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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2-17 08:48:09 查看人数: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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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管理规定

第1篇 (中学学校)进一步加强物品采购验收管理规定

中学(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物品采购验收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制度,完善学校物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切实发挥好教代会民主监督的职能,经学校党委研究作出如下规定。

1、采购物品前首先由相关处室提出项目申请,经学校党委研究通过后方可购买,项目金额达二千元的要通过招标、议标程序采购。

2、参与招标、议标的教代会代表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产生。

3、招标、议标前要派教代会代表进行市场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学校主管领导。

4、采购由申购部门牵头,教代会代表参加并监督,整个招标、议标过程要公开透明,招标必须定好合同。

5、相关主管处室派人验货。验货人不得是本次采购中参与招标、议标的相同人员。验货人必须逐项核对,认真核查,并提供签字书面验收报告。

6、校纪委对招标、议标、采购、验货等整个过程全面监督,对采购验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调查、核实、查处。

7、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规定的物品规格、型号、厂家一致,没有数量和质量问题,校纪委监督合格,参与采购的教代会代表,验货人员方可在票据上签字,主管领导再加盖“教代会审查通过”章。

8、学校财务部门在商家所有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方可与之按合同结账。

zz中学总务处

第2篇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管理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管理规定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行为,贯彻公司质量体系要求,现作如下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指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已施工完成,经项目部自查可提请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的阶段。

2、工程竣工首先必须经项目部自查合格,再将所有工程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汇总整理报送公司质量科;公司质量科必须在三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同时完成工程的自验工作;公司自验通过后,项目部同公司确定业主、监理、设计、质监等单位对工程的竣工验收日,由业主发送请柬。

3、工程质量经质监部门验收,并核定质量等级后方可交付使用。

4、工程交付期间,项目部应落实好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派人同业主代表仔细办理交接手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符合要求的产品交付业主。

5、项目部应及时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一式叁份,一份交送公司办公室,一份交城建档案馆、一份交业主单位,并办好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移交清单。

6、工程交付后,根据《建筑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并按规定进行回访。

第3篇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

1、建设工程材料(包括钢材、工厂配置的钢制卷管、钢筋、焊条、高强螺栓、烟囱用耐酸胶泥、水泥、黄砂、石子、商品砼、预制砼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的质量,对确保电厂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必须十分重视,按各方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层层把关。

2、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商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采购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如果工程设计对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有配套要求的,应当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配套材料。

3、施工承包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1施工承包商自行检测建设工程材料,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建筑工程材料供货商的资质,并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或安装,施工承包商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1监理单位须检查进入现场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监理人员参加进入现场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和构配件的检验。

4.2用于工程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时施工承包商应按4.6条核查无误后,填报“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供货商资质报审表”和“主要建筑工程材料报审表”并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提供正式的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及试验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使用前施工承包商要按验收标准复验,这些证件应经监理单位复核;经复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具备上述证明的建设工程材料严禁用于工程。

4.3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抽样、检验项目和方法,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等要求。

4.4用于重要结构、水工结构等的材料,如混凝土、设备安装二次浇灌砂浆、防水材料、防腐蚀材料、绝缘材料、保温材料等,应按有关规范要求,经现场抽样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才能使用。

4.4.1如直接从生产厂进货,须提供生产厂加盖红章的正式质量证明书(印章清晰可辩),以及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的复印件。

4.4.2如从中间商进货,须提供准用证、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在生产厂质量证明书的复印件上用文字说明原件的存放处并签字、盖章。

4.4.3如进货数量仅为质量证明书数量的部分时,供应商应在质量证明书中说明货物的批号和数量,并签字、盖章。

4.4.4以上各文字说明要求字体工整、清晰,用黑色签字笔书写。

4.5质量证明书内应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规格与型号、订货单位、发货日期、数量、合同编号、质量证明书编号等。

如材料为钢材还应增加:牌号、批号或炉罐号、表面形状。

质量证明书中的检验项目应与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相符合。

4.6建设工程材料到达施工现场,施工承包商须制定仓库管理细则,实行有序管理,按相应的规定分类、分批存放,并加标识区分。标识的内容应完备、字迹清晰、固定牢固,并根据质量证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实物进行核查(包括根据相关标准对实物进行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供应商联系。

