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管理者范文网
当前位置:管理者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管理规定

井下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1-18 11:27:11 查看人数:96
  • 目录

井下管理规定

第1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地点现场悬挂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一致的的爆破图表。工作面实际施工的炮眼个数和装药量均不得超过爆破图表规定的数量。如工作面岩性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炮眼数量和装药量的,必须及时变更爆破图表。

2、施工底部两排炮眼前,迎头2米(中深孔爆破的3米)范围的积矸必须清理至实茬实底以下100mm;装药前迎头2m范围内无浮矸、无积水。

3、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

(1)、掘进工作面开窝时,未按《规程》规定安齐“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

(2)、局扇发生循环风或风筒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3)、采掘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5)、在放炮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7)、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所有炮眼必须完好,并进行扫眼,变形的炮眼严禁装药。工作面各类不用的钻孔及孔洞必须用炮泥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最大炮眼深度的1.5倍。

4、装药前水泡泥、炮泥和彩带要准备充足,装药工必须具备放炮助手资格证。

5、装药时工作面20范围设置装药警戒,与装炮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装炮警戒线以内的,严禁从事其它与装药无关的工作。

6、装药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泥”规定。应将座底泥先放在炮眼口摆放好,装好座底泥后再装药。取炮头时必须同时带一个水泡泥,水炮泥外炮眼剩余部分必须用封泥要填满捣实,封泥长度必须不小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7、装药过程中,装药工必须一手拉住雷管脚线末端一手拿炮棍,轻轻将炮头送入眼内,防止捣坏雷管脚线外皮或捣断脚线。炮头必须和眼内炸药密接。

8、底部两排炮眼及周边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下山掘进底部三排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特殊情况下所有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彩带必须绑在底部药卷上,并使彩带露出眼口长度不得少于200mm)。

第2篇 关于井下胶带输送机双向运输的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双向胶带输送机双向运输的安全运行,进一步加强材料运输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胶带运输巷有轨道运输的应采用轨道运输材料且应严格按《斜坡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二、胶带运输巷没有轨道运输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采用胶带运输机下胶带运输前,应由当班胶带维护工对胶带输送机进行全面间检查,上、下胶带不得跑偏,确保胶带运输机的完好性。

2、运送物料前必须仔细检查,皮带随机保护及其它保护必须能正常投入运行,并且能起到可靠的保护作用,否则不准运送物料。

3、运送物料前应及时将下胶带落煤清理干净,严禁影响物料的运送。

4、超宽、超重物件(如电机、减速器等)超出胶带运输能力的严禁采用胶带运输。

5、胶带输送机运输原煤时,如果超过胶带运输能力时严禁同时运送物料。

6、放置物料时必须在装载平台处放置物料,装载平台长不低于3米,宽不低于0.8米。且装载平台处下托辊必须要用槽型托辊,物料应放置在皮带中心部位,防止运送过程中碰撞机架。装载平台除放置物料外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7、物料放置下带上时之间距离不少于30m,严防胶带超能力运行

8、运送物料时装料点与卸料点之间不得设置滤煤器,防止矿工钢、支架等材料拉坏带扣或引起断带事故。

9、卸料点处必须用不短于4m的14#槽钢倾斜固定,固定在两胶架上,但不得影响皮带正常运行和磨损胶带及胶带扣。另外槽钢伸出托辊架外不得不大于0.1m。

10、卸料点处必须有一接料平台,严禁堆放除物料外的其它物品,该平台长不小于6m,宽不小于0.8m。缷载点处下皮带要用平行托辊,不许用槽形托辊,平行托辊间距不大于1.5米。物料到位应及时搬运离开接料平台,不得在卸料点处积压。

11、胶带输送机上胶带严禁运送设备、支架及其它物料。

12、卸料点处应加安全防护栏(网),防护栏(网)密度为不能进入最小(细)材料为准。

13、运送物料时,信号工及皮带司机不准脱岗。装载点、卸料点应设置能随时停止胶带运行的装置,装载点处必须有专人装料,卸料点处必须有专人接料,发现异常应及时停机。

14、运送材料时,卸料点前后20米处都应有人把守,严禁其它人员进入接料平台。

第3篇 井下监控通讯信号电缆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公司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矿安全监控系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控设施的稳定、可靠运行,降低事故率。特编制安全监控系统设施使用管理补充规定,望各部门及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1、井下各队组跟班队干为现场监控设施负责人,各队组要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并实行交接班制度。

2、各队组在正常延伸/回撤信号电缆时应用力适度,避免拽脱线和损伤电缆。电缆要上钩整挂平直,距底板高度大于1.8米,不得与动力电缆、水管、风管等管线交叉。严禁单体住、钻机、钻杆、锚杆或其他金属重物斜靠在传感器信号电缆上。移动传感器过程中,不得强拉硬拽传感器信号电缆、连接线及接线盒。炮掘工作面传感器在放炮前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传感器、信号电缆不受损伤。否则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传感器信号电缆破损或断线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重复出现加倍处罚。

