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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管理规定3篇

发布时间:2022-10-18 15:36:07 查看人数:62

教务管理规定

第1篇 教务处实验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教务处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是高校实验室的主要技术物资装备,是教学科研的物质基础。仪器设备管理是高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应当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仪器设备的常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1.计划的编制

教学仪器设备是学院的固定资产,购买设备需要编制计划。设备购置计划,应由各使用部门依据学院建设年度项目计划而定。下年度的申请计划,应当于上年底编制;本年度的实施计划,应当于当年三月份制订。

2.计划的审核

无论编制何种计划,都应当有理有据,并填写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论证报告单,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将计划交由设备管理部门――实验设备处备案,由实验设备处督促计划的执行。

3.计划的调整

编制的购置计划,如果由于教学任务、设备供应等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在规定的款项内可以作适当调整,但是调整须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仪器设备的购置

购置设备时,由使用部门组织好招标小组,依照“技术先进,优质优先,价格合理,教学适用,维修方便”的原则,按计划进行,不得损公肥私,不得购买伪劣产品。必要时,设备主管部门或纪检部门要派人监督。

三、仪器设备的验收

所购仪器设备,均要办理验收手续和入库手续,此项工作由使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设备的规格、型号、质量、性能、零配件、技术资料以及数量等。不合格的产品,应当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向厂(商)家办理退货、调换或索赔手续。合格的产品,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建立设备档案,并将仪器设备基本数据报实验设备处设备管理员,作好建帐、建卡工作。

四、仪器设备的分类编号和登记

凡不属于低值易耗的固定资产,无论是主机,还是附属设备,都应当按照到货日期的先后顺序在入库单、帐册、卡片和仪器设备上标明,进行登记。教学仪器设备的分类编号按学院统一的要求编制,不得有重复。

五、仪器设备的保管

教学仪器设备分类编号后,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爆、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等工作。为了保证设备正常使用、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设备使用人员按要求应当建立相应的设备档案。

六、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

设备要定期保养维修,建立完整的制度。保养工作应当做到“三防”、“六定”,即: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期保养、定室存放、定期校验、定期发动、定期通电。对贵重设备、精密仪器和使用频繁的大型设备,应填写好使用记录。

1.各设备使用人员应当建立完善的清、点检查制度,责任落实到各设备使用人员。

2.各设备使用人员对自己所分管的教学仪器设备应定期做好常规的维护和检修。

3.各设备使用人员应做好预防维修的工作,即:做好平时的日常维护工作,每次学生做完实验以后都要及时检查并做好记录。

4.各设备使用人员应做好事故维修的工作,一旦事故发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提出报告,上报所在部门的领导,确实需要一般维修或大修,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经批准以后方能执行。

5.做好维修记录,填好维修记录卡。

七、仪器设备的报废

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是保证教学质量及设备更新的重要手段,因此应该建立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报废制度。

1.各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保养、维护好设备,定期检查,教学仪器设备因各种原因(如年代久远老化,损坏严重不能修复等)不能正常工作而确需报废的须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见附表五)。

2.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到现场检验确证、核实后,写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以后,填写设备报废卡(见附表六),按相关制度办理报废手续。

3.设备一旦报废后,设备使用人员应及时到实验设备处和财务处销帐,办理设备报废相关手续。

此外,应该提倡自制教学设备,特别是自制那些教学需要、市场采购困难的实验设备。为鼓励教师和实验人员从事实验室建设,应当将实验室建设工作计入教师的工作量。

八、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和赔偿

1.仪器设备一般不予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应当由系(部)、实验设备处和主管院长批准并报学院设备管理部门备案;需要校内借用应经借出系(部)、处室同意,并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单(见附表七)。

2.凡借用仪器设备,都应当按期归还,不得影响教学的正常进行。人人都应当爱护仪器设备。

3.仪器设备的调拨应经借出系(部)、处室同意,并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调拨单(见附表八),报实验设备处和主管院长批准。

4.对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管理失误而造成损失的人员,都应当追究责任,责令赔偿。赔偿的程度应当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事后态度而定。

5.仪器设备,凡有损坏或丢失,都应当迅速逐级上报情况,并及时查明原因,做好记录。

第2篇 教务处实验室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教务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设施与环境管理

为保证人身安全、保证实验室工作条件和实验设备的正常使用,特对实验室设施与环境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1.对实验室的水、电、汽、气、油、试剂要严格管理,不要浪费、到处泄漏,作好“三废”处理,保证实验室的整洁、卫生,实验后应及时关闭水、电、汽、气、试剂装置,未用完的各种实验材料应及时入库,妥善保管。