4.7对不需要复检的建设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填报《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供货商资质报审表》、《主要建设工程材料报审表》,连同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以及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或合格证一并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4.8施工承包商对建设工程材料的检验应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必要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监理可进行平行检测。如检测结果与施工承包商的检测结果相符,则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否则、费用由施工承包商承担。

4.9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及合同要求复检的建设工程材料,监理单位将派有相应资质的见证人员与施工承包商一同取样(见证人员在取样同时应核查实物外观),并送交经监理单位确认的检测机构复检。

4. 10复检报告的检测项目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程的要求,并与供货商提供的材料试验分析报告的检测项目相同。

4. 11进口钢筋除应复检力学性能及工艺性能外,如用于焊接应增加化学成分分析检验项目,具体要求按《进口热轧变形钢筋应用若干规定》处理。

4. 12水泥复检的审批原则按商品砼用水泥复检的规定执行,即10日内进货同厂家、同品种、同标号不超过400吨为一验收批。

4. 13对时效较强的材料或材料因保管不善质量可能发生较大变化时,按有关规定或视具体情况增加抽样频率复检。

4.14承担建设工程材料复检的检测机构由监理单位确认,并有权对其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检测数据失准或因弄虚作假致使检测数据失实而有损公正性,监理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或直至取消其承担材料复检资格。

4. 15施工承包商应制定建设工程材料跟踪管理制度,施工承包商材料供应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材料跟踪管理单。建设工程材料跟踪管理单应包括:材料生产厂家、材料名称、牌号、规格、到货日期及数量、表面形状、厂家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及质量证明书编号、厂家试验结果、复检结果、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拟用单位工程及结构部位名称与数量。仓库和施工班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材料跟踪管理单的要求发放和领用,防止错发和误用。

4. 16施工承包商提供的任何建设工程材料的字体、印章必须清晰可辩,如重要内容字迹不清,监理单位有权拒绝受理。

5、本规定不代替“验规”上规定的施工承包商在建设工程材料进场使用前的验收要求,如复验、抽检、出厂证明的复核等。

6、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应由材料承包商负责。任何通过检验用于工程的建设工程材料均不减轻材料承包商的责职。

第4篇 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管理规定

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进一步加强通风设施管理的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管理,保证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职责划分

第一条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是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的组织单位。参加验收的单位有:救护消防大队、通风管理部、相关矿井。

第二条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将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纳入日常工作中。

(一)上湾中队负责组织上湾煤矿、哈拉沟煤矿、大柳塔煤矿、补连塔煤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二)布尔台中队负责组织布尔台煤矿、寸草塔煤矿、寸草塔二矿、柳塔矿、乌兰木伦矿、石圪台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三)东胜中队负责组织万利一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四)锦界中队负责组织锦界煤矿、榆家梁煤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五)保德中队负责组织保德煤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范围

第三条验收范围:各矿井永久防火密闭及永久防爆密闭的竣工验收。

永久防火密闭为盘区、综采工作面采终封闭(辅回撤通道需要使用时,主、辅回撤通道间的联巷封闭)时施工的密闭。

永久防爆密闭为旺(房)采工作面采终封闭、与矿井周边小窑贯通(连通)点隔离封闭时施工的密闭。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四条每月25日前,各矿井向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和通风管理部提交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的下月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计划。

第五条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完毕,由矿总工程师按设计要求及时组织自验。具备验收条件后,矿通风管理部门向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所属服务中队提报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申请表(同时附经审批后的密闭设计施工图)。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自接到申请后,按竣工验收申请表的要求,2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申请具体内容见:《神东煤炭集团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申请表》。

神东煤炭集团

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时间:年 月 日

申请密闭名称申请验收时间
对需验收密闭的简单内容说明1、密闭位置及用途:

2、密闭技术要求、施工说明:

施工单位意见
矿通风管理部门
矿安管办
矿通风副总工程师
矿总工程师
安监局救护消防

大队意见

年月日
第六条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内容主要包含:设计施工图;施工联系书;工程质量:包括掏槽、砌筑、充填、封顶、抹面及其它隐蔽工程;材料质量:包括机砖、水泥、高分子材料是否合格(是否有合格证,是否来自正常渠道);黄土、沙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施工监理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竣工验收申请表等。详见《神东煤炭集团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表》。

神东煤炭集团

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表

密闭名称密闭编号
密闭地点密闭用途
验收内容验收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资料验收1、密闭施工设计图
2、任务联系书
3、各类现场施工、隐蔽工程记录
4、自检自验记录
5、其它记录文件及竣工验收申请表
6、密闭规格:

密闭厚度:顶槽深度:

帮槽深度:底槽深度:

7、密闭结构:

内墙厚度:

外墙厚度:

充填层厚度:

8、黄土/生石灰充填高度:
9、黄土/生石灰充填厚度:
10、密闭材料:
现场验收1、抹面厚度:
2、裙边宽度:
3、观测孔设置情况:
4、反水孔设置情况:
5、措施孔设置情况:
6、栅栏设置情况:
7、警标设置情况:
密闭位置

示意图

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签字验收时间:

第七条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经验收合格后,挂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签发的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合格牌。

永久密闭验收合格牌由各矿比照“矿井密闭说明牌”的规格尺寸、材质制作。内容见样板。

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

永久密闭验收合格牌

密闭名称密闭编号
密闭地点密闭用途
验收时间验收

负责人

验收人员
第四章台账管理

第八条经验收合格的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各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在通风系统图上,建立验收台账,每月汇总一次验收台账。

第九条神东煤炭集团通风管理部、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及中队建立全公司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及统计台账,进行归档管理,每月进行一次汇总。

第五章归档管理

第十条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后,资料必须归档管理,矿每月及时由专人报送矿内通风部门、矿档案室、通风管理部、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及所在服务区域中队、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档案室一份。

第六章责任追究

各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实行终身负责制。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必须责任到人,彻底杜绝因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质量问题,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未按规定进行设计的,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设计未经审核、审批的,给予矿通风副总工程师1000元罚款,给予矿总工程师800元罚款。

各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未向施工单位下达施工联系书、明确施工要求的,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各矿井未按施工设计进行施工的,给予施工单位负责人2000元罚款,并责令返工。

第十三条各矿井由于密闭施工过程中无人监理或监理不负责任,自验不负责任,造成密闭施工与设计不符、质量不合格的,给予监理800元罚款,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罚款,矿通风副总500元罚款,矿总工程师500元罚款,矿长800罚款,并通报批评,责令密闭返工。

第十四条发现一次使用不合格材料,罚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罚款,矿通风副总800元罚款,矿总工程师1000元罚款,矿长1500罚款,并通报批评,责令密闭返工。

第十五条物供中心必须提供密闭所需合格材料,发现一次提供不合格材料,罚物供中心负责人1500元,驻矿供应站负责人1000元。

第十六条各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未按时向通风管理部和公司救护消防大队提交经审批的下月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计划,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罚款,总工程师300元罚款。自验一周后,必须向公司救护消防大队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否则罚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矿总工程师300元。

第十七条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接到密闭验收申请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给予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规定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救护大队验收通知后,无故不参加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各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未对验收合格后的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建立验收台账、进行归档管理的,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并在月度本安考核中扣0.5分/道。

第二十条神东煤炭集团通风管理部、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及中队未对全公司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建立台账、进行归档管理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永久密闭未经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入帐结算。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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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工程隐蔽验收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隐蔽验收管理规定

1.项目主管师组织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技术复杂的重大施工项目的隐蔽工程验收;工长组织本专业隐蔽工程的验收。

2.隐蔽验收应在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并办理交接检验后进行;隐蔽验收前应由工长或主管师核查隐蔽工程所涉及的施工技术资料,确保工程材料、施工工艺、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及时填写隐蔽记录(填写内容符合资料管理要求),隐蔽验收中发现有问题或局部不符合,必须逐项整改或处理,不留隐患,整改完成后进行重新验收或补充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参与各方责任人签字、盖章后及时归档。

