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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管理规定13篇

发布时间:2022-12-05 21:42:05 查看人数:93

中毒管理规定

第1篇 某公司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1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中国石化 [2001]安字201号《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从源头抓起,防止硫化氢中毒,消除硫化氢对职工的危害。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防止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使作业环境中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3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气体的场所必须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完好率、使用率必须达到100%。

4各生产单位必须对所辖生产场所进行硫分布调查,用标准画法绘制《硫分布系统工艺流程图》、《硫平面分布图》。当硫分布系统工艺、设备发生改变时,要及时给予更新,并及时报送安全环保部。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危险场所,必须设置警示牌和风向标,警示牌上要明确作业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5各生产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硫化氢的分布情况,制定防硫化氢中毒应急预案,并有计划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6有硫化氢危害的生产单位,必须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和适用的防毒防护器材,并制定《防护器材管理规定》,指定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生产单位必须为硫化氢场所作业人员提供适用的防护器材。

7任何人不配戴合适的防护器材,禁止进入硫化氢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硫化氢浓度不明的场所。硫化氢浓度不明,必须使用隔离式防护器材。严禁在含硫化氢气体区域内摘下防护器材。

8在硫化氢场所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与作业人同时配备合适的防护器材。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上方作业,必须站在上风向,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9不得强制他人在没有合适防护的情况下,进入含硫化氢或硫化氢浓度不明的场所作业。没有合适防护,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10 各生产单位必须定期对生产场所硫化氢浓度实施检测,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场所,要查明原因并及时、有效实施整改,并做好检测、整改档案记录。

第2篇 防止h2s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1 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中国石化[2001]安字201号《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从源头抓起,防止硫化氢中毒,消除硫化氢对职工的危害。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防止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使作业环境中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3 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气体的场所必须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完好率、使用率必须达到100%。

4 各生产单位必须对所辖生产场所进行硫分布调查,用标准画法绘制《硫分布系统工艺流程图》、《硫平面分布图》。当硫分布系统工艺、设备发生改变时,要及时给予更新,并及时报送安全环保部。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危险场所,必须设置警示牌和风向标,警示牌上要明确作业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5 各生产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硫化氢的分布情况,制定防硫化氢中毒应急预案,并有计划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6 有硫化氢危害的生产单位,必须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和适用的防毒防护器材,并制定《防护器材管理规定》,指定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生产单位必须为硫化氢场所作业人员提供适用的防护器材。

7 任何人不配戴合适的防护器材,禁止进入硫化氢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硫化氢浓度不明的场所。硫化氢浓度不明,必须使用隔离式防护器材。严禁在含硫化氢气体区域内摘下防护器材。

8 在硫化氢场所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与作业人同时配备合适的防护器材。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上方作业,必须站在上风向,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9 不得强制他人在没有合适防护的情况下,进入含硫化氢或硫化氢浓度不明的场所作业。没有合适防护,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10 各生产单位必须定期对生产场所硫化氢浓度实施检测,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场所,要查明原因并及时、有效实施整改,并做好检测、整改档案记录。

11 禁止将含硫化氢的气体排放大气,含硫污水必须密闭输送到污水汽提装置,严禁直排其它污水系统。生产单位的生活用水系统必须与工业污水系统隔离,严防硫化氢窜入生活用水系统。

12 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要有计划地逐步改为密闭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13 进入有硫化氢或可能出现硫化氢场所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接受《防止硫化氢中毒知识》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进入。《防硫化氢中毒知识》应包含如下内容:

--作业场所硫化氢分布情况;

--硫化氢理化性质及其中毒机理;

--含硫化氢环境作业安全规程、规定;

--各种防护器材的特性、防护性、使用方法、日常维护规定等;

--硫化氢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及技能。

14 进入生产、储存、输送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部作业,设备的工艺处理及作业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5 对长期在含硫化氢场所作业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体检,要及时调离不适宜继续在含硫化氢场所作业的人员。

16 在含硫化氢场所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同时要执行相关的《规定》。

17 本《规定》如有与中国石化[2001]安字201号《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不符,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1]安字201号《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18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3篇 现场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为防止施工现场及其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燃油、燃气等内燃机设备和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住总集团所属建安施工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加工区、材料料场以及各生产经营场所、车辆专业运输单位。

3. [设备范围]本规定所称内燃机设备包括:动力内燃机(发动机)及包含内燃机的机械设备如:燃油发电机、燃油砼泵、汽车等。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包括各种燃油、燃气、燃煤等采用燃烧方式升温的加热器具、采暖炉具等。

