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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2-11-07 13:36:43 查看人数: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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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管理规定

第1篇 关于加强通防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通防管理工作,特别是当前矿井事故高发期的通防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管理好、利用好瓦斯检查员,充分发挥每一名干部职工的聪明才智,为公司二次创业添砖加瓦,报安通经理批准,经工区研究决定,对通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出台“关于加强通防管理的补充规定”,内容如下:

1、所有职工,向科里一次性交纳抵押金100元,如出现违规、违章现象,给于扣除,待100元扣完后,必需两天内再补交100元,通防科建立专门管理档案,由蔡永管理,对于出现下列问题时,由通防科领导核实后,由本人同意签字后扣除。(后附扣款项目)

2、对于扣除的钱,奖给年终对工作积极,没有出现违规、违章、破皮工伤人员;并且作为年底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3、工作时间:

(1)小班执行三八制:早班6:00——13:30;

中班13:30——21:00

夜班21:00——6:00

(2)大班:点名时间上午8:00——17:00,每天的8、14、17点点名,工区值班人员负责点名和安排工作。

4、扣款项目及说明:

(1)迟到、早退, 20元/人、次;(2)不写请假条,或没有替班签字(小班)、科领导签字的,20元/人、次;(3)出现旷班50元/人、次;(4)出现“三违”50元/人、次;(5)瓦斯检查员出现空、漏、假检,特殊情况除外,20元/人、次;(6)出现睡岗20元/人、次;(7)工作不认真,没有责任心的20元/人、次;(8)私自换班20元/人、次;(9)风筒管理差,有破口(迎头3节除外),没有反压边的5元/处;(10)风筒吊挂不认真,卫生差的20元/人、次;(11)牌板距迎头远,10元/人、次;(12)牌板填写不认真、不清晰、不及时的10元/人、次;(13)迎检时不能及时根据工区安排加班的50元/人、次;(14)手机关机、不接的20元/人、次;(15)没有按规定实行智能巡检的20元/人、次;(16)交接班无记录,交接不清的20元/人、次;(17)匿藏、损坏、丢失工具、仪器、仪表等设备造价赔偿;(18)大班人员工作质量不合格,出现二次翻工的,根据情节严重情况扣20--100元/人、次;(19)打架斗殴的20元/人、次;

注:小班出现旷班时,将扣除的50元中的30元用于奖励替班人员.

5、由于调动等原因,离开通防科时,交纳押金退给本人。

第2篇 加强调试期间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为确保机组在调试、试运行期间的安全生产和投产机组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一. 分公司经理应组织建立调试和试运转期间的组织体系,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组织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联系方式,在作业场所或值班室进行公布,并把信息通报给分公司所属部门、专业公司及相关单位,以保障调试和试运转期间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 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转工作开展前,由分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专业的相关管理、作业人员进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及(热力和机械部分)、省电力公司《江苏省火电建设工程建筑安装交叉作业安装进入时建筑应具备的条件的规定》相关内容以及业主、监理等单位的有关要求的学习培训,对核电、燃机工程在调试和试运转期间的特殊安全要求,应参考同类型机组的经验应自行或通过业主等收集相关标准、法规进行学习。学习可采用集中的形式,给予必要的辅导,并进行考核,保证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掌握有关要求。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在学习培训后还应进行专业相关知识的考试,考试合格后,由所在部门领导或专业公司技术负责人提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经分公司工程、安监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承担相应的工作。经批准后的人员名单应送工程、安监部门备案,业主、监理需要时应送业主、监理备案,人员变动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 根据合同规定,非电力基建资质的分包单位需要派员参加调试或试运转的,必须由熟悉设备情况、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由所属专业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调试、试运转安全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所属专业公司负责人,确定工作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在所属专业公司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方可参加调试和试运转工作,但分包单位人员不得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

四.机组调试、试运行或电气设备受电应充分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中所要求具备的条件。分公司分管生产的经理应为电气开关室、控制室的安装、调试和及早交业主代保管创造条件。在进行上述作业前,应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工程、质检、安全保卫部门及相应专业公司对作业项目所涉及到的区域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由工程管理部门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经整改后复查并符合条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作业活动。

五. 电气各开关室、控制室等电气、热控设备安装时,门窗应安装完毕,正式门窗不具备安装条件或未到货的应安装可靠的临时门窗,并加锁,由设备所属专业公司指派专人保管钥匙,并进行管理。室内电气设备及系统在设备调试阶段带电或临时受电,必须符合受电时所应具备的条件。主厂房内就地的电气盘、柜在受电时应设置围栏,防止误触误动。通往电气、热控设备间的孔洞、沟道应加设盖板或封堵,室内不得堆放易燃物品。受电场所均应张挂安全标志。

六. 非电气专业的人员进入电气各开关室、控制室等以及受电设备和临近带电体作业时,由负责施工的专业公司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提出书面工作申请,经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后,到电气专业公司办理工作票,执行“二票三制”,由电气专业公司派员在现场向所有施工人员明确交代不可靠近的部位和注意事项,所有施工人员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字,施工人员除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开展工作外并由电气专业公司派员在现场监护,施工人员应服从监护人员的管理,并不得扩大工作范围。电气专业人员进入电气各开关室、控制室等受电设备和临近带电体作业时,同样必须办理工作票,并派员监护。

七. 移交业主代保管、正式移交或进入老厂区域进行受电设备和靠近带电体工作时,经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后,到电厂运行值班室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签发按业主有关规定执行,并执行工作票双签制,由电厂和负责施工的专业公司分别派工作负责人在现场监护。作业班成员应服从电厂的管理。涉及到动火作业的必须遵守电厂有关动火管理规定。

八.与老厂或与投产机组有接口的公用系统或管道等,应由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组织专业公司和专业人员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告标志,并采取加锁、隔离及保护措施,防止施工人员误动、误用、误接、误损坏。在与这些系统或管道沟通连接时,应由所属专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到电厂办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九. 机组进入整套启动时,运行区域和施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隔离设施,防止人员进入对方的区域,影响运行和施工安全,其隔离位置、方法以及进入对方区域的管理办法,由分公司分管试运的领导与业主商定。

十. 进入汽机、电气设备安装和设备调试、试运转、油循环等阶段的场所必须禁烟,所涉及到的场所有多层的,应在各层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配备消防器材,并由安全保卫部门作为重点防火部位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一. 锅炉水压试验、冲管和设备受电、调试、试运转等阶段,在其危险区域内除参与调试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在内作业,区域内未完工作,在危险因素消除后方可进行,特殊情况必须由所属专业公司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二. 锅炉点火、机组试运转阶段的消防器材,油、氢管路和设备等可能发生火灾部位的巡视和监护应由分公司负责启动的领导与业主商定,根据分工,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业公司的管理责任。

