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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3-14 17:51:09 查看人数: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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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规定

第1篇 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办法规定

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办法

a.1制定线路缺陷标准

为便于线路运行、检修人员以及群众护线员及时发现线路缺陷,并对缺陷的种类及对线路安全运行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判断,各输电线路运行单位应按线路的基本构成(包括基础及拉线、杆塔、导地线、绝缘子、金具、防雷与接地装置以及线路通道等),分别制订出一般缺陷、严重缺陷、危急缺陷的标准。

所形成的线路缺陷标准,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的评审后将作为本缺陷管理办法的补充文件,并应在缺陷管理过程中认真加以执行。

a.2各类人员的责任及分工

a.2.1巡视人员

线路巡视人员是线路缺陷的主要发现者,其主要责任是:

a)按周期或需要对线路进行巡视和检查,对发现的缺陷及时准确地进行记录;

b)将现场检查到的缺陷及时汇总形成缺陷报告并上报至运行班长;

c)对已经过检修(处理)的缺陷负责检查验收。

a.2.2线路专责人

线路专责人是线路缺陷的主要审查、分析、处理者,其主要责任是:

a)接受线路运行班(运行工区)送来的缺陷处理传递单(简称“缺陷单”)并进行审查与分析;

b)下达缺陷处理意见给检修班(检修工区);若受理到不能自行安排处理的危急、严重缺陷时,应及时向本单位生产主管领导或上级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c)对处理后的缺陷,负责通知运行班(运行工区)进行检查或验收;

d)建立和填写缺陷记录。

a.2.3检修人员

线路检修人员是线路缺陷的主要消除者。主要责任是:

a)在获得线路检修班(检修工区)下达的缺陷处理通知后,按“缺陷单”上线路专责人提出的处理意见对缺陷实施消除工作;

b)对已处理好的缺陷,应及时向检修班(检修工区)负责人报告。

a.3缺陷的分类和分级管理

输电线路的缺陷分为线路本体缺陷、附属设施缺陷和外部隐患三类,并按一般缺陷、严重缺陷、危急缺陷三个级别进行管理,具体缺陷划分的方法和定义可参照《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管理规范》“第十章输电线路缺陷管理”的规定办理。

对不同级别缺陷的处理时限,应符合如下要求:

a)一般缺陷的处理,最迟不应超过一个检修周期;

b)严重缺陷的处理,一般不超过一周(最多一个月);c)危急缺陷的处理,通常不应超过24小时。

a.4不同级别线路缺陷的处理

a.4.1“一般缺陷”一经查到,如能立即消除,可不作为缺陷对待,如:发现个别螺栓松动,当即已经用扳手拧紧。如不能立即消除,应作为缺陷将其记录下来,并填入“缺陷单”和缺陷记录中履行正常缺陷管理程序。

a.4.2“严重缺陷”一经发现,应于当天报告给送电(线路)工区或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生产主管部门,送电(线路)工区应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鉴定,如确属“严重缺陷”应立即安排处理并报上级生产主管部门;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只要认定是“严重缺陷”,应立即安排处理不必再行上报。

a.4.3“危急缺陷”一经发现,应立即报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和上级生产管理部门,经分析、鉴定确认是“危急缺陷”,应确定处理方案或采取临时安全技术措施,送电(线路)工区应立即实施并进行处理。

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的生产主管部门,除安排“危急缺陷”处理的同时,亦应报所属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并接受其指示。

a.5缺陷处理的程序

缺陷处理的程序是一个“(运行)发现-(检修)处理-(运行)验收”的闭环运作过程,并以传递“缺陷单”、完整填写“缺陷记录本(缺陷处理台帐)”的过程实现的。

注:本缺陷管理过程,是以典型的供电公司所属送电工区制定的,其他体制的单位可参照办理。

a.5.1巡视人员在巡线中发现缺陷,应首先记录到巡线手册上(或输入到智能巡检仪中)。若为严重或危急缺陷,应立即上报有关生产管理部门或领导。一条线路巡线完成后,应将形成缺陷报告并交付运行班长,运行班长经审查整理后将缺陷填写到“缺陷单”中。“缺陷单”共一式两份,一份留运行班,一份报送电工区线路专责人。运行班长同时还应将缺陷登录到缺陷记录本上。

a.5.2工区线路专责人根据缺陷的类别及情况,分两种方式对待:

a)较小缺陷(如个别螺栓丢失),签署意见后退回运行班,令其下次巡线时消除;

b)必须列入维护、检修计划的缺陷,签署意见后转给检修班。

a.5.3检修班根据接到的“缺陷单”进行缺陷记录,并按工区线路专责人提出的意见或要求安排缺陷处理,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写在“缺陷单”上,然后返还给线路专责人,同时在缺陷记录本上将该缺陷注销。

a.5.4线路专责人审核后再将“缺陷单”返还运行班,这时运行班可安排相应线路巡视人员(或班组人员)检查验收,若确认“合格”,应在验收人签字处签字并交还班长,班长在缺陷记录本上注销该缺陷。至此,整个缺陷处理的闭环过程全部完成。

如果检查验收为“不合格”,也要写明情况交付班长,班长审查后签上意见交到送电工区线路专责人,并重新按程序办理,直至缺陷消除。

a.5.5对检修人员在线路检修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缺陷,由维修人员在现场将缺陷记录下来,由检修班统一转交给工区线路专责人,再转至运行班,并纳入缺陷处理程序。

a.5.6“缺陷单”保存的期限,可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自定,但最少应保存2~3年,以便出现问题时查明责任和原因。

a.5.7送电工区每月均应对线路缺陷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发现缺陷处理没有按期完成,应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6特殊情况的处理

a.6.1对于线路通道内发生的“外部隐患”,有些不是线路运行单位能够处理的,可向引发外部隐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发放“影响线路安全运行整改通知书”敦促其处理。处理期限不受上述缺陷处理时间的限制,不计入缺陷记录本,不进行处理率考核,但须另列账册专门予以记录。

a.6.2群众护线员及人民群众报告(反映)的缺陷,应由责任巡视人员或工区线路专责人到现场核实,如果属实应立即进行现场记录,并纳入缺陷处理程序。< p>

第2篇 供电公司宣传信息报导网络管理办法规定

供电公司宣传信息报导网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弘扬“超越自我、奋力争先”的企业精神,为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素质助威鼓劲,使我公司通讯报导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网络构成

