三十条 梯子

(一)梯子应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二)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需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切实卡住或绑牢并加设支撑。

(三)梯子应放置稳固,梯脚要有防滑装置。使用前,应先进行试登,确认可靠后方可使用。有人员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应有人扶持和监护。

(四)梯子与地面的夹角应为65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在距梯顶不少于2 档的梯蹬上工作。

(五)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六)靠在管子上、导线上使用梯子时,其上端需用挂钩挂住或用绳索绑牢。

(七)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八)严禁人在梯子上时移动梯子,严禁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九)在变电站高压设备区或高压室内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梯子,禁止使用金属梯子。搬动梯子时,应放倒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十一条 过滤式防毒面具(简称“防毒面具”)

(一)使用防毒面具时,空气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8%,温度为-30~45摄氏度,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容器环境。

(二)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号码。

(三)使用前应检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应与佩戴者颜面密合,无明显压痛感。

(四)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和滤毒罐失效。

(五)防毒面具的过滤剂有一定的使用时间,一般为30~100 分钟。过滤剂失去过滤作用(面具内有特殊气味)时,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二条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简称“空气呼吸器”)

(一)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号码。

(二)使用前应检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应与人体面部密合良好,无明显压痛感。

(三)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

第三十三条 sf6 气体检漏仪

(一)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二)工作人员进入sf6 配电装置室,入口处若无sf6 气体含量显示器,应先通风 15 分钟,并用 sf6 气体检漏仪测量 sf6 气体含量是否合格。

第三十四条 紧线器

(一)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无裂痕或显著变形;

2、无严重腐蚀、磨损现象;

3、转动部分灵活、无卡涩现象。

(二)紧线器必须有自锁装置(不自动缓扣) 、保险装置。螺纹和杆套(螺母)任何时候都有足够的啮合长度。

(三) 应经常润滑保养。出现换向爪失灵、螺杆无保险螺丝、表面裂纹或变形等现象时严禁使用。紧线器受力后应至少保留五分之一有效丝杆长度。

(四) 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应检查接线管或接线头以及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处有无卡住现象。如遇导、地线有卡、挂住现象,应松线后处理。处理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卡线处外侧,采用工具、大绳等撬、拉导线。严禁用手直接拉、推导线。

(五)紧线应在白天进行,如遇五级以上大风、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特别情况下,应制定完备的防护措施。

(六) 紧线作业一般以一个耐张段为作业单位,紧线时要严密监视耐张杆塔变形情况。

(七)抽余线过程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防止导线突然弹起打伤工作人员。

(八)对交叉跨越处要有看护,防止导线脱出而造成危险。

第三十五条 钢索式速差防坠器

(一)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无裂痕或显著变形;

2、无严重腐蚀、磨损现象;

3、转动部分灵活、无卡涩现象。

(二)速差防坠器必须高挂低用,使用时应悬挂在使用者上方坚固钝边的结构物上。

(三)使用速差防坠器前应试锁2~3次,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

(四)使用速差防坠器进行倾斜作业时,原则上倾斜度不超过30度,30度以上必须考虑能否撞击到周围物体。

(五) 速差防坠器关键零部件应定期加润滑剂进行维护保养。

(六) 速差防坠器严禁安全绳扭结使用。严禁拆卸改装,并应放在干燥少尘的地方。

第四章 保管及存放

第三十六条 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

第三十七条 绝缘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5~80%的干燥通风的工具室(柜)内。

第三十八条 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

第三十九条 绝缘杆应架在支架上或悬挂起来,且不得贴墙放置。

第四十条 绝缘隔板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或垂直放在专用的支架上。

第四十一条 绝缘罩使用后应擦拭干净,装入包装袋内,放置于清洁、干燥通风的架子或专用柜内。

第四十二条 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盒或绝缘工器具存放柜内,置于通风干燥处。

第四十三条 核相器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用支架上或者专用包装盒内。

第四十四条 安全带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和尖锐的坚硬物体,不准长期曝晒。

第四十五条 脚扣、防坠器、紧线器等工器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和无腐蚀的室内。

第四十六条 橡胶类绝缘工器具应存放在封闭的柜内或支架上,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件,不得接触酸、碱、油品、化学药品或在太阳下爆晒,并应保持干燥、清洁。