第二章 设备的选用与入场要求

4. [选用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项目工程客观条件科学合理的选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本着安全、环保、经济的前提,优先选用电动、电热设备。

5. [技术方案]采购和使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前应提前了解设备性能,并编制专项方案,明确安全措施。

6. [方案协议]在签订的设备租赁、采购经济合同中应当约定或单独签订协议,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工作内容、标准和责任,还应明确出租设备出现故障或事故时的责任。

7. [进场检验]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入场时应进行入场检验,并履行设备入场手续。设备接收人员应要求出租、出售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8.  [出库] 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出库使用时应当履行材料设备出库领用手续,并有书面签字记录。

9. [安全交底]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前应当由工长向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措施。

第三章  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10. [使用范围]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许可范围使用,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设备的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11.  [明确责任人]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落实每一台设备的管理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并对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使用期间专业人员要进行值守,

12. [室外使用]内燃机设备必须设置在室外,严禁在有限空间内使用内燃机设备。

13. [设备选址]固定使用的内燃机设备必须远离生活区、宿舍、办公室、值班室等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以及建筑物的通风口,原则应置于下风向位置,防止出现一氧化碳倒灌的情况。

14. [场所通风及监测]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工作场所必须通风良好。凡是可能积聚可燃、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场所,均应安装通风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场所的空气中氧气、一氧化碳等成分进行监测。

15. [安全设施标志]现场使用的大型发电机应设置封闭围栏,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责任人姓名,由专业人员操作。

16. [内燃机排烟要求]搭设有封闭式的防护棚、隔音棚的砼泵、发电机等大型内燃机设备的废气排烟管道必须伸出棚(室)外。

17. [燃烧式采暖设备动火审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专项方案,并办理审批手续。

18. [燃烧式采暖设备排烟要求]建筑物内、室内使用的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设置排烟装置,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建筑物外或室外。

第四章 设备的管理要求

19. [设备检查保养]施工现场使用的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保养、检测。严禁私自拆改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

20. [停用封存]施工现场停用的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当依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入库或现场封存。

21. [特殊天气要求]遇到雨、雪、大雾等不利于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一氧化碳散发的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检查设备工作场所,必要时应监测场所的空气成分含量,并可根据情况暂停设备使用。

22. [应急要求]使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演练。如果发现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场所人员出现头晕、胸闷,手脚无力等症状,应该立即与医疗急救联系,室内进行通风。

23. [检查与处罚]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行保、机械设备、技术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对上述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立即采取措施,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依据《北京住总集团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处罚规定》等有关文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24. [时效说明]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防中毒窒息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为了预防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迅速对急性中毒患者进行正确救护,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急性职业中毒预防、有毒有害气体生产、使用、储存及应急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是对《危险化学品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职责

2.1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进行全面安全管理。

2.2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预防职业中毒教育培训。

3管理内容

3.1急性职业中毒预防

3.1.1 公司积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不断提高预防职业中毒的能力和现场应急救援水平,保证装置的本质安全。

3.1.2 公司应落实急性职业中毒的防护、急救措施,应做到健全组织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和配备急救所需的仪器设备、药品器材。

3.1.3 公司建立健全尘毒监测、巡回检查、人员培训、药品器材保管使用及防中毒事故预案演练等规章制度。

3.1.4 有毒有害气体场所所在单位应制定相应防中毒事故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填写“应急演习记录”,质量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演练情况进行考核。

3.1.5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根据岗位情况、毒物性质设置气防柜,气防柜须配备相应急救防护器材和药品,并定期检查更换,保证器材完好备用、药品有效。

3.1.6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或岗位应自然通风或进行机械通风,使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保证员工有良好的作业环境。有毒有害气体场所应加强检

测,要定时定点巡检,及时发现跑、冒、滴、漏。

3.1.7 员工及外来施工人员在进行检维修、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3.1.8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或岗位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各项操作。

3.2有毒有害气体生产、储存及使用

3.2.1 生产、使用、储存剧毒气体应按照要求向相应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3.2.2 生产、使用、储存剧毒气体应按照《剧毒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执行。