1、通讯报导网络分级构成,一是公司网络;二是部门(单位)网络。

2、公司网络由公司通讯员和部室宣传员组成,归思政部领导,依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通讯员组成并统一安排部署报导任务。

3、部门(单位)网络归属党支部及各部门领导,及时完成部门的通讯报导及宣传工作。

二、通讯员的权利和义务

1、通讯员必须由政治、思想、业务和文化素质较好、热爱通讯报导工作、并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的职工担任。

2、通讯员的权利有:一有参加通讯报导培训的权利;二有参加部门级生产会议的权利;三有向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四有了解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及发问的权利,各部门负责人要对通讯报导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3、通讯员应尽的义务有:一积极报导发生在本公司、本部门有新闻宣传价值的事件,亦可及时将宣传报导线索提供给公司思政部或本公司、部门其他通讯员;二每月至少投1篇以上的新闻稿件;三按时完成公司思政部布置的其他采访及宣传报导任务;四为公司宣传工作的开展献计献策,促进公司宣传网络的发展;五自觉提高个人写作技艺,加强自身业务水平。

三、对外通讯报道

1、大力开展对外通讯报道,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向社会宣传我公司的工作动态、精神面貌以及社会对供电工作所关注的事宜,力争实现全公司大的动态“报刊、网络有载、电台有声、电视有影”,为我公司创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

2、对外报导我公司稿件,需经公司思政部、党总支审校、签章发稿。重要稿件应经思政部、公司分管领导、党总支三级审校。

四、通讯报导工作考核

1、通讯报导工作纳入月度考核。

2、思政部每半年考核各党支部(部门)通讯报导工作一次。

3、思政部对各党支部(部门)的通讯报导情况及用稿情况每月在政工例会上通报。

4、思政部负责作好年度总结评比工作,发放新闻稿酬,评选好新闻若干篇,评选优秀通讯员、通讯报导工作先进集体及支持通讯报导工作的好领导若干,并给予表彰奖励。

五、奖励制度

1、稿酬奖励办法:

被《__供电报》采用的稿件,内部奖励为稿酬的1倍。

被省级和地市级新闻单位采用的稿件,内部奖励为稿酬的2倍。

被国家部委级单位采用的稿件,内部奖励为稿酬的3倍。

被国家级新闻单位采用的稿件,内部奖励为稿酬的4倍。

《创建工作简报》所采用的稿件,稿酬以每篇简讯____,消息、通讯、评论每千字2____计发,各支部奖励自行制定。

对报导失实的稿件,取消奖励。

2、同一篇稿件,被数家新闻单位采用,其中一篇按相应倍数兑现,其他各篇按稿酬额50兑现。

六、附则

1、本办法由思政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原《__供电公司通讯报导管理办法》(修订)停止执行。

第3篇 营销部管理办法考核规定

营销部管理及考核规定

一、营销部管理规定

1、严格按照《员工手册》履行职责。

2、思想端正,责任心强,视酒店利益为第一位。

3、礼貌待人,诚心待客,维护酒店形象。

4、提高警惕,严格保持酒店机密,杜绝外泄。

5、加强学习,不断创新,富有理想。

6、爱护公物,维护酒店财物安全。

7、尊重领导,服从酒店的内部安排。

8、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内严禁办理私事。

9、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发现问题,协商解决。

10、未经领导同意,严禁私自宴请,否则费用自理。

二、营销部工作考核规定

1、考勤制度:严格按人事部下发的工资待遇中的各种扣款制度(p&p/h&r015)执行

2、仪容仪表(违反一项扣5—10元)

1)按规定着装;工牌端正的挂于胸前。

2)制服合体、清洁、无破损、无油污。

3)男员工不留胡须、鬓角,头发梳理整齐。

4)女员工头发梳理整齐,无头皮屑,不浓妆艳抹。

5)外衣烫平、挺括、衬衫领口清洁、扣子完好。

6)女员工着裙时,穿肉色长袜,长袜无破损。

7)确保无体臭、口臭,不能吃带有异味的食品。

8)指甲修剪整齐、不涂彩色指甲油。

3、工作纪律(违反一项扣20—50元)

1)行走时,昂首挺胸,目不斜视,脚步要轻而稳,速度适中。

2)与客人交谈时态度和蔼,语气要亲切,音量要适中,答话要明确迅速。

3)不能在公共场所肩并肩、手拉手闲逛。

4)对客人询问有问必答,使用礼貌语言;不能轻易说不知道,语气委婉。

5)在工作场所不得大声说话、拍手、呼唤、争吵、跑动、唱歌、谈笑。

6)不准随地吐痰,乱扔乱吐杂物,破坏环境卫生。

7)工作时严禁扎堆、聊天、串岗、及擅离工作岗位。

8)上下班时须严格按指定的员工通道出入酒店。

9)工作态度要端正,与客人、同事或上司对话要礼貌。

10)严格遵守安全守则及部门其他规定。

11)工作中爱护公物、工具和设备等。

12)未经许可不能擅离工作岗位或擅自调班。

第4篇 z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规定

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五条 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二)实施公路巡查;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

(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十)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兼职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坚持日常公路巡视;监督经审核批准利用、占用、挖掘公路事宜的执行;制止对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处理一般违章和侵权行为;及时向

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实施养护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控制,保障交通和作业安全。

第九条 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的主人职责是:纠正对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协助专职、兼职路管理人员搞好路政管理工作。(21世纪公路 )

第十条 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合法;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组织审理路政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掌握公路管理法规并具有一定交通工程学、公路管理行业的基础知识及业务技能。

第十二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坚持上路巡查,实行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随时掌握路产情况,及时查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专职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一律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不统一着装,但须佩戴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袖标,并持有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兼职公路路政员证”和“义务公路路政员聘用证”。

第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到利用、占用、挖掘、穿(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路产档案、装备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路政复议档案、路政诉讼档案等。

公路用地、留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于历史原因尚未确认权属的,应由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清理、勘察、登记造册,明确用地界线,经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确认权属后把有关文件归档保存。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内的永久性建筑设施,应按《条例》生效日期前后分类登记,经户主、证人签字后立档保存,并随时记录变化情况。

第三章 路政案件管辖

第十六条 路政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涉及两个县(市)的,由有关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也可由其指定一个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跨地(市)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也可由其指定其中一个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县(市)、地(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第十七条 报请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路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路管理机构应首先制止违章和侵权行为,并做好登记、拍照、取证、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应