十三. 对机组设备中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如果在安装过程中使用,必须先经分公司组织自检合格后经政府特种设备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取得安全准用证后方可使用。起重机械的使用,应由所属专业公司指定具有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行定人定机操作,并指派检查维护保养人员,不得任意指派操作人员或随意交他人操作使用。电动起重机械的电源箱必须上锁。其他专业公司使用时应与负责管理的专业公司(或由分公司协调)联系,由负责管理的专业公司派员操作,不准擅自动用。

十四. 与调试、试运转相关的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应由负责使用的专业公司、部门的调试、试运转负责人负责安排,提前配置到位并进行确认,满足作业要求。

十五. 专业公司、部门负责人及班组长在调试、试运转中在安排消缺、操作等作业活动时,应安排二名及以上人员进行,并交代安全互保事

6项。在与电厂或调试单位配合进行调试作业时,为防止口令不清,造成误操作,特别是在使用对讲机时,口令应按书面操作程序实行复诵,口令无误后,方可操作。

十六. 临近电厂升压站的施工作业场所,无论是地面还是高处都应及时清理材料设备的轻质包装物,如塑料薄膜,铝箔包装物等。对轻质材料如彩钢板,塑料制品等应加重物捆绑,防止被风吹落到升压站架空线和设备上,引起设备和电网事故。

十七. 十七. “工完料尽场地清”,调试前各分公司应检查试运相关场所,确认无可能影响调试的基建、生产遗弃物,做到设备清洁,走道畅通。十八. 调试的各级第一责任人,如因故离开调试现场,不能履行指挥的第一责任,则必须明确制授权他人全权代理。

第3篇 建设集团关于加强现场管理的强制规定

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加强现场管理的强制规定

各部门、办事处、项目部:

为坚决执行公司“五年规划”,以及“一个中心、四个基本点”的方针,严格要求现场施工队伍的管理标准,要像部队铁的纪律一样,因此现对公司直属项目有关管理的通知如下:

一、长三角直属施工项目规定,由分管副总带队,以每星期至少一次到现场(外地项目半月一次)“检查、指导、服务”;努力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现场部经理随叫随到,对现场实施不间断管理,做到“沟通与协调、授权与控制、激励与挫伤”。

二、直属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管理人员,不得随带配偶驻现场,原则上允许一月一次请假探亲,项目经理向分管副总请假,管理人员经项目部经理同意,现场部经理审批为准,其中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否则罚款100――1000元不等。

三、各清包班组长必须常驻现场,参加例会,否则,可取消承包资格,并且清包班组应自愿罚款清包工程款的20%,造成公司工期延误等损失,由不在现场之清包班组组长承担一切经济损失,而且自愿放弃诉讼公司的权力。

四、直属新开工项目,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及管理人员一律由现场部面试招聘,三选一等,行政人事部、合约法务部配合;分管副总审核,总裁审批。各清包班组长,由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推荐,现场部面试招聘,三选一等。行政人事部、合约法务部配合,分管副总审批。

五、发放生活费、工资。必须按身份证实际参加劳动者为准,一人一卡,每月一次由班组审报,项目部人员核实,项目部经理检查,现场部、财务部审核、分管副总审批,统一打入个人卡。

六、本通知作为项目部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清包承包合同的条件,并规定从十月一日起执行!

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__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4篇 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近年来,随着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矿山压力不断增大,加之顶分层工作面的增多,顶板管理难度在不断增加,采煤、掘进及巷修工作面顶板管理及巷道日常维护已成为生产管理中的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各级领导必须把顶板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检查、总结顶板管理工作。公司、矿都要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公司每半年矿每季度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业会议,及时总结顶板管理工作经验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完善防范措施,不断提高顶板管理水平。

每年在安全技措工程中,必须安排顶板管理项目和资金计划,从投入方面逐步提高顶板管理水平。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各矿井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总经理要定期听取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项目、安全等部门的顶板管理工作汇报。矿长要定期听取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开拓、安全等部门的顶板管理工作汇报。督促检查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主要技术措施和资金、顶板事故控制指标落实的情况,及时做出顶板管理工作的决策和指令。

凡忽视顶板管理工作,安全技措资金和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超过年度顶板事故控制指标的单位,要追究矿、区队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1-3万元处罚。

第三条:分管顶板管理工作的公司副总经理、矿井副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健全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落实和领导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分管副矿长尤其要抓好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掘进工作面贯通、开口、过构造带等关键环节的顶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矿总工程师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上的领导责任。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制,采用新的科技成果,组织制定有效的技术组织措施,编制年度顶板管理技术措施及资金计划,报公司总经理、矿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监察局长、各矿井安全副矿长对公司顶板管理工作负监察责任。要按规定配齐人员,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按三大规程及本规定,检查顶板管理工作及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六条:公司生产部、项目部,各矿井生产科、开拓科分别是公司和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所辖矿井或区队施工地点的顶板管理负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解决顶板管理中的技术和管理问题。公司、矿地测部门要加强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工作,摸清构造变化,对采掘工作面每月至少要做一次地质变化预报,防止地质构造变化引起顶板事故。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巷道布置要有利于顶板管理。调度部门要随时掌握顶板情况变化,同生产、开拓技术部门及生产单位一起及时解决有关顶板管理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采、掘、修队长和技术员分别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和技术责任。所有区队质量验收员负质量检查、监督、验收责任。所有跟班队长、班长负责现场指挥工作。要随时掌握顶板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经常教育职工重视顶板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每个采、掘、修工作面必须有符合本工作面实际的作业规程,由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等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向区(队)干部、工人贯彻,作为施工依据,并有学习记录及个人签字备查。如遇情况变化,要及时修改补充,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方可贯彻执行。作业规程编制按《鹤壁煤电股分有限公司生产矿井技术管理规范》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公司技术管理规定》中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写。

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南省煤煤炭工业局下发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落实采、掘、修工作面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及敲帮问顶制度,坚持公司季检查,矿井旬检查、月验收,定期分析顶板管理和支护质量存在的问题,制订改进的具体措施,并将吨煤进尺单价与质量等级挂钩,奖罚分明。

第十条:采煤、掘进和巷修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回采工作面上下端头要加强支护,并及时挂梁和打临时柱,掘进、巷修工作面要坚持超前临时支护,任何人不得在无支护顶板下作业。

第十一条:所有采掘头面原则上严禁破顶施工,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破顶施工时,必须制定防冒顶专项措施。巷道维修需要挑顶作业时,必须制定防冒顶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加强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各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直到采掘区队工人,都要接受顶板管理及矿山压力与支护知识技术培训,公司负责队长、技术员以上干部培训,工人由矿负责培训。培训内容要包括矿压观测、顶板管理知识、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结构性能和有关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

