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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管理规定5篇

发布时间:2022-12-09 08:42:06 查看人数:46

停工管理规定

第1篇 炼化企业装置开停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炼化生产装置的开停工管理,保证生产装置在开停工过程中安全、平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装置正常开停工是指按计划、指令预先安排的停工和开工。紧急停工是指生产装置异常情况下的被迫停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地区分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地区分公司级开停工文件的签发和组织实施。地区分公司生产运行部门是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实施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五条 地区分公司下属厂生产副厂长负责厂级生产装置开停工文件的审查和组织实施。厂生产运行部门是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实施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六条 车间(装置)主任负责组织生产装置开停工规程的编写和开停工过程的实施。

第七条 开停工文件包括装置开停工审批单、技术方案和操作规程。具体管理程序为:

地区分公司级开停工:车间(装置)填报开停工审批单,并附操作规程和必要的技术方案,由地区分公司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地区分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厂级开停工:车间(装置)填报开停工审批单,并附操作规程和必要的技术方案,厂生产运行部门负责人批准。下属厂生产副厂长应到现场监督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进行专业管理。

第三章 装置开工条件确认

第八条 装置开工必须进行条件确认。确认程序为:

(一)生产装置开工前,首先由车间(装置)组织内部验收,合格后,向地区分公司(厂)生产运行部门提出开工条件确认申请;

(二)地区分公司(厂)生产运行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开工条件进行进一步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三)确认合格后,车间(装置)根据地区分公司(厂)生产运行部门的开工安排组织开工。

第九条 正常开工条件确认内容包括:

(一)开工领导小组已成立,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达到任职上岗条件。

(二)工艺技术规程、开工规程、安全环保预案等技术资料、管理制度齐全。

(三)装置开工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剂、化学药品、标准样品、备品配件、润滑油(脂)等种类、数量满足,并按照要求装填到位;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设备就位。

(四)安全、工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劳动保护等器材、设施配备到位,完好备用;岗位工器具已配齐;保运工作已落实;巡检路线及标牌已设置。

(五)检维修后的设备恢复完毕;容器、管线等设备检验合格,并有相关记录。

(六)设备、管线吹扫试压试漏合格,转动设备完好备用;装置盲板管理责任落实。

(七)安全环保设施(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等)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并投用;装置下水系统完好;有毒有害化学品存放及防护情况良好;开工中可能出现的退油、不合格品、“三废”及污染物等非正常状况下的环保应急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水平。

(八)仪表系统、各类联锁自保系统调试完毕,具备投用条件;能源计量表启用;设备标志、管道流向标志齐全、准确。

(九)电气设备调试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十)取样设施完好,化验分析准备就绪。

(十一)施工现场清理干净,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设备、管线保温基本结束

(十二)公用工程、油品储运、火炬系统等外部保障条件确认完好。

(十三)装置通过由地区分公司组织的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条 新建、改扩建装置首次开工必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装置开工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价,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

第四章 装置停工状态确认

第十二条 装置停工必须进行状态确认。确认程序为:

(一)生产装置正常停工后,首先由车间组织内部状态确认,合格后向地区分公司(厂)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停工状态确认申请。

(二)地区分公司(厂)安全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停工装置进行进一步状态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第十三条 正常停工状态确认内容包括:

(一)按停工规程将工艺管道、塔、容器、加热炉、机泵、换热器等设备内部介质全部退净,并按规程要求完成相应的吹扫、热水蒸煮、水顶线、酸碱中和、化学清洗、氮气置换、空气置换等处理,管道设备吹扫置换干净,“三废”及噪音排放做到有效处理,达到规定标准。

(二)必须按隔离方案完成交检装置与公共系统及其它装置彻底隔离。隔离方案中盲板表与现场一致,加盲板部位必须设有“盲板禁动”标识,指定专人负责盲板管理。

(三)装置隔油池、污水池要在停工交检前将所有污油清出,污水排空。装置内污水井进行封闭,出装置污水与外界隔离。有条件的对装置内污水线要在停工交检前进行处理。装置地漏要在停工交检前进行封堵。

(四)fes等自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须制定专项方案进行专门处理,采取防护措施,并完成专项安全检查。

(五)装置地面、设备、平台、管道外表面无油污、杂物和易脱落保温铁皮等。装置内及周边无任何油桶、化学药剂及停工排放物和工业生活垃圾。

(六)装置消防、安全设施完好备用。灭火器、空气呼吸器、防毒防烫、防尘物品齐全完好,蒸汽胶管、水带摆放整齐并随时可以投用。

(七)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高空作业等安全环保专项方案制定完毕。

(八)装置通过由地区分公司组织的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 装置紧急停工及恢复运行的管理