及时明确管辖权。

第十八条 路政管理人员发现或接到举报及当事人主动承认有违反路政法规行为时,经调查属实,路政管理人员即可作出处理决定。如当事人接受处理决定,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被损坏路产的原状后,则该案应予了结。其承办人应将处理情况记录在案,连同有关单据、资料归档保存。

不能及时处理完结的案件,按本规定的路政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章 路政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立案:当路政管理人员发现确有违法行为并已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填写《立案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经路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查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交承办人办理。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承办人接到《立案决定书》后,应立即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和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调查取证必须做到证据确凿,实事求是。

取证范围包括:

书证,包括文件、信件、电报、路产证书等;

物证,包括已被损坏的路基、路面、桥涵、被盗伐的行道树及违法使用的工具等;

视听资料,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传真资料、电话录音等;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指为解决专门技术性问题聘请专业人员就案件事实材料所作出的科学鉴定与分析意见;

现场勘验记录。

调查和收集证据由两名以上路政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证据材料上应写明调查时间、地点和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姓名,由他们分别签字。

如果调查收集的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难以重新取得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

第二十一条 发出《违章通知书》:当查明当事人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向当事人发出《违章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停止侵害,恢复公路原状,并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作出处罚决定,公路管理机构经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路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参与研究案件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字,作为该案文件附件归档保存。

第五章 路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损坏路产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分别情况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构筑设施、种植作物、设置地上地下管线、棚屋摊点、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凡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除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外,并处以40元以内罚款;对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修复路产或缴纳代修费,并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5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畅通,危及公路、公路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应立即责令停止危害行为,赔偿公路损失,另根据情节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

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刹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遗漏抛撒污物等,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和被污染的,责令限期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超过公路设计净空高度和载重标准的超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可禁止其通过;特殊情况必须通过的,应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所需费

用,由货主承担。

对违章进行超限运输造成路产损坏的,按实际损坏部位和大、中、小修工程造价作出修复工程预算,对承运单位或个人追缴公路损坏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各级路政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滥用权利、越权行政或拘私舞弊的,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

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路损失赔偿费用于公路维修;所处罚没款罚没实物变价款一律按规定上缴财政,不得任意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 路政复议

第三十条 路政案件的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并遵循及时、便民和书面复议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路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路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本案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申请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申请延长期限。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并告诉理由:

(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或者复议请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二)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告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第三十五条 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应提出的证据、材料不足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书发还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作出具体路政处罚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即被申请人,以下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答辨书(包括有关材料的证据),逾期不答辨的,不影响复议。

第三十七条 审理复议案件应全面审查具体路政处罚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定性和处罚幅度是否合适,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权利的现象等。

第三十八条 审理复议案件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公路路政复议决定书》,经公路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印章后按规定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第三十九条 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公路路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四十条 期间以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则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是法定节、假日的,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四十一条 送达路政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送达:

(一)路政法律文书一般应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并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不在时,亦可送达同住的成年亲属或邻居签收。

(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并以邮件回执所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

(三)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村、街道或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将文书送至当事人住处或转送当事人单位签收而视为已送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法律文书送达方法。

第八章 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超过《条例》及其细则和本规定的法定期限,当事人不提出申诉、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路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路政处罚的公路管理机构填写《申请强制执行书》,连同本案卷宗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应予协助。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路路政案件审理法律文书和路政管理工作文书必须符合本规定附录规定的格式。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5篇 维护部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一、目的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检修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结合公司现场检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维护部所属各专业班组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分包单位。

三、引用文件

1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2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3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四、岗位职责

1、设备专责人负责日常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配合维保人员进行电梯的消缺和检修工作,负责检修后的试运和验收工作。

2、电梯操作人员负责电梯的使用,报修和试运工作。

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使用监督检查和电梯设备的验收工作,负责对外联系报检工作,负责外委检修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电梯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内容及要求

1、电梯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专业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专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作业和管理。

2、电梯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操作规程,做到耐心仔细解答,并保持电梯内清洁卫生。

3、定期配合做好由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电梯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4、电梯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每月不少于二次的维修保养以延长电梯的使用寿命和确保安全运行。

5、保持电梯机房整洁,关好门窗,防止风雨、沙灰、小动物进入机房。机房内不准堆放无关物品。

6、机房内按规定配备好相应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按有效期定期更换。

7、电梯机房属安全重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8、电梯设备的外维,由维护部统一委托具有维修电梯设备的公司进行检修,具体规定如下:

(1)维修电梯设备的公司(简称乙方)须指派具有检修电梯设备资格的人员,并遵守京丰公司(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接受京丰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2)乙方工作人员在检修工作中必须接受甲方负责人的管理,在检修工作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整改,不整改的甲方负责人可以要求停工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3)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定期(每月2次)对甲方的所有电梯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维护报告,维护报告见附页1。

(4)乙方在检查甲方的电梯设备时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设备专责人或维护部安全专工,并制定检修方案或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甲方的电梯设备在使用中若发生损坏,乙方必须在接到电话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消缺或提供技术支持。

(6)甲方委托乙方维修后的电梯设备必须保证设备使用良好,在半年内不应出现大的损坏。

(7)乙方在维修甲方的电梯设备时应提供合格的优质零部件,在检修后应办理验收手续,双方认可后签字。电梯检修验收单附件2。

(8)甲方的电梯设备的年检,由乙方负责联系特种设备技监局进行年检工作,报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9、电梯钥匙的管理:

(1)我公司在册使用电梯三部,每部电梯钥匙两把,一把在电梯专责人手里,另一把在维护部安全办公室保存。

(2)电梯钥匙未经维护部安全人员同意,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发生安全事故由专责人负全责。

10、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和违章作业及造成事故者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办理。

维护部

2009-6-13

第6篇 酒店薪酬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酒店经营管理思路,完善薪酬福利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的“薪酬”包括工资与福利。其中“工资”是员工每月根据岗位标准、部门内部管理和员工行为准则、部门经营效益所得的劳动报酬的税前总额;“福利”是为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解决员工后顾之忧所提供的除工资以外的相关待遇。

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岗位要求制订工资标准,以工作绩效实行差别管理。

第二章 工资结构

一、基本组成

员工的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组成: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质量奖、效益工资和相关补贴。岗位工资是根据酒店各岗位的标准与责任设置的一项固定工资;技能工资是根据各个员工的能力与贡献大小设置的一项激励性工资,体现员工的技能差别与提升程度;质量奖是根据员工的日常工作表现和行为准则所设置的一项绩效工资,与月度考核、日常奖惩挂钩;效益工资是根据酒店经营业绩和部门业绩所确定的工资,与大厦整体效益、部门业绩挂钩。