第十三条:根据我公司顶板特点及管理办法,制定科研计划。难度大的顶板管理课题要积极与上级科研部门、大专院校协作,组织技术攻关。

第十四条:积极推广应用顶板管理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使顶板管理向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十五条: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顶板管理方面的内容,要有符合工作面实际的支护设计和顶板安全技术措施。遇断层、老巷等地质构造变化时要制定专门的顶板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加强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的顶板管理。初次放顶:即新工作面从开切眼开始到工作面直接顶冒落高度达到采高的l.5~2倍,此阶段的垮落称初次放顶。若老顶的初次垮落对工作面有威胁时,初次放顶阶段应包括老顶的初次垮落。

初次放顶时必须成立有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安监部门和采煤队领导组成的初放领导小组,并且每班都必须有领导小组成员和行政副职以上领导跟班指挥,检查工作面不安全因素和初放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初采期间,严禁反帮采煤,严禁工作面磨斜回采,严禁托顶煤和超高回采。

放顶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出切眼后,可根据煤的硬度、厚度、直接顶的岩性和厚度等条件,在初采初放措施中明确规定何时开始放煤、每次放多少,什么时候开始正常放煤等内容。

凡初次放顶期间直接顶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的1.5倍时,要采用人工强制放顶措施,人工强制放顶措施需报公司审批后执行,其炮眼布置、数量、深度、角度、间距、装药量等参数在作业规程中要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只有在初放领导小组确认顶板冒落已符合有关规定,工作面可以正常回采时,初放领导小组方可撤出。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跟班队长、班组长进班后,必须首先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只有确认安全后,方可安排各项工作。

每个工作人员要随时注意顶板变化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认真检查作业地点顶板、煤墙、支架等情况,发现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采煤工作面必须配足配齐梁柱,严禁出现缺梁少柱现象,并且在上顺槽要有足够的备用梁柱,否则不准生产。

第十九条:工作面控顶距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严禁提前回柱。

第二十条:工作面支柱要实行全承载编号管理,不准出现空载柱,放顶回撤下的柱子要打在新的切顶线上,以便增加工作面支护强度和切顶能力,减少顶板下沉量。

第二十一条:回采工作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打好贴帮临时柱,初撑力不得低于作业规程规定,崩翻的棚子要及时扶正打好,严禁空顶作业。工作面严禁出现“丁”字棚。

第二十二条:工作面支柱要升紧打牢,不准打在浮煤、浮渣上。排距、柱距、迎山角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支柱的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否则要进行二次补液。底软时,要穿柱鞋。

第二十三条:抓好工作面铺网和注浆洒水工作。分层开采的顶分层工作面要坚持铺顶网,并按作业规程规定联好网。顶、中层工作面必须进行注浆洒水。中底分层工作面出现破网时,必须及时认真将网补好或重新铺设顶网,严防工作面流矸、冲矸,防止网下推垮型冒顶事故。

第二十四条:工作面严禁托煤顶开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托煤顶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才准托煤顶生产。

第二十五条:工作面上下机头要坚持基本棚和五对十根长钢梁配合支护,长钢梁要成对使用,一梁三柱交替迈步前移。

第二十六条:上下顺槽距煤壁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10m范围内打双抬棚,10一20m范围内打单排抬棚,巷道压力较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加固范围,支柱初撑力不得低于50kn。

第二十七条,使用铰接顶梁的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水平楔,保证机道有一排水平楔,放顶时要坚持使用,按组计,每组不得少于3个。

第二十八条:工作面遇断层、过老巷时,要避免平行过,尽量减少破碎顶板一次暴露面积,并坚持超前处理。对于松散顶板和破碎顶板要及时支护,尽量减少空顶时间和面积,顶板要刹严背死,严禁空顶。顶板破碎带要增加支护密度和强度,严防顶板冒落。

第二十九条:人工分段放顶,段距不得小于15m,放顶时,必须两人配合,严格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并且在分段处打好收尾柱,严禁在顶板破碎或断层处分段接茬。当顶板破碎或遇断层破碎带时,破碎带应分在同一段内。

第三十条:处理冒顶事故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统一指挥,并派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情况。处理冒顶事故时,要保持后路畅通和冒顶区附近支架的完整和稳定性,严防在抢险过程中二次冒顶造成事故扩大和人员伤亡。

第三十一条:工作面结束放顶时,必须制定放结束顶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向所有参加施工的干部职工贯彻,并严格按措施执行,且每班必须有矿级领导现场跟班指挥。

第三十二条:加强回采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和管理,定期维护和检修,对漏液、缺爪、缺水平碗、平柱头、初撑力低、超期服役的支柱要及时更换,保证支护质量,严禁将单体柱平放或倒立。

第三章 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所有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

(一)煤巷部分:

第三十三条:各掘进工作面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对顶板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施工过程中遇新开口、贯通、过构造带、改扩棚等都要补充制定专项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架棚巷道开口抬棚要采用双暗抬棚支护,硬打硬上,并在抬棚梁下增打加强柱,保证抬棚稳定可靠。

掘进贯通时,炮掘两头相距20米,综掘巷道相距50米必须停掘一个头,实行单头作业,并且要保持被停掘进头支护完好和通风正常。贯通过程中,矿和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现场指挥。

第三十四条:严格敲帮问顶制度,跟班队长,班长进班后要首先对工作面安全情况作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安排各项工作。施工人员要随时注意顶板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果断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所有煤巷掘进头必须使用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用架棚支护的巷道,所用前探梁梁长不得少于3.0米,选用兀型钢或工字钢,严禁用木梁、管子或槽钢代替。每根梁至少用一对配套的梁卡与基本棚固定,并以木楔、垫板与基本棚找平背牢,紧跟窝头,一个循环进度窜一次梁;除此之外迎头5-10米以内还必须使用金属拉杆防倒器(木棚巷道用把锯或木拉条)每棚6根,上帮、下帮及顶各2根,每个掘进头使用数量不得少于60根,且不少于10根备用。

第三十六条:采用u型棚支护的巷道,每棚之间必须安设不少于3根金属拉杆,以提高支架的整体稳定性。拉杆分别安装在顶部和两帮,拉杆必须与棚距相匹配,钢度强度符合生产实际,连接有力。

第三十七条:每个煤巷掘进头必须按公司要求配备4根内注式单体液压支柱,放置地点距窝头不得大于20米,以备施工中处理冒顶、坠网,改扩棚,放炮后扶棚等应急之用。严禁乱扔乱放或用来打压柱、顶槽等。

第三十八条:严格控制巷道高度,掘进或巷道卧底、铺槽、铺轨清理时,要保证巷道净高控制在设计高度之内,柱窝深度不小于150mm。防止巷道超高或支柱蹬空造成翻棚冒顶事故。

第三十九条:处理冒顶时,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统一指挥,并派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加固冒顶区附近支架,保证后路畅通,防止处理冒顶过程中发生二次冒顶造成事故扩大和人员伤亡。

第四十条:加强巷道支护质量,各矿要根据巷道用途、煤层倾角等合理设计支护型式和支架规格,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要求施工,不得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有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和措施。巷道交错重叠时要合理设计支护形式,上部巷道要架抬棚,禁止架设“楼上楼”支架。