3.3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处置及人员中毒救护

3.3.1 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应根据泄漏量大小和毒物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如:组织营救中毒人员;疏散有关人员;隔离污染区;切断火源;应急处理人员个体防护;针对毒物性质和泄漏现场选择预处理办法;采取相应技术处置措施,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3.3.2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员工必须掌握本岗位、本工种接触毒物的性质、中毒症状、预防中毒的措施及急救方法等,尤其应会正确使用防护器材,在其它员工发生中毒时,岗位员工应及时采取正确方法施救并报警,施救时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事故扩大。

4相关文件和记录

4.1相关文件

《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剧毒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4.2记录

应急演习记录

5 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5篇 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生产工艺流程中产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根据公司的相关要求,结合炼钢总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总厂各作业区接触或产生一氧化碳的场所。

第二章 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 对vod炉精炼生产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污染的区域必须按规定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仪、并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监测仪,其报警点应设置在30mg/ m3。一氧化碳监测报警仪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四条 炼钢总厂统一配备适用的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的防护器材,在一氧化碳浓度大于30 mg/ m3或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空气呼吸器。

第五条 在生产过程中,接触或产生一氧化碳部门员工要人人掌握一氧化碳的分布情况,并在超浓度危险点设置警示牌。

第六条 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一氧化碳含量,要进行检测与评价,并做好台账。对一氧化碳浓度超过常规含量时,操作工要加强通风和吹扫。超标较重时,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作业区、班组或岗位,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第七条 生产操作、检修及有关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预防一氧化碳中毒救护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新员工及转岗人员必须经系统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内容为:

(一)掌握作业现场一氧化碳分布情况;

(二)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三)掌握一氧化碳的理化性质,作业场所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毒性、中毒后的表现,自救和互救技能及预防中毒的防护措施。

(四)掌握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的空气呼吸器和便携式一氧化碳监测仪等防护器材的使用方法、使用条件等知识。

(五)熟悉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检修有可能积聚co的vod炉罐体、管道时,使用便携式监测仪对现场的一氧化碳浓度进行监测,确认co浓度在正常值以内才能进行,且操作人员要站在上风方向。如果检修需要焊接,必须按规定,彻底冲洗、吹扫、置换,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九条 佩戴防护用品在一氧化碳污染区域作业时,未脱离危险区域前,严禁脱(摘)下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第十条 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后,事故班组除组织人员抢救外,并同时逐级汇报作业长、生产安全科、厂领导和公司生产调度室、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要在易发生一氧化碳泄漏的部位设立“当心一氧化碳中毒”的警告标志。

第十二条 一氧化碳泄漏、报警及中毒的应急处理。

(一)当一氧化碳报警仪发生报警时,应立即沿上风方向进入操作室,佩戴好呼吸防护器材,再进入现场,查明一氧化碳泄漏原因并组织人员撤离一氧化碳污染区域;

(二)当生产现场发生一般性一氧化碳吸入反应时,岗位人员应立即将患者安置在空气流通处休息,并视情况送往医院观察和治疗;

(三)当生产现场发生人员中毒时,抢救人员应及时首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然后进入现场将中毒者抬至通风处,并按抢救步骤进行现场心肺复苏。同时,立即通知医院;

第十六条对可能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炼钢总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生产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6篇 学院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预防传染病食物中毒事故规定

学院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控制传染病流传蔓延,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结合目前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故规定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进一步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切实从贯彻落实“____”重要思想,维护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大局稳定的高度重视和做好传染病防治与饮食卫生安全工作。后勤服务中心、各食堂、综合服务楼、宿舍楼各级领导要真抓实干,在原原本本地将上述法规、文件传达到全体职工(含临时工)的同时,尤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制订详尽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切实使广大职工都能够学法、懂法、遵法,使各项工作依法办事,有章可循。

二、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和饮食卫生安全制度

1、各食堂必须实行主要主副食品和原料集体采购制度,必须配置必要的防蝇卫生设施,严格执行餐厅卫生清洁制度、卫生消毒制度和食品制作尤其是凉菜制作规范程序,严禁出售剩饭剩菜,严禁在食堂店外经营餐饮,开办夜市。

2、各综合服务楼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规范经营,不允许开办或变相开办饭店、酒吧、网吧、台球室、舞厅。不允许违章建筑和占道经营、室外经营、开办夜市。不允许开办诊所和非法经营药品。

3、各学生宿舍楼要健全防蝇防蚊措施,定期进行厕所、洗浴间及房间消毒、通风,及时搞好楼道及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消灭蚊蝇孳生场所。严禁在宿舍内做饭和经营食品、百货、饮料等商品,堵塞所有传染病传播的渠道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漏洞。