二、技能工资

技能工资体现各岗位员工的技术差别与熟练程度,与员工的加薪晋级挂钩,员工技能等级的评定将结合技术等级考核、比武大赛情况而确定,它着重体现员工的技能。具体见员工技能等级考核制度。

三、质量奖

根据员工岗位责任、内部管理状况、工作标准、月度工作业绩、综合表现等设置质量奖,它着重体现员工的工作态度与责任心,与月度绩效考核、日常奖惩挂钩。

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每月开展一次管理评审;主管以下人员每月考核一次,外聘人员、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办法按同等级的内聘人员的标准执行,实习生的考核标准按员工级标准执行。具体见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四、效益工资

根据整体经营效益和部门业绩设置效益工资,效益工资与各部门的经营管理责任书紧密挂钩。根据各部门的业务划分以及对经营指标的贡献大小,效益工资基数分一线和二线分层次、按级别设置(见附件),其分配办法是以总额的形式拨到各部门,由各部门根据员工的贡献大小来确定,具体如下:

1、确定月度效益工资应发总额

将编制内的所有人员的效益工资相加,其和为效益工资应发总额。

2、确定部门效益工资实发总额

根据经营指标考核办法,对应发总额作出相应的增减。部门缺编时,将缺编人员的工资总额拨发给部门;部门超编时,将超编人员的工资总额从应发总额中扣除。

为避免因主观原因造成计划的过度失控,合理协调各部门的效益工资总额,当部门业绩在因无法预料的客观情况和个人主观过度失控造成业绩变化过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效益工资总额,具体由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部门内员工效益工资的分配

由各部门根据岗位责任和部门分工制定效益工资分配制度,经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五、相关补贴

设以下两种补贴:

夜班津贴:凡在晚上值夜班,24:00以后下班、或第二天早6:00以后下班的员工(含季节工和实习生),享受每天2元的夜班津贴。

店龄补贴:以时间为单位,每满一年补贴10元。

第三章 工资确定与调整

根据不同岗位、工种、对个人能力的要求和发挥因素,实行等级工资制,各岗位的工资级别标准见工资等级表。

新员工入职前,根据工资等级表,用人部门与其共同商讨对转正工资

达成初步意向,其中试用发转正工资的80%,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相关领导审批。双方对转正工资所达成的初步意向不作为转正工资的依据,只作为参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用人部门应根据试用情况在给定的级别范围内确定其定级工资,如定级工资与转正工资所达成的初步意向一致,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给定工资范围的,需事先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根据奖优罚劣,贡献为主,效率优先的原则随时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员工工资上浮或下调,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三次,一次不超过两级。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范围的,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员工因职务变动或内部调动引起的工资调整,由用人部门填写《人事变动表》,并会同人力资源部提出工资级别调整建议,报相关领导审批。

第四章 工资结算

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税后的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总额存入个人银行帐户,遇节假日顺延;效益工资和质量奖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员工可在三日内查询,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

根据酒店的行业性质,实行轮休制,员工可在季度内跨月调休,但不能跨季度调休,各部门必须根据经营管理情况作好每月排班表并认真审核,季度内可调休的,一律调休。如经部门经理审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休的,以加班工资的形式支付加班工资。人力资源部每月审核、检查部门加班汇总情况,于季度末累计计算本季度加班费,于下季度第一个月随工资一次性发放,特殊情况除外。

员工迟到早退的扣款办法按《奖惩细则》执行。

员工缺勤按以下方式计算:

假种

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

效益工资

质量奖

年终沉淀效益工资

法定假

年休假

婚假

不发

不发

不发

产假

不发

不发

不发

计划生育假

不发

不发

不发

不发

慰唁假

不发

不发

不发

不发

病假

不发

不发

不发

不发

事假

不发

不发

不发

不发

不发

旷工

旷工1天=事假3天,以此类推。一月连续或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视为员工个人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大厦不支付任何费用。

离职结算:离职工资自批准员工离职之日起开始冻结,待员工办好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后方可发放。离职的员工需在规定日期内办理离店清退的手续,逾期未办理且未事先声明原因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如因未办理离店清退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员工本人承担,从工资中扣除。凡被开除的员工,除接受相关罚款等处分外,只结算其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不发放质量奖、效益工资及其他奖项。

第五章 福利

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方便员工的工作和生活,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设置以下福利:社会保险、全员劳动合同、全员免费午餐、带薪年假及其他假期、员工宿舍、生日贺礼、免费工服、提供保护用品等福利政策,具体见相关的管理制度。

除特殊说明外,本管理办法不适用季节工、试用期员工、兼职、实习和外聘员工。

薪酬体系体现了大厦的经营发展思路,是大厦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酒店发展壮大,薪酬体系也将不断调整,日趋完善。

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如有相关规定中与本管理办法相冲突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工资等级表、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月度管理评审制度、

员工月度绩效考核制度、员工技能等级表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试行

第7篇 校外住宿学生管理办法规定

为了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生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掌握校外住宿学生基本情况,规范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校外住宿地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住宿地点必须符合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房东应与当地公安机关签署“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治安责任书”,并认真履行责任书中的各项职责。

(三)住宿地点必须经过学校和有关部门认可,并适宜学生住宿 。

第二条 校外住宿学生管理措施

(一)填写《长武县中学校外租住学生登记表》:

认真填写租住地址、门牌号、 同住人姓名、房东姓名、职业、房东联系电话、家庭联系电话、住宿点人数等栏目,一式两份,一份班主任保留,一份政教处存档。

(二)填写《长武县中学校外租住学生管理责任书》:

每学年初或变更住所后,由家长与房东及时签订《长武县中学校外租住学生管理责任书》。

(三)实施校外租住学生安全排查制度。

学校政教处及各班主任必须对住宿地点进行安全排查,每学期至少两次;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当即责令房东限期改正,若无改观,有权责令学生搬离。

(四)努力做到学校、房东、家庭三位一体,密切联系。班主任应不定期深入到学生租住点家访,全面检查学生学习、生活、安全等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条 房东职责

(一)房东必须为学生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条件。不能让学生居住在阴暗、潮湿、危漏的房屋。要为住宿学生提供水 、电等基本生活条件。房东应加强对住宿学生的看护,严禁闲杂人员入内。学生在校期间,住所若发生被盗等不安全事件,学校有权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调查处理。