第四十一条:厚煤层顶板巷道必须铺设金属网或塑带网假顶,网要铺平铺展,扣扣相联,为下分层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采用锚网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巷道围岩分类为ⅰ、ⅱ、ⅲ类时,顶板锚杆可以采用端锚或半长锚固,设计锚杆长度不小于1800mm,直径不小于16mm,锚固力不小于64kn;巷道围岩分类为ⅳ、ⅴ类时,顶板锚杆必须采用全长锚固高强度锚杆,设计锚固力≥130kn;两帮采用金属螺纹钢锚杆,长度≥2000mm,直径≥18mm,设计锚固力≥64kn;拧紧螺母的力矩必须≥100n·m。

2、锚网支护巷道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锚杆、锚索和树脂药卷的规格型号、间排距、锚固力、安装角度、金属网的规格、梯子梁或w钢带、联网形式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3、 对压力大、顶板破碎的巷道或交岔点,必须加打锚索加强支护或采用锚网棚联合支护。对巷道顶板为ⅲ类以上时,必须选用梯子梁或w钢带加固。

4、 必须定期按规定进行锚杆拉拔试验,试验结束应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补打锚杆。

5、锚杆支护巷道必须进行安全监测,内容包括顶板离层(离层指示仪安设要紧跟窝头,每隔30~50m必须设一个)、两帮移近量、顶板下沉量及下沉速度。监测数据如超过设计要求,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支护。

6、锚杆支护应紧跟窝头,顶板锚杆应按照由中向边,由外向里逐根逐排的原则施工。对锚杆支护巷道每隔一定时间进行巡回检查,对失效的锚杆应及时补打,托盘松动的要立即紧固。

第四十三条:各施工单位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用产品必须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和煤矿安全标志,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规格要求的支护材料(背帮背顶材料、支架),从而确保巷道支护质量。

(二)岩巷部分:

第四十四条: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设计时要考虑巷道所处层位及岩性,巷道布置要有利于顶板管理,支护要统筹考虑到埋深、地质构造及受力情况等因素的影响,采取最佳支护形式,达到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的要求。

在深部巷道掘进时,根据地质条件和岩性等因素,可考虑采用网壳、锚索、可缩性金属支架、锚网喷等复合支护形式,必要时还应采用全断面支护,以确保支护强度。

第四十五条:各掘进工作面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对顶板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凡巷道开口、贯通、揭煤、过构造带及软弱岩层时都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四十六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岩巷施工应采取-次成巷施工法,爆破后应及时喷砼封闭围岩,并进行永久支护。没条件实行一次成巷的,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及临时支护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都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并按以下要求进行:

1、设计符合围岩特性的爆破图表;

2、按爆破图表轮尺,用黄泥定出眼位;

3、在轮尺定位前将中腰线延至掌头;

4、打眼要求平、直、齐、准;

5、按爆破图表要求装药、联线、放炮。

6、放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相关规定要求。

为鼓励班组实行光面爆破,区队要制定“爆破效果验收制度”,根据眼痕率进行奖罚,当班或当月奖罚兑现。

第四十八条:采用锚网喷、锚索、锚杆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锚网喷、锚索、锚杆等支护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锚索的规格型号、间排距、锚固力、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喷层表面质量、金属网的规格、联网形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2、打锚杆、锚索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3、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锚索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4、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5、锚杆、锚索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补打锚杆、锚索。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6、锚杆、锚索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锚索的托板紧贴巷壁。

7、巷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第四十九条:采用可缩性金属支架、网壳等支架支护的巷道,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拉杆,卡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第五十条:砌碹巷道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光面爆破要求爆出荒断面。

(2)砌体厚度、灰缝、砌筑砂浆配比、壁后充填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顶板不好时,应先挑掉危石,并加前探支护。

(4)若顶部出现高顶冒落,碹顶应先充填片石,厚度不少于    500mm,上边绞架至顶,打紧背牢,严禁空帮空顶,处理高顶冒落。要事先准备好充填刹顶材料,处理时有人“观山”,绞架人员应选好退路。

第五十一条:在松软岩层或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在断层破碎带或松软岩层中施工,应采用预留爆破周边围岩法施工,即爆破后,距设计荒断面尚有-定的预留岩层,预留层只能用风镐掘至荒断面,以减少围岩的破坏程度。在爆破后还应及时喷浆封闭围岩,以防顶帮风化和塌落。

第五十二条:大断面峒室施工,交岔点施工,要有专门措施,措施中对顶板管理要有专项规定。

第五十三条:煤仓施工,应采用反井钻机施工,先打出大钻孔后,自上而下成井,尽量不用自下而上人工掘小导峒的方法。

第五十四条: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措施中对顶板管理要有专项规定。巷道贯通过程中,矿和施工单位要派专人负责监督和指挥。

第五十五条:在处理大块危石时,必须先进行临时加固,方可进行处理,处理时人员要站在危石巷道的后方一侧,选好退路,并有专人“观山”。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有不合格的支护材料严禁使用。

第四章  巷修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巷修工作面除认真贯彻落实作业规程和综合措施外,对处理冒顶、修理大断面交岔点等特殊工程还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施工。

第五十八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整修巷道前要检查原支架和顶板完整情况,对离层顶板、危岩、伞檐等妥善处理后再进行作业。

第五十九条: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遵守由外向里的顺序。拆除原支护前要先加固临近支架,用内注式单体柱进行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倾斜巷道中还必须有防止矸石,材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条:扩棚、替梁换柱或加棚挖柱窝前,都必须首先加固其前(后)支架,新架棚子柱腿要打到实底上,柱窝深度保证在150mm以上,严防支柱蹬空。

第六十一条:处理冒顶绞架时,要先加固周围支架,保证修理地点支架的稳定性,保持后路畅通。作业时要三人配合,专人观察顶板防止处理冒顶过程中二次冒顶造成人员伤亡。

第六十二条:每半年由分管副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对全矿在用巷道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轻重缓急制定出维修计划,及时维护修理。

第六十三条:充实加强巷道维修专业队伍,巷修人员配备要按煤炭部“每千米巷道配备三至五人”的要求执行,不得随意调动巷修人员做其他工作。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生效,解释和修改权属__公司。各矿在实施过程中对本细则存在的问题,可及时上报公司,以便修正和改进。

第5篇 加强岗位各类记录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岗位各类记录管理的规定

为规范我部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各类原始记录和统计数据的实时性及准确性,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

1.各岗位员工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当班的各类记录;

2.记录人要保证所记录的各类信息特别是原始数据及由其生成的统计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3.各类记录的书写要认真工整,保持记录本的整洁,不得随意涂改和书写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4.发现问题(如数据失真)要在记录本上详实说明,并及时向科长或主管工程师反映;

5.科长、主管工程师或部门领导随时抽查各岗位相关记录,对于记录不规范的责任人,分别予以如下处罚:

⑴第一次责令书面检查并罚款50~100元;