4、对不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和饮食卫生安全制度,违规操作,具有疾病传染和饮食安全隐患,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校容校貌;有学生举报,被市政府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批评或曝光的单位,学校有关部门(后勤服务中心、校医院、后勤管理处)有权令其停业整顿,并按照学校饮食卫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学校饮食卫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各食堂、综合服务楼、学生宿舍楼经理是饮食卫生直接责任人;后勤服务中心饮食科长、校医院防疫科长和后勤管理处校容管理科长是饮食卫生直接管理责任人;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后勤管理处处长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分管院长是主管领导责任人;院长是主要领导责任人。

2、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故要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各级的行政责任:

1]发生一般性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故,人数在9人以下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2]发生一般性传染病流行或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人数在1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情况书面报告学校直接领导责任人,而学校直接领导责任人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直接领导责任人承担责任。

3]发生较大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4]发生重大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7篇 防硫化氢中毒管理规定

一、在含h2s生产区域的作业人员,生产过程操作工、原油外运装油工、设备检修作业人员,上岗前要接受防h2s中毒安全培训和救护知识场面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资历后方准上岗。

从事含h2s作业的岗位人员,按规定进行定期查体,按“职业禁忌症”要求合理安排工作。

二、各基层队、生产岗位,要摸清本队、本岗硫化氢的含量及分布情况,绘制硫化氢防止管理平面分布图,设置h2s危险作业警示标牌。

三、根据不同的作业环境配备相应的h2s监测仪及防护装置,并有专人管理,使h2s监测仪及防护装置始终处于备用状态。

四、凡含硫化氢的生产岗点,必需采取有效的生产管理方法,实施密闭生产外输送法。

五、对生产井原油中硫化氢含量要定期化验测定,凡经测定h2s含量≥10ppm以上的,对有可能泄露硫化氢的装置区域应安装自动检测报警器,设置风向标,岗位操作人员必需高度警惕。

六、进入重点监测区域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需佩戴防护用品,操作时,必需有两人以上在现场,一人操作,其他人要密切监护。

七、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八、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h2s监测探头、报警器及排风扇。

九、对含有h2s的生产油井,液、气不得随意外排,防止意外。生产流程发生泄漏、破裂,当h2s浓度达到10mg/m3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准备防护用具,当浓度达到50mg/m3报警时,迅速打开排风扇,疏散下风向人员,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禁止动用电气焊,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查明原因,迅速采取措施,及时组织关井,并关闭生产流程,减少液气外泄量,控制泄漏,向上级报告情况。

十、当h2s浓度持续上升无法控制时,进入紧急状态,立即疏散无关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滨南采油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8篇 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预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厂、车间。

2 管理职责

hse管理部负责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管理;负责监督公司有毒、有害气体预防措施的落实。

3 管理流程

3.1 在有毒单位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掌握各种急救器具的使用方法及急救知识。

3.2 各单位的有毒有害区域或地点,必须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牌、围栏、警绳等,以提醒人们注意,禁止接近。

3.3 因工作需要,进入有毒区域或危险区域工作的人员,必须懂得足够的防中毒常识及中毒后的急救办法,配戴并使用相应的防护用具,并有专人监护。

3.4 外来人员进入有毒区域时,必须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同意,按规定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进入,并做好登记。

3.5 任何人员进入有毒有害区进行工作之前,必须经安全人员允许,采取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办理工作票。

3.6 凡可能泄漏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易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的有毒有害区域或地点,应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特点,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更换和维护,确保完好使用。

3.7 各地点存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达到质量合格,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并摆放整,存放在取用方便的防护用品柜内。

3.8 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建立使用台帐及交接台帐,以保证防护用品能长周期、高效率地使用。

3.9 凡介质为有毒有害的容器、管线与设备,要加强安装及检修质量,运行中认真加强巡检、操作,决不能超过设计参数。

3.10 凡在有可能泄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区域内作业,均需按设计要求安装固定式报警器具及急救设施,如毒物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并保证其良好运行。

3.11 凡固定报警器具及急救设施有损坏、失灵等不能给员工提供正确信息时,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修复、校验合格。

3.12 固定式报警器具及急救设施的修复,校验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在要求时间内对报警器具及急救设施进行修复、校验完好,并出示修复校验记录。

3.13 移动式或便携式报警器具及防护用品在使用单位所建立的台帐,要记录及时、清晰、准确。

3.14 凡进入容器等设备内,均需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做好防护措施,并有专人监护,方可入内工作。