3.工程通过隐蔽验收后,应尽快进行下道工序,因故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应采取适当防护措施。隐蔽验收后,有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发生时,应待影响消除后,重新进行隐蔽前验收。

4.隐蔽工程验收时由主管工程师确定是否需要保留影像资料。

第6篇 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管理规定

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进一步加强通风设施管理的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管理,保证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职责划分

第一条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是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的组织单位。参加验收的单位有:救护消防大队、通风管理部、相关矿井。

第二条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将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纳入日常工作中。

(一)上湾中队负责组织上湾煤矿、哈拉沟煤矿、大柳塔煤矿、补连塔煤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二)布尔台中队负责组织布尔台煤矿、寸草塔煤矿、寸草塔二矿、柳塔矿、乌兰木伦矿、石圪台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三)东胜中队负责组织万利一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四)锦界中队负责组织锦界煤矿、榆家梁煤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五)保德中队负责组织保德煤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范围

第三条验收范围:各矿井永久防火密闭及永久防爆密闭的竣工验收。

永久防火密闭为盘区、综采工作面采终封闭(辅回撤通道需要使用时,主、辅回撤通道间的联巷封闭)时施工的密闭。

永久防爆密闭为旺(房)采工作面采终封闭、与矿井周边小窑贯通(连通)点隔离封闭时施工的密闭。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四条 每月25日前,各矿井向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和通风管理部提交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的下月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计划。

第五条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完毕,由矿总工程师按设计要求及时组织自验。具备验收条件后,矿通风管理部门向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所属服务中队提报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申请表(同时附经审批后的密闭设计施工图)。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自接到申请后,按竣工验收申请表的要求,2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申请具体内容见:《神东煤炭集团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申请表》。

神东煤炭集团

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时间:年月日

申请密闭名称

申请验收时间

对需验收密闭的简单内容说明

1、密闭位置及用途:

2、密闭技术要求、施工说明:

施工单位意见

矿通风管理部门

矿安管办

矿通风副总工程师

矿总工程师

安监局救护消防

大队意见

年月日

第六条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内容主要包含:设计施工图;施工联系书;工程质量:包括掏槽、砌筑、充填、封顶、抹面及其它隐蔽工程;材料质量:包括机砖、水泥、高分子材料是否合格(是否有合格证,是否来自正常渠道);黄土、沙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施工监理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竣工验收申请表等。详见《神东煤炭集团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表》。

神东煤炭集团

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表

密闭名称

密闭编号

密闭地点

密闭用途

验收内容

验收情况

是否符合要求

资料验收

1、密闭施工设计图

2、任务联系书

3、各类现场施工、隐蔽工程记录

4、自检自验记录

5、其它记录文件及竣工验收申请表

6、密闭规格:

密闭厚度:顶槽深度:

帮槽深度:底槽深度:

7、密闭结构:

内墙厚度:

外墙厚度:

充填层厚度:

8、黄土/生石灰充填高度:

9、黄土/生石灰充填厚度:

10、密闭材料:

现场验收

1、抹面厚度:

2、裙边宽度:

3、观测孔设置情况:

4、反水孔设置情况:

5、措施孔设置情况:

6、栅栏设置情况:

7、警标设置情况:

密闭位置

示意图

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签字

验收时间:

第七条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经验收合格后,挂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签发的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合格牌。

永久密闭验收合格牌由各矿比照“矿井密闭说明牌”的规格尺寸、材质制作。内容见样板。

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

永久密闭验收合格牌

密闭名称

密闭编号

密闭地点

密闭用途

验收时间

验收

负责人

验收人员

第四章台账管理

第八条经验收合格的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各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在通风系统图上,建立验收台账,每月汇总一次验收台账。

第九条 神东煤炭集团通风管理部、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及中队建立全公司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及统计台账,进行归档管理,每月进行一次汇总。

第五章归档管理

第十条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后,资料必须归档管理,矿每月及时由专人报送矿内通风部门、矿档案室、通风管理部、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及所在服务区域中队、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档案室一份。