3、井下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传感器的移动必须在现场瓦检员指导、安全员监督下由当班监控设施负责人进行操作。传感器悬挂不到位,工作面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因责任心不强或现场监督不到位造成传感器吊挂不规范,每发现一次处罚当班监控设施负责人300元,处罚瓦检员、安全员各200元。

4、传感器必须要选择不受水淋、喷雾、碰撞等威胁的地点垂直悬挂,移动传感器过程中,不得将传感器放到地上和有钻孔的地方。

5、瓦检员在每次检查瓦斯并用便携式瓦检仪和光学式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数值进行对照时,要认真检查瓦斯传感器是否受到水淋威胁,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责任队组将传感器移动到巷道顶板无淋水、不受喷雾碰撞等威胁的地点。因责任心不强未认真检查或发现问题未立即处理、隐瞒不报,造成传感器受水淋,每发现一次处罚瓦检员200元。造成信号误传、误报警的事故的,参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本条款同样适用于地面选煤厂)

6、监测监控维护人员在每次更换探头时,要对探头连接线、连接线保护架、航空插口、接线盒等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探头连接线无破损和接触不良现象、航空插头连接紧固可靠、连接线保护罩和连接线固定喇叭嘴完好、接线盒接线松动等现象。因责任心不强未认真检查或发现问题未立即处理、隐瞒不报,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300元。造成信号误传、误报警的事故的,参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7、队组在洒水,冲洗巷道及安装喷雾时,应避开监控设备。出现一次传感器被水冲、碰撞,处罚责任人1000元,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造成信号误传、误报警的事故的,参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本条款同样适用于地面选煤厂)

自动化部

2010-3-18

第4篇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 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 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 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3个(含3个)以下。

(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

如果2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 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第九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

(二)新录用员工,3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

(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 ,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

(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应当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和外委施工单位双方应当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

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

(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

(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七)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

(八)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环境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九)对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坑口安全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

(十)全力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对外包工程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和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防冒顶、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

(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防止爆破物品流失。

(六)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要列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参加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产合同中必须明确:外委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作业区域及相关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要将外委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报盟市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

(一)外委施工单位备案表(见附件)

(二)外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委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

(四)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井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井下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井下作业安全。

2. 适用范围

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井下作业的安全管理。

3. 参考编制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db33/707-200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 gbz 2.1-2007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

4. 程序管理

编制:编制人

审核:安全质监部经理

批准:分管副总经理

5. 职责

5.1 安全质监部

1) 对井下作业实施安全监督与检查;

2) 必要时对井下的气体监测情况进行检查(氧含量、可燃气体);

3) 对井下作业进行安全培训;

4) 必要时组织井下作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5) 检查监护人员的监护职责。

5.2 管线所

1) 遵守井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 对井下作业进行安全交底;

3) 安排监护人对井下作业进行监护;

4) 接受相关的作业安全的培训。

1) 负责对进入井下的人员进行监护;

2) 坚持岗位,不得善自脱离岗位;

3) 在监护的过程中及时和作业人员取得联系;

4) 做好对进出人员的登记工作。

6. 详细描述

根据井下作业的经验和事故案例判断,燃气公司井下作业的主要危险源有如下几种(但不限于,根据具体的施工特点,分析具体的危险源):

窒息

中毒

触电

物体打击

中暑

爆炸

危险源分布表

序号

危险源

可能导致后果

性质

来源

备注

1

中毒/窒息

昏迷/死亡

严重

井下有毒气体、二氧化碳沉积、氧含量低

重点关注

2

爆炸

重伤/死亡

严重

燃气泄漏达到爆炸极限

重点关注

3

触电

重伤/死亡

严重

电动工机具的使用

重点关注

4

物体打击

轻伤

一般

井口落物

5.

中暑

昏迷

一般

夏季施工

1) 现场的井下作业的出入口或明显位置必须设立警告标志。

6.3 作业许可管理

2) 进入井下之前必须填写《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确保安全防护到位后,方可进入;

3) 在《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上须写明实际测量气体的读数;

4) 在井下动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和履行规定的手续;

5) 在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离,若需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填写《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

6) 未经许可或无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不得进行井下作业。

1) 气体测试由专人进行;

2) 在作业人员进入井下前30分钟对内部及外部的气体进行测试;

3) 而且在整个进入到井下期间对气体进行重复测试分析,一般规定为1小时测试一次;

4) 测试气体的实际读数要真实的记录下来;

5) 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氧含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否则禁止进入作业;

6) 除非经分析后具备安全许可条件,否则任何人员都不得进入井下;

7) 作业人员应对检测仪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以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8) 毒性物质的浓度低于限定标准,且浓度不断变稀的可以进入;

9) 内部气体不具爆炸性,易燃性气体浓度低于 lel(最低爆炸极限)的10%可以进入;

10) 氧气浓度处于19.5%~ 23%的范围的可以进入,但低于19.5%时应有报警信号,同时必须加强通风措施;

11) 当井下存在有毒物质时,其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gbz 2.2)规定;

12) 当必须进入缺氧的作业时,应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规定。凡进行作业时,均应采取机械通风(防爆风机)。

