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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管理规定10篇

发布时间:2023-02-13 21:09:11 查看人数:60

宠物管理规定

第1篇 物业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为美化净化花园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住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订本规定。

一、在辖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猫、狗、肉鸽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畜、家禽。

二、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地方,不得在外墙和防盗网外部挂放鸟笼,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三、养犬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不得出入本辖区。

四、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2. 为犬只带防护口罩;

3. 系好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4. 及时清除犬只排除的粪便。

五、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会所及其他公共场所。

六、住户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由饲养人承担。

八、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禁止随意遗弃或埋在辖区内。

九、管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上述规定,欢迎住户向市城管办、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物业管理公司举报无证养犬的违规行为。

第2篇 z小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五)

小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五)

为加强小区的宠物管理,保障业户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依据当地政府法律法规养犬规定例,特制定本小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

1、本小区内禁止饲养猪、牛、羊、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2、饲养玩赏犬须持《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并在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物业服务中心对犬类不定期抽查,无证或证不齐全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请饲养人将犬带离小区,拒不配合者,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3、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佩束犬链,由成人牵领、看管,并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不得携犬进入游泳池区域。

4、饲养鸟类需实行笼养,饲养者需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鸟粪、鸟食、羽毛影响他人及小区环境。

饲养人对宠物应当妥善管理,宠物发生的一切行为及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饲养人承担。业户饲养宠物不得妨害他人,如有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劝阻无效者报请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支持性文件及质量记录

1、《小区饲养宠物登记表》pr/wy-14-01

第3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商住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为了给__全体业主/使用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保证居民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公共秩序,使每位业主/使用人能够在__愉快的生活、共同创造整洁、和谐的社会环境,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凡是饲养宠物的业主(同住人),必须到物业办理宠物档案手续,备案存档;

二、小区养任何宠物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不得在楼宇外墙上悬挂各种笼舍,不得污染环境,妨碍他人休息;

三、业主/使用人所养犬类,必须获得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每年须定期到当地公安机关做养犬登记证年检;

四、业主/使用人所养犬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到__物业服务中心客服部进行登记备案;

五、本小区提倡文明养犬,禁止无证养犬,禁养市公安机关命令禁止的大型犬、烈性犬;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如拒不处理,物业公司有权帮助处理,所产生的后果物业公司概不负责;

七、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避免咬伤他人;

八、不得携犬进入公共绿池、商业区、幼儿园、会所、办公区等场所;

九、携犬出户时,应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避免发生意外;

十、因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一、携犬出户时,应随身携带宠物便带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对拒不执行的,物业公司有权公布其养犬户主的房间号,张登版面;

十二、养犬人饲养的犬侵扰他人休息时,物业公司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十三、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十四、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公司将不定期进行灭鼠药投放、虫害喷药等工作,请各宠物饲养人留意您的宠物安全,否则,造成宠物的死亡,物业公司概不负责;

十五、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弃置;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每位业主/使用人都有权指正、劝阻,或者向物业服务中心及有关行政部门举报,以便及时得到处理;

十七、发生狂犬病等疫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向__物业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划定疫点,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

十八、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__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第4篇 小区豢养宠物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管理制度:豢养宠物管理规定

●为净化园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园区所有业主(住户)的健康和生活不受侵犯,特制定本规定。

●严禁饲养猪、羊、鸡、鸭、鹅、肉鸽等家禽家畜。

●凡饲养观赏性鸟类、小动物,如家兔、鹦鹉等,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等公用地方;不得在窗外或门角边挂放宠物;不得污染环境。

●业主、住户若养犬需严格按照《养犬管理规定》,办理'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及犬牌等,任何违规豢养或无犬牌的犬只不得进入本园区。

●园区内不得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需携带外出应为犬只佩带犬牌,为犬只束犬链、戴口罩,由成年人牵领、看管;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收集清理。

●业主(住户)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日常生活,如犬只影响他人生活休息的,养犬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否则管理公司有权进行处理。

●任何人不得唤使自养或他人的犬只对旁人进行威胁性攻击行为,造成影响,管理人员有权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扣留犬只。

●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受伤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饲养人对病犬走失、遗失应当妥善处理,死犬不得埋葬本园区。

●发现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向本公司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5篇 小区饲养家畜家禽宠物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饲养家畜、家禽宠物的管理规定

为美化住宅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小区居民权益不受侵犯,特制订本规定。

一、禁止饲养鸡、鹅、猪、猫、肉鸽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畜、家禽。

二、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的地方,不得在外墙和防盗网外部挂入鸟笼,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污染环境。