(二)房东要督促学生按时上学、准时回家,并制定科学严格的作息时间表。在学生旷课或不按时上学时,房东要问清情况,及时督促。若发现学生有不正常迹象时,要及时和学校联系。

(三)密切注视住宿学生动向,加强学生管理。对学生参与赌博、打架、看不健康的书刊影视的等行为,房东应及时制止,学生不听劝止时,要及时报告学校。

(四)如实向来访教师反映学生的表现情况,积极配合学校、家庭共同管好学生。

第四条 其他注意事项

(一)在驻县的亲属家中寄住的学生视为校外住宿学生、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二)本办法与各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的学生教育管理做出新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第8篇 锅炉房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学校正常供气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锅炉司炉工必须严格按规定实行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二.锅炉司炉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得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三.严格交接班制度,当班人员不准喝酒上岗。

四.严禁在锅炉设备管道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烘烤衣服。

五.保持锅炉房的整洁,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锅炉安全正常运行。

六.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保持整洁好用,严禁器材周围堆放物品。

七.加强对锅炉运行情况的巡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详细记录,无法处理的故障要报告。

八.做好锅炉的安全保护工作,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锅炉房。

九.发现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发生火灾及时扑救,并立即报告。

锅炉安全运行制度

1、锅炉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安排内外部检验。

2、每六年进行一次超压水压试验,而对于平时定检时,只能安排工作压力下的水压试验。

3、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并做好记录。

4、对于需要定期注油的设备要及时注油,以免发生事故。

5、锅炉受压元件大修理方案要报主管部门和劳动局锅炉安全监察部门审批。

6、停炉保养要求:停炉一个月以内,采用湿法保养;停炉一个月以上需要采用干法保养。

7、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压力表每半年、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

辅机的维护保养:各种辅机均需定出大、中、小修周期时间及检查修理内容。

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1、点火前,应做好本体、辅机、所有附件、阀门、软水、供油、 电和电控部分的检查工作确认正常。

2、给锅炉进水(试排污阀)略低于水位,启动风机、吹扫炉膛,按顺序点火,并做好调整,保证燃烧完全,若点火失败,应停止供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重新点火。

3、正常运行后,应经常调整供油、风机和给水(自动除外)保证水位稳定,适应蒸汽负荷需要,保证供汽。

4、正常运行中,每小时应进行巡逻一次,并做好各项记录,签名确认。

5、每班应进行冲洗水位和排污一次。安全阀排汽试验及各项装置,每周至少检验一次,并如实填写记录,签名认可。

6、暂时停炉,先停止供油,稍后停止送风,保持水位偏高于正常水位。

7、完全停炉时,锅炉应保持缓慢冷却,待炉水温度下降70℃时,才能放水。停炉时间超过一个月应放干燥剂,采用干法保养。

8、遇到以下某一种情况时,应紧急停炉:

(1)水位下降到极限以下,仍不熄火和自动给水。

(2)水位上升到极限以上,仍不停止给水。

(3)水位不断下降,虽然给水,水位仍继续下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损坏,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可靠给水。

(5)水位表、安全阀、压力调节器全部失灵。

(6)锅炉元件损坏或本体发生故障异常,危及人身安全。

(7)炉房失火或附件发生水警等异常情况。

(8)压力上升超过允许工作压力安全阀排汽仍不自动熄灭,压力继续上升。

9、紧急停炉程序

(1)切断电源及供油。

(2)关闭主汽阀。

(3)如遇缺水事故,严禁向炉内进水,严禁任何排污及任何试排污。

第9篇 焊割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1、焊工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__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全省统一印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独立上岗作业。

2、焊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为了确保焊割作业的安全,必须建立严格的动火制度。

第10篇 塔吊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1.一台塔机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每班一个司机一个指挥一个司索,在多层面作业时必须配备两个指挥和司索;

2.塔机司机、指挥、司索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3.司机在作业前必须检查标准节是否有开裂现象,标准节螺丝是否松动,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各滑轮的磨损情况,各联接销轴的连接情况,以及各润滑点的油液润滑情况,“四限位”“两保险”装置是否灵敏。发现以上问题及时向塔机租赁单位汇报,并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除标准节开裂外,以上各种事项司机必须及时处理;

4.司机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可以拒绝执行;

5.在塔机起升、下落重物时,指挥必须执行“起重臂和重物下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6.司机、指挥、司索必须按照《塔机操作规程》和《十不吊》作业;

7.在塔机起吊过程中严禁将钢丝绳与钓钩吊斗连在一起时进行人工装卸,司索必须将钢丝绳取下后,吊钩升到臂根部,转开吊斗位置后方可进行人工装卸;

8.司索必须服从指挥的指挥,对于指挥的违章指挥司索可以不执行。但司索在吊挂重物时必须知道重物的重量和该塔机起重臂各位置的吊重量以及绳索怎样挂牢靠,在起吊后不松动、下滑。取钩时必须等所吊物体停稳.放平后方可进行;

9.每台塔机指挥不只是指挥本台塔机的起吊等还必须观察其周边物体的情况,以便该塔机正常安全使用;

10.塔机租赁单位每月必须进行两次严格的设备巡检,并填写好巡检记录,交项目一份自己保留一份;

11.司机、指挥、司索、塔机租赁方负责人必须参加项目部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12.司机、指挥、司索人员必须有专人管理,设立机械操作班;

13.塔吊司机、指挥、司索三者之间必须使用规定的语言进行上下联系;

14.司索必须每天检查吊斗挂钩焊接的牢固情况,捆绑吊装必须由专业的司索员操作;

15.司机上班要有详细的塔吊运行记录,下班有双方签字的交接班记录;

16.司机在物体起吊至下落过程中必须响铃或按喇叭,以提醒下方施工人员避开重物,塔吊运行时,先响铃鸣号,吊物禁止从人的头上越过,起吊时,吊索应保持垂直,起降平稳,操作尽量避免急刹车或冲击;

17.塔吊司机、指挥、司索必须尽量做到协调一致,配合无误;

18.塔吊停用时,必须对塔吊的停放位置和小车、吊钩、等一一加以检查,并拉断电源,确认无误后方能离岗;

19.当遇有恶劣的雨雪、大雾天气及风力超过六级都必须停止使用塔吊;

20.两台塔吊同时使用时,必须高低错开使用,高塔吊运行时,低塔吊大臂必须转动到高塔吊旋转半径范围之外,低塔吊运行时,高塔吊吊钩收至大臂根部,避免发生两机大臂相撞事故;