1) 进入应有足够的照明,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 进入有腐蚀、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井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佩戴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器具;

3) 作业完工后,经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确认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盖上井盖;

4)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允许的劳动者进入井下作业;

5) 任何进入井下的人进出都要登记;

6) 井下的温度不得达到产生危险的程度;

7) 在井下作业工作开始前事先准备上下爬梯和绳索。

1) 监护人员通过吹哨子、查看等方式对井下的人员进行监护,随时保持联络;

2) 一旦发生问题,监护人员的首要职责是立即通过通信系统汇报情况;

3) 在未采取任何措施或急救组织未到之前,监护人员不得进入井下;

4) 在有丰富经验和经过训练的营救人员和设备到来之前,不得移动任何受伤者;

5) 为方便营救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安全人员及相关人员及时的设置警戒区域;

6) 营救人员和设备必须在入口处待命,并应最先进入井下;

7) 由专人统一进行指挥;

8) 营救人员在营救的过程要充分的利用时间,防止事态扩大;

9) 营救完毕后,现场安全人员要检查安全状态,在确认无任何隐患后方可暂时盖上井盖。

7. 附录

第6篇 井下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启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新疆东银能源公司所属各矿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及启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新疆东银能源公司所属各生产、基建矿井。

第二章 密闭构筑及管理

一、密闭分类及构筑要求

1、按功能分为火区密闭及非火区密闭,其中:

(1)火区密闭指矿井因火灾隐患而构筑的密闭,包括较大面积或温度高的火区密闭、局部火区密闭和有自然发火征兆的密闭三种。

(2)非火区密闭指除火灾隐患外因其它原因构筑的密闭,包括,独头巷道超过6m 的,井下作业区域有毒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及时处理的等。

2、按种类分为临时密闭、永久密闭、防爆密闭,其中:

(1)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的非火区密闭,必须按永久密闭质量标准施工;其它非火区密闭可按照临时密闭质量标准施工。

(2)火区密闭必须按具有防爆墙作用的永久密闭质量标准施工。

3、密闭施工前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要求,确保安全施工,专项设计及安全措施要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4、所有密闭施工前,要把设计及施工措施上报所属分公司及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

5、密闭的构筑要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地点要选择巷道支护完好及顶、帮良好处,密闭要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其中墙体密闭周边必须掏槽,并保证墙体平整无裂缝。如密闭内有水要设置反水池或反水管。

6、所有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注浆孔、注水孔)、测压孔等。

7、对防灭火重要的永久密闭施工时,提倡密闭中间注1--5 米厚的粉煤灰、黄泥浆或混凝土浇筑。

8、井下盲巷、老空巷道、报废巷道必须按永久密闭要求施工密闭。

9、密闭位置附近应力较大时,在密闭前、后要先进行锚杆、锚索、架棚等支护,再施工密闭。有条件的,施工完成后对密闭周边墙体(包括底板)进行注浆或注防灭火的高分子材料,防止漏风。

10、密闭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砖墙应抹面(每平方米凸凹不超过10mm),打光压实;料石墙应勾缝,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保证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二、密闭的管理

1、临时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拦并悬挂“严禁入内”警示牌。

2、因停电或其它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临时停风巷道。必须立即撤出人员至新鲜风流中,对巷道的供电的馈电开关手把打到“零”位,并悬挂“严禁送电”的警示牌。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悬挂“严禁入内”警示牌。

3、停工时间需要超过20天以上的巷道,巷道停工后24小时内必须施工密闭。

4、密闭前必须按规定悬挂管理牌板、警标和设置栅栏。说明牌应注明:地点、砌筑日期、材料、砌筑厚度、面积、施工负责人等;检查牌上数据应填写齐全,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浓度、温度、压差、日期、检查人等。

5、施工密闭或栅栏前必须将延伸到密闭以里的刮板运输机、风管、水管、风筒、动力电缆、信号电缆、道轨、铁丝等物件全部撤出(束管监测的束管除外) 。

6、施工密闭位置的巷道是锚网支护的,在施工位置处要把周边的锚网剪断,不能里外相连。

7、永久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等现象。

8、永久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9、所属各矿要完善密闭管理的相关资料,密闭施工、跟班干部及验收台账、通风系统图纸,火区管理台账、火区关系位置图纸,密闭观测检查记录表等。

10、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观测检查矿井密闭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密闭要及时汇报并进行维护。

11、各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每月中的每周要有一个亲临现场检查井下所有密闭的情况,检查的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三章 密闭启封

一、密闭启封执行申请审批制度。密闭启封按照分级上报审批制度,其中火区密闭启封时,同诚公司所属各矿上报同诚公司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审批后的措施必须上报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其它各矿上报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非火区密闭启封,上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通过,同诚公司所属各矿上报同诚公司备案,其它各矿上报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备案后方可施工。

二、《矿井密闭启封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及贯彻学习

1、矿井密闭启封前必须编制《矿井密闭启封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施工区队、通防科室、安全科室及矿井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审批后组织相关人员贯彻学习并签字,熟练掌握与启封相关操作技术、操作要求。规范有序的开展密闭启封工作。