第四十七条 防毒面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酸、碱、溶剂等物质的库房内,严禁重压。防毒面具的滤毒罐(盒)的贮存期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过期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八条 遮栏绳、网应保持完整、清洁无污垢,成捆整齐存放在安全工具柜内。不得出现严重磨损、断裂、霉变、连接部位松脱等现象;遮栏杆外观醒目,无弯曲、无锈蚀,排放整齐。

第五章 报废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一)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第五十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工器具。

第五十一条 报废的工器具应及时清理、销毁,不得与合格的工器具存放在同一库房内。

第五十二条 报废的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电力管理总公司组织制订。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参 考 标 准

1.国家标准 gb 2811~2812-1989 安全帽及其试验方法

2.国家标准 gb6095~6096-1985 安全带及其检验方法

3.国家标准 gb11176-1989 电绝缘橡胶板

4.国家标准 gb7059.1~3-1986 移动式梯安全标准

5.国家标准 gb4385-1995 防静电鞋、导电鞋技术要求

6.国家标准 gb12022-2000 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

7.国家标准 gb12022-1989 防静电工作服

8.国家标准 gb17620-1998 带电作业用绝缘硬梯通用技术条件

9.国家标准gb12168-1990 带电作业用遮蔽罩

10.国家标准gb13398-1992 带电作业用绝缘杆通用技术条件

11.国家标准gb17622-1998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通用技术条件

12.国家标准gb2890-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

13.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24-1996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14. 电力行业标准 dl/t879-2004 带电作业用便携式接地和接地短路装置

15.电力行业标准 dl740-2000 电容型验电器

16.原第一机械工业部 jb 2413-78 绝缘操作杆、测量杆

17.国家电力公司 2002 年发布实施的《电力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18.《电力管理总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19.《电力管理总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20.《国家电力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21.电力行业标准 dl5009.3-1997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22.电力行业标准 dl5009.2-200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23.电力行业标准 dl/t846.6-2004 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

24.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生产企业工器具规范手册》(修订版)

25.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设施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466号)

第16篇 电力生产服务部综合管理主责安全责任制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xx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服务部综合管理主责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xx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服务部综合管理主责的安全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06.29

《中国xx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xx集团制(2005)41号

《中国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xx集团制(2010)1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

《xx股份有限公司发电企业主要生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2006]95号

3 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与要求

3.1 综合管理主责在电力生产服务部主任直接领导下,对综合管理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综合管理主责是综合管理安全第一责任人。

3.2 认真贯彻执行综合管理的规章制度、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把与综合管理安全管理的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及时纠正综合管理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3.3 负责编制电力生产服务部安全管理工作有关的规定和与电力生产服务部安全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3.4 协助电力生产服务部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传递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文件、通知、指示,送领导阅批和下达单位、部室贯彻落实。

3.5 做好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文件的催办,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6 负责电力生产服务部安全工作总结、事故报告、事故统计报表等安全资料、文件的整理归档、保管,并随时提供查阅,协助办理安全书报、科技刊物的征订工作。

3.7 负责电力生产服务部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编制、修订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岗位安全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以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3.8 负责电力生产服务部的企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加强基础管理、专业管理、班组管理和现场管理的措施,建立牢固的安全基础。

3.9 围绕安全生产上的难题,负责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抓好qc成果的推广应用,增加安全措施中的科技含量。

3.10 做好安全简报、安全文件资料的打字、印刷工作。

3.12 严格执行派车制度,教育小车司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13 事故抢修、调查时,做好车辆调度,保证紧急情况下的用车。

3.14 负责电力生产服务部司机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搞好交通安全管理,参加有关报上级机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3.15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和各种大型的安全活动。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由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电力生产服务部主任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与《xx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xx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标准》、《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标准》一并考核。

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电力生产服务部、安全监察部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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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管理主要措施【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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