⑵第二次责令书面检查并罚款100~200元;

⑶第三次予以300元以上经济处罚并报请公司作待岗处理。

第6篇 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是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重点。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等各环节中,建设、监理、安装(租赁)、使用、检测等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上述单位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对塔式起重机进行安全管理,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现提出加强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八项规定。

一、安全技术管理资料的基本要求

每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包括施工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设备,必须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施工现场应有满足设备安全运行的使用说明、维护管理的技术资料和各方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资料作备查。

设备档案资料应包括:

1、制造厂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书;

2、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详见《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 9462-1999”条文7.2.6)

3、塔吊每次启用时间及安装地点(含安装检测报告、安装备案登记牌或准用证);

4、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5、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二、设备租赁单位经营的基本条件

塔吊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保证出租设备的安全性能,方可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得购置、出租:

1、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

2、属国家明令淘汰、规定不准再使用;

3、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

4、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三、建立塔吊单机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我市建设工程上使用的塔吊(包括建筑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出租设备,在用设备及闲置设备),须在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内容有:核查设备技术档案和设备的完好状态、设置注册登记铭牌、永久注册登记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管理手册。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塔吊使用的安全环境

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对塔吊与建筑物、架空输电线路、塔吊之间的安全距离有具体的规定。针对我市高层、超高层建筑密度大等情况,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妥善规划塔吊的安装位置,充分考虑塔吊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的安全环境和塔吊自身的安全。

1、塔吊与邻近建(构)筑物和高压电线应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高度超过50米的塔吊必须确保吊臂360°回转空间;在50米以下高度、非工作状态时吊臂不能随风自由回转的塔吊,必须在塔吊安装方案中制定塔吊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应以塔吊使用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上无载明的应由制造厂出具意见),并由两名具备工程师资格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出论证意见,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方案。

2、塔吊不得在公共场所吊重作业,特殊的作业必须对作业范围作封锁警戒;起吊作业时,起吊物不得经过公共场所和邻近建筑物的上空。

3、推广使用动臂式塔吊和内爬式塔吊。

五、施工现场安装(拆除)塔吊的规定

1、塔吊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承揽相应的安装业务,禁止出卖资质证书和挂靠承揽安装、拆卸设备的行为。

2、塔吊主要受力构件必须使用原厂或原厂受权制造的产品。

3、塔吊安装前应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经接受告知后方能在施工现场安装设备。

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提交的资料包括:

(1)安装方案(含基础设计方案);

(2)制造厂的生产许可证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

(3)安装单位资质证明;

(4)安装作业人员操作证;

(5)设备上一次安装使用的备案登记牌或准用证;

(6)设备维修保养证明。

⒊ 塔吊的安装、顶升、拆除,应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由持证人员作业,现场必须有工程技术人员指挥,安全员、监理人员监护。新安装(移装)及发生安全事故后维修保养重新使用的塔吊,应由安装(维修)、使用、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通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合格方能使用、并在15天内办理“备案登记牌”。

六、塔吊的使用与保养

1、塔吊使用和保养,必须遵守《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zbj 80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等技术标准、规程,由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塔吊使用和保养应建立和落实如下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记录:

(1)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2)设备保养、维修制度

(3)交接班制度

(4)操作使用规程

(5)班前(每班运行前,由司机检查)的重点安全项目的检查

(6)运行记录(含班前检查记录、交班记录)

(7)定期检查、保养、维修记录

2、塔吊保养、维修时所更换的零部件或钢丝绳,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必要时应进行质量检验,禁止使用替代品。

七、塔吊的顶升加节和拆除的监督管理

1、塔吊顶升加节、拆除业务的安装作业队伍,必须具备安装资质和符合相应等级,并在市建委办理资质备案手续;塔吊使用单位不得雇用无资质的队伍作业。

2、安装作业单位、监理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安全责任。

3、安装作业前应有经审批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向所在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监督员报告。对塔吊顶升加节作业,监督员应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对塔吊的拆除作业,监督员应到现场了解情况和核查施工单位资质和操作人员上岗资格。

4、每次的顶升加节作业,必须有针对性地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作业单位必须指定一名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为现场指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旁站监督,塔吊加节后须严格按安全技术规程进行调试和验收。

5、塔吊每次的顶升加节及拆除,应有完整的施工记录和安装(拆除)作业单位操作人员的签名等见证资料。

八、对塔吊安全检测机构的要求

1、塔吊安全检测机构应具备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资格,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塔吊的检测应当执行监督检验规程,检测行为应“客观、公正、及时”,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2、起重机械安全检测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成部分,检测机构除承担对设备的检测责任外,应配合建设安监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发现被检单位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应及时责令纠正,并向安监机构报告。

3、检验检测中发现起重机械的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要求被检单位整改纠正,并立即报告监管工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文除第三条待另行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确定实施日期外,其余各条自发文之日实施。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第7篇 学院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预防传染病食物中毒事故规定

学院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控制传染病流传蔓延,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结合目前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故规定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进一步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切实从贯彻落实“____”重要思想,维护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大局稳定的高度重视和做好传染病防治与饮食卫生安全工作。后勤服务中心、各食堂、综合服务楼、宿舍楼各级领导要真抓实干,在原原本本地将上述法规、文件传达到全体职工(含临时工)的同时,尤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制订详尽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切实使广大职工都能够学法、懂法、遵法,使各项工作依法办事,有章可循。

二、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和饮食卫生安全制度

1、各食堂必须实行主要主副食品和原料集体采购制度,必须配置必要的防蝇卫生设施,严格执行餐厅卫生清洁制度、卫生消毒制度和食品制作尤其是凉菜制作规范程序,严禁出售剩饭剩菜,严禁在食堂店外经营餐饮,开办夜市。

2、各综合服务楼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规范经营,不允许开办或变相开办饭店、酒吧、网吧、台球室、舞厅。不允许违章建筑和占道经营、室外经营、开办夜市。不允许开办诊所和非法经营药品。

3、各学生宿舍楼要健全防蝇防蚊措施,定期进行厕所、洗浴间及房间消毒、通风,及时搞好楼道及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消灭蚊蝇孳生场所。严禁在宿舍内做饭和经营食品、百货、饮料等商品,堵塞所有传染病传播的渠道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漏洞。

4、对不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和饮食卫生安全制度,违规操作,具有疾病传染和饮食安全隐患,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校容校貌;有学生举报,被市政府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批评或曝光的单位,学校有关部门(后勤服务中心、校医院、后勤管理处)有权令其停业整顿,并按照学校饮食卫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学校饮食卫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各食堂、综合服务楼、学生宿舍楼经理是饮食卫生直接责任人;后勤服务中心饮食科长、校医院防疫科长和后勤管理处校容管理科长是饮食卫生直接管理责任人;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后勤管理处处长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分管院长是主管领导责任人;院长是主要领导责任人。

2、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故要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各级的行政责任:

1]发生一般性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故,人数在9人以下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2]发生一般性传染病流行或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人数在1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情况书面报告学校直接领导责任人,而学校直接领导责任人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直接领导责任人承担责任。

3]发生较大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4]发生重大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8篇 加强学习培训会议纪律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的整体素质,提高员工学习培训的质量,严格学习会议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一、所有参加某地行组织学习培训或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迟到、早退,违者一次扣发岗位工资10元。

二、因公务不能参加者,须有分管行长签字的请假条,提前向某地行办公室备案,非公务请假一次扣除岗位工资20元。网点员工请假,须有网点主任批准的请假条,并经行级领导签字确认后,递交办公室备案,非公务请假一次扣除岗位工资20元。

三、未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发岗位工资50元。

四、某地行组织学习培训或会议期间,应保持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会场内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纸屑,一经发现扣除岗位工资10元;损坏公共设施者,按原价进行赔偿。

五、参加某地行组织学习培训或会议人员要关闭通讯工具,保持会场内安静。如有交头接耳、大声喧哗、扰乱会场纪律者,会后要进行全行公示,并扣发岗位工资20元。

六、某地行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学习培训或会议期间的考勤和组织工作,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员工进行登记。

七、参加某地行会议人员要做好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某地行规定在网点召开的会议要明确专人负责会议纪录,某地行办公室要对各单位及个人的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比。

八、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公司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公司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公司各部门劳动纪律管理的建设,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必然途径。近段时间,公司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劳动组织纪律涣散,为有效地促进工作作风的转变,正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近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进一步推动管理水平的提升,特制定补充规定如下:

1、全体公司人员上下班必须到公司打卡,若有特殊公事的员工,单日不能到公司打卡的,必须前一天申请,经本部门直接主管同意后,作好看板记录和告知总经办人事管理人员,作好考勤记录。若未请假未打卡的员工,一经查出,按事假处理。

2、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外出(含大组长),必须以发短信的形式提前告知董事长和范总,由范总通知总经办人事管理人员,作好考勤记录。若未提前请假或未请假外出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3、公司一般管理人员外出办事,经本部门主管同意后,由部门主管作好看板记录和告知总经办人事管理人员,作好考勤记录。

4、各级管理人员外出,工作内容地点和时间,由直接主管评估,超出评估的地点和时间范围,由直接主管处理,将处理的结果报总经办人事管理人员,作好考勤记录。若主管未处理,一经发现,由公司考核当事主管和当事人,每人每次各100元。

5、此补充管理规定若与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相抵触的,以此规定为准。

6、此补充管理规定从2009年8月1号开始执行

ee电池有限公司

20__年7月31日

第10篇 加强胶带运输机管理的几项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胶带运输机管理,维护使用好胶带运输机,降低非伤亡事故影响,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根据《天祝煤业公司可伸缩胶带运输机安装及维护使用管理制度》及《天祝煤业公司主要机电设备维护保养规范》,结合胶带运输机使用中存在的设备带病运行、违章野蛮操作、检修维护不到位,造成皮带磨损等问题,对胶带运输机管理做出如下几项规定。

1、出现皮带跑偏,皮带与架体磨擦时,必须立即停止皮带运输,进行调整,否则给胶带机司机罚款200元,维护钳工罚款100元,班长及跟班队长各罚款100元,若不及时调整而强行开机造成皮带边缘磨损的,以上责任人加倍处罚,同时队长、书记、技术员、机电副队长各罚款100元。出现皮带撕裂、掉块、覆盖胶层胶落、接头损坏等较大的非伤亡事故时,经组织调查后,根据责任进行严肃处理,并按原值的50%进行赔偿。

2、减速箱缺油或带病运转的,给胶带机司机罚款100元。

3、液力偶合器易熔塞、防爆塞不合格或用其它物品代替的,给胶带机司机及钳工各罚款100元。

4、机头架体及传动部件表面有油垢、积尘,文明生产差的,给胶带机司机罚款100元。

5、胶带机已配置的安全防护装置被人为拆除后未及时进行安装而运行胶带机的,给胶带机司机罚款100元。

6、机头及储带仓内堆积浮煤,皮带与浮煤磨擦的,给胶带机司机罚款200元。

7、发现托辊损坏未更换或缺少的,给胶带机司机罚款200元,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100元。

8、无证人员操作胶带机的,操作人员及当班班长均按违章处理。

9、胶带机司机及维修工未填写记录或记录填写不规范的,责任人及跟班队长各罚款50元。

10、胶带机下面堆积浮煤厚度超过100mm的,文明生产责任人及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100元。

11、胶带机下面堆积浮煤,皮带与浮煤磨擦的,给责任人罚款200元,班长及跟班队长各罚款100元。

12、若胶带机管理不善,查出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后,未按规定进行及时整改的,给队长、书记、机电副队长各罚款100元。

第11篇 大学基建处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大学基建处关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凡属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原因,需增加或减少投资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一条 招投标之前,严格审查设计图纸,除大中型设备以外,一律按图纸设计招投标,尽量减少甩项。

第二条 工程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要求,由甲、乙、标底单位三方共同确定合同价格,一次包死,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三条 遇基础不得不变更投资的部位,需严格按原定结算办法执行,并及时填报投资报告单。

第四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包括图纸会审的内容)需要变更增加投资时,凡是超过 3000 元以上的,必须事前填报投资增加报告单,批准后方可实施, 3000 元以下必须报施工技术科科长和分管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工程增加投资报告单是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决算时的重要依据,无报告单者( 3000 元以下无施工科科长和分管处长签字),一律不予认可。

第六条 甲方指定厂家的材料价格,要严格按程序确认会签后提交施工单位做为结算的重要依据,同时送交财务、档案各一份备查。

第七条 造价管理科审核工程进度时,按预算合同价、变更增加投资价予以审定。

第八条 工程统计要及时将增加投资列入计划,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第12篇 师范专科加强学校校园管理规定

师专关于加强学校校园管理的规定

为实现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行使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安全可靠、整洁文明、清新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禁任何部门、托管,经营单位及个人在校园内乱搭乱建,乱堆放杂物,各种车辆和物品应将停放在规定地点。

二、严禁未经批准的任何部门、托管,经营单位及个人在校园摆摊设点,在室内搞经营(买卖、打字、复印等)。

三、严禁任何经营、服务单位搞店外店,扩大经营和服务项目。

四、严禁任何部门、托管、经营单位以任何理由改变各种建筑的结构,不许损坏设施,破坏环境。

五、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建设项目和服务内容,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提出详实的书面申请和具体实施意见,报送学校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办公室审核、批准并签署有关协议后方可实施。

六、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如下处理:

1.对乱搭乱建、乱摆摊设点,擅自设立经营(买卖、打字、复印等)的,限期拆除后取缔,视情节可处以通报批评、罚款直至追究单位领导或个人的责任。

2.对确定的经营、服务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罚、停业整顿,直至终止合同。

3.对破坏建筑结构或设施、环境的,限期恢复原建筑物结构,修复好原设施、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理意见和措施,学校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积极配合和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委。