第六章责任追究

各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实行终身负责制。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必须责任到人,彻底杜绝因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质量问题,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进行设计的,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设计未经审核、审批的,给予矿通风副总工程师1000元罚款,给予矿总工程师800元罚款。

各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未向施工单位下达施工联系书、明确施工要求的,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各矿井未按施工设计进行施工的,给予施工单位负责人2000元罚款,并责令返工。

第十三条各矿井由于密闭施工过程中无人监理或监理不负责任,自验不负责任,造成密闭施工与设计不符、质量不合格的,给予监理800元罚款,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罚款,矿通风副总500元罚款,矿总工程师500元罚款,矿长800罚款,并通报批评,责令密闭返工。

第十四条发现一次使用不合格材料,罚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罚款,矿通风副总800元罚款,矿总工程师1000元罚款,矿长1500罚款,并通报批评,责令密闭返工。

第十五条物供中心必须提供密闭所需合格材料,发现一次提供不合格材料,罚物供中心负责人1500元,驻矿供应站负责人1000元。

第十六条各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未按时向通风管理部和公司救护消防大队提交经审批的下月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计划,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罚款,总工程师300元罚款。自验一周后,必须向公司救护消防大队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否则罚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矿总工程师300元。

第十七条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接到密闭验收申请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给予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规定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救护大队验收通知后,无故不参加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各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未对验收合格后的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建立验收台账、进行归档管理的,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并在月度本安考核中扣0.5分/道。

第二十条神东煤炭集团通风管理部、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及中队未对全公司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建立台账、进行归档管理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永久密闭未经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入帐结算。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某物业公司物料验收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物料验收管理规定

1.0目的

规范物料验收管理工作,确保所申购物料与所收物料相符,做好所购物料相关资料收集工作。

2.0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所有物料验收工作。

3.0概念

3.1物料管理员:指各单位仓管员或负责物料管理工作责任人,负责物料申购统计、下单、跟踪、收验货、仓管、入仓、出仓、盘点、数据统计等工作。

3.2物料管理结算周期:物料管理结算周期是指上月的21日至本月20日。

4.0内容

4.1物料管理员负责物料收货验收工作,特殊物料需由申购部门使用人负责验收质量及规格型号是否适用。

4.2物料管理员因特殊原由不能亲自收货,必须提前与代替收货人员做好工作交接或指引,并指导如何按规定做收收验工作。

5.0记录

5.1《物料申购收货记录》wy/qr-wy-036

6.0相关支持性文件

6.1《物料管理规定》

第8篇 检修验收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我厂工程检修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1、工程检修完毕后,施工方根据计划表上验收负责人,对自己施工的项目,必须进行检修自查,经其确认后要求签字。

2、验收负责人在确定检修完毕后要进行空运转试验,须检查的内容和应达到的技术要逐一落实。例如各种运动机械的平稳性,振动,噪声,轴承的温升;电气,液压(气压),润,冷却系统的工作状况;操作机构动作的准确性和灵敏性;制动限位连锁装置的灵敏性扩准确性;安全防护装置的可靠性;以及各种信号指示灯和仪表的正确显示等。

3、负荷试验时,应按试验程序和规范操作,对试验中应检测的数据做好记录。

4、确保工程质量合格验收员方可签字,未经签字的项目按施工质量不合格处理,预期未完工对施工方进行20~100元罚款,后果严重的通过责任分析后裁定。

5、验收签字后在短时间内再次发生事故的按事故性质及责任,首先对验收负责人进行20~100元罚款,对其它责任人处于10~5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裁定执行。

第9篇 工程监理验收抽检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验收和抽检管理规定

1.验收和抽检的执行单位为业主、监理、设计院、勘察单位等,执行单位有权对验收和抽检的工程项目进行评定和处理。

2.对于大批量的材料设备、特殊的材料设备施工方要组织相关执行单位进行验收,有必要的要进行考察。

3.对于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把相关资料报请监理,监理单位现场实测实量核查结果,业主采用抽检和全面检查对施工、监理单位结果评价。