2、《矿井密闭启封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要明确地面总指挥和现场组织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要明确所有参加人员的责任划分、启封方法、影响范围、通风方法、有毒有害气体排放路线、施工工具、相关安全措施、贯彻学习、设备材料、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启封前侦查

1、侦查工作必须由救护队员严格按照《煤矿救护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

2、必须全面检查一遍密闭墙的严密性及周边区域顶板支护情况及密闭内有毒有害气体情况。

3、火区密闭启封条件:

(1)火区温度下降至 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地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2)火区内的氧气浓度降低到5.0%以下。

(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乙炔(c2h2)、乙烯(c2h4),一氧化碳(co)在封闭期间内逐步下降,稳定在0.001%以下。

(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 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5)以上四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 个月以上。

4、侦查路线应选择最短的、畅通的,具体的启封方法应根据侦查结果选定。

5、气体取样在大气压稳定或大气压下降期间在回风侧防火墙内取样,并以最大值为准。

6、水温取样以出水口中最大温度为准。

四、启封方法

1、火区启封

火区启封方法分为通风启封火区法和锁风启封火区法

(1)通风启封火区法

适用于井下局部封闭火区时,火区范围小、着火带附近无顶板大量垮塌,且火区内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界限等情况。

① 在地面总指挥统一指挥下,开展密闭启封工作。

② 启封前按措施要求通知调度室,撤出有害气体排放路线上的所有人员,按措施要求区域停电,在各个入口的安全地点设专人把守警戒。

③ 密闭启封前检查施工区域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顶板支护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作业。

④由矿山救护队,在进风侧的密闭墙上用专用工具打开一个 0.1~0.25m2孔,使用工具时尽量用撬,减少冲击操作。

⑤小孔打开后,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到新鲜风流中,在密闭墙外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并严格控制回风流的有害气体浓度,供风 10min 后再由瓦检员检测空气中的瓦斯、二氧化碳及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

⑥当密闭墙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后,将风筒接至密闭墙内进行供风。供风时,先接一条风筒进行供风,供风约 10min 后,再由瓦检员检测空气中的瓦斯、二氧化碳及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待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均符合规程规定时,全部打开密闭墙。

⑦拆除密闭前,要将密闭向外10 米范围加强支护,再进行扩拆孔洞,拆除时严格遵循先上后下,由外向内,逐层拆除的原则。

⑧启封及拆除过程中发现有残火或有高温区,气体异常(含有 c2h2、c2h4,co 超标),立即撤出,并将原密闭重新进行封闭,做好记录。

⑨如发生突发情况,严格按照措施中应急救援预案避灾抢险。

(2)锁风启封火区法

适用于井下火区范围大、发火位置隐蔽难以确认火源是否完全熄灭,或有高瓦斯涌出的火区等。

① 启封前设置指挥部及应急救援中心,并按措施要求做好人员职责分工。

②启封前按要求通知调度室,撤出有害气体排放路线上的所有人员,按措施要求区域停电,在各个入口的安全地点设专人把守警戒。

② 启封前检查施工区域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顶板支护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作业。

③ 新建密闭与原密闭之间,应尽可能地预留 5-6m 的空间,便于储备应急用的材料和提供较好的人员作业环境。

⑤救护队员进入新建的临时密闭,关好风门后,在原防火墙上打开便于人员通行的一个缺口,并悬挂好风帘遮住缺口,形成锁风室。防灭火墙拆下的材料必须靠巷帮堆放整齐,确保道路畅通。

⑥救护队员佩戴呼吸器进入原防火墙内,根据救护队员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井下火区和指挥中心保持联系能力及火区内的状况等因素,合理地进行侦查和选择下一道锁风密闭的建造位置。其中侦查内容包括:巷道支护安全有效情况、巷道环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温度、压力、密闭墙建造位置和构筑材料等。侦查工作必须谨慎全面,严禁单人行动,且火区内各个巷道都必须侦查。

⑦侦查结束后出来向指挥中心报告,由矿井总工程师综合分析侦查情况选定施工方案,如侦查中发现有残火或有高温区,气体异常(含有 c2h2、c2h4,co 超标),立即撤出,并将原密闭重新进行封闭,做好记录;如侦查结果一切正常选定下一道锁风密闭构筑位置及选用材料。

⑧当构筑好新的带风门密闭后,可撤除两道锁风密闭间的原防火墙,并打开第一道锁风密闭风门,开始向里逐渐接风筒适量供风,缓慢进行排放,要严格控制排放路线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防止浓度超限。

⑨启封区域瓦斯排放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实施全面洒水等预防降温措施。如此反复,直至火区全部启封完毕。在整个启封过程中,必须确保下一段被封闭的火区始终处于封闭隔离状态。

2、非火区密闭启封

①非火区密闭启封严格按照通风启封火区的方法组织施工;

②排放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要逐步排放,严禁“一风吹”,严格控制排放通道内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防止超限。