三、养犬须严格按照《养犬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不得出入本小区。

四、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2、为犬带防护口罩。

3、佩束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4、限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五、禁止携带犬进入餐厅、商店、康体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第6篇 东汇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东领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 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 其他宠物豢养规定。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法律依据

第五条 《市犬类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第六条 《市犬类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第七条 《市关于依法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第八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限制养犬规定》

第三章 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十条 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十一条 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四章 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十三条 园区每户只准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能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小区管理处应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五章 小区内遛犬规定

第十六条 为避开人流高峰,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养犬人在小区内溜犬时间应在每天早上7:30分以前,晚上20:30分以后,其它时间均不准在小区内遛犬;

第十七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溜犬;

第十八条 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和居民休闲活动区;

第十九条 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应的保结费(每次五元),否则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或驱逐出本住宅区;

第六章 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公司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驱逐出住宅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 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公司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二条 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公司,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

第二十四条 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公司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第二十五条 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宠物饲养:根据相关规定,养犬必须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办理“准养证”,并在小区物管处申报、登记、建档管理;

溜狗:在小区内溜狗时,必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溜狗时必须由成人用绳索领,主动避让老人、孕妇、儿童及残疾人;

2、犬只乘坐电梯时,养犬人应为犬只戴嘴套或将犬只装入犬带内,或由养犬人抱乘电梯,并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期;

3、养犬人不得任由犬只在小区花园、草坪、水池内嬉戏,以免损坏花木或污染水质;

4、溜狗时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及时进行清除;

5、噪声控制:养犬人应看管好所饲养的犬只,不得因犬叫声而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对噪声较大的犬只,应采用加嘴套或牵出小区等方法加以控制;

6、先行赔偿:因养犬造成的人员伤害,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院救治。因犬只损坏花木、草坪,污染水质,应无条件赔偿,直至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7、 流浪狗处理:凡在小区内乱窜,无养犬人牵领管理的犬只,管理处将视为流浪狗,并组织专门人员抓捕,或赶出小区,以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

以上管理规定,请广大业主互相转告,并自觉履行。让我们共同创造一个文明、和谐、美观、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7篇 国际中心物业宠物管理规定

宠物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按照《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有关规定,有萧山区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须凭居委会证明材料,并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准许养犬的业主/使用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领取《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

2、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3、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4、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公共绿地、游乐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5、允许出户的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犬在园区内排泄粪便的,业主/养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6、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7、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8、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如业主/养犬人违反上述1-8条规定且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将及时报告犬类主管部门。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9、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业主/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0、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为美化、净化园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园区所有业主/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禁止在本园区或私家花园内饲养猪、羊、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或其他宠物。凡饲养观赏性鸟类、小动物,如家兔、鹦鹉等,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等公用地方;不得在窗外或门角边挂放宠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约宠物管理规定的,全体业主同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情节向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者收取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须定期公示。除业主大会决定外,全部转入园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主要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外的维修、养护。

第8篇 z教工小区宠物豢养管理规定

教工小区宠物豢养管理规定

为美化、净化小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确保住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本小区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禽、家畜。

2、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公用地方,不得妨碍和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不得污染环境。

3、住户养犬,应遵照国家、西安市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检疫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并应持所获得相应证明到物业管理中心备案,本小区严禁无证养犬。

4、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妥加看管。每日出户时间为19时至次日早上7时。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及时清除,不得损害公共环境卫生。

5、小区重要道路、公共花园、活动场所内严禁遛犬。养犬者在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6、养犬人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像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7、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害人其它损失。

第9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18

住宅小区宠物管理规定(十八)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确保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丹东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园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如经发现由饲养户自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关保洁费用(每次20元)。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物业公司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十一、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

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

十四、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病发生时期,须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住户,一次警告、二次则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讨论,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及督促其加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呈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10篇 住宅小区宠物管理规定-5

住宅小区宠物管理规定5

为有效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严格规范小区饲养宠物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内严禁饲养有危险性的宠物;

2、饲养宠物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核准,签发饲养宠物许可证方可饲养;

3、饲养犬类宠物必须遵守《深圳市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条例;

4、饲养宠物住户须到管理处登记在册;

5、住户饲养宠物原则上不得带到庭院内逗留,如携带犬类在区内活动必须为犬类宠物戴好防护罩,由成人牵领、看管;

6、携带宠物在区内行走必须服从安全管理,并及时清理宠物排出的粪便;

7、饲养宠物的住户不得妨害他人工作、休息;

8、如发生宠物咬伤人意外事件,饲养人必须立即送受伤人就治,并对此负完全责任;

9、饲养宠物的住户对有病态、伤态及死亡的宠物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遗弃、放任;

10、“遵守公德、爱护环境”,饲养宠物之住户自学应自觉遵守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宠物管理规定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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