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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管理规定4篇

发布时间:2022-12-26 16:36:18 查看人数:36

生产设备管理规定

第1篇 生产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1、保证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2、保证公司设备的正常运行,防范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2条、适用范围

1、适用于公司各类设备操作的安全管理工作。

2、适用于操作人员对设备的巡视、操作、检查和维修等常规工作。

第2章 操作设备前的规定

第3条、操作前的准备

1、操作前,操作人员应认真阅读操作说明,熟悉安全操作规范。

2、操作人员必须了解设备的性能和特点,对于危险环节,有关职能部门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范装置。

第4条、操作人员的纪律。

1、作业前,必须对设备设施的传动、电器部位的安全防护装置、辅助材料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2、作业中,如果发现设备设施的转动、电器部位发生故障,应立即予以解除。

3、作业中,如果发现辅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

4、作业中,一旦发生事故应首先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操作完毕,应认真擦洗、注油、,保持设备实施处于良好状态,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

第3章 操作设备中的安全管理

第5条、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范

1、生产操作的设备,均应制定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防火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2、各种机械设备的调试、安装、使用和修理均须符合安全要求。

3、新装、改装、扩装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设备项目,必须以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劳动保护观点来确定技术方案。

4、设备在试车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设备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规范。

5、新安装的设备投入生产前必须进行空转,合格后方能带负荷试车。

第6条、安装安全装置

1、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有毒气体或粉尘,应安装安全装置,确保设备的密封性和机械性。

2、因压力的施压以及其他部件运行使得人体可能产生伤害的设备,都要为设备设有安全装置。

第7条、其他安全装置的设置。

1、高于地面2米以上的开闭装置、闸板和附属设备,应有宽度为0.6毫米以上的走台,走台上应有该1米以上的坚固、可靠地栏杆。

2、电动机及动力转动装置中,人员可能会接触的部分应安装坚固的金属栅栏或罩子。

3、机械设备在停车进行扫除、加油、检查、修理时,为防止他人启动而发生意外,应有适当的安全装置和明显标志。

4、使用的阀门及其他所有计量仪器均应设置在照明充足的地点,以便操作、观察和检修。

5、使用的阀门及其他调整装置要便于操纵管理,反扣阀门或经常关闭的阀门和闸板上应悬挂明显标志。

6、被切断的与生产系统相连的管道应上好盲板,并挂上明显的标志。

操作中的应急措施。

第8条、操作中的应急措施。

1、设备拆卸、贮槽时,其顶部走台、通道、楼梯及其他工作人员有坠落危险的场所,须构筑坚固的围栅和扶栏。

2、发现操作的设备有严重故障,并有发生事故的风险时,应立即停止操作,逐级报告,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3、防止可燃气体发生爆炸的措施。

⑴ 可燃性气体管道、设备的严密程度应达到防止气体泄漏的基本要求。

⑵ 带有可燃性气体管道的厂房内应保持充分的换气,禁止动用明火。

⑶ 不允许可燃性气体管道、设备产生负压。

第4章 操作设备后的维护

第9条、操作后的维护。

1、操作设备后应立即进行日常维护工作,对设备进行清洗,检查各支架和个链接处是否有异常。

2、设备开始使用后,没半年应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证设备能够灵活、正常开启,排污口干净。

第10条、操作后的清洗。

1、使用设备后,应从设备的外表开始,对表面各部位可见的泥污、灰垢、油污正常清洗。

2、确保设备各部件的安装位置,将设备可拆卸部位全部拆除进行清洗。

3、检查各部位有无缺陷,是否需要更换零件,如需要,应对其进行更换和修复。

第11条、操作后的检修。

1、 根据设备的结构、生产运行特点及重要程度选择在线修理或离线修理。

2、 根据检修方案,备齐有关技术资料、工装、夹具、机具、量具和材料等。

第5章 附则

第12条、本规定由生产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13条、本规定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2篇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 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 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 一 ) 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 二 ) 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 三 ) 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 四 ) ⅲ类- 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 年。

第七条 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 一 ) 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 二 ) 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 三 ) 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 四 ) 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 五 ) 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 六 ) 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 七 ) 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 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 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

第十条 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现,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给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 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民爆专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专用设备,必须提供安全使用规定、维修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提供的专用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