③密闭启封后要加强周围区域5m 范围内的支护,并及时进行气体检查。

④采煤工作面(或贯通巷道)启封,先在进风侧的密闭墙上用专用工具打开仅容一人通过的 0.1~0.25m2孔后,检测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如有害气体浓度不超标,则在从回风侧开一小孔后,利用矿井全压进行通风排放有害气体,然后再逐步扩拆密闭。

五、其它规定

1、密闭启封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过程前要加强各类火源管理,特别是要加强机电设备维护检修检查,杜绝电气失爆现象。

2、扩拆密闭必须使用铜质工具,防止出现撞击火花。

3、在火区密闭启封工作完成后的 3天内,每班必须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气体温度和气体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4、密闭启封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要严格按制度及措施执行,如不按规定上报所属公司及新疆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矿井领导擅自批准施工,或不按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则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各矿要完善密闭启封的相关资料,注明密闭启封的时间、地点、密闭名称、编号、作业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设备材料管理

密闭施工及启封前,要在安全技术措施中编制设备材料表,施工前将所需设备材料准备到位,在现场统一整齐摆放,保障道路畅通及施工作业环境良好。如矿井没有启封所需的设备材料,要及时上报新疆东银能源公司,统筹安排,及时解决。

第五章 附则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新疆东银能源公司。

第7篇 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规定

1、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1)井下爆破,火工品的运输、储藏、保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火工品的运输、储藏和保管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95条至314条之有关规定。

(3) 特殊情况和特殊地点的爆破,要执行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监部门要派安监人员负责监护。

(4)严格执行雷管、炸药“领、用、退”签字制度,完善雷管、炸药丢失制度及有关火工品管理的其它制度,加大对火工品的管理力度。

2、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保证措施:

(1)火工品领导小组要把火工品管理工作,做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管理。

(2)安全保卫部门定期对接触火工品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职工澡堂、宿舍进行清查,防止火工品流失。

(3)火工品管理和井下爆破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接触火工品人员的教育;安监部门把火工品和放炮管理做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具体抓好爆破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把违章放炮当作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3、强制执行措施:

(1)井下放炮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15条至346条之有关规定。

(2)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138条执行,高瓦斯地区应执行放炮停电制度。

(3)放炮时的躲炮距离、站岗警戒、炮土炮泥的使用、装药量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中做出明确规定。

4、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培训内容

(1)放炮员、及其他接触火工品人员,每年接受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知识的培训不少于两次。

(2)培训内容主要以法制教育,有关火工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关井下爆破的《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放炮事故案例等,以提高火工品人员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操作技能。

第8篇 井下三大保护及风电闭锁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井下人身安全,预防人身触电和电火花引起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供电系统,必须坚持使用漏电、接地、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及掘进工作面的风电闭锁装置。目前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作以下规定:

一、 检漏继电器的使用:

1. 井下各变电所660伏、380伏电源馈电总开关必须安装使用检漏继电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停用,特殊情况须经值班矿长批准。

2. 检漏继电器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煤矿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输、维护与检修细则》。

3. 检漏继电器在地面应进行仔细检查、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下井使用。

4. 采区变电所值班员,每天应对检漏继电器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试验,并作记录。

5. 机电科井下维修工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每月至少一次对检漏继电器进行远方试验,并作记录。

二、 电煤钻综合保护的使用:

1. 井下必须安装综合保护装置,并坚持使用。

2. 使用单位必须正确安装使用,如发现一处不安装或安装使用不合格罚款100元。

3. 使用单位必须认真维护,保证综合保护装置正常运行,出现故障应及时处理,不得强行送电。

4. 综合保护上交修理时必须保持元件齐全,如无故丢失损坏元件,按原值2倍罚款。

5. 对综合保护的性能每班应进行一次试验,各项保护动作灵敏可靠,方棵投入使用。

6. 如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综合保护装置损坏,按原值罚款。

三、 保护接地装置:

1. 井下必须建立完善和保护接地网络并符合《矿井保护接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

2. 36伏以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铠装电缆的钢带、橡胶电缆的接地芯线或屏蔽护套、高压电缆中间接线盒等均需接地。

3. 在矿井中禁止使用无接地芯线的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

4. 所有必须接地的电气设备和局部接地装置,都必须和总接地网连接。

5. 接地极的装置:

⑴井下中央泵房的水仓设置主接地极;

⑵每个采区变电所,每个低压配电点(至少有三台开关),采煤工作面的溜子道,回风巷,每个掘进巷道、皮带机巷,连接铠装电缆接线盒,都必须设置局部接地极。

6.职责分工:

⑴主接地极、主接地母线、采区变电所的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由机电科负责安装、检修;

⑵各低压配电点,各巷道的局部接地极,属哪个工区使用管理的范围,由哪个工区安装、管理、维修;

⑶各单位要对自己范围内的接地装置定期检查,发现接触不良或锈蚀等缺陷应立即处理;

⑷机电科定期安排专人对井下接地网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接地网的任何地方,接地电阻都不得超过2欧姆,将测定数据填表存入档案。

7.检查中发现井下接地网一处达不到《接地装置细则》罚款30元,并限期整改。

四、 过流短路保护装置:

1. 馈出线的电源均需加装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并按《三大保护细则》计算定值,使用馈电开关时,采用过流继电器,使用磁力启动器时,采用限流热继电器或熔断器。

2. 检查对不加装过流、短路保护装置或电流整定、熔丝选用不合格的一处罚款30元,并限期整改安装合格。

3. 当干线上的开关不能同时保护支线线路时,则应在靠近分支点处另行加装过流短路保护装置。

4. 新安装的供电系统机电科要有整体设计和计算资料。

5. 各工区井下新安装电气设备时,必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报机电科设备组,申请中注明所需设备型号负荷及控制距离,由设备组根据所提供的数据,验算出过流继电器的整定值或熔断器容体的容量,写出书面整定值一式二份,由使用单位持本整定值到电修组进行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熔体更换、电缆的选用,设备组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为使用单位选择电缆截面及长度,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6. 机电科应及时绘制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该图应注明电气设备型号、容量、电缆规格、长度及短路过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7. 各使用单位应在开关上挂牌子,或放在开关内,注明该点的短路电缆,开关整定值、整定日期、整定人以便检查其保护装置整定值。

8. 开关在井下使用超过6个月时,应对其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全面的检验和调整。

9. 以上规定缺项、不按规定执行的每处罚款30元。

五、 风电闭锁装置:

1. 每个掘进工作面的供电和局扇都必须安装风电闭锁装置。

2. 风电闭锁装置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要求,检查副发现一处不安装或不坚持使用,罚款200元。

3. 风电闭锁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停用,否则除进行罚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9篇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该文件已被 安监总政法〔2022〕28号 宣布失效

一、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

二、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三、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四、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兰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五、必须严禁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六、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

七、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九、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第10篇 l矿井下顶帮板安全管理规定

一、井下顶帮板管理的等级划分

根据顶帮板岩石的软硬、岩石稳固程度、地质构造的破坏程度、以及采场暴露面积的大小和顶帮板岩石的透水性等将顶帮板管理分为三级管理。

1、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一级顶帮板管理:

顶帮板岩石特别松软,层理节发育,有较大的破碎带;

有较大的断层和较多的中小断层,或与岩石交错形成三角岩体;

顶帮板有较大的渗透水者。

一级顶帮板管理,应定人每班进行检查,及时地采取相应措施和支护方法。

2、顶帮板岩层较松软,层理节理较发育、断层不多,顶帮板有时出现中小型三角岩体或有局部渗水现象,列为二级顶帮板管理,应定人每日进行检查管理。

3、顶帮板岩石较稳固,层理节理不发育,断层不明显,列为三级顶帮板管理,应加强观察,及时处理浮石。

二、管理网络的职责

对顶帮板实行公司、矿区、工段、班组的四级管理网络。

1、公司级

负责井下顶帮板管理总体防治方案,特别破碎地段支护方案的确定审批,负责审核和批准矿区提出的各中段巷道顶帮板的顶级及管理办法。

除日常检查外,每日由生产部、安环部组织一次井下顶帮板的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提出措施,限期整改。

负责调查、分析、冒顶片帮事故和险肇事故的原因、责任、预防措施和提出处理意见。

2、矿区级

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岩石分级条件,把作业面的顶帮板加以分级,按级进行管理。

提出一级、二级顶板管理方法和措施,并实施;对专(兼)职顶板管理工进行不定期的技术教育和检查考核。

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井下顶帮板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及时解决。

制定并落实破碎地段的支护处理方案并实施。

对发生的冒顶、片帮事故和险肇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3、采掘队

根据井巷和采场顶帮板的情况,由正副队长或班组长、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兼职顶帮板管理工和本队、班组职工实施日常的顶帮板检查管理工作。

根据已批准的设计和工作联系单,组织力量处理、加固顶帮板,保安全、保质量的做好工作。

对职工进行预防冒顶片帮的安全教育,并对顶帮板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向矿区汇报。

参加矿区组织的冒顶、片帮事故和险肇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据实提供情况。

4、班组级

班组长对本班组作业地点的顶帮板管理负责。

每班作业前,首先对顶帮板稳固性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危石。

对职工进行预防片帮冒顶的安全教育。

发现有冒顶危险,难以处理的顶帮板,立即停止生产,做好警戒,并向队和矿区汇报。

三、具体规定:

1、各班组进作业场所必须带有撬杆(符合标准、能用)。

2、各班组作业范围内的浮石由各班组自己检查处理。井下各中段运输巷道,由矿区安全员、运输队长处理。井下开拓大巷100m内和在施工及使用中的人行天井由外包工程队各自负责检查处理。

3、在处理浮石时必须有二人:一人撬浮石、一人打亮手电筒监护、撬浮石人背后1m内不准站人;防止撬前落后、撬左落右、撬小落大,难处理的浮石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

4、各班组长为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班组安全员要督促班组长搞好班组安全管理。

5、矿区管理员、各队长及矿区安全员要经常检查各班组顶(帮)板管理情况。

6、矿区领导、专职安全员要对各工段、班组的顶(帮)板管理进行检查督促。

四、其它工作

各作业班组的作业面(作业点)必须配备长短适中的撬棍一根;