3.15 对于处理有毒有害介质的装置,在检维修前,应将设备、管线中各种物料清除干净,并进行气体置换,在气体采样检测符合要求时,方可开始检修作业。

3.16 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岗位人员,应按要求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3.17 凡可能发生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演练。

4 相关文件

4.1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4.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4.3 gb/13733-92《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

5 记录

6 术语和定义

7 附则

本规定主要编制单位: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hse管理部。

本规定编制人:王继刚。

本规定审核人:李锋。

本规定批准人:张瑞兵。

本规定编号:q/gl-hse-009-2022。

本规定自2022年07月10日起正式执行。原《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管理规定》(q/gl-hse-009-2009)同时废止。

第9篇 现场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为防止施工现场及其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燃油、燃气等内燃机设备和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住总集团所属建安施工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加工区、材料料场以及各生产经营场所、车辆专业运输单位。

3. [设备范围]本规定所称内燃机设备包括:动力内燃机(发动机)及包含内燃机的机械设备如:燃油发电机、燃油砼泵、汽车等。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包括各种燃油、燃气、燃煤等采用燃烧方式升温的加热器具、采暖炉具等。

第二章 设备的选用与入场要求

4. [选用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项目工程客观条件科学合理的选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本着安全、环保、经济的前提,优先选用电动、电热设备。

5. [技术方案]采购和使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前应提前了解设备性能,并编制专项方案,明确安全措施。

6. [方案协议]在签订的设备租赁、采购经济合同中应当约定或单独签订协议,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工作内容、标准和责任,还应明确出租设备出现故障或事故时的责任。

7. [进场检验]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入场时应进行入场检验,并履行设备入场手续。设备接收人员应要求出租、出售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8. [出库] 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出库使用时应当履行材料设备出库领用手续,并有书面签字记录。

9. [安全交底]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前应当由工长向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措施。

第三章 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10. [使用范围]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许可范围使用,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设备的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11. [明确责任人]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落实每一台设备的管理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并对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使用期间专业人员要进行值守,

12. [室外使用]内燃机设备必须设置在室外,严禁在有限空间内使用内燃机设备。

13. [设备选址]固定使用的内燃机设备必须远离生活区、宿舍、办公室、值班室等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以及建筑物的通风口,原则应置于下风向位置,防止出现一氧化碳倒灌的情况。

14. [场所通风及监测]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工作场所必须通风良好。凡是可能积聚可燃、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场所,均应安装通风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场所的空气中氧气、一氧化碳等成分进行监测。

15. [安全设施标志]现场使用的大型发电机应设置封闭围栏,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责任人姓名,由专业人员操作。

16. [内燃机排烟要求]搭设有封闭式的防护棚、隔音棚的砼泵、发电机等大型内燃机设备的废气排烟管道必须伸出棚(室)外。

17. [燃烧式采暖设备动火审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专项方案,并办理审批手续。

18. [燃烧式采暖设备排烟要求]建筑物内、室内使用的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设置排烟装置,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建筑物外或室外。

第四章 设备的管理要求

19. [设备检查保养]施工现场使用的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保养、检测。严禁私自拆改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

20. [停用封存]施工现场停用的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当依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入库或现场封存。

21. [特殊天气要求]遇到雨、雪、大雾等不利于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一氧化碳散发的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检查设备工作场所,必要时应监测场所的空气成分含量,并可根据情况暂停设备使用。

22. [应急要求]使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演练。如果发现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场所人员出现头晕、胸闷,手脚无力等症状,应该立即与医疗急救联系,室内进行通风。

23. [检查与处罚]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行保、机械设备、技术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对上述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立即采取措施,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依据《北京住总集团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处罚规定》等有关文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24. [时效说明]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加工高含硫原油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炼制高含硫原油的特点,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止硫化氢中毒,消除硫化氢对职工的危害应从设计抓起,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防止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使作业环境中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第三条 对生产、储运硫化氢的生产装置、罐区等单位必须按规定安装固定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并配备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其低位报警点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应设置在50mg/m3。硫化氢监测报警仪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四条 生产、储运硫化氢的生产装置、罐区等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完善适用的预防硫化氢中毒的防护器材,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防毒用具,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毒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第五条 在生产、储运等过程中,接触或产生硫化氢单位,要掌握本单位硫化氢的分布情况,建立硫化氢分布图,使单位职工人人掌握硫化氢的分布情况,并在危险点设置警示牌。