第十七条 鼓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 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 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 一 ) 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 二 ) 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 三 ) 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 四 ) ⅲ类- 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 年。

第七条 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 一 ) 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 二 ) 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 三 ) 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 四 ) 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 五 ) 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 六 ) 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 七 ) 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 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 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

第十条 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现,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给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 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民爆专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专用设备,必须提供安全使用规定、维修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提供的专用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

第十七条 鼓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生产设备备品备件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生产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工作的职责与权限、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龙海市供电公司生产设备的检修工作。

2 引用标准

山东省电力公司《备品备件管理办法》(试行稿)

3 职责与权限

3.1 职能

3.1.1 做好备品备件管理工作,必须重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新建和扩建项目,从筹建开始,就应抓好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

3.1.2 备品备件管理工作由公司生产经理负责,生技部、物资公司、财务部分管各项具体工作。

3.2 权限

3.2.1 备品备件储备定额的制订,应根据备件的范围,结合设备历年的健康状况及检修经验,本着既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又节约资金的原则,由生技部制订,公司生产经理批准。

3.2.2 新设备投产后,需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制定备品定额。

3.2.3 备品备件资金管理

3.2.3.1 消耗备品所需资金全部由流动资金的材料资金解决。

3.2.3.2 事故备品由大修资金解决。

3.2.3.3 核定的备品备件不得挪作它用。

3.2.3.4 随设备的备品备件是整体设备的一部分、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只列清册、不纳入备品备件资金范围。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公司属设备备品备件实行分级管理: 生产设备事故备品由物资公司按照审批定额集中储备;消耗性备品由各车间自行储备。

4.2 事故备品只能用于更换通过预防性试验检查发现即将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防止生产设备事故的发生和用于事故抢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改进工程及科研等项目。

4.3 事故备品的动用要经过审批、防止使用不当,动用事故备品要经公司生产经理批准、并且做到

及时补充、保持原有储备量。

4.4 安装在我公司变电站、输电线路上和存放仓库内的设备,不得随意挪用或随意拆除部件,若确实需要拆除部分设备或备件时,需填写设备申请单,报生技部批准后执行。 对于紧急情况,在不影响正常运行设备的条件下,经生技部专责人及运行人员同意方可拆除,并作详细的交待记录,所拆备件,应在一周内予以恢复、补全。

4.5 备品备件管理是一项技术、专业性强的工作,专责或兼责人员应由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业务基础扎实、工作作风端正的人员担任。

4.6 备品备件是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而必须经常储备的物资,须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定期检查测试,以便在生产设备发生事故和异常时随时可以使用。

4.7 事故备品由物资公司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按储备定额标准和资金进行储备,保证合格、不受损坏、变质或散失。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努力降低资金占用。

4.8 新安装的生产设备随设备的图纸、资料、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由生产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清理登记、交生产单位保管、安装单位使用时可以向生产单位借用。

4.9 备品备件应建立帐卡,并做到帐卡物相符、备品入库时必须经过验收合格, 制造厂的检验签定书和有关技术资料随备品一起妥善保管。

4.10 备品按其本身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设备性备品、材料备品和备件性备品, 按其重要性和加工程度不同,又分为事故备品和消耗转换备品。

4.11 事故备品

4.11.1 设备事故备品是指除主设备外的其他主要要设备.这些设备一旦损坏,将影响正常运行,而且损坏后不能修复或难于购买者。

4.11.2 备件性事故备品是指主要设备的零部件, 这些零部件具有正常运行情况下不易损坏、正常检修不需要更换、但损坏后将造成供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直接影响主要设备的安全运行,而且具有损坏后不易修复、制造周期长或加工需用特殊材料的特点。

4.12 消耗轮换备品:

4.12.1 检修工作量很大,如利用备品进行轮换则可以显著缩短抢修时间的设备部件。

4.12.2 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经常磨损,检修中需要更换的部件或零件。

4.1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列入备品储品的范围内:

4.13.1 损坏的部件有充分时间进行配制和更换或本单位在短时间内修复或采购方便、不致影响供电时间要求。

4.13.2 在检修中使用的一般材料、设备、文具和仪器。

4.13.3 特殊检修项目需要的大宗材料以及零部件。

5检查与考核

由生技部负责检查全公司生产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工作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考核意见。

生产设备管理规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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