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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安全管理规定3篇

发布时间:2022-11-22 10:39:11 查看人数:59

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核查工作,加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统一审查员的条件、考核、注册、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审查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注册、使用和日常管理,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二、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满2年;

2.中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满5年。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

(三)担任组长的审查员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具有较强的现场条件核查技能和丰富的核查经验。

三、考核

(一)现场条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技术条件和方法标准。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和适用范围,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

(五)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核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四、注册

(一)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查员注册。

(二)审查员注册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审查员申请表,见附件1;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员给予注册,发放审查员证书,见附件7。

(四)审查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申请注册。

(五)国家公务员不得申请注册。

五、职责

(一)审查组长职责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对核查工作的质量负责。其职责如下:

1.分配审查组各成员工作,合理编制现场核查计划,严格按程序组织策划现场核查活动;

2.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组织实施现场核查活动,组织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核查情况;

3.组织完成不符合项的汇总和核查结论的确定,编制现场核查报告;

4.代表审查组与安检机构沟通和联络,妥善处理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争议;

5.协调审查组内各项工作,指导审查员独立完成任务,并对审查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6.完成与本次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7.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对安检机构核查的完整资料。

(二)审查组员的职责:

1.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核查工作;

2.向组长汇报现场核查情况,提交有关的核查记录;

3.参与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4.对核查现场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5.对分工审查的项目负责;

6.协助审查组长完成其他工作。

六、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守则》,见附件2。

(二)服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在接受核查等相关工作时,要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七、日常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要对注册审查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收集、汇总安检机构的反馈信息,对审查员进行考核;

(二)对审查员现场核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三)对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

八、暂停与注销

(一)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6个月审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注销审查员资格:

1. 不履行审查员职责,未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审查员守则》的;

2. 对安检机构的核查中,一个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工作失误的;

3. 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4. 以权谋私,侵害安检机构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二)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核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请的,予以注销。

(三)凡受到2次以上(含)暂停资格的审查员,注销其审查员资格。

(四)被注销的审查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九、资格的恢复

对受到暂停资格的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予以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资格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予以恢复审查员资格。

第2篇 南京校园内机动车安全行驶管理规定

南京市校园内机动车安全行驶管理规定

各区县教育局、直属学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校园内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现对校园内机动车行驶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未经学校许可,任何机动车辆(含外来工作车辆和教职工自有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经同意驶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二、具备校园停车条件的学校,要根据校舍布局,划定校内车辆行驶线路,设置必要的交通和警示标志,合理设置停车位,严禁占用教学和学生活动场地。学校应逐步实行人车各走其门,各行其道,坚决消除车辆入校的安全隐患。

三、车辆停放校内实行许可证制度,取得许可证的车辆方可停放校内。许可证发放数量以校内停车泊位总数为限。教职工自有车辆进入校内,须与学校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车辆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相关规定及安全责任。

四、学校要严格限定机动车进出校园的时段,坚决不允许与学生上下学混行,或在学生课间活动时间内行驶。机动车在校园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至指定泊位停车,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不得抢行,禁止鸣笛,并停放整齐。

五、学校每学期应组织取得许可证的教职工进行相关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机动车校园内行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将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的管理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二○__年九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第3篇 校园内机动车安全行驶管理规定

校园内机动车安全行驶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校园内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现对校园内机动车行驶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未经学校许可,任何机动车辆(含外来工作车辆和教职工自有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经同意驶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二、具备校园停车条件的学校,要根据校舍布局,划定校内车辆行驶线路,设置必要的交通和警示标志,合理设置停车位,严禁占用教学和学生活动场地。学校应逐步实行人车各走其门,各行其道,坚决消除车辆入校的安全隐患。

三、车辆停放校内实行许可证制度,取得许可证的车辆方可停放校内。许可证发放数量以校内停车泊位总数为限。教职工自有车辆进入校内,须与学校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车辆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相关规定及安全责任。

四、学校要严格限定机动车进出校园的时段,坚决不允许与学生上下学混行,或在学生课间活动时间内行驶。机动车在校园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至指定泊位停车,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不得抢行,禁止鸣笛,并停放整齐。

五、学校每学期应组织取得许可证的教职工进行相关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机动车校园内行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将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的管理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二○__年九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动车安全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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