第十四条 装置临时发生较大的操作波动或异常情况下,按照事故处理预案退守到工艺、设备和人员安全的稳定状态,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 装置退守到稳定状态后,由车间对装置操作波动或异常原因进行分析,初步确认是否具备恢复条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具备恢复条件则按开工规程恢复运行,否则按停工规程做进一步停工处理。

第十六条 装置紧急停工后,必须对装置进行全面分析、检查和问题处理,消除工艺、设备安全运行、环保隐患,按开工管理要求恢复生产。杜绝问题处理不彻底导致装置反复发生非计划停工的现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

1、根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范围的规定,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遇到威协安全和质量的重大问题时,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签发“停工通知单”的权限属于总监理工程师。

2、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停工通知单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确定停工范围,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签发停工通知单:

2.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2在工程施工或安装中发现了威协安全和质量问题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而需要停工处理;

2.3工程中发生了必须暂停施工或安装的紧急条件;

2.4施工承包商未经开工申请许可擅自施工、安装,或拒绝监理单位的管理;

2.5施工承包商在工程中采用未经检验或检测的建设工程材料,或者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且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2.6在停工通知单下达后,签发复工申请表之前,施工承包商擅自继续施工或安装。

3、若在停工通知单发出后,签发复工申请表之前,施工承包商擅自施工或安装,监理单位发现后,应再次签发停工通知单,并要求施工承包商采取进一步措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的正常秩序。

4、当重大项目或重大事件需要停工,但会影响到工程里程碑进度或关键路径的工期时,监理单位应事先与建设单位磋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出工程停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5、由于非施工承包商原因且非2.2~2.6条原因时,监理单位应在发出停工通知单之前,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施工承包商进行协商。

6、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施工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时,监理单位应如实记录所发生实际情况,并在停工因素消除,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施工承包商报送的复工申请表,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继续施工。

7、 由于施工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在具备恢复施工或安装条件时,施工承包商可报送复工申请表、整改报告等有关材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复工申请表,同意施工承包商继续施工,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8、建设单位批准复工申请表后三个月内,监理单位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

第3篇 工程停工复工管理规定

1、根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范围的规定,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遇到威协安全和质量的重大问题时,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签发“停工通知单”的权限属于总监理工程师。

2、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停工通知单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确定停工范围,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签发停工通知单:

2.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2在工程施工或安装中发现了威协安全和质量问题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而需要停工处理;

2.3工程中发生了必须暂停施工或安装的紧急条件;

2.4施工承包商未经开工申请许可擅自施工、安装,或拒绝监理单位的管理;

2.5施工承包商在工程中采用未经检验或检测的建设工程材料,或者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且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2.6在停工通知单下达后,签发复工申请表之前,施工承包商擅自继续施工或安装。

3、若在停工通知单发出后,签发复工申请表之前,施工承包商擅自施工或安装,监理单位发现后,应再次签发停工通知单,并要求施工承包商采取进一步措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的正常秩序。

4、当重大项目或重大事件需要停工,但会影响到工程里程碑进度或关键路径的工期时,监理单位应事先与建设单位磋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出工程停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5、由于非施工承包商原因且非2.2~2.6条原因时,监理单位应在发出停工通知单之前,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施工承包商进行协商。

6、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施工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时,监理单位应如实记录所发生实际情况,并在停工因素消除,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施工承包商报送的复工申请表,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继续施工。

7、 由于施工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在具备恢复施工或安装条件时,施工承包商可报送复工申请表、整改报告等有关材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复工申请表,同意施工承包商继续施工,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8、建设单位批准复工申请表后三个月内,监理单位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

第4篇 装置停工管理安全规定

1.建立停工指挥系统,领导安排任务同时安排安全工作。

2.认真组织学习停工方案,做好停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3.严格按停工规程进行,坚决反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要安全平稳停工,降温降量要缓慢,各环节要协调配合,以防大幅度波动。