第六条 公司职防部门应在含硫化氢的装置设置检测点,并定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及时反馈受检单位,对于硫化氢浓度超标点应立即查清原因并及时整改。

第七条 开好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搞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含硫化氢的气体排放大气;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

第八条 必须将生活污水系统与工业污水系统隔离,化验室、实验室等与工业污水系统相连的室内排水系统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防止硫化氢窜入,发生中毒事故。

第九条 对生产过程中的介质和作业环境中的硫化氢含量,须定期组织检测与评价,对因原料、加工流程改变、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常规含量时,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生产车间、班组或岗位,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第十条 生产操作、检修及有关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有关预防硫化氢中毒救护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新职工及转岗人员必须经系统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内容为:

1.掌握作业现场硫化氢分布情况;

2.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

3.掌握硫化氢的理化性质,车间空气最高允许浓度、毒性、中毒后的表现,自救和互救技能及预防中毒的防护措施;

4.掌握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过滤式防毒面具、隔离式呼吸器等防护器材的使用方法、使用条件等知识;

5.掌握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含硫污水罐等易挥发出硫化氢的储罐(池)上作业时,必须随身佩戴好适用的防护器材。作业时应有两人同时到现场,并站在上风向,必须1人作业,1人监护。

第十二条 凡进入含有硫化氢的设备内作业,必须按有关安全规定,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采样分析合格,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十三条 原则上禁止进入工业下水道、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必须进入时,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特别危险的作业,必须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签发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作业。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每人次工作不得超过1小时。

第十四条 佩戴防护用品在硫化氢污染区域作业时,未脱离危险区域前,严禁脱(摘)下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第十五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后,事故单位除组织人员抢救外,应立即向气防站、消防队报警,并同时向厂生产调度、机械动力、安全环保、保卫部门等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在发生硫化氢泄漏且硫化氢浓度不明的情况下,必须使用隔离式防毒器材,不得使用过滤式防毒器材。

第十七条 从事硫化氢作业人员,要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体检。

第十八条 生产装置应设立醒目的风向标。凡进入生产场所的人员,应看清当时的风向。巡检、采样等作业时,沿设备、管线、仪表的上风侧进行。遇有紧急情况,人员应立即向上风向撤离。当发生大量硫化氢泄漏时,应立即疏散下风侧的人员。

在易产生窝风和风流折返的区域及重点危险部位,应设置能指示地面实际风向流动的标志。

第十九条 对输送酸性气、酸性水及其他含硫介质管线,必须做出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1.酸性气(硫化氢)管线采用黄色基色加三道黑色色环的方式进行安全漆色标识;

2.含硫化氢气体(瓦斯)管线,采用原管线颜色为基色,加三黑两黄的间隔色环方式进行安全漆色标识;

3.含硫化氢污水管线,采用原管线的颜色为基色,加两黑两黄的间隔色环方式进行安全漆色标识;

4.其他含硫化氢介质管线,以原管线的颜色为基色,加两黑一黄的间隔色环方式进行安全漆色标识。

第二十条 要在易发生硫化氢泄漏的采样口、放空口、脱水口、排凝口及其他易泄漏部位设立“当心硫化氢中毒”的警告标志;在易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危险区域划出醒目的黄黑色斑马警戒线。

第二十一条 对有可能遭到车辆碰撞发生泄漏的含有硫化氢介质的管线,要采取防撞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在对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管线、仪表进行拆卸、解体、更换作业前,必须按要求做好水置换或蒸汽、氮气吹扫处理,必须履行检查确认手续,落实防毒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检查处理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管线、仪表的设备故障时,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较危险的含硫化氢设备、管线、仪表施工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作业及监护方案,经生产调度、机械动力、安全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消防队(气防站)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第二十五 条硫化氢泄漏、报警及中毒的应急处理。

装置、罐区操作人员在外出巡检前,应首先查看操作室内硫化氢报警器的监测数据,确定现场硫化氢的浓度情况,然后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1.当装置、罐区操作室硫化氢报警器发出报警信号时,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步骤进行工作:

(1)确定发出报警信号的设备区域及位置;

(2)查清可能达到的最高浓度;

(3)根据浓度情况,佩戴适用的呼吸防护器材;

(4)结伴进入生产现场,查清泄漏设备、管线的具体部位和泄漏情况,关闭泄漏设备的阀门;