4.对于业主在验收、检查、巡查中提出的不合格项(不合格处理单),施工、监理方必须严格执行,监理进行跟踪检查、验收,组织业主复验收。

5.单体验收: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档案、验收报验单、竣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审核档案完毕,报请城建档案部门预审通过。报请业主,由业主组织专家组对单体进行验收。最后档案城建部门终审通过,质量监督站进行验收。

第10篇 食品公司原材料采购入库验收管理规定

食品股份公司原材料采购入库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采购单处理

仓库保管员一旦接到采购部门转来的“采购单”,即应按物资类别、来源和入库时间等分门别类归档存放。

第二条物资标签

物资在待验入库前应在外包装上贴好标签,详细填写批量、品名、规格、数量及入库日期。热点栏目:2009年个人总结

第三条内购物资入库

1.材料入库前,保管人员必须对照“采购单”,对物料名称、规格、数量、送货单和发票等一一清点核对,确认无误后,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入“请购单”。

2.如发现实物与“采购单”上所列的内容不符,保管人员应立即对通知采购人员和主管。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予接受入库,如采购部门要求接收则应在单据上注明实际收料状况,并请采购部门会签。

第四条外购物资入库

1.材料进厂后,保管人员即会同检验人员对照“装箱单”及“采购单”开箱核对材料名称、规格和数量,并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入“采购单”。

2.开箱后,如发现所装载材料与“装箱单”或“采购单”记载不符,应即通知办理进口人员及采购部门处理。

3.如发现所装载物料有倾覆、破损、变质、受潮等现象,经初步估算损失在2000元以上者,保管人员应即通知采购人员、公证人员等前来公证并通知代理商前来处理,此前应尽可能维持原来状态以利公证作业。如未超过2000元,可按实际数量办理入库,并在“采购单”上注明损失程度和数量。

4.受损物品经公证或代理商确认后,保管人员即开具“索赔处理单”呈主管批示,再送财务部门及采购部门办理索赔。

入库以后,保管人员应将当日所收料品汇总填入“进货日报表”作为入账依据。

第五条交货数量超额处理

交货数量超过“订购量”部分原则上应予退回,但对于以重量或长度计算的材料,其超交量在3%以下时,可在备注栏注明超交数量,经请示采购部门主管同意后予以接收。

第六条交货数量短缺处理

交货数量未达订购数量时,原则上应予以补足。但经请购部门主管同意后,可采用财务方式解决。届时保管部门应通知采购部门联络供应商处理。

第七条急用品入库

紧急材料入库交货时,若保管部门尚未收到“请购单”,收料人员应先询问采购部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

第八条验收与退货

1.为保证企业产品与服务的高质量,须高度重视来料质量标准问题。质量管理部门应就材料重要性及特性等,适时召集使用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生产要求制定“材料验收规范”,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作为采购验收依据。

2.属外观等易识别性质检验的物料,验收应于收料后一日内完成。

3.属化学或物理检验的材料,检验部门应于收件后三日内完成。

4.对于必须试用才能实施检验者,由检验部门主管于“材料检验报告表”

(表12-11)中注明预定完成日期,一般不得超过7天。

5.检验合格的材料,检验人员在外包装上贴合格标签,交保管人员入库定位。

6.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检验人员在外包装上贴不合格标签,并于“材料检验报告表”上注明具体评价意见,经主管核示处理办法,转采购部门处理并通知请购单位,通知保管部门办理退货。

7.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办理退货时,应开具“材料交运单”并附“材料检验报告表”呈主管签认,作为出厂凭证。

第九条实施与修订

规定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11篇 隐蔽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1、隐蔽工程是指在上一道工序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的,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项目。例如:工序中间环节验收、地基验槽、钢筋工程、地下砼结构工程、地下防水、防腐工程,以及设备解体检查记录设备封闭前的内部质量验收等。

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土建工程参见“土建工程篇”验评标准,安装工程参见相应设备有关验收规范的验评标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式见“火力发电厂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表式”。

2、隐蔽工程验收管理程序

2.1施工承包商应提前一天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代表只参加所有地基验槽、大型设备基础、主厂房基础、烟囱及水工构筑物等重要结构)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2.1.1与隐蔽工作有关的设备消缺、设计变更、不合格项处理及标准变更的签证记录;