八、本规定由学校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13篇 加强调试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确保机组在调试、试运行期间的安全生产和投产机组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 一. 分公司经理应组织建立调试和试运转期间的组织体系,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组织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联系方式,在作业场所或值班室进行公布,并把信息通报给分公司所属部门、专业公司及相关单位,以保障调试和试运转期间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 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转工作开展前,由分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专业的相关管理、作业人员进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及(热力和机械部分)、省电力公司《江苏省火电建设工程建筑安装交叉作业安装进入时建筑应具备的条件的规定》相关内容以及业主、监理等单位的有关要求的学习培训,对核电、燃机工程在调试和试运转期间的特殊安全要求,应参考同类型机组的经验应自行或通过业主等收集相关标准、法规进行学习。学习可采用集中的形式,给予必要的辅导,并进行考核,保证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掌握有关要求。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在学习培训后还应进行专业相关知识的考试,考试合格后,由所在部门领导或专业公司技术负责人提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经分公司工程、安监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承担相应的工作。经批准后的人员名单应送工程、安监部门备案,业主、监理需要时应送业主、监理备案,人员变动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 根据合同规定,非电力基建资质的分包单位需要派员参加调试或试运转的,必须由熟悉设备情况、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由所属专业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调试、试运转安全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所属专业公司负责人,确定工作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在所属专业公司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方可参加调试和试运转工作,但分包单位人员不得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

四. 机组调试、试运行或电气设备受电应充分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中所要求具备的条件。分公司分管生产的经理应为电气开关室、控制室的安装、调试和及早交业主代保管创造条件。在进行上述作业前,应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工程、质检、安全保卫部门及相应专业公司对作业项目所涉及到的区域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由工程管理部门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经整改后复查并符合条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作业活动。

五. 电气各开关室、控制室等电气、热控设备安装时,门窗应安装完毕,正式门窗不具备安装条件或未到货的应安装可靠的临时门窗,并加锁,由设备所属专业公司指派专人保管钥匙,并进行管理。室内电气设备及系统在设备调试阶段带电或临时受电,必须符合受电时所应具备的条件。主厂房内就地的电气盘、柜在受电时应设置围栏,防止误触误动。通往电气、热控设备间的孔洞、沟道应加设盖板或封堵,室内不得堆放易燃物品。受电场所均应张挂安全标志。

六. 非电气专业的人员进入电气各开关室、控制室等以及受电设备和临近带电体作业时,由负责施工的专业公司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提出书面工作申请,经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后,到电气专业公司办理工作票,执行“二票三制”,由电气专业公司派员在现场向所有施工人员明确交代不可靠近的部位和注意事项,所有施工人员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字,施工人员除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开展工作外并由电气专业公司派员在现场监护,施工人员应服从监护人员的管理,并不得扩大工作范围。电气专业人员进入电气各开关室、控制室等受电设备和临近带电体作业时,同样必须办理工作票,并派员监护。

七. 移交业主代保管、正式移交或进入老厂区域进行受电设备和靠近带电体工作时,经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后,到电厂运行值班室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签发按业主有关规定执行,并执行工作票双签制,由电厂和负责施工的专业公司分别派工作负责人在现场监护。作业班成员应服从电厂的管理。涉及到动火作业的必须遵守电厂有关动火管理规定。

八. 与老厂或与投产机组有接口的公用系统或管道等,应由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组织专业公司和专业人员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告标志,并采取加锁、隔离及保护措施,防止施工人员误动、误用、误接、误损坏。在与这些系统或管道沟通连接时,应由所属专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到电厂办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九. 机组进入整套启动时,运行区域和施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隔离设施,防止人员进入对方的区域,影响运行和施工安全,其隔离位置、方法以及进入对方区域的管理办法,由分公司分管试运的领导与业主商定。

十. 进入汽机、电气设备安装和设备调试、试运转、油循环等阶段的场所必须禁烟,所涉及到的场所有多层的,应在各层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配备消防器材,并由安全保卫部门作为重点防火部位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一. 锅炉水压试验、冲管和设备受电、调试、试运转等阶段,在其危险区域内除参与调试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在内作业,区域内未完工作,在危险因素消除后方可进行,特殊情况必须由所属专业公司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二. 锅炉点火、机组试运转阶段的消防器材,油、氢管路和设备等可能发生火灾部位的巡视和监护应由分公司负责启动的领导与业主商定,根据分工,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业公司的管理责任。

十三. 对机组设备中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如果在安装过程中使用,必须先经分公司组织自检合格后经政府特种设备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取得安全准用证后方可使用。起重机械的使用,应由所属专业公司指定具有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行定人定机操作,并指派检查维护保养人员,不得任意指派操作人员或随意交他人操作使用。电动起重机械的电源箱必须上锁。其他专业公司使用时应与负责管理的专业公司(或由分公司协调)联系,由负责管理的专业公司派员操作,不准擅自动用。

十四. 与调试、试运转相关的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应由负责使用的专业公司、部门的调试、试运转负责人负责安排,提前配置到位并进行确认,满足作业要求。

十五. 专业公司、部门负责人及班组长在调试、试运转中在安排消缺、操作等作业活动时,应安排二名及以上人员进行,并交代安全互保事

6 项。在与电厂或调试单位配合进行调试作业时,为防止口令不清,造成误操作,特别是在使用对讲机时,口令应按书面操作程序实行复诵,口令无误后,方可操作。

十六. 临近电厂升压站的施工作业场所,无论是地面还是高处都应及时清理材料设备的轻质包装物,如塑料薄膜,铝箔包装物等。对轻质材料如彩钢板,塑料制品等应加重物捆绑,防止被风吹落到升压站架空线和设备上,引起设备和电网事故。

十七. 十七. “工完料尽场地清”,调试前各分公司应检查试运相关场所,确认无可能影响调试的基建、生产遗弃物,做到设备清洁,走道畅通。 十八. 调试的各级第一责任人,如因故离开调试现场,不能履行指挥的第一责任,则必须明确制授权他人全权代理。

第14篇 第1人民医院进一步加强医疗欠费管理规定

第一人民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欠费管理的规定

各科室(组):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的经济管理,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控制病人医疗欠费,降低可控成本,减少经济损失,提高医院经营效益,特制定医疗欠费管理规定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病人欠费预防措施

1、常规情况下住院病人按入出院规定办理住院手续,由首诊医生开具入院证【要认真填写好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详细地址、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住院收费处交预交金,各临床科室根据对病人病情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并视病人在治疗过程中的帐户资金情况,由所在科室负责及时催交预交金,以保证诊疗活动的持续性和医院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2、符合先诊疗后费病人的要按医院先诊疗后付费有关规定执行。