塔吊吊物必须先垂直上吊物体再旋转,后走小车,这样当两台塔吊的高差超过20m时,高塔吊的吊物超过低塔吊机身才开始旋转,其使用将基本不受限制。

21.两台塔吊同时使用时,必须确保一机一台班三人,且操作工不得疲劳作业,坚决不允许一人同时指挥两台塔吊;

22.塔吊作业无指挥人员,或只有一个指挥,或无证指挥时,司机必须拒绝操作。

23.以上条款接受人签字后必须无条件执行,如发现违反其中任何一条款,一次罚款100元。

24.关于塔吊使用过程中违章行为的检查,塔机租赁单位派专人协助项目部安全员进行巡查,发现违章行为立即报告安全员,由安全员依据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第11篇 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规定

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__大发〔20__〕53号

校属各单位:

根据学校总体工作布局,zz校区教工公寓的住宿将十分紧张。为有效利用房源,妥善安排部分教学院部zz无房教职工的住房问题,经学校研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决定将zz校区一号公寓全部和二号公寓的部分房间作为教工公寓使用。

二、教工公寓仅安排地球资源与信息学院、石油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和储运与建筑工程学院的教工与其他教学院部的教学(含实验)人员且在zz地区无房者临时住宿。

三、已享受人才引进住房补贴的相关人员,自报到之日起入校超过半年者,学校不再安排住宿。

四、符合入住资格,且因教工公寓房源不足而不能入住的人员,学校将酌情予以适当补贴。

五、凡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已入住教工,均需在2009年7月15日前,退出已入住公寓;符合入住资格的人员须重新申报与审批。

届时未按规定退出者,其超出时段,按每间每天100元计收占房费,从当事人工资中扣收。

六、各教学院部要严格审查入住人员的入住资格,对隐瞒事实而入住公寓的当事人,自入住之日起,按每天每间200元收取违规住宿费,从当事人工资中扣收。

七、zz校区教工公寓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中石大东发〔2008〕42号《zz大学(华东)zz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本补充规定,自20__年7月10日起试行。

zz大学(华东)校区

二○__年_月_日

第12篇 优课数字教室管理办法规定

一、班主任

1、班主任是本班优课数字教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班优课教室的管理。

2、优课数字教室,在每天上午、下午上课(含补课)时间使用,晚自习严禁播放音频、视频文件。

3、优课数字教室使用中发现问题及时与优课教室管理员联系。

二、学科教师

1、使用前认真阅读《优课数字教室使用指南》的规定。

2、严格按程序使用优课数字教室,控制好音量,不影响相邻班级上课,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优课系统有问题及时向管理员报告。

3、教师不得自行安装或者卸载系统软件,需要安装软件,应向管理员提出。

4、教师的教学课件应当安装在自己的文件夹下。每次使用后,应当清理自己放在桌面上的文件。

5、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线路连接。

6、制止学生在未经教师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优课数字教室系统。

三、学生管理员

1、协助班主任对本班优课数字教室系统进行管理。

2、协助学科教师使用优课数字教室系统,按规定程序开关优课系统,每天上、下午放学时检查优课系统是否正常关锁。

3、做好优课系统硬件平台卫生。

4、向班主任报告优课数字教学系统设备状况。

四、学生

1、爱护优课数字教室设备。

2、不得擅自开启优课数字教室系统和设备,如因私自开启造成设备损坏,将由学生赔偿同时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

3、课间和课后,不得使用优课数字教室平台。

第13篇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湖北省鄂青联发[__]2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由学院登记注册,以实现成员的共同志愿为目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及文学(诗)社等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宗旨,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艺术、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和凝聚同学。

第五条 学生社团由所在党委领导负责。团委在党委授权之下,和学工处一道,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须经团委审查同意,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会员达到并超过200人(含200人)的学生社团须报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和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我院全日制在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专)科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均需按照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艺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向团委申请登记。一个社团只能申请进行一类登记。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

(2)有不少于5名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3)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4)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学生社团名称中应冠有所属学校的名称;

(5)有具体活动项目;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7)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8)有指导教师。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学生社团的章程;

(3)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

(4)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

(5)业务指导教师名单及基本情况;

(6)业务指导单位的资格审查文件;

(7)成员范围及数额;

(8)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活动场所;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业程序及权限;

(6)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团委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传成立。公布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以会费、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4)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2)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3)对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院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活动进行审查批准;

(4)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社团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团委将协同学工处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学校团委申请注册,每学期开学两个星期内持相关资料向院团委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团委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团委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团委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团委审查通过。团委有权对违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罢免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团委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会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团委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3)经补考仍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以自筹为主的原则。各社团可通过收缴会费、勤工俭学、社会筹资等渠道自筹经费。社团举办活动可向团委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学生社团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经费。

第二十七条 各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学生社团联合会可视本校情况制定相应的社团会费标准。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监督。团委将不定期对各社团的会费使用和财产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提请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团委报告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学生所参加的社团数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 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生和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三条 社团会员有按社团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团委核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当向学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查。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查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处置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院团委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一批“优秀社团”及“优秀社团干部”,成绩特别突出者,推荐到湖北省参加“湖北省高校标兵社团”和“湖北高校优秀社团干部”的评选。

第四十二条 凡是在学院注册的合法社团的干部均有评选资格,优秀社团干部的名额为10名。

第四十三条 优秀社团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社团进步显著,工作成绩突出;

(3)在其领导下,社团精神面貌好,社团规模不断扩大;

(4)与院团委联系紧密,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时上交审批。

第四十四条 团委定期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并对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惩。评估细则及标准:

(1)社团基本建设情况(30分)

a.社团内部组织机构完善,运用良好;

b.社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c.社团负责人品学兼优、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d.社团的注册登记工作;

e.社团工作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2)社团活动情况(50分)

a.社团内容丰富健康,形式活泼多样;

b.活动次数、参加人数、活动规模;

c.活动在学院中的知名度、影响力及社会反响;

d.活动是否对学生素质的提高有较大帮助;

e.活动形式、内容等是否有创新。

(3)社团获得的荣誉(10分)

a .社团获得的各级荣誉;

b.社团活动情况在新闻媒体报道的情况。

(4)社团工作展望(10分)

对日后社团发展方向、活动计划等方面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解散。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3)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和接受各团委的规定和指导;

(4)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5)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按规定定期注册的;

(6)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7)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8)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9)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10)背弃社团宗旨,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活动,造成一定影响、情节恶劣的;