5.要做到不跑,不冒,不超温朝压,不着火,不爆炸,不随地放水放烃,放瓦斯,做到安全停工。

7.严把停工吹扫干净前严禁乱开放空以免造成负压,形成爆炸,混合物发生爆炸。

8.引汽前要先排凝后给汽,给汽要缓慢有序,逐渐开大,以防止水击损坏管线,设备。

9.向塔内给汽或吹扫要防止蒸汽量过大,吹翻塔盘损坏设备。

10.管线吹扫要合理,吹扫干净的管线,设备要切断伐要关死,防止瓦斯及烃类乱串。

11.要保证逐条管线,逐台设备吹打干净,彻底,不留死角,为安全检修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5篇 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各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保证生产装置在开停工过程中的安全、平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生产装置的开停工包括生产装置计划性和非计划性的开停工过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主要生产装置及配套附属装置。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其他职能科室:根据各自管理职能配合生产装置开停工和相应的职能监管工作。

第六条 开停工单位:负责生产装置《开停工方案》的编写和开停工过程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生产辅助单位:配合开停工装置根据各自职能范围做好开停工期间的各类辅助工作。

第八条 各事业部:负责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所有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平衡。

第三章 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要求

第九条 《开停工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开停工过程的主要步骤及关键操作、开停工时间统筹图、退料扫线流程安排、公用工程配合方案、安全措施、环保措施、盲板表、开工原料供给安排等。

第十条 开停工单位应提前1周组织岗位人员对《开停工方案》进行培训,对关键步骤、技改方案进行开停工交底和技能考试。

第十一条 生产部根据装置开停工情况统一指挥,车间负责开停工期间具体任务的实施。

第十二条 相关生产辅助车间根据生产调度指挥,配合生产装置做好开停工期间物料收发、扫线、公用工程负荷调整、化验数据分析、维修类作业等相关辅助操作。

第四章 生产装置开工组织程序

第十三条 新建装置交付验收由项目部组织,相关单位(包括生产部、设备部、安全部、技术部部、项目部和新建装置接收单位或检修单位,以下统称“相关单位”)经现场检查核实后召开确认会并在《新建装置交付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交由生产部组织装置开工。

第十四条 改扩建装置交付验收由项目部组织,相关单位经现场检查核实后召开确认会并在《改扩建装置交付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交由生产部组织装置开工。

第十五条 检修交付验收由设备部组织,相关单位经现场检查核实后召开确认会并在《停工检修交付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交由生产部组织装置开工。

第十六条 交付验收合格的生产装置,由生产部组织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在完成气密实验后,视情况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进料条件确认,或者关键物料引入装置条件确认。

第十七条 生产装置开工条件确认内容包括:

1. 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达到开工人员配备要求且员工培训、技术交底、岗位练兵考试均已合格;

2. 开工程序、方案、工艺卡片审定完毕;

3. 装置开工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剂等种类、数量满足,并按照要求装填到位;

4. 安全、消防、环保、通讯、劳动保护等器材、设施配备到位,完好备用;

5. 设备、管线吹扫试压、试漏合格,装置盲板管理责任落实;

6. 设备润滑油分析合格,转动设备完好备用;

7. dcs调试结束,完全具备投用条件,现场一、二次表安装、调试完毕,各类联锁、自保系统调试完毕,试验合格;

8. 电气设备调试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9. 公用工程、原料储运、火炬系统等外部保障条件确认完好;

10. 施工现场清理干净,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设备、管线保温基本结束施工现场清理干净,设备、管线保温基本结束,保运人员充足。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装置开工前必须由相关职能科室和开工车间进行风险评价,确认相应的风险控制和消减措施。

第五章 装置停工验收组织程序

第十九条 生产装置在停工阶段要根据装置具体的退料、管线吹扫和打盲板情况,每日上报《生产装置停工吹扫及环保日报》。

第二十条 停工装置要根据《生产装置检修交付验收单》要求逐条进行确认,达到验收条件后,向生产部提出申请进行交付验收。

第二十一条 停工检修交付验收由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经现场检查核实后召开确认会并在《生产装置检修交付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交由设备部组织装置检修。

第六章 生产装置紧急停工及恢复

第二十二条 生产装置发生因停电或公共工程供给异常所导致装置停工时,由生产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生产装置按照正常开工管理程序恢复装置生产。

第二十三条 因设备、管道、仪表、电气等问题导致生产装置紧急停工进行生产维修作业,待生产维修作业结束并通过组织验收后,由生产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生产装置按照正常开工管理程序恢复装置生产。

第七章 装置开停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将按照《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异常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1. 因装置工艺问题造成的开工进度延误和非计划停工;

2. 因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等原因造成的开工进度延误和非计划停工;

3. 因电气、仪表、设备等原因造成开工进度延误和非计划停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停工管理规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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