2.1.2隐蔽部件材质检验报告;

2.1.3施工自检原始记录。

2.2隐蔽工程项目施工已完,并经施工单位检验合格。

2.3现场实地检查施工质量。

2.4工程验收合格并签证后方可隐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隐蔽项目一经签证,不得自行作任何变动。

3、隐蔽验收工作出现下列情况的处理原则:

3.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事前确已收到通知,但未按时派员到场验收,施工承包商可自行隐蔽,但必须作好记录。

3.2施工承包商未通知监理单位等检查验收,或经检查验收发现问题不按要求消缺处理的,不得进行隐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否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权通知施工承包商暂停施工,进行返工并重新进行验收。

第12篇 关于工程设备验收的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焦化厂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焦化厂区域内所有的工程建设、工艺改造、设备改造等验收工作。

3. 车间职责

3.1 负责本车间生产区域(或管理区域)的施工项目安全方案的落实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等。

3.2 负责本车间生产区域(或管理区域)工程的施工管理,保证施工工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进度计划要求竣工。

4. 项目验收程序

4.1 单体验收

4.1.1 施工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在施工单位提出该工程验收申请前,由工程所在车间将工程质量、完工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经车间负责人签字后报厂办公室。

4.1.2 厂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经核查确实达到施工要求,由厂长负责安排该项目的签字验收工作。严厉禁止任何部门、任何个人私自在验收单上签字。

4.1.3 项目验收单上甲、乙双方及监理方(有监理单位的)签字后,验收单以及需存档的相关资料由厂部统一归档管理。

4.2 总体工程验收

4.2.1 由焦化厂厂长组织各条线相关负责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整个工程进行验收。

4.2.2 整个工程经甲、乙双方、监理方确认无问题后,统一由焦化厂厂长签字验收。

4.2.3 工程验收单上甲、乙双方及监理方(有监理单位的)签字后,验收单以及需存档的相关资料统一由厂部归档管理。

4.2.4 工程项目相关资金结算统一由焦化厂厂长负责。

5. 附则

5.1 本规定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作废。

第13篇 工程设备验收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焦化厂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焦化厂区域内所有的工程建设、工艺改造、设备改造等验收工作。

3. 车间职责

3.1 负责本车间生产区域(或管理区域)的施工项目安全方案的落实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等。

3.2 负责本车间生产区域(或管理区域)工程的施工管理,保证施工工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进度计划要求竣工。

4. 项目验收程序

4.1 单体验收

4.1.1 施工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在施工单位提出该工程验收申请前,由工程所在车间将工程质量、完工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经车间负责人签字后报厂办公室。

4.1.2 厂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经核查确实达到施工要求,由厂长负责安排该项目的签字验收工作。严厉禁止任何部门、任何个人私自在验收单上签字。

4.1.3 项目验收单上甲、乙双方及监理方(有监理单位的)签字后,验收单以及需存档的相关资料由厂部统一归档管理。

4.2 总体工程验收

4.2.1 由焦化厂厂长组织各条线相关负责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整个工程进行验收。

4.2.2 整个工程经甲、乙双方、监理方确认无问题后,统一由焦化厂厂长签字验收。

4.2.3 工程验收单上甲、乙双方及监理方(有监理单位的)签字后,验收单以及需存档的相关资料统一由厂部归档管理。

4.2.4 工程项目相关资金结算统一由焦化厂厂长负责。

5. 附则

5.1 本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作废。

第14篇 电气车间物资质量验收管理规定

为规范车间物资质量验收工作,明确职责,严把质量关,避免不合格物资进入生产现场,对车间物资验收工作做如下规定:

1.由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间电气物资验货的牵头组织工作及验货档案管理工作。

2.综合管理员接到营销中心的配合验货通知后,应迅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到仓库进行配合验货。

2.1 各种材料的验货依据是车间计划,原则上无计划的物资不准验货。

2.2 各种设备的验货依据是物资采购计划、技术协议书及相关规范。

3 验货人员必须以严肃、认真、公正的态度,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标准。

4 参加验货的人员应有营销中心人员、电气车间综合管理员、分管技术员或提报该计划的班组成员。

5验货内容:主要是宏观检验,外观是否完整,有无碰伤;技术资料、合格证、数量是否齐全及必要的技术检测等。

6验货人员除了在仓库验货单上签字外,还必须填写验货记录。

7 验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营销中心人员反馈,并向车间分管主任和车间主任汇报。