90钻离作业面20m范围内,其他班组离作业面10m范围内,由施工班组自己处理顶帮板浮石;

专职顶帮板管理工(兼通风防尘工作)负责检查处理不属于各作业班组范围内的井下所有顶帮板工作,并做好记录;

__有限公司

第11篇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井下停送电安全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停送电安全工作规定》有关规定,本着紧停(紧急状态,立即停电)慢送(谨慎送电)原则,制订本规定。

一、井下停送电工作由机电矿长、机运部长、生产部、机运部分管机电部长、机电调度负责指挥,高压停送电命令必须经机电调度下达(机电调度负责下达领导的命令、记录停送电时间、地点、范围、停送电人名、开关号码、等情况)。紧急状态下,可先停电后汇报。

二、机电职工必须持证上岗,机电设备司机、电工、机电检修工,必须持由管理组签发的本人停电牌。机电设备检修前必须由检修人停电、闭锁开关、挂检修人停电牌。配电室停电必须经机电队岗位工操作,挂要求停电人的停电牌、岗位工的停电牌及配电室大停电牌,共三个。停电牌必须挂在送电手把上。开关闭锁一定是有人在干活,严禁他人解锁送电。否则,至少罚款 1 万元!

三、管理组要认真负责审核签发停电牌,登记造册,掌握井下机电职工的电工证、操作证、上岗证、停电牌的情况。下井检查各证持有和使用状况,检查电工的验电笔,检查绝缘用具,检查是否正规操作。无证考核 20 元,无停电牌考核 50 元,无验电笔考核 100 元。

四、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严格按规定停电、闭锁、验电、放电。严禁约时停电,严禁乘别人停电时间干工作。严禁带电拉列车。检修机组、生产溜的电气部位,必须闭锁磁力开关,挂本人停电牌。严禁只拉急停就干活。违者罚款 100 元。

五、配电室一切送电工作,必须经机电调度准许。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规定。只有停电人全部到达,停电牌全部取下,方准请示送电。

六、局扇的操作,必须瓦检员许可!只有在排完瓦斯,并经瓦检员准许,方准请示从配电室往出送动力电。瓦斯未排完前,严禁动力电从配电室送出!一旦局扇停机,必须立即闭锁动力联锁开关。一旦配电室高压停电,配电室岗位工必须立即拉掉所有掘、开动力馈电开关并闭锁,保证所有高压开关在掉闸位置(防止无压释放机构失灵,来电时送电一大片)。

七、高压顶闸,必须查明原因,经机电调度准许后方可操作。高压顶闸事故需要摇绝缘时,必须在前端将高开拉开、闭锁、挂停电牌、用高压验电笔验电、放电后,在负荷側摇测。严禁通过电话或约时停电,在后端摇测。

八、高低压真空开关都有断不开的可能,停电时,必须将上一级刀闸拉开或将高压开关小车拉开,上好挡板。涉及双回路供电的各个部位必须长期挂有明显的警示牌,以防反送电。列车上无警示牌,考核综采队技术员 50 元;中配无警示牌,考核机电队技术员 50 元。

九、馈电开关,只有将电源側停电,才准许取消弧罩。为了自己的安全,安装、拆除、检修电气设备,有条件时,在前级打短路、接地(用 252 裸铜线绕在接线柱上),但要记住在送电前解除它。

十、高压设备检修必须一人监视,一人检修。采掘、准备、机电、皮带队等,解、接高压线等必须用高压验电笔。否则罚款 100 元。无高压验电笔的队,限 10 日领上。在中央配电室电源侧检修,必须制定措施,填写工作票,机电队派专人到降压站办工作票。在其它地点的高压设备上检修,必须亲自到上一级高压开关处联系、监督停送电(即二区总开关要检修,必须亲自到芦南中配停电)。

十一、高压不超过 10000v ,低压不超过 1140v ,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 127v 。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 36v 。

十二、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 2 种或 2 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十三、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峒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十四、风机专供低压检漏器由配电室岗位工在每日的九点至十一点试验,试验前必须经机电调度与通风调度再与瓦检员联系,岗位工和瓦检员亲自通话准许后,方可进行。

十五、经营部必须保证按时发放合格的千伏级验电笔。无验电笔,考核责任者 100 元。

十六、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2篇 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范本

为加强王家岭煤矿井下防灭火设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杜绝井下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消防器材使用规定

1.井下消防材料库、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油脂库(或临时存放点)、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综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各队材料库、皮带机头、移变、泵站、局扇附近的巷道中必须设消防器材;

2.消防器材的安设地点必须保证宽敞、干燥,安设位置醒目;

3.消防器材的存放点应标识“消防器材,严禁破坏”字样,以示警示;