(11)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注册的学生社团名单每学期公布一次;

(12)社团连续两学期末进行活动的。

第九章 学生社团交际活动

第四十六条 社团开展全省范围的校际活动实行委托制。

第四十七条 每年由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从命名的“湖北高校标兵社团”中委托部分社团负责组织下一年度全省相关类社团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__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14篇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一、目的purpose

1. 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的安全运行,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2. 制定一个流程,用于明确气瓶的采购、验收入库、存放、使用、检查和报废的管理。

二、范围scope

本程序适用于_____厂区生产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可搬运的钢质气瓶,如氧气瓶、乙炔瓶、氮气瓶等,不包括用于防护的空气呼吸气瓶、灭火器瓶、民用液化气瓶等。

三、术语及定义terms and definitions

3.1 气瓶:一种特殊的压力容器,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的特种气瓶。主要参数包括:正常环境温度-40~60。c,公称压力1~30mpa,公称容积0.4l~3000l;

说明: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c液体的气瓶属于特种设备,其管理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其他应遵守的法规或标准,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

四、职责responsibility

4.1物控

4.1.1负责编制气瓶采购计划

4.2采购

4.2.1 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厂家进行气瓶的购买、入库及充装,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4.3 仓库.

4.3.1负责对所采购气瓶的验收、登记建档、存放的安全管理

4.3.2 负责对现场领用气瓶进行出入库的记录

4.3.3. 负责对气瓶存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4 使用部门

4.4.1 负责气瓶的领用和用完后归还仓库

4.4.2 负责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5 ehs

4.5.1 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传达、培训、修订

4.5.2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

4.5.3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气瓶安全知识的培训

4.5.4负责对不符合标准的气瓶进行报废处理

五、内容contents

5.1气瓶的采购及充装

负责气瓶的采购、入库、充装,在采购过程中要求满足以下原则:

5.1.1 确保厂商有相应的资质

5.1.2在确保质量与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满足价格择优原则

5.1.3就近原则,为保证供应的及时率,采购需要考虑方便与就近采购

5.1.4考虑一定的库存;

5.1.5对需要充装的气瓶联系厂家进行充装

5.2 验收并入库

5.2.1 新进气瓶由仓库管理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准予入库,并登记,建立台账。

验收时,需对气瓶进行检查,检查应遵守“五查一登记”原则,“五查一登记”是指:

查气瓶有无定期检验,瓶身肩部和护罩上有无钢印.瓶身颜色是否符合要求

查气瓶出厂合格证

查气瓶有无防震圈

查气瓶有无防护帽

查气瓶气嘴有无变形,开关有无缺失,外观是否正常,颜色统一,其他安全附件齐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登记:所有项目检查合格后登记验收

5.3 气瓶存放

5.3.1 存放气瓶的仓库周围10米内不得有易燃物品,不得进行焊接、氧割等明火作业。仓库需有醒目的防火标志。 若是露天存放,需设有遮阳措施,以免夏季时被暴晒。

5.3.2气瓶在存放时,应采取固定、防倾倒措施。所有气瓶的防震圈需保持完好,每个气瓶需有不少于两个防震圈,其他安全附件保持完好。气瓶卧放时,应设置防滚动措施,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应不高于5层。.

5.3.3 空瓶与满瓶应分开存放,氧气瓶和乙炔瓶分开存放,至少保持5m距离,氧气瓶不得与油脂、有油污的物品存放。

5.3.4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须分开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及灭火器材。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应避开放射源。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5.3.5气瓶瓶阀或减压器有冻结、结霜现象时,不得用火烤,可将气瓶移入室内或气温较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温水冲浇。

5.3.6仓库管理人员应对气瓶的存放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检查频率为每天一次,检查内容见附件“气瓶日常安全检查表”。

5.4 气瓶的使用

5.4.1 使用单位至仓库进行气瓶领用时,需登记,仓库需做好领用记录。

5.4.2搬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来移动,注意轻装轻卸,禁止从瓶帽处提升气瓶。近距离(5m内)移动气瓶,应手扶瓶肩转动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动距离较远时,应使用专用小车搬运。

5.4.3禁止用身体搬运高度超过1.5m的气瓶到手推车或专用吊篮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转动瓶底的滚动方式。当提升气瓶时,应使用专用吊篮或装物架。不得使用钢丝绳或链条吊索。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5.4.4使用时,气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应与办公区、居民区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应与乙炔瓶分开放置,保持5米以上,且距明火10米以外。

5.4.5乙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不得卧放使用,并采取防倾倒措施,安装防回火装置。

5.4.6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不得超过30立方 (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

5.4.7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损坏阀件。装有手轮的阀门不能使用扳手。开启或关闭瓶阀应缓慢,特别是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以防止产生摩擦热或静电火花。打开 气瓶阀门时,人要站在气瓶出气口侧面

5.4.8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 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气瓶瓶阀。

5.4.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压缩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 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气瓶使用完毕后应关闭阀门,防止漏气,使气压保持正压,并配戴好瓶帽,归还仓库。

5.5 气瓶的检查

5.5.1 检查分为验收前的检查、存放过程中的日常检查和ehs部门不定期巡查。

5.5.2 验收检查、日常检查需依照检查表上的内容,但不限于检查表上的内容。

5.5.3 验收检查时对于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进行验收。其他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

5.6 气瓶的报废

当气瓶出现以下情况时,应予以报废,不得继续使用.所报废之气瓶应标示,并单独存放。

5.6.1超过使用年限的:

氧气瓶、氮气瓶、二氧化碳气瓶使用年限为30年。

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为15年

氨气瓶使用年限为12年

5.6.2经检查存在以下缺陷的:

附表一:气瓶报废标准

;

项目

外观检查

瓶体凹陷

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

孤立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

钢质无缝气瓶检验

1)瓶体凹陷深度超过2mm或大于凹陷短径1/30的气瓶;

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应判废。

小于设计壁厚2/3的气瓶应报废。

2)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时,需然满足

其他条件,但其磕伤或划伤长度等于或大于凹陷短径,且凹陷深度超过1.5mm或凹陷深度大于凹陷短径的1/35,则该气瓶应报废。

钢质焊接气瓶检验

瓶体凹陷深度超过6mm或大于凹陷短径1/10的气瓶;

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应判废。

小于设计壁厚2/3的气瓶应报废。

瓶体凹陷深度小于6mm,凹陷内划伤或磕伤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溶解乙炔气瓶检验

钢质焊接气瓶:

小于设计壁厚的乙炔气瓶应报废。

瓶体凹陷深度超过6mm或大于凹陷短径1/10的乙炔气瓶;

小于设计壁厚的乙炔气瓶应判废。

瓶体凹陷深度小于6mm,凹陷内划伤或磕伤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钢质无缝气瓶:

瓶体凹陷深度超过2mm或大于凹陷

短径1/30的乙炔气瓶;

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时,需然满足

其他条件,但其磕伤或划伤长度大于凹陷短径,且凹陷深度超过1.5mm或凹陷深度大于凹陷短径的1/35,则该乙炔气瓶应报废。

附表二:常用气瓶颜色标志(以下是我司用到的气瓶)

充装气体名称

化学式

气瓶颜色

字样

字色

乙炔

c2h2

乙炔 不可近火

大红

h2

淡绿

大红

o2

淡蓝

n2

淡黄

四氟化碳

cf4

铝白

氟氯烷14

氢氦混合气体

无信息

he

银灰

深绿

六、参考标准reference

6.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2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6.3 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6.4 gb8334-2022《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6.5 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6.6 gb13076-2009《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6.7 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识》

第15篇 车辆事故处理规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应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与公司各种车辆在生产运输过程中车辆事故的分类,事故损失的计算方法,事故分析处理及应用于本公司驾驶员安全行车的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能

对驾驶员在行车中的违章,肇事进行处理。

第三条:事故分类

1.轻微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到2人,或若财产,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不是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到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 ,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到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下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经济损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

5.行车事故的分类标准:以公安部事故为准。

有下连情况之一者,虽未达到重大事故标准,亦按重大事故对待:

1.翻车事故:车辆侧翻或者车顶着地。

2.酒后驾车,开赌气车,“英雄车”或者严重违反操作规定发生事故者。

3.碰撞高压电线杆,警察岗亭,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务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

4.涉外事故:因违反交通法规和操作规定与外宾车辆发生事故。

第四条:行车事故车辆规定

一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做到:

(1).立即停车;(2).抢救伤者;(3)保护现场;(4)查找证明人.{两人以上}(5).保护好车里物品;(6).立即向安全员和领导报告.

第五条: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

1.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30分钟里赶到现场,配合公安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勘测,清理事故现场,并做好记录.

2.重大或者死亡事故发生后,安全员必须在24小时里书面报告公司生产部.可预见后果较为严重的事故应杂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电话报告生产部.

3.重大伤亡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后,必须在48小时以里书面形式报告公司生产部.

4.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责任事故,必须立即向运输部,设备部报告,公司安全员还必须亲赴现场了解情况,安排善后处理事宜.

5.凡发生事故后逃逸,破坏或者伪造现场,弄弄虚作假和包皮袒护,隐瞒不报告者应予从严处理.

6.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肇事者和职员未经教育和处理不放过;(3)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4).肇事人,责任人未进行责任追究的放过.

7.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

8.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对企业和职员负责的精神,依据交通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依责论处.

第六条:责任划分,事故分析与上报.

1.       行车事故依照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为标准.{特殊情况除外};

2.       厂,站里碰车事故依照公司的责任认定为准.

3.       一般事故有本部门负责人,主管负责人与事故责任人分析,记录,将结果报告公司,同时拿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罚建议.[事故责任人需写出事故经过及深刻检查,今后安全行车的防范措施].

4.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需由生产部主持及集会议,部门负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参加会议,分析结果由事故发生单位书面报告生产部,并认真填写“车辆事故报告表”.

5.       无论发生任何大小事故,车队应对事故作详细记录,并在五日内将事故经过及处理意见报公司.

第七条:责任事故的经济赔偿与处罚

1.       1000元以下的事故,不经交警队和保险公司处理,经济损失由事故负责人承担50%;

2.       违章,违规,或责任心不强造成撒料,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本人负责主要责任造成的罚款,由负责人负担;

3.       违章作业造成的人身,车辆或其它事故,经济损失由负责人承担;

4.       驾驶室内超员或私自搭载乘客造成事故后,而造成乘客受伤或其它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5.       因人为因素,责任心不强,造成电器,机械事故,赔偿经济损失.

6.       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不论事故大小,事故责任人不发当日安全奖.

7.       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为“人为”事故,其事故费用全部由肇事人承担:

(1)              开赌汽车;

(2)              酒后驾车;

(3)    未按规定线路行驶;

(4)    开门行车;

(5)    逆向行驶;

(6)    坐人闲谈,超速行驶;

(7)    未经验收的驾驶人单独行车;

(8)    随意调头,强行超车,挣道抢行;

(9)驾车办私事;

(10) 无照开车;

(11) 下班后不能按时休息,玩耍,因休息不好而造成事故.

【2】驾驶人发生有责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1)事故负全部责任:负责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轻微事故20-35%,一般事故15-30%,重大事故10-25%,特大事故8-20%.

(2)事故负主要责任:责任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轻微事故15-30%,一般事故10-25%,重大事故8-20%,特大事故5-15%.

(3)事故负同等责任:负责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轻微事故10-25%,一般事故8-20%,重大事故5-15%,特大事故4-12%.

(4)事故负次要责任:负责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轻微事故6-18%,一般事故5-15%,重大事故4-12%,特大事故3-10%.

(5)凡因驾驶员未认真执行“三检”制度而造成的机械事故,肇事人赔偿事故费用的50%.

(6)凡因修理工或检验人员失职而造成机械事故,负责人赔偿事故费用的50%.

(7)驾驶员因违章驾驶驾驶证被扣,因违章发生事故,在调查和待处理期间,按待岗考核.

(8)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当事人在服刑期间监外执行,缓刑除外(除有关规章),原则上不在追究经济赔偿.

第八条:车辆事故由生产部进行考核

1.     不论事故负责人是否在原岗位,事故处理期间,须积极配合,解决发誓的事故,并暂发生活费500-800元.

2.     年度内事故负责人不参与公司任何评选先进个人活动.

3.           一般事故月度内发生3起以上、5起以下,罚部门领导及主管安技工作的领导各500元.

4.     重、特大事故月度内发生2起以上,罚部门领导及主管安技工作的领导各1000元.

5.     隐瞒事故真相或延误上报者,追究部门主管安技工作的领导责任予以重罚,事故损失由部门主管安技工作的领导承担.

第九条:本办法为公司处理违章,肇事和车辆事故的依据,本规定凡与之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未尽事宜由公司生产部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管理办法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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