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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车辆管理规定3篇

发布时间:2023-02-04 12:45:25 查看人数:91

个人车辆管理规定

第1篇 教师个人车辆校园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学校所辖校园内个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职工拥有的汽车、摩托车等车辆行驶、停放管理。

3 职责

3.1 保卫处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修订及监督实施。

3.2 学校个人车辆驾驶员严格执行本规定。

4 文件内容

4.1.2教师驾驶个人车辆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所辖区域。

4.1.3 教师驾驶个人车辆在学校所辖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km/h。

4.2.3 教师个人车辆停放时,必须停在指定地点,车头方向一致,停车看齐。

4.3 保卫处不定期地对学校所辖区域车辆停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处罚乱停乱放的车辆责任人,按学校《违章处罚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 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3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5.0 管理要求

5.1 各处室(部门)应将教师私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管理,作为安全工作关键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逐人与私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私车安全责任目标的考核,并将私车安全责任事故作为责任单位(部门)评先的重要依据。

5.2 私车驾驶人安全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

5.2.1 各处室(部门)应加强教师交通安全教育,把本单位有私家车的驾驶人纳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范围,切实做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留死角。

5.2.2 各处室(部门)应每年邀请辖区交警大队为教师讲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事故应急救助、违章案例分析等交通安全知识。

5.2.3 各处室部门负责人应采取开例会、印发学习资料的形式,每月组织教师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5.2.4 各处室(部门)应在单位的大门口显要位置应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提示语或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固定的安全宣传专栏,分设“交通安全专栏”,选登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图片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印发机动车驾驶相关宣传资料,对广大员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教育。

5.3 家庭拥有私车的教师管理

5.3.1 各处室(部门)应对本处室(部门)有驾驶证的员工建立管理台帐并每年更新1次,认真核对驾驶证编号、类别、取证年限及审验情况,并报送辖区交警部门。

5.3.2 各处室(部门)要每季度通过交警部门交通违法查询系统确认员工私车违法行驶记录、处理情况及驾驶证违章记录,对有严重违法行车行为(一次记满12分)和1年内累计记满12分的驾驶人,要列为重点教育对象,进行安全教育。

5.3.3 教师应在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写出“所使用私车保证按证照齐全,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守学校有关私车驾驶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如证照不齐、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5.3.4 教师学习驾驶毕业取证、增驾、调出、调入,均须主动及时到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3.5 驾驶私车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并审验机动车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驾驶证丢失后,本人必须及时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补领手续,并报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3.6 私车驾驶教师应积极参加交通安全会议、学习、培训等交通安全方面活动,服从单位管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单位的有关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5.3.7 拥有家庭私车的教师对家庭用车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应做好家庭成员交通安全5.4.6 教师私车应配备灭火器、三角警示牌、护目镜等安全用具,摩托车、电瓶车还应配备安全帽、手套和鞋、安全护肘、护腕和护腿等安全护具,在醒目位置安装安全驾驶警示牌。

5.4.7教师私车严禁挂靠单位,不得随意借给他人驾驶,严禁借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5.4.8私车驾驶人行驶前,应随身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认真检查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驾驶摩托车时,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等安全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违法会车、争道抢行、闯红灯、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以及超员、超速、违章停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禁穿拖鞋驾驶摩托车;不准在行驶途中接打电话。

5.4.9 摩托车在高速公路的最高行使速度为80 km/h,城市道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40km/h,在标线双向2车道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50km/h,在没有标线双向2车道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40km/h,在通乡公路的最高行驶速度为30km/h,在通村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20km/h,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

5.4.10 私车进入单位院落应严格执行登记放行制度,服从统一安排,严格遵守限速、禁鸣等规定,按规定停放,不得妨碍交通、宣传橱窗、消防设施、安全疏散通道,大门附近不准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对车辆采取制动措施,并确认停车安全,以防意外事故。

5.4.11 如发生交通事故,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报警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除应先急救伤者及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应立即联络单位主管或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及确认肇事责任。因事故受伤就医时应向医务人员讲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并保管好所有的就医证明材料。

5.5 私车公用管理

5.5.1 学校对私车公用实行派车制度,私车公用车辆调派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基层部门员工摩托车或汽车由本部门负责人派遣。