4.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

5.各队要设专人每月对所有的干粉灭火器进行压力表、保险塞、压把、喷射软管进行检查,并将灭火器摇晃数次,防止筒内的粉末受潮沉淀结块,并做好记录。

二、井下消防器材配置要求

1.配置要求

沙:粉末细沙、干燥

沙箱:1000mm×600mm×600mm(长×宽×高)、装沙量不得低于0.3m³

沙袋:15袋

消防锹:2把

消防桶:2个

灭火器:2个(灭火器型号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灭火器要求离地面不得低于150mm,高不得超过1500mm

2.井下消防器材安设要求

序号

消防器材设置地点

配置类型及数量

摆放位置

1

综采工作面

机头、机尾各配置1套

机头、机尾第一硐室

2

掘进工作面

1套

距迎头40-50m

3

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

1套

进风侧通道口

4

油脂库

1套

进风侧

5

机电设备硐室

1套

进风侧

6

各队材料库

1套

进风侧

7

局扇

干粉灭火器2个

局扇后3米处煤帮上

8

检修硐室

1套

进风侧

9

采煤机、综掘机、铲车、胶轮车等所有车辆

干粉灭火器2个

车上

10

皮带机头

1套

机头左侧煤壁

11

移变、泵站

1套

进风侧

12

变电所

2套

进风侧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王家岭煤矿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第13篇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规定

一、 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发放、运输、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规管理和发放爆炸材料。

二、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的炸药和雷管,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火雷等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

三、 爆炸材料库的2个出口必须分别装设抗冲击波活门或抗冲击波密闭门,严禁装设不符合标准的密闭防爆门。

四、 爆炸材料库内的炸药和雷管必须限量、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

五、 爆炸材料必须专人领取、如实编号登记,作业剩余爆炸材料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严禁私拿,私藏,严防丢失。

六、 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并由专人运送,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输。

第14篇 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为做好井下防灭火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灭火管理制度

1、井下及井口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烟火下井。

2、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其他焊接。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巷道内进行焊接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填写烧焊报告,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批准。

3、井下录像、摄影必须提前制定专门措施,报矿长审批。

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皮带运输机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沙箱、消防锨,数量不得少于2个。

5、井下所有防火密闭都要悬挂说明牌和检查牌,定期检查密闭前有害气体,当测定结果出现异常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分析出现异常的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6、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二、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1、供应部门统一进购的灭火器包括需要维修和更换药品的灭火器必须有公安局的检验合格证标签否则不准使用。

2、各单位、各地点使用的灭火器必须放在玻璃箱内或上架吊挂好,不准放在地上或沙箱内,否则每处罚款50元。

3、各单位要加强对灭火器的使用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灭火器保持卫生清洁。否则每处罚款20元。

4、各单位、各地点使用的灭火沙箱、防火锨必须保持完好,沙箱充满,防火锨、沙袋摆放整齐。否则每处罚款20元。

5、安监处、调度室对井下灭火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灭火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更换。

三、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规定

1、消防材料由综合工区负责统一出入库,上台摆放整齐,悬挂管理牌板,并做好材料台帐。

2、消防材料库必须上锁,钥匙由综合工区负责统一管理,另一把钥匙置在调度站内。

3、井下消防材料库库存材料按规定配备,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动用。

4、消防材料库由综合工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清扫,不能有积尘,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15篇 井下机电设备碉室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第四百六十条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

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

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第四百六十一条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六十二条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条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

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条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

严禁设集油坑。

硐室不应有滴水。

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四百六十五条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

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井下管理规定15篇

1.各单位维护组长是监职的防爆检查员,负责本单位的电气防爆管理工作。2.机电科防爆检查组、电气管理组对其加强业务领导。3.新安装的采区,由机电科提出申请验收,生产技术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井下信息

  • 井下管理规定15篇
  • 井下管理规定15篇96人关注

    1.各单位维护组长是监职的防爆检查员,负责本单位的电气防爆管理工作。2.机电科防爆检查组、电气管理组对其加强业务领导。3.新安装的采区,由机电科提出申请验收,生产 ...[更多]

  • 井下电缆管理规定3篇
  • 井下电缆管理规定3篇94人关注

    1、井下所有掘进巷,回采巷的电缆均敷设在巷道上帮,所有斜巷的电缆均敷设在巷道水沟侧;2、井下电缆敷设时必须使用电缆钩吊挂,电缆钩悬挂点间距为1m,同钩电缆驰度一致,电 ...[更多]

  • 井下电、氧焊管理规定【12篇】
  • 井下电、氧焊管理规定【12篇】88人关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矿井电氧焊的安全管理,使井下电氧焊的使用达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一、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 ...[更多]

  • 井下机电管理规定5篇
  • 井下机电管理规定5篇74人关注

    第四百六十条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更多]

  • 井下作业管理规定6篇
  • 井下作业管理规定6篇64人关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作业前危害分析,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更多]

  •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5篇】
  •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5篇】53人关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 ...[更多]

  •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6篇
  •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6篇47人关注

    为进一步做好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事故,确保井下安全供电和生产,根据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生产 ...[更多]

  •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4篇
  •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4篇20人关注

    1、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1)井下爆破,火工品的运输、储藏、保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2)火工品的运输、储藏和保管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 ...[更多]

相关专题

管理规定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