(5)情况较为严重的,汇报车间和厂调度,按应急预案进行停工处理、通知疏散、警戒隔离等工作。

2.如在巡检过程中感觉到轻微硫化氢气味时,应立即沿上风方向进入操作室,佩戴好适用的呼吸防护器材,再进入现场,查明硫化氢泄漏原因;

3.当生产现场发生一般性硫化氢吸入反应时,岗位人员应立即将患者安置在空气流通处休息,并视情况送往医院观察和治疗;

4.当生产现场发生人员中毒时,抢救人员应首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然后进入现场将中毒者抬至泄漏源的上风处,并按抢救步骤进行现场心肺复苏。同时,立即通知气防站和医院;

5.当装置、罐区外围区域发生硫化氢泄漏时,其所在单位或发现者应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安全环保和消防队(气防站)等部门,同时通知相关人员采取自救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公司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1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中国石化 [2001]安字201号《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从源头抓起,防止硫化氢中毒,消除硫化氢对职工的危害。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防止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使作业环境中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3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气体的场所必须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完好率、使用率必须达到100%。

4各生产单位必须对所辖生产场所进行硫分布调查,用标准画法绘制《硫分布系统工艺流程图》、《硫平面分布图》。当硫分布系统工艺、设备发生改变时,要及时给予更新,并及时报送安全环保部。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危险场所,必须设置警示牌和风向标,警示牌上要明确作业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5各生产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硫化氢的分布情况,制定防硫化氢中毒应急预案,并有计划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6有硫化氢危害的生产单位,必须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和适用的防毒防护器材,并制定《防护器材管理规定》,指定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生产单位必须为硫化氢场所作业人员提供适用的防护器材。

7任何人不配戴合适的防护器材,禁止进入硫化氢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硫化氢浓度不明的场所。硫化氢浓度不明,必须使用隔离式防护器材。严禁在含硫化氢气体区域内摘下防护器材。

8在硫化氢场所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与作业人同时配备合适的防护器材。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上方作业,必须站在上风向,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9不得强制他人在没有合适防护的情况下,进入含硫化氢或硫化氢浓度不明的场所作业。没有合适防护,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10 各生产单位必须定期对生产场所硫化氢浓度实施检测,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场所,要查明原因并及时、有效实施整改,并做好检测、整改档案记录。

11 禁止将含硫化氢的气体排放大气,含硫污水必须密闭输送到污水汽提装置,严禁直排其它污水系统。生产单位的生活用水系统必须与工业污水系统隔离,严防硫化氢窜入生活用水系统。

12 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要有计划地逐步改为密闭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13 进入有硫化氢或可能出现硫化氢场所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接受《防止硫化氢中毒知识》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进入。《防硫化氢中毒知识》应包含如下内容:

——作业场所硫化氢分布情况;

——硫化氢理化性质及其中毒机理;

——含硫化氢环境作业安全规程、规定;

——各种防护器材的特性、防护性、使用方法、日常维护规定等;

——硫化氢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及技能。

14 进入生产、储存、输送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部作业,设备的工艺处理及作业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5 对长期在含硫化氢场所作业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体检,要及时调离不适宜继续在含硫化氢场所作业的人员。

16 在含硫化氢场所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同时要执行相关的《规定》。

17 本《规定》如有与中国石化 [2001]安字201号《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不符,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01]安字201号《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18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公司职工食堂食物留样食物中毒报告管理规定-样本

公司职工食堂食物留样及食物中毒报告管理规定样本

1总则

1.1为了规范职工食堂食物留样及食物中毒报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司职工食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1.2本规定所称的食物留样及食物中毒报告,指职工食堂在食品出售前,必须按规定留取样品以及发生食物中毒时及时进行报告。

2职责

本规定由职工食堂管理员负责执行。

3内容

3.1食品留样

3.1.1每餐食品加工烹调完成后出售前由专人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消毒的餐具中,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密封好(或盖上),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贴好标签后,置于留样专用冰箱中,并作好留样记录,以备检查。

3.1.2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48小时后方可处理。

3.1.3留样负责人每天作食品留样记录表并由餐厅经理签字确认。

3.2食物中毒报告

3.2.1职工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救人,同时向公司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中心和莲湖区卫生部门报告。

3.2.2立即停止食物销售,保护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关闭有关通道,控制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出、接触。

3.2.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共同寻找中毒原因。

3.3预防食品中毒的措施

3.1遵守食品卫生“五四”制

3.1.1由原料制成实行“四不制度”。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员与验收员不收;加工人员不用,服务人员不用。

3.1.2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制度:生熟分开,食品与非食品,成品与非成品,食品与天然冰。

3.1.3环境卫生实行“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开包干制度.