5.5.2 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因公外出,公务车辆调派不足或争取时效及方便,可以申请使用私车。

(1)本人或家庭成员合法拥有私车,具有有效的行车证、保险证、尾气检测合格证、车辆号牌,并按要求进行机动车相关的证照年审和购买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

(2)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按规定审验的;

(3)无严重违法(一次扣满6分)和责任重大事故肇事记录;

5.5.3 教师私车公出应事先填具《私车公用申请单》经直属部门主管核签,分管领导批准后,到车管部门开具《私车派遣单》,方可私车公出,未按规定办理派车手续,不得私车公用。

5.5.4 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不准驾驶私车上下班和私车公用。

(1)未按要求,到本单位车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2)不参加单位组织安全学习、培训等活动,一年达3次的;

(3)对于一年发生3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等责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或次责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4)严重违法(一次记满12分)或1年内累计记满12分的;

(5)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或驾驶证被吊销的;

(6)没有按规定审验驾驶证、机动车相关的证照年审和购买机动车保险一个月以上的;

(7)违反单位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拒绝接受处罚的;

(8)其他不能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5.5.6员工私车必须按时交纳相关规费,车辆一切规费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单位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费、燃料费、修理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等与车辆有关的费用。

5.5.7私车公用途中,违反交通法规,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

5.5.8 经批准派出因公外出的私车,本次外出产生的费用经核对后据实给予交通补助费;私用摩托车公用的按月发放交通补助费。

5.6 私车监督检查

5.6.1 保卫处要对私车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严查违章,避免私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5.6.2各有私车教师的直管部门应将私车纳入部门安全检查的重要检查内容,每周检查1次,及时掌握本单位(部门)驾驶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职工情况。

5.6.3保卫处人员负责在上下班期间对员工驾驶私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行为。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责令其纠正、并处罚。

第2篇 员工个人车辆厂区内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员工个人车辆厂区内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所辖厂区内员工个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员工个人拥有的汽车、摩托车等车辆行驶、停放管理。

3职责

3.1质量安全环保科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修订及监督实施。

3.2公司个人车辆驾驶员严格执行本规定。

4文件内容

4.1个人车辆行驶规定

4.1.1个人车辆为员工私有财产,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指派个人车辆办理公事,员工也不得驾驶个人车辆办理公事。

4.1.2员工不得驾驶个人车辆到野外基地或施工现场。

4.1.3员工驾驶个人车辆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公司所辖区域。

4.1.4员工驾驶个人车辆在公司所辖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km/h。

4.2个人车辆停放规定

4.2.1质量安全环保科划分公司所属各厂区内车辆停放区域,公、私车辆车位分开,标识清楚。

4.2.2员工个人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标识的私家车停放区域内,不得占用公车车位,其他区域不得停放。

4.2.3员工个人车辆停放时,必须停在标识线以内,车头方向一致,停车看齐。

4.3监督管理质量安全环保科、hse监督中心不定期地对公司所辖区域车辆停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处罚乱停乱放的车辆责任人,按公司《违章处罚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3《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

第3篇 某汽修公司员工个人车辆管理规定

汽修公司员工个人车辆管理规定

编号:

一、目的

严格杜绝员工个人车辆占用上班时间修保活动.

二、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个人车辆.

三、要求

1.凡公司员工个人车辆需进行维修、保养事项的,必须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修理个人车辆。

2.严格杜绝员工个人车辆占用公司上班时间修保。

3.如果个人车辆确因大中小修或进行时间段,公里数等原因需要修理、保养,经接待员记录按正常维修、保养项目车辆安排本人或他人对车辆按要求进行修保,检验。完工报检后员工自觉到结算室结账。

4.凡公司员工个人车辆更换零部件、换油、加水统一执行进价加10%管理费用优惠价格进行结算。

5.敬告员工:凡自作主张,未经允许或经理批准私自拆修个人车辆的,经发现将对当事人一次性罚款50-100元。

6.员工对自己车辆未经允许私自更换零部件的,按物品价值的200%罚款,严重者按公司厂规厂纪处理。

7.对劝说不听指挥、顶撞领导不服从命令者,经发现对当事人停工反省,并处罚金100元。

8.员工下班夹带公司财物者,经发现将对当事人除名处理,并扣除当月和上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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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批准:

年月日

个人车辆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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