2.对于药品、易燃品、有毒物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等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消除灾害性事故的隐患。

3.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的气候变化,采取措施改善实验室环境,以适应人们进行实验时对通风、照明、温度、湿度的要求。严格按照实验室主要环境指标要求检查(实验室主要环境指标见附表)。

4.保证实验室墙壁无污损,门窗、玻璃、锁、排风扇完整,并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

5.严格按照学院卫生管理制度,作好清洁卫生检查、并记录好检查情况。

6.严格按照学院安全工作制度,作好实验室定期安全检查、并记录好检查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检查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做好预防工作。

2.切实做到防火、防盗、防特、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

3.经常进行安全、防火检查,组织安全防火知识学习。

4.管好本部门内部的消防器材,维护好消防设施和设备。

5.严禁私接电源,必须做到人走断电。

6.随时检查门窗是否牢固,做到进门开窗通风,人走关窗关门防盗。

7.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8.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化物品,必须由专人按有关规定保管、使用。

9.保卫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实验室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并作好记录。

三、消防工作管理

为了搞好学院的消防工作,确保教学、科研、生产和各项工作的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及其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1.学院的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的消防工作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和领导,由保卫处实施,认真贯彻消防法规,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2.全院的消防工作由院长负责,逐级签定“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落实防火责任,实行目标管理。成立由院长领导的“院安全委员会”,负责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下属各处室、部门,设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学生班级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本班的消防安全工作。

3.各级领导都要认真履行所担负的消防工作职责。把消防工作作为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即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义务消防队由院防火委员会和保卫处组织、领导并进行训练,熟悉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广泛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5.各级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变动,必须报院防火委员会审定,由保卫处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6.各处室必须执行学院制订的消防工作奖惩制度。用火、用电管理制度、防火宣传教育制度,防火安全检查制度,火险隐患整改制度,建筑防火审核制度,消防器材、设备管理制度,火警火灾事故登记调查处理、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等,并将各项防火措施落到实处。

7.消防重点部门要严格管理,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根据条件尽可能采用自动报警、灭火新技术,将防火任务落实到人,包干负责。一定要确保消防重点部门的绝对安全。守护消防重点部位的人员要先培训,考核合格后再经保卫处审定。

8.消防重点部门要挂牌,明确防火负责人,要设立永久的防火制度、禁令、警告和指令性标志。标志的保护由所在部门负责,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

9.夜间无工作任务的部门人员,每天下班前应关好电源,熄灭明火,做好全面检查后方可离开。担任值班和夜间守护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严守工作岗位,加强巡视,不得擅离职守。

10.凡在我院的建筑公司、修建队、包工队、服务行业等外单位的组织和职工,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各自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并将临时工名单报学院保卫处,由保卫处考核合格,方可使(任)用。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11.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烧电炉,严禁临时工在工地、工棚生火煮食,违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从严追究使用单位或包工头的责任。

12.任何人在发现火险、火警时,都应迅速正确地向学院保卫处报警,不得贻误,起火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同时迅速准确地拨电话119向市消防大队报警,并派人到交通路口为消防车引路。

13.火场的扑救工作由公安、保卫部门或在现场职务最高者统一组织和指挥。

14.火警、火灾扑救后,实行“五不放过”,即起火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隐患未得到整改不放过、群众未得到教育不放过、奖惩未兑现不放过。

15.家长要教育好自己的小孩,不要玩火,若因小孩玩火造成火警、火灾,其后果由家长承担。

16.室内外消防水栓由保卫处负责检查管理,发现故障和损坏,由保卫处通知总务处维修。

17.凡由学院保卫科配备的消防器材,如有损坏、丢失,由责任单位赔偿。

18.学院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成绩、贡献之一者,应进行奖励。

(1)长期做好消防工作,尽职尽责,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杜绝了火灾、火险,无违章情况的单位、防火负责人及守护人员。

(2)积极整改火险隐患,提出和采用安全措施,防止了重大隐患和事故发生的。

(3)坚持消防安全工作“五同时”,群关群防成绩突出的。

(4)经常维护灭火器材,保持消防设施完好的。

(5)发生火警、火灾,能积极组织有效扑救,避免了国家、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19.对违反规定造成火险、火警、火灾的,学院将根据情节给予经济惩罚、经济赔偿、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验室整洁卫生达标要求