8 验货合格后综合管理员应及时在计划上做到货标识。

9 物资验收合格后方可领用,严禁不合格品出仓库,严禁先出库后验货。和供应商联系一律通过营销中心,严禁私自和供应商直接接触的行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15篇 大学工程验收保修管理规定

大学建设工程验收、保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验收及保修管理,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学校资金及各基层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建设工程的学校机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发包时,必须对建设工程验收进行书面约定。

第四条 凡造价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按规定邀请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外,主管部门必须提前通知基建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派员参加验收;涉及消防安全的,必须同时通知公安处派员参加;已经确定使用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还必须通知使用单位派代表参加。

第五条 竣工验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管部门向参加验收的人员说明验收内容及相关情况;

(二)施工单位介绍施工情况;

(三)监理汇报监理工作;

(四)查看监理工作日志;

(五)现场查看工程质量;

(六)汇总验收情况,并形成验收结论;

(七)形成验收报告并由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签字。

参加验收的人员要在全面查看的前提下,明确分工,认真进行现场查验。对能够查验到的问题因敷衍了事、应付差事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如果因工程质量等原因,验收未通过,可不形成验收报告,但应形成文字说明,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存档备查。如果原则同意验收通过,但还有少量问题需要施工单位改进的,待改进并验收通过后,再形成验收报告。

没有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审计处不得进行决算审计。

第六条 校内主管部门在起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同时签订保修合同(也可在工程承包合同内专条订立保修事项)。

第七条 保修合同必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一)保修期限及起止时间。

(二)预留保修费的比例或金额。

(三)质量缺陷或问题的范围及免费保修责任。

(四)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到达现场的时间。

(五)保修质量的验收。

(六)因施工单位接到维修通知后,未及时保修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和工作影响,施工单位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七)剩余保修费的退还时间及方式。

保修合同对应明确约定事项未进行约定或约定违反本规定的,追究合同谈判和起草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国家对保修期限无明确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二年。

第九条 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预留保修费的比例不得低于3%;造价在10―100万元之间的建设工程,预留保修费的比例不得低于5%;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预留保修费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条 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在保修期内,应经常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发现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或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将通知方式、时间、维修要求及对方接收通知的时间、方式及人员等有关事项进行记录。

主管部门应经常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使用情况及质量的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问题,由施工单位免费维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一)接到维修通知后,未在约定保修时间内进行维修的,由我校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维修,从保修费中扣除实际费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追偿。

(二) 接到通知后,超过3次(不含3次)未在约定保修时间内进行维修的,从保修费内加倍扣除由我校安排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直至全部扣除保修费。

第十二条 保修期满后,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对保修质量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照保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施工单位退还剩余保修费。保修费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办理退还剩余保修费手续时,须向财务部门出示以下书面材料:

(一)保修合同书(工程承包合同内专条订立保修事项的,为工程承包合同)。

(二)我校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维修的费用清单及扣除保修费的有关资料。

(三)保修期满时,使用单位对保修情况及质量满意的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在手续齐全时方可退还剩余保修费。否则,追究财务部门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保修情况及质量满意的评价意见分为:

(一)使用单位为一至二个部门时,须有全部使用部门主要使用人及分管领导对保修情况及质量满意的书面意见,须有个人签字及部门公章。

(二)使用单位为三个及其以上部门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部门主要使用人及分管领导对保修情况及质量满意的书面意见,须有个人签字及部门公章。

(三)使用单位为多个住户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代表对保修情况及质量满意的书面意见及个人签字。

(四)道路、场地、围墙、大门等公共设施,须由工程主管部门牵头,基建、后勤、资产、财务、公安、监察等部门共同对保修情况及质量满意的书面意见及签字。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征求对工程保修的意见时,用户及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不负责任或违反本规定,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除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根据情节给予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验收管理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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