3、当住院帐户余额不足500元【儿科病人300元】时,由主班护士打出催缴单交经管医生和责任护士,由经管医生和责任护士共同负责催缴。经管医生和责任护士未负责催缴,发生的医疗欠费,由经管医生和责任护士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确属危急重或特殊情况,须经审批或医生个人担保,以免耽误患者治疗抢救。

4、住院收费处应及时收取住院病人预交金,不得拒收。

5、经管医生应告知择期手术病人,术前必须交足手术的预计费用方可进行手术,并及时催缴预计费用,必须在预计费用到位之后才能送病人进手术室;手术麻醉科接到手术通知单后,必须查询手术病人是否交足预计费用,如不足则书面及电话通知科室负责人、经管医生和责任护士,由科室负责人、经管医生和责任护士催缴费用,确保术前费用到位。如因费用不到位而影响手术的及时性,由病区经管医生和责任护士负责解释;急诊手术或确属特殊情况,须经审批或医生个人担保。如因不交足手术预计费用而发生的医疗欠费,由经管医生和手术麻醉科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原则上院领导担保只限分管财务副院长一人。外单位及院内其他人员担保须请示分管财务副院长同意方可执行,并及时履行审批手续。

7、院领导、医生个人、“110”或交警等部门担保需欠费的病人和确属特殊情况病人。凡需治疗、抢救、住院、手术的欠费病人,由经管医生根据病情需要正确、详细、完整填写病人欠费审批(或担保)单(见附件),科室负责人签字后,行政上班时间交由收费科、财务科、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非行政上班时间可电话通知值班院长,值班院长同意后收费科可适当开通欠费,行政上班时间再行补办审批手续。“审批(或担保)单”一式五份,一份交住院收费处留存,一份交收费科,一份由所在科室保存,一份交财务科,一份交担保人或担保单位。

8、欠费担保期间,经管科室主任、护士长、经管医生和医护人员要及时与患方沟通、催交所欠费用,解释、告知本次住院最少的费用估计额,并进行必要的告知签字,严防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9、各临床科室护士长每周应对出院欠费病人及时移出护理单位,不得挂床。

10、各临床科室应安排专人指导或帮助出院病人,在本科室出院后及时到入出院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各科室经管医生在告知患者今日出院时应详细说明患者需要到入出院处办理结算手续,患者应凭出院结算发票到科室退回住院押金。

11、加强出诊费用管理。急诊科出诊医生每天必须详细填写救护车出诊费用登记表。出诊医生接到病人到院后,无需住院的病人出诊医生应及时到门诊收取出诊费、车费;需住院的病人应及时通知接诊科室接诊医生收取出诊费、车费。急诊科次日指定专人将出诊费用登记表送交收费科,收费科对照出诊费用登记表进行费用查询,如发现漏收及时通知经管医生或出诊医生补收费用。财务科每月对出诊费、车费查核。仍发现漏收出诊费、车费的由出诊医生【末住院的】或接诊医生【已住院的】承担责任。

二、医疗欠费管理部门职责

1、医疗欠费的管理部门为收费科,收费科督促各科室每日应及时打印催费单,并交经管医生和责任护士催费;负责欠费审批(或担保)单整理核查;负责每日出诊费、车费查询及通知补收;负责主动与交警部门或担保部门联系完成审批(或担保)单填写;协助欠费病人所在科室做好在院欠费病人、出院欠费病人催交;负责出院欠费病人结帐;每月负责出院欠费病人整理、汇总上报财务科、及分管财务副院长。

2、欠费病人所在科室负责本科在院欠费病人的催缴工作。

3、医务科负责医疗纠纷病人的出院结帐的清算工作。

4、财务科负责欠费审批(或担保单)、出院欠费发票的保管及善后工作;负责每月出诊费、车费查核;负责交通事故、“110” 或交警等部门协送病人及院领导、医生个人、担保欠费病人的欠费催讨工作;财务科应及时及每月定期与“110” 或交警部门及欠费担保单位和个人联系催讨欠费。

5、保卫科协助财务科、收费科欠费催讨工作。

三、惩处规定

1、 未经审批或担保的医疗欠费部分且未收回的不仅不纳入科室绩效核算,而且相应的药品、材料成本计入科室核算成本。发生转科情况时按转科时间相应划分欠费后同上处理。

2、凡由本院职工担保而导致的医疗欠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催讨,由担保者全额赔偿。

3、由收费科、财务收费管理疏漏造成欠费者,以欠费额的100%扣罚。

4、各科室和职工必须从医院大局着想、从自身发展着想,正确理解医院对于欠费管理的有关精神,加强与病人的沟通及解释,妥善处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不得以此推诿病人,延误病人的抢救和治疗。凡由此而造成的医疗纠纷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一律严肃处理。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zz市人民医院病人欠费审批(或担保)单

zz市人民医院

第15篇 加强胶带运输机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胶带运输机管理,维护使用好胶带运输机,降低非伤亡事故影响,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根据《天祝煤业公司可伸缩胶带运输机安装及维护使用管理制度》及《天祝煤业公司主要机电设备维护保养规范》,结合胶带运输机使用中存在的设备带病运行、违章野蛮操作、检修维护不到位,造成皮带磨损等问题,对胶带运输机管理做出如下几项规定。

1、出现皮带跑偏,皮带与架体磨擦时,必须立即停止皮带运输,进行调整,否则给胶带机司机罚款200元,维护钳工罚款100元,班长及跟班队长各罚款100元,若不及时调整而强行开机造成皮带边缘磨损的,以上责任人加倍处罚,同时队长、书记、技术员、机电副队长各罚款100元。出现皮带撕裂、掉块、覆盖胶层胶落、接头损坏等较大的非伤亡事故时,经组织调查后,根据责任进行严肃处理,并按原值的50%进行赔偿。

2、减速箱缺油或带病运转的,给胶带机司机罚款100元。

3、液力偶合器易熔塞、防爆塞不合格或用其它物品代替的,给胶带机司机及钳工各罚款100元。

4、机头架体及传动部件表面有油垢、积尘,文明生产差的,给胶带机司机罚款100元。

5、胶带机已配置的安全防护装置被人为拆除后未及时进行安装而运行胶带机的,给胶带机司机罚款100元。

6、机头及储带仓内堆积浮煤,皮带与浮煤磨擦的,给胶带机司机罚款200元。

7、发现托辊损坏未更换或缺少的,给胶带机司机罚款200元,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100元。

8、无证人员操作胶带机的,操作人员及当班班长均按违章处理。

9、胶带机司机及维修工未填写记录或记录填写不规范的,责任人及跟班队长各罚款50元。

10、胶带机下面堆积浮煤厚度超过100mm的,文明生产责任人及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100元。

11、胶带机下面堆积浮煤,皮带与浮煤磨擦的,给责任人罚款200元,班长及跟班队长各罚款100元。

12、若胶带机管理不善,查出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后,未按规定进行及时整改的,给队长、书记、机电副队长各罚款100元。

加强管理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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