3.1.4食品用具实行“四过关”制度:“一刷、二洗、三冲、四消毒”.

3.1.5个人卫生“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3.2遵守外来食品索证制度.(产品合格证和化验单)。坚持定行包装食品“五有”有品名、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方可使用。

3.3遵守正确的食品储存制度,同时做到’四防”:防蝇、防鼠、防尘、防霉变。

3.4坚持正确食品加工制度,同时做到食品工具(刀、墩、容器)生熟分开、每日清洁消毒.

3.5坚持有体检合格证方能上岗制度,,加工场所谢绝一切外来无关人员入内。

4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由职工食堂经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考核。

5.附则

5.1本规定由总务管理处起草,解释权归总务管理处。

5.2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13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硫化氢中毒事故是指在勘探、开发、炼油、化工、储运、销售、检维修等工作及其他临时性工作中发生的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院。

第二章 设计阶段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包括对项目中硫化氢产生及危害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预防硫化氢中毒的建议。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应采取减少硫化氢产生的工艺技术,选用抗硫化氢腐蚀的设备和材质。

第六条 在装置和与之相关联的设备或管线设计时,应针对含硫介质或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可能性,采取预防措施。

第七条 在制定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方案或设计高含硫原油加工工艺及高含硫天然气净化、加工工艺时,应采取预防硫化氢中毒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 生产储运过程

第八条 工艺技术、操作条件或加工物料等发生改变,有可能导致生产作业现场硫化氢浓度超过标准时,生产部门应该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技术部门应及时修订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并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 对于酸性水汽提装置、硫化氢储罐、含硫污水处理设施、输送硫化氢或含硫污水的管线和机泵等设施,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硫化氢泄露的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

第十条 含硫甲乙类油罐定期进出油、调合时,禁止在罐顶进行人工现场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十一条 在粗气油罐、轻质油罐和含有酸性气体等介质的设备进行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要佩戴适用的防毒器具,站在上风向,出作业人员外,必须有一个人专门进行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 对储存和运输含有硫化物的原油、液化气、汽油、柴油、渣油设施应定期进行腐蚀检测,防止油品中硫化物与金属反应生成硫化亚铁,发生自然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三条 对于处理含硫介质的装置,在检维修前,要把设备、管线中各种物料清除干净,并进行气体置换,在气体采样检测符合要求时,方可开始检修作业。

第十四条 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蒸馏装置、催化装置、焦化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硫磺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储存加工高含硫天然气,也应在容易发生泄露的部位设置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十五条 在含硫化氢的装置、设施、设备、管线区域附近进行作业,应对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佩戴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非岗位人员,包括检验、计量等人员进入有可能泄露硫化氢构成中毒危险的装置或区域时,要得到岗位人员的许可,并在岗位人员的监护下方可以进入。

第四章 含硫废物的排放

第十七条 对含硫物质的排放应进行监控,严禁在含硫化合物管线中排放可与硫化物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物质。

第十八条 含高浓度硫化氢的气体(如酸性气体等)必须经过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九条 高含硫废水应与其他废水分开排放,含硫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高浓度废硫酸、废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直接向污水系统排放。

第二十一条 酸渣与碱渣不得混合排放,防止发生反应后造成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二条 含硫酸渣池排放口应设置警示牌,排渣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向,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防止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三条 在高含硫的隔油池、污水池处采样,检测分析人员应站在上风向,并应佩戴防毒面具。

第二十四条 污水井检查及维护,需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进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下井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生产部门应建立含酸废液贮罐台帐,在现场做明显标识,并定期检查。报废的含酸储罐,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第五章 检测与防护

第二十六条 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0mg/m3时,操作人员进入装置区,必须使用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和佩戴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

第二十七条 在硫化氢浓度可能超过10mg/m3的装置区应按照规定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发现硫化氢超标报警时,应及时处理;情况严重时,应撤离现场人员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应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特点,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更换及维护,确保完好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所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沟、池、容器等低洼处作业时,应使用必须的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

第三十条 对于固定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应进行定期校准及维护,确保检测仪完好。

第三十一条 从事硫化氢作业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岗位人员,应按要求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第六章 培训与应急

第三十二条 所有可能接触硫化氢的人员,山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防止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指定完善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管理制度,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股份公司《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同时废止。

中毒管理规定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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