1、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照明设施,电、水、气管道布局合理、安全、规范。

2、实验室内外不得堆放

杂物,保证楼道畅通。

3、室内家具、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桌面、仪器无灰尘,墙面、顶棚无蜘蛛网,地面干净,无积水、纸屑、痰迹、香烟头等垃圾。

4、室内布局合理规范,墙面,门窗及管道,线路,开关板上无积灰与蜘蛛网等杂物。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

1.储存、运输、使用易燃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防止发生治安灾害事故。

2.凡性质相互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品,必须按规定分类存放,由专人进行妥善保管,不准私自转让送人。

3.仓库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出,严禁烟火,离库时切断电源。

4.各部门必须按实用计划数领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发放和使用单位必须准确登记,剩余的易燃易爆物品要交回专用保管库房或妥善保管。

5.仓库(室)附近严禁从事易发生火灾的工作,在距离库房10米以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和进行明火作业。

6.搬运、装卸时要防止剧烈震动、损坏、撞击、倾倒或溢出,发现损坏、溢出要及时处理;性质相互抵触,易引起自燃的物品,严禁混同运载,不准在运载车辆附近吸烟或使用明火修理车辆;氧气瓶在搬运时禁止滚动、扔摔、撞击,禁止与易燃气体、燃料、油类及其它可燃物品混同运输。

7.使用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私自送给他人;使用易燃物品,要远离明火及一切加热设备,严禁吸烟,浸过易燃物品的棉纱用完后应放在指定地点;工作地点所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工作完后,要把剩余物品存放安全地点;不得用汽油、酒精、香蕉水、甲苯等易燃液体洗刷正在加温的高热器具,或其它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物体。

六、易燃、剧毒物品领用管理

1.储存、领用、使用易燃、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防止发生治安灾害事故。

2.凡性质相互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剧毒物品,领用后必须按规定分类存放,由专人进行妥善保管,不准私自转让送人。

3.应把易燃、剧毒物品放在固定的保险柜中,各部门必须按实用计划数领取、使用易燃、剧毒物品,易燃、剧毒物品的领用必须有严格的手续,领用时必须有三人以上。领用时发放和使用单位必须准确登记,使用剩余的易燃、剧毒物品要交回专用保管库房或妥善保管。

4.工作地点所有储存易燃、剧毒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工作完后,要把剩余物品存放安全地点。

5.搬运、装卸时要防止剧烈震动、损坏、撞击、倾倒或溢出,发现损坏、溢出要及时处理。

6.易燃、剧毒物品使用完毕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七、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

为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保护学院及实验室自身的环境安全,特拟订对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气、废水、废渣”等三废处理办法如下:

1.实验过程中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如焊接、化学等实验室),除实验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服、帽、手套外,其实验室必须安装排气设备,及时排出有害气体,保证室内空气符合标准。

2.实验过程中产生废水的实验室,由于其化学成分复杂,有毒有害物质较多,必须设立专用废液桶盛装废液,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方可倾倒或排出。

3.实验过程中产生废渣的实验室,应设立回收废渣专用桶或指定专用地点,然后集中倒入学院垃圾桶,并由清洁公司运到市垃圾处理场处理。

第3篇 教务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教务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指的是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它是我院实验室的重要物质装备,是保证实习教学和科研的物质基础。

二.为了加强我院教学贵重仪器设备的维护管理,保障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教学环节的正常进行,提高设备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三.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包括所购设备的必要性及工作预测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四.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主管院长审批。

五.贵重仪器设备的购买应实行招投标制度,节约采购成本,保证所购仪器设备优质优价。

六.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并由实验设备处统一建帐、建卡、贴标牌。要建立使用、维修记录,定期对其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对出现的故障要及时修复。

七.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专用,应有专门的设备使用人员且必须经过上岗培训。

八.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九.每年年终由学院、系(部)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仪器设备进行考核。若出现事故应详细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事故报告表(见附表)。

十.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是我院的重点实验设备,它的报修和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提交报修、报废申请报主管院长审批。

十一.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实验设备处应组织有关专家审议并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并交由主管院长审批。

十二.如需上报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填写报废卡。

十三.仪器设备,凡有损坏或丢失,都应当迅速逐级上报情况,并及时查明原因,做好记录。

十四.对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管理失误而造成损失的人员,都应当追究责任,责令赔偿。赔偿的程度应当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事后态度而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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